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

2024-07-02

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共13篇)(共13篇)

1.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 篇一

消费者协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以发展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为地方经济繁荣发展,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做出了成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协维权工作的全局,目标是,投诉处理及时化、社会监督经常化、消费指导普及化、自身影响扩大化,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布置落实,消协在社会的影响力得到进一步的肯定,具体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认真受理消费投诉,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办实事,急消费者之所急,想消费者之所想,牢固树立为消费者服务的意识,强化内部机制,提高调解技巧和水平,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做到了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据统计全市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9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1.16万元,调解率为99%,发布消费警示38条。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3·15”活动

1、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积极落实中消协倡导的年“消费与发展”年主题,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消法》的认识,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消协及各县(区)消费者协会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紧紧围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这个有利时机,加大维权宣传的工作力度,围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组织开展年主题座谈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鼓励科学消费的方针政策,深刻理解消费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3·15”纪念活动,大力开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各种宣传材料28.7万份。引导消费者坚定消费信心,扩大消费,并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讲诚信、扩消费、促发展”的诚信企业、放心商品展示活动,积极拉动当地消费,进一步加大消费维权监督力度,组织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行业进行消费调查,消除消费陷阱,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再次与邮政快递公司联系合作,主办并发行了1万份“消费与发展”、“ 3·15”特刊,积极引导和推动经营者自律,切实履行《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十项义务。

3、“3·15”活动,组织开展了知识竞赛,虚假商品识别现场,以食品安全、家电、农业生产资料为重点,集中开展消费维权知识宣传,并组织消协人员开展维权进“进校园、进课堂、进社区”多角度、多形式进行了消费维权知识法规传播,促进了消费维权社会化,提高了消费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消费者共同度过了特别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得到了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取得了明显的实效。

4.按照区工商局、消协安排,我市组织了7家诚信企业参加了在银川举办的“百家诚信企业放心商品大联展”活动,分别展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泾河牛肉、西吉马铃薯及淀粉等产品,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更好地宣传了当地名优产品。

三、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1.开展消费教育,是《消法》赋予消协组织的重要职能,是广大消费者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消费信心和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任务。市县(区)消协创新机制和理念,强化消费教育和指导。以消费者喜闻乐见的形式分层次、分步骤、多渠道地传播科学消费知识,着力提升消费者的主体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市消费维权事业向纵深发展。

2.是重点抓好消费维权“进校园、进课堂”工作。市县(区)消协在去年基础上,及时总结开展消费教育的经验和做法,采取有效措施,联合教育部门将消费教育列为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课程,搭建起全社会共同承担消费维权责任的互动平台。

3.是大力开展农村消费教育活动。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要求和农村消费需求变化,努力做好消费教育工作。并根据农村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一会两站”开展消费教育的职能作用,联合当地农业、科技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消费教育,向农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和消费信息,传播科学消费知识和新的消费理念,进一步提升农村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繁荣,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好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是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和宣传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种媒体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及时发布社会消费信息51条,向广大消费者传播科学、文明、健康、安全、理性的消费知识,树立诚信、和谐、理性的消费理念,在全社会倡导科学合理、健康安全、文明节俭、消费方式和行为,提高广大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提升消费信心,推动消费,促进发展。

5.3月25至27日,xx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一行在xx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消费者协会会长的陪同下,深入西吉、隆德县和原州区,对工商部门消协组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了检查。市人大副主任罗京玺代表人大检查组对工商部门贯彻落实“一法一例”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讲话:首先他从建立长效宣传机制、方便的投诉机制、有力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监管机制、周到的服务机制、多层次的责任机制对贯彻落实《消法》和《条例》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工商部门消协组织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措施具体、方法得当、效果明显。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希望工商部门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实施更加有效、可持续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创新“六个机制”,更加有利、全方位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6.市工商局、民族宗教局、消费者协会联合下文,为加强12315执法体系建设,给广大消费者创造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根据我市各类宗教场所多(1493个)信教群众多的实际状况,市工商局、民族宗教局、消费者协会创新工作思路,在12315“五进”(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商场、进社区)工作的基础上,再增加“一进”,即进宗教集中场所。市、县(区)消协充分认识到加强对宗教信仰人士消费维权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开展进宗教场所场所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面对面传授消费维权知识的扎实工作,消费教育长效机制和新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宗教信仰人士自觉抵制不良文化,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健康,不文明消费的行为明显增强,宗教信仰人士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效能明显提高。截止目前,宗教场所建立维权站37个,全面推进了全市宗教信仰人士消费维权事业的蓬勃发展,为保护宗教信仰人士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巩固扩大消费维权阵地

强化对消费者教育和消费引导,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健康、理性的消费理念,培养消费者懂消费,聪明消费,提高消费者的整体消费素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市消协及各县(区)消协,认真贯彻落实区消协工作指示,积极开展“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商场、进农村、进宗教宗教场所”六进服务活动,加大“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有力地推进了全市消费维权事业的深入发展,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消费环境日趋改善,广大消费者和维权理念进一步转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不断提升,与政府的桥梁杻带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特别是大力开展消费维权教育“进学校、进课堂”活动,市、县(区)消协充分认识到加强对青少年消费维权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维护青少年消费维权工作作为工作重心,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消费教育长效机制和新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校园周边环境得到整治,令人忧患的消费环境明显改善,青少年自觉抵制不良文化,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健康,不文明消费的行为明显增强,保护青少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效能明显提高。截止目前,学校共建立维权站825个,开展进学校、进课堂讲座403次,受教育学生达12万人次,全面推进了全市青少年消费维权事业的蓬勃发展,为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一会两站”工作稳步开展

加强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一会两站)建设,依法履行职责,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市消协及各县(区)消协重视和加强基层一会两站建设,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派人指导,抓好落实工作,有目标、有计划的分批次对一会两站的人员进行了培训,建立健全了一会两站的咨询投诉,教育宣传等各项工作和运行程序,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一会两站建设完成并达到了全覆盖任务。截止目前,我市共建立消协分会62个,以学校、商场、企业、村委和社区为依托共建立两站893个,一会两站工作人员1421名。

六、加强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效能

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从公共服务和与消费者生活关系密切的服务行业为突破口,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承担消费者协会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先后开展了对农资、食品等市场的监督检查,并突出抓好电信、保险、金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共交通等服务行业的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健全行规行约,督促企业自律,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制度完备、手段有力、程序规范、标准明确、客观公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据统计,市县(区)参与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27次。

按照《xx市工商局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要求,市消协积极组织起草下发了消费者维权行政指导工作指南,在指导消费者合理、有效维权过程中,协调处理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选择合适、有效的维权方式,创新完善消费维权的长效工作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消费维权要求。

七、存在的问题

1.消协系统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创新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2.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应加大消费教育(“六进”)投入,确保消费教育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2.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 篇二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 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 为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拉开了序幕。一个多世纪以来, 消费者组织功能日趋完善, 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的第一个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在北京成立。此后, 如一声春雷唤醒了大地, 各地纷纷成立了自己的消费者协会。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提供消费信息、进行消费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反映消费者意见、支持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那么在我国, 消费者协会究竟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我国《消费者协会章程》也有相关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依法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从法律的表述不难看出, 消费者协会应当是一个群众性的社会团体, 其应当代表分散的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提供消费者信息、进行消费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反映消费者意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广大消费者称为“消费者的娘家”。但是现实中消费者协会性质的认定却远非如此简单。因为我国的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 挂靠在政府名下, 它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业协会, 也不是消费者自己设立的自治性社会团体。因此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一直以来都是模糊不清的。一方面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方面要依附于政府, 另一方面也需要靠一些企业的赞助来维持其不太充足的经费、同时其还要承担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的任务。其明显存在主体资格缺陷的问题。

二、消费者协会性质实然性状态

目前在我国, 消费者协会并非普通的社会团体, 它们一方面具有进行社会监督、引导合理消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权利部门的性质。另一方面, 它又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政府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 它对变革时期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经济改革的进程起着控制作用, 另一方面, 它又在渐次形成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政府对消协的态度也体现了很明显的两重性, “一方面它需要消协作为社会机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 引导健康消费方面的作用, 另一方面又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经费来源上控制着消协。消协的发展一方面要依附于政府, 另一方面, 又要作为独立的不同于行政机关的社会部门行使职能, 因此, 很难保证消协自身的独立人格”。在性质上往往是两不像。消协地位不完全独立具体表现如下:消费者协会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商检等部门发起设立, 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因此消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着无法理清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是国家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进行综合管理的行政机构, 在一定程度上也起着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作用。消协的基本职能不同程度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包含。具体说来, 从服务对象来看都是消费者和经营者, 从工作目标来看都是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从依据的法律来看都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地方消费者保护条例等。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 市民社会力量不足, 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 政府充当了推动经济转轨、培育市场的角色。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时候不可避免的带有政府本位的色彩。所以在消费者协会与政府部门的作用具有相似的地方时, 其无法回避政府的强势挤压, 在其应当发挥作用的场合显得活力不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政府的强大压力下, 作为社会权利部门的消协仍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正说明了作为社会权利部门的消协和政府之间在社会地位和功能上具有很大的差异, 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两者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从性质方面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国家机关, 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 而消费者协会是社会团体。前者的工作性质表现为行政执法, 后者常表现为依法开展社会活动和民间工作。从救济形式看, 前者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属于公力救济, 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 后者多以调解、和解形式进行, 是私力救济的一种形态。从调整的对象看, 前者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多具有危害性大、涉及范围广、严重性较深等特点, 后者规范的经营行为则多为一些损害性小、较频繁发生的个案。这些区别决定了, 消费者协会是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 从另一个层面来规范市场, 维护消费者权益。但是,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消协这种独特功能的发挥, 受到了地位无法独立的限制, 即我国的消费者协会是隶属于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 挂靠在其下, 也即我国目前的消费者协会还带有浓厚的行政属性”。但是“中国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所发挥的控制作用具有阶段性。市场经济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 所有这些都以政府放弃对经济的控制为条件。”我们有理由相信,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成熟, 消协必将摆脱政府的控制, 以完全独立社会机构的身份履行自己的职能。

参考文献

[1]李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2]李承阳.《消费者协会法律问题研究》.法学之窗, 2009年第4期

[3]赵宏津.《完善我国消费者协会职能的两点建议》.当代经济, 2007年第1期

3.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 篇三

【关键词】消费者协会 独立性 管理范围与管理重点

二十余年来,在广大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和各方面的关心之下,消协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各个层级组成的消协网络,基本履行了其自身的几大职能。但是有迹象表明:在新的条件和环境下,中国的消费者协会已经在履行其职能上显得不如以前出色。症结何在?笔者认为,中消协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改进。

一、中国的消费者协会需加强独立性

我国消协自成立以来,其机构设置、资金来源、运作原理都缺乏自身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欠缺,在商品经济尚欠发达的过去,尚可被掩盖,但是在当今的形势之下,已经成为消协工作的牵制。要提高消协的工作效率与质量,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与功能,笔者认为,如下几点属于当务之急。

1、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到相对独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进行综合管理的行政机构,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主要行政机构之一。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一基本职能来看,它和消协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联系,如二者的服务对象都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工作目标都是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据的法律基本一致,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各省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等。但是,二者之间更多的是区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国家机关,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而消费者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前者的工作性质表现为行政执法,后者常表现为依法开展社会活动和民间工作;前者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属于公力救济,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后者多以调解、和解形式进行,是私力救济的一种形态;前者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多具有危害性大、涉及范围广、严重性较深等特点,后者规范的经营行为则多为一些损害性小、较频繁发生的个案;另外,消协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这些区别决定了,消费者协会是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从另一个层面来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这也正是消协成立的目的,在实践中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消协这种独特功能的发挥,受到了机构设置缺陷的限制,即我国的消费者协会是隶属于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靠在其名下。这样一来,消协在多方面会受到同级工商部门的管理和制约,其功能的发挥自然就打了折扣。要使消协的功能有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必须首先使其与工商行政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到尽量相对独立。首先是人员设置上。现行的消协,其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大部分出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笔者认为,应当由消费者代表出任,真正体现消费者自治。其次,是消协的经费来源应当独立。在上述机构设置的框架下,消协的经费,大多报请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经费的不足,已经成为消协工作的瓶颈所在,尤其是在处理与政府有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消协更是“气短三分”。作为一个国务院批准的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市场成熟与完善有着积极促进作用的组织,应当向政府申请更多的独立经费。

2、消协还应当独立于企业,保持其公正性、中立性。在我国,经常可以看到企业以各种名义向消费者协会捐赠资金和物品,以此表示对消费者协会工作的支持,媒体对这些事件往往都给予高度关注,大肆宣传。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是有欠谨慎的:从理论上而言,在我国,包括消协在内的消费者组织都是以中国的消费者政策而设立的。而我国消费者政策的实质在于: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与广大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必然会有一些企业要不择手段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企业为拥有强大经济力的组织体,分散的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因此需要由国家承担保护消费者的职责,通过立法、行政等予消费者特殊保护,补救其弱者地位,维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是说,消协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对弱势的广大消费者的代言人,倾向于消费者;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消协是与企业相对立的。所以消协不应当为企业做宣传;从法律上讲,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从国外经验而言,但凡消费者保护体系较完备、效果较好的国家,消费者保护组织大多只有权利客观的、公平将商品和服务加以公布,而无权利对之加以主观的批评,更勿论表扬和推荐了。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消协地位特殊,它的任何举动都会对广大消费者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所以,即便是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消协必须谨言慎行,与企业做到相对独立。

二、我国消协需在管理范围和管理重点上有所调整

我国消协的管理范围和重点一直都在食品、化妆品、玩具、服装鞋帽、商品房、餐饮等方面,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消费领域在不断地拓宽,原有的消费领域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矛盾,消协的管理范围和重点应当相应地做出调整。

1、加强对于农村消费者的保护。长期以来,在观念上,我们总是狭隘地把消费者理解为城市消费者,因而在消费品的供应、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设置等各方面的工作重点都放在城市,而与之相对应,广大的农村地区却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空白地带和死角。一方面是质量不过关的商品大量地涌入,另一方面是维权机构、救护措施的缺失,因此大量的农村消费者因此更容易受到伤害。其中,一类特殊的商品——农业生产资料所造成的损失更加突出。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总数的80%以上都分布在农村,农村地区的消费者权利保护不可谓不重要。另外,在中国,现今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就是城乡差距进一步的拉大所带来的动荡和不稳定,所以,消协的工作力度和管理重心应适当向农村偏移。

2、对于医药价格的管理。价格监管是我国消协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当今社会,依笔者个人意见,最需要进行价格监管的商品是医药产品。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约有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29.6%的居民应住院而不住院。药品价格过高已经成了百姓的一块心病,同时也正是当今医改的“瓶颈”之所在。能否解决这一问题,控制住药品价格,上关系到中国医改的成败,下关系到千万百姓生计,不可谓不重要,不急迫。消协在药品价格监管上,应当加大力度。

3、对于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利的维护。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个人电脑的普及,网络进入了生活,变得无处不在。一种新兴的销售方式——网上购物正在兴起。网上购物的确具有快捷、低价的特点,但是缺陷在于网上购物的商品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这是由于消费者在进行在线购物时,一般仅凭文字介绍和电子图片等商家单方面提供的信息来确定商品的品质,较为被动;另外,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大多为汇款或网上转账,安全性较低,耗时长,甚至会出现商家在收款后不予发货的欺诈行为;另外,商品在异地邮递的过程中间常常容易发生意外的破损,所以,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较容易受到侵害。针对这种现象,笔者认为,消协应尽快制定针对网上购物这一消费方式的消费者权利救济措施。

【参考文献】

[1] 曾庆敏:法学大辞典[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

[2] 李昌麒、徐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 法律出版社,2005.7. 111

[3] 李昌麒、徐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 法律出版社,2005.7. 98.

[4] 荆日荣:浅谈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小报机构与消费者协会的关系[J].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10).

4.消费者协会2009年工作总结 篇四

一、以“_.__纪念活动”为契机,在社会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年主题宣传月活动

_、成立组织,制定方案,确保_.__纪念活动、年主题宣传活动轰轰烈烈、扎实有效开展

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将一年一度的_.__纪念活动纳入年主题宣传内容之中,成立了××市_.__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组委会。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担任组委会主任,市消协各常务理事为成员。市政府专门召开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办公会议,制定了活动方案,形成政府会议纪要。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组织,制定方案,确保宣传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_、突出重点,开展十项活动,使_.__活动高潮叠起

为使年主题家喻户晓,我们在采用拉横幅、散发宣传材料等传统纪念方式的同时,拓宽领域,开展了“十项”活动,深化宣传:一是召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政府办公会议;二是与××电台联合,将《政通人和》栏目搬进广场活动现场,宣传年主题、受理投诉;三是强化舆论宣传,在国家工商总局红盾信息网、《××日报》等网站、报刊开辟专栏、专刊,披露侵权案件;四是开展表彰先进活动;五是在城市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四进”活动;六是在农村开展服务下乡活动;七是召开受理投诉处理情况通报、约谈会议;八是举办“中国联通杯”消费知识竞赛;九是开展假冒伪劣商品销毁活动;十是举办大型街头宣传咨询活动。

_月__日上午,由××市政府组织,市工商局、消协承办的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在市人民广场进行。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等领导亲临广场参加活动。市质监局等五家执法单位在设置宣传展版的同时,还联合设置了“三台”,即咨询台、真假商品鉴别台、消费者投诉台。××电信局等__家企业也积极参加到广场的宣传活动之中。琅琊区、南谯区消协还在滁城设置_个分会场。全市做到主会场与分会场相呼应,城市与农村相结合,市区与县城相对应。

_、宣传规模盛况空前,效果显著。我市“_.__”纪念活动最显著的特点是:政府主抓,市县联动、广泛参与、重点突出,形成了全社会共同维权。据统计,“_.__”期间,全市共接待咨询_____人次,受理投诉___起,散发宣传材料__.__万份。销毁假劣商品价值___._万元,销毁商品种类___种。在媒体发表文章__篇,制作专题电视节目__期,制作广播专题节目__期,公布典型案例__起,效果显著。

二、以“一会两站”为载体,在农村开本文来源:好范文http:///展深层次、多方位的特色宣传

_、强化对“一会两站”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做好前沿宣传。全市建立消协分会__个,建立消费者投诉站、_____联络站___个。我们采取四个层次的分级培训方式,强化各级骨干培训:一是市消协对县消协进行骨干培训;二是县消协对基层分会全员培训;三是分会对“两站”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四是“两站”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进行针对性宣传。

_、建立“消费教育”学校,努力提高农民消费知识和自我维权能力。我们针对农村经济落后、维权意识淡薄的现状,在“两站”广泛建立“消费教育学校”,编印农村维权服务指南教材,送法上门,经常性的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学习,努力提高农民的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_、建立消费宣传栏,广泛宣传维权知识。我们在村委会广泛建立宣传栏,将消费宣传经常化、持续化。我们将消费知识、法律法规、消费警示、典型案例等相关内容定期张贴在宣传栏。受到农民的热烈欢迎。我们还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消费知识,使消费宣传做到点面结合、纵横联系。

三、以强化企业自律为重点,在企业开展以和解促和谐、消费约谈深度宣传

_、建立“诚信承诺联盟”网络,积极以和解促和谐。我们在全市开展“诚信承诺联盟”网络建设,在商场、超市、市场、公用企业建立投诉站、联络站___个,加入“诚信承诺联盟”企业___个,并开展对入盟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今年,各入盟企业促成和解____件,促成和解金额___.__万元,挽回损失__.__万元。较好的化解了社会矛盾。

_、建立消费约谈制度规范企业行为。为以和解促和谐,我们建立了《重点消费投诉约谈制度》,变过去单一的消费投诉事后救济为事前宣传引导、事中强化监督、事后

司法救济“三位一体”的综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将事前、事中、事后维权贯穿于消费维权全过程之中。对及时处理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_、开展消费教育,举办“‘满意___’十佳服务明星”评选活动。为了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我们会同市文明委、××日报社联合举办了“‘满意___’××移动公司、××商厦、××市邮政局‘十佳服务明星’”评选活动。活动从_月__日---_月__日,收到社会投票_万余张,最终选出__位十佳服务明星,活动取得圆满成功。通过活动的开展,不仅推动了三家企业的服务质量的全面升级,也对全市服务行业起到了示范作用,促进了全市服务行业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的提升。

四、以保护弱视群体为深化,在校园开展维权教育、专项整治活动,净化学习环境

_、建立“青少年维权岗”,为弱视群体撑起一片蓝天。为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们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中小学建立消费者投诉站、_____联络站,使青少年的维权工作的开展保持经常化。

_、开展多层次、多侧面的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宣传。

一是深入到中、小学校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二是深入与青少年健康成长联系密切的印刷企业、音像书刊出版单位和网吧,宣传相关政策、法律,帮助企业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三是在媒体开辟专栏。在电视台、电台开辟“红盾之窗”和“红盾之声”专栏,以以案说法。

_、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会同市工商局针对校园周边的黑网吧、无照经营、非法出版物、“三无”产品和过期变质食品开展专项整治,严查重打。

五、以创新为动力,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强化社会监督

_、抓创新,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_月至_月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了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经过各级消协积极组织、认真征集,对旅游过程购物时间过长,导致旅游质量下降等八条侵权典型的“潜规则”进行点评,力改行业陋习,努力促进消费环境得到有效地改善。

_、抓重点,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侵权案件。_月__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上的投诉热点、维权、侵权典型案例。《某省日报》、《××日报》等__家新闻媒体及企业代表___余人参加了会议,宣传盛况空前。

5.消费者协会投诉信息统计工作规范 篇五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消费领域的投诉热点、难点问题,为各地消费者协会(含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组织”)有针对性地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投诉信息统计工作实行省级消协组织负责制,由省级消协组织汇总本辖区的投诉信息统计工作材料,定期报送给中消协负责投诉信息统计工作的部门。定期报送工作材料包括:(1)受理投诉统计表(含受理投诉综合信息统计表);(2)投诉统计分析报告;(3)受理投诉典型案例。

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消协组织要统一按照省级消协组织的要求报送受理投诉统计报表、投诉统计分析报告、受理投诉典型案例等工作材料。同时把投诉统计分析报告和受理投诉典型案例抄报中消协。

第三条 为保证中消协公布《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省级消协组织要按自然季度及时报送工作材料。具体时间为:第一季度统计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报中消协时间为4月15日前;第二季度统计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上报中消协时间为7月15日前;第三季度统计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上报中消协时间为10月15日前;第四季度统计时间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上报中消协时间为翌年1月15日前。各省级消协组织在报送截止日期前,需将已汇总的受理投诉统计表及时上报,并列明数据缺失地区。

第四条 各地消协组织在逐级报送受理投诉统计表的同时,应当撰写投诉统计分析报告。投诉统计分析报告要以投诉统计数据为基础,以直观的方式进行数量变化对比,并通过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投诉案例,分析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关消费警示、建议等。

第五条 各地消协组织要配备可直接登陆互联网的计算机设备,积极推广使用“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认真按照“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的相关使用说明,录入消费者投诉与咨询信息,做到填写规范,要件齐全,归类合理,表达准确。

第六条 各地消协组织要加强对投诉信息统计工作的领导,设立专职或兼职投诉信息统计员,负责投诉信息统计和工作材料上报工作,做到每案必录,信息完整准确,并确保投诉信息统计工作及其人员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各地消协组织要妥善保管投诉统计工作材料,努力实现投诉信息数字化管理。

第七条 中消协将根据各地消协组织投诉工作材料报送情况,按照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对省级消协组织进行定期量化考核,对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应用情况、投诉统计分析报告和受理投诉典型案例进行交流,并鼓励各地消协组织在辖区内开展投诉信息统计工作的业务培训竞赛活动。

第八条 本工作规范由中消协负责解释,适用于全国各地消协组织。各地消协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投诉信息统计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6.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 篇六

该同志任___市___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以来,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开拓进取、无私奉献,总结和探索了新形势下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取得了一些工作成绩。单位连续五年被省市消协评为先进集体,2002年被中消协评为先进集体,他个人被省市消协评为先进个人,四次被评为315荣

誉奖章获得者.勤奋敬业,全身心地投入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崇高事业之中。

为了做好维权工作,他坚持刻苦学习,努力掌握维权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法律法规多,新情况新问题多,很多消费纠纷产生的原因又是错综复杂的,这就使维权工作无形之中增加了艰难程度。为了成为法律法规通,成为做好工作的行家里手,他坚持边工作边学习,把业余时间和星期天都用在学习上,并主动地向有经验的同志请教,能非常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维权工作涉及的法律、规章和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定,提高了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能力。他牢固树立消费者合法权益至高无尚的思想,竭尽全力地做好维权工作。他常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是“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体现,人民群众最关心自身权益的保护,我们的工作做好了就能促进社会稳定,就能增进人民群众对党的感情。正是基于这个认识,他不分星期天和节假日,加班加点地干工作,几年来没休息过一个完整的星期天。他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不怕吃苦,不怕麻烦,敢于碰硬,敢于较真儿,哪怕是小至几元钱的赔偿他也从不放过,努力为消费者讨回公道。他注重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理论研究,撰写了大量的调查报告和理论研讨文章,先后有80篇在市以上报刊上发表,还有136条信息被各级采用。

开拓进取,努力探索维权工作新的方法和途径。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维权工作,他积极争取区领导的支持,主动地向区领导汇报工作思路和打算,并在每次活动中邀请领导参与并给予指导,还及时地把工作中的困难和全部工作情况向领导汇报,极大地提高了区领导对维权工作的重视程度,消协工作列入了区政府的工作日程,消协组织的历次活动,区领导都能亲临现场并发表重要讲话,较好地推动了全区维权事业的发展。他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维权工作。充分发挥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商业局、烟草专买局、环保局、公安局、城建局等单位的作用,扩大了维权工作队伍,提高了维权工作的效率。他还从实际出发,聘请3.15维权志愿者,为维权工作探索了新的办法,此做法受到省市消协、中消协的肯定。他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向消费者传授维权常识。几年来,省市区电视台积极配合宣传,共播发维权新闻146条,制做26期专题节目。中国消费者报等报刊刊稿179篇,对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了使消费者掌握更多的知识,他们每年都组织4次以上大型宣传活动,现场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他采取有效措施,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方便,为解决消费者投诉找不到门、见不到人、损失难以挽回的问题,他从2000年开始,带领大家实行无假日工作制,365天受理消费者投诉,并采取电话、填卡、出现场快速调解消费纠纷三种方法,这些方法极大的方便了消费者解决维权事宜,为消费者投诉节省了时间和经费。他还注重营造维权氛围,在区中心广场设立大型公益广告牌,在100个社区村屯建立红盾维权联系点,在108个商场市场设立投诉站,使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不出经营场所就能解决问题。他还积极争取领导支持,配备流动受理消费者投诉专用车,深入市民身边解决消费纠纷。

廉洁奉公,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领一班人。

他在工作中始终身先士卒,为人师表,时时处处为大家做榜样。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民心工程,是为消费者办事实、做好事的社会团体。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很多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后,总想表达一下自己的感激之情,但他始终坚持送礼不要,请吃不到,深受消费者的敬佩。有时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老朋友、老同志因自己的问题伤害了消费者,想通过关系不赔偿或减少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对此,他反复说明情况,耐心做好工作,严格按章办事,从不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还有一些极个别的原因使消费者的损失难以挽回,如购买的商品超过保修期、商家破产无处查找、外地生产厂家联系不上等等。对此类特殊情况,他都能慷慨解囊,给特困消费者一些经济援助。政府组织的扶贫帮困献爱心,向灾区人民捐款等,他都能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在他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消协成了市民心目中的一张名片,被誉为特殊能战斗的维权集体。

7.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 篇七

关键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01—0101—03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业协会以其决议、决定、章程等形式,意图排除、限制会员之间的竞争、会员与同非会员的竞争,或者实际达到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 [1]。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明显的行政垄断性

依照其产生途径,我国的行业协会主要分为“官办行业协会”、“民办行业协会”和“半官半民行业协会”三大类。“官办行业协会”主要通过分解和剥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自体制内部由上而下培育产生;“民办行业协会”具有较强的自发性,主要是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需要,由同一行业企业自发组成;“半官半民行业协会”属于上述两者的混合形态。这其中,官办行业协会体现出明显的行政主导性和依附性,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以政策为建立依据、建立时间早且数量多、位于重要的行业或较大的地区中,相对于企业及其他行业协会享有明显的行政优势。这类协会既可利用行业协会成员集体的经济优势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又可利用其手中的部分行政权力,或者利用其与行政机关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产生的影响力来实施垄断行为 [2]。综上,以官办行业协会为代表的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普遍具有行政垄断性,对新生代民办行业协会的兴起和发展、整体行业协会数量比例控制等问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

(二)实施主体的特殊性

从形式上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发起者只有行业协会这一个法律主体,但其实质是团体成员复数意思的表示,在性质和后果上相当于成员的协议 [3]。从合意的角度,一般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多需要经过全体的共谋、合意,最终达到协商统一,自愿实施。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内部民主程序的运作,运用协会成员的集体力量,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要求成员服从行业协会决议。故行业协会形成的决议并不以全部成员完全自愿为必要,只要多数通过即可,对未参与表决或反对者亦有拘束力 [4]。实施主体的特殊性还体现在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是单罚制还是双罚制,如何认定等相关方面。

(三)实施过程的隐蔽性和稳固性

比起普通经营者,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协议更为隐蔽且难以查处,因为其多寄生于行业协会章程、决议之中,伴随合法职能一起履行。例如,行业协会可以利用信息交流这一平台,暗中形成价格同盟,或者以标准认证为由,不合理的设置市场准入标准,实则保护会员企业的利益等。其次,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具有稳固性。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同行业利益代表者,其成员基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也会对行业协会所作的决议产生内在的、自觉的履行动力;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因自治权而享有对违规成员进行直接惩罚的权力,有时还可以通过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或施加影响等方法,间接的使违规会员承担行政方面的责任甚至法律方面的责任,以此保证决议的实施。

(四)实施后果的严重危害性

行业协会的规模效应决定了其限制竞争的行为后果比一般企业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更为严重——不论是会员数量,还是市场划分、地域区域等规模因素,都是普通单个或者数个经营者所不可比拟的。影响力越大的行业协会如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其限制竞争行为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范围内全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相关行业长期竞争力的下降,后果极为恶劣。另一方面,整体行业协会一直谋求建立的公正、中立的形象也会受到不良影响,同时降低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其的信任感,整体上亦不利于行业协会可持续发展。

二、反垄断法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

(一)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较零乱、分散,主要存在行政法规与规章中,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等,这些行政法规规章中鲜少涉及法律责任方面。细化至竞争法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既没有关于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和规定,也没有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明确责任设定。《价格法》只针对价格卡特尔做了相关规定且责任主体限定为“营业者”,并不适用于行业协会。只有《反垄断法》第46条针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相关规定太少,除了《反垄断法》外,其余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涉及;第二,以《反垄断法》的规定为例,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简单,相关法律责任的设置尚属于起步阶段,漏洞较多;第三,处罚的手段单一,主要依靠的是行政处罚,处罚的力度也有所欠缺。

(二)责任主体不明确

按照《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仅指行业协会。而根据上文的分析,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存在有别于普通经营者的特殊性:其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并不限于行业协会,还包括参与共同行为的经营者;其协议的实施也并不限于共谋,合意,还可能存在强迫实施。因此,应当根据限制竞争的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性及行业协会成员对于该协议有无实质选择的自由,划分出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主体范围:单独处罚行业协会还是行业协会连同成员企业一起;在此基础之上,从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实施的后果、获利程度、发展角度等方面,区分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程度:牵头组织者、积极参与者还是被迫参与者。

此外,作为行业协会主要决策者和实施者的协会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适应的责任。此举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的遏制行业协会负责人实施、参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细化并完善个人责任追究机制,以维护行业协会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同理,个人责任追究机制应适用于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这也和国际通行做法一致。①

(三)责任体系不完善

通过对比《反垄断法》第49条与第46条等相关条文,不难发现行业协会行政责任的设置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其一,处罚标准过于单一,缺乏选择性。其二,50万元这一上限过低,易造成违法利益期待可能性。其三,对于一些较大的行业协会不具备较强的震慑力。其四,撤销登记这种惩罚措施如何适用于“一业一会”地区值得商榷,且如何适用撤销登记制度本身就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其五,针对行政性垄断现象较严重的行业和地区,行政处罚的贯彻实施缺乏有效监督,很难保证最基本的制裁和威慑作用。

我国《反垄断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仅见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其中,如何界定行业协会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行业协会承担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之一。另外,国际上鼓励采用的私人诉讼制度未见到规定,单倍赔偿标准也有待商榷。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空白,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四)查处机制不健全

《反垄断法》第46条仅指出了处罚行使权及撤销登记权的归属,并未对查处机制进行职责划分。《反垄断法》第六章中指出,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查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根据《反垄断法》相关条款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解释,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其中,国家工商总局主要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非价格垄断的协议及行为,发改委主要负责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主管经营者集中行为。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以上三者的主要职责范围均未涉及,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又不属于法定的执法机构,无权进行查处。因此,不论由哪方进行查处,都需要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解决这个法律漏洞。

三、完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

从我国目前相关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分析,现有立法主要停留在地方性法规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包括行业协会的性质在内的,关于行业协会之地位、职能、运作方式、组织机制、结构和违法规制等的行业协会法律体系 [5]。全国性统一立法的缺位,必然导致行业协会法律适用的混乱、法律规范的粗糙笼统、法律体系的混乱和多头管理等现象,还容易导致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不独立及法律责任追究的困难等问题。

笔者认为,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十分关键:我国行业协会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角色定位,对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只有这样,才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起到预防管理的作用,不给其提供成长的土壤。其次,只有在明确角色定位的基础上,通过专门的行业协会立法,确立公开的准入及退出制度、成立及解散制度等相关独立人格制度,才有可能脱离长期以来因为制度问题而造成行政隶属性,彻底根治行业协会行政性垄断这个问题。再次,专门的行业协会立法中设立专门的法律责任章节,无疑比放在《反垄断法》中更能够准确和有效的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二)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显而易见,现行法律中比照普通经营者进行简单规定处理的方法并不能适应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责任设置的需求,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责任主体的特殊性这一特点,构建一个有针对性的结构框架:

1.由行业协会牵头并组织的,以行业协会决议、章程等形式为主导的限制竞争行为。首先追究行业协会的责任,如果赔偿和处罚超出了行业协会的责任认定承担范围,可由参与决议的会员企业共同分担,被胁迫的成员企业可免除处罚。对于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采用双罚制,即同时承担一定的民事、行政责任,如若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后果严重的,必要时可采用刑事责任加以制裁。

2.在协会内的大企业、强势会员企业的实际支配控制下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此时的行业协会沦为被利用的工具。对于此类行为,只要证明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是由大企业支配形成的,就可以把这些企业作为真正的责任追究对象加以规制,由其以经营者身份适用《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行业协会承担的一定的行政责任,例如警告等。对具体实施者进行责任认定的方法可以参考“揭开法人面纱”制度。

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是相关政府部门的意志所致,旨在维护地方、部门间经济利益和竞争相对优势等。由于此类限制竞争行为具有行政性垄断的特点,因而可以参照我国现有立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处理方式——责令相关行政部门改正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4.个人利用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打压会员或者徇私枉法谋求私利等。在要求实施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参考《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95条之三款②的规定,同时要求直接监督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行政责任方面,增加行业协会罚款的种类和标准,如以非法获利或者销售额为基准;同时增加罚款的上限额度,以确实起到罚款的威慑力。针对原则性较强的规定,出台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以确保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执行方面,反垄断法规定由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对行业协会实施处罚,社团登记机关并不是反垄断主管部门,由其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给予处罚,名不正,言不顺,而且还将造成职能重叠,给反垄断的实际执法将带来诸多不便 [6],笔者建议将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亦纳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执法权。另还可以增设其它行政处罚方式,如名誉处罚等,通过降低公众影响力以达到警告的目的。当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由上级行政部门操控实施时,亦应当对有关行政部门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民事责任方面,首先应当将行业协会明确纳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例如在《反垄断法》第50条增加一款,即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应当增强私人诉讼的运用,改变既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导反垄断案件的传统观念,逐步增强受害者的应诉积极性,可以比照现有诉讼举证制度,适当放宽受害人举证的标准。最后,关于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行业协会主导,策划,积极推动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从严发落,适用两倍之上3倍之下的赔偿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充当工具,默认、放纵态度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则从轻发落,适用两倍的赔偿标准[7]。

关于刑事责任,最重要的一条是“零的突破”,即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设立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弥补我国现有责任体系的缺陷。其二,实行地“双罚制”。严厉惩罚积极参与的个人和直接收益者,以更好地发挥刑事责任强有力的制裁作用。其三,充分发挥豁免制度的效力。通过给与那些首先对反垄断执法机关自首并与反垄断执法机关合作的个人或者会员企业免于起诉或处罚等的待遇,提高行业协会违法行为被举报、发觉的可能性。条文设置方面结合我国刑法的自首与立功制度,细化《反垄断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法律条文的透明度越高,操作性和预测性就越强。

(四)明确查处机制

根据上文的分析,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可以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购负责,也可由相关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笔者不赞同第二种提议,理由如下:目前为止,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仍旧适用1989年起确立的社团双重管理体制,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和负责批准的行业主管部门到底哪个属于行业协会的相关、直接负责部门这一上位概念至今属于有争论的问题。再者,由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极易出现包庇现象,特别是当查处的对象是一些“官办行业协会”,查处的行为属于地方政府主导的行政性垄断行为时,我们无法对政府部门的 “大义灭亲”、公正执法产生合理的期待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为保证执法的中立和公正,应当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权力划归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注释:

①国际通行的规定是指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任职期间实施垄断行为的,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当公司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尤为如此。

②“当发生违反第89条第1款第2项及第90条的行为时,对明知其违法的计划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止措施的,或者对明知其违法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的该事业者团体的理事,其他干部或者管理人及其成员事业者,亦分别处以各条规定的罚金刑。”

参考文献:

[1]钟明钊.竞争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63.

[2]侯雪梅.反垄断法视野中的行业协会[J].北方论丛,2008,(4).

[3]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07.

[4]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78-279.

[5]张丽娟.论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J].政法论丛,2007,(1).

[6]鲁篱.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11).

8.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 篇八

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申报消费维权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xx同志自20xx年担任xx市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工作以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党的事业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为重,立足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廉洁从政,同消协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尽心尽力地为广大消费者排忧解难,千方百计维护好广大消费者利益,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xx市市消协连续三年获商丘市消协系统标兵单位,市工商局保护消费者突出贡献奖,许多创造性经验在省、市消协会议上介绍,本人不仅年年被市消协评为先进个人,而且连续多年被本局评为优秀工作者。

9.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 篇九

日纪念活动方案

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根据市委宣传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XX年1号文件要求,县消协将组织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以下简称3·15活动)。为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以宣传“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为主线,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依法维权能力,增强广大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推动消费持续改善为重点,动员消费者、经营者、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创造性地开展一系列活动,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和消费维权活动的顺利进行,成立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领导小组:

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xx县消费者协会,县市场监督局副局长秦xx办公室主任,联络员:高xx,负责3.15活动的日常事务。联系电话:xx。

三、活动内容、各单位要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巨大社会影响,大张旗鼓、形式多样地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不仅要让广大消费者知道自己的权利,更要让广大经营者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2、各单位要力求创新,以广大消费者最喜闻乐见的形式,在“3·15”前后精心组织开展面向社会、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深入宣传与消费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商品和服务知识,重点加强对公共服务业和商品售后服务投诉热点、难点问题的咨询服务,切实帮助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3、与新闻媒体合作,结合xx县消费市场情况,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开设专题节(栏)目,推广和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xx县消费者协会将在全县开展“3·15”微信公众号投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竞赛(3月15日前完成)。

4、全县联动,披露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促使经营者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XX年“3·15”活动,拟于XX年3月15日上午九时在鄱阳湖大市场举行,除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外,各单位要积极展示XX年消费维权成果;同时各大知名企业品牌可结合自身特点,彰显企业理念,引导消费者科学、放心消费。

四、具体要求、积极争取支持。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各方面领导的重视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进3·15活动深入有效开展。

2、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3·15”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3·15”纪念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开展好3·15纪念活动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宣传的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在活动现场提供宣传展板两块、宣传单页1000份。

3、严格遵守规定。“3·15”活动是群众性公益活动,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企业的积极参与,但必须秉承务实、简朴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纪律要求,不得向企业乱拉赞助,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本次活动由中共xx县委宣传部、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县消费者协会主办,xx县电视台、xx风云广告传媒、xx热线网站负责策划和筹办。

4、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参与“3·15”宣传活动,新闻单位认真做好典型案例和维权先进人物知识竞赛的宣传报道,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3·15”活动广泛深入进行;组织各单位在企事业单位、乡镇、社区、学校、集贸市场等地方悬挂标语,营造浓厚的消费维权氛围。

5、做好经验总结。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及时交流反馈信息,挖掘总结在活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升工作水平。报送时间:3月16日以前;报送形式:电子邮件。QQ:xx

附件:xx县“消费者优评单位”网络评选及“消费维权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中共xx县委宣传部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xx县消费者协会

10.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 篇十

赔偿金工作情况的汇报

抚州市消费者协会:

为了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发放工作的会议精神,按时按质完成赔偿金发放工作,宜黄县消费者协会于2009年元月5日至元月15日开展了对因食用问题奶粉患肾结石的婴幼儿进行一次性赔偿金发放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患儿的基本情况

根据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我县共有28名婴幼儿因食用问题奶粉经医院检查患肾结石,其中男婴儿24名,女婴儿4名,分布在我县的8个乡镇27个自然村,且大部分处在边远交通、通信不是很好的村组。

二、我县发放赔偿金工作的主要做法

根据市消协的布置,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立即行动起来,及时召开了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该项工作。一是成立了“宜黄县工商局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丁武安担任,副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坚、应小旭、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教文担任,成员由局监察室主任、法规室主任、信息中心主任、县消费者

协会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费者协会,负责赔偿金核实、发放、信息上报工作,确保了组织领导的落实;二是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即制订了发放赔偿金的工作路线,采取由工作人员上门上户,挨个发放,经常加班加点,到田间地头找监护人,将赔偿金发放到监护人手中,对一些登记资料有误的,及时与当地政府、派出所、卫生局取得联系与沟通,由他们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发放,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三是在发放工作展开之前,就与县委、政府进行汇报,在开展发放工作后,每日汇报当日的发放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拟解决的措施,取得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四是截止到元月15日我县累计发放赔偿金人数26人,有1人是重复登记,另有1人因婴儿在上海摘除左肾需重新核定等级暂时不领赔偿金,累计发放赔偿金5.2万元,发放率为96.30%,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11.协会规章制度 篇十一

(草案)

(一)宗旨

宗旨:引导广大协和学院在校大学生对电子竞技的正确认识,选择健康有益的体育和娱乐活动的补充,锻炼和提高参与者的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心眼四肢协调能力和意志力,培养团队精神,推行健康竞技和公平竞技,正确引导协和学院电子竞技爱好者,参加电子竞技运动,加强高校电子竞技交流.(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本社在院两委及社团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本社旨在团结我院学生中的电子竞技爱好者,共同切磋学习。以期得到提高和发展,引导广大协和学院在校大学生对电子竞技的正确认识。

三、为使本协会日后的各项活动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电子竞技协会是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本社所有成员应遵守电子竞技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并维护本社团的利益和荣誉,以民主协商的方式达到妥善解决各项问题的目的。

本社下设赛事部、财务部、宣传部、组织部四个部门,各部门部长负责组织本部成员做好本部工作。

二、各部所设职位:

1、财务部:部长1名;

2、赛事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

3、宣传部:部长1名;

4、组织部:部长1名。

三、“部长大会”为本社最高领导机构,由各部部长、副部长及会长、副会长成员组成。有权修改本章程和监督本章程的实施。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可决定本社的一切重大事务。

四、各部职责:

1、财务部:负责本社所有日常工作及各项活动的财物报销,账目制作等财物管理工作;

2、赛事部:负责电子竞技赛事的策划组织及比赛现场管理工作;

3、宣传部:负责各个活动的通知、宣传工作,各项电子竞技赛事的报名工作;

4、组织部:负责除了电子竞技赛事以为的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财务制度

一、本社经费以学校拨款、广告赞助为主要来源,作为本社日常活动的经费。

二、会员所有关于本社团的费用开支,需报销的必须出示正式发票,否则不予办理。

三、本部经费出入由财务组负责登记保管,必须留有原始凭证。

第四章 会议制度

一、本社不定期开全体或单部门会议,无故缺席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每逢重大活动,部门管理人员必须到齐,并积极号召会员参加。

三、如遇突发事件无法出席,可向会长或副会长说明原因请假。

第五章 会员权力

一、凡部门成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享有监督、质询、批评、表决、发言、评论的权利。

三、会员有权参加本社组织的一切活动,如不定期举办的电子竞技比赛。

四、会员享有向协会推荐优秀人才的权利。

五、会员若能为比赛活动提出好的策划并被采纳,有权被聘为该比赛的组织者。优秀的社团成员若提出申请,经“部长大会”同意,可提拔为协会干部。

六、年终会员有参加评选院优秀干部,电子竞技协会优秀会员的资格。

第六章 会员义务

一、会员必须遵守学校和社团一切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二、会员有责任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负责各自组织、宣传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积极参加本社团的活动,三次因个人原因不参加视为退团。

四、应该合理游戏,禁止沉迷游戏,不务正业。

第七章 奖惩措施

奖励:

一、获得比赛优胜数量较多的会员,给予“优秀会员奖”的奖励。

二、对工作能力提高较快,工作勤恳,责任心强,能力突出的成员,可以具实际情况提升为本社工作骨干。

处罚:

一、受院校严重处分的成员给予撤消本协会干部身份的处理。

二、对违反本章程的成员给予酌情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骨干选举和评优资格,并公开批评,直至撤消其会员身份。

(三)其它规章制度:

1、赛事活动的举办、会员员行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

2、举办赛事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不以任何形式舞弊。

3、社团干部、会员在 期末有参加评优及奖学金评定加分等优惠。

4、社团干部、会员如须退出社团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5、本规定将不断完善发展,如有变更将予以通知。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12.老年协会规章制度 篇十二

1.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2.龙塘镇老年协会管理制度 3.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1、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2、龙塘镇老年协会管理制度

一、开会、学习、研究工作制度:龙塘镇老年协会班子成员,每一季度组织学习一次;每半年研究工作一次,老年协会会员每年组织学习2次,学习内容主要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

二、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制度:老年协会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年初有计划和有关的财务款项等重大问题必须切实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三、走访、座谈、慰问老年人制度:每年的春节和敬老节,均要对老年人进行走访慰问活动。具体做法是:60岁—79岁的由各村民小组组织慰问;80岁以上的由镇分管领导、镇社会事务办、村委会组织慰问。

四、老年群众来访、接待处理制度:坚持每天上午8点至17点,接待老年人的来信来访,在来信来访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一般由协会出面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请示党委和政府研究解决。

五、检查落实老年人赡养制度:老年协会赡养检查落实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成员共三人组成。订于每年的敬老节、春节到每个村民小组、分会进行检查落实。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处理,对个别不履行赡养责任的子女,进行批评、教育、调解。

六、老年福利促进会资金、老年经济实体资金及会费管理制度:老年福利促进会和老年经济实体及会费所形成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设会计、出纳各一人,实行会长一支笔签批,做到收支帐目清楚,每年向老年协会班子和会员公布帐目一次、接受监督。

七、工作总结,表彰制度:老年工作应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并对老年“先进工作者,五好老人,尊老养老好儿女”给予表彰奖励。

八、建立“六簿”登记制度:村委会老年协会建立“六簿”登记制度,即:老年人名册簿;学习、会议记录簿;好人好事登记簿;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簿;走访慰问登记簿;协会财产登记簿。

九、建立老年资料立卷归档制度:为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协会必须将每年日常工作中所形成的材料进行清理档案保存。

龙塘镇老年工作协会

2012年2月1日

3、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在公司的领导和老龄委的指导下,围绕“六个老有”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

(二)积极支持并配合公司党支部和公司及社区的中心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带领全体老年人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献计献策。

(三)充分发挥协会内部设立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小组、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小组、维护治安小组、环境卫生小组、纠纷调解小组、文体活动小组、关心下一代小组等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余力。

(四)落实好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五)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六)按时完成当地党政组织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

二、会员管理制度

(一)凡是物资公司在册的干部职工,依法办理退休人员都是本协会的会员。

(二)自愿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各种会议,缴纳会费的会员,不愿参加的决不强求,要求提出书面申请。

(三)会员每个月缴纳会费拾元,一次性交清,一年壹佰贰拾元。

(四)会员由协会财务人员负责收缴。

三、学习制度

(一)每月15日,协会委员会和各会员活动小组组长,进行集中学习。

(二)每月15日,既是各会员活动小组的例会日,又是学习日。

(三)主要学习内容:时事政治,有关法律法规,老龄工作基础知识、经验和方法,文化科技、医疗保健等方面知识,以及上级统一布置的学习文件和资料。

四、民主管理制度

(一)实行民主选举。老年协会领导班子召开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实行民主议事。老年协会比较重要的事务,由集体商议决定。

(三)实行民主理财。老年协会的经费支出须经协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实行账目公开;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权质询。

五、例会制度

(一)每月15日,作为协会委员会工作例会日,通报上月工作情况,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安排近期工作。

(二)每月15日,作为协会委员会工作例会日,可结合协会学习日和委员会工作例会日安排,传达精神,安排工作,部署任务。

(三)每年敬老节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评选表彰先进和总结全年工作。

(四)理事会每叁个月向全体代表会员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及时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六、工作管理制度

(一)实行协会委员会责任制,落实“三定”要求,即“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

(二)设有“一册五薄一档案”。即:老年人花名册;协会开展活动登记薄、学习情况登记薄、好人好事记录薄、调解老年人家庭和村民纠纷登记薄、签定赡养协议(责任)书登记薄;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档案。

(三)在协会活动场地张贴协会的规章制度和老年法规,妥善管理设施及有关资料。

(四)活动室开放时间:。

13.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 篇十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事们:

大家好!

我叫***,今年**岁,中共党员。我于**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工商局;**年至**年在市教育站担任会计;**年至**年在市工商局任科员;**年调到市个私协会担任副秘书;**年至今在外资料工作。工作认真、努力的我,曾多次受到领导和同事的肯定,并于去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工作者。

人们常说:机遇总是垂青于有所准备的人。我非常认同这句话,刚才在上台之前,我综合权衡了一下自己,认为自己具备以下几点竞聘优势:

第一,我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我**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尤其经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洗礼,我的政治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更增强了我廉洁自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坚定信念;另外,十七大召开后,我仔细研读十七大报告内容,时刻领会其的思想内涵,并努力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

第二,我具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我业余时间爱好文学,醉心写作,常年坚持笔耕不辍,只要有时间我就写一些东西。同时我曾从事过秘书工作,办公室的各项书面材

料的书写都由我来完成,这进一步提升了我的文字表达能力,无论是撰写公文,还是起草宣传材料或总结汇报等我都可以驾轻就熟,得心应手。另外,我还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很好地与他人沟通、交流。这些都为我做好秘书长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第三,具有严谨细致、扎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我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一件事不做则已,要做就要做到最好,工作中,我严谨细密,一丝不苟,高效快捷,讲求效率,竭尽全力争取把本职工作做得最好。多年的工作经历,使我养成了不怕吃苦、迎难而上、甘愿奉献的品质,雷厉风行、扎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今天,年轻的我满怀希望而来,如果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戒骄戒躁,把全部的精力和热情奉献给我心爱的事业,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实现人生的价值。具体来说,我要全力以赴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分内工作。

我在接受文件收发、文挡整理等工作时,一定要认真领会“三要素”,即办什本文来自中国演讲网(三w点yanjiang点com点cn)么事,什么时间完成和具体要求,为把事情办好创造前提条件。另外,对于领导布置的诸如写材料、搞调查等类工作,一定要注意提前“交卷”,为按照领导的要求进行完善提供时间上的保证。同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新工作方法,建设一个团结向上的集体,把分内的管理工作做好。

第二,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与提高。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一个人如果没有知识或知识陈旧,将很难在社会上立足。消费者协会的秘书长,我要继续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补充前沿的知识和最新的管理知识,通过持续不断的“充电”,拓展自己的知识际域,开阔视野,努力使自己的思想能够跟上领导对全局工作的思考和部署,成为领导工作上的得力助手。

第三,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首先我要提高自己的执行力。秘书是领导意图的最忠实的贯彻执行者,而工作内容又很琐碎,因而必须要有很强的执行力,提高办事效率。其次,我要提高自己的理解和判断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判断能力,准确领会领导的意图。最后,我还要增强自己的条理性,增强自己把琐事杂务处理得井井有条的能力。

第四,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形象。

作为秘书长,职位虽然不高,但位置特殊,因而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工作中,我要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绝不假公济私,绝对不做有损领导形象的事情;同时要努力培养自己礼貌、灵活、聪明、细心、温和、敬业的基本素养,树立良好形象,以自己的敬业精神和塌实的工作赢得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

古希腊哲人说:“给我一个支撑点,我会把地球支起”,而我现在要说:“给我一份信任,我一定能做到更好!”此次竞聘,无论成功失败,我都将以此为新的起点,更加努力工作,勤奋学习,迎难而上,在工作岗位上挥洒自己的激情与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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