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5-01-27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共11篇)

1.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研字„2014‟33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培养经费与

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与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4年11月12日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与 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研究生培养投入,科学分配研究生经费,确保规范使用,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的分配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元)=分配当年实际招生数×培养层次系数×在校培养时间系数×1200元

1.培养层次系数

博士研究生培养层次系数为2,硕士研究生则为1。2.在校培养时间系数

全日制研究生(3年制)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3; 全日制研究生(2年制)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2; 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含在职教育硕士、职教硕士、农村教育硕士等在职方式培养硕士,不含MPA、MBA,下同)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1.8。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1。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数按当年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数计。

(二)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

1.研究生培养经费专门用于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的各项业务工作,开支范围包括:

(1)招生组织宣传工作支出;

(2)研究生课程建设支出,包括: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学案例采编、培养方案或课程纲要编制与审定等费用;

(3)研究生教研活动支出,包括:教学观摩、教学研讨与集体备课,以及研究生教育专题调研等费用;

(4)研究生学术活动与学术交流支出,包括:为研究生举办的校内外专家讲座费、差旅费,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论坛、暑期学校与外出学术访问等资助费;

(5)研究生学位论文环节支出,包括:学位论文开题、评阅与答辩的校外人员劳务费,学位论文制作费等;

(6)研究生实习实践支出,包括:实习实践基地(研训中心)建设费,研究生实习实践组织费,实习单位管理与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研究生实习实践差旅、保险费等。

2.各学院在研究生毕业前可参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生均10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生均500元的标准,采用统一制表发放的方式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学位论文制作费。

3.研究生培养经费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截留挪用。(1)严禁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支付研究生教学讲课费、导师课题调研费用、研究生探亲差旅费等;

(2)研究生培养经费原则上不用于仪器设备等硬件采购

— 3 — 支出。

二、导师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一)导师专项经费的分配

各研究生导师的专项经费发放至学院的培养经费卡中,由学院统筹给导师使用。

导师专项经费(元)=分配当年实际授学位研究生数×培养层次系数×培养类别系数×500元

1.培养层次系数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层次系数为2;硕士研究生则为1。2.培养类别系数

(1)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类别系数为2;(2)在职培养的研究生的培养类别系数为1.8;(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培养类别系数为1。

(二)导师专项经费的使用

导师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导师参加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会议差旅费、会务(注册)费,发表学术成果的版面费,以及指导与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的相关费用等。不得报销导师个人的劳务费。

三、报销程序和使用管理

1.各学院、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院”)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导师专项经费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方案时由研究生学院编报,列入学校支出预算。各学院应统筹学科建设经费、导师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并视学院、学科实际提供一定的— 4 — 经费配套。

2.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导师专项经费按分配办法于每年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划拨至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账户,由学院统筹,按照“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使用。

3.研究生培养和导师专项经费核报的一般程序是:学院研究生秘书审核、分管研究生院长复核,分管财务院长审批。

4.报销票据的时限要求和报销凭证的审签规范按学校计划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5.为保障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导师专项经费的合理支出,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办法,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6.研究生学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与监管。各学院应在每年3月初对本年度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填报《研究生培养经费年度使用计划一览表》,并对上一年度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且填报《研究生培养经费年度使用执行情况一览表》,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7.学位点建设和培育经费由学科建设经费统筹考虑。8.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研究生培养经费进行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适时推出。

四、附则

1.本办法关于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和导师专项经费自201

3— 5 —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 6 —

2014年11月12日印发

2.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理顺分配关系,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 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鄂政发[2006]60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鄂财行资发[2006]6号) 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 (鄂财行资发[2007]14号) 的规定, 制定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行政单位 (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

第三条省财政厅是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征管办) 具体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 (以下简称资产收益) , 是指省直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经批准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或利用政府信誉所取得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其他企业利润收入、其他股利股息收入、其他产权转让收入及资产处置收入等。其范围主要包括:

(1) 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利用剩余的办公场所、门面、场地等资产, 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 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2) 经济实体上缴收入。经济实体上缴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 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3) 对外投资收入。对外投资收入是指省直单位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4) 广告经营收入。广告经营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广告经营所取得的扣减成本、费用、税收后的净收入。

(5) 特许经营权收入。是指省直单位经批准或政府授权利用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拍卖所取得的收入。如广告位拍卖收入、交通部门客运线路、出租车经营权拍卖收入、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收入等其他收入。

(6) 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7) 其他收入。

第五条省直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行为的, 必须签订由省征管办统一印制的合同或协议 (合同、协议文本另发) 。所取得的资产收益, 要严格以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作为资产收益收款依据, 做到依法应收尽收, 应缴尽缴。

第六条省直单位取得的资产收益, 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规定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七条按照收缴分离原则, 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实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是指执收单位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单位 (个人) 收取租金、承包费等直接开具专用票据收款, 定期将票款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省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市、州、县 (市、区) 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 (含省非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地的省直单位资产收益) 。由省直各主管部门督促其将各单位资产收益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省财政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负责省管在各地的资产收益监督检查和督促上缴工作。

第八条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资产收益, 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产收益专用票据。不出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的, 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九条在征收资产收益时, 省财政部门将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33号) 及其相关规定, 区别不同的资产收益类型, 按规定费率, 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 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十条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由省征管办向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请统一印制, 省征管办统一管理。资产收益票据名称为“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 ”。

“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 ”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资产收益。

第十一条省征管办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领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省征管办和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对专用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省直执收单位及各主管部门向省征管办领用专用票据。省垂管部门在各地的单位向省主管部门领用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各执收单位及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 确定专人负责, 保证专用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

遗失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的, 应当及时报告省征管办, 及时在有关媒体公告作废, 并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及资产处置收入,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进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纳入财政预算, 由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本着激励的原则, 对于省直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行为取得的收入, 在按照省政府第233号令规定缴纳“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后的资产收益, 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主要用于本单位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 (由省财政厅从专户上直接拨到代发工资的银行, 再分拨到单位个人工资卡上) 和有关事业发展支出。省财政部门只管专户、使用、复核和监督, 不调剂、不平调、不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产收益资金监管和资产收益支出项目管理。省直单位使用缴入的资产收益时, 由单位上报项目、资金计划、政府采购计划, 送财政部门审核后, 由国库从资产收益专户中拨付给项目用款单位。

第十七条省直单位资产处置收入, 在扣除相关税收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 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主要用于缴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省直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的使用, 由单位提出申请, 经省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会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 报领导审批后, 由省财政国库办理拨付手续。

省直单位当年缴入的资产处置收入, 原则上纳入次年单位部门预算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当年确需使用的, 由单位提出申请, 经省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会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 报领导审批后, 由预算追加支出指标, 由省财政国库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资产收益与使用管理制度, 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与使用的监管, 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各单位资产收益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与使用的管理, 合理使用资产收益,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有隐瞒、滞留、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省直单位凡不按期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时间超过3个月的,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从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金。

省直单位及各地财政部门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国有资产收益, 经查证属实的, 省财政将直接抵扣财政性拨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的规章制度,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3.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铁路技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其他有关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铁道部和铁路企业研究开发费(以下简称企业资金),以及部属单位承担科研课题的自筹资金等。

(一)中央财政拨款进行科研的项目,按相关款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依托某一铁路工程项目进行的全路性、前瞻性、基础性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铁道部研究开发费,形成建设工程实体或固定资产的部分纳入所依托项目的工程概算。

为工程特有技术问题进行的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相关工程项目概算。

(三)铁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购臵审批权限、程序和相应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其中:企业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关于“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铁路科研经费要逐步建立追踪问效考核机制,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主要应集中用于铁路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方面。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科研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铁路科研经费按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一)铁路各级财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制度。

(二)铁路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以及纳入建设项目的科研项目,纳入相关的投资计划。

(三)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课题预算管理数据库,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铁路科研经费由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组成。计划管理费是指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发生的课题遴选、评审、招标、监理、跟踪检查、预算评估、验收、鉴定等费用;课题研究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科研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课题研究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支出的工资性支出及其附加、劳务费。工资性支出可按扣除设备费后课题经费总预算的不超过15%比例内控制,纳入应付工资管理;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属于工资性支出。

(二)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或者符合国务院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臵。

(三)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标准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七)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九)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等规定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科研项目总经费预算扣除设备费后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法核定,实行总额控制, 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得直接提取。核定方法如下:

1.课题(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预算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以内的比例核支;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以内的比例核支;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以内的比例核支;

4.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以内的比例核支。第七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资料,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铁路科研计划管理费由铁路各级科技成果办公室按规定每年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预算草案,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务部门核定。

第九条 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研究提出重大和重点研究课题以及提出课题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提出经费预算建议。

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预算评审评估的,由财务主管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铁道部立项的科研课题中,单项课题经费预算铁道部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课题,经费列入建设工程的课题由部鉴定中心按建设程序审查评估;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课题由财务司商有关部门评估。

第十一条 铁道部课题预算由铁道部科技司初审汇总,商财务司、计划司确定款源,报铁道部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铁道部运输支出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第十二条 铁道部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重大工程科研和重大试验后,由科技司会同计划司、财务司、鉴定中心审核预算。

第十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铁道部课题,按•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确定承担单位,并按铁路科研课题经费预算项目制度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的招投标工作,按本单位的课题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四 经批准的重大和重点课题立项后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课题经费预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在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后,应当按下列要求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课题实施预算。

(一)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其他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提出铁路企业共享方案。

第十六条 铁路科研课题合同中应包括课题预算,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铁道部管理的科研课题,由铁道部财务司、科技司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工作进度,下发科研项目文件,财务司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或结算课题经费。其中:科研项目文件下发后、收到有关单位发票后一个月内拨付相应经费;采用结算经费方式的,决算前完成当年经费结算工作。第一承担单位每次收款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根据分项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承担单位转拨经费。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科研经费,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批:(一)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原审批渠道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课题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门核定发文。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之间预算调整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按程序报课题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科研项目支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规范使用课题经费。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课题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在课题经费中列支工资性支出,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

(二)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成本。(三)挤占、挪用课题经费,超预算开支。(四)违反规定自行调整课题经费预算。(五)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课题经费。(六)从课题经费中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对外投资等。

(七)利用课题经费以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八)将课题占用的房屋、通用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研经费。

(九)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十)课题经费脱离课题承担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监管。(十一)课题结题后不及时进行经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反映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单独编制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报课题经费下达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二十二条 铁路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科研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科研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按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合同约定执行。课题承担单位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实行课题间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跨研究、尚未结题的科研课题,按实际成本清算;非铁路运输企业尚未结题的课题结存经费,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其结余经费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科研课题,在预算内按实际成本清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承担的科研课题,按合同约定进行结题验收和费用结算。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科研任务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减科研经费。

(三)建设项目安排的科研课题或试验项目,概算内按实清算。

第二十五条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组织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报送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收回相关经费。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铁道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按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预算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本单位的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铁路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研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铁道部财务司对重大科研项目或认为有必要的科研项目,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概算中安排的科研经费,课题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安排科研经费的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科研资金;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课题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正确计算课题的实际成本。第三十二条 课题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科技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课题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按违纪金额收回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课题。同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科研课题的立项、课题实施、结题与成果管理、监督与检查,按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4.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重庆市退耕还林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推进我市森林工程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工程的决定》(渝委发〔2008〕342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耕还林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退耕还林和森林工程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退耕还林直补兑现、信访查处、档案管理及林权制度改革等日常业务工作额外增加的费用开支。

第三条 工作经费原则上按退耕还林面积每亩每年5元安排8年。其中:市级财政承担70%,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30%。经费使用上,市级不超过0.5元/亩·年,区县(自治县)级不超过2.0元/亩·年,乡镇级不低于1.5元/亩·年,村级不低于0.5元/亩·年,不足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解决。

第四条工作经费的分配。市林业局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和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直管部门的申报,结合森林工程工程任务,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安排计划和总结材料。其中:总结材料包括:上一退耕还林和森林工程的实施情况、建设成效、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建议等。市财政局商市林业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第五条加强工作经费的绩效考评。工作经费应与森林工程市财政专项资金结合使用,与各区县(自治县)退耕还林、森林工程质量效益评估结果和适时检查审计结果挂钩,奖优罚劣。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整改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将扣减次年安排的工作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检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棉花公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以下简称“棉检经费”)是指专项用于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国家储备棉和经营棉公证检验任务所需经费。

第三条 国家棉花公证检验任务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下达。中央财政负担的棉检经费,根据各地承担的棉检任务,按季拨付地方财政,年终根据实际检验数量统一清算。

第四条 棉花公证检验工作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受理报验、统一制作检验证书。棉检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技监局”)共同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棉检经费使用范围、核定依据及使用原则

第五条 棉检经费须按财政部核定的国家储备棉和经营性棉花公证检验成本开支项目列支。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水电 费、劳保费、电信邮资费、检验用房及检验设备仪器维修及折旧费、检验仪器设备检定费、差旅费、证书资料费、样品运输费、业务管理费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公证检验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 棉检经费核定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核定储备棉和经营棉的检验单位成本标准(以下简称“棉检成本标准”)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棉花检验数量。

第七条 棉检经费使用的原则是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三章 棉检经费的核定和拨付

第八条 中纤局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逐步建立棉花公证检验制度总体目标、国家计委确定的国家储备棉出入库计划以及棉检成本标准编制棉检经费预算,在规定时间内经国家质技监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按照中纤局下达的任务范围、检验程序、技术规范完成棉花公证检验任务,并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中纤局传送检验数据。

第十条 中纤局根据棉检成本标准、分配系数及棉检数量按季度提出各省公证检验经费申请数额,经国家质技监局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财政部审定。

分配系数是指在统一棉检成本标准前提下,为兼顾棉检实际工作中,不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不同棉花检验任务所需棉检 经费的差异而制定的棉检成本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的主要因素有:地区差异、机构所在地与任务所在地的距离、棉检工作质量等。

分配系数的制定和调整应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及分配标准对国家质技监局报送的棉检经费申请数额进行审核,并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棉检经费指标。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文件后,应在15日内将经费拨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技监局”);省级质技监局收到拨款后,应在15日内将经费拨付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收到拨款后,应在15日内将经费拨付棉花承检单位。

第十二条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收到棉检经费后,按经费使用范围列支已发生的棉检经费。提取的折旧费应专项管理,用于房屋及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纤局报告棉检经费到位、使用情况及棉花公证检验工作情况。年终,省级质技监局将审核后的棉检经费决算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质技监局。国家质技监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汇总后的棉检经费决算和公证检验工作情况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质技监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棉检 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质技监局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足额划拨棉检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纤局要对各承检机构公证检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公证检验数据真实、准确、科学,保证公证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政部规定的棉检经费开支范围,确保棉检经费全部用于棉花公证检验工作。要认真按照上级下达的公证检验工作范围、任务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挪用、截留或没有及时拨付棉检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检验数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质技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经财政部和国家质技监局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质技监局负责解释。

6.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责任,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市属高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高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下达的计划项目经费,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及省、市科 1

技基金项目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核算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研项目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学校内部的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编制和执行,督 2

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科研管理部门提供优质服务;

(二)财务部门内部应设置服务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科研经费,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

(三)做好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决算审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五)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秘书等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的意识。

第八条 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校内科研、财务、人事、国资等部门和院系、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完善科研信息系统,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

(二)配备专业的科研管理服务人员,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引导院系和有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聘用科研秘书,协助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指导和审核项目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四)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结题;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

(三)向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 4

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账并编制项目决算。第十条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内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二)统筹、配合上级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的审计;

(三)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开展审计咨询服务;

(四)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院系要协助科研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一)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编制。

(二)科研项目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 5

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一)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二)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三)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十三条 学校要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程序,对确需调整已批复的科研经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一)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 6

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按照规定属于校内调整权限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科研部门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按照规定属于校内调整权限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要重视科研项目决算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要求编制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在一个月内办理结账的相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课题结余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严格按照科研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努力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应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立项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高校财务部门应按经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账,并根据规定进行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 高校要加强科研合同管理,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有专人管理科研合同。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财务部门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或 8

合同进行审核,办理支出业务。

第二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科研项目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间接费用的,要合理确定项目间接费用标准,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结合实际制定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方法。间接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

(一)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票据,项目负责人要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发票。

(二)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过各级人员和各个部门审核和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

(三)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按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第五章 外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规范科研经费外拨行为,所有外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并经主管科研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外拨的科研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提供符合规定的原始记账凭证。

(一)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六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研制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11

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八)严禁设立“小金库”。

(九)严禁其他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开支。第三十二条 高校要健全包括审计、监察、财务、科研、人事、国资等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学校要将 12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三条 高校要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将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7.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重工商大〔2006〕84 号

为了不断改进研究生业务经费的使用办法和管理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的原则

研究生的经费在扣除学校的公用经费外,必须切实用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以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经费开支应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 定额使用,包干管理,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二、业务经费核拨标准及拨款办法

由学校按在校生人数于每年的9月核拨到各个相关学院(研究机构),标准如下:

1.理、工类研究生每年每人1300 元。2.经、管、文、法类研究生每年每人1000 元。(是否可以适当上调?)

三、业务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1.研究生必须的专业参考书刊和资料费。用于补助购置或复印与研究方向有关的专业书刊和资料等费用。每生每年40 元。

2.参加必要的学术会议或课题调研费差旅费。按照重庆工商大学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但出差期间不报销飞机票。(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给导师掌握?软卧硬卧?课题调研费差旅可从课题经费开)3.研究生进行科研实验的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和试验费等。(具体标准?给导师掌握?)

4.发表论文的版面费补助、学生科研奖励等。(一直是研究生处发放,好像学院没必要再发放)

5.学位论文打印费。学位论文最终定稿的印刷装订费为每生250 元,在定稿后一次性发放。每生只享受一次。

6.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费。每生两位同行专家评阅,每位专家评阅费100元;每位答辩委员每答辩1名学生答辩费80 元,每位答辩秘书每答辩1名学生40元。

(现在标准每位每位专家评阅费200 元,此项经费太少)7.社会实践补助费。用于学生社会实践环节所发生的差旅费补贴,按每生80元的标准在第三学期末发放。

(80太少,据说本科生200元。给谁?带队老师补贴?)8.教学实习指导费。每生100 元,于实习结束后发放给指导教师。(有的没教学实习,此费用怎么处理?)

9.访学费。用于学生到其他高校访学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设定最高标准?否则个别人受益,不太公平;或者费用缺口太大)

10、教研、教学活动相关费用

11、试卷印制费用

12、学术活动组织、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13、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四、业务费使用规则 研究生业务费采用学校、学院(研究机构)和指导教师三级管理办法,需要开支的费用除可以直接造表发放的学生专业参考书刊和资料费、学位论文打印费、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费、社会实践补助费、实习指导费、科研奖励等项目外,其余经费由培养单位统筹使用,且必须持相关合法的票据,经指导教师、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培养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到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借款或报销。

对未交清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暂停执行本办法;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三年划拨业务经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予划拨业务费。

财务处将按培养单位建立专户对业务费进行管理。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对该项专款的开支负责,管好用好研究生的业务费,严格把关,合理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当年结余的研究生业务费,来年可以继续使用。校财务处、研究生处每年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挪用经费,来年划拨经费时将扣除挪用部分并暂停其经费的使用。

8.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用于促进学术期刊改善办刊条件,提高办刊质量,扩大学术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每种期刊每年资助40万元,一次拨付。考核优秀或者经费缺口确实较大的,可适当奖励或增加10万-20万元。

第四条 资助经费划拨与期刊考核相结合。考核合格,拨付下一资助经费;考核不合格,停拨经费,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行拨付经费;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撤销资助。

第五条 资助经费纳入期刊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不得变相发放福利。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同时接受所在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稿费、审稿费、翻译费、学术会议费、编辑培训费、印制费、数字化建设费、管理费等。期刊应当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经费。

(一)稿费:指用于支付作者稿酬的费用。

(二)审稿费:指邀请编辑部以外的专家审读期刊稿件支付的费用。不得向兼职编辑发放审稿费。

(三)翻译费:指用于译者翻译与期刊稿件有关文字的费用。

(四)学术会议费:指组织或参加旨在提高期刊学术质量和办刊水平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编辑培训费:指组织编辑人员(包括兼职编辑)参加业务培训的费用。

(六)印制费:指在期刊版面设计、印制过程中发生的打字费、排版费、设计费、印刷费等。

(七)数字化建设费:指用于期刊开办网站及网站日常维护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期刊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期刊管理提取的费用,每种期刊每年不超过3000元。

第七条 除第六条所列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所有在境外发生的费用,应当在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期刊接到资助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规定时间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返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列有经费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经费拨付期刊所在单位。

第十条 期刊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原则上不应调整。确因需要进行调整,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预算总额调整,或者预算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预算总额10%的,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二)预算科目调整金额未超过预算总额10%的,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单列学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每一资助到期,期刊应编制经费决算表,并附上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打印的经费开支明细账,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期刊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不得削减获得资助期刊的原有办刊经费。

第十四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每年以抽查方式,组织检查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适时开展经费审计,期刊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单列学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期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资助经费实施跟踪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经费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期刊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经费账目和单据。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附则

9.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篇九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工会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二)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群众性活动方面。

(四)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教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七)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分配办法。

工会经费来源主要由行政按工资总额的2%拨给及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其中:

(一)行政拨交经费的40%上缴上级工会;

(二)划给各部门工会会员活动费(均按上年底在册人数计算),由各部门工会掌握使用;

(三)开展全校性、有指导性、示范性校内活动的承办部门,校工会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四)其余由校工会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校工会掌握经费的使用范围:

1、全校性的工会活动,包括开展教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组织参观考察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等费用;

2、工会干部关心教职工的走访慰问等费用;

3、每补贴教职工暑期休息休养等费用;

4、组织教职工社团及组织校教职工代表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文娱会演等费用;

5、建设“教工之家”费用;

6、组织新会员培训和工会干部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等费用;

7、评选表彰奖励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等费用;

8、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费用;

9、校工会办公室日常办公开支等费用;

10、接待上级工会、兄弟院校来宾及对外交往等费用。

以上经费数额开支较大时,均需申报具体费用开支情况,提交校工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各部门工会掌握经费的使用范围: 为便于开展各种群众性的活动,更好地为教职工会员服务,校工会每年划拨给各部门工会会员活动经费,其使用范围是:

1、部门工会开展会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文体活动的费用;

2、部门“教工之家”建设费用;

3、组织部门工会会员参观考察的费用;

4、部门工会干部关心慰问本部门教职工的费用。下拨给部门工会的会员活动经费,每学期由校工会按规定数额下拨。部门工会的会员活动费不得以现金形式下发,所有支出,均须由部门工会主席签字,在计划内使用,凭票据到校工会财务出纳处报销(具体见报销办法)。

第五条

报销办法。

(一)办理报销手续,一律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报销单”,附发票物品清单凭据,到校工会财务出纳处办理报销。

(二)若需提取现金用于先进等奖励,应由经办人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签收单》,做到手续完备。

(三)借款,须由经办人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暂借经费凭单”,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签字后方能借款,并要求当月结清。

(四)开具支票,须由经办人,主管签字,所有发票均需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会”抬头,及时销帐。

(五)对教职工进行临时困难补助,由工会小组长根据教职工的困难情况,申请补助金额每人次200元,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单》,部门工会主席签字,由部门工会主席(或生活委员)报校工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六)对特困教职工的帮困补助,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帮困基金会章程》办理。

第六条

校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审查。每年向会员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条

校工会财务每月按规定编报工会财务月报表,每季度编报资产负债表,一式三份,须经工会经审会负责人、工会财务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报上级工会。

第八条

每年末进行工会经费收支决算,印发至基层工会小组,并报上级工会。

第九条

每年末编制下一工会经费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并提交校工会全委扩大会议审议后报上级工会。

第十条

因计划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列入工会财务预算的经费支出,或虽然已列入财务预算,但需突破原预算指标的经费支出,需由经办部门提出,经校工会全委扩大会议和工会经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10.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篇十

为进一步收好、管好、用好企业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 项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上级工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使用原则

(一)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建立银行帐户,根据审定的预算,实行单位核算。企业工会工会财务由财务处代管。

(二)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群众活动方面。

(四)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六)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会员活动费

用会费组织会员参观、观看电影等活动及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其支出应控制在会费收入数额之内。

(二)职工活动费

1、职工教育费。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和业余文化、技能教育的教材、培训资料、教学消耗及教师酬金和奖励费用;工会为职工举办的各种知识培训费用。

2、文体活动费。工会举办的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活动费用;工会组织的美术、书法、摄影展览、业余演出服装、乐器购置费用;参加上级工会文艺汇演的伙食补助、外请辅导人员、乐队补助和优秀节目及演员奖励费;工会每年进行一次的春节座谈会和郊游费用;工会组织的1—2项单项体育比赛的费用、奖品和所需器材、用品的购置及修理费;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体育比赛购置运动服及补助费等。

3、宣传活动费

工会进行宣传教育的宣传用品、消耗品、讲座或报告会的酬金;工会阅览室、活动室所需图书报刊、消耗用品及业余服务人员补助费。

(三)工会业务费

1、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资料费、讲课酬金。

2、工会干部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费用;选派积极分子参加有关单位举办的文体、宣传等培训班的费用。

3、工会组织的先进人物座谈会费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奖励费及表彰会的有关材料费。

4、会员代表大会、建家活动及法律咨询等项活动费用。

5、工会日常办公费、交通费及演讲厅小型设备维修等费用。

6、工会兼职会计、出纳员的兼职津贴。

三、工会经费使用办法

1、严格执行上级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

2、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购置办公用品、文体活动用品以及其他支出需经手人、工会副主席审核、主席签字。

3、凡XX元以上支出,需经工会主席会议审定,并请示主管工会领导同意。

11.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一

《暂行办法》是科技部第一个专门规范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明确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的定位,规定了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中采用的六种监督方法,细化了科技经费监督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程序,并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详细规定了处理处罚措施。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强化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和科研人员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促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科技经费管理工作,规范使用科技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承担单位对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臵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技经费等问题。

(四)设备购臵和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臵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臵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臵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有无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需要,综合利用财务报告、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

(一)财务报告。承担单位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科技部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科技部对财务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巡视检查。科技部定期派出巡视组,对使用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制度化的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贯彻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技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三)专项审计。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不定期的对科技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专项检查和评价。

(四)财务验收。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单位在项目验收期间,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专门审核与评价。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五)绩效评价。科技部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和科技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及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受理举报。科技部根据举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可以采用科技部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委托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工作,可以采用跨部门监督、属地监督或异地交叉监督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委托开展的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科技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确定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科技部根据监督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自查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书、购臵资产清单、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以及需要填报的财务报表等。

(四)现场检查。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对调查中取得的素材和资料进行归类、汇总和分析确认,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科技部。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科技部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科技部。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专家和中介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有责任就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法规向被检查单位进行解释说明。在选择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对专家的选择应坚持客观、公正和回避的原则,紧密围绕项目所属领域和自身特点选择专家,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检查专家可包括财务、技术、经济以及国际合作专家等。专家应了解被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并对通过检查获得的项目技术和财务情况保守秘密。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应坚持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秉持第三方的独立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各项规定,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全面记录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积极推进信用记录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科技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科技经费不按项目核算的;

(二)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

(三)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臵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四)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审评估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的;

(四)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的;

(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二)单位财务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科技经费管理规定问题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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