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反洗钱检查报告(精选9篇)
1.保险业反洗钱检查报告 篇一
信用社反洗钱检查工作自查报告
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力度,确保我县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县联社依照陕信联x办发[ⅩⅩ]x号《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自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联社理事长认真批阅,安排成立了以xxx副主任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开展反洗钱自查工作。x月x日至x月x日对全县x个网点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了认真做好反洗钱检查工作,联社成立了以xxx副主任任组长,财务部、信息部、各信用社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设在联社财务部。并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能够做到“三明确”、“二落实”,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由各社会计出纳专门负责收集全辖反洗钱工作及大额支付报告和可疑支付报告,按月报送联社财务部,财务部汇总并上报渭南办事处,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基层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1、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客户办理开户时,柜面业务人员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
2、在综合业务系统上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
3、按规定每月报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资料及报表。
4、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通过张贴宣传画、分发传单、电视、广播等舆论工具,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让工作人员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提高可疑支付交易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我联社通过组织反洗钱宣传活动,结合本社的存款利率上浮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反洗钱知识普及和相关金融法规的教育,提高客户的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我社开展反洗钱工作,形成良好的抵制、打击洗钱活动的社会氛围。
三、精心组织自查工作,对今年以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检查项目通过账薄原始记录、综合业务系统的大额支付进行逐笔审查。
(一)大额交易方面检查涉及项目
1、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
2、对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解付;
3、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二)可疑支付交易方面检查涉及项目。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以下项目进行分析和识别: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四、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及今后工作要求。
我社基本上能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基层员工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等。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重点做好: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具体规定,继续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二是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整体功能,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要不断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在自查中查找缺陷漏洞; 四是要继续加强现金支付交易监测和转帐支付交易监测,特别是加强对大额资金支付交易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的有效监测,做好汇兑结算和大额现金收付的台帐登记和分析工作,防止和打击非法洗钱活动; 五是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的社会宣传力度;六是严格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2.保险业反洗钱检查报告 篇二
关键词:保险业,洗钱风险,防范对策
近年来, 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 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风险越来越高, 洗钱者于是开始将保险产品作为其新的洗钱工具。保险业错综复杂的关系及保险产品功能的不断深化演变, 客观上导致保险业面临更大的洗钱风险。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 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 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洗钱领域逐渐向保险业延伸, 保险洗钱手段趋向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之一。同时, 相对其他金融领域, 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 即除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外, 还涉及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中介机构。以上种种方面势必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 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不断完善, 但仍存在缺陷。要有效地遏制保险洗钱, 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针对保险业面临的洗钱风险, 保险管理者及从业者如何规避风险、防范风险, 值得思考和研究。
一、我国洗钱的概念
所谓洗钱, 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 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人民银行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范围扩大, 包含了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其实质是扩展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洗钱活动不仅使违法所得合法化, 而且还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 损害金融机构的诚信, 腐蚀公众道德。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随着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 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黑手伸入保险行业, 利用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的缺陷逐步向保险行业渗透。因此, 在保险业中做好反洗钱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我国保险业洗钱的现状
目前, 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 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 或者以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为目的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利用保险业洗钱的主要方式以后者为主, 总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退保
具体而言就是企业先以单位的名义用支票购买保险单, 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义下进行投保。一般情况下普通员工对此一无所知。钱到保险公司账后, 时间长短不一, 投保企业就按约定退保, 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 以现金的形式将钱打回到企业指定的个人账户上。中小型寿险公司甚至连手续费都不收, 只要求企业的保费在自己的账上留存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 然后以现金的方式返还到企业个人账户上。如此, 保险公司能获得短期融资而省去同业拆借的利息。
2、利用团险业务洗钱
在团体寿险业务中, 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夏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 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行为是洗钱行为的重要渠道。按照多数保险公司的规定, 团体保险退保是有时间限制的, 例如只能投保三年后才能退保, 但是, 由于团体保险的“单子”都比较大, 面对高额保费的诱惑, 对于经营压力巨大的保险公司而言, 这些规定逐渐被掏空, 不但何时退保可以商量, 甚至退保扣除的费用比例也可以协商。在这里, 保险已经失去了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最基本职能, 而成为当事人取得各自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同时, 投保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利用较低的成本达到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团单, 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的方式, 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原因。除团险、骗保手法外, 保险洗钱通用的手法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 此外, 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还有利用人寿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 洗钱者在购买了高额的人寿保险之后以抵押贷款的形式提取现金, 然后让保单自动失效。
3、财产保险洗钱
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突出表现为退保和保费支付的时候, 保险公司应客户的要求不选择银行划账, 而是通过现金支付。另一种表面上是外汇保单, 实际是用人民币来缴费, 而理赔却是外币。
4、用黑钱购买奢侈品
比如用黑钱购买豪车, 然后向保险公司全值投保, 制造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对其给予现金补偿。
5、地下保单
洗钱者购买地下保单, 把钱打到业务员指定的国内账户, 然后在香港签单, 由业务员负责把钱从内地转到香港, 从而实现资产转移。
6、银行保险洗钱
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征询信息较少、成交速度快、手续简便, 但现金价值却很高, 洗钱者反而可以从银行划转保费。网上保险也是一种新型洗钱工具, 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 保单生效, 投保人就可以退保变现, 这为洗钱提供了条件。
7、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 即由行贿者 (洗钱者) 进行巨额保费支付, 受礼方退保变现。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 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 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 由其退保变现, 这种属于上游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三、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 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 助长了贪污腐败现象的蔓延, 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 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
1、通过保险业洗钱行为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
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 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目前, 保险业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主要包括团险业务洗钱、违规退费洗钱、利用中介机构洗钱, 其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 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 无论在资金来源上还是其目的均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 从法律角度上说, 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而非洗钱行为。
2、保险业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尚未将保险业反洗钱问题囊括其中。首先是保险业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 如贪污、受贿、腐败等未在《刑法》中加以明确;其次是没有专门针对保险业反洗钱的部门规章, 关于保险业洗钱的概念、方式及种类也没有明确界定;再次是保险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办法, 以及关于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
3、保险业反洗钱制度措施不到位
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 中国保监会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实施行业监管。这些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 但在实施过程中, 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 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自发状态, 缺乏制度安排和有效组织, 保险业反洗钱对策尚待完善。
四、保险业反洗钱建议
由保险洗钱方式可以看出, 洗钱者能成功的原因之一是有保险公司的“帮助”, 此外还存在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有待提高等问题。具体建议如下。
1、形成完整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应加强联合, 做好反洗钱工作, 成立专门反洗钱研究机构, 对洗钱活动中必经之路———银行账户严格把关, 特别关注由保险公司账户转到个人账户的巨额资金, 对其进行评估, 有洗钱嫌疑的要及时上报, 加强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降低反洗钱成本。
2、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1)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 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3) 保险机构应尽力确定所有要求提供服务的客户的真正身份, 保证保险公司不会与未能提供身份证明的客户进行重要的商业交易; (4) 保险机构应通过具体程序, 以保存内部交易纪录, 以方便司法机关审查洗钱嫌疑人有关交易的历史资料; (5) 保险机构应制定一套程序和政策, 使员工能够通过上述洗钱的征兆识别可疑交易, 并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6) 保险机构的管理层应确保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符合高度的道德标准及与之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7) 保险机构在有关客户资料保密的规章或合同义务容许的范围内, 应与司法机关充分合作;将反洗钱工作业绩加入到保险公司考核项目中, 激发保险公司反洗钱积极性。保监会及相关部门可将由保险公司协助查获的部分洗钱资金作为打击洗钱活动的奖励给予保险公司。
3、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
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 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便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 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 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 增强保险公司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跨国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反洗钱需要各国间相互配合, 建立国际反洗钱组织, 相互借鉴经验, 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4、努力提高反洗钱监测技术水平
通过构建一套科学规范的反洗钱监测信息采集平台和分析系统, 快速识别出各类潜在的具有洗钱特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实时发出预警, 使大额和可疑交易得以迅速确认并终止其后续交易。结合保险业特点, 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 保监会单独建立保险反洗钱信息化网络平台, 分析每笔异常交易主体的全部信息, 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 甄别与监测;同时设置明确的监控预警指标, 为监管部门提供跟踪检查线索。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 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 助长了贪污腐败现象的蔓延, 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下, 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反洗钱工作任重道远, 保险业所面临的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 每个保险人都应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 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不断开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新局面。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宣传, 保险代理人的防备意识将会提高;另外, 随着反洗钱保险机构指引等立法文件的出台, 相信这些问题都能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杨胜刚、梅雪松、张惠娟:保险业反洗钱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保险研究, 2007 (1) .
[2]杨凌:中国保险业的洗钱与反洗钱[J].经济师, 2006 (3) .
[3]吴祥佑:保险洗钱的形式演进:成因与对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2008 (3) .
3.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浅析 篇三
就中国目前情形而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不应局限在《刑法》限定的“毒、黑、私”三种,还应包含“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会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仅通过个人窝藏、销赃等活动难以消化,必须借助金融机构实现其来源的合法化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通过犯罪活动谋求非法经济利益的手段日益增多,在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实施了洗钱行为。从国际国内洗钱犯罪趋势来看,保险正因其社会渗透性和独特的金融属性而逐渐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随着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保险洗钱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还直接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无形中助长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本文重点从保险洗钱风险分析、保险洗钱主要手段及征兆入手,就如何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进行探讨。
一、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洗钱活动动态变化所带来的外部风险
从广义而言,只要出于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并通过某种手段将其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都应当视为洗钱。就中国目前情形而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不应局限在《刑法》限定的“毒、黑、私”三种,还应包含“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会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仅通过个人窝藏、销赃等活动难以消化,必须借助金融机构实现其来源的合法化。理论上,金融机构通过审查个人或团体金融申报材料或者其他一些数据分析,是不难发现洗钱犯罪的,但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因洗钱犯罪缺乏明显、具体的受害对象,要想直接发现洗钱犯罪十分困难。一是犯罪嫌疑人无需借助暴力,本身缺乏引人注目的可谴责性;二是在洗钱活动过程中会有包括金融业务经办人在内的多人受益,在业务过程中会保持相当默契的沉默;三是洗钱活动的专业化、复杂化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出现了职业化的倾向,犯罪嫌疑人不再亲自出现在洗钱活动中,而是通过雇佣熟悉国际贸易、法律和金融实务的专业人士进行洗钱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这就为金融机构被动地成为了洗钱活动参与者创造了客观条件。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总会伴随着经济活动、管制强度和管制标准的变化而出现新的内容和方式,从而加大了保险业反洗钱的外部风险。
(二)保险业经营活动特性所引发的内部风险
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以及可以保单贷款等特点而使保险成为目前洗钱活动的主要途径,特别是人身保险,更因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即可分离又可融合的特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分配流向的可变性和多样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一些人以及团体便利用保险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的渠道,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或性质,以此逃避法律法规的制裁。据FATF公布数据,在2005年涉嫌洗钱的犯罪案件中,用于购买保险的资金占35%,其中有近27%的资金用于购买人身保险,其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二、保险洗钱主要手段及征兆
(一)目前保险洗钱的主要手段
洗钱者购买保险产品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获取风险保障,而是为了掩饰资金来源、转移资金、套取现金、避税、侵占国有资产等,通过保险洗钱的手段主要有“团单个做”、“长险短做”、“趸缴即领”、非经济提前退保、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费用等。
(二)保险洗钱的征兆
任何行为都会留下痕迹,洗钱也不例外,根据国内外经验,保险洗钱也有一些值得追查的疑点和征兆。
1.客户自身情况存有疑点
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客户的通讯地址或居住地经常变更;客户本身或其代理人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直接或间接的业务联系;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2.所购保险存有疑点
客户要求购买的保险与其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业务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客户接受一些明显极为不利的条款;客户要求购买的保险金额,明显超过其表面需要;客户向多家保险机构购买了保险;经常变更受益人。
3.资金来源存有疑点
客户资金来源不明,或与其身份地位不相符;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以趸缴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缴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4.产品交易过程存有疑点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或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或者要求进行质押贷款或退保;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投保人坚持要求以现金方式投保、赔偿、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客户以某种货币缴付保费,但要求以另一种货币给付或退保。
三、反洗钱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明确定位
自“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各保险公司均已陆续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了反洗钱部门和人员,逐步履行起反洗钱工作职责。但是,作为保险行业的一项新职责,目前的反洗钱工作无论在质量还是在内容上都远未完善和成熟。各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在整体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反洗钱工作目标,围绕处理好商业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长短期利益冲突、引导基层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鼓励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堵塞反洗钱业务漏洞,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提高全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知程度。
(二)完善制度,认真落实
目前,大多保险公司已根据“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制定了各自的《反洗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报告流程都作了细致规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要集中在制度的细化完善和落实执行上,不但要使直保业务核保、保单管理、理赔等业务流转环节更符合反洗钱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有关要求,还要进一步规范银行、中介机构等的代理销售行为,确保在代售过程中切实履行了相应的反洗钱义务,特别是在客户身份识别的环节上,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不能再将客户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作为客户身份识别的最终结果,必须要进一步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指定受益人的真实情况,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情况,确保业务交易的可追踪性。
(三)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要通过为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多样化的学习反洗钱知识的渠道,尽快培养一批具有反洗钱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全面提升公司反洗钱工作水平。一是要结合国内外反洗钱工作形势和各公司实际运营状况,编定一套《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培训教材》,作为今后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教材;二是要进行反洗钱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不仅要涵盖反洗钱日常工作处理,还要包含当前国际国内保险业反洗钱的理论和实践;三是要建立反洗钱内、外交流机制,鼓励和引导反洗钱工作人员自发地参与各种反洗钱工作探讨和经验交流。
(四)专项调研,重点整改
要在一些经济外向度高、经济结构特殊、反洗钱任务较重的区域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要解决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保险公司与银行间如何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动机制等,争取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五)防范风险,统一监管
要制定《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方案》,针对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流程设定、关键业务点管控措施、工作人员管理等反洗钱工作要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将反洗钱工作统一纳入公司内控管理体系。
(六)开展宣传,营造环境
4.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研究 篇四
【内 容 摘 要】
洗钱领域逐渐向保险业延伸,保险洗钱手段趋向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临严峻考验,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之一。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缺陷。要有效地遏制保险洗钱,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
【关 键 字】
反洗钱
洗钱
保险 保单
金融
洗钱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同时,也逐步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问题之一。而国际反洗钱经验表明,洗钱离保险业并不遥远,因此,反洗钱斗争在保险系统已刻不容缓。
目前,由人民银行联手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的“一行三局”的组合行动,使得反洗钱监测的范围不断扩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信息等数据资料。
一、我国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
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有四种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人民银行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范围扩大,包含了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实质是扩展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
洗钱活动不仅使违法所得合法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还助长并滋生新的犯罪,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诚信,腐蚀公众道德。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随着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黑手伸入保险行业,利用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的缺陷逐步向保险行业渗透。因此,在保险业中做好反洗钱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我国保险业洗钱的现状
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以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人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为目的的行为。这种界定方式将利用保险业洗钱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钱行为,如地下保单洗钱,即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方式拉保,然后将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为黑钱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为:另一种是非法侵占国家或集体资金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利用团险业务洗钱
在团体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即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是洗钱行为的重要渠道。按照多数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退保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只能投保三年后才能退保,但是,由于团体保险的“单子”都比较大,面对高额保费的诱惑,对于经营压力巨大的保险公司而言,这些规定逐渐地被掏空,成为“马其诺防线”——不但何时退保可以商量,甚至退保扣除的费用比例也可以协商。在这里,保险已经失去了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最基本职能,而成为当事人取得各自不正当利益的工具。甚至有些业务员在展业时以此为诱饵,为展业对象出谋划策,主动提供“洗钱”方便。同时,投保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利用较低的成本达到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首先是企业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团险保单,并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下进行投保,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员工对投保并不知情,接下来在短期内退保,这样保险公司将以现金形式将钱打回企业账户上。这种情况的团单,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方式,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原因。除团险、骗保手法外,保险洗钱通用的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五花八门的手法,此外,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
2、利用地下保单洗钱
近来,一些境外保险机构非法人境承保,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许诺招揽业务,这种非法活动所产生的保单通常被称为地下保单。地下保单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通道。通过地下保单“洗钱”在操作上很隐蔽,投保人的钱甚至不必转到境外就能完成缴款,境内账户上的资金与境外账户上的资金对冲即可实现。据有关方面调查,目前受“地下保单”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特别是与港澳邻近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另外还有福建地区。一些迹象还表明,“地下保单”已有向内地如上海、北京、江浙等地渗透的趋势,且大多瞄向中高收人人群。
3、利用索取高领回扣及违规退费洗钱
投保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向保险机构索取各种非法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变相将公款私吞。市场上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趋于同质,面临保险业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部分保险公司为了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争夺保险资源,获取更多的保险业务,不惜给付高额回扣,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违规退费,出单后,在保单上做手脚,对保单要素进行修改,减少保费,并将这部分差额当作回扣给经办人。
4、利用企业年金洗钱
有的企业把企业年金当成了“洗钱”的渠道,通过企业年金的“暗箱操作”将保费据为己有,操作这种洗钱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投保前不通过职代会,只有少数高层人员知情;伪造职工名册,在某些企业甚至按级别、职务分别投保;投保一段时间即退保,保费或少量分给职工,或干脆就进了少数领导个人的腰包。
三、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贪污腐败现象的蔓延,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
1.通过保险业洗钱行为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
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确定的非法资金的来源除《刑法》规定的四种犯罪外,增加了“其他犯罪”,扩大了洗钱行为的资金来源,但洗钱目的与《刑法》规定的相同。这与保险业界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有较大的差别。目前,保险业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主要包括团险业务洗钱、违规退费洗钱、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其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无论在资金来源上还是其目的均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而非洗钱行为。
2.保险业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尚未将保险业反洗钱问题囊括其中。首先是保险业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如贪污、受贿、腐败等未在《刑法》中加以明确;其次是没有专门针对保险业反洗钱的部门规章,关于保险业洗钱的概念、方式及种类也没有明确界定;再次是保险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办法,以及关于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
3.保险业反洗钱制度措施不到位
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中国保监会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实施行业监管。以团体寿险为例,中国保监会规定团体年金险一年内不得退保,退保时必须以支票支付,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对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在从人员比例、人数以及保险期间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2005年又出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等。这些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自发状态,缺乏制度安排和有效组织。
四、我国保险业开展反洗钱的意义
中国保监会表示,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有利于推动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深化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有利于加强保险机构内部风险管控,夯实保险监管基础,对促进行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推动国际合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l、有利于树立我国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维护平稳的市场经济秋序
洗钱的危害巨大,洗钱危害国家的正常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扭曲和不稳定,影响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了企业赖以生存的宏观环境。做好反洗钱工作,严厉打击洗钱犯罪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社会公正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外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威信。同时,做好反洗钱工作也是我国政府履行对外承诺,树立我国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决心。因此,必须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在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2、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遇制其他刑事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走私、偷骗税、金融诈骗、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等经济犯罪以及国际社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呈上升趋势,甚至在局部地区出现了极少数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势力制造恐怖犯罪。上述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损害国家经济肌体健康、腐蚀社会公众道德,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做好反洗钱工作不仅可以从资金流动上监测异常和可疑资金流动,为控制非法所得的转移和藏匿赢得时机,为跨境追缴违法资金提供有力手段,从而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而且可以发现和截断犯罪组织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将有力地削弱、分化和瓦解毒品走私、黑社会及恐怖组织等犯罪活动,其扩大和蔓延,严防并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目标。
3、有利于树立保险业诚信负责的形象,促进我国保险业国际化
在银行系统反洗钱监管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更多的人开始将视线投向保险这个对扩张极度渴望的行业,而保险业务现金流动频繁、金额巨大的特点也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目前,保险业的洗钱规模不断扩大,破坏了保险业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不利于保险业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影响保险国际化进程。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坚决打击洗钱活动,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保险市场外部环境,树立保险业诚信负责的形象,赢得民众、政府及国际同行的信任和支持;有利于保险业健康运行,充分发挥保险业为国民经济保驾护航的社会功能,进而提高保险业的竞争力,加快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保险国际化。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对维护保险机构声誉,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推进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有利于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保险业赖以发展的两个“轮子”分别是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要保证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需要两个“轮子”同时有效运行。保险洗钱的目的是为了“洗白”违法所得并据为己有,而不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其目的决定了保险洗钱资金的短期性,通常在投保后,保险洗钱资金很快通过退保、批单及给付、赔偿等形式流出保险机构。大量的保险洗钱资金的进出,势必虚增保险费,扰乱保险机构的投资计划,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客观上需要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
五、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对策建议
尽管保险反洗钱监管层的“警钟”不断、保险公司的培训也不断进行,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质疑,这种培训以及出台的相关文件在利益面前,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亦难遏制保险洗钱。
事实上,在大额保单高佣金诱惑的情况下,有些代理人在不知不觉中也扮演了“合谋”的角色。甚至有的代理人更是主动为企业“想办法”洗钱,乃至为其设计洗钱方案。
对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就是,当有潜在可能洗钱的大单摆在保险公司面前时,保险公司代理人面对高额的佣金时能不能做到“公事公办”或者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确实,面对这个竞争日益加剧的“抢”单行业来说,普通的保险代理员能拿下大单显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在这里,能不能“扛得住”,是对保险代理员道德的一个考验。保险业洗钱活动日益猖撅,洗钱规模不断扩大,洗钱手段趋向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临严峻考验,现阶段要做好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应积极稳妥地推动以下工作的顺利开展。
l、完善保险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将清洗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和收益纳入洗钱罪范畴。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其次要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便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逐渐改变以单一的保费规模评估保险公司效益的制度,逐步加入资金运营状况、偿付能力等各项指标: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增强保险公司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反洗钱法》正式施行后,保监会及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要求保险业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落实保险市场准入阶段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
虽然设立了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但是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实施。而且反洗钱通常涉及多个部门,任务繁杂,一个案件往往会经过多个部门,如果没有有效的沟通协调,势必会延缓办案的速度,降低办事效率,错失办案良机。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规定,明确各个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权责,确定具体的合作运作机制,提高部门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建立互动合作的体系,加强保险业与银行、司法、执法等部门的合作关系,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保监会积极参与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一行三会反洗钱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各保险机构也按要求成立了以公司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了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初步建立了内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3、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目前保险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个别保险机构为了追求保费规模及短期的利润在没有确定客户身份资料的情况下违规承保,甚至与洗钱者相互勾结,为洗钱提供方便。保险机构追求利润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合规,不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不害公平竞争的秩序。为督促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有必要加强对保险业洗钱活动的监督,加大对保险机构的检查及处罚力度。
4、努力提高反洗钱监测技术水平
当前反洗钱监测工作中应更多地运用科技手段,增强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提高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变被动报告制为主动采集制,通过构建一套科学规范的反洗钱监测信息采集平台和分析系统,快速识别出各类潜在的具有洗钱特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实时发出预警,使大额和可疑交易得以迅速确认并终止其后续交易。结合保险业特点,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保监会单独建立保险反洗钱信息化网络平台,分析每笔异常交易主体的全部信息,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甄别与监测;同时设置明确的监控预警指标,可为监管部门提供跟踪检查线索。
总之,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贪污腐败现象的蔓延,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
5.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篇五
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保险洗钱风险,现就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时的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
投资入股保险机构1和保险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一)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1 本通知的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1、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2、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2的声明;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
1、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2、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3、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保证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反洗钱要求。
(一)申请筹建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要求:
1、投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2 本通知中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反洗钱主管部门或者保险监管部门对检查对象做出的下列反洗钱行政处罚:
(一)对机构处以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对个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境外受到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由中国保监会比照上述标准解释和执行。2
2、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中包含反洗钱安排;
3、具备反洗钱内控制度方案以及筹建期间拟建立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目录;
4、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
5、信息系统规划中具备反洗钱功能;
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保险机构开业和保险机构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
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反洗钱内控制度;
2、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转化为承保、保全或批改、退保、赔付以及收付费等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
3、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
4、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5、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
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要求:
1、总公司具备比较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分支机构的执行力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
2、总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水平足以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3、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洗钱正在受到刑事诉讼的情形;
4、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
5、具备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方案;
6、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
7、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提交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报告的反洗钱要求:
1、制定了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
2、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
3、相关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4、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
5、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保险中介机构3的反洗钱要求
(一)投资入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股权变更申请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比照保险机构相关规定4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资人为境内自然人或单位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相关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资人为境外机构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4
(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反洗钱要求:
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3、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4、相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高管人员准入和履职的反洗钱要求
(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二)核准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时,监管部门应当测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考查拟任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认识和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工作设想等。
(三)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五、依法开展反洗钱检查处罚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赋予的反洗钱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反洗钱检查。根据需要,可以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开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反洗钱检查。反洗钱检查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转化为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并有效执行;
(二)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保险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其他内容。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致使洗钱后果发生,情节特别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
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监管规定,致使洗钱犯罪后果发生的,监管部门可禁止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进入保险业。
六、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报送制度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报送制度,开展非现场信息监测,加强反洗钱信息分析研究,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汇总上报本机构的反洗钱信息,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注重防范化解洗钱风险。
七、加强反洗钱工作培训、宣传和交流
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注重培养保险消费者的反洗钱意识,不断提高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水平。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反洗钱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和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不断强化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水平。
八、协助可疑交易活动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调查
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积极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
二○一○年八月十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 保险 反洗钱 通知
编录:李娜
校对:贾晶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6.保险业反洗钱检查报告 篇六
一、我国保险公司洗钱方式
(一) 通过保险公司洗钱
1.“短期退单”方式进行洗钱。
就是用现金的方式大额购买有关财产的保险合同, 要投保人一次性缴纳全部所需保费, 等到保险人签出保单以后, 在短时间内, 投保人就要求退保, 退保的保费退给不发生保险利益的第三者, 并且多是现金方式的退保方式, 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2. 通过“团单个做”的方式进行洗钱。
就是用公司的名义替员工购买团体保险, 这之后一段时间便有退保要求, 保险公司便将保险金额退给企业或者退给企业指定的个人账户里, 用这样的方式完成洗钱过程。
3. 利用“长险短做”的方式进行洗钱。
就是通过购买较高额度的长期人身保险, 通过一次性交齐全部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不长时间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退保, 按照保险单的资金价值拿回现金, 以达到洗钱目的。
4. 通过制造虚假的事故, 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 利用这个方式进行洗钱。
如, 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来获取车险和人身安全险;企业制造财产损失形成保险事故, 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获取保险赔偿金。
5. 利用网络销售或电话销售等新渠道进行业务办理洗钱。
比如, 在网上推销的时候不用与参保人接触, 只需客户按照要求自行处理业务以及业务变更, 保险公司很难获取参保人真实的信息, 存在更大的洗钱风险。
6. 通过“保单质押业务”洗钱。
现在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办理保单质押业务, 对具有资金价值的保险公司保单人员, 和被保险的人以及团体投保的参保人本身被授权的保险人, 都可以申请保险保单质押业务的贷款行为。
(二) 通过保险中介洗钱
1. 利用中间代理人来获取保险业务手续费的资金。
我们国家的保险法有明确规定, 对于财产保险直销业务是不允许付手续费的, 然而有些财产报销企业将此类直销业务视为代理业务。这样就可以通过中间的代理人制造虚假代理的假象违法获得资金。
2. 一些保险公司利用部分保险中介来进行商业的贿赂。
即保险公司为了掌握和获取保险项目的保险资源, 向那些掌握保险项目资源的行政部门、企事业或单位个人而进行的商业贿赂, 通过支付保险中间代理人费用的方式来套取赃款。
二、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就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和反洗钱运行的特点, 我们把反洗钱内部审计分为三个阶段, 分别为内部审计的计划、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内部审计报告的撰写。
(一) 内部审计的计划阶段
制定内部审计的计划, 根据现有的人民银行金和保监会发布的有关反洗钱的制度和方针, 要求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相关制度进行研究, 努力学习, 编制出合理的、科学的反洗钱内部审计行之有效的方案,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审计小组化机制, 认真选择审计小组的组长及其员工, 对反洗钱审计的工作进行部署和计划, 明确小组成员负责的各项工作, , 做到疯明确, 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二) 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阶段
1. 非现场的内部审计阶段。
审计小组要利用网络信息, 收集并识别反洗钱操控的相关项目的内、外风险值, 根据对项目的分析, 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 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依照分析评估的结果, 制定策略来实现降低风险、分担风险以及规避风险, 达到控制洗钱风险的目的。
2. 现场的内部审计阶段。
对客户的身份要进行识别, 对交易的记录进行保存。内部审计部门要对被审计的单位进行重点考察, 尤其核对身份信息不明确的客户。对可疑的大额资金赔案要严格的检查, 核实相关信息, 仔细认真的核对证件信息和照片资料, 对损失升读的情况了解, 好药对案件具体处理人进行询问, 确保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另外, 要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 可以用采访、调查等方法检查被审计部门是否有反洗钱部门和机构, 如果有反洗钱机构, 则要对其人员安排和资源保存制度以及运作流程进行考察, 以确保公正、有效的对其机构进行合理的评价。
(三) 内部审计报告的撰写阶段
就审计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状况, 对反洗钱内部审计进行结论总结, 向反洗钱的有关管理阶层提供反馈信息, 收集更多的审计资源来证实审计结论。为以后的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研究开展和实施工作提高帮助和参考。
三、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原则和方法
(一) 审计洗钱风险程度
1. 风险是审计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应合理化的对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和监控。对被审计部门洗钱风险进行科学地评估, 要分轻重缓急地使用职权, 认真履行反洗钱的职责。
2. 坚持有效性和真实性。
反洗钱内部要根据被审计部门的实际状况和反洗钱的现实状况制定程序制度, 对洗钱的迅速和隐蔽的特点进行分析, 及时处理洗钱问题。
3. 结合现代通讯系, 利用高新科技手段, 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监管。
对反洗钱非现场信息进行更细致的监管, 而对现场检查要以非现场信息为基础实现强化监管。
4. 提高监管的效率。
反洗钱审计部门对内部业务要做到审计和保险的发展具有一致性, 不仅要保证监管有效实施, 还要将保险的相关业务达到风险影响最小化。
摘要:就现在经济发展状况, 针对各保险公司洗钱的情况和反洗钱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介绍国内目前各保险公司洗钱的几种方式以及洗钱犯罪在保险公司日常业务上的表现方式, 对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和方法进行分析, 使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在反洗钱的研究方向和开展工作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反洗钱内部审计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方针。
关键词: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程序方法
参考文献
[1]赵保卿, 李娜.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内部审计外包内容决策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3, (1) :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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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殷大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之我见[J].现代经济信息, 2012, (5) :160-162.
7.保险公司反洗钱培训总结 篇七
首先,公司内部加强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分阶段举办反洗钱知识培训班,对全体内勤员工(特别是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操作人员)及全体营销伙伴,进行了系统培训,期间重点解读了当今时期反洗钱的法律体系及其重要意义,使我司员工加深认识了《反洗钱法》和《刑法》对洗钱犯罪的相关规定,学习了“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等有关法规,更明确反洗钱工作机制及金融机构的义务与职责,从而使全体员工从思想上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过程周密,做到宣传活动形式与内容相统一。
一方面注重直观宣传。在金华中支及所辖各服务部职场悬挂“支持反洗钱工作,保护自身权益”的宣传横幅,在走廊张贴反洗钱宣传页和反洗钱宣传用语,并于柜面明显处摆放反洗钱宣传册展架,特设反洗钱咨询岗,直观地进行反洗钱知识宣传,增强客户的反洗钱意识,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不知道什么是“洗钱”的社会公众对反洗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使他们认识了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另一方面注重实效宣传,鼓励和提倡公司员工和业务员在与客户的沟通交流过程中,主动向客户介绍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并向客户提供反洗钱宣传材料等,向社会公众开展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解答疑问,同时通过公司的短信平台,向生命人寿金华中支的新老客户发送了“反洗钱宣传用语”和洗钱举报电话(010)8809,共计4008条,以此普及反洗钱知识,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8.保险公司反洗钱心得体会 篇八
目前,各保险公司已对一线代理人进行了反洗钱的培训,但业内人士也提醒,在利益面前,保险界应加强自律,不能将反洗钱流于形式。
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业、保险业的反洗钱行动,似乎让人看到了监管层联手打击反洗钱的决心。
9月13日,由保监会牵头,35家地方保监局包括财险寿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108家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等齐聚北京,召开了保险反洗钱相关工作会议。
没有太多的媒体参与,与普通的新闻发布会相比,会议显得比较平静,但是这种平静的背后,依然能感受到保险业即将实行的一场由上至下的反洗钱“大扫荡”。
保险洗钱花样多
“其实,目前我们保险公司内部都成立了反洗钱小组,专门用来稽查保险反洗钱。而这个部门之前是没有的。”前来参会的信诚人寿首席风险主管许汉山告诉记者。
事实上,保险公司对反洗钱已是早有行动了。他告诉记者,在上周接到保监会的开会通知前,部门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展了关于反洗钱工作一系列的宣传和代理人培训活动。
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
据了解,目前,地下保单、大额团单和保险欺诈是保险业洗钱的三种主要手段。“一些企业单位利用保单洗钱或逃税,尤以团险最为突出。”长城保险团险部一李姓经理透露。
他告诉记者,一般而言,首先是企业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团险保单,并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下进行投保,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员工对投保并不知情,接下来在短期内退保,这样保险公司将以现金形式将钱打回企业账户上。
这种情况的团单,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方式,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原因。
除团险、骗保手法外,保险洗钱通用的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五花八门的手法,此外,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
“一行三局”联手出击
目前,由人民银行联手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的“一行三局”的组合行动,使得反洗钱监测的范围不断扩大。在继续敦促银行业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信息的同时,从10月1日开始,证券、保险机构也将被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可疑及大额交易等数据资料。未来,还将研究制定《保险机构反洗钱指引》,来规范整个行业的反洗钱操作。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副主任刘永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加密系统将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数据资料反馈到监测中心,在中国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和中意人寿的试点已经实现了联网式报送。
“照目前的情况看,估计从10月1日起,在各保险公司实施联网式报送应该能够顺利进行。”刘永平表示,在他看来,这个系统的执行,必须从保险代理人到监管层这么一个从上至下严密配合来完成。未来,反洗钱范围还会扩大至房地产、珠宝等行业。
事实上,从8月1日起,由“一行三局”联合制定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
今后个人在购买保险时,如果购买财产保险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人身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达到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美元、保险费以转账形式缴纳且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这三种情况时,保险公司也将核对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留存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此外,央行也对退保和赔付等环节的身份确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很多保险公司已经对一线的代理人进行了反洗钱的授课培训。
自律尤为重要
尽管保险反洗钱监管层的“警钟”不断、保险公司的培训也不断进行,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质疑,这种培训以及出台的相关文件在利益面前,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亦难遏制保险洗钱。
事实上,在大额保单高佣金诱惑的情况下,有些代理人在不知不觉中也扮演了“合谋”的角色。甚至有的代理人更是主动为企业“想办法”洗钱,乃至为其设计洗钱方案。
对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就是,当有潜在可能洗钱的大单摆在保险公司面前时,保险公司代理人面对高额的佣金时能不能做到“公事公办”或者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确实,面对这个竞争日益加剧的“抢”单行业来说,普通的保险代理员能拿下大单显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在这里,能不能“扛得住”,是对保险代理员道德的一个考验。
“其实,这种现象监管层也已经注意到了。上述情况确实存在,但是,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宣传,保险代理人的防备意识会提高;另外,随着以后反洗钱保险机构指引等立法文件的出台,相信这些都能有效解决代理员‘合谋’的问题。”信诚人寿首席风险主管许汉山表示。
专家观点
反洗钱应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
本报记者 郭雪莹 上海报道
10月1日起,除银行业外,证券业及保险业也将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可疑及大额交易数据资料,我国正在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在央行上海总部主持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反洗钱战略研讨会”上,央行再次强调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表示,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将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激励机制必不可缺
研讨会上,央行提出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监管。一直以来,商业银行作为洗钱的主要渠道,首当其冲面临着各种困难,监管工作如何切实有效在银行里进行,无疑成为了反洗钱展开的重点。
今年6月,号称上海最大的一起地下钱庄案开庭审理。短短两年时间,该钱庄涉案金额高达53亿元,完成交易20000笔。虽然交易量巨大,但作为主犯的罗怀韬等人被曝光实出偶然,原来一位银行工作人员见罗怀韬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都很大,便好意劝说他办理贵宾业务,这通常是一般储户求之不得的好事,却遭到了罗的断然拒绝,这才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怀疑,从而上报并展开调查。
由于银行对存款工作设定指标,因此一些业务员为了拉拢重要的储户,往往不会对高额的存款细问来源,如果数额实在巨大,还会帮助其分成几批存入,从而减少调查的麻烦。
对此,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告诉记者,商业银行出于业绩需求往往在反洗钱方面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促使商业银行有足够的动力配合中央银行进行反洗钱工作。
严立新表示,任何单一的约束或激励的机制都是不完善的、不科学的,只有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变商业银行的“被动”为“主动”,“粗放”为“精细”,“低效”为“高效”,“不得不反洗钱”为“我愿反洗钱”、“我要反洗钱”。具体而言,央行可以通过收益分成和奖励来对商业银行进行激励。例如,央行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商业银行,在洗钱资金追缴以后,适当依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分成或奖励;即使资金不能完全追缴回来,国家也应象征性地给予奖励;对追缴的非法收入,参与反洗钱的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可以获得分成等,以此来部分补偿反洗钱义务主体付出的成本。这不仅能够提高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效率,也可降低央行的监管成本。
信息网络尚需健全
商业银行不仅需要足够的动力,健全的信息系统同样对其很重要。这次研讨会上,央行表示从10月1日起,证券、保险业也将向央行报送有关数据资料,这一方面扩大了反洗钱的监测范围,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反洗钱工作离不开各行业的共同协作和信息沟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记者表示,目前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程度越来越高,交叉的金融产品也越来越多,证券保险虽然不是洗钱的主要渠道,但也极易滋生不法行为。我国虽已初步形成一套规范网络,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洗钱的手段逐渐变化多样,因此各行各业的信息交流沟通十分重要。
9.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2篇】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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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财产保险公司在人行和各级监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持续完善反洗钱工作,切实打击洗钱活动,有效地推动了全辖反洗钱工作全面深入的开展。现将XX年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20XX年反洗钱工作重点
(一)注重领导,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体系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要求,为了扎实开展反洗钱工作,今年以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部分部室整合、人员调整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公司。4家因人事变动的分公司和新成立的山西、贵州、山东分公司相应调整和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
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反洗钱工作。年初,公司制定了20XX年合规工作计划,把反洗钱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将反洗钱管理进行全面覆盖,同时,公司还建立了各业务部门和兼职合规员参加的季度合规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通报季度合规管理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文下发专题会议纪要,跟踪督办会议精神的落实。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各地人行和监管机关的要
求,定期召开反洗钱会议,贯彻落实上级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保证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反洗钱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
一是注重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组织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
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切实履行好反洗钱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在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今年以来,公司还两次对兼职管理员集中进行反洗钱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XX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等进行学习、讲解。10月份,保监会颁布实施《保险业反洗钱工
作管理办法》后,我司在转发、组织学习的基础上,又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反洗钱视频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完善内控,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为了强化反洗钱管理,公司围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等反洗钱关键环节先后建立了《XX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较为全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根据公司反洗钱工作具体情况正在按照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着手修订完善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四)积极研发信息技术系统,抓好关键环节管理,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对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工作,我们以做好反洗钱工作质量日常监测为抓手,积极抓好四个关键点:一是在展业、承保、理赔、客服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性质,提高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努力守住洗钱的“入门”风险防线;并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二是积极研发完善反洗钱大额可疑监控系统,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抽取、筛选。公司针对业务一线在使用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存在的问题,在信息资源部的支持下,对原系统可疑交易“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的”提取标准由“30天5次收付”改为“10天3次收付”。目前,该系统运行良好,可疑交易交易数据的提取准确度明显提高。三是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进行日常化监测,每天核实反洗钱系统提取出来的大额、可疑交易数据。目前,共审核321条反洗钱可疑交易信息,其中较为可疑的交易60余笔,经逐步研究均排除可疑交易,属于团意险集体投保、退保情形或车辆集中报废的情况等。对监测结果进行适时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四是严把非现场监管报表质量关,全面提升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质量。公司按照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的要求,按时汇总公司全系统范围的数据,填报《客户风险划分情况统计表》、《异地反洗钱监管信息报送表》以及10张非现场监管报表,未出现填报内容失真和错报的现象。
(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今年是《反洗钱法》贯彻实施的第六年,我公司按照人行重庆营管部的统一部署,10月份我司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系统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一是在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门前悬挂了反洗钱的条幅;二是制作了35块展板,简明扼要地向受众介绍了什么是洗钱、洗钱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主要内容等;三是设立咨询展台,现场答疑,受理社会群众有关反洗钱的各类咨询使广大市民对反洗钱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四是加强沟通,同各业务条线密切配合,重点针对一线业务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认真讲解反洗钱在各条线业务环节中的要求,特别是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使得广大业务人员充分理解并进一步认识了日常业务活动中反洗钱规则的具体要求,重新认识到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及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六)加强检查,推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为保质保量完成反洗钱工作,今年公司对全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工作进行了抽查。各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等分支机构进行了全面自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还对XX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了内部审计,提出了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整改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反洗钱工作。
(七)建立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常规机制
按照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公司制定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进度的 要求,对存量客户进行风险划分,并持续做好新增客户反洗钱风险划分日常工作。同时,定期监控分析高风险客户,及时开展尽职调查,掌握客户资金交易活动,分析交易特征,防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
(八)积极认真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作为人行重庆营管部反洗钱工作的定点联系单位,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对人行及营业管理部新下发的文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6月份,公司接到人行重庆营管部组织开展的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大额可疑交易的筛选标准问卷调查工作后,组织全辖11家分支机构进行了贯彻落实,并按要求统计报送了XX至XX年5月的大额可疑交易数据。10月20日,我司参加了XX年前三季度重庆市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通报座谈会后,及时将这次会议中的有关精神向各部门及全辖各机构进行了传达,要求各业务部门结合业务流程,查找工作不足,全面开展履行反洗钱义务自查自律活动,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
(九)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10月份,公司接到《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文件后,公司领导十分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及时向全国14家分公司进行转发,同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对照新的监管要求,开展系统性的自查,重点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落实到各业务环节的操作
流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另一方面,根据公司增资扩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真加强对投资入股者资金来源的审核,要求投资者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目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不足
1、各级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不足,在识别复杂交易行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2、反洗钱的培训还相对滞后,主要体现为培训的时间较少、内容单
一、受众有限、深度不足,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XX年反洗钱工作思路
(一)继续加强对《反洗钱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将《反洗钱法》的宣传与培训作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及全体员工对反洗钱的认识。以宣传促认识,营造更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二)继续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按照《反洗钱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要求,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架构,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加大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调查和案件协查力度。努力提高主动识别涉嫌洗钱线索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寻找可疑交易线索,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调查和协查,配合人民银行、保监会、司法机构做好发现涉嫌洗钱的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四)继续加强反洗钱的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一是强化日常检查,依托业务部门,充分利用专业检查队伍,在进行业务检查中,把反洗钱的三大义务列入检查范畴,进行检查;二是将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对反洗钱工作的内部审计力度,堵塞漏洞,防范洗钱风险。
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
特此报告
二○XX年十一月三十日
XX年上半年,在保险总公司的带领下,我支公司开展全面彻底的反洗钱工作,半年多的努力,总结来看,各项反洗钱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现将主要工作状况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实行专人专组监督实行,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洗钱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
XX年5月9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20XX年元月 17日,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胡苏来我司对我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提出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4月14日,总公司进行了XX年反洗钱专题培训,我司反洗钱条线所有人员参加了视屏培训,通过培训,我司受训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20XX年5月6日,我司派员参加了XX年xx省反洗钱工作会,我司认真作了传达学习,重点是宣导南京人行刘兴亚副行长所做的工作报告。
5、配合监管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监管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我司XX年4月18日出台印发了《关于明确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重新公布各部门和各机构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名单,对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
6月24日,南京人行反洗钱处王海涛科长、吴正德副科长来我司进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检查期间为XX年1月至XX年5月,分管总刘浩陪同检查,并作了反洗钱工作的专题汇报。
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场评估,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客户等级划分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6、保密义务履行情况
我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从系统设计、工作职责都强调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履行保密义务作为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我司已将履行保密义务贯穿到反洗钱工作的全过程。
7、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A、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我司内审针对客户身份识别情况项目,采取分地区、保费金额分区间划分(3000元以下、3000元-6000元之间、6000元以上)的方式,对XX全省范围内已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抽样检查,共抽样客户24个,其中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各12个。抽样保费来源均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其中个人客户6个发生理赔金额。企业客户7个发生理赔金额。赔款去向分别是汇至被保险人账户。
B、客户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档案保管
XX年上半年xx全省客户数量是54142个,其中对私客户数量是42292个,对公客户数量是11850个。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全部属于常规客户。
对私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个人身份证件,对公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家中支公司都完整留存其影印件或复印件装订存档。全部做到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及交易内容,从未发生过泄漏现象。
同时,我司及时向人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总公司反洗钱相关报表。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部门、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召集次数偏少;基层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很有限,真正有价值、能与公安机关情报会商的线索或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很难收集。目前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2、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尚存在一定差距。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未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下半年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依然要坚持“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合规是我司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中介业务合规、数据真实合规、内控管理合规。凡是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各项合规检查行动,我们都要不折不扣的参与,高效高质的做好规定动作。
1、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合规检查。适时进行各项合规检查,同时,加大合规专项稽查力度,把开展合规自查自纠、违规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加强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的宣导,转变领导、干部、员工经营理念,努力将合规经营工作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之中,形成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实务标准和要求”为基础,结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及考核,把合规培训经常化、深入化。
3、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加强合规经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梳理内控制度。,努力打造“合规无小事、事事合规、人人合规”的公司合规文化和合规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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