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4-09-13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13篇)(共13篇)

1.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2011.5.12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 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城管、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许可制度。

所有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要求,取得《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

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并签定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未实行特许经营的,应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式样、内容应符合建设部示范文本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要求后,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和《湖南省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对于使用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资金建设,以及在重点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时应邀请上一级建设、发改、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所有污水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都必须参加。

城镇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应向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等相关资料。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开始正式运行申请之日起),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书面批复。

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后,当年内实际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建成规模的60%以上,三年内达到建成规模的75%以上。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自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逐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出具专用报告,并根据检查报告按时核拨污水处理费。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标准(其中COD、BOD5、氨氮、总磷、SS为必测项目)执行。污水处理厂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水质达标天数/全年正常运行天数]×100%)应达到95%以上,进水超标、不可抗力、检修的天数应除外。每天水样的所有检测项目(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均达标,当天水质视为达标。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低于或高于设计标准的,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可适当扣减或增加运行费用。

第十条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制定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能够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转的措施。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污泥的检测数据应于每月6日前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营单位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的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应报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按照签订的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必须按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求在进水口、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网。监测监控内容主要包括:水量、COD、氨氮,以及重点工段的运行情况等。运营单位应为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项目人员定额,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当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岗位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城镇污水处理厂关键岗位上岗证书。

第十五条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经营公报和绩效评价制度。运营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上的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处理水质、水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污水处理费使用、污泥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等生产经营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在当地媒体上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复中应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谎报运行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相应处理。

对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运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瘫痪或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依法追究有关排污单位责任。对不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1 污水管网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影响

城市污水管网是污水处理厂收集污水的有效手段, 良好的污水管网建设可以有效的提高环境质量, 在我国的污水管理制度中, 只有达到标准的生产和生活污水才能接入污水管网中, 因为污水管网的特殊性质, 一旦造成管道堵塞, 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部分地区污水管网发挥不充分, 同时还有部分地区的管网设计不合理, 都将致使污水管网难以有效的运行, 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滞后, 造成污水的大量排放, 既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 又影响了环境质量。

我国目前的污水处理厂同其他单位相同, 是将污水治理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的过程。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是将接入的污水净化至达标的过程管理, 是污水处理的中心阶段, 是保证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但是我国目前的污水处理厂并未良好的运行起来, 不能有效的对污水进行处理, 污水处理厂是城市环境质量建设的有效保障,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 组建出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良好的污水处理能力, 同时能够进行不断创新的污水处理厂[1]。

2 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效率的对策

2.1 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在我国目前的污水处理厂管理机制中, 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成立健全的管理组织, 由组织领导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 确定每个员工的职责, 只有建立好完善的管理制度, 明确组织的分工, 才能对处理好污水的治理工作, 完善工作的效率, 促使污水管理工作正确有序的进行。

在污水处理厂的工作之中, 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政府要制定独立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要独立于污水处理厂的管理组织, 以免因为利益而造成监督组织滥用职权。监督机构要对污水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工艺和排放时, 要及时处理, 保证污水处理的有效进行, 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

2.2 设立建设目标

在污水管网的建设中, 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要确定任务时限, 对污水管网的建设进行分段建设, 并确定每段的目标时限, 加强污水管网的工期管理, 使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明确分工, 促进管网建设的有效进行, 另外, 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建设的施工管理, 形成完整的工作分级模式, 这样污水管网的建设才能合理有效的进行[2]。

2.3 完善奖励制度

在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污水处理厂的治理中, 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和惩罚制度, 提出明确的奖励标准和惩罚标准, 对达到奖励目标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实质化奖励, 以便提高污水处理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促使其在以后的污水处理工作中, 能够更加认真的完成自身的工作任务, 而对没有完成目标的污水处理厂, 要进行适当的处罚, 并对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人员进行素质教育, 处罚不是根本目的, 而是对其日后工作的一种激励, 是希望污水处理厂的工作人员能够以此为鉴, 找出工作中的漏洞, 完善自身的管理, 使以后的工作将会更加完善。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和惩罚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进而提高污水的处理效率。

2.4 加强材料采购的管理

在污水管网的建设中, 材料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质量良好的材料可以保证污水治理的有效进行, 因此, 管理人员应该加强材料采购的管理工作, 这需要管理人员加强与材料供应商的沟通, 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保证材料的质量和合理的价格, 另外, 管理人员还要加强材料的验收工作, 以保障材料的质量, 进而保障污水管网建设的可靠性[3]。

2.5 加强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

在污水管网的建设中, 应该加强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 确保施工质量的有序进行, 因此, 污水处理厂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 可以通过视频、讲课和现场指导等方式加强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 以确保污水管网建设的高质量完成, 另外, 污水管理厂应该积极引进高技术人才, 不断更新污水处理的技术, 做到节能减排, 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收益的目的, 还可以有效的提高环境的质量。

3 结语

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模式的完善和污水管网的建设是保障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但是在目前的建设中存在污水管网建设滞后, 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希望管理人员能够积极的对自身进行改进,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加强污水管网的建设, 给城市带来一个美好的环境空间。

参考文献

[1]周雯云.关于我国城市污水处理面临的问题分析[J].科技风, 2014, 01 (20) :137-139.

[2]张连辉.中国污水灌溉与污染防治的早期探索 (1949—1972年) [J].中国经济史研究, 2014, 02 (12) :153-166.

3.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问题探讨 篇三

【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问题

1.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现状

近几年,城镇的快速建设及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各地区经济的迅猛增长,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国家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环保事业中。在这种国家扶持的优惠政策下,刺激了各城镇政府、企业、个人兴办污水处理厂的热情,使得各城镇相继出现污水处理厂,在沿海地区,甚至实现了每个县每个镇都有污水处理厂。

在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下,污水处理率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重视和关注。但是近几年也不乏一些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出现作假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新闻报道。因此当下要保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能够良好的运行,并且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放,以及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提高和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个人素质的提升都成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镇污水处理事业的迅速发展,城镇水污染治理取得了相当好的成绩。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并得到解决才能使城镇污水处理事业更好的发展。下面就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2.1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过程中资金不足

污水处理厂能够正常运行的前提就是资金充足,而资金拖、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必然会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现今,很多城镇的污水处理厂都因资金不到位而停运。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经费来源于城镇污水处理费,国家对此有相关政策,但是由于各个地方的收费标准不同和执行能力问题,导致一些地区污水处理费较低或不能及时上缴,进而使得污水处理厂缺乏运行资金,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对于污水处理费的收缴问题,国家还应进一步完善政策,保证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经费。

2.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复杂,难以达到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占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大部分,由于工业废水成分复杂,导致进水的水质过差,因此加大了达标排放的难度。而且抗生素类的污染物对微生物有很强的抑制作用,使得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加大了难度。

2.3城镇污水处理厂缺乏有经验的运行管理人员

由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量出现,而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有限,导致很多污水处理厂缺少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运行管理人员。特别是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刚刚建成,运行管理体系还未建成或者还不完整,因此岗前培训以及岗后进修制度也不完善,甚至没有此制度,这也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能力水平低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

2.4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操作人员技术水平低,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培训

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厂时间短,资金不足,无力招聘具有专业技能的操作人员,又无资金进行上岗培训,导致这些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不敏感,也不能及时进行处理,因此无法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持续正常运行。

2.5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维护不到位,使得设备损坏而得不到完整的使用

现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污水处理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对于不同特性的设备、设施要根据其特性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检查和维修、护理,这样可以更好的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2.6城镇污水处理厂缺乏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出现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解决问题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过程中是一个人、机器、环境互相作用的过程,其中一但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但是很多城镇污水处理厂并没有一个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一旦出现事故将无法及时解决其中的一系列问题。

3.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问题的措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管理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用水情况,因此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状况也十分关注。但是上文也表明了现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存在着很多问题,下文就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以帮助城镇污水处理厂更好的运行管理。

3.1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制度

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民办的也有企业兴办的和政府承办的,这些污水处理厂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污水处理费,而民办和企业兴办的污水处理厂还有盈利的功能,一旦污水处理费较低或不能及时收到,甚至有些污水处理费成为收不回来的死账,那么这些污水处理厂就很难正常运行,也会打击他们运行管理的积极性。因此,一定要根据当前社会情况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制度,保證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经费。

3.2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水平,保证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进行适当的改革以及设备的更新,将进水水质做好严格的检测,根据进水水质特点采用相应的污水处理方案,并且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都要严格进行把关,在污水处理结束后,进行检测和抽样调查,并做档案记录,只有达到排放标准才可出水,以确保出水的质量达到排放标准。

3.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对污水处理厂的持续正常运行起到直接且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岗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都应该持有相关职业技能上岗的证书,并且在上岗前对其进行一定的培训,使其了解设备的各种功能特性,并能独立操作。在上岗工作后,污水处理厂也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测试,并且可以将一些资质深的工作人员送到专业学校等场所进行培养,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技术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命力和竞争力。

3.4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监管,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就是设施、设备的完好无损坏。设备完好,正常运转也是人身安全保证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该聘请专业的设备维护人员,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护理。这样既可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管理又可以延长设备的寿命,减少购买新设备的资金。

4.结束语

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扶持,同时各城镇污水处理厂也要针对本厂的相关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及时进行调整。这样才能使城镇污水处理厂持续运行发展,并为我国的污水处理事业做出贡献。 [科]

【参考文献】

[1]卜晓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方法研究.北京工业大学,2012.06.10.

[2]周鹏飞.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探讨.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03.15.

4.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加强其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质和地位)本办法所称省局授权质检机构,是指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由省局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承担广东省某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直属检验机构、省局直属检验机构下属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质监系统外检验机构可承建省局授权质检机构。市局直属计量和标准化技术机构可承建本专业省局授权质检机构。

省局直属检验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获得某类产品检验资质后,可承担广东省该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验收的某类产品国家质检中心可承担广东省该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考核、等级评定、撤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原则)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设立应当有利于我省产业及质监事业发展,满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 要,做到合理布局,科学建设。

同类产品的省局授权质检机构不超过五个,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增设。

第五条(管理权限)省局负责省局授权质检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统一管理。

市局、省局直属检验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其直属检验机构承建的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一般申报条件)申报省局授权质检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产品类别符合我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或该类产品产值占全省比例较大,具有较强的省域产业优势和基础;

(二)申报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实验场地和环境条件;

3、具备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包括重要产品在内的60%以上的产品的检验能力;

4、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40% 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20% 以上,检验、科研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按照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

第七条 质监系统内检验机构申报省局授权质检机构还应当有省局授权质检机构所在地方政府在政策、建设用地或资金等方面的书面支持。

第八条 质监系统外检验机构申报省局授权质检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报产品类别相关领域内具有明显的专业技术优势;

(二)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申报与初审)申报单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可行性报告。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及筹建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省局。

第十条(审查与批复)省局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准予筹建的批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准予筹建的批复并说明理由。

省局应当将筹建申请的批复情况在省局网站公开。第十一条(组织保障)申报单位筹建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需要协调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筹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筹建工作。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申报单位,负责筹建工作。

第十二条(筹建任务书)申报单位应当在批准筹建后2个月内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附件2)上报省局。

《筹建任务书》是省局授权质检机构项目建设和组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筹建进度监控)申报单位应当在筹建批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任务,筹建期限不超过2年。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申报单位应当在期满2个月前将延期申请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可延长筹建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申报单位应当在下一季度前15日内填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筹建进度季度汇报表》(附件3)上报省局。

第十四条(验收条件)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验收条件为:

(一)《筹建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已完成;

(二)地方政府的承诺已兑现;

(三)通过相关项目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四)具备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包括重要产品在内的80%以上的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具备专业领域内关键项目(参数)及重要产品的全项目的检验能力;

(五)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30% 以上,其中与申报产品相关的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2名以上,检验、科研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六)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照《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能力建设评价指标》(以下简称《指标》,附件4)进行评分,得分在70分以上。

第十五条(能力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指标》的内容包括技术能力、团队建设、科研能力、运行状况、建设情况和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验收申请)自评符合验收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验收申请表》,附件5)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形式审查)省局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件的,组织验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应当自收到不予验收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验收)省局组织专家组依据《筹建任务书》、《指标》、《验收申请表》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省局批准成立并颁发证书及印章;未通过验收的,省局应当书 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应当自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未在规定期限通过整改验收的或未按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九条(增设程序)包括批复筹建的省局授权质检机构在内的同类产品的省局授权质检机构已有5个,仍不能满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需要的,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适当增设。

省局应当将拟增设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数量、授权检验产品或产品类别等信息在省局网站或省级主要报刊公开。

第二十条(考核)省局授权质检机构正式运行后,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1月10日前,按《指标》要求对所属省局授权质检机构进行考核,并向省局提交《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考核表》(附件6)。

省局每年按比例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等级评定)省局授权质检机构能力建设水平实行等级管理,省局每三年组织一次等级评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等级评定依据《指标》进行,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A级;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不含90分)的评为B级;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评为C级。

等级评定可以与筹建验收同时进行。第二十二条(鼓励措施)对A级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省局在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监督检验任务安排、科研立项、学术交流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撤销的情形)省局授权质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原机构已升格为同类产品国家质检中心的;

(二)并入其它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

(三)等级评定达不到C级要求的;

(四)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或业务量明显萎缩的;

(五)因违法实施检验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命名原则)质监系统内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统一命名为“广东省(XX)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质监系统外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统一命名为“广东省(XX)质量监督检验站”。“(XX)”为授权检验产品或产品类别,应当使用相应产品国家标准中的名称或相应学科(领域)的规范名称。

第二十五条 由省局直属计量和标准化技术机构承建的本专业的省局授权质检机构,其规划、申报、筹建、验收、考核、等级评定、撤销依照本办法执行。筹建领导小组由该技术机构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其办公室设在该技术机构的内设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申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任务书 附件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筹建进度季度汇报表

5.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篇五

污水处理设施

规 章 制 度 及 管 理 措 施

邳州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一、初沉调节池

初沉调节池兼有调节水质、水量、沉淀悬浮物的功能。由于造纸废水中带有大量的悬浮物,所以初沉调节池中沉淀的污泥要定期排除(一般为1~2天),以免污泥长时间停留而腐败上浮,影响水质。

二、中沉池

1、定时观察沉淀池的沉淀效果,如出水浊度、泥面高度、沉淀的悬浮物状态、水面浮泥或浮渣情况等,检查各管道附件是否正常。

2、观察出水挡板是否水平,出流是否均匀。如有挡板不够水平,应当适当调整,确保均匀出水。

3、应及时排泥,泥斗积泥太多,会发生污泥腐败上浮,反硝化等异常现象,排泥过多可能排出了污水,会提高污泥含水率,影响污泥浓缩池和干化场效果。一般情况下,中沉池污泥存积时间可长一些(一般为3~5天)。

4、经常测量沉淀池的进出水的悬浮物浓度,即可知沉淀池的SS去除率。

三、气浮池

1、气浮池的加药量要视污水水质而定一般在0.3~0.6kg/t,加药后气浮中水以能看到絮状物为宜。

2、气浮开启前要先开启加药搅拌泵3~5分钟,待搅拌均匀后,开启加药阀进行气浮处理。关闭气浮时,加药阀一并关闭,以防气浮中水倒流至加药罐。

3、气浮表面浮渣要定时清除,在气浮开启状态下,一般要3~5小时清除一次。清除时要先关闭出水阀门使气浮液面上升,再开启刮泥机,待浮渣清除干净后,打开排水阀,并关闭刮泥机。

4、定期清除气浮池的沉淀污泥,一般为半个月清除一次。在气浮停止运行并沉淀几个小时后打开气浮池底部的排泥阀,待污泥排完后再关闭。

四、水解酸化池

1、调节污泥量。水解酸化池稳定运行较长时间后,就会有剩余污泥。须通过及时排泥或加大水力负荷冲去部分浮泥、或降低进水浓度让微生物进行内源呼吸自身氧化的方法来调节水解酸化池的存泥量。

2、酸化池上面的漂浮物。应及时去处理

应及时去除水解酸化池上面的漂浮物,避免塑料袋、铁丝等杂物带入池内。

3、应控制进入水解酸化池的进水流量,本工程一般不超过30m3/h,以防水力负荷过大冲击活性污泥,造成活性污泥流失。

4、水解酸化池表面的气泡量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衡量水解酸化池的处理效果,当发现表面气泡较少时,可能是进水流量过大超负荷,发生污泥流失,可将中沉池污泥泵入水解酸化池和降低进水流量。

五、SBR池

1、本工程中SBR分四组,每组SBR池以12小时为一个周期,具体时间设置为:

进水:0.5小时;(进水时可同时开启曝气)曝气:7.5小时; 静止沉淀:2.0小时; 排水2.0~1.5小时; 排泥0~0.5小时。(当出现过多剩余污泥时可适当排泥,但一定要掌握排泥量。一般情况下不必排泥。)

四组池子要交替运行。当进水浓度过高,出现出水水质明显变差时,应减少进水,适当延长曝气时间,待水质好转并稳定后再正常进水。在车间停产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进水的情况下,池内处理水不要外排,每天间歇曝气6~8小时,维持菌种存活,在长时间不能进水的情况下,(一般为一周以上)还要补充一些营养物质,如,尿素,面粉,淘米水等。

2、当池内充氧不足时,污泥会发黑、发臭;当曝气池充氧过度或负荷过低时,污泥色泽会较淡。

3、应注意观察SBR池在曝气阶段时液面翻腾情况,防止有成团气泡上升(曝气系统局部堵塞)或液面翻腾很不均匀(存有不曝气的死角)的情况。

4、应注意观察曝气池泡沫的变化。若泡沫量增加很多,或泡沫出现颜色则反映进水水质变化,或运行状态变化(如负荷过高)。

5、SBR池COD进水浓度一般不要超过500 mg/L。

6、鼓风机关闭前要先开排气阀,以防池水倒流至风机。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仔细观察,认真化验,如实记录,不断总结。争取把污水处理工作做的更好。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化验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一、工作范围

污水处理化验人员每天定时、定点在各工艺段采取水样,取样需具有代表性,及时进行分析,保证化验结果的准确性,对分析化验得出的数据要及时认真的填写,实事求是,确保正确无误,化验报告要一式三份,一份交企业,一份交管理人员,自留一份存档。

二、工作内容

1、负责污水检测分析工作。

2、整理、保管好原始分析数据并及时反映水质情况。

3、保管好化学药品,对有危险、剧毒的药品要按有关规定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4、做好化验室的环境卫生。

三、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化验室长年水质检测不脱人。

2、做到懂各项化验项目的意义,熟练掌握各项水质指标的检测方法,正确使用化验仪器设备,正确配制各种常用药剂。

3、化验分析数据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不允许有涂改、错漏现象。

4、加强安全操作,严格按照仪器的使用要求,按规程操作。实验操作要规范有序,实验结束,离开化验室时,关好源,切断电源。

5、对化验仪器有损坏现象要及时通知管理人员,组织人员进行维修,确保化验项目的正常进行。

6、爱护化验室仪器设备。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操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一、工作范围

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认真学习熟悉本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工艺处理,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工艺,如实的每天每班记好污水处理运转记录,当班的同时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保证生产。

二、工作内容

1、负责鼓风机、水泵等设备的运转,保证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转。负责管理、维护、保养、使用好鼓风机、污水泵等设备,做好附属设备的维护工作。

2、保持池容清洁,定期清捞漂浮物,校正堰板,及时排泥、回流、供气。做好污泥的排放、外运工作,定期巡视各机械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3、认真做好机械运转的原始记录,数据要求准确,不得缺项、虚报弄假。

三、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达标率为100%。

2、认真执行“六勤”工作法:勤看、勤听、勤嗅、勤摸、勤动手。

3、做到“四懂四会”;懂污水处理的基本知识,懂厂内各构筑物的使用和管理方法,懂厂内管道分布和使用方法,懂生产指标和化验数据的含义;会合理配泥、配水,会合理调节空气量,会正确排泥和回流,会排除一般故障。

4、做好日常机泵、鼓风机的维护保养工作,逐步完成日常维护的经费包干使用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5、做好每台机泵和鼓风机的安全运行小时、机械设备、工具、卫生器具交清,交班前发现的问题由交班者负责解决,交班后发现的问题由接班者负责,接班者未到,交班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造成脱岗责任者按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6、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鼓风机、污水泵等设备,发现完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一、工作范围

污水处理管理人员必须每周向上级领导汇报本周的污水处理情况,并及时了解厂内的生产计划,如发生故障应立即上报,检修超过半天者,向企业环保部门汇报,并立即组织抢修,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完成下达的各项指标,排放达到设计标准。

二、工作内容

1、负责污水处理班组的运转调度工作,做到工作有人干、值班不缺人。

2、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定期检查各班组的生产及设备运转情况,及时纠正、整改安全隐患,保证生产做到安全、规范、优质、高效。

3、制定大中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的台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工作要求

1、掌握污水处理及设备运转的主要参数和运转工况,保证污水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水质达标排放。

2、做好各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不出安全生产事故。

3、认真实施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整治工作。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劳动安全保障制度

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备健全的劳动安全保障,在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坚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例会等工作上,经验丰富,能够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秩序。我运营单位针对企业的污水治理设施建立如下劳动安全保障管理规定:

1.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当班上岗时应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禁未有劳保防护措施的上岗操作,严格执行本岗位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岗位安全操作与技能训练,定期进行自检、互检、专检。

2.在季节转换时,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防暑降温和防冻保暖的特殊安全保护,雨天或冰雪天气,操作人员在集水井,初沉池、厌氧池、浓缩池等敞口构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措施,定期检查更换救生衣(圈)、消防器具等防护用品。

3.分析实验室内易燃、易爆和剧毒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和使用,建立单独存放污水处理设施所需药品的仓库,并有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保障措施,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不得擅自购买、发放和使用。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药品、物品、废物的管理制度

污水治理设施中所需药品、物品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专门配备库房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和发放工作。

2、领用药品、物品须严格实行批准、登记手续。

3、药品库和普通物品库应分开,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有专门库房贮存,且需具备通风、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

6.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时间:2010-06-28 21:14 新闻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哈尔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督管理(其中文昌污水处理厂、太平污水处理厂、何家沟平房污水处理厂、何家沟群力污水处理厂和信义沟污水处理厂由市局负责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第二章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验收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验收制度。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污水处理厂投入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污水处理厂方可正式投产。

对试运行三个月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的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运行。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排污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进行实时监控,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与市环保监控中心联网。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职责

第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负责。

第十条 运营单位在线监控装置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运营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环保部门监察、监测机构报送污水处理量和水质监测报告以及用电量、投药量、污泥产生量、污泥处置记录等相关数据情况。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或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污泥贮存管理和成分监测制度,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泥处理、利用或处置的方式,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污泥委托处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每季度将转运情况上报环保部门固废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不得谎报、伪造污水处理厂运行数据或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

第四章 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保护和维护

第十七条 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7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活动。因突发事件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环保部门。第十八条 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对确需停运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污水处理厂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城镇污水处理主管和环保部门批准。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城镇污水处理主管和环保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污水处理主管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进行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由手工监测代替在线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结果出具核查意见,做为污染物减排量核定、污水处理费支付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监察机构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的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现场管理;环保部门监测机构负责在线监测装置数据进行比对;环保部门信息机构负责在线监测装置数据传输保持畅通。

第二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监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执行。环保部门监察、监测机构每季度向环保部门上报环境监察和水质监测情况。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监察、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需进行申报的内容和申报材料提供文本格式,并对申报人员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明确具体要求和上报时间。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城镇污水处理厂关键岗位上岗证书。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出的因设备维修、维护等需要部分停运或停运申请后,应对其申请内容和停运时间进行详细核准,七日内做出批复。批复中应明确停运时限和要采取环境应急防范措施等相关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7.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管理,维护,措施

0 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 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国家加大对环境保护特别是水环境污染方面的投入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力度, 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化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新工艺、新设备在污水处理中得到大量推广和应用, 一些污水处理厂建设中根据水质要求引进了大量国外先进的工艺和污水处理设备, 这部分设备也是污水厂设备运行管理的难点。由于这些设备的管理难度较大, 备品配件的成本过高, 很多设备的设计参数等被卖方保留, 使得国产配件无法替代设备原有配件, 提高了设备维护工作的难度, 如果设备运行管理工作脱节, 很容易使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陷入困境[1]。因此, 研究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的管理及维护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污水处理厂主要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1 设备管理力度较弱

由于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的提高, 污水工艺流程也比以往复杂, 污水处理的设备系统也越来越复杂, 因此设备的运行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 不仅需要进行长期稳定地对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同时随着生产运营的需要还要进行工艺和设备的技改, 进一步提高了对设备管理维护的要求, 而污水处理设备的专业维修管理人员也非常缺乏, 从现阶段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营情况来看, 特别是新建的中小型污水处理厂, 大约有一半以上的污水运行企业在管理人员的配备方面特别是专业设备维护管理人员的配备严重不足, 在设备管理过程中只安排2个维修工进行日常巡视, 很难发现设备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根据以往的经验, 污水处理设备在刚投入1 a~2 a内属于磨合期, 经常发生一些小故障, 这些故障虽然都是一些小问题, 但是由于很多运行企业的维修人员技术水平有限, 不能够及时预防或排除, 造成运行存在着隐患, 最后出现大的故障而不得不进行关键部件的维修和更换, 并且极大地缩短了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例如一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使用的1台格栅除污机的电机发生了故障, 由于受到维修人员技术水平的限制, 无法将其从减速机上拆下, 只能通过更换减速机的方式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 极大地增加了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维护成本[2]。

1.2 缺乏设备维护规程

污水处理厂的例行工作中涉及到设备的维护、检修等工作, 例如定期给设备加油、清洗、换油, 严格监测和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 及时修复并更换零部件, 提高设备运行性能等, 只有严格执行上述维护检修内容才能够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有利于及时发现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故障。但是实际上很多污水处理厂对这方面的重视度不足, 维修人员缺少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 缺乏设备维护与检修计划制度, 日常工作管理松懈, 工作积极性不高, 最终在设备出现故障以后才采取措施进行抢修。

1.3 没有对设备备件进行合理储备

为了提高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效率, 降低运营成本, 尽可能地缩短污水处理设备的修理时间, 对设备的关键零部件以及易损备件进行有计划的储备, 例如接触器、密封圈、轴承、保险、齿轮以及液压阀等。但是目前绝大多数污水处理厂在这方面的工作也缺乏意识, 在急需某备件时才想起来去采购, 不仅影响设备维修工作, 更直接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还有的企业在建设期间随设备采购大量备件, 造成储备量过多、长期闲置, 增加了企业资金的占用率。

2 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的管理及维护措施

2.1 制定设备运行管理内容

a) 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工艺流程选择相匹配的设备, 提高设备的使用率。 (a) 在选择设备提供商时一定要注重对生产厂商的技术、服务及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价, 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需求的基础上, 选择技术成熟、能耗低的设备, 尽可能在最短的回收期内收到最多的经济效益, 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 (b) 应考虑到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以及维护保养周期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耐用性的设备, 注重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防止出现人员及财产的损伤; (c) 要求针对设备复杂程度高、维修难度大 (如进口水泵、曝气设备、脱水机等) 、备件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做好备用设备和备件的采购及存储工作, 确保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营的持续性;

b) 制定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a) 要明确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 要求其制定年度检修计划和备品配件等的购置计划, 并通过编制完善的设备管理及维修方案, 对设备的选购、调拨以及报废等进行统一管理, 同时负责制定设备更新以及改造技术方案, 积极参与设备的调试、检查, 及时对设备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 (b) 应明确运行人员的工作职责。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岗位责任制, 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 并认真遵守交接班以及巡查等制度, 同时还要求运行工作人员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制定相应的设备调度规程等;

c) 做好设备维修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对污水处理厂的关键设备要安排设备厂家售后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特别是日常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和要点及基本故障的判断和排除, 做好污水厂设备日常基本保养和维护, 对于设备严重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供应商专业售后人员及时到场解决;

d) 做好设备档案管理工作。 (a) 应将各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以及调试资料等进行归档整理, 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存放保管。如有国外资料应先将其翻译成中文, 按照用途及类别整理成册; (b) 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做好设备运行状态的检查和记录工作, 具体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的开机时间、运行状况以及存在故障等, 同时要将故障排除方法、维修方法、处理时间以及更换设备的具体情况全部记录归档, 保证设备档案的完整性, 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

2.2 设置完善的设备维护规程

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备在经过长时间的运行使用后难免会出现局部零部件磨损及变形等问题, 降低了设备的工作效率及安全性能, 导致各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因此设备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设置完善的设备维护规程, 规定具体的维护内容, 定期检查和调整设备, 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3]。a) 由于减速箱会普遍应用于污水处理厂的生产中, 因此设备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减速箱的特性, 按照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油脂。再加上受到工作环境的影响, 导致经常处于污水以及泥垢中的设备部件锈蚀问题严重, 这就要求设备维修人员严格按照日常防腐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 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例如可以对一些设备中的钢丝绳进行定期涂油, 及时清除钢丝绳表面的污泥, 尽可能地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b) 在设备运行过程中, 一些部位的振动幅度较大, 很容易出现螺栓松动、脱落等问题, 甚至会发生设备基础部位的拉翻现象, 因此维修人员有必要定期检查重要连接部位例如法兰、桥式设备的钢轨以及连轴器等部件的螺栓紧固情况, 并利用扳手及时将其上紧[4];c) 污水处理厂设备上有一些零配件可以对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起到保护作用, 例如紧急停止开关、空气开关、超载报警装置以及漏电保护器等都具有保护功能, 而这些零部件一旦发生故障, 将会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 工作人员在发现故障后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必要时则可以进行停机处理。

2.3 加强备品配件的计划管理

在展开污水处理厂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时, 设备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备品配件的清点和采购, 防止由于配件缺乏的原因影响到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生产。对于采购难度较大的国外配件, 若可以用国内配件进行替代则尽量用国内配件, 如果无法替代可以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测绘、制作, 必要时应向生产厂家定制[5]。另外还需要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运行的基础上, 实行备件计划管理, 减少不必要的备件储量, 尽可能地减少资金占用, 提高库存的合理性, 确保污水处理厂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工作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的需求。

3 结语

只有从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管理的现状着手, 找到设备管理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提高公司各级对设备管理维护的重视程度, 严格执行设备管理与维护例行条例, 并加强对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才能够彻底解决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管理及维护中存在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备件储备不合理等问题, 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谢辉.现代化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管理与维护[J].设备管理, 2013 (10) :17-18.

[2]荆戈.污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与管理[J].云南建筑, 2007 (2) :44-45.

[3]赵全起, 赵若尘.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及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工业用水与废水, 2007 (05) :96-97.

[4]杨公平, 成子宁, 高丹, 等.加强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修[J].设备管理与维修, 2010 (08) :109-110.

8.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水环境”的功效,根据《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X政办发〔2021〕X号)要求,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

考核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县财政、县城建和交通运输、县农业农村和水利等部门及有关乡镇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为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

考核工作应坚持“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原则。考核结果将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拨付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管理制度、水质监测、运维情况三部分。考核各项内容均应有备查资料佐证,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一)管理和制度(25分)

1.建立基础信息档案。①项目信息资料,包括工艺模式、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接入与未接入农户花名册、主管与支管长度、各类检查井数量。②工程建设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主材和设备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进、出水自检水质检测报告。③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移交等资料。(3分)

2.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3分)

3.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设施运转情况、设备维护情况、生态养护情况和进出水水质水量情况等,每季度要有运营管护总结。(7分,其中管理台账5分,运营管护总结2分)

4.日常养护、巡查等相关记录完善。(4分)

5.建立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4分)

6.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作业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岗位须经专业培训。运行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和运营操作岗位培训合格证书。(4分)

(二)检测和水质(50分)

1.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和水质的记录、检测制度。(2分)

2.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日处理能力三十吨及以下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对日处理能力三十吨以上不足二百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日处理能力二百吨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每天检测一次进出水水量、水质。(共计20分,每一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频次缺一次扣2分,20分扣完为止)

3.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共计6分,超标排放一次扣2分,6分扣完为止)

4.生态环境部门对处理规模在二十吨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开展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两次。(共计20分,每一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检测一次不达标扣10分,20分扣完为止)

5.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按照规定的检测频次按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和进出水水量、水质等信息。(2分)

(三)运维和实效(25分)

1.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2分)

2.池体及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做到池体整洁美观。(2分)

3.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至少每周应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及其相关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每月至少巡视一次,并填写巡视记录,特殊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2分)

4.及时处理公共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污水管网中没有漏、坏、堵、溢、露等异常现象,电器设备电缆完好并正常运行。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正常。(7分)

5.每年年初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的运营情况,包括处理水量、出水水质、安全生产、污泥处理、设备运行记录等情况,将每个站点运行台帐装订成册予以上报。(6分)

6.无安全生产事故。(6分)

三、考核方法与等次

每年1月底前,对运维单位上每个站点运维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站点拨付运维经费的主要依据。

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分值在80分(含)至89分的为合格,分值在80分至60分(含)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本考核办法是以单个污水处理站为单位进行考核。以每个站考核所得分数确定运维等次,根据考核等次确定拨付运维经费额度。

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拨付100%运维资金,考核等次为合格的拨付90%运维资金,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拨付80%运维资金,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拨付50%运维资金。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合同到期后原则上不再续签。

9.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篇九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限定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核前,应当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行政区划名称。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一般应为公司所在县(市、区)的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为15000万元。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各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量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以上内容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按审批机关核定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予以核定。经营范围后应加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定的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不得从事《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必要的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册资本、股东和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提交省金融办的审核文件。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清算的,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公司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并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并存入小额贷款公司经济户口电子档案,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检验时,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放贷资金来源及放贷经营活动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省金融办取消试点资格,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他等级管理规定的,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机关应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注销、吊销登记和处罚情况分别及时报所在市及省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报当地政府。

第二十七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人行分支机构处理。

10.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 篇十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业绩,改善和提高事业单位运营状况、服务质量和产出效益,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

[2004]15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事业单位的考核,按照有利于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和调动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遵循客观公正、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并纳入人事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五条综合考核包括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经常性考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在考核整体运营状况的基础上,选择几个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对其主体业务情况作出评价。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应有不同侧重。

第六条专项考核。包括财务状况、社会保险、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重大事项考核。

第三章考核等级和标准

第七条根据事业单位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情况,进行考核结果认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A级: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科学决策,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目标任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队伍建设卓有成效,单位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高,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适应。B级:较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科学决策,较好地完成目标任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队伍建设成效较好,单位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较高,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基本适应。

C级: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决策出现失误,损失较大;完成目标任务不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社会投诉较多,有重大责任事故或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发生,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不适应。

第九条重大事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A级;事业单位的考核等次,也可根据重大事项考核直接确定。

第十条绩效考核指标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单位的目标任务另行制定。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应本着突出重点和简明、管用的原则,一般可确定3至5个重要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确定后,应报考核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每次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单位,一般不超过该类事业单位总数的15%,或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比例。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考核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考核由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主要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单位抽查、专项调查、审计、评估等,并结合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各自职能,直接决定对事业单位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使用。

考核可同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综合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一般一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由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专项考核可根据特殊需要或突发事件情况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考核可采取定量、定性的办法进行。其中绩效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

第十五条考核要引人社会评价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在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二)业务主管部门在综合考核、专项考核基础上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等级建议,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报考核委员会批准。

(四)向党委政府报告,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财政支持力度和单位工资总量的依据,并与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的聘用、奖惩与收入分配挂钩。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工资总量;被确定为C级的,予以告诫,由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减少财政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单位主要领导当年考核可定为优秀等次,工作人员可增发奖金;被确定为B级的,单位主要领导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被确定为C级的,单位主要领导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予以告诫,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发放年终奖金。问题特别严重的,免去相关责任领导人职务.或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事业单位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C级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调整其领导班子,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职或解聘。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成立由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吸收业务

主管部门参加。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受理事业单位对考核拟定为C级结果不服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具体工作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考核工作职责、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程序、考核结果的兑现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由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省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经考核委员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11.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一

项目内容及要求

项目内容:黄家镇、响石镇、双凤镇、云顶镇、山川镇、界市镇、周兴镇、胡家镇、石碾镇、普润镇、圣灯镇、迎祥镇、李市镇场镇生活污水生态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管理。

数量:13个场镇。

运行管理时间:1年。

项目概况:

场镇生活污水生态处理站采用厌氧发酵+人工湿地的方式对场镇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目前场镇生活污水处理站由所在镇政府进行管理,缺乏管理经验及专业技术,设施不能稳定运行。通过对场镇生活污水生态处理站进行专业化运行管理后,严格按照《场镇生活污水生态处理站管理技术规程》对设施生态系统进行修复,补植湿地水生植物,保证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最终保证设施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环保局对各场镇生活污水生态处理站出水水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监督性监测,当季度监测不合格的场镇生活污水生态处理站将扣除1年运行费用的25%;

付款时间、方式:

时间:由签订合同开始,约定1年运行管理期满后30日内付款。方式:按照单个场镇生活污水生态处理站4个季度监测达标情况,每1个季度不达标扣除单个场镇生活污水生态处理站25%运

行费用。

报价人的资格条件:

1、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具备环境污染治理乙级(含临时)及以上资质;

12.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二

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 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放,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药品调配和使用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抽验。

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告,公布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结果。

对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其复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情况,确定若干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相应增加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对其使用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索证、索票查验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储存药品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药品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备人员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的;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执行的。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其正确履职。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均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13.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三

字数:3181 来源:中国房地产业 2013年4期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当页正文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污水处理要求和排放标准日益严格。为了保证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针对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及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了简单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管理问题;改进措施

污水处理厂传统的系统设备和处理工艺的运行方案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的污水处理要求,为此,需要制定污水提升泵的更细化的运行方案和保养方案,以及技术升级改造方案。因此,对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及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探讨有其必要性。

一、问题分析

某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及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主体工程建设情况

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有将近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碳源不足,有相当数量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被动很大;还有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ss很高且存在波动、不可氨化成分及硝化抑制物。究其原因存在以下几点:

一、技术水平偏低:处于服务区的位置,由于相关的排水设施为雨污合流系统,这样,所形成的栅渣量也会比较多,而且由于水量过大,这些漂浮的杂物就会通过栅条,进入到构筑物中,进而影响到潜水泵;

二、除污机属于高链式的,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易发生变形,而且还会影响到入槽时的准确度,进

而除渣效果和质量就不高。

3.污水处理工艺情况

目前许多城市的污水处理系统,整体工艺水平偏低,比如废水处理设施老化、处理能力不配套,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管理,从而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等废水接入,比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主要采用的脱水机型号为DY2000带式脱水机,在泥药混合液进入絮凝反应器时,入口处于下方位置,由于反应器的内部采用的是阶梯下落式混合法,在混合时,反应过程比较剧烈,再加上PAM絮凝剂与污泥的反应也比较迅速,反应所形成在絮块极易被摔碎,而在重力脱段处理过程中,由于絮块尺寸不足,所以,极易发生跑料现象。为此,在处理过程中,需要相对分子质量较高的絮凝剂,但是,其价值比较昂贵,会使得处理厂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在反应过程中发生的跑料现象,使得泥饼的产量过低。

3.污水系统设备维护情况

设备自动化程度度,能耗高,维修率较低,这也是目前污水处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比如在工作中,一旦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给予处理,既降低了污水处理的运转率,又会影响到污水处理的安全生产。又比如设备的能耗情况较高,一般平均每天每处理万吨污水的电耗量达到2000度以上,这在污水处理厂的支出费用中占据很高的比例,更为主要的是不符合处理厂目前的经济实力。

二、改进措施

1.优化污水处理工艺

随着城市排污量的增加,污水处理厂必须要利用现代先进设备改进优化处理工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强化污水处理设备的改进处理。根

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传统形式下除污设备通常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为此,必须要深入改进工作,比如要要安装现代新型除污机,满足生产要求,而且有助于除污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还要在处于服务区的位置,将相关的排水设施,即雨污合流系统进行优化处理,有效地减少栅渣量,确保在水量过大的情况下,也能够有效地处理和控制这些漂浮的杂物,避免其通过栅条,进入到构筑物中,加强对潜水泵的保护和处理。其次,改进的系统运行效率,减少浮渣清除的工作量,提高污水处理效果,提高入槽时的准确度,控制设备的变形,进而从根本上提高除渣效果和质量,确保污水处量要求达标。

2.提高综合处理技能

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需要提高污水处理综合技术,增强系统设备运行稳定性,强化污泥处理设备的改进。首先,要保证设计的规范性,确保结构更加合理,冲洗效果较高,过水能力也易于恢复,从而实现连续脱水,而且不存在金属螺旋销环接口问题,解决了刮泥板磨损问题,泥饼可以剥离干净,使用寿命也相应的延长。其次,需要在改进后的系统增加加压泵,这使得冲洗的水流量增加50%以上,而且压力值也相应的增加,可以75%以上,使得反应所形成在絮块极易摔碎的问题得以解决,泥饼的产生明显提高,避免跑料现象的发生,增加处理厂的经济效益。这样,既可以达到处理时的要求,而且全面提升污水处理综合能力。

三、创新策略

1.建设远程运营管理系统

依托于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成熟,利用网络“覆盖全国、远程传输、实时在线”的优良特性,完全满足了把分散在各个不同地区的污水处理厂所有与运营管理相关的数据信息、视频信息实时上传到运营管理中

心,中心完成实时的查看与控制、海量高精度数据的分析计算以及开放式的信息发布与访问的技术需求。如对于传统形式下的曝气系,可以通过远程运营管理,通过对鼓风机的测定,加强后氧利用率,增强实际效果评定,采用新型的风机,不仅能耗低,节能效果较高,而且处理效果可以增加一倍。与此同时,在污水处理时,对于曝气池在冬季所出现的大量泡沫问题的处理,还可以通过远程系统,查找原因,对工艺进行调整,除低气温,同时,找到污染源,通过对池面上漂浮着的大量泡沫的分析,在工艺控制中,采用减少剩余活性污染物质排放量等措施,避免泡沫四处飞溅,控制对环境卫生的影响。

2.实现可视化管理和维护

要实现对各个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设备的可视化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以最佳健康状态运行工作,发挥污水处理厂的最大效能,就需要建立基于数据库、数据处理技术、分析技术,针对海量高精度数据进行快速多维的立体分析处理系统,对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发挥效能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企业生产成本消耗的根源,为科学决策管理提供辅助支持,比如在解决传统污水泵的问题,在污水处理中,采用由CP330LT6920水泵组装而成的系统,流量为1330m3/h,功率为760KW,并与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中,这与传统的污水泵相比,其在应用时,能量消耗较低,而且效率极高,既能发挥较好的节能作用,而且有利于实现数据的可视化管理,解决了传统水泵填料容易发生磨损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处理时,还可以通过可视化管理,加强设备运行控制,避免污水四溅和漏水现象问题,更为主要的是可以减少频繁地更换盘根,降低更换次数,通过定期的维修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工作有效完成,降低故障发生率,实现实时监控。

总结:

总而言之,污染处理系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综合性系统,需要加强对系统存在不足的分析,找到原因,改进系统的装置和工艺处理控制方法,引入现代化的技术处理产品和方法,完善相关的处理机制,从而全面提升污水处理效果,提升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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