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15篇)
1.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供水厂卫生管理制度
一、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制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档案。
三、供水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五、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未稍应定期放水清洗。
七、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八、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质卫生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
九、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十、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定。
二、做好供水设施、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周围30米内无污染和污染因素。
三、配备余氯比色计,随时对供水进行检测,发现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补充。
四、加强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蓄水设施应加盖加锁,进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护设施。
五、供水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两次,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六、供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从事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
七、新建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所用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产品批件。
八、发现饮用水被污染或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理制度
一、供水单位成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用水第一责任人。
二、若发现饮用水的感官物理性指标(温度、色度、嗅和味、浑浊度、透明度等)发生改变蝗,供管水人员应即刻核查原因并报告单位领导,单位及时向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讲清污染事件发生地点、类型、可能的影响等。
三、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态蔓延和扩大。
四、协助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六、出现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性供水途径。
七、饮用水污染事帮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的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八、因饮用相关饮用水出现不适的人群,应及时就医或观察登记、门诊随访;对接触过污染饮用水的茶具、容器进行彻底清洗和有效消毒。
九、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
水质检验消毒制度
一、供水管理严格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质检员每月应对出厂水、管网末端水的浊度、Ph值、余氯指标进行自检。
四、无水质检验室的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按国家规定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五、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消毒四次,清洗消毒后恢复供水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六、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详细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址、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
七、在水质检测中发现水质突然变化或污染,除加强对水源保护管理外,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查找原因,消除隐患,进一步加强监测,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八、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水箱清洗记录给卫生监督部门。
九、如实记录消毒检测记录。
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协调集中供水单位、城市节水办等外部机构,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正常供应。
二、定期检查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联系维修、更换。
三、经常巡检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的操作标志,保质正常状态。
四、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垵标准对细菌指标超标的自备水进行严格的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
五、按要求对净化处理设备、细菌指标设备的操作,保证设备对水质的净化、消毒效果。
六、负责水源地的卫生安全,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水源地、机房,负责锁好井盖、机房、水池(水塔)。
七、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头。
水厂运营值班制度
1、水厂必须安排好每天的操作值班人员,水厂不能离人。
2、值班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规定,按时填写好值班运行记录,接班人未到不得离开水厂,交接班时并在记录册上签字。
3、机泵开机前,值班人员必须检查机电设备是否完好,电器仪表是否正常。开机后应注意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或停机检修,运行中如遇停电、缺相,必须及时断开电源和关闭闸阀。
4、平时应注意保养机电设备。水泵一年检修二次,水源井2——3年清洗一次。
5、水厂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各种基本知识和技术。
6、负责销售业务的相关合同的整理签订,抓好部门管理工作,要求部门人员确保完成销售产值任务,同时尽量节约销售成本;
7、协助厂长对工作的管理;协调公司相关政府及客户的关系;协调好部门人员的工作;
8、及时做好部门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部门人员对水厂的忠诚,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积极性与销售技巧能力;
9、能及时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供水管理制度
1、水厂供水范围内的配水管道,均由水厂负责管理。凡需安装、改装自来水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水厂提出用水申请,水厂在不超过设计收益人口和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批准办理接水手续,并由水厂派人勘测、设计和安装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管取用自来水。
2、水厂供水设备必须确保完好和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启动、破坏和拆除供水设备。
3、水厂内各种设备设施定期维修保养,搞好设备改造更新,保证和提高设备的效率。
4、水厂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厂内不得离人,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严防坏人破坏和投毒,确保安全供水。
5、禁止用自来水灌溉农田、浇灌农作物等。
水质化验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水厂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值班岗位,每班对水井水质进行化验
2、负责水质处理,保证水质符合要求并做好记录。
3、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保养,做到设备、场地干净。保证化验室卫生干净。
4、严格操作规程,杜绝修理不及时或质量不过关影响水厂正常营业。
5、保管好维修工具和设备,做到工具齐全、设备完好,帐物相符。
6、每班对设备进行擦拭,保证清洁卫生。
2.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如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8年全年抽检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出厂、末梢水及农村居民用水的监测资料和对各供水单位的调查资料, 疾病资料来源于国家传染病疫情专报网络及当地生命统计报表, 人口及地理环境资料来源于当地的《统计年鉴》。
1.2 检测项目与检验方法
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2001) [6]和现行GB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7]。
1.3 率的比较与评价依据
农村饮用水率的比较采取χ2检验;水质检测结果按现行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进行评价[8];水样中只要有1个项目不合格, 该水样则属于不合格水样。
2 结果
2.1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及供水基本情况
如东县位于长江入海口, 面江临海, 辖15个镇;2007末全县总人口1062 972人, 其中农村人口644 161人;全县境内共有6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 其中镇级以上较大规模的有18家, 小型供水单位有48家, 全年自来水供应量1 278万吨。除县城区饮用长江水外, 其余镇均饮用地下水或自备水, 饮用地面水人口占21.10%, 饮用地下水人口占77.87%, 尚有1.03%的人口仍在饮用自备浅井水。
2.2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及制度执行情况
近年来江苏省先后制订颁布了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试行)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试行) 、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贯彻实施上述各规范性文件, 如东县近期制订了如东县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如东县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卫生许可办法, 政府出台相关管理意见等。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 水务部门牵头负责的农村改水工程正在有序展开, 区域性供水工程目前已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卫生部门负责的饮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正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正常开展, 目前对辖区内在用水井的卫生监测覆盖率已经达到100%, 但是监测的水样合格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技术整改意见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和落实。
2.3 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卫生调查结果
全县6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 共有109口在用水井, 有职工454人。其中直接从事制供水从业人员247人, 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有135人, 持证率为54.66%;2008年有供水卫生许可证的有41家, 持证率62.12%;有水质净化处理设备的33家, 装备率50%, 正常使用率27.27%;有水质消毒装备的54家, 装备率81.82%, 正常使用率18.52%;有水质自检实验室的11家, 装备率16.67%, 正常使用率81.82%;有水源防护措施的59家, 占89.39%;有日常卫生管理记录的57家, 占86.36%。 (表1) 2.4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2008年全县检测水样788份, 所检项目均合格的有358份, 水样总体合格率45.43%, 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50.89%) 。其中出厂水合格率35.00% (14/40) , 管网末梢水合格率45.46% (344/748) ;共检测项次13 845份, 合格13 124份, 项次合格率94.79%, 与全省平均水平 (94.73%) 相当[9]。不合格指标主要有色度、浑浊度、氯化物、铁、锰、总硬度、氨氮、余氯 (或二氧化氯) 、总大肠菌群及菌落总数等。 (表2)
2.5 介水疾病及水污染事件发生情况
2.5.1 介水疾病发生情况
2008年1~12月, 如东县各医疗机构通过疫情专报网络报告介水传染病情况如下:报告肠道传染病425例, 占报告总数的17.56%。其中肝炎 (甲肝、戊肝和未分型肝炎) 333例, 占总数的13.76%, 发病率为31.33/10万, 较去年上升15.49%;痢疾80例 (均为细菌性痢疾) , 占3.01%, 发病率为7.53/10万, 比去年上升23.08%;伤寒9例, 占0.37%, 发病率为0.85/10万, 比去年下降35.71%;另报告3例其他感染性腹泻。上述这些介水传染病中相当数量病例发生在农村, 其中, 肝炎职业分布中农民占发病总数的71.99%, 伤寒职业分布中农民占77.78%, 痢疾职业分布中农民占发病总数的41.25%。全年未有阿米巴痢疾病例报告, 也没有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的病例报告。
2.5.2 水污染事件发生情况
2008年全年共报告水污染事件3起, 死亡1人, 伤2人, 影响范围约35.5平方公里, 影响人口约2.2万人口。
2.6 存在的主要问题
2.6.1 水质状况整体不平衡
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如东县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显现出不平衡现状, 表现为大型供水单位水质好于小型供水单位水质, 城镇水质好于农村基层水质。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出厂水合格率低于管网末梢水, 分析原因是出厂水与管网末梢水在检测指标上不同导致的。此外, 在水质监测的不合格指标上也表现出不平衡, 前五位不合格指标为余氯 (或二氧化氯) 55.17%、氯化物77.02%、浑浊度84.36%、氨氮84.58%、菌落总数86.10%。水质总体合格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6.2 水厂运转效率低下
从对水厂的卫生调查情况来看, 本地区水厂呈现基本硬件配备不够, 其中自检实验室、净化装备尤其不够;现有装备运转效率低, 日常管理措施尚未完全到位, 监管没有达到全覆盖。以上说明本地区农村饮用水质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尚未得到切实保障。
3 讨论与分析
3.1 投入不够
目前, 该县农村中小型水厂以个体经营、承包经营为主, 业主不愿在水质处理与消毒设施上投入或投入后为节约成本不运行。此外, 由于供水量小、缺乏资金、运行困难, 严重影响到改水后的水质处理与消毒设施的添置和管网的改造、排污、消毒工作。
3.2 重视不够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对农村饮用水卫生与安全重视不够, 内部管理亟待加强。农村水厂管理制度普遍不够完善, 无应急预案, 日常管理记录不全。
3.3 管理不到位
各供水单位水源保护措施和防护设施不能很好落实, 造成取水点水源水微生物污染, 对管网状况缺少管理措施, 许多企业、农户将自备水源与自来水管网相连, 在停水或停电等情况下, 存在管网污染的潜在风险。
3.4 设备陈旧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站水处理工艺及管网设施陈旧简陋, 沉淀池、输水管网未定期清洗, 导致相当数量水样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超标。
3.5 净化消毒措施不落实
很多单位根本就没有进行净化和消毒 (少数水厂即使有净化和消毒设施, 也仅作为摆设) , 实际处于原始层面的取水、用水状态。部分小型集中式供水站对水质进行消毒时, 消毒剂浓度不够或消毒时间过短等消毒措施不到位或根本未使用消毒剂, 从而引起水中游离余氯不达标, 不能很好地杀灭饮用水中大肠菌和细菌, 导致菌落总数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3.6 监管难度较大
由于饮用水与老百姓的生活联系紧密, 实施关停等行政措施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 这一特殊性也导致了监管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面临阻力和困难, 致使一些整改措施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 监测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甚至部分水厂长期处于无证经营状态。
3.7 水安全意识亟待提高
部分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与安全观念淡漠, 保护饮用水水源意识差,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现象也较普遍, 水源水随时都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此外, 调查中还发现极少部分农村居民仍在饮用自备小井水, 也还有喝生水的个别现象存在, 这也是饮用水安全卫生隐患的因素之一。
4 对策与措施
4.1 政府要重视
即辖区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要求, 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工作, 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农村卫生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
4.2 投入要加大
就是要加大或增加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财政投入, 制定和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与制度, 对未达标的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站水处理设施实施技改, 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
4.3 管理要加强
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对水质监测出现的超标项目, 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并切实加大饮用水消毒措施力度, 保障出厂水水质。
4.4 监管要到位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 加大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与健康教育宣传力度,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深入乡村农户积极开展饮用水安全卫生方面的业务技术指导, 切实搞好农村居民改水改厕, 消除蚊蝇孳生场所, 不使用不卫生厕所和乱倒垃圾、污水。
4.5 水源保护意识要增强
增强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 实施农村生活性生产性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 消除饮用水安全卫生隐患, 使饮用水质不再受到污染, 使粪便和污水污染水源传播的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4.6 饮水卫生健康教育要大力开展
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饮用水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改善农村居民不良生活方式, 倡导喝开水或缸水使用氯制消毒剂消毒或饮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增强农村村民自我健康意识, 杜绝或减少各种介水疾病和肠道传染病在农村发生;在广大农村居民生活方式得到很大程度改善基础上, 让他们充分认识到饮用水安全卫生问题也是决定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马金霞.2004年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学调查[J].环境与健康杂志, 2007, (24) 8:602.
[2]曹佳.我国的饮用水安全形势[J].癌变.突变.畸变, 2007, 19 (3) :165-167.
[3]国办发 (2005) 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4]唐桂蓉, 刘友全, 龚光隆, 等.绵阳市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J].预防医学情报杂志, 2006, (22) 2:217.
[5]杜宝佺,朱鸿斌.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现状分析[J].职业卫生与病伤, 2007, (22) 2:125-127.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S].2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5750-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6.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6.
3.生活用水卫生法律和规章考试 篇三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30.0分)
第 1 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2 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3 题.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新、改、扩建的供水单位进行卫生审查,是饮用水卫生监督主要职责内容之一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4 题.对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包括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5 题.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6 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7 题.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8 题.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依据《水法》和职能分工,由环保部门负责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9 题.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10 题.涉及饮用水的内容在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中均有相关条款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30.0分)
第 1 题.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包括
A.责令限期改正
B.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C.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D.封闭水源停止供水
标准答案: D
第 2 题.《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不包括
A.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B.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封闭被病原体污染的水源
C.水源的卫生防护和水质的卫生监督与监测
D.新建水源的选择
标准答案: B
第 3 题.与饮用水相关的内容
A.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中均有规定
B.在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均有规定
C.在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中均有规定
D.在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中均有规定
标准答案: C
第 4 题.对受污染的供水单位解除控制恢复供水的前提是
A.水质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B.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C.传染病危害已经消除
D.以上都是
标准答案: D
第 5 题.《传法》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责任不包括
A.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的法律规定
B.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法律规定
C.追究本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D.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标准答案: C
第 6 题.现行与饮用水相关的规章有
A.《传染病防治法 》
B.《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C.《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D.《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标准答案: C
第 7 题.当出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情形,或出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A.由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D.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答案: B
第 8 题.发现病原体污染水源或供水设施时应当采取措施的过程是
A.封闭水源或供水设施,经检验证实危害已经消除的情况下解除控制措施
B.对被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供水设施进行消毒
C.封闭水源或供水设施。同时进行检验和消毒
D.封闭水源或供水设施。同时对被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供水设施进行检验和消毒。经消毒,再经检验证实危害已经消除的情况下解除控制措施
标准答案: D
第 9 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定职责不包括
A.发现病原体污染水源时应当采取措施
B.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C.有计划地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D.追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和失职所应承担的责任
标准答案: C
第 10 题.下列何者为介水传染病
A.痢疾、乙型肝炎、伤寒
B.伤寒、脊髓灰质炎、甲型肝炎
C.霍乱、伤寒、乙脑
D.戍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阿米巴性痢疾
标准答案: B
多选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30.0分)
第 1 题.以下正确的说法是
A.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需要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确定
B.卫生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的现实体现
C.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保障卫生监督工
作的开展
D.卫生监督方法应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标准答案: ABCD
第 2 题.现行与饮用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
A.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的通过基本法律
B.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法律
C.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其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
D.由省和较大市人大颁布的地方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颁布的地方行政规章
标准答案: ABCD
第 3 题.出现生产、销售无批件涉水产品时
A.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处置,同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B.卫生行政部门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处置,同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C.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D.如果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标准答案: ACD
第 4 题.出现水质超标并引发传染病的供水单位没有卫生许可的情形,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方式应该是
A.按《传法》的要求进行处置,并追究供水单位的法律责任
B.按本《办法》要求供水单位依法办理卫生许可,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C.所涉及罚款额度应高于有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出现问题的情形
D.仅仅按本《办法》追究供水单位水质超标的法律责任
标准答案: ABC
第 5 题.以下关于介水传染病的正确说法是
A.也叫水性传染病
B.是指通过饮用受病原体污染的水而传播的疾病
C.是指通过使用受病原体污染的水而传播的疾病
D.是指通过接触受病原体污染的水而传播的疾病
标准答案: ABCD
第 6 题.《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作用是
A.使饮用水的卫生质量有了行政管理手段
B.使饮用水的卫生质量有了法律上保障
C.使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有了法律上保证
D.使标准和规范成为饮用水卫生法制管理的组成部分
标准答案: BCD
第 7 题.饮用水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部门是
A.《环境保护法》涉及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由环境保护部门执行
B.饮用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由水利部门负责
C.《城市供水条例》涉及城市的饮用水供水的行业管理,由建设部门执行
D.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标准答案: ACD
第 8 题.不符合现行许可程序要求的规定是
A.卫生许可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B.卫生许可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C.卫生许可有效期满前两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D.卫生许可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标准答案: ABC
第 9 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A.卫生行政部门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B.饮用水水源卫生要求的规定
C.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法律责任
D.二次供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管理的要求
标准答案: ABCD
第 10 题.以下的说法何为错误的A.供水单位包括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
B.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C.供水单位即是集中式供水单位
D.供水单位不包括二次供水单位
4.公共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公共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二、凡有饮用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钦水卫生管理工作.三、从事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四、凡忠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五、公共场所饮用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用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饮用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六、饮用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饮用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 饮用水各级水池的入孔排气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七、饮用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提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气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于其他相连,不得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m以上.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主方可上岗.请专业水池清洗队清洗水池,必须要求其出具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清洗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九、当公共场所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榆次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宣
投诉举报电话3968646
5.学校桶装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篇五
为确保广大师生饮水安全,从源头上消除桶装饮用水安全隐患,本学期学校决定对桶装饮用水管理提出新要求,强化各年级组监管力度,加强学校采购管理,确保桶装饮用水的产品质量,严把水源进校关。
对饮用水生产企业的要求:
一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是取得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并年检合格,才具有为学校供水资格;
二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持续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环境条件和检验条件,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做到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出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饮用水生产企业作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企业产品出厂前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同时应定期在市级质检机构进行强制检验,并为学校提供检验报告;
四是加大对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对年内只要有一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取消对学校供水资格; 五是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水的企业和故意生产劣制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对学校内部自身的管理要求:
学校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管理规章制度,由总务处具体分管桶装饮用水质量、卫生等相关工作。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桶装水厂家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销售的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索证制度,除索取上述证明材料外,对每批供应产品须索取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进入校园的桶装水,每一批次的索证情况学校都要有专门记录和复印件备案。
四、学校要选择有一定生产规模、知名度大、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售后服务较好的企业,合同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饮水机必须由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机的清洁。
六、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健康证,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
七、学校设立独立的桶装水存放间,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和运送,确保桶装水在运送过程的安全。
6.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六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市区的市政水厂、自建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各县 (市) 政府所在地的市政水厂;辖区内学校的自备供水。
1.2 调查方法
集中式供水 (市政供水、自建供水) 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管理情况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对市政水厂、自建水厂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 二次供水水质, 以及学校自备供水水质进行卫生安全检测。
2 结果
2.1 卫生管理状况
本次共检查1 186家供水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卫生许可、组织与管理、工作档案、设施、供管水人员、健康相关产品使用等情况。其中, 地级以上城市市区市政水厂35家, 地级以上城市市区自建水厂157家, 县 (市) 政府所在地镇级水厂73家, 二次供水单位833家, 城市学校自备供水单位24家, 农村学校自备供水单位64家。
(1) 35家地级以上城市市区水厂,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23家, 持证率为65.71%。新改扩建项目、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报告制度、专职执业卫生管理人员、供管水人员及涉水产品批件合格率为100.00%;水质检测项目、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水源防护区、向卫生部报送资料、具有水质净化设施及水净化设施正常合格率较低, 分别为85.17%、85.71%、88.57%、88.57%、88.57%、88.57%。
(2) 157家地级以上城市市区自建水厂新改扩建项目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合格率为100.00%, 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卫生法规 (标准、规范) 、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卫生管理制度合格率较高, 分别为96.82%、95.54%、94.27%、93.67%;具有水质检验室, 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向卫生部报送资料和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合格率低, 分别为14.65%、14.65%、17.20%和21.02%。
(3) 73家县 (市) 政府所在地镇级水厂,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66家, 持证率为90.41%。供管水人员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合格率为100.00%;卫生管理制度、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水污染报告制度合格率较高, 分别为98.63%、98.53%、97.26%;新改扩建项目、向卫生部门报送资料、水质消毒设施运转正常、具有水质消毒设施、水质检测项目及水质净化设施运转正常合格率较低, 分别为62.50%、69.86%、71.23%、75.34%、78.08%和79.45%。
(4) 833家二次供水单位, 蓄水池或水箱容积、饮水水箱专用, 无下水管与溢泄水直连和管水人员合格率较高, 分别为93.53%、93.40%和92.51%;新改扩建项目、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和定期清洗消毒记录合格率较低, 分别为47.62%、57.74%、57.86%、72.39%。
(5) 检查的24家城市学校自备供水单位, 64家农村学校自备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持证率仅为54.17%和35.94%。城市学校自备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卫生法规 (标准、规范) 和管水人员合格率较高, 分别为100.00%、100.00%、95.83%和91.67%;新改扩建项目、水质检验人员、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向卫生部门报送检测材料和具有水质检验室合格率为0.00%, 水质净化设备运转正常、具有水质净化设施、消毒设施或措施运转正常合格率较低, 分别为33.33%、37.50%、37.50%。农村学校自备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供管水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合格率较高, 分别为93.75%、93.75%、92.19%、90.63%;水质检验人员、具有水质检验室、日常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及向卫生部门报送检测材料合格率低, 分别为1.56%、1.56%、15.63%和15.63%。
2.2 水质监测情况
(1) 在监督检查同时, 对983份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了采样监测, 合格833份, 合格率为84.47%。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市区市政水厂出厂水监测35份, 合格26份, 合格率为74.29%。不合格指标锰、游离性余氯、浑浊度、细菌总数、色度和铁。地级以上城市市区自建水厂监测157份, 合格135份, 合格率85.99%;不合格指标锰、游离性余氯、总硬度、氯化物、铁、氟化物、硫酸盐、浑浊度。末梢水监测671份, 不合格指标与市政出厂水不合格指标相同。 (2) 县 (市) 政府所在地镇级市政出厂水监测水样152份, 合格135份, 合格率为89.13%。不合格指标为浑浊度、铁、锰、细菌总数、游离性余氯、耗氧量、总大肠菌属、类大肠菌群和色度。末梢水监测493份, 不合格指标为浑浊度、游离性余氯、锰、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和铁、浑浊度指标合格率最低。 (3) 二次供水单位监测样品626份。合格547份, 合格率为87.38%。不合格指标为耗氧量、细菌总数、游离性余氯、浑浊度、锰、色度和铁。 (4) 城市学校自备供水监测样品24份, 合格19份, 合格率为79.17%。不合格指标为游离性余氯、锰、铁、色度、PH值和硫酸盐。农村学校自备供水监测样品49份, 合格24份, 合格率为48.98.不合格指标为游离性余氯、铁、锰。
3 存在问题
(1) 部分市政自来水水源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耗氧量、挥发酚、氨氮、大肠菌群等时有超标;水厂生产工艺对源水污染物清除能力有限, 目前运行的生产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完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2) 部分水厂水源卫生防护较差、没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部分为间歇式供水;多数无水质自检能力。 (3) 水质合格率低。尤其是学校自备供水存在很大卫生安全隐患。 (4) 县区卫生监督员配备不足, 执法水平和能力不强, 尤其是执法力度不够, 致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各地开展不均衡。 (5) 饮用水预防性监督措施制度难以落实。按照卫生部和建设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 供水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供水工程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但因种种原因, 卫生部门不能掌握相关技术材料, 甚至根本不清楚一些供水设施的存在。
4 对策
7.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七
宛政【201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望认真贯橱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南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介水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及个人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水单位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市、区(县)建设、规划、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六条供水单位和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输配水和净水
工程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和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置与供水能力相适应的水质检验室,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和消毒一次。
第十条直接从事供水和管水的人员、蓄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方案。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工作方案认真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样检测工作,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公布监督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和发生介水传染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任何单位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生活饮用水污染报告和介水传染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发生介水传染病时,应当责令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但是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或者安排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供水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无卫生许可证,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供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城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
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结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8.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八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供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加强水质检测,定期进行供水水质抽检。
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鼓励有益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 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达标。
第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记载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情况、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设备保养维护及清洗消毒情况、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卫生管理档案。
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设施设备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保持供水设施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对供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供水卫生安全风险评估。
第八条 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供水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以下统称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前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对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购买涉水产品,应当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买消毒产品,应当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供水单位应当对购买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并做好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储存、使用的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的管道直饮水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现制现供饮用水除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水质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处理设施设备、管网投产前,以及设施设备、管网修复后,应当对其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满足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设施设备,严格进行饮用水消毒。
第十五条 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做好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的日常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每日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消毒剂余量和水源水已知超标的指标进行检测,并按照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水源卫生防护;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消毒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转。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可以设立水质检验室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日常检测,并按照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现制现供饮用水设备安装的位置应当符合卫生防护有关要求,防止水质污染。
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自设备安装放置后一个月内,将该设备安装使用有关信息报送设备所在地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现制现供饮用水的原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日常巡查,确保卫生安全,并根据设备额定参数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器材。
第十九条 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供应的现制现供饮用水的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等项目,每周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硝酸盐等重点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检测记录归档备查,并保存一年以上。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和有关监督管理信息。
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供水单位以及污染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预案及时予以处置。
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处置,并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公共饮用水源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每人次处5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购买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时,未按照规定索取相关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
(二)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
(五)集中式供水单位未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的。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按要求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等信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学校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者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现制现供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供应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的消毒产品,是指用于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9.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九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按照全国爱卫会和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要求, 在大石桥市城区外东、南、西、北方位选择9个乡镇, 每个镇根据地理分布、经济、人口、水源和供水类型以及周边环境选择1~2个村为国家饮水安全工程监测点共20个。其中山区丘陵6个监测点, 沿海平原14个监测点;每个点于2008年3月 (枯水期) 和9月 (丰水期) 各采集饮用的水源1份。
1.2 方法
依据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 实验室检验按照GB/T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1,2]。农村生活饮用水检测项目为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浑浊度、pH、氯化物、硫酸盐、总硬度、耗氧量、铁和锰) , 毒理学指标 (砷、氟化物、硝酸盐氮) ,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检测结果按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标准进行评价和分析。
1.3 质量控制
实验室按每个项目5个标准点制作标准曲线, 相关系数r>0.999;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对氟化物、铁、锰3个指标进行实验室质量控制;国家及辽宁省专家组巡回督导检查。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大石桥市位于渤海湾辽东半岛中部西侧, 2008年总人口719 384人, 其中农村155 503户, 491 871人。20个国家饮水安全工程监测点覆盖人口117 706人, 占农村人口总数的23.93%。本市农村共有集中式供水单位86个, 分布在东、西部地区, 均为深井, 供应300 220人饮用。所有供水单位为管口深井, 无沉淀、过滤、净化、消毒等水处理方式, 采用自然沉淀过滤的方法做水处理。东部山区均为分散式供水, 有1 027处水源, 均为浅水井;供应人口191 651人, 未做任何水处理, 占本市总人口数的26.64%。
2.2 监测点水质基本情况
20个监测点均为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共检测枯、丰水期的水样40份。丘陵山区的6个监测点, 井深在80~120m, 使用20~30年, 覆盖人口30 557人, 占农村总人口数的6.21%;占监测点总人口数的25.96%。沿海平原地区的14个监测点, 井深500~1 000m, 均使用30年以上, 覆盖人口87 149人, 占农村总人口数的17.72%, 占监测点总人口数的74.04%。饮用符合国家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标准50 335人, 仅占农村总人口数的10.23%。饮用不符合国家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标准的人口67 371人, 占农村总人口13.70%。供水单位均采用直供式供水方式, 基础设备老化陈腐等现象普遍存在。
2.3 监测点水质监测结果
共监测水样40份, 细菌指标超过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国家标准5份, 铁超标16份, 锰超标2份, 总硬度2份, 氟化物4份。细菌总数检出范围为0~5 200cfu/ml, 最高值超标10.4倍;铁检出范围0.05~1.20mg/L, 最高值超标2.4倍;锰检出范围0.05~0.60mg/L, 最高值超标2.0倍;氟化物检出范围0.20~1.94mg/L, 最高值超标1.6倍;总硬度检出范围84~620mg/L, 最高值超标1.1倍。40份水样合计检测760项, 合格731项。各指标检测情况见表1。
细菌总数超标的5个监测点为沿海平原地区丰水期水样, 饮用人口18 782人 (枯水期的水样合格) 。细菌总数、铁、锰、总硬度均超标的1个监测点为沿海平原地区丰水期水样, 饮用人口2 271人, 并且枯水期水样中铁、锰、总硬度超标。丰水期和枯水期水样氟化物均超标的1个监测点在沿海平原地区, 饮用人口10 153人。
全市20个监测点饮用合格水74 820人, 占监测总人口的63.57%;饮用不合格水42 886人, 占监测总人口的36.43%。提示本市农村饮用不合格水的人口占全体农村总人口的1/3以上。
3 讨论
监测的水质指标按照不同季节、不同地区的水源类型进行比较, 集中式供水丰水期、枯水期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及毒理学指标合格率比较高。一般化学指标中总硬度合格率低, 微生物指标中细菌总数合格率低, 总体水质评价丰水期与枯水期差别不大。2008年本市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点水质安全情况是山区丘陵地区水质好于平原沿海地区。不合格水样的超标项目有细菌总数、氟化物、铁、锰、总硬度。细菌总数超标的原因是丰水期水源容易受到环境的污染, 未经消毒处理即饮用应定期定时消毒处理后供水。铁、锰、总硬度超标是管口井超期使用、设备老化、陈腐, 地下水受渤海湾海水侵染引起的水质变化;氟化物超标是当地地质水系含高氟化合物, 应另外开辟水源并使用新型供水设备。
本市农村饮水监测点的总体状况较好, 这与2006-2007年本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合格率 (96.9%) 情况基本一致, 说明监测点的水质反映了本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总体情况。今后要加强水源地管理, 特别是丰水期, 做好水质消毒工作, 要大力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 提倡和普及农村饮用自来水, 以切实保证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参考文献
[1]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
10.生活饮用水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篇十
一、工作人员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由行政管理科负责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二、设施卫生要求
1、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运转正常。
2、保持二次供水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3、保证饮用水储存、处理、输送等设施的清洁卫生,避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混入,防止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或流行。
4、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堆放垃圾等污染物,水箱周围两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三、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要求
1、行政管理科每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
2、发生供水事故时,行政管理科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饮用水被污染,并报告相应科室,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四、水质要求 符合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见下表)
GB 5749—85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
色 浑浊度(度)嗅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总硬度(以CzCO3,计)(mg/L)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
指标
铁(Fe)(mg/L)锰(Mn)(mg/L)铜(Cu)(mg/L)锌(Zn)(mg/L)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硫酸盐(mg/L)氯化物(mg/L)溶解性总固体(mg/L)
毒理学指标
细菌学指标
放射性指标
氟化物(mg/L)氰化物(mg/L)砷(As)(mg/L)硒(Se)(mg/L)汞(Hg)(mg/L)镉(Cd)(mg/L)铬(六价)(Cr6+)(mg/L)
铅(Pb)(mg/L)
银
硝酸盐(以N计)(mg/L)
氯仿*(μg/L)四氯化碳*(μg/L)苯并(a)芘*(μg/L)滴滴滴*(μg/L)六六六*(μg/L)细菌总数(个/mL)总大肠菌群(个/L)
游离余氯 总σ放射性(Bq/L)总β放射性(Bq/L)
标准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 6.5-8.5 450 0.3 0.1 1.0 1.0 0.002 250 250 1000 1.0 0.05 0.05 00.01 0.001 0.01 0.05 0.05 0.05 20 60 3 0.01 >1.0 >5.0 100 3
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
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11.幼儿园饮用水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篇十一
2、每天孩子入园前打开紫外线消毒灯(室内封闭并保证没有人进入)。消毒结束后开窗通风20分钟后,幼儿方可入内。
3、三餐后,餐具及饮具洗净消毒。并有消毒物品名称、数量、消毒时间及消毒责任人的登记。
4、幼儿桌椅每天用84消毒稀释液擦洗,然后有干净抹布擦干净。
5、各班教师把幼儿玩具定期消毒清洗晾晒,并做好消毒时间及责任人的登记。
6、每周末让家长把幼儿的被褥带回家清洗晾晒,周一带回。
7、教育幼儿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教师做好个人卫生,勤剪指甲,不涂指甲油。
12.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十二
1 内容与方法
1.1 监测内容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取水方式、水源污染情况、生活饮用水水质等。
1.2 监测方法
以县为单位,填写统一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报表;每个县设10个以上分散式供水监测点,所设监测点能够反映本县的饮水水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每个县对县、乡镇、村级集中式供水单位均进行监测,对自备集中式供水单位按不低于10%设立监测点,不足10个单位的设1~2个监测点。
1.3 监测项目与频次
水温、色度、嗅和味、浑浊度、pH、总硬度、铁、锰、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氮、氨氮、亚硝酸盐氮、COD、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 丰水期、枯水期各监测1次。
1.4 评价依据
依照《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1],水质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水为期望值、二级水为允许值、三级水为缺乏其他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限值,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因此,笔者将每份水样中全部监测项目分别按照二级水、三级水的标准进行评价,全部符合标准的水样判定为合格水样;如有一项监测指标不合格,则该水样判定为不合格水样;缺失监测指标不进行评价。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安徽省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县从1998年7个县逐渐增加到2006年23个县, 1998年采集水样366份至2006年1 233份,饮用人口数也逐年增加。调查集中式供水单位从1998年30家增加到2006年352家,分散式供水单位每个县设10个以上监测点至2006年增加至257个,所设监测点均能反映本县的饮水水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本省农村饮水水源主要以地下水为主,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很少。从饮用人口来看,饮用地面水的人口约占1/4,饮用地下水的占3/4。
2.2 集中式供水水源监测点周围污染情况
2001-2006年集中式供水水源监测点周围污染情况见表1。2001-2003年有逐年加重的趋势,增加了水源污染的可能性。2004-2006年集中式供水水源污染情况有所下降。
2.3 分散式供水水源监测点周围污染情况
2001-2006年统计结果表明,取水口半径100 m污染最轻是2001年(4.03%)、污染最重是2002年(42.42%)、其次是2005年(37.04%);上游1 000 m至下游100 m污染最轻是2001年(3.23%)、污染最重是2003年(23.81%)、其次是2002年(21.21%);地下水源周围30 m污染最轻是2001年(16.93%)、污染最重是2004年(39.61%)、其次是2003年(36.09%)。因此,本省农村2001-2003年分散式供水水源的污染也有着逐年加重的趋势,2004-2006年分散式供水水源污染情况略有下降,提示要密切关注水源水的卫生质量变化情况,加强对农村饮水水源的防护。
2.4 水质监测总体合格情况
1998-2006年水质监测总体合格情况见表2。本省1998-2006年共采集水样7 262份,符合二级水饮用标准的3 431份,合格率为47.24%;达到三级水卫生标准的4 677份,合格率为64.40%。从每年的监测情况看,二级水合格率基本为40.26%~61.17%,三级水合格率基本保持在56.29%~74.84%。
2.5 不同水期水质监测合格率情况
1999-2006年统计结果表明,丰水期水质比较稳定,二级水合格率范围36.36%~58.40%,合格率最低是2000年(36.36%),最高是2005年与2004年(分别为58.40%、51.49%);三级水合格率范围53.25%~73.76%,合格率最低是2000年(53.25%),最高是2005年与2004年(分别为73.76%、66.03%)。而枯水期水质变化相对较大,二级水合格率范围39.84%~63.99%,合格率最低是2000年(39.84%),最高是2005年与2006年(分别为63.99%、56.70%);三级水合格率范围57.52%~75.94%,合格率最低是2002年(57.52%),最高是2005年与2006年(分别为75.94%、71.00%)。
2.6 不同供水方式水质合格率情况
1999-2006年集中式与分散式供水水质合格情况见表3。本省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合格率明显高于分散式供水,这与集中式供水单位有专人管理,原水水质进行了消毒处理等有一定关系,而分散式供水基本未进行处理直接饮用。
2.7 地表水与地下水水质合格率情况
1999-2006年集中式供水水质合格率情况为:地表水符合二级水与三级水合格率最低均是2002年(分别为41.55%、57.73%);最高均是2005年(分别为80.73%、89.89%)。地下水符合二级水与三级水合格率最低均是2001年(分别为29.17%、58.33%);最高二级水是2003年(67.03%)、三级水是2002年(81.25%)。
1999-2006年分散式供水水质合格率情况:地表水符合二级水与三级水合格率最低均是2003年(分别为3.03%、6.06%);最高均是2005年(分别为27.63%、46.05%)。地下水符合二级水与三级水合格率最低均是2002年(分别为34.62%、53.85%);最高均是2000年(分别为46.15%、66.67%)。
2.8 单项指标合格率情况
2000-2006年农村集中式与分散式供水水质单项检测中,感观指标和理化指标合格率较高,除2000年COD(88.33%)、2004年硫酸盐(87.72%)、2005年氟化物(88.00%)、2006年亚硝酸盐氮(79.10%)外,其余合格率均在90%以上。而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合格率较低,集中式供水大肠菌群符合二级水与三级水合格率最低均是2000年(分别为65.00%、68.33%);细菌总数符合二级水合格率最低是2002年(77.05%)、其次2004年(78.46%),符合三级水合格率最低是2004年(87.91%)、其次2001年(88.00%)。
3 讨论
本省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以地下水为主,饮用地下水的人口也占多数。从取水方式看,以分散式供水为主,集中式供水比例仍然偏低。农村水源污染有进一步加重的趋势,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保护好有限的生活饮用水水源。
1998-2006年各年水质监测总合格率虽有逐年提高趋势但不明显,其影响因素较多。本次调查表明,集中式供水合格率明显高于分散式供水,集中式供水中地下水的合格率比地面水要高,可能与地下水的水质较好,受污染程度较低有关。分散式供水中地下水与地表水的合格率情况相差较大,由于农村分散式供水均没有处理措施,可以判断农村地下水的水质明显好于地表水水质。水质单项检测中,感观指标和理化指标合格率较高,而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则合格率较低,提示农村集中式与分散式供水水质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微生物指标合格率低。
本省农村饮水水质整体看水质比较稳定,但合格率偏低,以二级水为标准达不到50%,以三级水为标准达不到70%,说明农村饮水安全隐患比较严重。水质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微生物污染严重,与马小燕等[2]和何祖安等[3]调查结果一致。因此加强农村饮水的消毒是提高农村饮水水质,确保农民身体健康的有效途径。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水厂卫生监督,定期对水质进行检验,做好对水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的培训,以预防和控制饮用水突发事件的发生[4],确保农村居民能饮用卫生安全的自来水。
志谢 参加调查的单位有宁国市、界首市、明光市、临泉县、泗县、寿县、全椒县、五河县、当涂县、芜湖县、铜陵县、无为县、肥西县、东至县、枞阳县、凤台县、濉溪县、泾县、太湖县、肥东县、长丰县、蒙城县、青阳县、黄山区和墉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此一并志谢。
参考文献
〔1〕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命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卫生部.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1.
〔2〕马小燕,王惠,孙玉东,等.安徽省农村饮水卫生现状调查及分析〔J〕.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00,6(6):403-405.
〔3〕何祖安,赵亢.湖北省农村供水水质调查〔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0,17(2):87-89.
13.生活饮用水卫生协管巡查内容 篇十三
一、负责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1、发现因饮用水出现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时及时报告;
2、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对二次供水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3、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4、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二、对二次供水的监督内容
1、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的材料,应保证不污染水源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消毒;
2、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
14.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十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建水厂、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自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三、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具体为:“所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涂料、化学处理剂应当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准文件”.四、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设施和设计的卫生要求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五、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料应当使用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六、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农垦、森工系统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但纳入城镇公共供水系统的除外。”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地)所在地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单位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八、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建水厂、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六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稍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八)所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涂料、化学处理剂应当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准文件。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设施和设计的卫生要求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备,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零点八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零点二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零点七米;
(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料应当使用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所属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卫生管理制度,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水质检验和检验结果定期上报;
(二)进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对供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贯彻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从事直接供水人员应当经饮用水卫生业务知识和饮用水卫生法规培训,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位供水人员每年应当复训一次。
第十四条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供水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从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凡患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应当调离岗位。
第十五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农垦、森工系统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但纳入城镇公共供水系统的除外。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地)所在地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单位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需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十日内对供水单位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五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处理剂、除垢剂等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活饮用水卫生监测频次是: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监测一至二次,出厂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监测一至二次,末稍水每月监测一次,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适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国家及省另有要求时,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抽样检测一次。监测收费按省物价、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单位,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过监督监测,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有权进入供水和生产单位检查、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按规定进行采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对被监督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责令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组织生活饮用水专业预防部门及时发现并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保护现场,保存被污染的水样,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饮水污染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及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清退,并对供水单位处以二十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罚款;
(六)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未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供水使用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七)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上岗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八)使用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清洗消毒剂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条 卫生、建设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处理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15.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十五
1 材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2002~2009年由滁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分类编号, 从各监测点进行连续监测。进厂水和出厂水每半年监测一次 (枯水期、丰水期各监测一次) ;末梢水每月监测一次, 其中5至9月为肠道传染病多发季节, 故每月增加采样检测一次, 全年共17次。
1.2 监测与评价方法
对全市城区三个水厂的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常规检验项目 (除四氯化碳、氯仿、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进行监测和评价, 被分析水样中如有1项不合格, 即为不合格。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滁州市市区现有市政集中式供水厂2个, 自建集中式供水厂1个。市区现有人口27.52万人, 其中饮用市政集中式供水人口为24.36万人占到88.5%, 饮用自建集中式供水人口为3.16万人占到11.5%。
2.2 各类水质监测结果
2002-2009年各年度进厂水监测份数均为6份, 各年度合格率分别为83.3%、50%、50%、16.7%、50%、83.3%、83.3%、50%。出厂水监测份数各年度分别为6份, 各年度合格率分别为50%、50%、16.7%、50%、33.3%、66.7%、66.7%、66.7%。末梢水各年度监测份数分别为119, 各年度合格率分别为81.5%、84.0%、63.0%、60.5%、72.3%、95.8%、96.6%、93.3%。而总计1048份水样检测合格率是78.4%。见表1。
2.3 进厂水水质6项指标监测结果
2002-2009年进厂水共监测48份, 合格28份, 总合格率为58.3%。耗氧量、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铁及锰的合格率分别为79.2%、89.6%、68.8%、100%、91.7%、95.8%。见表2。
2.4 出厂水8项指标监测合格率
2002~2009年共监测出厂水48份, 合格24份, 总合格率为50、0%。8项单项指标合格率分别为色度83.3%、浑浊度70.8%、细菌总数95.8%、总大肠菌群85.4%、锰100%、铁97.9%、砷100%和余氯91.7%。见表3。
2.5 末梢水7项指标监测合格率
2002-2009年共监测952份末梢水, 合格770份, 合格率为86.9%。色度、浑浊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余氯、铁及锰7项指标合格率情况分别为95.9%、83.3%、98.5%、99.3%、96.8%、98.7%、99.4%。见表4。
3 讨论
从上述结果中可以看出, 滁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监测2002-2009年进厂水和出厂水的合格率偏低, 为58.3%、50.0%;管网末梢水合格率稍高, 为80.9%。导致进厂水合格率较低的因素主要是耗氧量和亚硝酸盐氮, 导致出厂水合格率较低的因素主要是浑浊度和总大肠菌群, 而影响管网末梢水合格率的主要有色度、浑浊度、游离性余氯等。
目前城市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状况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进厂水水质卫生状况, 二是水质处理工艺, 三是水质输配过程的污染情况[1]。
进厂水水质卫生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出厂水的水质卫生状况, 滁州市的进厂水主要来自河流、水库等地表水, 以降水为主要补充来源。地表水的水质与人为活动密切相关, 某些人为的生活、农业和工业污染对于水质的破坏仅靠水质处理工艺并不一定能够清除或降低, 尤其是有机污染物。陈红红等研究表明, 出厂水含有多种与进厂水相同的有机物[2]。滁州市进厂水水质监测结果中超标的主要是耗氧量和亚硝酸盐氮。耗氧量和亚硝酸盐氮含量超标, 反映了该地进厂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耗氧量代表水中可被氧化的有机物和还原性无机物的总量, 为生物性有机污染物的主要化学指标之一, 饮用水中耗氧量指标说明有机物污染的总体水平。根据全国饮用水水质调查 (1986) 和全国肿瘤与死亡回顾调查 (1973) , 结果表明, 饮水耗氧量与肝癌与胃癌死亡率之间有非常显著的相关关系。表示饮用水有机污染可能是这些消化道癌症发生的原因之一。[3]水源中的硝酸盐除了来自地层外, 主要污染来源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以及施肥后的径流和渗透等, 在缺氧条件下, 硝酸盐可能形成和积存亚硝酸炎, 摄入人体后, 亚硝酸盐与血红蛋白结合使其不再有输氧功能, 从而造成缺氧, 严重时可引起窒息死亡[3]。
出厂水的水质卫生状况非常重要, 它直接决定着管网末梢水的卫生状况。滁州市出厂水的浑浊度、总大肠菌群合格率较低, 可能与该地供水的水质处理工艺落后有很大关系。浑浊度超标意味着水中某些有害物质和细菌可能有所增加, 使饮用水消毒的杀菌效果降低[4], 这将对末梢水水质产生一定的影响。
集中式供水在输配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与管网布局是否合理、有无破损、渗漏, 能否做到及时维修有密切关系。滁州市管网末梢水的色度、浑浊度、细菌总数、余氯、大肠菌群等卫生指标有时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经分析很可能与该地区供水管网老化、缺少定期维修、管网布局不合理以及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
鉴于上述滁州市水质情况, 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以提高城市居民饮用水质量:
3.1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第一, 提高水源水库的污染管理和卫生监督。第二, 加强管网维护, 维修和改造工作。第三, 严格水质净化消毒措施, 采用新的消毒方法, 加强消毒管理, 保证消毒行之有效。具备自检能力的水厂, 应严格管理, 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提高消毒效果, 尤其是在洪涝灾害期间, 应注意强化水质净化消毒措施, 每天做好相应的消毒、检验记录, 不断提高水质合格率。
3.2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要要加强卫生监管力度, 做好各环节的水质卫生监督监测, 及时消除饮用水中影响居民健康状况的不利因素。水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程度如何, 可根据水质性状的检测结果做出评价。为了客观、准确、有代表性的反映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状况, 水质监测部门应结合滁州市城区布局以及人口居住的变化, 对水质监测点进行适时调整。另外, 水体的富营养化问题日趋严重, 因此监测时应增加水中有机物指标的监测项目。
3.3 饮用水质的保护不仅要靠卫生部门, 还要靠环保、农业、水利、地矿、城建公安等部门的相互协作, 齐抓共管, 以达到提高城市居民饮用水质量,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传霞, 王惠忠.六安市集中供水单位2000-2004年供水水质监测结果分析[J].安徽预防医学杂志, 2005, (6) :17-19.
[2]陈红红.水厂源水与出厂水有机污染物的分析比较[J].环境与健康杂志, 2002, 19 (4) :319-321.
[3]金银龙, 鄂学礼, 张岚, 等.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释义[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7, 48-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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