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模拟

2024-08-06

听证会模拟(精选10篇)

1.听证会模拟 篇一

模拟听证会方案

编号

主备教师授课教师

教研组长签字2012、3、7

目的:公民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决策过程,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因此,特举办模拟听证会,帮助学生理解我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多种方式,明确我国的民主是广泛的、真实的,以提高学生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

主题:我国是否应该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制

高中学校应不应该实行学生滚动制

我校是否应该分重点班和普通班

课时:二课时

本次听证会,按以下法定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高中)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二、**介绍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评审机构介绍对申请方案中的评审情况。

四、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方案进行论证。

五、申请人陈述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七、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发言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2.听证会模拟 篇二

畜牧执法听证会是指畜牧行政处罚 (复议) 单位的执法 (调查) 人员在对案件进行作出处罚 (复议) 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执法和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通常只有在管理相对人 (申请人) 一方要求执法 (上一级) 单位或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举行听证会时, 畜牧执法听证会举行单位才会视情况举行听证会。听证会起源于英美, 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 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 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 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 执法者必须在最后处罚决定中作出回应, 否则具体的行政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二) 畜牧执法听证程序

畜牧执法听证程序属准司法性质的程序, 很多方面都是按照司法程序近似的步骤与方法进行的。具体指畜牧执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 (复议) 决定之前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 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 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复议) 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 畜牧执法行政机关应当免费组织听证。

(三) 畜牧行政处罚 (复议) 具体听证程序

1. 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畜牧行政执法 (复议) 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2. 畜牧行政执法 (复议) 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

通知管理相对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3. 畜牧行政处罚 (复议) 模拟听证会。

在模拟听证会具体的演示过程中, 扮演案件执法 (调查) 人员2名同学;扮演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2名同学;扮演主持人1名同学;扮演书记员1名同学;扮演听证员1名同学。同时邀请法院有办案经验的审判员1人, 律师1人参加听证会, 并进行指导。其它同学为旁听人员。

(1) 听证前书记员的工作

1) 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案件执法 (调查) 人员————、————有否到场?

管理相对人 (申请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

2) 请大家肃静, 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 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对违反以上听证纪律的, 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退场。

3) 书记员:主持人, 听证参加人均己到场, 听证可以开始。

(2) 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1) 听证主持人:现在开始听证, 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案件执法 (调查) 席上就坐的人员, 请表明身份;

管理相对人席上就坐的人员, 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2) 主持人:管理相对人————因对————————一案行政处罚 (复议) 不服, 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 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担任听证主持人, 由————担任书记员, 由————担任听证员。

3) 主持人:现在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1) 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 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4) 有核对听证笔录权利。

〈2〉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 依法听证;

(2) 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 遵守听证纪律。

4) 主持人:

案件执法 (调查) 人员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5) 主持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3) 听证调查阶段 (陈述、申辩和质证)

1) 双方简要陈述观点

〈1〉主持人:下面由案件执法 (调查) 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 (复议) 建议。

〈2〉主持人:下面由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2) 举证质证辩论阶段

〈1〉听证调查阶段

(1) 职权调查:

“执法 (调查) 人, 请说明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 对执法 (调查) 人陈述的职权依据有无异议?”

“执法 (调查) 人, 请就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对你的质疑进行答辩。”

调查完毕, 听证会应对此问题评议、确认, 确认结果由主持人宣布。

主持人:“经过评议, 执法 (调查) 人提供的××× (规范依据) 能够 (或不能够) 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 (或不具有) 职权依据, 本次听证会予以 (或不予) 确认。”

(2) 事实及证据调查:

“下面开始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

“执法 (调查) 人, 请陈述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什么?”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 对执法 (调查) 人陈述的事实有无异议?”

“执法 (调查) 人, 请就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的质疑进行答辩。”

“执法 (调查) 人,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是什么?”

“请将案件执法 (调查) 人员出示的证据拿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辩认。”

“申请人, 请对调查人提供的证据提出你的质疑及反证。”

“委托代理人, 请就申请人或者执法 (调查) 人刚才的质证过程, 提出你的质疑及相关的证据。”

“请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供给主持人过目。”

“请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拿给案件执法 (调查) 人员辨认, 并请执法 (调查) 人员进行质证。”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供?”

(3) 适用法律调查:

“下面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

“执法 (调查) 人, 请说明你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或不作为)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及适用理由。”

“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质疑辩论。”

“委托代理人请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你的质疑。”

“执法 (调查) 人, 请你就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所提出的质疑进行答辩、举证。”

主持人认为重要的问题可以向申请人提问。

(4) 程序调查:

“执法 (调查) 人, ×××法律法规对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有几个步骤?”“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或者“请执法 (调查) 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 对执法 (调查) 人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2〉听证辩论阶段

主持人:刚才执法 (调查) 人、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都发表自己的观点及进行了举证, 经过各方的陈述, 主持人认为, 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点:

主持人:听证调查结束, 现在进入听证辨论阶段, 听证辨论应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发表各自的意见。辩论时要阐明听证主张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以理服人, 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主持人:申请人、执法 (调查) 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发言。

综合陈述辨论阶段

主持人:“下面听证会进行综合辨论, 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执法 (调查) 人针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表综合意见, 辨论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辨驳、对有异议的证据, 双方均可当场发问质疑, 当场质证、辨论。

(4) 最后陈述

主持人:听证辩论结束, 现在进入最后陈述阶段, 先请案件执法 (调查) 人员作最后陈述。

主持人: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5) 主持人总结

主持人宣布:“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已审理清楚, 我们将充分考虑申请人、执法 (调查) 人的意见, 听证结束后, 行政机关将以听证中查明的事实,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复议) 决定。请申请人、调查人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 无误后签字。”

听证会结束。

(四) 审判员和律师的指导

听证时, 模拟法庭审判的方式就坐, 在听证过程中或听证结束时, 特邀法院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和知名律师对听证过程中双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点评和指导, 显得格外重要, 表演的同学个个严肃认真, 给人的感觉就好像在法院的法庭上举行听证会一样, 有审判员和律师参加的听证会更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种情境中学习和演练, 一下子就记住了, 不易忘掉。

(五) 听证会能及时纠正行政处罚 (复议) 存在的问题

通过听证会能引起办案人员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 对于草率行事, 不注重收集证据, 在听证过程中处处被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不重视对证据的收集, 特别是关系到本案的重要证据收集不全, 在面对当事人的代理人, 特别是精通法律、熟悉司法程序的律师时, 经常被问得哑口无言、极其狼狈, 教训深刻, 终身难忘, 不得不引起办案人员的反思和重视。

对于认真负责的执法人员, 通过听证会和行政诉讼,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的知名度, 在执法人员中树立榜样。

(六) 表演展示了学生的综合能力体

学生通过扮演相关人员完成“听证会”, 掌握听证会的方法和程序, 全面了解案情, 为正确的行政处罚和复议奠定基础。使自己学到的理论知识在演示中得到检验, 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更加成熟的知道在今后工作中如何遵纪守法, 如何应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的各种难题, 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扮演对申请人、执法 (调查) 人, 亲自参与陈述、辩论、质证, 体现了“知识愈学愈精, 操作愈练愈通, 真理愈辩愈明, 是非愈辩愈清”。更加懂得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正确应用。明白行政执法是以事实为依据, 法律为准绳。

学生通过对案件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 真实、具体、准确。知道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解是否有理。

学生通过核对被申请人引用的法律文书, 判定应当引用那些法律法规条文, 已引用的是否正确。

双方辩论的焦点问题是听证的核心问题, 通过双方激烈的陈述, 辩论, 质证, 谁是谁非, 一目了然。通过举行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 (复议) 决定必定会知已知彼, 百战不殆。

参考文献

[1]王瑾.听证制度在高校学生管理中运用之初探[J], 法制与经济, 2008, 171 (6) :120-122.

[2]邢亮.模拟行政听证教学初步[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7, 3, 81-87.

[3]刘卫达.浅议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J], 中国动物检疫, 2002, 10 (19) :5.

[4]刘安宁, 刘玉平.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问题研究[J], 鲁行经院学报, 2003, 5:66-68.

3.班级公约“听证会” 篇三

首先,我要求每个学生根据本班实际,至少写一条公约。接着,我就把孩子们所写的公约整理好,订出班级公约的初稿。当然,这只是初稿,重头戏在召开班级公约“听证会”,广泛征求学生们的意见,以进一步完善班级公约。

召开听证会前,首先要选出听证“代表”。怎么选?由学生们提名,全班学生投票选出。经过一番激烈的角逐,十多名代表被如数选出。之后,我把整理好的班级公约发给每位代表,要求他们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举行听证会前要“做足功课”,认真阅读手中班级公约,聆听各方意见。

万事俱备,只等会议召开。那天,十多名代表悉数登场,他们拿着班级公约讨论稿,齐刷刷走进“会场”,兴致勃勃参加班级公约“听证会”。同时,我还邀请了几个学生旁听,让他们监督班级公约产生的过程。

听证代表、班干部和班主任面对面坐在一起“议事”,虽是首次,然而气氛尤为热烈。作为一班之长的主持人小娴先来个开场白,然后直奔主题。她先是对着班级公约讨论稿,一条条宣读,然后征求大家意见或建议。学生们同意的举手,不同意的就说说意见和建议,而我则负责记录。我们并非“走过场”,也不是老师说了算,每条都经过大家激烈的讨论,尽可能经得起考验。如在制定纪律公约方面,有几个学生想到一处:男生不能玩摔跤游戏。这时,就有男代表提出异议:“这分明是歧视我们男生,女生就不会玩摔跤吗?”而女代表却坚持说:“的确,我们绝多数女生是斯文人,绝不会玩这等游戏,何来歧视。”大家针锋相对,我就根据大家的意见,提出把“男生”这字眼去掉。可见,学生在班级听证会的认真程度也略见一斑。

在听证会上,大家对奖罚细则讨论得更为激烈。小华代表认为,讨论稿中的“违反某一条公约,就要罚抄写等”不符合时代要求,有损身心健康,干脆改为罚做“班级服务令”,严重的就要采取“学校服务令”。“对,违反了就罚他为班级和学校做好事。”大家也有此同感,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这让我始料未及,想不到他们的思想如此“前卫”,也恰恰解决了就奖罚细则悬而未决的问题。

就这样,我们的班级公约顺利“诞生”了,全班学生郑重地在“班级公约”承诺书上签上了名字。打那以后,有了公约治班,班里的班风班貌就更上一层楼。

4.听证会模拟 篇四

角色:本地学生家长

立场:反对广东省异地高考政策

各位代表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非常高兴能作为广州市学生家长参加这次关于广东省异地高考政策的听证会。作为学生家长我一直都在关注这一政策,我以及我所代表的学生家长都一致地反对这一项政策在广东省实施。理由如下:

第一,我们不想过早地给我们的孩子施加太多的竞争压力。2014年广东省参加高考人数已经达到了75.6万人,人数每年创新高,在现在的高考竞争就已经是白热化的阶段。而在广州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社会步调匆匆,生活工作节奏异常快速。目前广东省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经达到了338万人,如果实行异地高考政策,因洼地效应而产生高考移民会给本地学生带来更大的竞争。这对于过来参加异地高考的学生来讲也未必是件好事。在高考阶段过早地就给中学生施加太大的竞争压力,不利于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城市人口的膨胀必然带来很多无法预知的后果。我们这一代的父母已经承受了这个城市带来的巨大的工作上的压力,我们不希望我们的后辈所要承受的比我们的更多,我们希望用自己的行动为他们争取以后更多的发展空间。

第二,是不是实行了广东省异地高考政策就能实现公平了呢?很多异地学生家长都奔这一个目标去,但是政策真正实施的时候,也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报考条件的严苛以及报考过程手续的繁琐,很明显让中低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处于政策的劣势,甚至付出心血却没有办法享受到政策的成果。政策的高门槛一般在中高群体,高端人士往往会对优势资源进行抢占,况且还有很多的不明人士占政策的空子来瓜分这一名额。这样势必造成新一轮的不公平。

第三,实行异地高考政策是对于本地学生以及家长来说是大大的不公平。省外很多优秀高校分配到广东的招生名额有限,越来越多的外地生源拥入广东参加高考来瓜分着一些名额,这本身就是对本地学生的一种不公平。对高考招生名额的保护就等于是对广东未来的保护。外来务工们的确为广东的经济做出贡献,但是我们不可否认他们同时他们也在享受着经济发展给他们带来的种种好处和便利。例如高的薪水、公共设施、娱乐设施等等。因而我反对用异地高考这一种方式作为一种特殊的奖励。

为了我们的孩子的未来,为了我们的城市更加健康地发展,我很坚决地反对广东省异地高考这一项政策。

5.听证会主持词 篇五

楼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主持词

各位代表、同志们:

大家早上好!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征收范围内部分被征收人的申请,成县人民政府决定由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就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组织听证会,按照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年7月18日发布的举行听证会的《通告》的安排,今天这次听证会如期举行。记录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工作就绪。(会议预备)

会议第一项议程: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公开举行,正式开始;

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成县《北大街拓宽改造和避难广场及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统办大楼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主持人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享有的下列权利:

(1)有申请参加听证,查阅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权利;

(2)有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3)有在听证会上发言,要求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4)有对自己的观点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

(5)有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记录员申请回避的权利;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有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准时参加听证会的义务;

(2)有听从听证会组织人员指挥的义务;

(3)有遵守听证会纪律,维护会议秩序的义务;

(4)有保证举证真实性的义务;

(5)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询问听证参加人各方是否听清)

3.听证主持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人员构成情况向大会作简要介绍: 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人。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我担任; 听证员:职务:

听证员:职务:

听证记录员两位同志担任。

(询问听证参加人各方是否申请回避)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人。成县住建局于2011年

7月18日向听证会参加人员送达了举行听证会的《通告》,共邀请

(1)听证代表须按预定的听证程序有序陈述和辨论,未经批准不得发言。

(2)听证代表的陈述、申辩、回答听证会的询问及所提供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有意歪曲事实和提供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3)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举行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中途退场,否则按撤诉处理。

(4)听证代表的发言应文明礼貌,不得以污秽语言伤害他人。

(5)旁听人员无权参与陈述和申辩;确需发言的,要得到主持人的准许方可发言。

(6)参加听证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准大声喧哗、吵闹,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录音和录像。

(7)参加听证会人员违反听证会纪律,干扰听证活动正常进行,经劝阻或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第二项议程:由成县住建局主管领导同志宣读《北大街拓宽改造和避难广场及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统办大楼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并就其起草情况做一说明,就听证事项提出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会议第三项议程:请听证代表依次对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陈述意见或建议,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会议第四项议程: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进行质询;听证事项主办机构人员回答听证代表的询问。

会议第五项议程:听证事项的主办机构与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会议第六项议程:听证主持人就本次听证会进行小结:

尊敬的各位听证参加人、同志们,从2011年7月18日成县住建局送达本次听证会的《通告》以来,我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了相关工作,在与会各位的大力支持下,听证会得以顺利召开。在会上,听证事项主办机构的负责同志就对证事项的相关问题作了详实说明;各位听证代表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建议并进行质询;主持人就听证代表的质询和提问也分别作了答复和说明。我认为,各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提得很好,说明大家对这件事非常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认真整理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撰写听证会纪要上报成县人民政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本次听证会议程到此结束,今天的听证会非常成功,感谢各位听证参加人的支持!

6.听证会模拟 篇六

威廉大内的Z理论, 强调文化因素的重要性, 并认为组织生产不仅是由技术和利润因素影响, 还与如信任、人与人之间的切联系等相联系。在Z理论中, 十分强调典型的决策过程是一个体现出集体意志和参与的过程, 也就是民主的过程。这种参与式的决策是组织的机制之一, 它有助于组织内部广泛地信息和价值观, 而且它还象征性地、明明白白地传达出企业的合作精神。

Z理论的精髓是提出组织的成功离不开信任的关系, 因此完全可以实行以沟通为基本原则的参与式管理。

二、我国政治民主的表现与完善

(一) 我国政治民主的表现

政治民主, 就是作为国家形态、国家制度的民主。马克思主义认为, 处理阶级内部的关系、阶级之间的关系和民族间、国家间的关系等, 都属于政治内容。因此, 列宁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 一种国家形态。”他还指出:“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 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有系统的使用暴力的组织”。

1、新型民主的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的组织形式。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通过民主集中

制原则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基本的制度, 它能全面地、全权地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基本形式, 是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高度统一。

2、新型政党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民主与政党已经连接成为相互联系的整体。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共产党的优越性。

3. 选举制度

我国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我国在2010年新修改的《选举法》中重申了选举制度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当前, 我国的选举制度日益完善, 使得人民利益能够充分的表达。

(二) 新时期下我国政治民主的完善

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 有许多严重的新问题。如腐败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其次, 我国贫富差距过大, 2008年基尼系数是0.49。此外, 公共安全问题, 主权和经济贸易摩擦等等问题, 都是我国当前遇到的主要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 听证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表现形式在我国逐渐成熟的应用, 适应了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需要, 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也成为我国政治民主的新的表现。

三、我国民主决策对Z理论的实践——听证制度

在Z理论中, 十分强调典型的决策过程是一个体现出集体意志和重视雇员参与的过程, 社会学家称之为民主的过程, 其中, 组织选择许多人参与重大决策的策划。这种参与式的决策是组织的机制之一, 它有助于组织内部广泛地信息和价值观, 而且它还象征性地、明明白白地传达出企业的合作精神。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国家, 要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就必须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而听证制度则是现阶段完善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

(一) 听证制度的概述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 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 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在国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在程序和处理机制上都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应对措施。充分体现了行政程序三大原则:“公正、公开、参与”。听证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 (1) 听取意见 (2) 不能作自己的法官。

(二) 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1、我国的听证制度的发展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电子商务资料库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规定为在行政程序中建立听证程序奠定了宪法基础。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前, 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从1993年, 深圳率先实行价格审价制度。在此以后的时间里, 中国各地的听证制度都广泛的发展开来。目前, 全国所有省会城市都举行过价格听证会。听证会的主要议题集中在水电气、交通、景点门票等方面。

听证制度在我国近几年快速发展发展, 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 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当今的社会是民主的社会, 民主则要求国家机关在作出任何影响公民利益的决定之前, 要倾听公民的意见, 征得公民的同意, 听证的理念由此而生。人权理论也要求保护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公民是政治参与的主体。

第二, 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的影响。服务型政府就是使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 树立民做主的观念, 将公众利益放在中心位置上, 政府与公民的地位真正地平等, 政府提高服务质量、效率。

2、我国听证制度的不足

自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引入听证程序后, 听证在中国作为一个崭新的制度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过高的期望。尤其是98年施行的《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由政府价格主管电子商务资料库部门主持, 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之后, 各种价格听证会在中国如火如荼的展开了。但是目前中国的听证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听证代表的选出缺少法律依据。

2010年2月, 陕西省举行了居民水价价格听证会, 在会议上水价上涨的结论, 但这与普通老百姓的心声并不相符。原因是参会代表并不是城市中低收入者。因此, 应该建立听证代表的选拔机制。

(2) 听证会随意性大, 透明度低, 形式主义严重。

《行政处罚法》将行政程序引入我国法律当中。近几年, 各地的立法听证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由于缺乏必要监督, 以及政府为主体的理念, 使得真正体现民众利益的会议却暴露出随意形式主义等弊病。

3、我国听证制度的完善

(1) 听证制度的作用法定化

法律层面首先要给听证制度一个明确的定位。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 但当前对于听证的法律制定还比较落后和不完善。听证会是民众表达自身意愿的场所与重要途径, 所以从社会主义法律角度规范听证制度应经成为听证会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2) 听证组织科学化

听证制度的组织应该科学化。听证代表的选择应该合理, 听证会的参与机构、组织机构都应该科学化。科学化的实质就是充分代表民意, 真正体现民意。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召开听证会时, 应该充分考虑民众的利益, 而不是单纯的站在政府的企事业单位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3) 扩大听证制度的应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一般是生活设施、公共服务的价格听证上。其实, 我们可以国外的先进经验, 将听证制度广泛应用, 应用到除了国家机密外的一切关系民众利益的事件的决策上来。

听证会制度可以使公民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动, 不再是管制与被管制, 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原则。行政听证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 从长远来看提高了行政效率。

对于Z理论中民主决策的运用, 对我国政府绩效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还有许多不足, 但于此同时, 我国政府在听证会制度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各方面都有不足。这些都反映了我国的听证工作有待加强。在新时期, 我们要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地做好听证工作加强民主决策。

摘要:Z理论 (theory z) 由日裔美国学者威廉大内提出的一种新型管理理论。Z理论十分强调典型民主决策的过程, 特别是, 组织选择许多人参与重大决策的策划。目前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 民主决策仍然是不完善的。Z理论对我国政治的民主决策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Z理论,政治民主,听证制度

参考文献

[1]威廉·大内:《Z理论》,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年7月第1版.

[2]彭宗超:《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年5月第1版。

[3]杨惠基:《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年版。

[4]陈思喜:《推进和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法制日报》, 2000-07-02。

[5]郭巍清:《现代公共政策分析》, 中山大学出版社。

[6]彭宗超:《听证制度与中国公共治理结构改革》, 清华大学第二届公共政策与管理国际研讨会议, 专题发言人论文集, 2002-05-15。

[7]《列宁选集第三卷》, 中文第二版, 第257页。

[8]《列宁选集第三卷》, 中文第二版, 第241页。

[9]徐鸿武:《民主政治大视野》, 1998年5月第1版, 第118页.

[10]胡鞍钢:《腐败:中国最大的污染——对中国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腐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1, 34~36。

7.两个人的听证会 篇七

李宝平执业的四川固志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位于成都繁华的锦江区书院西街,这里紧邻成都传媒集团,也离锦江区区政府很近,但是律师事务所所在的亚太大厦楼下的街道却很狭窄。

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这里的车辆往来与停放量非常大。2011年李宝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参加了“成都市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差别化听证会”,政府规划通过拉开城区不同交通区域收费差距,以限制和减少占道停车行为。

这次会议被媒体描述成“23人赞成,1人说不”,但参与者李宝平的感受是“可以说很失望,甚至是伤心”。他觉得在听证会的召开过程中,听证会上的每个人并没有能够准确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他自己提出的很多问题,政府方面也没有给出回答。李宝平并不太在乎结果是什么,他更看重的是听证会的召开过程。

“听证专业户”

李宝平是经济案专业律师,业务以建筑项目经济纠纷为主。2010年4月,他赴京参加了一次为期一周的公益律师培训。也正是这场原名“人权与人道法律培训”最后却更改了名称的培训课,让李宝平真正体会到,“会议过程本身也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在那次培训课上,讲师向这批都是法律专业人士的学生们提及了罗伯特议事规则。“毫无疑问,这套简单的如何正确开会的规则,在我们这儿是没有人执行的。”李宝平说:“不过,参加完这次培训之后,我对公益律师这个身份有了全新的认识,也对于一个法律专业领域人士如何参与政治生活,有了全新的理解。”

参加听证会,不光是看结果,更要看听证会的过程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按照“罗伯特议事规则”来执行的。李宝平参加政府听证会的次数并不多,他更愿意从自己的专业身份出发更多地参加立法听证会,或者旁听人大会议,“愿意看看中国的法律都是怎么产生制定出来的,看看过程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但通常这一类听证会的公告信息不太好找,都是在报纸的分类信息栏里的一个小豆腐块,只有特别关注这个领域的人才会发现,也不会有媒体对立法听证会进行跟踪报道。“原因很简单,这种听证会与大家的生活并不直接产生关系,也不会对生活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大家不关注也没什么问题。”李宝平说:“但是,愿意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的人就一定要关注。”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李宝平对于在成都甚至全国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听证专业户”,老太胡丽天表示出理解:“批评她可以,但有一类人的批评我不同意。那就是自己从来没有通过任何一种渠道报名听证会的人,却在那里指责一个遇到听证会就去报名的人代表了自己的意见,这是一种相当矛盾的说法,我反对。”

不过对于李宝平,胡丽天的反应则耐人寻味:“他很年轻,没参加过几场听证会,跟我比差远了。”

确实如此,李宝平第一次参加成都市政府听证会的时间是在2009年,已经有了一辆车的他参加了“限车令”的听证会。而胡丽天第一次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则是2004年,她参与了成都几家公园的门票价格涨价听证。时年胡丽天57岁,再过3年她将拥有凭老年证免费游览武侯祠与杜甫草堂的福利,当时退休工资仅有500多元的胡丽天对门票价格从30余元涨到60余元的方案投了赞成票。

2012年整整一年,自称“听证专业户”的胡丽天只参加了一次听证会,还是在彭山。如果不是因为彭山交警大队的此次听证会出现零报名的尴尬情况,也不会调整听证代表的征集范围,胡丽天的2012听证会记录将会为零。她自己也说:“由于去年(2011年)出现的风波,听证会元气大伤,要不得,明年必须要重振雄风。”

胡丽天说的“风波”是在2011年由新浪认证的作家聂作平所发微博引起的。胡丽天至今可以清楚地记得7月13日自该条微博发布,至7月18日她接受全国数十家媒体记者专访的全过程。

聂作平的微博里放上了胡丽天的照片,并且说:“此老妇号称听证专家。听证代表由抽签随机选出,此老妇竟十八次选中,这运气不买彩票都可惜了。每次听证,均与有关方面保持高度一致,先后支持过涨水价、涨的士价、涨停车费、摇号购车、限制增加的士等。此人名言:人活着就是占用、消耗资源,所以政府收任何费都有理。”

胡丽天记得最清楚的是央视的几次节目,她对播出时间与节目时长的描述极为精确,她喜欢这几个节目更重要的原因是:“客观,为我说话。”

胡丽天不太在意自己参加的听证会最终达成了什么结果。在烟花爆竹燃放听证会上,她罕见地投了反对票。直到她在自家所在居民小区的楼道上看到帖出的可燃放区域的通知,她才知道自己的反对票并没有产生太大的效果。不过她对此并未感到意外或者失望—参加听证会本身对她来说更重要。

在专业范围内尽力

李宝平主动将自己从“斗士”的队列里排除了。他相信的是尽力而为,“我一定要强调一下,我所说的尽力,也只是尽自己的力,我不会要求别人。”

虽然从事公益律师工作已经多年,李宝平认为自己真正意识到“公益”的定义究竟是什么,也就在参加了前文所说的公益律师培训之后的事。

参加完这个公益培训之后,李宝平有了一次实际的行动,并非是参加听证会,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做一个律师应该做的擅长做的事情,打官司”。2010年,李宝平要去北京开会,他在成都火车北站售票处排队购买了至北京西站的往返车票,售票处收了他5元的“异地售票手续费”。这5元钱令李宝平很纳闷。

从北京回成都后,他研究了很久才明白,在1998年发改委与铁道部曾经出台过一个关于铁路部门方便人民群众进行异地售票的规定,为了弥补此举措产生的成本,铁道部决定每次收取5元手续费。为此,李宝平向成都铁路法院提起了诉讼:一是要求退还5元钱,第二是要求铁道部公示自收取手续费至今的费用,是否依然亏损必须继续收费。

2011年7月20日,提前于一审判决书送达一个月零十天,李宝平收到了编号(2011)成铁民初字第28号的“通知书”。在这份通知书里,成都铁路法院认定其于6月27日提交的申请“公示”要求“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无权受理。你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解决。”

这场“官司”二审皆判李宝平败诉,5元钱的手续费也不予以退还。他的“公示收入”的要求得到的回答是“可以向制定定价的国家机构或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反映,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李宝平无奈却也平静地接受了这个结局。包括艰难的立案过程,以及对方法律代表对他说“我私人把钱退给你就完了,打什么官司”这样的话,在他看来都是可以接受的。

“我在二审的时候也一度想过让媒体介入报道这个案子,但是后来我还是放弃了,我觉得各司其职,每个人都在自己的工作专业范围内尽力做事就行了。”

这次官司之后,李宝平更专注于从一切公众信息平台上找到人大立法听证会的相关信息,并积极报名。虽然未见得每次都能被抽中担任听证代表,但是在他看来报名,参加抽签或者旁听,已经是政治生活的一部分,每个人都可以做到。除此之外,李宝平更关注四川省及成都市法制办的各种听证会或旁听会的公告。

“一旦看到这样的信息,我基本上都会报名,不需报名的只要时间不与我工作发生冲突,我一般都会去。”

“人大代表的特质”

除了旁听各种立法听证会之外,李宝平还旁听了多场人大或政府工作报告会,“我听过好几次政府工作报告会,看到了现场有人投弃权票甚至反对票,而且整个会议的过程也都没问题。其实这样的会议不光我可以参加,每个人都可以参加,只要你关注、报名,就可以参加到法规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来。”

李宝平非常强调参与这个动作本身。与此同时,胡丽天连续参加了成都政府的多个听证会,其中涉及的收费或者涨价的听证会次数较多—大多数时候她都对听证方案投了赞同票。问及原因,她解释说,“我从不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我和群众不一样,我永远都是站在一个高度看问题,我能看到问题提出建议。”胡丽天把这称为“人大代表的特质”。

以成都地铁票价听证会为例,胡丽天向记者说明自己对待听证会的认真态度。在接到被抽中担任听证会普通市民代表后,她会到公交车站“假扮等公交的人”。只要听到有人说等公交车的时间太长了,她就立刻搭话“地铁修好了就好了,你们就不用花这么长时间等公交了。”一旦有人抱怨公交车拥挤,她也会立刻接话说“地铁通了就好了。”胡丽天说,大家都同意她说的话,还有人主动表示希望地铁能快点儿通,充分证明了大家对地铁的需要。

至于成都地铁票价定价为2至5元的价格区间,她表示:“不要和北京比,那是全国市政府收入最高的地方,那是首都,首都当然福利是最好的,票价低也是展现国家形象的。成都嘛,政府没有那么有钱,大家多出点儿钱有什么不对?!”

2011年的“网络风波”后,有两次胡丽天报名了的听证会都没被抽中,她觉得这是受了那些诬蔑她的网络谣言的影响,很是沮丧和忿忿不平。但李宝平不这样看这个问题。他觉得胡丽天参与听证会的次数减少了,说明有更多的人参与到了听证会代表报名工作中来。“这很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进行民意表达,最重要的就是先参与。这些都是公众事务,都是在公众信息上发布的信息,基数大了能传出来的声音也就多了。”

与他看待公民参加听证会的态度一样,李宝平愿意乐观地评价各级政府或人大进行的公告,他觉得这至少是一种姿态。“从我的个人经历来看,没什么参加听证会的特殊渠道,报名抽签的过程都是公开的没什么问题。大家要支持鼓励政府的这种公开的姿态,每个人都要意识到自己是公民,要积极地参与到这些事情中来。只要关注就可以获得信息,就可以参与政治生活,就可以表达自己的诉求,就算一次两次不行也不要放弃,坚持报名坚持旁听坚持表达,尽力就行。”

胡丽天自从被报道之后,去年一年只参加成一场听证会,她很担心明年自己的听证会履历上依然如此苍白。对于外界怀疑她之所以对听证会有如此热情是因为有经济利益趋动的说法,她不像去年那样斩钉截铁地否认,而是激动地表示:“凭什么我们听证会代表就成了志愿者了?就算是志愿者也应该有每天不低于50元的报酬,凭什么我们就没有?”

胡丽天认为政府与听证会的发起机构(无论单位还是企业)应该支付听证代表报酬,同时她也承认:“一般来说我们都会收到每次100至400不等的费用,有时候写是误餐费,有时写是通讯费,有时写是交通费。”但她也说,自己都是在听证会结束之后才会知道有没有费用,也有完全没有一分钱费用的时候。“烟花爆竹那次一分钱都没有,听证会开完就完,连饭都没有。还有一次是污染车,也是没有一分钱没有一口饭。听证会的现场那么远,我光是单程打车费就花了整整34块钱。”

“专业人士”代替“普通市民”?

李宝平有一次意外的体验—参加限车令的听证会报名成功后,他的朋友邻居们都来问他该不该买车。

“怎么会产生这样的效果?”他很纳闷:“很奇怪,听证会代表是去表达意见的,人家还以为从我这儿可以拿到小道消息。”

李宝平建议公民根据自己的专业特性选择听证会。虽然并非是强调精英作用,但他认为,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参加听证会的“普通市民”也应该尽可能地由相应领域内的专业人士来担任。

很显然,曾经有过20多年教师生涯并长期退休在家的胡丽天,并不在李宝平所言的“专业人士”行列中。胡丽天在最近这一年里学会了上网,她更关心自己是否可以被政府增补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

2011年,她两次与CCTV记者接触。有记者建议她进军娱乐圈,可以代言广告产品或者拍电视剧,胡丽天觉得这未尝不可:“如果按娱乐明星的出场费来套的话,出席听证会的费用该多高?”

但CCTV的记者很快抛给胡丽天一个二选一的难题,让她在自己的理想是当人大代表与当娱乐明星之间进行选择。胡丽天没有太费劲就选择了当人大代表:“因为我这个年龄去拍电视剧,肯定不能当主角。而我不喜欢当配角。”

与胡丽天同在一个城市,李宝平除了听证会上的交集之外从来没有与她见过面,他并不知道胡丽天的理想是当人大代表,但他希望每个人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必然包括在内。但是,胡丽天对于“自己报名竞选并且要拉到2500张选票”的要求表示完全没有信心,她觉得被聂作平网络造谣后不可能有那么多人支持她,所以她希望走“政府增补这条路”:“明年如果我当人大代表了,就算听证会没有选我当代表,我也接受。”

在过去这一年几乎没有听证会的日子里,胡丽天参加了几次《四川日报》的征文比赛,按政府公告给成都市政府提了很多次建议,每次打电话她都以“我是听证专业户胡丽天”作开场白,虽然她不知道政府的很多与她建议相似的工作是否真的与她的建议有关,但她对未来充满了期望。

李宝平的积极则表现在完全不同的方面:他鼓励自己以及家人朋友不要太追问结果,只要认定事情正确就去做,哪怕就从旁听法院庭审开始学习法律参与公民社会的点滴生活。

8.听证会主持词 篇八

大家好!《xx县人民街道路改造方案》听证会,是xx县城区“三改四化”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按照《xx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主持召开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本次听证会,我们邀请县政府法制办吴传冰同志担任听证监察人,应邀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共11人。我们邀请到的听证会代表,都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后邀请的,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位代表应邀参加我们的听证会,是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县“三改四化”办向大家表示衷心地感谢。

为确保这次听证会顺利进行,请大家遵守以下听证事项。

1、听证会按法定顺序进行,由会议主持人把握会议进程。

2、听证会代表在听证会上对《xx县人民街道路改造方案》可以畅所欲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

3、听证会代表在会上的发言,应简明扼要叙述自己的主要观点、意见、建议和必要的理由。

4、听证会代表的发言,由工作人员当场记录并打印后交代表审阅,如无异议,请代表们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次听证会的议程主要有四项:

1、xx县“三改四化”办常务副主任乔新平同志介绍《xx县裕民路道路改造方案》编制起草情况说明;

2、听证代表发言;

3、听证主持人做会议总结;

4、听证会代表对听证发言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下面请xx县“三改四化”办常务副主任乔新平同志介绍《xx县裕民路道路改造方案》编制起草情况说明。

…………………….

下面请xx位听证代表依次发言。

…………………………..

下面请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会议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

今天的.听证会开的非常成功,县“三改四化”办就《xx县人民街道路改造方案》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做了详实的阐述。各位代表各抒己见,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地把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积极采纳确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县领导汇报,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9.听证会会议记录 篇九

时间:2017年12月8日上午

地点:教育路88号712会议室 主持人:谢树兴 陈述人:于春涛 记录人:周丽

听证会参加人员:马建鹏、陈丹钿、李明、胡增辉、戚国标、黄尔华、龚龙维、董福荣、韩兆洲

主持人:各位听证会参加人员,大家上午好!

为保障我省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发生的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按照我省关于依法行政的有关精神以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规定》(粤人社办〔2013〕383号),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我们首先对各位听证代表在百忙之中积极参与这次行政决策活动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大家为完善我省相关政策建言献策这份热心和责任表示诚挚的敬意!听证会现在正式开始,会议议程有六项:

一、核实听证会参与人员到场情况、介绍听证人员。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事由等事项。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四、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陈述人对有关问题进行回应和交流。

六、听证会结束。

一、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核实到场情况、介绍听证人员 请工作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工作人员宣布:经核实,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9人,听证主持人1人,听证陈述人2人,听证记录人1人,听证旁听人员2人,共15人,报告完毕。经工作人员核实,本次听证会到会共15人,其中听证参加人9人,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处长听证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本次听证会可以举行。

下面我介绍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员: 我是本次听证主持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谢树兴 听证陈述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局长 于春涛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副局长 欧阳可日

听证参加人: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建鹏

省中交四航局

陈丹钿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李 明

广东省住建厅

胡增辉

省建工集团

戚国标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尔华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龚龙维

广东财经大学

董福荣

暨南大学

韩兆洲

听证记录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周丽

此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处有关人员出席会议,在此,对各位的光临再次表示诚挚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二、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由介绍

(一)本次听证会的听证纪律如下:

1.会议开始后请各位代表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置为振动状态。会议过程中不要大声喧哗,不要进行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2.听证参加人在会上发言或者提问,请向主持人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发言。

3.听证参加人发言应简明扼要、叙述自己的主要观点、意见、建议和必要理由,初次发言请作自我介绍。为使每位听证参加人都能发言,请各位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之内,相同意见的不再重复叙述。如时间许可,经主持人同意,可再次简短发言。未发表完的意见,也可以书面形式补充。

4.未经主持人允许,不要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5.未经主持人允许,在听证会中途擅自退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发言人员用语要文明规范,不要使用攻击性、侮辱性语言或者进行人身攻击。

7.会议结束后,请各位听证参加人对各自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确认。

(二)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事由如下:

为保障我省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发生的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举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为《广东省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三、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

请听证陈述人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于春涛局长:各位听证会参加人员,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百忙之中来参加《广东省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为完善我省相关政策建言献策!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提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明电〔2011〕2号)提出“完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3〕21号)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地方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对企业欠薪行为的协同处理机制、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和维稳协作机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2013〕1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办发〔2013〕7号)也将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列入2013年的工作要点。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也明确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广东省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市人社、住建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修改起草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保证金制度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现象屡禁不止,拖欠工资案件数量呈高发态势,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据统计,建筑行业欠薪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5,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建筑行业约占1/3,建筑领域欠薪金额占总金额近1/2。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积极预防化解,但疲于应付,收效甚微。为了有效的防止和杜绝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在目前治理欠薪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探索建立解决长效机制。参考目前一些已经颁布实施保证金制度的省、市的做法,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既警示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做好工资支付工作,预防欠薪违法行为的发生,也为人社、住建等职能部门及时稳妥处置欠薪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增加制度依据。

(二)我省保证金的制度设计

本着可操作性强、便于管理的原则,考虑我省部分市、县已先行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实际情况,由省确立保证金的基本制度框架,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办法》确立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后约定其中一方设立工资保证金银行专用账户,从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在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符合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商项目主管部门后,按照规定程序通知专用账户所在银行将相应资金拨付到被欠薪劳动者个人账户,确保劳动者工资足额发放,从而达到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目的。

(三)关于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保证金的条款

考虑到目前法律并没有保证金制度的规定,因此,在双方的合同中对此予以约定比较恰当,可以视其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一项自愿行为,是其自主承担的合同责任和社会责任,这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过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发生纠纷,即使在出现纠纷时,也可以避免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被提起行政作为不当之诉。

(四)保证金比例确定的依据

我们本着既能足以预防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又尽可能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压力的原则,在征求意见稿中将工资保证金提取比例设计了两种方案。方案一: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1.5%,最高不得超过总造价的3%。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方案二:原则上按工程总造价的2%收取。

同时,基于惩戒与激励并行的目的,因此制度中还规定的工资保证金提取比例还应以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施工单位资质以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鼓励建筑施工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依据守法诚信情况酌减比例减免保证金的提取。具体方案是:对缴存前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高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增幅不低于100%。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

一是确立了基本原则。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住建、交通、水利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包和专业分包);第三条确立了基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开户银行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制度架构。第六条规定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工资保证金;第七条规定了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第八条规定的是存入工资保证金,并明确其提取比例;第九条规定了差异化缴存办法;第十条设计了第三方担保制度。

三是明确了操作程序。第十一条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核实;第十二条规定了担保金提取及垫付;第十三条规定了比例支付原则;第十四条规定了工资保证金垫付欠薪后的补款程序;第十五条规定了申请退回保证金的程序;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办理退款的程序和要求。

四是设定了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了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部门的相关责任。

以上是《广东省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思路和主要内容。

四、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

请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的建议内容须提供依据和理由。同时,请听证记录人作好听证记录。

下面,按照与会人员名单顺序,请第一位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马建鹏:非常清晰,可操作性强,考虑到企业资金压力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征求过下属企业意见,都非常赞同。保证金缴存主要有两种方式,能否先以项目缴存,超过一定数额之后就不再缴存,如300万之后不再缴存,不管之后有多少个项目。第三条规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应当删除,由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里面约定,存入企业的保证金专户。

陈丹钿:我们也下发到各局各公司征求意见,大家非常关注。办法与实名制、分账管理办法相配套,进一步增加了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但没有增加企业资金压力,特别是保函制度我们非常认可。一是提取比例我们建议要有个数额上限,否则资金压力影响比较大。二是规定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存保证金,但十二条规定出资是可以抵扣,十四条规定又要施工单位补齐,相互矛盾,应该由建设单位来补齐。三是第九条差异化缴存应当进一步规定细化标准和实施细则。四是第十条第三方保函与保证金制度如何结合,应当是二选一。五是第十五条申请退回实际过程中竣工验收时间漫长,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能否核实不存在欠薪后予以退回或者按一定比例退回。

李明:第三条签订工程合同后还没有工程款,建议改为“工程造价”;另外有些工程时间漫长,能否按照一年产值的比例来提取保证金;就以总包单位来缴纳,比如高速公路建设不能分标段来缴纳,而是总包单位负总责,统一提取和缴纳,专业分包单位不再设立专户和提取。第九条差异化缴存的事实如何界定,希望进一步明确。胡增辉:整体非常详细。保证金比例与前面的意见一致,应当设一个数额的上限,否则企业负担重,多次缴存也不利于统一管理。另外建议按照市级分企业而不是按项目来缴纳,减轻企业负担。第九条、第十条应规定由哪个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和批准。第十一条最后一句建议改为增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改为“项目主管部门应查验、核实工资保证金或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相关材料”。

戚国标:第六条第二款“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改为“在工程造价款中抵扣”。第八条缴存比例按照项目来提取对企业资金压力非常大,建议改为0.5%至1%。对多个施工项目的,要确定数额的上限,如住建部规定同一个所属地区上限是500万,之后新开的项目不再缴纳。我们整个集团有一千多个项目,如果都要开设专户,账户太多,建议按照企业开设账户而不是按照工程项目开设。

黄尔华:下发到下属项目征求意见,意见反馈与上述意见基本一致,建议设立数额上限。第七条是按照合同造价还是实际造价为准要明确。第九条差异化缴存要有细则,特别是拖欠工资的界定。

龚龙维:第六条和第七条矛盾,应当明确是建设单位设立还是施工单位设立。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规定相矛盾,按比例支付劳动者不会同意。差异化缴存的考核标准和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就是同一个单位都有很多下属企业。缴存比例太高,企业压力大,要对人工成本进行测算,如果能够赚钱就不会拖欠工资,不能赚钱的项目肯定会发生欠薪。专户应当与公家账户相结合,否则账户开设过多。

董福荣:保证金数额上限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第五条“要积极协助”删除,更加有约束力,符合法律语言。第七条应当明确什么时间缴存保证金,是开户时就缴存还是什么时间,如十天之内。第二十条建议写上“职能部门”的责任。

韩兆洲:办法非常必要。第二条“施工单位”不是很明确,一个项目施工单位过多,也有一个施工单位对应多个项目,应当是指法人企业,而不是指具体施工队。第八条比例是个双刃剑,比例过高对企业负担重,过低起不到保证金的作用,数额要封顶。第九条差异化缴存非常好,能否很好减轻企业负担,又具有威慑力,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失信企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第三方担保“不得”建议修改为“不再”,行政部门更加主动。

五、现在进行第五项议程

请陈述人对上述意见予以回应和交流。同时,请听证记录人作好听证记录。

听证陈述人:大家提出的意见非常好,对于制定保证金制度基本达成共识,对于一些分歧意见,如缴存比例、数额上限、是按照企业设立专户进行缴存还是按照项目缴存、差异化缴存的细化、第三方担保,以及提取和补款的相关内容等都提出了非常好的意见建议,我们接下来会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

听证参加人:好的。

六、现在进行第六项议程

听证双方紧紧围绕《广东省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各抒己见,起草方代表就政策制定的背景、过程、内容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听证参加人对征求意见稿中具体内容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科学制定该管理办法很有帮助。听证会结束后,请决策起草方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政策文件的后续工作。

10.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纪实 篇十

在由4张长条桌拼成的长方形的听证现场,5位山东高院合议庭成员在上首落座。在他们的右侧和对面,坐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两位检察官和15位听证人员。两位书记员坐在法官右侧的另外一张小桌子旁。在长方形的中间地带,有一个四周都有屏幕的长方形的多媒体设备。申诉双方需要展示的文字与画面,都会在上面显示。

法官左侧的一排桌子还空着。40分钟后,申诉人和其代理律师才被允许入场。此时,他们被安排在一间可以看到现场画面的房间里,后来又被转移到一间看不到直播的房间里。

而在山东高院的门外,大批记者、法律界人士、案件相关者和上访人员正在聚集。而在聂家所在的下聂庄村、该案一审和二审地石家庄,以及最高法院和中央高层所在的北京,都有很多双眼睛在注视着这一案件。

十年   

28日11:45,李树亭已经吃完中午饭。再过15分钟,山东高院就会派车将他从宾馆接走。为了与外界隔离,山东高院特意将他和另一位代理律师陈光武以及聂树斌的家人,安置在位于山大南路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李树亭表现出一种难得的轻松状态。记者自4月27日中午见到他以来,他一直处于一種不太放松的状态,似乎心事重重。前两天,另一位代理律师陈光武发布了一个微博,提出了对聂树斌死亡时间的疑问,并@了一位高官的女儿。对于与山东高院签订了保密协议的律师来说,这样发布信息有一定的风险。

此前,北京市司法局曾经几次约见李树亭,提醒其注意与山东高院之间的保密承诺。他最担心的一种情况是:在听证会开始之前,自己的律师执业证被吊销。这样,自己辛辛苦苦准备的大量证据,就无法在这个关键的时刻呈现。

在两天的接触中,记者发现,李树亭是一个很难看出情绪起伏的人,说话嗓门不高,大体上平铺直叙,很少渲染。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选李树亭做代理律师,除了看重其干活心细、耐得了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张扬。“有的律师没做事先张扬,我跟这样的律师不配套。”选择陈光武,则是看到了他的老练。

彭思源特意从北京赶来,帮他应对这一局面。除了是李树亭的朋友外,彭思源还有一个广为人知的身份,即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的“另一位凶手”——王书金的代理律师。他说,自己为王书金辩护的初衷,就是“协助他们(聂树斌案的律师)为聂案平反昭雪”。

在彭思源到达济南的前一天,郑成月已经到了。他也有一个广为人知的身份,即王书金所在的广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是河北警方中最早审讯王书金的人。多年来,他依据自己对王书金的审讯,一直坚信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就是王书金所为,被很多人认为是王书金案的最重要证人。在他对王书金案进行调查期间及以后,河北省相关部门曾对他调查了6个月,他不得不在50岁刚出头时提前离开了副局长的位置。

吃午饭之前,李树亭小睡了一会,直到被山东高院的人叫去吃饭。他没敢多吃,就吃了几片水果,“饱吹饿唱吧。”一位摄影师让他站在窗前,要为他拍一个剪影。他移向窗边,脖子上的红领带被风吹起来。“哎呀,下雨了。”他说。

12点整,山东高院的车到了。他把手机和包交给彭思源和郑成月,一个人出了门。走在空旷的走廊上,他的步伐稳中偏快,一会就到了50米外的电梯。从2005年他第一次代理聂树斌案算起,至今已有10年。

李树亭出门之前,彭思源想起嘱咐李一句话,说花衬衣那个事,对方可以提,但你不要主动提。由于大学期间李树亭曾以“李谜”的笔名发表文章,彭思源称呼李树亭“谜哥”。

在听证会召开4天前,李树亭和陈光武就来到了济南。他们此行的目的,是应山东高院之约,查阅河北省检察院的案卷资料,以及山东高院进行法庭调查和提交鉴定的部分卷宗。法庭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律师此前曾提出的在1994年卷宗中出现2001年才有的地名等问题。提交鉴定的内容,则包括一二审卷宗中出现的聂树斌和其母亲的指印、签名和笔迹。4月8日,聂案代理律师曾就一二审卷宗中出现的六处“聂树斌”的签字,向山东高院提交了鉴定申请。

4月25日,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召集开会。4月26日,两位律师见到了这些卷宗。此前,该院已经向律师公开了总共17本卷宗。包括聂案的卷宗、王书金案的卷宗,以及该案在河北复查的相关卷宗。公开的范围不仅超出了聂母张焕枝的预期,也超出了李树亭的预期。

在4月26日向律师公开的卷宗中,李树亭发现自己此前的怀疑被证实:他提交鉴定申请的六处“聂树斌”签字,确非聂本人所签,而是由他人代签。但签名处的手印,经鉴定确为聂本人所按。

而落款日期在“被枪决”之后的上诉状上的签字,经鉴定确系聂树斌所写。这似乎印证了李树亭此前的大胆判断:在河北方面认定的执行枪决日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并没有死。推翻这一结论的唯一途径,就是证明上诉状上所写的日期是聂树斌的笔误。

发火

执行日期的问题,在听证会召开没多久就被提了出来。这让郑成月和彭思源喜出望外。

在听证会开始大约十多分钟后,在河北方面制作的案情介绍环节,出现了聂树斌的上诉状。在上诉状中,聂树斌将自己上诉的理由归纳为三点:1.量刑太重;2.年龄还小,没有前科,没有劣迹,是初犯;3.认罪态度好。他还说自己并不是故意把被害人杀死,“只是想让被害人昏迷时间长一些,(好让)我有机会能跑掉。”他说,自己对犯下的罪过深深地感到后悔、自责,要求赔偿被害人家庭的一切经济损失,希望政府看他是初犯,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的情况下,给他一次机会。“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将来我一定要好好改造,不再犯法,重新做人。”下面的落款日期为“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

让郑成月和彭思源兴奋的是,在这个手写的上诉状的右边,有一行竖着写的字,上写“聂树斌亲笔书写的上诉状”。两人认为,对聂树斌上诉状乃亲笔书写的确认,意味着河北方面要想证明执行日期为4月27日,就只有证明上诉书上的日期乃笔误一条路可走。他们认为,对这个内容的播报,能体现山东高院的态度。

但河北方面制作的案情介绍,有些内容也让两人不安。特别是在案情介绍的最后阶段,河北方面开始对聂树斌案的办案过程做出评价,整体的基调是“瑕不掩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着程序等方面不少瑕疵,比如书记员代被告人在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签名。虽然有被告人按指纹的确认,也属工作不规范。卷宗装订页码编排错误随意涂改,有的卷宗装订诉讼材料收集不全,甚至存在漏填审判人员、指挥人员等明显瑕疵,暴露出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严谨不细致。”

此后,河北方面话锋一转,开始将重点放在20年前办案的理念与技术的局限上。“当时的司法理念、技术手段、办案能力和水平、证明标准等方面,与今天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当时的)证明标准坚持‘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强调不纠缠细枝末节。我们应该全面的、历史的、辩证的、客观的看待20年前的案件,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证据条件和证明标准。本案存在的瑕疵,属于一般的办案质量问题,不能影响认定聂树斌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体系。”彭思源认为,最后一句话,或也能体现山东高院的部分态度。

此时,聂树斌的母亲、姐姐和两位代理律师还没被允许进入听证会场,而是被安排在一间能看到听证会现场的房间里等待。河北方面播放的案件介绍,让两位律师觉得这会误导聽证人员,而听证程序的设计又给了河北方面这样的机会。陈光武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次听证程序的设计,非常不合理,从河北方面播放宣传片开始,又以河北方面对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后结束。前者容易让听证人员先入为主,后者则容易让听证人员轻信“最后的解释”。

在听证进行到半个多小时还不让律师进场时,陈光武发火了。他提着包就要走人,被聂家人拦住了。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时河北的短片在放聂树斌的供述和他们审讯、取证的过程,他有点受不了。此后,山东高院给他们调换了一个房间,让他们无法再看到听证会直播。

陈光武后来还发了一次火,发生在听证人员向律师提问阶段。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时有一位听证人员,就陈光武申请对受害人是否骨折进行鉴定的问题,问了他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各位专家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否有不同意见,陈光武答,专家对骨折没有异议,但对哪里骨折有分歧。这位听证人员又跟了一句,既然专家对这个问题有分歧,为什么不将这些有分歧的意见,向山东高院如实提交,包括有分歧的部分。陈光武一听这话,有点恼火,拍了桌子。审判长提醒他注意情绪。

陈光武怀疑这是来自河北的代表。他向合议庭说,我希望了解参加听证的人的身份,否则不知道跟谁对话。“一个有点法律常识的人也知道,律师只能提供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如果提供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就存在职业道德问题。”陈光武说,这番火表面上看起来是发给这个听证人,实际上是发给合议庭。“我对合议庭隐瞒听证人的身份很恼火。”他由此甚至怀疑,在听证会代表中,有不止一人来自河北。

山东高院此前的公告称,此次听证代表共有15人,其中专家学者5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两人、妇女代表两人、人民法院监督员两名和基层群众代表两名。选择听证人员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之前没有就聂树斌案发表过评论。

上坟 

在河北方面的短片播放完后,申诉方4人进场。其中两人为代理律师,另两人为聂树斌的家人,除了其母亲张焕枝外,还有聂树斌的姐姐聂树慧。

按照事先的安排,申诉方发言的顺序是先由张焕枝发言,然后由代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张焕枝曾为这个发言准备了大半天,最终的定稿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妈妈对儿子的认识,其中举了一个聂树斌不敢杀鸡的例子,说明儿子很胆小;另一块内容是她对这个案件的疑问。其中的一个例子,是聂树斌被拘留后,当地公安人员曾经拿了一件长袖的花衬衫让她辨认,但在2013年王书金案二审时,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花衬衫,并不是拿给她辨认的那一件。张焕枝曾经就这个发言稿,在《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面前读了一遍,用时大约6分钟。

但在听证会现场,当审判长问她是要自己表述,还是由代理律师代为表述时,她选择了后者。她在听证会结束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自己之所以选择放弃,是因为她认为自己的发言“吸引不着那些人(听证代表)”,与其这样,不如让律师说。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发现,这个为儿子申诉了20年的老人,不仅学会了一些法律语言,在为人处世上也变化很大。在记者问她二十年的感受时,她说:“这次最大的感受,就是习近平总书记这一届新的领导,在加大依法治国的力度上体现在了聂树斌案子上,党在做,国家在做。”“山东高院的态度,是认认真真在做,公公开开在办。我很高兴,我看到阳光了,(现在)信心特别满。”

她知道代理聂树斌的案子对律师意味着什么。“全国没有几个大案子,像聂树斌这个案子一样,在异地审。”她对李树亭和陈光武说,聂树斌这个案子这么大,我给了你们了。“群众给你们起名字了,叫大律师,谁得了这个案子谁就是大律师。”对那些没有获得代理资格的律师,她说,我也想让你们参加进来,但山东高院只让请两个,没办法。“你不理解,你慢慢去理解。”她还说,“有人说要‘摘桃子,这个树是我种的,不是你想摘就能摘的。”

在4月27日凌晨五点左右,去济南前夕,张焕枝拿了点纸、饮料和点心,去了聂树斌的坟上。她先去了聂树斌奶奶的坟前,点着了纸钱,说:“娘,今天我到山东去,还是为你孙子的事跑。我来告诉你,孩子毕竟还小,在那边无依无靠,我跟树斌说过,没地方去的话,去找奶奶。娘,你要记着去找孩子,把孩子拉到你身边,我在这就放心了。”她又来到聂树斌的坟前,说:“树斌,你知道妈为你这个事奔波了多少年了。我失去你20年了,我也就奔波20年了。妈体谅你孤单,你没有地方去,我告诉你奶奶了,你奶奶在找你哩。你不要理其他人,一定去找你奶奶。”

李树亭接下来的发言用了两个来小时。在听证会前,他还有点担心,因为此前两天睡眠不太好,在发言时会不会发蒙。“如果发蒙,我就照着稿子念。”彭思源则叮嘱他,一定要把代理意见缩小到5000字以内。“他以前的代理意见写了六七万字。我开庭的体会是,只要一个人的讲话超过20分钟, 就会引起反感。”

李树亭自我感觉还可以。他在听证会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刚开始发言时有点紧张,但慢慢就放松下来了。“该说的话基本都说了。”唯一的遗憾,是在说到聂树斌被执行的日期时,没有播放聂树斌被执行的照片,让其说服力与冲击力都打了些折扣。彭思源也对此有些抱怨。但这一缺憾被陈光武弥补上了。他在说到这一问题时,截取了聂树斌被执行照片中的几个点,比如厚厚的衣服,以及地上的白色粉末状东西。张焕枝说,从听证代表现场的反应看,这张照片的冲击力非同凡响。

4月30日下午6点多,陈光武在博客上公布了这张照片。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的律师来说,这冒着一定的风险。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自己这么做有两个考虑,一是在听证会结束后,河北方面放出了很多信息,特别是聂树斌是在沙地而不是雪地被执行的说法,舆论一时跟风者众;另外,这一照片此前已在山东一家媒体上公开,这让其公开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2014年12月22日,山东济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聂案代理律师陈光武(右二)和李树亭(左二)。图/IC

在这次听证会上,代理律师还出具了两个新的证据:一是刑讯逼供,另一个是被害人骨折的证据。前一个来自于李树亭,后一个来自于陈光武。在李树亭对聂树斌的狱友纪会谦的调查笔录中,纪会谦提到,聂树斌曾跟他说,每次提审都是生不如死的感觉。

另一个有关刑讯逼供的证据,是聂案的第一任律师张景和曾经告诉张焕枝,在他探访聂树斌时,问他为什么第一次不承认现在承认了,聂树斌说了两个字:“打哩。”

对于刑讯逼供的指控,河北方面指出,2005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对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是,在该案的整个办案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

余波

陈光武紧接着李树亭发言。他提供了一些新证据,以证明受害人并非如河北方面所说没有骨折,而是确有骨折。他拿着受害人尸体的照片,走访了十多位相关专家,这些专家对脱落的肋骨到底是哪几根存在争议,但对肋骨缺失这一结论没有异议。肋骨鉴定的价值在于,在聂树斌和王书金杀人手段的供述中,聂树斌是用花衬衣将受害人勒死,而王书金则是先掐受害人脖子,后又在其身上跺几脚。如果受害人肋骨骨折,则证明此案乃王书金所为。陈光武称这一证据为排他性证据。

但来自河北公安系统的法医则坚持尸检报告做出的“全身未见明显创口、骨折”的结论,并且认为,肋骨骨折的易发部位在4-7肋,11、12肋骨短小,很难受力,极少发生骨折。“某些人做出这样的判断,不符合肋骨骨折的一般规律。”

此时,郑成月已经在山东高院附近的一家宾馆,为李树亭准备稍后的新闻发布会。在接受一家电视媒体采访时,说起自己在王书金案子中的经历,郑成月掉了眼泪。这是在两天之内,记者看到他第二次掉眼泪。前一次是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谈起自己被調查的一段日子,他说自己当时一心想见一个人,就是从河北政法委书记任上调任公安部副部长的刘金国。在《河南商报》2005年3月15日发出《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报道后,刘金国曾主持召开了一次河北省公检法参加的会议。作为王书金的主要办案人,郑成月参加了会议。

在这次前后持续一个多小时的会议上,聂树斌和王书金的相关办案机关都作了汇报。抓捕聂树斌的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说没有刑讯逼供,石家庄中院说该案经过了几次审委会讨论,判决没有问题。轮到郑成月汇报时,他把抓捕和审讯王书金的经过说了一遍,说其是在非常和谐的状态下交代的,他认为王书金就是真凶。

郑成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这次会议行将结束时,刘金国当场表态成立两个调查组:一个由河北省公安厅牵头,广平县公安局配合,对王书金案进行彻查;另一个由河北高院牵头,对聂树斌案进行调查。但在这次会议不久,刘金国就被调往公安部。

有好几次,郑成月来到北京,穿着整齐的警服,站在公安部的门口,看着公安部的牌子,就想怎么能进去和刘金国见个面,“哪怕是当场自杀,都行。”“我就想跟他说,我没说假话啊,这都是王书金说的呀。”

从听证会出来后,聂家人对代理律师深鞠一躬,感谢他们在听证会上的表现。申诉方似乎对听证的效果非常满意,张焕枝在两位律师后的即席发言,也被赞提纲挈领,重点突出。

但听证会还没有结束。在接下来的5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听了申诉方发言的河北方面的代表,对申诉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这种类似于总结发言的回应,部分稀释了申诉方此前的乐观情绪。从第二天的情况看,申诉方并没有如此前预测,在舆论上取得压倒性优势。其中的一个表现是,就聂树斌被执行照片中地上究竟为何物的问题,河北方面提供的“沙子”一说,第二天被传播得铺天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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