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70号文)

2024-09-10

深圳市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70号文)(共2篇)(共2篇)

1.深圳市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70号文) 篇一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即“余泥渣土”)的审批、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进行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受纳场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涉及临时用地的,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 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8号)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制定受纳场规划,制定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开展全市受纳场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作为市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新)区政府职责】各区(新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对已下放各区(新区)的受纳场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等进行审批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市环保、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受纳场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审批、指导、监管和查处。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规划程序】受纳场规划建设应符合专项用地政策和专项规划要求。受纳场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受纳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规划确定的受纳场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建设单位】各(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受纳场为各(新)区区属受纳场,受纳场所在(新)区政府负责确定区属受纳场的建设单位;受纳场用地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新)区行政区域的为市属受纳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市属受纳场的建设单位。

第九条【资金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以下简称“受纳场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社会投资受纳场项目时,应遵循《深圳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及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政府投资的受纳场项目,市、区财政部门应分别做好市属、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受纳场的,原则上按照一般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审批监管。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规划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建设受纳场并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各部门应各司其职、按照“服务前移,协同高效”的原则开展审批管理工作。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同步开展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项目启动工作。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规划土地核查意见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社会投资项目应进行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三)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后,发现用地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应办理征转地手续。征转地手续一时无法完善解决的,可不完善用地征转手续,但应理顺用地补偿经济关系。

(四)受纳场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审批部门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时,除临时用地申请一般性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或备案文件;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意见;

4.涉及农用地的,应编制土地复垦(复绿)方案;

5.涉及使用绿地、林地、交通和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理清土地关系文件;

临时使用土地经批准后,分类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已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与土地实际控制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内容按照《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明确。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同步进行评审,土地复垦方案不予通过的,不得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与《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核发。

(五)持《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等材料,在正式受纳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六)受纳场建设单位凭相关用地合同、规划核查意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等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手续。

(七)用地期限届满或受纳场封场后应按获审的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审批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八)其他未列举的手续办理事项,都应该符合临时用地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受纳场项目分为建设部分和运营部分,建设部分包括受纳场正式受纳前的建设施工、受纳过程中的堆填作业及扬尘控制、排水措施施工等、封场过程中的复绿等受纳场项目全部建设施工,运营部分包括受纳场在受纳过程中的运输车辆及建筑废弃物进场检查与登记、计量 收费、交通组织、安保巡查、应急响应等。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建设活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市政一级总承包资质,受纳场项目运营单位应具有园区物业管理、施工组织管理等经验。

建设单位应当在受纳场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办受纳场建设施工安全受监登记,同步申请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申办受监登记需提供与受纳场工程相关的下列文件:

(一)规划国土、林业、建设、水务等部门的许可或批准文件;

(二)施工运营总图设计文件;

(三)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

(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

(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确认的建设运营组织方案;

(六)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七)涉及到燃气或其他管线的,应提供燃气或其他管线的查询结果和三方保护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申办受监登记和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手续的受纳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受纳场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建设单位应按照技术指南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并将数据联网上传至建筑废弃物监管系统。

第十四条【受纳场封场及竣工验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闲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或改变用途。

达到设计堆填高度或容量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受纳需关闭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单位应当在封场停止受纳30日前报建设主管部门,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安全稳定性评估,对堆体、挡土坝进行整体稳定性勘察及评价,按照专项设计实施封场复绿、复垦或者平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后续监测及移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继续组织开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监测工作。受纳场达到安全稳定性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移交原土地权属单位管理。

第四章 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技术规范】受纳场项目的建设施工活动纳入 7 建设工程管理,应按《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DBJ/T 15-118-2016)等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受纳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运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公示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包括突发事故、防洪抢险等受纳场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检查应急物资使用、储备情况,保障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责任】受纳场监理单位应当将质量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运营管理等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责任】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受纳场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施工活动,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应当建立受纳场项目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应当设立受纳场项目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持证 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按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施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责任】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受纳场项目的运营组织方案,场区安全管理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开展运营管理工作。

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运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第二十条【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受纳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指导受纳场建设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受纳场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做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第二十一条【施工与验收要求】受纳场挡土坝地基基础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受纳场挡土坝地基基础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受纳场挡土坝施工根据坝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和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受纳场挡土坝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受纳场道路和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堆填要求】受纳场堆填应按施工图和设计方案分阶段实施。实施前应确定作业通道、作业平台、单元 作业顺序。堆填时应采用专用压实设备进行碾压,分层碾压厚度和压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受纳场堆填过程和完成作业的平台面外沿应有2%-5%的反坡。每完成一级堆体台阶作业,堆体坡面应有临时性防冲刷措施。

受纳场堆填作业区应设置标高指示杆,堆填达到设计标高,完成堆填作业的平台,应及时修坡复绿。禁止超高、超量、超范围堆填。

第二十三条【堆体排水要求】受纳场堆填体底部集水排水设施,应在堆填作业前完成。堆体内集水排水设施、堆填区地表水临时排水设施的施工与填埋作业交替进行,要根据作业情况不断完善防洪排涝工程措施。永久性的堆填区地表水排水设施应在堆体经过一定时间自然固结后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监测预警】受纳场堆体每完成一次分层碾压,应进行一次压实度检测。堆体、坝体建设完成后,应当利用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堆体及坝体沉降、位移等情况进行定期或实时监测。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受纳场应当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运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受纳场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等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受纳场项目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受纳场施工现场车辆、设备停放和材料堆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受纳场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七条【生活区安全】受纳场生活区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应规范用电,禁止在生活区乱拉电线、接电源,禁止使用大功率的电炉、电磁炉、电热棒、电热毯等加热电器。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受纳场生活区。生活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随意挪用、破坏消防器材。严禁住宿房内吸烟,烧饭做菜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场区管理】受纳场应采取铁丝网、围挡等防护措施进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大口径管(涵)的管口、水深超过1米的沉淀池等应设置安全护栏或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理】受纳场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按预案要求积极开展前期应急处理及抢险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收费管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用的缴纳方式及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受纳场应当按规定收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并足额上缴财政。其他类型的受纳场,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以促进减排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一条【进场车辆要求】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应符合我市泥头车运输企业资质要求,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营运证件、从业资格证件、“两牌两证”等,并接入了建筑废弃物监管系统,实行电子联单管理。

运营单位应当登记进场运输车辆的进场时间、出入载重量、净重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信息、来源地信息等,核实联单运输信息,相关信息应当保存5年。

第三十二条【进场计量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对进场建筑废弃物准确计量并定期制作报表。

受纳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地磅,经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并应安装配套的监控视频,视频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计量、监控系统,以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电脑、地磅等设备出现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备用应急设备,保证计量工作正常进行。无法电子记录的,应当人工记录,设备修复后应当及时将人工记录数据输入电脑,保持电子记录完整准确。

第三十三条【受纳范围】未设置固化区的受纳场,含水量超过40%的工程弃土禁止进场;设置固化区的受纳场,经固化处理含水量达标后方可堆填。

禁止底泥、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等进场倾倒。

第三十四条【随机抽样检查】运营单位应对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建筑废弃物的成分和物理性状可采取目测的方法进行筛查,筛查应进行视频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拍照和含水量检测。筛查和检测视频记录应当保存5年。

随机抽样检查方式应按每100车次抽查1车次,在前、中、后和底部四个部位各抽取一个样本作散铺检查。每1000 车次抽查2车次,将全部建筑废弃物倾卸作散铺检查。

对违规的车辆作专册记录,并加倍抽查该车辆所属工地或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对多次违规的工地或运输单位,禁止其建筑废弃物进场。

第三十五条【现场指挥】受纳场当保持进场道路、临时道路畅通、平整、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和减速带。施工单位应安排足够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对进出场运输车辆进行组织指挥,引导其有序进场、倾卸及出场。

第三十六条【监控要求】受纳场进场路、收费站(含地磅区)、作业区应布设全覆盖的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作,对场区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全覆盖实时监控。

第三十七条【防灾减灾】在遇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前,受纳场应按政府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前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受纳场应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对边坡、排洪、排水等设施以及生活区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检查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理能力。如接到停产停业通知,应做好人员撤离和值守安排等工作,定期报送防御进展情况,发现险情立即上报。

极端天气后,受纳场应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是否存在因暴雨冲刷等发生土体松动或塌方等情 况,有问题立即组织抢修或保护加固,并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监管部门。

第六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第三十八条【总体要求】受纳场选址不得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禁止的环境敏感区域,其建设运营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好环保工作。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水土保持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要求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九条【环境监测】受纳场应当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场区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进行污染物监测。经监测发现产生环境污染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定市属、区属受纳场的环境污染原因,明确相关单位的治理主体责任,并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扬尘治理】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受纳场出入口、进场路、挡土坝及填埋作业区等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受纳场出入口、主要道路等须按规定进行硬底化,并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保持路面干净整洁。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总悬浮颗粒物(TSP)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应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等情况。TSP在线监测设备,应接入全市统一监测、监管平台。实现TSP数据实时监测、实时上传,及时监控并控制扬尘污染。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技术标准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 247-2017)执行。

禁止未密闭装载、超量装载的运输车辆进场倾倒建筑废弃物。出入口应设置冲洗槽和自动冲洗设施,安排专人负责出入口冲洗保洁工作,确保出场车辆车体整洁上路。冲洗槽每个开磅日至少换水1次,水槽和沉沙池内的泥沙每天清理1次。冲洗槽和自动冲洗设备损坏要在24小时内修复。

受纳场作业区内干燥易起尘的填埋作业面须洒水维持表面湿润,或布设必要的雾炮设施或自动喷淋装置,不间断开启降尘。完成填埋区域的裸露泥地须覆盖防尘网或者进行绿化,做到边施工、边覆盖、边绿化。

第四十一条【四害消杀】受纳场应当严格控制“四害”密度,每月委托专业服务公司对作业区及生活区至少消杀1次,并对消杀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第四十二条【水土保持】受纳场建设运营前首先完善永 久排洪沟、截洪沟等排水设施,防止项目区外汇水进入项目区。永久排洪沟、截洪沟等排水设施必须根据受纳场汇水面积、区域外来水情况,结合防洪、排水防涝等相关规划标准,合理选用防洪、排水标准,确保受纳场及周边区域排水通畅。受纳场堆填过程应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作业面,避免大面积裸露带来水土流失和扬尘,实施建设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设施,防治水土流失。对暂无法复绿的区域,要及时覆盖土工布或防尘布,降雨天气,包括作业面在内的所有裸露面应全部覆盖。受纳场内达到设计填埋标高,已完成作业的平台,要按施工图要求及时复绿并布设永久排水、沉沙设施。

受纳场施工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时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四条【负责解释部门】本办法与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深圳市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70号文) 篇二

作者:陈孝平方正森信息来源: 《广州建设》发布日期:2006-12-1

4连日来,我市市容环卫系统余泥渣土管理机构采取多项措施,对全市出泥工地和营运车辆进行突击检查,进一步加强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12月8日中午,大学城发生无牌无照的“野鸡”泥头车撞上一辆满载小学生的旅游大巴,致使两名小学生当场死亡,17人送院救治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泥头车属无淤泥准运证的“野鸡”泥头车,来自河南省,车牌号为豫S72233,是广州市基础建设公司雇请在广东工业大学附属中学大学城工地运淤泥的。事故发生后,引起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朱小丹,广州市长张广宁,立即就做好伤者抢救和死者善后工作以及事故调查处理作出重要指示和部署。当晚凌伟宪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泥头车安全治理紧急会议,市局迅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吕志毅,副局长徐建韵于12月9日(星期六)先后召集各区市容环卫局(市政建设局)、余泥渣土管理所相关人员和20家散体物料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的紧急会议,传达凌伟宪常务副市长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余泥渣土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全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于当晚开始行动,对全市出泥工地和营运车辆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在建工地47个,发现违章运输车辆29台,对其中12台证件不全的运输车辆现场给予处理,17台野鸡泥头车现场取证后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收到较好的震慑作用。

针对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市局制定了六条措施,下一步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健全管理机构,拓宽管理领域,消除管理盲区,明确责任主体,突出管理重点,创新管理方式,加强联合执法。

(一)建立健全余泥渣土管理机构。新成立的区和县级市要尽快组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明确责任任务,尽快将余泥渣土管理工作纳入正轨。其他各区要进一步加强余泥渣土管理队伍建设,严格落实人员编制,确保经费保障到位。据最新掌握的情况,萝岗区、从化市此前已成立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目前正在充实队伍;花都、南沙区的余泥渣土管理机构于10日挂牌,番禺区增城市在11日挂牌。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余泥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建设工程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运输管理工作,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督检查。市余泥渣土管理处要加强对全市余泥渣土管理工作的宏观谋划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培训、检查、考核、监督机制,加强对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严格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入条件和车辆审验标准,确保车辆良好的车容、车貌。对现已领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全面审验,对不合格车辆坚决取缔其营运资格,收回准运证。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将配发醒目的标志牌。全市各散体物料运输公司要做到“三管好”,即管好自己的车、管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事。

(五)明确建设业主和监理单位对工地源头管理的责任。要求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工地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运输的管理责任,坚决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不准进,车箱没有密闭的不准出、车辆没有冲洗干净的不准出、超载的车辆不准出)管理规定。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加强对建设、施工、运输、监理单位余泥渣土文明施工源头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零星余泥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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