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北京市实施工会法

2025-01-25

的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共8篇)(共8篇)

1.的北京市实施工会法 篇一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18 【生效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7.18-实施日期:2002.10.01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18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18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第四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职工互助合作,帮助困难职工群体,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鼓励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活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六条第六条 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八条第八条 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企业基层工会可以建立联合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九条第九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半年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条第十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决策问题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形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督,参加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帮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市和区、县总工会建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互助补充保险、消费合作社和特殊群体生活服务等互助互济活动。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工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监督检查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议案,提出议题的建议,提请大会审议。

企业、事业单位准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采取与公司相适应的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可以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行使各项职权时,应当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相应的民主形式,罢免、撤换由其选举的董事会、监事会中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参与决策,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每月3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少缴、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应当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会资产管理和各项专用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查。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同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并提供上述设施、活动场所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时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帮助。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补发应得的报酬。

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不愿意恢复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3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中外合资企业工会条例》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的北京市实施工会法 篇二

截止2016年6月,北京市共建成53个区域医联体,其中区域综合医联体36个、区域专科医联体17个,基本实现了北京市各个区域全覆盖。北京市某区域医联体作为北京市推进分级诊疗建设的试点之一,经过3年多的实践与摸索,在推动分级诊疗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许多经验和亮点都值得借鉴,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解决。

区域医疗联合体,简称医联体,是指以三级医院为核心,联合一定区域内的其他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资源优化整合,充分发挥三级医院的引领作用,从而打造“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模式[1]。

1 北京市某区域医联体推进分级诊疗的具体做法

1.1 医联体基本情况

北京市某区域医联体由一所三甲医院,联合一所三级医院、两所二级医院以及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医联体内总床位数约3100张,其中三级医院2400张、二级医院450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70张。

1.2 推进分级诊疗具体做法

1.2.1 统一管理机制。

在医联体内部成立管理委员会和协调办公室,建立定期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2],负责医联体内各项事务的宏观调控与微观协调;统一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病5种慢性疾病的诊疗规范,签约慢病管理团队,提升社区慢性病管理水平;在医联体内部建立统一的医学影像信息系统平台(PACS系统),实现联盟内的远程会诊等。

1.2.2 加强基层建设。

重点专科对口扶持,实现业务互补;推行“责任主任”制度,负责医联体内上下联动、双向转诊以及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协调工作,并协助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派驻专家定期查房、出诊、会诊,开展业务专题讲座,进行业务指导;免费接收成员单位业务骨干短期进修学习,进行定向培训等。

1.2.3 畅通转诊渠道。

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规范双向转诊条件,开设化验检查直通车[3],建立预约诊疗机制,开设远程疑难检查会诊,规定医联体内转诊免650元起付线等以方便双向转诊。

1.3 实施效果

1.3.1 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得到提升,患者满意度明显提高。

医联体内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提升,就诊患者有了显著的增长[4],患者的满意度也有了较大的提升。在对基层患者的调查中发现,87.2%的患者对医院的整体满意度较合作前都有了提高,其中42.9%的患者满意度明显提高,主要是因为就医环境、医院的管理水平、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设备条件等均有了显著的改善。

1.3.2 双向转诊格局初步形成。

截至2015年9月,医联体内实现下转住院患者2796人次,上转住院患者197人次,上转病人仅占下转病人的7.05%,有效地从大医院分流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医联体内双向转诊机制初步形成。

2 医联体探路分级诊疗存在的问题

该区域医联体自推行分级诊疗试点以来,通过多举措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为其他区域医联体的运行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但在探索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困难,除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用药目录的差异、医保总额的限制、医保政策的衔接等政策性问题外,医联体在自身的建设与运作机制方面也还需进一步探索。

2.1 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分工不明确,医疗行为无差别化

医联体在组建之初虽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牵头单位承担疑难复杂危重疾病的诊疗,担任对所有下一级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三级医院承担部分危重疾病的诊疗和一般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二级医院承担一般疑难复杂疾病和常见多发病的诊疗;社区服务中心承担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和慢病管理,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并不明确。首先,对于疑难重症、一般疑难复杂疾病、常见多发病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不同的医疗机构、不同的医务人员、不同的患者对其的理解与界定都不一致,导致患者在就诊、医院在收治病人的时候,并不能做出很好的判断。其次,各成员单位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基本还是延续医联体组建之前的运作模式,医疗行为并无差别化,医联体内大医院依然承担大量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守门人的作用也发挥得并不充分,医疗资源浪费严重且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存在[5]。

2.2 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协作不紧密,利益难以协调

目前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间的协作仅仅局限于双向转诊,下派专家到基层,培训下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这种“协作”方式过于片段化,不够连续。首先,目前的双向转诊模式,在上转时虽有绿色通道,但受上级医院床位的限制,部分基层重症患者并不能及时转诊到上级医院,下转时又存在上级医院医生对下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了解不足,没有细化的下转标准可以参考,在下转病人时并不能做出很好的判断情况,再加上基层医疗机构床位紧张,无法接收上级医院转送的住院患者,为自上而下的转诊造成了实质性的困难。其次,专家下基层出诊、带教,其实并未能真正扭转基层医疗技术力量薄弱的现状,一方面是因为派驻出诊的专家大多为专科医生,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缺乏的是全科人才;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出现“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后果,上级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大多采用技术驰援的输血式办法,而不是采用培植自身的造血式方式[6]。再加上,该区域医联体为松散型医联体,各成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不同、财政来源不同,内部利益难以协调,分配不明确,容易出现上级医院不愿下转病人,下级医院不愿上转病人,上级医院不愿真正派驻专家下基层等情况[7]。各级医疗机构间协作不紧密,转诊渠道不畅通,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不上去,分级诊疗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2.3 医联体内二级医疗机构的枢纽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

该区域医联体为典型的“3+2+1”模式,其中二级医院作为医联体内承上启下的枢纽,其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如核心医院在下转患者时首选的是医联体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二级医院联系不够紧密,在派驻专家进行业务指导的时候,也并未与二级医院有过多的交流与合作;基层医疗机构在上转患者时,也是首选核心医院,虽然有时也会根据病情,将部分患者转诊至医联体内的二级医院继续治疗,但转诊病人的数量极为有限。

2.4 缺乏信息共享平台

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自成体系、互不兼容,诊疗信息、影像及检验资料难以共享,双向转诊的一体化连续性医疗服务无法实现无缝对接,远程会诊无法全面开展,医联体内部的重复检查和重复开药难以控制等。

3 讨论

3.1 明确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职责分工

医联体内核心医院应积极发挥自身的引领作用,联合各成员单位共同建立医联体管理委员会,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各成员单位之间构建合作、协商的工作机制[8]。充分了解各成员单位的规模、诊疗水平、诊疗特色及相对较为薄弱的医疗领域等情况,结合各成员单位在医联体内的功能定位,合理制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及任务分工。如三级医疗机构应主要负责疑难杂症诊治和技术攻坚等,逐步探索退出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并担负培养合格的基层医生的职责等,而不是无序的扩张自己的规模及业务。将职责分工制度化,督促其落实到位。

3.2 探索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高效紧密的协作机制

3.2.1 构建利益分享、风险分担机制。

医联体内不同级别的医疗单位的医疗水平、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均存在差异,也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和风险承担能力,要想实现医联体内部的资源整合及统一的管理运营体制,就必须探索建立各医疗机构之间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9]。

3.2.2完善双向转诊标准及转诊制度,统筹协调床位使用。

目前医联体内虽有上转及下转标准,但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应根据各医疗机构在医联体中的功能定位,并结合其自身的服务特色及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级医院之间的转诊标准和转诊制度,统筹协调好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床位的使用,以畅通转诊渠道,使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都得到充分利用。

3.2.3 加快医联体内人力资源的整合,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根据各成员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统一制订进人用人计划,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增加用人储备。并积极探索改革现有的人事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在医联体内部的多点执业制度,推进医务人员在医联体内的有效流动,以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10,11]。

3.3 完善考核与激励机制

一是建立对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开展分工协作的质量监控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并建立配套的奖惩机制对各成员单位进行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激发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参与分工协作的积极性[12]。如针对双向转诊情况、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情况、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情况、大医院常见多发病诊疗情况等,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审核拨发补助的重要依据等[13]。二是建立对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医联体工作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人事管理,让医务人员从“单位人”转向“职业人”,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激活人力资源。

3.4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实现诊疗水平同质化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应作为医联体建设的重中之重。只有基层的诊疗服务能力真正的提升,才能接得住下转的病人,也才能吸引患者心甘情愿的来基层首诊。基层医疗机构要想发挥好“守门人”的作用,全科医生是关键。医联体内的高级医疗机构在对基层人才进行培养的时候,应该改“输血”为“造血”,为其制订中长期的培养计划,让基层医务人员到高级医疗机构里的各个科室进行轮转,为基层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同时还应加强对基层护理人员的培训,并为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全面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3.5 统筹规划医联体内部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医联体内核心医院应统筹规划,组织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共同建立完善信息网络平台,统一信息标准,以建立覆盖整个医联体的信息化系统,为就诊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实现医联体内患者信息共享。

“分级诊疗制度形成之时,便是医改成功之日”。可见,分级诊疗制度对于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区域医疗联合体作为推进分级诊疗的重要载体,其重要性也不言而喻。区域医联体在探路分级诊疗的过程中,成效已初步显现,但面临的困难却依旧很多,还需要政府和各级医疗机构齐心协力,共同探索,率先在区域医联体内建成分级诊疗制度,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分级诊疗,以构建合理的医疗格局。

摘要:区域医联体作为推动分级诊疗的重要载体,早在2012年便在北京市试点推行。北京市某区域医联体作为北京市推动分级诊疗的试点之一,运行3年多以来,积累了很多经验,成效也初步显现,但也遇到些许问题需进一步探索,如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尚不明确、协作不够紧密、二级医疗机构的枢纽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缺乏信息共享平台等。探索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间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高效运行机制,完善考核与激励机制,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统筹规划信息平台建设已迫在眉睫。

3.的北京市实施工会法 篇三

关键词:企业基层机会以人为本员工合法权益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把“以人为本”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核心指导思想,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重点。企业基层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我国的发展中承担了很多的工作,新时期下,企业基层工会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时刻做到员工利益的维护者,促进企业快速的良性发展。

1企业基层工会坚持以人为本,增加企业员工的主人公意识

企业的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现代化企业发展的需要。从以人为本理念来讲,企业的管理工作是人对人的管理,因此企业基层工会管理应科学地认识到管理的本性,基层工会应本着抓排头、抓基础以及体改员工水平等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文本,建立健全规整制度,并选择思想上进的员工进入到工会中,形成良性发展。

企业基层工会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员工的权力和利益。在基层工会建设中,听取员工群众的意见,处理好董事会以及员工大会之间的关系。另外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不断的进行完善,形成一套具有监督、民主功能的体系,保证员工对企业的知情权。同时还要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能积极地配合检查监督,保证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能够被准确的反馈。企业在召开员工代表大会时,需要先对员工进行培训会议的性质、任务以及代表的权力等知识,增强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同时把民主管理权力作为扩展民主管理以及深化民主管理的重点,增强员工的主人公意识。在员工代表大会上,员工代表基本都能畅所欲言,提出工作的难点以及员工遇到的现实问题,因此对于员工提到的问题,企业基层工会应重点认真对待,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将员工的意见反馈到各个部门,进而解决员工遇到的难题。

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提高企业的生命力,把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切实的结合在一起,以增加员工的主人公意识,使员工切实的感觉到自己是在为自己的未来进行奋斗。因此企业基层工会应把握好工作思路,把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作为落脚点,围绕企业日运行目标展开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为企业的建设达到群众基础。企业基层工会必须加强民主管理,将一种重大问题如重大决策以及关乎员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及时的提交到员工代表大会上,通过各种形式及时的公开企业的决策以及人事任免等内容,让员工认识到企业的各种工作任荣以及各项工作进展,保证每个企业员工对于企业的重大决策等都非常的清楚,提高企业管理的透明度,企业的员工真真感觉到自己是企业的一份子。

2企业基层工会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以及维权意识

企业发展的原动力是人才,而现代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人才的质量和数量。因此企业的基层工会应重视人才发展问题,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尤其是一些具有高科技高技术的工人。首先应加强企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员工意识到自身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进而使员工进行自发的学习。在进行人才储备方面,企业需要面向所有员工,鼓励员工积极的竞争各种岗位,同时企业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岗位竞争体制,以免出现恶性竞争。

企业应长期维护企业员工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在企业中围绕学习、创新以及竞争等能力开展活动,逐渐提高员工素质的整体水平。人才不仅仅是一些高教育人才,技术工人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力量,企业应重视这一点按照职业需求对现有员工进行培训,同时还需要招聘一些具有一些技术性的工人技术,为企业提供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持。

企业基层工会应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为工会提供了权利和义务,要求企业基层工会应围绕企业员工的根本利益展开工作,因此企业基层工会应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加强员工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企业基层工会在维护员工的切实的利益时,应全面包括员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权益以及精神文化权益,其中必须重点加强员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具体而言企业基层工会可以与员工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过定出员工的劳动爆炒。休息时间以及职业培训等,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另外企业还应把一些困难员工列入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困难员工度过生活的困难时期,企业还应积极与政府配合,按照规定最好员工的各保险,保证下岗工人的权益。

最后企业基层工会应坚持以人为本,进行民主管理,不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通常情况下是不缺少人才的,缺少的是人才合适的发展机会,因此企业基层工会应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加强子狠的建设,开展各种活动来不断完善企业机制。在当前社会发展中企业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不仅仅关系到企业的建设,还是一个党的基础工作的巩固,因此企业应应重视这一工作,全面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以工建促进党建,团结广大员工群众加强工会的建设。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从几方面讲述了企业基层工会建设的内容。以人为本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一环,同时也是维持企业基层工会的生命力,企业在基层工会建设中,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理念,才能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做到与时俱进,为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玉春对增强企业基层党建工作实效性的几点思考[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77-78

[2]徐明海以人为本,关注细节,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效果.世博对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启迪[J]改革与开放,2011,(2).56-57

[3]姚宁波浅谈如何做好企业基层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3,(36).12-12,13

4.北京市教育工会文件 篇四

京教工发〔2004〕4号

关于举办北京高校第四届青年教师

教学基本功比赛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工会:

为了适应21世纪首都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青年教师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使青年教师更好地担负起教书育人的重任,北京市教育工会定于今年五月中旬举办“北京高校第四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具体事项如下:

一、比赛办法:

1、比赛分为A、B两组(国家教育部门确定为重点院校的为A组,其他为B组)。2、比赛分文史(文史哲艺、社科管心理)、理工(理生医、工科)、英语三大类别。

二、比赛内容:

1、教案(20分)。教案为一课时;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学步骤符合学生的认知心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讲求科学性和探索性,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2、教学演示(70分)。用普通话讲授教学内容20分钟;注重启发性,讲求逻辑性;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内容讲求科学性和探索性,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能恰当有效地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教学用语清晰生动、有表现力;教态自然大方,着装庄重得体;板书布局合理,字体工整清晰,美观,不能没有板书。

3、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10分)。按2003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模块设置进行测试,根据目前各高校的实际情况,本届基本功比赛计算机测试的范围确定为Windows操作系统、Word中文字处理软件、Excel中文表处理软件、PowerPoint演示文稿软件、计算机基础知识及应用五个模块。

三、比赛要求:

1、参赛人员应为1964年1月1日后出生的高校在职教师。

2、参赛人员须是参加所在高校青年教师基本功比赛选拔的教师。

3、比赛的具体时间、地点、顺序等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四、奖励办法:

1、比赛将聘请知名专家为评委,对选手的教案、教学演示等进行评分,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最佳教案奖十名、最佳教学演示奖十名和优秀组织奖若干。

2、优秀组织奖条件:

党政领导重视,比赛效果显著;本校青年教师参赛率达到80%;填写《优秀组织奖申报表》(主要工作简介可加附页),5月14日前上交。

五、参赛名额分配:

教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的学校可推荐1名;教职工人数1000—2000人的学校可推荐2名;教职工人数2000—3000人的学校可推荐3名;教职工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可推荐4名;北京联合大学可推荐4人;清华大学可推荐8人;北京大学可推荐13人。

六、报名时间:

请各单位于3月31日前将《北京高校第四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登记表》及参赛教师教案一式七份,上交市教育工会民主管理与维权保障部,过期不报视为弃权。教案不要出现学校名称,但须在封面注明参赛教师姓名。同时,请上交参赛教师300字简介及教师本人照片一张,发送至ldc@bjzgh.org,用于北京市教育工会网站对本次比赛的宣传。

附件:

《北京高校第四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登记表》

《北京高校第四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优秀组织奖申报表》

5.的北京市实施工会法 篇五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8月31日至9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市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温志莲,副主任杨中波分别带队,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深入全市17个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走访察看、发放调查问卷、人大网站征求意见等形式,全面了解了工会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情况。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检查认为,2001年10月修订后的工会法实施以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总工会及各部门、各单位紧密协作,互相配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工会法在我市得到较好地贯彻落实。一是开展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培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晚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了广泛学习宣传,先后印发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小册子15000多份,分发宣传资料20000余份,普及了工会法知识。二是加强了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基层工会组织由2001年的321个增加到现在的655个,涵盖法人单位716个,会员72600人。工会组织的组建范围已扩展到乡镇、三资、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三是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全市已有460多个企业建立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有4380个单位与72000名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四是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有新发展。全市有521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其中非公有制企业465家。有561家企事业单位实行了厂(院、校)务公开,90%以上企业的厂务公开达到了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的标准,职工基本满意率达92%。五是发挥了困难职工帮扶体系的作用。市总工会通过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共组织帮扶救助困难职工1600余人,救助350余名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发放救助款210多万元。

检查发现,尽管工会法贯彻实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下步工作中加强研究,积极探索,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工会法在我市的全面贯彻落实。

(一)克服认识上的不足,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贯彻实施工会法的自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好《工会法》,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市对工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社会各界对工会法的认知率还不是很高,对学习贯彻工会法的重要意义、工会组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工会法的宣传教育还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基层工会不重视工会法的学习,缺乏对自身法定职责的认识,忽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部分职工对工会法知之甚少,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往往采取上访或其他消极手段。对此,检查组认为,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以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和企业经营者为重点,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督促他们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自觉贯彻。要把学习工会法列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在全民普法教育、各级党政干部培训和职工教育中,增设工会法及有关工会理论知识的内容和课程。要加强工会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维权意识与工作能力。

(二)突破建会难瓶颈,积极推进工会组建,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机关,不论人数多少,都应当建立工会组织。积极推进工会组建,将职工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就检查的情况看,一些新建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困难较大,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明显偏低。有的担心组建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会影响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组建工会是多了一个婆婆、多了一项开支、多了一份麻烦”,对建立工会组织不重视、不积极。目前全市346家规模以上企业中只有112家建立了工会组织,组建率仅为32%。而更多的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职工人数少、流动性大、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未建立工会,导致大量职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建会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工会工作开展与工会法贯彻实施的“瓶颈”。针对这种现状,检查组认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采取切实措施突破“瓶颈”,积极推进工会组建工作,使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要抓住“党工共建”活动的有利时机,把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和推动工会组建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推进工会组建的良好环境;要重点抓好限额以上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确保全市限额以上企业、改制重组企业和三级以上建筑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100%,职工入会率达到100%;要注意抓大与抓小相结合,抓老与抓新相结合,对新建、小型、私营企业,要通过组建联合工会、行业工会、社区工会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支持建会、关心职工、实现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影响和带动企业建会工作。

(三)完善维权机制建设,加大协商调处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检查发现,目前我市在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方面还存不少薄弱环节。一是没有按工会法的规定真正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从源头上参与维权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工会、企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对于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查组认为,应大力推

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大协调力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认真分析我市劳动关系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把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列入三方协商的重要内容。还要通过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推进其他各项机制的落实,使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取得实效。要坚持和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处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不规范,签订率和履约率不高。部分企业的集体合同形式主义问题突出,内容与条文质量不高,而且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违约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扩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工会要积极履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坚持在充分协商、量化内容、修订条款和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签订、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履约率,强化约束力。三是职代会的作用得不到很好地发挥。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而目前我市一些企业职代会制度坚持不正常,流于形式,还有一些企业特别民营企业的职代会制度尚未建立。对此,我们认为,要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厂务公开等制度,保证工会和职工的知情权、协商权和监督权,对涉及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按法律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破解双赢难题,不断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充分发工会挥职能作用。检查发现,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而工会与企业在利益诉求上的差异,使工会自身建设被削弱,工会的作用发挥受到限制,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是工会组织存在弱化倾向。许多企业中,工会被撤并、工作机构及组织网络不健全、工作人员大幅减少、会员流失等现象比较突出。82%以上的中小企业没有专职工会干部。二是干部队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年龄老化、知识老化和观念老化等问题,难以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三是工会经费收缴难、独立难。一些企业把缴纳工会经费视为额外负担,能拖则拖,少缴甚至不缴,经费不单独设帐独立管理和使用的现象比较普遍。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没有按规定划拨。四是活动开展得不够经常,工会组织的参与、建设、教育职能发挥得不够好。而与此同时,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管理日趋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企业对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等职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可以看出,企业与工会既有矛盾又相互依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工会与企业共谋发展、互利双赢,使双方利益的契合点落实到加快发展上来,这也是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检查组认为,各级工会组织应以改革的精神加强自身建设,用发展的思路解决存在的问题,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促进企业发展与加强自身建设融为一体。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积极引导职工自觉站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前列,支持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改革发展措施,正确对待利益关系的调整,进一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发挥主力军作用。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以及文体娱乐活动,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努力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围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多种形式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五)正视执法难问题,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会法执法力度。检查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依然是工会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由于涉及政府执法主体部门太多,执法操作程序规定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会法执法难,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压低、拖欠职工工资,延长工时,滥施扣罚,不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不够等,对这些问题的查处还不够有力;对工会组建、经费收缴、工会财产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追究力度不大。一些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把工会法视为“软法”,一些工会干部也存在不敢或者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问题。为落实工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市政府作为执法主体,要把贯彻实施工会法纳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的总体目标中去,进一步加大工会法的执法力度,在落实财政统拨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集中向市总工会划拨工会经费的同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经费收缴机制,尝试建立企业上解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代收机制,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为工会法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要明确责任,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法院、劳动保障、司法、工商和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增强执法效果。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的联系,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监察,加大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工会法,积极受理、公正审理各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保障职工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要认真行使工会法赋予的各项职权,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为我市社会主义

6.广东省实施工会法 篇六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 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 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 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工会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条 工会应当依法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会同当地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在接到工会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逾期不答复或者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工会处理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工会: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 3 家规定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的;

(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八)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职工殴打、体罚、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工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本单位采取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工会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 4 纠正;拒不纠正的,工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出现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时,工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目标、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大工程招投标等应当适时向职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研究劳动就业和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可以对以上事项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应当对工会的建议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者依法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受前款规定的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 5 济组织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应当对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实施审查监督。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上解和回拨。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市、县(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建设中确需拆迁、改建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疗养院、职工学校等职工活动场所,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在拆迁、改建所需土地和资金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登记设立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会对其登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工会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其财产,不得干涉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政府、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经费 6 和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财产,不得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一级工会的主持下进行审查处理。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和资金来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工会法》规定的程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又拒不纠正的;

(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的;

(三)无正当理由降低工会工作人员工资的;

(四)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延长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未恢复工作的,责令给予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调动工作岗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7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的;

(四)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的。

7.的北京市实施工会法 篇七

一、部分奥运会举办城市的奥林匹克教育计划实施情况回顾

(一) 雅典奥林匹克教育计划

为更好地举办2004年雅典奥运会, 希腊政府成立了奥林匹克知识和文化教育与培训的专门机构——奥组委教育培训部, 主要负责与2004年雅典奥运会相关的文化教育工作。希腊奥组委教育培训部经过大量调研和深入研究, 为2004年雅典奥运会设计了2个教育计划:即《学生教育计划》和《奥林匹克工作人员计划》。该教育计划的目的是带给年轻人一种和奥林匹克价值观、理想观保持一致的生活方式。为实施《学生教育计划》, 希腊奥组委和教育部门出版了4本中小学生用书、4本教师用书、1本残疾人用书, 并建立了“青春2004”教育网站。出版的相关读物内容丰富, 不但涉及古代奥运会、现代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的发展历程, 还为师生提供了许多课堂上活动的建议和生动的素材[1], 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 加拿大奥林匹克教育计划

加拿大奥委会一直致力于用文化和教育的方式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在加拿大的发展和普及。加拿大奥委会和加拿大RBC金融集团紧密合作, 设计开发了一系列奥林匹克教育计划和教育材料, 旨在促进加拿大青少年的身心全面发展, 并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其中, 针对小学4~6年级学生的特点设计实施了以课程为基础的教育计划——“加拿大奥林匹克教育计划”, 其目的就是通过教育计划, 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 体验一种独特的、具有很强教育性的经历, 从而激励青少年追求自己的梦想。“加拿大奥林匹克教育计划”的内容以奥林匹克为主题, 但又不局限于竞技运动和体育教育, 还包括地理、历史、语言技能、自然科学以及数学等方面的知识。该计划由三部分组成:“加拿大奥林匹克资料大全”、“加拿大奥林匹克精神教育”和“加拿大奥林匹克学校挑战”[2]。

(三) 都灵奥林匹克教育计划

都灵冬奥会组织委员会针对中小学生, 主要是16~18岁的青年学生提出“都灵2006奥林匹克教育计划”。都灵奥林匹克教育计划的主题是:相交的奥林匹克五环代表了“奥林匹克主义是将身、心和精神方面的各种品质均衡地结合起来, 并使之得到提高的一种人生哲学。它将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为一体。奥林匹克主义所要建立的生活方式是以奋斗中所体验到的乐趣、优秀榜样的教育价值和对一般伦理基本原则的推崇为基础的。”因此, 在这个奥林匹克教育计划发展的过程中, 都灵冬奥会组织委员会确定了五个与体育、奥运会和冬季体育运动原则有关的活动主题, 每个主题都与奥运五环的颜色对应。通过这一主题都灵奥组委希望能够达到三个目标:

1. 运用奥林匹克赛事这样重要的场合促进青少年的成长和训练。

2. 教育青少年, 使他们意识到奥林匹克主义和体育的价值。

3. 通过积极的行为和直接的参与引起青年人的兴趣, 使他们能够投身到奥运会和残奥会中。

二、北京奥林匹克教育计划及内容

奥林匹克运动不仅带来了精彩的体育比赛, 也带来了丰富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教育契机。顾拜旦认为, “奥运会应当是体力和脑力的结合, 相互帮助和竞争的结合, 崇高的爱国主义和智慧的世界主义的结合”。在青少年中开展奥林匹克教育, 倡导奥林匹克精神与理想, 传播奥林匹克知识, 推动学校体育运动, 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筹办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我们应当了解:“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奥林匹克主义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 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并尊重以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3]为此, 北京奥组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共同制定了《“北京2008”中小学生奥林匹克教育计划》, 旨在为成功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 形成具有北京特色的奥林匹克教育遗产[4]。其主要内容包括:奥林匹克教育纳入学校常规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奥林匹克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同心结”国际交流活动;建设“北京2008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组织开发奥林匹克教育课程资源;加强奥林匹克教育研究等。

三、“北京2008”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计划的实施

为推进全国中小学生奥林匹克教育工作, 北京奥组委和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和命名了556所“北京2008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 其中北京200所。为更好地完成这一行动计划, 北京市各区县的奥林匹克示范校都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展示奥林匹克教育成果, 营造浓郁的奥林匹克文化氛围是各区县深入推进奥林匹克教育工作的共同特色。由于, 北京是本届奥运会的举办城市, 本文选择北京市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作为调查对象, 对其实施“北京2008”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计划的情况进行研究。

(一) 系列策划、根植思想

东城区围绕“体育教育中的奥林匹克教育、国际礼仪教育中的校园礼仪教育、社会实践中的奥林匹克教育”三方面集中展示了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二小、北京第六十五中学、东城职教中心学校三所各具特色的示范校。此次展示的最终目的是让其他学校在借鉴、学习的基础上深入理解什么是奥林匹克精神、奥林匹克理念, 以此获得实现学校发展的启示。

顺义区是奥运会水上项目赛艇、皮划艇的赛区。“全民迎奥运, 小手拉大手”是顺义区策划的系列奥林匹克教育活动的大主题。以这一主题开展的“扮靓我校园”、“扮绿我家园”、“美化我社区”、“扮靓我村庄”等系列环保活动在顺义区各中小学中开展。东风小学的“我绘奥运奖牌”活动也是从了解奖牌、设计奖牌、绘奖牌、制作奖牌等不同阶段开始, 延续了一学年的时间。顺义教委奥林匹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表示:“学生们在持续的活动中深入了解了奥运奖牌的相关知识和对奥林匹克精神、奥林匹克理念的理解。”

(二) 统一节奏、形式不一

开展奥林匹克教育, 提升其教育效果是北京市各区县教委共同的工作, 但是同样的教育目的, 却在各区县有不同的形式。各区县纷纷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奥林匹克教育之路。不同的形式让北京市各区县教委的奥林匹克教育各具特色, 别具一格。

宣武区通过举办论坛、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培育学校奥林匹克教育发展的原动力, 形成具有宣武特色的奥林匹克教育发展之路。

顺义区通过各校同时开展“奥运向我走来, 我为奥运添彩”、阳光体育运动、《文明礼仪普及读本》进家庭、“学习公德楷模, 争当文明之星”等小主题活动诠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的真正内涵。

昌平区举办了“拨动奥运心弦”故事征集活动, 把示范校、同心结活动、志愿者活动中感人的故事征集在一起。

(三) 奥林匹克示范校教活动各具特色

1. 挖掘传统体育项目, 传承体育文化

在大峪二小的体育课上, 抖空竹成为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学校为了发展传统体育项目, 特意邀请一位老人来学校教学生抖空竹, 就连来自斯里兰卡的学生也喜欢上了这项运动。

2.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 开展校园“奥运文化广场”

顺义区马坡镇将承担奥运水上项目的比赛任务。教师认为这正是一个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提升学校教育质量的最佳时机。因此, 在学校综合楼上设计了“奥运长廊”, 三个楼层分别体现“人文奥运、科技奥运、绿色奥运”。学校操场北侧还专门制作了24块绘有介绍奥运主办国国旗和历届奥运会基本情况的不锈钢标牌, 领操台上镌刻着“奥运文化广场”六个铜字。这个广场成为学生们快乐课间的主阵地, 师生共同创编了7节奥运项目模仿操, 模仿划船、滑冰、游泳等多个项目。

3. 发挥学生艺术专长, 展示奥运精神

发挥学生美术专长, 是工艺美院附中奥运教育的特色。学校与东城区委宣传部、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联合举办了“我与奥运同行”主题画创作展示活动。以传播现代奥林匹克精神, 展示中华民族灿烂文化;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的精神与体魄和谐发展为内容, 学生按“青春、友谊、进取、奉献”四个系列进行了艺术创作, 绘制了一大批创意新颖、特色突出、质量过硬的美术作品, 并将其中一、二等奖作品集结成册。此外, 学校还在各班开展了“梦想2008”、“我用画笔绘奥运”、“为奥运会贡献一份力量”、“走近奥林匹克”等系列活动, 深受学生欢迎。

北京奥组委新闻宣传部负责人介绍说“调研发现, 北京的200所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发展了很多具有创造性和实践价值的奥林匹克教育模式, 为宣传奥运、营造良好的人文奥运氛围起了积极的作用, 也为其他学校开展奥林匹克教育树立了榜样。”

四、“北京2008”中小学生奥林匹克教育计划实施的效果分析

(一) 奥林匹克教育提高了青少年对奥林匹克精神及奥林匹克知识的认识

北京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以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 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 如学科教学与奥林匹克教育相互渗透, 开展奥林匹克知识竞赛, 开设奥林匹克专题选修课;奥林匹克进社区, 以及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等。大大促进了学校体育活动的有效开展, 提高了学生的健康水平, 弘扬了奥林匹克精神, 传播了奥林匹克文化, 使学生关注奥运、了解奥运、参与奥运、体验奥运、得益奥运。通过这些活动, 提高了学生对奥林匹克精神的理解和知识的掌握。进行奥林匹克教育, 不只是一个知识传播问题。体育及奥林匹克运动能弘扬世界先进文化, 提高学生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和塑造美的人格和心灵。而从人文的角度看, 这也是人文素质教育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5]。

(二) 奥林匹克教育提高了青少年的道德素质和文明礼仪素养

奥林匹克教育提高了学生身体、精神、社会和道德等诸方面的品质, 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并为其了解自我提供了绝好的机会[6]。在北京示范学校中, 光明小学组织学生人人参与“五个十”道德体验教育, 即每个学生都拥有“十项权利”;每个学生都要履行“十项责任”、每个学生都要参加“十项活动”、每个学生都要养成“十个良好习惯”、每个学生都可以获得“十种奖励形式”。在“五个十”道德体验教育中, 学生学会服务、学会合作, 锻炼自己、发展自己, 把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内化为健康的心理品格, 把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转化为良好的行为习惯, 从而打好以思想道德素质为核心的全面发展的素质基础, 提升文明礼仪素养[7]。

(三) 奥林匹克教育增强了学生的拼搏进取精神

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不仅仅是更快、更高、更强, 而是要在不断奋斗进取的过程中锻炼和培养人的意志品质, 使人们勇敢面对困难, 顽强战胜困难, 即使遇到挫折和失败也永不放弃.这也正是学校体育教育所要培养的精神。

北京奥运, 为在青少年中开展奥林匹克知识教育提供了良好契机。“北京2008”中小学生奥林匹克教育计划的实施, 不但使我国近4亿青少年了解了有关奥林匹克的相关知识, 同时对我国培养全面发展的后备人才, 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窦吉吉编译.2004年雅典奥运会奥林匹克教育计划[J].中国学校体育, 2003 (2) :78-79

[2]加拿大奥委会官方网站:www.olymPic.ca2.

[3]张岩编译.都灵2006奥林匹克教育计划的目的和主题[J].中国学校体育, 2003 (2) :77-78

[4]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宪章[M].北京:奥林匹克出版社, 2001, 4.

[5]张海峰.北京2008年奥运会教育计划[J].中国学校体育, 2003 (1) :76-77

[6]北京市奥林匹克教育网站:http://www.bjoe.org.cn/

8.的北京市实施工会法 篇八

“骑行北京”是“自然之友”发起的一项旨在推广北京自行车文化的绿色出行活动。目前的活动主要包括三个内容:

政策建议 —— 关于自行车交通的各种信息收集和研究工作。

出行调查——发布线上交通调查问卷以了解北京市民交通工具使用习惯。

骑行宣传——由志愿者组成的宣传小组在市内繁华街道进行骑行倡导活动。

一、建设对自行车友好开放的路网系统

1. 原有的道路建设应在便捷、安全、舒适的基础上保留或改造自行车道,新建的道路应该规划出自行车道。自行车道应保证宽度。

2. 为骑行者创造无障碍交通条件。包括道路上针对机动车的减速杠为自行车留出通行的空间,下雪天及时清理自行车道的积雪等。

3. 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设计应考虑骑车人通过的要求。

4. 重要的交通枢纽(如地铁站、轻轨站、公交车站等)周边建设足够的自行车专用道以便利两种出行方式的转换。

二、保障骑车人的路权和行驶安全

1. 使用固体结构(如护栏、行道树、绿化带,或隔离带等) 将机动车道和自行车道分开, 使其不能互相穿越。

2. 机动车停车位不能占用自行车道,减少机动车出入对骑车人的影响。

3. 改造现有不合理的公交车站的设置,避免公交停站占用自行车道。

4. 在居住小区、社区街道的规划和设计中引入“交通平静化”的概念,采用必要的物理手段来降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来增进自行车交通和行人交通的安全性。

5. 运用相应的规划手段,在十字路口右转机动车和直行行人非机动车争道时优先让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左转自行车和机动车做到同步。

三、完善并改进现有的自行车存放设施

1. 在地铁站、轻轨站及公共汽车站附近设立充足、安全的自行车停放设施,实现真正的“驻车换乘”。

2. 在繁华商业区、写字楼周边、居民区及周边购物场所设立充足、安全的自行车停放场所和自行车(修理)服务。

3. 商场、饭店等公共建筑设施要对骑车人开放,并配备充足、安全的自行车停放位置。

4. 在市内繁华商业地区(西单、王府井、朝外等)由地区管理委员会出资增设免费、安全的自行车停放设施。

5. 在即将建设的汽车停车场内为自行车设立免费停放区,所发生日常费用由政府通过商业开发筹集。

6. 加大对自行车盗窃和黑车买卖的打击力度。

四、规划“自行车友好”示范区

选择一些适宜的地区,作为发展非机动车交通的示范点。在示范区内加大对骑行设施的规划和投入,并限制机动车的使用,如设计出自行车专用道,自行车区域,自行车游览风景区等。将示范区作为北京市发展“自行车友好城市”的试点,并作为北京市独特的“绿色奥运”的城市名片。

建议的示范区有:北京二环以内地区,如古建筑保护区、后海地区、前门大栅栏地区等;大学及周边生活区;新建居民小区等。

五、骑行宣传和倡导

鼓励市民更多地使用自行车,在社区和学校中大力开展骑行有益的教育宣传。教育宣传的内容应包括自行车交通为环境和自身身体健康带来的好处, 同时也应注意对骑行者的交通安全教育。

“自然之友”“骑行北京”项目组集体编写

20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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