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共8篇)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 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 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 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七)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与县水务部门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八)缴纳河道采砂(石)保证金相关收据复印件。
第九条 供电部门对未取得水务主管部门采砂(石)许可的采砂(石)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供电手续。对终止行政许可或责令采砂(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的,县水务部门应通报供电部门, 供电部门应及时停止供电。
第十条 砂(石)运输车辆进入城区须采取封闭运输,方可驶入城区道路,采砂(石)权人须监督运输车辆做好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采砂(石)现场设立明显标志,标识采砂现场范围,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采砂(石)作业须严格按安全生产规程规范作业。
第十二条 许可有效期内,发生影响防洪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等重大情况需要暂时停止采砂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公告,采砂单位或个人要按公告要求停止采砂活动;事由消除后,县水务部门应及时告知采砂单位或个人恢复生产,并相应延长许可期限。
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场地时,开采者应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因防洪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宜再采砂的,由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 许可有效期内,在规定的采砂(石)作业范围内,已无砂(石)资源可开采的,由许可单位注销采砂许可手续,向采砂(石)单位或个人下达终止采砂(石)及撤离采砂(石)现场通知。采砂(石)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应终止采砂(石)活动,清除或者复平弃料堆体,清除行洪障碍物,撤离采砂(石)现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永久性封闭标示牌。
第十四条
禁采区、可采区、开采标准、禁采期。
禁采区:距离县城上下游10公里范围内,即:云县大黄桥至南桥河汉南(马)坝;南桥河、北桥河二河交汇处至凤庆县交界(北桥河云县段)、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及所有涉及跨越河道的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皆划定为禁采区,其他河流(河段)的禁采区,由县水务部门视情况另行公告。
可采区:划分为5段。
第一段,南河一级电站取水口(冷水箐桥)以下500米至大控蚌村脚(距离约 5.0公里);第二段,慢道桥以下200米至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距离约2.0公里);第三段,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至茂兰岔河桥以上200米(距离约3.0公里);第四段,茂兰岔河桥以下200米至金竹林砂场(含金竹林砂场,距离约2.0公里);第五段,金竹林砂场至太平关水文站观测点以上200米(距离约5.0公里)。
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涉及跨越河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交通局、路政大队等相关部门需提出意见。
开采标准:开采深度, 开采面控制红线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现状、砂子存量,结合实际作出确定。禁采期: 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
第十五条 县水务部门需会同交通、住建、国土、公安及乡(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日常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采砂(石)现场管理,对非法采砂(石)活动以及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公路、桥梁的行为给予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采砂(石)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缴纳税费,未按期缴纳的,责令限期其补缴;拒不缴纳税费的, 吊销许可手续,将由各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及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采砂(石)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
(二)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第十八条 在河道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石),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其他妨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水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石)和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造成道路损坏、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及在河道中倾倒弃渣或垃圾的,由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寻衅滋事,扰乱采砂(石)现场秩序的;
(二)采砂(石)作业对河岸、河堤、护岸、防洪设施及农田地等造成破坏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石)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审批许可开采的;
(二)对违法采砂(石)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资源损失或者危及河道安全的;
(三)不按规定收取河道采砂(石)有关税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2.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篇二
1 强化宣传, 逐步提高管理相对人及沿江群众的认识
采砂执法管理属于水行政执法。为了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 创造一定的条件, 在物质、意识、组织、制度等方面均形成一套可靠的执法行政保障。而煤体宣传、舆论监督以及对相关群体进行采砂管理法律意识的培养, 也是采砂管理执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 公开的原则。”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 把对权为己用、利为己谋的管理弊病, 而且还要从制度上保证信息互通、联手作战的工作格局, 以保证一旦有非法采砂或因非法采砂而引起的损害防洪工程影响稳定的事件和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 就能快速的反应, 联手查处, 从而及时打击非法采砂, 保护合法采砂。
3 强化措施, 建立高效运做的打防机制和控制网络
河道采砂的管理重点, 是对各可采区采砂现场的有效监管、其日常管理重在观动态、抓防范、施打击。真正做到执法行动的快速反映。
尽快建立短、平、快的情报信息传递系统, 并在沿江各可采区建立信息网络, 适时关注采砂人员的行为冬天, 使执法人员做到以动制动、以变应变, 以提高大防成效。
在底数清、情况明的情况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加大日常巡逻密度、集中看管好有证采砂的同时, 认真作好在可采区以外行驶的采、运船及采砂设备, 盯死看牢无证且可能偷采偷运的。
4 制定收费标准
江砂是国家的资源, 对其在开采使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实行“有偿”原则。《黑龙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办证时, 应向发放河道采砂准采证的河道主管机关一次交清河道采砂管理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为了遏止暴利、公平施采, 应定高收费标准, 加大征收比例, 使施采者无暴利可图, 以促使其以一种健康正常的心态慎重对待采砂, 从而减少其盲目参与的可能性,
(上接305页) 压路机, 终压温度同时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管理。
5 适时清江打击
采砂管理执法也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一样, 应始终贯彻“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大巡查密度、强化控管力度的同时, 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适时组织统一的清江、打击行动。以此达到震慑非法、保护合法的目的。
6 强化责任意识, 建立科学实用的约束机制
制度的执行、法治的实施、管理目标的实现, 必须以管理者责任的落实来保证。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依法落实责任人的法律、工作的责任, 是监督约束采砂管理人员是否真正负责、是否监管到位的最有效手段。也可根据本行政水域的情况、工作量的大小等因素, 制定出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工作责任制。通过一系列联动互补的监督约束措施, 必将大大强化监管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从而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层层感到有责任, 人人感到有压力。监管责任的落实, 一定能够保证“依法、科学、有序”的采砂管理目标的实现。
纵上所述, 河道采砂, 禁采是相对的, 开采是绝对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的管理路径、有效的管理措施、高度的责任意识、扎实的工作作风, 必将开创河道采砂管理事业的新局面, 必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坚实的保障。
3.对河道采砂管理及整治问题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河道采沙;河道管理;监管系统
河道砂石作为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河床相对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的基本要素和重要因子。随着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的日益增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采砂规模和范围迅速扩大,造成了不少河道砂石地无计划、不适当开采,出现了在河道内乱采滥挖, 任意堆放弃料,违规违法作业的现象。建立科学的影响评价体系,加强监管非法采沙活动对河道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河道采沙对河道的影响
(1) 河道采沙对河床演变的影响
无序的采沙在河床上形成散乱的采沙深坑,使河床局部变形,原有的水沙运功平衡被打破。采沙坑边缘上的水体在纵向上产生流动水面的跌落,水流运动的速度加快,挟沙能力显著提高,冲刷能力加强,河床面受到侵蚀。水流在采沙坑缘口附近形成回流,横向上产生了横向次生流,使得采沙坑横向发展,从而引起河床的全面调整与变形,破坏河床形态的稳定。
(2) 河道采沙对堤防安全的影响
不规范的河道采沙引起河槽变形,洪水走向发生偏离,流向开采的低洼区,特别是当采沙坑离堤脚过近,采沙深度过大时,水流对堤防和护岸工程冲刷的频率和强度增大,影响堤岸基础稳定和堤身安全,使得原有险点险段出现的几率增加,也使得一些非薄弱段出现险情的可能性增加。违法、违章的采沙活动使得堤岸上种植的植物遭到严重破坏,这些植物对提高堤防工程的抗冲能力起着重要的重要,在降雨天,护岸植被遭到破坏的堤防势必出现水土流失,可能引发管涌、滑坡等险情。
(3) 河道采沙对河流环境的影响
河道采沙属于机械作业,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会对水体造成污染,同时干扰到水生动植物的生存场所。研究表明水流形态的变化和河道演变的加快,对水生生物的觅食场所、栖息场所、繁殖场所和回流线路都将产生严重影响[3],在采沙密集区的生物多样性和丰富性大幅度地下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对西若溪安吉段水域渔业生态环境的调查表明,该江段由于挖砂使河床加深、加宽,浅滩消失,急流变缓,破坏了鱼类的产卵场,使得灵芝塔附近的鲍鱼产卵场因此而不存在。
二、河道采沙的管理措施
(1) 建立河道采沙影响评价体系
河道采沙会对自然河流产生人为影响,在考虑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对采沙行为的影响作出科学评价,就能对采沙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河道采沙影响的评价体系应建立在采沙行为影响的适度性控制和河流系统的自我调整、自我适应两个方面作用的基础上[4]。评价体系应该包含对河流系统的影响以及河流系统的反馈相应。通过科学的影响评价制定出河道的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量。
(2) 利用高新技术加强河道采沙监管
目前, 我国河道管理以人工作业为主。自2003年开始, 河北省水利厅从加大河道采砂执法管理人手,集中整治。2004年省政府明确河道采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007年省水利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采砂、治理河道内违规乱采滥挖的集中整治活动, 取得了显著成效。
21世纪, “实现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新的治水思路,已经把水利信息化放在优先的位置。利用高新技术建立的河道采沙监管系统可采用雷达探测、GPS定位、GIS整合、视频监控技术以及人工智能识别技术, 改善目前依靠人工巡逻检查的监管方式, 扭转监管设备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的被动局面。高新技术的监管系统减少了时间、空间、气候以及人为因素对采砂作业现场监管过程的影响, 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 提供及时、生动、直观、可靠的信息, 还可以有效地防止采砂管理执法人员现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提高了工作效率, 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 防止河道采砂滥采乱挖的对策和防治措施
(1) 出台规范性文件
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作为砂石资源开采业的依据,以便于全面规划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充分发挥砂石资源的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 )組建执法队伍
规范砂石市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为彻底扭转当前滥采乱挖的混乱局面,应成立由水务(河道管理)、环保、工商、城建、交通、公安、法院、乡镇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对砂石料开采市场进行全面的集中整治。
(3)营造舆论氛围
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特别做好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采砂秩序,依法采砂的良好氛围。
(4)引入市场机制
完成砂石开采市场集中整治后,将河道可开采区进行普查划段,科学界定开采区、开采范围和开采期,规定开采方式,规定年最低开采能力,制定开采弃料回填强制措施,引入市场机制, 科学合理和有偿开采砂石资源,既发挥资源效益,又能够及时河道清除障碍物,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人身安全。
(5)加强巡回检查
4.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篇四
第149号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河道防汛责任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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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唐白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惠济河、涡河、贾鲁河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五)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数量控制;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八)采砂影响分析;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主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制定采砂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砂实施方案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机具及其数量等。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
(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河道采砂机具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七)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属于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有许可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经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三)符合可利用采砂总量和控制开采量的要求;
(四)作业方式符合规定;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和采砂技术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七)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协议;
(八)无违法采砂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涉及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自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于10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因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对同一区域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作出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其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开采总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
量不得超过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采砂控制总量。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情况和实施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
(二)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
(三)不得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
(五)在禁采期应当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六)在通航河道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七)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征收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河道采砂活动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
(二)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或者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负责《条例》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拟定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规定。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 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本省境内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境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调整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调整的禁采范围和延长的禁采期限,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发放。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7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可采期,实行一船一证,采
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九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符合审批发证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填写《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是否符合审批发证条件的意见并决定是否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予上报的,应当在作出不予上报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具备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并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相关的采砂技术人员;
(七)采砂船舶装配有定位测量设备;
(八)没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长江采砂的船舶,其允许开采动力为250千瓦以上,750千瓦以下。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的水下地形进行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对可采区能否续采进行论证并作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是下一进行采砂许可审批的依据。
水下地形测量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论证报告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业主姓名(法人名称)、采砂船名、船号和开采性质、种类、地点、时限、数量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四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长江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需要改变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
当重新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因河势变化和防洪安全的需要,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中止采砂活动,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采砂控制总量。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长江采砂审批发证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需采砂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
长江航务管理局在本省境内因整治长江航道需采砂的,应当在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长江水利委员会征求意见。
本省境内因吹填造地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本条第一、二款所列采砂活动属于公益采砂,所采砂石应当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要求处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本省境内的采砂船,在禁采期内应当拆除采砂机具,停放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擅自离开。采砂船在禁采期内确需离开指定停放地点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省境内从事长江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长江采砂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长江采砂纠纷的,纠纷各方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长江采砂纠纷解决前,纠纷任何一方或者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长江河道采砂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二条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或者有本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视同非法采砂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以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的名义采砂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吊销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决定。
6.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篇六
一、会议概况
2006年12月7-8日,省水利厅在广元市召开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厅党组成员、总工张强言,厅农水处处长、建管处副处长刘祥海,厅办公室副主任杨斌,厅水政总队总队长王文峰、副总队长林建勇,厅财资处副处长尹晓东及各市州水利局分管局长、河道管理科、处长参加了会议。会议还特别邀请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防汛办相关领导。受金局长委托,我和李志强、游志刚参加了会议。
12月7日上午参观了广元市城区河道。下午在广元宾馆召开大会。大会共有4个方面的内容:(1)广元市人民政府致辞;(2)厅党组成员、总工张强言作“科学规划、有序开采,努力开创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的主题讲话;(3)广元市、泸州市、德阳市、资阳市、遂宁市作经验交流发言;(4)厅农水处处长、建管处副处长刘祥海安排下阶段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会议主要内容
传达全国河道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总结一年多来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成绩、交流经验,分析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安排和部署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
三、会议主题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期水利部党组和省水利厅党组的治水思路,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实现人水和谐,维护河流健康,努力开创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四、会议主要精神
(一)一年多来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取得可喜成绩 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5]204号文件下发后,省水利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结束了河道采砂管理无序、职责不清的混乱局面,理顺了全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实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正按照“全面规划、科学开采、市场培植、价格合理、依法管理”的思路,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整治与规范并举,查处与引导结合,初步实现了从乱挖滥采到全面可控开采的转变,基本步入了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1、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初步建立起了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的法规体系,为依法、规范管理奠定了基础。
2、加强了宣传,营造了有利的河道采砂管理环境。
3、认真开展了河道采砂前期工作,为科学开采提供了依据。
4、加强了采砂秩序的整顿,非法开采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5、实现了以市场配臵为主、辅以申请开采的采砂许可制度。
6、加强了采砂的日常监管,河道生态正逐步恢复。
(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认识不到位,管理工作滞后。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未妥善处理好第三方的利益关系,采砂业主迟迟不能进场开采;开采范围不能量化,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畏难情绪,部分河道乱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现象还比较突出,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不重视执法保障能力建设,一卖了之,现场监管缺人员、缺设备、缺经费。
2、一味追求采砂的经济效益,短期行为严重。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人水和谐的要求,处理好河道采砂与保护的关系,进行全河段拍卖、长时期许可,重点工程和沿河百姓用砂困难,群众来信来访时有发生。
3、砂石开采拍卖工作需进一步规范。部分地方拍卖的时段过长;市场化配臵过程中有恶意压价、恶性竞争和抬高砂石销售价格的现象。
4、砂石开采执法管理力度还需加强。水利部门执法手段有限,超挖超采和非法开采行为时有发生,治安问题还比较突出。
5、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未得到真正落实,水利部门孤军奋战,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还有待加强。
(三)今后工作安排
1、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确立了坚持以科学发展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强调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6年10月下旬,水利部在全国河道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对河道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水利部门作为河流的管理者,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树立环境友好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意识,管好用好河流资源。全面加强河道、水域和岸线等资源的社会管理,求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小的环境破坏,实现最好成绩的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要通过科学规划、严格审批、有效监管,把河流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使河流能安全宣泄洪水,维持生态水流,保持水质洁净,保证饮水安全,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时,保持河流生机和活力。
作为河道采砂管理,如何在工作中解读中央政策,践行全会精神,落实水利部要求? 科学发展----必须搞好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实施方案,实行科学开采,保护已成涉水工程安全和河岸的稳定,不能为了一时一己之利过度开采,要更加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讲求河道砂石的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
以人为本----必须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要搞好汛期采砂船只的撤离和全面禁采,设立安全标志,保障涉河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饮用水源区要实行禁采,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人与自然和谐----必须维系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必须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注重河道砂石的充分利用和场地的整复,恢复河道应有的生态。
统筹兼顾---必须处理好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砂石资源的配臵中,既要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主体作用,又要兼顾重点公益性工程、沿河百姓用砂的需求以及社会对砂石市场价格的承受能力,打击个别采砂业主对砂石的恶心垄断。
2、理清思路,明确重点,不断提高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水平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目的---“一个稳定,三个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是河道采砂管理的目的。要把维护河道运行安全放在河道采砂管理的第一位,砂石开采服从于河道保护。收费只是管理的手段,不是管理的目的。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思路---坚持“依法管理、全面规划、科学开采、市场培植、价格合理”的工作原则,统筹兼顾重点工程和沿河城乡砂石的需求,维护河流健康,促进砂石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为了实现采砂管理的目的和管理思路,必须重点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①、全面落实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地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河道砂石开采受防洪安全、航道安全、河流生态安全、国有土地确权划界、开采许可等方面的制约,同时涉及社会治安、砂石价格、砂石资源费的解缴等复杂问题,仅靠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各地要落实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物价、财政、交通、国土、公安、环保、工商、税务、乡镇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运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搞好河道采砂管理。
②、切实开展河道采砂前期工作,确保开采的科学性 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实施方案是采砂管理和许可的法定依据,要科学制定采砂规划和采砂实施方案,严格审批制度,严把审批关,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和审批不严的现象。未编制或已编制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项目实施方案,各地不得进行开采许可。
绝不允许毁地采砂,毁地采砂不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范围,我们必须严格把握河道采砂的管理范围。
对农民确已耕种的河滩地必须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慎发采砂许可证。
③、坚持市场化配臵砂石资源,有效调控砂石价格 一些地方砂石拍卖后的价格奇高,引起社会各界反感,已经上了内参。各地要合理调控砂石价格,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努力营造健康的砂石市场环境,维护时常秩序,使砂石价格和开采利润趋于合理,促进砂石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砂石价格,要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定,提倡节约和合理利用有限的砂石资源,不能因拍卖就随意提高砂石价格和过量开采砂石,积极探索拍卖与砂石限价出售的新举措。要根据资源量有计划地开采,一般拍卖期限一至三年为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踪砂石市场价格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物价部门沟通,当好政府调控价格的参谋。
④、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社会各方面的砂石需求 继续采取公开竞争和申请方式进行采砂许可。坚持以市场化为主配臵砂石资源,开采1万方以上的采砂区,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暂行办法》出让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对于公路、桥梁、电站等重点建设项目和就近开采砂石的涉河建设项目,划定保护区,采用申请方式获得采砂许可。要以人为本,沿江农民、居民自用砂,确需开采的,在规划的可采区内不受开采权出让的限制,一律就近开采;但所采砂石不能用于经营活动。
3、强化监管,讲求实效,促进人水和谐
①、采砂许可管理权限----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想结合。按河道管理权限,河道采砂管理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采砂许可证。市政府根据2006年采砂管理实践情况,于1月10日由方为加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对乐府办发[2005]94号文件确定色采砂许可证发放权限进行调整。河道采砂实行“属地管辖”和“谁发证、谁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市河道采砂按县级行政区域,实施属地管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再承担岷江、青衣江、大渡河乐山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段、县(市、区)际边界河段(上下游各1公里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许可工作。
②、采砂许可证发证条件----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管理人员;水上作业的,采砂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齐全、真实、有效,有安全作业许可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③、采砂现场监督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监督采砂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开采,开采后必须按规定平整河道,清除采砂弃料场。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河道砂石资源费; 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是否按照规定管理采砂机具以及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
发证机关应当与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包括有安全管理事项和安全管理责任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采砂业主应制定和完善开采区现场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应有的安全职责,应当在采砂现场设立明显标志,标识采砂现场范围,确保安全生产,预防意外事故发生。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规定的总量时,发证机关要下达终止采砂及撤离采砂现场的通知书;
从事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终止采砂活动,清除或者平整弃料堆积体,清除影响河道行洪、影响航道、影响生态的障碍物。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发证机关可动用履约保证金组织清除或平整弃料,清除障碍物。
④、加大非法采砂查处力度----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规开采和偷采、盗采的行为。要以查处典型违法案件为突破口,坚决纠正河道采砂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管理要效益、向执法要地位,理直气壮地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汇报、通报情况,切实保证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
4、足额征收、解缴和规范使用河道砂石资源费,为河道采砂管理创造条件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省上已制定了《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川价发[2006]147号)、《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财综[2006]16号)两个政策。对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出让金的管理,省上正在研究有关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①、砂石资源费征收----收费只是管理的手段,不是管理的目的,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体现了国有资源价值。按照《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川价发[2006]147号)、《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财综[2006]16号)的规定,各地在采取申请或公开竞争方式进行河道砂石开采权许可时,要足额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申请方式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1元/立方米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办理采砂许可证的,除政府收取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金外,水行政主管部门按1元/立方米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②、砂石资源费解缴----按照《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上确定的分成解缴比例已充分考虑了发证机关从事采砂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各地务必按季度将发证和收费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按比例解缴砂石资源费解缴。
7.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篇七
河堤除了受到雨水、地下水渗流、地下洞穴、交通荷载的影响外, 其沉降还会受到河道开采的影响。堤体会在各种力的作用下, 不断减少土中的孔隙气和孔隙水, 随着孔隙体积的不断减小, 土体也会不断压缩[2]。本文将研究开采对河堤影响的变形规律, 分析河堤在开采的影响下出现的移动变形的分布规律。
1 某河道采砂区概况
该采砂区位于天台山的南段西侧, 河流向着东南方向流动。此地的地形较为复杂, 且沟谷发育、地势陡缓、切割剧烈, 仅仅在河流的东岸有较为狭窄的平地。整体的地貌形态是西北高、东南低, 属于丘陵区。通过分析发现, 地表的标高为650m-1160m之间, 河流及其直流均流经井田的东部和南部, 河谷的两侧属于侵蚀堆积的地形, 从而构成了河漫滩以上的三级阶地。
该采砂区主要的含水层为奥陶系石灰岩, 该石灰岩具有较强的富水性[3]。区内的东南面和西北面都露出了大面积的奥陶系灰岩, 从而形成了补给区, 补给的面积为3000km2, 补给量为14m3/s, 年平均降水量为516mm。静水位的标高从西北向着东南逐渐递减, 水力坡度为1.0‰-11.0‰, 地下水的流向为东北-西南方向。
该采砂区位于“山”字形的脊柱构造上, 构造的形式主要是褶曲, 很少有断裂。奥陶系石灰岩是主要的含水层, 其上覆盖了良好的粉砂岩和泥岩作为隔水层, 因此在无断裂贯通的情况下, 在垂直的方向上对砂层没有水力联系, 所以对采砂区的充水影响非常小。在经过开采前期的准备后, 明确了在河堤下使用长壁垮落法进行河砂开采时的导水裂缝带的高度, 从而保证了河床下的回采工作的安全。通过前期准备, 我们还掌握了该河流流域地表裂缝的规律以及地表移动的规律, 堤体和堤基的工程地质条件, 并测定、分析土层的力学特征, 并以此为基础研究河砂开采对堤坝造成的变形规律和预测预报模型, 从而保证堤坝虽然受到采动影响, 但是在不同的水位差的条件下均能够保持动力稳定、静力稳定和渗流稳定[4]。
2 河堤受开采影响的数值模拟计算
为了研究河道开采对河堤的变形影响, 我们使用FLAC3D这种有限差分计算软件对5201、5202、5203这三个开采工作面所产生的采动影响进行模拟。
在拉格朗日有限差分方法当中, 将边界条件和基本的方程组近似地通过差分方程进行表示, 也就是说, 将二者通过空间离散点的场变量相关的代数表达式来代替。注意这些单元内的变量都是非确定的, 因此能够将求解的微分方程变换成为代数方程, 从而降低求解的难度。另一方面, 在有限元的法则中, 需要通过场变量使每个单元当中的特殊方程发生变化, 而这些特殊方程还会受到某些参数的控制。在公式中会对这些参数进行调整, 从而减小能量项和误差项。
有限差分的数值计算是通过有限差分网格实现的, 各个网格间隔等距, 均为h, 且直线均平行于X轴和Y轴 (如下图所示) 。因此如果加设f=f (x, y) 表示弹性体内的某个连续函数, 那么它可能表示某个位移分量或者应力分量, 同时也可能表示应力函数、渗流、温度等等。
3 计算模型的建立及本构关系
(1) 建立计算模型。模型的东西方向长1500m, 南北方向长1500m, 地层的深度为600m。模型的基点位于地表的左下角, 其坐标为 (20374500.000, 3703900.000, 0) , 该模型总共划分了134681个单元, 结点的总数是154216。X轴的方向是西-东走向, Y轴的方向是南-北走向, Z轴的方向是竖直向。这三个坐标轴之间均满足右手规则[5]。该模型的4个侧面均添加了位移边界条件, 而切断工作面竖向边界的位移限制, 竖向及切向只有, 模型底面与其余3个竖向边界面三向固定。
(2) 本构关系分析。根据岩石力学的试验结果和现场的取样分析, 计算中通过莫尔-库仑屈服准则对岩体的破坏程度进行判断, 公式如下:
公式中的σ1表示最大主应力, σ3表示最小主应力, 而c表示粘结力, ψ表示摩擦角。如果fs>0, 那么表示材料出现了剪切破坏, 在一般应力状态下, 岩体所具备的抗拉强度非常低, 所以可以根据σ3≥σ3T这一抗拉强度准则来判断岩体是否出现破坏。
通过图解法对5201、5202、5203三个工作面的倾向边界角进行计算, 求得倾向边界角为45.7°, 倾向移动角为49.3°。根据分布曲线预测, 河堤最大的下沉值在2000mm左右, 而三个工作面所测得的最大的下沉值是1694mm。而从5201工作面进行开采到5203工作面最后开采的观测来分析, 连续观测到的最大下沉值为2176mm。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开采对河堤会产生移动变形的影响, 通过变形规律的分析和探究能够为保护河堤提供可靠的依据, 从而保证开采的正常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1]常西坤, 郭惟嘉, 黄冬梅等.伊家河河堤下河道采砂危害性分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1, 28 (14) :725-729.
[2]田文书, 陈长华, 刘波等.河湖下厚煤层开采河道损害机理及综合防治技术研究[J].治淮, 2012, 17 (23) :1021-1022.
[3]王庙春.孔庄矿湖堤下河道采砂沉陷规律实测研究[J].煤矿开采, 2011, 16 (24) :655-657.
[4]王柏荣.淮南矿区淮河堤下煤层的开采实践——堤体采动变形规律与维护[C].中国煤炭学会2010年综合性学术年会论文集.:204~212页.
8.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篇八
安徽省水利厅(2008年12月)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六年多来,我省及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采砂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坚持陆治水打、综合治理,始终对非法采砂活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通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长江安徽段一度猖獗,社会反映强烈的非法采砂活动得到了较为有效地遏制。为实现对长江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管理,我省紧紧围绕法制、体制、机制三个环节开展工作,逐步健全了以《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基础的长江河道采砂地方性法规体系和一系列管理制度,组建了一支400余人的长江河道采砂专职执法队伍,形成了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关系较为协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长江安徽段的河道采砂活动始终处于一种可控局面,采砂管理工作业已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现将我省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确立了政府负责、水利牵头、部门配合、责任明确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体制 长江河道采砂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水事活动,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利益交叉,关系复杂,没有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和支持,是难以有效地管住、管好的。过去长江采砂活动之所以开采混乱,管理无序,主要是由于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国家对这种特殊的水事活动又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由此导致政出多门所致。《条例》的出台,从法制层面上确立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的体制,对其他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作了相应规定,基本理顺了长江采砂的管理关系。几年来,我省及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条例》,忠实履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逐步建立了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以及各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从体制机制上为有效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能力建设不断增强
按照水利部“四个专门”要求,我省及沿江各市、县(区)努力克服经费、编制等各种困难,从队伍、装备等硬件建设着手,努力增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执法能力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沿江六市的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已初具规模,目前六个市共配备专职长江采砂管理和执法人员400余人,配置水政监察艇22艘,执法车11辆,照相机13部、摄像机12部,夜视仪4架、雷达2部、实时监控系统1套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通讯、执法和防护器材装备,省、市、县共设立专门执法基地17个。
针对非法采砂活动流动性强的特点,为克服行政事务属地管理原则对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制约,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建立了三个执法基地,并组建了三支直属省级的采砂管理执法大队,按省境长江上、中、下游分段把守,对长江河道采砂实施监督检查对416公里的长江安徽段进行有效控制,随时根据执法形势需要,机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任务。
此外,为加强与有关部门地配合,促进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加大对非法采砂活动的
打击力度,保障防洪、通航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2007年8月,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分别与安庆长江海事局、芜湖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和芜湖分局等四单位建立了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签署了《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联动工作机制(试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凝聚了各相关单位的力量,实现了信息、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共享,形成了各部门各司其职、目标统一、协同作战、高效有力的执法团队,为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并在长江采砂管理实际工作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长江非法采砂活动得到进一步遏制
几年来,我省严格执行《条例》以及水利部和安徽省的实施办法,克服各种困难,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打击相结合,与公安、海事等部门密切配合,对非法采砂频出重拳。自2000年10月长江安徽段禁止采砂到2008年9月底,省及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采砂管理机构打击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77,362人次,查获违法违规大中型采砂船370条次、非法运输船411条次、小型采砂船14,969条次。2008年是水利部确定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严打年”,我省按照水利部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沿江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采砂管理机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严打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制定具体的严打实施方案。“两会”、主汛期、奥运会及重大节日期间,沿江各级采砂管理机构按照省水利厅的统一要求,普遍增加了巡逻查密度,通过明查暗访,及时掌握所辖江段动态,特别是加强对重点河段、敏感河段以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周边水域的监控,一旦发现有偷采活动,坚决实施严厉打击。据初步统计,今年1~9月,省及沿江各地累计出艇3411艘次,出车1,915车次,出动执法人员22,062人次,共查获违法违规大中型采砂船只12艘次、运输船只79艘次、小型采砂船只912条次,行政罚款 888.33万元。其中省级组织的执法行动出艇120艘次,出车194车次,出动执法人员1,391人次,共查获违法违规大中型采砂船只11艘次、运输船只28艘次、小型采砂船只126条次,拆除采砂设备120台套,行政罚款 197.4万元。通过有效的执法,保障了长江防洪、通航安全以及水上治安秩序、水事活动秩序。
四、不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省长江取得来之不易的禁采成果,一方面是坚决贯彻国务院《条例》和部、省《条例》实施办法等采砂管理政策法规,坚持对非法采砂活动严打重罚,有力地震慑了不法采砂业主的违法行为,树立水行政执法的权威。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坚持不懈地采取各种形式加强采砂管理宣传工作,使沿江广大群众特别是采砂业主对国家有关长江采砂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程度地了解,从而逐步营造出一个比较好的社会监督氛围,为依法、科学、有序管理长江河道采砂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
实践证明,一部法律法规或者是一项政策的实施,单靠护法机构去强制推行是不够的,首先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学习,让群众真正熟悉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知道什么样的行为符合国家规范,自己应当怎么去做,只有这样,才会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才
会保障国家法规政策能够顺利、有效实施。
五、加大对小型采砂船管理和打击力度,巩固禁采成果
通过多年的不断努力,我省境内长江水域的大中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明显减少,但是小型采砂船却利用船体小、机动灵活的优势频繁活动,是我省长江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取缔和打击小型采砂船一直是我省长江采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在应对小型采砂船问题上,近年来我省着重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早在1998年,省政府在《关于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明令沿江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小型采砂船。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省实施《条例》办法,又再次作了强调。因此,我省始终把《条例》和《条例》实施办法的宣传作为加强采砂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以及向广大采、运砂船主和沿江群众发放法规宣传材料、张贴宣传画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引导采(运)砂船船主学法、知法、守法,非法采砂行为大大减少。同时,通过宣传,也使沿江广大群众逐步树立了“长江安危、与己有责”的观念,对发现有偷采江砂活动的,能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监督作用,为有效管理长江采砂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堵疏结合。我省在不断打击小型采砂船偷采活动的同时,积极做好广大采砂船民的教育工作,使他们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利用小型采砂船从事偷采活动的危害以及取缔小型采砂船是政府的一贯政策,只有尽快转产改行另谋出路才是上策。同时,进一步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对小型采砂船实施有效的就业安置与扶持,引导和帮助他们另谋出路,解决其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早日从水上走到岸上。2006年上半年,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对乌沙镇人均不足0.3亩并拥有小型采砂船的农民每月每船发放300元的过渡生活费,在船户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对小型采砂船设备实行“拆、改、封、转”处理的做法,为我省解决小型采砂船出路问题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三是严格管理,依法打击。沿江各地采砂管理机构经常检查易于小型采砂船藏匿的水域,做到上下游、左右岸相邻的采砂管理机构之间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不定期开展对边界水域和小型采砂船频繁出没的重点水域实施联合巡查和清江行动,一旦发现小型采砂船有偷采行为,做到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对没有按照规定拆除采砂设备的,就地拆毁其采砂机具。据统计,从我省禁止长江采砂到今年9月底,沿江各地共查获非法小型采砂船14,057条次,拆除小型采砂船采砂机具12,412台套。
对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行为若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显然远远高于小型采砂船本身的实际价值和船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实际上也难执行到位。而且这些小型采砂船大多是“三无”船只,水行政主管部门无船舶管理权,同时造船行业(“三无”船只的改造)的管理混乱,也给打击小型采砂船的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我省执法过程中对抓获的小型采砂船,一般做法是现场将采砂机具拆除或摧毁,责令其按指定地点停靠,实行集中看管。
四是陆治水打,综合治理。近几年我省沿江两岸砂场无序布建,逐步发展到180
余座。这些砂场所有相当一部分砂场就是依赖小型采砂船供应非法偷采的江砂而畸形生存,从而使小型采砂船的偷采活动有了产、供、销一体的产业链。可以说,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屡禁不止问题在水上,根子在岸上,正是由于非法砂场为非法采砂提供了销赃渠道,才助长了非法采砂者的不法行为,是非法采砂特别是小型吸砂船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我省在取缔和打击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的同时,着手对沿江砂场进行整治,努力做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堵塞采砂管理漏洞。去年,我省在枞阳县和芜湖市开展了沿江砂场整治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并为我省沿江砂场整治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下一步,我省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长江河道管理机构将在服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的前提下,从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及河道滩地稳定的角度,统筹考虑砂场的统一布建和建成后的规范管理问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坚持“因地制宜、堵疏结合、以人为本、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沿江砂场整治工作,实现陆治水打、综合治理的目标。
六、依法实施采砂许可,不断探索科学的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在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可采区准予其从事采砂活动的前提下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自2004年底以来,我省本着“条件成熟一个,解禁一个,不搞一刀切”的原则,积极、慎重、稳妥地做好可采区解禁工作。相继对芜湖市黄泥滩、池州市塔基山下和扁担洲、马鞍山市何家洲以及安庆市鹅眉洲和华阳河口等6个规划可采区实施解禁,并由可采区所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规定,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对江砂开采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或有偿出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遵照水利部批准的采区范围、开采总量和采砂船数量依法实施采砂许可。
我省对规划可采区实施采砂许可的主要做法是:拟组织开采的规划可采区,首先,由可采区采砂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探、测量、设计单位对采区进行砂石资源勘探、水下地形测量和采砂可行性论证。然后,由采区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同时要求属地市级人民政府承诺并组建现场监管机构,保证开采后的采区管理有序。通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可采区准备工作验收认定基本符合开采条件并予以同意的前提下,由可采区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的规定,对江砂开采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或有偿出让。拍卖或有偿出让公告事先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和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文件公开出售。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以及重要事项的决策,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均采取集中办公,集体研究的形式决定,实行阳光操作。在召开拍卖会之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向竞买人现场展示采区砂样,召开风险提示会,增强竞买人的风险意识。对通过拍卖或有偿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可采区开采经营权的买受人或受让人所组织的采砂船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和安徽省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相关的审查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并按照《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申请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受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长江河道采砂审批工作中有关文书发放和河道采砂许可证公告等具体工作。准入可采区的采砂船实行一船一证,进行统一编号。
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采砂入口关的合理控制和可采区的有效监管,是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科学、合理、安全地选择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基础上组织好可采区的开采,是当前采砂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我省对先后解禁的6个可采区,在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选择上,既学习借鉴了外省一些成功的做法,同时也结合本省实际,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许可方式:
(一)公开拍卖方式
2004年底,芜湖市黄泥滩采区首次进行公开拍卖,以100万t江砂开采经营权拍卖出2268万元的价格,此后买受人历经数月,因种种原因未能实现正常开采经营,结果以解除开采协议而告终。之后,相继实施解禁的池州市塔基山下采区、马鞍山市何家洲采区以及池州市扁担洲采区,开采经营权同样采用了黄泥滩采区首次拍卖方式。由于拍卖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价高者得”,加上竞买人的不理性或恶意抬高报价,曾出现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高额报价,不仅给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造成巨大压力,也给采区现场监管带来极大困难。
(二)其他有偿出让方式
为合理引导和调控采砂经营权许可价格,不断探索更适合长江采砂实际和有利于现场监管的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经多方面研究探讨,并征求有关法律专家意见,我省在吸取采用拍卖方式所带来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尝试。
1、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
2006年4月,芜湖市黄泥滩采区重新组织开采时采取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具体做法是:
采取密封递价和复合标底现场确定的形式进行。(1)确认有效报价及平均值。由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人在出让会现场递交密封报价书,并在公证、工商、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持人现场宣读申请人报价并公示,主持人将所有有效报价取平均值,在首次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范围内的有效报价为入围报价,高于或低于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的有效报价均不得入围;(2)再将所有有效入围报价取平均值,并将所有入围有效报价与第二次平均值比较,最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绝对值)的报价单位和个人即为受让人,当场确定;(3)如有多个入围有效报价相同并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的则现场抽签确定受让人。同时规定,如果最接近第2次平均值的受让申请人不参加抽签,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退还。
黄泥滩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因控制采砂量100万t,综合分析当时市场因素,设定底价为人民币500万元,没有设定报价上限。共有18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参加密封报价,由于没有设定最高限价,个别参与人恶意抬高报价,最高报价为9000万元,最终确认报价990万元者为受让人。
2、一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
基于对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的利弊分析,2006年9月,安庆市鹅眉洲可采区解禁时又作了新的探索。即采用设定区间报价一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进一步改进了确定受让人的办法,使采砂经营权出让价格处于可控的合理区间之内。具体做法是: 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既设立有最低价,同时也设立了最高限价,低于最低价或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然后对所有有效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根据最接近算术平均值者为受让人的规定,当场确定受让人。如果与平均值最接近的有效报价(以绝对值计,单位为元,小数部分四舍五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以抽签方式产生受让人。抽签规则为:第一轮按受让牌号由小到大抽取抽签顺序号,然后按抽签顺序号由小到大抽签确定受让人。如最接近平均值的受让申请人不参加抽签,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退还。
鹅眉洲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河道江砂开采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综合考虑各相关部门税费征收项目与标准以及受让人开采成本和开采期间江砂价格的市场变动等因素,砂石开采经营权转让费单价确定为5~7元/ t的报价幅度。此次控制开采量为60万t,最终确定本次保留底价为人民币 300万元,最高限价设为人民币420万元。共有60人报名,57人到会参加了报价,最高报价416.6万,最低报价309.2123万。根据“最接近算术平均值者为受让人的规定”,报价397万元者成为受让人(平均报价为394.9066万元)
从这次有偿出让运作情况看,一是对出让文件多次进行了座谈、修订,并请法律顾问进行了把关,文件较为严谨。二是从出让规则以及出让会活动过程看,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随机率大,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参与人是心服口服的。三是设定了最高限价,避免恶意炒作出现天价,有利于今后现场监管。
3、采取定价摇号的有偿出让方式
在今年10月份组织实施安庆市华阳河口可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时,我省采取摇号机摇号的许可方式。即在进行市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拟采区砂石资源状况、控制开采量以及各项费用成本等测算,核定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出让价为人民币900万元(不含砂石资源费240万元)。所有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人在“出让公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受委托的拍卖公司报名,同时开具300万元的银行资信证明,经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须缴纳应收取的砂石资源费的30%即72万元的出让保证金,然后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拍卖公司通过摇号机摇号的方式确认受让人。
摇号规则是:
1、所有受让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均应参加摇号活动,不入场参加摇号活动的,视为弃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2、进入出让会现场的受让申请人,由主持人按照其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点名,点名确认后请受让申请人凭报名资料自行从密封的号码箱中随意抽取号码球,其号码球号码即为自己的代号。若点名确认后的受让申请人不抽取自己的代号,视为扰乱出让会场,属违约行为,取消其受让资格,所缴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返还。
3、为保证摇号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摇号活动全程在纪检监察和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
摇号方式为:
先由公证人员对摇号器具和号码球进行验审,验审完毕后,根据有效受让申请人数采取摇号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先摇出十位数再摇出个位数,摇出的十位数和个位数组合成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受让申请人即为受让人。若出现弃权号码且在摇号中摇出此号码,该号码为无效号码,并按上述规则重新摇号,直至摇出有效号码为止。摇号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由公证人员致公证词。
有偿出让成交后,受让人须当场与受委托的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申请函承诺的时间内与安庆市望江县水利局签订《望江县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委托他人代签的须提供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有偿出让成交后,受让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取消其受让权,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①当场反悔,不签订《成交确认书》;②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采砂申请;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望江县水利局签订《望江县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书》;④不履行《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义务。
我省在采砂许可方面通过不断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还不够完善,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作深入研究。
七、认真做好长江河道采砂规划修订的有关工作
2007年6月,长江委启动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订工作。为配合长江委做好采砂规划修订工作,我省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并按照长江委砂管局的统一布置和要求,按时上报了采砂规划修编成果。我省采砂规划修编工作主要思路与做法是: 在总结上一期规划可采区采砂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长江河道实际情况及有利于今后采砂管理的需要,本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筹兼顾,国家和采砂业主互利双赢的原则,我省根据长江河势演变趋势,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以及沿岸工农业设施正常运用前提下,综合有关资料并征求沿江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针对首轮规划中暴露的可采范围过小、区域交叉、砂层不明、控制性条件与实际差距较大等问题,按照“严格划死禁采区、适当放大可采区、灵活设置保留区” 的修编思路,规定了十类禁采区域。即:(1)长江崩岸区、抛石护岸工程区上下各200 m,距对应区域400 m范围内;(2)江心洲头前500 m、天然矶头前100 m 范围内;(3)主流顶冲区上100 m、下200 m范围内,距相应区域300 m范围内;(4)长江两岸防洪工程距离堤脚一定范围内,堤段直接临江的,一级堤防距堤脚400 m范围内,二、三级堤防距堤脚300 m范围内;(5)长江大桥上下各1500 m范围内;(6)港口保护区上下各500 m范围,距划定区域外缘100 m范围内;(7)城镇生活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 m至下游500 m,对应其水域外边界200 m范围内;(8)锚地、轮渡区、过江管(缆)线及沿岸重要工业设施一定水域范围内,如在此范围确定为可采区,须有其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书;(9)长江主航道中心线两侧一定范围,一般为250 m,如需使用或临时占用,应有其管理部门相关证明;(10)其他国家法规规定的不宜作可采区的水域。
同时,对拟规划可采区按照以下原则考虑:(1)可采区规划范围一般应当在已经界定明确的本行政区划内;(2)在不影响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水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适当将可采区规划范围扩大,以利今后可采区控制实施范围的适时调整和灵活性操作;(3)江砂开采必须服从于长江河势稳定及河势控制的要求;(4)江砂开采必须服从防洪的要求,以保证两岸堤防、涵闸和护岸工程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5)江砂开采必须服从航道安全的要求。规划的可采区不得侵占主航道,不得影响沿江港埠、码头正常运行,并服从于航道整治规划的要求;(6)江砂开采必须保证沿岸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与安全;(7)开采江砂必须保证水质不受污染,不恶化水生态环境。
为更加准确地探明拟规划可采区砂石资源储量、砂质及砂层分布等基本情况,以便于科学、合理地推荐上报规划可采区,我省部分市、县还分别对上报的拟可采区进行了江砂资源勘探。根据各地勘探试采情况,综合考虑市、县采砂管理平衡关系,我省及时向长江委上报了拟规划可采区建议方案。根据今年3月份召开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安徽段采砂规划修编调研座谈会精神,综合相关因素,我省对原上报的拟规划可采区又重新提出了修改调整意见。
当前,长江安徽段正处在“采禁结合,以禁为主”的关键时期。由于江砂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江砂的稀缺性必将诱发追求高额利润的偷采、滥采、超采等行为,非法采砂现象难以彻底消失,禁采管理和开采区现场监管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任务,面临的困难不少,采砂管理形势十分严峻。我省将在水利部、长江委的关心和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及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继续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坚持不懈地以强有力手段遏制长江干流水域内各类违法采砂反弹势头,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确保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当好长江河道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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