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机构监管

2025-03-25|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社会医疗机构监管(精选10篇)

1.社会医疗机构监管 篇一

保康县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总结

襄阳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6号)、要求,以及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局积极部署开展此项工作,认真组织人员对全县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现对此次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汇报,形成报告如下:

此次督导检查我局严格依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此次督导检查的对象为保康县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此次检查督导我们采用医疗机构全面自查为主,县卫生局监督检查及县卫生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重点抽查与普遍排查、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明察与暗访、主动发现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单独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由基层医疗机构依据检查标准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交给检查组。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统一上报卫生局。其次再由检查组和卫生监督局安排检查卫生监督人员参加对辖区内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室的执业行为、人员资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进行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罚。在督导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自查报告上报并分别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组织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意见。

此次我们重点检查了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资格。检查各基层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活动,是否有超范围执业行为。各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非卫生技术人员是否有从事诊疗活动。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是否具备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次是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的检查:主要检查各基层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侵入性诊疗器械的管理;是否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弃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此次检查活动我局高度重视,局领导亲自负责,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本检查督导工作。同时检查组成员深入各医疗机构诊室和药房,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全面细致的进行督导检查,明确的指出问题并暴露隐患,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逐项进行重点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成效。

通过这次检查,我县的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基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业要求。各基层医疗机构在职员工基本都取得执业医师证或助理医师证、护理资格证,未取得资格证得医疗人员按要求均未上岗。乡村医生均在取得乡村医师或村医资格,才开展医疗业务。严格按《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执行。并且各基层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活动,严格执业范围,未发现问题。

在对给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建设检查中发现,我县各医疗机构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办法》、《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并检查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安全;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加强一次性医疗器械和浸入性诊疗器械的管理;依照《医疗废弃无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最后此次督导检查发现:少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存在对在职医疗人员培训不

够;对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用药、医院感染、诊疗技能和医患沟通等教育培训也不足;对新进医疗人员没有很好进行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德医风的教育。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对群众健康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疗风险。个别乡镇卫生院医疗器械消毒,医疗废弃物处理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以上这些问题我局在检查时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要求该单位拿出具体措施及时整改,我局将会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以上问题被解决。并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以上是我局此次检查督导报告,有不足之处请上级部门批评指正。我局将在后续工作中积极改进,落实医疗管理职责,争取是我县我市的基层卫生医疗水平更上一层楼。

2.社会医疗机构监管 篇二

1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产生背景

1.1 环境监测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产生

我国现行的环保监测体系, 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 当时从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到区、县都纷纷设立环境监测站, 形成了环境监测点多面广的格局。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进行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清理规范基础上,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1]。而各级环境监测站将成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其承担的社会委托性监测工作属于生产经营类, 必将从各级环境监测站分离出来, 交由社会检测机构完成。这就为引入社会检测力量从事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市场, 为培育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土壤。

1.2 行政及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快速发展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在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 出台了许多创新性、突破性、针对性极强的政策, 提出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要素、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2]。2014年2月和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 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 取消、下放一系列行政审批、许可及认定, 从政策上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和认定范围, 减少行政措施过多干预市场发展。这些政策导向为环境保护进一步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 发展以技术和社会资本为基础与依托的环境服务业, 向社会提供各种类型的优质环境服务, 奠定了基础, 扫清了障碍, 准备了条件。同时, 也为政府向企业购买各种环境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类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并随着需求的增加快速发展。

2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现状

2.1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类别及监测能力

目前, 社会检测机构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 根据监测能力、装备条件等不同, 大体可分为综合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综合检测机构一般具备较强的监测能力, 能够承担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领域的监测任务;相比之下, 专项检测机构综合能力较弱, 一般具备水、气等某种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 仪器设备较为单一, 能够承担某一个或几个领域的监测服务。

2.2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领域

当前不论是政府环境管理还是排污者履行环保责任义务, 对环境监测的需求都呈倍增之势, 许多地方如江苏、广东、北京、山东都开展了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探索, 社会检测机构已经受托承担了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样品分析测试、科研调查等方面的监测服务, 业务范围涵盖各类样品委托测试分析、环评现状监测、排污单位自测自报、水、气等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上市公司核查、咨询调查监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地方环保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监测业务等。

3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存在问题

3.1 相关法规制度存在缺失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等都从某一方面对社会检测机构做了宏观上制度规范和指导, 但在操作层面上仍缺少环保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依法管理的法规制度。特别是在社会检测机构的市场准入、社会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环保监测机构对社会检测机构的监管办法和措施等方面的法规制度急需建立完善。

3.2 缺乏有效监管, 数据质量堪忧

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的大背景下, 对社会检测机构的监管遇到了政策窘境。当前由于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人员资质、监测指标范围等缺乏明确的考量标准, 检测机构存在超出能力范围承揽项目、人员无证上岗、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等检测活动不规范、质量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 甚至有的为了拉拢客户而放弃原则, 按照客户的需求出具监测数据, 导致目前社会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报告质量存在很大隐患。

3.3 存在恶性竞争, 扰乱市场秩序

当前, 社会检测机构数量众多、良莠不齐,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一些社会检测机构用降低质量成本的方式恶性价格竞争, 扰乱市场秩序[3], 更有甚者无视市场规则, 采取超低价格竞标、与客户串通一气、单纯追求业务量忽视质量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 严重影响监测社会化的有序推进。

4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监管思路

目前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要求还不明确, 增加了行政管理的难度。社会检测机构由于缺乏监管, 监测质量参差不齐, 监测数据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给环境管理带来一定影响。这就迫切需要规范社会环境监测行为, 培养和引导社会检测资源为环境管理服务。

4.1 确立监测市场准入制度

设定必要的门槛是确保社会检测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 通过确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度, 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系列管理办法, 为环境监测市场的培育提供起公平、公正、高效、科学的准入制度和管理平台设计, 对社会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4.2 建立检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

建立起有效的社会检测机构运作模式的监管制度, 并建立信用监控体系, 为监测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要求提供制度保障。政府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检测机构的绩效考评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行政问责制度、预警与退出机制、黑名单制度等, 对社会检测机构进行动态监管, 对于超范围开展检测业务并提供监测数据, 以及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

4.3 建立监测行业自律机制

除加强政府监管外, 还要引导社会检测机构自觉做到诚信服务, 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推行检测服务委托指导价、行业内等级评价、行业监理、投诉核查、监督维权等机制, 在社会检测机构间形成相互约束、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推动社会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

4.4 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

建立统一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 依托信息技术, 通过监测业务申报, 归集社会检测机构业务行为信用信息, 建立基础信息库, 实现社会化检测机构管理信息化、网络化, 并可重点通过过程跟踪、交叉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手段, 形成对社会检测机构的质量控制与监督机制。

5 结语

经过30多年的实践, 环保监测系统内部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但随着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推进, 大量社会检测机构参加到各类监测业务活动中来, 原有体系已无法完全适用。因此需对现有相关法规政策及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及完善, 且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在法律上明确政府环保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管的法定职责, 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环境监测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摘要:阐述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产生的背景, 分析了现阶段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探讨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质量监管思路, 提出在确立监测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检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监测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等方面提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质量监管水平, 推动社会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环境监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质量监管

参考文献

[1]杨鸿亮, 李羚.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发展思考[J].环境科学导刊, 2013, 32 (6) :40-43.

[2]郑秀亮.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J].环境, 2014 (3) :32-34.

3.机构监管转向 篇三

经历了2015年下半年股市异常波动,2016年初证监会换帅后,各界人士对监管思路与举措格外关注。在强化监管的趋势下,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成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目标。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2016年证监会将在对过去证券市场动荡反思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机构监管细则并出齐配套制度,依法对市场壳炒作、不合理套利行为等进行约束,同时进一步规范高风险领域。

据悉,针对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相关规范细则仍在梳理制定、征求意见和陆续发布中,内容涵盖基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券商互联网金融、再融资业务等。

多位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的人士表示,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过后,相较此前监管层对于市场机构创新的大力鼓励,如今的监管更加侧重合规与风控。

严防并购重组“脱实向虚”

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市场发展不断对监管机制提出挑战。连接一二级市场的并组重组业务,成为机构、上市公司“讲故事”、“玩概念”的游戏场,甚至成为“无风险套利”的舞台。

在此背景下,有的机构出于自身逐利需求,对融资端的尽职调查不充分,甚至为了抢占市场,竞相放松业务标准。有的机构为了迎合融资需求,随意对资产评估定价。有的故意隐瞒融资项目的风险点,甚至不惜违背职业底线,伙同融资端进行财务造假,欺诈投资者。

表现之一是,伴随并购重组市场如火如荼的交易盛况,“炒壳”和“类借壳”重组屡见不鲜。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试图通过规避IPO门槛、通过“借壳”图谋上市;由于IPO排队时间较长,一批“红筹”企业谋求从境外退市后借壳回归A股市场。“壳资源”稀缺,炒作升温,再度引起市场热议。

此外,近两年来,以跨界重组为代表,意图嫁接互联网金融、VR等时髦概念的重组案例亦不在少数,意在做大市值而并购,投资者追捧过后也引发了市场各方质疑。

以宏磊股份为例,2015年1月23日曾公告与东珠景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在此后发布了三次进展公告。同年5月25日,公司宣布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但经监管部门核查,宏磊股份并未“真刀真枪”地进行重组,其发布的重组进展公告与事实不符,因此收到监管警示函。

“这种并购重组根本不是为了收购,而是炒概念,提升股价。类似这样的‘忽悠在资本市场并不少见。”有投行人士直言。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记者表示,自刘士余履新证监会主席以来,证监会由上至下对于并购重组中“壳生态”十分关注,刘士余本人对借壳产生的市场不良反应亦十分反感。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即体现了证监会“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理念。

2016年全国两会以来,“删除战略新兴板”、进一步研究中概股回归有关问题、叫停跨界重组、再到《重组办法》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上述组合拳,直指并购重组市场痼疾。

6月17日,证监会修改并发布《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重组办法》的修订剑指“炒壳”和规避借壳的“类借壳”重组,以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

证监会表示,本次《重组办法》规则完善后,炒卖“伪壳”、“垃圾壳”的牟利空间将大幅压缩,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正常并购重组提高质量、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同时,规则提高了“借壳”门槛和“卖壳”成本,有助于强化退市制度刚性,缓解“退市难”的局面,有利于清理股市上“僵尸企业”,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

在严格重组上市准入门槛的同时,监管部门还结合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特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组信息披露不实、忽悠式重组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6月12日,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其质量直接影响市场活力与价值,将“严格依法执行强制退市制度,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

合规与风控之忧

并购重组市场的约束与规范仅是资本市场监管的一个方面。综合来看,在券商、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等中介机构的运营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改进”空间,合规与风控将贯穿始终。

3月24日,2016年证券期货监管系统机构监管工作座谈会在大连召开。此次会上,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对下一步机构监管工作做出部署。由于会议较为低调,鲜有相关报道。

有参与会议的机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会议指出机构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合规与风控的隐患,将成为当前监管重点之一。监管层坦陈,国内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发展程度还不高,与成熟市场同业相比,无论体量还是质量都有一定差距,尤其去年股市异常波动过程中,机构集中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资本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资金在融资端与投资端直接对接,之所以仍然需要证券公司等证券基金期货中介机构,主要是因为投融资两端之间通常存在信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不对称情况。

“市场需要中介机构作为桥梁,梳理准确的交易信息,增强交易信用,提高交易效率,使融资端的资产能体现出真实价值,同时也让投资端充分了解投资信息,获得恰当回报。”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此评价说。

但长期以来,中介机构的实际发展路径存在偏差,积累了一定风险隐患。如中介机构重规模不重质量,重效益而轻风控,快速抢占地盘,无序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大量涉足非持牌业务,甚至非金融业务,偏离了金融机构定位。

以基金子公司为例,2015年以来,业务规模与其内部管理风控能力、资本约束严重不匹配,伴随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融资项目违约风险持续加大,其风险爆发,将成为机构不可承受之重。

再如分级基金。在成熟市场上,由于分级基金运作机制较为复杂,通常不允许机构向普通投资者推广分级基金。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分级基金在其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国内许多机构向普通投资者大力推广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显不足。且在去年股市异常波动前,对投资者在市场快速上涨过程中的加杠杆行为,多数机构没有加强投资者教育,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反而放任鼓励,客观上加大了投资风险。

上述监管层人士称,全行业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是在行业曾经处在生死存亡的关口,艰难建立和全面推广起来的,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支撑了行业的运行。“但随着时间推移,好了伤疤忘了疼。”各种规章制度停留在纸面,成为敷衍监管部门的摆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某大型券商合规总监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多数机构并没有真正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全覆盖的风控系统和监测模型。有些机构的风控系统监测模型,虽然设计出来,但不科学,不全面,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个别机构有意不把新型业务纳入整体风控,使风险监测流于形式,酿成恶性事故。

另有大型国有券商人士表示,风控与创新并不冲突,好比硬币的两面,金融企业的本质就是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做得好,就是创新。实体经济风险需要金融创新来规避。风控与创新都是资本市场不变的主题。如何配合国家战略、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同样考验行业的创新能力和风控能力。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刘士余上任以来传递出的监管思路很明确: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只有监管才能保证改革的措施顺利实施。

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机构监管的另一个重点。

今年3月,*ST博元成为证券市场上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有投行人士表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但因此被终止上市还是头一遭。”他还认为,退市机制的理顺亦将成为资本市场市场化、法制化发展的重要一环。

值得注意的是,刘士余履新四个月来,截至6月末,证监会年内已先后公布了近70起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情况,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亦多次申明,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不断加强对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监管,“持续对操纵股票价格、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3月5日,刘士余在出席全国两会时表示,“我将尽自己所能,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3月12日,在“一行三会”的记者会上,刘士余特别强调,只有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才能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4月,刘士余在深圳对与会机构提出,“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十三五”规划纲要特别提到,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建立针对各类投融资行为的功能监管和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业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这为证监会下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则体系指明了方向。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办法清理和规制现有的非持牌业务。按监管层部署,明确机构开展的非持牌业务应当不偏离其基本定位,做好风险隔离和内部控制,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执法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上述监管层人士透露,2016年,监管将重点关注机构不履职、不尽责、恶意违法违规等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行业。对仍不收手的造假、欺诈、不诚信、违反监管底线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5月6日,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授牌仪式上表示,要强化投资者权利意识,增长投资者维权知识,优化投资者维权机制,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

有资深市场人士表示,国内证券监管有回归保护投资者利益之本位的态势,无疑是值得称赞和期待的。然而,正如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资本市场的改革也到了攻坚期,许多问题由来已久,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极大的魄力和艰辛努力。

4.社会医疗机构监管 篇四

一、现状及成因

**县辖4镇、7乡、12个农林牧渔场,人口 24.7万人,县域内有县级医疗机构4个、乡(镇、场)卫生院12个、个体诊所(口腔诊所)32个、村级卫生所70个、卫生室225个,主要集中在乡、镇和人口较密集的村。

该县级医疗机构对药械使用的管理比较规范,用药水平也较高,有专门的药学技术人员对药品质量进行把关,建立了药品管理制度,能按要求进行药品养护和贮存。而农村医疗机构,尤其是村级卫生所(室)基本上都没有专门的药学人员管理药品,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的水平比较低。通过调查,目前辖区内农村医疗机构在监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

1、购进渠道虽已规范,但仍出现违规购药现象。在调查单位中,部分村级卫生所(室)采购药品出现8:1:1现象。一是从合法批发企业购货占80%。在我局的监管督促下,农村医疗机构能够从合法企业购货,占到所使用药械的大部分数量;二是从零售药店找零占10%。由于我县的特殊地理环境,距县所在地偏远的村屯对于药品配送中心的固定时间配送,无法满足正常使用,部分药品的批发价格比药店的零售价格还高,为了方便实惠,卫生所就近在药店购进药品,而且还可以赊欠;三是从个体游医药贩手中买药占10%。有部分游医药贩打着义诊的名义,与药监部门搞游击战,部分村级卫生所(室)明知道这种行为违法,但为了贪图便宜,就明知而犯了。

2、未建立完整的合法供货企业资质档案。对于供货的企业,在监管部门的硬性要求下,他们知道索要“三证”,但不清楚“三证”是什么,不知道要在供货合同上签字,不知道查看证照是否有效。在检查中,经常发现卫生所建立的档案中,证照已过期,合同上未签字,而且有效期已过,有的甚至未索要销售人员证明材料。对于使用的医疗器械根本就没有索要产品注册证的意识。

3、各项记录不规范。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涉药单位建立药械购进验收记录。经过近几年的监督管理,药械购进验收的记录情况有了一定的好转,但村级卫生所(室)在做购进验收记录时,只是简单地对照购进发票,照抄上面的内容,票据上没有的,购进验收记录上也体现不出,例如检查中发现,某村级卫生所建立药械购进验收记录中,生产厂商一栏中填写了天津,产品批号栏中填写20090610,一对照购进发票,原来发票上简写了生产厂商,产品批号与有效期打串了。可见,验收记录还是只停留在形式上,甚至应该说是在应付药监部门,记录的重要性相对人理解严重不足,而他们所做的购进验收记录已经毫无意义。

4、基层医疗机构经济环境有待提高。大部分村级卫生所(室)药房与设备设施及其简陋,根本不具备药械必要储存条件,无药械专用库房,药械混储现象较普遍,无通风、防潮、温控、货架等基本设施,卫生条件较差,有的墙面表层已经脱落,墙面上布满霉点和下雨时漏雨留下的痕迹;有的药房光线暗,里面阴暗潮湿。大部分村级卫生所(室)还有出现诊断室、注射室、药房三合一的现象。

5、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偏低。村级医疗机构中从业人员大都为1人,只有个别为2—3人,即使有多人也都为亲人关系。因此,在农村医疗机构中,一名工作人员自己既做医生又当护士,同时还是药品管理人员。调查结果表明,基层医疗机构药械专业人员普遍较缺乏,95%以上均不属专业人员,多数均未经过专业培训,无法做到规范管理、规范用械,80%以上的从业人员对药械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熟悉,规范管理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到位。

(二)在使用药品方面存在的个性问题

1、药品摆放不规范。大部分村级卫生所(室)分类摆放意识差,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外用药、口服药、注射剂等药品随意混放一起,甚至将日常生活用品与药品混摆一起,药品包装盒上满是灰尘,而且只有兼搞防疫的卫生所有冷藏设备,但这冷藏设备还是和家庭混用。有些卫生所将药品直接堆放于床下及房屋空闲处,部分药箱底受潮发霉;中药贮存加工条件简单,普遍用布袋、方便袋盛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缺乏中药炮制加工和养护的必要设备,没有烘干、熏蒸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设备,没有温湿度计更谈不上记录。

2、处方管理不规范。调查中发现,仅有8%的农村医疗机构凭处方使用药品。70%医疗机构是给患者看

过病后就销售药品,而不开具处方;22%医疗机构并不给患者看病直接销售药品。老百姓也不明白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区别,将卫生所当成了两用机构,既可看病,又可卖药。

(三)在使用医疗器械方面存在的个性问题

1、淘汰的医疗器械产品普遍使用。通过对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大型、小型医疗器械登记备案情况看,有部分医疗器械在其外观上无法看清型号规格、生产单位、执行标准、批号等相关内容,例如在某医院检查的尿液分析仪上只能看到gf-u780的标记,其余什么也找不到。通过了解医院负责人,这类医疗器械大部分是国家、省扶贫救灾时划拨的,无法查到资质、证件,但由于医疗机构自身经济条件与实际情况,这些医疗器械仍在使用中。

2、医疗器械使用后处理不规范。不少卫生所(室)或个体诊所既未按规定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销毁制度,又未按规定严格执行销毁制度。现场检查时发现对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不毁形、不消毒处理、乱丢乱扔现象时有发生。即使销毁的也采用的是焚烧方法,在毁形物较多的情况下,就存在焚烧不彻底情况(如针头、调节器),为不法分子提供可趁之机。

二、对策及建议

由于种种原因,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比较特殊,涉及地方政府和卫生、药监等各部门,因此,要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用药用械的监管,需要卫生、药监和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共同来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用械行为。只有多方动员,采取多种形式,标本兼治,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当前,农民因病致穷,因病返贫的现象还很突出。如果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会变成一句空话。因此,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管理,就是要积极融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就要积极坚持“四个加强”。一要加强培训。针对农村药械人员业务素质低,用药水平差这一问题,应加大培训的力度,建立农村药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全面提高专业素质、法律意识和药学服务水平。药监与卫生部门应加强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并按照“教育先导,重在规范”的原则,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上岗证,对考试不合格者,建议取消其行医资格或继续学习。二要加强宣传。目前,老百姓对药械管理的法律知识理解不够,安全使用常识懂的不多,因而应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安全用药信息网络,及时向老百姓传递医药知识,改变农村安全用药信息闭塞的现状,根据农民的消费习惯和文化水平,做好法律及常识的宣传。利用县内大型活动或城乡集市等群众聚集的机会,讲解相关的政策法规,与合理用药的小常识、或发放宣传单、利用电视字幕、宣传条幅,深入到中小学校向学生授课,再通过学生反馈给家长等多种有效的形式,形成群策群力、共同参与,达到社会各界自觉维护药械安全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加强扶助。要积极争得政府部门的支持,对偏远村屯、贫困村屯,经济条件差的卫生所(室)开展扶贫帮困。采取“输血”和“造血”并举的方式,积极为贫困村、贫困屯、贫困卫生所开展以“送资金、送设施、送制度、送指导”活动,彻底解决农村医疗机构中的“缺口”问题,解决边远村屯老百姓就医用药的困难。四要加强监督。作为监管部门,更应主动把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融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去,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为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多做贡献。

(二)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相结合。在农村地区,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村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就要积极协调和争取当地新农合管委会的支持,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管和规范,从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三室”分离、房屋设施、药械贮存条件、药剂人员的上岗培训、药品购进验收和贮存保管记录等方面,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符合要求和标准的可以当地新农合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名颁发“新农合规范药房”牌匾,从根本上达到强化和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软、硬件设施建设的目的,近而为农村老百姓创造安全、放心的用药环境。

(三)要与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与供应网络建设相结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村药品质量和满足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是提高农村广大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断,是为农民办实事、做好事。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就要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着实解决老百姓买药难、买不上放心药问题。一要加强监督网络建设。不仅重视事后的监督查处,更要重视事先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村药品协管员与信息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发现查处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利用协管站发展来带动信息站建设,达到各级医疗机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趋势。二要提高供应网络管理。针对目前存在的配送不及时、药价高等问题,提高对配送中心的监管力度,使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延伸到每一个涉药单位,使药品供应价格明显下降,以规范购货渠道,保证药械质量,保障农村公共安全。

(四)要与“规范化”药房建设相结合。对于农村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存在的问题,还应该从药房管理本身入手,将规范化药房延伸到村屯,依据“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对于各项设施、设备齐全,各项制度健全,各项管理规范的卫生所授予《规范化药房》牌匾,对未评上“规范药房”的农村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新闻媒体曝光、限期整改、重点检查等方法,提高其规范管理的自觉性。同时,对“规范化药房”实施跟踪管理,每年年底组织复验,复验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取消称号以此达到农村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用械的自律意识,提升药学服务的安全意识。

5.社会医疗机构监管 篇五

一、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

二、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行政事务和办理会务。

三、参与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综合性调研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收文、发文处理和文书档案管理。

六、承担重要文件、文稿、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工作。

七、负责信息收、报、反馈工作。

八、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九、负责协调、安排相关会议。

6.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后 篇六

这种把食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划归药监系统的做法,整合了资源,构建了药品食品综合检测的新格局,减少了资源浪费,为打造技术面广、技术力量强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创造了条件。整合后,成都市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给予了900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另址重建了检测中心,在仪器设备方面每年也给予了大量的资金支持。经过机构整合,当地政府更加重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同时,也消除了部门间利益保护主义,使决策、监督和执行能有效地开展,促进检测机构能力的提高。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极力寻求通过多种研究工作来扩展思路,提高检验技术,提高检测手段。中心开展的鱼腥草注射液的安全性评价研究,为国家制定鱼腥草注射液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过敏试验方法研究和溶血与凝聚试验方法研究,为注射剂生物安全性试验方法提供了新思路。整合资源迎接新挑战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主任 蒲旭峰

为充分发挥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近年来,武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全面加强能力建设,加强食品检测标准的研究,充分发挥在监管过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为武汉市民的饮食安全保驾护航。

早在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时,我所就开始着手筹建食品(保健食品)检测参数扩项的准备工作,先后于2004年、2008年获得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2项食品(保健食品)检测参数批准,同时部分食品(保健食品)参数于2007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实验室认可。我所还多次积极参加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食品检测能力验证,均获得满意的检测结果。此外,我所有关技术人员结合食品检验工作开展食品检验方法的研究工作,在《中国卫生检验杂志》等国家食品检测核心期刊上发表有关食品检验的科研论文。

近几年,我所根据食品检测工作的需要,陆续招聘食品检测和微生物检测博士2名、硕士多名,充实加强食品检验技术力量。目前,我所的食品检测能力建设获得了较大的提升,已达到食品检测的技术要求和检测能力。

全面加强能力建设

□武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林幸华

药品检验是实施药品质量监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关键环节,副省级城市药品检验所如何在药检机构中提升自身地位和作用,是当前比较严峻的现实。对此,我希望能通过食品药品检验技术协作交流会的形式,使大家在信息、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的检验工作格局,切实为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药检系统优质资源共享,能有效实现药检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信息资源的作用,是提高检验资源利用效率和检验效益的重要途径。同时,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和一项有效措施。

近年来,通过与各副省级城市检验所和本省各地检验所交流学习,查找不足,我所添置了进口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等大型精密仪器,检验检测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检验检测能力明显提高,能够承担起辖区内药品质量监督所需的大部分检验任务,全项检验能力达到70%以上。随着药品监管工作的深入发展,我所检验检测任务量逐年增加,每年都开展一些新的检验项目,使评价抽验、监督抽验工作齐头并进。自2002年以来,我所每年的检验量均达到4000批次,在省内药检所一直位居前列。构建药检系统资源共享格局

□南京市药品检验所所长 崔福春

为配合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哈尔滨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积极探索适合食品检验规律的食品业务管理模式,以适应食品、药品检验的不同需求。

我中心确定了食品检验能力规划方案,在起步阶段将餐饮环节卫生学内容列为重点,成立了食品参数认证组,用了两个月左右时间,完成了所有申报参数的检验工作。

结合食品检验起步阶段样本内容多、总量较少的特点,我中心提出了利用“一个检验平台,实现多种检验”的思路,实现了食品等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建立食品检验运行体系文件,及时修改《质量手册》,经过专家组的考核,通过食品检验参数1131项。

在通过食品参数认证工作后,我所及时开展针对食堂等单位的餐具及凉拌菜的微生物项目(总大肠菌群、致病菌等)检验工作,在锻炼技术队伍检验能力的同时,初步考核了食品检验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

通过开展食品检验试运行,提高了食品检验水平及能力,为今后的食品监管工作积累了的经验。

探索食品业务管理模式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何志一

近年来,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照ISO/IEC17025认可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注重内部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准确、公正。

自成立以来,所领导班子就非常重视检验能力和科研能力建设,加大软硬件投入,目前,全所拥有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进口大型精密仪器55台套,能够开展药品检验参数153项、食品/保健食品115项、化妆品20项。

在做好监督检验工作的同时,我所积极鼓励业务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开发非标检验方法,起草国家药品标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目前,我所正在从纯粹的检验型机构向科研型检验机构转变。

打造科研型检验机构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 魏广英

近年来,杭州市药品检验所以“为民服务、科学监管、和谐药检”为宗旨,以“提升技术监督有效性、争当全省药检排头兵”为目标,提升服务水平,使杭州的药检工作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取得了较好成绩。

“十一五”期间,杭州市药品检验所共接受并通过了三次省计量认证,接受并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首次现场评审,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成为浙江省第一家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地市级药检所,从而取得在药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生活饮用水及饮用天然矿泉水、化妆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洁净区室环境等7个类别376项检测资质,检验检测能力名列全国市级药检所中前列。

随着承检范围的扩展,我所业务量增长迅速,每年的检测量增长超过20%以上。我所根据需要,及时开辟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在应对汶川地震、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节假日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突出了技术监督的作用。

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作用

□杭州市药品检验所所长郭怡飚

近年来,大连市药品检验所大力推进药品检验信息化建设工作,积极开拓和利用网络资源,成功实施了LIM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促进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提升了检验工作效能。

我所在LIMS开发和实施的过程中,为了管理规范,在受理检品之前,均建立一个样品模板,对检品的检验项目、方法、检验依据进行详细的设置,并把模板分为检验方法模板和样品模板两个层次。检验方法模板的建立,引入了Starlims 10.3的ELN(电子化实验室记录本)功能在ELN里进行仪器采集、自动计算、编写公式等功能,在审核时,把一个检品的每个ELN合成一份PDF文档并可以打印,提高了审核的效率。另外,我所把仪器管理、标准物质管理、标准管理、偏离流程控制以及质量控制等与检验流程融合在一起,使大部分的仪器实现了数据自动采集。

经过近两年的运行,目前LIMS系统运行已比较稳定,满足了检验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并于2009年11月顺利通过了国家认可委和省计量的现场评审,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检验。信息化提升检验工作效能

□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所长 门启鸣

近年来,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全面提升检验检测总体能力,扎实推进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履行药品技术监督职能,努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

在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方面,我所积极参与国家药品标准提高工作,今年首次承担了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任务,以进一步完善药品标准。目前已初步摸索了薄荷和荆芥中薄荷脑和胡

薄荷酮的含量测定方法,探索研究测定细辛中马兜铃酸A成分。我所今年还承担了国家药典委布置的21个化学药品标准提高工作。同时,我所积极开展验证比对工作,完成了国家认可委组织的水质总硬度测定、茶叶中茶多酚/咖啡碱/水分测定和冻干鱼粉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残留量测定等工作。

通过开展这些工作,我所充分发挥了药品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保障了公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切实提升科学检测能力

□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所长 马静芬

为提升科学管理能力及工作效率,努力构建国内一流、与国际接轨的检测实验室,近年来,深圳市药品检验所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确立了“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工具,改进和创新工作手段及工作理念,利用5年时间打造涵盖检验业务流程、行政办公、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即大OA),提高对外服务、对内管理、沟通和监督的工作效能”的工作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所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信息管理和维护工作,先后投入430多万元用于添置、更新设备、改造网络建设,为信息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硬件基础,保证了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坚持以信息化带动管理现代化、以管理现代化促进信息化,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统筹协调,全面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核心能力”的思想指导下,我所成功打造了业务、行政、对外服务、内部交流、数据查询5个网络信息平台,使信息化工作迈上新台阶。经过5年的发展,目前,深圳市药品检验所信息化发展迅速,检验工作也得到科学发展。

信息化助推检验科学发展

□深圳市药品检验所所长 鲁艺

近年来,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严抓质量体系维护工作,使检验工作的质量体系能够平稳正常地运行,为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实施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同时,针对前两年检验记录过于简单、缺少必要的检验信息以及检验科室记录格式不统一等缺陷,加强检验记录的规范书写,建立电子版检验记录格式工作,基本满足了药品监督抽验的需要。

从2007年起,我所主动申请参加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和实验室比对实验,均获得了满意结果,为开展新增检验职能储备了技术保障。

7.社会医疗机构监管 篇七

一、当前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医疗保险制度开始实行以来,福建省和福州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都充分认识到医保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设有医保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了医保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主动适应医保服务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但是,定点医疗机构仍一定程度存在不符医疗保险管理政策和法规、不符诊疗规范和医德等的诸多问题,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不一而足,我们重点关注研究的是监管机制缺位引发的深层次问题。从福州市调研以及全国情况看,与医疗服务业发展态势相一致的医疗服务监管、激励机制的整体框架尚未完全成型。

(一)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第一,监督体制不科学。卫生行政部门实际上仍是医院的总院长,与医院有行政隶属关系,很大程度上代表医院的利益。医保部门对医院的监督,约束力有限。第二,监督手段落后。对医院监督检查的模式,目前是通过对医院门诊收据、处方、住院病史及其明细账单除一部分采用先进计算机系统稽核外大部分还是进行手工审核。对违规费用进行手工统计,工作量大、覆盖面小、发现问题不全面。第三,社会监督机制未形成,特别是第三方监管、群众监督、同业自律等还很薄弱。第四,监管力度弱。从违规执行看,由于定点医院多为公立性质,取消定点资格和终止结算关系难以施行,只能进行追款和罚款。从罚没金额看,原则上可追款数额较大,实际实施中能真正扣的却较少。与国际上医疗保险平均20-30%的违规费用比例相比,我国这一监督处罚方法的效果不明显。同时,对有的地方需方设定警告、追回违规费用、100-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在执行中由于力度不足未能遏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

(二)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缺乏激励效应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框架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医疗费用支付的第三方,但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罚多将少”,缺乏激励效应,难以发挥其在规范定点医疗服务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协议罚多奖少,考虑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约束多,却对其实际困难和利益诉求少,导致惩罚的资金流量较多,激励的资金很少或没有。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医疗保险机构以平均定额人头(住院人次)与医院进行结算,超出人均费用定额以上的费用,由医保机构与医院共同承担,不再进行补偿;在制定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次均费用及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时,将超支部分按比例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作为医院方反映,实际超平均费用的情况较多,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定点医疗机构的负担。二是协议管理缺乏动态性,尤其在定点医疗资格的“准入、退出”原则上,“退出”这一块基本没有实施,不少医疗机构一旦纳入定点管理范畴,只要不违反协议,其定点待遇就可长期享受,如同“终身制”,难以约束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三是尽管存在以协议为载体的信誉评价机制及等级评价机制,但由于缺乏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缺乏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激励行为尚未常态化和制度化。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必要性

医疗保险本质上要求通过医疗市场实现。无论从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中的独特地位、医疗市场自身特殊性还是从医保市场内在缺陷来观察,医疗保险科学管理必须从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有效监督开始。而作为医保改革实施的主要手段和重要环节的监管,其目标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输送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减少医疗费用,合理支出医保基金,维护参保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中的独特地位

定点医疗机构是医疗市场中医疗服务费用和质量的直接控制者,直接影响医保基金开支大小。在疾病诊疗、药价和收费标准既定的情境下,医生是否对进行患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和合理收费决定了医疗费用的高低。因此,这种独特性内在地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以及社会对医疗服务攻击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对医疗质量的监督与控制,全方位监控医疗质量与医疗服务贯彻执行情况,多主体参与保证医疗服务供给质量,降低过多医疗服务与道德风险,有效保障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市场的特殊性

国内外研究表明,由于医疗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医疗市场中供给者不仅承担服务输送,还决定输送哪些服务,从而形成医疗市场是以医院为主导。一定时期内医生受利益驱动产生需求诱导就不可避免。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最大团购方和参保人利益的代表决定了必须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使其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完成协议要求。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与控制,规范医疗服务供给行为。同时,深化医疗服务监督管理与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效能,及时纠正医疗服务供给行为效率,并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绩效管理的重要数据。

(三)医疗保险市场的缺陷

医疗保险客观存在“第三方付费”事实,使得参保者和供给方都不关心付费而产生过多医疗服务需求和过多医疗服务供给。当医疗服务供给者诱导了他们不为之付费负责的服务需求时,从而就出现了“道德风险”。案例研究发现,“道德风险”是在医疗服务需求不确定性和医保经办机构无法全面监督参保者行为的情境下出现。因此,只有加强监督医疗服务供给方,将服务需求与需方的经济利益对接,弱化诱导因素,从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在医疗费用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加强对医疗行为的控制和监督,不失为费用控制简捷而又有效的手段。从2000年福建省医疗保险制度出台起,各级医疗保险中心监督科室,通过联合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的监督管理,并及时追回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费用。国内外研究表明,每当医院接受了监督检查后,医保费用就会降低,反之,就上涨。因此,有效的监督检查可以有效地规避基金流失。

三、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机制的探讨

多年来福建省医保、福州市医保为保证医保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在医保监督立法、监督体系建立、监督队伍建设、监督工作模式、监督稽核电子信息化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从大部分地方看,医保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明显不足,有必要在进一步发挥卫生、监察、物价、药监等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作用同时,探讨更广泛更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一)实施医疗保险机构第三方介入监管的机制

未来医疗保险的发展,更多的将是患者和保险机构发生费用关系,医院职能仅是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疗保险机构成为医院和患者面对共同的第三方。截止2011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7343万人,作为广大参保者利益集中代表的医疗保险机构,按照第三方监督介入监督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正日益引起重视。从运行机制来看,医保机构作为第三方购买者通过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供给者的行为,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费用的发生,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日本实行“第三方审核制度”,如果发现医院开大处方等违规行为,立即取消该医院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清单经审查无误后,才向医院、诊所支付医疗费用。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第三方监督,医生只开药不配药,没有机会赚药钱是医疗保险最大特征。这样,通过市场化机制逐渐形成患者、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药品制造与流通等多方利益相互制约框架。

(二)发挥医疗保险协会及中介机构等非政府组织(NGO)在同业自律中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NGO)实施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可有效保证行业内部的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在日本医疗机构委托医疗费用支付基金会和国民健康保险团体联合会定期对送交的医疗结算清单进行绩效审查,并依此审查建议采取相应措施与改进方案。首先,自律规则由协会内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制定,自愿服从的意愿很强;其次,自律规则由协会内的资深或专业人士负责执行,相对于政府监管而言,信息不对称现象较少,违反自律规则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难以规避责任;第三,当人们认识到同业人士的失信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影响自身时,行业内同业监管的积极性就较高。作为社会团体的福建医疗保险协会,是广大参保者群众组织,协会要维护参保人员利益,发挥广大参保人员和专业会员参与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中。

(三)建立面向公众的信息披露制度,搭建参保人员监管平台

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是参保人员难以实现衡量医疗服务效能的根源。一方面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价格、医保住院平均费用、门诊人均费用、效率等相关信息,强化参保人员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透明度。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和完善病人选择医生与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参保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输送效能。以期增强参保人员分类比较不同医疗机构服务输送的费用与公众满意度的能力,从而扭转医生道德风险发生。使服务输送方将竞争力提升转向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降低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

(四)健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使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要做好两个结合,一是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通过医疗保险部门的稽核队伍,更加注重日常考核次数与质量。将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发放《定点单位考核检查通知单》等方式,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整改;定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会同卫生、药监、财政、物价等部门,从管理制度、病历抽查、配药情况检查、物价检查、药品监督检查、门诊住院服务规范等方面,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二是坚持对定点医疗机构内部审核与医保中心稽核相结合,定期按比例抽查转外就医与零星报销费用,要重点检查5000元以上大额费用。此外,要实现监督工作的信息化,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一方面,医保方应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网站,分门开设政策法规、医保新闻、服务指南、在线预约等栏目,实现医保药品、诊疗目录、服务价格等能功能网上查询,将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总体价格水平、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比例等有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要发挥我省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优势。采用计算机监管稽核系统对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全面、动态监控医保费用,设定一系列异常费用监控指标,对超过异常费用监控指标的费用进行调查。

(五)加强医保经办人员业务能力建设

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和职业素质等胜任特征直接影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绩效。加强医保经办人员业务能力建设,完善服务内容和手段,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成为当务之急。一方面要加强医保业务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提升监督管理的质量。另一方面要合理配置医保经办机构人力资源队伍,加强经办机构人员能力建设。此外,还要建立医保监督专家库,就很难对医保监督中发现的重点、难点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其成员由医务、物价、药品以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胡伟忠,蒋根清.医保经办能力建设探讨[J].中国社会保障,2007,6.

[2]张丽,姚俊.医疗费用控制: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J].卫生软科学,2006,8.

[3]罗景虹,石美遐,王佩.从疾病保险到健康保险(预防干预)的战略选择[J],中国药物经济学,2007,1.

[4]刘伟.全科医生首诊制是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中国全科医学,2005,13.

[5]陈爱云.医疗费用控制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卫生经济研究,2006,3.

8.社会医疗机构监管 篇八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

财务监管是当前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环节中的重要环节,而随着现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财务监管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能力的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也增加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从当前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现状来看,长期存在管理混乱、人员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运行能力。本文将以此为背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的相关内容进行简单分析。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原始凭证财务手续不齐全。原始凭证财务手续不齐全主要至在财务信息管理中,存在的原始凭证填写方法不规范、审批手续不科学等问题[1]。例如,在原始凭证审核中,原始凭证中并没有相关领导的签字,也没有证明人签字,整个资金支出行为不规范。除此之外,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存在原始凭证数字填写不科学,甚至胡乱涂抹账单等情况。

(2)记账凭证填写内容不全面。包括会计科目内容不全面,例如在一级科目账务管理中,账务表格数据并没有明确科目的具体内容或二级科目的信息;也包括记账凭证无附件账务数目、审计结果等内容。

(3)成本核算管理存在漏洞。成本核算管理不科学严重影响了基层医疗机构财务质量,是医疗机构在财务管理中需要重点处理的问题。例如,在账务管理中,医疗机构并没有明确公共卫生支出与传统医疗支出间的差异,两者被归纳到传统医疗机构支出范围内向上申报,导致上级单位不能准确了解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公共卫生支出情况,造成了严重的信息失真现象。

2.债务管理混乱

资料指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在债务管理中,呆账、死账约占债务总数的60%,甚至部分医疗机构出现的债务红字现象,严重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运行[2]。除此之外,部分医疗机构在债权管理中也存在债务催缴不及时现象,更不能及时的与上级单位核对。长期受该现象影响,医疗机构中的债务越来越多,死账在整体债务中的所占的比例增加,导致医疗机构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更有甚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擅自分红,更增加了医疗机构的流动资金负担,应该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3.固定资产管理松懈

与大城市相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存在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发现很多机构的固定资产明细账还是传统格式,固定资产账单上的内容根本不能真实反映医疗机构固定资产状况。再加之新老人员交替,很多新购设备也不能及时的在固定资产账务中更新,降低了固定资产账务的整体真实度。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策略分析

1.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而言,为保证财务监管策略的有效性,在工作中首先应该重视对内部控制问题的分析,为财务监管提供必要的支撑。本文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需要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

(1)需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推出新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内控制度能反应企业发展要求。在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背景下,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设置了相应的财务核算人员,并且当地的卫生局也能及时处理基层医疗机构的资产划拨情况。在这一背景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工作中可以将财务数据管理作为重点,例如,如何强化与卫生局的财务信息联系、如何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等,通过卫生局指导,有效开展有关财务监管工作,保证工作效果。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财务管理控制制度与规定。例如,在财务管理审批环节中,要针对所涉及的会计工作人员提出相应的审批要点,包括资金审批权限、明确资金审批的流程等,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能严格按照自己的权利范围展开工作,并依据授权内容提供会计业务服务。

2.制定科学的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而言,资金控制是财务监管的重要环节,因此要制定科学的货币资金控制制度,依法获取合理收入。当前,常见的医疗机构货币资金控制制度主要包括:(1)严格遵照国家的物价政策,实施全透明的收费管理,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借助机构内部的电子设备全透明公开各项医疗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借助本机构的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具体的药物价格,做到透明服务。(2)重视原始凭证管理,所有医疗服务均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票据,并成立相应的收费稽查小组,专门核实不同收费项目的票据管理问题,并定期核查结算药物、门诊等方面的资金情况。(3)实施双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与支出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本机构中的每笔经济业务,避免出现严重的资金管理问题。

3.全面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

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预算管理、收支分类核算、资产管理、绩效工资管理等方面都有新的规定要求,特别对财政补助收入和出分类核算要求更加细化,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支出进行明细备查账管理,会计核算要求更加复杂、细化。为达到这一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环节中要尽可能的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以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能力。

结束语

总体而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是一项系统化工程,在管理环节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情况,并要求相关人员在工作重要要立足于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在掌握多种财务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为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罗晓琴,张媚,何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问题探讨及建议[J].卫生软科学(卫生经济),2014,28(12):757-758.

[2]苏勤,周雪梅.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03):24-25.

[3]高光银,倪世树.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几点建议[J].中国卫生经济,2013,31(11):77-79.

9.社会医疗机构监管 篇九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需要工商切实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现代物流的广泛应用,让网络经营和网上消费成为现实.网络经营和消费正在迅速形成和扩大,由于网络经营存在诸多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文明、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工商部门做为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部门,必须积极探索网络监管有效方法,加大互联网案件查办力度,切实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既保障网络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虚假广告宣传大量存在,需要工商强化网上非法广告治理力度。

二、是网上商业欺诈名目繁多。

三、是网上商标侵权明目张胆。

四、随着网络传销形形色色,手段不断“创新”。扼制互联网传销新趋势,是工商监管的工作重心。

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

五、是网上超范围经营难以把握。

六、尽快建立健全我局网络经济监管机构是国家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七、尽快建立健全我局网络经济监管机构是完整履行工商监管职责的保障。

八、尽快建立工商网络监管、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备案工作,是创建诚信交易,和谐社会的必要举措。

九、是建立网络投诉、举报体系的需要。

十、大力开发利用工商网络搜索技术,是搞好网络监管的技术保障。

(是不是金点子无所谓,可能只是一个工作思路吧。)

作者:何小平

1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篇十

第三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第三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第三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四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第四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禁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误导性销售;

(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

(六)虚假理赔;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八)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四)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四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第五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坐扣保险佣金。

第五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五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五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六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第五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第五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第五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第六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二)被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撤销;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六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六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提取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

(八)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九)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第六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国保监会调查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

(二)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

(三)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六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三)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或者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四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经批准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发生第十七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二)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三)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

(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

第八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八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八十九条 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至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九十条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九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发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九十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合伙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参照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12月1日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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