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填埋场承包经营合同书

2024-08-05

渣土填埋场承包经营合同书(精选12篇)

1.渣土填埋场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一

承包经营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汽车驾驶招生培训部及其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

乙方承包经营甲方

汽车驾驶招生培训部(地址:

。以下简称“招生培训部”);乙方招生培训区域:

。乙方在甲方指导下自行开展招生及培训工作,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

二、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

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合同届满,乙方需要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三、承包经营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一)承包经营费:乙方按招收的学员人数每人

元(大写:)向甲方交纳承包经营费(该费用包括:学员考试费、体检费、书费、学时卡费及管理费)。乙方每招收一名学员在入学注 1

册时应向甲方交纳

元(大写:

元整)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乙方凭履约保证金收据和报考科目四时的名单,经甲方财务核对无误后,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乙方不得再另行向学员收取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00元/次/人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其他费用:招生培训部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费;水、电、气、物管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税费;车辆修理费、发生事故危险免赔部分的经济损失、人身伤害赔偿、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要缴纳的其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并支付。如有上述费用由甲方代缴或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教学、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承包经营招生培训部期间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选任的教练员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甲方应当为乙方招生培训部教练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发现乙方招生培训部未达到“一车一证”(一辆教练车配备一名具有资格证的驾驶员)标准的,甲方可以有权为乙方招生培训部招聘教练员以达到前述标准。

(五)甲方提供车辆 渝

学、渝

学、渝

学、给乙方使用。购车费用(包括购置费、保险费等)、车辆产生的所有附加费用均由乙方全额出资承担。

(六)甲方统一增加教练车,如乙方需要增加的,乙方需协助甲方办理教练车相关手续;如遇相关部门政策性要求更换、变动车辆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七)在乙方结清所有费用的情况下,甲方有偿提供位于

处的教学训练场地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 付使用费

元,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场地使用规定。

(八)甲方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招生培训部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甲方关于教练员行为规范和其他有关制度的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每次

元。

五、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相关规定做好所招学员的培训工作,不得损害学员利益,不得中途停止对学员的培训义务。

(二)乙方招生培训部所需工作人员的,乙方不得自行招聘,不得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诚实守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甲方信誉和形象。

(四)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业务会议。

(五)乙方在招生宣传、收费、办理学员手续、教学培训、考试、安

全等方面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收费标准。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下发的《重庆市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协议书》的内容。

(七)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服务质量投诉、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一切事故纠纷,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知晓。前述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投诉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甲方视情节严重情况追加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每次2000-5000元。

乙方未在限期整改时间范围内(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妥善处理和承担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应做好招生培训部教练员行为规范的管理,应当对不符合甲方规章制度要求的教练员行为进行培训整改。

(九)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以书面通知为准),定时或者不定时的向甲方提供承包经营检查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学员信息表及学员培训协议、回访表、教练员教学日志、会议记录等)

(十)乙方不得私自以招生培训部或者以甲方的名义刻章。

六、其他约定

(一)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纳承包经营保证金

元,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甲方在扣除违约金和代为乙方缴纳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生培训部产生的房租费;水、电、气、物管费;

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税费;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要缴纳的其他费用等)后退还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二)招生培训部的办公用房由乙方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通讯地址:

。甲方有权按乙方签订合同时提供的以上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邮寄事项自甲方邮寄之日起生效,且视为乙方已经收到甲方的邮寄信函(如限期整改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等)。

(四)乙方违规违法经营,导致甲方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应及时限期整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损失、处罚金等)。未及时整改和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乙方在其招生培训区域以外的的其他区域进行招生培训宣传、报名等活动,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六)在不影响甲方招生的情况下,乙方需增加招生点的,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设点招生,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增加招生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遭受的一切全部损失。

(七)乙方应在核定的场所开展驾驶培训;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

培训;不得对学员培训学时弄虚作假;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免责解除合同,甲方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声誉受损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因乙方经营困难,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一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所招学员遗留问题。包括: ①由乙方向甲方结清所招收学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补考费等学院已交给乙方的其他费用)后,甲方协助将乙方出资购买的教练车转为民用牌号交由乙方,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归乙方所有;或者将教练车报废,将车辆残值交予乙方。

②乙方将所招收学员转让给第三方继续培训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重新签订驾驶员培训合同。

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处理好学员遗留问题,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万元违约金,同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乙方招收不合格学员(包括但不限于有吸毒史,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加驾驶员考试的情形)的,甲方不退还管理费,同时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不得再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免责解除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六)项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每违反一次承担 6

10000元的违约金,乙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不按时提供甲方所需检查资料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在合同期限内累计违反该规定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免责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①乙方擅自招聘员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且立即整改;在合同期限内累计违反该规定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免责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②乙方擅自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且立即整改;在合同期限内累计违反该规定超过两次的,甲方有权免责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十)款“乙方不得私自以招生培训部或者以甲方的名义刻章”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销毁印章,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免责解除合同,并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上述违约金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书5日内支付,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以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安全目标责任书》

2、其他: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交清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 方:(签章)

住 址: 代表:

联系方式: 年

****年**月**日

有限公司驾校 2012年总教练安全目标责任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深入实践“ ”的安全观,根据国发 文件精神,驾校负责人与总教练特签订2012年总教练安全目标责任承诺书。

一、总教练安全责任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培训安全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培训事故的发生,总教练在本承诺期限内,须做到:

1、道路运输安全无责任死亡事故;

2、严格控制和杜绝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

二、总教练安全责任承诺

为实现安全责任目标,本人(总教练)承诺在承诺期限内自愿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当好校长的助手和参谋,做好教练员和学员的思想、安全教育工作。

3、拟写有关教学的各种文件、报告、总结、宣传资料,交校长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并且组织实施。

4、拟定每期学员学习培训计划。

5、督促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6、做好教练车、教练员的各种登记、统计、报表、归档工作。

7、分阶段检查学员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教学质量。

8、加强对教练员和学员遵章守纪的教育,及时处理教练员和学员在教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事件。

9、学员入学时要进行一次驾驶操作授课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

10、抓好教学中安全工作。

11、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和完成领导临时交界的工作。

12、对待学员提出的问题,耐心解释,百问不烦。

三、本责任承诺书承诺期限:

四、本责任承诺书书一式二份,驾校负责人与总教练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驾校负责人:

总 教 练: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渣土填埋场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二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的评价分析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

(一)行政合同说

由于承包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法律又授权村委会为发包方,并以国家管理为目的,所以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是有一定道理的。而且通过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还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相关制度的建立,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民事合同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固定了主体双方彼此之间基于承包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功能并非为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所以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原则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都应该算是一种民事合同。

(三)新型合同应区别分类

作为一种新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归入合同法中的任何一类,所以应该直接立法进行规制,与此同时,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应当区别分析,集体与村民签订的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集体与村民双方经过协商、个人有选择权和自主经营权的,以及集体与非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其行政性逐渐弱化,民事性越发突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民事权利。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除了民事权利、义务外,发包方还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权力,承包方也应承担相应行政性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

在合同的主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一)合同缺少行政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根据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集体不属于我国的一级行政机关。而行政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包括行政主体,但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非行政主体,因此不符合行政合同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行政主体当尊重民事权利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目前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定与其内容不相吻合,甚至产生了“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结论,但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对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来说,为了保证行政的民主化和效益性,它应当遵守普通合同的规则。

(三)法律定位的错位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事权利,但因为发包方是集体,所以还是具有一定行政性,承包方也承担一定的行政性义务,这是法律在定位上的一种错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规范意旨。

目前相关法律已明确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界定为民事纠纷。因此,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救济方式来看,其亦应当定位为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的立法完善

(一)应完善立法消除歧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使农村集体成为名副其实的民事主体。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的主体地位问题往往会造成人们的误解,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中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情况比较繁杂,加之随着时代变化,各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并不完全吻合。所以应该以法律语言清楚、准确地传达立法意志,消除歧义。

(二)严格区分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

在我国农村社会,一般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功能往往左右了土地所有权的民事属性,所以应该将土地所有权管理的公私关系严格区分开来。

(三)将行政事务还给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该成为民事主体代表人,这样更有利于集体与村民关系的巩固,可以减轻行政负担。还应该取消合同范本,避免其中含有行政机关行政性法律关系的干扰,恢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发挥其自有功能。

(四)科学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农村社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的混淆和纠缠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所以要尽快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理清,在立法上严格区分其中的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曾存在过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两方面的争议,在具体实践中造成了诸多的弊端。根据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间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3.渣土填埋场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之一种,用益物权本身并不具有身份性,但是法律肯能基于特定目的赋予其一定的身份性。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是农民耐以生存的最基本保障,在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时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加之农业生产也关系我国的粮食安全,对于国家安全有总要意义,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设有了几点限制,转让双方需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转让方和有农业经营能力农户的受让方。②

对于这一条款的,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认定。有法院以转让方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时候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③这实际上就将《土地承包法》对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解释为了效力性规范,因违反该条,进而认定合同无效。亦有法院采此观点,但是以转让方外出打工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为由,肯定了转让合同的效力。④这实际上通过对“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的宽泛解释肯定了合同的效力。

实际上,上述理解值得商榷,本文认为《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应当被解释为管理型规定,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现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即为私法自治,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才加以干涉。对于效力性规范而言,需法律明确规定其违反效果导致合同无效,或其违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主体方面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农民失去生活保障和影响农业生产,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种限制的意义实际上已经大大的削弱了。首先,随着工业的发展,大量农民进城打工,产生了大量转让的需求,而同时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并不理想,土地作为农民生存保障的属性已经大大的降低了。其次,现代农业的发展必将走向专业化和集中化,这其中就会有土地走向相对集中耕作的一个过程,土地流转符合这个趋势。第三,农业生产的主体并非只有农户,也并非只有农户才可以很好的从事农业生产。现代农业的发展,使得很多现代农业公司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之一,其专业性和集约性的特点,更加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除例外情形,一般情况下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这实际上就是将该条的限制理解为了效力性规范,拟无解释的余地了。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形,法院往往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直接认定转让合同的无效。但这一条的严格适用,可能会造成不公的后果,“发包人同意”在解释上亦有不明确的地方。“经发包人同意”是否包括发包人的时候同意?在实践中常见的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取得了发包人的同一,是否满足经发包人同意的条件?同时,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有明示的,即积极明确的做出意思表示,有默示的意思表示,及通过其行为可推定其有此意思表示,实践中“发包人同意”如何认定?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在法律可能的文艺范围内,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实现实体的公正,可以对法律加以解释。从对于“发包人同意”宜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以避免严格适用带来的不公后果。对于虽然转让前未经发包人同意,但是法院裁判钱取得了同意的,或者虽然发包人没有明确的表示同意,但是有其他行为可以认定发包人同意的,都都应当认定满足了“经发包人同意”,肯定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这种做法,例如有法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意见是没有表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转让。⑤也有法院认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人多年耕种的事实是发包人明知的,但发包人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因此应当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上述做法值得肯定。法律之所以设此限制,系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因为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并且也如之前所述,土地事关农民的生存,失去土地可能导致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根本。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我国已经由一个农业化的国家转变为一个工业化的国家,大量的农民并没有那么依附土地了,甚至在很多地区出现了农民进城打工,农村土地抛荒现象。这种情况下,这种严格限制的必要性是值得探讨的。适当的扩大解释,以肯定合同的效力,对于土地资源的最大化的利用也有有益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核心系对于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损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内涵也是出于一个变迁的过程,从当前来看,扩大的解释,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相反,在一些情形下对集体或者土地利用是有利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书面形式

《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订书面的合同。但这种关于法律行为方式的限制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该限制应当认定为管理型规范。如前所述,效力性规范的核心在于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合同采用一定方式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提醒当事人行为的重要性、作为书面的证据等,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其未采用这种方式仅与双方当事人的利息相关,故其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既存在法院基于此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也有法院将该条解释为管理型规范而肯定合同效力的,无疑后一做法更加妥当。在合同法上,应当采用书面合同而未采用书面合同的,如果双方实际履行了权利义务,这种效力上的缺陷也是可以获得不足的。总之,我国合同法以形式自由为原则,以特定形式为例外,形式缺陷亦可以通过履行而补足,并且这种特定形式的要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涉,其违反自然不当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用途的改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土地承包法》禁止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难以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但存在着一些改变农业用途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实践中的认定比较统一,往往将这一规定认定为效力性规定,从而否定转让的效力。我国是人口大国,虽然幅员辽阔,但是耕地面积并不多,因此长期以来我国面临着人多地少的矛盾,粮食安全对我国而言是一个想当重要的问题。《土地承包法》作此规定,就是为了保证粮食生产,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说这种认定是符合效力性规范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未约定土地用途的改变,但是在受让人取了了土地之后,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的情形。这种情形应当排除在认定无效的范围之外。因为认定合同效力,应当从合同本身的意思表示、目的等来认定,受让人的单方行为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果据此否定合同的效力,无疑对转让方十分不同,并且受让方的这种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纠正,无需否定合同的效力。(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注解:

①王利明: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②参见刘保玉、李运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载《北方法学》2014第2期。

③(2014)银民终字第360号

④(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48号

4.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宾馆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甲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共同签订教院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条甲方将---宾馆的整体服务经营权交乙方承包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乙方应依据省市有关政策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参照旅游业旅馆、饭店服务标准,做好服务。

第四条甲方监督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协助乙方做好对外协调工作。

第二章承包期限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合同期满,乙方完成上交费,双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甲方权利

一、对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二、为乙方行使权利和义务的监督机构,监督乙方合法经营,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有权对乙方员工进行健康抽查,对乙方客房、餐饮及娱乐业收费标准适时进行审核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省市旅馆饭店服务业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进。

四、对乙方经营服务中由于乙方原因所发生的员工伤害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乙方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甲方有督促权。

第八条甲方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宾馆现有经营场所、经甲乙双方认可的设施和设备(详细财产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

二、努力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在乙方按时交齐有关费用情况下,保障乙方水、电、气的正常供应。

三、协助乙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四、协助乙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在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行政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必须要对---宾馆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六、宾馆自身的给排水系统的维修,应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

一、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由乙方及时上报甲方审定后报废,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二、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乙方若以---宾馆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将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乙方义务

一、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将宾馆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时交纳水、电、蒸汽(按甲方核定的成本价执行)等费用。

三、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向甲方呈报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财物安全等工作规范,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以及其它恶性案件的,乙方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单方面或遇学校重大决策须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2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文字材料,结清有关费用和理赔事项后方可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或有严重的违约行为的须交纳违约金50万元。

第十六条考虑到乙方初次投入装修改造费用较高,第一年缓交上缴费用,其50万元上缴费用在以后两年补齐,即第二年上缴70万元,第三年上缴80万元,后两年每年上缴50万元。按以上标准,如果乙方当年完不成上交学院承包金额的80%或连续两年不能按时完成应上缴的承包费用,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对于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合肥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第十九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10份,甲乙双方各执5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授权代表:乙方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二○○ 年月日

5.医院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五

在审判实务中,一般都认为,医院不得承包经营,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无效。但是,如何适用法律,却值得商榷。

一般做法是以医院承包经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无效。国务院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登记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出借、出卖执业许可证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还有,卫生部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中重申:“医疗机构的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据此认为,医院承包经营是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况且,卫生部在重申卫生行业纪律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不准医院内部科室进行经济承包。若如此说,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企业营业执照也不得出卖、转让,那企业承包经营不也是出卖、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吗?事同一理,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许有人会说,企业承包经营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允许。因此可以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公法原理,得出企业承包经营(出卖、转让企业营业执照)有法可依为有效,医院承包经营则法无规定即禁止的结论。可这样解释似乎也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不相符合。该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规定,即有具体、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范,而不是无规定。再说卫生部禁止医院内部科室经济承包的文件,充其量算作部委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那么,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可按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理来认定其有效呢?个人也持否定态度。其理由是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同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前者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共利益性,事关每个人的伤病治疗,事关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具有社会保障性。而企业行为则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一般不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当年国家为什么允许企业承包经营,一则能使承发包双方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则仅由承发包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利益决定,不涉及任何第三人,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医院也照此进行承包经营,寻求承发包双方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则势必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这绝不是理论推导,已为现实中不少搞经济承包的医院乱收费,滥用药、不对症扩大检查的行为所证实,害得患者苦不堪言。可见,医院不能搞承包经营的根本问题是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个人认为,医院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此,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也于法有据。那么,医院不谋利何以生存发展?医院生存发展的基本理念就是但求救人,不图其利,就是悬壶济世。至于医疗成本投入当然应由患者承担。如果医院经营发生亏损或者生存发展需要支持,国家和社会都要承担资助的义务。

虽然无论持何种观点,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当认定无效无疑。但是,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后果如何处理,则又有不同意见。分歧的焦点在于对承包经营期间的承包费给付、投资收入或者经营亏损等作何处理。至于对合同尚未履行不再履行或者在履行当中停止履行的.问题倒无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按无效作有效处理。即承包方应支付发包方的承包费不返还,未支付的应当补交;承包方的经营收入归其所有,亏损由其承担;承包方添置的设备归其所有并自行处置,如系添附则按添附处理。此外尚有其他损失则按过错大小分摊。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即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系双方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如系其他非法所得,应适用民事制裁予以收缴。比较两种观点,前者难以成立,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处理还是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其理由如下:一是在理论根据上,前者错误,后者正确。前者主张无效按有效处理,首先在逻辑上自相矛盾,混淆了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的界线,失去了国家司法干预合同效力的意义。有效和无效都一样,何必还多此一举否定其效力呢?对于有效合同,司法应当保障当事人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对于无效合同,司法应当否定其履行行为,排除其对经济社会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使双方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司法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对所有合同均适用,不能区别对待。其次,前者主张双方当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予返还即无效按有效处理,实是对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之“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不当理解。以为作为发包方的医院将医院经营权交付给了承包方经营,承包方支付了承包费给发包方,二者本应相互返还,但经营权一经使用无法返还了,只能折价补偿。如何折价,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一方使用经营权一方获得承包费虽然无效,但其对价却具有相当的客观真实性,可将承包费视为折价补偿金。而且,在对诸如无效施工合同等某些无效合同的处理中,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也允许如此操作。双方不能返还时,按事前双方认可的价值折价补偿,相互抵销当然合法合情合理。但是,前者错将医院承包经营权合法化了。正如前所述,司法之所以否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关键在于法律既未设立也不保护医院承包经营权,所谓的医院承包经营权压根就不是一种民事权利,如何会有价值体现,又怎么能折价呢?同理,那种认为如果医院单方退还了承包费给承包方,医院让承包方白经营了,医院啥也没得到有失公平的理由照样不能成立。至于说承包方可能获得除去医疗成本支出外的非法所得,通过审计鉴定后,完全可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追缴返还和收缴制裁的方式处理,承包方亦不能获取任何违法所得。双方为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样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按过错承担。总之,前者主张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在处理上具有不能返还、无需返还、单方返还有失公允、只能适用补偿抵销的特殊性难以成立。而后者,完全符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排除合同可能产生或者已经产生的违法影响,回复到正常法律关系状态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追求上。因此,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与一般合同无效的处理并无二致。二是在适用法律上,前者于法无据,后者有法可依。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在现行法律规范上都没有特定地位,其无效的处理当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过,依照合同法处理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后果,则依据充分。首先,尽管医院承包经营合同不是合同法上明确的有名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合同法总则中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以及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三款关于无效合同(无效民事行为)认定和处理的一系列系统规定,均能满足于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处理各种情形。

综上所述,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处理没有特殊性,其无效的认定和处理,都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6.外贸业务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改革业务经营机制,鼓励出口创汇,现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外贸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就业务承包经营的具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出口商品的收购签订《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外销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方面的规定。

二、如乙方不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以自己名义或以其他企业和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该业务甲方不负责提供财务支持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料和具体要求缮制合同并同指定的外方签订外销合同,该合同内容需由乙方在签订前确认并负责,并经甲方同意,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2、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料和具体要求缮制合同并同指定的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该合同内容需由乙方在签订前确认并负责,并经甲方同意,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3、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对需办理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等的货物,在受到乙方委托后应该积极予以办理各种手续及时取得有关单证,但免除不能及时取得有关单证的责任。

4、及时做好货款在各种方式下的结汇工作,按承包经营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分配利润。

5、作好货款的核销工作,催促乙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收到外汇货款,及时收回外汇核销单及出口报关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外汇核销。

6、乙方在甲方账户上的利润及需调增为利润的费用支出应自行承担相关税负。

7、积极协助应由乙方完成的各项其他工作,在外贸上给予能力范围内的各种支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甲方同外方及供货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负责,并承担不能完成协议的一切后果。

2、按时、按量、按质准备货物,货物备妥后按照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毛净重等数据及时制作出口报关运输及随寄需要的发票、装箱单、货运委托书、保险单等各种单据并交付甲方。

3、对需要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货物,应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完成。也可以委托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予以全权办理。但承担甲方不能及时取得该些单证的后果。

4、乙方负责货物的商检、订仓、保险及海关清关等工作,乙方应同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并保证报关单据上的货物与实际装船出口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上的完全一致,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应积极催促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出口报关后三个月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指定帐户,并承担不能收到外汇货款和收汇晚于规定期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按本合同的约定与甲方进行利润的分配(结算方式单独列项)。

7、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其他需甲方完成的工作,协调好中外各方的工作情况。

四、结算条款:

1、乙方出口金额不足 万美圆的,按照每结汇壹美圆收人民币 元的标准收取业务管理费用,费用在确认收入时逐笔扣除。

2、乙方出口金额超过 万不足 万美圆的,按照每结汇壹美圆收人民币 元的标准收取业务管理费用,费用在确认收入时逐笔扣除。

3、乙方出口金额超过 万美圆的,按照出口每单 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业务费用,费用在确认收入时逐笔扣除。

4、甲方原则上不垫付收购货款和退税款,但是特定业务经总经理签字可以酌情予以办理。

五、意外风险负担:凡承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及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以为乙方办理保险理赔等事宜提供协助。

六、其它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甲方事前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2、乙方保证出口的货物是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合法的货物,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3、业务承包经营过程中货物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事宜,但在此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乙方以不得甲方名义私自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关确认赔偿或放弃权利的和解、调解协议等。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各种索赔、赔付等事宜,乙方承担相关的调查、诉讼、仲裁、律师费用。

4、甲方保证乙方的商业秘密,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利用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客户渠道及商业资料,否则将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5、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产生各种双方无法预料的问题(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双方将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合理调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或拟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该补充协议也将视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

6、甲乙双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且之前所签订对外及对内合同必须执行完毕。

7、若产生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产生了争议和分歧,都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

8、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协议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有效。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可以续签合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外贸业务承包经营合同书

甲方:

乙方:甲、乙双方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改革业务经营机制,鼓励出口创汇,现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外贸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就业务承包经营的具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出口商品的收购签订《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外销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方面的规定。

二、如乙方不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以自己名义或以其他企业和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该业务甲方不负责提供财务支持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料和具体要求缮制合同并同指定的外方签订外销合同,该合同内容需由乙方在签订前确认并负责,并经甲方同意,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2、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料和具体要求缮制合同并同指定的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该合同内容需由乙方在签订前确认并负责,并经甲方同意,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3、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对需办理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等的货物,在受到乙方委托后应该积极予以办理各种手续及时取得有关单证,但免除不能及时取得有关单证的责任。

4、及时做好货款在各种方式下的结汇工作,按承包经营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分配利润。

5、作好货款的核销工作,催促乙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收到外汇货款,及时收回外汇核销单及出口报关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外汇核销。

6、乙方在甲方账户上的利润及需调增为利润的费用支出应自行承担相关税负。

7、积极协助应由乙方完成的各项其他工作,在外贸上给予能力范围内的各种支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甲方同外方及供货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负责,并承担不能完成协议的一切后果。

2、按时、按量、按质准备货物,货物备妥后按照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毛净重等数据及时制作出口报关运输及随寄需要的发票、装箱单、货运委托书、保险单等各种单据并交付甲方。

3、对需要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货物,应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完成。也可以委托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予以全权办理。但承担甲方不能及时取得该些单证的后果。

4、乙方负责货物的商检、订仓、保险及海关清关等工作,乙方应同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并保证报关单据上的货物与实际装船出口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上的完全一致,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应积极催促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出口报关后三个月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指定帐户,并承担不能收到外汇货款和收汇晚于规定期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按本合同的约定与甲方进行利润的分配(结算方式单独列项)。

7、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其他需甲方完成的工作,协调好中外各方的工作情况。

四、结算条款:

1、乙方出口金额不足 万美圆的,按照每结汇壹美圆收人民币 元的标准收取业务管理费用,费用在确认收入时逐笔扣除。

2、乙方出口金额超过 万不足 万美圆的,按照每结汇壹美圆收人民币 元的标准收取业务管理费用,费用在确认收入时逐笔扣除。

3、乙方出口金额超过 万美圆的,按照出口每单 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业务费用,费用在确认收入时逐笔扣除。

4、甲方原则上不垫付收购货款和退税款,但是特定业务经总经理签字可以酌情予以办理。

五、意外风险负担:凡承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及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以为乙方办理保险理赔等事宜提供协助。

六、其它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甲方事前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2、乙方保证出口的货物是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合法的货物,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3、业务承包经营过程中货物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事宜,但在此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乙方以不得甲方名义私自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关确认赔偿或放弃权利的和解、调解协议等。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各种索赔、赔付等事宜,乙方承担相关的调查、诉讼、仲裁、律师费用。

4、甲方保证乙方的商业秘密,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利用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客户渠道及商业资料,否则将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5、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产生各种双方无法预料的问题(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双方将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合理调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或拟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该补充协议也将视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

6、甲乙双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且之前所签订对外及对内合同必须执行完毕。

7、若产生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产生了争议和分歧,都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

8、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协议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有效。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可以续签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日期:

7.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1 篇七

甲方:安徽浮山风景区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承包范围及方式:甲方将美食山庄、双瞻阁宾馆(主楼及施董事长住的东、西房不在其内)的服务经营权交乙方承包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团队就餐:甲方如来大的游客团队统筹安排在乙方就餐,标准由双方事先协商决定;一般散客,乙方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第三条、环境卫生界定:甲方经营的浮山风景区是国家4A级景区,卫生要求时刻保持干净整洁。乙方承包的美食山庄、双瞻阁宾馆内外,快餐店门前的小广场、双瞻阁周围道路以内(含草坪)卫生,由乙方负责。景区主干道路、大型停车场及景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承包基数:第一年为万元人民币(小写:¥元),第二年承包费递增10%,即为万元人民币,第三年在第二年的基

础上递增10%,即为万元人民币。另:第一年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元,合同期满无息退还。在每年月底前乙方须向甲方付清当年承包费,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每月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并视为乙方违约。

第五条、承包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13年月日始至2016年月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不欠租赁费的前提下,双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三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六条、甲方权利

1、对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2、有权监督乙方合法经营,但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有权对乙方客房、餐饮及娱乐业收费标准适时进行审核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改进。

第七条、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美食山庄、双瞻阁宾馆现有经营场所,经甲乙双方认可的设施和设备(详细财产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

2、努力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

3、协助乙方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八条、乙方权利

1、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使用权。

2、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美食山庄、双瞻阁宾馆进行简单改造更新,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方可实施。除此之外乙方因经营需要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比如电视机、燃气灶具等,合同期满,乙方有处置权。

第九条、乙方义务

1、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将美食山庄、双瞻阁宾馆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严格按照省市旅馆业标准做好宾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卫生清洁用品和食品的采购程序以及质保鉴定体系。

3、对顾客服务要规范,尽可能做到顾客零投诉。

4、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的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以及其它事件的,乙方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2、在承包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包的,乙方应按合同总承包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承包期满,乙方如不续约,应如期交还承包的宾馆房屋及设备设施。乙方逾期不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8.学校学生食堂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八

甲方:

乙方(承包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个月)。

主营范围:炒菜 米饭 馒头 饼子包子 面食系列食品

一、总则

根据学校学生食堂的实际要求,以目标监控、奖优罚劣为手段;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保障;以食堂为实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坚持为教学和师生员工优质服务的宗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学校教育工作的有序地进行。现将天祝二中---号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

二、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职责、服务育人的教育,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经营,协调处理周围关系,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具体困难。

(2)甲方应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卫生、个人卫生教育,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依照规章制度进行的正常监督、检查和对有关规定的落实,对违反合同者或不符合饮食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员工,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对乙方和当事人进行处罚或辞退。

(3)甲方给乙方提供食堂经营场所,乙方有偿使用房屋、部分炊具和机械设备及水、电、暖。

2、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无论亏盈每月向甲方上交承包费________元。共________月。

(2)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上缴电费、水费、取暖费。(电费、水费每月按表收取,取暖费据供暖站规定按月或取暖期收取)。

(3)乙方在接受承包灶前应向甲方交厨具押金60000元;作为乙方违章、违约、发生食物中毒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处罚和赔偿费用。乙方在承包期内未出现违章、违约和其他损失者,合同期满后,甲方将该押金无息如数退还乙方。

(4)乙方从接收食堂之日起,在五日内搞好室内外卫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开灶营业。否则,每超期一天罚款200元。

(5)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卫监、食安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保质保量完成主营品种,努力提高饭菜质量,做到饭菜价格合理、数量充足、先做现卖,卫生防疫和食品检验达标;服务态度良好,食品卫生无安全隐患,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定时开饭;定时、定期对操作间和餐、灶用具严格消毒,库房摆放整洁,做到无蝇、无尘;切实搞好饮食卫生和餐具、灶具、操作间、餐厅、宿舍及个人卫生。

(6)食堂管理部门对其在服务和卫生方面不合格者,责令乙方限期整顿。

(7)食品加工要精工细做,各类蔬菜必须先摘洗后加工,制作各类食品必须符合饮食卫生的要求,生熟分离,严禁采购、储存、加工、出售腐烂变质食品,严防食物中毒,若一旦发生,除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按抵押金的10%—50%作为罚款,一切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承担炊事员工资。要求承包人聘用员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使用18岁以下的童工,聘用人员由乙方管理,应按期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托欠他人工资。

(9)各承包人要坚守工作岗位。在搞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随时处理突发事件,有事外出者要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好岗位工作,即可离开。

(10)规范管理,有序竞争,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防火、防盗,杜绝违章操作,严禁乱接电源,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若管理不善发生人身伤亡或造成其它重大事故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严格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违者依照《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或学校的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理。乙方招聘员工须经甲

方登记、审查批准后方可聘用;对违反合同不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或不符合饮食安全及卫生要求的承包人或员工,甲方有权辞退。

(12)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全体员工要按时作息,不得留宿闲杂人员,不得将小孩带入工作岗位,不在学生宿舍闲逛;不在操作间吸烟、喝酒;不打架斗殴;拨弄事非,不偷、不摸、不赌博。

(13)树立服务育人的思想,加强学生不良行为的监督和教育,食堂内不准出售烟酒(啤酒、白酒),不得给学生提供饮酒场所,不得随意改变主营品种,操作间内的炉灶在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不得随意架设活动炉台,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食堂内不得停放自行车或摩托车、不得逗留闲杂人员、不准居住任何人。

(14)甲、乙双方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师生员工的生活规律办事。既要严格监控,又要搞活;既要减轻负担,又要使经营者有利可图。鉴于就餐者大部分是农村贫困生的状况,出售饭菜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公布价出售饭菜,要做到价物相符,数量充足。

(15)爱护公物及经营灶内所配设施、设备和用具,经甲、乙双方清点登记后交乙方有偿使用,不得将设备和用具擅自拉出灶外或借用他人。食堂内设施、设备、水、电、暖的维修、保养和下水道的疏通均由乙方负担。合同期满定标后,凡属甲方设施、设备和餐、灶用具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如数交还甲方。凡损坏和丢失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餐、灶用具者,按学校财产管理制度进行赔偿。

(16)乙方具有独立的民事权、财务支配权、原材料采购权、自购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处置权。

(17)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无故终止。甲方若无故终止合同,应向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乙方私自终止合同者,原押金一律不退。因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无法继续营业者,甲方应退回乙方所交押金,甲、乙双方均不履行赔偿义务。

学校伙食服务社会化是改革之需要,合同时间不宜过长。以一年一签为准,对能够执行合同,完成合同要求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合同。

严格按照市场菜价准确核算饭菜成本,降低价格。积极调整饭菜品种,努力提高饭菜质量,切实搞好食品卫生和个人卫生,认真做好防蝇、防鼠、防尘工作。

三、罚则

1、推迟开饭时间,每次罚款50—100元;未经同意擅自关灶者每天罚款500元。

2、严格食品卫生、质量管理、严防食物中毒,黄花菜、豆角、下水等特殊要求制作的饭菜要符合烹饪程序。各灶经营人员要积极配合甲方认真做好食品采样、留洋、检测工作,若一旦发生食物中毒,除乙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外,视情节轻重按抵押金的10%—50%作为罚款,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原材料的采购实行集中定点索证采购制度,须经甲方验收,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成本核算接受甲方检查指导价,不得采购、储存、加工、出售腐烂变质或过期食品,不得从校外购进成品主、副食品直接出售,不得采购质次价高劣质原材料,违者按照总数量总金额的5—10倍处罚。

4、由于学校伙食工作的特殊性,全体饮管人员要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若一旦发生打架、吵架,视其情况轻重给承包人和当事人分别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乙方加工和出售食品要符合烹饪要求,若出售馒头黄、酸,饭菜夹生或有变质馊味或冬季饭菜冰凉或饭菜不卫生者每一种每次罚款10—50元。

6、定期参加防疫部门的体检,持健康证上岗,从业人员工作衣帽穿戴整洁,做到头发短、胡子短、指甲短,食堂内操作时指甲不得染色,不准穿裙子、背心、拖鞋和戴耳环、戒指上班,违者每次罚款10元—50元。

7、为了确保每学期正常开灶,承包灶在学生报到前3天开灶,放假后适当推迟关灶,乙方应无条件执行,不服从安排擅自离开者,罚款100—500元。

8、乙方不得将经营灶转包或委托他人代理经营,若有违反者,解除合同,押金不退。

9、乙方必须凭卡售饭,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不得使用塑料盒、袋封装食品。违者,每发现一次处以50元罚款。

10、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对不服从统一管理和违反合同者,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除合同,厨具押金不退。

11、寒暑假期放假后,未安排临时工作或值班工作者必须及时离校,不得在校住宿,违者,处以500元的罚款。

12、不得留宿闲杂人员,不得将小孩带入工作岗位,不在学生宿舍闲逛;不在操作间吸烟、喝酒;不打架斗殴;拉帮结派、拨弄事非,不沾染恶习,不偷、不摸、不酗酒赌博。违者每次罚款50元—200元。

四、解除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厨具押金不退,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违法乱纪,不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不诚实经营,有诈骗行为者。

2、打架斗殴,造成重大影响,引起师生公愤者。

3、偷盗、损坏学校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者。

4、管理混乱,经营不善,连续亏损三个月以上或经查实外欠款10000元以上或擅自关灶出走者。

5、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综合卫生不合格,责令停业整顿二次以上仍无改观者。

6、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者。

7、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者。

五、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条款,另行补充的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若有争议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9.物业管理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九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内蒙古安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商谈,就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并经营【项目名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承包经营项目情况

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项目类型:□多层□高层□小高层□商业□混合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经营方式

洽谈承接【项目名称】的物业管理事宜由乙方独自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小区业委会进行,承接后乙方可以甲方名义进行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自本合同生效后,有关该小区的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经营。

第三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承包费及承包费的支付方式

承包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月整,按年付费,由乙方于每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将下承包费交于甲方。

第五条承包期间相关经营管理事项的约定

1、乙方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不过问乙方/ 4的具体经营管理事宜。

2、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守法经营,设法规避经营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和刑事责任,在金角苑物业管理活动中如发生丢失、盗抢、火灾等过失

责任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甲方均不予承担任何责任。经营管理中

乙方必须端正服务态度,积极化解矛盾,若给小区或业主造成人身财产损

失时,必须控制事态,积极主动赔偿合理损失,如果乙方的经济赔偿能力

不足以赔偿损失时,乙方之担保人自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协议由一并签字担保)。

3、为经营所需乙方可以刻制一枚椭圆形收费印章,内容为“XXXX有

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项目部收费专用章”,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

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无关的任何经营活动,亦不得擅

自对外签约、出据证明等。

4、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影响到甲方声誉,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

誉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挽回影响。

第六条甲方帮助事项

1、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培训通知、会议通知等内容及时通知

乙方。

2、个别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确需开据正规发票时,甲方可以帮忙开

据,但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3、甲方成形的规章制度、成熟的经验办法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

可以部分提供。

4、公司进行物业资质年检、工商年检、法人代码证年检时,可以一并

将乙方所管项目的相关情况报送年检。

第七条合同终止条件

1、本合同履行期满。

2、因任何一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约定可终止。

3、租赁期内,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履行。

4、承包期内如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承包合同:一是因乙方违规操作或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二是如与业主或相关人员发生大的纠纷,而又较长时间难以调和解决,矛盾有可能进一步升级时;三是不按时交纳承包费时;四是发生责任事故拒不赔付或赔付额达不到对方满意,或者其它原因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时。无论何种情形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均应以平和心态去面对和接受,并负责任地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退出程序退出管理项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甲方违约,应当赔偿乙方人民币贰万元作为违反本合同的违约金。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应当赔偿甲方人民币贰万元作为违反本合同的违约金。

第九条未尽事宜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尤其是承包时限、阶段性目标等核心机密,否则应当赔偿被泄密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五年。

3、本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应当续签承包经营合同。

4、由履行本承包经营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争端的,一方可诉至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为生效。

甲方(盖章):XXXXXXX服务乙方(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年月

代表人(签字):乙方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年

10.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十

甲方:

乙方(车主): 住址: 联系电话:

承包人(以下简称丙方):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是具有城市出租车营运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是出租车宁AT 的所有权人,乙方将该车辆挂靠在甲方名下,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客运服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承包合同,由甲乙双方作为发包人,丙方为承包人,由丙方承包运营宁AT 出租车。为了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出租车运营秩序,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出租车挂靠经营协议》,就合同内容达成以下共识,以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合同生效时算起(最低承包期为壹年)。

二、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对丙方承包车辆的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定期或临时组织丙方进行学习,对丙方进行运营质量、营运安全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

3、受理乘客对丙方的服务投诉,并在调查基础上,对丙方的经营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三、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不断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乙方及丙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工作:

1、对丙方提供出租车运营法律法规、制度及运营质量、运营安全、服务规范的培训。

2、给丙方办理合同签定、资格证报名培训及办理业务。

3、协助丙方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事宜。

4、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集体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5、建立长效机制,每一季度对表现突出的驾驶员予以奖励。

6、在公司内部建立扶贫济困专项基金,对困难驾驶员给予困难补助。

7、为提升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形象,每年根据情况为驾驶员免费订做职业装。

四、乙方的权利:

1、对丙方的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按照约定标准向丙方收取承包费用。

五、乙方的义务:

1、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出租车挂靠协议)履行责任。

2、乙方所聘用的驾驶员必须符合甲方的相关规定。

3、保证向丙方提供的车辆状况良好、适于运营。当车辆非因丙方的原因出现故障时,负责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六、丙方的权利:

1、有权对甲方的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

2、有权从甲方申购和领取出租车经营所需的发票及其他单证。

七、丙方的义务:

1、在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出租车运营时,要维护甲方名誉,维护甲方良好的企业形象。

2、按时参加甲方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例会学习、车辆定查、车辆自查和各种集体活动。

3、丙方必须办理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营运,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在三天之内到公司登记备案,如不提前登记,在保险索赔时丙方需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4、在本合同签定时,丙方根据户口所在地向甲方交付保证金 元,待合同终止三个月以后无遗留问题,由甲方予以返还。

5、丙方应认真遵守出租车交接班管理规定,保证在下午5点之前完成交接班,如在交接班时段以外以交班为理由拒载乘客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6、在本合同签订后,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服务费50元整,服务费以合同承包期限为准,一次性交纳。

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出租车承包费用。

八、合同的终止:

本协议可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终止:

1、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居满,且双方未能续约。

2、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

3、丙方因违法违规经营乒被投拆两次,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为壹次,发包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丙方未能按时向乙方缴纳承包经营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未能纠正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甲、乙方若违反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给丙方造成损失的应对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丙方如有违反《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合同》相关细则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或丙方如不按时参加例会学习、车辆定查、自查和爷弛集体活动的,每次承担违约金100元。

4、乙方或丙方在合同未到期时,因自身各种原因提前(超过合同50%的时间)解除合同者,应承担300元的违约金。提前(不到合同期50%的时间)解除合同者,应承担500元违约金。如提前解聘,生育服务可抵顶违约金。

十、纠纷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及有利与出租车运营的原则,协商进行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提交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予以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1、所有车辆必须每月18号参加行业定检。

尾数号为1、2、3、4、5的上午8:30之前到场;尾数号为6、7、8、9、0的下午2:00之前到场。

2、所有车辆每月28好必须参加公司自查。

11.工厂承包经营合同 篇十一

2011年12月****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且经甲方校委会批准,现就****学校校办工厂(以下简称工厂)经营权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共识,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承包经营期间,工厂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2、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工厂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法经营。

3、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五年,即从2012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

5、发包方的权利

5.1有权维护工厂的利益不受损害。

5.2有权监督工厂在承包经营期间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5.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乙方上缴的承包金。

6、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6.1不得以任何行使干涉乙方的经营权。6.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6.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7、承包方的权利

7.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指派的代理人作为工厂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全部职权。7.2乙方在承包期间,对工厂享有自主、独立的经营权,具体权利如下:

7.2.1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工厂的领导机构,并甲方备案,承包期满后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行解散。

7.2.2有权决定工厂的机构设臵,指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7.2.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臵新设备和资产。7.2.4有权

7.3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7.4乙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工厂的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8、承包方的义务

8.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纳的各项税、费。8.2乙方在承包期内,应保证工厂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并在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按照承包开始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接清单交还给甲方。8.3乙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义务。

9、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对工厂承包经营所有产生的全部税后利润均归乙方享有。

10、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0.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10.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任意合同一方的利益受到重大影响的,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10.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工厂经营不正常,或乙方无法继续经营,或使得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合法保障的,乙方有权暂停支付承包费用,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0.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10.5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0.6本合同期满30日前,乙方应接受甲方指派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应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

11、违约责任

11.1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1.2乙方不按期上缴承包金的,应自应付款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乙方对承包期间对其掌管的企业资产未尽到合理维护保管义务,导致财产出现灭失及不合理损坏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11.4甲方如违反本合同11.1款的规定,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除向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外,还应按乙方向工厂的实际投资额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附则:

12.1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工厂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由双方作出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2.2在承包期间,工厂按照上述双方确认的债权、债务清单回收达帐的承包经营前债权,不得作为乙方的承包经营收益予以计算;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工厂对上述确认的债务清单中予以清偿的债务部分可作为承包金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上缴甲方的承包金中予以抵扣。12.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校委会关于在承包期间不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有效决议文件,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12.4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决定将工厂继续承包经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12.5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12.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12.7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至工厂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篇二:工厂承包合同协议范本

工厂承包合同协议范本 甲方(发包方):顺德市**镇**泡沫加工厂 甲方代表: 乙方(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互相协商,甲方将顺德市**镇**泡沫加工厂承包给乙方经营。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

甲方将权属于甲方的**泡沫加工厂承包给乙方自产自销经营。承包期内,一切经营资金由乙方自筹;一切开支包括厂房租金、水、电费、税收费、卫生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概不负责。

二、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一年,从2006年8月 日起至2007年8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愿意,可继续签订承包合同。

三、承包费用

承包费用为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年。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缴交承包款8300元,尾数在最后一个月结清;第一次缴交承包款时间为2006年9月5日前。如乙方逾期未缴交承包款,每日按拖欠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超过20日未缴交承包款,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安全责任

乙方应为工厂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合同期内,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五、违约责任

乙方在合同签定后向甲方交纳30000元保证金。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30000元。

六、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签字后,此合同不受市场行情等任何因素影响,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擅自中止合同(包括乙方中途退场等),则按违约处理。

2、甲方将原购买的其他厂的废泡沫(包括蚬华、福星、等)移交给乙方购买,但乙方不得自行与厂家重新洽谈价格或签订合同,如有价格等因素变动,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前去与厂家处理解决,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

3、甲方以前购买的厂货废泡沫,如受价格变动和其它因素的影响,导致一些厂货不能再继续购买的,甲方不负责任,不减少承包费。

4、乙方在经营期间,所有新找到的废泡沫货源和购买的废泡沫厂货,在合同期满后,必须连同以前的废泡沫厂货全部移交给甲方购买,并且乙方二年内不得在甲方工厂周围方圆30公里范围内开设废泡沫加工厂。

5、甲方负责提供一台泡沫拉丝机给乙方使用,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其它物品由甲乙双方在接交时签订清单,合同期满后乙方按清单将物品交给甲方,遗失或损坏的物品按价赔偿。

6、合同期内,如因现厂房不能继续租用或政府有关部门干涉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生产的情况下,由甲方负责协调有关关系或另外租厂房使用,乙方每月仍然按以前的厂租标准支付厂房租金;因搬厂房造成停工期间按270元/日扣减承包费。如甲方不能协调好关系,无法让乙方继续开工,则双方按终止合同处理并进行结算,此种情况不按违约处理。

7、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须在甲方工厂所在地即顺德地区提出诉讼。

8、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9、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甲方(盖章):顺德市**镇**泡沫加工厂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

签定日期: 年月日篇三:车间承包经营合同 车间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称甲方)承包方:(称乙方)经 公司全体股东友好协商,决定对公司 生产线进行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相关事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会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由乙方整体承包经营(以下简称承包方)。

第二条 承包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承包经营方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第四条 承包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并严格参照行业服务标准,做好服务。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五条 承包方 年的总承包费为 万元整人民币,作为公司全体股东的收益,每年分两次付清年承包费,即:6月30日和12月31日付清。(注: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至第 年,每年承包费为 万元)。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并可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扣减承包费,或终止合同。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合同期满,承包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承包经营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对公司移交给承包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二、监督承包方合法经营,不得干预承包经营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在承包经营方按时交齐有关费用情况下,保障承包经营方水、电正常供应。

四、努力为协助承包经营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五、协助承包经营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六、自身的给排水系统的维修,应由承包方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合同期内,对公司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正常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及时上报公司股东会审定后报废,不得擅自处理。

二、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三、如经营需要,对公司原车间、机械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及所属区域内新建经营场所,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超过15个工作日不答复,视为同意)。对固定资产投入(主要指设备更新)的批量购买要事先报公司股东会认可,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

四、根据市场前景和公司发展需要,乙方可自筹资金投资建设 产品生产线,每销售一瓶可按 元提成作为全体股东收益。固定资产归乙方所有,生产经营直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满。

五、若以公司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否则将追究承包经营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六、对顾客服务要规范,认真做好顾客投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卫生清洁用品和食品的采购程序以及质保鉴定体系。

七、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

八、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予以角决。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12.承包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 篇十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将本村()组农户的承包土地流转到村委会集体,现租赁给乙方承包经营,双方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概况

1、租赁土地名称:

2、土地坐落位置:

3、土地总面积:

亩,(流转土地

面积,未流转自行种植面积为

亩)。以实际丈量为准缴款。

4、土地质量等级:一麦一稻良田。

二、土地租赁期限为十三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三、租赁土地的用途,种植粮食作物,一麦一稻。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监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土地用途。

2、甲方提供给乙方现有的排灌水系,水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协助乙方调解因租赁土地过程中与周边农户所发生的纠纷。

4、现有国家农业补贴归各农户所有,乙方不予享受,国家对农田补贴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归乙方享有,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补贴给种田大户的资金以及各项农资归乙方享有,与甲方无关。

5、承租期内秸秆全部粉碎还田,禁抛禁烧,否则后果自负。

6、东西,南北条田路,沟必须保证完好,其它大小田块乙方可以自行调整。

7、在承包期间,所有承包户田块禁止植树或其它种植,圈外树木离承包田块不少于10米。

8、缴费方式:半年制(种麦前交麦季上缴,割麦前交稻季上缴),以此类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所租赁的土地享有种植、管理、出售粮食的权利,利益归乙方所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自负盈亏。

2、乙方在租赁期间,用工由乙方自行安排。

3、乙方应先交纳土地租金后种植,每向甲方交纳租金为每年每亩

元。

4、租金价格调整方式:从承包之日起到2021年如杂交稻卖1.6到2元/斤,每亩增加10元上交为封顶,调整时依据 国家收购价或三家市场收购价平均值计算。

5、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青苗赔偿费,乙方基础设施费等归乙方所有。

6、各小组现有服务于土地的水泵,无偿给乙方使用,但乙方必须保证完好交给甲方。另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充足的水资源,如因其它原因导致水资源不足,甲方负全责。

7、在乙方所承包的地块上所有水库供乙方无偿使用。(包括水库使用权)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及时将土地交给乙方种植或中途违约,承担乙方造成的损失(含种子、农药、肥料及已投入的基础设施等),另支付违约金上交款的20%。()

2、乙方违约:乙方在种植期间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违约金是上交款的20%。()

七、附则:、付款方式:乙方以现金兑付,由甲方的村委会统一结算后按时发放到流转户手中。

2、合同履行中纠纷解决的方法,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赁,重订合同。

八、本合同不因村组干部或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合同的 履行。

九、除庄基之内的树木定于本年内全部放清,否则下季不打款,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村民小组,鉴证单位各执一份,报镇农经部门备案一份。

十、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从鉴定之日起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流转户代表(签字):

鉴证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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