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

2024-12-23

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精选10篇)

1.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 篇一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需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日期:2011年01月05日访问次数:21680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材料。

二、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三、委托单位专职人员办理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四、职工购房(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提取的,在购房一年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复印件。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提供《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提取时限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购房提取每套房屋仅限一次。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开工一年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及复 印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及复印件。提取时限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每套房屋仅限一次。

六、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开工一年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及复印件。提取时限以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每套房屋仅限一次。

七、职工离、退休提取的,提供《职工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

八、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包头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包头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 或伤、残证及复印件。

九、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十、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一年之内提取的,提供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凭证及复印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每套房屋仅限一次。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取的,提供《包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

十二、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提取的,提供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企业转制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国有企业转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或合同及复印件。如企业存在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且确实无力补缴的,职工表示自愿放弃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欠缴部分声明书》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十三、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的,提供户籍证明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非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一年后未重新就业提取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复印件、职工档案 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十四、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提取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调入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证明。

十五、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

十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

准备的材料清单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

3、《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篇二

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及提前还贷业务要求

及所需相关资料

一、支取

(一)需满足条件:

1.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支取有效期限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首付款缴交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支取之日止,所有户型不超过4年;二手房支取申请有效期限放宽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2年内。

2.同一购房合同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如未办理过装修提取的并在有效期内的购房合同,可再次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4.已办理商业贷款的,需提供上一年的银行缴存流水,按照全年缴存额提取。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开发商《房屋预售许可证》(有购房网签合同或机打发票的贷款无需提供开发商预售许可证)、有效的购房合同及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购房机打发票。

2.申请只有购房款收据的、额度在50万以上的(及中心有异议的)贷款,需要提供所付房款在售房单位银行账户 的入账流水(有购房网签合同或机打发票的不需要该流水)。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及购房机打发票。

4.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结婚证。5.购房合同为本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配偶、直系亲属身份证)、如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三)提取公积金相关规定:

1.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全额提取,以百位取整。支取总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人员需留足六个月公积金账户余额。

2.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的,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各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购买一套住房的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须具备的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自主产权住房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2.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的在岗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

3.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不少于购房总款20%的首付款,购房行为在4年之内。

4.已支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支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的职工,在帐户余额留足六个月及以上的,再次购房者亦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可支取一次、贷款一次,并同时办理,必须先支取后贷款。

5.一位保证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两位借款人可互相作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保证人可同时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得申请贷款;但为一个借款人提供一次担保时,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可申请贷款。

6.保证人担保方式:

(1)住房担保贷款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管理中心建帐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作为保证人。第三方保证在有效保证期内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必须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

(2)保证人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的能力。

(3)保证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4)保证人可以同时为两个借款人提供保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原则上不得给其他借款人进行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借款人可以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

(5)在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双职工贷款,不在需要担保人担保。

(6)保证人剩余的法定工作年限,必须大于等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限。

7.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签署。

(三)贷款所需资料

借款申请人到人资部领取相关贷款材料,按要求填写并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一并提交:

1.借款人工资卡、夫妻双方的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结婚证;

备注: 未婚,本单位开具单身证明;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相关单位开具的离异未再婚证明。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开发商《房屋预售许可证》、有效的购房合同及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购房机打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及购房机打发票(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4.贷款金额(1)贷款上限:为80万元,且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80%;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员工,月还款额按不得超过家庭工资收入(含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60%;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员工,月还款额按不高于家庭收入的70%(含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定,借款人家庭工资收入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如借款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或其他有偿还款能力的自然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视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

(2)装修贷款:为符合国家住宅“全装修”的政策要求,保证政策的公平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统一按住宅“全装修”进行核定,购买未装修住房的购房金额基础上增加25%。此前未按“全装修”核定贷款额度的,可按购房金额的2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此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5%。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购房合同。

(3)车库:鉴于我区地处严寒地区,为保证家庭车辆冬季正常使用,将与缴存人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地下车位购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核定范围。(4)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购房时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归还商业贷款。购房合同在有效期内的,贷款额度按正常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购房合同超出有效期的,贷款额度按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还款金额核 定。

购房合同在效期内,按新购房核定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购房合同超期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银行出具的还贷流水及剩余还款金额凭据原件。贷款职工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个月内应及时归还商业贷款,单位专管员应督促贷款职工及时还贷并将贷款还清凭据上交中心存档。

(5)归还其他中心公积金贷款:

系统外转入人员在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中心申请贷款转还其他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与其他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偿还贷款申请,还贷资金直接汇款至对方公积金中心账户。

(6)贷款及支取额度说明:

未装修房贷款额度=(房款总价+房款总价*25%+车位款)*80%,不超上限80万。

装修贷款额度=房款总价*25%*80%。提取额+贷款额=房价*1.25+车位。

5.贷款年限: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贷款期,不得超过三十年。

三、提前还贷

1.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的员工可申请提前还贷,到人资部领取《提前还贷申请表》,每年的4月和9月集中办理;

2.一次性偿还商业贷款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已提前偿还贷款票据(2月内有效)、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本人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办理支取或贷款时,上交材料均需提供各一份复印件。

3.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 篇三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租住私有住房的,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租赁纳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承租住房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租住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租住住房购房合同和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复印件一份。

(三)租住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协议)和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承租单位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合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配偶身份证原件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 篇四

购买本地二手房

(1)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档资料原件,包括:《乌鲁木齐市房产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产转让合同书》;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注意事项:

买方还应在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以下资料:《乌鲁木齐市房产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

5.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 篇五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再建立住房公积金。

住 房 公 积 金 办 理 流 程 图

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需提供材料及办理支取手续:

一、支取所需提供材料

1、购买自住房屋:身份证明复印件,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购房协议和购房

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可以只复印包含买卖双方名称、住房面积、购房金额和有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部分),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复印件,如配偶未建公积金,需单位开证明;

2、大修、翻建自有房屋:身份证明复印件,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

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自建自有住房:身份证明,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

件,购买材料及其它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

4、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的部分):身份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房地局备

案),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人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及身

份证复印件。

6、购买二手房支取:完税证明、二手房交易合同或协议、土地出让金缴纳通

知单(非商品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销户所需要的材料:

1、离退休:身份证明,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3、出国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外国定居证明。

4、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5、丧失劳动能力并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注:

1、员工如支取住房公积金,部门助理需将上述材料收齐后于每月1日至10日

之间交到人力资源部。

2、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许支取一次。

3、写支取记录单所需信息和要求:

a)基本信息:除“变更情况”外其余必须填全;

b)可累计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由夫妻双方协商,交得多的一方可多支,但二者累积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不能超过房价款。

c)如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必须由配偶单位开具证明(加盖公章),本人可支取房价款总额。

d)如发票不是本人名字,发票人先支取。本人支取时,需出具对方的支取记录单。

e)如夫妻双方中一方不支取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分中心出具支取记录单,另一方可支取房价款总额。

6.购新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篇六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者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2、交付房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次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原贷款必须还清,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夫妻双方都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30万元,夫妻双方中一方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20万元。你的情况如果不能提供结婚证,可以共同申请贷款,但最高只能贷20万元。申请贷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资料:1填写贷款申请表二份2借款人夫妇(或共同申请人)职业及收入证明原件二份(可在市公积金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打印)3借款人夫妇(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4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未婚或丧偶证明原件二份

二、购建住房资料: 购商品房: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2购房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1)、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提取条件,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审核,三日内答复,同意提取的,转入所在单位账户或者职工个人储蓄账户;不同意提取的,向职工说明理由。

1、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者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2)、交付房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淮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篇七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提取家庭成员(仅限父母、子女)的,提供户口本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1、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如单位已办理了个人账户封存,且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

3、职工账户封存满一年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一年未再就业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下岗证。

4、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籍户口证明。

5、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6、职工调出本市,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须提供工作调动证明。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8、购买商品房的:

(1)在本市购房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或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网上备案确认单。

(2)在外地市购房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或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网上备案确认单及住房商业(公积金)贷款合同。

9、单位集资建房的:须提供集资建房批文、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和缴款票据。

10、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付款票据或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发票、增值税发票。

11、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发票、增值税发票。

12、购买房改房的:须提供房改房审批表或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增值税发票(购房发票)。

1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⑴须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

⑵在城镇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预(决)算书。

⑶在农村的,须提供户口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及预(决)算书。

14、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报告和预(决)算书,经现场勘察后确定。

1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⑴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身份证办理提取;

⑵使用商业贷款的,须提供身份证、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贷存折或还款明细表(需加盖银行印章的近三个月还款明细)。

⑶一次性提前还贷或部分提前还贷的,先还款后提取,提取时须提供身份证、银行提前还款证明等。

以上还贷提取,先提取借款人的公积金,当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还贷的情况下,可以提取配偶及共同还款人(仅限父母、子女)的公积金用以还贷。

16、支付房租的:须提供职工家庭成员无房证明。

1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近一年领取费用的证明。

8.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 篇八

白领刘小姐:我在广州租房自住,想提取住房公积金,请问需要哪些材料?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满足职工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的市民,申请提取时每次均需提供下列资料:1.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2.房租发票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5.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6.提取申请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

另请留意: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关于启用房屋租赁网上备案证明的通知》(穗国房字〔〕130号),市国土房管局定于3月1日起启用房屋租赁网上备案证明,原租赁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注记章”的操作停止,不再执行。因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租房提取所需资料调整如下:1.203月1日后办理租房备案的,职工每次提取需提供盖“备案专用章”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式样详见发至各经办网点的纸质通知),原“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不需再提供,其他资料不变,按原规定执行。2.2014年3月1日前办理租房备案的按原规定执行。 (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注明“该合同予以注记备案”的不予提取。)

9.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 篇九

一、职工离、退休:

(1)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二、调往省属行政事业单位:

(1)省直分中心开具的新账户证明;

(2)调令(原件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4)《南昌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缴存单位公章)。(5)《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提供省中心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职工出境定居:

(1)出境永久定居的相关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四、职工死亡:

(1)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火化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2)公证书或判决书、裁定书等继承权法律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4)《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或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

(4)《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六、购买房改房:

(1)房改审批表(原件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3)《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4)《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提供售房单位房改售房专户账号);

(5)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原件并复印件);配偶还需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七、购买存量房(二手房):

(1)产权交易明细单(原件并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4)《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5)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原件并复印件);配偶还需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八、购买商品房:

(1)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3)购房收据(税务部门监制)或购房发票(原件并复印件);

(4)《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5)《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提供开发商开户银行及账号);

(6)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原件并复印件);配偶还需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按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南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到中心稽核科出具上年还贷凭证;商业住房贷款的,需银行出具的上一会计实际还款明细凭证、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并复印件);

(2)借款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4)《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5)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同时提取房屋产权共有人公积金的,提供产权证(原件并复印件);还需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2、全部结清购房贷款本息:

(1)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及最后一次还款凭证、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并复印件)(原件并复印件);

(2)借款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4)《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5)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同时提取房屋产权共有人公积金的,提供产权证(原件并复印件);还需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十、家庭生活困难,定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

(1)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A、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B、患九种重大疾病的: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意见书;

C、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所在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A、支付房租的:

房屋租赁协议、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凭证。

B、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房屋产权证、物业管理协议、当年物业管理费发票或收据。

(3)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4)《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10.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 篇十

2001-2-13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文

号:武资中发[2001]4号 发布日期:2001-2-13 执行日期:2001-3-1 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手续,防止公积金无原则流失,根据市房改委《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武房改公[2000]4号文),我“中心”特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希望我们委托双方,共同做好工作。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反馈。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操作规定

为保证《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就其中的提取和封存的具体操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填写及审批

职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至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填写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定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交职工单位审核盖章。单位代职工集体办理提取的,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汇总表》。委托他人(含委托所在单位)代办的,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已进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的,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经职工单位签章,凭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监制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及其它提取证明文件办理提取。

符合《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提取条件且证明文件齐全,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经办银行审批后即可办理提取。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办理方式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均需同时提供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身份证(附复印件)及填写、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同时还要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则还要提供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身份证(附复印件)结婚证(附复印件)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本(附复印件)及填写、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不同的提取事由还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提取方式:

1、离、退休提取的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复印件。

本项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因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及复印件。

本项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由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指定专人代为办理提取,按遗产法的规定转交其合法受遗赠人或遗产继承人签收。办理此类提取,需提供职工的死亡证及复印件、单位填写、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本项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户口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件(或户籍迁出派出所的迁出证明)及复印件。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移民签证及复印件,或出国留学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留学签证及复印件。

本项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到外地工作、学习,出国学习,劳务输出,但户口仍在本市并且未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不办理提取手续,其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封存。二年后仍未回本市工作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可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办理现金提取。

5、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⑴在一级市场购买商品房、经济实用住房的

在一级市场购买商品房、经济实用住房的,需提供按政府房地产交易规定签订并生效的正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及复印件、售房方的收款帐号。此类提取以转帐方式办理。

未按上述方式提取,个人已经支付购房款的,可凭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购房发票(附复印件)或正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在实际付款日期一年内(以发票、收据时间为准)提取现金。

⑵购买“房改房”的

购买房地局直管公房的,需提供房管所的正式“购房通知”(附复印件)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市房地局或区房地局的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办理提取。

购买单位自管公房的需提供房改办的“房改售房批复文件”(附复印件)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和售房单位的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办理提取。

未按上述方式办理提取,个人已经支付购房款的,可凭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购房发票(附复印件)或正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在实际付款日期一年内(以发票、收据时间为准)提取现金。

⑶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住房(即购二手房)的

通过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担保公司等合法的住房交易中介机构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住房的,需提供按政府房地产交易规定签订并生效的正规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售房方的收款帐号或在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登记了的住房交易中介机构的代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提取。未按上述方式办理提取,购房人自己交付款项后已取得《房地产交易契纸》的,可凭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生效的契纸(附复印件)在一年内提取现金。

⑷参加集资建房的

因参加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附复印件)及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及集资建房组织机构的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办理提取。未按上述方式提取,个人已交付集资建房款项的,可凭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附复印件)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及规范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在一年内办理现金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收据上的付款金额。

⑸个人自建(含拆迁还建)或大修(含翻修)住房的

个人自建(含拆迁还建)或大修(含翻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自建(大修)住房的建房许可证(附复印件)或者是本人原有的属单宅建立的房屋所有权证(附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附复印件)及翻修、大修该住房的施工合同(附复印件)或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发票(附复印件)。

本类事由可以采取提取现金方式。一经办理,下次提取必须间隔24个月以上时间。

二、关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启封、提取、转移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分为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和在市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帐户内集中封存两种类型。

(一)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管理规定

1、封存对象

未办离、退休手续,因停薪留职等原因不在工作岗位,单位已停发工资,但未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按规定单位可以暂停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及本息余额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

2、封存手续

单位为职工办理职工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封存手续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经办行审核变更清册无误后,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调整为封存状态。

3、封存期间的提取

在原单位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提取事由的,可以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4、封存户的转移

职工在新的单位就业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全部余额转移至新单位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具体手续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5、封存户的恢复缴存

职工在原单位重新上岗,恢复工资关系,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经办银行办理原封存户的启封手续,仍沿用原个人帐号缴存住房公积金。

6、单位发生合并、注销、撤销,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处理

单位发生合并、注销、撤销,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按以下方法处理:有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职工的封存帐目及全部余额转移至新的接收单位。由原单位或新的接收单位代职工集体办理转移手续。其中开始发工资的人员恢复缴存;仍然停发工资的继续封存。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转入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继续封存。由原单位或负责处理撤销、破产事宜的清算小组负责,代职工集体办理。满二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办理提取、销户。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二)在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户内封存的管理规定

1、封存对象

职工尚未到达退休年龄,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及人事关系,或原单位破产、撤销、注销,暂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帐户内的本息余额转至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内封存。

其中年龄达男50周岁,女45周岁,可按本人要求不予集中封存,办理提取、销户。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2、封存手续

本项封存工作属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安置撤销、破产职工的手续之一,由原单位或负责处理撤销、破产事宜的清算小组负责,代职工集体办理。原单位或负责处理撤销、破产事宜的清算小组对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提出集中封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附职工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或单位撤销、破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到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

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将原个人帐户内的全部资金余额转移到市房改委资金中心开立的集中封存专户。并由集中封存户所在银行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职工原单位或清算小组转交职工本人签收保存。作为日后职工提取、转移、启封时的凭据。

职工本人有权核对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上的余额是否准确并对查明的误差要求更正。原单位须接受职工的查询,根据需要与银行对帐,然后向职工作出解释。确有误差的,由原单位补足或取走差额资金,重新向银行报清册,由银行重新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

3、封存期间的提取

在集中封存户内封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提取事由的,可以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到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的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时除提供《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外,还要提供银行签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单位审核盖章一栏予以空置。

4、封存户的转移

职工在新的单位(含原就业过的单位)就业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向新单位提供银行签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新单位向封存银行提出启封转移申请。封存银行审核无误后,将集中封存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全部余额转移至新单位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具体手续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5、满封存期及达到相应年龄的职工的封存户处理

集中封存已满二年尚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或职工本人年龄达男50周岁,女45周岁,本人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银行签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至银行提取其集中封存的个人帐户上的全部余额,办理销户。银行审核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的签发时间或职工身份证上的年龄,认为符合规定的,可直接办理。

该职工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三、实行时间及未尽事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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