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第二次修改稿

2024-07-13

章程第二次修改稿(精选10篇)

1.章程第二次修改稿 篇一

22、窗前的气球

教学目标:

1、认识7个生字。会写8个生字。

2、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体会同学之间的真挚情谊。

3、懂得珍惜友情,培养爱心。教学重难点: 重点:

1、识记字形。

2、掌握半包围结构字的书写要领。难点:通过朗读,体会情感。

教学方法:自主探讨识字、小组合作学习。教具准备:多媒体课件、生字图片。课时:两课时

教学过程:

一、激趣导入

1、导语:

生活中在哪里见到过气球,他们的作用是带给人们快乐。引出今天课文里的气球是有什么作用呢? 老师板书课题。生读课题,并齐读。

2、出示生字宝宝,让生在文中画出。自读课文,提出要求:

1、把生字字音读准,不认识的字请教下面的树叶,并多读几遍。

2、做到不添字,不加字,把句子读通顺。(生认真地自由地读课文,认生字。)

二、教学字词

1、找小学生当小老师领大家读一读生字。(课件出示生字宝宝)

2、指导认字

加一加:斗——“科” 业——“亚” 减一减:保——“呆” 换一换:情——“猜”

形声字:拴——要用手——“拴”

猜一猜:一个女孩在舞台旁边跳舞(始)马驮着豆角(逗)师:去掉拼音,然后齐读、开火车读、个人读。

3、句子指导。

把这生字加到句子当中,重点阅读。

检查读书情况,找5名学生每人读一段。做出评价。再齐读第一自然段。

重点抓住传染病、“谁”两个关键词!

这里的“谁”指的是什么?(有可能是同学、朋友、老师、爸爸妈妈、花草树木、高楼大厦)

紧接说话练习,请看屏幕:自己把空格处补充完整。

师:体会科里亚伤心难过的心情,带着体会读第二段。多找几名学生有感情朗读。找生读第四段。重点抓住一个句子,“科里亚的心情一下子好了许多”与“科里亚的心情好了许多”做比较,哪个句子好,好在哪里!读最后一段,想想,说一说,科利亚为什么笑了!

三、指导写字

课本107页的我会写,本课要求会写的生字中,半包围结构的较多,下面跟老师学学半包围结构字的写法。

出示“床”、“病”,广字旁与病字旁要区分。

师:床:“点”起笔写在竖中线上,上横要短,左低右高,竖撇先重后轻,这一横起笔在中线上,要比上一横长一些,竖写在中线上,撇起笔重收笔轻,捺起笔轻收笔重。

病:病字旁跟广字旁相似,点在中线以上,提在中线以下,注意这一横比较短,横折钩要稍微大一些,最后一笔是点。在课文中描一遍,并工整地写两遍。下面,布置下作业。

2.章程第二次修改稿 篇二

我受大会主席团的委托, 向大会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的说明。

市联社现行的《章程》是2008年11月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五年来, 市联社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实践证明, 这个章程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形势要求, 对加强各级联社建设、规范各级联社行为、维护各级联社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 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特别是党和国家支持和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政策导向更为明确。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完善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要着力深化国有、集体和非公经济资本的开放融合,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张德江同志在全国总社“七代会”上的讲话对联社的功能定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求全国各级联社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和组织者, 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 集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建议和协调者, 中小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和参与者”。从市联社的工作实践来看, 五年来, 各级联社的功能作用和发展状况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领导的讲话精神, 适应形势发展要求, 使联社更好地履行职能, 发挥作用, 有必要对现行《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

这次修改后的《章程》在结构上没有重大变化, 只对相关章节的条款内容做了一定的调整和增加,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根据目前联社系统成员单位组织形式和经济性质的多元化和多样性, 为正确反映成员单位组织形式, 新《章程》对原《章程》在“集体经济”表述上增加了“合作”两字, 即由原来的“集体经济”表述改用“集体合作经济”表述。

2.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要求, 有效体现联社的功能作用, 新的《章程》将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市联社宗旨增加了“使联社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者和组织者, 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 集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建议和协调者, 中小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和参与者”的内容。从而使联社的工作宗旨更为明确, 功能作用更加突出。

3. 为更好地履行联社职能, 新《章程》将第二章工作任务做了几处修改, 增加了相关条款内容。

一是在第一项任务的“接受政府委托, 参与制定城镇集体经济法规”中增加了“改革发展方案”的内容, 以发挥联社在区域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二是在第二项任务的“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合法权益, 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中增加了“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 做好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及“提供信息、政策、金融服务”等内容, 从而进一步突显联社的服务功能和社会贡献。

三是在第三项任务“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中将“建立”改为“完善”, 将“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改为“发展以‘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要特征的、多种形式的新型集体合作经济”, 使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更为明确。

4. 新《章程》在第三章成员单位章节中, 增加了市联社成员单位和理事单位的条件、进退程序等条款内容, 从而使市联社成员单位和理事单位的进退更加规范有序。

一是在成员单位的条件上, 明确了必须“承认市联社章程”和“自愿加入”。

二是在成员单位进退程序上, 明确了一要提交书面申请或通知;二要由市联社或区 (县) 联社进行初步审核并经市联社主任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是在市联社理事单位的条件和程序上做出了的规定。

5. 新《章程》在第五章理事会章节中, 为增强联社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理事会主任条款中, 增加了特邀副主任的条款内容。

6. 新《章程》在第六章资财管理中, 将“社务活动开支”改为“市联社开展重大社务和服务活动的费用, 由市、区两级联社共同承担”。

各位代表, 以上关于这次修改《章程》的简要说明, 请大家结合新修订的《章程》予以审议。

3.章程第二次修改稿 篇三

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庭审警务保障规范化,规范庭审警务保障行为,改进庭审警务保障作风,提高庭审警务保障水平,确保庭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等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执法主体合格

参与执行庭审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须是经人事系统公开招募、经司法警察部门考核合格的司法警察。

(二)执法程序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进行执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

(三)执法行为规范

1.司法警察要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执行警务需要命令被 告人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

2.出入羁押场所和法庭时,步伐要整齐,精神要饱满,双目注视前方。

3.执行警务时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

4.要始终保持申请严肃、精神集中、语言文明。不得闲谈、抽烟、玩手机,不得哈腰弓背。站姿时不得屈腿抖腿,坐姿时不得翘二郎腿、不得趴桌,不得有其他损害司法警察形象的行为。

5.执行警务的司法警察换岗时,在保证精神饱满、步伐整齐的同时要减轻对庭审的影响。

6.执法的司法警察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行为。

7.执法的司法警察应当提高警惕、细致观察、密切规范,要注意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周边环境的动态。

(四)执法纪律严明

1.庭审保障警务中,司法警察要严格遵守庭审保障纪律,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执行警务的司法警察必须服从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庭审警务保障负责人的命令,听从指挥,恪守职责,不得做与庭审保障警务无关的事情。

(五)执法作风端正

执行警务的司法警察,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羁押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在特殊情况,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允许,可以给被告人带食品或其他物品,但是所带的食品或其他物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进行严格检查。

二、警务受领

庭审保障警务受领是指,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根据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要求,为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按照一定的用警程序,安排警力实施庭审警务保障的过程。庭审警务保障受领根据开庭审理案件的性质不同划分为:刑事庭审警务保障受领和民事、行政庭审警务保障受领。

(一)刑事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受领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明确执行庭审保障警务的任务,并指定庭审保障警务负责人。

1.接受申请

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审核法律文书

司法警察部门应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1)提押票的审验

提押票是司法机关提审、提讯或开庭审理被告人时,由提审机关交给羁押机关,以证明提押被告人的一种法律凭证。提押票的使用实行“一人一票”制度。

对提押票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有:提押票上是否有两名以上审判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提押票是否盖有法院的公章;提押票填写的被告基本情况与申请用警审批表与起诉书中的内容是否一致;提押票票面是否整洁、无破损有关被告人的身份内容是否有涂改现象;被告人人数与与提押票张数是否一致;审核羁押地点与羁押期限;审核提押票中的提出事由。如上述某一项出现问题应当及时退回业务庭补正。

(2)电子提押票的审验。

电子提押票是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和数字化法庭建设的条件下产生的,是传统提押文书的创新和发展,适用于上级人民法院远程提讯、远程开庭审理羁押在下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被告人案 件。

电子提押票特点是较于传统提押票不便于检验真伪,对于审验工作,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必须有填写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公章,接收单位的公章应是原件,不能是复印样式

2.应有两名以上审判人员签名 3.必须有被委托单位的签署名称 4.审查签发日期与执行提解日期是否准确(3)其他文书的审验

司法警察到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提押被告人,除了应当持提押票外,部分情况还需要其他文书。对其他文书进行审验时,要注意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提出事由等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如有缺损或空白,应退回业务庭补正。

(二)民事、行政审判庭审警务保障受领

在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接受申请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请:

(1)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2)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数量众多的案件;(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案件;(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案件。2.审核申请

司法警察部门应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审批后,安排值庭的组织实施工作。

用警申请应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内容主要包括: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

三、警务准备

(一)掌握案情

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受任务后,应当向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确定庭审时间、地点及被告人数量,了解并掌握基本案情、社会影响、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内容。

(二)制定方案

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等。(三)进行动员、明确任务及分工

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应及时组织召开动员准备会,根据警务保障实施方案确定警务负责人及任务分工,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组。

(四)做好车辆、装备及后勤保障

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仪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五)实地勘验

提前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六)庭审演练

按照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安排部署,进行演练,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四、警务实施

押解部分

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 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至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分 为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一)基本要求

1.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2.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3.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4.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二)警力配备标准

1.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

2.一次押解多名被告人时,押解司法警察不得少于被押解人总数的2/3;

3.对于被告人众多的团伙案件或被告人虽然不多,但有串供可能的案件,要分车提押,警力配备上除必须遵守上述两条原则外,还需注意每辆车上不得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4.对重刑犯、要犯以及恶性很深、有逃跑、行凶可能的被告人,警力配备上必须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一名被告人;

5.徒步押解警力应大于被告人的数量,长途押解应适当增加警力,必要时应配备两至三倍于被告人总数的警力担任押解;

6.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7.庭审时间较长的法庭押解,应适时调换警力; 8.重大刑事审判活动的押解警力配备,一般可按二对一或三对一的力量配备。

(三)组织实施 1.提押组织实施(1)办理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的在押表现。

(2)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告知勤务。宣布法律,实行告知。告知被告人:“ 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4)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5)使用戒具。安全检查完毕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戒具。使用戒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逃脱或则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逃脱的戒具(如脚镣等)。

(6)乘车押解。将被告人押解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运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另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逃脱等情况发生。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实施徒步押解。两名司法警察押解时应分别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方,三名司法警察押解时,其中两名分别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方,另一名在被告人的正后方。侧后方的司法警察应抓住被告人肘部,使其处于有效控制内。同时注意使被告人远离窗口、楼梯扶手等处,防止其自伤、自杀或逃脱。

2.法庭押解的组织实施

(1)带入。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将被告人押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2)戒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却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庭审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 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4)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3.还押的组织实施

(1)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则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

(2)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

(3)乘车押解。参照提押过程乘车押解执行。

(4)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

看管部分

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一)基本要求:

1.严密监控被告人,对羁押室及周边进行巡查、检查; 2.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4.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 械和武器。

(二)警力配备:

1.警力配置。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的看管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担任;重大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2.岗位安排。确定登记人员、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巡查人员。

(三)组织实施

1.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2.戒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3.人身安全检查。参照提押人身安全检查规定。4.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5.监控管理。采取现场监控与巡查监控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视频监控的方式进行监控管理。期间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6.实施要求:(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 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逃脱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不得询问或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物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人和案件承办人。

(8)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7.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8.入厕。被告人入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入厕时,应当将被告人处于司法警察的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9.羁押场所要求:(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互相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6)临时羁押场所应当满足便于看管、安全可靠的条件。情况紧急时可用押解囚车作为临时羁押场所。值庭部分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值庭分为审判区值庭和旁听区值庭。

(一)基本要求

1.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3.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4.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 械和武器。

(二)职责 1.维护审判秩序;

2.保障参与诉讼活动人员的安全; 3.传带证人、鉴定人; 4.传递证据;

5.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警力配置 1.审判区警力配置。

一人值庭时,一般应在审判台前靠近书记员的位置。两人值庭时,应在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站立。根据法庭设置的实际情况一般在审判台的前端,并以能清楚听取审判长的指令和不妨碍审判人员的视线为宜。

2.旁听区警力配置

旁听区值庭司法警察的位置分为固定和流动两种。一至二名司法警察在固定位置值庭时,一般在旁听区与审判活动区隔离带的两端相向而立,或者在旁听席第一排座位的两端就座。多名司法警察固定位置值庭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部署。旁听区流动值庭,是指在法庭旁听区域的过道来回巡察。

(四)组织实施 1.值庭法警入庭

(1)负责旁听区域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在第一时间到达 法庭,做好值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安排旁听人员依次进入法庭就座,并维护好旁听区域的秩序。

(2)负责审判活动区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可在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

(3)所有值庭司法警察应在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退出法庭后,再退出法庭。

2.安全检查

值庭法警应对进入法庭的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有异常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进入法庭的人员中有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3.维护法庭秩序,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一些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强制措施。

4.及时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

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应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传唤证人、鉴定人的司法警察应熟悉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所在的位置;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时应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鉴定人到达指定位置。有多名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时还应增派司法警察在证人、鉴定人休息室进行管理。

5.准确传递、出示证据(1)对于证据的传递、出示一般应事先确定值庭司法警察中的一名进行;特殊、紧急情况下,证据的传递、出示应由靠近证据提供方的值庭司法警察进行传递或出示。

(2)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出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不得把证物交到被告人手中,以防毁损;不得把证据的锋利部位对准被告人、审判人员或检查人员;一律不得将犯罪凶器递给被告人。

突发情况的处置

(一)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2.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二)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1.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3.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 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抢夺被告人时: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警力迅速到达预定位置,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

2.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3.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四)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急处置:

1.看管过程中被告人突发疾病的,看管的司法警察应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报告并告知审判人员,联系医护人员进行检查和救治;

2.对于是否需要送医救治,由院领导决定;

3.决定送医救治的,司法警察应协助案件承办部门将被告人安全、及时地送到指定地点;

4.在检查、救治的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加强看管与现场警戒。

(五)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1.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

2.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3.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被告人企图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

1.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2.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3.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

4.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5.待险情得到控制后,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和审判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七)对于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置: 1.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2.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3.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4.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五、警务总结

(一)总结讲评。还押完毕后,由警务负责人进行总结点评。

(二)司法警察应对警械具、武器进行检查、清点,并按规定入库保管。

(三)大案、要案、社会敏感案件的警务保障任务结束后,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应当将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上级领导汇报。

(四)属地保障任务完成后,警务负责人应当向上级领导汇报。

六、调警规则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任务的警务活动。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以下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一)人民法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1.担负特别重大案件开庭保障任务警力不足的; 2.担负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3.参与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4.发生暴力抗法等重大突发事件的; 5.其他情况需要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仅限于与保障审判、执行等工作密切相关的警务活动。

(二)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经审核后,必须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三)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四)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法院作出答复。被调警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要迅速组织 警力,确定负责人并进行工作动员,按照《调警令》要求及时出警。

(五)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应当做到: 1.到达集结地点后,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 2.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3.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4.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六)特定任务完成后,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应及时进行书面工作总结并向领导汇报;用警法院应对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作出书面鉴定。

(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特定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

(八)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法院负责。

(九)对完成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警队和个人,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被调动使用的警队或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1.无故不服从《调警令》的;

4.修改章程的批复 篇四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发起筹建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拟任董事长任仲成,拟任总经理曹志强。

二、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

三、筹备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四、筹建完毕,筹备组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监会

204月6日

批复的标题该怎样写

批复的标题有多种写法,只写“批复”两个字也未尝不可。时下比较流行的写法是在“批复”的前面加“关于某某单位干某某事”的介词结构之类的定语。有人甚至还要在“关于”后面加上“同意”或“批准”之类的动词,认为这样的写法通顺些。

管中之见,“关于”后面加上动词,特别是加上“同意”或“批准”之类的动词,只会使批复的标题纰漏丛生。

首先,结构繁复。“关于”后面加入动词,介词(关于)的宾语由原来的主谓词组变成了包孕句。因其在批复的标题中只能和关于一道充当“批复”的定语,所以动词(尽管只加两个字)的介入使批复的标题冗长、累赘。

其次,逻辑混乱。批复是上级对下级请示中的`诉求给予答复的特殊信函。在批复的标题中,如果能用“同意”或“批准”之类的词语表示对请示中诉求的肯定性答复,那么也就能用“不同意”或“不批准”之类的词语表示对请示中诉求的否定性答复。在行文的实践中,谁见过批复的标题中赫然写着“不同意”或“不批准”某某单位干某某事的批复呢?谁也不可能下这样的批复。反命题不能成立,正命题也就不能成立。因此加入“同意”或“批准”之类动词的批复的标题是有逻辑错误的。

5.关于修改章程的批复 篇五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xx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

公司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团体人寿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新增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6.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篇六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本条的前项规定。-1-原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或者独立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要由各股东提名。修改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要由各股东提名。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原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的至少其中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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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团总支章程修改版 篇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团总支是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在研究生处党总支、行政具体指导下的研究生青年组织。

第二条 研究生团总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在党中央、团中央周围,落实“团结、教育、和引导青年”的工作方针,加强学院教风、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第三条 研究生团总支的宗旨是: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于研究生的成长、成才。第四条 研究生团总支的基本任务是: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广大研究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合格人才;

2、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加强团内的民主建设,倡导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保证团员行使民主权利,对重大问题有决定权。不断完善团的各种制度,主动关心青年的生活和工作,为青年多办实事,切实维护青年团员的利益;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使团的工作能有效地、有序地进行,努力把我处的团建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3、广泛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四信”(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教育,帮助广大研究生树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发奋成才的远大理想;

4、引导研究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

5、密切加强与兄弟院校研究生团总支、学生会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交流。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是本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团员并承认团总支章程,均为团总支会员。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2、对团总支的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权参加团总支举办的各项有益活动;

5、有权向团总支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

2、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

3、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4、热爱学校,参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团总支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校研究生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校研究生团员代表大会。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条 研究生团总支是研究生团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对研究生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其委员由代表大会经差额选举产生。第十一条 研究生团总支的执行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研究生院团总支设书记(专职团干)、学生书记、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社团部、外联部、学术部、科技部。

一、团总支书记职责:

1、带领团总支向稳定、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负责制定团总支的工作计划并确保落实;以及整个团总支工作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

2、负责和主持团总支全面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团总支例会,及时传达院党支部、校团委的指示、精神。听取院团总支各部门、各团支部的工作汇报。

3、检查和督促本团总支各部门、各团支部落实工作计划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向院党支部和校团委汇报院团总支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并请示。

5、加强团干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水平教育,健全组织;关心团员、团干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发现问题并及时给予纠正。

二、学生书记职责:

1、根据院团总支工作职责,协助书记工作,做好书记的得力助手。

2、定期检查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并向团总支书记汇报。

3、严格把关,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发展对象。

4、书记不在时,执行书记的职责。

三、办公室职责

协助策划和组织各部门的工作;负责起草和参与审议团总支的各项规章制度;安排组织团总支的日常会议;起草团总支文件并保管各种重要资料;做好各种意见、建议的收集管理及反馈工作;负责办公室的财务保管工作;审核各类通知;牵头组织各部门做好每项活动及计划与总结;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四、组织部职责

加强研究生共青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负责协助研究生处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及时对党员、团员情况调查了解;负责研究生团员关系的转接、团员档案的登记和团员证的补办及收取团费;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等工作;负责组织评优工作;负责对团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应材料以备参考;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五、宣传部职责

负责对各项活动进行海报、展版、横幅等形式的宣传工作,包括前期宣传包装、新闻采编、撰写通讯稿以及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通过橱窗、工作简报等形式展现研究生的团学工作和精彩活动;负责思想教育的理论宣传工作;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六、社团部职责

推动社团发展,监管社团运作,指导社团活动开展;协调各社团之间关系,规范各社团的制度、活动,调动各社团的积极性,使各社团在统一管理下有序的开展工作;指导社团与校内外各社团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听取和解决各社团的困难和要求;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七、外联部职责

负责对外联络工作,为各部门的活动顺利进行提供全面的外联支持;负责与企事业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争取企事业单位对研究生开展的活动进行必要的赞助,为全体研究生争取在企事业单位实习或就业的机会;负责与各兄弟高校的联络工作,保持与各兄弟高校的合作并策划联谊活动,促进我校研究生与各兄弟高校研究生之间的交流。负责与学校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联络,制作并发放邀请函等相关事项;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八、学术部职责

旨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丰富学生文化生活,打造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负责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以各种主题比赛、征文等形式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热情,组织研究生参加全国各项学习竞赛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各种论坛、讲座,邀请知名专家学者主讲,增强研究生学术氛围;负责协助研究生处的老师做好各项与学习相关的工作;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九、科技部职责

负责组织研究生参加各类科技实践活动,活跃校园学术文化氛围,广泛宣传科普知识,培养学生科技创新意识,鼓励其参与科技研究与创造;负责推广“兴赣杯”“挑战杯”等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为研究生开阔科技视野,拓宽知识面,搭建良好的学术科技平台;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第四章

基层组织:各班团支部。

第五章

8.系学生会章程(最新修改) 篇八

(2010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系学生会是在院、系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基本任务是:

(一)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在系分团委的指导下,以党中

央提出的全面加强素质教育为中心,积极引导青年学生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和其他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做新世纪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

(二)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三)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桥梁作

用,在维护国家、学院以及系部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们的正当利益。及时反映同学们的心声,协助解决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

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成员为开封市学生联合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土木工程系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批评和监督本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本会工作有记

忆和咨询的权利。

(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第七章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不断

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院及系部

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努力达标。

(四)遵守学院、系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院、系正常的教学

和生活秩序,努力培养高尚的道德风尚,尊敬师生,团结同学,维护院、系声誉。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担负各项工作。

第八条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应接受本会的批评和教育,错误严重,屡教不改,本会有权向系有关部门建议,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职权和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土木工程系学生代表大会。

(一)土木工程系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二)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学

生人数的比例分配。

(三)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

前举行。

(四)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审议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审议修改学生会章程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4.选举新的学生委员会。

5.讨论、决定应当由本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一)土木工程学生会,下设多个部门,设有学生会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文艺部、学习部、生活治保部、体育部、实践部、女工部、监察部等机构。

(二)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委若干人,并

由负责学生工作的专职老师指导学生会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委员会

(一)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为本会的常务

工作机关,并向代表大会负责。

(二)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按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产生。

(三)由主席、副主席、常委组成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统顾各部的工作,在学代会闭幕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四)常委会职权范围和学生会成员准则。

1.常委会职责范围是:

(1)主席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工作,对各部室的工作统一部

署计划,不定期听取汇报,总结并调整学生会的工作。

(2)副主席协助主席的工作,具体负责分管部室正常工

作,各部室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计划、总结工作。深入各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部署工作。

(3)办公室负责起草、制定校学生会的有关文件,学生会

会议的内容记录;和学生会其它部门的工作,审定其它部门开展活动时起草的稿件;其他的一些日常事务,联系各学生会各部室,进行信息交流、负责收发管理学生会内外文件、信件及办公设施的工作,做好每次会议记录。

2.学生会成员准则:

(1)学生会成员一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共

秩序,尊师友爱,不搞特殊,在学生会和班级组织的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全体学生会成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积极发

挥主观能动性,以高昂的热情、旺盛的精力,献计献策,积极开展工作,各部之间要紧密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3)全体学生会成员有责任了解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存

在的实际问题,应及时反映大有关部门。

(4)全体学生会成员有责任了解,并有权监督主席和副主

席的工作,对不负责任的有权批评或建议常委会免除其职务。

(5)常委会成员有权对不负责任、日常考核不通过的干部

进行任免其职务。

(6)对常委会主持安排的工作,各部要尽力尽责完成,对

不能完成或完成不好的,视其情况,将提出批评并追究责任。

(7)在学生会召集会议和开展活动时,部长有事需向主席

和分管常委请假,各部成员有事需向部长请假,要服从部长领导,认真做好工作。

(8)对不遵守院、系、规章制度并破坏公共秩序,不起模

范带头作用的成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学生会予以除名,并通报全系师生。

以上准则,各个成员应严格遵守,同时敬请广大师生监督。第十三条 学生会职责、权利和组织原则:

(一)学生会主席团必须执行学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学

生会主席团负责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并向学代会及其常委会报告。

(二)学生会主席团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审批。

(三)学生会常委会领导学生会各部门工作,各部门由部长

主持工作,对学生会常委会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可独立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班委会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各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系党总支和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系学生会和系党总支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土木工程系学生代表大会。本

章程解释权属于学生会全体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土木工程系学生分会

9.公司章程修改案参考格式 篇九

1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2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3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当安排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5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三年。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6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投资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二十的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三十的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担保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所涉金额超过贰仟万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为重大的交易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7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所涉金额不超过贰仟万元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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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邮)、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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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10.《中国共产党章程》第16次修改 篇十

总书记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要突出抓好六个方面工作”的讲话中强调,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要高度重视学习党章。党章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全党最基本、最重要、最全面的行为规范。对我们这个拥有8000多万党员的大党来说,把全党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党章上来,自觉按党章行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的十八大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学习贯彻党章,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简称,是党的根本大法,它集中体现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第一部党章是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的。

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修改制定的。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党的十八大对党章的修改,是我们党诞生以来第16次修改党章。修改主要集中在十一个方面:

一、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二、在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总结中,确立了胡锦涛在十六大以来共产党人的主要代表地位,提出了“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具体描述即“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高度评价科学发展

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将“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列入党取得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之一,并强调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小康社会建设内容。对生态文明建设作了具体描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五、进一步强调了改革开放的意义:“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六、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容中,提出了新四化的理念:“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七、在先进文化建设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增加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内容。

八、在构建和谐社会内容中,在改善民生的基础上提出了“保障民生”,强调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方向,增加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内容。

九、在党的建设内容中,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加入了“纯洁性”建设,提出了“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求,明确了“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目标。

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基础上加入了“求真务实”要求,在民主集中制内容中加入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中特别强调了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十、党的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加入了“积极创先争优”的具体要求。

十一、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中,强调了“以德为先”、“五湖四海”;在原党章“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基础上加入了重视“监督”领导干部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加入了“坚持原则”、“ 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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