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工作简报(精选12篇)
1.户籍管理工作简报 篇一
烟台户籍改革 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 日前,烟台市政府发布了《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在烟投资经商人员等,都可根据政策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意见》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户口迁移政策方面,在本市市辖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进城务工人员在同一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规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意见》中指出,以上人员中符合相关条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此外,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意见》中还指出,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城市和城镇落户。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人员申请回农村落户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同时要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对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据了解,该《意见》的实施,旨在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据了解,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日。
权益
土地房子,自己说了算
《意见》指出,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受法律保护。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农民自己说了算,非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政策
当上城里人仍享国家惠农政策
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可继续享受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国家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作
户籍改革需多部门配合《意见》中指出,公安机关负责落实户口迁移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户口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住建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等市直职能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
意义
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十年前,时任烟台市政协委员的王全杰,在2003年烟台市第十届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到,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十年后,烟台市政府发布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成为山东省人大代表的王全杰得知消息后,连声称好。
在就业、医疗、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诸多制度与户口挂钩的情况下,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为更多人带来希望。“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会不断缩小城镇户口居民与农业户口居民的国民待遇差距,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体现。”王全杰说。(记者 王晏坤 钟建军)
2.户籍管理工作简报 篇二
1.新生户口来校迁入情况。大学生入学时,根据本热意愿,凭入学通知书、户籍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办理学生户籍迁入手续户籍一律迁入学校专门设立的集体户口。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高校毕业分配制度取消,高校学生的户籍管理制度也遭遇挑战,户口随迁制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被消弱,户籍政策趋向宽松。而且,近年来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 国家强力推行新农村建设,出台了一些有利于三农的优惠政策,若户口保留在原籍,在房屋拆迁和土地流转等方面都会获益,“农转非”的吸引力日趋于淡化,大学生户口的迁移量呈下降趋势。
2.毕业生户口离校迁出情况。对于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根据自己意愿,将户籍保留在校两年,该政策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了毕业生就业压力,但这实际上形成了“人户分离”的情况。在学校方面,就业形势严峻,部分毕业生工作未落实,将户籍保留在校,然而新生的扩招和毕业生户籍的保留使得高校学生的户口数量增加,其次,根据政策,毕业生在两年期限已满时,需本人到学校办理户籍迁出手续,而部分期限已满的毕业生不及时到校办理,其户口变成了遗留问题,学校的户籍管理工作陷于被动,同时也影响跟公安部门对这些人员的有效管理。
二、高校学生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
1.新生入学时户籍迁移工作量大。每年新生报到后,需将所有得户籍信息登记,形成一份户口底册便于立卷归档,并将户口底册、户口迁移证、个人信息以学院为单位整理后到属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迁移,由于工作量大难免出现抄错、漏登信息等问题,因此,需要花大量的时间进行核对,由此可见户籍迁移工作的繁琐。
2.毕业生户籍滞留在校或成“口袋户口”造成管理方面的缺失。随着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部分毕业生未找到就业单位,户口就长期滞留在校,使得学院保卫处无法查找到这些学生,也有些学生不愿将户口迁回原籍,便将“户口迁移证”放在自己的“口袋”里,这就是所谓的“口袋户口”。由于 “口袋户口”的学生,没有按时办理户籍入户手续,因此,不仅给毕业生带来不便,也给学校户籍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3.学生对户籍意识比较模糊。随着对大学生户籍制度的改革,公安部门执行的一系列方便快捷的政策措施,使得部分学生认为户口已经不重要了,以致认为若干年后会自动打回原籍地等。故当他们毕业时,不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就离校,等到需要用到户口时,才想到要回学校办理户口手续,给他们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全面提升高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措施
1.加大学生户籍政策的宣传力度。随着我国户籍管理政策的调整与完善,高校学生户籍管理也发生了变化,第一, 现在大专院校的新生户口不在规定在入学时统一迁到学校,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户籍的迁移;第二,由于各种原因的转学、退学、休学或入伍当兵的学生逐年增加, 给户籍的管理和清理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第三,部分毕业生户口在两年后未迁移的,也增加了学校户籍管理的难道。 综上三点情况,学校保卫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户籍管理工作,有效的宣传涉及高校学生户籍管理的新政策,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户籍政策的宣传力度,如在学校保卫部门的网站中开辟专栏,发布相关户籍管理制度信息,针对户籍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网上解答,也可以在新生的“入学宣传手册”中加以宣传,使家长和学生明白户籍政策。
2.取消毕业生户口限制,做好毕业生户籍管理。学生毕业后,户口可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将户籍档案迁往所在工作单位,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对于未找到就业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或者已找到就业单位的但单位未设置集体户口的,可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办理户口迁移的有关手续,将户口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等有稳定的工作单位或者购房后,再把户口迁走;毕业生选择回原籍的,可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在原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落户的相关手续。目前,国家已采取了有效的方针政策鼓励人才的合理流动,如果不取消户口落户的限制,人才的合理流动就很难较大范围的开展。因此,要彻底打破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对毕业生工作和居住的限制,必须全面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户口,打破人才招聘及使用上的条块分割等局面。最终取消高校毕业生的户籍落户就业单位的限制,从而实现全国高校毕业生正常有序的合理流动。
3.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篇三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份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殊情况,户籍制度改革相对比较谨慎,但是,北京也于2001年6月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3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户口。
4.户籍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5.户籍民警个人工作总结 篇五
政治理论学习部分
工作部分:
一、加强案件审核,确保案件质量。法制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自从我从事公安法制工作以来,始终牢记着这个宗旨,今年以来,我继续狠抓案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对于每一起报送回来的案件,都逐一的进行审核,认真查找案件办理当中的问题,在审核工作中,我坚持做到案卷不看完不放手,问题不找准不放过,事情不解决不放下。在案件审核当中,共发现各类问题处,对于这些问题,我都逐一列出清单反馈回案件办理单位。今年,共审核各类案件案,按照案件审核标准,评查合格案件案,依照规定退查案,通过我审核的案件,没有被相关机关退查的问题发生。在案件的研究中,我认真履行法制审核部门的职权,及时提出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当前,随着对公安执法工作要求的越来越严格,有一些办案民警还有些不适应的地方,个别民警对案件的审核把关还有不理解的地方,认为法制部门是在挑刺、找毛病,对此,我总是认真的进行解释,结合现状,在案件的审核过程中,我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能通过弥补解决的坚决不退查,能现场解决的坚决不发评查通知书,对于一些不大的问题,我多次亲自找到办案人员,进行耐心的讲解,帮助办案人员解决问题,还多次会同办案人员一同进行调查取证,既保证了案件的质量,又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办案民警对案件审核评查的抵触情绪。5月份,我还组织各办案单位,进行了案件交评比活动,达到了相互交流、相互提高的目的。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20公安民警个人工作总结汇总年公安民警个人工作总结汇总。今年,先后组织开展了《刑事案件现场勘察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暂行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工作,先后进行了3次测试,并举办了知识竞赛活动。日常工作中,我坚持把培训和案件审核工作结合起来,在评查案件中以案说法,加深了民警的印象。在6月份开办的警察夜校上,我就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讲解,帮助民警正确的处理办案当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每周三的法制学习日,我都是精心准备,采取多种方法,强化学习效果,对一些典型案例,积极引导民警进行讨论,一年来,共组织学习40多次,学习各类篇目100余篇。对一些存在典型过错的案件,我认真进行剖析,在对交警大队违规处罚违章一案进行剖析以后,引起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执法讨论活动,深刻分析民警思想深处的原因,完善了一批执法制度,推动了全局规范执法建设的步伐
三、坚持执法检查制度,及时查纠执法当中存在的问题。
6.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演变的内在动力 篇六
(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 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及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的总和称之为上层建筑。而在阶级社会中, 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简称为政治上层建筑。
户籍管理制度从其社会属性上来说, 归根结底是我国目前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从功能上来说, 户籍管理制度最本质的功能只是承载人口统计及登记功能, 而我国城乡二元性的户籍管理制度, 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这一大背景下、带有不同时期政策导向等时代印记的历史沿革下的现实产物。
(二) 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
进入21世纪,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改革需要的出现, 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发展到现阶段,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跃升到一个新台阶, 但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等现状下, 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表现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要求的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催生下的一系列农民工的安置、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不平等问题之间的矛盾。
二、理论分析模型
根据上述观点, 我国不同时期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应其承担的管理功能。建国至今的户籍管理制度一直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行政手段, 对应国家特定阶段的经济基础及相应的政府政策导向, 而不仅仅是人口登记管理的工具及手段。
在此理论分析基础上, 建立如下模型, 对建国64年 (1949~2013年) 来不同阶段进行划分, 分析不同阶段、不同社会经济形态下户籍管理制度的变革情况。
(一) 建立理论分析模型
本文主要分析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社会主要矛盾对户籍管理制度演变的内在动力作用。同时, 由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变革很难作为变量进行明确定义, 因此以户籍管理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管理功能作为因变量对户籍管理制度的变革加以分析, 选取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主要矛盾作为自变量建立理论分析模型。
自1956年年底社会主义制度正式建立以来,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始终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因此自变量社会主要矛盾这一项以特定历史时期下与户籍管理制度相关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衡量加以分析。
理论分析模型如下
其中, Ft为户籍管理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管理功能;ISt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产业结构特点;EDt为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SCt为特定历史阶段下与户籍管理制度对应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表现形式;t为时间变量。
(二) 以时间序列划分不同阶段进行分析
根据理论分析模型 (1) , 以时间序列将建国以来的户籍制度变革分为五个时期。
这是新生政权巩固期。
在产业结构 (ISt) 方面, 此时期我国以第一产业为主, 工商业所占的比重是极低的。
在经济发展状况 (EDt) 方面, 经过八年抗战及三年内战, 国家经济百废待举。同时, 国家在这一时期建立了对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有深远影响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
在社会主要矛盾 (SCt) 方面, 此时社会主要矛盾仍是人民大众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国民党残余势力的矛盾。这一时期是新旧社会的过渡期, 因而社会新秩序重建中表现出的社会形态特征相对宽松。相对应的, 政府也选择了较为宽松的户籍管理制度。从具体政策来看,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临时宪法规定“自由迁徙”为公民自由权, 1951年《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的目的之一是“保障人民居住、迁徙的自由”。与此同时, 政府开始对城市人口进行登记和管理, 作为之后户籍二元体制的准备工作并逐步限制企业招收农村工人。
所以, 在这一时期, 户籍管理制度的作用 (Ft) 主要是为社会主义经济改造、建设及社会管理体制的重建及稳定做准备。
这个时期是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 主要的特点是在农业占比巨大的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
在产业结构 (ISt) 方面, 1953年我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 开始农业、手工业及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基本完成我国的重工业建设及布局, 大大提高了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
在经济发展状况 (EDt) 方面, 该时期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 国家采取计划手段管制商品价格, 造成了农产品与工业产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 将农业利润向工业进行转移。同时, 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使得城市居民得以低价购买粮食, 进而保持较低的城镇劳动力成本。
在社会主要矛盾 (SCt) 方面, 这个时期国家一系列工业发展战略造成资本及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 具体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农民希望进入工人队伍, 吃“供销粮”。
在这些社会矛盾的背景下, 为了维持社会稳定, 此时期户籍制度主要的管理功能 (Ft) 是“严加限制城乡之间、集镇与城市之间人口迁移”。具体政策表现是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正式形成了我国城乡二元性的户籍管理制度, 《市政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做了经济注脚, 此外还有诸如《严格制止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销量的九条办法》、《关于处理户口转移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户口迁移政策的规定 (草案) 》等法律法规, 通过各项规定对城乡间人口流动进行严格限制。
“文革”时期, 也是建国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停滞的十年。
在产业结构 (ISt) 方面, 一方面城市的二、三产业几乎处于全面停摆状态;另一方面, 中苏两国关系紧张, 相当部分苏联援建项目陷入停滞状态。
在经济发展状况 (EDt) 方面, 国民经济处于全面瘫痪状态。
在社会主要矛盾 (SCt) 方面, 城市中的工矿企业无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造成每年新增就业人口的大量失业。为缓解这一矛盾, 国家开展“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 希望利用低效率的农业来解决城市中日益增多的失业人口。
所以, 户籍管理制度在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 其主要管理功能 (Ft) 表现为:推动更多城市人口, 尤其是新增就业人口迁往农村;对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进行严格限制, 完全否定公民自由居住和迁移的权利。具体政策表现为1975年《宪法 (修正案) 》, 利用宪法从法律层面完全否定公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这一时期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产业结构 (ISt) 方面, 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 极大地释放了农业生产力。同时,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工业逐步开始成长起来。
在经济发展状况 (EDt) 方面, 国民经济全面复苏, 农业生产力的解放极大地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在社会主要矛盾 (SCt) 方面, 改革开放极大地缓和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 破除了生产关系中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很多障碍。表现在社会生活中, 除“下乡知青”大规模地返城之外, 其他普通农村居民相比之前不再想要盲目进城。与此同时, 国家“农转非”政策出台, 逐步有计划进行“农转居”的人口管理。
所以, 这一时期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功能 (Ft) 是实行弹性化的人口管控, 从而配合经济体制改革, 具体政策如1977年出台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
这是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快速发展期。
在产业结构 (ISt) 方面, 我国的优势产业逐步呈现出向东部沿海及向大城市聚集的趋势, 其中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成为了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
在经济发展状况 (EDt) 方面, 经济总量相对改革开放前有质和量的飞跃、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收入差距持续拉大。
在社会主要矛盾 (SCt) 方面, 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区域发展不平越来越明显, 吸引了中西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到东部就业。同时, 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力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业也对劳动力有巨大需求。在此情况下, 户籍的人口管控功能逐步失效, 但户籍所附带的在诸如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方面的城乡差距则表现得更为突出。
所以, 这个时期户籍制度的管理功能 (Ft) 更多是以不同的福利待遇对人群进行了划分, 如一线城市以户籍为基础的“限车令、限房令”等。
三、政策建议
(一) 实现均衡区域资源配置
目前, 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东中西部各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巨大的差距, 不同城市之间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有着巨大的差异。
只要东中西地区及不同城市之间存在着资源配置、公共福利等的巨大差异, 人口就仍然会不断从中小城市、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大城市流动。在这种背景下, 中小城市需要为东部沿海尤其是一线大城市分流人口, 从而消解大城市的户籍改革压力。要达到这一目的, 关键在于要在区域及不同城市之间均衡资源配置, 缩小户口背后如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的福利差距。
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中央政府的强势介入。中央政府应该对中小城市的发展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推动城乡之间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进程, 尽快统筹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资源的公平分配和配置;户籍改革需要在全国不同层级城市同时推动。
(二) 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我国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劳动力可以更为自由地流动, 而城市户籍改革中所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流动人口户籍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不足, 社会产品仍然没有极大丰富, 城市总体的承受能力仍相对不足。在这种情况下, 应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建立流动人口获得市民待遇的合理途径, 保障流动人口权利, 建立更完善更合理的户籍管理制度, 以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长期的可持续的发展。
摘要:我国目前城乡二元性的户籍管理制度影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阻碍生产力发展, 不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及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这两点, 笔者认为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社会主要矛盾是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演变的内在动力。本文以按时间序列划分, 利用户籍管理制度演变的理论模型对我国建国以来的户籍管理制度加以分析, 进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户籍管理制度,内在动力,理论分析模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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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户籍管理工作简报 篇七
【关键词】:学生集体户口 高校 户籍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11-02
当前,中国政治稳定,经济和社会持续向前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也逐步驶入快车道。然而,现行的高校学生户籍管理模式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已逐步暴露出其手续繁琐,重复迁移等弊端,为在校学生和大学毕业生造成了诸多不便,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与高校的改革步伐不同步。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学生人数在逐年增加,学生就业方式、就业渠道日趋多元化,加上若干新的高校管理规定的实施,使得高校学生集体户籍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一、高校学生集体户籍管理的现状及弊端
1、高校扩招导致户籍管理工作负担加重
纵观全国高校户籍管理模式,大学生入学后,所有学生户口都迁入学校专门设立的学生集体户口,成百上千的学生使用的都是统一的街道路巷和门牌号码,学生户口从生源地的常住户口变成了挂靠性集体户口。现行高校集体户籍管理要求新生入学时统一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时再大批逐个迁出,这种从家庭所在地迁到学校,再从学校迁回家庭所在地或工作单位的还原式户口迁移管理模式,不但加大了高校保卫部门的工作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苦不堪言的负担。再者,目前各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趋势有增无减,为了及时做好新生户口迁入、毕业生户口迁出等手续,户籍管理人员必须加班加点,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此大的工作量,给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带来诸多困难。这样的现状从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讲,存在很大的漏洞和隐患,是高校户籍管理中存在的一大弊端。
2、“人户分离”现象增多,违背了户籍管理的原则
户籍制度要求“人户一致”,即户口跟着人走,人在哪里,户口也必须在哪里。而现实情况是,已有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宁可没有户口,也要找到最能发挥自己特长、实现自己价值的工作,导致“人户分离”,从而与管理原则相违背。近年来,高校学生户籍管理中出现“人户分离”、“户口滞留”的问题有增无减,形成了一个十分矛盾的现状,一方面,法令要求每个人必须或者尽可能地“人户一致”,另一方面,又允许有不少“人户分离”的事实存在,甚至大量增长,给高校户籍管理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违背了户籍管理“人户一致”的原则。
3、影响了学校的管理秩序,增加了户籍管理的难度
为了提早申请到所聘人员的户口指标,各招聘单位进入校园开展各种招聘活动,为毕业生开辟了更广阔、更便捷的就业途径。学生入学时迁入高校的户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学生可以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或迁回原籍,否则,在规定时间内未迁出的户口将会被学校迁移至高校当地的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市场,期间还要向学生收取一定的托管费用。从现实情况看来,其实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许多毕业生毕业之后仍将户口挂靠在学校,主要包括户口长期滞留学校不迁移、户口托管协议期满不迁户、被学校除名或劝退的学生不迁户等。学校户籍管理部门无法与上述毕业生取得联系,又不能擅自注销其户口,只能拨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对其进行管理,并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务。此举既损害了学校管理的权威性,也影响了学校的管理秩序,增加了户籍管理的难度[1]。
二、高校学生集体户籍管理存在弊端的原因
1、简单低效的管理模式
由于高校是一个大的“流动人口集散地”,户籍管理人员有限,因此,许多高校为了简易行事,把学生户口在新生入学时都迁入专门设立的学生集体户口统一管理。这样,成百上千的大学生居民身份证上看到的是同样的地址和门牌号码,极大地弱化了《居民身份证》的功能和作用,从而降低了管理的效能。
2、户籍政策宣传不及时、不到位
户籍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一些旧的政策因为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而被取消,新的政策、规定相继出台实施。有时受时间、信息渠道和宣传方式所限,户籍管理部门无法及时将涉及高校学生户籍管理方面的新政策和新规定及时、有效、广泛地加以宣传,造成了工作的被动。
3、学生户口意识淡薄[2]
近几年,随着公安部门一系列户籍政策的改革和放开以及相关便民措施的实施,让许多学生错误地认为户口已经不如以前那么重要了,可有可无,甚至若干年后会取消户口。因此,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现象屡有发生,等到以后需要用到户口时才想起来回学校办理迁移手续,给自己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4、较低的大学生就业率
高校不断地扩招势必带来严峻的就业形势,许多大学生在毕业当年很难找到合适稳定的工作,因此未来得及将户口从学校迁出,待业时间的长短就给高校的户籍管理造成一定的混乱,因此高校为了减轻户籍管理的工作难度,许多高校就采取任务推脱的方式,在大学生毕业之际就将户口的管理分流到人才市场或者生源地。这样就给高校毕业生带来了更多的麻烦,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及精力的浪费。
三、高校学生集体户籍管理改革的必要性
高校毕业生如果想把户口落在工作所在地,必须有落户指标。这是用计划经济的办法管理市场经济出现的问题。这种做法出路会越来越窄,因为户口不可能无限制地迁入,户口的吸引力也不可能长久地存在。“常住”的概念是相对的,以后人们也不会只有一个居住的场所、一个居住的城市。招聘单位应该唯才是用,不必问户口在哪里。地方政府部门更是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高校如何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改革,为促进人才培养和流动服务?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现行的高校集体户口的管理办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在人才大流动的新形势,必将随着各方面的改革进程而逐步淡化。随着国家种种法制法规的健全和户籍管理制度的完善,户籍管理制度也将以其较完备、较宽松的姿态出现!在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尚需时日的情况下,要解决上述一系列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大学生的就业体制,关键在于改革当前实行的高校集体户籍管理的思路和政策,使户籍管理制度更利于人才流动的需要,从而提高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
四、高校学生集体户籍管理改革的几点建议
1、户籍管理人员要加强交流与学习
高校户籍管理人员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刻关注最新的户籍政策、规定,经常性地向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机关询问有关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主动地了解新政策、规定,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对于那些信息化办公条件较好的高校户籍管理人员还应熟练掌握实现信息化管理所必需的操作技能。还需加强与兄弟院校的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借鉴宝贵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在校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2、加大户籍政策的宣传力度
积极出台和宣传大学生户口迁移相关政策规定,让更多的学生及其家长了解户口迁移的利与弊,合理选择户口的迁移问题,让他们消除更多的不合理心理因素,正确看待户籍政策。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03年开始凡考取本省或外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每年新生入学及毕业生离校前,应主动向公安部门询问有关户籍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准确地了解新政策,掌握工作主动权,通过宣传使新生入校前知道迁户口是自愿的,除了一些特别的省市,让学生了解户口问题不影响就业,使他们正确对待户口去留问题。通过他们向学生宣传户籍管理政策,请他们协助,提醒、督促相关学生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减少户口积压,提高户籍管理的水平[3]。
3、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和管理制度
当前,有些高校在毕业生户籍管理上作了有益的探索,把日常的做法形成了制度。对落实单位和末签约的毕业生进行区别对待,凡是落实单位的学生都在报到的同时将户口迁往单位,避免出现档案都己派出,而户口仍滞留在校的情况发生。要充分利用各级人才市场的资源,将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好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及时迁往人才市场,由其统一管理,不仅减轻了学校户籍管理部门的压力,也为毕业学生的就业减轻了心理负担;本人为了考研或有特殊原因确想放在学校的,一定要通过书面申请将户口在学校保留两年,并采取签约形式规定两年后本人必须迁回原籍。这样既对学生的就业和生活需要提供相关服务,也不会影响户籍管理的有序性。
4、凭居民身份证入学取代户口迁移
目前,许多在校大学生出国留学、外出探亲、参加考试等,受到户口的限制,另外,无论从《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期限和身份证的法律效力来讲,原籍的《居民身份证》同样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对于将户口迁移至学校的学生,高校还要求其更换新的身份证,因为同样只能用短短几年,这样的《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没多大区别,而这种种问题都是弱视居民身份证的原因造成的。随着新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广泛使用和功能技术的改进可实现全国范围的联网快速查询和身份识别的独特功能,要求学生凭身份证入学而不是户口,逐步用居民身份证取代户口这一做法逐渐成为可能,并结合《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证明力,这一做法会大大减少因户口频繁迁移而造成的不利影响,也为高校学生的工作学习扫除不必要的障碍。
5、采用“暂住式”管理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高校毕业去向遍布全国各地,而且许多学生就业所在地以及单位对户口的接纳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要么是空挂户口,要么是集体户口;另外,暂时未找到工作的学生的户口将会被移入人才市场,这又会给以后的户口迁移带来更大的麻烦。
因此,有效的办法是对大学生进行暂时人口式的管理,无论从生活时间长短和居住形式来说,大学生本来就是暂住性质人口的一类,所以将大学生作为暂住人口来管理具有合理性;不管新生是否迁移户口,在其入学时候就采用办理《高校暂住证》的形式编号发证,和《学生证》配合使用,暂住期限与大学学制期相对应。当大学生毕业就业时,其落实好工作后需要迁移户口时候,再从生源地将常住户口迁往单位所在地,这样就减少了大学入学、高效管理、毕业时几次户口迁移所带来麻烦。
6、开发户籍管理系统,实现户口“网上迁移”
目前,大学生迁移户口都是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采用直接办理迁移证的方式办理。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户口的迁移工作应当更加网络化,这样既方便学生,又保证户口迁移的准确性,便于户籍管理。
开发出“常住人口网上迁移户籍管理系统”,在城市之间建立“联网工程”,进行网上迁移。这样,新生入学时就可凭入学通知书、户口簿等有效证明,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就近办理迁移。迁入地派出所在核对有关材料、手续等无误后,就可通过电脑网络从迁出地派出所调取迁移人的户籍资料办理迁移。“网上迁移”实现后,迁移户口只需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性办结;各城市公安机关之间也将可以迅速查询系统中常住人口的服务处所、住所、照片等个人信息以及家庭成员情况,扩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在社会管理中的使用效能;还可以实现人口信息网络化办公,建立完善“网上迁移、网上审批、网上制证、异地办理”的管理运行新机制。户口“网上迁移”不仅可以方便学生,减轻户籍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还可以避免户口迁移中重复登记中的差错[4]。因此,这一高效的模式代替旧模式应该成为相关部门努力的方向。
五、小结
当然,所说的高校集体户籍管理改革,是在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必要改进和完善,使集体户籍管理与时俱进,促进国民经济以及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健康、有序发展。要实现当前高校户籍管理更加科学、更为高效的管理目标,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不断深化高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集体户籍管理的改革,必将朝着最有利于解决“人户一致”原则与“人户分离”现状相矛盾的方向努力。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作为高校户籍管理人员有必要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研究和探索,以便尽快地实现户籍改革的预期目标,更好地为学生提供服务,从而推动高校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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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总结 篇八
为深化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我镇认真按照《关于推进2013年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目标的通知》(大统筹办通〔2013〕10号)文件要求,认真梳理总结、查漏补缺、增添措施,切实推进。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建立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我镇户籍管理各类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工作预案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再造,进一步健全户籍管理制度。一是建立户口在居住地登记、随居民流动自由迁徙的统一户籍管理制度;二是统一执行市外人员到我市入户相关政策。
(二)建立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按县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和目标要求,完成公民信息系统搭建的相关工作。现已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标示,集居住、婚育、就业、纳税、信用、社会保险等信息于一体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并完成第一期公民信息数据清理、归集、整理和更新。(三)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按照中央、省、市、县级有关文件要求,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处于无业状态的本镇居民,统一纳入全镇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范围,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统一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四)建立分区域统一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我镇严格执行XX县城乡住房保障政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统一纳入城乡住房保障体系,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租房、建房补贴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
(五)巩固完善统一城乡的“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和低保标准。我镇严格执行XX县的“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720元。
(六)实行统一的退役士兵安置补偿和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入伍前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城乡退役士兵享受同等的货币补偿或就业安置政策。我镇严格落实此项政策,并确保供养标准和优待金标准与县级部门要求相一致。
(七)建立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我镇对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在5年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并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八)实现义务教育公平化。我镇基本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公平就学,2013年全镇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率达90%,中职学生资助实现100%。同时,通过公招大学毕业生、引进骨干教师等办法,切实配足教师编制,通过探索学校特色发展、优化学校管理等办法,丰富学校办学内涵,提升学校办学品质,为学生多元化、个性化发展提供公平的、适宜的教育,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和义务教育公平化。
二、特色亮点(一)机制健全,分工明确。成立以镇党委副书记甘国云为组长,综治办主任王文君为副组长以及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党政综合办),负责协调、组织和实施此项工作,制定三岔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村(社区)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实施,保障了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稳步推进。认真学习领会户籍改革精神,全面提高了镇、村业务骨干的工作能力。同时,积极组织镇、村干部开展入户宣传,采取了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向广大群众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具体内容和配套政策,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镇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也面临着种种问题。一是部分群众对城乡统一户籍改革认识薄弱,政策了解不充分,参与积极性不高。二是基层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9.重庆市户籍管理办事指南 篇九
第一部分 户口管理
一、户口登记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未满三周岁的新生婴儿(非婚生除外)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父母都是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或现役军人除外),户口登记机关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在查验计划生育手续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对无计划生育手续或者违法生育的,应当在办理完户口登记后,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2、死亡登记。
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手续和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
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变更或更正户口项目的证明材料和居民户口簿。
4、本区县或主城区内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及因购买商品房、单位分房迁移入城镇居民户。(有未满14周岁的人员迁移的除外)
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在迁入地办理。
5、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凭出国定居手续注销户口和回国定居手续恢复户口。
6、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凭复退、转业安置手续办理户口登记。
7、被注销了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凭相关法律文书、决定或释放手续办理。
8、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本着迁移自愿的原则,凭录取通知书或转学、退学证明、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9、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不需要报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的。凭批准手续、接收单位证明、居民户口簿办理。
10、以下申请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户口的。
优秀农民工,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优秀农民工证书或文件、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大中专学生,就地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学校就读证明办理。迁入学校集体户,凭《农转城申请表》、《重庆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名单表》办理。
农村籍退役士(官)兵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退役士兵(官)证办理。
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户口簿、五保对象证明办理。
农村居民就近就地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办理。
“三投靠”人员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受理户口登记回执单》或《受理户口回执》;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年满三周岁的新生婴儿和非婚生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2、公民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4、农业居民间和跨区县、跨主城区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和跨本区县或跨主城区“三投靠”落户;
5、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7、被注销户口后申请恢复;
8、补登、补录及年满16周岁无户口人员落户;
9、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由市外迁移入户;
10、因征用农村土地户口“农转非”;
11、监外执行罪犯户口迁移;
12、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第二条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由派出所审批决定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3、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办理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户口的,3个工作日办结。
1、购买商品房的;
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房产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2、务工经商的;
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务工经商证明、住房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3、投资兴办实业的;
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纳税证明、住房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4、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转户的;
凭政府用地批文、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花名册办理,由各区县局审批。
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未转非人员转户的;
凭政府用地批文、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花名册办理,由各区县局审批。
二、办理《边境通行证》
(一)公民因公、因私前往边境地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办理《边境通行证》;公安机关应当场办理。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签发证件,可随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由携带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小孩户口簿、照片,在上述签证机关办理。
(三)男性公民6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55周岁以上和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上述边境地区不办理《边境证》。
第二部分 居民身份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身份证人像、登记指纹信息。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换领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2、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三、居民身份证补领
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损坏或遗失,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四、居民身份证领取时限
1、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取证时间主城区为20个工作日,其他区县为40个工作日。
2、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的证件,在辖区公安户政办证厅或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领取,取证时间为5个工作日;
(2)其他区县和渝北区的龙溪、新牌坊、黄泥塝派出所辖区的证件,在市公安局身份证服务大厅领取,取证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公民自愿要求邮政快递的,本人可在当地邮政局交邮费,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证件。
五、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三部分 流动人口管理
按照《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渝府第139号令)之规定,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
一、登记办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只做暂住登记,不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务工经商和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等暂住人员应提交本人近期照片2张,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也可以由本人携带单位或者雇主出具的务工及居住证明直接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也可以由本人携带租赁合同直接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对手续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备案延期
《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免费办理,有效期为5年,实行每年登记备案制度; 1年期届满后须在3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逾期不登记备案者,将视该证为无效证件,须重新登记办证;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三、变动迁移
暂住人员办理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跨区、县(自治县)变动暂住地址的,须在10日内到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免费进行登记备案,不再重新办证;逾期不登记备案的视为无效证件;《居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
第四部分 户政管理的有关收费项目
公安机关对办理户口及有关证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实行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渝价[2001]272号,渝价[2004]592号、渝价[2003]376号文件规定:
1、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每证4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2、门(楼)牌工本费:大门牌,小门牌。根据渝财综〔2012〕2号)文件规定,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
3、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每证20元。
(2)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
(3)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4、户口簿工本费:(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2)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20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3)非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50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5、流动人口居住证: 免费办理
第五部分 咨询投诉电话
10.大学生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校在校生人数的增加,大学生户籍管理工作变得日益繁重,不光管理户籍数量日趋庞大,户籍的流动性频率和数量也越来越高,继而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对户籍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展开论述。
一、大学生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户籍迁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频率高。高校每年办理户籍迁移工作的主要时间是毕业生离校的六月、新生报到的九月,由于高校户籍管理工作一般只安排一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所以出现了短时间内需要办理大量人员的户籍迁移工作。户籍迁移的季节性和时效性明显,使得高校及所在辖区派出所不得不在相应的季节段内腾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派遣专职人员管理入校和离校学生的户籍资料。
第二,现行的户籍管理模式给社会治安和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很大漏洞和隐患。上万名学生共用一个街道门牌号,同一个户主,导致学生户籍信息的准确性不够。而且学生户籍由常住户籍变成了挂靠性集体户籍,特别是毕业后户籍未及时迁出的学生户籍信息,使得公安和学校对学生的掌控变得复杂,一旦遇到突发情况时很难找到相应学生。例如:毕业生牵扯到“校园贷”案件时,如果该生的户籍还挂靠在学校,会给公安机关的破案带来很多不便。
第三,学生因就业不稳定等原因形成的户籍迁移矛盾,呈现出“进校容易,出校难”。学生录取后只需要凭录取通知书就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将户籍迁入学校,可是毕业时,学生需要往返学校迁出和迁入地的派出所才能最终办理好。在当下就业形势严峻的环境中,户籍迁出问题很多,产生了很多“黑户”“空挂户”‘人户分离”等现象。例如:毕业生就业时未被录用到满意工作单位,户籍档案从学校迁出了,却一直未去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落户,导致成了“黑户”;因就业单位无法接纳户籍,部分毕业生只能迁到省市人才市场托管,形成“人户分离”:还有的毕业生一直未办理户籍迁出,户籍档案留在学校成了“空挂户”。
二、大学生户籍管理的建议
第一,积极宣传户籍管理的相关政策。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展板、讲座等形式不定期宣传户籍管理的相关政策,同时在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毕业生离校须知手册中宣传相关户籍管理政策。让每位学生充分了解户籍管理政策,重视户籍迁移工作,引导学生不要出现跟风迁移,迁入城市集体户口的同时也丧失了农村户籍的权利,确实需要进行户籍迁移的也要认真完成户籍迁移的相关手续。
第二,建立“常住人口迁移户籍管理系统”。建立一个全国各城市联网的“常住人口迁移户籍管理系统”,学生只需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者派遣证就可到当地派出所网上办理户籍迁移。避免学生往返办理,节省了大量人力财力。公安和高校也可以通过该系统随时调阅常住人口的个人信息,使得高校学生的户籍管理工作融入到全民户籍体系中,充分利用资源。
第三,采用“暂住证”进行户籍管理。学生从被录取到毕业也就三到四年时间,毕业后学生跳槽率很高,導致户籍流动性很大。为避免短期频繁的户籍迁移,建议高校和公安联合采用发放暂住证的户籍管理模式。从大学生活的居住形式以及时间上可以将大学生归入暂住人口的一类,入学时办理暂住证,结合学生证一起使用,暂住证的有效期和大学学制期一样,毕业后直接从生源地将常住户籍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这样不仅能减少高校户籍管理中迁移的大量烦琐工作,同时也能规避“黑户”“空挂户”“人户分离”的现象。
高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是一项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础工作,在充分尊重大学生权利的基础上,引导好学生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户籍迁移,减少不必要的户籍迁移,不仅能提高高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效率,解放高校户籍管理工作,同时也有利于保证人口信息管理的准确、完整。
11.户籍管理工作简报 篇十一
一、高职院校户籍管理现状
建国之初, 我国高职院校户籍管理制度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指出户籍随人, 即无论升学或毕业, 户籍都随人迁入或迁出。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当时计划经济体制,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随着改革开发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入, 原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高招生率、高就业率的高职院校发展了, 为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劳动力与人才的正常流动, 推行新一轮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势在必行了。
二、现行高职院校学生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的迅速发展直接导致学校不同地域人口数量激增, 集体户口流动性、复杂性增强, 其户籍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表现在:
1. 户口迁移引发诸多问题
一方面, 户口迁入与移出本身就需要办理繁琐的手续, 再加上各大高职院校人口基数大、密度大、流动性强, 很难做到一步到位。由于高职院校招生规模大, 新生户口与毕业生户口办理时间集中, 很多情况下不能及时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 导致学校、公安机关等部门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困扰。一般情况下, 新生入学后就要及时填写户籍信息, 到学校附近派出所输入公安人口管理信息, 最后经再次审核才能生效。整个过程耗时较长, 牵涉多个管理部门, 存在重复管理的弊端。同时, 每年夏季, 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 常常因遗漏或错记自身信息, 导致学校、派出所、学生及家长受到直接影响。
另一个方面, 现有的高职院校户籍管理体系存在重大隐患。不考虑学生户籍性质, 也不考虑学生数、区域发展特点、学校办学特色, 而采用简单的、整齐划一的、统一的户籍管理模式, 将入学后的学生归入学校户籍, 把毕业生户籍集体移出学校, 导致学校治安管理、社会流动人口管理困难, 长此以往, 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可见一斑。
2. 户口滞留增加户籍管理负担
一般来说, 高职院校的户籍管理为:规定期限内, 毕业学生可以将移入学校的户口随工作单位移出或直接迁回原籍, 否则就将毕业学生的户口统一迁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者人才市场。所以, 尚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往往遭遇户口迁入人才市场的境地, 即使落实了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也可能因为单位的种种原因不能或暂时不能接纳户口, 只能将户口存放至学校, 直接导致户口长时间堆积, 这严重影响了毕业生和学校工作。有时, 校外单位过早进入学校招聘, 使得学生提前把户口迁出, 导致户口迁出时间差拉大, 不利于学校户籍管理。更有甚者, 毕业生已经将自己户口迁出, 却没有到所在单位落户, 原有户口就成了口袋户口, 这也为学校的户籍管理带来诸多麻烦。
3. 户口迁移认识不到位
许多大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对户口迁移的认识不到位, 直到出现问题时才匆忙应对, 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同时, 新的规章制度引发了户口迁移的新问题。例如, 2005年9月1日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就明确指出, 在校大学生结婚生子已不被禁止。这项规章制度引发了户籍管理的新问题, 即同时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生育的子女的户口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才能调离学校。这一问题往往因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不足, 忽视问题的重要性, 给相关部门、学校户籍管理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
三、完善高职院校户籍档案管理的对策
1. 管理制度化
精简户口迁移手续, 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当学生考入大学后, 原则上户口留在当地, 但如农村生源的学生可以凭借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将原户口转入当地学校。当大学生毕业择业时, 已经落实工作地的可以将生源地或者学校当地户口前往工作单位。这样以来一往, 既解决了学生的户口问题, 又减轻了学校户籍管理的负担, 较好地统筹了人力、物力、财力, 衔接了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
加强身份证与户口管理的无缝衔接。开展卓有成效的第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 把以身份证、暂住人口形式管理的高职院校纳入户口管理范围, 完善管理体系。另外, 关联户口管理的信息化、身份化, 规范人口流动与迁移, 防止口袋户口的激增。
2. 管理信息化
教育信息化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重点加速推动的发展战略。加强高职院校信息化建设, 把公安部门的“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与学校的传统信息系统相结合, 统筹规划, 整合资源, 实现共享, 降低错误率, 提高户籍管理效率。
3. 管理具体化
一方面,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的发展特色, 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旨在解决学生正常学习与工作的户口迁移方案。另一方面, 将新生入学的户口、毕业生户口迁出的时间、条件进行重新规定, 错开新生户口迁入与毕业生户口迁出时间, 对不同阶段的学生进行不同的户籍管理。
4. 强化户口暂住管理
许多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接洽户口上存在分歧, 有的用人单位对户口接纳存在种种制约性, 即使接纳了毕业生户口, 有可能也是一种集体性质的户口。所以, 各大高职院校应该规定期限, 设置专门保管尚未迁出学校集体户口, 保证这一赞助人群的利益。学生将户口迁入学校开始就将学校户口的暂住性质给学生讲解清楚, 使其配合进行, 以方便学生迁入、迁出户口, 减轻户籍管理的压力与负担, 提高户籍管理的效率。
摘要:高职院校户籍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与工作。本文从高职院校户籍管理现状入手, 总结现阶段高职院校学生户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探讨高校户籍管理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高职院校,户籍管理,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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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变香.浅析我国户口制度的改革与高校户籍管理工作的关系[J].中国科技信息, 2010 (18) :303-304.
12.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篇十二
1、户籍准入办法哪些地方适用?
《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中涉及的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包含吴江区)、工作年限、投资纳税、购房面积等,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
2、户口准迁要符合啥基本条件?
按《办法》规定:
1)凡申请迁入苏州市区人员,必须具备在迁入地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
2)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法稳定住所具体是指什么?
申请人在苏州市区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以及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不包括以下类型住房: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成套商品住房是指成套住宅房。其中,人均住房面积要求,将按苏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指标数为准;《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数字,均含本数在内,涉及年限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的连续年限。
4、通过其他部门落户怎么办手续?
《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凡涉及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物部门、侨务部门,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办结的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其中,申请人应符合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指申请人生育时符合国家(省)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
5、落户苏州一般多长时间能办好?
除个别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外,其余落户事项,均由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
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办理项目,公安机关在接受申请或接到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有关证明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办法》通知精神执行,不得违规办理户口,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6、落户苏州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以下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时,应根据申请准入类型,向公安机关提供每一类中的.一项。证明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依法予以处罚。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
2)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成套住宅内的不予受理);
3)参保证明:
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提供的个人参保证明;
4)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5)户籍证明:
(1)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计算机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3)居民户口簿;
6)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本人提供的无婚姻登记书面承诺;
7)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成员关系证明、亲子鉴定书;
8)纳税证明:
纳税贫证、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附清单);
9)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