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

2024-11-20

行政执法责任制(精选12篇)

1.行政执法责任制 篇一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严格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行政执法职责

(一)全局主要职责: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的经营、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

1、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医院制剂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3、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实施对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

4、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媒体刊播的药品广告实施检查监督。

5、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质量的抽验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中药材集贸市场;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监管药品生产企业在辖区内设立的办事处。

6、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7、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管理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9、承办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股(室)主要职责

1、办公室: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递、打印、复印;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审核;负责保密、档案、信访、印鉴管理、大事记录、值班安排;负责宣传、信息的编发;负责局各种会议的组织及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进行协调督办;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听证、复议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事务管理、车辆管理;负责档案的办理、招商引资、政务窗口、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及登记发放;协助市局做好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受理申报;负责局机关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负责做好对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执行国家各项财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做好财务会计帐目和报表工作,搞好财务管理;负责财务会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协助做好局内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费用的报销;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协助处理党员的违纪案件。

2、食品安全监察股:组织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

与评价

工作;汇总并上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根据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

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3、药品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制度和办法,初审药品零售企业资格;依法监督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管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协助办公室做好监管相对人的业务培训工作。

4、稽查股(对外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队牌子):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稽查、抽检;受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举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案件;协助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完成市局机关交办查处的案件,承办有关市、县协查案件。

5、监察室:负责对监察对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执法问题的控告和被监察对象的申诉;负责立案调查监察对象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案件;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二、执法责任制

根据以上职责,全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1、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局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能,各负其责。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法,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以形成全市药监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网络。

2、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负全面领导责任。

3、全局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负直接责任。

4、行政执法责任考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上级考核下级,考核时间个人每季度考核一次、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依据。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2.行政执法责任制 篇二

一、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现状

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区级档案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时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旨在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区级档案行政执法体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档。

多年来, 区级档案系统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 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档案违法现象与行为仍具有很大的普遍性。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淡薄, 档案行政执法力度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建立责任政府的关键, 就是要形成有效的责任控制机制, 从而实现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变, 而行政执法责任制正好强化了政府工作责任落实和监督力度, 把权力与责任有机统一起来, 把区级档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开。因此, 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建立责任政府中的作用和意义

目前, 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职权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行为和非行政许可等。推行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 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 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执政为民, 建设法治政府, 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区级档案行政执法活动,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有媒体曾报道, 某地档案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闲聊无作为, 被暗访小组逮了个正着后, 相关人员受到劝诫谈话并处待岗一个月处分, 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大厅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也相应作出检查。这种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劝诫制度, 曾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反响。事后严惩固然重要, 完善管理, 做到事前预防岂不更好?因此, 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 对建立完善的责任政府必将有重大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必定能提高区级档案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率, 促进区政府发展再上新台阶。

通过近几年区级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许多便民、利民以及规范办事程序和办事流程的规章制度, 建立首问责任制和推行限时办结承诺制等,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提高办事效率, 取得一定成效。面对新时期和新任务, 建立完善的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梳理执法依据, 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 进一步加快建立责任政府的步伐, 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公仆”意识, 使广大群众到档案部门办事更方便快捷, 对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 推行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就是要落实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一是进一步扩大行政处罚的范围, 授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更大的行政执法权力。二是加快对现有的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和修订, 统一行政执法责任。三是建立档案系统内部的执法监督机制, 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是加强档案执法监督员队伍建设,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知识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同时, 还要加强推行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只有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认真做好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 才能使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建立责任政府中起到重要作用。

此外, 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规范执法行为, 切实解决一些执法部门权限不清、管理系统存在交叉、职责不清等职责权限问题。如对城建档案的管理, 涉及到档案、城建等执法部门, 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可能有多种不同的执法依据, 客观上易造成行政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只有建立严格的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 健全监督机制, 转变政府职能, 转变工作方式, 才能做到完全建立责任政府。

通过以上对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实际工作中的分析、阐述, 我们有理由相信, 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已经在几年的实践中, 已经显出巨大的生命力, 随着推行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不断深入, 这一制度必将在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过程中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对建立责任政府必将有着深远的意义。

摘要:伴随依法治国、依法治档的实施, 推行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践也不断深入、广泛。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新时期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笔者在区级档案系统行政执法部门, 多年从事一线行政执法工作, 积极探索实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本文对区级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建立责任政府中的作用和意义进行了探讨。

3.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本局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根据《**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制,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执法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职责考核奖惩的内容。

第二章 行政执法保障和要求

第六条 局成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局为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执法、监督的条件,切实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明确执法职责、执法内容、执法权限。根据执法程序,建立审核、审批和监督制度,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廉洁、合法。

第九条 各股、室的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

第十条 各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

(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三)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四)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限完成各项行政执法内容;

(六)处理结论合法、准确、简明;

(七)结案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

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严禁执法人员吃、拿、卡、要;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违纪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得推诿和拒绝当事人对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的信访或申诉。

第三章 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行政首长岗职责

局长负责组织全局的行政执法和执法服务工作;副局长负责分管的执法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档案、保密、信访、保卫等行政后勤保障和卫生清洁等工作。

2、负责局机关局的党务、纪检监督、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女、老干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和人事、劳资、岗位培训等工作。

3、负责有关各类文字组织材料,统计有关主要字据、数字等工作。

4、负责局印鉴、介绍信、证明及其他证件管理和使用。

5、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计划落实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法情况。第十五条 财务科职责

1、负责本局的财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基层的财会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季节性度和每月的经济收支计划,做好逐月经费的预算和结算,为领导提供各种经济活动数据。

3、负责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掌握和执行各类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

4、负责做好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和清帐等工作,处理财产资金方面的遗留问题。

5、负责审查监督各类经济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等。

第十六条 房管所职责

1、负责指导各基层所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2、负责审查房屋的接管、代管,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履行有关手续。

3、负责公房租金收入,做好收租任务计划。检查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催收旧欠房租及空锁房出租、管理措施;负责审批租金调整变化等工作。

4、负责贯彻“以租养房”方针,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计划及督促检查,按权限汇报上级审批维修预结算,保证住户安全。

5、协同基层房管所及有关部门解决房怀的产权纠纷以及各种房屋的遗留问题。

6、负责公房出售的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7、负责做好房产管理的各项资料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中心职责

1、正确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产权产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和指导对全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及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和纠纷仲裁工作。

3、负责查清房地产的主要来源、产权性质、房屋平面测绘工作,做到产权确认具有合法依据。

4、负责做好产籍资料的收集、整理、产卷、归档工作,严格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5、负责做好有关数据、数字的统计上服工作。

第十八条开发办、拆迁办、租赁办、执法科职责

1、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法规,完善房地产市场开发体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物业、中介管理制度。

2、参与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对房产开发企业资质审定提出初审意见;开展对房地产市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3、负责全县房产物业公司的归口管理,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批工作,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4、负责房产中介机构管理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及有法规的执法监督和纠纷仲裁工作,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全县房产行政执法监督及房屋纠纷仲裁工作。

5、负责房屋租赁管理,依法确认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对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进行协商调解,作出解决处理决定。

第四章行政执法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局适时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各执法职能股室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情况,加强个案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健全执法监督,形成内部和外部相互监督机制。

1、行政执法过程实行分级把关、各负其责,相互制约。行使行政执法的各股室先受理行政执法的有关事务,然后接受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进行检查审核。

2、行政执法实行公开监督制度。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有关单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而办理审批、核准、颁发证照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相关手续而不办理或故意拖延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给予答复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没有法律认可处罚依据的;

(六)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七)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八)违反法定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

(九)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

第二十三条 追究违法责任的种类

(一)本局内部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扣发当年年终奖金;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四)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调离现职岗位;

(五)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

(六)发给基本工资,待岗培训、学习;

(七)党纪或政纪处分;

(八)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

(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报告 篇四

伊犁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我局就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按要求认真组织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

1、成立了以祖农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及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处处长及监察支队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主管和分管领导责任明确,责任到位。

2、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分解,分别落实到各职能处室及监察支队。分管领导、处(队)负责人层层明确执法责任,分清职责,落实到人,在此基础上与各县(市)口岸管委会签定了《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职责,并授权州局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3、法制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问题。去年,配合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通知,从5月20日起,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排污企业。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排污行为,截止10月20日,州直共出动执法人员6225人次,查处违法企业53家,已结案40起,其中对新疆天一实业有限公司特克斯分公司、奎屯振奎制造厂等八家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4、能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委托州环境监察支队实行现场执法,并明确由局领导和各处室、法制办实施具体监督,保障具体执法行为规范,没有出现越权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从2003年起,对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分类,将行政审批事项和环境违法行为分别编排成册,在下发执行前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并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同时还可以在局长信箱进行投诉。

2、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的执法依据进行分类的同时,按照类别将法定职权进行了分解落实,具体分解到各处室和监察支队,并规定了执法流程,执法期限,做到分解到人,落实到岗,有相应的监督措施。

3、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从2005年起,凡重大环境执法案件挂牌公示督办,如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督办要点及时限都有明确的公示,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定期培训,除按时参加州法制局和人事局的必备培训外,我局还不定期组织了环保法律、法规培训班,做到了培训不合格人员不上岗制度。

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及管理

1、对本系统执法人员有详细的计划。在3年内争取全部接受州局一级的培训,并由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

2、行政执法条件得到改善。重点是加强了一线执法队伍硬件建设,截止去年底,州直各县(市)已完成综合楼建设,并正式投入使用,在此基础上配备了交通工具。对局属支队也加强了硬件配置。并形成了初步快速反映能力。本部门的法制机构也相应健全。

法制宣传工作得到了加强

1、除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外,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每年环境保护宣传中,都有专门环境法制宣传的内容,并由一名领导小组成员具体主管,层层落实到全系统。

2、本部门的法律发布后,能及时宣传,并能向领导报告宣传贯彻情况。

行政执法保障措施进一步得到落实

1、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制度,每年通过网络反馈和书面反馈达上千人次。

2、每年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行动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的同时,建立了廉政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都有明确的具体规范,并有专人主抓廉政建设。

抽象行政行为得以加强

按法制办要求,将不规范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及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具体行政行为得以规范

1、去年,除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外,及时受理和查处了行政不作为,重点放在各县(市)对环境违法案件处理难这一热点问题上,如伊宁县机械化生猪屠宰场建设地点不合理等问题。对每起执法案件都有规范的法律文书格式,现场调查笔录规范齐全,行政管理秩序严格,未出现重大失职行为和渎职行为以及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具体行政行为都有明确的依据、程序,未出现被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改正的情况。

八、层层落实监督检查制度。

1、及时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去年除环保专项行动检查外,还配合人大的环保专项检查行动,及时纠正和查处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政府督办的哈什河违法采金案等。

2、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收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款上缴国库。不定期举行听证,本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相对加强。

3、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除环保网站投诉,局长信箱投诉外,公布了各职能处室和监察组的投诉电话,做到多渠道反馈信息,并及时处理。

4、建立了完善的行政过错责任制度,强化了对执法队伍的管理。

5、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严格管理,每人有培训记录,对无证者严禁上岗。

九、行政救济情况。

1、能及时依法管理法人和行政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能在法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及时办结。

2、在本系统内能及时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活动,特别是及时参加法院的诉讼活动,认真履行依法做出的案件的终结执行。

5.行政执法责任制 篇五

一、加强领导,强化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一是根据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要求,为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不规范和不廉洁的问题,进而提高执法质量,我们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的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把各项目标落实到岗位,具体到人,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目标责任体系。二是强化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针对我们单位职责多、新人多、业务生的实际,聘请县法制办领导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了以《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为主的培训,使全体队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并将内部管理制度印制成册,逐个下发,做到人手一册,便于队员学习和提高执法质量,使每个执法队员尽快了解掌握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执法程序和规定,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的执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三是强化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制观念。文明城市需要文明市民,要建文明城,先育文明人,人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决定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我们利用今年《桓台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正式实施的有利时机,通过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设立展板、横幅、咨询点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执法队员走上街头,集中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新组织、新机制、新举措进行广泛宣传,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为《桓台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实施奠定了基础,营造了“人人关心城市管理,人人支持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摘自wenmi.net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首先,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面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市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今年以来,在认真深入搞好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区的先进经验,起草制定了《桓台县城市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试行办法》等七个试行办法及《桓台县城区广告宣传条幅管理办法》,并以县政府的文件进行了下发,使城市管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其次,探讨并实行了“片线承包、集分结合、错时管理、协调监督”的工作模式,确保了全天候、无缝隙上路执勤。实行了每日督查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解决。第三,加大了市容市貌整治力度。一是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心大街夜市“脏、乱、差”、占道经营的问题。于2月29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60余人对中心大街夜市进行了集中迁移。通过迁移治理中心大街夜市,广大市民普遍反映中心大街的道宽了、路畅了。二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集中开展治理。根据《县迎国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要求,对城区兴桓路、中心大街、建设街等道路两侧的自行车、摩托车、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共划停车线3万余米,停车位800余处,划汽车停车场8个,清理非机动车、机动车乱停乱放580余处,使城区乱停乱放问题得到了初步扼制。三是拆墙透绿,增加绿量,打造绿色桓台。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我们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除、统一建设、统一绿化的“四统一”原则,对沿兴桓路、建设街、中心大街、公园路、镇南大街五条道路两侧单位实施拆墙透绿改造。共计拆墙透绿单位32个,拆除围墙18432米,拆除附属设施8672平方米,新增公共绿地面积52300平方米。通过拆墙透绿,不仅提高了城市绿量,而且美化了我县的城区环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三、重视群众投诉案件,人民满意度得到提高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解决执法队伍任务重、困难多、要求高与执法队员少、力量不足的矛盾,拓宽行政执法渠道,丰富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因此,我们公布投诉电话,及时接听市民投诉和加强城市管理的宝贵意见,真诚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及对我们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全年共计接受各类投诉450余起。对投诉举报,第一时间作出反映,落实责任科队进行处理,限时办结,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尤其是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件,均在规定工作日期限内如数得到了妥善处理,群众举报已全部报结,投诉处结率达100%,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6.浅析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 篇六

缔约过失责任原是私法中的理论, 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原理和规则可以借鉴到行政契约中, 对不履行缔约规则所负义务行为进行规制, 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契约义务, 导致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的发生, 造成缔约对方损失的, 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①缔约过失责任是解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使对方利益遭受损害的赔偿问题。

由于行政契约呈现出行政性和契约性、公法性和私法性兼有的特征, “基于行政契约交换标的涉及公共利益, 且其存在于行政活动领域, 系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的一种方式, 因此, 就其根本属性而言仍系公法行为。”②行政契约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契约的缔约过失责任呈现出与私法缔约过失责任的不同。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发展和研究视角

早在罗马时期, 缔约过失的思想就开始萌芽, 直到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了缔约过失理论, 推翻了实证契约法所谓“无合同无责任”的理论, 填补了契约不成立责任的法律空白。此后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不同程度的采纳缔约过失理论, 并随着立法和判例不断发展而发展。

英美契约法也创设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相似的原则, 即“允诺禁反言”原则。在我国, 《民法通则》第61条关于私法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 但是并不完整, 缺少了契约未成立时的过失责任。1999年的《合同法》第42条弥补了这一缺陷, 完善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损失发生后让谁来承担责任, 正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视角。“只有让引起损失的一方承担损失, 才符合社会一般的公平观念, 确立这样的基本思考后, 再将其应用到法律已经形成的具体制度中, 寻找现行法的支持, 并使其与现有法律体系融为一体。”③

(三) 行政契约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引入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 弥补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不足, 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实践中行政契约大量存在。“契约不只是私法上的专利, 它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法之中, 无论是从世界性的趋势, 还是从传统行政法所存在的弊端以及契约自身的优势来看, 行政法完全有必要高扬契约的精神, 确立契约的观念和制度, 以促进行政民主的发展和增强政府与人民间的合作关系。”④在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中, 缔约双方为签订契约进行磋商, 彼此产生相互信赖关系并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系列的义务。如果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 导致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给对方当事人带来重大损失, 此时缔约双方之间未产生契约关系无法适用违约责任, 违反义务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样才能兼顾经济利益平衡原则并且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保护相对人利益。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 诚实信用原则

“德国学者施塔姆从自然法的角度出发, 认为诚信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 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理想, 是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⑤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维护双方利益平衡, 双方善意对待他人事务, 保证对方应得到的利益不受损害。

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私法中的原则, 并非私法所特有“而是基于公法私法所共同的法之理想所形成的一般法律原理”。⑥

(二)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是指在法治行政过程中, 行政主体在作出某种行为, 承诺等具有一定可预见性活动之后, 不得随意改变;若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已经形成的法律状态, 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的既得权益和合理预期加以保护, 否则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⑦

在我国首先引入信赖保护利益的是《行政许可法》, 信赖保护原则可以防止行政机关随意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的损害。若因公共需要或行政机关过错而需要变更, 则必须对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三、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一) 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权利主体

传统的行政法, 信赖保护原则是用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对授益性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 而行政主体请求信赖保护没有理论依据。

然而行政契约是双方行为, 有时由于行政相对人故意或者过失而使缔约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给行政主体乃至公共利益带来损害。此时若不承认行政主体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地位, 不仅会使对方责任难以追究, 而且会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只有承认行政主体作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 才符合公平原则, 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

(二) 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范围

1.信赖利益说

该学说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为信赖利益。“在缔约过失责任中, 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⑧“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 除信赖利益的损失以外, 原则上不应当包括因行为人违反保护他人的义务而使他人遭受的损害。”⑨

2.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结合说

该学说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不仅包括信赖利益, 也包括固有利益。“一般言之, 被害人得请求的, 系若无加害行为时, 其所处的状态, 故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至其范围, 应视违反义务的态样及侵害行为而有不同。若因违反保护义务, 侵害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或所有权, 而此种情形亦可认为得构成契约上过失责任时, 则加害人所应赔偿的, 系被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一切损害, 即所谓维持利益。”⑩笔者比较认同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结合说。行政契约借鉴私法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 随着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 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不仅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也应当保护其固有利益。

(三) 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方式

由于行政契约的缔约过失责任具有行政责任的性质, 因此责任承担的方式不仅限于私法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

在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形下, 故意或者过失方应当对相对方的信赖利益进行赔偿, 但是不得超过违反义务一方在缔结契约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2.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导致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破坏了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连贯性, 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还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受到行政处罚。

3.强制履行

行政相对人出于过失导致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行政主体重新缔约将造成行政目的的延迟实现, 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针对相对人的缔约过失行为, 行政主体可以采取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契约。

四、结语

行政契约具有的契约性和行政性的双重特性, 积极探索缔约过失责任在行政法中的借鉴应用, 强调对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均衡保护, 对指导行政契约的缔结与行政审判实践以及建立和完善行政契约缔约过失法律责任制度具有深远意义。

摘要:行政契约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在行政契约过程中双方要遵循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等原则, 否则要借鉴私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承担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相对人, 还有行政主体, 并且责任范围应该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行政契约缔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损害赔偿之外还有特有的行政处罚和强制履行。

关键词: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

注释

1王培韧.缔约过失责任研究[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41-42.

2施建辉.行政契约缔结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129.

3施建辉.行政契约缔结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127.

4杨解君.论契约在行政法中的引入[J].中国法学, 2002 (2) .

5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77.

6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 (二) [M].台北: 三民书局, 1997: 79.

7石佑启, 王贵松.行政信赖保护之立法思考[J].当代法学, 2004 (5) : 34-35.

8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154.

9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155.

7.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简报 篇七

第 1 期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6年3月22日

目录

经验介绍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执法责任制成效明显

工作信息

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调度会长清区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抓好落实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执法责任制成效明显

去年以来,市地税局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现了执法责任化、责任制度化、制度技术化、技术信息化。这一做法,使系统上下在增强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全系统的执法过错大幅度下降,有的分局实现了零过错,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今年同期增长13%。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把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和前提。去年初,他们便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归纳出了税务机关的十项执法权,编写了《济南市地税系统科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将应当执行的行政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二、把分解执法执权、明确执法岗位和工作规程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他们在归纳整理的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检查权、强制权等十项大权力的基础上,又把权力按内容进一步细分为若干个权力点,并逐一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按照县级管理特点设置了85个执法岗位,按照市区管理特点设置了80个执法岗位。以权力运行为主线,对每个岗位明确了执法时限、流程顺序、文书使用等工作规程,实现了岗位、责任和权力的统一。为客观公正地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奠定了基础。

三、把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经过反复论证,他们确定了“以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为基础,以税收执法权为主线,以税收征管文书为载体,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的考核思路,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收执法权行使全过程实施自动考核监控。每月初,执行系统自动对上月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按照预先设定的考核和追究标准进行筛选汇总,全部的考核情况在十多秒内时间内可自动生成,既准确及时,又客观公正。

四、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作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有效措施。考核中,他们按照过错的性质、程度、社会影响、发生频率等情况分为五个档次,并分别明确了扣分值。利用计算机将过错行为的扣分标准、扣分级次对应的责任追究形式固定在税收执法自动监控考核系统中,实现了对过错行为的自动考核和追究,并以扣发过错责任人奖金和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和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的行政处理作为追究责任的形式。通过责任追究不仅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同时也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调度会

3月21日,市政府法制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召开会议,调度工作情况,摸清工作进度,研究工作措施,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度,对各部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解决;二是要采取有效的工作方法,加强联系沟通和工作协调,对工作任务重、进度慢的部门,要分析原因,及时帮助指导;三是要注意严格把关,梳理工作要统一格式,严格按照确定的样本进行,确保质量,按时完成任务,为下一步执法依据审查打好基础。

长清区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抓好落实

根据国务院、省、市法制办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要求,长清区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于二00五年十二月即下发了文件,安排部署本区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文件要求各部门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截止到三月中旬,长清已有19个单位完成梳理任务,并将梳理结果上报至区法制办,剩余19个单位正在进行梳理。

8.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析 篇八

[关键词] 质监 行政执法责任制 完善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在地方法治工作实践中自下而上创立、探索和发展的基础上,被党和国家确认建立,并自上而下推行的规范和

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至此,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党中央的肯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承担着监管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职责,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无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从1996 年起,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十年的实践与探索,在明确质监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自身执法行为,落实考评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此,我们仅就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特征和我们在构建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的探索、思考以及需要解决的实务问题等,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与特征

如何界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这是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的一个基础。通常认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社会、文化事务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任的含义,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应尽的职责或义务;二是指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因而应当承担的某种否定性的后果。以此来看,执法责任制就是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各自执法范围内做好份内工作,否则就应当承担过失并受到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这一定义中包含着三个要点:一是执法范围。执法责任制中首先要明确本机关应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属于自己的职责,不得越俎代庖。二是要做好份内工作。凡是法律规定属于自己份内的职责,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必须做好。三是承担过失并受责任追究。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差错,办错案,就必须承担过失责任并受到追究。所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是指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不履行或违背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本质,就是变职权为职责,以责任制约权力,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实现了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这一制度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责任量化考评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其特征主要有: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法律制度。首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其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为内容;最后,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的是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基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综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涵盖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法定职权职责的分解、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错案追究及奖惩、行政执法活动检查、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监督、行政赔偿、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及内设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体系及追究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问题是行政职权行使和行政职责承担的关系问题,因此,如何分解和细化行政职权与职责,实际上就确定了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内设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责任。通过分解职权与职责,量化指标,确定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通过自身监督机制与外在的评议考核、错案追究等激励机制来促进依法行政、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与质量。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越权执法、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就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无锡质监系统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构建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负责无锡市质量、标准化、计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构。下辖江阴、宜兴二个县级市局和锡山、惠山、滨湖三个区级局,以及市局新区分局,全市系统共有公务员122 人,稽查人员133 人。无锡质监局由80 年代初期的标准计量局到96 年升格为技术监督局直至99 年组建

成立质量技术监督局,这一变化过程也代表着其职能不断扩大、职权增强的过程,从原来单纯的技术保障逐步发展到现在的履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安全监察的重要职责。随着职能的变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增强,如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在1995 年正式成立专职执法稽查队

伍的同时就设立了政策法规处,专职从事执法监督工作,并从1996 年开始,就在全市系统分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有:

明确行政执法目标。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使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查处和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办理和答复。最终建立起权责一致、定岗定责的权利配置机制;公平公正、科学量化的评议考核机制;监督制约、违法必究的责任追究机制;赏罚分明、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

梳理汇编行政执法依据。认真梳理汇编质监行政执法的依据,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以及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汇编于行政执法责任制手册,发至每一名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人员,以明确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主体,明确责任。把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执法主体,以及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等执法主体在《无锡日报》上公示。结合局“三定方案”,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构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具体制定了一系列以分解执法职责、明确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开展评议考核、实行错案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制度,主要有:行政执法程序规则、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审核监督制度、案件举报处置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此外,还有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收费及罚缴分离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档案卷宗管理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制度等其他配套制度,从而形成一个较完备的制度体系。

建立明确具体的责任考核机制。根据工作实际设定科学的量化考核指标,将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每年签订责任状组织评议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奖惩挂钩。同时启动外部评议机制,通过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网上投诉举报途径和电话,聘请监督员,委托专业社会调查队进行调查评议等各种方法,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依据考核结果落实奖惩制度。严格按照奖勤罚懒、奖罚分明的要求,将行政执法责任考核结果作为认定地区、部门、机构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高低、执法政绩优劣、责任履行好坏的重要指标之一。考核结果的利益机制体现在:一是经济激励,与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分配直接挂钩;二是荣誉激励,在系统内评选办案能手、最佳案卷,予以通报和表彰;三是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执法、越权执法、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进行处分,以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的权威性。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促进无锡质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一是明晰了法定职责,为全面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二是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人员总体素质,通过十年来执法责任制建设,特别是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的良好执行,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三是明确了责任,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理念在执法人员心里已牢固树立。无锡质监系统各项工作在全省系统都名列前茅,至今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

“制度必须与其运行的环境存在着一定的契合性。”,“脱离现实的制度将无法通行。”我们也感到,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过程中,还有许多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例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律依据不足,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与相关内部行政监督制度不配套,特别是与行政监察、行政组织的编制管理、行政组织职责界定等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模糊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容易使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流于形式,不能深入下去。因此,我们认为,要推行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还需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制订对应现实需求的相对滞后,致使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目前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整个行政监督体系的法律地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机关与相关行政监督机构的关系以及其职责范围如何更好地与行政监察部门、编制管理部门进行界定的不明确现状,因此亟待用法律予以规范。虽然已经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但该规范性文件还不具有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因此,地方可以根据当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实现局部区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律规制,有利于促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同时也能为将来国家统一立法积累经验。

(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体系。

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将上级对下级、以及行政机关对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从主要考核经济指标,转到主要考核执行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上来。在现行各级目标考核中,提高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在整个考核目标中的权重,并且能占到主要部分。要大力研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考核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契合实际,准确地反映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的真实状况。

(三)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各项制度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衔接。

行政执法公示制,要与各级政府正在大力推行的政务公开制度相衔接,政务公开应当主要将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程序、期限、责任、监督等项内容,公示于众,方便群众了解行政执法的内容,接受群众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要与公务员管理制度、编制管理制度相衔接,防止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中不具备行政执法条件的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在追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违法行为时,要做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衔接,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违反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规定的人员,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相应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刑事责任,不得只处理事不处理人,搞对事不对人。

(四)深化机构改革,构建权利、责任、风险平衡的责任机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改变了执法机关有权无责、大权小责的不合理状况,实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另外一种不合理,即权利、责任、风险之间的不相称。例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按照目前的职能配置,2-3 人平均要负责数千台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而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约手段,因此履行职责的能力严重不足,但是按照目前的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发生企业违规造成安全事故,监察人员往往要受到追究,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有些政府该承担的职责没有承担,有些应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事项,政府却尚不得不勉为其难继续维持,客观上也造成了权利不明、责任不清的现状。因此,改革一些领域不合理的政府管理模式和监管机制,构建权利、责任、风险平衡的责任机制,也已必须成为深化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强调监督的独立性、公开性和民主参与。

9.宋代官员行政责任及追究制度研究 篇九

一、宋代官员行政责任追究成为常态

据宋代典籍史册的记载,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前朝历代无法比拟。宋代统治者将官员的行政责任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加以关注,而且将责任和求贤、立志并列为官员应该重视的三件最为重要的事项。宋代许多奏议的题目中就直接使用“责任”二字。比如,欧阳修的《上仁宗乞力拒浮议,终责任范仲淹》、《责任论》、《论责任有司札子》等,宋代诏令之中的此类表述较多,表明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常态。《宋大诏令集》中记载“:今幕府州县之职官,字民为政,俸禄尚薄,责任尤重,宜稍优异以旌劝之。”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宋代官员政治行政的职责即其责任,已经成为当时的共识,而且被记录在许多典籍和法令之中,反映出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较为普遍地获得了实施。唐代《通典》中曾经出现过“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的表述,但唐人还是很少使用“追究”一词。宋代法律典籍和其他著作中“,追究”一词也逐步增多,《宋刑统》中有这样的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若事已经赦,虽须追究,并不合拷。[1]474”宋代典籍和法律中,“追究”、“责任”二词已经大量出现,结合宋代历史典籍和法律中的条文可知,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常态。

二、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主体

宋代统治者将行政责任的追究作为治国的一种重要政治举措,将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融入到行政过程、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将责任及其责任的追究两者统一起来。这就表明,经过长期的演变与发展之后,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已经达到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的较高水平。行政责任是各级官吏在行政过程中须承担的责任,其责任承担的主体通常是各级官吏。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之下,统治者鼓吹“君权天授”“、朕即国家”,统治者自上而下拥有广泛的行政权,越是处于政权体系的上端,行政权就越大,皇帝处于金字塔的最顶端,拥有最为广泛的行政权。从文字的表层含义上来看,宋代法律规定了职官的机构、职责等,但实际上规定的也是各级官员的地位、权力和义务,将各级官员作为行政的主体地位。封建社会时期,各级官吏拥有行政权,百姓毫无行政权方面的参与权,百姓只有执行官府和官员指令的义务,宋代也不例外,都是官民对立、以官治民的政治状态。

宋代行政体制下,将大臣的权力和责任捆绑在一起,具体的行政事务也只有通过相应的行政责任人员才可能完成,并且通过此种方式实现“治道”的目的。因为各级官员均具备其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决不能“代之行事”,否则各级官员就会因为丧失了行政主体资格而无法行使行政权,整个行政系统也就会失去体统,造成行政体制的混乱,不利于国家治理。正因如此,《宋刑统·职制律》、《吏部条法》等法律中,便规定了相应官员的职责任务,对各级官员的行政主体地位予以明确,同时还规定了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成为宋代行政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从理论上来看,皇帝是最高行政长官,其同样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拥有相应的行政权、职责和责任,甚至对君主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但我国封建时期的君主拥有至上的权力,要让君主担责,仅仅只能依靠君主的自觉,否则无人敢于追究其责任。为了追究官员的行政责任,宋代设置了相应的官员责任追究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官员也是行政责任的主体,其本身就具有依法追究其他官员行政责任的职责,如未能依法履行追究官员的职责,负有监督和追责职权的官员本身也会受到追究,宋代的御史台、监司等机构就是追责的较为专门的机构。

三、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类型

有学者将行政的本质及其演化分为“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2]18。我国古代即有“政者法度之事也”的观点,讲明了行政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行政还和“礼”、“乐”、“刑”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所谓“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成矣”,将行政的过程作为统治者实现王道的重要内容。宋代的行政和其他封建社会时期的行政一样,具有综合性,按照行政的内容及其行政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宋代《宋刑统·职制律》、《吏部条法》中均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机构及其职责,且《吏部条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质。除此之外,宋代《庆元条法事类》属于综合性的法典,按照职制、选举、财用、文书、赋役、公吏、蛮夷、杂门等进行编撰,按照机构和具体的行政事务的不同进行分类,侧重于官吏的管理职责方面。《吏部条法》侧重于吏事,即强调对各级官吏的管理,按照行政的内容对各类行政进行了分类,同时对各类行政机构的行政职责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呈现出官吏选任、财政税收、农业生产、司法审判、军事、宗教等方面的行政类别。由此可知,宋代对行政内容及其责任的分类,远远超过了唐代。宋代法典之中,较为相对集中地规定了行政责任的类型,其中在“敕”这种法律形式中的规定尤其集中,《文献通考》、《宋会要》、《宋史》等历史书籍和政治著作之中,为了适应其体裁的需要,将上述诸多行政内容及其责任承担的类型分别在多个门类之中进行描述。结合宋代法典和《宋史》等相关的历史典籍,可知宋代统治者对官吏选任、财税行政、农桑行政、财务管理、司法行政、宗教行政、军事行政、外交行政等方面的行政责任予以追究,以便于更好地实现统治者的治国目标。

四、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

1.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极为严格。宋代承续了唐朝法律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针对官员这一特殊身份者的犯罪,设置多种资格刑,从而补充“五刑”的不够全面之处。比如,针对官员的资格刑还有免官、除名、免所居官、降名次、勒停、降官、差替、冲替、追官等[3]5。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官员触犯刑法之后可能既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也就是对官员的责任追究,而此种针对官员这个特殊群体的行政处罚具有刑事附带行政责任的性质,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补充作用。宋代对官员进行降黜处罚,其处罚的不仅仅是官员的官职,同时还包含了对官员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无论降低或者罢免官员职位、暂停其职位的惩戒方法,还是经济惩罚和刑事处罚,均属于官员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宋理宗时期的《吏部条法》中列举了“通用格”,将官员的行政责任分为各个层次,按照责任的不同或追回官衔,或撤销所带官职,或者勒令停职、降低官品、送某州居住、安置、责授等。很显然,《吏部条法》“通用格”中的各种责任追究,就是非常典型的对官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方法。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大部分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宋代和官员责任承担、职权等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立法的总数远远超过前朝,《宋刑统》、《吏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等和官员责任及其追究相关的法律在前朝的基础上实现了新发展,这些法律中对官员行政方面的规定比《唐六典》更为具体和丰富,同时还更具可操作性。宋代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敕的法律地位极高,而且官方编敕非常频繁,许多敕中对官员的行政责任及其追究予以规定。而对官员行政责任及其追究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吏部条法》等专门法律之中。比如,在《吏部条法》的《差注门一》中就规定,对官员按照其政绩的大小予以奖励,无政绩或者工作造成失误乃至损失的,据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经过考核后负分40者追官、降官、落职不追官、特降、勒停等,上述对官员的惩戒也就是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之一。

10.徽杭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篇十

为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徽杭大队特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考核,标准如下:

(共计85分)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共10分)

1、每2个月组织1次法规学习,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学习差1次扣0.5分,计划、记录、考核差1项扣1分)

2、全年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3、参加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参学率、合格率达100%。(参学率少1个百分点扣0.1分,考试不合格1人次扣0.2分)

二、组织措施及制度建设(10分)

1、行政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奖惩。(计划、检查、总结、考核、奖惩差1项扣1分)

2、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规范。(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础台帐不规范扣2分)

3、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公开上墙。(差1项扣1分)

4、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擅自厅外办理行政审批的1次扣3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1次扣5分)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风纪管理(30分)

遵守《交通行政执法风纪法规》

1、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0.2—1分;

2、违反礼仪规定的每人次扣0.2—3分;

3、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2分;

4、不工作职责、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每人次扣10分;

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执法监督检查(30分)

1、各每月1次执法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纳入月考评或考评。(差1次扣1分,无记录扣0.5分,未纳入考核扣1分)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备案。(私自查处1件扣1分)

3、重大行政处罚案例符合案件质量管理规定。(退回1件扣1分)

4、重大行政处罚有专卷。(差1卷扣0.5分)

5、按时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办的工作任务。(不1次扣1分,未按时1次扣0.5分)

6、按时报送报表、资料。(漏报1次扣1分,迟报1次扣0.5分)

7、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需经支队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发布1件扣1分)

8、无错案、行政败诉、行政赔偿案。(1例行政败诉案或赔偿案扣25分)

9、设立并对外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未设立扣1分)

五、对外宣传(5分)

抓好通讯联络工作,全年在广播、报刊、法制信息上对本行业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不少于6次,电视、报刊报道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六、行业管理:共计15分

1、路产路权完好,路产路权受损查处率达95%;(少1个百分点扣1分)

2、高速公路畅通;(公路上有擅自乱堆乱放物品,公路堵塞未查处1次扣5分)

3、高速公路“超限”治理;(治理不力的每次扣2分)

4、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违章修建不查处,1件扣5分)

加分项目:

1、法制工作获全国表彰的加10分;

2、法制工作获省级表彰的加5分;

11.行政执法责任制 篇十一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政府《2005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的要求,区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评议,考评结果总的情况较好,二十二个参评单位进入了前两个档次,区卫生局等十七个单位进入了先进行列,五个单位达标。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特点:

1.规章制度逐渐完善,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

各执法部门和单位都已建立起各自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单位实际,加大了内部监督和管理的力度,建立起更加细化的制度和管理方法,使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卫生行政行为,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卫生局拟定本文来源于本资料权属,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了《盘锦市**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此《办法》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已颁布实施。财政局制定了《区财政干部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局领导班子与各科室长还签订了《承诺书》,要求其公正执法,严格责任追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卫生、计生、城建等部门分别完善了内部的评议考核机制,对执法岗位加以调整,使执法和责任机制更加优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执法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

2.注重培训和学习,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各部门和单位非常注重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区法制办组织行政许可培训班时,不仅许可主体的相关领导和人员涌跃参加,非许可主体的领导同志也积极报名参加,体现出极大的学习热情;在日常专业法规的学习上,各部门都制定了定期的学习时间和计划,并认真坚持记笔记。城建局、水资源、养路费征稽站等单位做的尤为突出。此外,各执法部门还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各类系统培训,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服务职能得到进一步增强

劳动监察大队在今年加大了执法力度,坚持以清理欠薪为重点,狠抓群众举报案件处理工作,着力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及常规监察,提高了群众举报案件的结案率,降低了劳动纠纷案件的发生率。物价局在加强价费管理的同时,强化服务职能。一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规范价费工作,如涉农收费检查、药品价格检查和教育收费检查等,加强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涉农、涉民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统一制作了价费公示表,在每个社区张贴,供群众查询。

4.公示程度扩大,行政许可稳步实施

我区行政许可的公开公示工作基本完成,许可主体将本部门实施许可的事项、依据、办事程序等内容制成公示板,置于办公窗口进行公示。卫生局在卫生监督所设置行政许可办事大厅,在大厅内公开公示全部许可事项及内容,同时,还印制请支持原创网站本资料权属,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了行政许可格式文书,在本系统内使用。城建局统一编制了“服务指南”,除逐一公示了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结期限及责任部门等内容外,还将个别收费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

今年四季度,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政府法制办在区政府网站专门制作网页,集中统一公示全区行政许可事项,将各部门许可的审批标准、依据、办理时限、办公地点、电话、办事人员及主管领导等事项向社会公布。并将以上内容录入一楼大厅的触摸屏,以便于群众查询。

5.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有所提高

通过对重大处罚备案案卷和抽取案卷的评查结果看,今年绝大部分单位的案卷质量比往年都有提高,基本做到了案卷及时归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充分体现出了执法过程的严密和规范性。

二、2005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落实不到位

仍有部分单位在重大处罚备案制度落实上没有依规操作,对于应报备案的重大处罚案件没有及时报送备案;在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上,对于符合罚缴分离的案件,也存在找种种原因和理由不予执行的问题。

>2.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机制尚需加强

个别单位在新的案卷中依然存在以往案卷评查中被指出的问题;有的承办人员作笔录时过于简单、空泛、潦草,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个别主管领导审查监督责任意识尚需加强。

3.部分单位案卷质量亟待提高

被评查的案卷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证据单一。有的案卷中只有一份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且有的询问笔录内容不够全面,没有注明被询问人的详细自然情况,有的甚至没有完全反映违法情节。二是个别案卷执法人员示证、当事人申辩程序没有体现。三是案卷中的签字和印章使用不够规范。以上问题的存在,使案件一旦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将可能导致败诉。

三、下步工作意见

1.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责任的教育和学习,有意识地健全和实行承办人责任机制;执法任务较重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案件审核员,用于案卷质量的审核把关;对于区法制办下发的《整改通知》中指出的不足和问题,要认真加以核查整改,避免问题重复出现。

2.继续加强许可的公开公示及许可审批程序的规范化,以许可决定的公示、许可案卷的规范、许可听证的推行为重点开展工作。

3.加强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全面实行对系统所发证件的备案制度。

4.在监督方面采用更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加强跟踪指导和个案监督。

5.继续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12.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责任分析 篇十二

1 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概念和行政违法后果

1.1 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概念

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是指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 行为人违反相关保护土地法规的;或虽持有许可证, 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或方式等占用单位或本人所有林地的;或超过许可证规定数量占用他人所有林地的;或在非法占用林地上建房、修路、采石、种植农作物、堆放废弃物等改变林地用途的;或进行其它非林地生产建设、毁坏林地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违法后果

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违法处罚规定集中于《森林法实施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 擅自开垦林地, 致使林木受损的行为依照《森林法》规定予以处罚。未对林地造成损坏或开垦林地上没有林木的,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颁发许可证,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由相关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临时占用林地且逾期不还的违法行为, 由相关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因此, 对于任何非法占用林地未经审批同意的, 未追究刑事责任的, 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追责认定和影响

2.1 行政法律追责认定和解释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追责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的法定有效期限。当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法定有效期限时, 不予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则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认定为2年, 从违法行为发生当日计算, 包含连续或继续的状态, 到违法行为终止日为止。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条例释义, 违法行为发现的时间指行政部门立案时间, 违法行为发生当日指违法行为停止日期, 连续或继续的违法行为状态是指, 当同一违法当事人实施了2次或以上的相同违法行为时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处于持续违法状态时的行为。

2.2 具体非法占用林地行政法律追责时效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得知, 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认定可通过对3个节点的把握得知:其一, 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发现时间;其二,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停止时间;其三,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是否处于连续或继续的违法行为状态。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发现时间和停止时间认定在2年内, 均可追责处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不少建房、修路、采石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由于多人实施, 造成证据不足, 时效难以认定, 导致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当出现难以确定违法行为人的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数量和方式时, 也将影响行为人的行政法律有效追责, 导致刑事立案的案件只能给予行政法律追责。

3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责任实施对策

3.1 明确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状态

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责任实施, 有部分意见认为, 当非法占用林地行政案件超过2年追责时效而不被发现时, 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笔者认为, 出于国家对林地实施用途管制, 未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占用林地行为, 在退出占用林地行为之前属于继续非法占用林地状态, 对此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时效从退出占用林地行为当日计算。由于相关法律缺乏对行政时效的明确解释, 建议国家林业部门明确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状态, 并对行政法律追责时效的规定做出详细解释, 促进林业机关开展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执法。

3.2 加强林地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需建立健全林业执法体系, 加强林地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 重视林业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能, 在占用林地审批过程中, 强化执法步骤, 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强化遗留非法占用林地的处罚力度, 及时有效地对尚未终止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取证, 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追责时效给予相关处罚, 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林地生态环境。通过环境保护措施对无法追责和可恢复的林地进行生态恢复, 实现我国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介绍了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概念和行政违法后果, 分析了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追责认定和影响,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旨在为林业执法部门提供参考, 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非法占用,林地,行政法律,对策

参考文献

[1]毛维民.非法占用林地行政案件追责时效浅析[J].林业勘察设计, 201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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