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纳税筹划

2024-08-17

关税的纳税筹划(共11篇)

1.关税的纳税筹划 篇一

工业企业会计关税的会计处理

2009-3-23 15:53【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工业企业通过外贸企业代理或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或其他产品,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进口关税,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科目核算,而是与进口原材料等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一并计入进口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企业根据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合同而引进的国外设备,其应支付的进口关税在支付时,借记“在建工程——引进设备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出口产品如果需要交纳出口关税,支付时可直接计入销售税金,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关税的纳税筹划 篇二

何谓纳税筹划?由于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 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 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纳税筹划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 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 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的出现是税收进步的象征, 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 也是企业必修的功课。本文就企业所涉及的关税及所得税, 对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一、进口关税纳税筹划

关税是由国家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公司所涉及的进口关税进行纳税筹划。

(一) 利用关税优惠税率进行筹划

关税条例规定, 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按优惠税率征税。目前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包括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欧盟、美国还有非洲联盟等国家或地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税率差别很大。例如, 公司常用的滚针轴承, 普通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为8%;密封件普通税率为30%, 优惠税率为8%。因此, 在进口产品时, 同等条件下应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

(二) 利用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筹划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 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 (即不包括运保费、杂费的货物价格) 。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 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筹划时可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 才能降低完税价格。对于无法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其成交价格的, 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例如, 进口刚生产出的高科技产品, 进口该产品支付了160万美元, 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05万美元, 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 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 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 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 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105万美元, 剩下的55万美元便是纳税筹划空间。

(三) 利用“实质性加工标准”进行筹划

关于货物原产地的确认, 有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 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 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 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所谓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 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 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 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 两个条件具备一项, 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另外, 根据关税有关规定, 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 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 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是分别进口的, 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例如, 进口一套井下运煤梭车, 在美国、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设有零部件供应;美国的发动机, 韩国的控制仪表, 新加坡的机车轴承, 马来西亚的阀门和轮胎。则梭车的总装配厂的选择将成为筹划的重点。根据关税有关规定, 应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签有关税互惠协议;接着仔细比较一下, 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 哪一个更优惠, 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为有利可图, 从而做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因素。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负同时实现涉税零风险。减轻税负无外乎三种形式:税收负担额的直接减少、税收负担率的降低、延缓纳税。对企业所得税而言, 税率是国家统一的标准, 不存在筹划的可能性;税收负担额的可筹划空间极小, 而且很容易“过线”。所以, 合理、合法地延缓纳税是我们对此税种的筹划重点。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

(一) 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 而按现行制度规定, 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 (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和加速折旧法 (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 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 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 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 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这样, 企业便可利用折旧方法的选择, 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一般地, 在比例税制且未来的税率不变情况下, 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因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二) 合理选择坏账损失处理方法

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 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 (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 或直接转销法 (即不计提坏账准备金法) 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 选择备抵法比选择直接转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为, 若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 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 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三) 合理选择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企业对外长期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 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 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 当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 投资企业就可以选择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 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 或挪作他用, 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或选择有利的时机 (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年份) 才将投资收益汇回, 以此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在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 节税效益更加明显。

总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企业具备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机制, 这样包括纳税筹划在内的各种经营筹划不仅成为可能, 而且对企业至关重要。国家税收作为一项企业经营附加成本, 必然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与此同时, 纳税筹划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的决定, 是税法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利的表现, 它不仅在形式上有法律条款为依据, 实质上也符合税收立法精神。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其运作应重点关注其经济性, 经济性注重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的利益。因此, 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性行为, 不管如何评价它的动机, 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那就是它和企业的其他行为一样, 也是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

摘要:众所周知, 通过纳税筹划, 可使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但我国税收种类繁多, 税收立法层次不齐, 税收政策变化频繁, 使企业的纳税筹划面临很多的不确定性。文章对企业所得税及关税的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关税,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朱传霞.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J].税收与经济, 2006 (2) .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S].2007.

[3]、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3.关税的纳税筹划 篇三

200万以上像素的摄像机以前完税价格为1万元,税率为20%,要交2000元税款,现在调整为完税价格4000元,税率10%,这样一台只交400元税,比以前少交1600元。键盘式笔记本电脑以前完税价格5000元,税率20%,要交1000元税款,现在键盘式笔记本电脑的完税价格调低为2000元,税率也降为10%,这样一台电脑只要交200元的税,比以前少了8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规定,奶粉的完税价格被定义为200元/千克,税率10%。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以奶粉为例,不同品牌价格不一,为了便于管理,给同类产品取一个合理的中间价格,作为征税的依据。

点评:虽然本次海关总署已经下调了部分产品的完税价格,并调低了部分产品的税率,但实际在产品的进口过程中,我国对一个产品不仅征收关税,还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加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一些产品在进口过程当中有时甚至被加价接近五到六成。因此降低进口环节税负是大势所趨。

Instagram CEO Kevin Systrom

Facebook大手笔收购Instagram

正在积极筹备上市的社交网络巨头Facebook 4月9日宣布,将以10亿美元收购Instagram,支付方式为现金加股票,这也成为迄今为止Facebook规模最大的一桩并购。

Instagram是一家照片分享应用开发商,用户可使用iPhone拍摄照片,然后用该公司的软件修改和分享照片,还可对照片进行评论。Instagram于2010年秋天由两名斯坦福大学毕业生创立,去年年底,Instagram更被苹果公司评为“2011年度iPhone最佳应用”。资料显示,Instagram目前仅拥有13名员工,用户量却已接近3000万。

点评:13名员工,2年不到的时间,10亿美元财富,除了抢银行,恐怕只有互联网才能创造这样的奇迹。Instagram再一次为互联网创业的人们打了一针兴奋剂。

盛大手机外观曝光 价格或为1199元

4月18日早间消息,首批试产的Bambook手机已交付盛大,最终的发布准备工作也在积极推进。内部图像信息显示,盛大Bambook手机将采用较为纤薄的外观设计,显示面板上下分别是正面的摄像头和三个主要的触键,背板则分布有主摄像头、闪光灯等部件。按计划,盛大Bambook手机将于今年二季度对外发布。

消息显示,Bambook手机将采用主频为1.0GHz的U8500双核处理器,搭配Mali400图形处理芯片;而盛大手机采用的是4.3英寸夏普显示屏,像素密度256dpi,接近iPhone 4S的视网膜屏幕,支持960×540分辨率和多点触控。此外,盛大手机还将配备3D陀螺仪、GPS、光线感应、距离感应、加速度感应、指南针等功能,并采用容量为1930mAh的锂离子电池。

同时,有多款盛大移动互联网产品将内置在Bambook手机之中。例如盛大下载中心、云中书城、地图等应用。

点评:不同于小米手机,盛大背后有强大的内容源,游戏、视频、文学内容,多年来,盛大已经搭建了一个颇具规模的娱乐内容帝国。陈天桥希望学习亚马逊,亏本销售硬件,然后从内容销售中获利。

4.关税下调报告 篇四

尊敬的外汇管理局领导:

我司是XXXXXXXXXXXX,公司主要专业从事羽绒服、棉衣、羊毛大衣、夹克衫、裙子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年安排加工生产1500万件服装左右。产品远销美国、欧洲及日本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此次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下调清单中,服装产品的范围和降税幅度整体都比较大。其中,常用的纽扣和拉链等服装辅料,关税从21%和15%降到6%,降税幅度超过一半,降税后服装整体进口关税水平已接近欧盟,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远远低于美国,体现了十九大确立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总体目标,以及与全球分享市场、扩大开放的积极心态。

降低关税等于降低了进口成本,在现下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有望带动相关进口商品的降价,将对本公司进口业务有积极作用,是给企业实实在在的红利。

此致敬礼!

5.税法讲义5 章关税 篇五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了解关税的概念和分类,掌握我国关税的政策、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完税价格的确认、征收和管理、补征和追征、退还、滞纳金等方面的规定。

【教学重点】关税的概念和分类以及我国关税的政策、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完税价格的确认 【教学难点】税额计算

第一节 概 论

一、关税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境:有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国境包括一国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

关境﹥国境 关税同盟、组成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对外税则 如欧盟

关境﹤国境 国境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 如香港、澳门是单独关境区

货物 贸易性商品

物品 非贸易性商品(见后)

二、关税的分类

第二节 关 税 制 度

一、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贸易性商品

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人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出口货物的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 2.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如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或托运人等

三、进出口税则(税率表)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表两大部分: 税率种类

自2002年起,我国进口关税在执行税率栏内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进口货物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3)税额计征办法

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实行从价税,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为税率。

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从量定额税率:如胶卷、部分鸡产品、啤酒、原油

从价比例和从量定额复合税率:如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摄录一体机

滑准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设计的税率。可使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稳定,减少国际市场波动影响,如新闻纸。

四、原产地规定

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

1.全部生产地标准 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2.实质性加工标准 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标准。

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进口税则中四位数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以上的。3.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有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一起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五、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完税价格(海关能够审查确定成交价)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为基础审查确定。

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

2.一般进口货物: 海关估定完税价格(海关不能审查确定成交价)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能确定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即:完税价格

=境内销售价格-(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佣金+起卸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国内销售税)

(3)计算价格方法; 即:完税价格

=原材料价值及装配等加工费+一般利润和费用+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其他合理方法。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后复运进口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3)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4)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5)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要补税的。

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 完税价格

=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月数 /(监管年限×12)]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1.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及该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为基础审查确定,不包含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可以扣除。

第三节 应纳税额计算

1.从价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十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例1:某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小汽车,成交价格为1280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30万元,保险费12万元,装卸费8万元。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7%,计算该进口商品应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答案:

关税完税价格=1280+30+12+8=1330万元 应纳关税=1330×40%=532万元

应纳消费税=(1330+532)/(1-5%)×5%=98万元 应纳增值税=(1330+532+98)×17%=333.20万元

例2:某水产进出口公司4月进口一批速冻水产品,进口成交价150万元,起卸前的保险费2万元;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鱼苗出口,货物出口离岸价格115万元。假设进口货物关税税率25%,出口货物关税税率15%。计算该公司应纳应退各种税额。答案:

进口关税=(150+2)×25%=38 进口增值税=(150+2+38)×13%=24.7 出口关税=[115/(1+15%)] ×15%=15 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进出口公司收购免税农产品出口,增值税免税但不退税。

第四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一、定义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由于其中包含了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因而也是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收的总称。

二、课税对象

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项物品,简称进口物品。

三、纳税人

携带应税个人自用物品入境的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收件人,以及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海关总署新规:价值超五千元自用品入境要缴税,20种商品全额征税

海关近期加强入境携带物品管理,携带超过5000元以上物品入境需征税。前日《东方日报》报道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并称,这一举措将打击香港零售业。而该文件与更早之前发布的第43号公告构成了对入境物品管理的组合拳,其目的在于打击代购和“水客”。

携带物品超过5000元入境需缴税

近日,广州海关在白云国际机场查获一起旅客携带未向海关申报的名牌服装、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入境案,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余万元。海关人员在其行李中查获包装完整的阿玛尼、皮尔卡丹、古驰等高级皮衣及高档手表,共计20余件,数量已远超自用合理范围,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处理。

类似的事情,近日也发生在深圳居民李小姐身上,她在香港“扫货”带回一部ipad平板电脑和一个LV手袋,入境时被海关人员予以征税放行。

记者了解到,上述案例之所以发生,源于今年8月海关发出的2010年54号公告。

该公告要求: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入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税率

依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行邮税,目前有50、20、10%三档税率。50%:烟、酒;

20%:纺织品,摄象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等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钟表、化妆品;

10%:书刊、教育专用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

五、完税价格

由海关参照该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第五节 关税减免

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规定,我国关税减免分为三 个类型: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一、法定减免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二、特定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税)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6.保税区进出口物资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8.进口设备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性减免

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关税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将纳税义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予以延长。

二、强制执行

纳税人在缴纳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且要征收滞纳金:按日征收万分之五。

三、关税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

五、关税纳税争议

在海关征收关税工作中,对进出境货品的原产地的确定、税则归类、税率变更时税率的适用、完税价格的审定、汇率适用、关税税额的确定、关税减免(包括应否征收关税)、追征、补征和退还、关税强制执行措施等征收关税的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都可能引起关税纳税争议。

1.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交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附议。逾期申诉的,海关不予受理。

2.海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6.关税的纳税筹划 篇六

绿色关税制度

【案例1】美国对中国铅笔企业反倾销以及中国企业抗辩,这些年来可以算作“一年一度”的例行节目。1993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上海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铅笔业的龙头企业,近年来频频抗辩成功,2005年甚至争取到0.15%的“零关税”,2006年涉案的另6家公司在终裁中也拿到了12.37%至26.62%不等的单独税率,而其他所有铅笔企业都面临114.90%的高额关税壁垒。受第一铅笔2005年“零关税”的激励,中国企业积极应诉。我国是世界第一大铅笔生产和出口国,每年铅笔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7成左右,出口量则相当于国外总产量的1.5倍以上。庞大的产销数量使得企业市场拓展的余地相当有限,因此维护现有市场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铅笔企业表示,由于美国每年的反倾销关税不尽相同,上上下下波动很大,使得他们的出口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而且美国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实在很不公平。

【案例2】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须来自经美方证明未受污染的水域。美国对原油和某些进口石油化工制品课征的进口附加税的税率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出3.5美分/桶。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生效起立即达到,否则禁止进口。

【案例3】美国“碳关税”

美国众议院在2009年6月通过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境调节关税”的法案(即“碳关税”),即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中国认为,“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次,从美国外部分析,“碳关税”主要针对的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以中国为例,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11%来自中国。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较晚,在产业结构方面相对发达国家一直处于劣势。美国出台这一政策隐含着向发展中国家转嫁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目的,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美国在经历了200多年发展之后,其在国际产业分工中处于上游位置,已经淘汰了很多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产能,但却把一部分这样的产能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在消耗了自身资源、污染了自身环境后,将产品出口到美国,供美国人民消费。在这一体系下,美国出台“碳关税”不仅让发展中国家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反而要为此买单,使发展中国家的部分产品成本抬高。

绿色技术标准

【案例1】最近,在美国、西欧以及日本等主要国家之间,又展开了设置汽车贸易壁垒的较量,这标志着世界汽车三大市场之间的贸易摩擦又将升级。

由于日本轿车在美国和欧洲市场上长期受到欢迎,日本轿车在美欧市场的份额是美欧轿车在日本市场份额的几倍。欧盟试图通过制订和实施新的汽车排放标准来限制日本汽车在欧洲市场的增长,其新的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到2008年欧洲市场销售的所有轿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1995年下降25%,这无疑是冲着日本和韩国企业而来的。对此,韩国的汽车企业认为“在技术上难以达到”而反对;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则表示“与欧洲企业共同努力”,但不明确表示届时保证达标。欧盟准备在各成员国一致通过新的排放标准之前,先拿日本和韩国企业开刀,即首先强制要求日韩企业先达标,否则不能向欧洲市场出口。

据分析,由于在欧洲市场上,从日本进口的轿车以高级休闲车和大型轿车为主,其平均的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比欧洲当地生产的车要高出近10%。若要达标,日本车就要平均减少31%以上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日本政府也不示弱,在1999年3月19日,日本政府与欧盟就汽车废气排放标准谈判破裂后,日本立即采取了针锋相对的策略: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歧视性”的《节能修正法》新法案。该法案规定,到2010年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不同质量和用途的汽车,必须达到相应的节能标准,以减少汽车的废气排放。具体规定如下:两人(按110 kg计)乘坐时总质量在1t以下的汽油轿车,到2010年要比1995年的相当车型节能17.7%;同期1t~1.249t的轿车,要节能25.7%;1.250t~1.499t的轿车要实现30%以上的节能;1.500t~1.749t以上的轿车,到2010年要比1995年分别实现节能24%和9.7%。由于美国和欧洲生产的轿车在日本市场有近90%属于1.250t以上的范围,即几乎所有的美欧轿车都要在日本市场上受到更加严格的节能要求;而日本车在国内市场由于主要是轻型和微型车,因此受此修正法案的影响就没有外国企业那样大。

7.关税的纳税筹划 篇七

一、进出口关税政策的新特征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与影响下, 世界各国政府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以寻求在内需不振情况下实现出口增长引领经济复苏的战略目标。此时, 调整关税政策也成为主要但非唯一的贸易保护政策。

尽管各国政府按惯例调整相关关税及税率, 兑现了部分承诺 (包括WTO及区域贸易协议等承诺) , 客观上达到了关税削减的目的, 也反映了各国当前贸易政策的基本取向。但同时, 各国政府通过调整关税政策措施, 特别是提高关税措施, 可以视为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举动。英国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在其发布的第九份“全球贸易预警”报告 (2011年7月20日) 提供的数据显示 (2009-2011年1季度) , 在各国政府最常使用的10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中, 关税政策调整所占比重超过20%。

从目前看, 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关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这一关税调整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朝着有利于本国经济或产业调整的方向展开。

首先, 进口关税的调整:一是为了增强本国相关产业的竞争优势和促进其发展, 对本国国内缺乏的相关技术、资源及进口产品, 主要措施是采取降低进口关税, 鼓励进口以满足本国的国内市场需求;二是对本国缺乏竞争优势或为了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生产的相关产品, 主要措施是采取提高相关产品的进口关税及税率, 或给予本国产品一定补贴。

其次, 出口关税的调整:一是对本国资源丰富或有充分竞争优势的相关出口产品, 通常采取降低出口关税, 促进相关商品的出口增长;二是出口产品对本国而言是相对稀缺的, 该产品在境内外价格又持续上涨, 主要措施是采取提高出口关税税率, 限制这类产品出口或通过加征关税获得新增的超额利润。

当然, 以关税政策调整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 是一种弱式贸易保护主义, 因为关税政策调整的针对性明确, 如果各国政府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调整关税, 特别是提高进口关税等措施, 结果是很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与反应, 这种博弈的结果是“两败俱伤”。

二、非关税措施的最新特点

事实上, 为了促进世界贸易的快速发展, 采取共同、全面的关税削减已经成为当前各国的共同需求, 随着削减关税的多边关税谈判不断进展, 世界各国的总体关税水平一直且普遍呈下降趋势, 世界各国因此转而采取非关税措施来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由此, 具有灵活、隐蔽和限制性强等特征的非关税措施, 成为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前, 世界各国政府通过采取和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 保护本国产业或产品的利益, 排斥其他国家的产业或产品, 结果是在世界范围内诱发了诸多贸易争端事件。这是国际金融危机下世界贸易的一个主要特征。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中国轮胎特保案”。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 (USW) 在2009年6月29日提出对中国轮胎启动特保措施的申请,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 提出对乘用车、轻型货车用中国制轮胎征收3年特别关税的方案, 第1年至第3年额外征收的关税分别为55%、45%和35%。美国总统奥巴马9月11日签署通过对华轮胎特保案。在美国政府违反世贸组织原则悍然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后, 中国被迫采取反制措施。据2009年9月14日《经济参考报》, 中国被迫反制美轮胎特保案———商务部对美部分汽车、肉鸡产品立案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该反制措施在涉案金额上与“特保案”不相上下。

此后, 类似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案例不断。在英国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的第九份“全球贸易预警”报告中指出, 从2009年到2011年1季度, 有10种贸易保护措施被各国政府广泛使用, 从贸易救济措施所占各国政府最常使用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所占比重约为22%中可见一斑。

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说传统的关税壁垒更容易被识别, 但当传统的非关税措施也不断被削减时, 部分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转而采取了隐蔽性更强、更不易监督和预测等特征的新非关税措施———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等, 以达到促进出口和限制进口的贸易政策目标。可以说, 当前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阴云仍未散去的情况下, 这些新型非关税壁垒也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限制进出口的重要手段之一。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碳关税”的提出。“碳关税”最初被提出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 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 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 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但是, “碳关税”的这一最初主旨却在国际金融危机最严重的2009年被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曲解利用, 成为以绿色环保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绿色贸易壁垒。2009年6月底, 美国众议院通过的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 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 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 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2009年7月4日, 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因为, 第一, 中国高能耗的出口产品将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第二, “低碳”标准的实行, 将淘汰我国不能达标的企业;第三, “碳关税”的征收还将给中国就业、劳动报酬以及居民福利带来负面效应。

上述分析, 基本反映了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世界各国政府调整关税政策及非关税措施的一般情况。可以说, 无论是调整关税政策还是采取非关税措施, 仍然是有限度实现“限制进口、促进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战略的重要选择。

三、RTAs和FTAs快速发展对削减关税作用显著

所谓“区域贸易协定”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s) 是指区域间签订优惠性贸易协议, 使区域内贸易比区域外的自由化程度更高。由于RTAs使成员国尽量降低关税税率甚至最终实现零关税, 关税的变化对各国促进区域贸易自由化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 2009年以来, RTAs和作为RTAs的基本类型之一的自由贸易协定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s) 的蓬勃发展对各国削减关税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据WTO统计, 2009年包括双边贸易协定和区域间自由贸易协定在内的RTAs增加了37个, 这是WTO建立以来RTAs数量增加最多的一个年份, 全球范围内共有457个RTAs;2010年, 又增加了18个RTAs, 全球范围内共有484个RTAs, 其中生效的有198个RTAs。2009-2010年期间RTAs数量快速增加, 其中亚太地区近年来经济快速融合, 也成为全球RTAs和FTAs成长速度最快的地区。

确实, 近年来世界贸易体制中区域贸易协定数量快速增加, 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出现这一发展趋势, 一方面, 是因为签署RTAs或FTAs, 有利于各国就关税及税率削减等问题迅速达成协议, 并可以规划和实施关税削减的工作日程表;另一方面, 是因为关税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一种特殊的交易成本, RTAs或FTAs的签署与实施大幅降低了这种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甚至可能趋向于零, 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流通费用, 从而促进区域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这对促进世界贸易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反过来也促进了新的RTAs或FTAs的不断诞生与发展。

正是由于对削减关税和促进贸易发展有突出影响, 近年来RTAs才获得了快速发展。首先, 区域贸易协定通过区域性承诺将伙伴国联系在一起, 通过区域贸易协定谈判, 各国政府可以实现从区域“贸易一体化”向区域“政治一体化”方向发展。当2009年全球经济陷入负增长且内需短期内难以启动时, 世界各国政府纷纷尝试以促进出口增长战略推动本国经济复苏, 发展RTAs恰好符合这一政治目标;其次, 多哈回合谈判一直停滞不前, 但区域贸易协定可以在小范围内避开谈判各方的较大分歧, 或协调各方利益与立场的相互冲突。有选择性地取消现实世界中存在的这些贸易壁垒仍是有可能和有意义的, 对各国政府来讲, 签署RTAs特别是FTAs或为次优的选择;再次, 区域贸易安排对内取消关税和实现完全的自由化, 使得RTAs给予成员国的优惠待遇要优于WTO成员国的待遇, 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制度安排, 这些因素客观上促进了区域内贸易自由化。总之, 仅仅加入WTO是不够的, 还必须根据本国的战略利益, 探索同世界上重要贸易伙伴建立RTAs的可能性, 以寻求更大的经济利益, 这也体现了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

尽管RTAs或FTAs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特别是集中它们与WTO之间的竞争与替代关系的讨论上, 甚至有研究认为各国参与RTAs或FTAs的真正动机是政治而非经济, 因而对世界贸易发展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但是, 鉴于RTAs或FTAs并不直接违反WTO规则, 相反RTAs或FTAs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 对积极推进WTO谈判进程也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 国际金融危机阴影下全球经济复苏乏力, 特别是出口增长战略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刺激经济复苏的重要战略时, 选择调整关税政策与非关税措施, 以及推进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等政策工具, 确实对世界贸易有一定的“结构性影响”。不过, G20峰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呼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关税政策及非关税措施调整对世界贸易的负面影响有限, 一方面, 中国、美国和欧盟等主要国家的实施关税与约束关税之间的调整空间有限;另一方面, WTO在其2010年年报中已指出, 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对全球贸易进口的负面影响仅为0.8%。相反, RTAs或FTAs发展对削减各国关税作用显著。所以, 贸易保护主义的有限负面, 当然还有区域贸易协定快速发展的正面影响, 非但没有抑制反而在全球经济增长复苏推动下促进了2010年世界贸易的复苏与增长。

摘要:金融危机爆发后, 世界各国通过选择和使用关税政策调整、非关税措施调节及推进区域贸易协定等政策工具, 影响进出口贸易增长。但贸易保护主义影响有限, 区域贸易协定发展, 在全球经济复苏推动下促进了2010年世界贸易的复苏与增长。

关键词:关税政策,非关税措施,区域贸易协定,贸易保护主义

参考文献

[1]保罗.克鲁格曼.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新国际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00.

[2]世界银行.发展、贸易问题与世界贸易组织手册[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 003.

[3]范爱军, 陈晓文.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M].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0.

[4]WTO:WORLD TRADE REPORT 2009-Trade Policy Com-mitments and Contingency Measures (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reser_e/annual_report_e.htm.)

[5]WTO:WORLDTRADEREPORT2010-TradeinNaturalResources (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reser_e/annual_report_e.htm.)

8.碳关税的法律解读与中国的应对 篇八

【关键词】碳关税;贸易保护主义;碳税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34-01

1 什么是碳关税

碳关税,通常又称为边界调节税(border tax adjustments)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 提出,用意是希望 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2009年6 月上旬, 部分美国代表在波恩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提出对没有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的国家实施附加贸易关税,即征收碳关税。然而碳关税引起全球的关注和轰动则是在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碳关税的实质就是“以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是典型的绿色壁垒。

2 碳关税与现行的WTO制度的比较

碳关税是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那么这个做法是否和WTO的相关制度违背呢?是否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呢?

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了单独关税区可以采取限制贸易的合法措施。其中第20条(b)项规定,GATT成员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0条(g)项规定,GATT成员可以采取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相关国家在认证碳关税的合法性时,便以上两项规定为依据,并准备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

其实稍加分析就可知该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碳关税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二氧化碳并非是GATT1994第20条(g)项规定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因此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并不能用来证明碳关税的合法性。GATT要求限制贸易的措施的采取必须以确凿的因果关系为依据,即行为必须与后果有确定的联系。也就是说,贸易行为确实影响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时才能采取措施,而不能仅仅基于怀疑。

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國家征收碳关税是严重违背WTO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GATT1994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部分第2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发达国家拟只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相关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已经严重违背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实行了差别待遇。

除了WTO的基本制度外,碳关税还明显违反了国际环境条约中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里约宣言》明确指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因此都应受该国际条约的约束,承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是碳关税就公然违反了该条已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3 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对策

3.1 中国相关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中国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也开始影响到政治、经济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从立法技术上看,中国在环境法领域尤其是关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立法技术还是相对比较薄弱的。主要的立法也只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且规定的都相对笼统,像一些关于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方面,大多属于鼓励和引导的性质,未能对相关技术发展作进一步的规定和详细的做法。

若西方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对中国的经济和出口则将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打击。如果实施‘碳关税,中国产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就会变高,竞争优势将会丧失,进口国本国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势将会凸现。总之,最后还是会出现一个贸易保护的局面。

3.2 我国的应对

鉴于碳关税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出口所造成的冲击,而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对发展中国家开征碳关税几乎已经是大势所趋,那么中国对此出台一些对策也已是迫在眉睫。

(1)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

碳关税主要是针对高耗能的低端产品征收的关税,要想减少碳关税对中国出口行业的冲击,就是要加快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生产低碳绿色高端产品。这是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的办法,然而实行起来却有难度。首先,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过程漫长而复杂。其次,中国作为一个出口大国,不可能不向外出口高消耗的产品。

(2)在国内征收碳税

如果我们自己征收了碳税,它再实行碳关税就变成了双重征税。双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两次税收。根据联合国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双重征税是应当被避免的,违反WTO协议的,我们自己征了,他就失去了征我们碳税的合理性。尽管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历史积累等原因占了碳排放的80%,发达国家不否认,但美国等发达国家视“低碳经济”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意孤行地征收碳关税的可能性极大。在这样的状况下,中国怎么办?与其让美国人征了我们的碳关税,去补贴他自己的企业,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关税,所得的税收再补贴自己的企业,以达到企业改变结构、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3)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之所以西方发达国家可以任意征收碳关税而不顾其违反WTO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原则,就在于西方发达国家掌控了世界政治经济的话语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就是要打破这种垄断性的野蛮式的霸权主义,让全世界正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表达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巩固独立的意志,也符合全世界各国人民要求振兴世界经济和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社会的愿望。

9.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历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

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 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

(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

(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

(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五)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

(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为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 申请

第十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http:///)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及申请关税配额的具体条件,同时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计委。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者,需在外经贸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请。

第三章 分配

第十四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商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

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在每年1月1日前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将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加工贸易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营贸易配额将在《通知书》中注明。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凭国家计委发放的《通知书》(凭合同先来先领方式除外)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例外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为最终用户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际发放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外经贸部门。

第四章 期限

第十八条 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自发放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因故需延期的,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的时限,办理一次B类配额证延期手续。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有效期限跨的,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到原发证授权机构换领下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第十九条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授权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15日。

第五章 执行

第二十条 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按规定加工复出口,不准转国内销售。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海关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税。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B类)》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一次签订合同需分多批进口的,企业凭关税配额证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口批次在本内超过12次的需换领关税配额证。

第二十三条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六章 调整

第二十五条 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经国家计委批准,最终用户可以改为委托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未经批准的,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直接进口。

第二十六条 持有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A类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

持有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B类配额证)的企业,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进口或未全部进口的,须将B 类配额证及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原发证授权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进行再分配。

第二十七条 一般贸易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需由授权机构转报国家计委,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http:///)上公布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八条 无法将已申领到的一般贸易关税配额量使用完,并在9月15日前已交回未使用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不实行《通知书》的除外)的最终用户,不能再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除外)。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

第三十条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除外)由国家计委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到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按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海关按走私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国家计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对伪造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国家计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持有A类进口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又未在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持有B类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B类配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未将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再申请加工贸易配额时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五条 持有A类进口配额的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六条 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关税配额量。

第三十七条 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商品,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计委或授权机构提出,国家计委或授权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及“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

第四十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文字用计算机打印,证面内容不得涂改。

最终用户如需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中商品编码、单价、原产地国(地区)、报关口岸等项进行修改,应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修改。授权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为最终用户重新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同时收回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中进口商、加工企业、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商品名称、数量等项不得修改。

第四十一条 关税配额商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依法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业。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

附件:

一、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10.“零关税”无关价格 篇十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签订后,喜欢香港名牌的李女士一直憧憬着零关税后可以买一些自己喜欢的香港首饰,她告诉《经济》,周生生的首饰就是好,零关税后她要好好的挑两件。

在CEPA下,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香港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并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以上273种以外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而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约定,世贸成员即使在2008年,也只能享受平均8%的关税。

港品降价?

这部分产品包括钟表、首饰、化妆品、纺织及成衣制品、部分电机及电子产品、塑胶产品、纸制品、化学制品、药物及金属制品等。一些原来税率较高的产品,比如时装、钟表、珠宝、化妆品等获利特别明显。目前香港制衣、眼镜、珠宝和钟表等行业在国际上已算首屈一指,因协议之力而更具竞争力,因此已被港人视为首先受惠者,其中珠宝首饰的关税降幅最高,达到35%。

但是现在看来,李女士的这个愿望未必能够完全实现。“CEPA之后,香港珠宝在内地的价格不会有太大改变。”在北京召开的CEPA推广周活动上,香港珠宝制造业厂商会主席沈连龙这样告诉媒体。

从事黄金加工的张平告诉《经济》,零关税对首饰加工影响不大。香港的黄金首饰加工已经迁到内地很多年了,主要集中在广州番禺一带;在香港本地目前还有一部分,但是由于香港本身不产黄金,按照原产地的原则,它们不享受零关税待遇。

据悉,深圳市已成为了全国黄金珠宝生产加工的基地,目前全国有70%的珠宝产自深圳。许多知名香港珠宝也在深圳加工生产。 由于人工和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在深圳销售的品牌珠宝已经比香港更便宜。

实施零关税,消费者最关心的就是来自香港的产品是否价格会大幅度下降。

商务部对外贸易研究部的刘雪晴主任告诉《经济》,目前香港零关税的产品,在各个城市都设置专柜,它有独特的消费群体定位。因为从香港过来的产品,给人的印象就是产品的质量比较高,档次也比较高,因此价格也高。尽管零关税后,首饰关税降幅达35%,经营者成本降低很大,但是价格却未必会有这么大的变化,因为这些产品就是卖给有钱人的。

CEPA规定的273项可享受零关税的商品中,药品位居其中。内地的消费者一直深受药价虚高之苦,但是一位业内人士向《经济》分析,零关税对药价影响不大。她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药品出厂价实际也并不高,药价价格升高基本上是在流通领域中完成。零关税后,香港的药品药进入内地市场,除大的生产厂家外,小的厂家不可能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这样必须依靠国内的销售渠道,价格一样在流通中虚涨。

影响不大

商务部港澳台司的工作人员告诉《经济》,实行零关税后,政府将致力于推动两地之间企业的分工协作,提高生产效率。他们不认为香港产品会给内地的制造企业造成伤害。

山东黄金鑫意首饰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震川告诉《经济》,目前看来,“零关税”对内地厂商的影响不大。黄金价格目前已经跟国际统一,在原料价格、制造工艺都相差无几的情况下,由于人工成本更低,价格优势还是存在的。中国黄金协会副秘书长许守信对此说法表示赞同。

商务部对外贸易研究部的刘雪晴主任认为,实行零关税后,凡是内地能生产的产品都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但是香港的大部分产品价格比大陆高,定位也高,因此内地产品所受影响不是很大。一位从事黄金首饰销售的服务员告诉记者,目前内地的首饰加工没有形成品牌,跟香港的黄金首饰不在同一个档次进行竞争。

由于零关税香港产品进入内地涉及很多环节,要有两地政府的论证,而且从订货、运输、入关、批发到零售都需一定时间,业内分析人士认为,香港产品真正进入内地形成高潮可能会在几个月之后。

财政部财政司司长张宝竹对媒体表示,CEPA实施后,港产商品只是比其他地区同类产品少缴进口关税,但由于香港地区劳动力成本大大高于内地,即使比内地生产的同类产品少缴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也不一定会比内地的同类产品价格低。因此,CEPA框架下,港产商品进入内地市场价格并不一定便宜。

“止血绷带”

目前香港的大部分产品都已经在内地生产,这种情况下,实行零关税是否只是象征性意义?

刘雪晴主任说,实行零关税后,目前有十几家企业已经把工厂从内地又搬回香港。但由于香港的工资、地皮比大陆高得多,他们肯定不会把全部工序都搬回香港,而是把部分工序搬回去,享受零关税的待遇,综合起来会使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

所以,实行零关税对香港的一个促进作用在于,避免太多香港企业迁到内地,造成香港经济空心化。另一方面,会刺激更多外资企业到香港去设厂,有利于提高香港的就业率,促进经济发展。

据悉,目前香港工业产值占本地GDP的比例仅为5%,绝大部分香港制造商早已将生产基地转移到内地,尤其是像服装、小家电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经济学家韩志国告诉《经济》,目前香港处于一个长时期的调整期,它的商务成本太高,许多投资者不敢到香港投资建厂。

日前,摩根大通发布预测,由于与内地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协议(CEPA)正陆续展开,香港全年平均失业率会降至7.2%。此外,去年第四季度外资源源流入香港,有力地推动了当地固定资本投资。按照CEPA的规定,在香港对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加工完的产品跟原材料之间增值30%以上,同样可以视同“香港制造”,享受CEPA的零关税。

一位业内专家告诉《经济》,国外化妆品、成衣等行业一向有意进军内地,但因高关税而却步。“零关税”后,他们将到香港实行来料加工,以香港制造的名义进入内地,这也将会大大刺激外资对香港的投资。

据统计,2002年,这374类港产品往内地输入总额超过47亿美元,估算下来,实行零关税之后,每年可为香港的制造商节省约7.5亿美元的生产成本。2003年香港商品在全球市场的分布比例是,进入欧美市场的达到 57%,进入东南亚市场的30%,进入内地市场的只占13%。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会长杨江西介绍,CEPA实施后,所有香港厂商都把目光聚集到内地市场,大力开拓内地市场已是不少企业的近期规划。香港总商会总裁翁以登估计,若众多香港产品获零关税待遇进入内地市场,每年可为香港节省约43亿港元关税。若将有关款项再投资,可即时创造4500个至9000个职位,这个数字仍未计算贸易、运输及物流等支援服务带来的大量职位。同时,它将使香港制造业增加59亿港元的产值,全年经济增长将提升0.22个百分点。

11.农业与关税政策对大萧条的影响 篇十一

1929年的经济萧条以农产品为起点, 继而由于金融的大崩溃而在欧洲、美洲及澳大利亚进一步恶化。这场经济危机与美国当时处于矛盾农业环境很有大关系。

当时美国工业化和城市化逐渐加快, 随着外来移民的大量涌入, 美国农产品市场逐渐扩大, 农民收入大涨, 使得美国农业度过了一段相对安逸的时期。除了以上国内的大好形势以外, 1914年一战的爆发也为美国农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在内外双重利好的情况下, 美国农产品逐渐扩大出口贸易, , 逐步走进农业繁荣的巅峰, 当时美国农业的特征主要又以下三个方面: (1) 由于农产品对于战争而言属于弹性较弱的农产品, 因此农产品的出口大量增加, 供求方面的不平衡使得美国农产品价格一步步走高, 农民收入增加, 更近一步地投入到农业中来; (2) 战争使得土地价格也一步步上涨, 而美国农民为了满足战争对农产品的需要, 亦大量开辟新的农场, 使得美国农场面积不断扩大; (3) 美国政府颁布诸多利农政策, 鼓励银行向农民扩大贷款, 这为农业的过度扩张亦打下基础。

二、大萧条前的农业政策

然而由于政府未能及时对农业政策进行调整, 20年代美国农业逐渐出现以下问题:首先, 由于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拉大, 工业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大于农产品, 这使得农业逐渐处于经济的边缘化地位。其次, 战后欧洲农业恢复, 供求关系逐渐转变, 美国农产品出口急剧减少, 这使得美国农产品需求的速度逐渐赶不上农业生产率本身的增长速度, 国民经济对资源特别是对农业劳动力的需求减少了。

以上两个问题对美国经济出现两个非常重要的影响。一方面, 由于农民无法像制造商那样快地按照市场需求去调节自己, 因此在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下, 为了保持收入只好增加产量, 这使得供过于求的情况更加严重, 最终导致生产能力过剩, 而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从而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 出现“谷贱伤农”的现象, 而之前很多向银行贷款的农场主则面临严重的资金周转危机另一方面, 农民收入的减少和破产, 使得之前贷款给农民的银行出现许多坏账, 尤其是乡村银行相继倒闭和破产, 数量和金额达到南北战争以后的最高峰, 这为大萧条进一步埋下铺垫。

在农业逐渐不济的现状下, 当时美国政府并没有迅速采取防止农产品价格下降的措施, 而是对国内市场进行保护, 竖起一面面拒绝外部竞争的牌子。当时的政府认为开征新关税, 并进行进口配额等非关税壁垒符合美国最高利益;而贸易保护大行其道, 一方面可以使出口继续扩大, 另一方面又能使国内农业重新复苏。因此, 当时美国颁布了如下高关税和贸易保护政策:

1921年《紧急关税法》, 对小麦、玉米、肉类、羊毛、食糖等、农产品的关税提得很高, 使国外农产品进入美国几乎成为不可能。该法令虽没带来很多实际好处, 只是从法律上安慰了农民, 是他们感到国家在保护他们的国内市场。

1922年《福德尼—麦坎伯关税法》, 再次提高包括农产品和工业品在内的税率, 并且范围相当广泛。并赋予总统根据关税委员会的建议可以在50%的范围内提高或降低关税税率。

三、传导机制及影响

在短期看来, 这些措施确实保护了其弱势产业, 促进了工农业的发展, 但从长远来看, 这种行为为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埋下了隐患。

首先, 从国内来看, 高关税政策促使垄断盛行, 加剧了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高关税促使垄断价格形成, 垄断企业发展迅速, 挤压小公司, 抬高价格牟取暴利;共和党政府为富人实行减税政策, 大力扶持企业发展, 加剧了财富的分配不均。这些使得繁荣仅局限于大企业和富人, 绝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反而有效需求不足。

其次, 从国际来看, 高关税政策恶化了世界经济秩序。美国的高关税使欧洲的出口受阻, 使欧洲很难通过向美国出口商品来赚取外汇还债。高关税使欧美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 反而打击了美国商品的出口, 使美国的出口外贸市场大大缩小。

而在大萧条后的1930年, 胡佛政府没有从内部找出路, 而进而颁布《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案》, 将《福德尼—麦坎伯关税法》已经提高的农业关税再度提高, 成为美国历史上最高的关税法案。胡佛政府本想通过该法案恢复美国经济的繁荣, 从而带动国际经济的好转, 但结果与其设想的恰恰相反。作为报复性措施, 欧洲各国纷纷出台关税报复法案, 限制包括农产品在内的美国商品的进口, 使美国的外贸江河日下。为此, 美国出口一蹶不振, 沉重打击了国内的工农业生产者, 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农业的萧条, 最终使得美国和欧洲两方的萧条加剧。

当时美国农业的促进与抑制机制如图1所示:事实证明, 单纯靠高关税、贸易保护已不可能解决农业的萧条, 更重要的在于政府干预, 对农业实行价格补贴来提高粮食价格, 最终稳定农产品市场。之后罗斯福政府在“百日新政”期间通过了《农业调整法》对农产品实行价格支持, 把粮食价格提高到市场均衡价格之上, 使农民每年能够以等量的农产品交换到相同数量的工业品, 为美国当代农业的长期平稳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丁溪.美国经济[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

[2]、孙勇、刘铭.一战后美国高关税与贸易保护及其对中美贸易的启示[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07, 9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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