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之探索

2024-12-08

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之探索(10篇)

1.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之探索 篇一

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加强“四化”建设规范司法水平

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加强“四化”建设规范司法水平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xx法院法警大队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本着“政治建警,人才兴警,规范用警,科技强警”的整体思路,牢固树立法警司法为民意识,不断创新

法警规范管理机制,在主管副院长xx的带领下,从规范管理入手,狠抓法警工作“四化”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日常管理制度化。进一步健全完善警卫、着装、械具、人员档案等十项制度,大处着眼,点滴入手,以制管人、管事、管物,并对执行情况实行定期考评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奖惩。二是警务训练规范化。按照中院法警支队的统一部署,通过开展集中训练与岗位训练相结合、普遍训练与重点训练相结合的形式,促使法警队员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促进,认真搞好训练工作,不断(请登陆政法秘书网)提高训练质量和业务水平。三是职能工作规范化。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优势,认真履行送达、值庭、刑事押解及案件执行等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态度认真,力度得当。四是警务管理数字化。走科技强警之路,以数字化、信息化来规范法警的执法行为,我院设计研发的“xx区法院司法警察网络管理系统”,目前正在前期测试之中,用数字化管理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执法水平。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今年以来,xx区法院法警大队共计送达各类案件756件,协助执行案件出警8次,拘留1人次,搜查2次,刑事值庭156次,提押人犯96人次,处置突发事件3次,协助中院出警11人次,均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

2.司法警察执行公务规范用语 篇二

为规范我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应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并履行告知程序。司法警察履行告知程序时,应举止端庄、严肃、谨慎,用语应规范、文明,根据执行公务的不同内容,首先应出示《警官证》并告知:

“我是富锦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XXX。”

一、送达法律文书时

(一)“XXX,现在依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请你签收。”

(二)“如果你拒绝签收,此法律文书将依法留置送达,并视为已送达。”

二、执行拘传、拘留时

(一)“现在依法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依法进行拘传(拘留),请你配合。”

(二)“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提出申请,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三、维持法庭秩序时

(一)“请你配合安全检查。”

(二)“你的行为影响了法庭秩序,请你自动退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三)“你的行为妨碍了庭审,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四)“你的行为违反了开庭旁听的有关规定,请你交出记录(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

四、实行扣押、查封、冻结、没收等执行措施时

(一)“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依法采取强制执行,请你(当事人)配合工作。”

(二)“如果继续使用侮辱性语言或采取其它手段抗拒执行,将对你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依法受富锦市人民法院的委托,现对XXX一案采取强制执行,请你(被执行人)配合工作。”

五、提押、看管被告人时

(一)“XXX,根据XXX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富锦市人民法院将对XXX一案进行审理,现请你到庭依法进行审理,请你配合。

(二)“XXX,请你遵守法庭秩序,否则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3.加强司法警察纪律作风建设 篇三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具体规定,推进全市政法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提高公正廉洁执法司法水平,我院司法警察大队组织全院六名司法警察通过集中学习、警示教育、查找问题、剖析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努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司法警察队伍。

注重打牢思想基础。我院司法警察大队以树立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为目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转变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自律意识、群众意识,增强责任感,努力推进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为法院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注重分析查找问题。我院司法警察大队认真落实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相关规章制度,重点查找群众观点是否淡化,自律意识是否弱化,是否有吃拿卡要问题,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头脑清醒,经常检查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认真查找分析问题,及时加以改正。

注重抓好问题整改。我院司法警察大队认真剖析在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看,相互评议,对问题不掩饰不回避,坦然面对,寻根究底,有错即改,研究制定进行整改的措施办法,确保纪律作风教育取得实效。

注重严于律己。司法警察具有法院干警和人民警察的双重身份,一言一行代表法院和人民警察形象,我院司法警察大队要求干警遵法制讲道德有人格,做到自尊、自省、自警、自励,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珍惜自己的事业,加倍努力工作。

4.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之探索 篇四

一、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意义………………………………………1

(一)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1

(二)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1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1

(四)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保证司法警察健康成长,促进法警事业发展 的需要 …………………………………………………………………………………2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2

(一)爱岗敬业,保障审判大局………………………………………………………2

(二)文明执法,倡树良好形象………………………………………………………3

(三)警界方正,铸就司法“铁军”…………………………………………………3

(四)加强修养,塑造高尚人格………………………………………………………4

(五)注重学习,增强综合素质………………………………………………………4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解决的方法、途径……………………………………4

(一)自我修养…………………………………………………………………………5

(二)学习………………………………………………………………………………5

(三)作风养成…………………………………………………………………………6

(四)与时俱进,坚持实践……………………………………………………………6 参考文献…………………………………………………………………………………8

内容摘要

当前,人民法院加大改革步伐,致力于建设一支精英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司法警察作为保障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安全保障军,加强法警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重要的司法力量。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和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高效廉洁的司法警察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关键词] 职业道德

忠于职守

约束机制

自我修养

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

一、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意义

要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就必须在时间中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本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对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培养良好的作风、过硬的本领,促进法警工作的全面发展,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正规文明、装备精良、威武雄壮”的法警队伍,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因素。司法警察职业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司法警察应该是社会精神文明的提倡者、维护者,是群众的道德榜样。树立高尚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并将高尚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标准推广到工作以外的社会公共生活和业余生活中去,通过司法警察的职业行为和道德情操教育群众、影响群众,可以带动广大群众增强道德意识,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社会风尚的提高。

(二)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

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属于国家政权机关的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中的司法警察,是公正廉洁的楷模,是人民群众寻求法律保护和帮助的“保护神”,是主持公道、惩恶扬善的司法工作者。如果司法警察没有良好、高尚的职业道德,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就会直接损害法律的尊严,影响党和国家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音,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安全。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

培养和树立高尚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能使司法警察牢固树立忠于法律的信念,在司法警察职业活动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确履行法律监 1 督职责,廉洁奉公,不枉不纵,提高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保证司法警察健康成长,促进法警事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关系到新世纪检察法警事业能否深入发展的重要问题。司法警察处在协助检察官查办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的第一线,接触犯罪等社会阴暗面多,受影响和腐蚀的危险性也较大,职业道德失范是一些法警发生违法违纪的重要原因。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指导司法警察在工作岗位上确立崇高的生活目标,选择正确的职业道德行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正确履行法警工作职责。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务,又有自己独立的工作业务和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因此,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具体的差异。其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爱岗敬业;保障审判大局

司法警察是光荣而神圣的职业,其地位与作用是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所不可替代的。因此,作为司法警察,首先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应当具有很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审判是法院工作大局。那么,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动都应当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全力为这个大局提供有力的保障和良好的服务。这种保障和服务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就必须具备大局意识、保障意识和服务意识,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素质,必须养成一种良好的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要把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程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等方面;都要紧紧围绕审判大局来展开,做到依法、及时、有效地为审判大局提供保障和服务。

(二)文明执法,倡树良好形象

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向社会公众的职业,是法院的“窗口”,其司法活动代表着人民法院的形象;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商事执行等,这些工作都是面向社会的公开司法活动,他们的举止言行、警容风纪都在社会的监督之下,因此,文明执法对司法警察来讲尤为重要,既体现着司法警察的的精神状态和外部形象,也体现着司法警察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准。鉴于此,司法警察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规范性操作之外,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装,并佩带警种徽章、警衔标志和警号,做到警容严整,着装规范,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不卑不亢,言行规范有度;具有良好的司法礼仪形象。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应态度热情;尽力为其提供方便,不耍特权,不简单粗暴,不恶语伤人。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阻甚至一些纠缠不休的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时,也要态度冷静,注意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权,保障其人权,做到既严肃执法、规范执法,又文明执法,有理有节,化解矛盾,理顺关系,以实际行动树立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警界方正,铸就司法“铁军”

无规矩不成方圆。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实行单独序列、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所担负的职能都体现出准军事化性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因此,对司法警察的管理;要以军营化为标准,借鉴兵役制的管理模式,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训练,统一吃住,培养过硬的纪律作风和顽强的工作作风。要“钢班子” 带出“铁队伍”,一切服从党的指挥,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和不确定的突发性因素;必须培养“铁的纪律”:一是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尊重和维护领导权威,坚决做到令则行;禁则止;二是牢固树立“一盘棋” 的思想,识大体,顾大局,以局部服从整体,特别是在执行重要警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一定服从指挥,发扬团队精神,决不擅自行事;三是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是制度要求做到的,一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凡是制度明令禁止的,对个人再有利也绝对不做;四是严格执行保密守则,对国家和司法工作机密守口如瓶,决不搞自由主义。

(四)加强修养,塑造高尚人格

古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孔子“吾日三省吾身”,这都说明加强自身修养的重要性。道德上的自我修养是一个较高的境界;必须善恶辨清,是非分明,从点滴做起,细微之处见精神。司法警察加强自我修养,主要是在司法活动中养成良好的个人品行、作风和习惯。既然选择了法警这一职业,就是选择了使命和责任,选择了神圣和崇高。正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神圣和奢华亦难以共存。应当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种执着的理念来追求,按照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关于“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要求,不断地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和清正廉洁修养,做到以德立身,以廉立志;使自己的思想境界不断升华,形成高尚的人格,守住寂寞,甘于清苦,不为非法利益所动,不为灯红酒绿所迷,“出淤泥而不染”。沧海横流之中,更显警官本色!

(五)注重学习,增强综合素质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法警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体现在通过学习、不断增强综合素质上。面对当代国际国内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加强学习,借鉴吸收人类社会一切优秀的文化成果,融入自身的机体,使法警队伍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一是加强理论培训,政治建警。要教育广大司法警察用“三个代表”理论武装头脑,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业务强警。要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抓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加强技能训练,增强业务工作本领,不断提高机动性作战能力。要保证训练时间、人员、内容、经费、质量的落实,适时开展比武、达标、考核等活动,确保训练效果,使广大法警努力成为一专多能的高素质司法人才。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解决的方法、途径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日新月异,人民法院的改革随着与世界司法格局接轨愈加深入职业道德建设也要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也将面临不少新的课题,司法警察时俱进,即要弘扬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又要在不断开拓创新中走出一条符合时代发展的新路子。在新千年到来之际,肖扬院长提出了“公正与效率”这一世际主题,这正是我们所要遵循的核心。是我们一切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司法 4 警察全面服务审判工作,锲而不舍地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因此,全面贯彻“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方法与途径有它与其他职业道德建设不同的特点,下面就几个基本点谈谈认识。

(一)自我修养

自我修养的方法是多方面的,它是基于每个司法警察所工作实践的时间、职责、环境、生活经历等不尽相同而有差异。但从共性方面来说,基本的方法是:(1)“自省”、“慎独”,这是进行自我修养的两个彼此联系相互作用、行之有效的方法。“内省”是对自己内心的省视,是一种内在的自律进取。“慎独”意思是即使在别人看不到时也要十分谨慎,它强调道德主体内心信念的作用,是一种理性的自律。(2)知行统一,言行一致。知是指道德知识,行是指道德行为,道德知识需要道德行为来体现,而没有道德行为,就等于没有道德知识。言行一致的要求是“言必行,行必果”,诚实守信,说一不二。中华民族自我修养的传统方法是非常丰富的,如“自责”、“自勉”、“自信”、“自强”、“克己”、“守分”等等都可以作为借鉴。

(二)学习

学习的方式和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应当根据个人的学识、实践以及形势要求、任务、职能等来选择,不能千篇一律。学习方式上一是自学,自己自觉地学习是最关键的,要像雷锋那样善于挤出时间学习。二是集体学习,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建立正常的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的落实。三是举行培训班,针对某些课题组织警员轮训、有目的地灌输和教育。学习内容上一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法律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注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尤为重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的理论基础,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为指导,如毛泽东同志告诫全党的“两个务必”,江泽民同志倡导的“三讲”和“三个代表”,胡锦涛同志号召全党学习的郑培民精神,都是我们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武器。二是要认真学习先进的典型事例和优秀代表人物,如雷锋、焦裕禄、郑培民等,他们艰苦朴素、助人为乐、情为民系、勤政廉洁,在他们身上随处可见无比高尚美德的光彩。三是要经常接受警示教育,借鉴反面教材,时刻警省自己。

(三)作风养成

作风养成对于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来说有着特定的联系与要求。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其外观形象与内在素质都有特殊的要求,它不能混同于普通老百姓,因而把作风养成作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来要求是非常必要的。在外观形态上,主要是衣着、体形、仪表、仪容等。在内在素质上,体现为思想、知识、胸怀、能力。作风严整优良,直接给人们职业道德高尚的感性认识。因此,我们必须做到在外观形象上衣着整洁、整齐划一,注重体形、体能训练,站如松,坐如钟,行如风,举止规范,文明大方,警容仪表气质雄壮,给人民以亲切之感,给犯罪分子以震摄之感。在内在素质上,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具有忠勇正义之感,不恃强不凌弱,精通业务技能,运用法律自如,待人宽宏大量,内心充满大度,不浮躁,不急功近利,虚怀若谷,凡事有预见性、警觉性,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善于左右联动,内外协调,善于团结同志,沟通上下等等。总之,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风采。

(四)与时俱进,坚持实践

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不仅仅是理论研究或教育灌输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与时俱进,坚持实践。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代表先进政治文化思想和高尚道德观念的思想家们都认为,在树立起崇高的理想、信念和道德人格的同时,最重要的就是要奋发志气,切磋践履,笃实躬行。马克思主义者更是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们只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斗争实践中,才能改造自己。司法警察队伍按建制编队管理时间不长,因而它是一支年轻的队伍。在队伍建设上,尤其是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都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更要求司法警察始终不渝地把职业道德的实践活动推进深入,在改造客观世界的社会实践中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因此,司法警察要把自己要说的和要做的推向社会活动中去,推向服务审判工作中去,经受实践的检验,执着地追求完善的职业道德境界。如果说了不做,不去实践,再好的思想也只是空谈。

在实践活动中,首先要有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随着时代的发展,法院新的审判方式和人事制度的改革对道德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对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认同感也有所变化。因此,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 6 加强马克思主义伦理道德的修养,勇于创新,不断丰富知识面,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建设新水平。其次,在实践中要虚心接受来自部门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与批评。用实践的结果和内外部评价对照检查自身的行为,坚持对的,改正错的,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品质和道德境界。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7

2、《警察伦理学》主编:高德原 周永玲 出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3、蔡诚主编:《公安学概论》,公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4、戴文殿主编:《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公安部编著:《人民警察法理与实践》,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

6、陈晋胜:《警察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5.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之探索 篇五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载体和主战场,是司法局工作触角的延伸,基层司法所的好坏,影响着司法行政工作窗口形象。近几年,靖远县司法局始终把司法所建设作为司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工作经费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倾斜到基层。

一是不断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多方协调,筹措资金,全县新建、已购代建司法所18个,建成办公用房1960平方米,共配备司法用车18辆,电脑18台,打印机18台,办公桌54张、椅子162把、调解桌18套。有效改善了司法所工作条件。

二是县司法局多方协调,理顺了司法所的管理体制。一次性划转工作人员44名,平均每个司法所配备了2名以上工作人员,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全县18个司法所所长全部落实了副科级待遇,加强了队伍力量,提升了司法行政工作影响力。

三是规范工作制度。根据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县局统一制定了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岗位责任制、例会制度、学习制度、微机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是规范目标管理考核。将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所务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实行细化、量化考评机制。由县局统一组织,各股室业务负责人共同参与,进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五是统一规范办公场所,为了促进司法所建设良性循环,稳步发展,基本上做到司法所办公用房专房专用;统一悬挂司法所标识标牌,清除司法所标识标牌的不规范悬挂,达到一所“一徽一牌”。近日,县局在统一了司法所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基础上,统一制作了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三种标牌54个,发放到各司法所,充分彰显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维护法律尊严,预示了司法行政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和热情服务,树立了司法行政窗口形象;统一规范调解室,悬挂调解徽牌,规范调解程序,有力的提高了调解效率、调解质量和调解社会公信力。

6.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之探索 篇六

以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公正司法建设

近年来,市公安局以“抓好规范执法、促进执法公正”为指导思想,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以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狠抓执法主体能力建设,完善执法监督,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能力不断增强。

一、加强民警教育培训,大力加强执法主体能力建设。

(一)扎实组织民警网上学法活动。要求全体公安民警,无论是各级领导干部还是普通民警,都要以本职岗位为依托,围绕学法内容,做到每日必学,每周必练,每月必考。全市民警网上学法人均积已连续二年位居全省第一名。

(二)全面推行执法资格等级管理。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公安机关民警参加基本级、中级和高级执法资棺—考试,确保所有执法岗位民警取得相应执法资格。目前,全市有477 3名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2370名民警获得中级执法资格,165名民警获得高级执法资格。(三)切实改进执法培训工作。立足围绕实战、服务实战的原则,将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与执法技能提升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实效性。据不完全统计,201 3年全市举办的各类执法培训120余场次,受训人数11000余人次。

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督效能。

(一)深化警务公开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执法告知、治安案件公开调解、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认定、疑难信访案件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听证等制度,同时,市局纪委、督察等部门不定期地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督察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确保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效果。

(二)落实执法工作内控机制。对接处警、查办案件的受理、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处理、执行、监管等重点办案环节,各类公安行政管理的许可、审批、管理等重点执法环节,全市公安机关已制定并全面实行执法权力内控机制和执法办案责任制,全面落实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和监督、考核部门的责任,并采取督查、制定奖惩办法等措施认真执行。2010年以来,我局在重点办案、重点执法环节中,未出现任何执法错误。(三)健全执法质量考评制度。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建立了执法质量与打处绩效相结合、考核与评估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法制与警种相结合、阅卷与走访相结合、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同时,依托“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网上监督、网上考评工作,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日常考评、动态考评和实时考评。今年6月,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质量考评项目流程和计分办法的通知》,对执法质量考评项目流程进一步规范。

(四)加强执法责任追究。市局制定了《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记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执法档案建设切实加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通知》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执法过错的个案实行公开问责,坚决杜绝“发现问题不指出,指出问题不落实”、“法过错追究落实难,责任落实到领导难”等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管理水平。

(一)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2010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按省厅、市局部署要求,全面应用“大平台”、“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和“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同时明确要求各执法办案单位必须将案件进展和网上流程保持同步,对没有网上流转的案件法制部门不予审核,分管领导不予审批,真正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执法档案网上生成。今年7月,下发《关于实行执法办案网上“单轨制”运行的通知》,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在全市公安机关实行执法办案网上“单轨制”运行。

(二)规范使用信息化执法装备。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已为每个一线执法单位至少配备一部照相机和摄像机,2010年以来,在已为一线执法单位配备信息化装备基础上,全市公安机关多方筹措资金,为一线执法民警具备录音、录像、拍照三位一体功能的胸卡式执法记录仪,便于全程记录现场情况和处臵过程。同时,加强对一线民警专门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信息化装备的使用方法,为执法信息化建设的应用提供保障。

(三)建立重点执法事项和执法场所网上实时监控制度。全市公安机关通过高标准的硬件建设,已能够通过“大平台”和“督察系统”实现对讯(询)问、继续盘问、羁押等执法活动和执法窗口、监管场所等实时监督。全市所有讯问室、提讯室和派出所户证大厅、车管所办牌办证窗口、出入境办证大厅及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均已安装监控设备,并具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数据储存功能,实时监督和事后群众投诉核查。

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全市公安机关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有效防止发生重大执法过错,解决执法突出问题能力明显增强,整体执法素质、执法能力、执法质量、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显著提高。全市公安机关有理涉警投诉和有责涉法信访案件实现“零增长” 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败诉率、国家赔偿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数、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案件数实现“零增长”,民警执法违法违纪案件数和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人数实现“零增长”,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满意度持续上升。

四、当前公正司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执法主体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加强。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需要严格的专业态度和崇高的职业精神,更需要坚定的信心和坚强的决心。一些地方和警种部门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有所松懈,工作缺乏自觉性、主动性和连贯性,有的地方和警种部门没有真正把执法规范化建设摆上应有的位臵,没有作为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

(二)硬件建设保障需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和警种部门执法场所建设仍然达不到省厅规定要求,各县、分局普遍存在迎接省厅检查的单位执法场所建设程度好一点,未接受检查的单位执法场所建设程度差的现状。尤其是证物室不配备电脑连接公安内网,办案区询问室、讯问室单个监控探头,办案区走廊无监控探头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单位存在执法办案场所建而不用、建而不管的现象,民警仍在办公室询问嫌疑人员,办案区内询问室、讯问室内存放无关物品,信息采集室无存放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设施、人身检查流于形式等。

(三)执法制度执行需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省厅、市局以及各县、分局制定了很多制度或标准,但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地在执法办案中不执行相关制度的现象十分突出。接处警调查取证不到位,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不细致,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办理案件不按规定流程进行等等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

(四)网上执法办案需进一步加强。个别地方网上办案流转、审核、审批不及时、不全面,“网外流转”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办案信息化应用工作急需加强。从省厅、市局相关通报以及实地检查情况看,接处警信息主要项目录入存在缺、漏、错项,办理案件信息网上不登记、乱登记、漏登记,法律文书未按规定在网上自动生成,违反规定删除、修改案件信息或故意录入虚假案件信息仍然时有发生。

(五)执法责任追究需进一步加强。少数单位对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认识还不够深刻。少数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对执法过错的责任人不敢动真碰硬,充当“老好人”,并未真正做到有责必究、究必严格。

五、对进一步完善公正司法保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一)提升执法主体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徒法不足以自行”,加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必须将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摆在首位。要全面强化公安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人权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使广大公安民警牢固树立法律信仰观、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忠诚观,把执法为民理念落实到日常的执法活动中,从思想上、源头上防止随意执法、滥用强制措施、侵犯群众权益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采取鼓励自学、案件点评、座谈讨论、经验交流、知识竞赛、法院旁听等形式,不断增大民警的法律培训力度,促使公安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有大幅度的提高。

(二)扎实开展执法制度建设。执法制度是公安民警的行动准则,是公安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治本之策。要从基层民警日常执法活动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健全执法制度,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堵塞漏洞,确保民警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各个执法环节上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廉洁自律。要进一步严密执法办案制度,健全案件受理、办理、管理工作机制,细化执法办案程序和执法标准,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符合法律规范,切实防止消极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或随意性执法。(三)确保执法监督公开透明化。公安机关要积极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畅通内外监督渠道,着力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警民联系制度、执法办案回告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和领导公开接访制度。完善外部监察机制,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广泛监督。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投诉、申诉、控告、和举报,切实解决问题,取信于民。并以群众反映属实的情况作为民警考核、晋升、末位调整、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对执法办案的科学考评体系。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是引导广大民警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与方法。要正确认识、综合运用好案件质量考评体系,科学设臵执法办案考评标准和测评办法,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和要求,严禁下达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在设定考评项目时不搞不符合执法司法规律的排名通报,使之真正起到激励引导各单位和民警多办案办好案的应有作用。

7.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 篇七

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2010-06-29 18:23:55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2)

一、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司法所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

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彰显。基层司法所在规范化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仍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司法所职能强化和人员不足问题的日趋突出。基层司法所担负着组织和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多项职能,无论是哪一项工作,都与维护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多、压力重、责任大。现实是,就**县而言,全县15个乡镇仅有18个司法助理员专项编制,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专职工作人员严重不足,这个现实问题成为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瓶颈。就全市、全省来看,基层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这与当前基层司法行政的工作要求极不相符。这一突出问题如无法从体制上有效加以解决,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就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明显不利于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是开展业务工作和兼顾其它工作的突出矛盾。我县司法所本身人员缺乏却都参加了乡镇的中心工作,而乡镇中心工作也相当繁重,必然容易造成司法行政本职工作时间受到挤压,牵制了做好司法行政本职工作的精力,这个现实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因素。而有的司法所人员能力较强,兼任乡镇的综治委(办)主任、信访专干等其他职务,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行政基层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是加强硬件建设和经费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就全县范围来说,基层司法所经费无法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我县司法所自开

展规范化创建以来,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软硬件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实效,但是由于我县经济比较落后,县、乡两级财政都比较紧张,普法经费尚难以全部落实,致使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经费就更难落实了,而司法所目前的管理体制是以县司法局管理为主,司法所想从乡镇筹集办公经费就更加困难,可以说基本上就没有得到过经费保障,从而致使司法所办公经费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购买办公用品、用具,正常业务开展所需的材料费、燃油费、水电费、各类制度、四级政法专网月租费、宣传图板等开支等,这个问题一直影响着司法所长职能的发挥,困扰着司法所能否持续、稳定、深入、高效地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四是队伍建设新要求与管理监督难的突出矛盾。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目标对队伍建设的要求是,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

行政基层队伍。就当前的现实来看,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的管理鞭长莫及,只能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乡镇。局机关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下乡指导和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的形式,对基层司法所的人员及业务开展进行面上了解和管理,却无法进行深入接触与对接服务,在客观上造成局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控基层的具体工作祥情。

五是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服务工作的问题不容忽视。就我县而言,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很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部分司法助理员兼职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司法助理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司法所长和法律服务所主任一人兼,往往使司法所对法律服务所的指导、管理、监督流于形式,因为自己对自己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一般难以实现.带有长期性、持久性工作性质的人民调解、两劳帮教、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等司法行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如果司法所专注于法律服务业务,全面深入地开展司法行政工

作只能是一句空话,也容易造成自己对自己指导、管理、监督放任,从而酿成不良的法律后果.

二、解决矛盾的对策与建议

对于如何解决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存在的各种矛盾,我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对策:

8.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再认识 篇八

奉化市司法局方敬誉

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也是整个司法行政事业的根基所在。努力把基层司法所建设好,把基层司法所各项职能发挥出来,使基层工作活跃起来,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围绕党的工作中心,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看到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加快推进司法所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抓住当前的大好机遇,推进我市司法所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司法所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现有的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

司法所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保障民生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所承担着本辖区普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担负着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基础性工作,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司法所通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民间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化解、承担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以及法律援助等项职能,发挥着维护基层稳定的重要防线作用;司法所通过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对服务“三农”、服务民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着保障作用。此外,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综治、信访等部门协作联动,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

司法所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能的组织保障,尤其在指导和依托的社会组织网络体系(包括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网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龙头作用。实践证明,只要把司法所建设好,各项职能发挥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才能夯实打牢,即所谓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强。因此,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强化司法所工作,是抓基础、促全局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又快又好发展的根基所在,重点所在,希望所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并当作是一项硬任务狠抓落实,力求取得实效。

(二)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基层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司法所工作的主要职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变化,基层各种涉法问题不断增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都要求我们进一步强化司法所的工作,以满足基层对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日益增长的需求。最近,省委、宁波市委和奉化市委先后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文件,这为司法所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长期以来,司法所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具有运用法律手段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服务改善民生的职能优势。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市司法所建设工作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司法所在镇(街道)机构改革中机械地与综治中心合并,职能有所削弱;作为县级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所建设面临的困难缺乏信心,有畏难等情绪,抓司法所建设只求面不求本;司法所队伍人员调动频繁,整体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亟待改善提高;个别地方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工作不能到位,司法所人员被随意抽调,不能保证专职专用,从而影响职能作用的发挥。对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司法所建设面临的挑战和困难,按省委、市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抓住新的发展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司法所建设工作。

(三)大力推进司法所建设的意义

1、大力推进司法所建设,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两创”,服务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最近省司法厅先后发出文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总战略,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大局指明了方向,提出了任务。目前,我市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正在加快建设宁波南郊现代化生态城市。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大量出现。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是服务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环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所植根基层,直面民生,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积极推进司法所建设,大力加强司法所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两创”、服务保障民生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事关全局,我们应该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大力推进司法所建设,为服务“两创”、服务保障民生奠定扎实的基础。

2、大力推进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快又好发展的基础工作。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单位,是司法行政大多数职能和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的直接组织者、承担者和实践者,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我们只有着力将司法所建设好了,司法所的工作加强了,职能充分发挥出来了,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才有可靠的组织保障,根基才稳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和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服务“两创”,服务保障民生才能落到实处。司法所工作直接为基层党委、政府服务,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司法所建设和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信任和关心,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我们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尽最大努力把司法所这个窗口和平台建设好,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更好地满足和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只有把司法所建设好、作用发挥好,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才有基础,才有后劲,才有作用,才有希望。

推进司法所建设,事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全局,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精神上来,以对党和政府高度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司法行政事业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总体部署,精心组织,精心实施,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确保司法所建设的目标任务全面实现。

二、司法所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近年来,我市司法所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全市11个基层司法所,有6个经评审考评被评为省级示范司法所,但从深层次看,规范化建设形势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司法所机构没有被列入镇(街道)机构序列、人员编制不足、工作压力偏大、人员调动频繁、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工作条件和物质装备不尽人意,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

(一)司法所机构虚设,未能列入镇(街道)机构序列。目前,我市司法所都采用与镇(街道)综治中心合署的方式,虽有司法所的牌子,但实际成为综治中心的一个内设机构,造成职级不确定,人员不稳定。

(二)人员岗位任职时间短,频繁转岗。从我市司法所人员整体结构看,专职从事司法所工作的比例低,11个司法所长,仅今年就有5个被调离或轮岗,绝大部分司法所长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综治工作兼职过多,有的还联村,造成司法所在位人员少,在岗不在位以及频繁转岗。

(三)人员整体素质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近年来,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以会代训等措施来提高司法所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但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时间短,司法业务素质提高缓慢。很多业务工作,司法所只能以应付为主,缺乏创新的基础,工作力度和实际成效不大,个别人员敬业精神不够,对司法所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难以适应现阶段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四)管理不顺,考核机制不健全。就我市而言,司法所虽是双重管理模式,但都是以块为主,软硬不一,往往造成工作脱节,这就决定了考核机制不健全,客观上各镇(街道)工作不平衡,主观上存在考核的随意性,虽然每年都实行对司法所工作的考核,但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考核难度大,实际成效甚微。

三、加强司法所建设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一)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关键所在 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往往是一项事业成功的关键。我市市委、市政府根据省、宁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精神,先后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市委常委会、市编制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我市司法所建设工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宁波市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落实人员编制,为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实际,以两办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并将司法所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从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理顺管理体制,加大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措施和要求。从而为开创我市司法所建设新局面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收编管理是解决司法所管理问题的最有效办法

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特别重的镇(街道)设立市司法局派驻的司法所。2008年先在3个镇(街道)开展试点,今后逐步推开,派驻的司法所统一挂“奉化市司法局××司法所”牌子。这一举措开辟了我市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先河,改变了作为镇(街道)内设机构的管理体制,司法所建设跨越了具有历史性转折的一大步。可以预见。司法所的收编管理可以直接决定其人员的流动和素质的提高,从面上指导到直接控制的重要转变,为实行司法所作为派出机构的管理机制创造了难得的机遇。收编管理后,对司法所实行市司法局和镇(街道)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司法所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科学规范的问题。

(三)提高司法所人员的素质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

加强司法所建设归根到底其成效体现在司法所队伍、业务和管理上,体现在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上,从而保证其职能的落实和作用的发挥。队伍建设是司法所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我市镇(街道)的规模来看,司法所业务工作实际需要3-5名工作人员组成,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人员保证才能真正实行所长负责制。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问题,要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要紧密联系司法所的具体职能,着重在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基层依法治理和法律援助等作为主要内容进行,重点突出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调处技巧、调解协议制作、卷宗归档等业务知识作为培训重点,为服务保障民生,维护基层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四)完善司法所人员管理机制是一项长期使命

要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的要求,通过各种教育载体和活动,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等,不断增强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开拓创新,努力进取,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争创新的业绩和新的作为。

要建立健全“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管理严格,充满生机”的人员管理机制,认真贯彻司法所新录用干部的规定,严格用人标准、考录程序以及审核、任免权限,规范运作,公正、公开、公平地择优录取。要进一步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措施,对于不称职、不合格、不适应从事司法所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整和清除。

要建立健全加强司法所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司法所内部管理、行为规范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司法所人员守则、接待制度、文明用语制度、值班制度、内务卫生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工作目标制度等,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司法所人员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绩效并重的考核机制,在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司法所人员目标管理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司法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服务“两创”、服务保障民生、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尽快造就一支能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9.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 篇九

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农村和谐平安社会的建立,无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全面落实,基层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问题,十分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然而,根据多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和又在乡镇工作过经验,笔者对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并不持十分乐观的态度。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法制系统工程,仍然有许多理论与现实的重大问题需要解决。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指司法所按照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法治化的要求,进行建设。笔者认为,从司法所当前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我们的目标设想和实际要求,都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这主要表现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正规化,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正规化,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它也必定影响到规范化建设的其他方面。本文试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所涉及到的几个方面,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解决问题的目的。

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是与司法所建设的随意性相对立的。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司法所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工作开展,必须合法规范。由此看来,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的正规化。

一机构设立的正规化

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由此看来,司法所的设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司法所;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这符合司法所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但是,笔者认为,司法所的设立,虽然有法可依,可在实际执行上,却并不尽如人意。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实际上仍有许多地方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司法所。如果连机构都没有按正规化的要求建立,那么,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又何从谈起。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已经建立司法所的,其归属问题,多年来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这也是关系到司法所建设是否能够朝着正规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的重大问题。司法部的《批复》指出:“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担负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应当在县区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实行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基层人民政府管理为辅的体制。但是,鉴于全国各地司法所建设发展很不平衡,其性质、地位和管理体制不尽相同,为有利于司法所建设和工作开展,目前在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由县区司法局与基层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基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无论实行哪种管理体制,司法所都应当自觉服从当地基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为当地的法制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都应当在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公条 件以及干警福利待遇等问题上积极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司法所初创时期,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在司法所经历了一个很长发展过程后的今天来说,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既然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其机构性质和职能已清楚地表明了它的归属,那么,目前仍然“实行由县区司法局与基层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基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是否符合司法所建设正规化的要求呢?这显然是不符合的。由于在机构设立和机构归属上存在着的问题,也就直接影响了司法所建设正规化的其它几个方面。

二人员配备的正规化

按照司法所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在人员配备上,也应该符合正规化的要求。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司法所一般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在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司法所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司法所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司法行政工作,身体健康,具有中等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所长一般由司法助理员担任,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司法所所长的任免,由县区司法局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司法所其他人员的录用、调动、调整,须经县区司法局同意。”这一规

定,对司法所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正规化的要求。司法所人员的配备,除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具有中等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和实际工作经验”;而司法所长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如果说《意见》的这些规定,在人员的配备上提出了正规化的要求,为司法所的建立指明了方向,而实际执行的情况又怎样呢?据

笔者了解的情况,本省除少数市(区)的司法所,司法所长“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其他人员的配备符合正规化的要求以外,大多数司法所及笔者所在市县的司法所人员的配备,离正规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不仅人员达不到“具有中等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和实际工作经验”,司法所长不能“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而且他们大多都是乡镇的集体编制。另外,许多司法所在人员的数量上,也没有达到《意见》规定的设置要求。司法所长多由早年的司法助理员担任,且单枪匹马,身兼数职。笔者认为,由于在人员配备上的非正规化非专业化,这必然影响到司法所建设的规范化。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所人员的专业化,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这主要是因为司法所自身仍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还不能顺利的选用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工作开展的正规化

最根本的一点,在于工作开展的正规化。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指出:“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从中可以看出,其工作性质和工作范围,是由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行使司法行政职能的根本属性决定的。因此,为了确保司法所各项任务使命的完成,对司法所工作的开展提出正规化要求,也是必然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大多司法所还没有从根本上理顺体制人事诸多关系,其按正规化的要求开展工作,仍然受到许多制约。首先,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乡镇政权的职能部门。司法所代表和协助乡镇行使司法行政职能。而由于目前许多司法所,仍然是实行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体制,既不能充分地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也不能有效地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另外,由于人员素质的问题,目前司法所能不能承担起司法行政的诸度多职能,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使命,也是摆在我们面前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10.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篇十

3年建设1230个司法所

2年调解纠纷41.5万余件

本网记者 莫小松

广西扎实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过3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建成1230个司法所,其中94.6%达到规范化等级以上标准。两年来,司法所指导和参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1.5376万件,调解成功39.4608万件,调解成功率为95.8%,回访率90%以上,有效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如今司法所队伍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屏障、平安建设的生力军。

由于经济相对滞后,2003年以前广西基层司法所机构不明确、人员不稳定、办公设施简陋、业务开展困难。为了扭转这一局面,自治区司法厅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2003年自治区政府投入资金370万元,首先在东兰、巴马、凤山三县开展了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各级政府把司法所建设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积极投入专项和配套资金。自治区司法厅分别与14个市司法局签订了建设目标责任状。

2004年至2007年国家先后下达广西三期共863个司法所国债项目,计划建筑总面积9万多平方米,预算内投资6千多万元。目前,第一期218个司法所项目按统一的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第二期451个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已基本完工;今年下达的第三期194个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正在抓紧施工,部分已建设完工。

广西制定了《2006-2010年基层司法所建设规划》和《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对司法所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硬件设施建

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把司法所划分为一级、二级、达标三个创建等级。并从2006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队伍建设好,职能发挥好,管理规范好,硬件设施好,群众评价好”的“五好”司法所建设工作。

目前,全区1230个司法所有94.6%达到规范化等级以上标准。其中有630个司法所建成了独立庭院,有18个司法所评为“五好”司法所。

去年11月,自治区编制委员会下文规定,基层司法所长按副科级配备,同时也落实了司法所的编制问题。

2007年,自治区政府再次拨出资金418万元,对大石山区的隆安、天等、马山、都安、大化五个国家级贫困县基层司法所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同时将2007年定为“基层司法所工作加强年”,把司法所建设上升为党委、政府直接抓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而使司法所建设又跃上了新的台阶。

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程中,自治区司法厅十分注重司法所队伍建设,通过公开招录和考核选调,选拔了一批年轻有为、进取心强、吃苦耐劳、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司法所长岗位,使全区司法所干部进一步专业化、年轻化。同时,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分期分批培训司法所长,强化和提升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据自治区司法厅厅长蒙平友介绍,各司法所都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另外,把规范调解与民间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情、民意和调处结果相一致,既体现德法、情理,又反映当事人意愿,达到双方皆服,息事宁人,真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蒙平友说,“要想后院不起火,必须建好司法所”、“再穷也不能穷司法”已成为各级党政领导的共识;“有纠纷找司法”也是人民群众的意愿,司法所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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