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4-10-12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精选12篇)

1.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一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结合当前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充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办发1999)的规定,本着方便省直职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再填写《湖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在中心的印鉴,然后到中心办理审核提取手续。提取时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审核材料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湖北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2)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建设部门统一规范的商品房备案合同,未付清房款的,提供首期付款正规发票,开发商的房款帐号,所提取的必须进入开发商的房款帐户;已全额付清房款的,须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以两证时间为准三年以内),凭商品房购买备案合同、全额付款发票、两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购买外地自住住房的职工需提供外地商品房备案合同、付款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3年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提供施工的合同及预(决)算费用表。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8月1日起施行等);提供大修的施工合同及预(决)算费用表。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的合同,中介机构的评估书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证书、土地证以及契税发票。

(6)参加集资建房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规划、批复及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提供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和集资收据;集资建房组织机构的收款帐号。

(7)购买直管公房租赁权的:须提供正式转让协议、过户手续费发票、公房租约。

(二)偿还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本息的(只限公积金贷款部分):首次提取必须贷款满一年以上。

(1)分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还款存折;

(2)一次性偿还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的: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到贷款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批表》。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四)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养老金发放证、厅局级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或者决定、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及护照。

(七)职工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同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八)党政机关、中央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武汉市工作的:提供调令和调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

(九)非本市户口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籍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十)职工在职期间应征入伍、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或博士)、辞职读书的:提供应征入伍、入学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十一)进入封存帐户享受城市低保或封存满2年未重新再就业的。

(1)2005年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含买断工龄),封存两年以上不能正常缴存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单位人事部门证明。2005年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含买断工龄)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鄂办发2001]必须转移到中心封存专户集中封存。

(2)中心集中封存已满两年的:提供资金中心出具的《湖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集中封存不满两年的且已纳入“低保”的下岗职工:提供资金中心出具的《湖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民政(厅)局核发的低保证明,提取配偶公积金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提取金额的确定

一、符合第(一)、(二)、(三)条条件的,提取不超过应付总房款和房租的余额(保留帐户1元)

二、符合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条件的,提取帐户内全部余额,并销户。

三、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从贷款的第2年起,一年可办理提取1次(金额不得超过年还贷款额度)

四、购买自住住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未付清购房款的,房款打到开发商帐户。已付清了购房款的,以两证(房产证、土地证上时间为准)3年内可提取一次。职工再次购买新的住房3年内还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购买住房用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只能用作还公积金贷款,购单位房改房的,标准价和成本价可办理支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能因再次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购房或偿还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公积金,不得提取父母、子女等住房公积金。

划款方式

一、省直中心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银行划转方式支付,不直接办理现金兑付。

二、提取购房的,直接转到单位售房帐户、房改房款专户、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销售帐户、二手房提取人所在单位帐户。

三、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划转到指定的公积金还款帐户或个人贷款帐户。

四、提取封存帐户内余额并销户的,划转到个人银行帐户。

五、其他提取的,划转到单位帐户。

附则

一、本办法从200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之日起,以前的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2.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提取,改革

自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明确指出:要建成符合当前国情的供应体系, 通过建成规范、公开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与应用机制。这不仅对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点明了方向, 同时也对住房公积金发展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在新形势下, 住房公积金必须主动承担时代要求与责任, 以规范并促进住房公积金顺利发展, 让改革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多的优惠。

一、当代住房公积金提取潜在的问题

(一) 缴存额所占比重偏小应用程度低

在建成住房公积金的初期, 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工资所占的比重并不高, 由于房屋价格偏低, 对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发挥了很大作用。在居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 商品房价格也在发生变化, 群众缴纳的公积金和城市房价相比, 如同杯水抽新。尤其是买不起房, 用不了公积金的夹层, 这样公积金就成了摆设。

(二) 提取条件的限制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 对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贷款申请的条件限制较多, 职员购房与租房需要的费用很难全部提取。尤其是职工面临危机与家庭困难时, 因为失去购买力, 所以不满足提取要求, 不能取出公积金。

(三) 提取与应用手续复杂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仅需要出示单位证明、身份证, 还需要相关材料证明与复印件。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都需要提供很多复印件与证件, 很多时候还需要来回奔波, 这样对正常工作与生活也带来了困扰。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难的原因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低、覆盖面小

之所以设立住房公积金, 其初衷是相互帮助、积少成多, 当前农民工与私企很少或者缴纳数额很低的公积金, 购房时难以使用公积金进行贷款, 这样公积金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与价值。对于普通缴存人员来讲:缴存比例相对较小, 在上百万的房贷前, 公积金贷款额度明显不够, 能够提取的额度更少, 这样根本不能满足购房需要, 最后职员不得不寻求利率较高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

(二) 资金应用不均衡

一般情况下, 公积金都是以城市为单位设置管理部门, 机构相对独立, 不存在通用关系。对于北上广等大城市, 因为住房需求大、公积金应用率偏高, 部分城市已经产生入不敷出的问题。西北地带的公积金应用率相对较小, 让大量资金被迫沉淀于账户。让很多地区形成了资金无处可用与没有资金可用的情况。从缴纳公积金的员工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还没有实现全国性联网, 不同地区使用政策不一, 异地贷款与购房受限, 通取通贷难以真正贯彻, 都约束了公积金的应用与提取。

(三) 公积金提取与应用过程不公

目前,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和职工缴纳直接挂钩, 受低缴存、低收入等一系列因素影响, 账户资金很难长时间存储, 在贬值与缩水的情况下, 逐渐成为垄断业员工贷款的来源, 在公积金劫贫济富的情况下, 都影响着公积金提取与应用。

三、加快住房公积金提取与应用改革的方法

(一) 优化顶层设计提高公开力度

在十八大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必须建成规范的公积金制度。为了公开相关制度, 必须让公积金覆盖到城市居民。首先, 促使《条例》上升成国家法律, 公积金的初衷是普惠, 让所有权重都能得到实惠。由此, 开始强制实施相关制度, 从制度和政策领域保障法律法规。同时让更多的非公组织加入发展过程,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让自由职业者、个体商户等各种非公组织的从业人员建立起良好的公积金体系, 同时这也是改善与服务民生的重要渠道, 对创建和谐社会, 满足社会需求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对此应该给予配额补贴, 把革新成果渗透到更多区域。

为了让公积金体系在城镇化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在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推动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建设, 以人为基准, 确保供应结构与住房保障, 最大程度的提高公积金应用率。在风险控制上, 当前公积金投资方式太窄, 除去个贷, 更多的是国债, 拓展自己渠道, 能最大程度改善社会效益与资金使用率。

(二) 做好制度建设增强风险预控

公积金制度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 它需要不断规范, 以增强制度建设, 完善公积金体系。首先, 建立起公积金管理框架, 以管理为出发点解决问题, 在业务与管理相互协调的同时, 建成有效的制度体系与模式。其次, 建成有效、科学的廉政风险管控结构, 结合监管中的脆弱面, 有目的的做好风险防控。最后, 充分利用文化管理的约束功能, 将文化管理作为出发点, 利用公积金文化组织与框架, 促进思想转变, 提高干部职工对相关文化的认同, 行动上远离腐败。

受理支取业务期间严格按照“三级审批”“四个核对”执行。其中“三级审批”是初审、复审与审批, 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四个核对”是核对住房公积金支取资料、单位财务章、公章, 支取人与身份证是否相符等。原则上, 缴存职工只能通过一定方式查询, 在电话设置与互联网开放式公积金查询中, 必须加密。另外, 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套取查实的人员, 应该通知本人退回款项, 纳入“黑名单”, 同时暂停提取, 约束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 加大监管力度

规范管理作为做好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 规范管理不仅能改善服务效率, 同时也是发挥监管价值的基准。首先, 建成统一的调度资金平台, 当前国内公积金明显分布不均, 很多城市资金应用率偏低, 沿海城市还存在流动风险的隐患。对此, 可以考虑在全国形成规范的资金运营与调剂, 从而形成有效的风险管控平台。其次, 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与计算机网络, 对公积金进行统一监管。为优化监管体系, 除了要调整公积金主体框架, 还必须突出财务、金融与审计专业地位, 通过优化社会、法律监管, 从根本上改善监管权, 做好主体监察。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 各种新问题与矛盾随之产生。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控制好公积金提取, 有源头上避免各种隐患与风险,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 降低提取公积金的门槛, 让公积金的作用得到真正发挥。

参考文献

[1]牛蕊.浅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改革[J].新经济, 2015, 14:79.

[2]路君平, 李炎萍, 糜云.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3, 01:50-59.

3.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三

近期,一些媒体、专家纷纷建言,一种说法是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增加租房等提取规定;另一种说法是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投资,如住房公积金入市、购买国债等,都是围绕提高资金使用率问题。住房公积金入市风险系数很高,社会各界疑议颇多,相比入市一说,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兼顾不同群体的提取需求,放宽提取条件,将住房公积金这笔民生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们做一些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有益探讨,是民之所愿,亦为我们施政所向。

问政:为什么要扩大提取范围

首先,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多,利用率不高,为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提供了资金条件。

根据住建部2011年5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统计显示,从各地缴存情况来看,北京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1370亿元,广东1457亿元,上海1304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为1.9万亿元,资金结余充足;从资金利用情况来看,北京公积金资金运用率55.95%,重庆51.28%,湖南71.48%,资金运用率低的有山西18.5%、海南32.95%,全国公积金运用率平均为62.74%,根据历年统计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均值一直徘徊在50%~60%,资金利用率较低。

基于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多、利用率不高的情况,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表示,“全国启动住房公积金入市准备工作”(来源:《新华网》),3月6日“在证监会瞄准‘养老金’和‘公积金’两大蛋糕时,中国保监会也在为保险资金参与管理公积金做准备”(来源:《金融界》),对于这笔低息甚至负利率滚存的庞大资金,一些纸媒、网站纷纷刊登打理住房公积金的各种方向。公积金入市,首要问题就是赔了算谁的,因此,公积金进入资本市场尚待商榷。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利娜指出“应该给老百姓更多的使用自主权”。经济学者马光远认为“要给低收入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开辟更宽松便捷的‘绿色通道 ’”。这些知名专家提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观点,才是真正从维护缴存者的切身利益出发。同时,结合一些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和风险测试报告来看,住房公积金资金结余充足,风险可控,具备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先决条件。

其次,分析非法中介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这些层出不穷的乱象,源于职工多种多样的提取需求。

3月10日,《深圳晚报》刊登一篇题为《恶意套取公积金,一套房3月卖了18次》;搜狐网报道,在广东非法中介每单抽取8%~10%不等中介费,累计骗提公积金6942万元;《北京青年报》刊登了《网上叫卖公积金套现》的文章;《新民晚报》报道,在上海发现标题极为醒目的“提取公积金”广告牌;在天津,楼群窗口、车体广告随处可见非法中介摆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广告牌。

在全国范围内,诸如此类的现象越演越烈,各地中介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花样层出不穷,由此引起的职工与中介的纠纷也在不断升级。有的职工需要用公积金账户的钱救急,有的职工购房后没钱装修,有的职工给孩子买房想用自己的公积金……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多种多样的需求催生了制度之外的非法中介恶意骗取公积金产业链,公然挑战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利益。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些矛盾,需要深入调研,因地制宜,科学、适度的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以满足不同群体缴存职工的提取诉求。

因此,扩大提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吸引力和生存力,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提取范围局限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退休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对于大部分缴存职工来说,这些提取范围基本上设置在以买房为硬性条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一些暂时不买房又不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职工长期承载缴存义务,却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极大挫伤了缴存职工的积极性。这些群体委屈地称自己为“夹心层”、“蜗居族”、“蚁族”等,引用路人甲的话“公积金,没看见收益,尽往里续钱了,不如不交”、“公积金是自己的钱,取着还那么费劲”。现行制度的不完善,屡遭社会非议“无房人补贴有房人”、“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这些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会直接动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存根基。所以,深化制度改革,出台完善的提取政策,让提取政策惠及大众,会大大提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职工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归集扩面问题也会随之迎刃而解,为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强基固本。

施政:扩大提取范围的方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储金,保障职工住房需求,属职工个人所有。在新的历史时期,满足职工不断变化的提取要求,在统筹测算、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紧紧围绕住房消费之要义,适度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付能力,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探索。

建议一:职工购房首付款和缴纳的契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对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规定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用来按月偿还贷款,不能办理首付款提取。少数城市如青岛、武汉、杭州可以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天津、西安为了缓解职工还贷压力,出台余额还贷政策,职工可以提取账户资金冲还贷款,已是一种变通做法。在高房价下,同比例增长的首付款和契税对于职工来说,是一笔很大的资金压力,“低收入者成为净储户,高收入人群有办法支付首付”,一部分职工因为没有首付款而阻碍了购房刚性需求,因此,建议放开首付款和购房契税提取公积金的限制,弥补一些正常缴存的低收入者购房没有首付的遗憾。

建议二:对于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装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随时代变迁,职工住房需求升级,购房后都有了装修要求,但购房已使职工承担了巨大的资金压力,面对数额不菲的装修费用,大部分购房者也已无力承担,各地公积金中心官网留言簿、微博收到了不少装修为什么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提问,面对职工的提取要求,建议对于购房而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可以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来支付装修费用,鉴于装修费用提取金额较大,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职工缴存情况设定一定的提取比例,多缴多提,少缴少提,提取形式采取与职工提供的装修公司账号转账方式支付。

建议三:支付自有住房物业费、供暖费、煤、水、电费用可以提取公积金。

近年,新建小区大部分实行了物业化管理,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缴交物业费给住房消费的职工带来了一定的负担,近期,上海、南京、扬州等城市已进行了有益探索,上海对于低收入者可以提取50%物业费,南京和扬州普通市民支付物业费可以提取公积金,建议支付物业费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于申请交物业费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可以转账方式直接把公积金转入物业公司账户。

另外,供暖费、煤气、水、电费均为与住房息息相关的必要生活开支,属于职工住房消费行为,建议职工支付这部分费用可以办理提取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开通代交煤水电费便民服务通道,职工交费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

后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城市资金使用率的高低在测算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适度扩大提取范围,为不同经济状况的职工量身定做差别化的提取政策,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的住房消费要求,对于骗提公积金问题,调研与工商、税务、银行部门联网,建立非法提取黑名单,将非法套提骗提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个人征信。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利益的前提下,统筹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变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民生问题,应立足国情、紧跟社会发展,从服务缴存职工上下功夫,制度创新,让住房公积金惠及更多职工。

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兑付等相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1年以内的,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归还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产权共有人账户公积金归还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的,应为能够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额;

(四)职工购买同一产权住房或租住同一住房的,可同时提取产权共有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产权共有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公积金时应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核手续,双方提取金额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七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十元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

(一)离休或退休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因以下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肢体伤残Ⅱ级至Ⅲ级(经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书);

2、智力残疾Ⅲ级,精神病Ⅱ级至Ⅲ级(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

3、患有以下特殊慢性疾病的(需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1)心血管病并发症;

(2)脑血管病及并发症、后遗症;

(3)各种恶性肿瘤、血癌;

(4)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5)肝硬化;

(6)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7)糖尿病并发症。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无继承人同时又无受遗赠人的,其节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因非住房消费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二条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由职工本人签名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三)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四)购买同一产权的应提供户口簿共住证明或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应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乌鲁木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明(属分期付款的,可暂不提供契税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职工,提供《乌鲁木齐市房屋转让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含全额集资房)的职工,提供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单位优惠售房审批表》;属购房补差的需提供《优惠售房补差计算表》和《房屋产权证》,同时应提供售房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4、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市级以上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5、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职工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应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需支付房租的职工,应提供《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已经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8、职工因离异经法院判决需变更房屋产权提取公积金的,应提供《乌鲁木齐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法院判决书》。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应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职工,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职工,提供区市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审批表》和相应证明文件;中央驻乌企事业单位提供本行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重大疾病造成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定点医院证明、《乌鲁木齐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应提供社区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提供户口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应为“出国定居”);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提供职工所在地社区或档案关系所在地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身份证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销户证明,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第十四条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以下提取资料:

(一)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单位证明;

(二)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先携带提取相关资料和《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到所在单位核实,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后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委托管理中心直管的职工,携带并填写上述资料直接到本人公积金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分中心或管理部对职工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签发《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单》。

第十七条 职工到受托银行办理支款或转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手续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或转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十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转账。

第二十条

职工因购买、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等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的,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指定银行的账户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遇国家及我市政策调整时,本办法亦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5.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范文 篇五

标签: 住房公积金 产权证 公积金 青岛房产 提取 2010-05-19 22:39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政策规定,手续,方法 青岛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不买房可以提公积金吗?

今天一网民来电咨询关于的相关问题:今天早上起得早,起来后给媳妇做晚饭,看新闻,新闻上说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的规定被打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实施新办法,规定公积金每年可以提取两次。,这是真的吗?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商业贷款后,公积金只能第一年提一次吗?以后每年是否都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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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 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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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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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八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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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居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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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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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等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第四章 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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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农行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五章 提取程序 青岛个人信用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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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一个会计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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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贷款,青岛工薪阶层无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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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六

近日,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3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记者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在制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2月6日起至3月6日止,上述三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缴存: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市公积金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将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取:骗提套取公积金将被取消3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同时明确,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的,除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债务。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同一时间段内仅可选择办理一项提取业务。

此外,提取限额由上海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市职工收入和住宅市场价格等因素适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网上提取业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该《办法》还明确,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贷款次数限制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上海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应当在本市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缴存地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者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同时其购买的自住住房为本市首套住房。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归还的;

(二)最近五年存在连续6期(含)以上或者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最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个人缴存者以及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在贷款偿还方面,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

(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等。除使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本息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贷款;

(二)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三)个人缴存者取得公积金贷款后,不再按约履行缴存义务;

(四)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借款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三)将职工不良记录记入公积金监管系统,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取消职工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处违法所贷款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按照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7.浅析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 篇七

摘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传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以适应当下住房需求,各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以武汉市作为分析对象,首先分析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包括个人贷款发放率趋高、缴存覆盖面过窄、流动性趋紧三方面内容。然后分析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资金使用效率低、体制不健全、资金挪用风险、信用违约风险、贷款手续复杂五大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一是创新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二是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内外监管体系,三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四是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希望这些措施对于完善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问题,保值增值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5)06-0073-80收稿日期:2015-05-10

自从1991年我国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经验在上海试点住房公积金制度(注:新加坡的公积金不仅用于解决公民的住房需求,还用于解决公民的养老、医疗和教育需要。而我国的公积金则主要用来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所以在公积金之前加上了“住房”二字,以此表明同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差异),并于1994年正式发文在全国推行20多年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1亿人,已经为2000多万居民提供了购房抵押贷款。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历史遗留的或者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问题。归纳起来大概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一是,住房公积金贬值严重。二是,由于监管不力,住房公积金存在挪用风险。三是,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过窄。四是,地区发展很不平衡。五是,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较为繁琐。下文选取武汉市作为分析对象,以点带面地说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给出政策建议,希望在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方面起到一定的借鉴或参考作用。

1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现状

1.1 个人贷款发放率趋高

自2009年1月15日起,武汉市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和比例,商品房和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由39万元提至50万元,32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70%。这项制度实施之后,2009年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有了大幅度的提升(2009年当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仅为40%),至此之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迅速攀升,至2013年年初,武汉市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就已经达到了91.87%,四年内增长了51.87%;2013年下半年之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就再也没有低于97%。另外,自2014年10月起,在首套房屋贷款结清的条件下,武汉市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房屋总价的30%。这些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台都刺激着缴存职工进一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买房,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有进一步升高的趋势。截至2015年1月底,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已达98.92%,个人贷款发放率稳居全省之首,比湖北省平均值高出近30%,在中三角四省会城市中雄踞第一,在全国同类城市中排名第二。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贷款审批过程的简化和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也说明了在金融体制健全和完善的环境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步放松了贷款限制条款,更大程度上满足了职工的住房需求。

1.2 缴存覆盖面过窄

近年来,武汉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及缴存人数不断上升,2014年武汉市新增住房公积金归集额210.24亿元,同比增长15.57%;全年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数超过1.6万户,实际缴存人数达到170.45万人,同比增加10.5万人;公积金提取额全年增加129.68亿元,同比增长40%。尽管数据靓丽,但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仍然存在着覆盖面过窄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传工作不到位,职员自身维权意识淡薄。大量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根本不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就算了解,企业不帮他们缴存,很大一部分人也只能选择接受,缺乏维权观念。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力度不够。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而少缴甚至不缴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不予追究。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激励机制,不能够有效地调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3 流动性趋紧

近年来,随着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率的趋升,将会使公积金贷款变得非常紧张,可能会出现公积金断贷、轮号、摇号等现象。尽管如此,武汉市的“应贷尽贷”政策不会改变。为了解决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不足,武汉市已经采取了多种金融创新手段缓和住房贷款的问题。

2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公积金资源利用率低

武汉市2014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2.84亿元,同比增长28%;计提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74亿元,同比增长45%。虽然近年来武汉市公积金增值效果显著,但作为规模化的资金,其使用效率没能得到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社会财富的巨大储蓄池,但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只有房贷和国债等低风险产品。正是受此投资品种的限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差收益,因而住房公积金的货币资本价值不能得到有效实现。并且,储蓄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政策性存款利率降低、房价上涨等因素而贬值。另一方面,武汉市各县域内还存在着因住房公积金存贷不平衡而造成的资源配置不均的问题。发达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基本对称,贷款发放率较高;而欠发达地区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较少,住房公积金出现了严重闲置的情况。制度上或是系统上的资金调度困难造成公积金资源利用的低效与浪费,不符合经济资源高效配置的客观规律。

2.2 体制不健全

目前,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是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旨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以“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的。这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职责权限的明确规范和相互监督,可以说是民主性的表现,但这种制度也违背了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作为决策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不是决策结果的承担者,这种无责任制的决策权可能会导致决策机构人员恣意妄为,只顾当前政绩而做出缺乏前瞻性与可持续性的决策,增大将来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难度与风险。目前,武汉市基本形成了专业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交叉分工,群众监督配合行政监督。由于体制上存在漏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众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没有形成管理中心和公众“零距离互动”模式。

2.3 资金挪用风险

目前,由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属问题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也打起了擦边球,暗地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别的地方性项目投资。这些投资项目存在运作不透明、收益不公开、收益归属权不明确等问题,容易产生寻租等腐败行为。依据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应当归属于缴纳人。此外,地方政府挪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也是不合法的,保障房的建设应纳入到国家财政预算,而不应该动用地方性住房公积金。

2.4 信用违约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而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有关材料对其信用状况及收入水平进行审核判断,不能准确地计算出贷款人的违约风险。武汉市是以房屋所有权作抵押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目前,武汉市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始终维持在0.3‰的较低水平,个人贷款抵押权证回证率维持在85%左右。虽然这些数据表明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用违约风险较低,但是,武汉市在2014年仍然发生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假并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例147笔,涉及金额878万元。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贷款人可能伪造个人信息骗贷或是通过重复抵押和虚假抵押来套现。二是,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不尽责使得贷款人的还贷能力直接影响到贷款资金回收的及时性和安全性。三是,贷款人的经济条件因突然变故而造成的违约,如家人大病、火灾等其他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这些情况下使得贷款人难以履行还款义务。这就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全面审查,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动态监督。

2.5 贷款手续复杂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除了需要审核个人资信情况、抵押物价值、担保及证明个人户籍、婚姻、收入资料之外,还需要提供房屋开发商的“五证一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许可证、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选址意见书)。这些资料完全齐备之后,还要进行受托银行初审和复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等十余个流程。据统计,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申请贷款到成功获得贷款批准一般需要12天时间。

3 应对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对策

在过去的几年中,武汉市积极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理论与实践创新,充分依托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和“非银行准金融机构”的特性,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努力实现“应缴尽缴”目标;以金融创新应对流动性趋紧问题;努力实现对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应贷尽贷”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竭力提升服务效能,促进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健康发展。虽然武汉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已经做出了优秀的成绩,但不可就此忽视已经暴露或者潜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上文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下面将根据这些问题,针对性地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3.1 创新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

截止到目前,全国的(当然也包括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可以说没有进行任何有效的投资管理导致住房公积金连最基本的保值都没有得到保障,更别提增值。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目前主要依靠存贷款利差赚取十分微薄的利润。根据2015年的最新标准,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缴纳部分利率为0.35%,上年结转利率从之前的2.60%下调为2.3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到5年从之前的4.00%下调为3.7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从之前的4.50%下调为4.25%,这样一来,存贷款利率差也只有2%左右,如此低的收益率根本不可能跑过住房价格的上升速度。武汉市2010年到2015年2月的居住CPI指数如图1所示。

由此可知,为了真正保障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权益,增加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和吸引力,就应当在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更加积极地进行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为此,笔者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以下几点针对性的投资建议。

3.1.1 放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范围

我国自1991年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家为了充分保障资金安全,限制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尤其是限制对风险较高的有价证券的投资更是明令禁止,这导致国内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太过于狭窄,不利于资金的保值增值。所以,在国家政策方面,应当逐步放开对住房公积金投资范围的限制。近段时间,关于养老金入市(主要是股票市场)以及银行的混业经营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策制定者也在吸纳各方面意见,现在已有了明确的趋势:逐步放开养老金入市限制,开始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放混业经营牌照。笔者认为,既然养老金能够投资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也应当有此资格。具体来说,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还是第一位的,所以在放开投资范围的时候要循序渐进,先放开一些投资风险较小的投资产品,例如各类投资评级较高的债券等。其次,再根据经济景气情况逐步开放其他种类的投资品种,例如一些投资基金等。最后,笔者以为,等到条件成熟时也应当放开股票投资。按此步骤,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品种越来越丰富,可以进行更多的投资选择,进行资产组合管理,分散风险,增加收益。

3.1.2 组建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

我国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将资金交给它们管理,其一是没有盈利性的目标追求;其二是容易导致管理效率低下,故这类机构没有激励进行各类投资管理并造成了资金的浪费。与此相反,盈利性的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会竭尽全力的高效地使用每一分钱。截至2014年底,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为1233.98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为1004.04亿元,还有大量的沉淀资金可供使用。笔者以为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巨大额度的沉淀资金,完全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这部分资金,实现价值增值。然后聘请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来进行公司的投资运作,将管理人员的薪资与投资收益直接挂钩,增加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稳健性。当然,在公司的章程中要明确规定投资的范围,限制各类高风险的投资品种的使用,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操作。

3.1.3 创新资金运用方式和金融产品

强化资金规模效应,统筹资金调度,互通有无,树立资金运作“一盘棋”观念。进一步完善议价存款机制,以市场竞争方式运作结余资金,改变定期存款的单一模式,优化资金存储结构,提高资金收益。同时,各类金融机构也会在利益的驱动下积极探索金融产品的创新,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投资需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以满足其投资要求。这些金融产品创新可分为货币市场产品创新和资本市场产品创新。就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其本身的特点而言,笔者认为再将其进行投资时应该更多地投向期限较短、更容易变现的货币市场产品,为此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人员应该准确地向各类金融机构表达自己的投资意向和投资需要,然后相应的金融机构依据此进行相关的短期金融产品创新。当然,为了实现更多的价值增值,也必须进行配置一些期限较长的资本市场创新产品。

3.2 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内外监管体系

正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监管漏洞,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着效率低下(由此会造成较大的额外的管理成本)以及资金挪用风险等问题。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一直都没有进行过“伤筋动骨”式的改革,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之下,现存的管理制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故需要进行一次革命式的改革,在今年的“两会”上也提出了一些住房公积金的改革策略。在此,笔者分内外部两部分提出具体的建议。

3.2.1 完善内部监管体系

当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内部存在着管理者和监管者合二为一的问题,所以挪用资金等违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在根本上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宗旨,极大地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体系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可进行这样的改革:建立类似公司的管理制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之下建立相互独立的职责分离的住房公积金运营部门和住房公积金运营监管部门,前者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运营,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收取和贷放、进行投资管理等业务;后者则负责对前者的各项业务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督,防范风险,提高效率。在这两个部门之下,再根据业务的种类不同设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如图2所示。

3.2.2 完善外部监管体系

虽然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中要求在各省、自治区以及各个城市都要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进行监管,但是目前这种监管更多的是流于形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管理者的积极性。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也是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的必要措施。为此,一是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二是建立一个同银监会、保监会或者证监会类似的监管机构来统一管理各地区的公积金问题,统一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并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进行惩罚性的措施。

3.3 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

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既要加强对符合缴纳公积金的事企业单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又要坚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企业倾斜,按照“先建制度、择机缴存、以点带面、跟踪服务、全面推进”的工作原则进行住房公积金缴纳。二是,继续分类实施差异化的缴存政策。在严格执行缴存“保低”的基础上,实行缴存“限高不搞一刀切”,允许私民营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按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放开缴存住房公积金。督促单位按时足额完成住房公积金调基调比工作。三是,建立职工维权工会,拓宽投诉渠道。为保护合同工的正当权益,需要以住房公积金纳入《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为契机,借助职工维权投诉,加大缴存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四是,改革对受托银行的考核机制,稳定存量,扩大增量。通过在归集银行中开展各项竞赛活动,进一步调动银行归集扩面的积极性。

3.4 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

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额与提取额出现了加速的上升趋势,并且到目前为止其个人贷款发放率一直维持在97%以上,今年1月底的具体数据为98.92%,并且这一比率还有进一步增大的趋势。这直接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现金流量出现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为了达到住房公积金惠民生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为了达到促进消费、刺激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目的,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不进行有效的融资来满足越来越多的公积金信贷需求。由于住房公积金信贷具有期限长、质量高、规模大、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特性,这些特征满足资产证券化对标的资产的基本要求。为此,2014年11月,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胆尝试将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作为国内首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产证券化,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市场能够接受的价格(年度财务成本不超过6.5%)出售半年的资产收益权,获得的3.55亿元社会资金全部用于解决缴存职工刚性基本住房需求贷款。虽然这仅仅是一次尝试,但是这的确不失为一条好的融资渠道,这也为部分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城市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思路。下面就针对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做一个详细的介绍,以供参考。

发起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证券化资产(公积金信贷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再以该资产池的预期现金流入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主要是各种债券)进行融资,最后用资产池的预期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如图3所示。

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以此来获取当期所需的资金。所以,像武汉市这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很高的或公积金处于“入不敷出”状态的城市或者地区可以尝试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方法来融资。

参考文献:

1.瞿勇敏.用法律制约公积金挪用.国际金融报.2015.2.2

2.陈黎.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证券化至设想.中国市场.2014.42

作者简介:

徐尚志,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

8.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八

加入时间:2011-09-15 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的行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指借款人及配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包括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账户,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但明确不包含的除外。

第四条 逐月还贷是指按月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供的扣款还贷个人银行账户中,用于抵偿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

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包含提前还贷,下同)。

逐年还贷是按年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条 逐月还贷提取金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逐月还贷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必须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中保留逐月还贷委托协议签订之日前,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额的12倍(以下简称保留余额);

(二)逐月还贷提取金额为保留余额以上部分,并且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六条 逐年还贷提取金额应当根据逐年还贷委托人每年第10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以百元为单位),提取不超过借款人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部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转账还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婚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委托还贷;

(二)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建立委托还贷关系;

(三)委托还贷关系建立后,公积金中心在约定时间从还贷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本办法规定的住房

公积金余额,划转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第八条 委托还贷关系自委托还贷协议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

第九条 委托还贷期间,还贷委托人的还款义务发生变化的,须在还款义务发生变化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还贷约定提取日前,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终止委托还贷手续。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还贷关系自行终止:

(一)还贷委托人已还清委托还贷所还贷款本息的;

(二)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注销的;

(三)还贷委托人签订新的委托还贷协议的。

第十一条 逐月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等于保留余额,或者逐年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委托还贷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还贷条件后自动恢复。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主选择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但是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转账还贷方式(每年在公积金中心柜面办理的转账还贷等同于逐年还贷)。

在整个还贷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变更一次转账还贷方式。需变更转账还贷方式的,在签订新的委托还贷协议后,原委托还贷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9.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九

沪公积金[2014]2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业务,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4月25日

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以下简称冲还租)业务,方便公租房承租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冲还租是指:职工委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每月以转帐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冲还租业务的管理工作。

申请人承租的公租房项目所对应的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冲还租业务的受理和审核。该运营机构应当符合冲还租业务承办条件。

第四条(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办理冲还租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租本市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租房;

(二)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

第五条(共同申请人)

符合冲还租申请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委托提取金额)

委托提取金额不高于每月冲还租业务发起时的当月应缴房租、累计欠缴房租、违约金等租赁相关费用之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与自付部分扣款卡余额合计至少足够支付一个月的租金时,方可发起当月冲还租操作,并确保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10元以下金额。

第七条(办理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公租房租赁合同;

(四)该租赁合同期内任意一期租金支付凭证;

(五)申请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借记卡(该借记卡作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支付时,用于补充支付的租金自付部分扣款卡)及银行委托扣款协议书;

(六)填妥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变更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变更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共同申请人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原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变更后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变更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见附件四)。

(二)变更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冲还租状态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自付部分扣款卡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申请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及银行委托扣款协议书;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四)续租变更租赁合同号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新公租房租赁合同;

4、新租赁合同期内任意一期租金支付凭证;

5、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第九条(终止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终止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三)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终止申请书》(见附件六)。

第十条(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委托申请

申请人仔细阅读《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请须知》(见附件二)后,可向受理机构提出冲还租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见附件三);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书

确认《委托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变更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变更委托申请

冲还租委托期内,委托人如需变更原《委托书》信息的(委托人即承租人变更的情况除外),须向受理机构提出变更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书》(以下简称《委托变更书》,见附件五);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变更书

确认《委托变更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变更。《委托变更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终止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终止委托申请

冲还租委托期内,委托人如需终止委托,须向受理机构提出终止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终止书》(以下简称《委托终止书》,见附件七);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终止书

确认《委托终止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终止。《委托终止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三条(委托提取时间和频次)

冲还租业务每月上旬(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发起一次。

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一)委托人或共同委托人在一个冲还租委托期内,仅可对一套公租房办理冲还租委托,不得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包括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人或共同委托人如需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须提前终止冲还租委托。

(二)冲还租委托期内,该委托所对应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终止后,委托人须办理冲还租委托终止手续。委托人办理冲还租委托手续终止前,该委托仍然有效。

(三)办理冲还租委托后,委托人应确保按期支付全额房租,逾期未支付的按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四)冲还租发生差错的,委托人、共同委托人和公租房运营机构应配合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五)冲还租扣款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0.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趋势研究 篇十

摘 要:如今住房问题已经成为新形势下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也逐渐成为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有的公积金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和人们的需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深入发展势在必行,本文主要探讨了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趋势以及相对应的发展策略,希望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有进步的意义。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展趋势

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发展至今,历经了18年的发展变化,随着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的不断增长,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就显得愈发重要。根据笔者观察,目前住房公积金已经来到了自身发展期的“十字路口”,加快推进公积金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的根本变革以及未来如何发展将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下面笔者就来谈一下新时期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趋势

1.1 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加规范化

近几年来住房公积金使用低、住房公积金利率增长速度慢、住房公积金款项非法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使本属于公益性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凸显出种种弊端,同时也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因此,新时期以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必将更加规范有序,有效调配住房分配货币化项目的实施,并促进我国住房制度的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效果。

1.2 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加人性化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一些僵硬的管理现象,主要表现为: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缺乏灵活性,在实践操作中过于僵化;第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的门槛较高,尤其是一些收入较低的人民必须通过各种严格的制度审核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程序复杂,烦琐的材料和程序挫败了很多人民的积极性,不但导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降低,也间接影响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性。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发展基础,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更加人性化、平民化。

1.3 住房公积金管理趋于信息化

自从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带动了很多行业的技术革新,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也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不断改革和完善。然而,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建设还没有全面普及,仍有一些地区沿用传统落后的管理模式,造成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引起纷争。因此,全面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将现代化信息技术与公积金管理方法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公积金管理效率,避免由于管理失误造成的纷争现象,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展的又一趋势。

2 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策略

2.1 坚持长远可持续的发展规划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相關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发展的历史使命,以及住房公积金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制定长远可持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划。首先,要以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为根本出发点,深刻理解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内涵;其次,将国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与地方以及单位的发展现状、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切合实际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规划。

2.2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方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低收入家庭的购房社会保障,也是促进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福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首先,要深入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根本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便捷性以及公积金管理的使用效率。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机构要展开积极地调查,通过调查及时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们的需求变化,进而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最后,要根据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法,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发展,更加贴切地为人民服务。

2.3 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

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该引入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计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并且及时进行系统的设备维护、软件更新等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先进性。其次,由于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的现代化信息技术,可以加强单位的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单位处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问题的效率。再次,住房公积金系统建立之后,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调试和验证,并严格把控该系统的管理权限,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安全性。最后,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相关配套设施与服务的制定与实施,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实现信息化管理。

2.4 建立有效的评估监管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评估和监管制度来确保其良性发展。而且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检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发展的一项重要标准,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评估监管

制度,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形成良好的发展趋势。评估监管制度的

建立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简单、便捷的基本原则,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展的有序化和稳定化。

3 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购房需求的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问题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不断的发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将朝着规范化、人性化以及信息化的道路上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便捷性,使更多的人们享受住房公积金这项福利政策。

参考文献:

[1]耿杰中.住房公积金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

2014(04).

[2]赵乃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风险及其应对[J].学术交流,2013(07).

11.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十一

如何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如何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1、事先准备好提取公积金的各种材料。外地人离开一个工作地到另一个地方,这是非常常见的情况,这时候需要的材料有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离职证明、公积金提取证明等。有时候还需要个人的社保卡等,不过要根据银行的具体要求了,各个地方不同,不过你可以带着,不必到时候麻烦。2、准备一张公积金提取银行的银行卡。公积金的提取需要银行卡,也有人说不需要银行卡,但有银行卡是绝对没错的,而且能够加快提取的速度,有时候银行也可以发现金,但又要办理一段时间的手续了。如果你平时有银行卡就算了,如果没有银行卡可以事先办理一张建行银行卡。3、选择好去提取公积金的适合时间。公积金的.提取也有合适的时间段,周六、周日属于忙时,不管是银行普通业务的人员,还是公积金提取人员等等都非常多,不适合办理。因此,大家可以选择周一到周五的时间,而且最好选择早早地早晨去办理,人很少,一般十来分钟就能完成。4、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提取在中国建行进行,因此,你可以在网上事先查询好公积金提取的建行网点,了解好路线,不要把时间耽误在路上,也不要找到了位置也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需要在建行进行,但不是所有的建行都能提取,因此,最好事先查询好。二、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时;(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三、公积金的提取所需要的材料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果有共有人,同时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工资主管部门盖章)。4、借款人结(离)婚证复印件2份。5、借款人为市中心缴存户的提供8位公积金账号,如10xxxxxx,其他公积金户出具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的缴存明细表(缴存地打印)。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7、首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8、《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购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除外)。9、《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复印件1份。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1份。11、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帐号。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具体您可以点击《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进行查看更多关于公积金方面的信息您也可以咨询800j金融中心,咨询电话:87284190。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其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再次,提取额度和次数: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公积金提取收费标准公积金提取收费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的。如果是中介,中介费一般是你提取金额的30%。相关文章:2018如何使用公积金买房 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流程五金一险迎大变化 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更容易你知道吗2018年成都积分落户政策:多少分可落户 积分入户分值计算细则广州、深圳、佛山、天津积分入户细则及办理流程什么是信用卡违约金 逾期后违约金计算方法

★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 辞职后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芜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 公积金提取 委托书

12.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篇十二

(一)提取条件:

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⑵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的;

⑷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⑸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⑹离、退休的;

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⑻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2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⑼调离广西区行政区域;

⑽出境定居的;

⑾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购房合同(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首期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市建规委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并复印一份,复印件需加盖核发部门公章);

⑤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及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⑥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2、购买二手房: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房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及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⑤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房改部门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批文、集资人员名单及《集资建房核定产权比例通知书》(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有效付款凭证(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⑤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及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⑥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4、购买单位房改房: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房改部门核定的《按成本价住房、产权比例确定、补交房款综合计算表》(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有效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及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⑤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规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年以内有效)和《总平图》;属乡村的,需提供县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宅基用地批准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二年以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及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④属二次购建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6、大修自住住房: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钦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钦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维修资金预算(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④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及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⑤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7、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最近三个月的还款凭证(对帐单必须打印借款人的姓名及身份证,需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一份);

④申请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⑤如在国家五大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需提供所购、建自住住房的权属证明材料;

8、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家庭工资总收入证明材料;

③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租赁税据(一年以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⑤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家庭工资总收入证明材料;

④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及特困家庭最低

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10、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申请人与患者关系证明;

③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⑤患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参加总工会实施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否为其购买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

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入院通知单、诊断书、自负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⑦已获赔付的保险金、保障金等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11、离休、退休: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县级以上医院和钦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能力鉴定证明(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13、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2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失业证、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和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如因单位破产原已办理封存的,提供封存手册和本人存折户名、帐号、开户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14、调离广西区行政区域: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劳动、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15、出境定居: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本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迁移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护照及签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如原缴存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有关委托文件(一份)。

16、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及经办人签字(一式一份);

②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已故职工的死亡通知书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二、发生以下行为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⑴夫妻双方的户口、工作单位等都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却到钦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

⑵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相关凭证及材料后,经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实地勘查,已完工的;

⑶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的;

⑷所购住房已完善所有工程及手续的;

⑸偿还装修、装饰、家居消费贷款;

⑹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⑺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

⑻对职工有能力负担在占家庭总收入15%以下的部分房租;

⑼如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的,两年内不允许办理提取。

三、审批时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通知单位办理转帐支付手续。

钦州市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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