工伤认定及赔付流程(9篇)
1.工伤认定及赔付流程 篇一
工伤赔付的账务处理Post By:2012-8-30 15:05:00 [只看该作者]
今天刚好有人问起工亡职工的赔付问题,网上搜集了些资料放到这里大家拍砖。
西南财经大学 杨 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或者雇主缴纳,雇员不承担义务。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工亡待遇。(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在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时不满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条件的,就不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但是满足工伤认定办法的工伤待遇,这一部分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工伤待遇的会计处理问题
针对工伤待遇的支付,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单位将其计入“管理费用”,有的将其计入“应付福利费”,有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部分计入“应付福利费”。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进行工伤待遇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能一概而论,应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 根据《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2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用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其他计入当期费用。因此笔者认为此项不属于“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使用范围,也不能简单地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应当根据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另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凡属于工伤死亡的,应该向死亡者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因此,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应支付的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发生的工伤支出超过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费支付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
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此,针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应当参照差旅费的报销和核算方法,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对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以及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针对上述费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当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6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给予的补偿,应计入当期费用。因此,笔者认为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二、工伤待遇的税务处理
关于工伤待遇能否在税前列支的问题,现行实务操作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但是扣除额度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另一种是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劳资双方协商解决的,可根据双方协商的金额(应有相关的书面材料)在税前列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的,应根据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金额列支(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不作为税前列支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在工伤待遇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49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国税发[2003]45号文第5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也属于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的范畴,应当可以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保保障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因此,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应支付的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用人单位超过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所支付的工伤医疗、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等,与所支付的工伤保险属于同类性质。
(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税务问题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期
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以及伤残津贴,因工伤而发生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和伤残津贴,属于工资、津贴范畴,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作为工资、津贴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因工伤而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福利等按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但是扣除额度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笔者认为目前尚未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该项支出应当可以在税前列支。应针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劳资双方协商解决的,可根据双方协商的金额(要有相关的书面材料)税前列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的,应根据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金额列支(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不作为税前列支的条件)。国税发[2003]45号文第5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个规定就使会计与税法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上出现了差异,这种差异是永久性的。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不能在税前列支。税法上做为一项费用税前扣除,同是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仍然可以税前扣除。这就要求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要额外加计扣除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要在本年利润的基础上经过调减处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后在所得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在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有相关的支付凭证。但是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用人单位支付基金、保费等都有相关的发票或者相应的保单,此时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致的,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用人单位支付个人部分的工伤待遇,因为个人不能开出正规的发票,在凭证的认定上会计和税务处理就存在一定的分歧。在会计上这样的凭证可以认定;但是,有的税务人员以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工伤待遇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为由,认为不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定义是,“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不属于“经营活动”,对于支付给个人的那部分工伤待遇来说,应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学生意外险赔付流程、所需的材料 篇二
学生意外险赔付流程、所需的材料
为了保证学生的健康安全,很多学校都会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险。如果不幸出现事故,学生受到伤害,那么,学生意外险怎么赔付呢?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在正规学校里都会帮助学生购买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学校的安全措施,同时对于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有了担保,让家长更放心,让校方也无忧。就比如在上体育课,课间操或者校内活动的时候,如果不幸摔倒或者碰伤的话,可以申请索赔。学生意外险怎么赔付?关于索赔的具体流程来看,如果学生遇到伤害事故后,需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取证,另外校方还需要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进行下一步的申请流程,这样便于顺利完成理赔。
学生意外险怎么赔付?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要求,从保险公司的要求上来看,在办理索赔的过程需要是校方或者家长来进行申请,根据学生的受伤严重程度以及在医院开具的证明条件之下,要求相关的保险工作人员拿出相应的理赔方案,按照投保时签订的协议进行理赔。每一个步骤都是在协议内有详细的说明,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了解,这样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至于出现麻烦。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是非常重要的,购买保险的种类很多,根据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介绍,针对于学生的保险有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住院费用保险等等,一般学校购买的保险是针对校内或者学校组织的安全保障;如果想要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家长可以为孩子购买医疗费用保险或者住院费用保险,这样结合在一起得到的保障力度更大一些。给学生购买保险是很有必要性的,这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同样家长也应该意识到一定的责任性。
学生意外保险理赔所需哪些资料?
(一)、意外险门诊
1.出险通知书一份及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四大银行);2.病历、发票复印件(需盖原件相附章);3.学校门诊基金赔付后结算清单(需盖帐务章)。
(二)、住院医疗
1.出险通知书一份及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四大银行);
2.病历及发票原件;
3.诊断证明书或疾病诊断书原件;
4.出院证明或住院记录原件;
5.住院费用清单;
6.各种检验报告原件;
7.居民医保赔付以后结算清单。(如果社保先行赔付,提供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复印件即可)
(三)意外伤害身故与残疾
1.出险通知书一份及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四大银行);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可烧伤鉴定诊断书;3.人员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4.受益人身份证明(若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相关受益人应提供公证文件,证明其为被保险人合法继承人,其他情况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5.领取赔款授权委托书(若是学生本人,且
有学校提供的统一银行账户,可免于提供);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文件。
学生意外保险理赔受理时间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及时间 篇三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4.工伤认定及赔付流程 篇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重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赔偿流程重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赔偿流程。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地点:重庆市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费用:免费
渝中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63704843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74号
大渡口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68842345重庆市大渡口区东风村38栋
江北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67854816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0号白云楼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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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赔付协议及权益转让书 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分/支公司:
兹有我甲方(个人)__________________ 向乙方投保的__________________ 险,保单号:__________________,报案号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 年 ____月____ 日在(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事故原因)。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乙方就本案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赔款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并转账至以下账户:
户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赔款金额为本次事故的最终赔付金额,被保险人赔付后立书人不再就本次事故向前述保险人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
2.如保险事故是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损害引起的,保险人支付以上金额的赔款后,保险人自向立书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上述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可以保险人或立书人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立书人将依法提供必要的协助。
3.如果本保单存在受益人,则其授权上述列明账户开户人收取本次事故赔款,并且不再向保险人就本次事故主张任何索赔。
4.以上帐户信息为贵公司/个人的合法、真实、准确的帐户信息,否则由贵公司/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益人(签章):
6.人事工作流程之工伤申报流程 篇六
工伤申报流程
为更好的保障职工的权益,为在发生工伤时能为员工减轻伤害程度及更好的救治,特制定此流程。工伤申报由人事部全权负责,部门主管及当事人应全力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工伤申报工作。
一、工伤的界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需相关单位鉴定);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且对方全责的(需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视同工伤的情况: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申报的时效
职工或所在部门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7日内报至人事部备案,人事部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在30日内报至劳动部门受理,超过30日劳动部门将不接受工伤申报。
三、发生工伤后的处理步骤
1.发生工伤后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抢救并通报部门主管和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安排车辆和人员陪同到就近医院救治。遇特殊情况在场负责人可直接安排去医院救治,本着抢救第一的原则。2.到医院救冶时提供的姓名需和身份证姓名一致,并请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是申报工伤必须提供的资料,工伤假期也以诊断证明的时间为准。
3.如伤情严重需要住院或转院治疗的,需在社保指定的医院并及时通知人事部到社保中心办理住院/转院申请。
4.治疗结束或出院后,当事人需及时将治疗期间所有的发票交至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及早结案和报销费用。
5.如伤情严重治愈后影响日常生活的,可申请工伤鉴定,劳动部门会按国家制定的标准进行鉴定伤残等级。
6.伤残等级鉴定后社保部门会根据相关标准来核算补偿费用和安排今后的工作。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2.当事人所在部门主管需提供事故报告;
3.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能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有效材料; 4.由申请人或单位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5.首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6.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7.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0.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五、费用的结算
1.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成功后的下个月提供报销费用的服务。人事部会及时将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及所需的相关单据交至社保部门,由社保部门核定报销费用。
2.报销费用确定后社保会在15日左右打入公司账户,公司账户到账后人事部通知当事人办理领款人手续。
六、相关权限与责任
发生工伤后部门主管需及时提供真实的事故报告,当事人需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能申报工伤的,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七、解释权
7.社保工伤报销流程 篇七
一、发生工伤24小时内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
二、发生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过行政复议期后)。
2、发票原件(本人签字)。
3、费用明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要求原件、复印件。
4、工伤待遇审批表。
5、工伤职工如果放弃伤残等级鉴定,需本人书写放弃伤残等级鉴定声明,单位盖章。
8.申报工伤流程 篇八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序位是不同的,处于第一序位的是用人单位,即工伤申请首先应当是用人单位,只有用人单位在法定的期限没有申请时,工伤职工(劳动者)、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
泰州市工伤事故报备流程 第一阶段:工伤申报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至劳动工伤部门领取工伤申请表。第二阶段: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进行工伤备案后,需准备以下材料提交劳动部门,进入工伤认定流程: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二、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如: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好,并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
五、目击(了解)事故的两个证人出具的有关事故证言,以及两个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申报时,提供电脑打印的关于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写清楚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诊断医院、诊断时间、受伤具体部位、诊断结果等)
七、填写好《申请工伤认定证据清单》 机动车伤害工伤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凡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除提交《劳动合同书》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受伤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外,还需提供:
1、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属公交事故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逃逸证明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单位工作时间表、用人单位至居住地的正 常路线示意图(标明:单位地点、居住地点、事故发生地点)
4、属因工外出办事的,需提交单位“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 明材料
5、属个人驾驶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要求:
1、应提供复印件,同时请带好原件,以供核对
2、所有材料用纸,一律应采用A4纸 第三阶段:劳动能力鉴定
单位提交完整的工伤认定材料后,劳动部门会在2-3个月内进行认定,最终下达《工伤 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书》下达之日起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填写《职工因工劳动 能力鉴定申请表》,同时附以下材料:
1、社保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伤残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部门对材料审核后,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第四阶段:工伤理赔
工伤申报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逃避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样在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尽量不申报。这款规定的后果对它没有意义,因为不管自己申报与否,它都要承担给付工伤待遇,为逃避责任,用人单位当然尽量不申报工伤认定。
解决方案: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必须及时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事故报告,而不是工伤报告,在规定的时间不报告的,劳动者有权单方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故报告则是强制性的,未申报不仅要承担给付工伤待遇的责任,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发生工伤之后,用人单位就不敢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事故也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事故的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改工伤申报为事故报告,也不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又便于工伤事故举证的收集、保存,为工伤的及时准确认定提供保障。这样还可以防止双方当事人串通,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占工伤保险基金,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有效运行。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虚报案件
根据我国2011年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不仅降低了门槛,并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原本是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链条,却因工伤认定困难在现实中频频断裂。骗保手段层出不穷,工伤真假难辨,则是近年来造成工伤认定难的新诱因。早些年,工伤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未参保单位还需独立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于虚报工伤的行为,用人单位多半会主动向人社部门检举。随着工伤保险覆盖面的持续扩大,用人单位在面对员工死亡等重大事故时,已经完全跳脱资金赔偿责任,过去看似对立的两方就此站进同一阵营,联合骗保时有发生,容易造成社保基金的流失。
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处两起工伤认定虚报案件,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近百万元损失。今年6月,该区某电器公司称员工苏某在工作中受伤。人社局经办人员多方走访、多渠道调查,最终经该区交警大队核实确认,苏某是因驾驶摩托车与汽车发生碰撞事故,而非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无独有偶。该区某工地今年 6月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致工人杨某死亡。因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其所在公司遂向姜堰区人社局申请对杨某工伤认定。人社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建筑公司不是该工地的施工方,与该工地也无工程业务往来,杨某的死亡系个人私下承揽业务所致。
原因:
1、跨区域限制,异地发生的案件很难取证.工伤事故发生在外地并不罕见,可他们所持的行政执法证都有区域限制,外地调查取证根本“使不上劲”。虽然法律规定可以要求事发地人社部门给予配合,可真正愿意伸出援手者却又微乎其微,“跨区域”俨然成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大坎儿。
2、取证困难,社保局相对于其他政府机构缺乏威慑力.根据《条例》具体细则要求,工伤认定需要证人亲自供认,公安部门提供的口供不能作为直接认定依据。行政执法工作基本只对当事人好用,而对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法律法规没有程序性的规定要求他们必须做到什么程度,部门配合度很低。再加上公安部门的证据无法使用,遇上个牙口紧的,就使得工伤认定变得异常艰难。”
3、钻法律空子.“《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在一个月之内、个人有权在一年之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为避免人社局掌握事故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很多涉及大额赔偿的认定申请都是卡在申报期将满的日子提出,这为本来就很难开展的取证、举证工作造成更大的麻烦。如今,为骗保给人社部门设套的,不少人依仗专业律师,巧钻法律空子蒙混过关,让工伤认定变得更加真假难辨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院是指社保部门公布所管辖区域内的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名单,参保人根据所公布的名单,选定自己就医的医院,然后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参加医保人员医保卡,凭医保卡到指定的医院去就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否则不能报销医疗费。
伤残鉴定:
1、申报单位申报《江苏省职工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同时附有关资料。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予以受理,并按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每人300元(含专家会诊费用)
3、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
4、评审和鉴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情况逐一集体讨论评审,并作出鉴定结论。
工伤定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案例:在一家制衣厂上班,因机器原因,不慎打伤右食指,造成末关节粉粹开放性骨折。指甲打没了,在伤口愈合后指甲全损坏,虽然能弯曲,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做事将受到影响。手指末节用不上力,里面疼痛;
医院开的证明:1.右食指开放性骨折2.部分组织缺损伤 这是九级
工伤理赔: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泰州市文件明确,1—4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发生变化,其定期待遇调整办法为:调整后的计发标准=等级改变前计发标准÷原计发比例×等级改变后计发比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计发比例是分别按照因工受伤时本人工资的90%、85%、80%、75%;达到完全、大部分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补助的计发比例是分别按照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
文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保留劳动关系的伤残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以保证工伤职工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按每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同步;对伤残五级至十级的工伤退休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伤残等级改变达到1—4级的,不再核定伤残津贴;已享受生活护理定期待遇的伤残人员,经复查鉴定不再符合享受生活护理定期待遇的,停发生活护理费。
诉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其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工伤认定及赔付流程 篇九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目前北京软件行业协会细则还没有公布,北京天一博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析认为:
旧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新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 1,从提供的材料来看:
旧办法规定:提供上财务报表。
新办法规定: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和当(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也就是需要企业提供审计报告和软件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2,从审核标准来看:
旧办法规定:软件销售收入占上总收入35%以上,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一半以上。
新办法规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提高的比例,但根据去年税务局对软件企业认定的备案的情况,已经提高了软件收入占总收入的标准。
1,从研发费用上: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从软件收入和自产软件收入比例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3,其它新制定规定:
1,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2,2,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3,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北京市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各相关企业:
大家好,由于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附件1)下发时间不长,我们正在部署相关工作,新政策解读、新申报表、提交材料清单等具体事项将在随后的通知中发布,请您耐心等待。
我们将于4月15日启用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新系统,目前大家使用的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认定系统将于4月10日 17时关闭,4月11日—4月14日进行数据交割。为避免您的数据丢失,建议您自4月15日登陆新系统填报数据。目前正在受理 的业务做如下安排:
一、如果您属于按旧政策年审的企业(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初审通过后,请携带所减免 加盖税务公章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4月15日登陆新系统继续年审;
二、其他经认定和年审的软件企业均应重新认定,请于4月15日登陆新系统重新认定,目前可以先关注新办法,准备 相关材料。
三、4月份软件产品登记的申报时间和流程保持不变,5月份的产品登记工作于4月15日起,在新的系统进行申报。
双软企业认定流程及申报清单
第一步:软件著作权登记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附件中是网页形式打开,如果打不开,取消IE阻止,去掉页眉页脚,第三页盖公章,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个软件两份,加盖公章)
电子材料:
源代码:80页源代码WORD
用户手册,操作手册:电子材料
办理时间:普通35-40个工作日和加急6-10个工作日
第二步:软件评测 评测需要的材料是: 评测申请表
光盘(把安装程序,用户手册或者操作手册刻在里面)办理时间:两周第三步:双软需要以下复印件 1, 营业执照副本
2, 法人身份证著作权证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没有返回第一步)5, 双软申请表
6,上一的财务报表
7,占上一35%以上的软件销售合同和发票 8,评测报告(没有返回第二步)
9、提供审计报告和研发、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办理时间:每个月8号截止申报,下个月20号取证书
递交材料的时候需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联系人身份证原件
双软认定的意义
每个月上旬截止,最好在每个月15号之前所有材料都齐全,才能赶上第二个月的双软截止日期。
双软认证(双软认定)是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合称,它是软件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
双软做出来的话有3个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1个评测报告
软件企业认定政策:自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
有效期为5年(每年需要到软件行业协会备案复审)
软件产品认定政策:从获得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后享受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有效期为5年(5年后复审)一般纳税人应缴交百分之17的
增值税,认定后只交百分之3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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