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精选12篇)
1.行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篇一
***医院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车辆使用管理,保证公务用车安全有序,节约经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县委办公室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和《***县卫计系统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我院以往有关行政公务车辆的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和完善,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
一、车辆管理
1.医院办公室为我院公务车辆管理科室。救护车参加日常“120”值班,由医务科管理,由医务科、急诊科调派使用,办公室只负责救护车的油料与维修维护管理。
2.院领导宁德市内公务用车,由办公室合理派遣并做好登记;院领导宁德市以外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合理派遣并做好登记。中层干部5人以上公务外出可申请公务用车,需提前至少一天到办公室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并写明用车时间、地点、事由经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超出宁德市范围的,必须由院长批准。特殊情况县城内临时用车,由办公室视情况安排。上级领导、上级医院专家接送或者外单位调车,宁德市内报告分管院长,宁德市以外报告院长,经同意后由办公室及时予以安排。凡未事先填申请单的部门,用车不予保障,使用车辆时应按派车单批准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指使驾驶员更改行车路线。
3.用车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办公室按“轻重缓急”原
则或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
4.严格执行定点停放。除出车在外地的车辆外,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含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及时将车辆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不能入库或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停放他地。
二、用车费用
1.严格控制车辆购油指标,提前一个月做好用油预算,汽车加油统一使用加油卡。加油卡的充值费用审核由办公室负责,由财务科负责具体充值、并记录油耗对应的里程。对于超预算用油的,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做补充预算并说明理由。
2.高速公路通行费(ETC卡)充值,提前一个月做好预算,由驾驶员负责充值,凭票报销。对于超预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做补充预算并说明理由。
3.财务科负责对各项费用进行统计,以利制定合理的消耗标准。
4.用车费用原则上每月集中报账一次,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三、车辆维修、维护管理
1.车辆维修、维护包括更换轮胎、日常洗车必须在定点机构进行。具体按我院与定点承修企业签订的车辆定点维修、维护协议执行。
2.承修企业应根据我院要求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内容进行维保前检查,并填写包含维保项目、报价等具体内容在内的维修预算申报单(报修单),由办公室签字确认,承修企
业按照双方确认的报修单的项目进行维修,维修中检出新增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更换零配件时,应及时向医院办公室具实反映情况,并提出合理维修方案及增加费用额度,征得办公室认可,并补齐报修单后方可维修,报修单必须我院相关人员签字(单次维修总费用500元以下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500元至5000元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5000元以上需院长签字),办理完整审签手续的报修单才能作为结算维保费用依据。
3.未经批准的车辆维护费用不予结算。
四、驾驶员管理
1.由于驾驶员岗位的特殊性,公务车辆驾驶员实行备岗制,如果因临时有事离开城关范围的必须向办公室负责人请假,如果离开时间一天以上的,须按照医院考勤管理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如果没有请假,导致需要用车时无法派车的,一次扣季度百分制考核分1分。
2.严禁私驾公车,驾驶员擅自出车,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一次扣季度百分制考核分5分。
3.驾驶员需遵守办公室的出车安排,任何人不得强行要求驾驶员出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无通知的出车要求,有义务按时准点发车。
4.公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专职负责驾驶,其他人员不得兼任驾驶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相互更换驾驶车辆。
5.驾驶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出车及备岗期间不得饮酒,注意休息,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得酒后驾车,以确保行车安全,否则责任自负。凡备岗期间饮酒,影响派车安排的,一次扣季
度百分制考核分5分。
6.驾驶员必须经常检修保养车辆,不开带故障车。保持车辆清洁、干净、车况良好,节油降耗,安全行车。
7.出车期间,遵守交通规则。车辆发生事故,需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如在车辆保险范围之外的,将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对方全责除外)。违章罚款或扣分的,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8.所有车辆均应按政策及时办理保险手续。
9.过路费、住宿费、停车费凭票据报销,出车补助按《寿宁县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寿医„2016‟87号)执行。
10.办公室可根据车辆管理的实际需要,向院部申请设立“小车班”,指定专人担任班长。
五、本规定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往规定如有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2.行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篇二
⑴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 坚持公务用车总量控制, 规范管理, 严格编制核定, 严格预算管理, 严格配备标准, 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 坚持标本兼治, 纠建并举, 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⑵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购车和违反规定向企事业或下属单位借用、调换车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配备车辆, 不得超编制、超标准购车, 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或下属单位借用、调换和摊派资金购买车辆, 针对公务用车治理, 开封县从2011年7月15日开始至2011年11月30日, 对公务用车进行专项治理, 各单位对公务用车进行登记, 如实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和《执法执勤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并予以公示, 然后对登记上报情况驻车进行认真合适甄别, 审查核实, 并对违规现象及时清理纠正。
⑶加强公务用车的购置审批程序。各单位需购置车辆的要严格按审批的车型、购车价格和排气量, 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做好登记, 办理好有关手续, 力求规范有序, 公正透明、共同监管。
⑷严禁公车私用, 规范因私借用公车行为, 婚丧嫁娶、外出旅游、接送家属、探亲访友等一律不得借用公车。对个人确因特殊情况借用公车的, 必须在用车前提出申请, 说明原因、时间、线路, 确定驾车人员, 填写《公车临时借用许可证》, 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并预交一定费用后, 方可出车。出车时必须随身携带《公车临时借用许可证》和预交费用收据, 否则, 一律以公车私用论处。
⑸实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定点保险, 定点加油制度。各单位要选择一至两个汽车修理厂和加油站, 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的定点加油点和定点维修点, 实行对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管理, 并由县纪检和财政部门定期督查
3.行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篇三
为推动广州市成为更加开放的城市,从2002年至今,广州市人事局每年组织一批公务员赴国外进行行政管理培训。形式是国内培训1个月,国外培训个月,创新了“1+1”的培训模式。自2004年始,培训学习的课堂从英国的伍斯特大学移植到有“国际政治家摇篮”之称的美国乔治城大学进行。项目也成为了国家外国专家局的重点培训项目之一。
市政园林局工程处罗广寨处长、广州市公积金莫争春参加培训后,结合实际,运用所学,做出了成绩。
罗广寨:为“花城”锦上添花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工程处处长罗广寨借鉴美国的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建立了市污水治理系统专家委员会和技术审查流程,以及市政园林局设计文件审核办法和市政园林局专家库,为广州市污水冶理工作提供了决策支持。他还把在美国的所见所闻浓缩成一个个想法,带领年轻的团队先后组织了近200项市政路桥工程,打造了广州市全新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形象:
在长达42.6公里的城市道路快捷系统工程建设中,罗广寨锐意创新,力求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实现了群落式生态绿化、下沉式路面取代高架桥等八大技术创新。组织了市区人行地道装饰工程,为市民营造出安全、舒适的通行环境;在大型道路工程中采用了交通疏解仿真技术的运用,解决了长期以来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给市民出行造成不便的难题;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城市绿化经验,在市、局各级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下,为“花城”美誉做了扎实的工作,使广州市成为全国人行天桥、高架桥、立交桥绿化最多的城市之一。
严格规范了工程管理制度。罗广寨主管市政园林局招标办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招标、合同范本,率先实行招标预公开制度,积极探讨新的评标定标办法。因为制度创新,严格监管,使这一容易出问题的领域实现了2年多的零有效投诉,为建设阳光市政工程奠定了基础,树立了该局良好的招投标管理形象,受到了省、市纪委的好评。为应对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广州市于2003年初实施广州大学城的规划和建设。
莫争春:推动公积金中心改革
广州市公积金中心的英争春,回国后在改善中心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在她的建议和推动下,中心进行了3项改革:
一是全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实时信息管理系统。目前新系统中部分备份线路的连接、系统硬件设备和软件的采购、安装、调试等系列工作已经完成,归集、贷款管理子系统可分别于今年下半年上线试运行。
二是大力改善对外业务办公环境,在交通便利的市中心购置了业务场地,拟打造成综合业务办理大卮方便群众办事。目前场地已进入设计装修阶段。
4.行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降低转让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转让原则
经省财政厅批准待转让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待转让车辆”),应当统一到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公开拍卖转让。
二、转让流程
(一)车辆移交
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应填写《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财资〔2007〕34号)附件5(以下简称“《移交单》”),将待转让车辆停放在省产交所指定地点,按《移交单》的要求提交相关证件票据和物品,并说明代转让车辆存在的瑕疵。省产交所与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认真核对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二)价格评估
对待转让车辆进行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由省财政厅确定。评估机构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及时对每批次待转让车辆进行评估。
(三)转让拍卖
车辆的转让拍卖由省产交所具体负责,也可由省产交所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可的拍卖公司具体负责。拍卖方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半年内完成当次车辆转让拍卖工作。
车辆转让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车辆展示期应不少于3天。
竞买人多于10人,由拍卖公司采取拍卖的方式组织竞价。竞买人少于10人(含10人),由省产交所采取电子竞价的方式组织竞价。
(四)车辆过户
转让车辆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汇入省产交所指定账户。买受人在付清成交价款后,凭省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买受人应在省产交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提取车辆,逾期则自行承担相应的车辆停放费、维护费等费用。
三、转让费用
车辆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车辆停放费、维护费、交易费等费用由省产交所先行垫付,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在车辆处置价款中扣除。
省产交所应当在待转让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车辆处置款汇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法律责任
(一)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本规定擅自处置公务用车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产权交易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处置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产权交易机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不按照本规定违规操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5.《公务员与行政管理》心得体会 篇五
授课老师:
学院: 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
年/月/日
通过本学期《公务员与行政管理》课程的学习,自己可谓是受益匪浅,对于公务员、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有了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同时结合老师的视频案例对于行政部门的职能与责任也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通过老师讲解,并结合课堂笔记,我想通过两个方面来说一说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基本概念理解
首先,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在国外,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 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
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
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日本、法国基本那属于此类。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以上三种,不难看出,我国基本属于第二种概念的划分。
其次,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
其特点有:一切行政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权力相联系,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推行政务的组织活动。在执行中又能动地参与和影响国家立法和政治决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行政管理既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又执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行政管理要讲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最优地实现预定的国家任务,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二.课堂思考
通过老师讲解,结合时下热点问题,我认为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配合仍然不够协调,仍然存在“踢皮球”现象。以“地沟油事件”为例,政府各部门在对于地沟油的查处存在配合不协调、执法真空的现象,多个部门重复监管,职责不明确,看似多个部门在监管,实则谁都不管,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体系,进而导致监管力度不强,给予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助长其制假售假的行为势力。
我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合理调节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俗话说“龙多不治水”,政府就更应该将食品安全监管落到实处,明确各部门责任,杜绝“互踢皮球”现象的发生,进而形成“一条龙”的监管体制。更要加强跨地区间的监管职权,使全国的食品监管能够成为一个联动的体系,在不同地区设立监管点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及时反映食品安全隐患。
6.行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篇六
一、的辨析题(分析其正确与否,并说明理由,每题2分,共20分)
1.政府是为老百姓做主的权威公共部门。
2.公共事务不包括社会成员的个人事务。
3.领导的基本职能就是行使和运用权力。
4.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体系的内部监督。
5.在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是加强宏观调控。
6.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少数事业单位。
7.行政组织具有阶级性、的服务性、的法制性的特征,不具有社会性的特征。
8.领导就是服务。
9.行政法制的实质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到社会的监督。
10.品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一种分类制度。
二、的简答题(每题4分,共20分)
1.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率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行政组织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3.行政领导者应该具备哪些最主要的素质?
4.行政协调在行政管理中有何作用?
5.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哪些形式?
三、的案例分析题(报考侨办职位的第1、的3题,报考其他职位的答
1、的2题;每题30分,共60分)
1.乡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1996年,农民王正海征得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同意,在村东头盖起了三间饮食店棚,并与村委会签定了有偿使用7年的土地合同。随后,王又向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办理临时土地使用手续,经土地管理所所长口头同意后(未办理正式手续),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卫生许可证、的税务登记证,于当年年底开始营业。后因王在县城内另有事做,将该店交给其姐夫刘某经营。
1998年1月,乡政府a办事处为了加强对违法嫌疑人员的教育,将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集中起来办学习班。在办班期间,办事处的有关人员以王正海经常与一些不法人员相勾结,影响当地安定为由,决定将王开办的饮食店强行拆除,同时捣毁营业用的立式灶台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元。此后,王以行政复议中的有关条文,对乡政府a办事处提起复议请求,要求:(1)恢复饮食店原状;(2)赔偿经济损失800元;(3)赔偿停业经营利润损失每月300元;(4)赔偿申请复议所花的全部费用。
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称:一是王虽然签定了土地使用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二是王擅自将饮食店交他人经营;三是王有违法嫌疑。据此,要求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1998年2月复议机关经过调查和审理,并报上级机构批准,作出复议决定,认为王的复议请求成立,a办事处应在限定时间内恢复王的饮食店,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分析:此复议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2 协调难上难
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卫生管理的意见》,某省在贯彻落实这项工作时,共涉及到12个部门,需要主办单位一个个去协调。最后共用了82天的时间才把这项《意见》通知转到市、的县;市、的县又经过多个部门逐个协商,共花了136天的时间,才将这个《意见》的精神传达到基层。
分析:这个案例所描绘的过程说明了什么?其深层原因在那里?
案例3 巧收信息
日本人有一个精明的信息头脑。60年代开发大庆油田时,我国政府曾向外国广泛征求产品设计方案,唯独日本和我们谈成了生意。原因是别的国家设计均不符合我国大庆油田的要求,而日本则事先按照大庆的要求进行产品设计,等待中国人去购买。那么日本是怎样知道大床油田的产品设计要求的呢?据说是日本人从我们一本画报封面上王铁人身穿大棉袄、的头顶着鹅毛大雪的照片,猜测到大庆在东北地区,并根据一副钻塔的照片设计出油井的直径。又根据我国政府工作报告的石油产量增长数字,估算出大庆油田的产量和规模,然后根据他们估计的大庆油田要求作出产品设计,并一举获得了成功。
分析:联系政府管理的实际,分析日本人巧收信息给我们的启示。
一、的辨析题(请你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你把正确的说法写出来。每小题
2.5分,共20分)
1.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的社会、的家庭必须予以保证和国民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家实行六年制义务教育。
2.科技兴国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一样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战略。
3.我国“863计划”是从1990年开始实施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4.近几十年来,纳米科学和纳米技术有了长足的发展。所谓纳米,就是一种新型的绿色食品。
5.1999年我国成功地发射了第一颗宇宙飞船。这艘飞船的名字叫“华夏”号。
6.所谓克隆,是应用细胞工程的方法,复制出具有同一遗传性状的生命物质的过程。克隆仅局限于动物克拢
7.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的有知识、的有文化、的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8.人类呼吸的氧气来源于植物。
二、的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2.教育三个面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3.有一种观点认为,“知识在于积累”的说法已经过时,现在已经是“知识在于点击”。你是如何理解这一观点的。
4.如何理解素质教育?
5.我国现行科技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三、的案例分析题(根据案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报考科委、的科协职位的答
1、的2题;报考教育学院、的行政学院职位的答
1、的3题。每题25分,共50分)
案例1:1
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一些富裕起来的地区近年来却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
在h省,y地区有专职算命先生约900人,巫婆神汉约400人;s县一个仅1900人的n村,以算命为业者就占13%,f省m地区。每年阴历七月搞所谓“普渡”,大人小孩几乎都参加,家家设香案、的摆供品,从“鬼开门到鬼关门”历时一个月之久。
l县,有的小孩一生下来,其墓地就选好了。自1987年以来,该到“活人坟”就修建了5000座。h、的a两省近来的70多万亩耕地变成了坟茔。在h市,60平方公里的西湖风景区竟修了7万座坟墓。n市紫金山私葬坟墓增至5467座。墓穴修造越来越豪华,少则上千元,多则上万元,有的耗资达数十万元。
你是如何看待这些现象的?
案例2:
书记大棚
h省t县把依靠科技进步作为县委县政府抓农业的主要措施。该县成立了“科技兴县”领导小组,县委书记、的县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科技。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把示范县建设的组织领导、的科技投入、的环境优化、的目标管理等工作纳入规范化、的法制化管理。在每年召开的县人代会上,科技副县长作《科技工作报告》,接受人大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不仅如此,县委县政府领导还身体力行,积极引进、的试验、的示范、的推广瓜菜新品种。其具体做法是,县委、的政府、的人大、的政协的领导自行出资建立种植大棚,试验一种或几种新品种,盈亏自负。这样的做法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一部分群众亲切地称书记和县长的大棚为“我们的一号大棚、的二号大棚”。另一部分群众则对此不以为然,有不同的看法。
你是如何看待书记大棚现象的?
案例3:
拍卖教室门牌筹集教育基金
s市m区某小学最近出了一件新鲜事:有四间教室的冠名权分别被拍卖出去,四名捐资助学的个体业主的名牌挂在了教室门口。
此前,一直苦于办学经费短缺的校长和其他领导,曾多次走出校门,与附近的企业家、的厂长广交朋友,四处游说,先后“化缘”到50万元赞助。作为回报,学校则破例用捐资者“张大富”等人的名字命名了四间教室。
消息传开,议论也随之而起。有人诘问,以前只听说过以“雷锋”、的“邱少云”等英雄人物命名的班级。现在,让学生常年生活学习在标着个体老板名字的教室里,是否会有一种不良的隐性教育作用呢?
7.国外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探析 篇七
一、国外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的发展历程
国外最早意识到行政道德的是英国著名学者伊顿, 他在《英国公务员考试》一文中很明确地把公务员改革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行为。主张不仅把公务员作为公共事务的指导者, 而且也应作为国家政治公正和道德风尚的检验和标志。虽然很长一段时期, 国外学者对行政道德的关注是隐含在公共行政的制度建设和政府效率的提升里面, 认为通过建立以功绩制为基础的公务员制度, 能够获得道德行为以及更有效率的政府。但这并没有阻碍国外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发展的步伐,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 这个时期可谓是世界的多事之秋, 从普遍的民众抗议, 到经济衰退造成的社会问题, 再到政治腐败带来的信任危机, 都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严重的社会不满和道德颓废, 特别是公众对于公共机构信任程度的急剧下降, 成为当时社会道德颓废的根源, 同时也成为道德主义复兴的重要动力。面对着严峻的困境, 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以提升行政道德为核心的道德重建措施, 致力于提高公共服务机构的伦理道德水准, 引导公众的社会伦理价值, 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日益强化, 逐渐步入系统化和完备化的轨道。
二、国外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的特点
(一) 在选拔、录用公务员时, 将道德品行作为一项重要的选拔标准
几乎所有国家在选拔、录用公职人员时, 都对报考人员规定了“应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的资格限制, 对于道德低劣者, 往往取缔其报考或录用资格。如美国规定, “凡因失职或渎职被解雇者, 犯过罪、干过不诚实、不道德的事而臭名昭著者, 在考试或任用过程中谎报情况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及经常酗酒者, 一律取缔其报考资格。”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对笔试合格的公职人员报考人, 还要检查其档案中包括品行在内的各种记录, 通过口试和面试来了解报考人的思想品质及其他情况。
(二) 通过立法使行政伦理制度化、法律化
从世界范围来看, 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经历了从自律到他律, 从“软约束”到“硬约束”的转变。为了防止大小官员营私舞弊、行贿受贿, 树立廉洁奉公、清白正直的形象, 各国政府对其公职人员都制定了各种纪律和法规。这些纪律和法规覆盖了公务员的几乎所有社会活动, 内容丰富, 规定详尽, 但主要精神不外乎以下四条:一是禁止经商;二是限制兼职;三是禁止受贿;四是申报财产。由各国的普遍做法可以看出, 行政道德立法有一个显著的特点, 是预防性规定多于惩罚性规定, 即法律不单单规定了违法犯罪后的处罚, 而是更多地规定了公务人员应该做什么, 不应该做什么;各种情况下何为合法, 何为非法。这反映出各国政府对治理腐败的基本态度是避免腐败事件的发生, 防患于未然;反映了立法者的宝贵良知:道德立法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对违法者的处罚, 不在于抓住多少腐败犯罪分子, 而是在树规矩、明戒律, 使监督对象懂得并遵守这些规矩, 不去触犯戒律。
(三) 设立行政伦理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制定公务人员的道德规范并将其法律化、制度化还只是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环节, 而最重要的是还要设立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构来保证行政伦理规范与条文的实施。如美国的政府道德办公室、英国的公共生活准则委员会和加拿大的政府道德咨询办公室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这些专门的道德机构, 有的是实质性权威机构, 有的是咨询性机构, 有隶属于行政权力的, 也有隶属于立法或司法权力的, 还有独立于政府而享有自主性权力的。但是, 不论机构的存在形式如何, 此类机构的建立无疑是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新举措。
(四) 建立行政伦理的社会监督机制
西方国家的行政伦理监控体系, 除了政权体制内不同权能部门之间的监控之外, 还包括社会力量对行政活动的监督, 也就是社会对国家的监督。这种监督以群众力量、舆论力量等形式从政权机器的外部产生制约作用。来自体制外的约束力量, 多数情况下以权利为手段, 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 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为进行的监督活动。例如, 美国行政伦理的实践置于相当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设在芝加哥的“改进政府工作协会”是由私人发起的非官方的监督组织, 宗旨是要查出政府中的违法渎职行为。华盛顿市有“公仆廉政中心”、“公务员政策中心”、“关于政府行为的私人调查机构”等三个民间监督政府的机构。这些非政府性监督机构, 对美国行政伦理的实践发挥着积极作用。德国的反腐败力量主要来自于官方和非官方两大块。官方力量主要依靠司法系统, 通过独立行使调查权, 负责有关法律的执行。德国的审计机构是反腐败的一个重要力量。各级均设有审计局, 审计工作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不服从任何上级指令, 不受任何诉讼程序的限制, 可以随时进行审计。政府各部门还设有内部监督机构, 各部门都设有防腐联系人, 如果发现腐败现象, 必须向上级报告, 封存计算机以及工作档案, 然后转交检察院。非官方力量主要来自律师和会计师、非政府组织以及新闻舆论, 莱比锡市法律规定, 公民如发现某政府官员支出大于收入就可以举报, 反贪部门要对此进行调查。公民还可以直接到议会对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质询。
三、国外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的局限性
虽然国外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由于一些固有的局限, 使得公职人员行政道德水平并未得到预期的提高, 公职人员腐败堕落, 政治丑闻迭出的现实情况很不乐观。究其原因, 可以概括为:
(一) 政治中立的虚伪性
公务员制度虽然起源于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但由于其中不少形式和内容作为一种具体管理国家人事系统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操作性手段,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 已被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吸收和采纳,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 (包括发展中国家) , 都纷纷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 各国的公务员制度往往有要求公务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的原则, 所以在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上, 都对公务员参与政治活动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或规定。这种政治中立源于政治与行政的分离思想, 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是近代官僚制的理论基础, 把行政管理视为纯事务性的领域, 将行政管理置身于‘政治’所特有的范围之外, 与政治领域的那种混乱和冲突分离。虽然在保持政局连续性、稳定性, 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方面有一定积极意义, 但需要特别提出的是, 这种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是在多党制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多党轮流执政的情况下, 让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 不参与党派之间的争斗, 不得以党派偏见影响决策等, 本意是为了避免政治领域中的党派竞争不至于对社会管理造成伤害, 演化成社会的动荡和混乱, 但这些都只能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式, 在实践操作中很难将行政和与政治完全分离, 事实上, 游离于政治之外的行政体系是根本不存在的, 行政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公务员与政务官之间的相互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二) 压抑个性的工具化理性倾向
8.浅谈公务员行政人格伦理培育 篇八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伦理;行政人格;培育
公务员行政人格作为公务员这一群体内在的规定性,是个人良好的能力水平和道德涵养的体现,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深厚的基础平台和动力机制。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形成和发展能够为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提供道德支撑、伦理约束和意志支持。
一、公务员行政人格伦理培育的重要性
在伦理学中,行政人格是指公务员“通过连续和持久的道德行为选择所表现出来的自我道德完整性,是行政人员道德意义上的整体性存在形态”,是行政道德的基础和行政发展的动力。培育公务员高尚的人格不仅具有公共意志要求的必然性,也具有主体意志选择的自由性。在《政治的罪恶》中有句名言“政治无道德,即是社会的毁灭!”道德的式微、人格的扭曲必然导致自我的异化——温情化为冷酷,索取替代奉献,权利抛弃责任……孔子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公务员作为社会精英群体其失范的后果则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权威及行政合法性的丧失,导致社会价值尺度的扭曲和人类生存伦理准则的变形,最后造成社会性的普遍焦虑,甚至出现社会越轨、社会冲突,代价极大。因此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建构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公务员行政人格伦理现状及原因分析
当前,有一部分个体将公共权力“异化”成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而其自身的道德人格也发生了扭曲和变形,致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于不顾,把追求权力最大化作为自己行为的主要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大搞行贿受贿腐败之风,进行以权谋私的不法勾当。
行政人格失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受官本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除了做官,其他一切职业都是低贱的职业,只有谋取一官半职,才能证明自己的实力和地位。其次,受行政人员的“公民和政府组织成员”双重角色影响,这种双重角色的冲突在多元价值并存的现实中经常发生。因为国家公务员代表政府拥有公共权力,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致使公共权力会蜕化为寻求私利的工具,角色冲突会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扭曲部分公务员的行政人格。再次,由于公务员管理制度不健全,再加上监督不力和惩戒不严,腐败成本降低,大大增加了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导致行政人格的蜕变。
三、公务员行政人格伦理培育的路径探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所需要的是一个服务性的新型政府,政府职能的转变,塑造公务员的高尚人格,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加强行政伦理立法。当今美国、英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为公务员建立了具体、明晰的基本行政道德规范。近年来,中国在伦理立法方面加快了步伐,出台了《公务员法》等他律制度,但是在法律体系的完备性、科学性、规范性方面仍有相当大的作为空间。另外,还要加快与法律相配套的规章、规范的制定和修改,使我国公务员管理进入制度化的新阶段。伦理立法的优点在于为行政官员解决伦理冲突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导,也为惩罚那些违背最低道德要求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但是只停留于一般性原则的指导,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如果严格执行伦理立法,会损害政府部门内部的工作气氛。
二是加强行政伦理制度建设,强化奖惩机制。其一积极探索建构行政伦理道德补偿机制,既包括精神的褒奖、工作的变动、职务的升迁,也包括物质利益补偿。其二是加大行政伦理失范的惩罚力度,违反行政伦理道德行为的惩罚量必须远远高于违反行政伦理道德所得的收益,致使行政伦理失范者在政治上、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得不偿失。
三是健全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主要通过行政道德评价体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做出价值判断,借助社会舆论的赞许或谴责,把这种价值判断反馈给其本身,调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荣辱感和道德良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符合行政伦理道德的行为而自豪,对不道德的行为知耻、愧疚,并及时改正,否则将受到应有的制裁,从而培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的价值取向。
四是开展行政伦理教育。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伦理培训规划,通过知识传授、经验总结、榜样示范等方式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伦理培训。作为公务员行政人格建构的重要途径,教育内容的与时俱进、教育方式的灵活多样,以及如何有效地发掘道德教育的智慧,寻求道德教育的力量,找到道德教育的根基和依据都是伦理教育改革的重点。
五是加强公务员的道德主体自律性建设。公务员对行政伦理规范的遵循,并不是对外在要求的盲目信奉和被迫执行,而是建立在对道德必然性深刻认识基础上的理性自觉。公务员要把根据自己所选择的道德价值目标去行动,视作一种乐趣、需要和自我价值的实现,把一般性的伦理规范转化为具体指令的自主性,即在复杂的道德生活中,公务员能够根据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正确判定道德规范的等级,勇于选取最值得选取的道德价值,遵循最值得遵循的伦理准则。
参考文献:
[1]刘惠琼.中国社会转型期道德失衡的原因探析[J].云南社会科学,2001(7).
[2]李建华.行政伦理导论[M].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
[3]曹芳.转型期我国行政人员的人格建构[J].行政论坛,2006(4).
9.行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篇九
拟录用公务员名单
(共244人)
无锡工商系统(27人)
袁晓君蔡晓峰黄圆缘蒋莉蒋秋霞苏剑鹏符玉洁宗岚张俊师国晓孙斌杨舒文王奇陶然段彰乔徐州工商系统(20人)
胡雯雯石哲孙静静杨晨张会军李敬池王璐张祥顶王洪杰万思源韦玮 常州工商系统(17人)
葛银燕张腾昊闵丹王昊徐跃飞肖鹏朱乐杨艳张亮苏州工商系统(44人)
戴云婷杨程杨敏丰徐亮陈旭吴进杰
章晓琳徐黎彦束孙燕婷周婷婷刘宁蔡晓玲朱雯杨春 张倩茹马元元徐石邱煜陈永李亚翔段尊宇佘颖康鹿腾沈媛居丽马翼 沈阳缪辉邹建飞顾寅程心远 肖睿原 吴安平周慧 郭敏 张广斗 谢盛 张嘉翔 王滢廖杰梅 徐烨
栾恒张炜琦黄建香徐薛寒陈彬彬李绍笑 张静张仲华郭宇皓张茜倩程凯蒋荻雁 夏玲吴枫潘建斌吴伟杰费国荣钱文蔚 吴文超田益锋杨昌明彭梓铃陆凌啸于凡 牟俊琦高琼琪夏丰雷姚宝伟徐波胡跃峰 孙义林朱卉 南通工商局(29人)
何楠楠张圣男田媛媛瞿燊卢峰杨莎韩陈霞宋劼马喜胜任小平裴宏涛陈晗孙爽胡静文张松杰陈敏赵莉丽梁娟周锋张儒逸宋姣姣陈溦吴赛泾施海燕范舒婷李佳王冲宋建燕刘奔 连云港工商系统(4人)
葛甜甜王晨付莉陈思 淮安工商系统(10人)
周莎童苏婧房燕董莉王宝珺王李瑞王荣荣孙方圆张永华 盐城工商系统(20人)
许晶晶汤梅寒潘振宁高婧施浩王金刚张艳敏倪润之顾伟娟阴鹏程刘童童王海桂莉胡立业秦亮杨建峰杨巍巍郭树琴仇小影丁德祐
勇
扬州工商系统(13人)
朱均旺姚娟杜鹏吕强魏伟顾荣臻张婧朱旭文李敏张菲张志坤吴昊黄晓蓉
镇江工商系统(10人)
冯炜杨珊徐涛张芳芳郦罕彭亮顾薇赵榴林 泰州工商系统(21人)
竺启星季星五刘玥何溯陈莹刘海生黄晶蒋正凯刘燕吴荻李玮钱路成寓冬朱建鹏戚媛媛 宿迁工商系统(27人)
吴玥璇李红元周洁黄浩张东梅李政宏马修治李宽旺李宾李清马江波冯慧勤庄庆张艳秋丁娜梅蒋荣花蔡慧娟李楠楠唐红山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系统(2人)余顺易海峰
10.行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九条 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臵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
(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开招聘,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初审;
(六)面试;(七)体检、资格复审、考察与公示;
(八)聘任审批。
必要时,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公开招聘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用人机关、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需提交的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根据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臵。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组织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考察。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应聘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资格复审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送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用人机关名称、职位、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任;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
第二十一条 因体检、资格复审、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任资格等空缺出的名额,可在同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按排名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拟聘人选,并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用选聘方式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报选聘计划。提交选聘计划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选聘计划须包括选聘职位、名额、资格条件、选聘范围、薪酬待遇、考试或考核的方法及程序等内容;
(二)组织选聘。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选聘计划规定的范围、资格条件等选定应聘人,并按照选聘计划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方式及程序对应聘人进行考试或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并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办理考察和公示手续,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三)聘任审批。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或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用人机关应当在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后60日内,根据公开招聘或选聘计划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可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 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用人机关原则上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七条 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臵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二)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内没有本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连续聘满10年的。
第二十八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聘任合同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合同文本上盖章或签字生效。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任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聘任合同期限;
(三)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机关与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包括在聘期内。
试用期内,由用人机关对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用人机关按招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务(职级)、入职薪级任职定级,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对调任、转任、军队转业干部安臵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二条 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其入职薪级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二)未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四条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续聘的,用人机关应与其续签聘任合同。
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人机关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聘任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用人机关发生调整、合并或撤销等情况,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聘任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机关继续履行。第三十八条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任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符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发生变动的,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变更聘任合同。
第四十条 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第五章 聘任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
除上述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十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聘期内考核不称职或有2年为基本称职的;
(二)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机关因前款第(五)、(六)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第四十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期内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五)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七)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被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四十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一)聘任合同期满的;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退休的;
(四)聘任制公务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聘任合同期满,有本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 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本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九条 用人机关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继续履行。
第五十条 用人机关应在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及时为聘任制公务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用人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聘任制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五十一条 聘任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机关应自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五十二条 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的结构、标准及调整按其所在职位类别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个别临时性职位或需要高层次人才的职位,可以另行协议工资,由用人机关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的休假,按照公务员休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聘任期间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五十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与职务或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按其所在职位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个别另行协议工资的,按聘任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职级)升降、考核、奖励、惩戒、培训、回避、申诉控告等,按照其所在职位类别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聘任制公务员的交流,按照其所在职位类别公务员交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第五十九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试行办法对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聘任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试行办法管理。
11.行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篇十一
摘要:公共行政中,公务员的道德责任不只影响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权益,还影响着社会的道德气候和人们的精神世界。在行政活动中,公务员不可避免地要作出一些重要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并对一个社会或一个时代、一个政府的道德氛围、价值观念和精神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公务员作为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行动者,必须树立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社会正义原则,承担起在精神引导和道德建设方面的责任,推进个人和公共道德的完善。由此可见,公务员在公共行政中的道德责任,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道德责任
一、公共行政中公务员道德责任的内涵
公共行政中,公务员道德责任是指行政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负有的道德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它包括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社会对公务员履行行政义务时提出的道德要求的总和;二是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自觉意识到社会对自己提出的各种道德要求的正当性、合理性,表现为对社会、对行政活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在公共行政中,公务员的道德责任的诉求是每个时代、每个社会的普遍现象。目前,我国公务员行政中道德责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这是社会主义行政道德责任的核心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树立“公仆意识”就是要求公务员心中时刻想着人民,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公务员特别是广大的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千万要记住政府前面的‘人民’两字”、“群众在干部的心里有多重,干部在群众心中就有多重”。“为人民服务”是每个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最基本宗旨。这就要求公务员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不断深入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系最切身最直接的现实问题;要接受人民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取信于民;在决策时,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呼声,要作出符合人民群众的决策。要通过人民群众监督,广泛联系人民群众,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抵制监督或打击报复。
2、公务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公务员应当以兢兢业业和衷心耿耿的精神和态度,为全体公民和国家利益服务,这是其公职活动的最高目标和职责。首先,公务员必须忠于国家和政府,应当忠实地履行国家、政府交办的公务职责,完成各项任务。这就要求公务员的一切言行都应该站在政府的立场上,不得散布有损于政府声誉的言论或鼓动对政府的不信任情绪,更不能采取反对或攻击政府的行为。同时,公务员如对政府工作或某些方针、政策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及时反映,不得采用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符的手段和途径。其次,公务员必须忠于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在工作中杜绝和摒弃办事拖拉、人浮于事等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充分体现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风范。
3、公务员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公务员在公共行政中应当做到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不奢侈浪费,不得接受馈赠,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兼职、更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特别是201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严格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需要兼职的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公务员不得接受来自于私人企业或利益集团的实物、钱财等馈赠,并且,不得未经批准兼职甚至兼薪。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的清正廉洁,也是为了保证公务员专心于本职工作,高效完成行政任务。该意见的实施,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以防止公权私用,从严管理干部,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形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公务员的道德责任还应包括公正、仁爱、求实、宽容和节制等内容。
二、公共行政中公务员的道德责任的意义
1、加强公务员公共行政中的道德责任是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要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靠的是人民群众的力量,因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第一位的。公务员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体,必须要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在我国当前的行政实践活动中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公务员行政主体,才能更好地运用手中的权利,为人民服务。最近一段时期以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求党员干部从一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公务员的道德修养和行政伦理素质,使其具有刚直公正、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的良好道德品质,坚持在行政决策中正确的伦理取向,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加强公务员公共行政中的道德责任是推进建设务实、高效、廉洁政府的需要
①加强公务员公共行政中的道德责任是建设务实政府的应有之义
务实,是群众路线的本质特征,今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群众路线及其务实本质,就要从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做起,加强群众工作。要以信任为纽带、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基础做好群众工作。这就要求公务员在公共行政中,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意愿、顺应群众的期待,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做人民之所需,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脚踏实地,勤勉敬业,扎扎实实推进各项工作。
②加强公务员公用行政中的道德责任是建设高效政府的必然要求
效率始终是人们致力追求的一项重要目标。一个高效的政府,应当是能够保证上情下达、令行禁止的政府。目前,一些公务员处于私利瞒上欺下,干部任用中搞裙带风、任用、提拔不称职的人,这一切都必然使政府职能的发挥受到影响,产生低效率、负效率。笔者认为,加强公务员行政伦理伦理建设,就是要优化公务员队伍,为高效政府选拔合适的、有能力的、办事效率高的公务员。这就需要改革权力运行的机制,优化工作岗位和公务员的配备;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公务员有更多的展示机会和更好的平台展示自己的才能,努力为基层群众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
③加强公务员公共行政中的道德责任是建设廉洁政府的重要保证
2014年4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纪检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围绕“机关党建”提出了几点希望,其中一条就是廉洁政府的建设。美国学者怀特曾提出:“官纪者,乃表现于行政人员热望、忠诚、合作、竭力负责及以服务为荣之精神也。” 他认为良好的工作作风能激励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保持组织纯洁、纯净,培养行政人员的良好素质。公务员作为政府部门的主力军,加强其行政伦理建设,就是要培养他们拥有良好的素质,避免私人利益作怪,从而使组织成员能够克服那些看起来难以克服的障碍,打造一个廉洁的政府。
3、加强公务员公共行政中的道德责任,有助于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发展所需要的環境。公务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的创造者、维护者,其道德责任要求他必须尽职尽责,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等等,为其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使市场经济向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前进。
12.行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篇十二
一、我国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困境
谈到行政伦理困境, 归纳来说,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性失范, 表现为权力再分配过程中的权力交易。在各类行政人员的选拔、录用、任命方面, 存在以权谋私、任人唯亲的现象, 甚至非法交易买卖官位。二是失职性失范, 即行政人员无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滥用职权或不能尽职尽责, 表现为越位、缺位、错位等。部分地方政府领导玩忽职守, 只要经济利益、搞面子工程, 而完全不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忽视安全生产和公众安全。三是经济性失范。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行政人员利用手中职权牟取个人私利, 甚至与利益集团勾结, 实现肮脏的互利。
二、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我国公务员遭遇行政伦理困境, 行为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行政人员自身的原因, 也有环境及社会因素, 更有现存的行政伦理规范机制不健全的因素。
具体而言, 一是行政人员存在着行政角色冲突。行政人员也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作为政治家或官员, 他们在政治市场上追求自己最大的效用, 即权力、地位、待遇、名誉等, 而把公共利益放在次要地位。另一方面, 他又掌握公共权力并实施这种权力。这就决定了他有维护公共权力的责任和义务。于是, 在行政人员中就存在着这样一种角色冲突。行政伦理学者库珀认为, “法规通常只给行政人员提供含义宽泛的倾向性指导, 将之精确化是行政人员自己的任务。这样以来, 在随意性很大的情况下, 要想做出负责任的决策, 决策者的伦理水准和良知就至关重要了。”
二是行政环境因素。当前,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 使得市场经济中的负面影响造成道德失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 有时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用回扣、贿赂等多种方式向握有实权的行政人进攻, 与那些缺乏免疫力的人员达成各种交易, 从而导致行政腐败。
三是社会“人情”原因。我国著名行政学专家夏书章教授在谈到影响我国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时, 就曾将感情用事列为三大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他指出, 人都有父母兄弟、妻室儿女, 有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 这样构成了一种亲疏不同的感情关系网。在这种政治文化的熏陶下, 行政人员自然也十分注重“人情”关系问题, 将这种“人情世故”夹杂在自己的行为之中, 最终导致责任冲突, 亦即行政伦理困境。
四是行政伦理规范内容模糊而零散。行政管理者可以有各种不同的专业化分工, 但其工作无一例外地都应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公民的利益。由于公共行政职业精神的内涵并不明确, 使得大多数人的思维局限于职位责任和工作责任, 而很少考虑到其作为公共行政从业者所应该承担的职业的责任。2006年1月1日实行的《公务员法》作为法律规范, 其规定缺乏明确而具体的量化指标。因此, 作为统一管理的公务员群体来讲, 缺乏一致而具体、真正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
三、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的治理对策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 治理各种行政伦理失范现象, 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它需要我们从各角度、各方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同时加强管理和建设才能取得成效。
(一) 加强行政伦理教育。
公共行政伦理教育的意义在于提高公务员的道德认知能力, 使他们认识到行政伦理是为政之本, 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为此, 我们要加大行政伦理教育的力度, 提高公务员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 使其充分发挥伦理自主性, 自觉履行职责。针对目前公务员行政伦理意识薄弱的状况, 要继承和弘扬传统行政职业道德中的精华以及借鉴国外做法, 通过定期培训、日常强化、个案解剖等多种方式, 提高他们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和道德信念。与此同时, 行政人自身在法律和制度等外部控制具备的情况下, 还要注重自身的自律约束, 即内部控制, 只有这样, 才能在行政伦理困境中应对组织和上级的不道德行为。行政人自律的实施是以行政良心为基础的。行政良心是公务员意识中的一种强烈的行政责任感, 是在行政工作过程中, 由于认识到应有的行政使命、职责和行政任务而产生的履行行政义务的强烈和持久的愿望。行政良心是行政人在深刻理解国家、政府及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与道德原则的基础上, 以高度负责的态度, 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善恶价值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修养的心理道德活动过程。行政良心在行政行为中起着指导、监督和评价的作用。行政人要主动发挥行政良心的自律作用, 需要不断地“关注自我”和内省。
(二) 加快行政伦理立法。
行政伦理立法就是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 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尽管人们对于伦理立法尚未完全达成共识, 但加强伦理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道德的纯洁性, 业已成为行政伦理建设制度化的基本工具和重要手段, 它正在逐渐推广并日益起着积极的作用。例如, 美国的职业道德立法居于领先地位。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1992年, 美国政府又颁布了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内容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标准》。在亚洲, 韩国于1981年通过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日本则于1999年8月通过了《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 并于2000年4月1日开始施行。虽然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准则, 例如《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 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但与西方相比, 中国的道德法制化相对欠缺, 至今仍没有一套完整的立法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对现有的行政伦理规范加以修改、补充、完善, 使之形成体系;同时, 将那些相对成熟的基本行政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明确违反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行政伦理规范不被大量破坏。
(三) 完善行政伦理制度建设。
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 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 甚至走向反面。”[1]也就是说, 不健全的制度规范不仅会给坏人提供恶的机会, 而且会使好人对行好失去信念, 进而走向恶的边缘, 而良好的制度规范有助于弘扬正气, 有助于抑恶扬善。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加强各级行政人员的道德建设, 但道德规范化还处于起步阶段, 尚不健全。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道德规范时要加入切实可行的具体性规定, 不断健全赏罚机制和道德回报机制, 可以在公务员的任免、升降等行为中引入道德赏罚机制, 强化德性的导向、激励功能, 真正实现行政整体的德性提升。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就曾经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 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 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2]因此, 我们有必要加快行政道德制度化建设, , 实现对行政行为的调控, 在鼓励公务员的道德自觉的基础上, 强化道德他律性, 把褒扬和惩治结合起来, 切实保证行政伦理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
(四) 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行政权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在当前严峻的行政伦理失范的形势下,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就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逐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这就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1.健全行政道德建设的监督机制。必须建立健全行政道德建设的监督机制, 实现“三大转向”:一是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防治为主;二是由权力防治为主转向制度防治为主;三是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2.科学合理设置职权。对要害部门、实权部门和重要岗位等“事故多发地带”的权力要适度分解, 合理分配, 实行职能交叉, 使单个人不能形成对权力的垄断, 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关键要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主要是健全民主集中制, 增加工作透明度, 使权力的运作“暴露在阳光下”。另外, 还要实行并健全重要岗位轮换制度、异地交流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3.强化公众参政能力培养。在我国目前传统实践中, 由于受专制主义、官本位等因素的影响, 许多领导干部置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于不顾, 这实际上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要实现还权于民, 就必须保证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并为其提供合法、合理的渠道, 增加行政的透明度, 使行政官员真正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还必须强化公众的参政意识, 强化他们的伦理行政意识, 加强教育, 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C].人民出版社.1994:156.
[2]周奋进.转型中的行政伦理[M].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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