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安全管理制度

2024-06-21

司法局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6篇)

1.司法局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是人居和谐的体现,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严格按照县安办、县安监局工作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和安全宣传。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今年,我局对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充实,由主要领导亲任组长,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落实了

专、兼职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同时,局党组还经常在党组会、职工大会上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法规,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干警的安全意识。在必要时,尤其是元旦、春节、中秋、国庆期间,还专门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布置有关安全工作任务,并针对本局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分析、通报,安排人员及时排查、处理,将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对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我局都按时参加,并将会议精神及时传达贯彻执行。

二、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安全生产责任心

年初,我局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了单位目标考核工作之一,局安全生产机构与机关各科室、基层司法所签订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把各科、室、处、所负责人明确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定了奖惩制度,充分调动他们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增强责任心。同时,我局还完善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如:《警车管理暂行办法》、《司法专用摩托车使用管理办法》、《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辆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等,做到了用制度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想尽办法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服务全县安全生产

结合“五五”普法,将安全生产法制宣传纳入全县法制宣传整体规划。一是利用元旦、春节、“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努力营造全县安全生产的法治氛围。二是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规及政策,散发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咨询。三是各乡镇司法所采取上法制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送进机关、企业、学校、乡村和家庭,收到良好效果,通过安全生产法制宣传,达到不断提高我县干部群众安全法制意识的目的。

在办理涉及安全法律事务和调解安全矛盾纠纷时,全局干警和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认真履职,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全县没有因司法行政干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纪律或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处理不当的事件发生。

四、加强重点部位防控,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我局重点在车辆、防火、防盗、人身安全方面加强了安全防控,认真开展安全自查活动,补措施、堵漏洞,将事故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1、加强用车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抓好了对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教育,实行专人专车保管制,明确驾驶人员的具体安全责任,强化驾驶员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杜绝了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开赌气车、英雄车等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今年5月,组织本单位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集中进行了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了车辆日常维护,坚持每天检查车况,做到勤洗车、勤保养,随时保持车辆整洁和完好状态,杜绝“带病”出车,确保了车辆安全行驶。

2、加强防火、防盗管理,确保内部财产安全。

强化干部职工的消防教育,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消防法》、火灾预防、灭火器使用方法等知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积极参加6月份在全县举办的“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提高干部、职工防灾能力。

对办公场所的电源、电器设备等火灾隐患重点部位进行了排查,配备了灭火器、灭火器箱等消防器材。推行机关安全值班制度,做到离开办公室时关门闭窗,定期进行易发场所安全防范检查,做到隐患随检随除,确保办公环境、生活环境安全无虑。

3、加强人身安全嘱托,确保干警平平安安。

在喜庆、节日来临之际,局领导都要适时宣讲安全常识,叮嘱个人安全事故的预防,严防舒服大意、乐极生悲。

通过上述工作,我局度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2.司法局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我国警察训练的安全保障问题的研究,目前还是一个比较空白的领域,国内公安司法机关及警官院校近年的研究成果,很少涉及警察训练安全保障问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警种,编队管理时间晚、警员数量少、身体素质参差不齐,但随着新时期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司法警察警务技能训练也逐渐规范化,对具有检察特色的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安全性问题进行研究刻不容缓。

一、司法警察训练的事故预防

安全学原理认为事故预防要充分考虑人、物、环境、管理四个要素,训练的事故预防就是通过加强管理清除训练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因素以及训练的不安全环境,提前预见危险,运用各种方法防止训练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

(一)集训前进行充分的安全准备工作

1. 组织安全管理委员会

由省级院法警总队领导牵头,各基层院法警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全委员会,负责训练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颁布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及时、有效的应急预案,在法警集训前查看天气预报、统计参训人数、检查训练场地、设施安全情况,然后确定训练项目和场地,训练中检查参训人员的纪律,及时发现训练安全隐患,纠正、制止训练中的不安全行为、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组成安全委员会的好处还在于各院法警部门负责人可以相互考察参观,交流借鉴各区县警队日常训练安全工作的经验。

2. 根据身体素质确定训练项目

有的司法警察由于年龄偏高,身体素质较差,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在长跑训练的过程中出现昏厥的现象。根据《训练大纲》要求司法警察培训要做到全警强训、骨干深训、尖子精训,并且在考核规定中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的警员有不同标准。这要求所有的司法警察都要在训练当中提高能力,不能有任何一个人原地踏步,但由于年龄、性别不同,在实际训练过程中,应该针对不同的群体根据参训警员的性别、年龄、接受能力、身体条件制定不同的训练目标,切不能一概而论,以防安全事故。

3. 遵循训练规律制定训练计划

要注重研究科学的训练方法,不能只为了应付考核训练,在比武汇报演练前突击,而缺乏规范、科学、长效的培训机制。突击训练方式不仅不能提高警务技能,相反还会影响司法警察的身体健康。训练的过程应当是由浅到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将功夫下在平时的各院日常训练,不能单纯依靠一个月的全市集训,例如《训练大纲》要求体能训练要从基础体能训练过渡到专业技能训练,像100米跑、1000米跑锻炼爆发力、心肺耐力的项目要通过日常锻炼逐渐提高,绝不能考前搞突击。

4. 合理布置训练场地

集训会往往有数百名警员参训,场地、器材的布置,要充分考虑各警队的运动方向、间隔距离、界线标志设置等,保证运动训练安全;多个队伍同一场地训练时,应事先划分场地,了解彼此各场地区域,训练项目、内容并提醒警员不要进入对方危险区。《训练大纲》专业技能训练中的课目三是警械使用、课目六是手枪操作、课目九汽车驾驶,这些课目场地练习都具有一定危险性。在进行实弹射击、驾驶训练、催泪喷射器的使用等训练课目时,要设置警戒线,并在周围布置警示牌时派专人把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训练场地。

(二)加大训练安全设备的投入力度。

1. 保证训练场地和设备安全性

《训练大纲》中要求司法警察要掌握擒敌格斗技术,其中很多动作有一定危险性,如“倒功、接腿摔擒、夺凶器擒拿”等动作都有强度较大的对抗性,需要为司法警察配备体育用垫、沙坑、散打护具等等保护装备。检察机关应参考公安机关或警察院校的警务培训场所的建设,加强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学院内部的训练场地设施建设,严把质量关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场地器材。训练的场地、场馆设施、施工到验收都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去执行,确保安全质量。定期对训练设施、保护装备进行保养、检修、登记工作,使训练设施的使用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当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暂停使用。对于到达安全使用年限或破损的装备器材,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

2. 为参训法警购买训练伤害保险

警察训练伤害赔偿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警察在具体的训练过程中,受到伤害或个人的财物损失、毁坏以及污损等事故发生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与义务而支付的保险金。在西方保险行业发达、警务管理成熟的国家,包括训练保险在内的警察险种广泛、细致。这对警察的终身训练意识养成特别是警务能力水平的提高以及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都能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为训练投保可以调动参训法警的训练积极性,无后顾之忧地进行训练。并且这对训练经费并不富裕的检察机关,无疑是提供了一个保障司法警察训练安全及其职业安全等的新思路。

二、司法警察训练的事故处理

训练的事故处理,是指警队负责人和指导教官在发生重大的训练事故时,启动训练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积极地做好训练安全事故预防准备工作,并不意味着可以杜绝一切训练意外事故的发生,各警队负责人及指导教官要认真学习并且能够熟练把握各种事故甚至是重大事故的处理办法和急救方法,训练前准备充足的药品、绷带等医疗用品并安排好应急车辆。如果条件允许,市法警总队领导可以在集训前前往附近医院协商,聘请医护人员及救护车辆驻守训练场所,一旦发生事故进行紧急救护,并与医院及相关部门联系,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援助。救助工作完成后有关领导慰问受伤同志及其亲属。

参考文献

[1]高勇.公安院校警务技战术训练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4(4).

3.司法局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解读:《司法解释》首次将“添加剂”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以前的司法实践针对添加非食用添加剂如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才进行追究,而《司法解释》对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超范围使用的行为也纳入犯罪范畴。

明确地沟油上餐桌定罪标准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司法解释》第九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食品监管人员渎职定罪从重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多种罪名的也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

销售有毒食品处罚金额倍增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解读:之前刑法对于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罚金上规定得很明确,都是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而修正案(八)改成“并处罚金”,但是没有规定幅度,没有限定最高,也没有限定最低。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处2倍以上罚金,旧刑法的2倍最高点成为了罚金的起点,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

为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将按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4.司法局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应急演练进校园”,按照司法局统一安排,各乡镇司法所联合综治办、派出所组织辖区学校举行“校园安全应急演练”。演练前,先向中小学生讲解有关防震、防暴的知识,让学生熟悉各种应急方法,并精心制定演练方案,周密部署各项应急措施。全校师生在校长室的统一指挥下,按方案进行演练,根据演练情况进行点评。通过校园安全应急演练,增强师生的应急及自我防范意识,锻炼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二、“普法讲座进课堂”,司法局组织全市法制副校长在各中小学,举一次以“中小学生如何安全避险”为主题的法制讲座,走进课堂,讲解中小学生安全防范常识;教育学生学会识别坏人,自我保护;在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安全避险,应急自救,提高生存能力。

三、“法制光盘送学校”,司法局向全市近百所学校,各赠送一套“法治在线”的光盘。“法治在线”是兴化司法局与电视台联合摄制、播出,主要以近年来发生在兴化,有一定教育意义的真实案例,并邀请律师进行点评电视节目。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让全市中小学生在真实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制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四、“安全常识送学生”,针对青少年学生出行增多,缺少监护,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司法局印制10000余份精美的“安全自护常识卡”,向中小学生免费赠送。“自护卡”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教会同学们在出行乘车、骑车、使用电器、独自在家、钥匙保管等方面应注意的安全知识。

兴化市司法局陈美元

5.司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篇五

1、单位车辆均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保证局公务用车,科室用车由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填写派车申请单交办公室,办公室统筹安排。

2、驾驶员凭行驶公里数到财务科办理加油卡加油。

3、平时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4、驾驶员上班必须在办公室待命,做到随叫随到,严禁酒后驾车。

5、严禁任何人私自或擅自出车,严禁将公车交由他人驾驶。凡私自或擅自出车的,要严肃处理;凡私自或擅自出车发生意外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6.司法局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司法领域历来是意识形态都在的复杂敏感地带,攻击、抹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和我国司法制度,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重要手段。作为基层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司法领域意识形态的形势特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战略,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进一步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切实维护好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安全。

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充分发挥科学理论凝心聚魂的重要作用。持续深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战略的学习教育。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制度化,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推动广大党员干警系统学、深入学、跟进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党员干警的“四个自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批驳、抵制西方错误思潮和言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针对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鼓吹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敢于亮剑,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抵制。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分清是非界限,坚决抵制错误思潮侵蚀。

切实强化问题导向,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各类奉献矛盾的防控化解。努力做好经济下行压力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妥善处理涉经济发展、脱贫攻坚等类型化案件,防止经济社会热点问题向意识形态领域延伸转化。积极稳妥处置突发事件和敏感舆情,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原则,妥善做好涉事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工作,及时有序发布权威信息,防止炒作形成舆论漩涡。紧盯严防问题易发人去,加强情报信息搜集、汇总、分析、研判,及时准确掌握动向,必要时采取法律等手段坚决处理打击。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地下宗教组织活动,坚决抵制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坚决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7.浅议司法追偿制度 篇七

关键词:司法追偿,审判独立,国家赔偿责任,司法赔偿

当今世界各国多在确立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同时确立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制度, 使其成为国家赔偿的有机补充。对法官的司法追偿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其初衷是惩戒法官弥补国家赔偿费用。但立法对法官如同普通公务员一样不加区别的追偿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构建协调的法官追责机制尤为必要。

一、司法追偿与审判的联系

自法国通过判例开创国家赔偿先河以来其他国家陆续建立了各自的国家赔偿和追偿制度。公职人员个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履职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应负一定责任, 但鉴于个人赔偿能力有限和为确保申请人及时充分便利地获赔, 就先由国家代替个人承担之后再向责任人追偿。司法追偿主要是指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法院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符合追偿条件的法官要求偿还已赔偿的金额的制度。通过追偿检查法官是否合法正当履行审判职务, 监督法官在具体的个案中公正审判以实现整体的司法正义, 达到制衡立法与行政权保障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之目的。

司法追偿和独立审判所追求的目标高度一致, 都是为了实现整体的司法正义达到制衡立法与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但司法追偿是对法官的一种监督, 这种责任追究机制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需做进一步研究, 通常认为独立审判是排斥干预, 排斥除有权机关弹劾以外的所有干预, 包括不被追偿。因此二者虽终极目标相同但冲突也在所难免。

二、追偿在审判中作用有限

(一) 司法追偿对法官的惩戒作用有限

在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发生符合审判追偿的情形可给予责任法官处分或是刑事处罚, 这两种惩戒措施衔接紧密, 惩罚力度大小结合使任何一个不当法官都难逃处罚。因此司法追偿的惩戒效果并不比其他两种更好, 绝不能过分夸大司法追偿的惩戒功能, 已有的惩戒措施已经足够, 没有必要创设新的惩戒措施。

(二) 对法官追偿不足以弥补赔偿费用

国家统一以物质赔偿的形式给予救济, 因此赔偿责任本身就是一种财产责任。国家向责任法官追讨赔偿金也是要求其承担财产责任使国家的赔偿支出得到一部或全额弥补, 不让纳税人凭白为有过错法官代为受过这一点是其他惩罚措施无法代替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因法官个人收入水平的限制, 对其追偿额与国家实际支付的赔偿额相差悬殊根本难以弥补国家赔偿支出。有限的追偿对于大额赔偿即使追偿达到最大限度, 如在我国刑事司法追偿中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相对国家赔偿来说也是微不足道的。

三、应在审判中摒弃追偿

既然司法追偿在审判中无法发挥作用就没有必要对法官追偿, 应采取合乎司法规律的特殊机制对二者进行协调。

(一) 对法官应豁免或弹劾而非追偿

在西方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和个人行为如有不当, 一般情形不得被罢免, 倘若出现身心障碍或触犯刑法犯罪可直接通过弹劾程序予以罢免而非追偿。

1. 正当履职应受豁免

法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以其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 从良知和正义出发善意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由此作出的裁判应推定为必然正确。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独立法官应享有比其他公务员更大的豁免权。除非法官触犯刑法而被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弹劾否则法官职位不得被剥夺, 法官对其审判行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不当履职当被弹劾

当法官被控告不适宜担任法官职务而要求被罢免时必须通过法官弹劾程序接受审判。如在日本设置有法官弹劾法院和法官追诉委员会, 法官受弹劾事由共有两条:其一显著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严重怠于职守;其二无论其职务内外有严重损害法官威信的不良行为, 任何公民都有权就涉嫌上述事由向法官追诉委员会提起罢免法官之诉。[1]

(二) 对法官监督应诉诸多级审判机制而非追偿

对法官豁免是追求司法公正尊重司法审判规律使然, 但对法官加强监督同样也是司法现实要求。但对法官的监督不能简单地比照普通公务员实行追偿而应采取多级诉讼体制进行监督。

(三) 追偿根基逐渐瓦解

追偿责任派生于国家赔偿责任, 但国家赔偿责任有逐渐代替个人赔偿责任的趋势, 追偿也就连存在的根基都没有了。在德国逐渐采取国家责任法取代职务责任法, 而法国国家追偿有过错的公务员情况极其少见, 一是在大多数时候公务员未与公务行为彻底脱离联系;二是国家追诉易引起新的诉讼, 得不偿失。美国政府侵权赔偿总的发展趋势是扩大政府责任, 减少官员个人责任, 直到官员个人责任完全为政府责任所吸收, 而对官员个人用纪律处分代替官员个人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8.司法局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监地联合矫正彰显刑罚威严

如何做到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管、不漏管,尽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地方怎样携手监狱,调动社会资源和各方积极性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是以高星火局长为首的领导班子一直津津乐道的话题。自2011年以来,司法局多次赴沙洋各监狱调研,与监狱服刑人员直接交流,听取监狱民警工作汇报,召开监地联合帮教工作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开展可行性研究和反复论证,一份监地联合帮教协议书终于浮出水面,在钟祥市委市政府及湖北沙洋熊望台监狱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钟祥市司法局与沙洋熊望台监狱共同约定,通过创新联合帮教机制和教育管理手段,资源共享、密切配合,实现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有机结合、良性互动,为监地双方矫正教育管理工作搭建了重要平台,也为司法局创新和丰富社区矫正教育形式提供了重要载体,标志该市社区矫正教育活动的开展进入了基地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参观了监狱服刑人员学习、改造现场,看到高墙电网,真切感受到监狱执法的公正与严格,内心十分震撼。我一定更加珍惜社区矫正机会,积极改造,回报社会。”钟祥市社区矫正人员周某在接受现场教育后如实地说。周某作为赴熊望台监狱首批接受教育的26名社区矫正人员之一,一起实地参观了监狱服刑人员的生活、劳动和学习现场,听取高墙内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通过身临其境的教育,广大矫正对象深刻体会到了高墙内外的巨大反差,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监狱服刑人员也更加深刻体会到了自由的珍贵,从而促进社區矫正对象和监狱服刑人员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矫正教育和监狱改造。

该局从2011年开始,把监狱力量向社区矫正工作引入,规定该市每一名前来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到该局挂职的监狱司法警察(1人由市委组织部任命为副局长,1人挂任市社矫办副主任)着装谈话,向社区矫正人员当场宣告法律文书内容,宣读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推行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记实管理等工作机制,免费发放《致钟祥市社区矫正人员及家属的一封信》、《社区矫正人员服刑指南》、《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手册》等资料,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且情节较轻的矫正人员,及时采取传唤、训诫教育等措施,形成震慑力,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社会携手矫正感受关心温暖

在局领导班子的带动影响下,全市各司法所现已形成了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综合运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的浓厚氛围。

郢中司法所经多方奔走呼吁,两年时间里先后为19名社区矫正人员和4名刑释解教人员申请办理了低保、提供工作岗位或让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司法所长雷继祥用真情实感帮教的感人事迹在郢中街办被传为佳话;他还联合中学、职校开展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等帮教活动,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学校“现身说法”,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改造和回归;与法庭、派出所等单位密切联系,对因拆迁、就业等原因需暂时脱离原籍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加强跟踪管理。旧口司法所积极争取政策扶持,支持和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就近自主创业,其中有13人年收入过万元,该镇刘湖村原党支部副书记、村主任吴某(女)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思想情绪波动大,感觉无脸见人,在社矫正办主任赵平海耐心劝解和细致帮教下,她年纯收入8万余元,吴某也被评为“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积极分子”。 柴湖司法所加强与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帮助推荐就业、办理低保医保、落实责任田等形式,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为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消除诱发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客观因素,使他们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减少对社会的抵触,激发其悔过自新、自觉接受矫正的积极性,引起了省司法厅领导的高度重视。像司法所这样聚集社会力量帮扶困难家庭、以真情帮教感化社区矫正人员,加速社区矫正人员再社会化进程的例子在该市已不再算是新鲜事。

司法局还借助社会力量,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离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与社区矫正人员结对子,开展电话交谈、网络交流、家庭走访、心理咨询“一帮一”、“多帮一”等帮教活动,凸显人性化管理服务理念,强化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矫正对象真正感受到党和社会的关心和温暖,促进矫正对象成功转化,走上新生之路。

异地托管矫正一个也不能少

司法局还通过创新社会管理思路,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机制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分级矫正办法,制定矫正方案,确立矫正目标、内容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还没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全国范围异地托管体系的特殊背景下,石牌司法所依托外出流动党支部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在外出党支部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由该流动党支部书记、豆制品行业协会会长及矫正对象亲属组成帮教小组跟踪管理、教育与服务,实行一日一记载、一周一汇报、一月一学习、一月一劳动、一季一小结,并将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生活情况及时反馈司法所。石牌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坚决做到“三结合、五走访”,即集中教育与公益劳动相结合、心理矫治与行为矫正相结合、及时掌握信息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做到接收走访、家庭出现纠纷走访、生活困难走访、重大节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疾病走访,落实“三见面”(司法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见面、社区(村)主任与社区矫正人员见面、工作人员与矫正人员亲属见面)的工作制度,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其实际问题。

钟祥市探索依托外出流动党支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不仅未出现一人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反而涌现出了一批致富能手与“护法使者”。该市石牌曹咀村李某与石牌镇真武村亢某同在兰州经营豆制品生意,去年8月3日凌晨,两人因争摊位,在城关市场手持利刃对恃时,被正送豆制品到该市场的社区矫正人员亢某某撞见,亢某某立即大喊一声,令双方将刀放下,并说:“现在是法治社会,有什么事坐下来好商量,我就是因争摊位一刀将别人砍伤了,现在还在服刑,这样的事千万干不得啊!”在他的说理下,双方主动放下凶器,达成和解,及时避免了一起恶性事件的发生。

钟祥市依托外出流动党支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大大提高了外出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有效遏制了脱管、失控现象,现正逐步形成一套适合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务工、就业、学习的矫正管理和工作新模式,它的内涵和外延还将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拓展。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办副主任姜正文到石牌司法所检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时对该做法十分赞赏,并指出要做好总结推广。

心理咨询矫正顺利融入社会

在今年2月份召开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又传来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钟祥市司法局将举全局之力,争创全省一流“心理咨询室”。司法局还聘请该市人民医院心理医生担任局首席心理咨询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犯罪类型等因素,科学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和教育措施,开展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在此基础上,该局已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司法行政干警今年还将分期分批跟班实习,并以乡镇为单位,在全市广泛开展社区矫正人员团体心理咨询活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

钟祥市司法局通过开展监地联合帮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一切积极因素,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机制,运用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困难扶助和公益劳动等综合矫正手段,着力构建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的做法受到了社会各界好评,被称作社区矫正“钟祥模式”。

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司法部党组关于政法干警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以更加饱满的激情,更加高昂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全国、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创新,努力探索和形成钟祥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色,为湖北省乃至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奉献出钟祥的经验。

9.XX司法所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会 篇九

一是加强教育,做安全法规的明白人。以集中学习与自学相集合,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安全生产为主题对矫正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对在矫人员中从事高危行业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开展预防溺水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安全教育,普及急救常识,要求矫正人员结合自身的生活生产实际,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二是协调监督,做遵规守纪的践行人。整合资源,协调各矫正小组成员强化日常监督,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要求在矫人员遵守请、销假等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社区劳动;定期汇报思想动态,随时保持手机畅通。

三是严防风险,做服从管理的“老实人”。利用微信视频、手机定位等现代科技,落实“每日抽查”制度,严肃纪律,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矫正人员进行警告处分;严格监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动向进行跟踪管理、实时监督。

10.县司法局依法管理计划 篇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综合协调地推进普法、行政执法以及各种类型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使我县司法行政事业走上法治化轨道,依法保障和促进全系统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依法调处各种社会矛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建立良好法律秩序,规范各项工作有序运转,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我县得到正确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自觉依法行政,全体司法行政人员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治理不断深化,局机关各个方面的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认真实施“*”普法规划,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主义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全体干警的法律素质,培养大家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树立崇尚宪法、尊重法律、维护法制的良好社会风尚。

2、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宣传与依法治县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各项法律、法规。每年要确定4—6个重点普及的法律法规,增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效。

3、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推动依法治理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要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法治化管理为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依法治理进程。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找准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的结合点,提高全体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推动社会稳定,促进全县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突出依法行政,维护法律权威。

1、扩大政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凡具有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股室,应向社会公示办事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

2、规范律师、公证执业行为。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的办案(证)流程图;收费标准、依据都上墙公示,加大执法的公开化、透明化。

3、进一步建立建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制度和执法工作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和在岗培训制度,逐步形成持证上岗、定期轮岗、不合格者下岗直至辞退的管理新机制。

(三)深化依法治理,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1、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各股室要结合工作职能和特点,认真制定和完善依法治理实施方案。依法建章立制,把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生产经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增强依法治理效果。找准、抓住影响和制约本系统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依法治理活动。

三、保障措施

1、建立和完善由局支部统一领导,各股室分别实施、分类管理的依法治理领导机制。各股室要把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规范,明确依法治理工作职责,逐年确定工作目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对依法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考核。

11.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司法解散公司;僵局公力救济

我国《公司法》第182条创设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经营难以维系时,股东怎样合法合理地退出以及时止损提出了一条崭新的公力救济途径,法院所拥有的依据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裁量权保护了那些寻求破解公司僵局、摆脱大股东欺压、利益可能受损的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之前公司法于公司僵局救济上的空白,是我国商法学界一个里程碑似的伟大进步。

但是,我们注意到,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出台了司法解散制度适用的具体规定,但其作为一项移植的法律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遇到很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并进一步吸取别国经验为我所用,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为了弥补列举模式可能有所疏漏的不足,我国公司法在解散公司法定事由的规定上,采用了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不免过于模糊抽象,实践中难以操作。我们不禁追问,什么才算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流观点认为就是指公司僵局。而根据美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僵局仅指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两种情形,这显然不能和立法上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相等同。

2008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先以列举的方式对解散事由作出了规定,虽然其后提出了一条消极的“兜底条款”。但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立法技术,并非想要赋予法官在判定公司解散法定事由上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来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防止權利被滥用、权利人基于私欲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同时也为了减少司法系统的诉累,充分体现了最高法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抱持的审慎态度。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公司解散事由仅局限于单一的公司僵局,相比英美等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有些个案中并不能有效保护股东利益,实现公平正义,也违背了公司法第182条的立法原意,这一点亟待完善。

第二,《公司法》182条中,司法解散的适用前提之一的“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究竟是什么含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其他途径”是指使用司法手段以外的方式。毫无疑问,这里实施“其他途径”的主体应是股东而非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指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确是受理解散公司诉讼的前置程序,但目前只宜采取形式审查。笔者认为,由于司法解散具有被动性、终局性、强制性等特点,即使法条所列事由已经发生,法院还是希望公司能够通过其他内部途径自行解决,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尊重公司意思自治,也是为了公司能够持续经营下去,另外还可以减少法院系统的负担。但该负责人同时又说明立案审查只作形式审査,不作实质审查,只要提起诉讼的股东有表面证据证明其曾经尝试过司法解散以外的途径而未能解决,法院就应当受理。这一是因为公司法中并未对“其他途径”有明确规定,如果法官立案前就做出是否已经穷尽其它手段的裁量看起来有失公允,放在调解阶段法官在听取双方证据之后再来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明显合理得多。二是因为以中小股东为代表的原告股东,本就处于弱势地位,这时再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他的救济措施是否可行显然不合情理。

第三,利用司法解散来解除公司僵局是一把双刃剑。司法解散成本高、代价大,不仅会使公司的商业信誉、商标价值等无形资产受到损害,也无法保障职工的权益。我们甚至还注意到,有些公司在股东提起解散之诉时还处于盈利状态,只是其暂时不能维持正常运行。这时候,让公司继续存续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才能保护职工的利益,才能最大程度防止资源浪费。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一些替代性救济措施可能更加灵活经济,虽然从《公司法解释(二)》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和司法者已经试图寻求诸如调解、股份收购、减资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替代措施,但遗憾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几种措施都稍显薄弱。纵观国外公司法,主要有以下替代性救济措施:

(1)双方当事人自愿委托司法机关以外的中立的第三方为其搭建沟通的平台,以促成调解;或者由法院指定中立、独立的第三方为临时董事接管公司,当公司走上正轨即功成身退。

(2)强制收购股权。这是各国实践最常用的替代性救济措施,与我国自愿收购股份类似,只是用司法的强制力保障其施行。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相关诉求,那么他就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该侵权股东或是直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购买其股份,再或是要求法院授权其强制购买侵权股东的股份,从而让其退出公司。

(3)股东除名制度。简单理解,就是将侵权股东强制退出公司。按照最高院的解释,在履行出资义务有瑕疵或者全部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可以“除名”(虽然未直接使用“除名”二字,但事实上包含除名因素),可惜这一制度未扩大到司法解散的措施中来。

参考文献:

[1]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入手[J].比较法研究,1999,(3).

[2]梁上上.公司僵局案的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一一以新旧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规范为中心展开[J].浙江社会科学,2006,(3).

[3]蒋悟真.公司法修改的理念与路径考察[J].法学评论.2005,(2).

[4]周友苏.公司法通论[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5]李建伟.公司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2.司法局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监狱管理的现状分析

首先从大的方面我们来看监狱所承担的使命。对于监狱来说,它对被关押的犯人有惩罚并且进行教育改造的作用,它通过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惩戒从而稳定社会,维护社会秩序,最终实现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监狱现阶段的现状问题。首先,我国处于社会的转折点,也处于改革开放的深化时期,时代的情况比较复杂,各种问题也比较突出。所以,各种形式的犯罪也是日趋复杂,除了传统的犯罪类型之外,也出现非常多的新兴犯罪类型,利用互联网犯罪类型也日益加重。除此之外,高智商犯罪——例如经济犯罪也在逐渐加强[1]。很多犯罪分子在监狱的时候大都有比较专业的法律意识,甚至也可以通过钻法律“空子”来和狱警“斗智斗勇”,如果狱警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的没有到位,在此情况下很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倒打一耙”。

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之下,面对这个社会最为危险的人群,狱警的心理压力也非常大。以前监狱的犯罪分子或许只是偏向于暴力,但是现在的犯罪分子高智商人群在逐渐增多,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法律的漏洞以及各种巧舌如簧的方式来找狱警的“麻烦”。在这样情况下,狱警心理压力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大。但是很多时候各个方面都会忽略狱警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并且不在这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寻求一个比较好的对策。所以在如今司法制度改革的浪潮下,还是需要对这方面进行一个深入的探讨。

其实禁锢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一是为了维护治安,惩罚其犯罪行为,还有一个方面是为了改正其不端正的态度和心理思想,使其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质,以后不会再对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侵害。但是我国当前,在监狱改造犯罪分子过程中更多注重的是惩罚的作用,对罪犯的人身进行禁锢,但并不在意其思想上的更正。在日常的生活之中,狱警注重的是人身的监管,认为监狱之中最好的效果就是让监狱这个环境没有不稳定的因素,都按照秩序有条不紊的进行。这其实是狱警的基本职责,但并不是狱警所承载的最高使命,也不是将犯人关押在监狱之中的最终目的。

二、在司法改革框架下监狱管理创新问题

我国司法改革一直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无论是从内部体制结构上还是外部的经济根源方面。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四五改革纲要》),明确要求要深化“依法治国”,加快司法独立,并且我们可以看出“依法治国”已经深入的进入到我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进程之中。

在这样的时代的背景下,必然要求监狱系统要仅仅跟随司法改革的步伐,对于不好的方面要及时进行改善[2]。本文结合时代背景,从以下方面来说明监狱管理的创新问题。

(一)形成高素质队伍

对于监狱的管理人员来说,他们与监狱的在押犯人之间经历的都是一场场“斗智斗勇”的过程,以前或者“斗勇”占了很大一部分,但是现在二者是平分秋色,所以这就需要我国监狱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素质,熟知我国监狱管理的制度和条例,对于我国法律法规要有一个相对熟知的了解。在犯罪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逃脱的时候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除此之外,高素质的监狱管理人员也有利于对冤假错案的更正,当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完毕之后他们送进监狱之后,最经常接触的就是监狱管理人员,每天的朝夕相处,如果监狱管理人员具有非常高的素质那么很容易发现问题,甚至可以解决问题。

我国近些年被平反的冤假错案影响都非常大,百姓们对于我国司法体制的要求也在逐步上升。如果在监狱管理方面及时解决了问题可以维护我国司法权威,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

(二)改良监狱中文化氛围

在上面本人已经提到,监狱除了惩罚罪犯,维护社会秩序之外,最终目的是可以改造犯人,使之在离开监狱之后可以成为良民,杜绝其犯罪再次发生。所以这就要求我们改良文化氛围,给在押犯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灌输正确的道德理论。结合当今时下的情况,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势在必行,文化氛围是对一个人最好的改造,这并不是强制的武力可以达到,但却比任何武力对人的改造都更加彻底,更加有力度。

参考文献

[1]张晶.政治文明语境中的现代监狱制度[J].中国监狱,2012(08).

13.司法局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三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市委开展“三个学会”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市委政法委在这里召开以“创建安全城市,打造服务型政法队伍”为主题的研讨会,这对于深入开展“三个一切”和“三个学会”学教活动,指导政法工作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此次研讨会的主题,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实际,我做如下发言。

一、实现理念创新,把握服务总方向

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建立法律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法制宣传,完善法援体制等诸多方面,全面而又深刻地阐述了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这不仅赋予了司法行政工作新的内涵,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时代要求,为创建安全城市,打造服务型政法队伍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一,明确司法行政工作“四个服务”的基本方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继承和发展,是做好工作的行动指南。因此,我们只有不断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固树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才能准确把握司法行政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发展服务,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三化”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创建安全城市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基本方向。

第二,明确司法行政工作“八个转变”的改革思路。十六大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要围绕这个改革目标,结合我(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市的具体实际,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努力实现“八个转变”:实现监院监管、改造、教育、转化工作由常规传统的管理手段、方式向创新教育改造机制转变,向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转变;实现监院经济发展由外役劳务向监院内生产转变,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变区位优势为发展优势,变低价投入为高价增值;实现公证机构由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转变;实现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由常规服务向开拓服务,由封闭服务向开创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由单一服务向多元服务转变;实现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工作,由传统的调解方式、调解定位,向法定效力调解转变;基层法律服务由坐堂等客服务向法律服务进社区转变;实现法律宣传和依法治理由一般号召、一般推进,向注重“八个结合”,突出普治效果、重点转变;实现班子、队伍和财务建设由常规管理、一般要求,向依法管理、循规管理、制度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指导方式由一般号召、常规安排,向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转变。实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由封闭自为,向开放服务大局转变。

第三,明确司法行政工作“六个提高”的素质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是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做好新时期各项工作的关键。我们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努力做到“六个提高”:提高工作效率、效能和效果,切实转变作风;提高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切实发挥局、处两级领导同志的表率作用;提高干警队伍的执纪执法水平和局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三支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局、处两级干部的创新能力,培养世界眼光,增强战略思维,实现机制、载体和方式创新;提高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注重理论,勤于实践,拓展领域,强化服务;提高监院干警队伍的执法执纪能力,创新教育改造机制和长效安全稳定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保障的整体功能。

二、实现与时俱进,建设服务新体系

法治环境就是发展环境,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就不可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构建科学规范的法律服务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是营造法治环境的客观要求。今天,市委政法委就“创建安全城市,打造服务型政法队伍”这一主题进行研讨,它预示着我市的政法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把改革发展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要务,积极构建科学规范的法律服务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作用,为创建安全城市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14.XX司法局关于社会管理创新 篇十四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名单)的通知》精神,按照XX委、政府、和XX地委、行署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为全面推进我县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升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结合XX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XX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挖掘和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资源优势,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理念,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着力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创新社会管理能力,保障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在XX委、XX政府的领导下,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协作努力,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等探索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体

制,强化工作措施,通过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创新发展的目标,以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为主题;大力推进人民“大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为重点,以实施矛盾化解为主线。大力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创新发展;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以服务波密建设为引擎。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攻坚活动创新发展;以“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为契机;以抓基层强基础为根本;以提升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信力为重点,全面推进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创新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始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化解的同时,重点关注由乡(镇)、村引发的热点问题,着力化解初始状态的工伤赔偿、邻里、家庭婚姻、资源、环境保护、交通事故等疑难纠纷;创新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切实加强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做到矛盾不上交,切实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的工作要求,把矛盾纠纷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重点健全乡

(镇)、司法所、村调委会联合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体系,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的全覆盖;在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三调联动的“大调解”体系中发挥更大、更好的基础作用。

(二)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始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发生。创新安置帮教工作发展,努力提高帮教实效。认真贯彻安置帮教政策,严格责任,完善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委指导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衔接机制,建立部门联合服务管理和社会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帮教网络,发展扩大帮教工作队伍。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服务、培训工作,选择有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种扶持,重点帮扶“三无”人员及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日常管理工作和安置帮教组织网络建设,积极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积极动员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庭和村委会,居委会参与到安置帮教工作中,拓宽安置渠道,着力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和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回归、融入社会。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

罪。

(三)创建XX服务“阳光窗口” 活动,积极开展XX便民服务。充分发挥“阳光窗口”接待的作用,热情、及时、准确解答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协助他们通过正当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基层XXXX工作保障水平,加快XXX便民服务窗口建设,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人民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切实提高办案质量。采取便民措施,简化办理程序,保障人民群众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保证农牧民、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简化程序,优先接待和办理,使人民群众可以直接获得法律援助。

(四)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活动,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从2010开始到2012年底,XXX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的攻坚活动,与派出所一同开展集中排查,实现矛盾排查的常态化。特别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在册,实行台帐管理,进一步推进三级调解联动工作,切实形

成衔接有序、紧密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预防化解热点、难点矛盾纠纷。

(五)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村调委会要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窗口作用,进一步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新平台,形成化解矛盾的新机制,提高参与社会管理的效率。深入开展 “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社区”、“民主法治示范村”、“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和“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夯实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基础。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4月底)

局办公室要结合实际,认真动员部署,从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创新措施和办法,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要清晰,工作重点要突出,方法步骤、考核标准要明确,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5月—2012年8月底)局办公室按照制定的具体方案组织实施,要把各项任务和目标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整体推进,同时定期上报工作的进 5

展情况。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9月—2012年12月)

局办公室要根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将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并形成长效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由局长XXX任组长,副局长XXX任副组长,此项工作由办公室XX同志负责,司法局全体成员的领导小组,局长要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切实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扎实、有效、有序地开展。

(二)严格落实责任。局办公室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对各项工作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切实把重点任务变成具体的工作项目,把原则性要求变为可操作的工作措施。各项工作任务都要明确责任人,明确时限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促指导。局主要负责人要深入对本单位摸实情、查实况、问实效,加强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总结实施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要督促其加以整改。局办公室要定期向上级报告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进展情况。局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本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是对本单位方案制定情况、安排 6

部署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完成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情况、工作创新情况、经验推广情况、典型宣传情况等方面进行集中督查)。

(四)严格考核奖惩。一是对本单位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考核检查。二是把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体系。三是把本单位开展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的依据。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工作落后的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XX县司法局

附件

XX县司法局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

三项重点工程

根据中央综治委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具体要求和《XXX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两年内全县司法系统抓好社会管理创新三项重点工程。

一、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化解的同时,重点关注由乡(镇)、村引发的热点问题,着力化解初始状态的工伤赔偿、邻里、家庭婚姻、资源、环境保护、交通事故等疑难纠纷;创新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切实加强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做到矛盾不上交,切实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的工作要求,把矛盾纠纷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重点健全乡(镇)、司法所、村调委会联合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体系,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的全覆盖;在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三调联动的“大调解”体系中发挥更大、更好的基础作用。

二、创新安置帮教工作发展,努力提高帮教实效

认真贯彻安置帮教政策,严格责任,完善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委指导协调,XX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衔接机制,建立部门联合服务管理和社会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帮教网络,发展扩大帮教工作队伍。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服务、培训工作,选择有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种扶持,重点帮扶“三无”人员及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日常管理工作和安置帮教组织网络建设,积极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积极动员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庭和村委会,居委会参与到安置帮教工作中,拓宽安置渠道,着力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和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回归、融入社会。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

三、创建XX服务“阳光窗口”活动

充分发挥“阳光窗口”接待的作用,热情、及时、准确解答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协助他们通过正当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水平,加快XXX便民服务窗

15.浅谈中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 篇十五

2012年7月,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法院将一辆宝马730轿车推上淘宝平台进行司法拍卖, 该车估价为25.08万元、起拍价19.99万元, 最终以33.09万元的价格被吉林辽源的网民拍得, 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互联网司法拍卖的热议之潮。

随着司法拍卖的法院主动权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被认可, 各界争论渐渐平息。该新模式仍然存在争议和缺陷, 笔者认为在其沉静之后更需要在理论上反思并在实践中完善。

二、网络司法拍卖理论分析

(一) 法律修订过程的制度倾向

淘宝司法拍卖引发的最大争议在于拍卖主体性质和合法性问题。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由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此次立法正式确立了法院的强制拍卖权, 且以法院自行拍卖为主。随着1997年拍卖法生效, “委托拍卖”成为了原则和主流。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托拍卖的相关规则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指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得以体现。2009年8月24日最高法院审委会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拍卖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和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从2004到2009年的法律变更, 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司法拍卖的监督不断强化, 究其原因则在于司法系统中的拍卖环节层出的暗箱操作和法官腐败问题。直至2012年1月1日, 最高院《若干规定》正式实施, 首次提出了网络司法拍卖, 通过“四个统一”, 即“统一管理部门、统一资质标准、统一随机方式、统一拍卖场所”, 应对司法环节出现的问题。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此次法律的修正, 无疑使得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得以合法化, 为法院自行组织拍卖实现正名。

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至今, 司法拍卖的主体从伊始的法院发展为其后的拍卖机构, 如今又再次回归到了法院, 其背后是对于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滋生的一系列问题的反思和改正。从法律变化的背后, 可以发现在传统的司法拍卖发展过程中, 司法腐败问题一直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和根本性的解决。自2012年法院依托网络司法平台, 形成法院系统内部与外部利益的隔离带, 再次收回了司法拍卖的主权, 而司法拍卖更是呈现出实现网络化的倾向。

(二) 司法拍卖的价值导向

1. 利益

法的整个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选择、取舍, 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不同利益进行权威性、规范性调整的过程。司法拍卖作为司法环节中重要的利益分配链, 增强分配环节的透明度, 减少过程中的资源损耗, 是实现公正的最有效路径。

其一是解决佣金与竞价问题。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 拍卖公司都要收取3%到5%的佣金费, 而这些佣金均需要由当事人负担。而淘宝网络司法拍卖, 没有拍卖公司参与, 实现了零佣金, 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拍卖成本。同时又利用淘宝网络的知名度, 促使竞价更加充分, 促进涉诉资产得以变现。

其二是设立利益监督机制。在传统的司法拍卖过程中, 由于竞拍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竞拍集团利用其社会力量, 暗中操纵拍卖过程, 使得当事人的利益难以实现。而在系统内部中, 法官暗中操作现象也屡见不鲜。在司法拍卖实践初期, 法官权利集中, 滋生大量腐败现象。淘宝司法拍卖中, 淘宝仅作为一个中介平台, 所有流程都由系统自行操作, 包括身份认证、保证金缴纳、竞价在内的环节, 人工无法介入, 并不存在一个法院和淘宝的可视“后台”, 且竞买人的信息实行保密, 竞买人只能以代码形式出现, 竞买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公开, 从而防止串标等行为, 实现安全和透明化的交易。

2. 效率

司法拍卖不仅追求公平的程序, 也在于对效率的追求。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 现代化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驱动, 鞭策着法律执行高效化。以宁波为试点的淘宝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为例, 其本质即为利用淘宝网的电子商务平台形成与司法拍卖的联姻。淘宝网以其成熟的运行模式与稳定的受众群体为司法拍卖提供了良好的程序和实质性保障。例如竞买人只需要拥有淘宝账号并缴纳保证金即可参与司法竞拍;利用互联网的可视性, 法院委托专门制作人员对竞拍的标的物的基本情况进行视频制作, 使竞买人对物有直观详细的了解;竞买人只需要登录网络界面即可浏览拍品, 打破传统标的物信息滞后的局囿等等。总而言之, 在信息变革时代, 利用互联网技术, 提高司法拍卖效率, 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改革的必经之途。

(三) 实践创新推动法律改革

立法过程是对于司法实践的总结。法律的产生具有天生的局限性, 要求其紧密联系社会现实, 笔者认为网络司法拍卖的创新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 司法实践推动立法改革。立法上的创新需要从司法实践中寻求经验支持, 司法拍卖网络化的改革之路就是一个典范。回溯司法拍卖网络化在浙江的历程, 2012年初由省高院牵头提出了试点项目, 宁波法院首先试水, 从宁波北仑法院到浙江省的广泛推广, 实践的速度超出预期。但问题随之而来, 众多拍卖行的矛头直指司法拍卖淘宝化网络化不合法, 理由就是根据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人民法院的执行的规定认为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不合法。2012年《民事诉讼法》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司法拍卖网络化的实情与其进步性做出了修改。由此观之, 司法实践的合理创新正是立法创新的基础, 正是这样的创新带动了中国司法的进步。

第二, 立法确立带动司法创新。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 法院的自主拍卖权正式确立, 重庆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等网络司法拍卖形式逐渐成为了全国各省市学习的典范。笔者在采访宁波市中院的执行法官时其表示北京及北方诸省市均前往学习, 在全国范围掀起一股司法拍卖网络化的司法改革浪潮。司法创新是司法改革中重要部分, 司法拍卖网络化是中国司法改革中重大创新之一, 传统民事诉讼中“执行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不仅惠及当事人, 也带给中国司法革新以新思维与新方向。

三、结语

司法拍卖网络化在浙江已经走过了两个年头, 从起初实务界与理论界大讨论再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 再到实务界停止争论, 转而完善制度本身。理论界并未停止对司法拍卖网络化的讨论, 传统的司法拍卖的诸多问题在新制度下依然存在, 不仅仅关系到司法制度本身, 也关系到司法程序的公信力。所以讨论司法拍卖网络化依然有很强的必要性, 也希望这一制度能够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越走越好。

参考文献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院自行拍卖是否鸠占鹊巢[N].人民法院报, 2012-08-17 (2) .

[2]冯娇雯.网络语境下的司法拍卖[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 (4) :52-54.

[3]百晓锋.我看浙江法院试水网络拍卖[J].中国审判, 2012 (09) .

[4]廖鸿程.对浙江法院试水网络拍卖的几点看法[J].中国审判, 2012 (09) .

16.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篇十六

一、减少或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

在我国,按规定是由权利机关(立法机关)领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向人大负责,独立于人民政府之外,即政府不得干涉司法机关的运作,“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财权、物权都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甚至人事权利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由此产生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或依赖,导致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成为司法地方化的潜规则,少数领导凭借权力,干预司法,要求办案人员服从“领导命令”,致使司法人员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冤假错案丛生,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备受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诟病。

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亦不少见,如少数地方在法律之外滥用警力,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群众怨声载道,矛盾激化。河北一家化工企业向地下偷排毒水,影响群众饮水安全,检察院对企业法人以“污染环境罪”予以立案。但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遭遇到地方政府发函施压,称企业主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臣,要求不追究企业主的刑事责任。这一行为在当地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令司法机关进退两难。

二、畅通诉讼渠道,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问题

百姓打官司不仅是个人之事,而是事关建立法制权威,维护社会公正。人们都爱去打官司,正好说明法制社会的来临,为此,人们才乐于用法律这一社会游戏规则来解决纠纷。

解决诉讼难问题,一是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在严把立案关的同时,健全立案机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提高立案技术水平,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同时要热情服务群众,积极正确导诉,做好立案解释工作。二是完善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将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

三、改革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司法机构被视为国家专政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机构。至1997年底,在全国25万名法官中,正规本科层次的仅占5.6%,研究生仅占0.25%。就整个司法系统从业人员而言,其来源主要是以下两个渠道:一是从转复军人中招收,或是军队干部直接转业进入司法系统,这种方式现仍是司法系统尤其是基层司法部门招收人员的一条重要渠道。二是从高校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中招收。这一方式相较于直接向社会招收,已经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了。《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此,笔者认为应同时在几个方面作出努力,具体如下:

一是要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机制,使之成为今后招收司法从业人员的一个最主要渠道。在多数国家,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以上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训练才能获得。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司法工作具有起点高、适应能力强、进入角色快的优势,而且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大学期间就能够积极走出校门,到律师事务所或司法机关学习实习,将理论学习和实践相结合,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对从事司法工作也大有益处。

二是要加强对非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检察官的培训。2012年3月河南三门峡市境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发落。判决与事实不符,法官称是“眼睛花”判错了。该省高院院长在谈到这宗“眼花”错案时说“这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底线,在一般老百姓看来,是无法理解和接受的。”据媒体报道,该案主审法官系半路出家进入法官队伍。说到底,如果能够排除主观因素的话,就是法律专业基础不牢导致了司法水平不高,这种因素有时会影响司法公正,重则冤枉无辜甚至草菅人命。

三是建立从律师或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许多国家坚持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践证明非常成功,实际效果也比较明显。主要原因是律师精通法律,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进入法官队伍后可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促进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加之律师长期为企业、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洞察基层所思、所想、所盼,改行任法官后可能会比较善于倾听双方意见,把握对弱者有利的情况,从而不易于主观臆断,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和处理。和律师一样,法学教授也同样具有较强的职业优势。

四是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一些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应该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先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遴选。这种逐级晋升的制度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受到各种审判、检察岗位的锻炼,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和提高工作水平,从而为公正司法夯实基础,提供保障,同时也使法官、检察官倍加珍惜宝贵的职位,谨慎对待工作,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

四、加快推进严格司法

1、严格法定程序。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我国司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较为严重,其弊端非常明显。必须提高对司法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做到立案有标准,符合法定条件,逮捕、拘留要严格掌握条件,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程序真正执行到位。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各类案件的正确处理。

2、严格事实认定。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办案,以证据来证实事情的本来面目。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事实。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最大作用。

3、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司法人员工作职责、流程和标准,司法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自己不负责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和终身负责制,确保案件无论大小、无论经历时间长短,都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4、推进“阳光司法”。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释法说理式司法,生效法律文书实行网上公开查询制度,真正使司法做到开放、透明、便民。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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