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讨说明

2024-06-25

税务检讨说明(精选5篇)

1.税务检讨说明 篇一

情况说明

XXXX国税局城区分局:

我公司XXXXXXXXXXXXXX,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存在XXXXXXXXXXXXX问题,做出说明如下:

说明正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特此说明!

单位(签章):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2.税务主管岗位的职责说明 篇二

1、根据完善和规范税务管理的要求,拟订或修订公司内部税务操作指引和相关规章制度,经有权机关或领导审核批准后监督执行;

2、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实际税负状况以及公司管理层的要求,与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税务主管以及外部咨询机构协调沟通,在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框架范围内研究拟定合理有效且具可操作性的税务筹划方案和措施,报有权机关或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以使公司整体税负维持合理水平;

3、对各项目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增税清算方案及报告进行初审,汇总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涉税文件合同初审;

4、税务管理报表及税务简报编制; 组织拟订企业整体税务计划,推进实施企业的税务计划,确保企业税务目标的实现;

5、根据国家税收、财务政策对企业税务实际问题提出建议和可行性方案; 承办有关税务方面的其他事务;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地方的财税政策。

任职要求:

1、税务、财务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优先;

2、3 年以上税务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地方各项税务政策,有具体办税经验;

3、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编制税务报告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税务管理、风险意识和整体统筹能力;

3.税务检讨说明 篇三

使用说明1、2、3、4、5、6、7、8、此表是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操作指南》和征管部门的要求设臵。使用范围:是在稽查工作结束以后,进入审理程序后的审理报告。“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系统对纳税人的统一编号。“案件编号”:与税务稽查通知书一致。“稽查机构”:实施检查的部门。“稽查人”:一行几人全部填上。“审理起止日期”:受理日起至审理结束的日期。“文书内容”: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对税务稽查报

告同意与否的确认;二是如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应说明原因、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局长批示”:应对审理结论作出明确批示,不能简单签名或写“已阅”字样。

4.税务检讨说明 篇四

XX党委:

XX年XX月XX日,我接到党组织信息,反馈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信息与组织核查掌握的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我第一时间对所填信息进行复核,发现组织掌握的信息为真实数据。我郑重向组织表态,本人填报信息与组织核查掌握信息不一致,属于个人漏报情形,不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经认真反思和检查,诚恳做出深刻检讨。

一、填报信息有误的情况说明

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存在以下错误之处:

错误事项1:少报告配偶所持股票(代码xxxxxx)xx股,所持股票(代码xxxxxx)xx股,所持股票(代码xxxxxx)xx股。

原因分析:本人未详细、全面向配偶介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写说明,导致配偶误认为仅仅是填一张表而已,未引起其足够的重视,提供信息较为随意。本人仅仅是以口头询问方式向配偶索取其持有股票的信息,未督促配偶进行书面核验,同时也混淆报告日期与询问日期所持股票数。

错误事项2:少报告本人所持投资型保险(编号xxxxxxxxxxxx)一份,漏报xx万元;

原因分析:此投资型保险为早年(xx年)子女为我代购,相关纸质合同已经遗失。因投资金额较少,本人一直没有关注过,也没有继续购买过,久而久之便忘记了此事,由于自己的疏忽造成漏报的现象。

错误事项3:少报车位(合同编号xxxxxx)面积xx平方米。

原因分析:本人填写数据时,因一时疏忽,点错小数点造成的,非主观恶意。

二、教训及自我检讨

党组织多次讲授如何准确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然而,我还是出现漏报和填报错误的情况,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在此向组织进行深刻检讨。

1.政治意识不强,存在掉以轻心。

作为领导干部,出现漏报行为反映出本人政治意识还不强,对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思想存在松懈的情况。

2.掌握政策不牢,存在浅尝辄止。

虽然组织多次讲授如何准确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本人自认为就是“填张表”,自己也能看懂填写说明,仅仅是读了读、听了听填写要求,未深入研读每一项具体的填写细节,尤其是拿捏不准的事项填报要求。

3.深入沟通不足,存在口头信息。

本人未对照每一项填写事项,全面核对书面信息。有些信息仅仅是口头上与家人沟通了解数据,未核对书面信息。

4.精准填报不细,存在粗心大意。

本人填报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后,未再次认真核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涉及到家庭成员共有的资产,未与配偶、子女共同复核信息。

本人出现漏报情形,影响了组织整体纪律性,有愧组织的教导培训,深感自责。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党性不强、思想觉悟不高,作风不够严实。本人已重新认真细致研读《个人有关事项》填写说明和要点,将所漏报信息及佐证资料一并呈报,请组织审查。

检讨人:xxx

5.税务检讨说明 篇五

颁布时间:2010-11-

5在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工作中,中税协接到地方税协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现答复如下,请各地税协参照执行。

问题

一、关于《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备注内容的解释

《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备注第3项内容为‚申请人为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含分所、子所所长)的,不需填写‘个人上业绩’项目,但须填写‘担任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时间’项目。‛其中‚不需填写‘个人上业绩’‛是指在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进行网上报名时,当其勾选‚所长‛选项后,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应用系统会自动填入其个人业绩(即税务师事务所上经营收入),不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手工填写。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申报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的业绩标准应按《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执行。

问题

二、关于注册税务师的业绩划分问题

有些事务所反映,一些地方税协为了简化报名手续,在申报二级注册税务师报名时,以每个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

作为报名条件。我们认为,根据《关于草拟情况及工作部署的说明》(中税协发[2010]127号)中第四部分‚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

第四条的原则,中税协重申,仍应坚持事务所内部人员的业绩划分交由事务所研究决定。各地税协不要简单划线,应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注册税务师申报各个级别,以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问题

三、关于使用2010年1-9月业绩报名的处理办法

1、如果注册税务师以2010年1-9月个人业绩报名,必须以事务所为单位向地方税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同一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必须统一使用2010年1-9月业绩进行报名。

2、税务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协提出的申请中须包含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团体会员注册号、2010年1-9月经营收入等相关信息。该申请为纸质、电子各一份,其中纸质申请需加盖公章。申请经地方税协审核后,报送中税协注册部批准,由中税协信息部进行数据的修改并告知地方税协。

3、中税协信息部数据修改完成后,注册税务师可通过‚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系统‛填写申请表。在‚2009年个人业绩‛中填写本人2010年1-9月的业绩,并在‚业务自传及申请理由‛的第一段注明‚本人使用2010年1-9月业绩报名,具体业绩额见上。本人2009年个人业绩为XX万元‛。

问题

四、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信息修改的处理办法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前已上报并已通过地方税协、中税协审核确认的信息,如果需要进行修改,由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填写《系统信息修改申请表》,税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后,将纸质、电子版各一份提交地方税协,经审核后上报至中税协信息部进行数据修改。所修改的信息不包括2010年1-9月业绩申请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的经济信息的修改(参见本说明问题三)。

税务师事务所如申请修改2009业绩,须经地方税协审核后,提交至中税协注册部批准,最后由中税协信息部进行数据的修改并告知地方税协。

考虑到现阶段正值大批量事务所信息采集阶段,有可能会出现信息集中修改的现象,请地方税协收集问题后,统一批量上报中税协进行修改。但批量修改的信息中,不包括经济数据。问题

五、关于新转入注册税务师(包括新成立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报名的处理办法1、2009年1月1日之后转入现在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以及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为新转入注册税务师。新转入注册税务师申请等级时所申报的个人业绩,在系统中不参与全所业绩额的校验,需在提交申请表时,由地方税协工作人员进行人工核对。

2、对于新转入注册税务师的等级认定申请,由现在所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同时,如果其个人业绩中包括了在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时的业绩,请注册税务师通过‚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系统‛填写申请表时,在‚业务自传及申请理由‛的第一段中注明‚本人于20XX年X月X日由 事务所转入 事务所,以上申报的个人业绩其中包括在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业绩,其中,在 事务所的业绩为 万元,在 事务所的业绩为 万元‛。对于这两部分业绩分别由两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的证明,作为等级认定申请表的附件报送地方税协。

3、地方税协对新转入注册税务师的等级认定申请进行初审时,请核对其个人业绩占现在所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与原税务师事务所的全所业绩的份额。

问题

六、关于原税务师事务所注销成立新税务师事务所的申报问题

有地方税协提出,有税务师事务所在2010年注销(原所),原所的注册税务师重新成立了新税务师事务所(新所)。因上报09年经营收入时新所尚未成立,新所虽参加了信息采集,但其注册税务师没有业绩。原则上讲,转入的注册税务师的个人业绩

应由原所确认,但原所已经注销,不能出具注册税务师的业绩证明。对于这种情况,如地方税协确认其2009年经营收入,可由地方税协出具证明报中税协批准,经批准后允许其使用2009年业绩申请等级。

问题

七、关于由其他中介机构转入人员提交社会保险证明的问题

有地方税协提出,《认定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申报等级需要提交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复印件。但从其他中介机构转入的注册税务师无法提交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对于这种情况,地方税协可以只审核其转入税务师事务所后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不要求提交满一年的社会保险记录。

问题

八、关于安全盘丢失、损坏的处理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若将安全盘(U Key)丢失、损坏,需要重新申请领取安全盘(U Key)时,请填写《及安全盘领取申请表》,并在‚事务所申请意见‛中注明为重新申请安全盘,以及重新申请的原因,将纸质、电子版各一份提交至地方税协进行审核,其中纸质申请表需税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上报至中税协信息部,统一进行安全盘(U Key)的制作。

同时,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需要支付由重新制作安全盘(U Key)而产生的工本费100元整。

问题

九、关于考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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