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息收集管理机制(暂行)

2024-08-02

公司信息收集管理机制(暂行)(精选9篇)

1.公司信息收集管理机制(暂行)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盐业系统的信息报送工作,扩大企业知名度,提示企业形象,积极报道六安盐业在转型发展中的先进事迹和工作成效,营造有利于六安盐业改革发展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公司,市公司各科室、配送中心(部)。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公司成立通讯站,负责全市《安徽盐业信息网》和《安徽盐业》杂志的信息(稿件)组织撰写和审查报送工作,以及本单位在《安徽盐业信息网》中子网站的管理维护工作,市公司各科室部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公司成立通联组,负责本单位信息收集、报送工作。通讯站、通联组原则上设在各单位办公室,不单设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对通讯站、通联组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通联工作的组织和安排,并确定一名认真负责,有一定计算机和写作水平的同志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员,负责信息报送、管理等工作。

各单位要为信息员的信息报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信息员要每天查看网站内外网的最新资讯和公告,及时汇报和反馈相关信息,如因信息员工作延误而造成重要信息未能及时传达的,要追究信息员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章 信息的撰写和数量要求

第五条 《安徽盐业信息网》主要以新闻通讯为主,刊登内容是: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各级领导在系统内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和现场办公等;各单位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的工作动态、创新做法和成效;组织召开的各类活动、会议,以及贯彻落实情况;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以及获得的各种表彰和荣誉;新闻媒介对行业特别是当地媒体对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经验交流和研究探讨,以及个人的文艺创作;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情况。其稿件内容要实事求是、语言简练、语句通顺、逻辑严密,确保稿件的时效性。

第六条 《安徽盐业》杂志主要以工作研究为主,刊登的内容是:主要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在盐业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盐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品牌管理、结构调整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新举措及思考与探索;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及查办的重大案件;国内外盐业状况、优秀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做法;行业先进单位、人物的风采以及职工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其稿件内容要逻辑严密、说理充分,语言简练、语句通顺、并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字数一般为1000-3000字,诗歌不限字数。

第七条 数量要求:

《安徽盐业信息网》:市公司每年报送量不低于78篇,其中办公室24篇,人事科、财务科各6篇,盐政科12篇,配送中心30篇(配送中心本部、运销部、仓储部、非盐部、雀巢部各6篇),各县公司每年报送量不低于36篇。稿件刊登率均不得低于80%。

《安徽盐业》杂志:市公司、各县公司每月投稿数量不少于1篇。

第四章 信息的报送和时限要求

第八条 信息的报送方式:

《安徽盐业信息网》:市公司各科室部信息员通过内网将所在部门稿件报送至市公司办公室,各县公司的稿件由各单位通讯员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市公司信息员邮箱,经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信息员通过信息报送系统报送至省公司。

《安徽盐业》杂志:稿件可由通讯站或作者直接投寄至省公司盐政处,来稿须注明投稿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并附电子文本,投稿邮箱为 :

ahyanye@tom.com ,yanzhengchu@ahsalt.com 。

第九条 《安徽盐业信息网》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领导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的,应在2日内报送,并配以照片;

(二)举行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应在3日内报送,并配以照片资料;

(三)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普通信息,应在5日内报送。

第五章 信息的审核

第十条 市、县公司以单位名义报送《安徽盐业信息网》的工作信息,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未经单位负责人审核,信息员擅自报送的,将追究信息员的责任。

以个人名义投寄《安徽盐业》杂志的稿件,可不须单位审核。

第六章 信息评比和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市公司对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的管理实行积分制,并依据积分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单位评分标准:

(一)向《安徽盐业信息网》每报送一篇文字信息,计5分,被刊登采用,加3分;报送信息配有照片的,另加0.5分。每报送一条视频信息,计10分,被采用的,加5分。

报送的信息被评入《热点推荐》栏目的,加5分。

超出时限要求的,不计分。

《徽盐文化》栏目中个人的`文艺创作不计分。

(二)向《安徽盐业》杂志每报送一篇稿件,计10分,被刊登采用的,加5分;稿件配有照片并被采用的,另加1分;

(三)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或被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每一条计10分;

(四)推荐与工作有关的非原创信息稿件并被采用的,计5分;

(五)重复投稿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较高得分,但不重复计。

各县公司按如上方式评分之和,即为其最终得分。

第十三条 撰稿人评分标准:

(一)为《安徽盐业信息网》每撰写一篇文字信息的,计5分,被刊登采用的,加3分;每制作一条工作视频信息,计10分,被采用的,加5分。

报送的信息被评入《热点推荐》栏目的,加5分。

超出时限要求的,不计分。

(二)为《安徽盐业》杂志每撰写一篇稿件,计10分,被刊登采用的,加5分。

(三)在新闻媒体每刊发一条工作信息或有助于工作的信息,计20分。报道中须有作者姓名,有多名作者的(不包括记者),计平均分;

(四)重复投稿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较高得分,但不重复计。

按上述方式评分之和,为撰稿人得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六安市盐业企业信息报送方案的通知》(皖盐六市〔〕7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2.公司车队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讨论稿)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反对铺张浪费,深入开展汽车节油和压缩车队经费支出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在销售公司领导指导帮助和监督下,成立车辆工作机构,完善职责,理顺车辆管理体制。由办公室主任对车队实施组织领导,车队队长负责日常工作,保证公司各级领导和公司干部的工作用车,做到安全、准时、优质服务。

2、驾驶员要遵纪守法,坚守岗位,随叫随到;服从队长安排,除故障车(事先要报告)外,不准拒绝出车;要严格按派车单指定的地点出车,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出车。驾驶员若擅自出车,每次罚款100元;要经常检查车辆,保证达到车内外清洁卫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不准将车随便交他人使用;禁止酒后开车,凡因喝酒耽误工作者,严肃处理。对违反交通法规或利用车辆从事非法活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

3、驾驶员行车补助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办法执行,即每公里补助0.1元,按季度兑现。

4、驾驶员因工作出车需住宿,住宿费用不得超过160元/天。外地出差补助为50元/天,话费补助为7.5元/天。

5、油耗考核采用机动考核办法,按季度考核。明确各车额定每百公里耗油量,每月报送每车实际油耗及每车每百公里耗油量。驾驶员行驶公里和油耗规定所结余费用按百公里2元给予奖励,每月评选出一名红旗手。若行驶超出油耗规定,则按15%百公里进行处罚。

6、车辆维修费按(1-4万)每公里0.2元标准、(4-8万)每公里为0.25元标准、(8-10万以上)每公里为0.30元标准考核。结余维修费按30-40%对个人进行奖励。超出所规定费用按50%对个人进行处罚。

7、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负责人及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驾驶员若因擅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负全部责任者,并按车辆维修总费用的10%-15%进行处罚;负主要责任者,按车辆维修总费用的5%-10%进行处罚。驾驶员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节严重者,辞退。

8、驾驶员要详细登记行驶记录,管理人员要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核实行车里程,油耗,和维修费用,每月考核一次,每季度兑现一次。(车辆油耗定额,维修项目详见附表。)

9、车队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教育会,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安全隐患及驾驶作风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每月召开例会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并对司机保养车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季度在公司各部室开展对驾驶员满意度评选活动,将评选结果作为公司年底先进个人评选依据。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3.公司农村电工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为适应农村用电管理的要求,加强农村电工的管理(以下简称农电工),提高其思想道德、业务技术素质水平,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更好地为发展农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用电服务,根据江西省县(市、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本地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电工定义及聘用基本原则

1、农电工是指县(市、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农村电工。

2、聘用的农电工原则上是从乡村优秀电工中聘用;县(市、区)城区规划区内由供电部门直接进行用电管理,不得聘用农电工;以乡(镇)供电所或营业站为中心,半径距离原则在1.5公里左右配变台区的农村,不聘用农电工,由所在地供电所或营业站负责管理。

3、县公司应结合本公司人员的现状、生产经营的情况来编制招聘计划,并上报**供电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招聘。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招聘结果须报**供电公司人事劳动部、农电工作部备案。

4、县公司新招、聘用农电工工作必须成立专门的考试考核小组,参加人员由县公司领导、纪检监察、劳动人事、生产技术、营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二、农电工职责范围:

农电工在各县公司所属的供电所下开展和进行工作,行政和业务属供电所领导,其工作范围:

1、负责向群众宣传《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电力法规及安全用电常识。

2、对所辖用电村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进行管理和检查,并掌握触电救急方法。

3、定期对所辖的高、低压线路和设备等进行巡视、检查和维修,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安全运行,并做好10KV及以上过境线路的巡视保护工作,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线路及时向供电所报告。

4、负责对所辖区用电村安装漏电保护器,严格执行漏电保护器管理制度,并定期测试,对损坏或者不合格的漏电保护器要通知用户及时更换,并加以落实。

5、配合供电所或工作人员及时停运空载配电变压器以减少变压器的空载损失。加强对低压线路和用户电能表的管理,努力降低低压线损,并控制在供电所规定的线损以下。

6、积极配合供电所按规定进行正常的营业普查工作,认真检查违章用电和窃电,对违章、窃电现象应坚决制止,及时向供电所汇报,按照《电力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严格执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条例、标准制度,健全设备、技术管理台账,村低压线路设备达到《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要求的标准。

8、认真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供电所的要求严格执行电费电价等一系列制度,执行同步抄表和异地交叉抄表制度,对计量装置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供电所报告。按时足额上交电费,确保电费回收率100%。

9、积极参加供电所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业务技术培训,熟悉电气设备运行情况,掌握低压线路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强化操作技能和独立工作能力。

10、努力学习政治业务技术,提高自身素质,按时参加供电所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熟悉业务技术规程。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意识,着装整洁,文明服务,挂牌上岗。自觉落实十项承诺服务。

11、在供电所的领导下,搞好农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季节性用电,确保农村生活照明用电保证率98%以上,农忙季节性用电保证率100%,确保新建、搬迁户通电率100%。

12、按时完成供电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农电工的聘用条件:

1、聘用条件:

1)、新聘用的农电工年龄限制在18-35岁,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现年龄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的农电工一律解聘。

2)、新招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电气知识,熟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懂得触电紧急救护知识并能正确运用急救办法。必须经过进网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农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农电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品质优良、责任心强,能严格按章办事,不徇私情,有为农村电力发展和农电服务的奉献精神,并敢于同窃电和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2、配备原则:

农电工一般按每400农户以上配备1人,偏远山区每300户以上配备1人。

3、聘用程序:

1)、新招、聘用农电工以县公司统招为主,各供电所推荐为辅。

2)、应聘人员符合聘用条件规定的,须填写竞聘申请表,农电工竞聘表(供电所推荐的人员必须要有所长的意见)及个人简历,并附学历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3)、应聘人员通过聘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审查签字,考试考核小组面试、实际操作考试、体检。

4)、应聘人员应聘后,必须由聘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上岗培训,培训时间依聘用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上岗培训不合格,未取得有关上岗证件者不得聘用。

5)、县公司应为培训合格人员建立较为完善的农电工个人档案。档案包括:个人简历、竞聘申请及竞聘表、考核民意调查表、体检合格表、聘用书及考核意见、考勤和业绩等,并根据工作需要、应聘人员个人工作素质情况安排工作岗位,并签订用工合同。

4、培训:

农电工的培训工作由县供电公司劳动人事部门牵头,生技、营销、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县公司应制定培训计划,及时组织新聘人员及所有农电工培训、轮训工作。具体培训内容:

1)、电气理论和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5)、电业职业道德规范。

6)、营业管理、抄核收、电费电价管理知识。

招聘从事线路作业的农电工离开工作岗位半年以上者,必须重新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原岗位工作。

5、劳动合同:

1)、农电工聘用后,均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新招的农电工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必须注明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

2)、劳动合同双方签字后均应到县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单位、本人各执一份。

3)、农电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证件和档案资料报所在单位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按合同追究法律责任。

4)、合同期满,所签合同自行终止。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合同签订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

5)、聘用农电工因违法乱纪被除名、开除、劳教以及被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因生产经营或技术条件等原因发生变化,需与农电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农电工,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6)、农电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县公司审批后,填写劳动合同解聘登记表,报**供电公司人事劳动部审核备案。

7)、如因单位自身经营原因或农电工年龄原因(男50岁,女45岁)解聘农电工时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8)、解聘农电工应给予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四、农电工的工资支付、检查与考核

1、农电工的工资支付

1)、农电工实行月薪制,月薪包括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二项。

2)、基本工资由县公司按照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自行决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县公司要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聘用的农电工缴纳必要的保险。

2、检查与考核

农电工的检查与考核由各县(市、区)公司参照考核细则自行制定考核办法。考核细则见附件一。

五、农电工的岗位调整

1、农电工需要调整岗位时,由各供电所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县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公司信息收集管理机制(暂行) 篇四

机关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高素质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主任师等。

第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和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现代企业制度选人用人机制相结合原则;

(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第二章 职数设置

2中层管理人员中的业务管理部门副职(含主任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也可由分管(协管)该部室的公司领导推荐,公司总经理提名。

中层管理人员中的党群部门副职由公司党委书记办公会提名;也可由分管(协管)该部室的公司领导推荐,公司党委书记办公会提名。

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2、推荐人选。

公司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岗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通过民主推荐方式产生人选。

(二)确定考察对象。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原则上考察对象数应多于拟任职岗位数。

(三)组织考察。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进行组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四)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五)在公司网站或所属企业适当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

(六)公示通过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面向公司所属企业或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方面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根据测试和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七)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八)在公司网站或所属企业适当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

(九)公示通过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方面测试。

(四)民主测评。

(五)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六)由公司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七)根据测试、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八)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6第二十六条 建立中层管理人员特别奖励制度,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层管理人员予以奖励。奖励一般采用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等方式。

第七章 培训与交流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分类培训和综合培养,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层管理人员每年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培训。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中层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第二十九条 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实践锻炼,对需要重点培养的中层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交流到公司所属企业任职。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轮岗制度,强化不同岗位业务交流,培养复合型人才。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二条 健全中层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中层管理人员免职(解聘)、辞职、退休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解聘)的。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5.公司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为了加强我公司自行车管理,杜绝破坏自行车行为,严防自行车 被盗事故发生,特规定如下:

一、进入公司院内的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存放。

二、外单位的自行车一律存放在自行车车棚。

三、进入院内自行车,必须安装安全锁,并及时锁定自行车,对 于无安全锁的自行车,不准在院内存放,对于有安全锁但没有锁自行 车的,保卫科将扣留,并给予一定处罚。

四、禁止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违者必究。

五、在上班、下班、放取自行车以外的时间,不准取车外出,特 殊情况除外。

六、存车的时间如下:

早7:00——8:00 中11:50——14:30 晚16:30——17:30

七、时间如有变化,再另行通知。

八、不服从公司管理,自行车乱停乱放的,造成自行车被盗等不 良后果,责任自负,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

6.公司奖惩管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篇六

为了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倡规范性管理、人性化管理的理念,规范公司的奖惩管理工作,防止滥奖滥罚,进一步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规范员工的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一. 奖惩的原则和目的.

1. 奖惩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管理者在运用时要有清醒的认识。各单位要规范奖惩制度,减少随意性、随机性,凡无奖惩制度可操作的要建立健全制度,确需临时动用奖惩的需上报意见后再宣布。

2. 奖励要注重与工作导向相结合,要区分本职工作、创造性完成工作、是否有先进性、是否是本职工作以外的为整体利益而做出的努力,奖励主要作为对精神表彰的一种辅助手段。

3. 处罚是为了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管理及组织系统有效运行的一种不得已而又不能没有的管理手段,要谨慎使用,尽量少用。

二. 职能管理部门对工作实施单位的奖惩程序

1. 行政人事部为奖惩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经办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各车间为奖惩工作的具体申报单位。

2. 技术品管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技术文件、工艺纪律、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3. 生产制造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生产计划、生产节拍、产品交货期、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在制品管理、工时利用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4. 配套采购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材料利用、物资管理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5. 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在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并负责凭行政人事部开具的奖罚通知单办理财务手续。

6. 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各单位和员工在人事管理、工资管理、生产生活设施、办公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劳动纪律、电脑网络管理、员工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执行等综合性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7. 以上各职能部门提出奖惩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奖惩理由、额度和方式,当与其他职能部门有关联时,需关联职能部门会签意见,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必要时由行政人事部报总经理审查批准。

8. 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但奖惩额度超过200元时,需征得总经理同意,由行政人事部直接办理奖惩手续。

二. 各部门对本单位员工奖惩程序

为了加强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有权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奖惩,但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下的要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本单位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备查台帐。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上的必须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

三. 本暂行规定自~年7月1日起执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7.股份公司产品商标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1股份公司产品商标管理暂行规定总则

1.1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搞好公司的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益,维护商标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开展商标业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为公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合法依据和法律监督。商标管理的部门、职责范围

2.1 商标业务管理工作属非诉讼法律业务,由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负责,归属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导,并接受上级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该工作是企业经济法制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必须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2.2 商标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2.2.1 负责将公司决定的商标,办理注册和续展注册等手续。

2.2.2 负责制订注册商标方案督促实施。

2.2.3 负责注册商标标识的验收和残次标识的处理,负责公司内部标识的签发等各项工作。

2.2.4 负责对各种涉及到商标的宣传资料、广告的审查。

2.2.5 负责建立商标档案,经办资料按时归档。

2.2.6 负责定期提出商标管理工作报告(初稿),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商标图案及作用范围

3.1 公司拥有“

其中”“、”“、”“、”“、”“、”威孚“等六种82件注册商标。”、“威孚”商标限于喷油嘴偶件、柱塞偶件、出油阀偶件(以下简称三对偶件)和喷油泵总成、喷油器总成产品等成为商品的产品。国家核准注册日期: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有效期十年,十年期满续经注册后有效。

3.2.商标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公司名称合用。

图示尺寸为标准(按公司设计规定图3.3 使用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合用图案

案)可放大缩小,不得任意更改或走样。

共4页第1页

3.4 对三对偶件和喷油泵总成、喷油器总成外的其它产品均不得使用

与公司名称合用图案)。如需使用商标,须另行办理申请注册手续。(包括

3.5 经注册的三对偶件、喷油泵总成、喷油器总成等商品出产时,均须使用

商标,若连续三年不使使用者,即自行撤销注册,不受商标法保护。

3.6 三对偶件、喷油泵总成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准使用。

3.7 三对偶件、喷油泵总成、喷油器总成等合格产品,未用

装、入库和出厂。商标实施和商标台帐

4.1 公司的商标标识由产品开发部门与销售部门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负责联合设计,由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会签,公司领导审核后定稿。商标标识的标准化、图纸、技术文件等工作,由标准化部门负责制订。

4.2 注册商标标识的制版及制版后的验收工作,须有法律事务归管部门负责审签,并由销售部门派员负责办理。

4.3 注册商标标识、产品样本以及包装箱商标必须在定点印刷单位印制。凡印“优质”、“名牌”字样或标记必须交验有关证明。如开辟印刷新点,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注册商标印制”的有关规定,由销售部门、采供部门与法律事务归管部门会审后定点。

4.4 各种商标标识印制后进公司必须严格验收。对改变了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模糊的等不合格标识,必须在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和销售部门、采供部门两名负责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销毁,填写验收台帐。现场人员对验收记录进行审查并签字。

4.5 严格控制商标标识的发放和使用。标识严禁外流,标识和印有商标的包装箱的领用和消耗,应建立耗用台帐。公司下属企业生产的三对偶件、喷油泵总成、喷油器总成,产品需经公司复检合格后,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采供部门根据商品实发数,负责发放对应的标识(包装)由下属企业装订。

4.6 产品使用注册商标的,有关部门(分厂)必须认真使用,法律事务归管部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台帐。

4.7 公司注册商标的宣传广告,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创优获奖,应建立台帐。5 商标档案

5.1 商标档案统一由公司档案部门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5.1.1 凡反映商标工作基本历史面貌,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图案,应永久保存。商标,不合格的产品 商标,不准包

5.1.2 商标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文字材料、商标图样以及缩微型、声像型、机读型文件材料。

5.2 商标档案的内容

5.2.1 申请商标注册的文字材料、商标图案设计理由、设计人员和标准图样。

5.2.2 核准注册的《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

5.5.3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证和注销的文件材料。

5.2.4 注册商标首次使用的日期和证据、历次使用的商标标识、装潢、广告、包装和宣传材料的实样或影印件、印刷商标的经费记录。

5.2.5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的国际注册资料。

5.2.6 商标纠纷、违章和侵犯专用权的材料。

5.2.7 其它有关商标管理的文件材料。

5.3 商标档案中《商标注册证》的使用。

5.3.1 《商标注册证》是本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复印《商标注册证》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5.3.2 《商标注册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自行转借或转让,不得自行复印,严禁伪造。

5.3.3 办理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时,须附交《商标注册证》。

5.3.4 因公需用商标档案资料,必须办理出借归还的登记手续。

5.3.5 公司《商标注册证》一般只出借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应妥善保管,若遗失或毁损,要及时报告法律事务归管部门,申请补发。其责任者必须赔偿《商标注册证》补证费和印花税费。

5.4 公司保证商标申报、印制使用和报告的经费。其经费应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由法律事务归管部门编制经费计划,经公司审核后执行。商标标识的印制批量,每次不得超过二年的需用量,一般也不应少于半年的需用量。

5.5 商标纠纷及案件的处理归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有关部门如:产品开发部门、采供部门、销售部门、人武保卫部门等,应积极派员配合搞好该项工作。进行诉讼程序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交公司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事务。

5.6 法律事务归管部门,每半年向公司报告商标使用管理工作情况。并根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随时报告商标管理工作,上报的材料须经公司批准。奖惩制度

6.1 注册商标的使用,直接涉及到公司的声誉和经济利益,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不随意转让、仿制,更不准冒用。发现上述情况者,公司根据商标法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6.1.1 对违反本规定或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责任者,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按公司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1.2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者,公司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公司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工作中获得的经济赔偿,可提取10—20%作为奖励基金。附则

7.1 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商标使用被许可企业的商标业务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7.2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协调仲裁权归属公司。

7.3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

8.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省金融办 2012年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0%,但不得再参股所在市、州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入股所在市、州、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经营报告、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9.PMC项目信息收集及管理程序 篇九

目录

1.0

目的

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与管理使项目管理者依此做出及时准确的决策。

2.0

范围

本项目程序为安庆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第二片区的现场施工信息的收集与管理、编制及发布提供指导。

3.0

定义

PMC:受业主委托承担安庆炼化一体化项目第二片区项目管理的安徽万纬工程管理公司的管理团队。受管理承包商:指单独的设计、采购、施工承包商及其它承包商,包括业主为开展安庆石化炼化一体项目向PMC指定的材料设备供货商。

监理:指承担本项目监理任务的监理机构。

业主:指安庆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经理部的全部或其一部分。PMC工作内容:指安庆石化炼化一体项目第二片区包括的所有工程。现场:指装置施工地点及PMC其它现场或业主指定的任何受管理承包商施工现场。

4.0

职责

PMC项目经理和他指定的代表(信息管理工程师)对这一程序负责。

5.0

指导

5.1 施工文件和资料

5.1.1 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设计文件、施工标准规范、进度控制文件、费用控制文件、材料控制文件、报告、工程月报、各种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材料设备验收单、工程检验报告、现场变更单、各种通知、备忘录、施工大事记、电传、信函、交工资料、设备材料价格等。

5.1.2 在 5.1.1条中提到的文件和资料应统一归口由项目信息管理工程师负责进行集中收发管理,避免施工文件和资料散落和遗失。

5.1.3 项目信息管理工程师在收到各种工程资料后,首先要对资料进行登记,建立项目施工文件和资料的完整记录,登录本一般包括文件名称、主要内容、收发单位、签收、收发日期等,并在登记的同时将资料按其工程项目进行分类,建立工程信息档案库。5.1.4 信息编号

为便于登录、归类,并利用计算机管理,需要对信息进行统一编码。信息编码执行安庆炼化一体化项目统一规定。

5.1.5 工程施工信息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须认真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且无漏项。5.1.6 施工文件和资料存放

按编号进行分类、整理后将施工文件和资料进行上架排列、存放,对零散的文件按编号存放文件夹或资料袋内,并标明资料类别编号与内容,依次排序上架。5.2 施工文档管理

为做好项目施工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施工和建成后的作用,应将施工文件和资料整理归档,即编辑工程文档、文卷、装订成册,施工文件和资料经过科学的编排,使其成为系统的、完整的文档。

项目文件应立卷归档,通常一个阶段设立一卷文档,项目文档分为五卷,各卷内资料反映的阶段分别为: 第1卷

施工前期阶段 第2卷

施工准备阶段 第3卷

施工阶段

第4卷

单机试车、中间交接阶段 第5卷

投料试车、考核验收阶段

在各卷文档前列出目录、编制说明以及在本阶段发生的主要事件,参加工程项目人员名单,每卷文档按照不同内容再分成若干分册。5.3 文件接受和发放管理

5.3.1 文件接受和发放由信息管理工程师负责,收到文件要及时进行登记,发放的文件也要随时登记。

5.3.2 对于收到承包商的传真、信函、备忘录等文件要及时处理。若需交有关人员处理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由谁办理,办理结果,并在发放登记本上由办理人签名。

5.3.3 对过期作废的文件要及时从使用者手中收回、销毁或加盖作废章。5.4 施工信息分析处理

5.4.1 作为信息管理,必须熟悉各项工程业务,通过研究分析信息资料的特点和规律,对其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使其在建设工程中得到充分利用,提供有效服务,其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5.4.1.1 一般文件的处理(包括业主方、承包方、设计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函件,以及各种指示,通知、报告、请示、申请、邀请等文件的系统分类办法)例如

(1)业主及业主代表:按日期保存来自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函件,以及致业主方函件的副本。

(3)

承包方:按日期保存来自承包方的函件以及承包方的函件副本。

(4)

监理工程师:按日期保存监理工程师的函件、报告、请示等副本。

5.4.1.2 设计图纸类

5.4.1.2.1图纸登记应分清不同类别的图纸

(1)

已收到的图纸、在工地绘制的图纸,已发出的图纸(2)

标明图纸的专业号、图号、名称、修改日期,份数。(3)

特别要注意修改图纸的登记和保存 5.4.1.2.2 施工图发放

施工图登记整理后,按专业及时发送到有关施工承包商和分区经理或专业工程师手中,留一份存档。5.4.1.2.3变更单发送

收到变更单后,应及时登记,按单元分专业立即分发给施工承包商及各片区经理或有关专业工程师,存档一份。5.4.1.3 报表类

这类报表是施工管理工作重要的工具和成果,分为四种:

(1)

施工管理表格(包括合同进度、费用控制、质量控制)

(2)

月、季度报告(包括统计、计划报表)

(3)

HSE工作报告与表格

(4)

其它报告

5.4.1.4 标准规范类

现场资料室一般按两套标准规范手册配备,其中一套登记填卡片后,按规定发送有关专业人员;另一套登记填卡片后,放在资料室供借阅。

5.4.1.5 以上信息资料按系统分类后统一编码,存档,并输入计算机,以便查询。登记按资料编号、名称、内容、收发日期、收发单位,同时接系统分类编码,排序上架。所有资料的发放均要进行签收。5.4.2文件借阅管理

5.4.2.1 借阅者查到自己所需的文件(资料)后认真填写借阅卡。5.4.2.2 使用完后,迅速归还资料室,不得私人转借。

5.4.2.3 离开工地或休假前,应将文件(资料)归还资料室,以后再用,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5.4.2.4 对文件、资料要注意保存,不得损坏、遗失。

4.2.5 对一般专业通用的文件(资料),借阅时间暂定一至二周,需要时再办理续借手续。

5.4.2.6 调离本单位前必须将自己所借文件(资料)全部归还资料室,否则资料室不办理离开签字手续。5.5 项目大事记管理

5.5.1 项目大事记由项目部全体成员按照施工大事记编写规定在计算机共用平台上编写,项目信息管理工程师负责整理,PMC经理负责审核。

5.5.2 施工过程中现场发生的有关进度、质量、费用、安全、采购、材料、设备、仓库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重大事情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件、各级领导现场视察等作为编写内容。

5.5.3 项目大事记要记录下事件的名称、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主要人员及主要经过。

5.6 项目管理日志管理

项目管理日志是专业工程师各项活动、决定、存在问题及环境条件的全面记录,是专业工程师的重要基础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工作质量。施工日志要记录下各种历史性记录、工程计量记录、质量记录等。专业工程师须坚持每天填写施工日志,施工经理应定期进行检查。

5.6.1 历史性记录包括气象记录或天气报告,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有关会议记录,施工所用人力、材料和设备记录,工程事项的讨论与决议记录,影响工程进展的其它事项,每天巡视记录等。

5.6.2 工程计量记录包括所有计量及付款资料,如计量结果、变更工程计量、价格调整、索赔、计日工等方面的表格及基础资料。

5.6.3 质量记录包括材料检验记录、施工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等等。5.7 建设管理月报

建设管理月报是每月定期向业主汇报工作的综合性管理月报,一般情况下由现场PMC经理具体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写,现场经理审核。建议管理月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5.7.1 工程简述或工程概况。5.7.2 主要工程形象进度。5.7.3 下月主要施工控制点计划。5.7.4 存在主要问题及建议。

5.7.5 本月完成统计报表及累计完成统计报表。

5.7.6 计划控制月报

包括进度检测报表,下月详细施工计划,完成下月计划的重点控制内容,未完成计划原因分析,本月施工投入的劳动力和施工机具情况等。

5.7.7 费用控制月报,包括本月工程款支付情况,下月用款计划,变更费用情况等。

5.7.8 质量控制月报

包括质量综合评定情况,质量事故处理情况,质量大检查情况等。

5.7.9 材料控制月报,包括材料控制综合情况,本月材料平衡情况等。5.7.10 安全控制月报,包括本月安全综合评定,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安全大检查情况等。

5.7.11 合同管理月报,包括合同综合执行情况,合同违约情况,施工合同签约情况等。5.7.12 采购管理月报,包括主要设备材料到货计划,现场采购情况,现场接运情况,开箱检验情况,仓库管理情况等。

5.7.13 设计代表月报

包括本月处理的主要设计问题,设计变更情况等。5.7.14 现场施工管理组织与文明施工情况。

5.8、监理信息文档管理 5.8.1一般规定

a)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的要求和规定的工作范围,参照贯标文件编制《项目文件资料管理统一规定》,制定文件资料管理流程,建立信息编码体系。b)按照《工程监理项目文件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负责项目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归档和保存,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对项目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和组卷,建立项目文件资料卷册。

c)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本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向业主及有关人员提供本工程项目的信息服务,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提供本工程信息表格式样。

d)严格执行项目监理文件资料的编制、保管、借阅规定。

e)对于项目的外来技术文件和资料按《外来技术文件和资料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与控制。

f)项目内部文件资料的传递和处理过程中,必须签署处理意见。

g)所有项目对外发送的文件实行归口管理,由信息工程师统一发送、登记、管理,并保留原件。

h)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整编监理过程形成的、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竣工文件归档所要求的文件,并按规定的数量移交给业主。

i)如工程项目基础文件发生变化或业主提出变更要求,应在原来接收的有关外来项目文件上(包括基础文件)加注“有修改”或“作废”字样,并保存原有文件。

j)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承包商准时按要求提交各种计划、报表、记录等资料,并对承包商文件资料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其组卷、分类、信息编号、基础资料(如设计图纸)、签署、施工日志、施工原始记录、管理月报、施工报告、文件的收、发、存和及时归档情况。k)建立工程会议制度,整理、传递、保存各种会议记录。

l)督促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及时整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m)监理项目完工后,总监及信息及工程师应按监理委托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交工程监理交工档案资料,并按《工程监理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向公司档案馆归档。

5.8.2 本工程监理过程提供给业主的日常资料 a)监理工程师通知(发生后2日内提供一份)b)监理备忘录(发生后2日内提供一份)

c)工程停工(暂停)通知单(发生后1日内提供一份)d)工程例会纪要(发生后1日内提供一份)e)工程专题报告(发生后提供一份)

f)工程监理月报(开工至竣工 每月5日前提供一份)g)工程初验报告(发生后1周内提供一份)

h)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1周内提供一份)i)工程监理工作总结(工程竣工后1月内提供一份)5.8.3 本工程竣工后交付业主的监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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