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调动后的劳动合同签定

2024-07-19

集团公司调动后的劳动合同签定(7篇)

1.集团公司调动后的劳动合同签定 篇一

您好,本人现在在一家美国公司的上海办事处工作,未签定任何的合同和协议,当初和公司口头约定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老板也写了一张字据给我,说是三个月以后再签合同。现在我刚刚满三个月,但老板不提合同事宜,据以前离职员工说,这个老板从来都不签合同,所以他们做的时间也都不长,他之所以会频繁的换人就是不愿意签合同。

我现在也没有办理任何的保险和福利,我是外地户口,本科学历,所有的人事关系也都在外地!

请问:如果跟这样一个美资公司的上海代表处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其具体程序是怎样??? 是要找“外服”那样的公司吗?

我该怎么办?老板在这边装傻!没有其他人帮我!!!!!

谢谢!!!!

[怎样和美资公司上海代表处签定正式劳动合同?]

2.集团公司调动后的劳动合同签定 篇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1-26 浏览:1169

案例:耿某是集团总公司下属子公司一名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7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2007年12月1日耿某与集团总公司下属A房地产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高级项目经理,月薪9800元。目前,由于A房地产公司已无开赴项目,对耿某进行分流安置,耿某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1月30日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拟由集团总公司安排到下属B物业管理公司总做,岗位是一般工程维修人员,月薪3000元,B物业管理公司并与耿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A房地产公司于耿某终止劳动合同后,由B物业管理公司与耿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合法?若耿某认为新的工作单位岗位薪酬偏低,不同意上岗和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处理?集团总公司(下属35家企业)员工内部调动,由A公司调转B公司工作,A公司于员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B公司与调动员工续签劳动合同,A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分析: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资格,跟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独立性;因此,尽管该员工在公司工作过了17年,但是在房地产公司的工作年限,仅仅是两年。因此,该员工与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终止需要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集团公司下属不同法人之间调转的,如果都是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即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两个单位的工作年限是不连续计算的;如果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终止,而是通过集团调动的方式,由一个单位到另一个单位工作的,那么工作年限需要连续计算;

3.未签定劳动合同补偿案例分析 篇三

徐某在深圳某酒店供职,历任多种岗位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该酒店通知徐某终止劳动关系。徐某要求酒店按其工作8年的年限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000元。该酒店认为徐某应按3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12000元。双方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经当地仲裁委裁决后,徐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酒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2000元。审理过程中,因未签书面合同,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但酒店提供了徐某的辞职书一份,称徐某在其处工作8年不假,但其在2006上半年曾经辞职,在半年后重新入职,故应按3年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徐某辩解称,该辞职书实际上并未履行,系酒店在该期间重新装修了3个月,故要求其书写辞职书的形式暂停工作,双方说法不一。那么,你认为法院会采纳谁的意见,最终会如何判决?

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到底由谁承担?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酒店提供了徐某的辞职书,徐某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辩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应当认定酒店的主张成立,因徐某中途离职半年,其工作年限应重新计算,故应支持酒店的主张,按徐某工作年限为3年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现该酒店提供的辞职书证据不能证明徐某的复职时间,不足以证明徐某离职半年、重新入职的事实,且徐某对该辞职书的证明目的予以否认,使徐某工作年限的事实处于争伪不明的状态。虽然徐某对其辩解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举证责任应当倒置,用人单位应对处于争伪不明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应支持徐某的主张,按其工作年限为8年计算其经济补偿金。

我们赞同以上第二种观点的说法。

案例延伸解读:举证责任是否都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正如本案一样,如何分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往往是处理劳动纠纷问题的关键所在。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有例外情况,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相对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比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工资表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法律对于特定事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就该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使事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3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集团公司调动后的劳动合同签定 篇四

一、分工明确

此次调查,我局严格按市局的统一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制定相应工作纪律,明确各自职责,对选定的100家企业做到事先有勾通,事后有汇报,对抽查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按制定方案、预案进行解决,确保抽查质量,对停产、倒闭、转让等无法调查的企业,及时与市局领导汇报,并按企业的性质、特点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本次调查前后共召开全体人员会议5次,即时调整各类用工企业56家,保障了抽查工作按时序进度顺利完成。

二,领导重视

本次调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专门研讨这次抽查调查工作,明确了分管局长统筹负责,劳动工资牵头,各股、室、处、大队参与,督导、调查、录入人员按要求专人专职。并相应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对我县抽查到的100家企业分布状况,进行专题研究,自定好抽查工作方案及预案,为保障此次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各单位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确保二辆专车参与调查,从物质上保证了此次调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抽查结果

本次抽查的结果:抽查企业数100家,涉及职工571人。按行业类型分:其中制造业占38%,批零及餐饮业占25%,交通运输业占4%建筑业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其他行业占17%。按登记注册类型分:国有企业占25%、集体企业占5%、外商投资企业占6%、港澳台投资企业占3%、私营企业占35%、其他企业占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占25%。按企业隶属关系: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占5%、其他企业占95%。企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占41%。职工表情况:来自本地城镇418人、本地农村141人、外地城镇7人、外地农村5人。男女职工比例男职工占57%、女职工占上风43%。职工年龄31-50占76%、30以下占22%、51以上占4%,职工学历初高中占61%,大专以上占39%。职工签订合同人数占全体职工的69%,职工工作年限为1年以下的60人、1-3年132人、3-10年167人、10年以上的212人。职工与企业签订合同66%,职工对现有劳动合同满意度为88%,经过协商的劳动合同占74%,劳动合同个人保留一份占59%,职工收入在500-1000元占71%,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在8小时内完成的占88%,职工参加过技能培训的占50%,办理了社会保险的职工占63%。签定集体合同的企业18家占抽查企业的18%。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家庭作访式经营方式在一定范围依然存在,在广大乡镇与行政村用这种方式生产经营比较普遍,劳动合同签订及各种社会保险参加,有待进一步加强。改进措施,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增加法制宣传的履盖面。依托“信息村村通工程”将劳动法律、法规送到行家万户,增强广大农村个体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法制意识。二是举办以电视短剧、版画等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手法,举案说法增加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加大投入,依托每年的开展的法制宣传月,印发宣传单、制作专题片,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大宣传。

二,劳动合同签定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次调查中了解到大部份企业业主与职工对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非常关注,下半年,我县将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与劳动合同三年行动方案的落实的大好机会,加在执法力度为《五个充分》按时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行政执法力度相对薄弱。一是表现在有些生产经营场所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开展的调查活动不配合,还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正常的执法行动在某些方面还难以开展,解决方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对恶意违法行为或拒不配合的单位采用法律程序加强执法,并在报纸杂志上公布,达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特别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升执法人员自身怕业务素质。

5.集团公司调动后的劳动合同签定 篇五

2011年1月小曼与A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5年,但是,2013年10月,A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后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但是在公司合并之后,B公司强行变更小曼等人的劳动合同,致使他们的岗位、薪酬变化很大且毫无选择余地。

小曼等人怀疑公司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于是想向律师咨询一下有关公司合并后,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以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云律师观点:

公司是劳动合同上的重要内容,它是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主体之一。公司的变化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实体变化,一类是实体变化。

非实体变化是公司信息的变化,比如公司的名字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这些不会对公司实体产生什么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针对非实体变化,无需签署变更协议,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

实体变化包括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则指一个公司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说明通常情况下,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没有必要重新签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如果原先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合并分立后会被注销,员工最好还是在公司被注销前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再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曼所在A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A公司属于被吸收合并方,两公司合并后,一种情况是A公司未被注销,那么A公司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可以由B公司继承其权利义务并继续履行,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继承履行并不是必须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员工、原劳动合同公司、新公司三方可以共同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原公司的劳动权利义务转让给新公司。这是法律允许的。

但如果A公司与B公司并购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不能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小曼等人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补偿。这一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在解除之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根据劳动者解除劳

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小曼等人还可以提交劳动仲裁。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两公司合并后A公司被注销,那么小曼等人最好在公司被注销前与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之后在决定是否与B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6.签定采购合同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篇六

更多资料联系QQ:329016957 1.签订采购合同的要点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注意以下点:

(1)项目相等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日期及地点,须与请购单及决策单所列相符。

(2)付款办法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条件付款,一般付款的方式可以分为下列两种:

① 一次性付款。约定供应商将物料运抵企业,经企业人员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② 分期付款。依金额大小及供应期间的长短分为几期,例如:

第一期为预订期(订金),于签订合约并办理保证经认可后给付,其数额以不超过采购总价30%为限。

第二期款,依供应进度至一半或物料运抵企业时付40%。

第三期款(即尾款),地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付;但末期款应不少于工程部价的10%为宜。

(3)延期罚款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须配合企业生产进度,物料最迟在几月几日以前,全部送达交验。除因天灾及不抗力的事故外,倘逾期,每天供应商应赔偿企业采购金额千分之几的违约金。

(4)解约办法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不能保持进度或不能符合规格要求时的解约办法,以保障企业的权益。

(5)验收与保修末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物料送交企业后,须另立保修书,自验收日起保修一年(或几年)。在保修期间内如有因劣质物料而致损坏者,供应商在于15日内无偿修复;否则企业得另请修理,其所有费用概由供应商负责偿付。

(6)保证责任于合同书中的约定,供应商应找实力雄厚的企业担保供应商履行本合同所订明的一切规定,保证期间包含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至保修期满为止。保证人应负责赔偿企业因供应商违约所蒙受的损失。

(7)其他附加条款视物料的性质与需要而增列。

例如:订制马克、继电器及变压器等类的物料,须于合同中约定,出厂前供应商应会同企业技术人员实施各项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交货。

2.签订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采购合同的条款其实就是采购合同正文的内容。具体如下:

(1)数量条款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① 交料数量;② 单位;③ 计量方式;必要时还应说明误差范围。

(2)价格条款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价格术语的选用、结算币种、单价、总价等。具体如下:

① 价格金额;② 货币类型;③ 交料地点;④ 国际贸易术语;⑤ 物料定价方式等;(3)品质条款① 技术规范;② 质量标准;③ 规格;④ 品牌名称等;在采购作业中,须以最明确均扩式去界定物料可接受的质量标准。一般有三种方式来表达物料的质量,第一种是用图纸或技术文件来界定物料的质量标准;第二种是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界定物料的质量标准,当用文字或图示难以表达时常用样品来表示,样品也可以作为物料的辅助规格,与图纸或技术文件结合使用。

(4)支付条款① 支付手段有:货币或汇票,一般是汇票。

② 付款方式;银行提供信用方式(如信用证);银行不提供信用但可作为代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方式。

③ 支付时间:

预付款;即期付款;延期付款。

④ 支付地点:付款人和指定银行所在地。

(5)检验条款在一般的买卖交易过程中,物品的检验是指按照合同条件对交货进行检查和验收,涉及数量、质量、包装等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工具、检验标准及方法等。

(6)包装条款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具体如下:

① 标识;② 包装方式;③ 材料要求;④ 环保要求;⑤ 规格;⑥ 成本;⑦ 分拣运输标志等。

(7)装运条款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① 运输方式;② 装运时间;③ 装运地与目的地;④ 装运方式(分批、转运);⑤ 装运通知等。

(8)保险条款保险是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物料在运输过程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向企业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保险类别及其保险金额,指明投保人并支付保险费。

(9)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指买卖双方自愿将其争议事项提交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 仲裁机构;② 适用的仲裁程序;③ 适用地点;④ 裁决效力等。

(10)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不能预见的、人力难以控制的意外事故,如战争、洪水、风暴、台风、地震等,致使合同执行过程被迫中断。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因此免除合同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7.临时工不用签定合同吗? 篇七

来源: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22 我来说两句(0条)

近日,绵阳读者李某来电话咨询,他刚从农村到城市打工,公司以他是临时工为由不给他签劳动合同,请问这对吗?

本报政策咨询台现回复如下:

该公司的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只要产生劳动关系,用工关系,都该签合同,这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均对签订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不签合同是不合法的,你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公司在一月内没订劳动合同,你作为一名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不签合同对自身有两点不利的影响: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危险。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签订合同,劳动者泄密不受约束,不承担责任,订立了保密合同除外。

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有理有节地和公司协商。经协商不成,你可收集齐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若你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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