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

2024-12-29

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精选12篇)

1.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 篇一

政府部门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初探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工成为社会的一个新生代,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政府部门必须首要考虑的问题。本文依据当前农民工就业的现状、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农民工就业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实际存在的现实问题,为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政府 农民工农民工就业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工成为社会的一个新生代,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政府部门必须首要考虑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好坏直接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政府部门如何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我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一、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做好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素质的重要手段,是改善其知识结构和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的有效途径。目前,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还比较薄弱,资金投入力度还有待加强,培训规模及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和农民需要,特别是远远未满足第二代农民工对专 1

业技能的学习渴望。目前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有以下不足之处:第一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农民工数量在总体上仍然偏低;第二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的工种与需求脱节,所授知识陈旧,培训方式有待完善,重视学历教育,轻视技能培训,事实上政府也补贴了大量资金但培训效果不理想;第三农民工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费用偏高降低了农民接受培训的积极性,大部分培训机构与农民居住地较远对农民接受培训也造成一定障碍。

当前经济危机条件下就业困难工资下降,此时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成本相应下降,农民工群体接受培训的意愿增强,是提升农民工群体劳动竞争力的较好时机。与此同时要解决职业技术培训中的障碍,审慎统筹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政府可以考虑培育部分质量高,信誉好的培训机构,考虑农民工新生代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安排培训机构的分布点及培训活动的内容来方便学员的生产生活。丰富培训活动的内容,使其贴近用工企业和农民工的需求。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院校在职业技术培训中主阵地的重要作用,为农民工群体劳动者提供“充电”的桥梁,最终将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数量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

二、鼓励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就是要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由于创业可以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引导农民工群体自主创业是一条安排就业的有效途径,以创业带动就业。事实上,一部分农民工经过外出已有一定的知识和资金积累,有了较强的创业意识,故政府对农民工群体创

业在政策方面给予相应扶持,各地可以出台一系列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把鼓励农民工创业作为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提供创业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提供小额贷款等融资支持,在创业审批上给予简化和帮助,为其提供良好的创业平台。

三、各方提高信息沟通,努力提高就业岗位,帮助农民工就业。一方面在劳务输出重点地区建立起有效的监测制度,掌握本地区农民工的数量、就业意愿等信息;另一方面用工单位可以与劳务输出地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联网等各种渠道发布供求信息,减少农民工盲目流动,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最终达到“双赢”的效果。目前国家和地方提出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项目投入的政策,可以此为契机,适当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由于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是提供就业岗位的坚实力量,可以适当加大对这些企业扶持,提高其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与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

四、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为其提供人文关怀。目前我们有《就

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但实行起来却不尽如人意,特别在农民工这一庞大的务工群体中,更需要相应法律法规的保障。首先,完善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尽快制定和出台保护进城就业农民权益的法律,明确农民工的基本权利与社会地位,加强对他们人身和财产等权利的保护,对克扣和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禁止以任何形式歧视进城务工人员。其次,完善维权机制,营造农民工权益保护氛围。建立完善农民工工会,广泛吸纳农民工入会,充分发挥工会在督促企业规范用工,协调劳动关系,改善工作坏境,落实工资发放,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要作用。并加强政府行政机关、社会群众组织的沟通协作,开展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营造一个良好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氛围。最后,逐步取消城乡二元结构,放宽户籍限制,实现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也能全面享受住房购买、医疗保险、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公民权利,为其就业提供坚实的后盾。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不仅需要农民朋友积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提高自身素质,把握就业机会。更需要政府发挥自身作用,做好就业制度创新,劳动者技能培训,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维护等方面工作。

2.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 篇二

一、确实推进“以土地换保障”的基本保障制度

学者钱杭认为要使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具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以地换保障”是在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 实事求是地注重城乡统筹发展的奠基之上, 从土地征用款中确立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的制度。但这一机制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 而诸如医疗、失业保障等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未被列入“土地换保障”的范畴, 更不用说今后如何致富奔小康了。由于上述机制对长远性、可靠性、法律性和可操作性等安全因素的考虑尚欠完备, 不少问题开始显现。政府在农民失去土地后, 积极引导农民将他们维持可持续生计的唯一资本即土地征用款投资于养老保障, 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才是政府作为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应当实施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的政策

要使失地农民真正拥有市民、居民的各种待遇, 就必须确立失地农民就业优先的理念, 坚持公正的原则, 彻底取消歧视失地农民的就业政策, 宏观把握, 充分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我们仿照下岗工人就业政策, 制定适合失地农民的就业政策机制。美国、日本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和职业培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坚持以当地政府为引导, 农民弹性择业的原则;对失地农民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有效降低企业吸纳失地农民的成本, 增加失地农民就业竞争力, 从而为他们的长远发展拓展空间, 着力提高失地农民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制定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辅助政策;对单位和企业实行鼓励性政策以及民生性评价, 使失地农民优先就业合适岗位。从某种程度上说,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虽然会变相增加城市用地成本, 但与政府向社会高价出售的土地相比相距甚远, 另外看, “以土地换保障”的基本保障制度是在考虑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医疗问题基础之上, 对现行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合理的修正。这才是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良性补偿。从而形成就业市场覆盖城乡, 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就业趋势, 达到就业促发展, 发展促和谐的目标。

三、积极探索惠及更大范围的养老保障制度框架

从征地的角度看, 我国农村农民基本可以分为已经被征地的农民、可能被征地的农民、短期内不会被征地的农民。“无论在中国的过去还是在中国的现在, 农村社会保障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甚至在某些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探讨和政策设计中, 还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农村社会保障”。虽然研究表明, 目前全国失地农民的总数估计在5000万人左右, 每年还要新增四百多万人, 如何抓住目前能够“以土地换保障”这一城市化进程的历史机遇, 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解决惠及全体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应该是当地政府应尽快解决的头等大事。

四、促使农民医疗保障有序发展

依法保障失地农民的医保权利和义务。医保权利包括失地农民可以按事先规定的补偿范围与比例获得相应的医药费补偿。医保义务指失地农民必须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遵守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用医疗保险费用的义务;遵守就诊和转诊的义务;遵守农村医疗保险具体法规的义务等。权利与义务并行有效保障了失地农民和政府双方的权益。各地宣传部门要做好科学数据和方法, 确保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 制定积极的支付方案, 既要考虑到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兴趣, 又要使他们的权益受到保障, 确保失地农民医疗保障有序进展。

五、保障失地农民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我国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以法定形式保障实现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减免费用或提供其他法律帮助。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寻求保护的权限的法律援助。同时政府应定期公布有关资金运营情况, 大力度执法, 营造一个和谐的法制环境。当然, 由于我国城乡发展差异大, 地理情况复杂, 这就要求我们政府必须统筹兼顾, 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探索农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3.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 篇三

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001年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包含了有关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大部分地区根据《通知》制定了相应政策,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现在大部分农民工参加的是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然而,由于这一现行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工选择了退保。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导致农民工退保,那是否应该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农民工的构成比较复杂,农民工数量非常庞大,数以亿计,且还在不断增长。他们来源的地域不同、层次不一,对社会保险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郑功成教授早在2000年就提出一个观点,细化“农民工概念”,分类分层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一类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稳定的住所等,他们应逐步地被接纳到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里来;第二类是以农业生产为主,以进城务工为辅的农民工,这部分人不愿意加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他们进城务工一两个月就会回家,所挣的钱都要带回家去,这部分人倾向于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第三类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他们可能今年在北京,明年在上海,处于非稳定状态,他们将来有可能变成产业工人,也有可能回去再做农民,对于这部分人可以建立特殊的保障制度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对于第二、三类农民工,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显然不适合他们的需求,因为它忽略了农民工这种构成的复杂性,导致其退保如潮就是必然的了。

从目前来看,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不适合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保问题是否可行?

有些专家认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应归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他们认为,如果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虽然可以弥补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及缓解当前养老保险金收不抵支的状况,但是这会加重后者未来的给付负担,并且操作难度大,管理成本高,地方财政吃紧,容易导致接纳农民工的单位由于增加了劳动力的社会保险成本而出现大规模的辞退农民工现象。并且,农民工的就业具有双重性质,在城镇失业后仍可回农村务农,生活方式的选择性强。所以,农民工应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储备积累,相对灵活,适应了农民工劳动关系变更频繁、收入水平较低的特点,且个人账户也能全部转移。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更为突出。首先,它同样忽略了农民工构成的复杂性,把已经完全城市化的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里明显不现实。其次,由于缴费实行自愿原则,不带有强制性,没有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使得参加该模式的农民工的参保率非常低,实际保障水平也不高。再次,考虑到国家城市化发展的既定目标,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踏上的可能是一条非农化的道路,如果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不仅不利于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还会因此形成就业、教育、住房等城乡壁垒,阻碍城市化的进程,同时,还会阻碍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如果农民工把回乡作为规避城市社会风险的行为选择,则其对于耕地的各项要素投入就可能降至最低,这将进一步造成农业生产的低效率,甚至是农业用地的长期荒置。

所以,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综合以上分析,应该分类解决这个问题,即把第一类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把第二类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于第三类农民工,我们需要设计一套专门的、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

1社保通行证,为社保关系转接提供技术保证

2001年8月,上海社会保障卡开始试点,并于次年正式投入使用。这张薄薄的卡片记录了市民的基本信息,单位对个人的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个人养老、医疗保险、公积金账户的累计本息总额以及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和优待抚恤等。支撑社会保障卡工程的是统一的市民信息服务系统,这一系统由库、网、卡、点四大部分组成,已渐成为上海人办理个人社会保障和相关社会事务的“通行证”。

所以,政府首先可以根据每个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研制开发一张全国通用的社保卡。这张社保卡保证了每个农民工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实名个人账户。社保卡记录农民工在不同地区的参保、缴费情况等信息。其次政府应该对全国各地省市县级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加强联网工作,实现参保情况全国互联,并且政策统一明确。利用这种方式,当农民工发生跨地区流动或返乡的时候,只要利用手中的社保卡,在当地就可以顺利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转移接续。这样从技术上保证了农民工在各地的缴费最后都集中在领取地,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可转移、可查询,解决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问题,并最终确定养老保险金的领取地。

2政府应尽量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全国政策的统一

目前养老保险金的统筹层次低,各统筹单位的政策极不统一,也成为阻碍保险关系顺利转移接续的一道门槛。较低层次的统筹,已经不能适应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也由于各地政策标准差异比较大,农民工流动时无法进行手续转移接续。因此国家应该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全国统筹,并实现政策的统一化、合理化、标准化,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农民工无论流动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借社保卡缴纳养老保险费,这将从根本上解决因农民工流动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接续的问题。

在目前不能统一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当农民工从一地转到另一地工作时,在原工作地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保险机构保留好,直到他达到退休年龄。只要农民工在一地投保一年以上,那么退休后就能从这里领到养老金。当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金按其在各地的全部投保时间来计算,各地支付额按其在该地的实际投保时间计算。农民工退休时只需与一个退休管理机构打交道,由这一机构与其他各地的保险机构结算。这一想法与《贝弗里奇

报告》中的建议相似。

3适当降低农民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

考虑到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的现实情况,可以实行“低门槛准入”的原则,即农民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适当降低,比如可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基数,缴费比率仍可以维持与城镇职工一样。

此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基本上没有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他们经常会变换工作单位,导致农民工经常性地出现暂时性失业而造成收入中断,而且许多农民工的工资并非按月支付。因此,对农民工参保应采取有弹性的灵活缴费方式,如可以允许其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费,允许其中断缴费后再补缴,再将缴费时间累计折算成标准缴费年限,使缴费方式更切合农民工的实际。

4拓展个人账户的保障功能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强制个人储蓄、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雇主和雇员每月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公积金,存入政府按《中央公积金法》确立的个人账户,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三个子账户:普通账户、保健账户和特别账户,这些账户各有各的功能,普通账户一用于购房、投资、保险、教育等;保健账户——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医药费用;特别账户一一限于晚年养老和应急之用。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增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福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公积金积累的过程中,会员可以使用公积金来买房、购买产业或进行投资以提高收入。人人安居乐业,再加上在养老和医疗上保障较好,就能较好地免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强国家的凝聚力,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在世界上,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典范。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里,我们是否可以得到一些启示,有没有必要拓展个人账户的保障功能呢?

4.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篇四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体系,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近日,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8章36条,涵盖部门职责、用工管理、支付责任、应急管理、诚信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办法》不仅适用于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且延伸至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相关责任单位。

5.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 篇五

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的深入,城市政策的放宽,在中国的大地上出现了大批进城务工的农民,即所谓的“农民工”。农民工的产生与发展对城市的发展,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沟通城乡间联系起了重要作用。

然而现实是,面对城里人的歧视以及自身素质技能的限制,大部分的农民工只能干些脏、累、重、危险的活,而城里人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对他们来说都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同时,由于户籍制度导致的城乡二元结构,他们被城市所隔离,又脱离了农村的依靠,成为社会真正的边缘群体,成为一个特殊的阶层。

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建立适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与农民工群体向工人阶层完全转变起着重要的作用。

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则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间建立起一个通道,逐渐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建立中央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全国统筹,办理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一旦离开,账户也随人走,接受地区的社保部门也不难办理转移手续。养老保险可以降低门槛,扩大覆盖面。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问题,可以采取全国联网的方式,通过商业保险等渠道,实现发放。

第二,用工地要建立起强制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面对较高的工伤危险,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是最急需的。农民工因为没有工伤保险,在负工伤时又很难得到雇主赔偿的事件已屡见不鲜,所以必须建立起强制的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后也可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工作环境,减少农民工的工伤危险。

第三,建立大病统筹医疗制度。许多农民工在患病的时候,因为没钱治病导致身体状况恶化无法工作,失去经济来源从而陷入贫困。为了降低农民工的生存风险,建立大病统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筹资机制可以由个人缴费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均可持大病治疗卡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第四,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降低农民工失业带来的风险。较好的做法是可由政府管理部门实施、建立“公共劳动”式的流动人口最低生活保障体制,使城市农民工在短暂失业之时,能通过公共劳动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第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平等、规范的就业制度。要想真正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最终的解决方式还是打破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使其真正融入所在就业生活的城市。可以建立以职业确定身份,记载有居住地、财产的登记性质制度和城乡人口有序流动机制,逐渐取消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从而变更农民工身份,理所当然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

最后,充分发挥工会的力量,将农民工吸纳到工会组织中,利用合法途径,提高农民工的薪资待遇和社会地位。

6.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 篇六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日渐趋快,这在带给中国新的发展契机的但同时也带了更多新的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不仅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更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只有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使广大农民工安心工作,同时也能培养新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检视。。面临的窘境,我们不难发现,造成目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只要是有以下几个原因造成:首先,中国特殊的户籍制度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而这由于当前中国的发展形势存在显著的矛盾,再加上户籍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的利益都有联系,流动人员子女的数学问题存在着极大的障碍。其次,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在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方面的体制仍旧不健全。城市人口密集,教育方面的投入致使教育资源有限,各地方首先会保障本地区人员的受教育需求,而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设置入学考试,借读费等门槛。再次,由大多数本地老师以及学生对农民工子女存在严重的歧视倾向,即使能够偶条件进入公办学校读书,孩子心中也大都不是很高兴,教育发生了严重的不公平。最后,由于农民工子弟学校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在各方面都存在着缺陷,对孩子的学习及发展都存在一定的制约。这些方面的问题决定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出在两难的尴尬局面,国家的相关政策也无法的到真正实施。因此,如何正确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成了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关系着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实现中国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石宣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针对此问题的解决,有如下方面的建议。

1.树立教育平等的意识,正确认识教育问题。中国是一个民主平等的社会,大家都享受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对农民农子女的歧视态度,把他们和本地学生同等对待,让他们享受到公平的教育,培养他们独立自强的意识,消除他们心中的抵制情绪。让他们接受健康向上的教育。

2.切实加强政府的管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合理安排教育布局。

由于农民工具有流动性大,各级政府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子女的调研活动,时刻跟踪农民工子女的发展状况,了解他们目前所存在的困难,即使制定科学、合理制订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其次,加大对教育方面的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尽可能挖掘潜力,适当扩大学校办学规模,并大力改善办学条件。对公办学校进行补贴,增加其师资容量,时期有能力接纳更多的学生。

3.树立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农民工子弟小学予以补充的相对结构,提高公办学校的接纳容量。在每年的入学及到来之前,进行相对的调查和预计,按照就进原则和个学校的接纳程度,对个公办学校制定相应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名额,规定各学校在自身有接纳水平的条件下不得拒收和歧视弄明公子女。让农民工子女和本地学生一起报名,参加学校的一切活动。保障教育过程的平等。尽可能多的是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学习。4.对农民工子弟学校进行整改,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义务教育高质量的进行。由于农民工的工作忙碌和工作地点限制,以及聚集程度高等特征,在不方便进入公办学校学习的地区应该适当的保留一些农民工子弟学校。政府将其便如管制范围内,定期进行视察和监管,在规范办学、社会治安、安全卫生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样要求。乡镇政府在加强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方面能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适当的对农民工子弟学校进行相应的财政补贴,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

7.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 篇七

1 我国农民工市民化的现状及问题

1.1 农民工人数逐年上升,规模不断扩大,但进程仍滞后于城镇化发展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镇化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经历了四个时期的反复复杂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根据2011年数据,认为到2011年,中国农民市民化进程为39.56%。经历了60多年长期曲折的奋斗,我国农民工市民化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年》的数据,从1978年到2009年间,我国城镇人口在17000万人的基础上增加了45000万人,城镇人口总数达到62000万人。从1978年开始,农村转移人口总数约为3.9亿,其中,成功将农村户籍转为非农村户籍的人口数有1.7亿人左右。由此可见,已有43.59%的农村转移人口拥有城镇户口,在社会身份上成为了市民。2011年农民工市民化程度综合指数为39.56%,2012年小幅上升0.07%,达到39.63%,农民工市民化总体态势良好。

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同时,我国城镇化发展更加迅速。根据统计数据,从2000年开始,我国城镇化增长率就保持着年均增长1.36%的速度。到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共有69079万人,城镇化率达到51.3%,城镇人口第一次超过了农村人口,我国比西方发达国家提前三分之二的时间就完成了这一超越。到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2.57%,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但市民化进程明显落后于城镇化进程。至2011年,我国市民化进程完成39.56%,与其他国家发展过程相比,城镇化与市民化发展显得十分不协调。大量农业转移人口生活压力大,生活质量并未显著提高,失业人口聚集,情况严重的地区还形成“城市病”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城镇化的质量,也造成了社会风险隐患。

1.2 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比较强烈,但市民化总体程度不高

在我国农民工市民化发展态势良好的基础上,农民工群体主观市民化意愿也比较强烈,但市民化程度不高。在湖北省武汉市、咸宁市嘉鱼渡普镇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数据显示,有57.8%的调查对象表示愿意进行市民化。

注:此题为多项选择,总人数大于有效问卷数。

根据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农民工群体普遍认为城市中子女教育水平、收入水平比农村水平高,更愿意选择在城市生活。在咸宁市嘉鱼渡普镇上进行调查时,大多居民都可称为“农民工”,他们都是农民出身,离开土地后,在最近的城镇务工或经商,且大部分调查对象已经在城镇上定居,有住房或门面,但户籍仍是农村户籍。再被问及是否愿意市民化时,居民们表示自己已经是市民了,尽管没有城市户口。

注:此题为多项选择,总人数大于有效问卷数。

农民工对于市民化有着较为强烈的意愿,都希望能成为市民。或者说,农民工都希望能摆脱“农民工”这一称呼,因为已经生活在城市,就应该是“市民”。但根据调查,因为职业、生活方式、消费水平发生了巨大改变,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适应程度偏低,农民工群体在城镇的“市民化道路”十分艰难。基于城镇拥有比乡村更好的教育条件、更多工作机会和更高的工资收入,农民工大多都愿意定居城市,但对城市生活十分不适应,不能融入其中。数据充分反映出农民工群体在城镇的生活不易。住房、医疗、养老等生活保障得不到保障,对压力大、节奏快的城市生活表现出排斥、不适应,市民化程度不高,无法融入城镇。

2 农民工市民化的路径探讨

长期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农业人口流动,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外来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农民工群体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违背了我国坚持的公平平等原则。在了解农民工市民化的现状及问题后,积极探索农民工市民化的路径,成为重要议题。

2.1 户籍制度及其衍生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农民工市民化的推进显得步履维艰,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它是一个涉及人口迁移、生存、发展、权利、保障、社会定位及认同等多方面复杂的转变过程,特别是在我国特有城乡二元结构体制背景下,要想顺利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就需要在政府多项制度经济改革与完善。

首先,改革户籍制度。我国长期存在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和以其为基础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存在的差异加深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距离。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必须全面破除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引导人口有序的流动,将人口、劳动力正确引导至最需要的地方,以分散大型城市压力,更可以加快中小城镇发展。

其次,变革户籍制度衍生制度。在户籍改革中,真正难以平等实现的是附着在户籍上涉及城乡居民平等待遇的一系列福利制度的深层次综合配套制度改革。例如在医疗方面,2016年1月12号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在坚持“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原则的基础上,改善大病报销、药品报销、异地就医、重复收费等直接关系民生方面。在住房方面,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渐进推进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廉租房制度,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购买商品房的权利。

2.2 加快“四化同步”进程

伴随着国家现代化的过程,必然有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世界各国都经历过。这种转移既包括了农业劳动力从传统产业转移到现代产业,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业的非农化转移,也包括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从分散转移到集中的城镇化。因此,现代化进程影响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市民化的进程。首先,针对农业,一方面,提高农业生产率,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农业,促进农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使农业得到充分发展,保证城市增加人口对农业的需求得到满足,为市民化提供基础保障。农业现代化发展,形成规模化经营,释放更多自由劳动力。第二,发展非农产业。在工业化进程中,要统筹传统和新型劳动密集型非农产业的发展,提供富余的就业机会,吸纳过剩劳动力。一方面,发展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如餐饮、旅店、建筑、商贸等,另一方面,发展新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物流、家政、连锁超市等。第三,加快城镇化进程。城镇化发展带来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另外,扩大城镇规模,对接纳更多的流动人口,改变“候鸟式”的农民工流动局面,稳定农民工的城市生活。第四,发展中小城镇。加大中小城镇对劳动力的吸引力,实现就近市民化,分散城市压力,将城市与农村连接起来,形成范围广阔的城市群、经济带,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2.3 完善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合理流动的劳动力对经济运转具有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现行城乡二元体制衍生出的二元就业体制,导致了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阻碍农民工进城就业,在生活资本的获取上设置障碍,致使农民工城市生活困难重重,并导致其他一系列省会内估计问题。因此,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可以提高农民工竞争力,促进农民工平等就业,减少农民工盲目流动,加快市民化进程。第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标准,打破劳动力市场的保护主义,重视农民工群体,淡化就业领域的地域性和户籍条件,确立劳动力市场主体地位,放手实现由市场调配劳动力资源配置,使所有个体能平等参与竞争。第二,建立线上线下双平台的劳动力市场。加大建设信息网络,建立企业、求职者、职业介绍机构共同参与的信息系统,建立农民工资源库。第三,完善员工培训升职制度。建立机制来要求企业必须确保职工,包括农民工,培训升职的权益。提升农民工升职空间,以保障他们在城市生活资本的有效获取。

2.4 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转变农民工思想

农民工市民化的驱动力分为外驱力和内驱力,正如事物发展需要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一样。外驱力如政府行为,企业行为,社会行为等外部因素。内驱力是农民工自身条件因素。农民工自身需要自我转化心态、提升自我能力、主动适应城市生活,以真正转变为城市居民。

首先,提升个人技能及素质。农民工群体在进入城市后,会觉得与城市生活格格不入。因为城市生活与农村生活大相径庭,不适应感十分普遍。但,农民工群体自身应该认识到,为了能生活得更好,自身必须做出改变。跳出农业,投身于第二、三产业,对农民工的个人技能要求更高。农民工应自愿努力的学习新的知识,新的技能,特别针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更高,更容易接受新的事物,更容易学习新的技能。农民工群体应努力提升个人技能,从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型到资本密集或高科技产业,培养市民化意识,融入城市生活。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应改变农村陋习,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城市生活,为自己赢得尊重。

其次,转变心态,克服心理障碍。农民工进入城市生活,不仅是职业、地域、身份的改变,更多地是心理认同、适应性生活的改变。农民工群体应逐步转变心态,克服“低人一等”自卑障碍,扩宽社会交往对象,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培养市民意识。从内心改变,认同自己,肯定自己,努力自愿的融入城市。

摘要:农民工市民化在广义上的意义是指农民工群体在社会地位、身份、社会权利、生活方式以及心理心态等各方面向城市居民转化的过程。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从农村迁到城市,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农民工市民化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从经济发展、政策制定、社会融入三个方面提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路径。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现状,解决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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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英强.现阶段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05.

8.解决农民工问题又有新政策 篇八

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我国将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要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招用农民工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村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切实保护女上和术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

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意见》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小人,工资发放要月清门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对发生过拖久工资的用人单位,须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顶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制裁、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延长工时以及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信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意见》规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同时,必须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可交存住房公积金。

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4月中旬劳动保障部已宣布,计划用3年时间实现全部煤矿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即在高风险农民工工伤保险3年覆盖计——“平安计划”中,2006年实现全国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保,2007年半数以上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丁实现参保,2008年全部合法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农民工参保人数达1252万人,占全部参保人数的15%。

《意见》还要求,各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解决农民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并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巿公办学校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任何费用

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管理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不得收回进城务工农民的承包地

《意见》强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的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血。

相关链接

北京市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领域。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早动员、早部署、早检查、早兑付”的工作方针。北京市建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市建委还成立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的落实工作。

北京市建委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农民工按照每一个人的劳动合同、上岗证书、身份证进行实名造册,并将劳务企业的工资单逐月备案存查,以确保工人拿到工资。在此基础上,北京市结合劳务费按工程进度结算的实际,明确提出实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要求每月支付给每人的最低工资不低干全币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重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重庆市今年将重点解决社会投资项目的拖欠问题,并正式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廾工前,业主和施工单位各拿出合同价的2%存入银行账户--—旦农民工资被拖欠,即从该账产扣除支付:没有拖欠行为的,完工后连本带息退还。

河南省建立农民工双向维权机制

河南各地耐劳务输出的农民工采取源头建会、属地管理、联合互动的农民工双向维权机制。目前参加工会已经成为农民工维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山县、乡农民工工会联合会向农民工务工集中地派出工作机构,接受当地工会组织和派出单位的双重领导,联手维权,实现了工会中跨省,市携手维权的格局,初步形成了输出地与输入地工会双向维护农民工合作法权益的新机制,

云南省今年为农民工买保险

9.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 篇九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2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预防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资保证金收缴,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分别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2%,到市或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工资保证金。中省直及市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县区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外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交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交款证明书》(以下简称《交款证明书》),各级建设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中标手续、施工许可、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房产主管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为未取得《交款证明书》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办理中标、施工许可、施工质量验收、商品房预售等手续,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审批部门解决。

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或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不能及时补发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从其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施工企业不拖欠工资的在其施工项目竣工后,在施工现场对工资发放情况公示7天,公示期满携带竣工报告、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结算手续。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清偿拖欠的工资。

(二)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非法分包行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拒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拒不支付的,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年检时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企业分包行为的监管,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予以警告,直至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三)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扣除农民工工资,确因农民工个人原因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一定影响必须扣除工资时,必须有工程监理出具的《监理通知书》和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整改意见单》,扣除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扣除工资须经本人签字认可,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能低于劳动者当月工资的80%。

(四)严肃查处工资拖欠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处2000—20000元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拖欠工资问题记入建设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限制其进入我市建设市场,并对拖欠工资的项目经理取消一年以上投标资格。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的拖欠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对用工信誉不良的施工企业除在全市通报外,还要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县(区)政府对本地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要制定政策,成立机构,组织人员,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县(区)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县(区)政府协调解决;外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负责对造成工资拖欠的非法分包、工程质量纠纷和进度纠纷的认定,组织或指导建设领域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工作。

各级房产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会同劳动保障、建委等部门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发生的工资拖欠。

各级公安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逸的项目经理或“包工头”依法查处,追缴拖欠的工资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公共事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者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信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共同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群体访和突发事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快捷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拒绝整改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司法部门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服务和援助的重点对象,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各级监察行政部门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和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机构

10.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 篇十

关于解决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 策 建 议

2012年春节前,我县因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索要工资的情况屡屡发生,影响了我县社会稳定。去年我局协助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案件12起,通过多方努力,追回欠薪210余万元。但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尚景城小区、三中、三小等建设项目仍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那么,如何样解决这些问题,今后怎样杜绝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一个课题。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县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违法分包、违法转包、违法挂靠的现象较为普遍,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二是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问题相当严重;三是农民工用工主体不明确,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的用工关系脱节;四是由于层层转包、分包,部分包工头以极低的价格承包工程,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出现亏损,无力支付民工工资;五是施工过程中因增减工程量或施工质量问题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出现劳务结算纠纷,或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付纠纷,造 1

成欠薪案件。

站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比较客观的分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其产生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1、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管理不规范。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决策和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已逐步分离,从事一线建筑劳务作业的基本上是农民工。这些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都是由 “包工头”组织来的非正式劳务队伍(即使有劳务公司,也是挂靠形式)。由于施工企业采取项目分包方式,与农民工用工关系脱节,造成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低。

建筑劳务由项目部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又分包给班组长,个别班组长还存在再次分包的现象,出现三包四包甚至五包的情况。劳务人员由班组长负责招用,施工企业或者项目部与建筑劳务企业发生劳务承包关系,班组长与劳务人员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对于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班组长进行管理,管理链为:企业→项目经理→建筑劳务企业→班组长→农民工。在整个建筑工程管理链中,农民工处于管理链的最下端。由于项目部缺乏对民工的直接管理,不能准确掌握农民工的用工和出勤情况,更不能准确掌握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因此会造成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事件的发生。另一种情况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把工程发包给一个或者多个无资质包工队,同时挂靠一个建筑企业,建筑企业不参与施工,只收取少量的管理费。这种承包形式下,农民工由“包工头”管理,工队在施工中质量、安全、工期等任何一个环节出错,很容易造成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2、企业直接发放民工工资制度执行不到位。虽然各管理部门反复明令要求施工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但尚有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工人工资支付给建筑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企业根据工程分包协议将工资款拨付给班组长,再由班组长支付给民工。多数班组长采取按月支付部分工资(生活费),年底或工程结算后兑现工资方式。工程结束后,项目部与建筑劳务企业结算总工程款,建筑劳务企业与班组长最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资款,再由班组长根据工作量将工资发放给民工。

3、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一些施工企业为了生存,采取低价、让利等方式进行竞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工程发包时在工程款支付的问题上采用对施工单位附加一条即“垫款施工”的方式进行捆绑式发包。为此,有的建筑企业面对经营风险,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务企业。有些建筑企业为追求利润,以挂靠形式承接工程,再次将工程转包,造成建设资金的层层盘剥的现象。由于工程款的不足,施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劳务企业或承包班组长,无法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采取每月只发部分工资(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或年底再进行结算的办法来支付工资。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较长,形成了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

款、建筑企业拖欠劳务企业或班组长劳务费、劳务企业或班组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这就无法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4、劳务公司也存在非法挂靠、层层转包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建筑行业用工必须由经具备资质的劳务企业统一输入,劳务企业须负责工人的岗前安全和业务技能培训,取得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办理用工手续后,才能输入到建筑企业上岗。同时还要负责劳务人员的技术培训、生活管理和工资保障。但是多数劳务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违规操作,出卖或转借资质证书,违规转包,非法挂靠,公司不参与项目建设,由实际出资人员进行管理。因此,劳务公司连具体有多少民工都不清楚,更谈不上正规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等管理。

5、建筑业用工的阶段性、临时性和流动性。建筑劳务经过层层分包后,到最小包工头手中基本成为单独的小任务,一个工地单砌墙就有可能有几个小包工头,如果其中一个包工头完成承担的砌体任务提前退场,则无法结出全部的工资,因为该分项工程尚未验收,无法认定质量合格,单价也无法确定。验收前,小包工头只能借支进度款,工人也只能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者借支工资,全部工资须等包工头与上一级包工头结算后才能领到。在分项工程无法以进度完工或未通过质量验收的情况下,就会发生劳务纠纷。建筑工地农民工流动性极强,一些具备特殊技能或者干零工的民工更有

很大的随意性,从业岗位、地点极不固定,这也是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

二、建议及对策

1、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特别要加大国家一系列解决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企业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2、加快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保证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覆盖面。实现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全覆盖,在空间上从城区向乡下延伸。同时,要强化业主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3、加强项目资金的有效监督,防止拖欠工程款。对于资金不到位或严重不足的项目不得批准招标。同时加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防止虚假资信证明。从项目前期到项目施工过程,建立起一套预防拖欠工程款的有效监督机制。如建设单位不按期支付工程款,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

4、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定出台本县加强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与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政策性文件;进一步加大对各工地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日常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矛盾,确保建筑行业稳定。

5、建立企业不良记录档案,把有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企业列入监察、监管的重点,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企

业实行公示制度,对发生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的拖欠行为,实行市场淘汰机制。

6、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杜绝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操作。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违法挂靠行为,坚决杜绝擅自发包工程和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7、建立部门整体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光靠一两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依靠多个职能部门的整体配合和协作。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法院、工会等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和处臵工作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对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实行综合治理措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执行力度,对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威慑功能,促进用工单位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对采取极端方式讨薪民工要采取惩戒措施,对恶意讨薪以达到个人目的人员要进行打击。

11.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 篇十一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

0引言

我国农民工是自80年代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造成农民工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导致农民工社会地位、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事务的参与、社会利益的获得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而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针对农民工群体利益保护的立法严重滞后,执法不到位,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政策和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贯彻和执行。

1立法保障.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滞后问题

由于长期来推行的制度和制度执行的惯性作用,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严重滞后,不能适应中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不利于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必须从源头上着手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1.1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或条例。由于农民工是中国独具特色的特殊群体,这个特殊群体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的。因此,为上亿人的农民工群体立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只有通过立法保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有关农民工权利的性质和主体混乱的问题,才能使有法可依,平等执法才能成为现实。眼下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对与《宪法》冲突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修订,保障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修改和完善《劳动法》,修正与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突出和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保护。

1.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针对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可以制定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必要的福利制度,采取国家,社会,用工单位,劳动者按比例出资、共同负担的办法解决资金问题。这样,即可以解决用工单位过重的经济负担,也能够解决农民工的劳动风险,同时也将会使非法用工現象得到根本的解决。

1.3建立严格的劳动监察制度,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加权威和有效的行政执法权利。劳动监察作为政府唯一的劳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给予其有效和权威的执法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使劳动监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4统一劳动裁判体系,取消劳动仲裁制度,建立劳动裁判制度和法庭。现行的一裁二审劳动裁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农民工维权的需要,暴露出了很大的缺陷和问题。因此,建立快捷、便民、简约和实效的劳动裁判制度及劳动裁判法庭势在必行。

1.5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使农民工真正能够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资源。在政府法律援助的基础上,鼓励和倡导法律服务团体向农民工法律援助倾斜,逐步把农民工维权援助从报酬权,人身权等具体案件的援助向提高素质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法律援助过度。

1.6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使农民工维权成为全社会的统一行动。国家应当积极介入并引导农民工维权工作,从规范用工和劳动力市场、行业用工准入制度、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到发挥工会、妇联、残联等群众性社会团体的作用等方面,制定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起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体系和机制。

2司法保护.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完备而公平的法律制定之后,更重要的保证法律的执行问题。只有确保法律被认真执行,不打折扣,及时到位,严明公正,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价值,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当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执法更是如此。因此,要努力避免这种现象对法律的削弱,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削弱。一是执法要严明。二是执法要及时。法律对权益的保护应当在当下,既是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对违法者的惩处,更是法律尊严的体现。完善劳动执法和司法机制,建立严格的劳动监察制度,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提高救济效率。三是执法要到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利益关系的影响,往往会导致对农工权益保障的执法不到位,权利保护不能足额实现。因此,在实际执法中,执法监督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对执法者严格予以监督,确保法律执行不打折扣,足额到位。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根据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情况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简易的劳动诉讼仲裁程序;建立起适当的律师援助和诉讼仲裁费用减免制度。四是执法要公开。由于受利益驱使,或是权力的干预,为了地方局部利益,在执法中往往出现暗箱操作现象。没有公开就没有有效的监督,缺乏有效监督,必然会出现执法不公现象。五是执法要公正。公正执法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执法不公正,就是用法律对农民工利益的粗暴剥夺,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3行政保护。用行政手段和措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保护法律赋予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劳动者教育和培训权益,受教育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根本保证。通过对农民工权利意识的培训,使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采取自觉行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主体的自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维权动力不足的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使农民工融入社会,成为社中的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承担社会责任。

3.1培育农民工自主意识。自主意识的缺乏,导致他们不能够自主、自觉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更由于主体意识的缺乏,使他们难以自觉地通过合法途径,为自己争取权利;没有主体的自觉,就从根本上缺失了权利的主体,对权利的维护只能是被动地等待别人的给予,或是恩赐,而不是自觉争取。

3.2培育农民工责任意识。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历史、文化、心理等诸多因素造成的人为排斥和歧视:另一方面,也有农民工自身原因,由于知识资源的缺乏,缺乏社会常识和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能、不愿或是不知道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只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纳,才会获得相应社会地位,得到社会的尊重。

3.3培育农民工法制意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农民工总是处于对法律的畏惧和惶恐之中,凡事忍为先,实在不行就找关系,往往成本高而收效甚微。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农民工真正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自觉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4培育农民工社会意识。农民工是社会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也是产业工人的主要来源,他们处于社会底层,承担着城市急难险重脏累苦活,是社会不可缺少的劳动群体。但是,社会对农民工产生排斥和歧视心理,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偏见,对普通劳动者缺乏尊重和敬畏;另一方面,也有农民工自身原因,只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社会责任的承担。因此,应当通过社会培训,或是农民工自身学习、自觉,积极培育社会责任意识,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才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才会赢得其他社会群体的接纳和认可,并获得相应的尊重。

12.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 篇十二

关注新生代农民工, 解决他们面临的边缘化难题, 关系着我国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为此,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表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同时,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各学界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

1 新生代农民工及其边缘化

1.1“新生代农民工”概念

新生代农民工, 指的是1980年以后出生, 年龄在16周岁以上, 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他们家在农村, 年龄在16~35岁之间, 在上世纪末外出打工。目前, 我国这个群体的人数已超过1亿人, 占农民工总数的60.9%, 占全国职工总数近一半, 已成为产业工人主力。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春光用更为“学术”的语言对他们进行了描述:新生代农民工有76%未婚;基本上没有务农的经历, 很多是从学校毕业后就直接外出的, 甚至连基本的农业常识都缺乏;从动机上看, 他们基本上不是基于“生存理性”外出, 而是将流动视为改变生活方式和寻求更好发展的契机。

新生代农民工, 被人形象地称为“拉着拉杆箱”的农民, 跟当初“扛着蛇皮袋”的农民不一样了。他们在文化程度、思想观念、权利诉求、生活期望上都表现出自身不同于传统农民工的特点。

1.2 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边缘化的表现

新生代农民工渴望进入、融入城市社会, 与之相矛盾的却是我们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好接纳他们的准备, 从而导致出现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边缘化的现象。也就是说, 农民工进城受到不公平的社会待遇, 城市对农民工来说实际上是“经济接纳, 社会拒入”, 不管是在经济、政治、文化上, 新生代农民工依旧在经历这样的遭遇, 处在城市边缘化的地位。

在经济上工作机会不均等, 由于自身素质、行业限制等门槛难以获得比较稳定和高收入的工作, 给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带来了很大影响。在社会保障方面福利待遇不完善, 各种和农民工相关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标准低、不及时等问题, 农民工难以享受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益。在社会环境中, 各类社会案件频发, 农民工难以扭转社会的“有色眼镜”, 难以被城市真正接纳。在政治上, 农民工的政治参与也由于政治素养和政治参与能力的局限性以及政治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渠道不通畅。

2 消除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边缘化、促进其市民化的对策

2.1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只有进行户籍制度改革, 才能为新生代农民工由城市“边缘人”转变为“剧中人”提供制度保障, 才能保障其享有普遍的、公平的公民待遇, 提高他们的建设积极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指出, 当前我国社会在总体上已经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 推动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 使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农民群体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打破城乡二元格局, 改革现行户籍制度。首先, 必须调整城乡、地区利益格局, 在城市实行有条件的准入制度, 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 确认居民自由迁徙、自由择业和自由居住的权利。其次, 户籍登记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取消城镇户口所享有的特权, 归还农民本应享有却被长期歧视甚至剥夺的各项权利, 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权利保护。

2.2 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机制, 扩大覆盖面

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 提高并稳定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政策范围内的医保基金支付水平提高到70%以上。逐步建立全国一元社会保障体制, 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城乡衔接, 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统筹发展, 实现社会保障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个人终身社会保障, 并尽快实现全国联网。注意建立社会保障政策协调机制, 避免因地区、工种的变化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得不到落实。进一步降低参保门槛, 分层、分类, 逐步实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建立有民工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2.3 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加大立法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目前尚缺少农民工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加之新生代农民工的知识水平有限, 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维权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为此, 相关部门应加大针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工作, 制定专门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 使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 填补法律真空, 切实尊重和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 加大现有法律的执法力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加以严惩和打击。此外, 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严格监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从基础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格监督那些不给新生代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的用工单位, 对违规者应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严肃处理。

2.4 政策倾斜, 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

着力于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一是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 政府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领域的支持力度, 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为城市中农民工子女的入学等问题提供条件, 消除群体歧视, 使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二是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力度, 加强其在业务技能、职业素质方面的培训, 增加其竞争优势, 促使其顺利就业, 保证收入来源。政府可通过经费补贴等政策, 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到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学习和强化职业技术, 制定相关的资格证书, 认可其培训成果。同时关注新生代农民工心理素质上的疏导和培训, 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将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成技术够精、诚实守信、职业素质过硬的新一代城市工作者。

2.5 新生代农民转变观念, 提高自身整体素质

新生代农民工在心态上呈现出这样特点:一方面是想永久离开农村, 在城市打拼自己的事业, 改变自己的命运, 开始新的生活;另一方面是在城市中很难找到家的感觉, 难以被城市人接纳、融入城市。由此, 在求职、工作或出行中, 难免会产生自卑心理, 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素质发展而言是很大的挑战, 也会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80后的农民工们随着在城市生活时间的增长, 逐渐被城市化, 不论是在穿着、饮食习惯, 还是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与城市同龄人十分接近, 城市的向心力逐渐增强。

作为新生代农民工, 首先应该从心态上调整自己, 树立多种方式就业观, 树立职业有行业的分别, 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从业务技能、文化知识、内心涵养等方面去提升自身的整体素质, 努力使自身素质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 在工作生活中看到自己的价值, 逐渐提高自己在城市中的存在感和归属感。此外, 新生代农民工在业余时间应广泛阅读法律方面的书籍, 熟悉劳动合同相关知识, 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此外, 社会要多一点包容, 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建立公平的就业机制, 消除就业歧视现象。政府引导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户籍、工种和行业限制以及各种不合理收费制度, 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测引导和规范管理。用人单位要诚信经营, 诚信合作, 尊重和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提供平等的就业和升职空间。城市居民要重新审视新生代农民工, 看到他们身上存在的质朴和勤劳等优点, 多一点包容和关注, 为他们内心增添一分光明和信念。

3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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