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室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精选8篇)
1.病案室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 篇一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和措施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执业医师法》 ——《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术语
(一)隐私: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括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婚外性关系等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
(二)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在精神上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三、患者的隐私保护范畴
(一)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四、病人隐私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询问患者隐私时,应当态度严肃,不得嘻笑、不得嘲弄。在诊疗过程中要富有同情心,要掌握患者的心理活动状况,对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要客观、耐心地解释,语言和蔼,通俗易懂,避免使患者产生误解,疑虑等不良反应。
(二)患者的隐私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医务人员只能为诊疗护理需要交流。
(三)不得将患者隐私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
(四)不得泄漏患者的隐私。
(五)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
(六)未经患者允许,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能丢失;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允许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涉及公检法工作时例外。
(七)男性工作人员在对女性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有女性医务人员在场。
(八)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
五、病人在门急诊及住院期间的隐私保护流程
(一)门诊医师在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用屏风遮挡或关门遮拦。
(二)对住院病人进行体格检查,尤其对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要尊重病人意愿决定是否请其家属离开。
(三)对住院病人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保护的,操作前请无关人员先离开房间,在操作时最好拉上床边护帘,必要时到专门的房间进行诊疗操作。
(四)在进行体检检查、诊疗操作或手术时,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
(五)抢救病人时,要尽量体现对患者的隐私保护。
2.病案室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 篇二
1 妇产科患者对隐私保护的认识
戴慧萍[2]通过对妇产科患者隐私保护调查分析认为50.9%的患者认为病情属个人隐私, 62.7%认为身体某些部位属于个人隐私, 患者在隐私被泄露后有害羞心理占35.5%, 担心影响家庭占3.6%, 考虑投诉为13.6%, 考虑通过法律解决为6.4%。虽然调查显示部分患者对隐私保护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公民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 用法律衡量护理行为和后果的意识将会进一步增强。
2 保护妇产科患者隐私的措施
2.1 增强法律法规意识, 提高道德修养, 树立维护患者隐私的观念。医护人员应加强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 提高全体医务人员伦理道德素养及法律素质。明确目前医疗护理实践中的法律现状, 才能更好地促进医护人员依法履职, 避免侵权、违法事件发生, 更好地保护患者的隐私。
2.2 规范医疗护理行为 在诊疗护理活动中, 需要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 如诊疗查体、行导尿术、灌肠、会阴冲洗等。一方面医护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范执行, 通过不断的学习, 掌握新的操作规程及质量标准, 尽量减少患者身体的暴露。另一方面应与患者及家属进行良好的沟通, 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信仰及价值观, 坦诚与患者交流, 注意换位思考, 得到患者的理解和支持, 以获得最佳的医疗护理效果并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3 改善诊疗环境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 努力改善硬件环境, 使患者隐私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如床单位间设置活动帘隔离;收费处、挂号处设一米安全线;注射室、输液室、换药室、检查室做好隔离屏障;设置候诊室和分开的诊室, 确保患者与医护人员交流病情时不受打扰;急诊和抢救室也应设置隔帘, 以保证抢救过程中患者的隐私不被窥探。
2.4 辅助检查中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医学影像检查能为患者提供更衣服务设施和必要的放射防护条件。超声、心电等检查应该有遮挡, 能保护患者隐私。影像科、检验科等要妥善保管好患者相关的报告单, 核对后方才发给其报告单。
2.5 作为教学医院, 临床教学研究活动必不可少, 然而, 所有的医疗护理检查和操作必须在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实习医生、护士观摩时要有保密意识, 不得宣扬、外泄、及任意传播;做科研汇报时, 把患者名字删去;涉及照片时, 把患者的眼睛蒙上等。
2.6 加强患者个人资料的管理保管好病历资料是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要环节。医生查房后病历牌及时收回, 不可随处乱放, 夜间值班人员将病历车上锁, 防止患者及家属翻看病历。为了不暴露患者病情隐私, 可以将患者床头卡去掉疾病诊断栏, 其他内容可以保留。加强病案管理与监督, 认真落实病案借阅制度、病案的外调、复印制度、病案保密制度, 不得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公开病案中的隐私。
3 小结
在医疗工作中, 一些医院关注疾病远胜于关注患者, 只注意技术性, 淡化了服务性, 缺乏维护患者权利的有效措施, 致使医患矛盾和纠纷不断, 因此在我国实现全面保护患者隐私, 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患者隐私保护的立法工作有待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对于医护工作者来说, 应多为患者着想, 树立保护患者隐私意识, 细微之处见精神, 只有从一点一滴做起, 患者的隐私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参考文献
[1]李小妹.护理学导论[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1:219.
3.基于妇科患者隐私的有效保护 篇三
【摘要】加强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在目前的医疗服务领域,患者自我保护意识日渐增强,在诊疗过程中,通过使医务人员自觉尊重并保护患者隐私的行为。
【关键词】妇科患者;隐私;保护
1 保护妇科病人隐私的措施与对策
1.1 使患者就医时不再尴尬,不再感到人格的尊严正在滑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2 加强专业操作过程中的隐私保护在诊疗活动中,需要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的情形经常发生,如导尿术、术前备皮、会阴冲洗等,医务人员在其他病人仍留在病房又无屏风遮挡的情况下,给病人进行上述操作,会给病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压力和伤害。妇产科患者大都存在害羞、焦虑不安等心理问题,应给予充分理解,多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尽可能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
1.3 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医务人员要注意改变传统的医疗护理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得悉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必须严格保护,才能取得患者的信任。
1.4 在临床教学活动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在临床教学过程中,把患者作为”活教具”让学生观摩实习,尤其关于患者的个人信息、身体的隐私部位、个人的秘密等使患者感到自身人格、自尊的侵犯和伤害。作为教学医院,临床教学活动必不可少,然而,所有的专业检查和操作必须在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对实习生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尊重患者,注意实习安全,不要不懂装懂,在带教老师不在的时候自己盲目操作,带教老师则应以身作则,在带教活动中体现出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使患者安心地配合教学。
1.5 注意服务技巧,提高服务质量目前,性传播疾病、多次人流对今后的生殖健康及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询问病史时应尽量避免家属及其他患者在场,以免揭穿患者隐私而引起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如在院期间查出性传播疾病者,应单独对患者交代病情,并指导其隔离措施,患者床头卡上不写诊断,这样做既保护了患者的隐私,又减轻了患者的心理压力。如遇来电话询问某位患者病情者,不可随便将患者的病情告之.
2 妇科隐私保护现状
2.1 患者对隐私的认识大多数的患者认为病情和某些部位属于个人隐私,也有部分患者认为婚育史和某些心理活动属个人隐私。
2.2 妇科疾病的特点由于妇科疾病往往涉及生殖系统,病因也可能与不良生活方式等多方面隐私问题密切相关。许多病人觉得羞于启齿,不便详谈或不愿向外透露诊疗信息,不能正确叙述症状、疾病的经过。如临床高度怀疑宫外孕时,需要了解病人的婚姻史、交友史、性接触史、月经史等。
2.3 妇科病人的心理特点妇科病人具有女性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心态复杂多样,在妇科方面表现为生殖器官的暴露、生殖器的畸形、异常婚育史、不孕不育史、婚外性伴侣及性疾病传播史等,一旦泄露被他人所知,将会引起病人不同程度的情绪反应和心理变化。主要有畏惧、紧张、害羞、焦虑、依赖等。在进行妇科检查时,需暴露隐私部位,很多女性患者,特别是年轻未婚女性,怕被男性看到,怕男医生检查,不愿有男实习生在场,觉得在男性面前暴露生殖器很难为情,同时也存在怕被家属不理解的顾虑。有某些隐私的女性患者。
2.4 隐私被暴露的原因
2.4.1 妇科病房及检查室的布局(1)病房较大,设施不齐全,病室环境差,一个房间住6~8位患者甚至更多,床与床之间没有隔帘。(2)某些常用无菌物品放置在妇科检查室内,以至于患者在做妇科检查时,常有医护人员进入检查室取物。
2.4.2 管理方面(1)诊室秩序混乱,表现为患者多、家属多,甚至妇产科诊室里有男家属等。(2)探视制度不严格,探视人数多和探视时间长,某些病床24h都有陪护,有时甚至有多人陪伴的现象。(3)-览表上写明疾病诊断,来人通过查找便可知道该患者到底得了什么病。(4)病历资料管理不善,病人、家属私自翻阅等。
3 小结
作为妇科的医务人员,我们应全面细致地了解患者病史,准确无误地作出判断,除做好常规的各项专业操作外,更应从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方面做好心理指导工作,使患者尽快进入病人角色,减轻患者的心理负担。只要我们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设身处地地为病人着想,必将拥有和谐的医患关系,使患者更快的恢复健康。
参考文献
[1] 徐剛,刘平.病人隐私文化在中华妇产科杂志,2008.12(8)
4.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 篇四
1、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富有同情心,要掌握患者的心理活动状况,对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要客观、耐心地解释,语言和蔼,通俗易懂,避免使患者产生误解,疑虑等不良反应。
2、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医护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患者所陈述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涉及患者隐私部分检查操作应采取保护措施。
3、需要对患者或其家属做病情交待时,应由经管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或科主任进行解释,且解释内容应一致。不允许进修医生,实习医生,护理人员进行解释。
4、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查房、会诊、手术等诊疗过程中,不许携带手机,不要谈笑,不要谈论病情,对诊疗中出现的问题不要抱怨,应冷静处理。
5、在平时查房,给学生示教,病例讨论或会诊时,不许在患者床边或其亲友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讨论、讲解。在患者或家属询问病情时,可由负责的医师说明,其它不了解病情者不要随便解释。
6、对病情危重或不治之症的患者,要做好对患者的保密工作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对此类患者在护理上应格外注意,医护人员和家属均应提高警惕,以防发生自杀等意外情况。
7、医护人员之间有团结协作精神,不许互相拆台,打击对方,严禁在患者面前议论其它医护人员的诊疗过失或缺陷。双方治疗意见产生分歧时,不要在患者面前讨论,也不要谈论医疗纠纷事故问题。
8、医技科室在为患者检查时,发现预后不良疾病时,不得随意告诉患者,也不许随意在患者面前做任何解释工作(包括患者还应该做哪些检查等),如患者提出诊疗问题应和蔼地指示其找负责医师进行解答。
9、医护人员应注意保护好病人住院期间的各种医疗文件,严禁丢失、损坏。没有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查看、复印住院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包括本院工作人员),需要询问病人的诊疗情况由负责医师接待。
5.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篇五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网络侵权,立法完善
一、国外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考察与探究
在网络背景下各国网络隐私权在现有的法律保护模式下仍屡屡遭受侵害行为, 各国根据其本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措施, 规范各国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侵犯行为。因此, 国外形成了具有其本国特色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 欧盟国家的立法保护模式
欧盟的立法保护模式, 主张在网络隐私的保护中, 政府与国家起主要作用, 通过国家的立法, 制定一定的法律保护原则、法律制度、法律措施。这种模式有助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 使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根据具体的立法规定来采取行为, 维护网民的网络隐私权, 创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网络空间以促进网络各项活动顺利进行。但它的弊端阻碍了网络行业、产业的发展, 不利于实现网络安全的实现。
(二) 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
以美国为例的行业自律模式, 则是在其本国内没有规定专门的法律, 只是规定了相关的单行法律条款, 主张网络行业自身加强自觉性, 通过技术手段和自律性来具体的规范行为, 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其对于加入到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协议组织或计划公司的行业且自觉的遵守相关的行业规定, 能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 但是对于未加入到该协议组织或计划公司, 或者是加入到其中但是拒绝遵守规定与约束的, 则该规定难以发挥作用。
二、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具体策略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是一项重任, 可以从国家立法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公民、政府、技术、国际这六个方面着手采取相关的措施, 进而实现立法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维护我国网络环境健康与良好的秩序、保护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合法权利、提高网络技术的更新。
(一) 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策略
解决中国的网络隐私权问题, 必需丰富、扩充我国与此相关法律制度。改变我国原有对于网络隐私权相关立法方面的理念、原则、制度, 确定其自身独有法律地位, 使其得到真正的独立。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保护, 应使其在内容上权责分配、有关名词等和操作上证据、司法、执行上都具体明确。同时要注意维持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秩序, 联系其他的部门实体法 (民、刑、行政法等) 和诉讼法 (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等) 的相关的保护规模式、制度, 这样既能解决网络隐私的侵权问题, 又能维护法律的权威、统一。
(二) 加强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
保护我国的网络隐私权, 行业在自律方面起到一定作用。行业之间加强自律具有灵活性, 可以很好地弥补我国法律在立法规定上的不足, 及时的反应与体现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需求。真正地使网络服务者们承担起应负职责, 强化行业自身监管意识。我国需要吸收、引进美国的保护模式, 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在行业之间建立一整套确切、全面、科学的行业规章制度, 结束之前各行业分散、残缺的活动规则与办法。
(三) 提高公民网络道德水平和强化法制教育建设
提高公民的网络隐私维护观念, 切实养成健康正确用网的良好习惯。这就需要公民提高自身的网络道德水平, 强化自身的法制理念, 在网络环境中严格的要求自己, 维持自身的网络道德水平, 健康、科学的运用网络, 尊重法律尊严、他人的权利、道德的约束, 做一个新时代明智的网络用户者。
(四) 发挥政府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监管职责
除了依靠法律规定之外, 对于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还需要得到政府的有效辅助、支持。政府需要发挥其自身的公共性、强制性、执行性, 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 提高其法律服务于权利意识。政府应紧跟时代的发展, 提升自身先进的网络监督管理技术, 实现权责统一, 为人民大众服务, 均衡各方的利益与责任, 真正的有法可依, 有据可依, 维护各方的权利, 解决纠纷。
(五) 提高网络技术水平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不能缺少网络技术的支持。强化网络技术的提高的重任, 不仅仅是网络行业, 还有政府, 公民, 应该实现网络技术提高主体的扩大化。我国应该投入一定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强化网络技术建设, 提高网络环节中各方的技术水平, 制定全国相对统一、严格的网络技术规范、制度, 以约束各方的活动、行为。同时, 应该与国际先进的技术水平接轨, 不断的学习、探讨, 共同进步, 共同推动全世界的网络技术进步, 也发挥网络技术对于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贡献。
(六) 国际之间进行网络隐私权的借鉴
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 也引起了外国其他国家的关注。网络隐私权, 是一项世界人民的共同的权利, 也得到了各国的关注与重视。我国应该加强国际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实现全面、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从立法规定、行业自律、技术提高等等各个方面着手。我国在认真遵守国际的相关的规章、制度, 履行我国所负的国际义务, 同时, 不断提高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程。
参考文献
[1]陈倒羽.从“人肉搜索”谈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 2008 (27) :221.
6.论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保护 篇六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艾滋病在全球流行以来,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人权和自由的意识在防治艾滋病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侵犯的事例。本文针对我国首例艾滋孤儿小莉的“隐私侵权案”,探讨我国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一、我国现状
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位艾滋病人以来,艾滋病感染人数在逐年上升。2008年1月,中国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我国有约65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这个群体还在以意想不到的速度膨胀。艾滋病的出现,不仅给医学带来了极大压力,也给法律界带来了诸多亟待思考的问题。就我国现状来看,在对艾滋病患者的保护中,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我国已有不少法律规定了隐私权不可侵犯,但这只针对公民这个大群体而言,并没有考虑到艾滋病患者这个群体的特殊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虽然明确表明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却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换言之,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一旦受到侵犯,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仍和普通人一样。但是作为一个被歧视的群体,他们在隐私曝光后所受到的伤害,是健康人无法体会的。因此,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艾滋病患者急需一个更完善的立法体系来保护其隐私权。
其次,报纸网络等媒体不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当事人同意曝光其身份的现象屡见不鲜。小莉的隐私侵权案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该媒体在未征得小莉及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就擅自刊登其真名,且未经处理便刊登其与亲人的照片,更将其家庭身世进行报导。在虚拟的网络世界背后,各路高手针对网上所爆的信息,开展着地毯式搜索。2007年,一个叫姜岩的女子,因丈夫有了第三者想与其离婚而跳楼自杀。在她生前写下的“死亡博客”中,将其自杀原因归于丈夫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外遇的照片。对此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此后,王某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恐吓,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他辞退。普遍流行的人肉搜索背后,也存在隐私权的侵犯问题。试想,一个正常人都无法忍受隐私被曝光,如果该信息是关于一个艾滋病患者的,他又情何以堪?
最后,由于艾滋病的神秘性,仍存在一些窥探艾滋病人隐私的群体。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的歧视造成了艾滋病患者的自卑,也形成了他们低调的处事风格。但由于他们的低调,使得他们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不少好事者甚至是他们的朋友都对他们的生活抱有强烈的好奇心。再加上研究艾滋病及其患者的学者和专家有时也因为研究需要,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患者的隐私造成侵害。由此,艾滋病人的隐私岌岌可危。
二、应对方法
针对我国艾滋病人隐私权侵害的现状,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途径可以有效缓解现状。
第一,要完善我国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立法能从根本上有效推进艾滋病患者隐私保护的强有力措施。从我国现状来看,要在已有的立法基础上,针对艾滋病一类的传染病进行专门的立法,明确保护他们的隐私权等基本人权,加大对其侵害的惩罚力度。当然,我们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20多年来,国际社会在艾滋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其中,法律政策环境一直被世界各国所重视。澳大利亚作为重视艾滋病法律改革较早的国家之一,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立法,从法律的角度在根本上保障了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规范媒体行为,加强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可否认,艾滋病患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其处境既受到大众的歧视,也遭到旁人的冷眼。但是作为社会视角的媒体,它们在报导艾滋病患者事迹时更应该谨慎处理其中关系。艾滋病人首先应受到媒体对普通受采访者应有的待遇和隐私保护,其次由于病人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应充分得到尊重。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谁都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外扬,更何况一直以来遭到社会歧视的艾滋病患者。所以在对他们进行报导时,首先要征求他们个人的意见,在尊重他们的基础上,再进行如实的报导。
第三,营造一个有利于控制艾滋病患者生存的的社会环境,正视艾滋病和艾滋病人的存在,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我们不能因为他们体内带着某种病毒而歧视他们。不得不承认,社会的冷漠和歧视造就了当今艾滋病患者的尴尬处境。由于我们的无知以及对艾滋病恐惧、对艾滋病患者歧视,认为他们是“肮脏的一类”,疏远、漠视直到最后发展成为如今的歧视。事实上,艾滋病患者内心更渴望得到全社会的关爱。病魔夺走了他们健康的权利,社会不能再无情地剥夺他们幸福快乐的权利。我们应该彻底扭转这种幼稚的无知。作为新世纪的一代,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与艾滋病病人做朋友的良好风气,尊重他们的隐私,共建和谐社会。
[1]郑慧文.艾滋病:心魔还比病魔还可怕![J].TRUSTMEO,1999(11).
[2]夏国美,伯雷斯·斯科特.论中国艾滋病的立法框架[J].社会科学,2004(12).
7.病案室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 篇七
1 妇产科见习与患者隐私权的冲突
1.1 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利
患者到医院就诊, 其隐私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现实临床实践中, 临床教学活动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事件却时有发生, 常常导致医疗纠纷。引人关注的是, 妇产科患者的隐私权在临床教学实践中更容易受到侵害。
1.2 临床见习与患者隐私权的矛盾与冲突
1.2.1 妇产科患者的特殊性
妇产科诊疗室是个特殊的环境, 患者进行妇科检查时因私密部位暴露而产生羞耻、焦虑等心理问题, 往往拒绝在他人面前展示自己的私密部位, 不愿接受检查, 同时患者的病因也可能会涉及到患者的不良性生活方式和多方面的隐私问题, 如未婚先孕、性传播疾病、异常婚育史、畸形、不孕不育等。所以在诊疗过程中, 患者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过分自尊和敏感, 这就对就诊的环境和医护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医护人员稍有不慎, 就会发生隐私权纠纷。近年来, 由于行人流手术被学生观摩而状告医院及带教教师的现象时有发生。
1.2.2供需不平衡
由于医学院校不断扩招, 教学任务逐渐加重, 导致无充足的“病源”供临床见习。在临床教学中, 常常是一位教师带领一群见习学生围着一位患者进行询问病史和检查, 使患者产生恐惧心理, 尤其是女性患者碰到异性学生在场时更是焦虑、敏感, 因而不愿意配合医生做病史采集和检查。
1.2.3 患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随着社会的进步, 我国各项法律日趋健全, 人们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而现代医学模式也由以往的以疾病为中心的医患关系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关系。在医疗活动中, 患者享有平等的医疗服务权利, 享有知情权、同意权、决定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每位患者都希望能够获得最优质的医疗服务, 都希望了解自己的病情以及所要接受的检查和治疗, 同时也希望减少就医过程中生理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压力。
1.2.4 学生的自身因素
学生初次走向社会, 不知如何与患者交流, 在交流中提问生硬、书面化, 经常直接侵犯到患者的隐私, 遭到患者强烈排斥, 由此引发了许多医患纠纷, 致使教学实践受到限制, 妇产科临床教学举步维艰。
2 妇产科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2.1 加强对医护人员和见习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教学医院应组织带教教师及见习学生学习并掌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 努力提高见习学生的医德水平, 使其充满同情心, 设身处地地了解患者的困境, 尊重患者的权利, 为患者营造良好的就诊环境。如面对患者时要稳重、和蔼、可亲, 不能追问与病史无关的隐私问题, 注意穿着及言行, 尽量得到患者的认同和信任。
2.2 指导患者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
告知患者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任何一个医学生要成为正式医生, 必须经过临床见习和实习阶段, 这是不可逾越的。医患关系一旦确定, 为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患者相关隐私在一定范围的暴露与侵犯隐私权毫不相干。临床教师指导学生观察和检查患者, 目的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医生, 因此, 有必要指导患者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 使患者认识到配合教学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
2.3 适当安排教学时间
妇产科住院患者中, 多处于术前或术后阶段, 太多的学生对其进行病史询问和查体, 会影响其休息, 不利于其身体恢复。另外, 在正常见习过程中不易经常见到正常分娩, 如果一个见习小组10~20位学生集中到产房观摩分娩, 不但违背了临床的无菌要求, 产妇及其家属也不接受。所以, 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对于保护患者的隐私也有重要的意义。如, 应充分结合学生的课时安排和病房医师的工作安排, 将学生的见习与正常的每日查房相结合。另外, 可统一安排学生观看正常分娩的录像, 让其了解整个分娩过程, 然后利用晚上及周末的时间安排学生至产房观摩, 每次安排2~4位见习生, 由值班教师进行辅导, 此方法已被多家教学医院采纳。
2.4 充分利用多媒体及网络教学等多种教学模式和手段
随着计算机及多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 其在临床教学中的应用也日趋广泛。对于条件较好的教学医院, 可以将妇产科B超室、产房、人流室、手术室等的图像终端连接到妇产科的学习室, 而对于条件一般的教学医院, 带教教师可在平时临床工作中收集各种与教学有关的教学素材, 在教学前和教学过程中让学生观看, 这样不但可以收到较好的临床教学效果, 还消除了患者的紧张情绪, 有效地保护了患者的隐私。
2.5 建立妇产科模拟教学实验室
随着医学的发展, 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临床教学发展的需要。因此, 有人提出了建立妇产科模拟教学实验室的构想。可以通过多媒体辅助教学、特殊治疗和检查教具等对妇科检查、接产等涉及患者隐私的操作加以训练。
总之, 在加强对医护人员和见习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指导患者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 适当安排教学时间, 充分利用多媒体及网络教学等多种教学模式和手段的前提下, 本着“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 在搞好妇产科临床教学的同时, 兼顾对患者人格的尊重和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这有利于临床教学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朱丽娟, 华庄.对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思考[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4) :33~35.
[2]张丽娟, 范红, 朱伏凡, 等.妇产科临床见习中的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J].医学教育, 2004 (2) :39~40.
8.图书馆读者隐私权及其保护措施 篇八
关键词:图书馆,个人信息,隐私保护
1 图书馆用户的隐私权
1.1 隐私权的含义
1893年哈佛大学法学院华伦教授与白兰德斯教授首次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 就是“个人有独处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是指个人私生活的各种信息和个人私生活的安宁, 是一种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索、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2 图书馆读者的隐私权
图书馆涉及到的读者隐私权有两种:一是读者个人数据信息;二是读者在图书馆的个人活动空间。图书馆的工作与读者的个人信息是分不开的, 例如办借阅证就要求读者提供个人姓名、年龄、班级、照片等;申请数字图书馆或论坛账号也要如实填写个人身份证、手机号、邮箱号。读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借还信息、个人查询记录、浏览网站记录等就构成了读者的个人数据信息。除了数据信息, 读者在图书馆的个人生活及其随身携带的包裹等也属个人隐私, 是他们在图书馆活动的空间。
1.3 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的产生渠道
①在图书馆办理借阅证、门禁卡或一卡通等证件都需要用户提供详细的个人姓名、籍贯、性别、年龄、院系、专业、年级、照片等;②读者在检索机上查找、续借书籍都会登陆个人真实信息, 这些信息会记录在图书馆管理服务器的系统日志里面;③在虚拟参考咨询记录中的个人数据;④读者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上机时留下的个人数据;⑤用户在检索、使用图书馆数据库时留下的个人数据。
2 图书馆服务过程中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几个问题
2.1 泄露读者的借阅信息
首先是个人借阅资料:例如借阅证、一卡通等, 上面有读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借阅号、学号、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其次是借阅情况:读者有个人喜好的阅读倾向, 这些阅读倾向反映出读者特定的政治倾向、宗教认同, 甚至是性取向、健康状况等。这是读者的权利, 任何人无权干涉。同时, 读者到图书馆都去了哪些地方、查阅了哪些书籍、复印了些什么资料, 这些都是个人秘密, 属于人个隐私, 读者不希望被他人知道。但读者在计算机上查阅的书籍、续借的图书等所留下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因为网络本身的不安全性和管理软件的某些漏洞被第三者任意浏览, 损害了读者借阅信息的隐私权。
2.2 图书馆监控设备可能侵犯读者隐私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 现在图书馆的书库都是开架借阅, 为了防止图书丢失, 大多数图书馆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 有的图书馆甚至在阅览室、楼道、电梯里和工作台附近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 这些摄像头虽然对图书馆的馆藏资源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但同时可能存在对读者隐私权的侵犯;二是为方便读者检索图书馆数字资源和上网查询资料, 图书馆都设有电子阅览室, 但为了杜绝读者浏览黄色、反动的有害网站, 图书馆一般都安装有上网管理软件和监视软件, 例如我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安装的“伊尔机房管理软件”就有实时监控功能, 只要登陆管理端, 点击学生上机图标就可以选择“监视学生机”这一功能, 它可以将学生正在上网的计算机桌面完全显示在监控机面前, 而且可以远程控制该被监视机如同操作本机一样。如果管理机的登陆权限不是图书馆管理员, 而是第三者, 无疑将会对读者的个人信息隐私造成侵犯。
2.3 数据收集对读者隐私的侵犯
由于图书馆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 一般都有自建读者信息数据库, 如我馆自建的本科论文数据库。内容包括读者的姓名、性别、系别、专业、邮箱、手机号等等。但如果对这些信息缺乏科学的管理以及网络自身的不安全性, 黑客通过木马窃取将这些信息据为已有随意传播, 或者出售给一些商业机构, 如广告商, 大量发送垃圾邮件和短信, 对读者造成了隐私权的侵犯。
3 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措施
3.1 思想上引起重视, 增强馆员的行业自律性
图书馆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从思想上牢固树立为读者保密的原则, 增强自身的行业自律性, 加强自我的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在工作当中, 凡涉及到读者的个人信息都应当引起重视。不擅自复制、拷贝, 更不得向外出售谋取个人利益。
3.2 用完善的规章制度来加强管理
图书馆作为一个公共的信息服务部门, 应当对读者个人隐私信息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明确规定在馆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有关读者隐私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如有违反规定者将受到何种处罚等, 从严格的制度上制约图书馆工作人员泄漏读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此外, 图书馆还应当在主页上对读者进行隐私保护的宣传教育, 公示读者隐私保护的相关条款和措施, 明确读者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增强读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3.3 计算机技术方面的防护
图书馆网站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 这会使得服务器中的有关读者信息将被盗取, 因此, 必须加强对计算机系统及数据传输的安全管理。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 或者购买专业的数据保护软件, 比如目前较常使用的Black boardInternet Privacy、P3P等软件, 这些软件能够帮助读者彻底清除上网浏览或查询信息的网络痕迹, 从而有效地保护用户的隐私。此外, 还可以采用网络防火墙, 限制非法用户入侵, 有效地控制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的访问及数据传送, 保护我们的信息不受外来入侵。
3.4 立法保护
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图书馆用户隐私是一种最根本的手段。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较早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个人隐私, 将隐私保护正式的纳入法制化轨道。在我国,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虽然在我国一些法律中或多或少的有所规定, 如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 但总体来说, 隐私权还没有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人格权, 对隐私权的保护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 难以满足专门以个人私密为保护核心的安全需要。因此, 我国政府应尽快出台有关个人隐私方面的立法, 建立和健全图书馆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法规, 以法律的形式来加强用户隐私权保护, 使图书馆在保护用户隐私时做到依法而行, 有章可循。
4 结语
图书馆加强对用户个人数据的保护, 体现了对用户的尊重和权益的重视。在推动自身数字化发展的同时, 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读者隐私, 切实保护用户在图书馆的个人数据。加强馆员的行业自律, 把隐私保护意识深入到日常工作中, 让读者享受图书馆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促使图书馆持续、高效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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