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63: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2024-11-24

劳动合同法解读63: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精选3篇)

1.劳动合同法解读63: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篇一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设立资本同工同酬三性(2012修正案)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凝聚了众多专家和工会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今天,本报推出专版特向读者介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亮点及各级工会推动和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前前后后;之后还将在本报第2版推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系列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决定,实行了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迎来了第一次修订,直指劳务派遣业中的劳动用工形态,从劳务派遣业经营的资格准入、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的使用范围、违法派遣责任的追究等四个方面,细化了对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意义重大

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聚焦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规制,是对该法施行后出现的新问题的及时应对。在这次法律修订过程中,各方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审议,到全民征求意见,到最后的审定,经过了立法机关与有关机构组织的反复调研和多方协调沟通,可以说,修正案凝聚了广大立法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社会大众的智

慧。本次法律修订在征集社会大众意见的基础上又有完善,细化了法律标准,增强了可执行性,对于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预见修正案在2013年7月正式实施后,必将对我国劳务派遣中的乱象治理发挥积极作用。《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内容主要表现在: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资本由原有规定的50万元(草案建议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并增加了对单位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要求,使得从事劳务派遣业的单位资质大为提升,防止皮包公司的出现,为行政监管的强化创造了条件。

(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中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进行了原则规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在履行同工同酬原则上的作为义务,即要求用工单位在劳动报酬分配上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与该单位劳动者的同工同酬原则。用工单位上述义务的确立,为被派遣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继而对于违法派遣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

(三)更加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首先,增加了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定位,即补充性劳动用工形式。其次,细化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之“三性”要件,从法律上厘清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或情形。最后,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比例上限规定,虽然具体上限规定留待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但是,比例控制这一制度工具的引入,使得宏观上调控劳务派遣业和微观上以企业内劳动用工的结构两方面有了具体化

可执行性评价标准。

(四)应对上述

(一)的修订,法律修订案新设了违法设立或经营劳务派遣业的法律罚则,同时增加了劳动行政处罚的方式和处罚力度,使得责任主体清晰化。

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中大有作为

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工作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全国总工会主持了若干调研课题,深入到地方实际了解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问题,全国总工会领导同志也在《中国劳动》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了相关文章,从广大劳动者代表的立场上,为本次法律修改献计献策。然而,同时也应当注意的是,法律的修改毕竟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本次法律修订中,也留有遗憾,一方面有待国家相关部门的进一步细则规定,同时,也对劳动实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在集体劳动争议增加、工会职责角色凸显的当下,工会如何应对法律变化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下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点之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被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组织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工会代表相关劳动者群体维权的权利,也是对工会职责的法律要求。

由于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劳务派遣制的用工将得到较大程度的规范,特别是被派遣劳动者在工资维权方面可能会依据新修订的法律,出现集中性诉求主张;同时,对于劳务派遣中的违法追责,也可能会出现较多的诉求,发生集体性劳动争议的可能也是存在的。因上述法律变化带给工会工

作的挑战,建议工会在以下方面工作中予以重视。

(一)积极引导被派遣劳动者工会的组建和入会。随着劳务派遣业设立资格的提升(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设施等),在用人单位引导被派遣劳动者成立工会成为工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地方或行业工会可协同劳动行政部门,掌握取得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信息,积极开展基层工会的筹建。同时,对于劳动流动性过大的行业,可考虑在用工单位工会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入会。通过上述两种渠道,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会组织率,为工会维权夯实组织基础。

(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针对同工同酬问题以及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向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提出权利利益主张的,工会应当依法代表劳动者维护其权利。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仅为工资增长代表职工努力争取,同时,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原则的落实纳入到企业或行业集体协商之中,特别是对于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工资定级和增长制度、岗位工资水平等信息,应当代表劳动者积极了解实际,敦促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诚实义务履行。

(四)对于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入会的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探索平衡劳动合同制职工与劳务派遣职工之间的利益矛盾,一方面通过普法宣传活动让广大职工认识到同工同酬原则的意义和法律规定,一方面通过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确保两种劳动者群体利益的保障。

(五)代表意见的形成和确立,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少数诉求渠道,并探索工会领导中的构成变化、特殊投票权制度、特殊决议等制度,以保障

被派遣劳动者的话语权。

(六)当发生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连带责任的情形时,基层工会之间应当协同配合,并在地方或行业工会的支持下,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法解读63: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篇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日

劳动合同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用人单位:_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_

劳 动 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须知

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工商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2、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3、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5、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双方按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缴纳。

6、签订合同不得涂改,空白之处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后填写,不用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7、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8、任何复制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甲方实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示和告知乙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安排,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用人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需要另行约定的其它条款:

十三、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甲方因工作或其它原因直接或通过邮寄通知乙方时,均以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为准。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涉及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逾期未提供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在处于联系障碍状态时,合同中的“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托人,享有接收、代领和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一)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用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以隐瞒欺诈方式签订合同的行为。

(十二)严重违纪给企业信誉造成损失的。

(十三)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驾驶证件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动用他人车辆造成等级事故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

(十四)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事故的。

(十五)乙方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带头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的。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二十三条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做相应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十、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订立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双方订立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主要负责人): 武明静

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19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邮政编码:030032联系电话:2655251、2655421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户籍所在地: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工作,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示的规章制度执行。

甲方所属各单位。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等情况,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第四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

第二条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岗位

第三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条乙方工作时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六条由于施工企业的工作特点,甲方有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的权利。

第七条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具体假期与待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乙方岗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工资实行月薪制,月岗位工资元,每月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其它工资按甲方薪酬分配办法发放。

第九条甲方每月按时以货币(或银行卡)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甲方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在制订薪酬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时应得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国家和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其有关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遵守和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甲方对乙方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甲方对乙方所从事的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乙方从事需要持证上岗和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操作证书》。

七、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按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如果因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的,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至45条的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一)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二)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三)未经批准,不顾企业生产需要,擅离工作岗位的;

(四)提供的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不详或失真,甲方二次联系不上的;

(五)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5000元以上重大损害的;

(七)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八)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篇三

劳 动 合 同 书

(劳 务 派 遣 专 用)

方(劳务派遣单位):

方(劳 动 者):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〇一四年三月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甲方和用工单位应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甲方和用工单位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3、甲方和用工单位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4、甲方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劳 动用工备案手续。双方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甲方应当与乙方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甲方跨地区派遣乙方的,乙方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7、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甲方不得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8、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

大 连 市:84369110

金州新区:87622867(开发区)87779072(金州)

中 山 区:82799610

普兰店市:83118624

长 海 县:89884660 西 岗 区:39608681

瓦房店市:85630056

高新园区:84796982 沙河口区:84610121

庄 河 市:89725696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85280951

甘井子区:86589470

保 税 区:87307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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