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与兽用处方药目录

2024-11-22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与兽用处方药目录(2篇)

1.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与兽用处方药目录 篇一

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名单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局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总体部署,现公布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乙类非处方药药品是从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中经组织医、药学专家临床评价后确定的,共194个药品制剂,其中,化学药品制剂88个,中成药制剂106个(见附件)。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做好对辖区内涉及生产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的生产企业的审核登记和备案工作。全部工作应于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并按第一批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的有关要求于10月30日前报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国家药典委员会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

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一、化学药品部分

阿司匹林片 维生素C颗粒剂

阿司匹林肠溶片 维生素E胶丸(5mg、50mg)阿司匹林泡腾片 碳酸钙片 阿司匹林栓 碳酸钙颗粒剂 阿司匹林散 碳酸钙咀嚼片 赖氨匹林散 枸橼酸钙片 阿司匹林钙脲散 葡萄糖酸钙片 阿司匹林锌胶囊 双氯芬酸二乙氨盐乳胶剂布洛芬乳膏 对乙酰氨基酚片 对乙酰氨基酚咀嚼片 对乙酰氨基酚泡腾片 对乙酰氨基酚胶囊 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液 对乙酰氨基酚滴剂 对乙酰氨基酚颗粒 对乙酰氨基酚栓 对乙酰氨基酚泡腾冲剂 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液 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滴剂 对乙酰氨基酚溶液 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 吲哚美辛乳膏(软膏)吲哚美辛贴片 吲哚美辛搽剂 干酵母片 乳酶生片 胰酶肠溶片 甘油栓 开塞露 酚咖片 维生素A胶丸

葡萄糖酸钙口服液 乳酸钙片 复合维生素B片 多种维生素片 复方碳酸钙片 多维元素片(29)善存液 善存银片 小儿善存片 小儿善存液 钙尔奇D300咀嚼片 枸橼酸钙咀嚼片 维D钙咀嚼片 玛特纳片 克补片 祈富乐T片 小儿维生素咀嚼片 松节油 松节油搽剂 煤焦油洗剂 氧化锌软膏 尿素软膏(乳膏)苯扎氯铵贴 苯扎溴铵溶液 碘酊

聚维酮碘溶液 2 维生素AD胶丸 苯扎氯铵溶液 维生素AD滴剂 硫软膏 维生素B1片 克霉唑软膏(乳膏)维生素B2片 克霉唑溶液 维生素B6片 克霉唑涂膜 维生素B6缓释片 联苯苄唑凝胶 泛酸钙片 联苯苄唑乳膏(软膏)维生素C片 联苯苄唑溶液 维生素C泡腾片 酞丁安搽剂 十维铁咀嚼片

二、中成药部分

桑菊感冒片 桑菊感冒颗粒 桑菊感冒散 桑菊感冒糖浆 桑菊感冒合剂 桑菊感冒丸 银翘解毒片 银翘解毒胶囊 银翘解毒颗粒 银翘解毒合剂 银翘解毒丸 午时茶颗粒 午时茶 板蓝根颗粒 板蓝根片 板蓝根糖浆 板蓝根胶囊 板蓝根口服液 清凉油 十滴水 十滴水软胶囊

酞丁安软膏 复方十一烯酸锌软膏钙尔奇D600片 人参养荣膏 人参归脾丸 十全大补丸 十全大补片 十全大补口服液 十全大补酒 十全大补膏 十全大补糖浆 十全大补颗粒 龟鹿二仙膏 六味地黄丸 六味地黄片 六味地黄胶囊 六味地黄口服液 六味地黄颗粒 六味地黄膏 六味地黄软胶囊 知柏地黄丸 知柏地黄片 参苓白术散 参苓白术片

3 清凉含片 参苓白术颗粒 仁丹 参苓白术胶囊 大山楂颗粒 参苓白术丸 大山楂丸 参苓白术口服液 大山楂咀嚼片 人参健脾丸 川贝清肺糖浆 阿归养血颗粒 补中益气丸 阿归养血糖浆 补中益气口服液 养血安神丸 补中益气片 补中益气合剂 补中益气膏 阿胶补血膏 阿胶补血颗粒 阿胶补血口服液 八珍丸 八珍胶囊 八珍袋泡茶 八珍液 八珍膏 八珍颗粒 人参养荣丸 驱风油 小儿感冒颗粒 小儿感冒口服液 金银花露 金银花合剂 脚气散 愈裂贴膏 金莲花口服液 金莲花颗粒 金莲花片 藏青果喉片

养血安神片 养血安神糖浆 枣仁安神颗粒 枣仁安神液 烧伤喷雾剂 京万红 风油精

马应龙麝香痔疮膏三黄膏 克伤痛搽剂 克伤痛气雾剂 伤湿止痛膏 史国公药酒 藏青果颗粒 槐角丸 地榆槐角丸 当归丸 当归苦参丸 当归红枣颗粒 益母草膏 益母草颗粒 益母草胶囊 益母草口服液 益母草片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与兽用处方药目录 篇二

2013年第2号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3年9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 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 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 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 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 背景应当为白色, 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 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 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八条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第九条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 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 动物种类、年 (日) 龄、体重及数量; (三) 诊断结果; (四) 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 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 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 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 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

第十三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 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 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 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 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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