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劳务报酬(共5篇)(共5篇)
1.个税改革劳务报酬 篇一
“我在肯德基干时,才缴1元多钱的税,到台豆堤打工却扣了我1700多元。我认为是单位扣错了,可从仲裁到法院谁也不支持,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近日拿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林广军,看完内容后一脸疑惑。
对此,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杨雪峰表示,仲裁委和法院的决定都没错,林广军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单位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所以才被驳回。如果他认为多扣了税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起因】
公司改变缴税标准 小时工被扣1700元个税
30多岁的林广军与妻子在北京打工已经很多年了。为了方便照顾家里,他一直在快餐店做小时工。2012年12月,听老乡说台豆堤快餐公司的小时工工资高,正缺人手,他便辞了肯德基的工作跳槽过来。
台豆堤快餐公司是一家连锁企业,林广军填完入职表,便被安排到离他家较近的32号店上班。他每天上4个小时的班,每月累计工作超过100小时另加150元钱;工资实行月结,每月10日通过银行支付上个月的薪酬。2015年9月,林广军拿出工资卡一算,从2015年1月至9月,公司少给了他1700多元工资。
“怪不得最近老婆总说我挣得少,原来是被公司扣了。”第二天上班时,林广军拿着工资卡找到店长,对方拿出工时统计单算了一下,确实少发了1700多元。店长说:“各门店每月1日把上个月的出勤情况发给公司,他们计算出工资数额再通过银行转给大家,我问问公司你这是怎么回事吧。”过了一会儿,店长说:“公司答复了,扣的钱是你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林广军很吃惊:“我一个小时工,怎么扣这么多税?以前很少扣税啊?”对方说:“以前是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才计税,咱公司从2015年1月起变更了缴税标准,只要超过800元就按20%缴税,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
“我辛辛苦苦挣这点钱还不够你们扣的呢,我不干了!”说着,林广军办理了离职手续。
回到家,林广军越想越生气:“公司凭什么让我多缴税?再说了,谁知道他们到底缴没缴税?我得维权,申请劳动仲裁,拿回被扣的工资。”
【仲裁】
劳动者申请仲裁 工会提供法援相助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开庭的日子一天天临近,林广军心里直打鼓:打官司告状这是头一回,自己又没什么文化,怎么办呢?听说工会有免费法律援助,他便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援,经审查他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指派工作人员杨雪峰代理此案。
杨雪峰听完林广军的介绍,心里沉甸甸的:“因税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虽然仲裁委受理了此案,但最后十有八九会被驳回。”
送走林广军,杨雪峰满脑子都是这个案件。从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5年,因税费引发的争议案件这是第一次遇到。“缴税纳税、税法税率这些都是非常专业的知识,尽管我知道此案很可能会被仲裁委驳回,但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尽百倍努力。”他说。
杨雪峰查阅了大量税法相关知识,又向在税务部门工作的大学同学请教,然后撰写了代理词,为庭审做好一切准备。
【结果】
劳动仲裁未支持 提起诉讼被驳回
“你们扣的是工资还是税?”仲裁庭审现场,仲裁员问台豆堤快餐公司的代理人。
单位来了两个人:北京分公司的宋主任、32号店的苏店长。宋主任答道:“扣的是税,他自己也知道。”林广军点点头,表示认可。
仲裁员对林广军说:“如果是因违纪、出勤等,单位扣你工资发生纠纷这属于劳动争议。若是税扣多扣少了这不叫扣工资,不在劳动争议范围内,我们不管。”
杨雪峰马上说:“您看双方都来了,既然已经开庭,那就审呗!”
仲裁员沉思片刻,然后问双方:“能调解吗?”林广军嗫嗫地说:“同意。”宋主任有点为难:“我们按照起付线后的20%扣税,是正常扣税。”
“林广军从2012年12月起就在贵公司工作,从他入职到2014年12月,公司都是按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税的。从2015年1月起,公司突然改成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税。前者的起付线是3500元,而后者起付线是800元,这样一来,申请人所缴税费明显增多。公司为何突然改变扣税标准?”杨雪峰问。
宋主任解释:“我们公司以前规模比较小,对这块不太了解,现在想发展上市,所有工作要逐步完善起来,以前做错的就要纠正,调整扣税标准也是按国家规定来操作的。公司按月给林广军结算工资,不超过800元不需要缴税,他在我们公司每月收入都超过800元,所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超过部分按20%扣税。不光是他,所有小时工都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扣的税我们都交给国家了,怎么调解啊?让公司把扣的税费退给他吗?我们是按照税法来扣税缴税的,公司有这个职责啊。”宋主任向仲裁员说。
杨雪峰反驳道:“缴税是好事,但也得缴对了才行,多扣税费不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好的影响。”说着,他拿出一份完税证明:“这上面显示林广军在肯德基打工时,人家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税,实缴税额才1元多。你们这边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结果缴税1700多元。”
说着,杨雪峰又拿起一份材料:“在单位提交的证据最后一页上,有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可以证明公司确实是扣税扣多了。不知道单位提交时是否看了?”
宋主任立刻摇头:“我们不认可这套说明。”
杨雪峰愣了一下,随即说道:“这是您提供的证据啊!”
宋主任很尴尬:“我们就是从文件上摘下来的,我们对此不作任何说明。”
“其实,多扣税费对企业也没益处,收入低了,公司留不住人。”听杨雪峰这么一说,苏店长附和道:“是啊,从2015年初开始,陆续走了不少人,而且招聘也没人愿意来。”
经仲裁员协调,单位同意调解。宋主任打电话向总公司请示,对方不同意返还已扣税费。至此,调解失败。
其后,林广军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他又起诉到法院,再次被驳。
【工会说法】
因扣税引发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针对林广军的诉求接连被仲裁委和法院驳回,记者采访了杨雪峰。他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或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本法调整。而林广军因单位扣税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被驳回。
那么,林广军被公司按月代扣缴个税对不对呢?杨雪峰说,依据相关法律,个人所得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等11种类型。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免征额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免征额为800元,超过此标准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林广军与公司争议的焦点,是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医疗、演出等劳务取得的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林广军提供的工牌、工资发放明细等,都能证明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他是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所以,林广军与单位明显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因而,单位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的标准来为其代扣个税。
杨雪峰强调,这起案件,说明双方当事人对税种税率的理解不同,但有一点,用人单位在对缴税标准这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变更时,一定要慎重,并提前告知员工,以防止在不经意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2.食堂从业人员劳务报酬发放方案 篇二
为进一步强化师生食堂管理,调动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并创造性地做好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订如下劳务报酬发放办法。
一、基本原则:确保保底报酬,按岗按劳计酬,责重酬高,严格成本核算,控制利润指标,绩优酬优。
二、食堂岗位设置与基本报酬:所有外聘人员的基础工资为720.00元/月。
三、劳务报酬发放办法
(一)初中部(主要考核服务质量和态度)
1、完成食堂各项工作任务、考核合格,且学生满意率(每月25日前在初中部各班随意抽3名学生评定上月食堂满意率)达到70%以上,浮动报酬安浮动工资乘以满意率发放;满意率在70%以下的浮动报酬安浮动工资乘以50%发放。
2.学生满意率若在70%以下,红案师傅月减发50.00元/人,负责人和白案师傅月减发30.00元/人、固定临时性杂工月减发20.00元/人;学生满意率若在50%及以下,不发浮动工资。
3、设大组长一名;各级作业组组长一名,月岗位津贴250元月浮动工资270.00元/人。
4、红案师傅月岗位津贴350元/人,月浮动工资290.00元/人。白案牵头人、红案副师傅和副组长月岗位津贴为200元/人,月浮动工资270.00元/人。
5、固定勤杂人员月浮动工资270.00元/人 6.每月设全勤奖180元,安全奖30元
(二)烧烤店
1.设组长月岗位津贴250元月浮动工资270.00元/人,固定勤杂人员月浮动工资270.00元/人,完成规定任务(2.6万)奖励30.00元/人,每超过5000每人奖励30元。
2.每月设全勤奖180元,安全奖30元。
(三)小炒部
1、组长月责任津贴250元,月浮动工资270.00元。
2、红案师傅月岗位津贴400元、月浮动工资290.00元;勤杂每人,月浮动工资270.00元/人。3.完成规定任务(2.4万)奖励30.00元/人
4.每月将发工资和水电费管理费1000元余下纯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用于全组的奖励基金但每月每人不超过150元,若亏损除不记法当月任务奖外另按每人每月20元扣发(多余的全年统一核算,用于弥补亏损)。
5.安全奖30元;全勤奖180元。
(四)教工食堂
1、组长月责任津贴290元,月浮动工资290.00元。
2、红案师傅月岗位津贴450元、月浮动工资290.00元;勤杂每人,月浮动工资290.00元/人,白案牵头人.月岗位津贴为200元/人。
3.完成规定任务(工作餐刷卡1.6万)奖励30.00元/人 4.安全奖30元;全勤奖180元。
(五)高中部(服务质量、态度与适度的经济效益相结合)
1、组长月岗位津贴250元;月浮动工资270.00元/人。
2、红案师傅月岗位津贴400元/人,月浮动工资290.00元/人,白案牵头人.月岗位津贴为200元/人,月浮动工资270.00元/人。
3.每月设全勤奖180元,安全奖30元。
4.完成规定任务奖励30.00元/人(本学期暂定月8.5万)5.每月将发工资余下纯利润的百分之五用于全组的奖励基金,若亏损除不记法当月任务奖外另按每人每月20元扣发。
6、在上述基础上每月25日前在高中班级中每班各随机抽2人对上月食堂满意率进行评定,学生满意率达到70%及以上,完成月营业额按发全部的浮动工资;满意率达到70%以下,浮动工资按浮动工资乘以满意率发放,低于50%不发浮动工资。且食堂红案师傅月减发50.00元/人,负责人和白案师傅月减发30.00元/人,杂工月减发20.00元
(四)其它岗位
1、锅炉工3个,在职职工其工作量津贴按学校规定执行,此费用列入食堂运行成本,雇请人员基本工资720元,绩效工资290元,岗位津贴350,全勤奖每月180元,安全奖30元。
2、设食堂出纳(加卡、存储,成本核算,报帐)与售饭系统1人(学校在职职工)。
3、设保管员2人,月岗位津贴250元、月浮动工资270.00元每月设全勤奖180元,安全奖30元。
4、设食堂代管会计经费200元/月。
5、设学校送水经费600元/月。
6、采购组:按100元/月给于加班补助.7.每月给安排营养菜谱人员每月补助50元(一周一人次)
(五)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每月22天,凡超过的时间按加班处理,其加班费按大师傅50.00元/天.组长40.00元/天,副组长白案师傅35.00元/天,辅助工和食堂管理人员按30.00元/天记发。
(六)学校放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职工上班,只发放基础工资720元。但在假期期间每人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10天。若因特殊超过10天的一律按加班处理。四.福利
1、凡在食堂工作的人员,上班期间在食堂就餐应交生活费,其标准为高中食堂、教工食堂、锅炉工、管理人员每人70.00元/月.初中每人60.00元,。不搞特殊化。
2、在职职工其它福利待遇和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办理。
3、非在职职工节假日慰问金(品)项目标准分别为:春节价值100元、端午节价值50元、教师节价值50元、中秋节价值50元。
4、在经济条件许可下,凡在食堂工作的人员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劳务工资发放时间
每月10日左右由食堂管理员会同各作业组牵头人(负责人)根据上述情况及有关规章制度造册按程序审批后发放,所发放的劳务报酬中含各类保险。
3.个税改革劳务报酬 篇三
一、基本规定
(一)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
[1996]602号)规定,自1996年9月17日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五)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
[1996]602号)规定,自1996年9月17日起,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计算与扣除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董事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包销补偿款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7]24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学生实习报酬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七、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规定,自2000年11月24日起,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附件所示。
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法规以及本通知第一条法规的不合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附件: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30%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7000
八、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公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执行日期为1994年1月1日。
第五节稿酬所得项目
一、基本规定
(一)范围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二)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同一作品和遗作稿酬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和出版图书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除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税改革 篇四
根据谢旭人的说明,这次个税改革有两个大动作:一是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即免征额)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3000元;二是拟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计税率修改为7级(见表一和表二)。该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后,最终方案或许会有小变动,比如,2005年9月,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的1500元免征额标准,最终被提高至1600元。下文暂时依据财政部提出的“草案”,简单分析一下个税改革后不同收入群体其个税税负的变化。
根据财政部的数据,目前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只有28%,而且个税是单位代扣代缴的,也许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个税是如何计算的,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个税的计算公式:应纳个税=[(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一步,根据[(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税的额度。特别说明一下,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个税计算而使用的一个概念,因为个税是超额累进制而不是全额累进制,如果用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对应的边际税率,相当于是算多了,需要减去一部分,在税率和级距不变的情况下,各档速算扣除数是一个常数。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工资─三险一金)为10000元,按照免征额为2000元的标准,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为8000元,查阅表一,其对应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元,因此,应纳个税的额度为8000*20%─375=1225元。
表一:调整前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6 7 8 9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00-2000元的部分 2000-5000元的部分 5000-20000元的部分 20000-40000元部分 40000-60000元的部分 60000-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5% 0 10% 25 15% 125 20% 375 25% 1375 30% 3375 35% 6375 80000-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超过100000的部分
45% 15375
下面来看看个税改革后的税负变化。如果仅仅提高免征额,那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都是不变的,个税改革后税负的变化相对容易判断一些──所有纳税群体的税负都会减少,且高收入群体税负减少的会更多一些。比如,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假设重新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然落在原税率档,那么根据上面的公式,减少的税负将为(1000*税率),由
于高收入群体对应的税率更高,所以他们减少的税负也更多。
因此,从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变化来看,仅仅提高免征额似乎没有“劫富济贫”,于是,财政部这次依据“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的原则,结构性调整了税率和级距,调整后的结果见表二。
表二:拟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6 7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1500-4500元的部分 4500-9000元的部分 9000-35000元的部分 35000-55000元的部分 55000-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5% 0 10% 75 20% 525 25% 975 30% 2725 35% 5475 45% 13475
这里主要的变化在于,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还扩大了25%和45%两个中高档税率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采用45%的高税率。如果再加上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可以粗略判断,中低收入群体将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而高收入群体由于税率和级距的调整,冲销了免征额上调带来的税负减少,或许还将面临税负的增加。具体的计算结果见下表。
(工资─三险一金)调整前后税负变化趋势 3000元以下 3000-7500元 7500-12000元 12000-19000元 19000元 19000-22000元 减少0-75元,收入越高,减少得越多
减少75─3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减少得越多 均减少3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减少350元-0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减少得越少 不变,处于临界点
增加0-1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22000元-38000元 均增加150元,不随收入变化
38000元-42000元 增加150-3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42000-58000元 58000-62000元 62000-82000元 82000-83000元 83000-102000元 102000元以上 均增加3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增加350-5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均增加5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增加550-50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少 增加500元-14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均增加14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可以看出,经过财政部精心的规划,(工资─三险一金)的收入,在12000以下的群体,其税负减少的额度相对于其收入比较可观;而在19000以上的群体,在个税改革后,税负
均有所增加,特别是在83000元以上的群体,本来仅仅免征额提高后将使其税负减少400-450元,结果由于税率和级距的调整,使其税负增加了500-1450元不等。总体看来,中低收入群体最高将降低350元的税负,最高降低幅度在50%左右,而高收入群体最高将增加1450元的税负,最高增加幅度在5%左右。
从结果上看,这似乎是一个还不错的方案,让中低收入群体大大获益,而高收入群体增加的税负也不重,也做到了“劫富济贫”。但是,从“宽税基、低税率”的改革方向来看,却不尽然。
如果让高收入群体依旧承担更高的边际税率,那么,他们逃税漏税的动机将依然存在且被强化,将依然难以对他们进行有效征税,这样反而达不到“劫富济贫”的效果,因为往往就劫不到富了,根据财政部的数据,适用10%税率以下的纳税人群占比高达94%,想必适用45%税率的人群是凤毛麟角了。更何况,“劫富济贫”还不能指望个人所得税,因为很多高收入群体并不在工薪阶层之列。
5.期待个税改革调节收入差距 篇五
期待个税改革调节收入差距
-03-16 10:59:21 南方日报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建立并运行了20余年,为促进国家税收增长,调节和平衡地区与地区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不适应当今形势发展需要的弊端也日渐显露出来。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完善。
适当提高个税免征额,有利于调节和平衡劳动者的收入差距
目前,我国社会地区之间、家庭之间、劳动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收入上的两极分化,衍生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与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不符,因此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节。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则很难达到缩小上述收入差距的目的。如目前我国各地一律都实行20多年前规定的800元的个税免征额,将几乎所有地区的大部分劳动者都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畴,这在表面上似乎体现了纳税平等,但实际上却不利于贫富差距的缩小。而个人所得税征缴上的分类制及按月征收方式,更是方便部分具有多元收入的纳税主体通过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手法达到偷税逃税避税的目的,自然难以实现对劳动者收入差距的调节。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进行改革,如适当提高个税免征额,改分类制征收为混合制征收,改按月征缴为按年征缴,等等。这些改革,将不仅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而且有利于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下调过高的个税税率,有利于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从而积累和创造社会财富
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是发展,发展需要民间财富的充分涌流。经验表明,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源自于经济主体对未来收益的良好预期和投入与产出的实际比率。目前,我国民间经济主体对投资的激情与能力仍显不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现行个税法规定了过高的税率。实事求是地说,与国际社会相比,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水平是偏高的,特别是工薪收入部分的税率偏高,最高要达到45%.实行高税率表面看有利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但从长远和本质来看却并非如此。因为过高的税率,往往会削弱民间投资的能力,并严重挫伤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从而破坏社会和谐的根基。因此,全球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调低税率、拓宽税基。因为,随着个税税率的下调,民间投资的激情与能力大增,国家的税收也就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因此,我国要想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着力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就有必要将过高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其基本思路就是将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为五级,对收入在5000元或4000元以下的个人一律实行低税率,以达到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
堵塞“黑洞”,有利于抑制个税领域的失信违法行为,实现公民依法诚信纳税
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发生各种形式的.纳税人逃税、偷税、漏税等失信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削弱了国家发展公益事业的能力,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仔细分析纳税人失信违法行为的原因,除了有道德素质不高的因素之外,还有就是我国的现行个税体制本身存在着便于纳税主体偷税、逃税、漏税的“黑洞”。如长期以来,我国的个税征收一直实行源泉的代扣代缴制,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都只是被动缴税,而无主动纳税的记录,甚至没有个人纳税的申报和税票证明,这自然极不利于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的觉醒。又如征税单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发挥,常常会给部分富人逃税、偷税和漏税留下可乘之机。再如纳税人权力体系的失落和征税人权力的不受限制,导致不少纳税人产生强烈逆反心理。还有,纳税法律责任事实上的缺位,又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不少纳税人非法逃税的不良心理预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只有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个税体制进行改革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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