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方案数学建模

2024-09-07

个税改革方案数学建模(精选12篇)

1.个税改革方案数学建模 篇一

4月20日,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说明。至此,从今年2月就开始放出风声的个税改革具体方案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

根据谢旭人的说明,这次个税改革有两个大动作:一是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即免征额)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3000元;二是拟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计税率修改为7级(见表一和表二)。该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后,最终方案或许会有小变动,比如,2005年9月,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的1500元免征额标准,最终被提高至1600元。下文暂时依据财政部提出的“草案”,简单分析一下个税改革后不同收入群体其个税税负的变化。

根据财政部的数据,目前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只有28%,而且个税是单位代扣代缴的,也许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个税是如何计算的,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个税的计算公式:应纳个税=[(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一步,根据[(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税的额度。特别说明一下,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个税计算而使用的一个概念,因为个税是超额累进制而不是全额累进制,如果用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对应的边际税率,相当于是算多了,需要减去一部分,在税率和级距不变的情况下,各档速算扣除数是一个常数。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工资─三险一金)为10000元,按照免征额为2000元的标准,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为8000元,查阅表一,其对应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元,因此,应纳个税的额度为8000*20%─375=1225元。

表一:调整前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6 7 8 9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00-2000元的部分 2000-5000元的部分 5000-20000元的部分 20000-40000元部分 40000-60000元的部分 60000-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5% 0 10% 25 15% 125 20% 375 25% 1375 30% 3375 35% 6375 80000-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超过100000的部分

45% 15375

下面来看看个税改革后的税负变化。如果仅仅提高免征额,那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都是不变的,个税改革后税负的变化相对容易判断一些──所有纳税群体的税负都会减少,且高收入群体税负减少的会更多一些。比如,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假设重新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然落在原税率档,那么根据上面的公式,减少的税负将为(1000*税率),由

于高收入群体对应的税率更高,所以他们减少的税负也更多。

因此,从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变化来看,仅仅提高免征额似乎没有“劫富济贫”,于是,财政部这次依据“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的原则,结构性调整了税率和级距,调整后的结果见表二。

表二:拟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6 7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1500-4500元的部分 4500-9000元的部分 9000-35000元的部分 35000-55000元的部分 55000-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5% 0 10% 75 20% 525 25% 975 30% 2725 35% 5475 45% 13475

这里主要的变化在于,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还扩大了25%和45%两个中高档税率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采用45%的高税率。如果再加上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可以粗略判断,中低收入群体将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而高收入群体由于税率和级距的调整,冲销了免征额上调带来的税负减少,或许还将面临税负的增加。具体的计算结果见下表。

(工资─三险一金)调整前后税负变化趋势 3000元以下 3000-7500元 7500-12000元 12000-19000元 19000元 19000-22000元 减少0-75元,收入越高,减少得越多

减少75─3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减少得越多 均减少3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减少350元-0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减少得越少 不变,处于临界点

增加0-1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22000元-38000元 均增加150元,不随收入变化

38000元-42000元 增加150-3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42000-58000元 58000-62000元 62000-82000元 82000-83000元 83000-102000元 102000元以上 均增加3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增加350-5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均增加5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增加550-50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少 增加500元-14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均增加14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可以看出,经过财政部精心的规划,(工资─三险一金)的收入,在12000以下的群体,其税负减少的额度相对于其收入比较可观;而在19000以上的群体,在个税改革后,税负

均有所增加,特别是在83000元以上的群体,本来仅仅免征额提高后将使其税负减少400-450元,结果由于税率和级距的调整,使其税负增加了500-1450元不等。总体看来,中低收入群体最高将降低350元的税负,最高降低幅度在50%左右,而高收入群体最高将增加1450元的税负,最高增加幅度在5%左右。

从结果上看,这似乎是一个还不错的方案,让中低收入群体大大获益,而高收入群体增加的税负也不重,也做到了“劫富济贫”。但是,从“宽税基、低税率”的改革方向来看,却不尽然。

如果让高收入群体依旧承担更高的边际税率,那么,他们逃税漏税的动机将依然存在且被强化,将依然难以对他们进行有效征税,这样反而达不到“劫富济贫”的效果,因为往往就劫不到富了,根据财政部的数据,适用10%税率以下的纳税人群占比高达94%,想必适用45%税率的人群是凤毛麟角了。更何况,“劫富济贫”还不能指望个人所得税,因为很多高收入群体并不在工薪阶层之列。

特别是,如果改革后收入在两万元以上的人税负反而增加,也将让中规中矩、自力更生的城市中产阶级抱怨连连。不管怎样,个税免征额提高很有必要,但不能为了可望不可及的“劫富济贫”而调高税率。低税率才能激发民众的纳税意识,才能激起民众对于改革与和谐的共鸣,而且也不一定会带来个税收入的大幅下滑。从“金砖四国”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来看,巴西为27.5%,印度为30.9%,俄罗斯为13%,全球平均水平在30%左右,且大趋势是越来越低,中国要试着与国际接轨一下了。

2.个税改革方案数学建模 篇二

在当前的税制下, 工资收入按照累进的方式征税, 起征点在调整前仅为月收入2000元;而投资回报的征收税率却比许多人工资的平均税率还要低 (比如, 房租所得的税率为5%) ;至于资本增值所得, 却不用征税。在当前国内收入差距主要来自财产性收入所得的背景下, 这种税制毫无疑问打击了劳动所得, 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增长速度与GDP相比差距更大。

因此, 这样一个设计非常不合理, 甚至可以称之为“弱智”的个人所得税制, 事实上已经沦为工资税, 当然会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而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路仍然停留在提高起征点以及减少征收的税率间隔上, 毫无疑问, 这种改革思路远远解决不了当前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

当前个税体制成本巨大、设计简陋

那么, 当前个人所得税最基本的问题是什么?是这一税制没有考虑到它巨大的社会成本和政治成本。

应该说, 任何税收都是一种社会契约, 它既是政府强制性地对经济人收入的剥夺, 与此同时, 它也需要政府对纳税人作出一定的承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里, 与个人所得税相对应的政府承诺是什么呢?那就是让纳税人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福利, 比如说, 对怀孕妇女的各种补贴;对幼儿园、托儿所的社会补贴, 在一些国家, 这部分补贴甚至完全由政府承担;对义务教育乃至于大学教育明确的政府补助;以及对退休养老等各个方面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与发达经济体相比, 传统的计划经济福利体系在中国已经不复存在, 而新社会福利体系未见其端倪。尽管政府在保障民生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但是应该看到, 这些民生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临时政策的形式出现的, 并没有让单个百姓感觉到与纳税相关的收益, 难怪当今一提到税收, 百姓都有一种天然的抵触感, 因为他们还没有感受到税收与社会福利的挂钩。在这种情况下, 针对个人的税收必须慎而又慎。如果个税过重, 会直接恶化社会矛盾, 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个人所得税的另一大问题, 就是它的设计极其简陋, 甚至可以称之为“弱智”。几乎全球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里, 征收的对象和税基都是所有收入, 而并不把主力放在劳动所得上。尽管各国的资本增值税率与劳动收入税率不尽相同, 往往还略低一点 (这里涉及很多复杂的经济理论的讨论和考虑) , 但总的说来, 很少有国家或地区 (香港是个例外) 会把资本增值完全置于个人所得税之外。

再有,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完全以个人为征收对象, 不考虑家庭负担, 这又增加了弱势群体的不满, 加大了社会矛盾。

彻底改换征收思路, 实施平税制度

所以说,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必须全面、彻底、系统地改革, 改革中必须要有新的思路。

首先, 必须要明确, 当前中国的社会基础不支持西方式的高税额、高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势必带来巨大的社会反弹, 倒不如彻底改换思路, 承认当前的社会现实, 先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同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幅度, 用一个比较平、比较低 (如上限为20%以下) 的税率对百姓征税。其目的是为了引进这个税种, 让全社会能够自觉地纳税, 提升纳税的意识, 而不在乎能够征多少税。事实上, 如上所述, 这一不到5000亿元的税种仅仅占到国家全部财政收入 (预算内和预算外) 的3%左右, 为此付出巨大的政治成本和社会代价, 非常不值得。

第二, 在技术层面, 需要统一考虑居民所有的收入, 包括工资所得、资本分红 (如租金、资本增值所得, 如果是负增值,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税) 以及其他所有收入, 都要合并纳税。同时要考虑百姓的家庭负担, 所有的身份证号, 或者被认定为某一位纳税人的赡养人口进行抵税, 或者成为被征收对象。

第三, 税率要尽量地简单, 减少各种非赡养人口之外的抵扣。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一个基本教训就是, 个人所得税不能成为政府执行各种具体政策的替代品, 不能因为短期内政府需要鼓励或者惩罚某种经济活动, 而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修修补补。这势必会带来纳税成本的大幅提升。以美国为例, 从联邦到州到市的个人所得税法可以高达十几万页纸、几十册, 收入稍微复杂一点的纳税人, 都必须雇佣专业的会计师来打理, 同时还必须要保留相关的记录;每年4月15日之前的一两个月, 都成为各个家庭为了纳税的头疼日, 而4月15日当天, 邮局会排起长长的大队, 在今天互联网发达的时代仍然如此。笔者刚刚从美国回来, 亲眼见证了这一现象。

个税改革不能局部修修补补

世界各经济体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有大量丰富的实践, 其基本的经验就在于, 纳税收入必须要和社会福利相挂钩, 个人所得税必须简单, 个人所得税必须要以较平的税率来征收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 也要简化社会的征收手续;但是, 在税基上应该扩大。

当今世界, 个人所得税改革非常成功的国家也不乏其数, 俄罗斯、新加坡、香港地区、爱尔兰都施行了非常简单的几乎是平税的制度, 它们的最高税率在15%左右甚至更低。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纳税人积极纳税, 也使得政府的监管成本简化, 在很多地方, 最终也转化为政府的税收收入提高。

3.个税改革走向何方? 篇三

在北京打拼了6年之久的李欣,一不留神“混”入了中产阶层的行列。5月3日,在北京某文化公司工作的李欣领到了4月份的工资单,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合计7300多元。在扣除个税和“三险一金”之后,拿到手的现金是6000多元。

按照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北京社会建设分析报告》指出的北京中产阶层平均月收入为5923.18元,李欣刚好跨入“中产”行列。 “中产”的称呼对李欣来说,并非意味着优雅舒适的生活——房贷、物业费加上水电煤气费用扣掉后,每月只能剩下1000多元生活费,李欣的日子过得紧紧巴巴。

基于中产阶层面临的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减轻中产阶层的负担应是政策设计安排的重要取向之一。其中,调整个人收入所得税是各界普遍关注的政策之一。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公众讨论热度持续攀高。截至5月25日,仅以网络方式提交意见数计,便已达到230544条,此时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仅一个月的时间。

对于此次个税改革的争论颇多,但绝大多数参与讨论的民众的期望和诉求却相对集中,即切实减轻税负、较好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体系可能还需作进一步的调整,同时应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积极推进征收模式改革。

上调免征额呼声高涨

自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4月25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上调免征额的呼声便不绝于耳。根据此次个税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免征额)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

一项最新调查显示,48.2%的民众认为标准较低,尤其是北京和上海公众,作为全国工资水平最高的两个城市,表示标准低了的公众比例分别达到52.3%和51.7%。

其实,不仅是普通民众。5月25日,网易发布了近日就个税调整等相关问题调查国内百名经济学家的结果。数据显示,七成经济学家认为免征额设置过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表示,确定扣除额(免征额)有一定的标准,就我国而言,扣除额应该依据人均消费支出来考虑。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也曾做出解释:根据前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测算办法,此次调整仍然采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

“在一、二线城市工作,2384元不要说全部消费支出,支付房租、饭费、交通费够吗?”有民众近日在强国论坛上提出,个税改革方案应考虑差异化。

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超大城市,“3000元肯定是不到位的”,生活在这些超大城市的人们尤其是中等收入者的税负困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观。但在一般二线城市或者中西部城市,3000元的免征额可能就差不多。目前全国“一刀切”的免征额标准或存在横向不公平的问题,所以,免征额的标准应适当地照顾地区差异,有所差别才相对合理。

安体富告诉记者,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一刀切”,还是体现地区差异“区别对待”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两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各有利弊”,安体富说,拿“区别对待”来说,东部和中西部的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差距较大,“区别对待”可以体现这种差异,但也存在弊端,比如不利于人才流动等。权衡来看,多数观点还是主张全国一个标准。他同时认为,如果“一刀切”的话,应该依据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较高地区的标准来考虑。

税制调整与物价变动挂钩

除了免征额具体水平的争论外,民众还期待免征额能与物价变动挂钩。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4月份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5.3%。有媒体5月24日援引业内观点预测,5月CPI仍将维持高位,同比增长在5%以上,并有可能会再创新高。

专家认为,应探索建立物价变动与个税免征额挂钩的機制。安体富介绍说,国外一些国家便已实行个税扣除额指数化,即物价上涨10%,扣除额也相应上涨10%。

具体调整的时间可依据物价变动的情况而定,不一定每年都调整。物价变动较快的话,可以2年至3年调整一次,如果物价相对稳定,也可3年至5年调整一次。这样能更好地符合实际,“如果物价上涨,扣除额不提高的话,实际上是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的调整也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一项重要内容。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草案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披露,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 人 占 工 薪 所 得 纳 税人 比 重 达94%,其中选用5%税率的比重约为70%,比按现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增加了17个百分点,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负担。

然而,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的社会基础不支持西方式的高税额、高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累进税率过高会导致富人逃税。倒不如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同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幅度,像俄罗斯那样实行单一税率的“平税制”。

对此,安体富表示,单一税率由美国学者提出,后来在俄罗斯实现,目前东欧一些国家也实行单一税率。

俄罗斯实行单一税率有一定的背景。当时,俄罗斯税务税收流失非常厉害,如果税制设计得很复杂、税率过高的话,富人偷逃税的动力较大。实行单一税率之后,可以节约成本、降低偷逃税动力,提高其税收遵从度。从长远来看,单一税率的税制设计对收入影响还需进一步研究,另外,这样的税制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

专家普遍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不适合实行单一税率,但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体系可能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整。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认为,45%的最高边际税率偏高,30%左右比较合理,7级级次也偏多,4级至5级比较合理。

不要过度关注起征点

一谈个税改革,必谈起征点(免征额);一谈起征点,必谈幅度提升几何,这仿佛成了不少人的思维惯性。更有调查显示,70%的人觉得目前确定3000元的个税起征点还是比较低。不少人期待起征点应调至5000元,甚至8000元,在这种语境中,突然传出个税起征点拟提至每月3000元的消息,不免又是一番喧哗与骚动。

应该说,起征点不是不重要,但提升起征点绝不是个税改革的全部。除了关注个税起征点,我们更应该关注与个税相关的其他命题。

比如,通过减税还富于民、藏富于民。一般来说,税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税,另一种是间接税。像个税、房产税等等,都是直接税;而间接税则更多,比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 数字显示,我国税收的70%,来自增值税、进口税、营业税、消费税这几项间接税。

换言之,一谈到减税,大家都把眼睛盯在直接税,比如个税身上。实际上,即便把个税起征点提升到8000元,如果不减间接税,国人的税负依然沉重。

还比如,如何回归个税本意。个税被称为“罗宾汉税”,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劫富济贫”,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的目标。美国的个税就很能体现这一本意。据报道,2006年,平均年收入逾36万美元的富裕家庭,缴付了美国联邦政府个税总收入的73%。当然,我国也正在关注高收入者的纳税情况,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不日将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这当然好,但需追问的是,税收增加了,能否用之于民?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是一个税感时代,公民的权利意识蓬勃兴起。学者秋风说:人民纳税是用于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

然而,有些时候,纳税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即取之于民的税收,并没有用之于民。诚然,如果不把税金的流向说清楚,就是对纳税人不尊重的表现,纳税人就不能确定纳税钱使用得是否合理。

去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称,纳税人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等权利。这是一大进步,但如何细致入微、丝丝入扣地落实,任重道远。

此外,不容回避的是,我国个税征收成本过高,据报道,美国、西班牙、爱尔兰等国的征税成本不足1%,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等国的征税成本在1%到2%。但我国的官方征税成本就高达4.73%,一些个案调查,甚至显示有关征税成本在10%以上。这一数据令人瞠目结舌,试问,成本为何如此之高,都用在哪里了?

综合征收新思路

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应仅停留在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的上调上,而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建议按工资收入与其他收入综合征税,使高收入者多缴税,同时加入家庭赡养系数。此前的一份调查表明,超过60%的民众认为个税调整对中产阶层利益关照不足。

“个人所得税不只是组织财政收入,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李炜光提醒说。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降低端税赋、适当增高端税赋和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实际上是三大要点,都是收入分配方面要做的优化。在他看来,在国家要大力培育中产阶层的背景下,作为调节收入分配一个重要手段的个税并没有体现培育中产阶层的方向。

在安体富看来,更好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很重要的一点是征纳模式。他提出,个税改革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以至最终实行综合征收模式。

所谓综合征收,即以一家人为单位计算征收。比如一个穷人家只有一个人工作,一个人按照3000块钱要纳税。但按三个人算,他将来就可以纳更少的税或者不纳税。

众所周知,我国个税现状备受舆论诟病,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起征点过低,二就是一刀切,即分向征收,而不是按家庭为单位征收,此举的弊端在于,一个穷人家只有一个人工作,本来一个人养一家就已困难,还要征税,显然就会使贫困之家雪上加霜。

同时,有学者建议,个税应指数化,不妨与CPI挂钩,实行半年一调,这一建议颇富建设性,值得一试。

据了解,在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条件下,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有11个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这容易出现重复计税或增加纳税人负担的问题。”李炜光表示。

而在综合征收的模式下,是将一个计税区间内个人所有收入进行加总,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再乘以相应税率计算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有一个要求,就是一个人的个人收入不管来自什么渠道,都要反映在一个账户上,这在我国是没有做到的。”李炜光说。

“关键是弄清楚纳税人工薪之外的收入状况”,安体富说。他进一步建议,要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具体包括实行税号制、实现收入完全货币化、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非现金结算等,最重要的就是建立税务、企业、金融机构、公安、海关等部门之间的联网系统。

@减税了吗?

@周春生:本以为个税改革会减轻税收负担,不曾想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人的税负不降反升。中低收入的劳动者不久也会发现,他们短期的省税会被长期的涨税所取代,因为物价和GDP上涨将导致名义收入的提高以及有效税率的提高,而税法一旦确定,通常是长期不变的。

@任志强:个税有十几种不同的征收办法,只讨论工资性收入的纳税减免不解决公平和提高收入问题。真想提高民众收入就变成所有收入合并计算,分摊抚养系数成本之后统一纳税。当年如果不是我提的应开税票,也许今天纳税人也见不到个凭证。

@李东生:起征点调整为3000元成定局,这一增幅和大多数人的期望落差很大,也对提高工薪阶层收入帮助不大。我将继续上书人大常委会,历陈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理由。

杨伟民

国家发改委秘书长

提高个税免征额只是第一步,未来的方向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体系。

贾康

财政部专家

个税改革的主要目标,不是为政府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而是有效调节收入差距。

刘桓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在“十二五”时期,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从制度层面推进,适当给地方政府自主空间,实行个税指数化。

李稻葵

清华大学经济学教授

当前中国的社会基础不支持西方式的高税额、高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国的个税改革,必须要有新思路,建议中国实施平税制度。

安體富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4.个税改革亟待“劫富济贫” 篇四

个税改革亟待“劫富济贫”

每个月工资单上的扣税数额,渐渐成为工薪阶层拿到工资后最关注的栏目。     在XX某国营企业上班的朱小姐每月拿到手的工资3000元左右,平均每月扣税数额在200至300元不等,所扣税额占她实际收入的10%左右。     毫无疑问,朱小姐所在的企业照章纳税, 并没有多克扣她一分钱,但税款的多少,已经让朱小姐十分敏感了。     类似朱小姐这样的中等收入人群,已经成为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然而,他们只是工薪阶层。     国家税务总局4日11日公布,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1907亿元,同比增长34%,增收484亿元。4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在未扣除价格变动因素情况下,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工薪收入为2160元,同比增长8.4%。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平均增幅高达48%。目前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成为第四大税种。其中,来源于工资、薪金的税收占41%,利息、股利、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为35%。而在XX、XX、深圳、厦门等城市,工资薪金税收占总额的比例超过60%。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不由得普通人不关注。     改革焦点:个税起征点     根据广东省地税局日前公布的消息,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39.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纳税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薪阶层。这与此前公布的全国情况基本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曾表示,20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是时,“贫富倒挂”的现状激起了各方的反应,个税因“劫贫济富”而被社会舆论所诟病。     现行的800元个税起征点为1980年所制定,这个数字是当时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的20倍,然而,25年过去了,除了XX、XX、广州、深圳等城市将个人起征点调整至1200至1700元的标准,各地其他地区仍旧执行的是800元的“老标准”。25年之中,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数十倍,却仍沿用过去的标准,这是最为公众所不满的。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提交了“现行法律规定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应该调高”的议案。姜德明举了自己的例子:他1980年的月工资是33元,20多年时间,月工资已经增涨了50多倍。但800元的个税起征点,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统一提高。网友余丰慧也指出:如果比照工薪阶层工资提高50倍来推算个人所得税现在的征收起点,应该是40000元。即使依据这个参考数据,再综合物价增长等各个方面情况,起征点应为10000元左右。这个意见虽然被认为有些过激,但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据新浪网一项“您认为个人所得税从多少元开始起征比较合适”的调查显示:起征点选择2000元以上的占44.60%,选择2000元的占38.51%,选择1200元的占14.36%,而仅有198人选择维持现行的800元起征点,占总投票人数的2.53%。有迹象表明,在各方意见的影响之下,政府有关部门对提高个税起征点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没有悬念,基本就是扣除标准的调整。但新的标准是什么,仍是个不好解决的问题。XX社科院中国经济形势预测课题组的相关研究表明,即将来临的个税改革必须关注到以下几点:要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是靠一个简单的数字就可解决的问题,目前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水平有一定的差距,决不可采取整齐划一“一刀切”的方法。4月7日,XX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副处长史小军在首都之窗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他个人认为,XX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定在1500元左右比较合适。   不断“小动作”等待“大动作”     4月26日,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在出席XX国家会计学院举行的东亚-拉美合作论坛上表示,近期财政部税制改革的工作重点是物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     苑广睿在会上称,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由于银行系统不够完善,全社会使用现金比重大,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比较严重;二是目前税收征收以每月收入800元为税基,这一数字偏低。苑广睿并没有提到个税改革的具体措施,但由于这是财政部人士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新表示,这种态度依然值得引起关注。与此前的一些猜测不符,虽然“两会”时期对个人所得税改革话题讨论非常热烈,但“两会”之后,有关的政府部门并未就个税改革问题推出具体方案和时间表。而社会对税制改革的注意力,也被吸引到了即将开征的物业税和房地产税上。虽然一直没有激动人心的“大动作”,但在这段时间里,有关部门对个税问题也并不是完全保持沉默。     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举被认为是堵塞最近一段事件部分企业利用员工团险逃避缴纳个税的途径。而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也曾通过通知形式,明确了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还就员工股权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从20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的这几次通知,并不是有对现行税制的更改,而仅仅是对一些既定法规的强调。更为公众们所期待的,是对于现行个税制度的重大调整,特别是起征点和税制。     4月初,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五章专门论述了关于“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改革”的内容,虽然并没有提到个税改革的问题,但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相关部门已经在积极落实有关税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并已经在部分具体内容上形成了初步意见,其中就包括个税改革的问题。     漏洞依然普遍逃税各有高招 现行个税出现“劫贫济富”的结果,除了起征点过低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收入不少都未被有效监控,造成部分人虽拿着高收入却享受着低税赋。 此次被国家税务总局强调监控的企业员工团险就是途径之一。据了解,一些企业正是通过投保团体保险,将投保费用计入福利、成本或是补充养老保险等账目,相对于把钱直接以工资、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免去了员工一大笔的个人所得税。而一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也将其作为卖点向企业推销,以提高销售业绩。 XX国瑞税务师事务所主任孙健认为,此次国税总局的.通知内容,实际上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早有规定,此次发文再次强调,预示着税务部门对企业利用保险避税、洗钱的各种“擦边球”行为将不再容忍。 事实上,在各种形式的企业中,都存在着一些利用各种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一位经商十多年的私企老板就向记者表示,为了逃避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他的用车、吃饭、娱乐的花费,往往都出企业的账目里出,而给自己支付的工资却不多。虽然企业里外都是自己的钱,但相对于个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似乎更合算一些。 在华的跨国公司中工作的美国人安德森先生就对这种现象很不理解,因为在美国,即使是自己的企业,公司支出与个人支出的范围也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纯属个人目的的消费如果列支在企业账中,会被税务部门认为是逃税行为。 但安德森先生注意到自己的中国同事中部分人也有自己的逃税办法。他们利用跨国公司的优势,在大陆之外的地区某个银行中开立个人账户,将一些收入直接以外币形式存入,以逃避利用国内银行系统的税务监管。除此之外,收入丰厚的外企员工还有很多逃税避税的手段,如股票期权等。 ,在XX市地税局组织开展的税收查处中,就曾查处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应扣个人所得税案,共查补税款5100万元,主要手段就是股票期权。 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其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十一种之多。规定虽然详尽,但繁复的种类却加大了征收难度,提高了征收成本,而真正在征收时,也并没有阻止住漏洞的出现。 XX社科院2005年中国经济形势预测课题组的相关研究表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而据记者了解,这一点与有关部门的想法不谋而合。 专家表示,未来的综合征收其实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据,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据介绍,把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结合起来,最恰当的方法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列入综合征税,而利息红利、偶然所得等其它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

 

5.个税改革:不要越改越复杂 篇五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8月16日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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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税为薪”和“提薪让税”的可行性令人怀疑

《21世纪》:在提高劳动者工资的具体操作方式上,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起草过程中曾出现过“化税为薪”和“提薪让税”的提议与争论,这两种方案是否有可操作性?

刘尚希:这两个方案看上去很美,可惜都难以行得通。

化税为薪:你是老板,政府给你减税了,你就肯定会给员工加工资吗?

提薪让税:企业只要提高员工工资,就可以要求政府减税吗?

首先,工资是计入成本的,工资增长,企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自然就减少。既然企业加工资就意味着税收减少,为什么还要让政府给企业补一块呢?

其次,从具体操作上来说,提薪让税让多少?怎么让?中国这么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怎么操作?怎么核查?如果企业每年给工人加一点工资,政府就要每年给企业减税吗?第一年如此,第二年也如此,以后怎么办?我认为,政府可以依据具体税负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总体适当降低企业税负,但这种降低应是一次性的,不应当是与工资挂钩的年年减税。

另外,从政策激励角度看,如果一个企业此前七八年不提薪,现在提薪了,而另一个企业因为注重企业长远发展,兼顾员工利益,此前已经给员工调整过薪酬;那么,当推行“提薪让税”时,政府就要给前者让税,反而不对后者让税,那这是在鼓励什么?

如果所有的企业提薪都和让税相挂钩,那么实际上使得比较注意员工利益的较好企业和长期压榨员工的不良企业受到同样待遇,似乎并不公平合理。

更重要的是,这一做法把给工人加薪的负担都转嫁到政府上面了。而政府的钱实际上又是纳税人的钱。难道企业没有改善工人待遇的责任吗?

《21世纪》:如果这两种方案都不可行,你觉得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可以如何作为呢?

刘尚希:初次分配环节中,工资提高多少的问题,不同地方、行业、企业的情况都有不同,不能搞一刀切。政府应该注重引导企业在做强,提高技术、管理水平的同时关注员工利益。只有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了,核心能力增强了,企业为员工涨工资才有可持续性,对于那些处于盈亏边缘的企业更是如此。

同时,通过法律和制度上的完善,规定最低工资等员工保障措施,引导企业兼顾劳动者的权益,鼓励企业加强职工培训方面投入;对于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政府可以给予考虑采取激励政策。

个税改革不是调节

收入分配的“导弹”

《21世纪》:目前民众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呼声甚高,但是长期以来这项改革一直难以推进,个税改革究竟是不是收入分配改革中的一项利器?

刘尚希: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之所以难以推进,是因为个税很难在发挥实际作用的同时满足民众的期望值。

个税征收所起到的主要作用,是筹集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如果强调个税的筹集收入功能,可降低所得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缩小级距,甚至可以变为单一税;但如果要让个税发挥收入调节这一“导弹”功能,设计上需要复杂的累进税制,并按照一个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来实施个性化的征收。

理论上来讲,按家庭征税更为公平,但在实践中这一做法面临很多难题。

首先,如何知道家庭总收入?这是对家庭适用哪一档税率的前提。有人说很简单,自己申报就可以了。但如果不如实申报的话,怎么对数以亿计的家庭进行核查?即使进行抽查重罚,但许多灰色收入的存在也无法核实其申报是否“如实”。

其次,如何在核定各个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进行各种税前扣除?在城乡二元的中国,有些城市居民的父母来自农村,这样的家庭负担很难核定。对“家庭”的定义就是一个难题。

再次,如何监管?如果按家庭征收,代扣代缴的方式就不能再实施了,税务部门征收的对象面对的是家庭,比原先面对的对象增加了几十倍上百倍,远远超出目前税务部门的管理能力,再增加十倍的税务干部来监管,恐怕也难。那样,本来就高的征收成本就会更高。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实行的是按家庭征收的综合税制,有人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其经验,但是实际上美国个税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美国人自己都希望改革,我们为何要去仿效这种个税模式?况且我们国情和美国差异很大,我国人口多,城乡二元,加之法制不健全,如果实行家庭征收和个性化的扣除,很难避免“人情税”、“关系税”现象。

《21世纪》:那么你认为个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什么呢?

6.个税改革方案数学建模 篇六

7.7万亿税收如何用之于民

10万元的工资收入,1成多交税

2005年大学毕业到上海工作的女生吕倩,展示了她的工资单:每月工资收入大约9000元,除去个人需要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公积金共1620元,每月个人所得税701元,拿到手仅为6600多元。

除个人所得税外,吕倩每个月都要购置300元左右的护肤品,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为30%,每个月交税90元;买衣服每月花500元左右,包含17%税率的增值税85元;每个月购买将近200元的书籍,使用100元左右的水、煤气,按照13%的增值税率计算,交税39元;单位没有食堂,吃饭都在餐馆,每个月伙食费1000元,包含了大约50元的营业税。此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约18.5元。粗略估计,这些税一年要收11000元左右,占每年工资收入的1成还多。

吕倩所在的企业同样面临着种类繁多的税负。为了避税,公司只能让吕倩收集发票回来报销领取年底的奖金,这让打算买房的吕倩遇到了另一个困难。吕倩看中一套房子,银行要求吕倩提供每个月的详细流水单。“我们年终奖都是用发票报的,税务机关显示交过的税非常少、流水也少得可怜,银行说贷款申请比较难。”吕倩说。

而刚刚购入1套80平方米、总价约130万元二手房的上海白领熊林也是一肚子苦水。由于房价不符合“普通住房”的标准,再加上卖方的税也承担在自己身上,一共缴纳了契税3.9万元,营业税5.55万元,印花税650元,合计约9.5万元。房地产商交的包含了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在内的各种税都通过房价转移给了购房者,所有税款加起来约为房价的1成多。

税收的收益,你享受了多少

另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我国税收收入怎么花并不透明。在一家网站调查的5000名普通民众中,有45.7%的老百姓表示“我连自己交了什么税都不清楚”,有51.1%的百姓表示“我交了税但不知道税干吗用了”,仅有3.2%的人选择了“缴税、用途一清二楚”。

一位从英国回来的“海归”告诉半月谈记者,他在欧洲的朋友每个月工资是3000欧元,虽然物价很贵,普通的可乐要5欧元每瓶,“但是他却消费得怡然自得,因为他们的税收大多都投到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保障设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百姓没有后顾之忧,才会大胆消费”。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我国税收收入中很大一部分用于了基础设施“铁公鸡(机)”,政府投资应转向中小企业,减轻企业税负,提高百姓消费能力。

财政部网站发文认为,平均工资的持续增长和达到个税起征点人口的逐步增加,是支持个税收入快速增长的主因。然而,在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看来,与个人所得税匹配的居民收入增幅却是“镜花水月”。

“这说明我国不同阶层承担的税收负担很不公平,中低收入人群承担了更多的税负。”蔡继明认为,中国的税负总体而言还是比较重的,可以从三个指标上看出:一是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慢于政府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二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比逐年下降,而企业和政府收入则逐年上涨;三是居民消费对GDP的贡献率逐年下降。

切好社会财富“大蛋糕”

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撰文说,要解决或缓解中国收入分配矛盾,个税改革已不容再拖。

蔡继明认为,加大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幅度,降低第一档税率,减少高收入者税率的累进层级,增加每级的累计级差,真正让超过“起征点”不多的低收入人群减负,让高收入人群承担更高的纳税负担,是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也是对政府执政为民理念的一个考验。

仅依靠个人所得税改革也远远不够。根据财政部的数据,2010年1至11月,国内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4.8%,营业税占比13.3%,消费税占比7.4%.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为主的流转税占比在45%以上。

“未来应进一步实施培育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调整完善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措施。健全支持中小企业、研发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如此描绘2011年的结构性减税。业内人士认为,中小企业一直是就业的较大容纳器,免税或者减税无疑是藏富于民的好手段,可以让企业将更多的利润自主分配到员工工资中去。

7.从澳门职业税看中国个税改革 篇七

(一) “轻税”成因

澳门是典型的“轻税”地区, 职业税的税负很低。这是由其独特的地理、历史环境决定的。

1. 澳门地少, 全境没有第一产业, 所有食品依靠大陆供应。

同时, 近邻香港是发达的金融中心和优良港口, 是亚太地区金融业、港口贸易, 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制造业、保险业、转口物流等中心。澳门在这些领域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其第二产业发展较弱。加之60年代葡萄牙当局制定的发展澳门旅游业、赌业政策, 导致澳门的最大经济支柱为博彩业。这种产业格局, 导致澳门经济对外依赖高, 自我调节经济的能力弱。因此, 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土第二产业, 澳门长期使用低税政策。从职业税上看, 扣除之多、豁免额之高、税率之低、税率档次之狭窄, 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独此一家的。

2. 澳门地区的财政收入有六大来源。

分别是专利税, 直接税和间接税, 土地资产收益, 罚款, 资产收入和服务性收入, 以及转账和其他经常性收入。财政收入的46%来源于专利税中的博彩税。其他税所占比重很小, 职业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更小。可见, 澳门财政来源充足, 政府不必要像香港那样依靠职业税来支持财政收入。因此, 澳门当局有条件并且有能力执行和保持较低的职业税宏观税负, 以藏富于民。

3. 长期殖民统治使得澳门的政治经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葡萄牙的影响, 并遗留至今。

葡国“轻税富民”思想深深植入澳门的经济生活中。因此, 1976年澳门获得行政、经济、财政的立法自主权后, 管理当局着手制定各项税收政策时, 无不例外的制定较低的税率。职业税自1978年制定之始, 税率即定为10%~15%六级累进税率。近年来, 又继续下调至7%~12%, 充分体现了政府“轻税富民”的思想理念。

(二) 澳门现行职业税税制

职业税现行法律为2006年第2/78/M号法律。该法规范了职业税的征税对象、税率、豁免、纳税人、登记、结算、征收、稽查、罚则以及申驳和上诉等各个事项。

1. 纳税人及征税对象。澳门将纳税人分为两组, 一类是雇员和散工;另一类是从事自由及专门职业者。

澳门职业税以工作收益为课征对象, 不论其收益系金钱和实物, 有约定或无约定的, 固定或不固定的, 又不论其来源或地点或计算与支付所定的方法和货币。其中, 工作收益包括固定或偶然, 定期或额外的报酬, 不论属日薪、薪俸、工资、酬劳费或服务费, 抑或属聘请金、出席费、酬劳、赏金、百分率、佣金、经纪佣、分享金、津贴、奖金或其他报酬, 以及交际费、交通费、日津贴及启程津贴给付款项。可见, 澳门职业税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有一定区别。

(1) 由于受到香港薪俸税和利得税制度的影响, 澳门也没有形成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 职业税以工作收益为征税对象, 其他收益则由所得补充税规范。这大致相当于大陆个人所得税中针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的一部分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的课征部分。

(2) 将实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 更能准确得反映个人实际收入, 从而按能缴纳税款。将日薪年薪、工资劳务所得一律采取同样的方法课征, 较之大陆的分类分项按不同方法计算, 纳税筹划空间小, 征管便捷, 更为合理。

(3) 法律条文规定不论收入来源或地点, 一律为职业税征税对象。由于澳门没有跟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税收饶让协定, 在实际执法中, 澳门仅就来源于澳门地区的收益征税。

2. 税率、豁免及不课税收益。

现行税率为7%~12%六级累进税率, 豁免额为95000澳元。不课税受益包括十四项, 在法条里详细列举, 内容涵盖医疗、住房等各项福利津贴。高豁免额、极低的税率以及丰富的不课税收益, 使得30%以上的澳门人不用缴纳职业税。例如, 一个年收入23万澳元的雕刻匠, 扣除房租金10000澳元、购买雕刻用具20000澳元, 以及不课税收入30000澳元后, 按澳门6级累进税率表最后计算出应缴职业税1800澳元。同样收入的一个雕刻匠, 在大陆按个体工商户所得5级累进税率计算应缴纳税款54850元, 是前者的30倍。由此看出澳门的税负之轻。

二、对澳门职业税的评价

(一) 优点

1. 相对大陆税制, 澳门对劳务报酬、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

户收入按统一标准征收, 避免了税收筹划空间, 税制设计更为合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得, 从本质上看, 均为按个人劳动收入分配, 只是获得收入的形式不同, 理应按照同样的税率、同样的计算方法征收。澳门的做法, 遵循事物的本质规律, 使得职业税更加公平合理, 征管更加便捷。

2. 将实物纳入征税对象, 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收入和实际税负承担能力, 更能体现职业税的量能原则。

同时极低的税率、内容丰富的不课税收益以及较大的豁免额, 使得人均职业税税负很低, 有利于刺激私人储蓄和消费。

3. 职业税按纳税人不同, 分别使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雇员散工由雇主在支付和给予时就源代扣, 并于一、四、七、十月上缴上一季税款。自由或专业职业者收益自行申报, 由公共审计暨税务稽查讼务厅厅长和评审委员会核定其可课税事宜。按季缴纳减少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减少了由按月缴纳导致得分散收入进而避税的可能。同时, 对于第二类纳税人采取报税———评税———纳税的形式, 权责明确、简明易行, 有效保证税款征收, 同时在各个环节的主动参与中, 有助于培养和形成澳门较高的纳税人意识。

(二) 缺点

1. 税制体现殖民色彩。

例如, 澳门回归之前, 公务人员免征职业税。这体现了澳门浓重的殖民遗留。在长期殖民统治下, 澳门政府中的高层官员均为葡萄牙人, 享受很高的薪俸和福利待遇, 澳门总督的年薪比葡萄牙总统的年薪还高。让殖民者在殖民地制定税制对自己征税显然不可能, 因此长期以来, 公务人员排除在职业税纳税人之外。纳税人向不纳税的公务人员缴税, 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不公平感, 因此在回归后的税制改革中, 特区政府取消了该豁免条款。但不可否认的是, 目前澳门职业税依然受到长期殖民地历史的影响。

2. 各国开征的直接税, 特别是针对个人收入征收的个人

所得税, 其主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 抑制收入差距扩大、提供财政收入。澳门的职业税却并不承担这些职能。较高的豁免额使得30%的居民不用缴税的同时, 较低的税率以及级差也使得富人的税负很低。这种税制设计固然能够减少社会上太贫困的人, 但对太富裕的人限制较少, 使得贫富差距拉大。另外, 现行职业税税制也使得澳门政府不能通过财政税收政策有效得调节本地经济。一言以蔽之, 澳门职业税的象征意义大于其实际意义。

3. 澳门没有与任何国家和地区签订税收饶让协定。

澳门没有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其职业税第二条规定不论来源和地点, 其工作收益均须缴税。若照此执行, 则存在着重复征税。因此, 在实际操作中, 澳门采用属地原则, 仅就来自本土的收益征税。这形成了法律和实际脱节的现象, 有碍于税法的权威性。

三、借鉴

澳门的长期殖民历史, 使其具有中西政治、经济、文化交融的特色。其税制既有西方大陆法体系的影子, 又深受采用英美法体系的香港的影响。因此研究澳门税制, 特别是职业税, 分析其优缺点, 对于当前我国政府酝酿的大规模个税改革计划, 意义重大。

(一) 对按劳分配的收入采取同样的征税方法

大陆现行的税法是由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法由《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修改合并而成。立法之初, 将工资、薪金收入, 承包、转包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四项应税收入汇总计算, 按月征收;其他应税收入分别计算按次征收。即规定纳税人每月自行申报综合所得, 按率纳税。但是, 这种规定在当时缺乏实际操作性, 导致个税流失严重。究其原因, 一是90年代初纳税人意识尚在起步阶段, 极其薄弱, 个税初征就实行综合收入自行申报无法执行;二是当时起征点很高, 需要纳税的仅限于演员、作家等少数名人, 征税难度大, 征管成本高。因此, 1993年将综合计征改为按收入来源分类计征, 并采取源泉扣缴的形式, 以保障个税的征收。这次由合到分的改革, 是适应当时个税征收环境的无奈之举。

16年后的今天, 个税的征纳环境已明显不同。借鉴澳门的制度, 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得合并征收, 有其可行性。当前, 个税按类征收的弊端已逐渐显露。分类征收导致收入相对稳定、较易执行源泉扣缴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大户, 而收入多样化的富人阶层更易利用分类制度分化隐藏收入, 以避税和减税。以此导致个税的收入调节职能不能很好的发挥。我们应当抓住拉动内需的契机, 实施个税改革, 取消不同来源收入按9级、5级以及20%税率计算的方法, 仅将收入分为按劳分配所得和按其他要素分配两种。前者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 参考澳门职业税制度, 对这些所得实行统一的计算方法和税率, 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后者由纳税人按季自行综合纳税申报。

(二) 完善个人申报制度, 建立评税体系

在居民收入上升和物价上涨等多个因素作用下, 个税纳税人已从社会的少数, 扩展为大多数。加之十几年不遗余力的税法宣传, 以及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掀起的针对调高起征点的大讨论, 个税已经家喻户晓, 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人民对个税了解度、认知度、接受度大大提高, 在当前推行混合所得自行申报, 其阻力较20年前小得多。目前, 年收入12万以上的个人已经开始实行自行申报, 在适当时机将之推广应是个税未来的方向。

在重新恢复个人申报制度的同时, 可参考澳门建立评税体系以辅助。澳门的报税———评税———纳税制度, 制定完善、权责分明、流程清晰, 是职业税征收的有力保障。大陆要全面推广个人申报, 不仅需要不断提高纳税人意识, 更要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建议可在各局设专人对自行申报进行抽样评估, 以提高申报的准确度, 保证税收全面征收。

(三) 提高起征点, 增加豁免额

众所周知, 给一个税种赋予太多的职能往往会适得其反。个税开征之初的主要目的是调节收入分配, 避免贫富差距过大。因此, 起征点和税率定的很高。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 人们期望个税承担更多的职能, 诸如筹集财政收入, 调节经济等。导致个税的发展历程显得较为曲折, 即没有有效调节收入, 又不能很好的承担其他职能。

大陆现行经济结构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 我国将保持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筹集财政收入职能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税承担。与澳门职业税相同, 大陆个人所得税只需履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实现收入多者多缴税, 收入少者不缴税。鉴于此, 个税有能力将起征点继续调高, 并适时增加一定数额的豁免额, 使广大工薪阶层及中产阶级免于缴纳个税, 以增加居民收入, 刺激消费拉动内需。而对于高收入者则应加强征管, 提高其实际税负, 以缓解贫富差距。

摘要:我国大规模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正在酝酿。制定一个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征管能力的税制, 更好地发挥筹集财政收入、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 是当前工作的重点。通过对澳门职业税的了解, 对大陆个税改革有一定启发。

关键词:职业税,个人所得税,改革

参考文献

8.个税改革的三个问题 篇八

其实很多疑问,都和一个广泛讨论的话题——个人所得税相关。

个税改革的讨论热点诸如提高起征点等非常多,但有一个重要的个税改革问题,却一直游离于讨论之外。如前文所述,这类医院、学校等设施缺乏的原因,与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关系,关系是否大?答案是,既有且大。

由于医院、学校的特殊属性,尤其是公立医院、公立学校,作为一个单位,医院、学校均是免税单位。医院的门诊收入不缴营业税,卖药收入不缴增值税,经营利润也不缴企业所得税。学校也是如此。但是医院、学校的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类工作人员缴纳的个税规模还不低。

在中国各税种的中央、地方归属关系里,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共享比例为6:4。

真正的问题在于,在北京,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是由北京市级政府支配使用,而区县级政府不参与分成。按照北京地区的相关办法,个人所得税属于“市级固定税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由北京市级财政享有。

如此一来,几乎只贡献个人所得税,而不贡献其他税种的学校、医院,就成了区县政府的“鸡肋”。在土地资源稀缺的背景下,同样一块土地,是出让给一家工厂、一家房地产商,还是一家学校、一家医院?追求税收收入的區县政府,自然会选择前者。甚至是,有的区内拥有大型医院,还设想能够将其迁移出去。

一方认为,个税起征点太低,广大工薪阶层的个税税负太高,因此要提高起征点;另一方认为,中国税制体系改革的方向,是直接税取代间接税,要加大所得税方向的征收比例,因此要维持甚至放大个税的征税规模。 这两个时论方向其实都正确,但结论和建议却完全相反。其实,双方能够寻求到统一。即,对于中国当前个税税基的重新梳理和定义。

所谓个人所得,在中国当前个税里主要体现为劳动所得,即工资、薪金。但其实。个人所得的含义,不仅包括劳动所得,包括储蓄所得(比如利息、股息、分红),也包括企业利润、经营所得,也包括交易产生的资本利得等资本市场收益。

中国的个人所得定义里其实是广泛包含以上信息的,但对个人所得征税时的“免征”项目和额度则放得非常大。这导致中国个税整体征税规模很低,在政府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非常低。

因此,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恢复至个人所得的基本定义,修订各类免征、抵扣规定。做实税基.今后即便提高起征点,也能够起到扩大个税征税规模的作用,提高直接税比例。

另外一个和个税改革相关的真问题,是个税的征收成本。美国、西班牙、爱尔兰等国的征税成本不足1%,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等国的征税成本在1%~2%。但我国的官方征税成本就高达4.73%,一些个案调查,甚至显示有关征税成本在10%以上。

个税领域尤其如此,因为个人所得涉及很多方面,不同的收入来源其税率也不同,纳税人有很强的动机规避甚至操控,以减少税基。目前我国的个税缴纳严重依赖企事业单位的“代扣代缴”。

此外,目前个税是地方政府征收,但有大量企业“总部一分部”的区域布局,也导致税收与税源地的不匹配。

9.小学数学课堂教学改革实施方案 篇九

为了全面推进我校新课程改革步伐,全面提高全校教育教学质量,以新课改理念为指导,以提高课堂效率为目标,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生命线,以改革课堂教学模式、优化课堂教学结构为重点,结合杜郎口中学成功的课改经验及我乡实际,现拟定我校小学数学课堂教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课程理念为标准,以中心小学自主创新的“合作激励”课堂教学模式为依据,结合我乡实际,打破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构建“合作激励”的课堂模式,还课堂与学生,充分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进行全员参与型的学习模式。

二、教改实验班级:六一班 六二班 四年级 二年级

二、实施过程:

(一)、认真学习,转变观念。

学校要加强宣传,营造课改氛围,使教师认识到课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认真组织数学科任教师对杜郎口中学教改经验进行学习讨论,坚定信心,敢于破旧立新。

(二)、制定课改方案:

各科任教师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杜郎口中学的课改内涵,结合本班实际,学生情况,找准突破口和结合点,制定好各自的课堂改革实施计划,并会同学校教研组和有经验的数学教师,对计划进行论证、分析、修改和完善。做到切实可行,灵活有效,杜绝生搬硬套,断章取义。

(三)、具体操作

1、备课:

课前教师要认真研读教材,把握本节课教学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学习习惯、学习方法、学困生可能会出现的知识性困难,都要在备课前做到心中有数。对于课堂的三个教学环节:指导预习、教师解疑、拓展练习要有具体的教学设计。

2、上课:

课堂教学要积极尝试“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的教学模式,实验班的教师在课堂上要先展示教学目标,指导学生预习,遇到不懂的问题后,师生互动,帮助解决疑难,最后让学生当堂完成作业,进行严格训练形成规律,从而使学生从“听众”的状态中解放出来,获得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时间和空间。把课堂教学的过程变成学生动脑、动口、动手学习的过程。

(1)、揭示课堂教学目标。开始上课时,教师要对本节课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进行准确、细化揭示,激发学生学习动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进行自学指导。在揭示教学目标,学生自学之前,教师要提出明确的自学要求,即自学什么内容,用多长时间,如何自测,还如何自学等。还要将学生组成学习小组,结成学习对子,进行互帮互学的“兵教兵”活动。

(3)、加强督导。在学生自学时,教师主要督导两个方面:督促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的方法自学,确保完成自学任务。对后进生要多加关注,帮助其掌握自学方法,完成自学任务。通过行间巡视、板书、提问、讨论等形式进行调查,最大限度地了解学生自学中的疑难问题,并对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归类,为“后教”作好准备。

(4)、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学生自学后,进入“后教”环节,教师的具体任务是:明确“ 教” 的内容。教的内容应该是学生自学后暴露出来的主要疑难问题。明确“ 教” 的要求,教师不就题讲题,只找出答案,要找出规律,让学生知其所以然。明确“ 教” 的方式。让已掌握的学生先讲,如学生讲对了,教师不必重复;讲得不完整、达不到深度的,教师补充;讲错了的,教师更正,教师讲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也可以让学生当“小先生”,由学生代替教师讲述部分重点、难点。

(5)、当堂检测。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后,教师就引导学生当堂完成作业,进行严格科学的知识训练。在这个环节中,教师的主导作用是:保证训练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确保能够把刚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能力。训练的内容重在能力培养。不搞死记硬背。训练的形式像考试那样完全独立地、快节奏地按时完成,教师不做辅导,学生不得抄袭。并放手让学生寻找与教学内容有关的生活中的数学问题,师生共解决,达到数学生活化。

三、保障措施: 为使本次课堂教学改革落到实处,走向深入,改出成果,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领导,学校要充分发挥教导处数学教研组的作用,对数学课堂教学改革进行宏观调控,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组织实验教师进行探讨。

2、全体教师要树立我要学,我要改的课改信念,形成群体力量,广泛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3、要正确认识课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学生配合不力,秩序混乱,教学内容庞大等问题,要树立信心,多研究,多实践,反复练习。

4、数学教师要结合平时的业务学习,教学实验,每节课后进行反思,及时把课堂上的收获,遗漏、缺憾等情况在自己的业务学习笔记上进行记录,以便收集信息,为课改提供素材。

汭丰乡中心小学

二○○九年九月二日

语文课堂教学改革

实施方案

中心小学

10.个税改革如何人性化? 篇十

今年以来,中国经济虽逐渐摆脱了高通胀的侵蚀,但增长下滑的趋势却愈发明显,因此,主张通过积极减税、努力扩大财政投入来提振国内经济的呼声开始不绝于耳。当此情形之下,个税调整自然被纳入视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扣除”也越来越成为主流的税改理念。

应当承认,从按“人头”到以家庭为单位开征个税,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亦能最大限度地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然而,遗憾的是,个税“家庭化”仅是理论意义上的人性化税改设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税“家庭化”还难以迈过收入统计的门槛。

首先,现实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得按户口统计家庭收入存在很大的误差。即便是两个总收入水平对等的家庭,户口性质的不一致也意味着统计平均收入时“人头数”的差异,因而很容易背离个税“家庭化”努力实现税负公平的初衷。

另外,家庭成员的隐性收入也充满着不确定性,因而,单个家庭的平均收入在统计上势必要存在极大的水分。在当前中国国内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形势下,个税“家庭化”的实际成效或将大打折扣。

由此看来,中国个税的人性化改革依然任重道远。而另一方面,与隐现弊病的个税“家庭化”相比,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可谓大势所趋。

1981年,中国首次确立个人所得税时起征点为800元,而官方公布的中国城镇居民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为60元。按此标准,现行的个税起征点至少应当是月平均工资的13倍。参照2007年中国城镇居民月平均工资1800元左右的现状,2000元这一今年3月1日已付诸施行的最新免征点还存在相当大的上行空间。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起征点的提高离不开个税制度的细化。而中国的个税申报制度无疑是十分粗糙的,眼下即便进一步提高了个税起征点,能否将政策落到实处也要打一问号。因此,中国在个税体系完善、个税制度全面建设等方面同样面临着很长的一段山路需要征服。

现阶段,个税改革要注重人性化,以改善民生为要。除了今后须通过提高减免标准来调节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以外,还应努力弥补税负不公的制度性缺失,以使更多人群受惠。

11.个税改革方案数学建模 篇十一

国家统计局1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 2011年一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2992亿元, 同比增长16.3%。业内人士认为, 部分刺激消费政策到期让今年一季度社会消费增速放缓, 并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2011年消费将回归稳健, 爆发式增长的可能性小。针对个税改革和保障房建设能否为消费注入新动力, 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

热门商品销售“降温”

2011年一季度市场销售稳定增长, 在商品零售中, 限额以上企业 (单位) 商品零售额17587亿元, 同比增长23.0%, 但与此同时, 汽车、家具等住行类商品销售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降温”。

其中, 家具类同比增长24.5%, 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13.1个百分点;汽车类同比增长14.2%, 增速回落25.6个百分点;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同比增长20.5%, 增速回落9.1个百分点。

中信证券首席宏观经济学家诸建芳认为, 汽车、家具、家电等住行类商品销售的回落, 主要是受车市利好政策“退出”和房地产政策紧缩的影响。其中, 仅汽车和家电两类消费下滑, 就可能拉低2011年社会消费增速2个百分点。

“除了家电, 与房地产市场关联度较高的音像器材、建筑及装潢材料、家具类消费也因此受到影响, 这四类商品消费对整个社会消费的增速贡献率约有8%。”海通证券宏观经济高级分析师李明亮说。

综合来看, 在汽车、家电消费增速放缓并遭遇去年高基数等因素作用下, 2011年社会消费增速低于2010年基本已定。如果年内没有特别的刺激政策出台, “趋稳”将成为2011年社会消费的主基调, 预计全年增速约17%, 低于2010年的18.4%。

居民消费意愿“触”12年低点

居民收入历来是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最相关的因素之一。自去年以来, 30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大部分省份的调整幅度都在10%左右, 一些省市甚至达到25%以上。

然而, 在当前物价、利率以及收入增长预期下, 居民更多仍然是选择将钱存在银行或投入股市。

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第一季度储户问卷调查报告显示, 居民对收入的预期仍不理想, 85.8%的城镇居民倾向于储蓄 (其中, 44.2%偏好“投资债券、股票、基金等”的变相储蓄, 41.6%偏好“储蓄存款”) , 114.2%倾向于“更多消费”, 成为自1999年调查以来的最低值。

值得一提的是, 在各类消费中, 居民购车仍为主要消费热点, 购车意愿为13.2%, 处于调查以来较高位。其他消费意愿不旺, 大额商品消费意愿与旅游意愿分别为25.7%和22.6%, 各低于上年同期2.3个和0.9个百分点。

不过, 居民购车意愿处于高位, 并不能完全“保证”汽车消费的高增长。

统计局数据显示, 2011年一季度汽车消费额达4496亿元, 同比增长14.2%, 增速较去年同期明显放缓。同时,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表明, 今年一季度汽车销量增速不到10%。

“加上日本地震对汽车产业的影响, 实质影响将出现在四五月份, 也令二季度汽车市场不确定性增大。”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说。

个税改革助力消费加速跑

专家认为, 由个税起征点提高带来的中低端收入人群可支配收入即购买力增加, 将能有效带动大众消费市场扩容。

计划于4月20日至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将继续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大成基金初步分析, 假设1亿人每年每人少纳税200元, 便可增加200亿元的潜在购买力, 相当于约50家百货店、20家大型综合超市或家电卖场的总销售收入。如果将受益行业进一步细化, 则定位为大众民生消费类的百货公司、超市等受益更多。

另外, 一份来自宏源证券的研究报告指出, 个税改革总体可能抬高居民消费支出约1320亿元, 保障房建设通过提升居民消费倾向提高居民消费支出600亿元, 两项累计能扩大消费支出近2000亿元, 约占2010年社会消费品总额的1.3%。

诸建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保障房建设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居民的消费预期, 增强购买力, 为消费增长作贡献。”

但他同时表示, 由于还没有明确统计显示已经完工且可交付使用的保障房数量, 因此, 从目前来看, 保障房建设究竟能对消费起到多少拉动效应, 难以预判。

12.尊重民意是个税改革基础 篇十二

6月15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外公布,自4月25日16时至5月31日24时期间,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共征集到82707位网民发表的23.77万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其中,赞成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的仅占15%,要求修改的占48%,反对的占35%,持其他意见的占2%。草案还将工薪所得的适用税率从9级改为7级,对这一变化,赞成的占36%,要求修改的占33%,反对的占29%,其他意见占2%。——无论是起征点还是级次调整,持赞成意见的都是少数派。

“全民讨论”能代表全民吗?

笔者之所以对这场被冠以“全民参与”的个税改革大讨论称为“胡乱讨论”,是因为它的最终所指不知所云。

看看网上到处散布的专家和网民意见,尽管对方案的具体调整办法有所争论,但基本出发点是一致的: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减少贫富差距,降低中低收入群体负担。

但算笔简单的账就知,当起征点上调至多少多少成为个税改革,乃至改善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的争论焦点时,这个所谓“全民”参与的讨论一出发就犯了方向性错误。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早就在网络上公开提醒过,目前2000元起征点加三险一金扣除后,实际月薪约2600元以下的人群是不在个税征收范围内的,而这部分人占到72%,这个庞大的群体不会从起征点上调中得到任何好处。月薪3360元以下的低收入阶层将在改革后得到不超过400元的好处,而月薪万元上下的中等收入阶层获益4000元左右,是低收入阶层的10倍,还不包括得不到一分钱好处的那72%的更低收入群体。

这是明明白白的加大贫富差距,恶化收入分配格局,是赤裸裸的培育中等收入群体的改革。

不是有媒体算过了么,照草案一改,减税到加税的转折点是月薪19000元,着实不穷了。当然,从建立“橄榄型”社会的角度讲,培育中等收入群体是应当的,但请一开始就说清楚:这场改革就是为了培育中等收入群体,没有低收入人群什么事,虽然暂时扩大了贫富差距,但穷人的事我们再找别的方法解决。这或许才是负责任的严肃的改革态度,也才能让人信任改革者的初衷和能力。否则明明没穷人事的时候偏硬拉穷人来陪站,这不是拿低收入群体开涮?

这么一来,所谓的“全民”讨论到底有多少人热情参与是很值得怀疑的。23万条之多的意见超过了当年劳动合同法修改时征集19万条的纪录,但它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请去那72%的低收入人群堆里看,不管会不会上网,他们对这一改革的态度是漠视:反正没我什么事,你们爱说啥说啥,我有意见,但没地方提,提了也白提。这跟媒体营造的所谓公众热情参与个税讨论截然不同。所以,所谓“全民”或“公众”,仅仅是又“被代表”了一把的弱势阶层。

尊重民意是改革基础

笔者无意讨论草案如何修改的问题,之所以在开头提出这场个税改革的讨论走到今天才算见到了真实,是因为中国的任何改革中,如何处理和对待真正的民意才是问题核心,才显示出其原始本质。

3月份曾有两家媒体报道称,某深入决策层的人士在一内部讲座中表示,个税起征点上调不会超过3000元,笔者当日有幸聆听,该人士并非是预测式讲话,而是实打实地以“我们都定了”的口气说出——那时官方还没提出3000起征呢,大家还在猜是2500,还是5000、8000呢。不过这一结果实在不出所料,因为巧的是,早在去年底,笔者也有幸从另一参与“十二五”规划纲要起草的人士处得知,个税改革要提高起征点,目标3000元——那时多数人还不知道要提高个税起征点呢,温总理还没和网民聊天透露这一动向呢,财税专家们也都在极力表示个税改革提高起征点不算什么好方法。

顯然,不论是改革思路还是细节设计,民众的意见都很少能参与其中。当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自上而下的改革未必不是可取的好办法,但自上而下的关键是要真正“下得来”,给予公众表达意见的便利,并尊重民众意见,否则官员们都定了,还要别人讨论个什么劲?

从这场个税改革的第一步先是由官员内定方案(注意是“定”而不是“设计”),而后拉穷人陪站来看,笔者对接下来的进展抱有极大担忧。但不论如何,前两步都是较为隐密的,走到这第三步——征集意见,就已是天下皆知。此时改革如若因循前路,风险极大。

在宏观税负较重和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俯仰即是的当下,税收问题较之任何其他促进收入分配的举措都更为敏感,它直接关系到钱在官民之间如何分配,加之不完善的社保体系和高昂的居住、医疗和教育成本的重压,别说是低收入群体,即便是中高收入阶层也普遍缺乏安全感。

如果说围绕个税改革的辩论还仅仅是公众为自己争口粮的话,那么到了多数人想要变革官员定好的方案时,公众就已是在为自己争口气了:此时站在公众对立面的不再是什么改革方案,而悄然变成了一座座威严的政府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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