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精选15篇)
1.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人):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系甲方拥有完全所有权。
第二条 该房屋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北路国贸大厦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及门窗完好,水、电供应正常,租赁前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结清。
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2012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续租,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前15日交纳续租租金,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如不续租,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前15日通知甲方。
第四条 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元整。房租每年结算一次,付款方式为入住时一次性交清一年房租,同时交押金元。甲方收款后给乙方开具收款收条。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该房屋涉及政府和房管部门的税金时由甲方承担。甲乙两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交纳的费用。
第五条 乙方不得将房屋用于非法活动及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剩余租金及押金不予退还,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对房屋现状如无损毁及拖欠费用,该押金全额退还乙方(押金无利息)。
第七条 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结构及功能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于期满时恢复原貌,以保持房屋的基本功能完整。
第八条 其他约定:甲方确保乙方所承租的房屋未注册过,如有注册记录,甲方须在乙方注册之前注销,如注销不了,则解除合同并退还乙方房屋租金及押金。乙方注册公司后,须通知甲方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留存甲方,乙方如退租后,须保证将公司地址更改迁移,如违约,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所有责任。
第九条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付剩余租金,押金按第六条及第七条的内容退还;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提前收房,则退还乙方已付的剩余租金,并按已付剩余租金的一倍赔偿乙方。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甲方房屋产权证、乙方注册公司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对方留存。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2.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二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3.无效房屋租赁合同问题探究 篇三
关键词: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法律效果
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确认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前提。笔者认为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如若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租赁房屋从事开赌场,提供卖淫场所,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2)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如若合同标的物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造的房屋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造的房屋进行出租;
(3)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若违反,则该合同无效。如建筑物在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的不得出租;
(4)当事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若有此情形,则该合同无效。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5)房屋出租人是否有处分权。如若没有处分权,则该合同无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有该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建造房屋,否则建造的房屋即为违法建筑物。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城镇房屋的建造符合城镇发展的整体规划,防止房屋乱建乱造,影响城镇的长远发展。
2.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房屋也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后的房屋。这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房屋己完工但未验收之前,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齐全等,这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可投入使用。
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同样不可投入使用,这也是出于對当事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显现的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一旦违反此规定,势必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效果,笔者从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阐析,对于其他问题暂且不议。一个涉及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另一个涉及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一)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对于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同因素分别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1.以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于此种情形,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承租人明知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接受租赁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时承租人应该参照约定租金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出租人,因为双方都有错误才导致合同无效;由于此使用费对出租人而言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2.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此种情形下,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应为房屋在使用期间的损耗与折旧,一般情况下低于约定租金;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房屋为非法建筑物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为此非法建筑物的使用支付以约定租金为标准使用费,那么,承租人当然应该支付以约定租金数额为标准的房屋使用费。
3.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引起的无效合同
对于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造成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因为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只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牵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二)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还是不尽完善,都没有明确规定附和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添附制度确定物权归属的目的。笔者认为宜在我国构建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规则。该规则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动产和不动产构成附合的构成要件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第二,动产和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规制有诸多益处:
首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清晰地界定。根据物权特定的原则,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一个物只能被一个人拥有。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为物权的流转提供便利。如果无此规定,则会造成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构成附合时其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房屋的一部分上存在另一所有权,这将导致同一物上既有不动产所有权又有动产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其次,房屋的所有权能顺利地流转。如果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则房屋的流转也存在障碍。当房屋出租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将房屋进行抵押时,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不能从外观上看出,从而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要承受不必要的风险,这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因装饰装修物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笔者认为,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己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因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可将其拆除取走,对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
参考文献:
[1]李荣鑫.房屋租赁合同的诚信原则立法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杨博宁.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处理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3.
[3]段然.剖析房屋租赁合同之维修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12.
[4]李晓晓.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民法利益思考[D].天津师范大学,2012.
[5]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4.公司房屋租赁合同 篇四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融侨半岛云满庭D区1栋13-1,共两室两厅两卫精装房一套,房屋结构为框架,建筑面积90.3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商品房。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用于 。
第三条 租赁年限
租赁期限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租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与押金
该房屋租金以年度为单位计价,第一年税后金额为:25000元/年(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贰元整)。合同期内不得退租,任何一方要求退租则视为违约。合同期内收取押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
5.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建筑公司 篇五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陆丰市东海镇建筑公司宿舍楼二栋二梯304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期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一次性付清。
三、押金为人民币),租赁期满,在乙方交清水电费后甲方应将押金全数退还乙方。
四、乙方租赁期间,水电费以及其他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如需转租,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租赁权,并没收所有的租赁费及押金。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出现因乙方违法犯罪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六、甲方留有房间的空调一部,老式条椅一套可供乙方使用,但乙方要保护好,不可随意破坏。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七、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续租,则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要涨房租也得提前一个月提出。
八、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6.公司租赁房屋合同格式 篇六
身份证: 142223197009302436 联系电话: 13994190689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张崇海
身份证: 140102194211272039 联系电话: 139351682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地址:6904院3号楼2单元1703号,建筑面积123.04平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12月1日至12月1日止。
第三条 房屋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26000元/年。
第四条 付款方式
按一年支付一次,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五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和暖气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六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1 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七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八条 租赁期间应注意电气防火、防盗、防触电,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2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 2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3页,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章): 年___月___日
看过公司租赁房屋合同的人还看了:
1.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3篇
2.官方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3篇
3.公司办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4.经营用房租赁合同范本
5.企业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7.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 篇七
一、农地租赁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地租赁的实质是一个合约缔结和履行过程, 实践中除了一般合约中普遍具有的问题之外, 由于我国相关土地制度的特殊安排, 在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合同的履行和权利救济等环节存在一些突出的法律问题。
1.租赁合同法律要件的缺失
(1) 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效力的不确定性。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故农地租赁的出租方只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 不能是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租赁过程中, 承租方为了降低谈判和签约成本, 往往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行政组织签订土地集体租赁合同。由于现阶段农业生产效益低和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 许多农户没有承包土地或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造成在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地或农户没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租赁时, 往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在没有经过正当的议事程序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此类合同由于主体存在无权处分行为, 往往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便是当地村民以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同意便将土地出租给承租方为理由主张合约无效的典型事例。[1]
(2) 合同目的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 依法确认无效。该规定强调了承租方在利用土地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不当行为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其中, 风险最大的便是改变土地用途和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两项, 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进行鉴别, 一旦农地租赁双方发生争议, 出租方便可以强调承租方的不当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
2.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
(1) 出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农地租赁通常通过集体流转的方式, 出租方众多, 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与承租方产生利益冲突, 干扰甚至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出租方的不适当履行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部分农户由于长期生产、生活习惯养成了对于原有土地的依赖, 虽然土地出租了, 仍然会部分地利用原有土地, 这样就会给承租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实践中存在承租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 原承包户依然在土地上种菜、放养家禽、任意采摘果实等, 增加了承租方的管护成本。另一方面, 承租方往往会被要求雇佣当地农户参与农业生产, 由于生产经营的结果与自身的利益缺乏关联性, 部分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承租方的要求从事生产, 出工不出力。一旦承租方针对性地采取处罚措施, 便聚众闹事, 严重干扰了承租方正常的农业生产。
(2)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能兑现给出租方的收益承诺。部分承租方取得土地后, 便以种种借口拖延或减少土地租金的支付。聘用外地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 违反解决当地农民就业的承诺, 严重损害了出租方的利益, 使得出租方失去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是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部分承租方打着发展现代农业的幌子, 拿到土地后实施的项目却全部“非粮化”、“非农化”。如北京郊区部分小产权别墅便是承租方借口发展林木生产取得土地后, 变相以生态大棚项目改变土地的用途。
3.合同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
合同能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适当履行, 其中一项重要的保障便是违约方需要承担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责任。土地租赁的目的是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而规模化经营通常具有投资大、收益周期长的特征, 一旦合约不能履行, 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承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相关的投入、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和预期收益等。出租方无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个体农户, 在现阶段国家严格限制土地用途和流转形式的前提下, 其拥有的土地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这些损失。同时, 承租方还将面临赔偿主体众多带来的诉讼和执行风险。
出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租金损失和土地复耕费用, 同样面临不能合理赔偿的风险。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后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土地流转后承租方如果从事粮食种植、生态农业的, 承包合约终止或解除后, 土地复耕投入较少, 出租方的风险不大。如果流转后承租方从事养殖、农业观光、商业开发等对土地使用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承包合约终止、解除后, 土地复耕所需资金大, 甚至超过了承租方的投入和盈利。特别是当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时, 承租方通常无力承担出租方的损失。
二、农地租赁控制的社会意义
1.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
对农地租赁的控制除了防止承租方改变土地用途, 维护国家农业产业安全外, 还要防止在土地集体租赁过程中, 部分企业“跑马圈地”, 垄断土地资源问题。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 部分承租方企图趁时下土地租金低廉的时机, 实现“跑马圈地”, 并借助政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的政策, 获取资金支持, 通过打压和竞争的方式, 消除竞争者, 形成相对垄断, 然后实现公司包装上市, 并从二级市场上卖掉公司获利。[2]承租方本身不是为了发展现代农业, 而是一种针对土地使用权的投机行为, 可能导致土地租赁价格的“虚高”, 一旦失败, 便可能导致土地投入不足或撂荒, 严重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
2.保障出租农户的长远经济利益
农地租赁中, 一些地方出现了租金“低位固化”现象。通过租赁合同把每亩收益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有的合约长达20年, 租金基本上是参照出租时的种粮效益确定的。由于缺少公开竞价转让环节, 出租方未能与承租方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出现了“农户得利过小、承租方得利过大”的利益格局。农地租赁后, 未来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很多, 土地租赁期限较长, 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 增加种粮补贴等各种财政补贴, 再加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不断上涨, 使得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加。如果缺乏合理的租金调整等社会控制机制, 无疑会损害农户的长远利益。
部分农业投资人对集约化发展现代农业或生态农业预期过高, 对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估计不足, 加之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和农业科学技术, 以致因严重亏损而破产, 给农民的预期收益承诺难以兑现。实践中, 一些承租方貌似财大气粗, 但实际投入农业的资金和给与农民的租金来源, 一是争取国家扶持项目和政策支持, 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退耕还林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流转补贴等;二是银行、信用社贷款;三是社会融资 (甚至非法集资) ;四是少量自有资金。[3]一旦经营困难, 便会出现拖延支付流转费用, 或减少土地投入, 进行掠夺性开发等“机会主义”行为, 导致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只有建立严格的承租方资格审查机制, 选择出合格承租人, 才能保障农户的长远利益。
3.降低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的影响
在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中,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多是对长期以来在流转实践中所惯行的行为方式的法律确认, 这些行为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特定时期执政党及国家农村或农地政策认许或鼓励下的实践产物, 因此, 不可避免的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制度探索痕迹, 这就决定了各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呈现出政策性和阶段性的特征。[4]为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各地政府通过出台各种政策, 甚至出现超越法律规范的措施强力推进土地流转, 意图通过减少“农民”的方式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当“失地”农户在城市无法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时, 这种保障和发展的阶段性冲突将会导致出租方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租方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债权之间的法律权利冲突。面对农户的生存诉求, 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难以支持承租方“继续履行”租赁合约的主张, 当然承租方也不可能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在此情形下, 应当建立长期租赁合约的风险分担机制, 加大农户的社会保障, 降低这种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对社会的影响。
三、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制度的构建
住房的租赁管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租金限制的方式 (rent ceiling) , 即所谓的“第一代租赁控制”;另一种是租赁过程的控制, 这一模式下仍旧对租金进行控制, 但允许出租人在租赁期间适当地提高租金, 涨幅通常与通货膨胀同步, 同时加强了租赁合约的控制, 限制出租人解除租赁合约的权利, 形成了“第二代租赁管制”。[5]租赁管制被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是缺乏效率的一种经济安排, [6]但作为一种社会调节的手段, 如果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仍然能够有效的维护市场弱势方的利益, 从而实现其社会目的。借鉴住房租赁控制机制的经验, 可以在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租金控制和风险分担等方面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制度。
1.建立租赁合同的审查监管机制
租赁前, 要注意审查承租方的资格条件、农业经营能力水平、投资的资金来源、承担债务的能力等, 防止有的承租方为争取国家的财政资金的投入而实施“假流转”, 导致出租方农户利益受损。
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时,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是原承包户, 杜绝“代签”和“诱签”。一方面, 要明确收益分配机制。已承包农田的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户所有, 未承包农田的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防止利用集体协商的形式损害个别农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对土地租金的约定和合约期满后的土地复耕问题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要求承租方对于土地的恢复提供适当的担保。对于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所导致的利益和风险的归属与承担, 应在合约中予以明确约定。合同中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就业问题应当妥善安排, 政府应当审查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 严格地方政府的职责, 规定地方政府在农地租赁中具有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如备案、登记、鉴证、指导合同签订及纠纷调解等, 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租赁合同的监管力度。
2.建立租后行为的监督机制
流转后要加强对承租方土地使用的动态监管, 完善土地用途和土地投入的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大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 确保承租方能够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和农地的保值增值。鼓励农业承租方与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形式, 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加强出租农户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就业扶持。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之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户而言是基本生存的保障。如果国家不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户在出租土地后不能获得基本生存保障, 将不可避免的造成这种土地蕴含的保障性和发展性的冲突。为了防范出租农户回乡与承租方争夺土地使用权, 政府应当围绕农民外出务工就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等, 加强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使得返乡农民工能够在当地实现就业, 防止农地租赁纠纷的产生。
3.建立租金审查和调整机制
租金的管制一直是租赁管制的重要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土地租赁方面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租金调整机制。租金缴纳方式及数量的安排事实上是双方对未来风险的安排。当前的农地租赁过程中通常采取的是固定租金模式, 往往是以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价格作为租金的计算标准。这一模式下, 承租人承担土地产出的风险, 出租人则承担土地市场价值的风险。[7]不同于传统的地租和佃农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 现阶段出租土地的农户在市场经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能力严重缺乏, 再加上部分利益集团的诱导、胁迫, 致使许多情况下租金的安排对于出租农户长远利益不利。
为了减少将来由于不合理租金安排产生的冲突, 政府应当建立租金的审查监督机制。具体应当建立最低租金制度, 用以保护农户的当前利益;高额租金的预警制度, 防止承租人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租金的调整机制, 用于保护出租人的长远利益。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的增加来调整租金, 防止承租人通过合约获得土地自然增值产生的全部价值。租金控制和调整机制应当依据政府定期对土地市场价值的测算而制定, 可以借鉴国外公用土地租赁制度中地租价格和价值的计算方法, 为将来租金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8]
4.建立第三方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分担相关风险。针对现代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高投入而产生的高风险特性, 可以通过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分担市场风险。通过政府补贴方式, 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并逐步扩大保险的范围, 提高保障水平。针对农地租赁蕴含的当事人行为风险, 可以借鉴成都等地的经验,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 通过事先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双方的租赁行为进行担保, 从而降低租赁双方的经济风险。
四、结束语
农地是一项特殊的商品, 其特殊性为对农户租赁行为进行社会控制提供了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 农地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是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其次, 农地是农户的重要社会保障, 是农村稳定的基础;第三, 农地是永久存续的社会资产, 对其进行控制具有可行性。
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的具体制度, 不同于部分国家在住房租赁控制中的严格租金管制模式, 应当采取不直接限制租金数额, 主要着眼于限制和监督双方的履约行为, 同时为出租人提供市场化的租金参照标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很好的尝试, 只是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在加大农业生产投入的同时, 政府应当增加农地租赁的监管投入, 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参考文献
(1) 杨正莲.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J].中国新闻周刊, 2008, (42) .
(2) 岛夫.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伤农倾向值得关注[N].南方日报, 2009-03-13.
(3) 关锐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普遍管理缺位亟待改善[J].农村经营管理, 2009, (03) .
(4) 李军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 2009, (08) .
(5) 许德风.住房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 2009, (03) .
(6) 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7) 张五常著, 易宪容译.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8.该光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篇八
原告:吴强、孙兵、蔡民(化名)
被告:宜昌HX航运有限公司
2004年6月,吴强、孙兵、蔡民三原告与航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郑某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将建造中的“宜昌HX6号”轮租赁给三原告,期限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38万元。
“宜昌HX6号”轮于2004年12月7日改建完毕。航运公司却未按租船合同的约定将船舶交付三原告。
三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运公司履行租船合同。武汉海事法院判决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三股东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航运公司返还三原告人民币138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8月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判令航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宜昌HX 6号”轮交给三原告,以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经武汉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于2005年12月11日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市灌南县长茂码头。
因三原告不能出具“宜昌HX6号”轮的有关船舶证书,连云港海事局于2006年3月18日出具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宜昌HX6号”轮的主机油泵进行保存,三原告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后未能实际投入运营。
三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船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于2007年2月9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租金人民币138万元。
被告航运公司辩称:三原告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没有主张交付船舶证书,是三原告自己的过错。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涉案船舶交付三原告已经超过一年,故原、被告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三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光船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际交付了船舶?三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新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租船合同履行期间至少应当自航运公司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之日起计算,因此涉案租船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出租人未按时交付船舶证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此,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船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三原告租船费人民币138万元。
评析
一、船舶实际交付的判定标准
本案中,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那么如何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承租人了呢?《海商法》第144条将光船租赁合同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定义上看,出租人首先有义务要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其次,对于承租人来说,签定光船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在一定的期间内占有、使用和营运合同项下的船舶。因此,“向承租人提供船舶”,也就是“实际交付船舶”的含义,应当被理解为提供适航的船舶,并保障承租人能够合理使用和营运该船舶。在本案中,因三原告不能出具有关船舶证书,导致船舶的主机油泵被连云港海事局依法保存,涉案船舶实际上未能实际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三原告。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海商法》确定了出租人的义务不仅包括交付船舶,还要交付船舶证书,同时确保交付的船舶适航且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这是保障光船租赁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必然条件。只有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租赁”才算真正开始。所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实际交付船舶”作为租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被理解为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承租人自此可以开始对船舶进行使用和营运。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4种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分别为: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述法定解除理由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
对于光船租赁合同,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定解除事由。
1、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无法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船舶的实际交付,那么承租人当然取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光船租赁合同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包括:(1)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2)出租人未能在指定地点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3)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航;(4)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不难看出,法律对于出租人实际交付船舶的义务规定得比较严格,而《合同法》第94条有关获得法定解除权的规定限制性更大一些。在不考虑合同目的是否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只要光船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出现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法律并没有赋予出租人任何弥补的机会,承租人即刻获得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三原告就是基于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证书而获得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2、出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1)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7日的
《海商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条规定就是针对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达到一定天数的情况而使出租人获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之一,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立刻产生法定解除权,我国《海商法》给予了7天的宽限期,这种规定可以防止在承租人因疏忽导致租金短暂的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出租人恶意地行使解除权。
(2)因违反船舶航行区域内安全港口的约定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13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9.公司租赁合同起诉状范本 篇九
综上所述,被告为了达到自己骗取租金的非法目的,缺少诚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原告与之订立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被告拒收全部织袜机设备及配件,不影响全部织袜设备及配件机已退还给被告的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织袜机设备押金并承担原告的托运费损失。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特诉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人出庭佐证申请书
公司租赁合同起诉状范文三
原告 :张晓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杜鹃路188弄1号1704室,电话18616331711
被告 :姚彬,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碧波路328号,电话13918985532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二、要求被告按原合同赔偿原告违约金7800元,中介费1500元。共计93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经过:
10.公司租赁合同 篇十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将 店面、第贰、叁层壹拾壹间房间出租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定壹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双方约定半年租金共计 元,有关城建费、卫生费、安全保卫费等管理费均由乙方负责缴纳。水、电、围墙、门均由乙方自理。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甲方财产,注意安全,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如发现甲方财产损坏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除外。
五、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如甲方提前收回租房,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如乙方不需用该出租房,应壹个月通知甲方,不得自行转租,不得转包。承租时,乙方因办公、经营、生产等需要附设的设备、财产,退租时应自行拆回。
六、租期满,如乙方要继续承租,乙方应提前壹个月向甲方申请续订租赁协议。租赁费与现年市场价协商调整,但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租给乙方。
七、现有楼房楼梯今后甲方需用时,乙方应给予甲方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八、现有人员就业的.问题由乙方租用该房屋后,自行解决。
九、租金约定每月初1日准时送交XX公司,每超一天按30%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交,即中止合同。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11.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违法建筑; 租赁合同效力 ;立法完善
一、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倾向于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条件上,有诸多值得质疑的地方。
(一)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认定无效合同的其中一个情形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以标的是否合法为标准对合同效力所做出的判断。标的是针对合同“内容”而言,即法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在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因此,应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而不是依据合同本身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来直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以收取租金。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租赁行为,至于出租的是合法建筑房屋还是违法建筑房屋,均不影响租赁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并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违法建筑物。司法解释中以租赁标的物违法为依据,把出租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显然是把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二)与已有司法解释对同类问题的处理规则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这里规定,认定抵押无效,要求违法建筑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这一具体限定有利于减少无效合同。但是,《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里把未取得两证进行施工的建筑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没有要求以“法定程序”确认,而直接由审判机关进行司法确认。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法权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恪守自己的职责范围,无权僭越。两个司法解释,对待同一类问题却是不同态度和不同要求,这不仅不利司法统一,也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根据上述对于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效力判定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提出如下的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违法建筑的存在并不妨碍出租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如前所述,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权益,只要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是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这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但同时,私法自治所赋予的自由也是相对的,它受到公法一定的限制。因此,违法建筑合同要获得有效性,必须具备“取得法律认可”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或者在因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并没有受到行政机关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二)增加对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租赁合同效力的判定情形
司法解释对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房屋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规定了事后可以通过补办相关许可证而承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但对因实体违法而导致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却没有相关规定。我认为,实体性违法的建筑并不一定存在现实的危害性,所以对于因实体违法的建筑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对于该违法建筑的处分而对租赁合同作出效力的认定。如果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建筑行为,在处罚时做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才能认定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设计,此时,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条件而无效。如果行政处罚做出了其他处罚,但没有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建筑物与规划设计并不冲突,无需拆除,此时应当承认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三)明确审查房屋建筑合法性的法定程序
对建筑行为是否符合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民事审判权不应介入,否则就是对行政权力的僭越。根据上述观点,为了维护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的体制,同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司法统一,我建议在判断房屋建筑的合法性时,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題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
[2]朱宝.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3]应仕海.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效力判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
[4]杨文杰.违法建筑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J].载于社科纵横.2011年9月
12.我国融资租赁实务合同问题分析 篇十二
关键词:融资租赁,代理,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一、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以及融资租赁合同问题
融资租赁是在充分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才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理论已被学术界广泛接受。但是在实践当中,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从我国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无论信贷规模紧缩, 还是信贷宽松, 中小企业贷款的推动力都没有增强, 据数据显示, 90%以上的银行信贷规模仍然是放给了2%大型国企、央企。这就形成了某些大型设备、机器等购买者的地位相对与销售者偏低, 买卖双方的地位出现了倾斜。如此一来, 购买方在购买过程中, 信息必然会不充分, 购买者在对所需机器、设备进行购买选定, 为了简单方便, 会将其的购买事宜交由销售方进行代理。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 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但是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在实务当中, 销售方作为购买方的代理人, 与融资租赁公司, 当然一般以银行为主要的买受人, 在形式上, 会出现承租方, 销售方, 出租方也即买受人, 我们在此先姑且将其称做“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承租方和销售方签订了代理协议后, 然后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订以融资租赁合同命名的但是只存在承租方与出租方两方的合同, 在这一合同之后附带了一个出租方与销售方的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我们将其称作“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二、对实务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分析
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在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种是合同书中存在三方当事人, 形式上存在三方当事人, 实质中只存在着销售方代理承租人的行为。另外一种就是直接在其签订的以融资租赁命名的合同中只存在两方当事人, 承租方与租赁方, 仅仅在合同后附加了一个买卖合同。
对于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类“形式三方的融资租赁合同”, 因为从实质来讲, 在这样的合同中, 存在的实质利益直接行使当事人只是销售方和出租方, 在其中销售方作为承租方的代理人, 行使本人授予其的代理权力, 一方主体担当两方主体利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业制度约束, 企业缺乏信用观念法律意识淡薄, 这样的代理行为在实践当中普遍的存在。恰恰在融资租赁实务中, 出租人在见到承租人出具的收到货物通知书时, 即对销售者所要求的价款进行履行。而此时的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的出具权力由于代理权的授予而归销售方形式, 也即销售者自己出具证明来为自己收取价款进行提供实现条件。在实践中, 承租人还没有收到货物时, 销售者为了提前获得价款, 可以提前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 来提前取得价款。如果后期的货物实际交付出现问题后, 这样出租人利益就会出现无预期的风险, 在融资租赁中由其承担最不利的后果。
第二类在实务中出现的“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 但是在合同中存在的签订方为出租人与承租人, 销售方没有在合同当中出现, 这样的合同本质上来讲, 是一个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 其法律效力不对销售方进行约束。这样在无形当中就把销售者的一些责任免去。虽然实务中, 在这一合同之前承租人会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代理协议, 出租人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买卖合同, 但是这样来看的话只是存在着单纯的买卖和租赁法律关系, 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却不仅仅是这两类法律效力的相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仅像单纯的买卖与租赁合同分配。
三、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实务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与意见
首先, 国家政策给与帮助, 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偏向性的照顾。由于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融资机会没有得到银行的充分提供, 国家的政策只是“有风无雨”的偏向于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在这样的现状之下,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国家在对经济的发展与引导时, 适当的扩大融资规模中中小企业的份额。这样可以让这样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在交易中不至于处在地位弱势的一方。
其次, 中小企业也即承租人要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的把握, 不能由于某些条件不优惠, 简单的依靠代理, 要尽量避免这样的代理。由于现在的市场环境影响, 即使必须通过代理的方式, 来换取融资, 进而得到标的物的迅速使用权来实现自己的盈利性操作, 也要对代理权限进行合理的限定。
结语:毋庸质疑, 融资租赁对经济的发展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融资租赁与代理的结合使用简单的肯定和否定都是错误的, 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以及其他有利机制, 使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 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合同的合理订立以及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
[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
13.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十三
出租方(甲方):某某某
承租方(乙方):安徽商客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赵心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处分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某某某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现用途办公。
二、租赁期限
2-
1、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3日至 2018年 12月 3 日止。2-
2、租期届满后,乙方要求续租的,应当于租期满前15日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承租。
三、租赁用途
3-
1、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安徽商客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公用途使用。
3-
2、乙方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乙方保证改变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
1、该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大写)叁百元(小写)300元。4-
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每半年一付!下半年到期前提前一周续费。
五、其他费用
5-
1、租赁期间下列费用中的第 1、2、3、5、6 项由甲方支付,第 4、7 项由乙方支付; ①房屋租赁税、费;②水费;③电费;④煤气费;⑤电话费;⑥有线电视费;⑦物业管理费。
5-
2、甲方于签约时收取乙方人民币(大写)1000 元作为租货保证金,为房屋装潢、附属设施、家电及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的担保。租赁期届满后,如乙方使用没有造成房屋或设施的损坏,且不欠有关费用,则甲方应全额退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乙方。
六、修缮责任
6-
1、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于出租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安全标准。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6-
2、乙方在房屋使用中,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现或者发生妨碍安全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缮,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维修,如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可由乙方自行修缮,修缮费用按下列约定处理:
口乙方可用修缮费抵消租金。
6-
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6-
4、使用中乙方需要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租赁期届满,乙方所增加的设施和装修的剩余价值按下列约定处理:
口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
口附属设施、装潢及设备的剩余价值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支付乙方 1000元补偿金。
6-
5、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约,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7-
1、乙方转租该房屋的,转租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书面认可,并由乙方会同转租的承租人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7-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此房屋所有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的优先购买权按下列约定处理: 口保留优先购买权。
口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合同终止
8-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房屋无法使用的。(2)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房屋的。
8-
2、一方因故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提前1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
九、违约责任
9-
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坏房屋结构及设备的;(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4)拖欠租金1月以上的.9_
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房屋;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致使房屋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甲方拒绝向乙方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9-
3、租赁期限内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每逾期10天按月租金的100%,承担违约责任。
9-
4、租赁期限内,乙方未按本合同5-1条的约定交纳有关费用,导致逾期交纳而增加费用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9-
5、租赁期届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月租300%的违约金。
9-
6、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它约定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大写)壹仟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十、其他条款
10-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按以下约定(两者选一,在口中打“√”): 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2、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明、双方身份证明和本合同,一共同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0-
3、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10-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签章): 乙方(签字或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4.公司租赁个人汽车合同 篇十四
地址:xxxx
身份证号:xxxx
承租人(乙方):xxx
注册地址:xxx
营业执照号: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租赁物
本合同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xxxx汽车,车牌号码:xxx。(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xxx年,自xxx年x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xx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3、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xx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租金
1、乙方需支付车辆租金xx元/月,于每月xx日支付xx月租金、或者乙方无需支付车辆租金,但必须雇佣甲方为驾驶员,支付给甲方的工资薪金数额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根据第四条确定是否包含此内容: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7、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第六条租赁物的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进行、租赁物交接。
2、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3、租赁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起xxx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注:雇佣甲方驾驶员时适用本条、)
6、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押金条款(此条可有可无,视具体情况而定)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币元给甲方。
2、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30日内,扣除交通违章罚款数额后,将剩余押金归还乙方。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均可以诉至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15.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十五
关键词:占线租赁问题,竞争策略,合同,竞争比,占线算法
1 引言
某生产厂家需要某种设备进行生产, 假设采用租赁的方式进行生产, 单位时间内的租赁价格为c;若采用购买的方式进行生产, 购买价格为p, 而且一旦买下了设备就不必再付费租赁。现实中通常无法准确知道使用时间n, 此时需要决策应该怎么组织生产——是租用还是购买设备, 这就是经典的占线“租雪橇”模型。1992年, “图灵奖”得主Karp[1]给出了该问题的最优解决方案, 即当在p/c-1期前的各阶段租用设备, p/c阶段后若仍需要则购买该设备, 并严格证明了这一策略是该占线问题的最优策略。随后许多学者基于这一经典模型展开研究[2,3,4,5,6,7,8,9,10,11], 但这一经典模型的最优解决方案是在假定一旦承租人购买了设备并完成了生产任务, 那么自己拥有的设备就再无剩余价值的前提下给出的。
事实上, 随着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现实中租赁业务开展都是伴随着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的某种合同下进行的。作为占线租赁问题, 如果承租人在某一时刻从租赁公司买下了设备并在另一时刻完成了生产任务, 那么此时对承租人来讲, 生产期间所买设备已是无用之物, 当然希望自己手上拥有的闲置的旧设备还可以折价出售换取一定的资金, 从而降低此次投资的生产成本, 提高投资回报。对于租赁公司而言也希望以最便宜的价格购进一部分运转良好或者稍加维修后仍可较长时间使用的二手设备以供再次出租赚取可观的租金, 从而降低公司的运作成本, 提高利润。因此对于占线租赁问题, 租赁公司也愿意从自己的客户手中以相对便宜的价格购回自己了解性能的设备。这样, 承租人与租赁公司最容易签订一份互惠互利的回购合同—如果承租人购买了设备并经一段时间后完成了生产任务, 租赁公司就根据承租人使用设备时间的长短以一定的价格回购该设备。我们把这种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了回购合同的占线租赁问题叫具有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
实事上, 设备回购价格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跟设备的损耗或寿命有关, 关于设备的各种寿命分布已有大量的研究[12,13,14,15,16], 如胡必锦[12]文中讨论基于寿命分布类的特性, 研究不同于现有文献的另一类残余寿命熵的特性, 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残余寿命熵的上界。同时, 作为一种应用, 讨论一类依赖于参数的指数型寿命模型的残余寿命熵等。蔡南莲[13]得出了随机时间剩余寿命性质, 并以指数分布进行了详细的探讨。黎子良和郑祖康[14]在其编著《生存分析》一书中对各种寿命分布及其相关性质进行了详细讨论。关于“图灵奖”得主Karp提出的占线租赁问题, 实质上就是寻求最佳停止时间, 即占线人一直采取租赁策略直到某一时刻突然购买使决策活动结束的一类问题。从经典的优化方法来讲, 这是一个典型的最优停止问题, 近半个世纪以来有大量相关的研究成果[15], 也有学者以相关分布为假定给出了相应的最优停止判断法则, 如魏立力和张文修[16]研究了线性指数危险率模型的贝叶斯停止判决问题等等。因此, 从已有的相关文献和资料可知, 设备折旧除了线性损耗或折旧外, 非线性损耗更为常见更贴近现实问题, 正如许多学者以指数函数为例进行了大量的讨论。但运用占线算法与竞争分析理论研究占线租赁决策问题时, 关于设备回购函数为非线性时, 目前尚未有相关文献展开讨论。
本文试图运用占线算法理论研究非线性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首先对设备的指数回购函数进行数学刻画并讨论相关的一些性质, 其次讨论存在回购合同约束下的最优离线策略, 进而提出具有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策略, 并证明该策略是最优竞争策略, 通过竞争分析得到该策略的竞争比, 并与典型的Karp占线租赁模型进行比较分析, 最后, 给出数值分析验证结论的正确性。
2 指数回购函数
将考虑回购价格函数是指数函数的非线性回购合同结束的占线租赁问题:设某用户或投资者要租赁 (租用或购买) 某种设备在时间t∈[1, n]内进行生产。如果租用设备在每一个租用期的租金是c, 如果购买设备, 购买价格是p;一旦投资者在某一期买下了该设备就不必再支付租赁费用并且当使用结束时还可以将设备以价格p′ (t) 回卖给租赁公司, p′ (t) 是指数函数或对数函数的非线性函数, t是承租人自购买设备后到使用结束时的使用时间。但投资者不知道自己将要使用这种设备多长时间, 即使用期数n是不确定的。此时回购价格完全由价值随时间的损耗决定, 设回购价格函数为
其中, t≥0是承租人购买设备后的使用时间;η是大于零的常数, 我们称其为折旧因子。
显然, p′ (0) =p, 这表明当承租人购买设备但没有使用还可以以原价格退货;而当t>0时p′ (t) <p且p′ (t) 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严格单调降, 并有
对于上述定义的指数回购函数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 若承租人每一期都采用租用设备的方式进行生产, 假定共需要n期设备, 则所花费用为V1 (n) =cn是n的严格递增函数且无界。
若采用一开始就购买设备的方式进行生产, 则所花费用为
一般地, 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的合约必然使得V1 (1) <V2 (1) , 即ηp> (1+η) c;否则, 一开始承租人就购买设备。函数V1 (n) 和V2 (n) 随使用期数n的变化态势如图1所示。
虽然合同约定V1 (1) <V2 (1) , 但由于V1 (n) 无上界, 而V2 (n) 以p为上界, 因此二者的图像必在某一点n*处相交 (如图1所示) , 即n*是关于n方程
结论1 当n<n*时,
结论2 当n>n*时,
不失一般性, 我们约定, s≥3是正整数且n*≥2。于是由
3 离线问题的最优解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是指数函数的占线租赁问题, 其所对应的离线问题是租赁时间n是已知的。由上一节末的分析可知最优离线决策必然是根据n与n*的大小关系分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作出的: (1) 当n<n*时, 总是租用; (2) 当n≥n*时, 租用t次然后买入, 其中0≤t≤n-1。
(1) 当n<n*时, 投资者在使用设备的n期内都采用租用设备最为划算, 每一期花费的租金是c,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者花费的租用金总额是V1 (n) =cn.
(2) 当n≥n*时, 投资者在使用设备的n期内前t期都采用租用设备而在t+1期再购买设备时, 投资者在前t期花费的租用金总额是ct, 在t+1期付出的购买金是p, 而在第n期结束后完成了生产任务, 投资者共使用购买的设备n-t期, 按照回购合同约定, 租赁公司以价格
下面讨论V3 (n) =U (t) 中当t取何值时可以取得最小值。首先把函数V3 (n) =U (t) 的定义域延拓到t∈[0, n], 对U (t) 关于t求一阶导数, 并令U′ (t) =0解得稳定点
①若t*≥n-1, 则U (0) 是函数U (t) 当t∈[0, n-1]的最小值;
②若t*<n-1, 有
当t*<n-1时, 能够证明U (n-1) >U (0) 。由于当t∈[0, t*]时, 函数U (t) 为单调递增函数, 所以当t∈ (0, t*]时, 有U (t) >U (0) ;而当t∈[t*, n]时, 函数U (t) 为单调递减函数, 所以当t∈[t*, n-1) 时, 有U (t) >U (n-1) 。故, 当t*<n-1且t∈ (0, n-1]时, 有U (t) >U (0) 。
综合①和②两种情况可知, 无论t*≥n-1还是t*<n-1, U (0) 都是函数U (t) 当t∈[0, n-1]的最小值。
U (0) 是函数U (t) 当t∈[0, n-1]的最小值表明:当n≥n*时, 投资者决不会租用设备一段时间后再购买设备, 而是一开始就购买设备而且所花的最小费用为
综合 (1) 和 (2) 两种情况可知, 当使用期数n已知时, 最优离线策略是:当n<n*时, 投资者在使用设备的n期内都采用租用设备而且花费的租用金总额是V1 (n) =cn;当n≥n*时, 投资者从第一期开始就购买该设备并使用到n期结束, 再把该设备按回购合同事前约定的回购价格卖回给租赁公司。这样, 投资者花费的资金总额是
通过上面的分析, 如果用COPT (n) 表示最优离线策略的花费, 可得到定理1。
定理1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离线租赁问题, 其最优离线费用为
其中,
4 占线策略及其竞争比分析
占线策略S*: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占线租赁问题, 占线人在前n*-1期的每一期都租用设备, 到了第n*期买下设备。
定理2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占线租赁问题, 占线策略S*的竞争比是
证明 由于当使用设备的时间n<n*时, 最优离线策略与占线策略S*都是从第一期开始每期都租用设备直到第n期结束, 因此二者的费用都等于cn.这样一来, 问题的最坏情况发生于n≥n*的输入时间序列。
而当使用设备的时间n≥n*时, 最优离线策略从第一期开始就以价格p购买设备使用到第n期结束后并把设备按照合同约定以价格
因此, 占线策略S*的竞争比是函数R (n) 的最大值, 其中n≥n*.
对R (n) 关于n求一阶导数, 可以证明R′ (n) >0, 故R (n) 在[n*, ∞) 是严格单调增函数。由于
定理3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占线租赁问题, 占线策略S*的竞争比是最优的。
证明 用类似于文献[17]的方法证明这一定理, 即运用反证法。假设策略S*的竞争比R不是最优的, 那么必存在一个不同于策略S*的策略具有比R更小的竞争比。设S**是任意一个不同于策略S*的策略, 则策略S**不是在租用n*-1期后在n*购买设备, 于是策略要么一直租用设备;要么一开始就购买设备;要么租用t-1期后在t期购买设备但u≠n*.
(1) 若对于任意使用时间n, 策略S**每一期总是采取租用设备。
令n=2s, 由于2s>n*, 则策略S′所花费用为cn, 最优离线策略所花费用为
(2) 若对于任意使用时间n, 策略S**总是一开始就购买设备。
令n=1, 由于1<n*, 则策略S**所花费用为
对于购买价格远远大于租用价格的情形,
(3) 若对于任意使用时间n, 策略S′租用设备t-1期后在第t期购买设备但t≠n*.
①当2≤t≤n*-1时
令n=t, 由于t<n*, 则策略S**所花费用为
对R′S** (t) 关于t求一阶导数, 能够得到
②当t>n*时
对于n远远大于t的使用时间, 则策略S**所花费用为
令n→∞, 则有
即存在充分大的使用时间n, 使得RS** (n) >R.
综合以上 (1) 、 (2) 、 (3) 三种情况可知, 任意一个不同于S*的占线策略S**具有比策略S*的竞争比R更大的竞争比, 这与必存在一个不同于策略S*的策略具有比R更小的竞争比矛盾, 因此占线策略S*的竞争比是最优的。定理3证毕。
推论1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占线租赁问题, 占线策略S*是最优占线策略, 它的竞争比小于Karp模型的最优占线策略的竞争比, 即
由定理3和推论1可以看出:我们构建的非线性指数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决策模型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实现意义, 因为不但给出了该问题的占线租赁策略, 而且运用竞争分析方法从理论上完美的证明了该策略的最优性。并与经典的占线租赁模型比较发现, 其竞争比小于Karp“雪橇租赁”模型中最优策略的竞争比。同时, 本文具有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模型是对已有经典“租雪橇”模型研究中仅考虑新货市场的一个有效扩展, 即考虑了允许二手旧货市场的存在, 由以往假定设备寿命无限长向实现租赁市场中设备寿命有限长更接近了一步, 是对现有占线租赁模型库的一个有益补充。
5 数值分析
根据前面的在线算法对存在二手旧货市场的租赁问题进行模型构建及理论分析, 本节将对模型中参数分别取不同数值进行算例分析, 进一步说明租赁市场中折旧因子的引入对于投资者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对于本文讨论的非线性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 主要决策参数为:购买价格p, 租赁费用c, 折旧因子η.根据租赁问题的实际情况, 表1给出模型参数的若干可能取值, 假设每期租赁费用c为1, 购买价格p分别为20、30和40, 折旧因子η分别为0.08、0.16和0.24, 并计算得到本文模型的最优竞争策略和对应的最优竞争比 (表1最后两列) , 其中第三、四列为Karp雪橇租赁模型[1]对应的最优竞争策略与该策略下的最优竞争比。
从表1可以看出:当购买价格p不变时, 随着折旧因子η的增大, 最优在线策略的竞争比持续增大, 最佳决策日期也随着推迟。当折旧因子η不变时, 随着价格p的增大, 最佳决策日期相应推迟, 且最优竞争比持续增大。但无论折旧因子η取何值, 对于给定的一定价格p, 本文非线性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的竞争比都小于Karp模型的最优占线策略的竞争比, 且最佳决策日期也比Karp模型对应的决策日期有所提前。进一步发现, 在相同价格下, 随着折旧因子η的不断增大, 本文模型的最优竞争比和最优决策日都逐渐趋近于Karp模型的最优竞争比和决策日。在租赁市场中引入折旧因子对于投资者的设备租赁决策有着显著的影响, 这与推论1的结论分析恰好吻合。
6 小结
本文在Karp[1]及El-Yaniv等学者[2]模型基础上, 从仅考虑新货市场引入设备旧货市场, 探讨分析了回购合同中价格函数为非线性函数的两种典型函数, 即指数函数和对数函数。首先对这两类非线性回购合同进行数学刻画并讨论了其相关的一些性质, 其次对存在旧货市场的离线租赁进行最优分析, 进而提出该问题的占线租赁策略, 运用竞争分析方法从理论上完美的证明了其最优性, 最后结合数值分析, 发现存在折旧因子因素时, 最优决策日期相应提前, 并且改善了最优竞争比。与经典的占线租赁模型比较发现, 本文理论结果的应用价值主要在于:一是突破了已有占线租赁研究仅考虑新货市场, 二是设备价格回购的价格函数更一般化。分析技巧难度上也远远复杂于已有占线租赁模型研究, 如Karp及El-Yaniv等学者模型由于未考虑设备回购函数, 在分析模型的最优性时简单易行。本文回购函数的引入使得旧货市场的存在, 在模型讨论过程中无论是分析离线解还是占线策略最优性时, 均要对多个变量分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并借助相关函数及不等式的性质进行讨论, 使分析问题的处理技巧和难度大大增加。幸运的是, 对于这类非线性约束函数能得到完美的理论分析, 事实上, 关于设备的寿命分布有许多类型, 如常见讨论的线性指数危险率分布及威布尔分布等等, 不同寿命分布会影响到设备的不同类型回购价格。若用这些分布刻画回购价格函数时, 由于分布的复杂, 在占线租赁模型中无法进行完美的数学推理分析, 进而不能获得模型的解析解, 只能从数值解上加以讨论分析,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探讨。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推荐阅读:
公司用房屋租赁合同06-25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格式07-27
公司房屋租赁协议最新08-12
公司房屋租赁协议书10-10
公司租赁合同样本10-24
房屋租赁正规合同范本08-16
房屋租赁合同商铺07-06
房屋租赁合同深圳07-17
武汉房屋租赁合同07-22
房屋租赁合同版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