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精选8篇)
1.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篇一
一、问题陈述与分析
1、个人系统分析:个人系统包括生理和智力、认知、情绪、行为和动机、发展、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因素。(摆正位置、反抗、屈服家暴、个人观念问题、实现自我)
2、环境因素分析:家庭、朋友、社会机构、整个社会。社会支持网络。现代社会对诸如离婚等一些家庭问题还不是那么容忍,社会还不是那么开放,妇女的地位还比较低下。
二、方案设计
主要目标:改善案主的家庭关系,消除家庭暴力
次要目标:端正案主的个人观念,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案主的认知能力。
三、实施策略
1、对案主开展个案工作,采取任务中心模式。案主问题的存在包括个人生活中内在的心理因素及外在的环境因素,问题是由于个人能力暂时短缺而产生的。通过专业服务的过程,可以挖掘或增强案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意识的提升,这样也能够面对今后发生的问题。
2、在社区里开展小组工作,集中社区中的问题妇女,运用社会支持理论,以社区为依托,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建立多部门的干预机制,比如将社区中的公安、司法、医院、妇联、中介组织及其他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推动全社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形成合力来反对家庭暴力。
四、方案执行
(一)个案工作
1、与案主初步接触,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2、讨论案主目前的家庭问题,并找出其原因。帮助案主分析权力关系,促使案主意识到“两性权利的不平等导致了其问题的产生”,从而达致案主意识醒觉的不断提升。
3、与案主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定出总目标和小目标,确定一个具体的、短期的工作任务。
4、在这个过程中对案主进行鼓励和奖励,当案主遇到困难时与案主一起分析解决。
5、若任务顺利完成,案主的自信度得到提高,认知方式得到改进,家庭关系得到改善,可以引导案主重新思考与丈夫相处的方式,推动家庭关系的进一步完善。
6、回顾个案过程,对案主进行鼓励,制定未来的计划。
(二)小组工作
1、小组形成,组员相互认识。让组员明白小组的目的和功能,建立小组规范。
2、探讨家庭暴力问题的各种成因,并进行系统的分析。
3、邀请有成功经验组员进行经验分享,并讨论其他组员在解决问题方面的不当做法。
4、布置小组任务,观察组员完成情况。
5、寻求社会机构力量的帮助,公安与司法体系中的社工介入、医疗系统的社工介入、社区社工介入三者联合解决社区家庭暴力问题,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工作网络,家庭暴力调解委员会和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等。
五、方案评估
评估案主的状况是否按照工作目标的方向进行改变,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评估社工在介入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正确,是否起到了引导的作用。
2.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篇二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
由家庭暴力的定义不难看出, 它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如夫妻、父母子女, 尤以夫妻之间居多。故本文主要针对夫妻之间的受害妇女加以探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以女性为主, 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施暴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施暴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
有资料表明, 目前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问题;在一些国家家庭暴力已经超过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有的国家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约有20%-30%的女性遭到丈夫肉体上的虐待;有的国家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 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约占40%以上。[4]
3极具隐蔽性
由于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 一般不为外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方常常处于无防备的状态, 一旦发生伤害等后果, 多数受害妇女常以“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求全。
4有别于一般的犯罪行为
家庭暴力的内涵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 且在一定时间内呈反复性, 这增加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控制难度。
从家庭暴力的上述特点不难看出:它的发生不仅会给家庭带来严重伤害, 也必然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宁。我们应该运用法律及其他综合手段从根本上遏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完善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法律救济的思考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暴力, 而其中的受害妇女又是特殊的群体。双重的特殊性决定了家庭暴力对受害妇女法律救济的困难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梳理我国现行的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 给受害妇女以充分的法律救济。
1完善立法
(1)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典。立法工作在反家庭暴力中是保障受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基础和根本途径。要通过加快专门立法改善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问题上对妇女的救济严重滞后的局面, 充分发挥反家庭暴力法典在保护家庭暴力中妇女受害者, 制裁施暴者, 保障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应有的作用。但防治家庭暴力是一个涉及法律、政策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系统问题, 因此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时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是明确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劳动保障和民政等部门各自的责任;三是根据我国情况, 还可以规定工、青、妇等社团、其他非政府组织等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各自的作用;四是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五是引入问责制。对有法定责任和义务又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行为进行查处并确定行政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现在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专门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决定, 为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有利基础。我们要进一步加快步伐。
(2) 完善现有处置家庭暴力的法制框架。在正式的《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出台以前, 我们要在继续套用《刑法》、《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基础上, 针对中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规定的明显缺陷, 如条文分散, 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伤害程度和范围界定不明晰, 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程序不明确, 注重事后处理而轻事前预防等, 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或制定相关临时条款, 弥补在执行中难以操作而导致的保护不力现象。以遏制近年家庭暴力现象上升的趋势。
(3) 借鉴在英美国家和地区已成功的民事保护令制度, 直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快速救助, 及时遏制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 有力保护妇女受害人。
2改善司法
反对和遏制家庭暴力, 既需要完善的立法作基础, 也需要有效的司法为保障。
(1) 用足现有法律, 用好成功判例。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现有法律法规在处理家庭暴力上又难以操作,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 就更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司法人员只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裁判公正就可以提高反对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使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得到较好的法律救济。此外, 还要注意选择性地吸纳外国的有益经验, 借鉴利用好与这方面有关的成功判例。
(2) 司法、警务机构密切配合。国家暴力机关介入司法领域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推进社会警务工作。它是目前公安、司法机关反家庭暴力, 维护受害妇女权益的重要途径。应赋予警务机构相应的职责, 干预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发布停止侵害的保护令, 并负责执行此项命令。赋予公安机关对违反保护令罪犯的强制追捕权,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拘留要件的应当予以拘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暴力但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
(3) 执法部门分工合作, 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人民检察院对拒捕的施暴者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 并且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的离婚案件, 应查清事实, 公正审理。同时还要加强法制宣传, 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 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只要各机构分工合作, 加大对施暴者的惩治力度, 就有可能确保家庭、社会和谐有序。
(4) 设立防治机构, 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护网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设立专门的110家庭暴力受理点和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相关机构, 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实行综合治理, 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5) 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妇女的伤害程度取证难、认证难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面临的困境, 这一方面是家庭暴力本身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也与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有关。因此,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证据采信、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规定进行适当变通运用, 以适当减轻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举证责任。还要加强对司法人员干预家庭暴力能力的培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以便更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淑敏:《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5 (.3) :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J/o1] (.第一条)
[3]刘武俊:《遏制家庭暴力法律大有作为》[N].法制日报.2005.8.8 (第5版) .
3.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篇三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法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042-01
一、前言
2015年4月4日,一组男童背部布满了伤痕的照片被各大网站传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这就是著名的南京虐童案,经过调查发现男童身上的伤是其养母殴打所致。令人感到悲伤的是,不到一年的时间,被打男童的养母出狱,而男童的生母却表示继续让男童与养母一起生活。类似于上述这样的家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一直是各个国家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国家作为一个强有力的保护主体,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概述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解释,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给不满十八周岁的家庭成员得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在此家庭成员一般指的是直系血亲之间,包括继父母、兄弟姐妹、公婆等共同生活的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作为方式包括行为人以殴打、借助工具攻击、性侵犯、用恶毒的言语辱骂或者其他手段,不作为方式包括不准回家、不准吃饭、遗弃、冷落忽视等,这种种行为都对未成年人的身体或者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对其日后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原因
首先,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家庭暴力的频发。长久以来,家长一直奉行“家本位”,认为“孩子是我的,我有打他的权利”、“不打不成器”等观念,甚至家长并不认为打骂孩子是暴力,认为这只是一种教育方式,家长并没有认识到孩子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其次,施暴家长自身的心理原因导致。一些家长因为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在外面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会把内心的不满宣泄到未成年人身上;最后,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们国家的立法不够完善,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制,并且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重男轻女的思想、家庭结构不完整、社会的默许和过度纵容也是导致家长对未成年人家暴的重要原因。
四、我国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首先,现行《宪法》规定了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这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定奠定了基础;其次,在《婚姻法》和其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作了相关的界定,也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寻求就记得途径和对相关人员的惩罚;之后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暴力作了进一步的规制,更加注重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在实践中缺少具体的实施办法,所以很少被应用;2015年发布实施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针对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提出了具体的措施,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也将对保护受家暴的未成年人起到很好的作用。
虽然这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作出了很多的努力,也有一些突破,但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立法的理念不清晰,制定《反对家庭暴力》法应该本着“国家责任”、“零忍耐”的理念,并且我们立法缺乏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其次,立法结构比较分散,缺乏统一的体系。我国对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体系,很难将政府和社会结合在一起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最后,我国立法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并且针对性不强。
五、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立法规制
首先,在《宪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中规定的是一些基本原则,对法律法规等具有指导作用,因此,应该在宪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处理相关案件的首要考虑因素,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之下,制定相关的具体措施,维护被家庭暴力所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尽快制定《反对家庭暴力法》这一专门的法律。广大群众对于禁止家庭暴力这一观点基本上表示认同,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案件被大家密切的关注,社会中对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表示不满和质疑,因此,公众对于专门立法的需求在不断的增大。同时,为了更好的解决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和不良影响,更实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在一个完整系统的保护制度下健康成长,我国应该加快建立专门立法。具体来说,在专门立法中不仅要对被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保障进行细化,更要明确的包含救济措施和制裁制度,从而全方位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
再次,对于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是单靠一个方面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应该建立一个系统化的保护和惩罚法律系统,相互协调、共同建立一个消除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未来的栋梁,同时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国家应该充分重视对他们的保护。对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暴力的伤害比其他伤害要严重的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有力的工具,在建立家庭暴力的防治体系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因此应该充分利用法律的这一优势,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同时结合其他社会力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罗杰;《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2012.3.7
[2]张文庆;论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之规制;2013.6
[3]肖仁辉:“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及其防治”,《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2007年第3期
[4]静进:“儿童虐待问题不可忽视”,《中华儿科医学杂志》,2004年第1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4.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篇四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县22个乡镇,21个社区,共有80万人口,其中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2008年来我们妇联上访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总数的15%;2009年到现为止来妇联上访100余件,其
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总数的15%,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如2008年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2009年1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妇女。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不管是“热暴力”还是 “冷暴力”,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美女,“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
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五)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
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六)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
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同时教育妇女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其次是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再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同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到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5.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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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家庭教育对2-3岁幼儿的作用非常大,当前一些家长却走进了家庭教育的误区,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极为不利。为了增强2-3岁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改变现阶段家庭教育存在的种种现状、转变家长的教育观念,提高家长对家教工作的认识。为此教师在家教指导的任务和目标、指导的内容(或问题)来源、指导的内容、指导形式的选择和确定方向、常用的指导形式、教师的家教指导素质和能力等方面进行探究形成了效果,使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家园形成了合力,使家庭能建立一个崭新、有序、健康、科学、规范的育人环境,使每个幼儿都得到全方位的健康和谐的发展。关键词:幼儿
家庭教育指导
针对性
有效性
2-3岁是前幼儿期,是幼儿刚入园的时期,是幼儿身心发育迅速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创造优良的环境对幼儿进行良好的启蒙教育,对他们的一生形成和发展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怎样把孩子培养成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已成为广大家长和社会的关注点。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个生存环境,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个启蒙老师,他们对幼儿的影响超过了任何人。由于受社会传统教育的影响,以及长期以来受重“智”轻“德”思想的支配,一些家长却走进了家庭教育的误区,对孩子成长和发展极为不利。
1.对孩子过分迁就
孩子有什么物质需要,有的家长往往不论是非曲直,一味地给予满足。如购买玩具,不加选择,说买就买。给孩子买衣服,讲究名牌、时装,不考虑家庭实际情况。形成了孩子攀比、自我独尊的习惯。2.放任孩子自私的行为
在家里过分溺爱与保护孩子,孩子看到家里有好吃的东西,唯我独占,不肯跟家里人一起分享,家长见此情景要么漠然处置,要么一顿打骂。孩子与同伴吵架,受了委屈,家长常常不管青红皂白把怨气洒在同伴身上,百般呵护自己的孩子。孩子侵害了他人利益或拿了别人的东西,家长看在眼里,不予纠正。
3.轻视孩子习惯的培养
孩子饭前便后不洗手,家里东西乱扔乱丢,玩好了玩具不归原处,家长视而不见;晚上十几点钟才睡觉,饭前大吃零食,家长只顾自己痛快,随孩子怎样就怎样;孩子在公共场所乱扔杂物,也不闻不问;家里来了客人孩子不打招呼,甚至“迎来疯”,对客人没礼貌,家长们忽视了幼儿独立意识、良好情绪情感、良好品德素质和生活习惯等的培养,不懂得非智力因素对幼儿发展的重要性,认为这些都是小事,无关紧要,造成孩子心理及习惯的不健康。如有个孩子到亲戚家做客,把亲戚家的柜子一一打开,乱翻,还把沙发当滑滑梯,家长看见了却不管不问,任由孩子胡闹。
4.家长自身行为的影响
有的家长嗜好烟酒、喜欢赌博。还有的脏话连篇,一点小事就大骂家人、邻居。有的家长行为懒散,早上睡到十点多钟还不起床。家庭环境脏、乱、差。有的家长随便拿公家的东西,或把集体的东西占为己有。种种现象,家长不以为是,而孩子在这样的环境里生活,受到了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
还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对孩子进行盲目的高智力投资、无节制的满足物质欲望;把幼儿教育等同于幼儿园教育,认为教育孩子是幼儿园的事;不重视幼儿的家庭教育,忽视父母自身和家庭的重要教育作用;这种家教误区的存在使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产生了矛盾,出现了幼儿在家在园表现不一致,家教效果抵消幼儿园教育效果等现象。长期下去,错过时 2 机,对幼儿今后的发展成长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的效果取决于学校和家庭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如果没有这种一致性,那么学校的教学和教育过程就像纸做的房子一样倒塌下来。” 所以,家庭教育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是家长们在教育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困惑,需要正确的引导,而教师在教育中也感到了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的不和谐,因而也需要改变家庭教育的现状。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幼儿园的教师对家长的指导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它将使家园形成教育合力,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
家庭教育指导是指有关专业人员或社会机构对实施家庭教育的成员(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从理论、方法、内容和技术等方面进行指导,确保家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家庭教育指导即有共性又有个别性的体现。因为家庭教育常常受到传统的社会文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方法等是否科学地制约;因为每个孩子、每个家庭、每位父母都有自己的个别特点;因为每个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差别;所以对内容和形式也都有其共同的和独特的需求。这就要求幼儿园把握好指导的内容与形式,换言之指导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指导对象的特点与要求,必须根据指导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实践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指导。
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为了增强2-3岁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改变现阶段家庭教育存在的种种现状、转变家长的教育观念,提高家长对家教工作的认识,为此幼儿园教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认识和着手工作:
一.明确指导的任务和目标
我们认识到:开展2-3岁幼儿家庭教育指导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趋势,是全社会共 3 同的使命,是幼儿园的分内职责,更是我们教师必须要做并要做好的工作。《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第13条中为我们教师明确了家教指导的总体任务及目标:“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二.总结家教指导的内容(或问题)来源 1.找出家庭教育的普遍性问题
教师根据自己日常教育经验的积累对照家庭教育各方面的理论知识,从中找出在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普遍缺乏的家庭教育常识。2.从幼儿身上发现问题
教师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孩子的言行发现问题,有的孩子经常迟到,有的孩子挑食偏食,有的孩子经常打架,有的孩子身体差,经常生病等等。教师不但关注和观察那些特殊的孩子,更不忽视面向全体,关注所有的孩子,从中发现普遍的问题和个别的问题。3.从家长的行为态度中收集问题
家长对怎样教育自己的孩子有迷惑和问题,却不知道如何解决。如:我的孩子内向、不太说话,怎么办?我的孩子动不动就哭闹,有什么方法?我的孩子就喜欢抓人,怎么办?上幼儿园应该为孩子做哪些准备?等等。我们可以通过日常言谈、行为表现、发放调查问卷、家园联系本、意见箱、网络、电话、家长之间的交流等形式收集家长对家庭教育的态度,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家长的问题和需求,以便给他们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指导。4.从自身的了解和感受中提炼问题
教师在日积月累的实践工作中,对每一个孩子和家长及家庭都有一些感受,如有的家庭比较宠爱孩子,不注重家教,有的家长只关注孩子的学习,不重视行为习惯的培养,有的家长过分追求物质享受等等,教师要经常提炼自己的感受,形成有目的的指导方向。
这样在实际中发现问题、收集问题、提炼问题,选择和确定指导的方向和内容,从而确立了指导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第一步。三.提炼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
对2-3岁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一般有以下几方面:
1.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
首先,包括幼儿期共同的发展特点和规律,如好奇、好动、好模仿、喜爱大自然等特点。其次2-3岁这个年龄段幼儿的发展特点与规律,如走、跑、跳等基本动作日益灵活,具备了最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喜欢依赖成人等。最后是幼儿个体特点与实际水平,如有的幼儿喜欢语言表达,有的喜欢动手操作;有的会自己吃饭,有的还需要大人帮助等。只有全方位了解幼儿这些具体详细的特点和规律,才有可能进行恰当的最好的教育。
2.幼儿园教育的知识和理念
包括幼儿园教育的原理、依据、任务、目标、内容、方法、规程、特点、方式,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幼儿园教育改革的进程的要求和先进理念等。目的是让家长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后,能对幼儿园的教育达成共识,能理解、支持和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并对幼儿园的教育起一定的监督和推进的作用。
3.全面掌握家庭教育的知识
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儿童观和教育观,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其次要认识家庭教育的特点、功能、任务、内容、方法、原则、艺术等。再次要了解影响家庭教育的因素,发现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要明白怎样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分析和解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这是指导的重点内容。4.家园合作共育的知识和要求
家长对家教指导的认识、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的权利、义务和作用,为什么要实施家园 5 合作共育,怎样实施家园合作共育,家长要为家园合作共育做些什么等都是指导内容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5.与家长交换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和幼儿园中心工作的意见
由于现代社会发展迅猛,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人们的思想和教育观念也变化多端,趋于多元化的状态,教育改革更是异常活跃,使得教师和家长对教育理念存在不同的看法、对一些教育问题形成分歧,有必要通过商议、交换意见达成正确的共识,使幼儿教育能够运用科学的内容和方式去促成幼儿真正意义上的发展。6.有关儿童保护和教育的国际法、国法、政策文件
要让家长知法、懂法、遵法、依法而行,让家长知道自己在孩子的养育问题上怎样做才是正确的,不做法盲和糊涂的家长,让家长尽自己最大的责任和义务帮助孩子、懂得用法律知识来维护家庭和孩子的权益。
7.指导家长加强自身修养,注重潜移默化地影响
高尔基曾经说过“单单爱孩子,母鸡也会这样做,但是要善于教育他们,的确是一件伟大的公共事业,这需要有才能和渊博的生活知识。”家长是幼儿的首任教师和常任教师,模仿是儿童的天性,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幼儿产生一定的教育作用,家长的素质在潜移默化中将直接影响孩子的素质形成,所以家长要履行家庭教育的任务,除了思想重视之外,还要不断地广泛地猎取知识、具备家教智慧;必须通过自身不断地接受教育,努力提高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表达水平、道德修养、教育能力、心理素质、行为习惯;与孩子一起学习、共同成长,用自身高尚的情操、文明的举止深深地感染孩子,做好孩子的表率,在孩子的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从而促使整个家庭形成积极向上的氛围。四.选择和确立家教指导形式的方向
教师选择和确立家庭教育指导形式的方向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根据不同家长的特点类别选择指导形式
家长的职业不同,家庭的情况不同,家长的性格、生活习惯不同,家长的指导形式也应该有所区别。如上班族白天比较忙,单亲家庭不愿意说到离异的令一方等,所以我们对他们进行分门别类地指导,采取个别、小分队、提供资料等各种适宜每一个家长的方式进行指导。2.根据家长对指导形式的不同需求和喜好选用恰当的指导形式
如有些家长希望通过来园接送孩子的时候进行交谈,有些家长喜欢通过网络、电话的方式联系,有些家长则喜欢用文字的方式在家园联系本上进行交流。因此我们采取家长欢喜和方便的形式对家长进行指导。
3.考虑具体的问题特点选择合适的指导形式
如有的问题出现很突然,需要及时指导才能解决,有的需要长时间的耐心指导才会入门,有的问题必须采取当面个别指导才有效,有些家长口头说了还不行,还必须上门进行具体的示范、讲解等具体指导才奏效。所以我们考虑具体的幼儿和家长出现的问题及特点去选择、应用适宜的指导形式。
4.结合家长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指导频率
我们在开展家教指导工作前,对家庭教育的现状和家长对指导形式和频率的承受能力进行了一些具体的调查,了解不同情况的家长对指导内容、指导形式及指导频率的不同要求,如有的家长比较忙,就通过提供资料、电话联系等形式进行指导,有的家长文化水平低,但有时间,就通过经常性的亲子活动、口头交流和图片展示等形式指导,有的是祖辈家长,每天都有时间,就利用接送时间,随时指导。5.创设条件让家长互相宣传、互相教育的指导形式
教师在与家长的交谈和观察中发现,家长中也有许多好的教育方法与经验,他们的教育观点和做法与幼儿教育的理念一致,利用家长指导家长、家长教育家长,使家长之间能各抒 7 已见,交流已有经验和教训,对家长会起到启发与借鉴的重要作用,达到家长教育家长的目的。我们为此创设各种条件为家长提供相互交流的机会,形成家长之间互相指导的局面,成为家庭教育指导的新形式。五.汇总教师常用的指导形式
我们教师在家教指导的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指导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类:
1.集体指导的形式有:报告会、讲座、家长会、家教经验交流会、专题讨论会、家长学校、坐谈会、家长开发日、半日活动、家长研讨会、辨析会、亲子活动、家长总动员、家庭小分队、家长沙龙、家长俱乐部等。
2.个别指导形式有:家访、接送交流、口头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约谈、书信、家园联系册、入户指导、家长访园等。
3.发放资料的形式有:黑板报、墙壁展示、宣传栏、家教小报、家长园地、阅览室、音像资料室、网站等。
4.家长参与幼儿园教学的形式有:家长老师、家长志愿者、家长助理、家长资源整合等。
总之,我们在调查分析的前提下,根据家长的个体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宜的指导内容、场所、形式和频率进行科学的有效的指导。但是在此同时还组织一些重要的集体活动,面对全体家长进行综合的有针对性的指导。这样,个别与集体双管齐下,就更容易保证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提高教师的家教指导素质和能力
教师是2-3岁幼儿家庭教育主要的、直接的、具体的指导者,他们的指导素质和能力是决定指导质量的关键所在。所以,教师要指导家长应当努力提高自己的水平,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
1.教师应了解2-3岁幼儿的发展特点、规律和教育目标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要“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就必须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因此教师应当学好学前教育心理学、生理学和教育学等理论,才能针对孩子不同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同特点进行家教指导,这是开展家教指导的首要必备的理论基础。2.教师应具备家庭教育的一般知识和系统的指导知识
教师要学好《家庭教育学》等理论,充分了解家庭教育的地位、特点、内容、功能、作用、方法以及艺术等知识,同时还要了解系统的全面的家教知识,知道家庭教育指导的含义、意义、内容、策略、形式、方法等相关知识,通过理论知识指导家长改变不良的育儿方法,是幼儿园指导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的有效途径之一。3.教师要了解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教师在家教指导过程中会涉及许多问题,而政策、法律和法规是开展家教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等,都是教师必须了解的。4.教师要有敏锐的观察力
教师不但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要学会从孩子及家长的眼神、情绪、举止言谈中捕捉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发现家庭教育指导的问题和切入口。
5.教师要有与家长打交道的诚意、勇气和艺术
与家长大交道首先要有诚意,俗话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只要教师有一颗诚恳真实的心,并在言行中充分表现出自己的诚意,哪怕教师的指导知识不够丰富、艺术缺乏高明,也会大大提高指导的效果。同时教师做指导工作时有不能前怕虎,后怕狼的思想,应充满自 9 信,面对家长要有勇气。当然,只有不断地自我学习,不断积累,灵活应用指导的方法和策略,才能提高自己指导的知识、能力以及艺术水平。6.教师要有设计、总结家教指导活动的能力
教师要根据孩子和家长的特点及需求,恰当地制定活动的目标,选择合适的、有创造性地指导形式,预计活动的过程及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使家教指导有方案可依。除了设计指导活动计划以外,教师还应具备会充分应用指导知识指导工作积极到位、能提供有效的教育方法和建议、能透彻地给家长分析情况、讲明道理的能力,对自己的指导工作和结果,会进行反思、总结,撰写指导论文、案例和研究报告,能提出进一步的努力方向和策略。教师的家教指导能力就是通过这样不断地锻炼、不断地积累而提高的。7.教师要不断提高个人修养
教师有丰富的百科知识,有良好的文学、艺术和思想道德素养,有崇高的思想境界、丰富的生活情趣,有开朗的性格和幽默风趣的表达能力,是开展家教指导的最宝贵资源。因此教师要做一个合格的指导者,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良好素养,使自己成为一个相对完美的人。
除此以外,教师要从各方面多积累育儿的经验;在指导工作中还要多站在家长和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开展工作;并多接受家教指导培训,多请教指导经验丰富、能力强的教师的指导,同时还需要老师不断开拓思路,创新指导方法和形式,扩展指导的内容,使家长乐意接受指导,相信指导工作会越做越好。
最终我们认为,对每一个家长的指导不是一成不变的,不能期望一次二次就取得成效。指导的内容、形式和场所都应该符合实际情况进行改革,要不断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要随着家庭情况的改变和指导的进展,不断反思、总结,提炼指导成果,反馈指导中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还要及时了解指导后的孩子的发展变化情况、家庭的状况的变化情况,再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和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指导,以便求得家庭教育指导的真正针对 10 性和有效性。
6.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篇六
一、特困妇女基本情况
江阴园区是江阴和靖江跨江联动开发建设的工业园区,全区共有10个行政村和2个社区,人口总数 3.2万人,其中妇女 0.85万人,辖区内共有低保户数195户,总人数539人,其中贫困妇女176人,占贫困人口的30.2%。
为深入了解贫困妇女健康状况,江阴园区办事处妇联于2013年10月起逐村逐户走访了180户贫困家庭的中的163位贫困妇女,她们的困苦境况触目惊心,超出了大家的想象。如果没有社会救助,凭自身力量她们几乎无法摆脱困苦,她们的困苦,不仅是其家庭和个人的悲剧,且将长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
(一)受教育程度低,代代贫困隐患大。贫困妇女们大多文化程度低,不仅自我生存发展能力弱,而且缺乏教育孩子的知识与能力。本次调查贫困妇女163人,其中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15人,占9.3%;初中文化程度的有45人,占2.7%;小学文化程度的有87人,占53.3%;文盲13人,占7.9%。绝大多数贫困妇女文化程度低、无技术,观念保守、思想落后。无法通过“知识技能改变命运”,存在代代贫困的隐患。
(二)经济来源匮乏,因病残致贫多。被调查的163名贫困妇女,因没文化、无技能,身体残疾,难以适应社会需要,靠种田、捡垃圾、打零工为生的育龄妇女有131名,占调查人数的80.3%,她们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经济负担沉重,生活条件相当艰苦。因生病或自然灾害致贫的妇女有32名,如因自身或家人伤、病、亡、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贫,她们占调查总人数的19.7%,她们的困苦状况,令人惊心。莲沁苑社区,有一名叫刘明月的妇女,本身智力低下,从外地嫁到这边,丈夫年长十多岁,育一儿,如今一中高中在读,无论是寒冬腊月还是严寒酷暑夫妇俩到小沟小河里捞鱼摸虾扒河蚌为生计。2003年时,她得了严重风湿关节炎,医生告诉她,要治好这种病需要十几万元,可丈夫光靠打一点零工的收入,维持全家生计已经十分艰难,虽然节日慰问及困难户的补贴照顾,但仍然是杯水车薪,因无钱做手术治疗,至今只能拖着病腿举步维艰,小病总是拖着更说不上治疗关节病了。迎江村有个妇女,患红斑狼疮,现在肾炎很严重,公公2010年因病去世,为了医病,家里欠下了20多万元的债务,丈夫难以承受家庭的负担,离家出走,至今渺无音信,如今她的生活困苦不堪。她们大多数家庭为了治病、债台高筑,甚至倾家荡产。
(四)生活水平低下,生活质量差。这163户中,生活简单,自取自炊,一个月都难得吃上鱼、肉、蛋、牛奶等营养食品。95%以上的贫困户家庭中最大的开支都是用于基本生活和看病,生活水准与质量低下,几乎远离现代生活。
(五)健康意识淡薄,遗患更长远。大部分贫困妇女没有定期体检;小病不医成大病的现象时有发生。贫困妇女生殖健康意识淡薄,甚至连免费的三九月份集中性健康检查服务都不参加,遗患长远。她们平时也不懂得健康检查的重要性,有的虽然知道需要做健康检查,但因腐朽陈旧的羞于查体观念而不去检查,小病发现不了,发现都已严重,比如,2013年的两癌筛查查出的宫颈癌3例,乳腺5例,造成长期的家庭痛苦和社会负担。
二、检查结果
1、两次共对131名特困家庭妇女进行健康检查,查出妇科疾病74例,总发病率56.5%。各村检查发病情况详见表1。
表1 江阴园区各村131例特困妇女常见病患病情况
村、社区检查人数(人)妇女病患病人数(人)患病率(%)莲沁苑社区311651.2益馨苑社区9666.7江防村6466.7江峰村4125八圩村161168.7六圩村15853.3五圩村15853.3四圩村10660万丰村10660迎江村5360恒义村7342.9五星村3266.7合计1317456.52、检查发现常见妇科疾病九种,有人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疾病,总发病62人次,其中慢性宫颈炎患病率最高为27.07%,随后依次为子宫肌瘤19.70%、细菌性阴道炎17.3%、乳腺疾病10.02%、念珠菌性阴道炎4.95%、附件囊肿4.95%、滴虫性阴道炎1.73%等。各种妇科病患病情况详见表2。
表2 江阴园区131例特困家庭妇女常见病患病情况
病种患病人数(例)患病率(%)乳腺疾病139.9滴虫性阴道炎21.5念珠菌性阴道炎96.7细菌性阴道炎2720.6慢性宫颈炎2720.6宫颈病变(CIN2级以上)00子宫肌瘤3426.0子宫内膜增厚及宫内异常回声10.8附件包块86.1合计121-
3、本次体检中,除妇科病外,还发现血压增高 18人,肝功能检测异常较明显者15人,需经临床进一步诊治。
三、状况分析
131例特困妇女中,病患病人数74人,患病率56.5%。宫颈炎、阴道炎等妇科炎症发病率较高,多与不良个人卫生习惯、不洁卫生用品、不洁性生活及早婚早育等有关,另外部分妇女对妇科常见症状如白带多、不规则阴道出血等不重视,不定期进行规范检查,常使一些妇科疾病不能及时发现,本次妇检发现宫颈刮片异常0例。
子宫肌瘤发病率为26.0%,定期随访,肌瘤小、无症状嘱3--6个月复查一次。对于检查发现的1例子宫内膜增厚及宫内异常回声者,已建议进一步妇科检查以排除子宫内膜病变、内膜息肉或其他宫腔异常情况。检查中发现附件包块8例,发病率为6.1%,建议进一步检查以排除卵巢或输卵管肿瘤,以免延误病情,村计生并作跟踪随访服务。乳腺增生8例,乳腺发病率为10.02%,乳腺有结节者5例,建议进一步B超或钼靶检查。
四、工作措施
7.清代妇女家庭养老初探 篇七
清代由于是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占主体地位,养老主要是家庭内部养老。这也是古时的基本观念,曾子说:“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而孟子则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古代儒家的“孝”与“不孝”理论与观念的结合,一方面为古代中国的家庭养老提供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为家庭养老的实现提供一个坚实的物质基础——儿子。所以,二者相结合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障古代家庭养老的实现。
清代妇女的家庭养老问题,从法律上讲,可以归属于妇女的亲属权内容。清代妇女与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权更多的是体现在成年子女对母亲应尽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即妇女有权要求子女对自己尽赡养义务。而且清代国家成文法明确规定了子女对年老父母(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奉养有缺”为不孝,是十恶之一,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此外,《大清律例》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子贫不能营生养膳父母,因致父母自缢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这些法律条文构成了对不孝子孙直接的惩罚。
故清代妇女家庭养老有深厚的儒家伦理思想基础、儿子等物质基础以及国家法律的保障,此三者构成了较为严密的清代妇女养老保障的理论制度体系。
清代妇女家庭养老依赖的主体主要是儿(孙)子、儿(孙)媳、嗣子孙、女儿女婿、娘家人及其他卑亲属。
一、依赖儿子养老
1. 分居养老。
清代妇女分居养老是指妇女与子女分开独居,依靠儿子们提供的物质进行养老的模式。如下文提到的安徽祁门许氏兄弟为母亲单独留出土地以资养老之费即属此类,下面的例子同样是母亲独居,但其养老依靠的是儿子们提供的金钱和人力。
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交城县李氏分契中对妇女的养膳问题作出详细安排和约定:“立分约人:李邺、李鄣、李部、李邓,同长侄广丰,……所有继母王氏不能经理家务,心想自己另过,五股摊钱摊工,养老送终。各处情愿,齐此。”[1]169此例中李王氏独居生活,其养老依靠儿孙“五股摊钱摊工”。同样例子还有顺治七年(1650),徽州妇女程阿毕要求四个儿子对自己尽养膳责任,要求四个儿子每人出钱“六钱四”,共计“二两四钱”,以作程阿毕养膳之资,不得缺少,日后百年,四个儿子出钱出力殡葬[2]21。
以上两个例子中妇女的养老实际上是一种儿子们的“共养”制———几个儿子共同为(父)母亲提供养老所需的物质基础等。
清代妇女分居养老还有一种方式是依赖“养膳田”的收益保障养老。如康熙元年(1662),徽州祁门许氏弟兄分家时,单独为其母亲和庶母留出养膳田地共计一百六十余秤,生作养膳之资,死作殡葬之需[3]。再如,宁波叶刘氏与儿子分家各爨,并对自己的养老进行了合理安排,“再黄家门前田壹亩六分,又屋后秧田壹亩贰分,两处共贰亩捌分,遵尔父母祀产,两房轮流值祭布种。又将里柴圩税地叁亩贰分,遵起尔父母造寿城并殡送之资。其地租钱母生前遵作烧香之费□□。下海田丁地八分,又永福庵下地八分,两处□□□□□,其地租钱亦遵母在生零需,百年之后,长、次两房均分。”[1]65—68清代老人包括妇女依靠预留养膳田保障养老是比较常见的,如资料记载福建省子孙分家时要为父母及祖父母预留养膳田,任何人不得觊觎此财产[4]739、750。清代养膳田的经营主要由儿子管理,但其收益归(祖)父母支配。
2. 同居养老。
在清代,妇女依靠儿子提供家庭养老更多的是与儿子同居的情形,这种情况最是常见,仅举二例以作说明,道光年间陕西凤翔县民何长继子与母亲周李氏同居,五十余岁的何长继子依靠7亩田地收入尽心侍养母亲[5]卷二。安泽人胡梦清,“家贫,尝佣力以供母。母病疽,亲为敷洗,日数次,蹀躞床头。凡诸琐务,男子所不能代者,辄以一身兼任。”[6]715清代妇女与儿子同居养老也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独养,二是轮养,每一类型有大量的清代民间实例,下面简略述之。
(1)儿子独养。独养是指清代妇女依靠一个儿子独自养膳,以安度晚年。这在独子家庭中较常见,但在多子家庭也有这类情况存在。如直隶宛平人王陈氏守寡,有一子一女,其与儿子王相奎相依过活。王相奎在茶叶店佣工,养活母亲,并将月例银都交由母亲掌管,王陈氏祖孙三代“用度无缺”[7]档案号:15474。再如乾隆年间襄阳人杜氏夫妇有田地二百三十五亩,房十六间,剖分给三个儿子,夫妇两人与长子杜瑞中同居,由其提供养老保障[8]510—512。
(2)儿子轮养。此处的轮养是指清代家庭有多个儿子,儿子们已经分家,母亲的养膳由儿子们轮流供奉。一些学者指出轮养是分家的结果,事实是这种轮养制使得(父)母亲与儿子始终生活在一起,故此在本文中将清代的这种轮养制看作(父)母亲与儿子们的同居情形。清代某些地方风俗盛行轮养,如叶县地方资料记载“俗多轮养”[9]卷八。乾隆年间安徽六安陈某氏年七十余,由六个儿子轮流赡养。嘉庆年间贵州安化张彭氏依赖三个继子轮养,三子每人轮养四个月,共计谷物二石[10]28—29。
清代盛行宗法制度,在清代家庭结构中还有独特的“儿子”身份的人存在———嗣子,按照清代法律规定,嗣子须对嗣父母尽养膳义务,故此,清代妇女家庭养老可依赖嗣子。如浙东宁波叶氏夫妇无嗣,立侄子叶成美承接宗祧,叶母日常用度,由叶成美“每年出钱肆千文”供给,并为其置买坟地[1]62。如道光二年,安徽徽州民人黄可灌承绍其伯父时,承继文约中就嗣子义务写得清清楚楚:“伯父夫妻在日,供膳、柴炭、茶汤、荤菜,家务并亲朋来往不得空缺,必要勤勉,毋得将言抵触、懈怠等事。日后归没,奠七、安葬并祖茔一切拜扫身受,无的忘恩负义等情。如违,听凭伯父经族众理论责罚,以准不孝论。”[2]299
对于不尽养膳义务的儿子儿媳,清代妇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清末四川南部县陈黄氏诉称儿子不孝,荡费其钱财,且不赡养她,致使其亲属权受损,陈黄氏通过法律要求儿子尽孝养义务。“光绪二十四年,东路崇教乡陈黄氏称:氏夫病故,无子。带钱、衣物再醮侯大龙、大闲之父侯正贵为室。大友亲书有单(抄粘)。正贵亦亡,大友等素不守分,将氏钱文浪尽,忤逆抗养。去岁氏控分衙。”[11]档案号:14-453-1-6357
清末知县赵幼班审理的袁王氏诉讼一案中,妇女袁王氏在夫亡之后,其嗣子袁立仁短少赡养之费,并且日常取用有所短缺,袁王氏控案,打算废继改继,择立孝顺奉养自己的嗣子。地方官进行调处,规劝命令嗣子要孝养母亲,“身后衣棺等项,即当早为预备。”[12]卷二
这个案例是子女未对寡母尽赡养义务,使得寡母的养老保障没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寡母为保障其权益而主张更改原来的立嗣继承法律关系。
二、清代妇女依赖儿媳保障个人养老
清代妇女的养老问题有很多是依赖儿媳解决的。清代的地方志中记载了大量儿媳赡养公婆的事迹,这是《列女传》表彰妇女的主要依据之一。如河南叶县“毛继程妻李氏,生二子而寡,氏年二十五。守节事亲,数年,翁故,姑老,夫兄已析居矣,生事死葬,氏独任之,无怨言。”毛李氏独自奉养婆婆,毫无怨言。“沈居贞妻张氏,生子四岁,夫亡。家贫,衣食尝不能给。薪刍井臼,一身任之。而衰姑甘旨不缺,历二十七年如一日。”[9]卷八沈张氏辛劳奉养婆婆,历二十七年如一日。沈丘于董氏,夫亡时董氏年二十八岁,没有子嗣,“遗母蒋氏,年老家贫。氏矢志守节,纺绩易粟以养姑,数十年如一日也。蒋年九十,久病卧床,氏奉药供馔,洗臭送秽,昼夜匪懈,毫无怨意。雍正五年,蒋寿百有十岁,以天年终。”[13]卷十
基于孝道基本伦理,清代妇女对于儿媳可以提出自己被赡养的亲属权要求,这是清代法律支持的。如道光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舒蒋氏诉状中显示:舒家颇有一些财产,舒黄氏在夫故后要求一定的财产,以保障自己晚年生活,后来在亲族的调解下,每日可支用钱一百文,另外还有三十两银子用于放高利贷生息以作自己费用。此案中舒黄氏通过自己施压,即“逐日吵闹不息”,以及邻里调解,得到了自己的养膳钱银[14]479—480。
此案中,提起诉状的是舒黄氏的儿媳黄蒋氏,最大的可能是寡婆媳相争,但婆婆要求儿媳养膳是正当的,是其亲属权的内在要求。
三、清代妇女依靠女儿女婿提供养老保障
清代妇女在无子而有女的情况下,可能会到女儿家依靠女儿和女婿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养老保障。如湘乡李贺氏,夫亡女嫁,李贺氏守节,但苦无亲属相依,“遂依其婿龚世烈以居,婿亦贫,而事氏甚恭。氏艰苦备尝,其节益励。”王先安遗孀邓氏,年老时“承嗣无人,形单影只,遂寄居婿曹尚文家。”[15]卷二十、二十一
另外,清代民间有招赘的风俗,寡妇如若无子,可能会采取招赘女婿的方式来解决家庭劳动力缺失的问题,并由此形成对自己养老问题的保障。如孙鼎烈在会稽知县任上审理的一起诉讼,钟徐氏夫亡无子,只生一女,徐氏于同治九年间招赘金圣明为婿,其养老送终均是金圣明承担,后钟徐氏亡故,钟氏家族之人想争夺钟徐氏的产业,由此兴讼,孙鼎烈作出批词,支持赘婿金圣明[16]卷一。
直隶独石口厅张麻子井村民妇田氏,丈夫早逝,遗有两女,长女已经出嫁。光绪三十五年五月,田氏将次女嫁给山西大同府广灵县人刘养,并招赘刘养为上门女婿。但刘养好吃懒做,田氏感觉养老无望,最终将刘养赶出家门[7]档案号806。
句容孔侯氏年老无子,“亲族议定以次婿徐永干支撑门户,养老送终,将所有房屋田地场荡,及一切动用什物,一概给予执业。仅于住屋两间之中提出前间,归将来顶支人承受。”孔侯氏夫亡后,十数年来,“徐永干姑婿夫妻母女之间亦无嫌隙”[17]78。这属于现代民法继承原则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对孔侯氏来说,她将依靠女婿养老,而女婿徐永干将得到其财产继承期待权。
清代妇女通过女儿养老的一种情况是孝女不嫁而专于孝养母亲,使得母亲养老保障权利得到实现。如通州张孝女,“幼失怙,以母老誓不嫁。待人宽厚,勤女工,以济家用。素多病,病革,犹以亲老未能终事为恨。”[18]304
四、清代妇女依赖娘家人提供养老保障
清代妇女的家庭养老问题主要是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解决,另外,清代妇女还可以通过娘家人解决养老问题,如湘乡刘金星遗孀谢氏,因亡夫家族无人承嗣而依靠内侄,“其弟侄念其孤苦,乃迎归于家而养之。”李陈氏嫁给监生李克大第七子为妻,夫亡守节,“晚年家益落,节益坚,遂归依母家,终其身”[15]卷二十。
四川巴县档案曾记载了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宋张氏夫亡无人承嗣,年老时的养老成为问题,宋氏宗族中人不愿赡养她,于是将宋张氏托付给张氏娘家侄子,同时,让张氏侄子继承宋张氏所有财产。这样,宋张氏的养老问题就得以解决了[14]54。
宋张氏的养老保障有近代的性质,如从继承的方式上讲属于现代民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其次,宋张氏及其亡夫宗族同意将宋氏的房屋及土地等不动产交由赡养人管理,可以看作是以不动产进行养老的变例。
8.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篇八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 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日前强调,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重点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和针对校园的暴力活动,中小学校要加强防踩踏事故、防校车事故的管理。
日前,李卫红到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部分学校检查调研学校开学工作情况。2月23日下午,教育部在广州组织召开学校开学工作专题座谈会,李卫红出席会议。
会上,李卫红传达了中央关于学校开学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通报了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的新情况和新形势,并对做好开学初特別是全国“两会”期间学校安全工作提出要求。
李卫红说,抓好开学工作特别是“两会”期间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是当前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要高度重视,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一把手”要亲自部署学校开学工作,加强督导,分解工作任务,狠抓责任落实。二要切实抓好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寄宿制中小学校的食堂工作,强化服务,提高质量,保证学生的正常饮食供应。要加强对各类学生食堂的检查,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三要大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氛围。要重视解决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高质量开展就业服务工作。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四要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要把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和针对校园的暴力活动作为重中之重,做好学生集中活动场所、大型活动和外出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中小学校要加强防踩踏事故、防校车事故的管理。五要坚于职守,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厦门将试行“十年义务教育”
据《光明日报》报道 日前,记者从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获悉,厦门将试行“十年义务教育”。
厦门的“十年义务教育”是指,初中、小学和学前一年教育一体化,除初中、小学实施义务教育外,还将学前一年纳入义务教育。厦门市教育局局长赖菡说,“十年义务教育”是九年义务教育的延伸。从教育规律来讲,学前教育对人的一生奠基作用非常明显;从民生的角度来讲,孩子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时,其家庭经济能力已经大大得到增强,相对孩子在读幼儿园时的家庭经济支撑能力不可同日而语。
厦门将于今年在岛外的同安汀溪和翔安新圩两镇先行开展“十年义务教育”试点,探索初中、小学和学前一年教育一体化。改革试点由厦门市教育局与相关区政府签订改革试点扶持协议。
教育部:今后打工者子弟可在北京、上海入读中职学校
据《北京晚报》报道 近日,记者从教育部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后打工者子弟可在北京、上海入读中等职业学校。北京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打工者子弟可在京参加中考,以借读形式入读中职学校。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职业学校招收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问题,近几年在一些城市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上海已经明确规定,中职学校可接收打工者子弟。北京、安徽等城市也已经开始做,因为按北京初中毕业生数量测算,本地毕业生数不能满足所有普高和职高的接纳量,因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北京有合作的西部、周边省市的学生,都是北京中职教育的招生对象。
今后中等职业学校将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结合的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基本学制3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旨在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据介绍,目前中职24%的在校生超过19岁,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职人员。
去年全国中职毕业生就业率约96%,现在职业学校就业率问题已经被“如何提高就业质量”问题取代,下一步的努力方向是提高就业质量。今年教育部将推出就业质量调查报告,引导学校从关注学生就业率到关注学生就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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