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城建局函

2024-07-20

致城建局函(共6篇)

1.致城建局函 篇一

致各客户函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本公司因应客户反恐要求,为确保人员、财物的安全,需加强对

工厂各方面的安全管理,本公司规定所有厂外人员来访时,保安人员

均须按公司《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执行,并要求来访人员出示相

关证件进行登记,在工厂区域内须按本公司要求佩戴好来访证件。因

此,如各客户、或客户委派人员、验货人员等需到厂来访时,为避逸

因此事造成不必要的误会,敬请诸位来访人员知悉此事,为此,给各

位来访客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致此函,并颂商祺!

XXXXX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1日

客户回签(盖章):

2.致交通局函 篇二

“开阳职校”的函

开阳县交通局:

贵局关于县城开通公交车的公告我校已收悉,县城开通公交车将会给广大市民带来出行的便利,能在我校路口设立公交站牌更是我校师生的幸事,但在公告的线路中涉及到“→邮电局→开阳五中路口→”,为纠正广大市民对我校名称的错误称呼,同时已使我校在市民中的认知度得到提高。现特函请贵局,在以后公交车站牌设立时将“开阳五中”更名为“开阳职校”。

此致

开阳县职业技术学校

3.致加盟商律师函 篇三

律师函

(2018)浙*律函字第16号

***先生:

您好!

本律师受义乌市众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奇公司)的委托和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就您违反双方约定,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众奇公司拥有的“珍妮芬”商标、标识一事,向您发函如下:

2017年7月27日,您与众奇公司签订了一份《“珍妮芬”品牌加盟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众奇公司将其享有知识产权的“珍妮芬”商标内衣品牌授权您开设的加盟店内依法使用(店址: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酒街),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

根据加盟合同第十三条第3款:本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 “珍妮芬”商标。本合同终止7天内,乙方自行拆除店铺带有“珍妮芬”商标、标识、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及对甲方的商标侵权,甲方扣除乙方全部品牌保证金及在公司的余留款。

加盟合同第十三条第4款:乙方将撤店前、撤店后的门头、形象墙拍片并传至公司指定QQ,在合同期内,乙方无违反甲方的有关规定,在甲方核实情况后1个月将品牌保证金退还至乙方。乙方未履行本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及在公司的余留款并缴纳违约金10万元至甲方。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您应当及时撤店并自行拆除所有与“珍妮芬”商标标识有关装修装饰等材料,但众奇公司区域督导巡查时发现,您在合同到期后并未撤店,仍在继续使用着 “珍妮芬”加盟店所使用的所有商标、标识,众奇公司发现这一现象后,立刻对您进行了口头通知,要求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及时对您的违约和违法行为进行了实地取证,掌握了您违法使用“珍妮芬”商标、标识的确切证据,现众奇公司已正式委托本律师处理此事。

考虑到您的商业信誉,避免您因违约和违法行为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损失,本律师希望您在收到律师函后尽快与众奇公司或者与本律师联系,并承诺立即撤店,停止侵权行为。否则,本律师将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众奇公司的合法权益。

谨此!顺颂商祺!

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年10月 15 日

4.致村委.公开函doc 篇四

尊敬的村委、社区领导:

首先感谢村委、社区领导对我校的关怀、支持和厚爱!

现在,汛期已经来临,全国各地经常出现学生溺亡事故,今年以来的中小学生溺水死亡事故,多发生在周末、节假日或放学后;多发生在农村地区;多发生在无人看管的江河、池塘等野外水域;多发生在学生自行结伴游玩的过程中,有的是结伴下水游泳溺亡,有的是为救落水同伴致多人溺亡;多发生在小学生和初中生中,男生居多。教训惨痛,催人泪下!

为此,学校加强了对学生的防火、交通安全、安全用电、食品安全、防雷击、防中暑、防溺水等的安全教育,教给学生防护知识和溺水自救知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汛期来临,为防止发生学生溺水死亡事故,还需要各村委、社区领导的大力协助与支持,能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你村、社区范围内的坑、塘、湾、坝、河道、涵洞等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并设立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二、对你村、社区范围内的坑、塘、湾、坝、河道、涵洞等要安排人员定期进行看守、巡查,以每天的上午十点到下午三点为重点时段。

学校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回函凭证

------学校:

你单位关于防止学生溺水事故的公开函已收悉。

收函单位(签名、盖章):

5.致供应商的告知函89 篇五

尊敬的供应商:

您好!

龙腾霄汉开新宇,确立枝头报福音!值此辞旧迎新,吉祥喜庆的时刻,我们向您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诚挚的感谢.感谢您在过去的一年里对我们的支持和帮助.我们始终秉承与供应商期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理念,真诚地认为供应商与客户同等的重要,为了更好的保持我们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现将以下内容告知于您:

1、我司人员不收受供应商和个人赠送礼金(券)、礼品,对确有客观原因收受的礼金(券)、礼品,一律上缴。

2、我司人员不得受邀参加供应商的宴请。

3、我司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各供应商进行合作,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手段, 始终坚持性价比的原则,并衷心地希望您在2013年给予我们最好的价格、品质、交期以及服务。

4、在合作过程中,如果您发现任何我司业务人员有违规行为,请及时联系我们,邮箱cdkj@cj-elec.com,以便我们更顺畅的沟通与改进,与您构建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最后,祝您和您的家人新春愉快、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6.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建议函 篇六

就对新生儿进行强制性亲子鉴定并建立基因数据库问题

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建议函

全国人大法工委:

我们是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收集了大量因子女非亲生最终导致离婚的相关案例,现针对婚姻家庭中子女非亲生对男性造成的严重损害,建议对新生儿进行强制性亲子鉴定并建立基因数据库问题给予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亲子鉴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中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由此可见,我国仅在现行的司法解释中就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亲子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且这种规定是补救性的、推定性的。一旦一方不同意,不能强制其进行亲子鉴定,无法确定真实的亲子关系。特别是在长期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与孩子产生了深厚感情的情况下,对男性的损害,无论是经济上的付出,还是精神上的伤害,都是无法弥补的。

为此,我们建议,应当在《婚姻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中明文规定:对新生儿进行强制性亲子鉴定,并将亲子鉴定结论载入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为新生儿建立基因数据库。这样,不仅有助于确定亲子关系,对被拐卖儿童、走失人员寻亲,以及刑事案件的侦破也有巨大的帮助作用。

以上建议,敬请予以立法参考!

建议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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