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矫治案例

2024-08-20

罪犯心理矫治案例(精选5篇)

1.罪犯心理矫治案例 篇一

关于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治的调查报告

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在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工作中,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罪犯开展心理测验,心理评估,掌握其个体心理结构特征,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他们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促使其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增强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的科学性、针对性。心理矫治与管理、教育、劳动等手段相结合,目的在于提高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质量。

关键词: 监狱 心理咨询 心理矫治

现就农八师新安监狱现状,通过相关专业民警了解情况,浅谈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治现状

一.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罪犯心理矫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激烈,一些社会成员的心理压力、心理失衡、心理障碍,甚至心理疾病也随之而来。心理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为此,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疾病治疗等应运而生。同普通人相比,心理问题在犯罪人这类特殊群体中表现得更为普遍和严重。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各类刑事案件的犯罪人都有其特殊的犯罪心理结构,一些人违法犯罪的诱因就是心理问题。不仅如此,监狱劳教所中的罪犯劳教人员,由于长期生活在高压封闭环境之中,活动空间小,心理压力大,因此他们是心理疾患和心理危机的高发群体。

(二)开展罪犯心理矫治能够更客观地认识被改造者。就教育改造工作而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是实施教育改造工作的主体,罪犯是被教育改造的对象(客体)。只有主体对客体有一个全面、客观、真实的认识,才能在实践中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和模式。通过心理测验,能够深刻地认识罪犯劳教人员的性格特征和心理特点,能够对他们有一个全面的、本质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工作,无疑更有针对性。

(三)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可以提高改好率。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劳教人员构成日趋复杂,“法轮功”类罪犯劳教人员,以及涉黑、涉枪,涉黄、赌、毒人员有上升趋势,改造难度日趋增大。开展心理矫治具有重要意义。

(四)开展心理矫治是实现监狱工作科学化重要途径。开展心理矫治,不但可以开阔思路,拓宽视野,而且可以使我们从一个新的切入点来启动“提高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质量”的系统工程。它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审视、疏理、提升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模式和手段,通过给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促进工作的持续发展。这对于发展监狱劳教工作,维护社会

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五)开展罪犯心理矫治能促进监狱人民警察知识更新,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通过开展心理矫治工作,来提高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质量,也是对监狱警察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的一种新的挑战。学习和掌握心理学的理论知识和应用技术,必将极大提高监狱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罪犯个案心理咨询

1、案例介绍

罪犯吴某,24岁,身高176,高大强壮,入狱四年,急躁易怒,情绪容易失控,在监狱中顶撞警察,经常因琐事与同改的罪犯争吵、打架,反对改造,出言威胁他人,攻击行为严重。

2、犯罪心理形成原因及分析

第一,个性特征分析。通过艾森克的EPQ测试,该犯P分72,N分63,E分65,是典型的胆汁质类型的人,急躁易怒、激惹性高且难以自制,受刺激、侮辱以及损害后容易失去理智;SCL-90中,敌对因子3.5分,人际关系因子3.2分,表明该犯敌对情绪严重,容易与他人争论,摔 打物品,甚至不可抑制地打骂他人,目前在改造中表现较差。在监区人际关系紧张,常有孤 独感,自卑情绪严重,争强好胜,嫉妒、固执,常对其他犯人进行攻击。

第二,家庭因素。该犯一直生活在一个缺少温暖的家庭中,由于父母关系不融洽,经常争吵、打架,父亲长年在外做生意,母亲因为孤独而沉溺于打麻将,对孩子不问不闻,从小是一个被忽视的人,形成孤僻、冷漠、粗暴 不良 的性格。其父母教育子女,简单粗暴,甚至用野蛮的打骂体罚方法教 育子女,而且时常因不顺心的事拿孩子出气,莫名招来一顿暴打。该犯从小就学习了父母的粗暴行为,变得冷酷、残忍、好斗,遇到不如意就会拿 别人出气。随着青春期到来,心理上所产生的挫折感、自卑感、失落感越来越强,加之本 身胆汁质气质 的基础,时常内心处于失衡状态,因此该犯常与父母产生激烈的顶撞,甚至离家出走,在社 会上与流氓团伙在一起,通过打、砸、抢,攻击行为获得暂时的心理平衡。

第三,学校因素。该犯在校学习成绩不良,而且经常打架惹事。因此同班里没有知心 朋友,长期受到忽视;有时老师和同学由于思维定势,使他承受一些不公平的指责;还有些时候老师 不能一视同仁,对他不是放任不管,就是讽刺挖苦,甚至体罚打骂,该犯对此强烈不满,常 借攻击行为来发泄愤怒,同时也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第四,社会因

素。该犯社区居住环境复杂,赌博,盗窃、打架斗殴等违法事件接连不断,在这种环境中生活,很容易习得不良行为。另外,一些传媒对某些不良行为的无意传播,也是其好斗的模版。在这些因 素的潜移默化下,该犯养成了自仗身高力大,以攻击令人畏惧为荣的扭曲心理。

三.犯罪心理咨询 

在对该犯的心理咨询过程认为,一个人如果了解他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领悟了心理问题发生的过程,解决问题就会容易得多。通过与该犯进行交流,引导他回忆早年的经历,让他领悟,由于童年时期,父母关系不良忽视了他的感觉,没有感受到父母的温暖和关怀,这使他形成了自 卑、孤独、冷漠的性格;父母经常的打骂体罚,以及因不顺心而拿他出气,这就使他从小学会了用暴力解决问题,同时自己不高兴时,就想通 过打击 他人来获得一种宣泄,但这种攻击行为本身不仅没有让他心理恢复平衡,相 反,使他受到了孤立、排斥,反而使他内心更加失衡。由于胆汁质的人,本身容易冲动易怒,加剧了他的暴力行为。

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主体单一

罪犯心理矫治的主体只能是监狱人民警察。虽然在一些发达省(区),已逐步将社会力量引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弥补了监狱矫治力量的不足,但也只是局部的工作尝试,未形成气候。我兵团也不例外。这就导致罪犯心理矫治主体的单一性和相关矛盾的产生。一是由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角色,必然导致他们与罪犯之间的根本对立,罪犯在服刑期间,本身对监狱警察就充满了戒备心理和对立情绪,如果让监狱警察充当心理矫治的角色,罪犯很难将内心真实的想法讲出来,也不愿从监狱警察这个“矫治师”那里寻求什么情绪安慰和心理帮助,影响心理矫治基础的形成。二是监狱警察心理矫治的专业水平不高,还很难适应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手段单一

于专业技术水准和专业设备的限制,罪犯心理矫治实践中所采用的手段单一。条件好点的监狱购置了一些矫治设备,建立了宣泄室、音乐放松室等,这也只是极少的监狱,绝大多数是没有完善矫治条件的。因此,在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过程中就显的手段单一,渗透力不强。

(三)部分民警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认识不够

作为改造罪犯重要方法之一的罪犯心理矫治也以基本纳入了日常的教育改造之中。但是,部分民警甚至一些监狱领导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落后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认为罪犯心理矫治只不过是搞花架子,装点门面,对改造工作作用不大,因此持怀疑和观望态度。特别是相当一部分罪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使是有了心理问题,也不愿向民警讲述和倾诉,认为这是个人隐私,我心里有问题就等于我精神有问题,甚至就意味着我有“神经病”,害怕自己的心理疾病被他人知道而受到讽刺,因而不愿意讲真话。在这种情况下,民警会认为,既然罪犯都不愿意把自己的心理问题讲出来,而且也不影响自己的日常工作,又何必多此一举呢。持这种观点和想法的民警,在基层监狱单位相当普遍,如果对这一问题认识不清它必然会成为我兵团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障碍,阻止这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健全罪犯心理矫治机构

成立以监狱民警为主、有关专家参加的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指导中心。根据我兵团的实际,目前还不具备完全以社会专业人士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监狱民警应该是此项工作的主导力量。但是,如果仅以监狱民警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由于前述种种弊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就极易流于形式。因此应结合我兵团实际,应采取以监狱民警为主、社会专业人士参与的形式开展。

(二)在监狱人民警察中普及心理学及心理卫生知识,创设健康的心理矫治环境

罪犯心理矫治的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如果矫治主体缺乏基本的心理学常识和心理卫生知识,那还何谈对罪犯的心理矫治。众所周知,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和工作任务的繁重,缺乏时间和机会学习新知识,必然导致其对心理学相关知识的无知或知之甚少,这就会使得其在对罪犯心理矫治中处于盲目和茫然的状况。

(三)尊重罪犯违法犯罪心理的转化规律,充分发挥管教民警的主观能动性

罪犯心理矫治最基本的内容可以相对地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犯罪有关的犯罪心理和恶习,另一类是一般性的心理障碍,比如抑郁、焦虑等。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因此可以分类进行,不同类型的心理矫治工作应遵循不同的规律和方法。为了使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富有成效,我们的广大管教民警必须首先对此加以区分、了解的。在罪犯心理矫治实践工作中,许多管教民警工作热情很高,也想立见成效,但忽视了正确把握罪犯心理转化的基本规律,不能从实际出发,照搬别人模式,结果是事倍功半,效果不佳,也影响了监狱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推行

总之,罪犯心理矫治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相对独立的监管改造手段,只要我们善于运用罪犯心理矫治规律,并不断探索总结规律性东西,积极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一定

会大力提高监狱工作科学化程度,有效转化罪犯违法犯罪心理。

2.罪犯心理矫治案例 篇二

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治,罪犯,心理健康

罪犯心理矫治是通过矫治罪犯情绪障碍、个人偏激等心理问题和疾病, 为罪犯思想教育疏通渠道, 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的一切活动。基于以人为本的时代理念, “罪犯心理矫治”一词频频出现于我国监狱学的文献研究与实践探讨中, 它承载着一种对生命体的尊重和人文关怀的精神。然而, 在实际的工作中, 心理矫治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有待于进一步的解决和改进。笔者在对佳木斯地区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的工作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略陈管见, 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 佳木斯地区共有两所监狱,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 佳木斯监狱

佳木斯监狱较早成立了心理矫治办公室, 配备了2名专门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民警, 2人均为本科学历, 非犯罪学、心理学专业毕业, 后经培训已取得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 设备正在筹备中, 每年投入的经费为2万元, 接受罪犯心理咨询, 对罪犯心理进行矫治, 有个别矫治成功案例, 总体效果一般。

(二) 佳木斯香兰监狱

佳木斯香兰监狱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由教改科的民警来承担, 主要通过与罪犯通电话或面对面对话的方式接受心理咨询, 效果一般。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监狱民警的专业素质缺失

罪犯心理矫治的效果,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狱民警在矫治对象心目中能否建立起一种值得尊重、信赖的形象和能否形成有利于心理相容与沟通的关系。但是就佳木斯地区的两所监狱而言, 有的监狱民警分不清教育与心理矫治的区别, 认为心理矫治同教育一样都是面对面开展工作, 心理矫治工作往往变成教改化, 即用教育改造的方法来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其威严的形象使心理矫治中非常重要的同感和共情难以产生。再有心理矫治是一项专业型很强的工作, 其人员配备必须专业化、社会化, 实际上这两所监狱的心理矫治人员是由其他科室抽调过来的民警担任的, 经过培训, 其中有两名取得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资格。但总体来讲心理矫治人员无论是在知识的储备还是在技能的训练方面仍存在明显的不足。

(二) 矫治人员和矫治经费配备不足

矫治人员数量缺乏是当前佳木斯地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面临的又一个问题, 以佳木斯监狱为例, 监狱有三千多名犯人, 而专职从事心理矫治的监狱民警只有两人, 矫治人员的工作量大, 任务繁重, 进而影响到矫治的质量。

矫治需要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 如一定数量的器材、量表, 以及与矫治密切相关的环境设施、专业人员培训等, 但是监狱经费紧张, 许多相应的设备无法落实到位。

(三) 罪犯的配合不积极

心理矫治是一项双边的心理交流活动, 需要矫治者和被矫治者双方的通力合作, 矫治被动是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一大阻碍。罪犯在服刑期间较普遍地存在着心理障碍, 他们对人、对社会多怀有敌意, 情绪不稳定, 攻击性强, 缺乏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感, 人性上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扭曲。罪犯内部人际关系紧张、相互设防、互不信任, 缺乏正常的交往和友谊。如此长期处于紧张、压抑、失助、痛苦、无望的状态, 就很容易产生不良心理, 致使其在心理矫治过程中, 很自然地采取怀疑、观望、敌对等不合作态度, 无法与干警很快达到心理相容、绝对信任。他们有的否定矫治、拒绝矫治, 或者有的虚假接受矫治, 突然中断矫治。

三、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 切实提高监狱民警的专业素质

这似乎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 仪器设备缺乏我们可以等待, 但监狱民警的专业素质的缺失是佳木斯地区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程中最大的绊脚石。正如著名的犯罪学家菲利所指出的那样:就像好的法官执行一部不完善的法典比愚蠢的法官执行一部“不朽的”法典要好一样, 一种有独创性而且协调的监狱制度, 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来执行也没有价值。应当承认, 监狱在日常的工作中也比较重视监狱民警素质的提高, 目前监狱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状况相对过去来讲确实有一定的改善。但是, 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监狱民警人员相比较, 我们还存在差距。

第一, 牢固的树立罪犯是可以被矫治的理念

从心理学角度讲, 人的心理具有物质属性, 即一定心理总是一定客观环境的产物, 罪犯犯罪心理并非与生俱来, 也非凭空产生.而是在后天社会生活和活动中, 在与他人交往和个人经历中逐步形成的, 是众多相关因素作用下形成的, 是外界不良刺激物反复作用的结果。既然罪犯的犯罪心理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 那么, 改变罪犯的旧的生活实践, 而代之以全新的生活实践, 改变旧的不良的社会环境及条件刺激物, 作为主观映象的心理必然会发生相应变化, 即存在的改变早晚会引起心理发生相应变化, 直至形成反映新现实存在的新的心理。罪犯心理学认为, 监狱实行科学、文明、体现人道主义的管理可以促进罪犯心理的转化。只有监狱警察自己认可罪犯是可以被矫治的, 他才会有高度的职业自豪感与社会责任感, 工作中才会具有主动性、自觉性、创造性和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

第二, 要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自我意识

监狱工作环境复杂、责任重大, 经常要承受罪犯抗拒改造、脱逃、行凶、打架斗殴等事故带来的考验和心理压力, 所以要求监狱警察要有坚强的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再有为了正确地处理与罪犯的人际关系, 作好监管、矫治工作, 监狱警察应当正确地认识自己, 正确地评价自己的优缺点, 了解自己的个性特点, 具有自我调节控制心理状态和行为的能力, 才能很好地处理主观与客观、现实与理想、自我与被矫治之间的关系。

第三, 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综合的职业技能

在专业知识结构方面, 除了具备一定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之外, 主要应掌握法学、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以及开展心理矫治的专业知识。

在专业技能方面, 主要包括:洞察能力, 即对罪犯服刑期间隐蔽、多变的心理活动, 能观察入微, 正确判断, 掌握动向, 预测行为, 以便及时进行教育、矫治, 防患于未然;教育能力, 即民警要善于针对罪犯的个性特点、心理水平与心理状态、情境因素等, 选择恰当的教育方法和技巧的能力, 能够由浅入深、形象生动、富有哲理和丰富的情感内涵, 使罪犯的心灵受到震撼而易于接受教育;矫治能力即懂得心理矫治的原理和技术, 能够独立地对罪犯进行教育, 指导罪犯的心理与行为矫正;建立罪犯心理档案, 做好心理咨询与治疗、疗效评估与再犯预测方面的工作。

(二) 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在对罪犯进行“一对一”的心理矫治工作前, 应对罪犯进行定期的或者其他适当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 在心理健康教育的过程中, 矫治者要以一种常人之心, 仁爱心去帮助和关怀那些心理上有疾病和痛苦的服刑人员, 尊重、接纳与鼓励罪犯对自我价值作出积极的评判, 提升自尊水平和自信心, 促进他们的自我探索和深刻反省, 帮助他们思想认识和行为的转变。在此过程中被矫治者和矫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 矫治者的仁爱之心和良好的专业素质会在被矫治者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今后的心理矫治工作中建立良好咨询关系打下基础, 因为只有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才能合理运用咨询技术和手段, 否则将一事无成。目前国内一些监狱开展了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值得我们借鉴。如山东省监狱局组织编写了专门的教材《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读本》, 开设心理卫生课。北京市少管所对新入监罪犯安排了十五节心理卫生课, 历时三个月, 具体内容包括:敞开你的心扉, 请让我来帮助你;如何解开心中的阴云;莫气胜——谈攻击性人格等内容, 以生动活泼的语言向新入监的罪犯介绍一些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 使罪犯能尽快调整心态, 适应监狱环境。

(三) 建立可行性高的运行模式

监狱的主管机关要予以监狱足够的经费、指导及检查, 监狱要专款专用, 配齐配强心理矫治人员, 尊重心理矫治的规律。加大心理矫治软环境建设, 提高心理矫治在民警和罪犯中的认可度, 可以构建开放的心理网站, 发布信息, 开通咨询热线。黑龙江省监狱系统已经先后开通了8条热线, 即隐情热线、亲情热线、乡情热线等, 组织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 疏导犯人的情绪, 缓解心理压力, 佳木斯地区的两所监狱要充分发挥这一资源优势而不能让它流于形式。还可以建立“渲泄室”、“倾诉间”、“情感宣导中心”, 用来疏导罪犯的消极情绪。更要加强与社会机构的交流, 定期的将实施心理矫治的监狱民警送出去进行培训与提高, 也可以适当的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来监狱会诊与治疗。

四、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具体操作体系的建议

第一步:对罪犯进行评估, 建立心理档案

通过心理测试与诊断, 对所有入监的罪犯均进行心理评估, 以了解其心理特点, 心理障碍, 心理缺陷, 使所有罪犯拥有一份自己的心理档案。心理测验是心理诊断的基本方法, 还必须结合以下方法, 多方收集资料, 方能较为准确地进行诊断。如与罪犯进行面对面的谈话, 通过面谈了解、掌握罪犯的犯罪史、家庭史。了解罪犯对他的犯罪行为归因, 罪犯现在的想法及其对未来的期望;了解罪犯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或者单位工作状况;了解罪犯的人生观、价值观等。还要对罪犯进行观察, 观察期应至少为三个月, 在观察的同时, 向罪犯的家属、亲朋好友、邻居作调查, 然后作出心理诊断, 制定矫治方案。

第二步: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步: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 心理治疗

通过对罪犯的心理测试与诊断, 在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上, 根据罪犯心理障碍程度的不同, 对罪犯分别采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心理障碍程度较轻的, 只进行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起帮助作用;心理障碍程度较重的, 必须进行心理治疗。

第四步:矫治效果评估

对罪犯心理矫治效果如何, 可再通过心理测验、模拟实验、有关考核等方式了解矫治成效。目的在于评估服刑者犯罪心理与恶习的消除程度, 守法心理与良好行为习惯的建立程度, 从而总结矫治经验, 改进矫治计划、矫治方案与矫治技术。

参考文献

[1]郭明.学术转型与话语重构———走向监狱学研究的新视域.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3.

[2]罗大华.刑事司法心理学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 2002.

3.罪犯心理矫治案例 篇三

关键词 共情;共情提高训练;罪犯矫治

分类号 B849

共情是对他人的情绪和精神状态的理解以及对他人行为的推测,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感同身受”,心理学称之为共情(empathy)。孔子所提倡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就需要一种感同身受的能力作为基础。心理学界对共情的界定并不一致。Davis等认为,共情是对他人情绪体验的匹配状态和/或观点采择的过程(或称为角色采择),或对其他个体情绪或处境的反应(Davis,1994)。对他人的情绪体验和情绪匹配属于情绪共情,观点采择是认知共情。共情还可以分为一般共情能力(general empathy trait)、受害者共情(victim empathy)和特定受害者共情(specific victim empathy),一般共情能力是上述提及的共情概念,其共情的对象不针对某个类别或个体;受害者共情,是针对某一群体的共情,例如对妇女或孩子的共情。特定受害者共情是指罪犯或者攻击者对自己的受害者的共情能力(Varker,Devilly,Ward,& Beech,2008)。

研究发现,个体在两岁时已开始对他人的认知、情绪和行为出现共情反应(Zahn-Waxler & Radke-Yarrow,1990)。如果个体的共情发展受到阻碍或者共情功能受损,个体可能会做出不顾他人感受的行为。低共情个体可能会表现出高反社会行为,并且持续于儿童期和青少年期(Hawes & Dadds,2012)。具有高预谋性攻击行为的精神病态(psychopath)者存在情绪共情缺陷,但认知共情能力相对完整(Blair et al.,1996;Jones,Happé,Gilbert,Burnett,& Viding,2010)。性罪犯对自己的受害者的共情能力低(Covell & Scalora,2002;Marshall,Hamilton,& Fernandez,2001)。

据上述可知,高共情是犯罪的保护因子。许多国家的犯罪矫治部门已认识到提高罪犯共情能力的重要性。共情提高训练已被许多罪犯矫治部门列为矫正项目的常规内容(Antonowicz & Ross,1994)。在罪犯的心理矫治过程中,矫治暴力或攻击的有效方法包括情绪管理、人际技巧训练和社会问题解决等,这些方法一般包含提高对他人和潜在受害者共情能力的内容。共情提高训练主要针对那些被定罪为伤害、抢劫、谋杀和性侵害的罪犯(Day,Casey,& Gerace,2010;Howells,Watt,Hall,& Baldwin,1997),尤其是性罪犯(Marshall et al.,2005)。

1 罪犯共情提高训练的方法

1.1 提高一般共情能力的方法

提高罪犯的一般共情特质是矫治项目干预的目标。对暴力犯干预的措施中包括提高罪犯对观点采择的理解,让罪犯理解观点采择与攻击行为的关系:如果仅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而不顾他人的想法可能会做出更多的攻击行为;接着干预者会提高罪犯对他人经历和感受的理解。干预的起始阶段会讨论共情的重要性,然后让罪犯通过角色扮演参与一些人际问题和攻击事件的场景,从中提高罪犯从他人的想法和感受的角度进行思考的能力。之后,干预的内容更多与罪犯的个体因素有关,例如,扮演假释裁判员。最后阶段干预者会让罪犯在扮演暴力犯罪者的角色之前,考虑共情在暴力中的作用(Day Casey,& Gerace,2010)。提高罪犯的共情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一些治疗活动可以归为心理教育,通过不同的媒介向罪犯告知对被害者性虐待的影响,接着通过群组讨论以及其他任务来使得罪犯在更广泛的或更一般的意义上对被性侵者的体验进行反思,这些过程可用来提高认知共情;第二,要求罪犯在性侵后重新回顾他们自己的犯罪过程,以更好地体验被害者的情绪。

1.2 提高对被害者共情能力的方法

提高罪犯对受害者共情的能力也是犯罪干预的目标之一。目前,这一内容在性罪犯的矫治中使用较多。具体的干预方法包括:让罪犯理解其性攻击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性后果,或让罪犯给受害者写虚拟的信进行道歉,或者让其阅读受害者所陈述的受害过程和警察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关描述(Day Casey,& Gerace,2010)。Marshall等(1999)总结了一些治疗项目中对被害者的共情提高训练的方法:罪犯扮演被害者;罪犯写下从被害人角度如何解释犯罪行为并要大声读给大家听;集体讨论群组成员中受到虐待的被害者的反应;让罪犯在犯罪过程的重建过程中扮演受害者,作为一种内隐敏感化的形式;让群组成员出声读出性被害者对性虐待的看法,并让他们写一份读后效果的报告;在罪犯群体中播放描述性侵对被害人的伤害性后果的内容;安排犯罪群体和性侵幸免者的见面会。

角色扮演(role-playing),也称角色替代,指让性罪犯通过不同的形式扮演被害人的角色,从被害人的角度进行体验的矫治方法。性罪犯往往存在认知偏差,对被害人的感情和所遭受的伤害存在不正确的认知,为了改变此种状况,就需要通过不同的形式使性罪犯对被害人的角色进行扮演,可以通过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或者通过心理剧的形式开展。

2 影响共情提高训练的效果评估的因素

共情的界定方式可能会影响共情提高训练的效果评估。例如,研究者所测量的共情是否是治疗项目所包含的共情成分。关于罪犯在不同治疗组的分配问题存在争论,例如随机分配、强制性的治疗,以及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进行分配,都可能影响到效果评估和之后的元分析结果。共情概念的界定会影响共情的测量,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共情提高训练的效果评估。例如,概念的界定会影响到对行为和态度变化的测量。当前对共情的概念的界定是多维度结构,包含情感、认知和行为等方面。一个完整的共情反应需要个体具有观点采择的能力和对他人情绪状态的识别和同形体验的能力,对他人不幸的同情,以及避免对他人的负性情绪引起自身的焦虑和不安的感受。Davis和Marshall对共情概念的界定中包含这些成分。观点采择是理解和体验他人情绪的必要前提,然而,共情提高训练一般寻求减轻一般的缺陷(包含观点采择),而非关注具体的缺陷,因此会减弱对态度和行为变化的评估,换言之,研究结果的不一致会受到治疗的关注点的不同和测量等人为因素的影响(Varker,Devilly,ward,& Beech,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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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情的不同测量方式可能会影响到效果评估,其中包括对视觉的反应(面部姿势和图片),听觉(故事)到实验控制情绪的行为反应,以及自我报告的问卷测量。共情具有不同的测量方式,不同个体的共情缺陷也存在差异,因此,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方式测量出全部的潜在的共情缺陷。根据Marshall的共情的多成分模型,情绪识别是在第一个阶段进行,对其他个体的情绪信号的加工是进行下一阶段共情的基础。例如,性罪犯不能正确识别或容易混淆他人的情绪状态,如果罪犯的共情缺陷不存在情绪识别缺陷,而在于情绪复制(第三阶段)或者反应决策(第四阶段),所以运用情绪识别任务可能测量不出他们的共情缺陷,因此会影响到治疗效果的评估。类似的,运用自我报告的测量可能会仅仅涉及到情感和认知共情,因此可能不会测量到治疗对共情其他成分的影响(Varker,Devilly,ward,& Beech,2008)。

需要注意的是,干预措施是否提高了罪犯的观点采择能力并不能直接得到评估,因为上面已提到许多共情提高训练一般在更广的多模型治疗的项目中开展,很难评估任何一个单一成分的影响。还有一个困扰在于共情缺陷是否在治疗中得到改善,目前的研究结果仍然存在不一致之处。元分析回顾发现,大多数项目的评估方式是通过再犯率来作为唯一的结果变量,尽管最主要的目标是为了减少再犯率,但忽略了运用多种测量方式来评估治疗的效果,而单一地运用再犯率不能有效地评估出测量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否会有临床或者统计上的变化尚未可知(Varker,Devilly,ward,& Beech,2008)。

3 问题与展望

3.1 问题

共情提高训练已成为诸多干预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对罪犯情绪的自我管理、人际技巧、社会问题解决和同盟训练均显示了积极的效果,这些项目包含了提高罪犯对他人和他们的潜在被害者的共情。共情能力的发展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遗传、年龄、性别和个体的人格特征等。在罪犯心理矫治过程中,需要针对罪犯的身心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共情提高训练。例如,精神病态作为一种严重的人格障碍,患者一般存在低共情特征。因此,在研究中要控制精神病态人格对共情提高训练效果的影响。

上述提及的干预措施的潜在目标更多地与共情的传统概念有关:一个是替代的情感反应(对被害者遭遇的反应),一个是观点采择(对犯罪的伤害性后果的反应),但缺乏对治疗的系统评估(Marshall,O'Sullivan,& Fernandez,1996)。Webster在评估性罪犯案件重演的有效性时认为,治疗组和非治疗组的效果差异并不显著,缺乏合适的工具来测量共情提高训练带来的变化(Webster,Bowers,Mann,& Marshall,2005)。

另外,对于性罪犯的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惩罚性的还是恢复性的司法活动这一问题还存在争论。Ward等认为,对被害者的共情提高训练涉及惩罚的五个成分:第一,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经过政府部门允许的;第二,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会引起罪犯的内疚;第三,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责备性的,因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开展的前提是对伤害行为的不认同,并建立在犯罪行为会造成伤害的假设基础上进行的;第四,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报应性的,因为它是罪犯错误行为的直接结果;第五,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有伤害的(Ward & Salmon,2011)。罪犯共情提高训练的目的是让罪犯产生不舒适感和悲伤,例如内疚感,这可以作为一种使罪犯不再从事不良行为的方法。Ward认为,临床医生需要了解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影响,并了解惩罚的正当理由。他指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部分内容明显符合惩罚的定义,其目标是使得罪犯承担责任,在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过程中可能使得罪犯痛苦。但有些罪犯在接受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后认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对他们是有帮助的并且是重要的。Ward也承认,惩罚作为治疗的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有损人格或是非伦理性的,因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可以通过尊重罪犯的方式来开展(Ward,2010)。

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干预措施到底是惩罚性的、恢复性的还是“矫正骗术”?是否需要在治疗项目中继续保留?如果需要保留,那么其依据是什么?有的研究者认为矫正专家可以通过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在减少犯罪率的基础上来处理恢复性和惩罚之间的矛盾。如果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从根本上与减少犯罪存在关联,即对社会和罪犯都有积极作用,那么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干预措施中的惩罚性的成分可能会得到接受;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那么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使得罪犯经历潜在惩罚性的经验会存在伦理问题。目前尚无直接的证据表明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能够减少再犯率。因此,对于性罪犯的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工作的理论基础仍然存在争论,但这也不能认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对罪犯是有害的或者是无关紧要的,需要更多的经过严格设计的研究来探究这些问题。

3.2 展望

目前,对于罪犯的共情提高训练的积极效果还需要更多的研究证实。在通过随机样本分配被试的条件下,对控制组的罪犯和对照组的正常发展个体进行共情提高训练,考察两组在训练前后的社会情感和行为变化差异。针对罪犯的共情提高训练、效果评估及其司法和伦理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需要发展出更好的认知共情的定义和测量工具,尤其是情绪共情的操作性定义和测量工具。先前研究大多依据二维结构的共情定义,实际上共情的概念要更广泛得多。而且,更复杂的测量方式需要开发出来。共情的自我报告测量并不是最好的方式,还需要更综合性的结构性访谈量表。更重要的是,要确保测量的方法或路径与提供的干预或治疗的成分相匹配。

第二,探究治疗目标和再犯率的关系;探究共情提高训练对罪犯重新犯罪的预测效度。

第三,精神病态罪犯的情绪共情能力低,他们的大脑杏仁核区域可能存在功能缺陷,对他人的恐惧等情绪的加工存在问题,因此对精神病态罪犯要进行长期的情绪共情提高训练,包括对他人恐惧、悲伤等情绪的识别能力的提高。针对性罪犯,在提高一般共情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提高他们对被害者的共情能力,改正其认知偏差,让其认识到其伤害行为对被害者的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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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共情提高训练的干预者要认识到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程序符合惩罚的定义,并且一些罪犯认为,治疗中的部分成分会使得他们产生痛苦。罪犯过去对他人造成痛苦的事实是否使得项目中含有此成分变得合理?是否存在一个合理的理论能够使得罪犯在共情提高训练过程中遭受的痛苦变成正确的恢复性司法工作?在干预项目中,干预者应该尊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干预项目最起码的原则是罪犯自愿参与,否则带有强制性的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存在问题的。另外,在综合干预的治疗项目中,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没有处于突出地位,原因可能在于对被害者的共情干预不是恢复性的。因此,在减少性犯罪的治疗项目中,干预者应该投入更少的时间提高被害者共情,并投入更多的内容版块来提高共情关注,即对他人不幸的关心和同情。

第五,国内关于共情训练在罪犯矫治中的应用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对暴力犯和性罪犯的共情提高训练及其效果评估需要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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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罪犯个别教育转化案例 篇四

罪犯李某,男,xxx年X月X生,籍贯XX,家住XX。(基本情况介绍:)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心理严重失衡,心态调整较差,脾气暴躁,报复心强,改造成绩一直不理想。2010年该犯妻子提出离婚,对其打击很大,犹如晴天一声霹雳,本就报复心极强的他,无论是在给妻子的信中还是在与他犯聊天时,都扬言要不惜一切代价对妻子进行报复。监区民警结合该犯日常行为表现、个性心理特征以及其妻子提出离婚后该犯的言行表现,确定该犯具有脱逃、行凶的危险,决定将其列为B类危险罪犯,实施重点教育管理。

经过教育矫治,该犯的危险已经消除,监区也撤销了对该犯的重点管理。迄今为止,该犯能安心改造,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并能积极主动维护监规纪律,规劝他犯,踏上了积极改造之路。李犯在罪犯中具有一定的典型,如果引导不好,极有可能成为抗改分子,其危险性会成为一颗不定时炸弹。对其教育转化,堪比马拉松,时间虽长、工程虽大,但还是比较欣慰。总结以下几点便是:用心对待、区别对待、相信没有天生的烂果实、方式可以改变结果。

5.罪犯心理矫治案例 篇五

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

教育改造对策

我国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并将其改造成为新人的场所。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变化,思想认识逐步提高。罪犯与外界虽然有一墙之隔,但是他们通过各种宣传媒体、法律教育、形势教育、书信往来、亲属会见等渠道了解到外面的世界日新月异,而且对国家政策也有一定了解。他们的思想在任何时候都是活跃的,他们在对待自己的服刑改造、监狱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上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发生出一系列的心理反映,在这种情况下,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也会发生新的变化。因此,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的时候只要分析掌握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就能够有效地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改造。

一、心理、行为特征

(一)心理特征

罪犯的心理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心理现象的总和。认识和掌握罪犯的心理特点,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掌握了罪犯心理活动的规律,改造工作就可以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经过调查分析,新时期罪犯在心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无畏悲观心理。服刑改造,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治。罪犯由于失去了自由,丧失了政治权利,在法律上处于被监管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刚入监的罪犯都有疑惧心理,但是从现在入监的罪犯来看,他们都比较“沉着”,甚至有些罪犯说:“早就知道会挨的。”真正是“有备而来”。部分罪犯入狱后,对改造失去信心,对今后生活失去希望,性格呆板,行为机械,有严重的混刑期思想,少数罪犯产生轻生厌世思想。

2、埋怨恐惧心理。罪犯因罪行败露被判处刑罚后,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反而埋怨自己的手段不高明,埋怨自己“命不好”,特别是那些贪污、受贿的罪犯,说什么:“我才得这点,算什么?得大钱的人多得很,为什么他们又不挨?”,有的则说:“我的钱是问别人借的。”到处喊冤叫屈。部分罪犯对监狱存在恐惧感,特别是刑期较长的罪犯对判决深为不满,对今后的生活就业非常忧虑。

3、实惠心理。罪犯经过国家法律、改造政策、监规狱纪等一系列“洗礼”后,能逐步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产生自责感和改恶从善、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的向上心理。但是,由于他们是处在特殊的环境当中,因此始终难以摆脱消极悲观、混刑度日的消极情绪,特别是原来“有头有脸”的罪犯,政治上的抱负与道德上的需求减退,转而讲“实惠”。希望能安排个“技术”工种,既轻松又能获得多一点奖励分,争取多减刑早点出狱就“ok”了。而少数恶习不改的罪犯,把刑期当“学期”,在狱内传授、学习犯罪伎俩,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为今后“谋生”创造条件。

4、要脸心理。“爱面子”是每个罪犯都深藏不露的心态,然而有些罪犯却死要面子,按他们的话说:“这是骨子里的东西,丢不得,丢了就会让人瞧不起,活着也没有多大意思。”这类罪犯往往就象“野马”,在社会上大都是目无法纪,行为放荡,家庭管不了,学校不敢管。入监服刑后,经过教育,违法犯罪心理受到一定抑制,野性有所收敛。但是这只是在强制下的暂时适应,是一种非自觉的表面服从。在他们没有产生改掉放荡不羁的信心期间,内心倾向总是寻求摆脱这种约束的可能。

5、攻击报复心理。在服刑当中,部分罪犯对刑期和监管制度满不在乎,怨言不断,有机会则发作,甚至与民警对立。

(二)行为特征

由于罪犯心理特点的变化,导致罪犯在服刑期间行为特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偏激冲动和冷漠内向。这是当前罪犯中存在的两种行为倾向。性格外向的罪犯爱拉帮结伙、打架斗殴,以强欺弱,藐视监规纪律,顶撞民警;性格内向的则沉默寡言,不爱交友,超出自制力时则暴发激情,行为失控,凶狠残忍,行为不计后果,易造成严重影响。

2、预谋性和隐蔽性增强。罪犯在服刑当中产生不良动机后,往往经过深思熟虑,有较长的准备阶段,不论是个体或是团伙实施不良行为都有周密计划,不易察觉。这类罪犯很“滑头”,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爱玩花样,耍手腕,欺骗监狱警官。极个别的甚至不惜一切代价亮“绝招”,让民警们捏把汗。例如罪犯肖xx(犯抢劫罪,原判十五年),为了让监狱重视其病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用布条勒勃子,伪装自杀。

3、语言的挑衅性和行为的攻击性增强。部分罪犯不思法律和监管制度的约束,身份意识淡化,行为养成不合规范,为所欲为,“争地盘、抢山头”,排斥、攻击他犯,很多案例都是因语言挑衅所引起。

4、盲目性和残暴性。为了达到目的和泄私愤,盲目冲动,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特别是青少年罪犯,愣头愣脑,很容易贸然行事。

二、教育改造对策

尽管罪犯的心

理、行为特征复杂多样,但是只要我们去潜心研究、分析,就不难找出他们的规律,然后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罪犯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对策施以教育。以笔者之见,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一)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及处置能力。教育改造工作是一项很复杂也很艰巨的任务,我们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罪犯,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应当坚

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监狱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培养民警正确处理狱内常见事态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之善战的警察队伍。其次加强民警队伍的培训,提高民警自身的工作能力,使每个管教民警具有心理学家的才能,艺术家的气质,思想教育家的方法。

(二)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和形势前途教育。通过认罪服法教育,使其明白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从而加深自己的罪责认识,增强改造的紧迫感。通过形势前途教育,消除悲观心理,认清改造方向,增强其安心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

(三)切实抓好入监教育关。入监教育是对罪犯“洗脑”的第一道工序,这一关抓不好,就会严重影响今后的改造质量。笔者认为,入监教育应分四个阶段,有计划的进行认罪服法、学习服刑改造政策、遵守监规狱纪的教育。第一阶段:以《监狱法》为主要内容进行教育。主要解决罪犯的认识问题,让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个正确的认识,做到服管服教。第二阶段: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这个阶段是重点阶段,组织罪犯学习《刑法》,提高思想认识,检查自己所犯罪行对国家、对人民的危害,挖掘犯罪根源。教育罪犯如何认识法律的权威、犯罪的严重后果,放弃冒险心理。第三阶段:以“监狱罪犯服刑改造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进行遵守监规纪律的教育。促使罪犯明确遵守监规纪律的重要性,端正改造态度。同时,教育罪犯学会自我调控,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一是与其他罪犯之间的关系;二是与警官之间的关系;三是与亲属之间的关系;四是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关系,促进罪犯不但不想违法犯罪,而且也不敢违法犯罪。第四阶段:进行思想小结。让罪犯总结对自己的罪恶是如何认识的?对法律判决的态度怎样?对国家的改造政策、法律、监规是怎样认识的?等等。通过小结,使罪犯能巩固前段入监集训的成绩,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改造方向,给新接受单位输送合格的“生员”。

(四)重视和解决罪犯的实际困难。不少罪犯家庭都比较困难,他们对家庭生活及子女的读书问题特别关心,特别是“杀亲”犯,更是如此。因此,为了使罪犯安心改造,应当为他们解决一定的实际困难。比如罪犯子女的读书问题,监狱可以与当地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协商,给予适当解决。又如罪犯家庭发生意外事件时,我们一定要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在做好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认真妥善处理好意外事故及事故所涉及的有关事情,使罪犯深深感到政府的改造政策的英明、伟大,深感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公正,深感政府及我们民警的温暖关怀,进一步增强罪犯安心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

努力搞好生活、卫生及医疗工作。罪犯的衣、食、住、医问题都是由监狱来解决的,这些工作抓得好与不好直接影响到改造工作质量,因此必须认真解决。我们应当做到“三个抓好”:

1、抓好罪犯的伙食管理。在罪犯的生活标准范围内,尽量调剂和改善罪犯的伙食,保证罪犯吃饱、吃熟、吃热、吃得卫生。然而,我们的一些监狱由于“囊中羞涩”,对罪犯的生活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只求餐餐有,不求花样新、质量高。

2、抓好罪犯的疾病防治。对罪犯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定期对罪犯的宿舍区、娱乐场所进行消毒,预防疾病传染,发现罪犯患有疾病要及时给予治疗。

3、抓好医院的日常诊治工作。对我们来说没有健康的身体就无法把工作做好,对罪犯来说也是一样,没有健康的身体就无法安心改造。要提高改造质量还必须把医务工作做扎实。监区集中的监狱,只设立监狱医院也是可行的,但是必须把日常对罪犯的诊治工作做到家,防止罪犯抱怨“生病也得生对时候”。有些罪犯往往以监狱机关对他们的生活安排和疾病治疗情况作为衡量执行改造政策的标志。可见,做好罪犯生活管理及卫生教育工作,对稳定罪犯情绪、消除对立面、促进罪犯的改造、取得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体现我国改造政策的正确是有一定的重要意义的。

(五)采用罪犯心理矫正技术,培养罪犯健康的心理和人格。监狱要大力发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试、心理诊断、心理咨询工作,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和引进专业人才,帮助罪犯矫正原有的不良心理和消除入监后形成的不良心理,逐步完善罪犯的人格结构,提高各方面的心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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