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巡回医疗工作方案

2024-08-21

农村巡回医疗工作方案(精选10篇)

1.农村巡回医疗工作方案 篇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万名医师健康扶贫巡回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精神,8月19日,市卫生计生委成立了“贫困人口巡回医疗救治队”,将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贫困人口进行集中诊治,及时有效地解决老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贫困人口巡回医疗救治队”是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市中心医院、市二院、市中医院、矿总院、龙山区医院、西安区医院6家医疗机构的内、外、妇、儿、医技等专业的30余名专家组成,将深入到各县(区)乡村,实地为贫困老百姓诊治疾病,提供医疗服务。

目前,“贫困人口巡回医疗救治队”已深入到龙山区工农乡卫生院、西安区灯塔镇卫生院为225名贫困患者诊治,减免各项诊查费用余元。

 

2.农村巡回医疗工作方案 篇二

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进一步扩大新农合覆盖面,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各村2010年参合人数不低于2009参合人数。全乡参合人数在2009年基础上增加653人(各村需完成参合人数见附件1)。

(二)2009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2010新农合筹资工作。

二、参合筹资对象

(一)农村居民(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

(二)失地农民、农垦系统、林场、各类开发区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农合,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重复参保。

三、筹资原则与标准

(一)筹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二)筹资标准

2010年筹资标准为140元/人,其中:个人筹资2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四、参合筹资方式

(一)农村居民个人缴费。

(二)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居民参合。

(三)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的农村居民的参合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筹资标准代缴。

(四)经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后的独生子女父母、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参合个人缴费,在具体补助标准未出台前按照“先收后退”原则,先向个人收取参合费,具体补助政策出台后退还个人参合费,以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已符合民政部门资助对象的,并得到金额资助的计生资助对象以民政资助为准,不再重复享受。民政办和计生站要进行资助对象相互核准确认,并将确认资助对象花名册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乡卫生院,做到不重不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村委会要加强对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领导,将2010新农合筹资工作作为年内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予以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各村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新农合政策及相关知识,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对在外务工及散居等农村居民,要通过多种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做到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坚持农民自愿参合原则

在筹资过程中,各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决贯彻“农民自愿加”的原则,严禁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强制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或代缴参合资金,严禁虚报参合人数。各村委会要认真统计辖区内农业人口数,应参合人数、实际参合人数,民政、计生部门资助人数,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可信。

(四)规范缴费工作

严格加强对收费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前向农村居民公告,让农村居民明白缴费时间、地点和收费机构、工作人员。收取农村居民参合费用时,要以户为单位,及时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费标据。

(五)确保资金入库

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参合费用汇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乡镇和村级资金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严禁滞留挪用。对已经缴纳参合费用的农户,要以户为单位,及时核发《合作医疗证》,确保农村居民及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六)加强信息收集工作,确保信息准确

在筹资工作启动后,要严格按照《新农合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项目规范》(普卫办〔2009〕160号)的要求,全力做好参合人员个人信息的收集工作,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与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七)严格执行筹资工作旬报制,确保工作落实

为准确掌握全县20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及筹资情况,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顺利完成。各村从2009年10月开始直到筹资结束,于

每月10日、20日、30日填报《××自治县20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进度统计表》。

(八)科学合制定补偿方案

2010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后,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科学合理的制定补偿方案,适当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

3.农村巡回医疗工作方案 篇三

为了有计划、按步骤地做好我市2009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依照《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扣民生问题,按照全国、全省新农合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努力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农合制度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继续巩固和提高参合率,2009全市参合率达到98%以上。

(二)逐步完善新农合运行体系,不断扩大受益面和提高受益程度,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三、实施对象与筹资标准

实施对象:凡户口在本市的常住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筹资标准: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水平为112元,其中农民个人每人每年交缴20元,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对每人每年分别资助40元、12元、40元。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2008年9月1日—9月30日)。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政策措施,制定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安排2009新农合工作;市卫生部门组织拟定工作方案,印制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等工作;市民政部门做好农村救助对象的核实、确认及准确提供救助人数等工作;市财政部门组织拟定2009征收方案,并认真做好2009基金预算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二)第二阶段:宣传发动与筹资阶段(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

1、召开市、镇(区)、村各级动员会,利用多种形式,进村入户,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一是召开全市新农合工作会议,总结前阶段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部署安排2009宣传、筹资工作。二是各镇(区)、村、组层层召开宣传、筹资工作动员会。三是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目标,责任分解到人,并严格奖罚,全力推进。四是以镇、区为单位,对镇、村干部进行新农合政策、业务知识培训。五是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标语、横幅、宣传栏以及开展二次补偿、回溯补偿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和发动。

2、以镇、区为单位,调配精干队伍,组织各村,按组、分户、逐人登记注册、缴费。并按时完成注册登记表的核对、网上录入、医疗证年审与发放及新参加农户的制证、发证等工作。农民参合金的收缴工作必须在11月15日前完成,医疗证的年审与发放工作最迟必须在12月中旬前完成。

3、做好资金入库工作。各镇、区代收农民的参合资金在11月20日前必须全部上缴市财政社保专户;市民政资助农村救助对象的个人参合资金要在11月20日前转入市财政社保专户。

(三)第三阶段:全面运行阶段(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

1、开展医疗服务,扩大受益面和提高补偿水平。按照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的运行模式,做好参合患者的医疗服务和补偿工作。尤其要认真做好门诊统筹补偿和二次补偿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参合农民合理使用和用完家庭账户资金,让参合农民普遍受益、最大程度受益。并积极探索单病种付费等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转诊及报销手续,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惠民。

2、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健全新农合管理体系。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加强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督、考核办法,不断健全办事规则、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同时注重抓好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在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等方面给予保障,提高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经办服务能力。

3、加强监管,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测预警、监督约束等工作机制,强化审计监督,防范和规避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加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补偿模式和补偿核算、审核、审批、登记、兑付程序,建立突击稽查和病人报销复核制度,坚决杜绝挂床住院、冒名顶替及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同时,严格医疗服务定点准入,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制度,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通报、诫勉、整改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4、加大投入,进一步健全医疗服务体系。按照农村卫生区域规划,加大卫生投入,着力改善卫生院的基础设施条件,并建立健全村级定点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市、镇、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同时,研究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和人才倾斜政策,进一步充实、优化农村卫生人才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5、加强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加大投入,创造条件,完善硬件建设,在全市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尤其要完成各镇财政征收系统与经办机构的联网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现代化、高科技管理手段,使基金征收的各个环节、整个运行过程和管理流程以及医疗服务更加公开、透明。

6、做好考核评估工作。市政府组织对各镇、区新农合基金收缴和日常运行情况的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市卫生及各级经办机构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考核评估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将继续把新农合工作列入民生项目,纳入各镇、区目标管理考核。各镇、区是组织农民参合和收缴农民参合资金的责任主体,各镇镇长、各区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往年的宣传、筹资工作经验,研究解决今年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思想认识不松懈、目标要求不降低、措施力度不减弱。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加大力度,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广泛深入宣传,组织、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合。

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让农民群众了解新农合的政策、实施办法和参合的好处。今年可以继续采取镇、区领导包片、包村,村干部包组、包户的做法,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发动。特别要利用今年开展的二次补偿、回溯补偿活动,有针对性地宣传身边的典型事例,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新农合工作的全过程,动员、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积极参合,巩固和提高参合率。

(三)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按时入库、到位。

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是新农合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镇、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可以提前组织开展征收工作,并认真研究和制订措施,集中力量,组织收缴,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入库。农民个人缴费必须按户收取,并进行登记造册。在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时必须按户开具专用收款发票,不得收钱不给票,不得开白条。要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专用收据的管理,领用、缴销要有登记。入库现金必须与票据金额及参合登记表的人数相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截留农民个人参合资金,违反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四)认真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注册登记,资料核对、录入、整理、发证等基础性工作,关系新农合工作的规范运行。各镇、区要重视这项基础性工作,在收缴农民参合资金的同时,要组织力量进行注册登记、核对,并分村逐户录入、发证,做到表、册、证内容不缺项,注册登记表的参合人数、录入计算机的人数、合作医疗证人数、统计表人数四相符。如发现农民交了参合资金而未上缴录入微机的情况,则该患者的门诊及住院补偿费用由责任人补偿。市合管办将在规定时间内关闭录入程序,各镇、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对、录入、制证、发证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及时将原始资料整理归档。

(五)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共同推进新农合工作。

4.农村巡回医疗工作方案 篇四

关于印发《20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

现将《20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新农合△方案报:地区合医办

送:地区卫生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分管副

县长吕鸣、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计生局

存:3份共印150份1

20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

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贵州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11﹞90号)、赫章县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研究2011年财政税务收任务分解等工作的会议纪要》(赫府字﹝20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2011年新农合筹资工作开展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新农合的覆盖面,力争2012年全县新农合整体参合率达到95%以上,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百岁老人、二女结扎户、独生子户参合率要达到100%;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筹资工作任务。

二、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12年我县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5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200元/人/年。

三、筹资方式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以自愿为主,政府资助、现金收缴等缴费方式并存,以户为单位缴纳参合资金。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8月10日-31日)召开全县2012年新农合筹资工作会议,县合管中心要安排部署各乡镇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12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统一安排,全面启动筹资工作;县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合管中心、县信用联社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细致的做好筹资工作的前期准备。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核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百岁老人、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名册,确保参合金如期到位;县合管办要将《新型合作医疗注册登记表》以乡镇为单位打印成册提供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1、筹资参合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村干部进村入户,根据自愿参合的原则,对照政府资助名册、注册登记表,逐户确认户内2012年的缴费人员。对新增参合人员要及时在《2012新增参合登记表》中填写好相关信息;并在注册登记表中注明农户参合情况,筹资缴费表中的代缴人数及金额;对没有涉农补助资金的参合人员收缴现金、开具筹资专用收据。各村组将汇总整理好的注册登记表、新增参合登记表、参合汇总表(按组汇总)、筹资缴费表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参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进行核实,要做到注册登记表、新增参合登记表中登记的参合人员信息与筹资缴费表中信息

一致。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组织相关人员严格审核上报资料,督促各村组及时汇总上报参合信息结算参合资金、核销筹资专用收据;要加强对筹资专用收据的管理,及时上交参合资金,并且收取的参合金在收费人员个人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个星期,确保资金安全。

2、做好参合农民的数据录入工作

各村组的参合情况经乡镇合管办核定后,由乡镇合管办将参合人员信息准确录入新农合系统,确保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的参合信息录入工作。影响参合群众看病的,后果自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新农合制度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更是事关全局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推行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性,党政一把手作为本乡镇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亲自过问,要继续采取班子成员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组长包户的办法,层层落实新农合筹资工作任务,做到责任到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执行政策。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筹资工作。县卫生局要组织好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积极

配合乡镇开展筹资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参合资金的管理,并组织乡镇财政所认真做好协议筹资相关数据的准备工作;县广电局要积极配合县合管中心进行相关报道宣传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筹资工作的主体,要确保辖区内新农合参合率达到统一要求,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因筹资工作而造成上访等事件;县合管办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基金管理、信息反馈等工作,及时通报各乡镇筹资进展情况,确保筹资工作圆满完成。

(三)严明纪律,严格考核

对新农合筹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纳入目标考核。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先资格。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李子乡卫生院巡回医疗制度 篇五

1.卫生院医务人员,要定期对辖区村组开展巡回医疗工作,每月至少1次,并进行儿童计划免疫查漏补种工作。

2.巡回医疗内容主要包括: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重点疾病知识宣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儿童保健系统、孕产妇保健系统、新农合惠民政策宣传、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内容,医疗卫生工作。

3.巡回医疗工作要作好记录,对工作不负责的同志给予批评,对工作干得好的同志给予奖励。

4.巡回医疗实施院长负责,分管院长具体抓落实,任务落实、责任明确。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篇六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卫农[2012]59号)要求,结合我区新农合运行实际,为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特制定2013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

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区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基金构成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由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两部分构成。

(一)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门诊统筹基金占20%。

(二)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防范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

三、基金筹集

1、筹资标准:农民以家庭为单位,2013个人缴费标准每人60元,中央、省和区级财政共补助28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的参合金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解决。

2、参合对象:本区范围内农业户口农村居民,外出务工、经商、上学、失地农民以及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长期居住在本区的外地农民等,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在乡镇、村(居)参加新农合。农村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2013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相关待遇。

3、时间要求:参合农户须在每年11月底前缴纳参合金。

四、基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2、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支出专户,按照规定及时审核、审批、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

3、参合农民缴纳的参合金连同中央、省、区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收入专户。

五、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院。

Ⅱ类:在区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12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区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和省属二级医院;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区级医院;2012年次均住院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2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其他无法对应前四类的医疗机构可参照或低于Ⅴ类执行。

省外新农合定点医院比照Ⅳ类确定补偿比例。

六、住院补偿

(一)一般住院补偿(不含意外伤害、住院分娩)

1、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费用水平、可报费用占住院费用比例、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品种的费用占住院费用比例等指标计算结果,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

在省内五类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补偿费用补偿比例为:

医疗机构

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乡镇卫生院 区级医院 市一、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省外医院 被处罚 的医院

起付线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补偿比例 85% 80% 70% 70% 55%

其中:①“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增加10个百分点。②实行按病种付费病种的报销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③省外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具体情况按省相关规定执行;区外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400元

;Ⅴ类医院不足800元,按800元计算。④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包括:区外新农合协议定点医院、区外二级及以上医院、区外乡镇卫生院和区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⑤任何情况下,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不得超过85%。⑥乡镇卫生院的起付线由区合管中心测算确定,不足150元,按150元计算。

2、多次住院起付线计算。多次住院,分次计算

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3、非协议定点医院住院补偿。参合患者在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不在协议定点医院及时结报的,按上表中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特殊急诊等情况按可补偿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30%补偿,起付线最低为1000元,具体情况按省相关规定执行,不享受保底补偿和大病保险。

4、保底补偿。对一般疾病住院的不同额度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即:住院医药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费用),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大病补偿比例按照按病种付费规定执行):

费用段 5万元以下 5-10万元间 10万元以上

保底补偿比例 45% 50% 60%

对于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扣除每次住院的起付线金额后,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计算“保底补偿”金额。

5、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累计各项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按民政部门规定执行,并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二次补偿。年底基金结余过多,按照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视基金结余数量,对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再次提供适度补偿。

(四)住院分娩补偿。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按保底补偿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偿。

(五)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责任认定。对有责任人的各种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或工地作业负伤、交通肇事导致的伤害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而负伤住院,申请补偿者提供区级或区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无责任人的五保户意外伤害,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2、申报材料。申请意外伤害住院补偿者须提供住院材料(医药费用发票、清单、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诊治医院公章);住院费用1万元以上的重大外伤,还须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经区合管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后,予以补偿。意外伤害结报截止时间为发生意外伤害出院的参合内。

3、补偿标准。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以及后续住院,后遗症、并发症住院,其住院医药费用按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40%比例补偿,封顶线2万元。

4、加强公示。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应将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可补偿费用的50%补偿,封顶线为2000元,每年12月份在当地建制乡镇卫生院累计结报一次。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慢性溃疡性结肠炎、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其中活动性肺结核必须在区疾控中心就诊,方可结报,按结核病项目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予以报销。

2、特殊慢性病。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每季度结报一次。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针对该病必须使用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普通门诊补偿。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参合农户内家庭成员数乘以50元,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般治疗费”列入门诊补偿封顶线内,其它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总额预算实施方案》(潜卫办〔2011〕159号)文件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范围:

1、用药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均纳入新农合住院、门诊和慢性病补偿范围。《目录》外药品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2、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按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等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的通知》(*卫农〔2006〕128号文件)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50%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潜合医字〔2007〕11号)文件执行。

3、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3日内在本院的门诊检查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原则上二甲以上)所做与病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补偿范围。已得到门诊统筹补偿的,不得重复补偿。

(二)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一般疾病住院参合患者(不含意外伤害患者),可凭住院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或其它医保补偿后的余额,按保底补偿执行。

(三)安装假肢和助听器补偿。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补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5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7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0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区卫生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潜卫人 〔2008〕179号)和考评办法执行。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单病种定补和住院总额预算等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即时垫付结报制度,积极在条件成熟的省市协议定点医院开展及时垫付结报制度。严禁分解住院、分解费用,对住院期间,门诊检查、药品费用或二次分解住院费用,按发生费用扣减医院垫付金。恶性肿瘤病人,不需申报慢性病:在区内医院放化疗,必须按照住院管理和结算;在区外定点医院放化疗,直接在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窗口办理补偿手续。

(五)按病种付费管理。区合管中心按照省统一要求,针对我区试点情况,认真测算,可适当扩大试点医院范围、扩大试点病种范围,对病种的定额补助,实行动态调控。

(六)门诊、住院诊察费。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区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卫农[2012]61号)文件执行,参合农民在区外医院门诊诊查费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大病保险。对住院参合农民(不包括意外伤害、住院分娩、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合格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再分段进行补偿,补偿金按照住院补偿封顶线计算。

自付费用段 起付线 2万—10万元 10万元以上

补偿比例 2万 40% 60%

(八)结报材料、时间。住院补偿结算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电脑打印的发票、清单,出院小结(记录)。对大额住院费用病例或有疑点病例,须进行调查核实。参合农民个人结报,大额补偿金尽可能打卡发放。参合农民在参合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结报补偿截止时间为下一的元月10日。

7.农村巡回医疗工作方案 篇七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xx,省委、省政府和海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系列文件为指导,借鉴试点经验,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有力的宣传、搞好部门配合等措施,在下半年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市推行开来,并步入规范运行轨道、持续开展下去,以解决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二、方法步骤

推行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8月20日──9月30日):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大规模的系列宣传活动。

(二)资金筹集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乡镇(街道)按照《龙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落实农民个人缴费、镇财政和乡镇卫生院补贴金额;对参与率达到85%以上的乡镇(街道),市财政按照各乡镇(街道)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数量,配套补贴基金。

(二)实施阶段(从11月1日开始):由市、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参加农民的相关诊疗费用。合作医疗实施从当年合作医疗费用报销之日起计,到来年的该日为一个实施,各乡镇于实施的最后一个季度内筹齐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保持这一制度的持续运行状态。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委、市政府已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各乡镇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通报各乡镇工作情况。对工作力度大、进展顺利、效果好的乡镇予以表彰奖励。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是推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借鉴试点乡镇的做法,把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工作列入镇、村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责任制,依靠强有力的领导措施保证开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召开动员大会、受益群众现身说法、印发明白纸、制作宣传单、开办宣传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集中宣传发动,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特点、重要性、筹资方式、补偿范围、管理办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互助共济意识,转变消费观念,积极参与到新型合作医疗中来。

(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把这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相关制度,规范经办机构工作行为,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严格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标准,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和简化就诊程序,合理用药飞合理检查、合理治疗,降低诊疗成本,为就医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计划部门要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经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大力宣传农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不能视为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财政部门要搞好资金配套、运作工作,确保市、乡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基金的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收支、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物价部门要履行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农民医疗消费价格公正、公平、合理。电视、广播等新闻部门要开办专题宣传栏目,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创造积极的~环境。

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体的实施方案 篇八

(2)定点医疗机构(幻灯)

A、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监管

B、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C、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

D、合作医疗培训内容(一、二、三)

E、信息管理(一、二)

(3)计算机知识培训

A、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培训

B、关于计算机病毒知识的培训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

A、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系统的培训

B、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管理系统的培训

C、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管理系统的培训

4、宣传发动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动员大会请示及相关资料

9.农村巡回医疗工作方案 篇九

资金筹集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进一步扩大新农合覆盖面,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缴费工作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总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工作经验,继续推进新农合制度,做到两个“确保”:确保2012年农民参合率达到100%;确保2011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新农合筹资任务。

二、筹资对象

凡在我区境内长期居住、具有农村户口和城镇失地的居民(含外出打工、经商的农民和在校学生),均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省政府要求,“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不得重复参合”。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菏区发〔2009〕41号)的精神,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计生局承担。

五保户、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民政

局承担。

三、筹资标准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

人筹资缴费工作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1〕9号)明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2012年,我省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补助标准也将继续提高。

四、筹资时间

自2011年11月22日开始征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至2011年12月20日结束。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办事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新农合筹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采取“乡干部包

村、村干部包户”等有效形式,全力抓好新农合筹资工作。

2.各乡镇办事处要迅速组织召开本辖区的筹资工作动

员会,制定措施,责任到人。一是要注重方式再创新,力度再加大,形式要多样,方法要实用。二是要注重把握好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合筹资。三是要注重加强对新农合新特点、新标准、新比例、新程序和受益实例的宣传,政策要讲清,意义要讲明,道理要讲透,让农民群众从思想上真正接受,从行动上主动参与,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在筹资过程中,必须规范资金收缴程序,一是必须

开具全省统一的正式缴款单据,收费票据要实行专人专管,确保清楚、准确、无误,严禁代收、代开票据。二是农民缴

纳参合资金以户为单位筹集,要严格按照户口本全员参合,由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村委会代收,做好参合人员登记、变更工作,由乡镇办事处财所统一上缴区新农合财政专户,确保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三是每天征缴的参合资金要及时上缴区财政专户,做到日清日结,不准搭车收费,不准强制收取,不准截留、挤占、挪用。

4.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务必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合农民个人基础信息的微机录入和合作医疗卡的结转发放工作,确保2012年新农合报销工作1月1日起正常运行。

10.农村巡回医疗工作方案 篇十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366号 【发布日期】2006-11-03 【生效日期】2006-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内政办字〔2006〕3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从2003年底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各级经办机构努力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试点地区的农牧民减轻了医疗负担,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有所缓解,基本形成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针、目标和原则,2006年卫生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7年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时,在我区全面推行和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旗县(市、区)达到100%。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区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6年11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试点工作已取得的经验,修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方针、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方针

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周密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牧民的意愿;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解决农牧区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的问题;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必须把农牧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牧民受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前三年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2007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全区全面推行和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农牧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要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

建立这项新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必须认清和把握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新特点。一要坚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尊重农牧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二要在农牧民个人筹资的基础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必须按要求落实补助资金,并按时足额到位,逐步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体现互助共济性质。三要突出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农牧民的大额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重点解决农牧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四要以旗县为单位统筹,形成以旗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增强抗风险能力。五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赋予农牧民知情、参与、监管的权力,提高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六要把农牧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农牧民受益,得到比较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七要由政府负责建立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八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并解决因病致贫的再补助。开展新农合工作,一定要把握上述要求,从维护广大农牧民根本利益出发,精心组织,精心运作,注重工作质量,扎实推进,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自治区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督查各地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盟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各旗县(市、区)及所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组成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嘎查村要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2.办事机构。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政策、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各盟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上述同类工作。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苏木乡镇要建立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可设在苏木乡镇政府或卫生院,负责办理合作医疗日常业务。经办机构的人员一般按2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配备6至8人,20万人口以下的旗县配备4至6人。苏木乡镇配备2至3人,工作人员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3.工作经费。自治区、盟市、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为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安排工作经费。旗县、苏木乡镇级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原则上农牧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牧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持有证件的农村牧区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的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可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苏木乡镇企业职工和外出打工人员(不含以农牧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的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牧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3.政府补助。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按10∶5∶5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农牧民人口在6万以下的牧区旗县,自治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每年再增加5元的补助资金。经济情况较好的地区,地方财政可再增加投入。

(三)基金管理

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旗县级综合管理,家庭帐户以苏木乡镇为主的核算办法。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合作医疗基金的代理银行,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银行见钱不见帐,经办机构见帐不见钱,真正实现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

2.收缴方式。农牧民个人缴费可在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经办机构或苏木乡镇有关部门代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门收据;集体经济的扶持资金,由旗县(市、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委托经办机构收缴,个人和集体缴费应及时转入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支持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可探索成本低、方便利民的收缴方式。不设家庭帐户的牧业旗县,也可采取一次性收缴3年或5年的个人基金。

3.收缴期限。农牧民个人缴纳的下一基金要在当年12月底前收缴完毕,规定期限,集中缴纳。每个旗县(市、区)要在当年一月底前上报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人数,逐级核准后,下拨补助资金。

(四)补助原则和方式

1.补助原则。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各旗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将农牧民个人缴纳的基金拿出一定数额划入大病统筹基金,增强大病统筹力度。划入大病统筹基金比例,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家庭帐户基金用于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农牧民人口少的旗县原则上不设家庭帐户,其他旗县(市、区)逐步向取消家庭帐户过度。所有农牧民缴纳的基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牧民的住院和大额医疗费用报销。非住院医疗费用不得使用大病统筹基金(如: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结核病治疗费用等)。凡一次性交纳了3年或5年个人基金的牧民要在报销比例和其他规定上给予优惠。各地可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民意愿和筹资情况,确定补偿范围和方式。

2.补助比例和额度。各旗县(市、区)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合作医疗基金的家庭帐户和大额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也不能因补助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影响农牧民受益。每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15%。各盟市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3%的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和封顶线可按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测算。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可按比例采取分段支付的办法,费用越高,支付的比例越高,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原则上要求各盟市内要统一执行标准,分段不宜过多。结合全区的试点经验,1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参合率在75%以上的,起付线苏木乡镇卫生院定为100至200元,旗县级医疗机构定为200至300元,旗县外医疗机构400至600元。各地结合实际可上下浮动。报销比例苏木乡镇卫生院可按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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