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财物管理制度

2024-07-20

学生会财物管理制度(精选12篇)

1.学生会财物管理制度 篇一

思经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派出所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收集违法犯罪证据,维护安全和管理秩序,派出所民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和随身财物进行检查、搜查。

第三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保管实行集中保管和分散保管相结合、保管与办案相分离、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严禁以扣代管。

第四条 严禁截留、挪用、借用、销毁、私分、调换、变卖、转移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犯罪嫌疑人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 由两名以上民警具体负责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六条 需要对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等法定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会同财物的持有人和见证人当场查点清楚,分别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来源等特征情况,由两名以上侦查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备注中应载明财物详细特征。

第七条 在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法定措施前,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可以将随身非涉案财物委托他人领回保管或者交由派出所代为保管。

第八条 涉案人员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其随身非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本人。

第九条 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非涉案物品扣押。

第十条 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办理或者本局案件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将涉案财物连同清单等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确因侦查、调查、鉴定、质证等事由,需要调取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履行收付手续,保管人员应对调取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并签字。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及时上报。不得以“办案需要”为由调用涉案机动车和其他涉案物品。

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对于不宜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应当依照本规定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依法返还涉案财物时,应当制作《呈请发还物品、文件报告书》,送法制部门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人、领取人分别签字,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返还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四条 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财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对原主不明确的,返还时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

第十五条 处理、销毁物品、文件时应制作《呈请处理(或销毁)物品文件报告书》,经法制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处理(或销毁)物品、文件清单》,然后实施处理或销毁,并由承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

2.学生会财物管理制度 篇二

1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打造一流团队

1.1 当前县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了解,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县供电企业普遍存在着机构臃肿、职责不清的状况。一些文化程度不高, 理论知识欠缺, 仅凭多年实践经验的老员工处于中层关键部门的岗位。这些人年纪偏大, 接受新思想、新技术的能力较差, 个别人还存在不思进取, 得过且过, 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甚至当着和尚也不撞钟的情况。这不但影响了先进科技在企业的推广, 也压制了近些年新引进的具有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新技术的大中专学生的进步。一些部门职责重复, 人员众多, 看似有很多人, 其实职责不明, 工作效率不高, 甚至还因为人多滋生出许多是非。例如, 某县供电企业, 2004年前, 年供电能量仅1亿kW·h左右, 人员却有1 290人之多, 仅中层干部就有200多人。供电所所长、变电站站长与农电服务部、输变电运行部主任级别一样, 这样就造成互不服气, 政令不畅通, 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企业的安定团结。

1.2 加强县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改革现有的人事制度, 建立使企业健康发展的创新人才机制, 已是县供电企业人财物管理的当务之急。一是要裁减机构和冗员, 规范机构和岗位职责, 扭转机构臃肿、人员职责不清的局面, 遏制内耗、不团结以及工作推诿等现象, 让员工感觉到竞争的压力, 增强员工岗位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 提高企业整体形象。二是要全面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对企业人员管理职责、用工总量管理、员工招聘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员工日常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促使企业朝着行业接轨的目标迈出坚实的一步。三是要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干部任用机制, 实行公开竞聘, 让才能优秀者充分展现, 水平平庸者心服口服, 混日子不作为者无地自容, 自动离职。同时, 为打破旧的用人机制, 提高农电工工作的积极性, 让他们觉得自己有奔头, 也可尝试聘用优秀农电工担任供电所所长。四是要建立健全年度绩效考核机制, 对全体员工实行动态管理, 把考核结果与员工个人的晋升、薪酬直接挂钩兑现。细化考核内容, 全面加强过程管理, 堵塞干部任用过程中的人情漏洞, 使新提拔的各类干部能经得起考评和工作实践的考验。

2 强化财务及资产清理———彰显“依法治企”核心内涵

2.1 县供电企业财务风险的现状表现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县供电企业作为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 其财务管理职能显得日益重要。但从目前县供电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来看, 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一是企业内部财务关系不清, 权责不明。县供电企业与基层站所之间、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主业与多经关联单位之间在职能界定与划分、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关系不清、权责不明等管理混乱现象, 尤其是主业和多经的管理界面不清最为突出, 主观上使得一些管理措施难以推行和落实。二是管理粗放, 内控制度不够健全。从目前的状况看, 很多县供电企业管理粗放, 现代企业管理经验缺乏, 内控制度不完善, 管理漏洞层出不穷, 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三是资产负债结构不良, 债务包袱沉重。受企业资金短缺及管理滞后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县供电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大部分处于不良状态。四是资本性支出控制不力, 投资盲目。随着供电企业的快速发展, 县供电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开始逐年增大。但在实际工作中, 不考虑企业的长远规划, 盲目上项目、争投资的现象较为普遍。五是财务风险意识淡薄。由于大部分县供电企业负责人以前多是从事生产或营销管理工作, 财务知识相对匮乏, 财务风险认识不足;受财务人员定编及管理水平的制约, 县供电企业财务人员整天疲于应付日常工作, 无法从大局上对企业经营状况予以有效把握, 财务监控能力差, 效果不够明显。

2.2 加强县供电企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按照省电力公司核算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财务要求, 应积极推进以“五集中、六统一”为核心的财务集约化管理;制定财务集约化管理意见和实施方案, 加强全面预算管理, 形成电网检修、运营、管理标准成本体系;加强资金集中管理, 合理控制资金存量, 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制定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方案, 加强财务风险在线监控。一是按照财务制度和规范化要求, 严把新账目开设以及明细设置、核算关口。二是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现金的项目以外, 要尽可能使用汇款和转账, 有效减少财务风险。同时, 对当月的会计凭证按时装订, 使会计档案管理步入正轨。三是对每年农村电网维管费收支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梳理、自查, 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完善。四是进一步严格工程报账管理, 力求做到竣工一项, 验收一项, 结算一项。五是全面开展资产清理工作, 其中, 重点对供电所和多经企业管理和使用的所有资产进行清理, 对报废、损毁和有账无实的资产进行处置;对违法违规的资产关系和经营行为全面进行纠正;对对外投资、借款及其他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对主业与多经方面有关联的多经资产进行清理, 从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3 细化物资及效能监察———确保生产经营有序稳定

目前, 县供电企业物资集约化管理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与加快推进“两个转变”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与先进企业物资管理水平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

因此, 必须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和比重, 完善物资管理体系,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的物资采购标准, 强化物资需求计划与项目投资计划的衔接, 加大设备抽检力度, 把好设备入口关。一是禁止各单位自行采购物资, 所需物资均统一招标采购供应。二是及时上报当年 (月) 物资需求计划, 统一安排采购。三是各单位生产消耗性物资需求计划要直接报送物资管理部门, 工程物资需求计划经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报物资管理部。四是主管物资单位领导要对物资需求计划的准确性负责, 按计划采购的物资必须全部使用。五是要求物资管理部门接到物资需求计划后应先行查库, 确因库存物资不满足要求时方可进行采购, 以此提高物资利用率。六是对临时工作或处理突发事件时需要的紧缺物资, 要求使用单位先填报临时需求计划, 经业务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确认后方可进行采购。

3.学生会财物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单纯受贿 上下级 行政管理对象 礼金

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纯收受下级、行政管理对象财物的,称之为单纯受贿行为。此种情形中,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下级、行政管理对象谋取利益,下级、行政管理对象在送钱时没有提出具体请托事项。长期以来,此类单纯收钱行为能否认定为受贿,存在较大分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此类行为可构成受贿,但《解释》在具体执行中尚有不少疑问,亟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司法实务分歧

实践中,单纯收钱行为多发生在年节假日、生病住院、婚丧嫁娶期间,送钱和收受有时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如婚丧嫁娶期间送钱的往往有礼单账册。送钱人具有模糊、概括的目的,如希望给予关照,但不具体指向某一事项。此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受贿,存在争议。

肯定说认为,单纯收钱行为可以认定为受贿。接受先期感情投资的受贿方式是当前贿赂犯罪不断演化的一种新形式,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照刑法以受贿论处。对于受贿数额,应当将历次收受的财物予以累计计算。[1]此种情况属于长期投资型贿赂,送钱人送出钱物,其根本原因是希望利用受贿人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如果在办事时才送钱,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不会收受,因此要进行长期投资,送钱的过程中并不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从长远看,本质上是要达到让受贿人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的目的。对此,华东司法研究网《职务犯罪研究》课题组曾进行调查,所形成的《上海地区贪污贿赂犯罪情况调查》认为:上级领导在其下属并无明确请托事项的前提下,收受贿赂的行为能够认定为受贿。首先,它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上下级之间本身客观存在着一种现实的、概括性的利益关系。上下级之间本身就具有利害关系,所谋取的利益具有概括性。再次,尽管没有明确请托事项,但概括性的请托和意图谋利的目的,双方是心照不宣的。因此只要收受了一定数量贿赂的,就应作犯罪处理。

否定说认为,单纯收钱,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实施谋利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受贿。2006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共同主持召开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上海市纪委相关处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和部分基层法院刑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研讨。此次会议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无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如果“感情投资方”多次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最后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具体请托为其谋利的,应当将多次收受的数额予以累计,以受贿犯罪论处。

二、司法解释规定及其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面对上述争议,《解释》基本采纳了肯定说的意见,其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确了收受下级或者行政管理对象超出人情往来范围的财物,即推定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对此笔者认为,肯定说及《解释》体现了严厉打击腐败的要求,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执行中也存在诸多疑难问题需认真研究解决,具体如下:

第一,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在没有实施谋利行为,也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和承诺的情况下,简单地将收受财物超过3万元认定为受贿,实际上无异于取消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要求,这种扩大解释,有超出司法解释界限之嫌。

第二,《解释》未能有效排除亲属间馈赠以及亲友间禮尚往来。比如,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亲属谋利,在行为人子女结婚期间,该亲属送了5万元,如果该亲戚属于行为人的行政管理对象,是否就要以受贿论处?又比如,上级领导在下属生病期间看望并送了3000元,几年后的春节,下级送给其30000元,是否要减去上级此前送出的3000元,还是可以直接认定受贿?或者,如果行为人辩称下属的子女马上要结婚,其正准备在那时返还部分钱款,且已与家人商议过此事,又将如何认定?对此,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

第三,《解释》未能明确这里的3万元系单笔数额还是总额,既可能导致规避法律的现象,也可能导致将一般人情往来、礼金均认定为受贿的问题。首先,如果理解为单笔3万元,则这一数额较大,可以认为是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推定为与职权有关有一定道理。但理解为单笔3万元,也会造成容易规避的现象,如下级每次送2万元,如何认定?其次,如果理解为总额3万元,那么对单笔数额就没有限制了,这样会导致上级收受下级几百元,几千元,只要累计达到3万元,就是受贿,甚至造成所有礼金均被认定为受贿。实际上,单笔数额过小的,也很难认为属超出人情往来范围的财物。对此,有意见认为,可依据《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来把握,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把单笔数额限定在1万元以上。但理论和实践中对《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的“1万元”是指单笔数额,还是接受请托前收受钱款的总额,也有很大争议。且即便按单笔1万元掌握,也依旧难以解决规避法律的问题,例如元旦送5000元,春节送5000元,五一送5000元,端午送5000元,中秋送5000元,国庆送5000元,生日送5000元,对此也难以认定。

第四,在交易型受贿等复杂形式下,将“收受下属或者行政管理对象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必尽然合理。例如,下属花费10万元购买一幅画作并送给上级领导,上级领导表示一定要给其支付买画钱款,并付了8万元。经鉴定,该画的市场价格为12万元。此种情况下,上级是否系故意少支付钱款,少支付的钱款是否应当计算为超过3万元,能否以单笔数额较大推定超出了人情往来范围,均有较大争议。再如,建设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住房,开发商一般给予购房者98折优惠,但决定给予该国家工作人员97折优惠,如果多给的1%优惠相当于3万余元,则此种情况是否可不再考虑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直接认定为受贿,也值得研究。

第五,在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将“收受下属或者行政管理对象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能导致悖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谎称在某项工程中可以为行政管理对象、私营企业主谋利,并向其索要300万元后潜逃的。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视为有谋利方面的承诺。再如,在没有谋利事项的情况下,上级退休前一天,下属觉得需要表示一下,送了3万。如果将此种情况视为承诺,承诺谋利的内容是什么,显然缺乏合理解释。这时,就只能借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规定,将上述情况排除出受贿的认定。但是,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规定为衡量罪与非罪的构成要件,留待司法实践中把握,则可能弊大于利,因为“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具有极大的主观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第六,《解释》只规定收受下级、行政管理对象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范围过窄,不利于惩治各种情况下收受大额礼金的问题,也容易造成各类案件处理的不平衡。例如,党委领导甲、政府领导乙均收受当地某老板10万元的,则党委领导能否认定受贿,值得研究,一旦无法认定,将造成甲、乙两案之间处理上的不平衡。

最后,受贿罪的法定刑较重,将收受礼金、礼品数额较大的均纳入受贿罪处理,可能会出现量刑过重的结果,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因此,对此类行为,不宜采取纳入受贿罪解决的方式,而应增设相应新的罪名来处理。

三、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的立法完善

对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但单笔收受财物数额巨大的,确有必要以适当方式纳入刑法规范。例如,在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受贿案中,1999年2月,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焦某经泰某介绍认识了马向东,为与马密切关系,通过泰某送给马向东5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向东虽收取了焦某的钱财,但没有为焦某谋取利益,其行为缺乏《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受贿罪。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一次收受他人几十万、上百万元财物,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界限,这些财物的给予显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存在较强的联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大额财物的,确有必要完善立法、严密法网。

对此,有建议认为,应在受贿罪之外设置“单纯受贿罪”或“收受礼金罪”。例如,日本《刑法》第197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就其职务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处5年以下惩役”。笔者赞成这一意见,首先,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礼尚往来的传统,如果删除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将所有具有职务因素的收受礼品、礼金均认定为受贿,并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由于受贿罪起刑点较低(3万元,有特定情节的为1万元)、刑罚较重,将导致受贿罪认定范围过度扩大和量刑过重。其次,在单纯受贿行为中,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罪构成要件明显不同,且社会危害程度也有较大区别,对其不宜与受贿罪等同一致,而有必要增设单独的罪名。最后,增设新罪可考虑设置相对较高的起刑点和相对较轻的法定刑,有利于控制刑事打击面,实现罪刑相适应的要求。

此外,对正常社交礼仪范围内的小额礼金,如春节互赠子女压岁钱数百元的,不宜认定。至于是否在社交礼仪的范围之内,在判断之时,应当以公务员与赠与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公务员以及赠与者的社会地位、赠与的金额、赠与的时间与形态等作为标准。[2]从赠与物的性质、状况、金额、赠与方式、时间、赠与者和接受赠与者的关系等方面考察,如果超出了正常交往的范围,损害国民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构成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达到了可罚的违法性的程度,便可判定赠与物性质属于贿赂。[3]对正常社交的礼金,也可进行总额限制,如美国《行政部门职员道德行为标准》规定,职员可以有限制的接受:在未主动索取的情况下,每次接受市场价格不超过20美元的礼物,但每一年度从任何一个途径所获取的礼物价值总和不得超过50美元。

注释:

[1]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60页。

[2][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2页。

4.丁岗学校财物管理制度 篇四

一、预算管理制度

1、每年初由学校按财政预算要求和口径编制收支预算,交学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2、学校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3、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以及收入项目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4、按照学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学校用款应于每月末按照年初批复的计划申报下月用款计划,严禁超预算开支。

二、收费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按文件要求收费,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严禁任何部门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2.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3、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按照成本收取伙食费,举办食堂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学校要加强对伙食费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挪用、克扣学生伙食费,违者将受重处。学校可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4、严禁通过举办各类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优质班等方式变相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不合理费用。

5、学校必须在每期期末将代收费开支情况向学生如实结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多退少不补”原则。

6、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必须向每个学生开具合法收据,在收据上注明收费项目及标准;严禁收费不开收据,如学校不开收据,学生有权拒交;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收入管理制度

1、学校各项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拨入专款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管理规定,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3、学校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边收边缴,先缴后支,审批使用的原则。

4、按照学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学校收取的各种费用都由银行代收,并由银行出具票据存入。学校代收代管的各项往来资金,全部进入结算中心,作为代管资金管理,但应与收费收入分开。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严禁将学校收入户的钱直接转学校支出户。

四、支出管理制度

1、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2、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

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3、按照学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报账制。报账员具体负责学校原始凭证的报销、收集、分类、汇总、传递以及资金的收支等工作。

4、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采买用品除教学中必备的办公用品外,其他各学科需用物品由该科教师向分管领导申请(填写申请表写清事由)并得到同意后方可购买。领用各种用品要登记、签名,并说明用途,做好明细。所有支出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物品验收人等签字,发票要素齐全后交分管签字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对不符合制度和规定的经济业务,不予报销,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支付。

5、严格控制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的费用,包括免杂费补助和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降温、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和住宿费等开支。

6、学校要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严禁超财力支出。各类支出严格执行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费、会议费、租车费,凡接待、租车必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并经校长批准;严格奖金、津补贴的发放。

7、除工资发放、政府采购、基建维修支出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外,其

余支出凡一次性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通过领导组会议纪要,凡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报学区管委会同意,办理政府采购。

8、学校支出须使用合法票据。

五、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合理使用现金。

2、大额支出1000元以上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付现金。

3、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六、票据管理制度

1、学校设票据管理员,由学校报账员兼任。

2、票据管理员要建好领购台帐,及时向教育分中心申请领取票据,用后及时将票据分类汇总后上交。

3、严格票据使用、保管、核销,做到准确无误。

七、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2、严格按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专项使用,不隐瞒、截留、挪用。

八、财务公开制度

1、建立民主理财、公开理财、科学理财的财务管理机制,健全财经审查小组,定期审查学校财务。

2、实行校长监管、副校长分管、限额以上支出校领导组会决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3、学校要定期向财经审查小组和教职工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九、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满足师生生活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学校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1、管理和使用。

(1)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2)八大室的保管员负责财产台帐、总账、明细帐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分发、使用、调拨、登记、维修工作,定期检查核实分管的财产,随时记录财产的变动情况,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学校财产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专用设备要专管专用,财产设备的使用须有领用、借用、回收手续。

(3)学校报账员协同保管员一道管理学校资产帐务,建立财产物资辅助帐。

(4)各班主任、办公室人员、全体教师要管理好各自保管及使用的校产。班主任负责教室内学生桌椅、电教设备、讲桌等物品的保管;办公室人员负责办公室的电脑、办公桌椅、净水器等物品的使用,在每学期初对各自负责的校产进行登记和检查,保管人员签字确认,期末统计校产的损坏情况,对人为损坏的物品要进行赔偿。

(5)、学校教职工调离,必须在5日内办理公物和房屋归还移交手续,经财产保管员签字后,学校行政才可办理调动手续。

(6)凡造成校产损失、被盗等照价赔赏,特殊校产加倍赔赏。

2、资产帐、册

(1)保管员应对固定资产建立财产登记清册,记录所分管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价值等。

(2)必须做到帐册记录齐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3、固定资产减少的鉴定、报批

(1)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转让,应经学校校长批准。建筑物、贵重设备的报废、报损和转让,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2)固定资产经鉴定不能使用且无使用价值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单,经学校校长批准方能报损,并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3)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4)保管员要经常清点各室、各位教师保管的校产,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十、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1、学校食堂是为师生服务的单位,是学校的一部分,其资产属学校所有。

2、食堂由学校统一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应本着学生自愿、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在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伙食质量,让师生享受质优价廉的服务。

十一、内部牵制制度

为了在经济业务处理中查错防弊,以保证报账员信息质量和学校财物的安全完整,制订学校内部牵制制度。

1、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记、收分开)

2、经费的报销需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校长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重大经济业务须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财务印鉴必须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保管。(财务章及审核章)

4、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增强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

寿县丁岗学校

2014-9-3

寿县丁岗学校

财 物 管 理 制 度

5.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篇五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一套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要求并结合多年从事涉案财物管理的业务专家之经验,利用射频技术、网络摄像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等研发的集涉案财物追踪、监控、案件和涉案财物信息录入、涉案财物照片采集保存、查询、自动盘点、统计分析等功能的综合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

本系统把涉案财物按特性分为十二种类别,支持涉案财物的分类保存,根据涉案财物的种别和保存位置,为每件涉案财物建立唯一的标识码进行电子档案化管理,并用射频电子标签(EPC)进行识别和区分。

涉案财物被从涉案财物保管室调出及归还时,监控系统能自动以非接触方式对涉案财物上的射频电子标签进行扫描并启动网络摄像机抓拍记录,没有办理调出手续或取错涉案财物的情况,系统能通过声讯报警进行提醒。

同时,通过选配的手持盘库机,结合相应的盘库软件,几千上万件涉案财物可以在十几分钟之内完成盘点工作。系统的网络化功能,提供了涉案财物分类统计分析,为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更好地监督和指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和高效的平台。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二、系统主要工作流程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三、系统组成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六、产品参数

(一)基础参数

--使用电子标签唯一绑定涉案财物,“一物一码”,电子标签可存储物证信息,寿命20年以上,不怕污染可工作于恶劣环境;

--能够对多个涉案财物进行批量快速自动识别和不可视读取,无需人工干预;--案件及涉案财物数据项兼容公安部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编码规则及标准;--兼容并支持条码管理,支持电子标签、物证识别码、现场物证号三重绑定;--支持用户自定义涉案财物系统单位名称,并在登录界面使用自定义的单位名称进行显示;

--涉案财物和存放位置信息实时联动,即时提示财物位置,图形化显示各类存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空闲状态;

--根据涉案财物保管室环境可以按照管理要求任意划分区域,自由组合;自定义配置存储设备类型,从存储区/存储室到每一个存储设备的门或密集柜层等;

--支持普通物证柜、智能柜、密集柜及电磁柜等多种设备,支持存储联动(需硬件支持);

--采用UI-Facade-Data Access分层设计模式,采用标准化模型,架构稳定,兼容性及扩展性强;

--电子标签射频采集终端及高清影像采集终端7X24小时连续无故障工作。--系统采用嵌入式系统设计;采用低占空比、动态天线开关、主动式在线电子标签搜索技术;

--支持PoE供电模式,部署方便,低耗环保;接口支持IEEE 802.3af标准;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二)系统参数

--识别频率范围:922.25 ~ 927.75 MHz--波道间隔:500 KHz;

--发射功率:15dBm ~30dBm(最小功率间隔为0.25dBm);--标签识别速度:50-200个/秒--通信端口:TCP/IP、RS232;--增益(dBi):6 dBi--VSWR比:≤1.5--防雷:直流接地

--采集终端:圆极化/线极化--阻抗:(Ω)50--接头型:TNC/SMA--识别距离:1~15米

--读写仪工作方式:广谱跳频(FHSS)或定频,可由软件设置,即插即用;--读写仪采集天线:内置

--RF输出功率:26 dBm功率平坦度<0.5 DB,可由配套工具软件调节;--电子标签读写仪识别卡时间:单卡识别小于8ms;读/写卡时间:读每8字节小于5ms,写每4字节小于25ms;

--高清影像处理器:TI达芬奇系列高性能DSP;--图像传感器:1/2.8英寸CMOS;

--抓拍像素数:1920(H)*1080(V);日夜功能:支持IR-CUT电磁式切换;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镜头参数:φ14接口,3-9mm/F1.2;

--标配镜头视场角:水平:113.5°~37.1° 垂直:130.7°~42.5°;--照度:0.05Lux/F1.2(彩色模式),0Lux(红外开启);

--增益控制:自动;白平衡:自动;电子快门:自动(区间可调,1/3~1/10000);--视频压缩标准:H.264/MJPEG/JPEG;

--高清翻拍分辨率: 500万像素;RGB(24位真彩色);图片格式:YUY2、JPEG--主机尺寸(L*W*H):32cm*22cm*5cm/39cm*27cm*5cm(基本型)

七、功能模块

--信息提醒

涉案财物操作请求记录的查看;逾期未还的物证信息提醒;保存期超期物证信息提醒;物证存放情况数据统计提醒。--涉案财物管理

完成从涉案财物出登记、入库到出库、移交、销毁、遗失等全流程的涉案财物管理。保存所有交接证据和记录。系统允许将暂放在涉案财物暂存区的物证纳入管理,待将涉案财物正式入库时,指定存储位置,进行入库即可。--涉案财物流转追溯

可根据各类查询条件对涉案财物进行快速索引,查看涉案财物详细信息,存放情况等;对涉案财物所有历史操作记录和流转记录进行追溯。--案件管理

完成案件管理功能,包含案件的添加、修改、删除以及详细信息查看,自定编码功能,快速索引,自动归档案件相关音视频。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统计报表

对在库涉案财物定时进行盘点导出到文档进行保存备案;对单位所有在库、出库等所有状态的物证进行统计,图形化分析输出;

对所有涉案财物历史出入情况进行统计,报表输出;

对存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报表输出;--权限及审批管理

对系统用户进行管理,分配用户登录名和用户信息;对用户进行权限分配和管理;支持多单位数据管理和下属部门涉案财物分别独立管理;

对各类涉案财物出库和操作进行审批流程设置,可以根据涉案财物重要性对涉案财物进行分级控制,自定义审批流程;--操作记录追溯

快速查询相关人员历史经手的所有涉案财物信息列表、时间、物证状态等;随时追溯涉案财物及人员在某时间段的历史操作记录。--手持式盘库

手持盘库,可随时导出涉案财物在库表到手持盘库设备使用手持机盘库系统进行手持式快速盘库(需外配手持盘库系统)。实时显示盘点盘亏数据信息及图片,方便迅速进行二次盘点和涉案财物核对。--远程涉案财物管理

公安内网授权用户可随时根据权限查询本单位涉案财物信息、涉案财物状态、案件信息、案件及相关图片信息;根据授权,远程对涉案财物出入库和处理申请进行审批,添加审批意见。--远程涉案财物追溯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6.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篇六

为贯彻落实___、_______《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___[___]___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___[___]___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___]___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与案无关财物须___日内退还

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前提。为了加强对涉案财物的源头管理,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依法对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扣留等措施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对于已经采取措施的涉案财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___日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

张品泽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公安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规定通过对“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的严格规定,体现了维护与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

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设专门场所保管涉案财物

按照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并将涉案款项存入本机关唯一合规账户。

考虑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数量多、分布广,对涉案财物一律进行集中管理难度较大,规定对于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允许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自行保管,并要求办案部门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上述规定,实现了办案部门与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的相互监督制约。

陈敏认为,规定要求普遍推行集中保管,但集中保管的财物具体范围还是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符合当前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公安机关办案实际。

明确涉案财物保管的具体要求——___小时内应将实物移交

对涉案财物进行科学有序的管理,防止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问题是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分案、分类保管,保管场所应当具备相应保管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检察、法院建立多部门共用的管理中心。

考虑到执法办案中涉及的财物种类多、数量大,而公安机关自身的保管条件和能力有限,规定允许公安机关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对危险物品、鲜活动植物、大宗大型物品等进行代管。同时,规定要求,办案人员提取涉案财物后,原则上应当在___小时内将实物移交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实物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应当移交相关法律文书和清单的复印件,并规定了严格的移交程序。对于因执法办案、宣传教育等工作需要而调用涉案财物的,规定明确了相应的审批权限、具体调用程序和审批人、管理人、调用人的责任,将调用涉案财物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张品泽认为,随着新型犯罪的不断出现,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案财产转移隐蔽性更强,规定通过更加细致的规定,使公安机关在保障涉案人员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提高了对涉案财产的控制能力。

建立运行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

信息化手段是深化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和保障。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强化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化应用,研发运行了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所有涉案财物信息在上传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同时,也自动导入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有的还运用扫码技术,逐案逐物生成条形码或者二维码,管理人员、办案人员可以便捷地查询涉案财物基本情况以及保管人、办案人、所涉案件等信息,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强化了对民警的刚性约束。

在总结吸收地方公安机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实时、全程录入和管理,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

邢捷认为,这一规定既便于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也为将来建立跨部门的管理平台奠定基础,使涉案财物管理更加现代化。

细化涉案财物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不影响办案的物品应及时归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属于被害人、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予以返还。但是,实践中长期存在返还标准不统一、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对此,规定提出,在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返还,并明确了返还的具体程序。同时,规定要求在案件已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下,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向当事人返还涉案财物。

考虑到一些涉案财物易腐烂变质、价格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兑现期限,在诉讼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价值损失,规定增加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申请,对有关财产进行变现的操作程序,以防止和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损失。

邢捷认为,规定中新增的涉案财物及时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也是亮点,体现了尽可能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理念,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出发,有力提升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健全执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对案件审批人、审核人追责

为了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装备财务、警务保障、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公安机关负责人、法制部门在审批、审核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办案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并规定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对于相关情形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也应当追究责任。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程序,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并规定了上级公安机关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7.和团中学班级公共财物的管理制度 篇七

为加强班级财产保管,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校的财产免遭流失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教室内所需教学设备,如门窗、电灯、黑板、讲台、课桌椅、多媒体教学设施(录音机)等,以及寝室门窗、床铺等由总务处利用假期一次性维修好,开学一周内总务处与各班级班主任完成交接,开学后如有遗失或损坏,均须先由班级办理赔偿手续后,总务处进行维修。

2、课桌椅移交给各班后,由各班负责保管,不得任意搬出或更换;如有损坏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赔偿手续后,总务处再派人修理。如不好修,将加倍收取费用。

3、教学使用的卫生工具,开学时由总务处一次性发放到班级,以后如有遗失或损坏,均自行补充。

4、校园内公共财物(如:宣传栏、花圃、水龙头、垃圾桶等)若被学生蓄意破坏,学校将责任落实到人,追责到班,由班主任负责督促当事人维修或折价2倍以上赔偿,并全校通报批评。

附公物赔偿规定:

1、拆毁围墙、破坏门窗、损坏各类电器以及其它安全消防设施者,均须由当事人立即负责修复,赔偿损失,班主任监督落实。

2、往便坑内乱扔饮料瓶、垃圾等物引起下水道堵塞,直接责任人必须负担疏通费用。

3.打烂门窗玻璃、黑板玻璃、灯管、灯泡、开关、插座和其它教学、办公设备者,一律按原价赔偿。

4.损坏学校课桌椅、讲台等。由损坏者提出申请,总务处审定,按实收取工料费后,由总务处派人修理;损坏不报、不赔偿者,经查证后,加倍收取工料费。

5.破坏学校建筑、损坏水龙头和公共场所的水电设备者,如自觉报告,只收取材料费;若有意隐瞒,经查证后,加五倍收取费用,并通报全校。

6.破坏学校绿化,私摘学校花果,踩倒花栏杆等,按原价2倍处罚、赔偿。

8.大队涉案财物管理“六字”工作法 篇八

为全面贯彻落实《分局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量化考核方案》精神要求,防止涉案财物发生缺失、损毁或违规使用等问题,大队从“提”、“移”、“入”、“调”、“归”、“出”六个方面入手,有效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全力打造廉洁警队。

一“提”,即涉案财物提取。办案民警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把握“与案件有关、作为证据使用、开具法律文书”等要求,同时采集图像等信息,及时录入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对于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办案民警必须详细登记,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提取。

二“移”,即涉案财物移交。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必须按照“24小时移交(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文书复印、交接清单填写、财物数量核对、办管人员签名”等程序,将涉案财物移交管理人员。对于提取的涉案财物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办案人员必须在采取有关措施后的24小时内,将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报送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无需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24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

三“入”,即涉案财物入库。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接收涉案财物进入证物室、大宗物品保管区保管时,必须严把“信息核对、登记造册、条码打印、装袋归类、对应存放”等关

口。危化品、违禁品等特殊物品按规定移交相应职能部门统一保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于接收的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作为代保管物品管理,核对、登记后,存放证物室代保管物品位置。

四“调”,即涉案财物调用。因办案需要调用涉案财物,必须履行第一警务大队负责人王新建批准同意、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专门登记造册(登记调用人、调用时间、调用事由、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审批负责人)、办案人员和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共同签名等程序。

五“归”,即涉案财物归还。办案人员归还涉案财物时,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必须执行“入库核对、损毁记录、及时报告”等规定。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未按照登记调用时间归还涉案财物,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必须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必须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涉案财物,确需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六“出”,即涉案财物出库。按照办案民警填写《涉案财物出库审批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涉案财物保管人员操作“扫描物品条形码”等操作步骤,将涉案财物出库(室、区、户)、移交办案人员依法处理。代保管物品由办案人员填写《代保管物品出库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出库(室、区),办案人员及时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家属领回。涉案财物出库、处理后,由办案人员将信

9.学生会财物管理制度 篇九

1.学生在学校上课期间,不准在桌子、凳子及墙壁上乱刻乱画,不准破坏学校的广告牌,一经发现除恢复原样外罚款二十元,损坏严重者按原价赔偿。

2.不准旷课、迟到或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来校上课由家长亲自到校或电话请假,其他人无权请假。累计三次没来上课又没请假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费不再退还。学习中间私自提前早退的学生一经发现会电话通知家长来校说明情况,两次私自早退者学校有权清退学生,学费不再退还。

3.学生在校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其他人学习,经学校教育无效者,学校有权请家长领走学生继续教育并写下保证书,再次违反者学校将有权清退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4.学生在学校上课期间顶撞老师或出现打架事件,学校有权立刻清退学生,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学生来校上课尽量不要携带贵重物品,以免丢失。必须携带的到校后可交由学校办公室代为保管,否则一旦丢失,学校概不负责。

6.学生上下电梯要注意安全,不准乱按升降键,不准拥挤,安静有序地进出。发现有乱按升降键及破坏电梯者,学校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学校将配合物业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签字:

教师同盟学校

10.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篇十

第132号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3年12月26日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保障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证,确定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价格鉴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第五条 价格鉴证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价格鉴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 —1—

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第七条 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并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办案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

(三)涉案财物或者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置(建造)、使用的时间、地点、现状等;

(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

(五)办案机关联系方式和提交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案机关应当全面、客观提供与价格鉴证工作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对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2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价格鉴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委托方不符合价格鉴证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

(二)经办案机关补正后,价格鉴证委托书或者相关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三)价格鉴证财物灭失或者与价格鉴证基准日状态发生较大变化,办案机关不能确定其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状况的;

(四)应当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经要求仍未提供的;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刑事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价格鉴证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价格鉴证意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指派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证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对鉴证财物进行查验。

价格鉴证机构确需留存鉴证财物的,应当征得办案机关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价格鉴证结束后及时返还;发生损坏、遗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可以向与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性能、技术参数和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方法进行鉴证:

(一)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二)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标的中等价格计算。

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根据办案机关提供或者有关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证。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后应当出具价格鉴证意见书。价格鉴证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办案机关、价格鉴证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依据、方法和过程的概述;

(四)价格鉴证意见和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价格鉴证意见书应当加盖价格鉴证机构的印章,并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价格鉴证:

(一)办案机关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办案机关要求中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鉴证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暂时无法进行的。

价格鉴证机构决定中止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中止价格鉴证的情形消失,且符合原受理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价格鉴证:

(一)价格鉴证材料经补充后仍不完整、不充分,导致不能作出价格鉴证意见的;

(二)办案机关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无法进行的。

终止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出具终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对价格鉴证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对重新鉴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也可以不经重新鉴证直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的,原价格鉴证机构应当重新指定鉴证人员进行鉴证。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日内完成。

办案机关对复核裁定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复核裁定机构的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再提出复核裁定。

国家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复核裁定意见为最终复核裁定意见。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出具虚假价格鉴证意见书;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鉴证机构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过错的价格鉴证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价格鉴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的价格鉴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11.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篇十一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保障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证,确定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价格鉴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第五条 价格鉴证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第七条 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并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

价格鉴证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办案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

(三)涉案财物或者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置(建造)、使用的时间、地点、现状等;

(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

(五)办案机关联系方式和提交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案机关应当全面、客观提供与价格鉴证工作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对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2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价格鉴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委托方不符合价格鉴证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

(二)经办案机关补正后,价格鉴证委托书或者相关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三)价格鉴证财物灭失或者与价格鉴证基准日状态发生较大变化,办案机关不能确定其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状况的;

(四)应当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经要求仍未提供的;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刑事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价格鉴证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价格鉴证意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指派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证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对鉴证财物进行查验。

价格鉴证机构确需留存鉴证财物的,应当征得办案机关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价格鉴证结束后及时返还;发生损坏、遗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可以向与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性能、技术参数和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方法进行鉴证:

(一)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二)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标的中等价格计算。

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根据办案机关提供或者有关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证。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后应当出具价格鉴证意见书。价格鉴证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办案机关、价格鉴证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依据、方法和过程的概述;

(四)价格鉴证意见和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价格鉴证意见书应当加盖价格鉴证机构的印章,并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价格鉴证:

(一)办案机关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办案机关要求中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鉴证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暂时无法进行的。

价格鉴证机构决定中止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中止价格鉴证的情形消失,且符合原受理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价格鉴证:

(一)价格鉴证材料经补充后仍不完整、不充分,导致不能作出价格鉴证意见的;

(二)办案机关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无法进行的。

终止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出具终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对价格鉴证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对重新鉴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也可以不经重新鉴证直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的,原价格鉴证机构应当重新指定鉴证人员进行鉴证。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日内完成。

办案机关对复核裁定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复核裁定机构的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再提出复核裁定。

国家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复核裁定意见为最终复核裁定意见。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出具虚假价格鉴证意见书;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鉴证机构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过错的价格鉴证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价格鉴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的价格鉴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12.学校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篇十二

学校所有的物品是保证正常教学的必要手段,是学校资产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物品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作,使用操作中要遵守和执行学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公共财物铺张浪费、人为损坏、流失等。特定以下制度

一、如因下列原因致使物资损坏者,予以批评教育,同时按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责令赔偿和处分。

1.因责任事故引起水、电、火灾害等,造成重大损失者。

2.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按技术规程擅自操作者。

3.把公共财物挪作私用者。

4.实验楼的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健身器材、图书室、阅览室、心理咨询室、美术室、音乐室、医务室等,由相应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如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坏、丢失者。

5.不按操作规定,擅自拆卸或改装财物损坏者。

6.各办公部门公物由部门负责人管理,如有损坏,落实责任,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查不清责任的由该部门集体赔偿。

7.损坏公物,要及时报修,属于正常损坏,经总务处审查,免予赔偿;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赔偿,并按学校规定给予校纪处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制度。其中,每个班级教室和备用教室(由教务处交付的教室)公物包括门窗、桌椅、电扇、讲台、电脑、投影仪、日光灯、开关、插座、黑板、墙壁等,实行责任制,由班主任负责,包干到人,落实到位。并纳入德育处班级考核。宿舍公物包括门窗、电扇、开关、日光灯、床铺、自来水等,须加倍爱惜,树立节约用水用电意识,如宿舍马桶漏水、漏电等现象,知情不报者,德育处将宿舍考核以0分处理。

8.严禁私接电源、私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一经举报查实,除赔偿外,并按学校安保办所规定的制度处理。

二、赔偿责任

1.损坏赔偿: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按修复费用的200%、100%、80%、50%、20%计价赔偿。

2.丢失赔偿:同上,确系失窃者,由学校领导另行处理。

3.赔偿责任一经确立后,由会计室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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