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管理处(11篇)
1.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管理处 篇一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经省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省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以下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三)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
(四)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
(二)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
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所属下一级部门的审批权限,并将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批。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报省政府审批。
(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对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核准。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将批复文件集中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无偿转让协议;
2、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3、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2、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3、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
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五)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以下方式上缴:
(一)对已经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其自行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上缴;
(二)对未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厅将其增加为执收单位后,由其自行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上缴;
(三)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处置收入划解省国库,事业单位划解省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有关程序审批,可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维护等。行政单位的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事业单位的处置收入在使用时由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管理处 篇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是建立公共财政、实施部门预算的重要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然而, 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其只拥有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处置中, 存在随意处置、暗中操纵、预算管理中很少甚至从不考虑相关资产的处置、私吞处置收益等问题, 且大多数仍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 走过场的招投标、甚至投标书上找不到任何单位的公章。以上这些问题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也会滋生腐败现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处置管理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而针对这些问题, 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水平?本文试图综合运用管理学、制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 探讨能够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水平的措施。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 制度变迁中的缺失
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我国在1995年由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而直到2006年由财政部发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的发布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始终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及相关条例, 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系统的支撑力度不够, 而且在实施后的具体执行中, 有关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等方面的操作细则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 从理论上来讲, 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人, 负责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对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的管理且只享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 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则构成了委托-代理的关系。但是由于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 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脱离了政府的监管, 导致国有资产处置拖沓、资产产权转让低价暗箱操作、资产报废不合规、资产划拨调剂难度加大, 甚至有单位私吞处置收益。因此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管理的研究, 完善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的设计, 意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使国有资产处置获得最大的收益。
(三)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资产处置的场外交易
我国从2006年开始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信息化建设, 以期为国有资产提供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但目前正在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尚不能很好的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动态管理和全过程管理, 且与财政预算、政府采购等系统衔接不够紧密, 各地区信息共享的程度也不高。
同时, 处置的产权市场场外交易更加剧了处置的随意性, 两个办法虽然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 也规定了处置可以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但却没有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产权市场进行。这无疑给了一些单位钻制度空子的空间, 走过场的招投标、低价转让、甚至投标书上只有金额而找不到任何单位的公章。国有资产处置的场外交易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也滋生了腐败现象, 因此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纳入产权市场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四) 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
财政资金购置国有资产的决策属于预算管理的内容, 但在目前的预算管理中缺乏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数据支撑, 信息不对称的预算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产存量及使用效率情况不甚了解, 只能通过单位提供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资产卡片进行论证。这就可能出现重复购置的现象, 进而使用效率不高, 使用单位也容易轻视资产的维护, 使得国有资产过早报废及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 国有资产管理中共享机制的缺乏, 也使得资产的调剂、划拨及整合功能没得到很好的利用, 部分闲置、使用效率低或超标配置的资产无法在闲置单位和急需单位之间进行调剂, 急需单位再申请财政资金的购置从而造成稀缺的财政资金的浪费。
三、改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措施
上文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现状、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综合运用管理学、制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分析得出以下几点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措施。
(一) 尽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制度是影响组织发展好坏的决定性因素, 有了一个好的制度, 才会将组织中人员的动机往好的方向进行诱导、塑造和决定。两个办法的规定已经满足不了更精细化、规范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需求, 如果不能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创新与制度变迁, 即通过颁布并实行更加成熟、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约束和管理, 我们的国有资产管理就很难走向更精细化、更规范化的管理。此外, 我国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于2009年颁布并实施, 考虑两个办法的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制定该法既规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又丰富了国有资产法律体系, 可谓一举多得。
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面, 应当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行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制定相应法律细则, 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并确保相关收益能上缴国库。修订国有资产更新报废的标准, 指定权威的技术部门对故障资产的维修成本和更新成本进行比较, 以及对报废后残值进行估计, 最后做出鉴定报告, 并以法律细则的形式加以明确。此外, 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应该在产权交易所进行, 并制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细则。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预算约束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相结合可以带来以下效益:将预算管理引入国有资产管理, 可以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加强管理, 遏制资产的重复购置现象, 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及共享程度, 使国有资产发挥更大的效益;将国有资产管理引入预算管理, 可以为预算审批部门提供科学化决策所需的完整资产管理数据, 使得部门预算更科学化、更精细化, 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国有资产处置作为资产管理的“出口”, 预算审批部门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时, 应当将上级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同时, 在对国有资产的横向管理上, 对于使用效率低下、闲置或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实行共享机制, 使其能在不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转、划拨, 并建立相关的补偿机制, 以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三) 国有资产处置的进场交易制度
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产权需流转顺畅, 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在产权市场进行。
要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能在产权市场进行, 必须制定相关规定明确财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机构三者的相关职责, 明确划分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范围, 明确处置价格的确定流程, 规范处置信息发布管理, 严格处置收入的管理, 并建立处置信息的定期报告制度和监督制度, 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场交易的规范运行。
将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处置的方式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 进场交易的公开性使得暗箱操作无处藏身, 进场交易的公平竞争性则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最大化。
(四) 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
信息化的时代中, 注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也必须提高其信息化程度。从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来讲, 急需从系统的动态管理和全过程管理, 财政预算、政府采购等系统的衔接程度, 以及全国各地区信息共享程度等方面上有所提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需要全面及时地掌握资产的动态变动信息以及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等的全过程管理;同时, 与财政预算、政府采购等系统的紧密衔接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预算约束制度的信息化要求, 预算审批部门做出科学决策所依据的数据正是国有资产的科学合理动态变动数据以及全过程数据。
顺应这些更高的管理要求, 财政部于2013年底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 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为依据来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以及最后的决算编制。这一管理规程的出台, 将强化资产生命周期全程的跟踪管理, 使得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四、结论
以上我们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 综合运用管理学、制度经济学及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 探讨了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水平的措施, 包括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 处置管理的预算约束制度、国有资产处置的进场交易、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等, 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以期丰富此命题的相关理论研究以及为该命题的实践行为提供参考。
摘要:本文简单综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如何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水平”的命题, 综合运用管理学、制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 探讨能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水平的措施, 以期丰富此命题的相关理论研究及为该命题的实践行为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产权,管理信息化,预算管理
参考文献
[1]张彤.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3 (01) .
[2]宋军发, 郭敏.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保值增值与路径选择[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2 (04) .
[3]沈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对策建议[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1 (11) .
[4]古文娟, 田广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思考[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0 (02) .
[5]陈秋红.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基于委托代理的视觉[J].经济师, 2008 (06) .
[6]王家新.规范事业资产处置服务和谐社会发展[J].财政研究, 2007 (10) .
3.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管理处 篇三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上报)、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5、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
(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 省级专项资产或账面价值特别巨大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五)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跨级次、跨部门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接收方和划出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划出方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 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 审批。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 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 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 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 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 对外捐赠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 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 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 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 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
(七)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 资产置换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
(五) 本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 置换协议;
(七) 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
(八)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 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挡案等)。
(七)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 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五) 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
(六) 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审批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资产,执法单位必须对罚没资产进行详细造册登记,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分类公开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 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 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 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 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派驻外地及境外的办事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营实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特种储备物资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4.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管理处 篇四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6月12日 15时53分 477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国企国资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财资[2008]5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本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处置,处置结果于处置终了1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具有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主管部门意见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主管部门意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固定资产无偿转让指转出单位正常工作确实不需要,且转让方、受让方均是财政全供单位之间的资产划转,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合理调配的资产划转行为。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5.受让方基本情况;
6.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凭证;
3.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4.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5.单位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先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受理。一级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市财政部门受理。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应当由财政部门招投标中标的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鉴定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定后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挂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优先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核准支付。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后,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方可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见附件二)。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相关资产会计账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调配或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
5.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管理处 篇五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管发〔2007〕103号
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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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省级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六条 处置的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七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均属国家所有,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省级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处置批文,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
(二)决定或批准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审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并报省政府批准;
(三)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监缴;
(四)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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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各部门(单位)根据授权,决定、批准或审核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报告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及范围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调拨;
(二)出售;
(三)置换;
(四)转让;
(五)报损;
(六)报废;
(七)捐赠;
(八)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
(九)资产损失核销;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
(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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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严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由省级各单位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受委托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省本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除外)国有资产处置,按•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51号)有关资产处置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原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对该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并按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评估核准或备案后予以转让;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清查登记后,由原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处置方案。
第十九条 房屋、土地等资产处置,由省级各部门(单位)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车辆处置,由省级各部门(单位)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资产损失核销,由省级各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由省级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拨、捐赠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经审批机构批准或决定后,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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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处置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认为必要时,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指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整体出售、置换、转让的,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决定后,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交易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80%时,应终止交易。
第二十六条 省级各单位采取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将公告委托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当地和省级以上(含省级)主要报刊及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信息。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信息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除网站以外的报刊发布信息公告累计不少于4次。公告期自在报刊、网站首次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对于重大的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项目,转让方可与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闲置资产及申请报废的资产,申报单位应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受委托管理主管部门按处置权限和程序统一收回调配。
第二十八条 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称行政单位和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除省级行政单位和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单位利用非货币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省级行政单位和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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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公开招租。
第三十一条 除省级行政单位和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外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受委托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省本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除外)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授权受委托管理部门审批。受委托管理部门将审批情况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新闻出版、体育、文化、教育、卫生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以其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用于抵押。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因发展需要用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的,应经严格论证,报主管部门审核、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登记后,方可办理担保抵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需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事项的,应从“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调整申报部门(单位)提出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第五章 申报材料及办理时限
第三十五条 省级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在申报材料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报告;
(二)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建时间、目前使用情况说明等;
(三)涉及房产、地产处置的,须报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须报送主管部门和编制、人事等部门的相关批准、决定材料;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原件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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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废资产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
(七)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损失价值清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八)资产损失核销,须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须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九)申报单位领取的•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证‣(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四)资产价值证明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原件一式2份);
(五)近期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六)申报单位领取的•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证‣(复印件)
(七)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受委托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或做出批复。需报省政府批准的,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在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
正式受理后,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完备的,自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省级各单位在资产处置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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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拨、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的;
(三)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四)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的;
(五)在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改制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六)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的;
(七)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使用的;
(八)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作弊或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法律意见书、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5年内该中介机构不再进入“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该中介机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级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省级机关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6.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管理处 篇六
1. 资产处置收入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单位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公开处置的程序, 在扣除相关税收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 单位应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行政单位按照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按照单位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审批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单位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主要用于缴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
2. 资产处置收入使用财政统筹安排, 实行单位报批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项资金使用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经财政资产管理机构会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 报领导审批后, 由财政办理拨付手续。按照《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当年缴入的资产处置收入, 原则上纳入次年单位部门预算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当年确需使用的, 由单位提出申请, 经财政资产管理机构会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 报领导审批后, 由预算追加支出指标, 再由财政办理拨付手续。
3. 资产处置收入专项资金实行支出项目专项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当年确需使用缴入的资产处置收入, 须提出资金支出项目申请, 支出项目申请内容必须附资金使用计划、上级主管部门审理意见和政府采购计划, 送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资金使用审核, 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结合单位当年部门预算和资产存量情况对支出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事前审查, 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的拟办意见报领导审批后, 由财政从资产处置专户中拨付给项目用款单位。同时, 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要对支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为次年单位部门预算调整提供绩效评价依据。
4. 资产处置收入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专项财务监督
7.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管理处 篇七
加入时间:2007-10-25 9:01:30 来源: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 〕2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 〕2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1.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2.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
附件 1: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 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1.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3.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资金的使用和处置
1.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3.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800万元以上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
(一)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单位财经领导小组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二)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各单位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 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风险控制。
(三)各单位的货币投资必须使用自筹资金。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投资。凡有银行贷款的单位,一律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任何单位不得用货币资金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四)各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
(五)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必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六)各单位要对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申报程序
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时,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申报程序
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2.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3.可行性论证报告;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5.资产价值证明;6.近期财务报表;
7.产权登记证;8.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申报程序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3.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4.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5.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7.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8.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9.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10.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11.其他有关资料。
五、其他
(一)凡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将严肃处理。因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财教[2006]282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 审批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使用行为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中央级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暂授权你部对所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单项价值8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事项(含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予以审批。资产处置收入暂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篇八
选择题
1.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是()。
财政部门/ 国资部门 监察部门 审计部门
2.下列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述不正确的是()。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所有权属于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3.下列不属于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方式的是()。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无偿转让 出售、置换 报损、报废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容的是()。
管理机构及职责 资产配置及使用 资产处置 对外借款/
5.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是()。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财政部门/
各级工商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6.事业单位的下列情形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是(?)。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合并、分立、清算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7.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8.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属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是()。
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 外部监督
9.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0.下列行为中,行政单位不需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是()。
取得的没有原始凭证的资产 拍卖、有偿转让国有资产 无偿转让国有资产/ 置换国有资产
11.行政单位不包括()。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部队/
12.下列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是()。
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 / 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1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于政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该部门为()。
上一级财政部门 上一级政府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本级政府
14.下列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说法正确的是()。
税务局令38号 财政部令35号 财政部令36号/ 税务局令37号
15.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经过审核批准,该审核批准部门为()。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国资部门 税务部门
16.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下列有关其主要职责表述不正确的是()。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负责审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1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下列规定正确的是()。
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处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车辆由占有、使用单位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在办理土地处置手续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进行前置性审批
房屋建筑物根据市政建设规划要求需拆迁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批复
18.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
占有产权登记 撤销产权登记 变更产权登记/ 注销产权登记
19.根据规定,事业单位进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
占有产权登记 变更产权登记/ 注销产权登记 不需任何登记
20.行政单位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主要表现不包括()。
时间干预 评估人员干预/ 评估值干预 收费干预
21.下列单位不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是()。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22.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
罚款 警告/ 注销 罚金
23.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具有审批权的是()。
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行政单位 同级财政部门/ 上级财政部门
2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有偿使用收入()。
可以直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可以直接用于发放奖金、福利 可以直接用于开支招待费
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和用途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25.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的是()。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法》
26.下列属于对资产进行的定期清查的是()。
会计主体发生改变 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
更换资产保管人 年终决算前/
27.有权制定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最低级别部门是()。
中央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8.地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9.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
专项专用 统筹安排 收支两条线/ 其他方式 30.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不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实物管理与风险管理相结合/
31.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32.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捐赠物资,擅自占有、使用,该财政违法行为处于国有资产管理的()。
登记环节/ 核算环节 使用环节 处置环节
3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的原则为()。
公开、公正、公平/ 公正、公平、合理 公开、合理、公正 公开、合理、合情
34.下列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是()。
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 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3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不包括()。
预算管理形式/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情况、对外投资情况
36.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需要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是()。事业单们的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事业单位分立
事业单位部分改制为企业
行政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
判断题
37.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正确/ 错误
38.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报批。()正确/ 错误
39.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正确/ 错误
40.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确/ 错误
41.事业单位资产不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正确 错误/
42.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不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正确 错误/
43.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但不可以作为预算管理的依据。()正确 错误/
44.行政单位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报告。()
正确/ 错误
45.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正确/ 错误
4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错误 正确/
47.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错误/ 正确
48.行政事业单位拟购置资产,购置的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错误 正确/
49.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可以自己对自己评估。()
错误/ 正确
50.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错误 正确/
51.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具体管理。()
正确 错误/
52.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正确/ 错误
53.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
错误 正确/
54.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需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错误/ 正确 5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正确/ 错误
56.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正确/ 错误
57.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正确 错误/
58.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使用。()错误/ 正确
59.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错误 正确/
60.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错误 正确/
61.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错误 正确/
62.行政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计价、验收,并登记入账。()正确/ 错误
63.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错误 正确/ 64.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无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错误/ 正确
65.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错误 正确/
66.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正确 错误/
67.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不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错误/ 正确
6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正确/ 错误
9.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管理处 篇九
一是明确处置范围。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的原则, 凡单位发生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资产出借、出租、担保 (抵押) 等行为均纳入处置管理范围。
二是严控资产报废。对拟报废的资产, 单位须提供资产使用已到报废期和专业技术部门 (技术专家小组) 及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等依据, 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围。拟报废的资产, 在申请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方可进入资产报废审批。
三是评估结果公示。对按规定需要评估的资产, 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论在申请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是实施公开交易。各单位出售、出让、出租的资产, 一律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实施公开交易, 并由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实行全过程监督, 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
10.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管理处 篇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国管局根据国家政策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各部门负责制定其他资产配置标准,报国管局备案。第八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明确资产的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符合履行职能基本需要,严禁铺张浪费,并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九条 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第十条 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调剂、租赁、受赠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第十一条 通用资产配置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部门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二条 各部门纳入资产配置计划的资产,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其他资产配置事项由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三章资产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增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账包括固定资产账、无形资产账和对外投资资产账,相关信息应当按规定统一内容和格式,全面真实反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和机构配备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等,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防止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决算报告中反映。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的,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资产清查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将清查结果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二)罚没或按规定应当上缴的;
(三)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四)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五)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七)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投资等。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无法调剂的,可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资产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各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处置资产。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批复是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的凭证。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处理意见,报国管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处置手续。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规定编制国有资产决算报告。国有资产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主要包括:
(一)单位机构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资产情况;
(三)资产配置情况,包括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等情况;
(四)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专项管理情况;
(五)资产处置情况,包括处置方式、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房屋建筑物、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资产清查盘点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国有资产决算报告经国管局批复后,作为调整资产账目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下列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应当报国管局审批:
(一)办公用房等房屋资产的配置、处置,以及出租、出借;
(二)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配置、处置;
(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资产配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
(四)重要会议、大型活动资产配置和处置;
(五)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八条 国管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统计等工作,各部门应当按要求编制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国管局负责汇总、分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开展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定期向财政部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管局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二)资产处置方式、程序和收益管理情况;
(三)房屋建筑物、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专项管理情况;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管局。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
(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
(七)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四十四条 国管局和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第四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11.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管理处 篇十一
第64号
《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5月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 2015年5月7日
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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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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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变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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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整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筹制定运营方案,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并组织实施,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十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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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及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并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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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从严控制。
属更新行为的,应当以旧换新;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重新购置。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申请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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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列入部门预算拟购资产的,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三)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的,在提出购置资产申请的同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审核增量资产计划表,提出增量资产配置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配置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进行跟踪管理。
会议或者活动结束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配置的资产交由市行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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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等行为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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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所有(使用)权证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产权应当移交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由其行使经营管理权。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采用租赁、投资、委托等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经营。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闲置的土地、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以及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股权、收益和公共资源性资产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等活动,政府授权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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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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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四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者备案价值,确需降价且超过10%的,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核销呆账、盘亏资产损失的,应当将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单位盖章确认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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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相关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第三十一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因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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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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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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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八章 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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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本级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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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通过仲裁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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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数据报告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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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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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政府授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
—20— 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未纳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20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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