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申请书

2024-09-12

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申请书(精选10篇)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申请书 篇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样本)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开发区分局:

我方现申请受让位于的地块(地块编号:),宗地面积(小写)平方米,土地用途为,该地块已列入贵局的出让计划中。

我方愿按 挂牌 方式受让该地块,并愿意以总额(小写)¥万元为公开出让起始价,按要求参加贵局组织的此地块的公开出让活动。

若我方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我方将严格按照本宗地的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和公开出让文件的规定与贵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 请 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联 系 人:地 址:邮政编码: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篇二

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在 年 年 日因 房屋买卖 原因,取得位于 镇 街道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该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现申请办理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便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请给予办理。

本人提供权属证明资料清单: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1份;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有权人同意出让的书面意见书;

4、房地产转让协议书或合同;

5、国家税务机关出据的完税证原件;

6、属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房交易的,附经批准的上市交易申请书1份。

7、属出让国有土地转让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8、属国有资产处置的,附处置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转让土地使用权地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3.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申请书 篇三

申请用地单位:依据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中所注单位全称填写。单位性质:依据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填写。

用地单位主管机关:一般指建设单位按行政或业务隶属关系直属的处、局级以上的领导机关。涉及两个以上不同隶属关系建设单位主体的,应填写两个以上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指立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认审定的项目名称,填写时要用全称。

申请用地位置:指建设项目座落土地上的街道、道路、里、胡同、巷等位置对应的门牌号码或社会认知的地点名称。

用地四至:指申请用地的四至范围,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复函》或《规划意见书》等文件相关内容填写。

申请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城市道路用地面积、代征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其它用地面积:指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的用地范围中符合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用地面积,依据市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内容填写。

计划建设期限:指工程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日期。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意见(复函)》或《规划意见书》等文件相关内容填写。

投资金额、资金来源:依据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内容填写。

土地所有权性质:指是国有性质或农村集体性质。

拆迁情况:指拆迁户数,包括单位数和居民数。

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文号: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立项批复文号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立项批复文号。

规划方案意见文号: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规划方案复函》文号或《规划方案审查意见》文号。

规划用地许可证号: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

项目计划通知书文号:指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提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或施工计划批准文件文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号: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或各分局核发的土地预审批准文号。

土地征地批准文号:指新征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征地)文号。

征地结案情况:指新征地的需提交征地补偿及安置完成的证明文件。农用地转用情况:指农用地转用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土地整理投标承诺书 篇四

1、关于接受投标范围的承诺投标内容为: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内容。

2、关于接受招标文件的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组成资料(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范围说明、补充文件、补疑等)。

3、我方的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同时离开工地。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我方更换。

4、施工过程用水、用电、施工临时道路及涉及的费用由我方负责。

5、我方预算清单编制的依据及报价:

①该项目土地整理图纸资料;

②本招标文件及答疑、补充文件等;

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文件 财建

【2005】169号文颁布);

④《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2010);

⑤我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⑥我方的技术与管理水平;

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⑩《安阳市安阳县辛村镇等6个乡镇土地整治项目(第一)规划设计报告》;

11材料价格参考最近一期安阳市建材价格信息表(即《安阳建设工程价○

格信息》);

6、我方的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未经业主同意连续一周不到工作岗位,视为我方违约,并因此承担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7、我方保证服从招标人的统筹调度,配合各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8、采购的主要材料,保证征得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其规格、标准、质量保证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并提供合格证,需复试的按规定复试,各种试验费用由我方承担。由于使用材料不合格引起的各种责任及损失均由我方承担。

9、关于接受工期的承诺,严格执行本标书中所报260日历天的工期。

10、关于投标有效期的承诺本工程的投标有效期有为:从投标截止之日起60天。

11、保证拟派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中标后不更换、不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不以任何形式转包该工程,工程竣工前不更换施工队伍优质高效地把该工程建设好。

12、关于工程质量的承诺,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执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确保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工程”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施工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我公司保证认真组织施工,周密按排进度计划,按期顺利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任务。

13、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单价包定的方式。我方承担总包责任,不转包工程,否则愿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将

不予退还,且招标人有权另外选定施工单位。

14、施工工期为260日历天的工期。在施工过程中保证按招标人规定进度完成,否则,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

15、我方承担与施工现场地方关系协调的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6、缺陷责任期:验收合格后1年内为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由于施工质量而引起的纠纷,由我方承担责任和损失。缺陷责任期满后,如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我方承担相关责任。

17、关于投标价格的响应:

(1)我方在收到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文件后,组织有资质和经验丰富有关人员编制了工程量清单计算书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有表格),我方后经根据施工经验和企业能力的评价和衡量,最终确定了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2)我方投报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合同价,除发生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外,其它不再调整。我方结合自身能力,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种材料价格的市场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施工环境等方面因素,本报价为慎重投标报价。

(3)我方依据施工图,结合施工现场及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投报每一项子目的单价和总价,我方的投标报价应包含为实施此项目的一切费用。

(4)我方依据施工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文件财建【2005】169号文颁布)计算规则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工程量。

(5)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它费用、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合同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投标预算中未列入的细目,其费用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定额子目中,不再另行支付;

(6)预算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填写单价和总价,对没有填写单价和总价的项目费用,已经包括在工程预算书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7)我方不因工程量发生任何调整而变更所投报的工程预算单价和优惠条件,也不因此而要求发包人承担任何责任,不向发包人索赔。招标范围内未包括的工程,如招标人交由我方施工,我方应同意新增加的工程按本次招标工程同等优惠比率计费;施工中实际工程量的增减、设计变更及签证发生的费用亦按此计算。

18、我方一旦中标,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缴纳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招标人在合同期间履行约定义务的担保。若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另选我方。

19、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本项目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依据项目施工进度,经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对已完工程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后,我方向招标人报送已完工程量报表和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不超过已中验合格的应付工程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财政部门审核结算完毕付至工程价款的80%,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0%,剩余10%留作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我方收到《保修责任终止书》后21日内,由招标人全部支付合同规定的质保金。

20、如果我方中标,愿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标准,向代理方足

额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篇五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主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甲方将(土地现状)出租给乙方,该宗地位于,其四至范围:,面积为m2,合亩。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用途为(地上)。乙方必须按黄羊河集团公司的整体规划布局要求,不得错占、扩占其它土地,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完全负担。在出租年限内乙方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取得甲方同意,并重新办理合同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租金不包括乙方须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税金及有关费用。

第六条该宗土地按照土地用途,使用权租金为:第年至第年每亩元,第年至第年每亩元,第年至第年每亩元。租金缴纳按每计(于出租年限起算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缴纳,如实际租赁期限未满一年,则仍按一计。合同签订前乙方需缴纳元的违约保证金,按合同履约可逐年抵扣租赁费,抵扣完后按合同规定标准于本11月10日前缴纳租金,否则乙方应承担当年租金10%违约金,收费标准按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本合同规定的出租年限届满,乙方需续租者须在期满60日前向甲方提交申请书,重新签订续期出租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第八条乙方只能自用该宗地,不得将该宗地转让、转租转包或予以抵押。

第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环卫、绿化、社会治安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及小城镇规划。合同期满未续租或因黄羊河集团公司及甲方总体规划需要收回该宗地使用权,乙方需无条件退回,或与政府部门国土政策相冲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拆迁或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十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宗地使用权,并向乙方

不支付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如有异议或违约,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请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集团公司国土资源所执 壹 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监督方(盖章):乙方(签字):

(公司国土所)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六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用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人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7.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篇七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7〕127号)等有关规定,经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南政〔2008〕地178号),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闽北经济开发区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委托南平市闽北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承办。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一)1#地块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1、出让地块位置及面积。出让地块位于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 工业园区5号台地,面积42112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面积按规划部门最终提供的规划用地面积为准),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

2、出让地块用途及使用年限。出让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3、出让地块现状。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地形地貌以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4、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

(1)项目准入条件:金属制品业;投资总额≥5180万元;(2)规划指标:容积率不低于0.7、建筑密度30%—4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高于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3)、用地内建、构筑物后退42米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米。(4)、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国土资发[2008]24号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二)2#地块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1、出让地块位置及面积。出让地块位于童游工业园区6号台地,面积643289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面积按规划部门最终提供的规划用地面积为准),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

2、出让地块用途及使用年限。出让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土 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3、出让地块现状。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地形地貌以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4、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

(1)项目准入条件:医药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目;投资总额≥11965万元;

(2)、规划指标:容积率不低于0.8、建筑密度30%—4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高于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3)、用地内建、构筑物后退42米主干道红线不得小于10米、后退15米支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

(4)、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国土资发[2008]24号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三)3#地块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1、出让地块位置及面积。出让地块位于出让地块位于闽北经济开发区位于童游工业园区、建阳火车站西北侧,面积19489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面积按规划部门最终提供的规划用地面积为准),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

2、出让地块用途及使用年限。出让地块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商业用地四十年、住宅用地五十年。

3、出让地块现状。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地形地貌以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4、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

(1)项目准入条件:商业、住宅等房地产开发项目;(2)、规划设计控制指标:

容 积 率:<3.0(容积率指标含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半地下室为人防设施的建筑面积;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密度:<30% 绿 地 率:≥30% 建筑高度:≤90米

停车场(库)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0%。建筑面积的计算以〘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为准。

(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后退道路红线及建筑间距要求: ①建筑后退用地红线、道路规划红线及相邻建筑间距必须符合〘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的设计规范要求。

②道路规划红线以批准的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控规道路红线为准。

(4)、建筑的设计标高必须与该地段的道路规划设计标高相协调。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必须接入城市的污水管道。

(5)、用地内西北角设有市政排洪渠,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排 洪渠的正常使用及安全。

(6)、按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管理活动用房,具体位置由规划分局确定。

(7)、用地范围内的组团道路、绿化(含公共绿地)等,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8)、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宅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9)、开发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①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②、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本项目建设在满足上述规划设计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一)1#地竞买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

(2)竞买人应在竞得本地块之日起15天内成立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金属制品企业,并以该企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届时,若竞买人未成立符合 上述条件的企业,出让人不予退还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并重新组织该地块的出让活动。

(二)、2#地竞买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

(2)竞买人应在竞得之日起15日内成立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药制造业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企业,并以该企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届时,若竞买人未成立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出让人不予退还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并重新组织该地块的出让活动。

(三)3#地竞买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

(2)竞买人应在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取得相关资质、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以该企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届时,若竞买人未成立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出让人不予退还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并重新组织该地块的出让活动。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08年12月5日起至报名申请截止时间前(2009年1月1日16时前),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闽北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地点:建阳市朱熹大道胜德山庄胜德楼)获取挂牌文件。

挂牌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出让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08年12月5日起至报名申请截止时间前(2009年1月1日16时前),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闽北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地点:建阳市朱熹大道胜德山庄胜德楼)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及口头等竞买申请)。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必须从申请人的帐户支付,申请人汇入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1日16时(以资金到达本公告指定账户为准)。申请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请汇入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全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闽北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建阳市支行童游分理处 帐号:13-***。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12(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09年1月1日17时前发给〘竞买人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参加挂牌活动。

(五)答疑

申请人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交易时间:挂牌开始日为2008年12月25日,挂牌出让结束日为2009年1月3日,每天的挂牌有效时间为8:00至12:00、14:30至5:00。

七、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增价幅度:

1#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47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94万元;

2#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689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38万元;

3#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1462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292万元。

各幅地块的加价幅度均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倍数。各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均包括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土地 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公摊用地成本及挂牌费用。

八、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幅度等挂牌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地块情况。

(二)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点前1个小时,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本次挂牌出让活动不设底价和保留价。

1、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点前1个小时内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2、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点前1个小时内没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点,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或保留价,并符合挂牌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或保留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若挂牌期限届满有两宗以上地块转入现场竞价,则转入现场竞价的地块顺序号依次为1#、2#、3#。取得相应地块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或保留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或保留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或保留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六)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1#、2#地块的相关程序办理(一)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南平市国土资源局闽北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二)竞得人办理相关立项、规划和环保等手续

竞得人应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建设)许可、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三)签订出让合同

竞得人在办理立项、规划和环保等相关手续后,应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额缴清地价款。

(五)地价款的缴纳、出让地块的交付与核发《建设用地批 准书》

竞得人应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缴付全部地价款,其中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交地价款。

出让人同意在受让方缴清地价款后十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并由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向竞得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

(1)出让地块动工开发期限。出让地块应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60天内动工建设。

(2)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应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730天内建成投产。

(六)出让地块的土地登记

竞得人在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全部地价款及契税后,可申请土地登记手续,办证费用由竞得人另行缴交。

十、3#地块的相关程序办理。(一)签订出让合同

竞得人在竞得该地块后,与出让人当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额缴清地价款。

竞得人在竞得该地块后,需取得相关资质、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后才可从事本地块的开发活动,届时应以新成立企业与出让 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所有权利与义务由新成立企业享有和承担。

(二)地价款的缴纳、地块的交付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竞得人应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缴付全部地价款,其中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交地价款。

出让人同意在受让方缴清地价款后十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并由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向竞得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建设要求

(1)出让地块动工开发期限。出让地块应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两年内动工建设。

(2)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应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开发建设。

(四)出让地块的土地登记

竞得人在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变更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全部地价款及契税后,可申请土地登记手续,办证费用由竞得人另行缴交。

十一、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挂牌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次挂牌为无保留价挂牌。

(三)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抵作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因竞得人违约,竞得人应当支付本次挂牌活动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挂牌人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原挂牌成交价的,原竞得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八)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包括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公摊用地成本及挂牌费用。该幅地块挂牌成交价币种 为人民币,竞得人若以外汇支付,须征得挂牌人同意。

(九)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让金的,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额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超过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可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十)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资格,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政府批准,可撤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偿。

(十一)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二)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三)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四)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7〕127号)等规定办理。

8.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篇八

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

(20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受让人:

第三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土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今后实测面积与本合同分摊的土地面积若不一致,受让方应与出让方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认。宗地四至及界址坐标详见本合同附图。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写: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分摊道路及公共设施土地面积米。宗地四至及界址坐标详见本合同附图。

第四条内新建建筑物委托第三方建设,并签订

平方米(小写:

第五条

第六条 200该土地现状交付受让人管理使用。

第七条用权出让年期为:

工业:200 20550年)

第八条/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今后根据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土地出让金。

付款时间: 年 月

第十条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中间价计算。

第十一条纳其他有关土地税费。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方在受让宗地内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接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的管理:

进入同安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安工业集中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意见》(厦环监[2005]37号)中的相关规定要求。

今后如有调整,应符合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规定的产业导向和功能要求。

第十三条设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受让方未经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同意擅自超范围生产经营的,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责成受让方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有权提请出让人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地红线坐标,放样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若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重新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放样,恢复界桩。

第十五条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并同意政府为厂房增设的供电分支箱等公共设施占用该受让宗地。

第十六条6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醛

第十七条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申请,取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及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修改,该宗地已有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的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地房屋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建设,经批准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出租、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实现抵押权处置)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企业,该企业应满足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

(2)受让人应就该转让或出租提前三十日向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书面批准;否则,受让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出租等处分行为。

(3)若受让人拟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有权按折旧后的成本价优先收购,折旧后的成本价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50-已使用年期)/50]计算。

(4)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书面同意受让人转让并明确不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受让人应按交易发生时厦门市有关规定向出让人补足土地出让金,并向同安区政府补交建筑财政贴价(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计收),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转让或实现抵押权处置转移土地使用权,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五条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土地房屋权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六条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

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土地房屋权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九条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任,但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72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的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天的,第三方有权提请出让人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第三方并有权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第三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第三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第三方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万分之五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第三方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天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出让金,受让人并有权要求第三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国法律。

第三十五条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等法律效力,出让人执二份、受让人一份、第三方一份、同安区政府一份。

第三十八条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九条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条200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签订。

第四十一条法律效力。

本项目涉及工业厂房装修、投产时间、产值、税收等事宜,由受让方与第三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第三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篇九

第一条 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条 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____万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____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第三条 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各项约定履行外,同意该受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____%,建筑系数不低于____%。

第四条 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____%,即不超过公顷。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五条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 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意将《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相当于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即人民币元。

第七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区分情况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

(一)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退还受让人。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篇十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土地概况及优惠政策:

1、甲方将位于市区渭河以北,新福路以南,宝成铁路以西,福谭大桥以东范围内面积共523.299亩五宗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该宗地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以宝鸡市规划局市建规规字[2006]80号、34号、35号、36号用地坐标及附图所示为准。(详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界线认定书)

2、甲方依据本协议出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出让范围,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使用年限为70年,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普通住宅和商业服务业建设用地。

3、乙方在本协议受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经营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4、乙方取得该宗土地开发权后,在开发利用时,可完全享受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北坡地质灾害防治搬迁建设安置优惠政策,即宝政发[2005]23号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向金台区税务机关纳税。

二、土地价格、款项支付及证书办理

1、本协议使用权出让摘牌价为每亩36万元(含宝政发

[2005]23号文件相应的减免费用,含地上附着物,地下埋藏物、高压线、电缆等价款)。

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土地款分阶段按用途支付

第一阶段:协议签订生效后一月内乙方予付甲方土地款1000万元。

第二阶段:乙方支付甲方土地款500万元,主要用于甲方办理该宗出让宗地前期手续之用。

第三阶段:付款前,甲方应将第二阶段乙方办理的相关出让土地前期手续复印件等资料提供给乙方,并负责协调乙方圈定位于市热力公司用土以西,新福路以北,北侧自然土坎及城市规划路以南,市旧城改造公司北坡防滑治理搬迁用地以东范围内面积为367.604亩用地,在乙方直接参与下待甲方与该宗用地的农民敲定解决其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案后,乙方方可付给甲方1000万元以解决甲方对该圈定土地农民问题的承诺。

第四阶段:付款前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圈定用地,圈定那块按每亩13万元付给甲方该圈定土地款,以解决该用地上的农仪问

题。至此,在该项目开工建设之前,乙方不再付给甲方任何款项。等该出让地全部圈定后,甲方负责为乙方出据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乙方据此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办理摘牌注册登记手续。

三、甲方的工作、权利和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该宗用地的总体规划报批手续。

2、负责宝政发[2005]23号文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见本协议的附件)。

3、协助乙方办理前期报建和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4、协助乙方处理好地方、林、组及个人与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让的矛盾。

四、乙方的工作、权利及义务

1、负责该宗地的总体规划方案及环境规划方案的设计。

2、全面负责并承担该宗地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投资建设、管理和销售等工作。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本协议的总价的5%的违约金。

六、争议

双方若发生争执时协商解决,否则,可向宝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甲方按期足额收到乙方第一阶段土地预付金后自行生效,双方间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八、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协议附件作为协议的补充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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