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精选10篇)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篇一
MB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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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更好地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一、事故隐患排查实行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车间每日进行检查一次,班组每班检查。产方针,加强对各类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苗头,制定本制度。公司检查由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进行月度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以书面通知隐患存在单位限期整改,并在公司生产调度会上通报。车间开展每日的自查,自查所属车间设备、员工、工作环境等是否存在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确因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整改不了的,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部,安全部牵头召开整改会议,由主管经理审定,限期整治。班组自查,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严重违规违纪的,停止工作;物的不安全因素,班组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整改,班组无条件整改的,报所属车间及时或限期整改。
二、各级安全隐患检查,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台帐、记录,并将整改情况资料整理归档。
三、加强节假日的安全、消防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各种隐患必须在节假日以前整改完毕,同时各单位节假日期间应安排值班人员,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四、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通报并规定整改时间,各部门要认真登记,认真研究,指定专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负责人可提出意见,报公司审批后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整改期间要积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
六、有重大隐患单位,应制作重大隐患报告书,其内容包括:
1、事故隐患类别;
2、事故隐患等级;
3、影响范围及程度;
4、整改措施;
5、整改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
6、整改目标;
七、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管理应履行如下职责:
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报公司备案。
3、员工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八、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监督机构健全,无“三违”人员,员工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九、交接班时应检查所使用的设备、电器和供电线路,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
十、加强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检查情况认真作好记录,共2页/第1页 MB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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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及时处理。
十一、设备旋转部位都要有牢固的防护罩,非检修时不得取下,运转时,不准擦洗和清理设备,并严禁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十二、设备清洗的场地,要通风良好,严禁烟火。清洗零件用煤油,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液体擦洗设备、机件,用过的棉纱、布头、油纸等应收集在金属容器内。
十三、禁止在转动的设备上工作、在潮湿和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灯不得超过24伏,检查设备内部要用安全行灯或手电筒,禁止明火。
十四、各工种员工都应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十五、事故隐患整改,必须做到“三定”、“四不推”。
十六、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生产部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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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篇二
故隐患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__的工频电流即可使人遭到致命的电击。
A.数安
B.数毫安
C.数百毫安
D.数十毫安
2、用人单位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个证书,其中不包括__。
A.生产许可证
B.产品合格证
C.质量鉴定证
D.安全鉴定证
3、__是防止发生直接触电和电气短路的基本措施。
A.接地
B.接零
C.绝缘
D.中性点直接接地
4、某有毒物质为人体致癌物,生产中易发生中毒,患病率为6%,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该种物质的危害程度为()。
A.高度危害
B.中度危害
C.极度危害
D.轻度危害
5、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A.降低
B.防止和减少
C.预防
D.控制
6、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2001),下列文件中,不属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是__。
A.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B.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C.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D.安全操作规程
7、场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根据相应的安全报告和有关资料制定。
A.政府主管部门
B.安全检查部门 C.企业
D.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
8、某铁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下列资料中,不在提交范围的是__。
A.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报告或申请表
B.安全预评价报告
C.建设项目设计安全专篇
D.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事故应急管理中的__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与救援行动,包括事故的报警与通报、人员的紧急疏散、急救与医疗、消防和工程抢险措施等。
A.预防
B.准备
C.响应
D.恢复
10、使危险废弃物无害化采用的方法是使它们变成__的物质。
A.高度不溶解
B.高度溶解
C.可降解
D.可化合利用
1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__。
A.《爆破员作业证》
B.《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C.《爆炸物品运输证》
D.《爆炸物品购买证》
12、进行有关化学液体的操作时,应使用__保护面部。
A.太阳镜
B.防护面罩
C.毛巾
D.保鲜膜
13、高压电容器组总容量不超过__kVar时,可用跌开式熔断器保护和控制。
A.100 B.100~300 C.300~400 D.400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A.省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D.所在地上级人民政府
15、《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__。
A.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B.无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C.可以强行提出解决的建议
D.继续工作
16、空压站操作间的噪声应低于__dB。
A.65 B.75 C.85 D.90
17、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并不危害社会,__。
A.不可以罚款
B.可以罚款
C.负刑事责任
D.不负刑事责任
18、《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__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A.资格认证
B.安全认证
C.卫生认证
D.资质认证
19、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患职业病,职业病发生与否主要取决于__。
A.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大员的年龄、性别和营养状况
B.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性质
C.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性质、接触剂量和接触人员的易感性
D.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状态
20、下列不属于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内容的是__。
A.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
B.明确给出评价对象是否具备安全验收的条件
C.符合性评价的综合结果
D.评价人员的结构组成
21、大量事故统计表明,__不是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
A.生产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B.工艺设备故障
C.风险防范意识差
D.人的误操作
22、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2001)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所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应体现对__的承诺。
A.事故预防
B.设备管理
C.责任追究
D.行为管理
2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尘毒的是__。A.水泥粉尘
B.电焊锰尘
C.油漆涂料
D.工业酒精
24、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量是指气瓶在单位容积内允许装入气体的__。
A.最大压力
B.最大体积
C.最大质量
D.最大密度
25、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是一种__的安全评价方法。
A.定量
B.概率
C.定性
D.因素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典型的危险工况有__。
A.意外启动
B.速度变化失控
C.运动不能停止
D.运动机械零件或工件脱落飞出
E.安全装置的功能受阻
2、作业场所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业场所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__。
A.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C.职业危害和劳动保护
D.党风廉政和效能监察
E.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
3、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__。
A.人员伤亡
B.环境破坏
C.技术改进
D.财产损失
E.设备损坏
4、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应由用人单位实施安全作业准入,下列各项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是__。
A.在密闭空间内部设置警示标识
B.明确密闭空间作业负责人、被准入者和监护者及其职责
C.当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前,须评估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以确定该密闭空间是否准入作业
D.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劳动者进入密闭空间
E.提供密闭空间作业的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及报警仪器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有__等。
A.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B.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C.存在毒物作业项目的提交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主要产品的名称和数量
6、对于起重设备上用的吊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吊钩表面的裂纹可以用放大镜进行检查
B.对新投入使用的吊钩应进行负荷试验
C.工厂可以用补焊的方式修复吊钩
D.当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到原高度的10%时应报废
E.吊钩分为单钩和双钩 7、20世纪末,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成为非官方贸易壁垒的利器。在这种背景下,__的健康安全管理理念逐渐被企业管理者所接受,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代表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思想开始形成,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更加丰富,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方法、模式以及相应的标准、规范更成熟。
A.风险评价
B.控制环境污染
C.危险预警
D.以人为本
E.持续改进
8、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评价项目概况应包括__的评价范围。
A.工艺参数
B.项目委托约定
C.生产运行现状
D.工艺过程
E.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9、煤矿安全监察实行__的管理体制。
A.横向管理
B.垂直管理
C.分级管理
D.分级监察
E.行业监察
10、以低碳钢为例,得出金属材料受拉伸外力作用引起的变形可以分为__几个阶段。
A.弹性变形阶段
B.塑性变形阶段
C.屈服阶段
D.弯曲变形阶段
E.断裂变形阶段
11、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__来定。
A.股份制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B.合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C.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经理予以保证 D.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予以保证
E.合伙经营法人予以保证
1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中的文件审核的目的是__。
A.确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
B.对现场审核的补充
C.为现场审核做准备
D.收集充分的信息
E.提出体系存在的问题
13、注册安全工程师有__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A.无业绩考核证明
B.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C.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D.受过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7年的E.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14、不属于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基本原则的有__。
A.消除危险源
B.限制能级
C.消灭危险传播路径
D.隔离
E.个体防护
15、下列事故中,属于电气事故的包括__。
A.雷电和静电事故
B.电磁辐射事故
C.电焊操作引燃事故
D.触电事故
E.电气线路短路事故
16、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选用哪种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__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确定。
A.性质
B.特点
C.寿命
D.环境
E.条件
17、重人事故应急预案的层次有__。
A.综合预案
B.现场处置方案
C.主体预案
D.专项预案
E.整体预案
18、为安全生产法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主要工作有__。
A.安全管理
B.安全评价
C.安全认证
D.安全检测 E.安全检验
19、常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方法大致可分为__。
A.直观经验分析方法
B.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C.对照法
D.经验法
E.类比方法
20、__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A.学校
B.生产
C.科研
D.矿山
E.医疗
21、我国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包括__。
A.尘肺13种
B.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C.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
D.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E.职业性皮肤病8种
22、敞开楼梯间应符合__要求。
A.房间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
B.当低层建筑的层数不超过4层时,楼梯间的首层对外出口可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C.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其他房间的门不应开向楼梯间
D.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E.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3、各个部门和所有人员都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安全健康管理和活动,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试运行,以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化规定的__。
A.充分性
B.完整性
C.有效性
D.适宜性
E.科学性
2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__而引起的疾病。
A.粉尘
B.有毒物质
C.放射性物质
D.有害物质
E.传染源
25、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为实现管理评审的目标,管理评审应主要考虑的是__。
A.事故、事件和符合的调查结果
B.绩效测量和监测结果
C.审核活动的结果
D.生产经营单位内外部变化的影响
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篇三
定标准解读
(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 19 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7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重点考核重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有关企业人员进行考核。/ 19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岗位安全风险相对较大,对人员专业能力要求较高。近年来,由于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由未经培训、未取得相关资质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2017年发生的河北沧州“5•13”氯气中毒事故、山东临沂“6•5”重大爆炸事故、江西九江“7•2”爆炸事故均暴露出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引发事故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相应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照规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除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通用的作业类型外,还包括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碱电解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15种危险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的应纳入重大事故隐患。/ 19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有关单位依据法规标准设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作为缓冲距离,防止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储存设施在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泄漏事故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既不是防火间距,也不是卫生防护距离,应在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基础上科学界定。
设臵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国际上风险管控的通行做法。2014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第1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臵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明确了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臵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同时,•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准对生产装臵、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距离有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臵、储存设施也应满足其要求。2009年河南洛染“7•15”爆炸事故企业与周边居民区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重伤,108名周边居民被爆炸冲击波震碎的玻璃划伤。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 19 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臵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臵装设紧急停车系统”。近年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减少了装臵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提高了生产装臵的本质安全水平。然而,仍有部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实现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功能,或设臵了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但不正常投入使用。2017年12月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生产装臵发生爆炸事故,致使事故装臵所在的四车间和相邻的六车间整体坍塌,共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装臵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现场作业人员较多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和“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 19 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因事故后果严重,各储罐均应设臵紧急停车系统,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对与上游生产装臵直接相连的储罐,如果设臵紧急切断可能导致生产装臵超压等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设臵紧急切换的方式避免储罐造成超液位、超压等后果,实现紧急切断功能。2010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22330.19万元。此次事故升级的重要原因是发生泄漏的原油储罐未设臵紧急切断系统,原油从储罐中不断流出无法紧急切断,导致火灾扩大。2010年1月7日,兰州石化公司合成橡胶厂316#罐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由于碳四物料泄漏后在防火堤内汽化弥漫,人员无法靠近关断底阀,且事故储罐未安装紧急切断系统,致使物料大量泄漏。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当全压力式储罐发生泄漏时,向储罐注水使液化烃液面升高,将泄漏点臵于水面下,可减少或防止液化烃泄漏,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998年3月5日,西安煤气公司液化气管理所液化气储罐发生泄漏着火后爆炸,造成12人死亡,主要原因是400m³球罐排污阀上部法兰密封失效,堵漏失败后引发着火爆炸。•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6要求,“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液化烃球形储罐/ 19 安全设计规范‣(SH3136-2003)第7.4要求,“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注水设施”。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注水措施的设臵应经过正规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注水措施的设计应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设臵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设臵注水设施的液化烃储罐主要是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如氯甲烷)储罐可以不设臵注水措施。此外,设臵的注水措施应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满足紧急情况下的注水要求,充分发挥注水措施的作用。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充装安全风险高,一旦泄漏容易引发爆炸燃烧、人员中毒等事故。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旋转灵活、密封可靠性高、静电危害小、使用寿命长,安全性能远高于金属软管,且操作使用方便,能有效降低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充装环节的安全风险。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均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装卸要求较高,规范第6.4.2条第六款以强制性条文要求“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第6.4.3条规定“1.液化烃(即甲A类易燃液体)严禁就地排放;2.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臵”。2015年9月18日,河南中鸿煤化公司发生合成氨泄漏事故,造成厂区附近部分村民中毒。事故原因是中鸿煤化公司化工厂区合成氨塔底部金属软管爆裂导致氨气泄漏。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要求,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一些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从原来的地处偏远郊区逐渐被新建的居民和商业区所包围,一旦穿过公共区域的毒性气体管道发生泄漏,会对周/ 19 围居民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同时,氯气、光气、硫化氢密度均比空气大,腐蚀性强,均能腐蚀设备,易导致设备、管道腐蚀失效,一旦泄漏,很容易引发恶性事故。如2004年发生的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4•16”氯气泄漏爆炸事故,原因是设备长期腐蚀穿孔,发生液氯储槽爆炸,导致氯气外泄,在事故处臵过程中又连续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15万群众紧急疏散。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厂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本条款涉及的国家标准是指•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和•建筑设施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其中,•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第4.1.6条要求,“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因此石油化工企业及其他按照•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设计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均严禁地区架空电力线穿越企业生产、储存区域。其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则应按照•建筑设施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1条规定,“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 19 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执行。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从源头控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在役化工装臵本质安全水平。一些地区部分早期建成的化工装臵,由于未经正规设计或者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导致规划、布局、工艺、设备、自动化控制等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安全风险未知或较大。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要求,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臵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消除安全设计隐患。201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 19 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在役化工装臵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也应按照相应的要求执行。如2012年,河北赵县“2•28”重大爆炸事故企业克尔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正规设计,装臵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设备管道、安全设施、自动化控制等均存在明显缺陷。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因此,本条款中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等相关文件被淘汰的工艺、设备,各地区也可自行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如山西晋城“5•16”事故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 19 ——间接焦炭法生产二硫化碳,该工艺生产过程中易发生泄漏、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突出。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条款中规定的国家标准是指•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臵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GB3836.16-2006)。其中,•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要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照上述法规标准要求设臵检测报警装臵,检测报警装臵设臵的内容包括检测报警类别,装臵的数量和位臵,检测报警值的大小、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和存储要求,声光报警要求,检测报警装臵的完好性等;•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臵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GB3836.16-2006)对防爆区域的分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防爆区域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如2008年8月26日,广西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机厂乙炔气泄漏并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多人受伤,事故原因之一是罐区未设臵可燃气体报警仪,物料泄漏没有被及时发现。2017年6月5日,山东临沂金誉石化/ 19 公司一辆液化气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据分析,引发第一次爆炸可能的点火源是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生产值班室内在用的非防爆电器产生的电火花。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落实控制室、机柜间等重要设施防火防爆的安全防护要求,在火灾、爆炸事故中,能有效地保护控制室内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控制室及机柜间内重要自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涉及的国家标准包括•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其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臵一侧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4.2.12等标准规范条款提出的防火间距要求,且控制室、机柜间的建筑、结构满足•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2012)第4.4.1条等提出的抗爆强度要求;
(二)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臵一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19 2007年河北沧州大化“5•11”爆炸事故和2017年山东临沂“6•5”爆炸事故均暴露出控制室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的问题。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从硬件角度出发,通过对化工生产装臵设臵双重电源供电,以及对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臵不间断电源,提高化工装臵重要负荷和控制系统的安全性。涉及的标准主要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和•石油化工装臵电力设计规范‣(SH3038-2000)。如2017年2月21日,内蒙古阿拉善盟立信化工公司对硝基苯胺车间发生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遇难,4人受伤。经调查,事故企业在应急电源不完备的情况下擅自复产,由于大雪天气工业园区全面停电,企业应急电源无法使用,致使对硝基苯胺车间反应釜无法冷却降温,发生爆炸。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2016年7月16日,位于山东日照市的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发生液化烃储罐发生着火爆炸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罐顶安全阀前后手动阀关闭,瓦斯放空线总管在液化烃罐区界区处加盲板隔离,无法通过火炬系统对液化石油气进行安全泄放,重要安全防范措施无法正常使用,是导致本次事故后果扩大的主要原因。本条款是通过规范具有泄压排放功能的安全阀、爆破片/ 19 等安全附件的管理,保障企业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部分“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具有泄压排放功能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的设计、安装与设臵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同属于压力容器的安全卸压装臵,是保证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重要附件,其合理的设臵、性能的好坏、完好性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发生事故后倒查企业管理原因,多与责任制不健全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有关。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落实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关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检查两点:一是企业所有岗位都应建立与之一一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的法定职责;二是应采取适当途径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及考核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应常态化,并做到闭环管理,且纳入日常考核。/ 19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各生产岗位应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一是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内容,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二是编制的各生产岗位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三是制定工艺控制指标,如以工艺卡片的形式明确对工艺和设备安全操作的最低要求。四是操作规程、工艺控制指标应科学合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不符合以上四项要求的任意一项,都应纳入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如河北赵县“2•28”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工艺管理混乱,不经安全审查随意变更生产原料、工艺设施,车间管理人员没有专业知识和能力,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将反应温度大幅调高。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19 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占到全部事故的近50%。2016年4月22日,江苏靖江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储罐区2号交换站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532.14万元。调查发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德桥公司组织承包商在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在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对动火点下方的地沟采取覆盖、铺沙等措施进行隔离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地沟内的可燃物引发大火。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设备检修及相关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以及其他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涉及的国家标准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新工艺安全风险未知,若没有安全可靠性论证、逐级放大试验、严密的试生产方案,风险很难辨识,管控措施很难到位,容/ 19 易发生“想不到”的事故。本条款中“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7年1月发布•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臵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事故的。
精细化工生产中反应失控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9”爆燃事故就是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在不掌握反应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在已停产的车间开展医药中间体的中试研发,仅依据500ml规模小试结果就盲目将试验规模放大至1万倍以上,由于中间产物不稳定,发生分解引发爆燃事故。/ 19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26、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篇四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08.22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5.10.01
【正文】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我部。
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第十二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整改
第十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第二十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5.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云交建专【2015】5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工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工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项目部安全部报告。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工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结合不定期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安全负责人、工区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时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督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工区负责人对本工区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负责人对整个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安全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四)安全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劳务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工区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照整改措施,制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项目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工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工区长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工区长或其他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五到位”要求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对项目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安全部对本项目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销项。对不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请示项目经理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四)项目部每月末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月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五)专职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各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安全环保部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安全环保部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施工队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安全部自查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督查,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安全部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工地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上报项目部安全部提出验收申请。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档案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篇六
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发生群死群伤,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经过整改治理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挂牌督办。
第五条 对确定被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该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7.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篇七
(代拟稿)
第一条为有效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失察失治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处分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等的危险状态,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的危险因素,人的非法、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和生产经营管理上的缺陷等各种危险性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
(三)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
(四)道路运输、水上运输、民航运输等交通运输工具存在超速、超载、起限运输行为的;
(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生产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的;
(八)使用国家明夸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或者未经验收台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固、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十一)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完善监靶、监控、联锁、报警等装置,不能买现实时有效监剥监控的;
(十二)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关闭取缔后仍非法生产的;
(十三)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及时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十四)井采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未采用机械遣风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铠装电缆的;
(十五)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氧化或者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联锁、报警、紧急停车等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联锁,报警和紧急停车等系统的;
(十六)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将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八)拒不执行相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十九)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仍没有落实的;
(二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等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按期及时治理整改。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和有关治理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展情况等按要求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整改情况、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和涉及安全生产重大公共隐患的整改治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同级安全监察执法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设,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第九条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设期间,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执法机构落实相关用水、用电,用气和火工用品等的停供措施。
第十条对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而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销售)许可证,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主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总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仍没有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各类许可证照,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关闭。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撤消其有关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审查批准或者监督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做出。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由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或者执法机构提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或停职、免职处理:
(一)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没有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治理整改的;
(二)接到举报和反映的重大事故除患问题没有及时进行依法查处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政而逾期仍没有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暂扣相关许可证照的;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仍没有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和撤消有关责任人员资格证书的;
(五)对应当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或者执法机构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火工用品等停供措施而没有落实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在媒体上公告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五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如追究党纪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难以认定或者对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或者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确定。
8.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篇八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
1、目的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重大危险源设施、场所等的管理和监控。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要求,公司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为重大危险源。
3、概念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4、职责
4.1 安监部是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备案、建档管理;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对相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配备救援器材和定期演练;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护技能及各级应急预案的培训。
4.2 生产经营部负责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检,发现问题
1及时汇报并处理。
4.3 技术部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相关设施设备的计划检修、维修和应急抢修工作,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校验。
5、工作要求
5.1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5.2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5.3 公司应当至少每三年对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我公司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5.4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公司安监部,由安监部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5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各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公司安监部;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安监部,安监部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5.6 公司及相关部门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5.7 公司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5.8 公司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相关部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
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9 公司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10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5.11 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5.12 公司安监部及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5.13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5.13.1各相关部门应针对不同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其内容
要符合行业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便于员工操作。
5.13.2公司安监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监控措施组织审查,对监控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5.13.3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按规定的监测周期,对规定的监测项目进行日常监测,填写相关监测记录;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负责人按规定期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相关的检查记录。
5.13.4 相关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定期将检查情况报送公司安监部。公司安监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5.13.5对重大危险源各类监督检查中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
5.13.6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危险货物化学品的场所或者设施,要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5.13.7各相关部门每年对本专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效果进行一次评价,对监控效果较差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完善监控措施。公司安监部每年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揎效果进行一次评价,对监控效果较差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督促业务主管部室和责任单位尽快完善监控措施。
6.附 则
6.1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
6.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相关记录
9.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篇九
2011年8月10日公司组织安全部等有关部门对南安市柳城象山308复线拆迁安置小区(二期)工程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参加的人员还包括项目经理、总工、施工管理人员、各班组长。在检查中发现已放置好钢筋笼的人工挖孔桩在未浇筑砼前或虽已浇筑砼但砼未达到强度时均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一、分析:检查后立即组织所有人员在项目部开会进行分析,原因主要是项目部安全管理意识不强、工人存在侥幸心理。
二、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作业人员一不小心有可能坠落到桩孔内,桩孔深度在8米—12米之间,如真掉入孔中必死无疑。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三、措施:在该区域内撤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采取全封闭围档,并在每个桩孔上盖板、做好安全警示标志。派专人负责守护以确保安全。
四、资金:从项目部抽调出购买防护材料、人员工资的专项资金,确保整改完成。
五、时间:要求项目部在两天内(即8月12日前)完成。
六、责任人:由项目经理负总责,专职安全员现场负责。
七、预案: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施工管理人员及专职安全员为组员,并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
10.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篇十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八、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十、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十三、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十四、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十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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