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2024-11-10

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共12篇)(共12篇)

1.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篇一

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李恩清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作为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的一员,我很荣幸参加这次大会。中共景德镇市第一次代表大会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我市召开的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会议,对于加快我市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环境是生产力,发展环境是第一竞争力。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不仅是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竞争挑战的关键举措,也是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持续较快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应该要牢固树立发展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的理念,把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举措和迫切要求;要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使我市的发展环境对内具有凝聚力、对外具有吸引力,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最优。

在我区前不久召开的第十次党代会上,区委廖云东书记也明确提出,只有创建一个要素充分流动、财富充分涌流、人民安居乐业、企业平安经营的环境,才能实现“把昌江区打造成产业实力雄厚、人民生活富足、社会和谐宜居的现代化新区”这个总体目标;才能坚定不移实施项目带动、工业强区、三产兴区、服务

1活区战略;才能全力推进工业昌江、商贸昌江、生态昌江、宜居昌江建设,实现昌江由“小区向大区”新跨越。自廖书记上任以来,对我区发展环境高度重视,多次率区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全区各个乡(镇)街道和企业进行调研,为我们牢固树立了发展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的理念。

创建最优发展环境,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服务意识为宗旨,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为突破口,以服务企业为核心,以促进发展为己任,以机关效能活动为抓手,以绩效考核为动力,以监督检查为保证,着力解决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把提高机关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建设效能政府的重要举措,以机关效能建设为载体,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抓手,健全工作机制,增强机关服务效能,改善发展环境,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我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入手来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一是广泛宣传,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年、创业服务年、发展提升年主题活动。利用挂标语、制作大型宣传牌、新闻报纸、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舆论氛围。二是加强效能监察,推进效能建设。依托《江西省发展环境监测网络系统》网络平台,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定期明察暗访,转变机关作风。聘请效能监督员,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作用。三是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效能制度建设。采取保姆式的工作方法,完善重大产业绿色通道,强化跟踪服务,并实行项目建设后续服务监管制度;实行县级领导挂点规模企业和重点项目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影响破坏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昌江区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等一系列制度。四是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政务。目前我区正在高标准打造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平台,在10月份投入使用;行政许可在网上审批目前已办理1226件;建立完善了区政府信息门户网站和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网站,实行政务信息网上全面公开。五是公开服务承诺,严肃整改落实。全区30家单位55个内设机构向社会各界进行了公开服务承诺,为此我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798-8333110,欢迎社会各界根据各内设机构承诺内容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将严格依照区制定出台的《影响破坏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予以责任追究,绝不姑息。通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区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一是区行政投诉中心成立以来暂未接到一起行政投诉;二是全区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有明显好转;三是不规范执法行为和影响发展环境的问题明显减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区将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

神,继续加大力度,把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作为主线,不断深化发展环境监测工作,以专项效能监察为助推器,以监督检查为保证,深入开展“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活动,着力打造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服务最优、信誉最好、创业最佳、回报最快的发展环境,努力实现昌江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的双提升。

2.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篇二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海洋防灾减灾体系作为国家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着“建设海洋强国”这一战略目标,转变发展思路,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以需求谋发展,提升海洋预警服务水平,实现海洋防灾减灾,为发展海洋经济服务,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服务[3]。

厦门地处台湾 海峡西岸,拥有海域 面积达390km2,海岸线达230km余,是海西重要区域中心城市,也是全省乃至全国海、陆、空重要交通枢纽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厦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特别是海洋经济,已经成为厦门的支柱产业,并且占厦门GDP的比重越来越大。涉海经济发展越好、越快,其所面临海洋自然灾害的潜在威胁也越大,对海洋防灾减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作为国家海洋局与 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海洋预报机构,立足于厦门市海洋防灾减灾和公益服务需求,坚持以需求谋发 展,探索海洋预警服务方式,从而更好地服务地方政府防灾减灾和海洋公益事业,树立起地方服务示范作用。

因此,本研究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观测预报业务发展为例,探索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发展思路,以促进海洋预报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1 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观测预报业务发展

为适应厦门及邻近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海洋开发利用的需要,以及厦门区位特点和台湾海峡两岸海洋经济活动的新形势,1994年8月,国家海洋局与厦门市人民政府签订共建协议书,在厦门中心海洋站的基础上共建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履行台湾海峡及厦门海域的海洋观测预警职能,从单一、纯粹的海洋观测业务逐步发展海洋预警服务工作。

1.1 早期海洋观测预警工作状况

1.1.1 海洋观测工作

厦门潮位观测始于1903年,20世纪50年代末,国家组建了厦门唯一海洋观测机构———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站,开展水文气象观测工作,观测方式以人工观测为主。2001起,国家海洋局全面开展观测系统建设,厦门海洋站的海洋观测因此实现了自动化,观测站点增加为两个(厦门鼓浪屿、翔安)。但观测要素单薄,站点稀少,对观测网络的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

1.1.2 海洋预报工作

1986年7月1日,国家海洋局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公共媒体正式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标志着海洋预报由决策服务拓展到面向社会的公共 服务[4]。厦门海洋 环境预报台的预报工 作始于1991年,早期预报手段仅为经验预报,预报要素主要为潮汐、水温、海浪等日常预报以及台风 风暴潮、台风 浪等海洋 灾害预报,预报范围为台湾海峡或福建沿海港湾,均为大面预报,预报手段单一,要素少,预报精细化程度低,预报服务针对性不强。

1.1.3 海洋信息化服务工作

早期海洋观测资料很少,且大多为纸质归档处理,海洋信息电子化方面基本空白。至21世纪初,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在海洋信息方面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而预报信息发布形式上,从最初通过将每天预报结果填写于港仔后海滨渔场的公布栏中,向民众提供预报信息,逐步到21世纪初期通过晚报、广播电台、传真为市政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预报产品,在发布方式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预报精细化以及信息处理能力和网络的发展,为海洋的信息化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也为海洋信息化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1.2 海洋预警服务发展成效

为适应新形势下海洋防灾减灾及海洋经济发展的需求,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立足厦门海洋防灾减灾及社会公众需求,建设完善海洋观测体系,结合数值模拟和经验预报手段,提高海洋预报精确度,拓展各类专项预报,建设预报发布平台,提供便捷的海洋信息,服务政府防灾减灾公益事业,满足涉海行业及民众需求,为海洋预警服务地方树立示范作用。

1.2.1 科学合理布局,完善观测网络建设

在厦门及临近 海域建设 全天候、多要 素的海洋气象观测网(6岸基观测点,1套X波段雷达观测、4个离岸观 测站点,6个视频观 测点),实时获取该海域 海洋、气象基 础数据和 海洋环境状况,为海洋预 报提供及 时、准确、全面的 实况和历史数据,确保海洋 预报初始 信息的可 靠性,同时完善的海 洋观测网 也为后续 区域化气象和海洋 数值模拟 的建设、验证 和调试提 供基础数据。

1.2.2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预报模式、丰富预报产品

在传统经验预报的基础上,发展海面风场、海浪、海流等气象和海洋数值模式,建立精细化厦门海域三维水动力数值模拟系统,结合经验预报和数值预报结果,提高厦门区域化海洋预报的精确度,同时拓展各类海洋公益、休闲、体育以及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厦门特色化专项预报,开展“礁石淹没时段”“沙滩娱乐”“浴场海流”“海峡航线”“船舶进出港”等预报,拓展了“厦金海峡横渡”“海峡杯帆船赛”“全国沙排球锦标赛”等各类具有厦门地方特色的涉海体育、休闲公益赛事专项预报服务以及“达飞利波拉”轮抢险救助等海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报服务,增强预报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1.2.3 提升信息处理与发布水平,创新海洋预警服务方式

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从2007年开始,建设网站、滨海旅游LED显示、手机短信、WEBGIS、三维预报平台等公众预报发布平台并在“厦门防汛”“厦门数字海洋”“厦门港海上交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专项海洋预报,实现观测预报产品的快速便捷服务,第一时间传递准确直观有效的海洋公益预报信息,从而实现观测—预报—服务的一体化。

2 以人为本,分析海洋观测预报业务需求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变暖,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频发,社会公众对海洋预警服务的关注越来越高,需求也越来越广泛。海洋观测预报作为沿海地区防灾减灾、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重视和关注,这也对海 洋预报工 作提出前 所未有的挑战。

2.1 海洋观测预报需求日益增长

2.1.1 政府管理部门服务决策的需求

政府管理部门对海洋预报的需求呈迅速增长态势,在海洋防灾减灾方面,希望能够获得重点岸段的风险等级、风暴潮漫滩等辅助决策预报产品,对防御海洋灾害有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做出决策部署。在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管理部门希望获取区域重点岸段、重要港湾、关键经济目标、典型人口密集区等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需求强烈、地方特色鲜明的预报产品。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针对政府管理需求相继开发了精细化的小尺度数值模式、三维辅 助决策平 台及各专 项预报产品。

2.1.2 社会公众贴近生活的需求

社会公众希望海洋预报能够走进百姓生活,预报内容具有针对性,更具有地方区域特色,如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每年10月至翌年5月开展的冬泳预报,以及为解决游客因在礁石贪恋美景而潮水高涨延误了回岸开展的“厦门岸滨礁石淹没时段”预报等;同时预报产品在表达上更加简洁、易懂,让社会大众能看得懂预报。希望在海洋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提供专业人员在媒体的实时解说等。

2.1.3 涉海行业安全保障的需求

近年来,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油气业、海洋工程建筑业的安全保障越来越受到关注,海洋渔业需要海上渔排、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及大洋渔业捕捞区海洋环境预报;海上交通运输业需要贸易航运重点航线安全保障预报、跨海桥梁区海雾预报;海事部门要求海上搜救、溢油扩散漂移预报;油气开发、重大海洋工程、海洋维权执法以及海上军事活动都要求提供安全保障预报,需求与现 状依然存 在较大的差距。

2.2海洋预报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海洋预报管理体系长期缺失

长期以来,海洋预报工作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在海洋预报机构资质认定、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预报产品的质量考核评估等方面都缺乏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海洋预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严重缺乏,目前仅有风暴潮、海浪、海冰预警报发布、警戒潮位核定方法等几本国家标准以及2013年发布的《海洋预报业务管理规定》。

2.2.2 海洋预报产品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海洋预报精细化服务的需求与当前预报能力不足的矛盾日 益凸显,海洋预报产品针对性、实用性不强,被形象地总结为“上下一般粗”“最后一公里”。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海洋预报人才队伍建设严重滞后,人员数量严重不足;2海洋预报产品创新能力严重不足,预报内容、形式和发布途径等需求调研及产品开发没有深入开展;3海洋观测能力还不能达到精细化预报的要求,现有的海洋观测布局亟须优化;4预报发布手段及途径匮乏等。

3 以需求谋发展,提升海洋预警服务几点建议

3.1 建立健全海洋预警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海洋预警组织体系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要严格各级海洋预报机构管理,现有的海洋预报机构以多种形式并存,国家层面上国家海洋预报台,海区层面上海区预报中心;服务地方政府层面上有地方政府建设的预报台、也有由地方政府与区域中心站共建的预报机构、还有政府出资购买预警服务的方式,应建立预报机构认定监督制度、预报员资格认证及预报检验评估考核等制度,规范预报机构管理,同时应根据《海洋预报业务管理规定》明确的各级预报机构的分工及责任预报海域,确定各级预报精度,形成“国家—海区—省—市—县”海洋 预警保障 体系,开展大、中、小各级不 同尺度的 预警工作 网格,解决“上下一般粗”的问题,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应加强海洋与气象、水利、海事等部 门的协作,完善海洋 预警体系,有效形成互为补充、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应急会商的灾害预警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多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海洋灾害预警工作管理体系[5]。

3.2 夯实海洋观测基础能力建设

海洋观测资料是人类认知海洋、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的前提,在海洋防灾减灾、海上交通安全、海洋工程、海洋能源开发、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及国防安全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需求也越来 越迫切。提 升海洋观 测能力建设,着力开展海洋观测布局和规划研究,从需求出发,合理规划布局,加密观测站点、增加观测要素、提高观测精度、增 强离岸观 测手段,建立岸基、海底、海 上平台、浮标、潜 标、船舶、雷达、卫星、遥感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海洋灾害立体观测网络,推进目标性海洋灾害观测能力建设。同时应提高观测网络 运行保障 能力,提升数据 获取率,确保观测数据质量及可靠性,为海洋预警工作提供稳定、可靠、具有代表性的基础数据,为提高海洋灾害和海洋突发变异事件响应能力提供数据保障。

3.3 树立海洋预警服务意识

海洋预警工作应树立服务意识,以政府、公众及涉海行业需求为导向,转变职能,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和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加强海洋预警技术研发,提升重要港湾、重大沿海设施、产业及人口密集区等需求迫切区域的精细化预报服务能力,丰富预报产品,由要素预 警向目标 型综合预 报保障转变[6]。拓展海洋预警服务领域,由物理海洋学向环境海洋学及生态海洋学拓展,深入开展需求调研分析,海洋预警服务与社会热点工作任务相契合,开发具有鲜明特色的区域性、行业性的预报服务产品[7]。提高预警 服务质量,提升服务 效益,使海洋预警工作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海洋环境保障服务、为 海洋生态 文明建设 提供支撑服务。

3.4 普及海洋防灾减灾知识

提高海洋预警信息化创新能力,不断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通过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地发布海洋预警信息,促进海洋预警信息在公众中高速、全面传播。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的可读性,使预警产品通俗易懂,指导政府决策,贴近民众生活,增强海洋预警的社会服务功能。同时也应加强海洋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开展海洋文化建 设,普及海洋科学知识,提高社会民众的海洋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公众 抗御各类 海洋灾害 的信心[8]。

3.合阳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测试卷 篇三

(总分100)

单位:

姓名:

职务:

得分: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1.《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

主要从

等方面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规范。

3.《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等六种请况下的应当取消。

4.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

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

金融、市场、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

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8.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

,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

10.市场准入实行

制度。

11.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

选择特许经营者。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

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 等公共

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

,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6.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

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17.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

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19.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

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20.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

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

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开展相对集中

改革,一次性办结

,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 以及

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24.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

或者。

25.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

,进行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18年

月开始实施,标志着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A.4月1日

B.5月1日

C.6月1日

D.7月1日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

的营商环境。()A.开放包容

B.合作互利

C.诚实守信 D.重商护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 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A.市场准入

B.政府支持

C.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D.投资决策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A.减税

B.减费

C.项目申报

D.经费补贴

5.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

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A.财产所有权

B.知识产权

C,反对假冒伪劣权

D.生产经营自主权

6.禁止在 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A.市场准入B.融资信贷C.招标投标D.政府采购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

、行政府换届、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A.政区划调整

B 自然灾害

C.政府有关机构职能

D相关责任人调整

8.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A.5 B.10 C.15 D.20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

方式办理的;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A.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B.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C.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D.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 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

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A.齐抓共管

B.简政放权

C.规范透明 D.便民高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营销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可以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 7

批和服务事项,实行分别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

5.允许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6.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7.县级以上经济合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9.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应当追究责任。()

10.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三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什么?

2.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有哪些?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应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那些违法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什么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4.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篇四

曾几何时,企业的会计人员一提到去银行办理企业开户手续就心烦意乱,复杂的手续与繁多的单据让人无所适从,曾几何时,银行的工作人员一遇到公户开户也焦躁不安,繁琐的流程让人望而生畏。然而,近年来,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推出各种举措,优化企业开户服务,强化企业开户管理,企业与银行的配合日益密切,开户效率日渐增长。

晋商银行坚持“了解你的客户”、综合施策、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优化企业开户流程、缩短企业开户时间”挖潜增效,具体提出以下便利企业开户措施: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电子渠道预约开户,人民银行因地制宜建设预审核系统,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二是优化开户流程,做到资料审核与上门核实或面签等各环节紧密衔接,最大程度提高开户审核效率。三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整合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与各类产品协议,减少信息重复填写。四是加快开户资料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行、人民银行之间的传递速度。五是鼓励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小微企业开户绿色通道,实行小微企业开户“2+2”最长时限办结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审核,人民银行最长在2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六是鼓励引入人脸识别、光学字符识别(OCR)等新技术作为开户处理辅助手段,积极推进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丰富银行核验企业身份技术手段。

车行千里始有道。作为一名对公账户的账户管理员,两年多的账户管理员工作让我每天与来来往往的客户交流,工作经验的积累使我明白: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优化,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不断更新、不断进步、不断优化各项规章制度,我们才有保护银行自己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的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积极上报制度缺陷,不断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客户对我行的满意度。

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耐心、周到、快捷的优质服务才能为我行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我们每天面对不同层次的客户和形形色色的事物,更加要求我们一线员工有高度的思想觉悟。我们的各项规章制度正如一架庞大的机器,每一项制度都是一个机器零件,如果我们不按程序去操作维护它,定期去检修它,哪怕是少了一颗螺丝钉,也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各项制度的维护和贯彻需要我们广大的员工严格执行。

针对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我行做出了很多努力,制度不断更新,流程不断简化,办理更加高效,获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在优化流程的同时,我行谨记监管部门要求,认真审核企业开户资料,把控风险,不一味的追求速度而不合规。在企业开户前,我们会认真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在全国企业信息查询系统,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机构代码证等系统查询客户是否符合开户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又快又好的办理开户业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在2017年,我行就对公账户开户流程大大优化,将“对公账户开户授权书和公函”、“预留银行印鉴卡授权书和公函”、“办理支付密码器业务授权书和公函”、“办理结算证授权书和公函”整合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业务公函及授权书”,同时也将账户管理协议和支付密码器协议进行整合。将开户审核、客户填写单据的时间大大缩短,从而缩短了开户时间,很多客户表示我行的这项优化很合理也很人性化。在优化开户流程的同时,我行也将账户服务实行优化,现对公账户开户实行“0费用”,取消原先对公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管理费的收取,让客户来我行开户无压力,从而很多客户选择晋商银行,选择在我们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对于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和经营地不是临汾市尧都区的客户,我行施行经办人员双人进行上门开户,完成审核开户并办理开户业务,对于经营地不在本地的客户来说,纷纷表示很支持我行的这项举措和做法。

作为一名账户管理员,真切的感受到了我们晋商银行为优化企业开户所作出的努力,我也将尽自己所能,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以良好的态度与优质的服务完成企业开户工作,维护企业客户,为晋商银行的发展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晋商银行临汾分行营业部

5.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

大家好!随着“作风大转变、效能大提速、环境大优化” 集中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局机关作风建设得到进一步深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全局干部职工服务创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切实增强。为更好地服务百姓,提高一线窗口服务水平,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机关干部整体对外服务能力,我认为还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狠抓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以提高干部能力为重点,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机关为目标,强化求真务实、快捷高效的作风,使工作作风有新的改进,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一是强化宗旨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克服和纠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正之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是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抓好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目标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对每一项工作分解落实到人头。做到工作上互相补位,确保不因具体工作人员的原因影响工作,耽误前来办事人员的时间。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政策服务、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建立规范服务、内外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实效,优化服务软环境建设。

二、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要时刻保持与时俱进、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同时在解放思想中深化教育,不断巩固提

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与时俱进。办好那些能够做好的事情,克服消极情绪,积极应对各种挑战中抓住机遇,把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具体落实到干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件事情,完成好每一项具体任务上。二是干部职工在学习理论的同时,养成研究和思考问题的习惯,充分发挥工作的创造性,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敢于冲破一切陈规陋习和思想观念,开拓进取,勇于探索。狠刹行业不正之风,实行限时服务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6.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篇六

1客户满意度管理概况

对于客户满意度而言,是衡量很多工作的重要标准。目前,通信运营商主打的是服务客户的理念,他们从客户具体的生活和工作出发,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客户制定了多项套餐和资费标准, 虽然其中仍有绑定业务,但这种绑定在逐步减少,客户也给予了充分肯定。从主观的角度来分析,客户满意度的管理,总体上表现出积极向上的趋势。但我国的通信运营商面对的是五湖四海的客户, 这其中不仅仅有中国人,同时还有相当数量的国外友人,他们也是客户服务满意度的影响群体。在多方面的总结后发现,客户满意度管理概况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多数客户对通信运营商的服务还是比较满意的,但对于一些强制推行的服务,他们持否定态度,尤其是一些销售人员,在店内不断的向客户推广,基本上已经造成了“骚扰”;第二,通信运营商在客户服务满意度的提升当中,虽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但多数的措施仅仅是从自己出发,其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益,并非将客户作为主要标准,这种细节上的改观,日后需要着重进行;第三,通信运营商为客户制定的服务类型和资费套餐,应具备灵活的机制,要随着客户的变化而变化。

2项目化管理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对于通信运营商而言,要想在客户服务满意度上得到持续的提升和巩固,就必须运用项目化管理体系来完成。该体系主要是将不同的客户作为一种项目来对待,投入专业的人力、物力、财力,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以此来确保客户服务满意度得到持久的提升,并非一段时间的提升。在此,本文主要对项目化管理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展开论述。

2.1项目化管理的概念

通信运营商在长久的发展中,逐步意识到客户才是主体,他们表面上掌控了行业的发展和客户的选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想要通过一些强制性的手段来改变客户选择或行业标准,只会得到强烈的反对和否定,届时客户数量持续减少,不仅会催生新运营商的出现,还会导致自身成果持续流失。项目化管理应用到客户服务满意度提升当中,是通过一种比较特殊的手段,巩固通信运营商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从概念上来分析,项目化管理主要是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项目化管理可根据通信项目的临时性,做出一些特殊决定,且不会对未来造成不利影响;第二,项目化管理的复杂程度较高,能应对通信运营商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问题;第三,项目化管理需要一些比较特定的企业环境,通信运营商应满足这些要求。

2.2客户满意度亟待提升

通信运营商每天都在应对大量的客户,从表面上看,客户满意度还是有所提升的,但在对数据分析后发现,通信运营商每天都在处理大量的投诉和客户的不满。部分处理满意的客户,则会予以肯定,处理不满意的客户,则会告知其他客户,导致通信运营商在客户心中的地位下降。所以,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当前的客户服务满意度亟待提升,需运用项目化管理的方法,更好的构建工作体系,确保客户能够得到最需要的帮助。同时,通信运营商在解决客户问题的时候,必须采取最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而不是一次又一次的缓解。 尤其是在资费方面,必须一次性向客户解释清楚,不要等客户上门投诉或者发生不愉快的时候,才进行调解。

3客户服务满意度的项目化管理提升策略

通信运营商对客户服务满意度的看中态度较高,但采取的手段并不积极。为了能够在将来的工作中,更好的挽回已经失去的客户,应积极构建项目化管理体系,实施项目化的管理策略,确保通信运营商与客户站在同一个平台上对话,减少不必要的问题出现,要将客户作为主体来对待,降低自身的姿态。另一方面,在构建项目化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需持续的进行优化,不断的加入新的手段和方法,固守老旧的方法,势必会导致通信运营商陷入恶性循环,客户服务满意度也会相应的下降。在此,本文主要对客户服务满意度的项目挂管理提升策略进行论述。

3.1构建项目化管理体系

通信运营商客户服务满意度的提升过程中,构建项目化管理体系是必要的路径之一,同时在很多方面都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应予以考虑。从现有的工作来看,构建客户服务满意度提升的项目管理模式,是一项必要工作。在构建客户服务满意度提升的过程中, 可以按照项目管理的生命周期管理理论展开。同时,需要结合满意度提升的特点来进行。任何一个商业过程满意度提升项目的开展, 都离不开服务调查研究。而调查研究的工作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商业过程中获得客户满意的分数;另一类是探究可能存在的服务问题。从调研工作形式来看,经常采用的方式是电话问卷调研,以短信调研、深人采访、渠道调研等形式作为补充,围绕改进质量开展。 具有内部管理咨询的特在满意度提升项目中,除了通过评测服务水平来发现问题外,最重要的是深度挖掘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因此,要按照管理咨询项目的方式来开展。也正是因为这个特点, 在项目启动环节的最初,形成一个结构化、体系化的项目执行思路十分有必要。

3.2推广管理模式

通信运营商要想更好地稳定客户服务满意度,需要让客户去了解现阶段的项目化管理的特点和优势,要努力的让客户对该种管理予以认同和了解,这样要比单纯地去沟通更加有效。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还要积极推广管理模式。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和当下的工作标准,推广管理模式可尝试从以下几项工作出发。第一, 必须成立专项的团队,并且对综合能力较强的人员进行培训,要让客户与工作人员接触的过程中,不要产生任何的抵触情绪,必须良好的沟通与交流,稳定客户群体。第二,应加强理念的宣传。在该方面的工作中,需要组织运营商管理人员进行开会研讨,并且加强交流和学习。通信运营商的服务,应在全国保持统一,但目前各个地区的服务水平不一,导致客户对运营商表现出半信半疑的态度。 因此,日后必须加强员工对理念的宣传,确保客户对通信运营商服务有一个高度的认同。第三,提出规范。执行客户服务满意度提升项目化管理模式,需要规范的流程与相应的规章制度。这里的项目规章制度涉及的范围广,包括各职能部门的划分、项目管理标准流程、绩效考核制度等。第四,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通过引进人才, 提高项目化管理人才的素质,提高管理效率。

4结语

通过对通信运营商客户服务满意度的提升路径与项目化管理体系构建展开讨论,从现有的工作来看,通信运营商在客户服务满意度的提升方面,基本上找到了属于自己的方法和策略,多数客户的满意度有所提升,在项目化管理体系的构建方面,部分工作还是需要进一步的努力,确保体系的健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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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易剑.成长期制造企业大客户营销策略[J].经济研究导刊,2015(13):31-32.

[3]姚琨,陈正奇,曾松涛,等.运营商如何提升客户服务价值[J].通信企业管理,2014(12):82-84.

[4]余丹莉.移动通信运营商集团客户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研究[J].市场研究,2015(2):14-16.

[5]周冬生.通信运营商大客户服务营销策略探究[J].商,2015(13):97.

7.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篇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动员大会和区委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落实《强化机关效能建设若干规定(试行)》为着力点,切实抓好人口计生职能部门服务和效能建设,为优化濠江发展服务环境、全面提升工作绩效贡献力量,阶段来,我局主要以下几方面抓好有关工作:

一、坚持从抓学习教育入手,全面提升干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水平。

9月27日,我局迅速于当天下午和第二天分别组织召开了局党政班子会议和全局机关干部职工动员大会,以会代学,以会助学,以会促学,认真组织全局机关干部学习了区动员大会和陈文毓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求全局在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上要认真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深化认识区组织开展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学习、了解和掌握区重要精神,做到真学真懂真会真用精神,认真参与和做好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机关效能工作;二是抓住一个重点,转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作风,解决局机关效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做好效能提质提速;三是坚持学习与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在学习教育的同时,1

抓紧抓好人口计生工作。动员会后,我局迅速统一印发了区文件制度等学习教育材料,做到人手一份,并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自我学习,明确要求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服务窗口股室干部职工要做到边学习、边改进、边运用,用理论指导实践做好工作。在全面做好第一阶段学习工作的基础上,10月29日,我局专门组织3名干部参与了区机关效能建设知识考试活动,以此检验了局干部职工对区文件精神的学习认知情况。

二、迅速行动,确保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效能建设深入开展 9月28日,根据局动员会精神和要求,局迅速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3位副局长为副组长,的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并设立日常负责工作办公室,同时迅速制订出台了《濠江区人口计生局开展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当前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和今后人口计生工作要求,明确提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活动范围、方法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以强有力的领导力量和工作部署,确保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保障、有落实。

三、强化建章立制,着力健全和完善形成长抓效能建设的机制体制。

10月14日,局根据区“三原则、六制度”要求,着力在建章立制、建立效能建设长效机制上下功夫,结合人口计生职能部门工作实际,制订出台了由《区人口计生局服务承诺制度》、《区人口计生局首问责任制度》、《区人口计生局限时办结制度》、《区人口计生局超时默认制度》、《区人口计生局岗位责任制度》和《区人口计生局补位工作制度》组成的《濠江区人口计生局强化机关

效能建设六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局机关服务行为,促进局机关效能建设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方向发展。10月20日,局进一步召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会议,专门就贯彻落实局六项制度作出工作安排,要求全局要认真学习好、落实好,千方百计转变作风、提升效能、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创新设立《机关工作日志》,强化机关日常动态管理监督。

10月19日,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濠江区强化机关效能建设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升局机关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从10月21日开始,专门在局机关设立和全面实施机关工作日志管理制度。制度规定以股室为单位,每日下班前落实当日工作一记,每月执行月结,以此全面反映机关各股室及工作人员每天的工作情况,尤其是主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落实以表格登记形式,系统设置股室名称、股室负责人、日志时间、当天工作内容和任务事项、主要领导者、执行人、完成执行情况和分管领导意见等记录项目,全面系统地跟踪记录局机关每个股室、每个工作人员在每一天工作中,具体开展什么工作、什么时间完成、谁去完成、完成情况如何、领导评价如何等内容。使局全面了解、掌握和监督每个股室每一个干部职工的履职服务情况及结果,能够有效动员和落实全局更好地强化行政执行力,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晰、反馈及时、工作落实,全面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培养干部严谨和务实工作作风,形成团结、合作、务实、高效的机关团队。目前,该项制度已全面得到落实并产生了积极推进效能建设的效果。为进一步对制度进行总

结完善,11月5日,局再次召开会议,对日志制度实施第一阶段情况进行总结,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使工作进一步得到完善并提升效果。

五、统筹兼顾,积极有效地做好人口计生工作。

阶段来,我局在抓好机关效能建设的同时,积极落实以学促干、以效能建设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发展,使效能建设更好地促动了人口计生工作发展,使效能建设的成果全面体现到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的上水平、上台阶当中。一是以高度负责、讲求效率的态度,认真组织完成了对基层居委会的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完成情况考核。二是继续组织深入推进2009年度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三是认真动员全区围绕今年人口计生转化上类目标,抓紧抓好迎接省年终考核验收准备工作。四是积极加强对基层人口计生迎检准备工作的检查指导,进一步抓好全区查漏补缺,为做好迎检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下来,我局将继续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一手抓人口计生工作发展,认真推进人口计生部门建设,积极做好人口计生职能部门履职工作,以健全的制度、规范的管理、良好的服务、扎实的工作、优异的成果,努力营造上级肯定、群众满意、社会好评的政府机关,为真正推动我区人口计生事业发展、创造濠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的人文环境积极贡献应有的力量。

8.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篇八

推动作风大转变、服务大提升、环境大优化

今年以来,开发区深入开展“作风大转变、服务大提升、环境大优化”活动,动员全区各级各单位和党员干部不断解放思想,理清思路,推动跨越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级一流开发区。活动现已取得初步成效,执行有力、创新有为、公信有责的工作氛围和重服务、讲诚信、低成本、高效率的发展软环境正在逐步形成。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推动活动的顺利开展。一是着力整治四种不良风气。在工作作风上,“治庸促为、治懒促勤、治散促严”,大力弘扬奋发有为、爱岗敬业、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作风,树立一流目标、争创一流业绩。在领导作风上“治假促真、治浮促实、治蛮促和”,强化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尊重群众、亲民爱民的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在学习风气上“治惰促勤、治虚促真、治浅促深”,发扬勤奋学习、学以致用的作风,着力提高理论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生活作风上“治私促公、治奢促俭、治贪促廉”,保持艰苦奋斗、廉洁从政的作风,事业至上、勤俭节约、自省自励,生活情趣健康,永葆清正廉洁。

二是着力推进阳光施政工程。深化提升以“三晒、三清、三抓、一加强”为主题的阳光施政活动成果,按照“在阳光下-1-

施政、在监督下用权”的要求,把阳光施政逐步从村居扩大到机关各单位,形成推动跨越发展的强大合力。深入推进“阳光政务”,全面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完善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办法,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深入推进“阳光收费”,加大收费项目清理、削减力度,全面推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联合收费和统一收费制。深入推进“阳光审批”,进一步清理、整合行政审批事项,加快审批工作流程再造,优化行政审批前臵程序。深入推进“阳光执法”,推行综合执法检查制度,完善首违不罚、改过免罚、罚款最低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

三是着力健全推进项目建设的各项制度。建立企业大走访制度,掌握和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行“一对

一、点对点”帮扶。完善项目服务制度,实行领导包保、责任部门推进、职能部门配合、一线办公等制度,确保项目按期投资建设。深化企业直通车制度,健全企业联系卡、服务热线、项目代办员等措施,大力推行无偿代办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等服务措施,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健全政策争引和落实制度,推动各单位进一步熟悉政策、运用政策,把有利政策转化为谋划发展的科学思路。努力构建企业减负增效的社会环境,开展涉企“四乱”问题专项整治,严查“吃拿卡要报”、“生冷硬顶退”等行为,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活动等。

四是着力提升决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实效。要求从领导干部做起,抓好强化责任、提高素质、一线工作、健全机制四个关键环节,推动执行力建设长期化、常态化、制度化。“强执行、抓落实”,树立大局观念、整治意识,自觉服从大局,确保政令畅通,对党工委、管委会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基层。提升履职尽责的素质能力,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干部队伍的执行本领。践行一线工作法,引导各级干部走向基层、走近群众,帮助企业和村居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和谐共建。健全工作落实机制,明确领导职责、岗位职责、执行标准,做到责任分明、分工到人。

9.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篇九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

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

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10.优化营商环境情况报告 篇十

201X年,X街道以抢抓建设“一带一路”南向通道陆海枢纽城市为契机,以X区“三个率先建成”为目标,大力实施“工业带动、产城融合、三产并进、绿色共享”发展战略部署,坚持以新城区和产业园为主战场、以落实项目征地搬迁工作为主线、以提升X新城区产城融合为动能,大力实施创建“五城”联创和综合整治活动,深入开展优化营商“服务企业年”活动,力促X新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主要措施及成效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竞争力。X街道联系工作实际狠抓实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落实贯彻:

一是落实X区产业集聚,壮大做强工业经济。

重点打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大力推进北部湾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完成邦琪集团总部整体搬迁,力促建成肯泰、泰和等7个医药产业项目。

二是坚持产城融合,全面提升城乡形象。

首先提升主城区管理水平,其次完善产城配套设施。

三是贯彻落实X区打击违法建设,整治非法占地行动的决策部署。

通过创建325国道示范道路综合整治,加强营商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打击违法建设,整治非法占地行动,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今年以来,我街道共排查摸底各类非法占地335宗,违法建设X户,正在接受处罚调查X户,共组织拆违行为X次,已拆除X户约X㎡,处理违法占地约X㎡。同时拟在近期对清水窝、石吉、麻芎等畜禽栏、泰俊项目、华发一号、产业园等多处违法建设,共约X㎡进行拆除。

四是坚持生态发展,大力提升环境质量部署。

(1)通过水源保护区落实河长制、打捞水葫芦等举措,切实优化营商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的健康永续发展,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扎实推进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水环境整治共投入人力X余人次,打捞船只X艘,清运车辆X辆,铲车X辆,全面打捞清理水葫芦及周边垃圾近X吨,投入资金X万余元,同时将打捞上来的水葫芦及时凊运处理。通过此次专项清理行动,有效遏制了水葫芦的生长蔓延,改善了X生态环境,再现了昔日水清的风貌。(2)加强主城区禁止养殖业的专项整治工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达到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禽畜养殖业污染,保护水环境资源,优化营商境的工作目标。累计搬迁(清空)养殖场X个,清理生猪X头,鸡X羽;现存栏X头、牛X头、鸡X羽。

五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常态化。

(1)优化政务办理及服务流程,发挥社区群众综合中心作用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通过加大力度完成本街道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编制和优化工作,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压缩裁量空间,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2)发挥党建廉洁工作站、党代表工作室作用,为完善群众和企业服务机制保驾护航。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坚决抓好征地拆迁,确保经济稳步提升。

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贯彻落实。主要抓好产业新城、医药产业园、X产业新城、肯泰医药等医药产业项目等重点项目建设,抓好华发壹号城市综合体征地拆迁工作;继续协调推进壹品荔园、万和市场、大华富贵、碧桂园、康桥1209等重点项目的建设;推进XX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抓好固定资产投资;抓好腾飞锌业、华润混泥土、广远矿业等规模以上工业产值,预计新城规模以上企业两家以上。

(二)加强财税征管,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能力

不断增强可用财税发展能力,特别注重加强房地产税收源头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特别是要抓好皇马工业园一、二区招商引资等工作,努力发展工业。

(三)加强科教文卫和创城文明工作

11.优化营商环境学习简报 篇十一

烟台供电公司深入推广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和省力、省时、省钱的“三省”服务。三年来,烟台地区小微企业低压接入实施范围由城市规划区160千瓦、农村100千瓦扩大到城乡160千瓦及以下全覆盖,由供电公司全额承担供配电设施费用,累计节省低压客户投资1.56亿元,惠及低压非居民25606户、小微企业5290户。线上服务渠道由“网上国网”APP拓展到“爱山东”“烟台一手通”等7种,实现全业务线上办理、全天候“一站式”服务,客户足不出户就能通过手机在线办理20多项用电业务,线上办电比例达99%。烟台地区内电力接入采用告知承诺备案制的外线长度由150米扩大到500米,所有涉审部门均出台了简化审批流程支持政策,政策支持力度保持国内领先。依托政企协同机制持续降低企业办电成本助企纾困,针对高压新装企业用户,由客户投资转变为政府和供电企业共同延伸电气投资界面至用地红线,政策出台至今累计为企业节省办电成本4.33亿元。三年来,全国率先提出的“客户获得电力满意指数”登上了《中国电业》期刊封面,公司全国首创的“双经理+双专员”服务入选了国家发改委百问百答,全国首家成立工商企业“获得电力”服务中心、“5S”办电服务入选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简报。三年来,累计为5万余户企业用户提供了高品质办电服务,办电平均时长压减42%,服务效率对比提升37%。

烟台供电公司坚持“宁让电等发展,不让发展等电”的发展思路,服务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带队,连续第五年与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展“一年两对接”,协调推动解决县域用电用能问题,政企双方协力解决100余项变电站站址、输电通道预留、项目审批、民事协调等堵点难点问题。针对省市重点项目和重点倍增培育企业,成立公司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工作专班,逐一细化优化供电服务方案。通过贯通电力业务系统与政府工程项目审批系统的信息共享,供电企业直接获取工程项目审批信息,主动对接项目用电需求,提前启动配套电网规划建设,平台贯通以来主动获取企业项目信息近1万条,为526个企业提供了“入驻即送电”服务。深入实施城市配网供电可靠性提升工程,持续加大配网不停电作业人员装备投入,大力提升配电自动化实用化水平,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城市配电网建设任务。启动全市中低压线路及台区“三年改造计划”,2.2万个用户低电压、重过载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高效运转“一小两快”配电运维抢修体系,全力推进配电自动化开关设备升级改造,烟台城市核心区逐步取消影响客户需求的计划停电,年户均停电时间由2.27小时压减至1小时内,城网供电可靠性迈入国内先进行列。

烟台市深入推进“政企协同办电”提升惠民利企水平,数智赋能“一次就办好”。将用电报装等服务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体系,持续提升“互联网+”服务能力。贯通电子证照系统,全省首批实现用户身份证、营业执照、不动产登记证等电子证照的实时共享调用,将“证照验证”升级为“证照获取”,全面实现“一证办电”到“零证办电”的迭代升级。2022年,依托网上国网APP实现9类17项办电业务客户“零跑腿”,全市线下窗口业务量同比下降26.33%。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水电气热过户网上业务“一网受理、一次办好”。截至目前,烟台地区已经全部实现“不动产+用电”联合过户功能应用,累计受理业务12030笔,整个过程简单、便捷、高效,让群众办事“只进一次门,最多跑一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贯通优势,在电力业务系统嵌入办理行政审批所需的各类表单,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并行完成行政许可审批,累计帮办代办完成行政审批“一链办理”3093笔,应用数量全省领先。

12.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效能 篇十二

为了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效能,本处公开承诺执行以下六条便民服务措施,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优化服务态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来办事的同志文明用语,热情接待,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 声亲切问好,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接待,一个满意答复”。

二、落实政务公开。推进“阳光作业”,做到“五个公开”,即“办事内容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办事 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三、实行便民服务联系卡。即处室工作职能、服务内容和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向服务对象公开。

四、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官僚主义,办事拖拉推诿,“吃拿卡要”,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五、减化办事程序。以“想企业之所急、谋企业之所需”的服务意识,减化办事程序,方便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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