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贯标申请流程

2024-10-24

知识产权贯标申请流程(共9篇)

1.知识产权贯标申请流程 篇一

知识产权贯标十个步骤:

知识产权贯标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兼顾知识产权、人力、财力、技术等各个方面。大部分企业由于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生疏,并不具备自己进行贯标的能力,需要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指导进行。细分之后,贯标工作可以分为十个步骤,完成这十个步骤,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而言,却是一大步。

1、贯标启动:成立企业贯标工作小组;

2、调查诊断:进行调查,出具体系诊断报告;

3、体系构建: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手册编写:编写企业的知识产权体系文件;

5、发文贯标:颁布体系,开展宣贯培训;

6、实施运行:运行体系,做好记录;

7、内部审核:企业进行内部审核;

8、管理评审:企业最高管理者进行评审;

9、模拟外审:按照标准实施现场模拟外审;

10、贯标认证: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2.知识产权贯标(国标)方案 篇二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贯标

知识产权贯标即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在2013年联合起草、并发布和实施的推荐性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国标”)提供了基于过程方法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指导企业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该标准注重于通过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的执行记录、持续的改善来达到科学管理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目的。

目前,哲力已为包括立白、王老吉、美的厨房电器、万和家电、昊志机电、国光电气、雪莱特、一鼎科技、俊知等三十多家大、中、小型企业提供贯标辅导服务,并已有两家取得国标认证证书。

二、为什么要贯标

通过贯标的企业,能够在以下几个方面获得竞争优势:

1、规范管理

在人事、行政、保密、研发、采购、销售等环节规范作业流程。

2、提高抗风险能力

提高企业风险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企业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或法律风险。

3、提高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挖掘和保护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提升其通过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实现知识产权对价的能力,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融资上市、投资并购及企业出售等资产运作上获取更大的收益;

4、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实现

巩固企业市场竞争地位使企业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在销售市场上的地位明显增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撑企业持续良性发展,保持企业活力与动力。

5、政府资质荣誉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情况是科技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

三、如何去贯标

各阶段工作量预估:

1.贯标启动会(启动会1小时,贯标知识培训1小时)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诊断(现场1-2个工作日、报告制作2周内)3.完善或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2-3次的现场讨论)4.运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3个月)

5.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内审2个工作日,管理评审0.5个工作日)6.外部认证(结合企业规模而定)

四、国标认证简介

1、认证依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2、认证机构:国标认证机构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经国家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现全国有两家,分别为中知认证和中规认证。

3、认证流程

提交认证申请书→签订认证合同→第一阶段审核(包括文件评审)→问题整改→第二阶段审核→不符合项的跟踪整改→认证决定→颁发认证证书→监督审核

4、认证费用

认证阶段:a.认证申请费:1000元;b.审核费:4000元×人日数;c.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 d.加印证书每套收费100元;补发证书每套收费100元。

3.知识产权贯标申请流程 篇三

咨询建议书

一、什么是“贯标”

2008年下半年,江苏省知识产的权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结合本省知识产权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且便于操作的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为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供了一个规范的参照标准。

二、“贯标”的意义

未来经济是知识经济,而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战略。因此,自觉发掘和维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在未来经济发展中克敌制胜的终极法宝。

“贯标”将使您的企业获得如下收益:

1、引导企业建立起一套规范的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科学有序地得以开展,从而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水平。

2、帮助企业自觉认识和确立起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健康持续地开展,以实现降低创新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占领、扩大乃至垄断相关市场的经济目的。

3、考评优秀的企业将得到省级财政的奖励,乃至所在市、县(市、区)财政给予的配套奖励。

4、达标企业在申请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与各类专项工作计划中将获得优先支持。

三、贯标咨询的范围和工作方法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省政府打造知识产权创新型省份的经济发展战略,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的建设解决方案及相关法律咨询与服务,以协助企业尽快建立起符合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确立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目前,2011年度江苏省《企业知识

产权管理规范》“示范创建企业”的申报工作已经展开,经审定的年度“示范创建企业”将有机会获得省知识产权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单位”的称号,并获得政府相关奖励与支持。

贯标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专项调研 〃管理目标识别 〃内外部环境分析与诊断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定位建议 〃指导企业编写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手册

〃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协助企业完成标准化示范创建绩效评价的资料申报等。贯标咨询服务的工作方法如下:

1、帮助企业以全球眼光关注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研究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把握国内外市场发展机遇。(高度)

2、以较高的深度和广度构筑管理方案,包括文件研究、信息收集、案例分析,聘请经济、科技、专利及标准管理专家进行咨询。(深度)

3、以企业当前的知识产权现状为基础,以贯标为导向,对企业知识产权现状进行调查诊断,构筑方针和目标,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具有前瞻性并具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理论/实际)

4、以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经验及最佳案例为借鉴,吸收创新,帮助企业创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借鉴/创新)

四、贯标咨询程序及工作进度

贯标咨询服务有如下二种方案可供贵公司选择 【方案一】黄金手册

贯标咨询服务周期约为六—八周,自本所咨询服务团队开始工作起至《企业IP管理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完成,内审通过举行发布会为止。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调查、培训与初步诊断 第二阶段:方案建议、《手册》草拟讨论

第三阶段:《手册》编写,边编写边协助实施 第四阶段:完成《手册》编写,组织内部评审举行发布会 【方案二】示范达标

贯标咨询服务周期约为三十个月,自本所咨询服务团队开始工作起,到江苏省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单位绩效评价结束。

第一阶段:调查、培训与初步诊断 第二阶段:方案建议、《手册》草拟讨论

第三阶段:《手册》编写,边编写边协助实施 第四阶段:完成《手册》编写,组织内部评审举行发布会

第五阶段:跟进企业《手册》实施的具体情况,根据《手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诊断,出具诊断报告,应企业要求对企业相关人员培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第六阶段:聘请有关专家对贯标情况进行预评审,并提出整改和完善的指导方案或措施。

第七阶段:协助企业完成“江苏省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单位绩效评价”申报资料的搜集、编写与提交工作。

第八节段:协助企业完成江苏省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单位达标评审工作。

五、贯标企业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及其它工作

1、财力投入

方案一 咨询服务费为2-3万元; 方案二 咨询服务费为4-6万元。

2、人力投入

在贯标过程中,企业派一至二名专职人员配合本所咨询服务团队开展咨询工作,并在指导下不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参加首次培训(约2-3小时),参加内部评审(约2-3小时)。根据计划安排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

员参与培训。

3、按照咨询服务专业团队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性。

4、贯标服务中,外聘预评审专家的相关费用,以及企业工作人员因接受除本所外的专项培训而发生的培训、交通、差旅等费用,由企业据实负担。

六、贯标咨询服务团队:

邵燕,一级律师,本所知识产权部主任,1995年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擅长知识产权、公司、工程建筑、房地产、商贸谈判、商事仲裁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曾在法院代理过、在仲裁委员会仲裁过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百余起,与客户共同参与数起专利、商标、软件正版化等知识产权谈判工作等,具有较丰富的从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咨询等服务的经验。

知识产权服务主要业绩如下:

南京圣和药业知识产权贯标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咨询服务; 南京蓝深制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贯标咨询服务; 成功代理的樊素科著作权侵权一案被新加坡《海峡时报》登载; 成功代理华纳等全球50家著名唱片公司在江苏省的CD反盗版维权; 成功代理南京云锦专利侵权案;

成功代理皮尔〃卡丹商标侵权案、派克商标侵权案;

成功代理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宇集团等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维权案。

从2001年起一直担任江苏省和南京市律师协会知识专业委员会成员。

景忠,二级律师,本所副主任、金融保险部主任,1986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4年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在1989年至1990年期间受司法部指派赴英国伦敦大学和英国的律师事务所进修法律。曾代理客户与MOTOROLA、ERICSSON、LG、SHARP等跨国企业谈判专利、商标许可使用、专有技术转让及许可,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现任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被评为南京十佳律师、江苏知名律师。

潘知愚,工学、法学双学士,专利代理人。199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擅长知识产权、公司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曾在代理多起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案件,并为多起专利、商标收购、许可使用、专利技术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目前系南京市律师协会知识专业委员会成员。

朱红兰,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伦敦大学(UCL)法律硕士,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擅长涉外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曾在法院代理多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并为外国客户代为办理其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事宜,以及代表客户参与数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协调、谈判、和解工作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并在2007-2008年作为江苏省涉外法律人才被江苏省司法厅和省外经贸厅联合委派至美国马里兰大学进修学习美国涉及知识产权调查的“337条款”及反倾销反补贴等相关法律实务。

贯标咨询顾问: 施光亚

高级工程师,专利代理人,东南大学自动控制专业毕业。曾任江苏省专利局、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2001年以来,任江苏经纬技术创新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主持及参加了为无锡小天鹅股份公司、华东电子集团公司、江苏天士力药业公司、江苏宝骊集团公司、徐州恩华药业集团、徐州科诺医学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的技术创新与专利战略咨询工作;

2007-2009年以来,参加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研究和制定以及企业贯标试点和培训等工作。为徐工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中电电气集团公司等企业贯标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施光亚先生长期从事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的咨询工作,并担任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项目咨询和评审专家。对知识产权管理及咨询服务工作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李国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汉东教授的博士研究生。1995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在《法律科学》、《江海学刊》、《学海》等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多篇;主持2007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知识产权与公众利益的冲突与协调”,参加多项省部级项目的研究。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三月

4.知识产权贯标申请流程 篇四

南京从2017年2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积分落户新政策。2017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是怎样的?如何申请?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申请流程又是怎样的?看《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是如何说的?

一、申请条件

申请积分落户,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二、申请受理时间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房赁合同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计算凭证的材料。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登陆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符合规定条件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区公安机关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有关电子信息材料报市公安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公安部门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四、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结合各区指标计划,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

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民政申请流程 篇五

受理:符合北票市低保政策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根据工作人员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材料齐全并通过审验后签署“朝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信息核对:工作人员将申请低保救助的家庭成员信息每月去民政局居民家庭状况信息核对中心进行信息核对,大约一个月返回。

入户核查:救助中心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核查,实地查验居民家庭生活状况。

审批:根据信息回馈和入户核实,进行填表。审核后报民政局审批。

发证:根据审批结果发放低保证和救助金。

高龄补贴的申领:

凡是本辖区内居民,没有退休金和遗属费或者不在北票开工资的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2张近期2寸彩照,北票市信用合作社银行卡

6.个人房贷申请流程 篇六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各银行一般都要求“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4.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申请所需证件

在申请借款时,申请人应出具多种文件,主要包括: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5.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6.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7.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个人贷款额度

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贷款额度为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80%(以二者低者为准),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偿还方式选择

在还款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偿还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还款方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房贷质押和抵押

可以作为购置住房抵押物和质押物主要有如下种类: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

1.借款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及其它地上定着物;2.借款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个人住房贷款的质押物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

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流程

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主要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贷款。

与办理“个人购置住房贷款”不尽相同,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需要提供:1.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首付款证明;3.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4.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5.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上市,需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或批准证书;6.房龄在5年(含)以上及贷款人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申请人以自有住房装修为目的,自己先付装修款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银行贷款,分期还本付息。各银行一般规定“住房装修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期限最长为五年。

申请人在办理该业务时需提供:

1.个人借款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有人有效证件和户口簿;

3.拟定装修的住房产权证明文件;

4.借款人与装饰公司签订的《住房装修施工合同》和《报价单》;

5.已付首期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7.物资领用申请流程 篇七

一、推广物资采购申请

1.推广部门负责人根据当月推广需要,至少提前一周向人事行政处提交《物资采购申请单》或者以邮件形式发送给人事行政部。物资采购申请单可来前台领取或者在群邮箱下载。2.物资采购申请单需说明申请时间,使用时间,采购物品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用途及效果预测。如有需要,可注明购买网址和商家联系电话。

3.报经行政负责人审批。获批后的《物资采购申请单》交由人事行政部采购。4.物品入库后,由人事行政部人员通知领取,领取人员需填写《物品领取单》。

二、活动用品领用申请

(一)活动用品需要采购

1.部门负责人根据当月活动需要至少提前一周向人事行政部报备所需活动物资,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或者以邮件形式发送给人事行政部。物资采购申请单可来前台领取或者在群邮箱下载。

2.物资采购申请单需说明申请时间,使用时间,采购(领取)物品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用途及效果预测。如有需要,可注明购买网址和商家联系电话。

3.报经行政负责人审批。获批后的《物资采购申请单》交由人事行政部负责采购。4.物品入库后,由人事行政部人员通知领取,领取人员需填写《物品领取单》。

(二)活动用品是公司的已有资产

1.部门负责人可提前三天向人事行政部申领,并填写物品领取申请单。物品领用申请单可来前台领取或者在群邮箱下载。

2.物品领用申请单需说明申请时间,使用时间,领取物品品名,规格,数量,用途及效果预测。

3.报经行政负责人审批。获批后的《物资领用申请单》交由人事行政部人员通知领取。4.领取人员需填写《物品领取单》。

三、礼品领用申请

1.部门负责人根据当月活动需要至少提前三天向人事行政处提交《礼品领用申请单》。2.礼品申请单需说明使用时间,物品品名,数量,用途及效果预测。

8.申请担保流程 篇八

1.借款人向担保中心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文件。

2.担保中心自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担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后,经审核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答复。

3.担保中心同意提供担保的,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申请人向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交纳担保服务费。

4.担保中心要求对担保物价值进行评估的,反担保人应当到担保中心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担保物价值评估费由反担保人负担。

9.知识产权贯标申请流程 篇九

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满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可申请购买此房。2017年10月12日,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什么人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期限。

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4、复审。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

5、轮候。经复审登记的申请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意愿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享受优待的特定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在轮候期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的具体轮候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等,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第四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地方人民政府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方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提供财政支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保障性住房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建立和维护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保障性住房总体需求,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资金安排、实施步骤等内容。

城镇保障性住房计划应当由保障资金计划、建设用地指标计划、配租配售和租赁补贴计划等构成。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十一条 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二)市、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的保障性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

(二)政府通过长期租赁筹集的;

(三)企业按政府规定比例配建的;

(四)腾退、回购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标准和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新建,可以采取集中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期限。

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民政部门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查询、核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保障性住房对象予以登记。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复审登记的申请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意愿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保障方式确定后,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监督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出售人与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市场租金的平均水平、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享受优待的特定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在轮候期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的具体轮候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租赁价格、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化租金。

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配售价格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保障性住房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由出租人负责。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配建单位交存。

未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重建、装修承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期缴纳租金及承租期间发生的各类必需费用。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闲置、转租、出借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但是,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出售配租的保障性住房除外。

第二十七条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分配份额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相应价款。承购人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分配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

全产权。相应价款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与市、县人民政府所占分配份额的乘积计算。但是,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保障性住房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取得完全产权的除外。

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或者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成产权的,不得再次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承租人在腾退决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承购人腾退保障性住房的办法,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在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的变动情况,对住房租赁补贴的额度进行调整。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或者资料;

(二)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对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实施动态监测,动态监测的具体办法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当事人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告知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将当事人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收入的管理,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镇住房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依法登记为保障性住房对象或者未依法向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住房;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缴租金、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承购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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