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

2024-07-11

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精选8篇)

1.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 篇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

摘录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

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摘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摘录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摘录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文件解读要点

一、明确营改增的立法目的: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二、明确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试点行业是:4+6+1 四大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海陆空和管道),铁路和航天除外 六个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税务总局部根据租赁业发展的现状,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的创新交易形式做出的新定义和界定,并列为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的交易行为分为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

一个金融保险业:

三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经主管部门门批准的信息技术服务中的金融支付服务。

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支付服务是金融保险业

三、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类公司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可以延续;融资租赁公司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仍按2003年财税字16号文的规定办理。差额即为销售额。

四、即征即退及计征方法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动产,承租人分别从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票。如果两个附加按17%不税率征收,税负加重部分不能即增即退,增值税部分即增即退计入收入缴纳所得税,融资租赁公司的的实际税负能与原来持平就不错了。

五、对传统租赁服务是重大利好| 文件所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税务部门对三类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做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分类新定义及计征办法。此次营改增对动产租赁服务公司是重大利好,融资租赁公司应转抓住这一机遇为传统的设备租赁公司实现规模采购,连锁化经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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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沪财税[2013]5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10-18 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结合贯彻落实全国范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推进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新老衔接、优化程序、完善机制、逐步淡出”的原则,2013年本市将在基本保留原财政扶持政策框架并对实施操作规定作适当优化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并视国家关于全国范围推进“营改增”试点的总体进程安排情况,适时调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就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在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本市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属于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的适用范围,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2013财政扶持资金申报。

二、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额的计算方法

(一)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按原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1+教育费附加率+河道维护费征收比例+城建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

(二)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年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应根据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税负增减情况,合并计算整体税负增加额。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分担机制

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和市级税收委托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税收属地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现行体制分别承担。

四、本市财税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税务局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县税收属地征管企业和市级税收委托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市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受理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分别对各自受理的试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

(二)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按月跟踪监测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加强对各区县税务局和市直属税务分局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涉税问题,相关事项纳入日常税收监控工作。

(三)各区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本区县税务分局受理的初审资料进行终审,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终审结果和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拨款申请,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及时拨付市、区县两级承担的财政扶持资金。

(四)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受理的初审资料进行终审,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及时拨付财政扶持资金,根据区县财政局报送的终审报告和拨款申请,向区县财政局核拨市级财政承担的财政扶持资金。

五、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的操作流程

自2013年起,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年据实审核拨付,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的具体实施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在2014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盖公章的下列申报、申请资料: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1)《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计算表》、附列资料(2)《营业税营业额还原减除项目明细表》;

4.还原减除项目申报说明并附减除凭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及附表复印件;

8.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维护费等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9.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

10.财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报送的上述纸质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并按以上顺序号装订成册,其中资料1、2、3需同步报送电子文档。

试点企业除报送上述2013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外,应当同时向财税部门递交“营改增”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作出郑重承诺。财税部门核实企业书面承诺的内容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将按现行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

1.各区县税务部门(或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收到试点企业报送的上述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后,对试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并在资料申报时限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关于2013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初审结果的汇总说明》、《2013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的初审说明》、《2013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汇总统计表》以及试点企业填报的申报资料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将有关审核汇总资料报送至市财政局)。

2.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同级税务部门送交的相关申报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终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市财政局上报终审报告和财政扶持资金拨款申请。同时,附报《2013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分户)汇总表》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

本市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2013的税负增加额给予全额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市财政局收到各区县财政局上报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终审报告和拨款申请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及时将市级财政承担资金核拨至区县财政局;收到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报送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并经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及时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手续。

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后,应及时办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手续,并对区县承担部分列区县相关支出。

六、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工作要求

继续实施可以有效平衡试点企业税负的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国家税制改革试点顺利平稳有序推进的一项重要财政保障举措。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安排专门职能部门有序组织实施,确保本市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一)加强宣传服务,强化辅导培训。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为试点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解读服务,要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切实帮助试点企业理解掌握“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内容、办理申报的相关程序和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专题培训,帮助试点企业妥善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管理。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要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安排实施申报审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采用财税部门联合会审的方式,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加强监督检查,防范管理风险。各区县财税部门应加强对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责任,必要时可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营改增”试点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四)认真做好总结,按时报送报告。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完成2013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和总结报告工作。审核拨付工作结束以后,要认真做好审核拨付情况的分析评估工作,审核拨付工作的总结报告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1)《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计算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2)《营业税营业额还原减除项目明细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8日

2.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 篇二

(一) “营改增”政策的施行

1994年, 我国施行了分税制, 之后在税制上有两种, 就是营业税和增值税, 这两个种类的税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营业税从某种程度上讲, 它对交通运输业、建设建筑业、第三产业等税收有所加重, 不利于这些行业的发展。而增值税就没有上述的那些问题, 他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虽然征税环节很多, 但也具有众多可以抵扣的环节, 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因此, 增值税明显较为优越, 而两种税制并存的情况和我国以及国际上的普遍情况不相符合, 应该进行改革。

单一的增值税会对制造业的税负有所裨益, 也会将相关资金投入到第三产业的相关产业中;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展, 会让企业把生产性服务业务发包给一些其他的企业, 让各个分工企业越来越专业化;单一增值税激发了企业活力, 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还可以从产业结构上改善企业的内部业务结构, 提升了企业的竞争能力, 让国民经济能够得到长足健康的发展。

2016年“营改增”试点, 最后四大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营业税纳入增值税范畴, 至此, 中国营业税彻底将退出历史舞台。

(二) 对混凝土上下游行业纳税的影响

1. 上游企业:砂、石、水泥企业

砂、石: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538号) 第三条关于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砂石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同时《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第二条第 (三) 项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规定:财税[2009]9号) 第二条第 (三) 项的“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税率, 销售砂石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水泥: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3%;

砂、石、水泥企业已是缴纳增值税, 本次“营改增”并不涉及这些企业, 因此对砂、石、水泥企业无根本影响。

2. 下游企业:建筑、房地产企业

在“营改增”后, 建筑业税率一般纳税人定为11%, 小规模纳税人定为3%。依照11%的增值税率征税, 由于本次“营改增”出台时间短, 上游企业需要有一段适应过程, 预计短期内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不稳定, 负担相比营业税将会加重。但是从长远来看, 建筑企业必然会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核算、优化采购管理, 倒逼建筑业市场规范, 经过一段时间调整后, 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将趋于平稳, 略低于营业税税负将会是常态。

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均为11%,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企业业务有其特殊性与复杂性, 维持企业正常运转, 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融资能力与充足现金流, 在现实业务中,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售制, 先收款, 后建房, 营业税在收款即确认预售收入, 当期就要缴纳, 占用流动资金,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5%, 房地产企业缴纳营业税是不可忽视的现金流出, 而改征增值税后, 一般房地产项目建设, 选择一般纳税人, 开始建设时材料等先购入, 建设一定程度后, 再预售, 多数时间, 进项税额大于销售税额, 因而开发之初较长时间内无税可缴, 无需占用企业流动资金, 扩大企业现金流。但从房地产行业现态总体看,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 选择一般纳税人, 对现行房地产企业总体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普遍影响可能是“不减反增”。

三、对混凝土行业的影响

(一) “营改增”前混凝土行业纳税的情况

混凝土企业销售混凝土, 一直采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 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规定, 生产商品混凝土 (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6%, 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 36个月内不得更改。而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规定, “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 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这几项规定可以了解, 混凝土销售和装卸搬运服务可根据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即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或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 “营改增”后对混凝土行业纳税的影响

本次“营改增”改革, 主要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四大行业, 对混凝土行业本身纳税政策并没有改变, “营改增”并不涉及混凝土行业, 但因建筑业、房地产业的改变, 和混凝土行业息息相关, 由此会对混凝土行业有相当的影响。

现在混凝土企业可选择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为3%和17%, 如若混凝土企业想争取更多的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7%纳税方式, 而混凝土企业的主要供应商砂石供应商基本上由个人、小规模纳税人组成, 其提供发票不是税务代开就是按小规模纳税, 其开票税率只有3%, 即使其他的材料、费用尽可能的取得17%的专票, 并且做好纳税筹划, 运输、装卸搬运服务分离, 按照现行的成本混凝土行业几乎无利计算, 测算税负至少7%, 其价格的上升, 产生利润, 则税负更高。显而易见, 选择17%的一般计税方式的税负远高于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的纳税方式, 因此, 混凝土企业当然都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税方式。

四、“营改增”后混凝土及相关行业纳税的综合思考

混凝土企业对于此次的“营改增”改革, 认为不涉及混凝土行业, 不需理睬, 冷眼旁观。若是这样认为事不关已, 一切照旧, 就是固步自封了, 混凝土企业要想做大做强, 就要高瞻远瞩, 做好成为一般纳税人17%纳税的准备, 才能适应建筑企业或是房地产公司的纳税改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虽同为增值税计算方式, 两者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混凝土企业一直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不需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对于内部管理和成本费用发票的管理也就没有那么多要求, 为了适应税务改革, 加强企业的竞争力, 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1.优化内部管理, 加强在采购销售决策时与具体执行人员联动沟通, 加强采购销售部门人员对增值税税法学习, 特别要求从签订合同开始, 关注采购合同开票的税率, 同等条件下, 尽量选择高税率的供货商;2.考虑经营成本, 要求财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学习, 立足于企业从价值创造角度思考, 着力增强会计核算的效益与水平, 需加大财务人员培训学习力度, 加强对增值税税法等专业知识的进一步培训, 在健全完备的会计核算制度下,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先进的会计核算能力与技巧, 能够做到实时精准地核算销项、进项等税额;3.加强纳税策划:混凝土企业应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各项购进物资、费用以及销售价格的基础上, 选准筹划切入点, 制定正确的策划步骤, 准确核算企业税负, 为企业正确选择纳税方式作出完善的参考依据。

同时, 关注市场变化, 比如:在现实实务中, 随着市场的疲软, 不管是建筑企业或是房地产公司都频现无法及时按合同支付货款, 对材料商延期支付货款, 材料商为了保证自己的资金流, 或以作为货款催收的一种保证手段, 也不会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混凝土企业考虑这些因素对企业资金流的影响, 实务中企业应做好防止客户的拖欠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时应对措施, 重新评估款项回收情况, 如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回款则应及时签定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 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条款等经营管理准备。

虽然从目前来看, 混凝土企业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纳税对企业是最有利的, 但从长远发发展看, 企业都会往一般纳税人转变, 关键在于何时转变, 最符合企业发展利益, 需要公司尽早做好规划, 自身条件完善, 当市场条件具备时, 企业首先转变为一般纳税人, 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客户, 争取更多的利润, 最后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陈晓光.增值税有效税率差异与效率损失——兼议对“营改增”的启示[J].中国社会科学, 2013 (08) .

[2]田志伟, 胡怡建.“营改增”对财政经济的动态影响:基于CGE模型的分析[J].财经研究, 2014 (02) .

[3]高萍, 徐娜.“营改增”对电信行业的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4 (07) .

[4]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广东商学院学报, 2013 (01) .

3.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 篇三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改革;建筑;房地产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背景

我国自2008年11月9日正式提出“营改增”,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要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政策。我国自实施“营改增”试点政策以来,虽然始终并未真正展开,但是“营改增”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016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对外下发了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提出要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3月24日,两部委正式对外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政策》”)。外界一直期盼和议论的“营改增”政策和实施细则悉数亮相。随着这些政策和细则的出台,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生活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各行业全部由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转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二、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政策解析

“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如下:“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并着重提出,该类单位和个人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行为不同或者营业范围不同,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新政策》规定,我国建筑服务业与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简易方法下适用3%税率。此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11%的税率实际是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名义税负”,换算成实际税负则为:11%/(1+11%)=9.91%,或者:3%/(1+3%)=2.91%。相较于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之前3%的营业税率,单从税率来看,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税率有所上浮,且上浮幅度较大。但是,在增值税制下,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可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不能简单从税率高低的层面来看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利弊。

三、“过渡期”内建筑业与房地产业该“何去何从”

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不仅资金占用额较大,而且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常常跨越数月,甚至数年。而“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实施时间的分水岭是201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充分考虑到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这一特点,针对在该日期之前便已发生的工程项目专门设立了“过渡政策”。

1.建筑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倘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则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其中,建筑工程的老项目是指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采用“简易方法”计税时,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工程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

2.房地产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还提到,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按5%的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中,房地产老项目是指施工许可证或建造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企业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价格或评估价格之后的余额,按照5%的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倘若所销售的不动产是房地产自建取得,则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纳税销售额。倘若房地产企业对外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也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此外,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之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需上交的受让土地价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纳税销售额。

四、“过渡期”内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对“简易征收法”的应用

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笔者依据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分别而议。

1.一般纳税人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提供建筑服务时选择以“清包工”方式,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清包工”方式是指建筑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和辅助材料全部由委托方或其他方提供,施工方不进行采购,施工方只收取管理费、人工费等费用的建筑服务方式。

(2)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提供的服务是为“甲供工程”所提供,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甲供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均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

(3)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提供的服务是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施工许可证上所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

(4)特殊说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与房地产企业,满足上述任意一种,则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此外,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于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计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第一年可抵扣60%进项税额;第二年可抵扣40%进项税额。但是,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因工程需要,在施工现场临时修建的建筑物等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不适用上述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在销售非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户销售购买所得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时,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资产购置原价或评估价格后的余额,按照5%的简易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五、“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应对策略

1.顺应政策要求,积极研究新政策,培养税务“专才”

目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已全部落地,改革已是必然。在此背景下,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应顺应政策要求,仔细研究新政策,培养税务“专才”。总之,在5月1日之前力争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同时,企业应积极根据新政策开展专门的会议培训或稅务知识讲座,对企业财务、审计、采购、销售等人员培训增值税知识,尤其要重点培训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争取在改革中做好顺利衔接。

2.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工作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我国建筑和房地产企业选购材料、设备时,更倾向于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因为其价格更优。而“营改增”之后,为了更好的利用进行税额抵扣,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势必会首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在建设项目固定的情况下,建筑与房地产企业究竟需缴纳多少增值税,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获得多少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能获得的专用发票数目越多,企业所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越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因此,我国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应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尤其要注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与保管。此外,“营改增”处于实施初期,很多具体细则可能还会进一步完善。同时,在实施中也会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对此,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唯有不断加强自身管理,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打好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刘鸣.试析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5(10)

[2]王禹.“营改增”实施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影响探析[J].中国市场.2015(13).

[3]刘珊珊.营改增税务改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5(02).

[4]陈素芳.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财务影响的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02).

4.营改增政策解析 篇四

授课提纲

模块一:营改增原因分析与改革进程

模块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率、征收率

模块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模块四:一般纳税人纳税操作

模块五: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操作

模块六:过渡政策

模块一:营改增原因分析与改革进程

(一)营改增原因分析

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避免重复征税是以抵扣链条完整为前提的如果抵扣链条不完整,会出现什么结果?

(二)改革进程

模块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征收率

问题:营改增范围

是否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税率或营业税税率

1.汽车租金

2.房屋租金

3.转让专利权

4.航空公司出租飞机,不配备操作人员

5.航空公司出租飞机,配备操作人员

6.代理报关服务

7.广告服务

8.软件开发

9.工程设计

10.工程建筑

(一)营改增范围、税率、征收率 征税范围 税率 征收率

交通运输业 11% 3%

部分现代服务业 有形动产租赁 17%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1”:交通运输业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但包含轨道交通运输

经营快递业务、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暂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快递业务是否营改增?

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实际执行中

有快递经营许可证:邮电通信业,不改增值税

无快递经营许可证:运输业或货代业征税,改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

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6”:部分现代服务业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包括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含广告代理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

注意: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财税[2012]86号: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非“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问题解析:营改增范围(1)

是否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税率或营业税税率

1.汽车租金 T(有形动产租赁)17%

2.房屋租金 F(不动产租赁,缴纳营业税)5% 3.转让专利权 T(研发和技服)6%

4.航空公司出租飞机,不配备操作人员 T(干租,有形动产租赁)17% 5.航空公司出租飞机,配备操作人员 T(湿租,交通运输业)11%

问题解析:营改增范围(2)

是否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税率或营业税税率

6.代理报关服务 T(物流辅助服务)6% 7.广告服务 T(文化创意服务)6% 8.软件开发 T(信息技术服务)6% 9.工程设计 T(文化创意服务)6%

10.工程建筑 F(建筑业,继续征收营业税)3%(营业税税率)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

流转税的判断标准≠所得税的判断标准

营改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所得来源地判定的一般规则

属人原则 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无论劳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境内的所得

属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

境内的含义:属地+属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

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的影响

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业务量是升是降?

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税负是升是降?

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

(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与非营业活动的区别

非营业活动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问题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

多项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

能够分开核算,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五)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1)

零税率≠免税

零税率的具体实现方式

(1)一般计税方法:免抵退

(2)简易计税方法:免税

(五)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2)行业 零税率项目 免税项目

交通运输业 资质完备的国际运输服务 资质不完备的国际运输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信息技术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3)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物流服务

(1)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

有形动产租赁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模块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类型 划分标准

1.生产企业 年销售额50万元

2.商业企业 年销售额80万元

3.应税服务 年销售额500万元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注意:销售额含扣除前、免税、减税数额

(一)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规范化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二)特殊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扣缴税种的规定

是否有境内代理人 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 劳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 扣缴税种

有 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增值税

试点地区 非试点地区 营业税

有 非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营业税

不适用 试点地区 增值税

无 不适用 非试点地区 营业税

国际运输劳务 情形 税务处理

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免税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按规定应扣缴增税 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模块四:一般纳税人纳税操作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三、进项税额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某咨询公司的案例

试点地区某咨询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向A公司提供咨询劳务,双方约定的含增值税价格为10.6万元。2012年11月份该咨询公司完成了咨询服务,但由于A公司资金紧张,未按合同约定付款。2013年6月支付了11万元款项,其中0.4万元为延期付款利息。请问该咨询公司应如何计算销项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案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9日对外提设计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6万元

试点前: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3000

贷:应交税费——营

53000

试点后: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增(销)60000

咨询公司的账务处理?

咨询业务完成时

借:应收账款

1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应收账款

106000

主营业务收入

3773.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6.42

(二)营改增对差额征税的处理

营业税中差额征税的规定——原有规定

营改增的过渡政策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 抵扣进项税额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 差额征税

营改增后对差额征税的处理

第1步:支付给谁 第2步 第3步 第4步 第5步

①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取得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记入“进项税额” 填入附表二 转入主表

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差额计税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记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附表

一、附表三

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的划分

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1.交通运输业的具体规定

营业税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的划分

非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一般情况下的处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差额计税

案例

试点地区A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联运运费111万,将其中的88.8万元(含增值税)支付给试点地区B运输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B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88000

填入附表2的第2行

如果B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258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216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88000

填入:附表2的第2行,金额“价税合计”,税额=金额×7%

附表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节选)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

(2)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铁路运输部门?

非试点地区的运输公司?

国际运费?

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

某运输公司收取联运运费111万,将其中的88.8万元支付给内蒙古地区的运输公司,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

支付款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88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88000

填入附表

1、附表3

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节选)

合计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含税(免税)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9=1+3+5+7 10=2+4+6+8 11=9+10 12 13=11-12 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11%税率

附表3: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节选)

项目及栏次 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扣除金额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期末余额2 3 4=2+3 5(5≤1且5≤4)6=4-5

11%的应税服务

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节选)

合计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含税(免税)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9=1+3+5+7 10=2+4+6+8 11=9+10 12 13=11-12 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11%税率

案例

试点地区A运输公司收取联运运费111万,将其中的88.8万元支付给试点地区B水路运输公司,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差额纳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888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888000

2.试点物流企业的具体规定

试点物流企业

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

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代理业务的具体规定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广告代理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可以差额计税——允许扣除广告发布费

营改增中广告服务的界定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代理业

支付的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等费用

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差额计税

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差额计税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差额计税

案例

试点地区某广告公司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10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公司又与江西省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36万元。该广告于2月10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江西省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为636万。

注:广告公司支付了江西省电视台全额费用,但只收到客户80%的合同款,该广告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析

不含税价=1060÷(1+6%)=1000(万元)

(1)广告发布时

借:银行存款

8480000

应收账款

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

(2)收到符合条件的可以差额纳税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360000

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360000

(2)无船承运业务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3)代理报关业务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包机业务

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5)货运代理

属于代理业。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在征收营业税情形下,各地允许扣除的部分略有不同。

①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的划分

非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差额计税。

案例

试点地区A货代公司收取代理运费106万,将其中的8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给试点地区B运输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

情形 账务处理 填表 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720.72

应交税费——增(进)79279.28

贷:银行存款

800000 填入附表2的第2行

如果试点地区B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744000

应交税费——增(进)56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附表2的第2行 金额:价税合计 税额=金额×7%

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试点地区的铁路运输部门?

非试点地区的运输公司?

国际运费?

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

试点地区A货代公司收取代理运费106万,将其中的8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给内蒙古地区的运输公司,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4716.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5283.02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00000

填入附表

1、附表3

6.特殊规定:国际货代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特殊规定形成的原因——支付给境内单位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财税【2012】86号: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的处理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支付给境外单位的国际运费

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免税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应扣缴增值税=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3%)×征收率3%

7.扣除价款凭证的规定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总结:营改增后对差额征税的处理

第1步:支付给谁 第2步 第3步 第4步 第5步

①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取得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记入“进项税额” 填入附表二 转入主表

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差额计税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记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附表

一、附表三

案例

试点地区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8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运费结算单据;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2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请分析甲运输公司应如何账务处理?

解析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188÷(1+11%)×11%+12÷(1+17%)×17%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95

[50÷(1+11%)×11%]

贷:银行存款

假设案例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运输公司支付试点联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支付联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

贷:银行存款

(三)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某公司2012年12月1日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预收对方一年租金60000元,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甲运输公司2012年12月15日接受乙企业委托运送货物,运费60万。12月25日开始运输,于2013年1月8日到达目的地,期间于12月29日收到运费40万元,2013年1月8日收到运费20万元。12月份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多少?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问题

1.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2.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办公桌椅,该桌椅系2012年10月5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3.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4.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5.某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酿酒设备,该设备系2008年9月8日购入

6.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上述业务如何纳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问题解析

1.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解析: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2.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办公桌椅,该桌椅系2012年10月5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3.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析: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4.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5.试点地区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酿酒设备,该设备系2008年9月8日购入。

解析: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6.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操作时进行介绍

三、进项税额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问题解析: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能否抵扣 抵多少

1.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4.委托试点地区铁路局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5.委托非试点单位运输公司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接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

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价税合计× 7%

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营改增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运输费用金额×7%

问题解析: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 能否抵扣 抵多少

1.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4.委托试点地区铁路局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5.委托非试点单位运输公司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15日接受A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2.4万元。

试点前: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4000

贷:应付账款

424000

试点后: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24000

贷:应付账款

424000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销售额特别规定的,如果在试点区域购买应税服务,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得适用销售额特别处理规定。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纳税申报)

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问题:进项税额的抵扣 情形 能否抵扣 原因

1.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销售

2.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本企业修建大楼

3.某企业购入面粉,将其作为福利分发给本厂职工

4.某企业购入材料,用于进行专利权的研发

5.某药厂购入机器设备,该设备既用于生产应税药品,也用于生产免税药品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问题解析:进项税额的抵扣 情形 能否抵扣 原因

1.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销售

2.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本企业修建大楼

3.某企业购入面粉,将其作为福利分发给本厂职工

4.某企业购入材料,用于进行专利权的研发

5.某药厂购入机器设备,该设备既用于生产应税药品,也用于生产免税药品

6.某企业因为违法经营,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货物

7.某企业人员乘坐飞机出差支付的机票费用

8.某服装生产企业购入的小轿车

9.某运输公司购入的作为运输用车辆的小轿车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3.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由于事后改变用途被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或者由于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出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

应交税费下设三个与增值税有关的明细账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检查调整

1.应交增值税

借方专栏

(1)进项税额;(已经介绍过)

(2)已交税金;

(3)减免税款;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用)

(5)转出未交增值税;

(6)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已经介绍过)

贷方专栏

(7)销项税额;(已经介绍过)

(8)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用)

(9)进项税额转出;(已经介绍过)

(10)转出多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专栏

本月缴纳本月的增值税款

12月15日缴纳12月1~10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1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

贷:银行存款

“减免税款”专栏

反映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

财税[2012]15号文件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34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16000元,月末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8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0

2013年1月份缴纳2012年12月份税款时:本月缴纳上月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

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10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17000元。

月末不进行账务处理。

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10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8000元,已交税金为9000元。月末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7000

2.未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时转入的应缴未缴增值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款),转入多缴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模块五: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操作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1)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技术维护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问题解析: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3.小规模纳税人差额计税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

试点地区A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月,其承接了一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含税金额为10.3万元,其中需要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企业当月完成了该项业务,款项已收到并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收到境外代理机构签收的单据。

解析

应纳增值税=(103000-72100)÷(1+3%)×3%=900(元)

账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

(2)对外支付款项时: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2100

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银行存款

72100

模块六:过渡政策

试点实施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免征增值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7.随军家属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服务提供方——机构所在地 劳务发生地 增值税/营业税

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增值税

试点地区 非试点地区 营业税,但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非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营业税

非试点地区 非试点地区 营业税

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5.国税总局解读营改增 篇五

第一个问题,关于服务出口免税的政策把握。

此次新下发的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办法,对服务出口的界定,除了强调接受方在境外,同时规定了服务出口行为应与境内的货物的不动产无关。相比较此前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规定,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服务出口和外形资产出口在税收管理上相比较货物出口,情况要复杂的多,目前是为了防止假出口。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服务出口要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理解,大家要注意好好把握。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一家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提供服务必然要借助一些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但不能认定该服务出口是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有关。下面我再给大家举个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有关的例子。一家评估机构受境外单位委托,对境内一处不动产做资产评估,尽管合同是与境外单位签订,收入也从境外取得,也不能认定其为服务出口。这项规定的核心是要把握境内单位所提供的出口服务,其标的物不是针对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

跨境服务及无形资产的界定比较复杂,这类问题在新下发的文件中还有一些,请大家仔细领会和把握。

第二个问题,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有的地区提出这一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了以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二是原营业税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而这次营改增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明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

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下面的问题就是既然要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很明显,就是其取得的股权价值。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以前对货物投资入股是视同销售征税的。这次为什么不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做同样的安排,以便于比照掌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问题就没有单独明确。

第三个问题,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第一,这一问题包含了不动产抵扣的问题。大家知道,此次营改增不动产抵扣的政策是分2年抵扣。但不能简单的以实物形态来判定是否按照不动产抵扣的规定分2年抵扣。比如企业购进厂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厂房,同属不动产,一个是分2年抵扣,一个就是一次性抵扣。原因很简单,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是企业的生产要素,后期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处理的原则不同。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因此在政策安排上做出了一次性抵扣的规定。

第二,这一问题还包括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各地上报了许多具体事例来反映这一问题。比如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喝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再比如,定制服装时,有设计费,也有制作费,还有衣料费,该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照兼营?

6.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篇六

(二)作者:杨蓉 日期:2016-05-10 10:22:22

1、物业公司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代收的维修基金在地税时是虽然开票但交营业税时可以差额扣除,营改增后,怎么开具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交的水电费,暂不征收增值税:(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客户;(2)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结算。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车辆停放服务营改增后适用税率是11%,税负可能增加。

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老停车场收的停车费收入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交税。

3、实行差额征税的营改增纳税人怎样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营改增后,部分行业适用差额征税的增值税政策,这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时,应该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免税的政策。

4、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还能用吗?

答: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总局规定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厦门市国地税已联合通知延用至2016年8月31日。

6、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

7、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相关答复意见,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8、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能否补开发票?开什么发票?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包括哪些?

答: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包括:

一、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

二、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因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开票,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也可以叫做预收款)。

10、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12、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1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收到的预收账款是要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在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

14、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7.关于“营改增”相关问题的讨论 篇七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及影响

(一) “营改增”的必要性

营业税改增值税, 是我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一次战略调整, 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发展意义。自“分税制”改革以来, 鉴于实际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体现的初步布局, 主要以流转税为主, 即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 这在一定时期内, 增强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强化了国家财政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产业结构也在逐渐调整, 第三产业异军突起, 成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 然而在营业税调节下, 形成了阻碍分工合作的消极作用, 营业税延缓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进程, 这实际上是延缓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 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 税制也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改革, 为“营改增”的提出创造了条件。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 国际市场持续低迷, 也给国内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巨大的挑战, 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已是必然趋势, 通过税改来扶持第三产业发展已是众望所归, 简单来讲, “营改增”主要有三大好处:其一, 有利于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 促进企业分工协作和市场细化;其二, 有利于延伸第二、第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实现二、三产业的联合同步发展;其三, 有利于完善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 创造良好的出口税收环境。

(二) “营改增”的短痛与远利

从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 “营改增”确实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纳税人可以在组织内部实施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规划, 如借助税前抵扣制度能够实现纵向产业分工, 这不仅可以使税负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 还能够抢占先进科技和市场的制高点。当然, 在“营改增”条件下要想实现税负的大幅度降低, 需要同时满足低税率和进项抵扣两个条件, “营改增”会对纳税人税负产生三种影响:其一, 小规模纳税人的整体税负降幅最大, 从5%营业税的缴纳过渡到3%增值税征收率的缴纳, 纳税人可以在名义税率下获得2%的税改“红利”, 这一点在小规模服务业体现得最为明显, 换言之, 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将受益于“营改增”;其二, 中等规模纳税人可能会出现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的情况, 从5%营业税的缴纳过渡到6%增值税征收率的缴纳, 如果能够获得充分的进项抵扣, 就能够有效降低税改带来的影响, 从而实现税负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的目标;其三, 交通运输业等一般纳税人的整体税负会出现很大增幅, 11%增值税征收率的缴纳, 即便是获得充足的进项抵扣, 也不足以抑制税负大幅度增长带来的风险。由此可见, 不同企业在“营改增”后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而这种影响又集中体现在短痛与远利上, 由于增值税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短期内纳税人可能会出现各种不适应的情况, 需要一段时间的调整, 但是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 “营改增”蕴藏着巨大的潜在“红利”, 即消除重复课税、整合行业资源和入围增值税抵扣链条, 由此可见, “营改增”冲击下的企业只有忍住短痛, 才能获取长远效益, 获得持续发展[1]。

二、“营改增”的虹吸和波及效应以及经验数据分析

(一) “营改增”的虹吸和波及效应

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是最早实行“营改增”的两个领域, 最早的试点是上海,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 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也正式拉开序幕, 据统计数据显示, 2011年上海吸引跨国企业总部共48家, 2012年计划新增目标为50家, 而在一、二月就已达到12家, 这已充分表明, 自“营改增”试点以来, 国外企业大量涌入上海, 寻找新的增长点, 进而形成了“虹吸效应”。从经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 “营改增”有助于促进国内产业的结构调整, 其之所以会产生巨大的吸引力, 就在于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 这种“虹吸效应”将会更加明显。此外, “营改增”的重大意义还在于它的波及效应, 税改是一个动态变化, 因此在税改过程中, 近年来, 地方政府也不再仅是关注静态财政税收收入的变化, 而且也都在积极争取成为“营改增”的试点, 这其实是一种应急反应, 在短期内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多个像上海一样的税收洼地, 进而影响到全国市场资源的配置。

(二) “营改增”试点的经验数据分析

从整体发展状况来看, “营改增”效果良好, 国家财政部发布数据显示, 2013年“营改增”的减税规模达到了1400亿元。目前, 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范围已经扩展到全国, 在各地方推广试行, 2014年6月, 国务院又作出重要决定, 增加电信业为新的“营改增”试点范围。作为最早的“营改增”试点, 上海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从总体上来看, 运行良好, 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 充分享受到了“营改增”带来的“红利”, 税负下降幅度明显, 此外也促进的企业的科技创新, 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 “营改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实践证明, “营改增”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改革试点初期存在的个别企业税负负担增加的问题, 上海市采取了过渡性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并设立了专项资金, 增加了对税收负担过重企业的扶持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 据保守估计, “营改增”对G D P的增长起到了0.5%的拉动作用, 其中, 生产性服务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分别占0.2%和0.3%。由此可见, 在政策导向的影响下, “营改增”的主要受益者是现代服务业, 这对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2]。

三、“营改增”试点继续推行面临的困境

(一) “营改增”试点的运行态势分析

“营改增”试点的运行态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 企业税负从总体上在降低, 各行业反映良好, “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营改增”试点运行比较平稳, 甚至要好于预期, 从2013年的数据来看, 有95%的试点企业实现了税负无变化或减负, 其余5%的企业虽然税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 但在总体趋势上也在逐步下降;其二, 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不仅起到了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效应, 也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从制度层面上来看, 这也为解决服务业税收瓶颈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其三, 扩围、增速已成为“营改增”试点今后发展的主要趋势, “营改增”主要分为三步进行, 先是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试点, 然后再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 最后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营改增”, 目前“营改增”试点已经步入第二阶段。

(二) “营改增”试点继续推进的难点分析

“营改增”试点在推行中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影响“营改增”试点继续推行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体制层面和技术层面上, 从体制层面角度来看, 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 “营改增”试点后, 税收收入的损失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这会同时造成二者财政收入的下降, 对于具体财政收入比例划分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继续推行可能加剧地方财政的不均衡;另一方面, 税收征管和税务机构的设置, “营改增”税务部门的业务量也会减少, 而同样保持现有的机构设置, 将会增加机构运行成本, 而裁撤机构或人员, 在短期内又可能会影响到税收的征管效率。从技术层面角度来看, 主要表现以下三点:第一,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确定, 由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的是全额纳税的方法, 只有一般纳税人体现了增值税的本意, 随着“营改增”试点继续推行, 范围的不断扩大, 势必要考虑到地区间、行业间的公平问题;第二, 税率的确定, 现阶段多档税率的实行与“营改增”试点采用的单一税率存在冲突, 难以发挥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作用, 再有就是具体税率水平存在的选择问题;第三, 进项税额抵扣, 现阶段“营改增”试点出现的进项税额抵扣项目少, 税负反而增加的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一问题也是目前阻碍“营改增”试点继续推行的一大难点。

(三) “营改增”有待完成的任务分析

就目前“营改增”试点推进现状来看, 仍然面临四项未完成的任务, 有待后续改革方案的及时推进:首先是对经营性租赁企业实行的减税政策并不彻底, 目前享有简单计税方法的经营性租赁企业资产仅限于存量资产,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而放弃成为一般纳税人, 就不能在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 这使得特殊扶持政策并未起到扶持的作用;其次是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行的减税政策覆盖得并不全面, 从当前制度建设角度来看, 还难以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再次是对交通运输业的部分企业承诺的税负不增还没有兑现, 目前交通运输业部分企业的税负出现了不降反增的现象, 不利于“营改增”试点的平稳有序推进;最后是“营改增”扩围思路的转变, 扩围、增速是“营改增”试点今后发展的主要趋势, 但是现行的试点改革方案存在的不足已经暴露, 因此, 创新试点改革方案也已势在必行[3]。

四、结论

总而言之, “营改增”试点的继续推进, 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现阶段, 探讨“营改增”相关问题, 对新一轮税制全面改革的启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时[J].财经问题研究, 2013, 14 (5) :79-84.

[2]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J].税务研究, 2013, 15 (7) :3-10.

8.“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研究 篇八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积极意义;企业;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出台的背景

中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主要的两大流转税,也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布的2011 年税收数据 ,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7%,营业税实现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 15.2%。两税合计超过税收总收入的四成。但现行流转税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制度却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1、抵扣链条断裂,重复征税问题严重由于两税种的征收范围对立,导致企业税款抵扣链条断裂,比如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和材料时不能抵扣其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而工商企业在购进营业税应税劳务时又无法取得准予抵扣的增值税票,还有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时,双方都要按各自的营业额来计征营业税,而双方所产生的税收成本却无法抵扣。这些都会导致重复征税的问题。 随着现代服务业的不断发展、行业分工的细化,重复征税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服务业的发展的瓶颈。而这次营改增的主要 目的就是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第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服务业出口。2、专业化发展障碍。企业为了降低税负,不得以将服务生产内部化。很多传统的生产企业都设立自己的物流公司,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服务业的专化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服务性产品由于享受不到 出口减免税政策,导致服务性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的积极意义

“营改增”试点改革实施至今,我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以及完善税制的关键时刻,“营改增”改革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均衡发展。从税收负担看,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同时由于两者对税制要素的具体规定不同,造成行业间税负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税负差别违背了税制的公平性原则。实行“营改增”改革,有助于实现各行业间的税负均衡。

(二)有助于深化产业分工。从税收制度本身看,营业税是按照交易额征税,增值税实行“抵扣法”制度,两者制度差异大。营业税由于无法抵扣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且还实际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等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利于专业化分工的推行。经济中专业化活动越多,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频率就越高,由此将影响服务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等行为,这种问题对于外购货物和固定资产占比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如物流业和交通运输业尤为明显。实行“营改增”,由于克服了重复征税问题,优化了增值税制度,有助于改变过去多数企业将原来应该独立经营的服务业企业被迫并入制造业企业中的现象。

(三)有助于优化增值税制度,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交通运输业,与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密切相关,相互之间属于上下游产业,在未进行“营改增”的情况下,这些行业实行不同的货物劳务税制度。实行营业税的行业,无法纳入到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当中,增值税纳税人无法进行购入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着抵扣链条被人为中断和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将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纳入到“营改增”改革,有助于解决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

三、“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从“营改增”试点内容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非常明显,小规模纳税人占试点企业比重较高,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万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3%,税负下降超过40%,其中,交通运输业、物流企业等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下降近3%,其他行业税负下降幅度接近42%,原来按3%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避免了营业税的附加费如城建费和教育附加费等,且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税依据低于营业税。因此,中小服务企业被认为是“营改增”改革试点最受益群体。

(二)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对于试点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大多数企业的税负是下降的,但也有少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其影响原因有:第一,营业税和改革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差距越大,税负上升;第二,“营改增”后,如果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越少,税负就会上升;第三,改革后不能得到政府的补偿,税负会增加;第四,原来享受的差额征税等优惠措施如不能延续,税负会上升。因此 “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影响有积极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据上海市2012年统计,超过60%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是下降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现代服务业。

四、试点企业合理策划降低税负几点建议:

尽管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步深入推进,改革的积极意义将不断凸显,但在实践过程中,“营改增”和增值税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需要在未来的改革中加以解决和完善。

(一)获得政策补贴。营改增扩围后,各试点已经下发关于过渡性补贴政策,例如上海,可以出具税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说明企业扩围后,税负的确增加,就可以享受补贴。

(二)给自己一个经营策划方案。相对于营改增的企业,会计体制将会有翻天覆地的变化,财务部门人员应该做好准备,合理调整企业的整体预算和经营规划,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税负、增资金流量。通过各种手段,为自己合理的降低税负。

(三)提高企业自身财务人员技能和管理系统。营改增虽然只是税种变化,但它牵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改变,涉及科目增多,核算要求也提高,对于企业的全面经营状况缺乏了解,在税改新政下非常容易导致会计核算系统不健全,容易导致偷漏税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 贾康,为什么要“ 营改增”.上海国资,2013年 Ol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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