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共14篇)
1.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篇一
学习《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重审批、轻监督。各级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督,只许可、不监督的问题,有的也不知道怎样进行有效监督。审批极难,批后却不管,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脱节。一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遵守许可的条件,或未经许可从事违法活动,得不到及时纠正,使得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难以实现。有一种
说法,如果把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关系比喻为猫和老鼠的关系,猫有时候会故意不抓老鼠,而是不停的向主人抱怨鼠患严重,主人只好给它强身壮体,由此猫便会获得更多的食物,更多的支持,更多的好处。
四.行政许可给政府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一是政府机关转变观念。目前我国政府机关面临的难题之中首推观念问题。“按以前的老观念,行政就是管理,管理就是审批、收费、处罚。不转变这个观念,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制度在实施中必然走样,滥审批、乱收费、乱处罚的顽症不可能根治。”
要实施行政许可法,首先必须树立行政主要是服务,管理主要是提供社会公共物品的观念,树立行政许可机关应为许可相对人提供服务,许可权力和许可责任统一的观念。”
二是转变职能,减少规制。“过去,我们政府的重要失误之一就是管事太多,大事小事都要经过政府审批许可,这样既严重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又大大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现在政府机关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规制,真正按公民自治、市场调节、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顺序来设定和实施许可。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变:由大政府小服务向小政府大服务转变;管其所管,放其所放,有所为,有所不为。由万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由随意政府向诚信政府转变;由神秘政府向公开透明政府转变。
三是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包括横向体制和纵向体制的两个方面。按照法律要求,以后办理许可,涉及一个部门不同机构的要求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求尽可能一站式服务,统一办理。或由政府通过“办事大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现在不少地方都建起了“办事大厅”,但实际人员并没有减少,而且坐在大厅的人可能做不了主,有权力的人也不坐在大厅里。目前办理一个许可,有的要乡镇、县、省、中央等3级到4级审批。实施行政许可法后,应该明确各级政府的许可权的权限,除了一些诸如土地、环境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许可外,大部分的许可应放在区县。
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电子政务制度。按照法律要求,行政许可的依据、范围、条件和程序等,都必须向老百姓公开。信息公开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建立政府网站;二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三是每个政府部门设立一个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接待百姓的查阅、咨询等。此外,发电子邮件申请行政许可能带来很多便利,但电子政务需要进一步制订相关运作规则和技术规则保障。
五是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规范听证制度和公众的参与。姜明安指出,听证涉及到决策和实施两个方面。“但不管哪个方面,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如何选择、听证的程序如何规范、听证的笔录如何使用、管理等都需要制订一系列的规则来规范。否则,有些利益团体有钱有势,参与的机会就多,弱势群体就可能没有声音或声音很小,导致不公正。”
六是许可的招投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都需要一系列的规则加以规范。“拍卖起价应如何定、招标的广告应该何时发布、一些设备的检验检测是由政府进行还是由中介机构进行等等,这些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规范,否则还是容易滋生腐败。”
七是改革财政体制,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现在主要是解决“吃皇粮”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一般不许收取任何费用。但有些部门行政经费不足,要自己想办法。有的政府机构以事业机构的面目出现,实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有的地方仍存在收费和罚没款财政返还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不切断行政许可机关的利益关系,行政许可法设计的制度在实施中很难不走样。”
八是要建立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这关键在三个方面:明确各种责任的主体;明确责任种类;明确责任形式。”主体包括许可机关、办事人、负责人;种类包括设立责任与实施责任、作为责任与不作为责任、实体责任与程序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实施行政许可法,也会面临诸多挑战与困难,传统的习惯势力,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同步,行政许可法本身的局限性,还有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和其他规章之间的冲突。等等都有可能影响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因此,制定一个好的法律,仅仅只是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实施的过程还任重而道远。前途光明,道路曲折。
2.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篇二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权力,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方式,小的弊端源于 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同时也是现行管理体制弊端的集中的反映。因此把握住了行政审批制 度、行政许可制度,就抓住了我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
一,行政许可法通过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 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明确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需要设定行政许 可,这是这部法律当中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规定,我们查到国外的立法对这样一些事项作出规 定是没有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主解决的问题就不要 通过行政许可来解决。比如,当律师要审批,当保姆要不要审批,如果不要批的理由何在? 我们认为,当保姆不需要审批,因为公民法人,也就是老百姓自己可以解决自己的问题。再 比如,这部法明确规定,凡是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也不需要设定行政审批,这 也就涉及到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党和国家的政策上来说,反复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起 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市场解决许多问题的作用被行政管理的作用大大挤压了 ,因此要尽量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再比如,能够通过一些行政组织和中介机构解决的问题 也不需要政府去过多地干预,更不需要设定新的审批。从目前的情况看,行政审批当中的近 四分之一都可以考虑通过中介组织来解决。当然目前我国的中介组织也待规范。通过这样一 些规定,就从制度上防止了公权力对公民和组织个人生活的干预,防止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 解决,这样也减少了行政许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分量。
二,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权的明确规定,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这是这 部法律的一个重大改革。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常委会以及省 一级人民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个部门一律不 能设定行政许可,这一条对我们国家整个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这一条规定 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当中近50%都是要想办法改的,所以这个量相当大,当然50%中也有合 理的,但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加以确立。
三、通过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的实施权,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要一个窗 口对外,一件事依法涉及到几个部门,如环保的问题涉及环保、卫生、建设、规划等多个部 门,需要统一办理,这叫做一站式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实际上叫政府审批超市 。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其他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把权力相对集 中,为下一步的行政机构改革奠定了基础。这一条的规定在实践当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主要方面就是对推进行政机构改革,减少行政机构的设置,合理配置行政权利都起到了非常 重要的积极作用。
四、通过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自然延伸,专门规定了需要通过行 政的活动进行检查,从而把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统一起来。行政审批是一种事前的监督方式 ,行政许可法通过设专章把有关行政许可的事前和事后两者监督方式合并起来,有利于改进 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的方式。
五、通过规定的一系列便民措施,如一个窗口对外,可以通过信函、电传等间接的方式 通过申请,不要求老百姓都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登记行政许可,这样有利于行政人 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效率,这一条也是行政许可法确定的重要原则,即效能原则 。
六、通过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这样一些 规定,确保了行政权利与责任的挂钩,也就是行政权利与责任的统一,确保了行政权利与利 益的脱钩。
七、行政法是规范政府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是规范政府的行为,而且规范非常原则非常 具体。
3.行政许可法答案 篇三
2、答: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均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理。清理后确定不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予以修改、废止;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发布决定予以设定。其中,清理后确定应予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其依据的法律文件因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可以改变管理方式,通过其他行政管理方式实现管理目的。
3、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5、答:《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6、答: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4.行政许可法-多选题 篇四
A、行政许可作为事前管理的一种方式,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提前设防,以从源头上控制危险的发生
B、政府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配置有限资源
C、政府以许可(通常是登记)的方式,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
D、行政许可具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
显示答案【多选题】下列属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有 说明:
A、合法原则
B、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C、便民原则 D、信赖保护原则
显示答案【多选题】下列属于行政许可登记的有 说明:
A、结婚登记
B、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登记 C、作品著作权登记 D、工商企业的设立登记
显示答案【多选题】为了提升行政许可程序效率,我国《行政许可法》确立了 说明:
A、行政许可公开制度 B、电子政务制度 C、审批权集中制度 D、时限制度
显示答案【多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说明:
A、张某申请卫生许可证,某县卫生局拒绝且未予说明理由,即应给予其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B、医生李某死亡,有关卫生部门应当注销其医师资格
C、某企业通过贿赂手段取得的生产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后,在1年内不得再申请此许可证
D、某区规划局批准某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决定,某区人民政府认为违法有权予以撤销
显示答案【多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说法正确的是 说明:
A、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B、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C、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D、行政许可能以口头形式作出
显示答案【多选题】下列属于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是 说明: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显示答案【多选题】下列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事项是 说明:
A、某市建委对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批 B、某省教育厅对其直接管理的高校财务事项的审批 C、卫生部对其直接管理的医院外事事项的审批 D、某省公安厅对某高校教师出国护照的审批
显示答案【多选题】下列说法中符合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的便民、效率原则的是 说明:
A、申请形式除当面申请以外,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任何一种方式提出
B、许可应当由多个机关或者同一机关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可以由其中一家统一受理并统一送达,或者集中起来联合办理
C、实施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D、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显示答案【多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是 说明:
A、颁发排污许可证 B、授予荣誉称号 C、授予发明人专利权 D、工商登记
显示答案【多选题】下面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说法错误的是 说明:
A、凡是国家行政机关都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B、行政机关可以将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
C、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D、行政机关具有的行政许可权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显示答案【多选题】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有 说明:
A、民事赔偿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国家赔偿
显示答案【多选题】下列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说明:
A、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B、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C、委托方是行政机关,受委托一方可以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 D、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都是行政机关
显示答案【多选题】下列属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包括 说明:
A、政府办公厅 B、公安局 C、司法局 D、工商局
显示答案【多选题】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凭证的情形是 说明:
A、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B、行政机关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行政机关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显示答案【多选题】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是 说明:
5.行政许可法复习题 篇五
一、简答题
1、如何理解行政许可信赖保护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首次在我国立法中规定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许多国家的行政法制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运用的,它的兴起是行政伦理及责任政府理念的内在要求。在现代国家,无论是权力的行使还是义务的履行,都要求不得损害对方的信赖。根据该原则,经合法性和安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将极大地解决我国现存的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不讲诚信,在其行政行为作出后,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或者废止其行为,无端给相对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改变或者废止其行为虽有正当理由,但是对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不予任何补偿,导致相对人不能获得救济的不合理现象。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应作如下理解:首先,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存在违法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场合。比如被许可人相信该行政行为存在,而且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所谓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是指被许可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该利益,而非通过恶意欺诈、胁迫或者贿赂促成行政许可。这时如果撤销该行政许可行为对被许可人非常不公平。其次,信赖保护的结果以维持现状为原则,以撤销并给予充分补偿为例外。也即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生效,非有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废止或者改变;行政机关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才能废止或者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 1
者废止;(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外,不必都亲自前往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案例
(案例)一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
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已经有国家法律约束,地方法规是不能在加限制条件的。因为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
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
不需要,因为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
3、(案例)2002年3月15日,某市地质矿产局为某村联办矿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在原批准申请登记表中说明,该矿隶属该镇经委,企业性质为集体,负责人为王某。同年9 月,陈某伙同该矿承包人李某一同填写《某市乡镇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换发申请登记表》,仿造王某签字骗取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后,申请变更该企业法定代表为刘某,并逐级上报。经查实,该表中“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栏空白,无申请人。在“变更原因”一栏中谎称:“因原法定代表人已调离其他岗位”。2002年9月25日,该市地质矿产局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并换发采矿许可证。
问:
(1)该变更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无效,见《许可法》49条
(2)如果确需要变更该许可,那么申请主体是谁?程序怎样?
申请主体是被许可人,程序见《许可法》50条
(3)市地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6.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篇六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当中,我们也深深地体会到,在我们多得不得了的行政审批 当中,缺乏对这些行政审批规范的制约的标准和条件,这样就容易产生很多问题。因此,这 部法律把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作为这部法律的出发点,从而达到从根本上、制度上来 防止和治理腐败。
比如说,我们现在一件事要跑好几个部门,而法律中规定能一个部门办理的就不要跑好 几个部门,这样起码可以降低老百姓的成本,降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通过行政审批寻租的可 能。再比如,这部法律不允许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这就从源 头上防止了行政机关自设权力,从而达到为谋取小团体或者个人的利益的事情发生。所以说 设定权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行政审批都是自己给自己定的 ,自己规定要收多少钱。所以说自设权力没有不腐败的。
再比如,法律对那些需要若干个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规定一定要统一办理。当然这部 法上写的有的是倡导性的,但是我们要努力做到。老百姓办理比较多的事情都可以到行政大 厅里去办理,宁可自己麻烦也不要老百姓麻烦,防止通过繁琐的手续捞取好处。
再比如,无论是地方法规也好,行政法规也好,在设定行政许可的时候都必须要明确设 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对社会的影响,同时也要求必须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条件 、程序。这条规定的重要性是很强的,什么样的审批,对审批机关有什么样的约束,基本上 是没有的,这个法对这方面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还规定允许申请人,也就是老百姓不到现场 去提交申请书,可以通过信函等其他间接的方式,这句话虽然很普通,但是影响很大,减少 了见面的机会就减少了权钱交易,减少了以权谋私的可能。这项制度是反复论证后,觉得应 该在这个制度中增加规定,而且也制定了相配套的制度。
行政许可原则上在20天内就要做出规定。拖延期限也是一个很容易捞好处的方式,单这 个过程就可以给办理人带来很多的利益。再比如,现在的行政许可法规定,所有实施行政许 可的工作人员不得向被许可人也就是申请人提出任何意义上的要求,我们叫索取或者收受财 物,也不可以谋取其他的利益,利益的范围比较广,都包括在内。
另外,今后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了收费的才能收费,其他的都不可以规定收费。 我们明确规定需要收费的寥寥无几,没有几个。如提供一个表格规定不收费,有的人对这句 话有异议,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文本的可以提供,但是不可以收费,就 好象到银行存款,去邮局邮寄东西一样,汇款单不收费。
最后还有一个规定,也是这部法律的特色,就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所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 责任,不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最后出了事要进行处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责 任。法律责任共十条,其中有六条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7.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篇七
今年四至五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执法检查组分八个小组通过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个别走访、调阅文书档案、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法,对市人民政府及36个相关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
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检查表明,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表现为:
(一)组织宣传教育。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普遍开展了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2007年9月,市人民政府邀请湖南大学教授给近千名处级以上干部做了行政许可法辅导报告。市交通局组织全市运管所、公路管理所的干部职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封闭式培训,并对学员进行了闭卷考试。市建设局将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各单位在组织机关干部学习的同时,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干部、群众对该部法律的认知水平。
(二)开展许可清理。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项目、实施主体、许可依据等进行了认真清理。共清理了行政许可项目1307项,取消801项,建议保留506项,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同时,废止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规范性文件158份。市政府撤消了湖天开发区,开发区建设、规划等行政许可主体回归各职能局。
(三)建立配套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指导和帮助有关单位制订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进行备案审查。大多数市直行政机关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建立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如市公安局建立了行政许可质量考评办法、市林业局制定了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相继制定了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许可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这些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较好地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四)提高许可效率。各行政许可单位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特点,积极改进行政许可方式方法,推行多种便民措施,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如市工商局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当日启用了注册登记大厅,所有行政许可登记全部在大厅一站式办理,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行政许可效率。又如市发改委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提速,凡符合产业政策、申请资料完备的,自申报之日起,项目建议书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需要上报省里审批的3个工作日完成上报。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定,行政机关委托行政许可,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不得从事行政许可。我市行政许可主体不符的现象表现在:一是部分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许可。检查发现市经委将黄金开采许可委托其二级机构黄金办办理,市教育局将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方面的行政许可,委托给二级事业单位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三是越权许可。如县(市、区)公路局没有行政许可权,却从事了本应由省公路管理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
8.《行政许可法》的缺憾及建议 篇八
即将于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很好、很重要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在法律框架下塑造有限政府、责任政府、便民政府、效能政府的进程又取得了重要的、建设性的进展。但是,《行政许可法》也留下了一点小小的缺憾,这就是没有明确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有两项:
其一是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其二是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从上述法律条文本身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无论是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还是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都是因行政管理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都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既然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就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并且时间不能太长的实施期限。否则,在客观上就存在着临时性措施长期有效的可能性。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不仅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恐怕也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
毫无疑问,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行政许可法》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但是,就是这样一部专门的法律,却没有明确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为了弥补这一缺憾,在考虑临时性措施的临时性特点以及必要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所需时间的同时,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有关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期限的规定,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条款: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期限由其设定机关在设定行政许可的同时予以规定;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时规定的实施期限在两年以内的,该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期满后,其设定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期间,其设定机关认为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已无必要时,可以提前取消该行政许可。
9.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之区别 篇九
关键词 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 区别 联系
一、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主要表区别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目的不同。
行政确认制度的目的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首先,对某种不明确的事实或状态予以明确,预防和解决纠纷。比如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认定,利于当事人侵权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其次,方便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行政机关将确认结果作为进一步管理的前提,也可以通过确认掌握一定的信息,为作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比如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进行认定后,则可给予特别保护,不允许被污染和破坏。再次,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通过法律上的承认,相对人的资格或权利义务受到认可和肯定,从而具有了公信力,可以申请各种需要取得而尚未取得的权利,或在相关领域就业。最后,节省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行政确认相当于国家以其公权力作出判断,公民则不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等对一些复杂的、不易判断的事项作出判断,比如某种食品的质量是否达到一般的标准。行政许可的目的则比较单一,主要目的在于控制某种行为所带来的危险,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
(2)二者的羁束性不同。
行政确认行为具有严格的羁束性。法律在事先即对行政确认的范围、形式、程序、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某种确认所遵循的技术规范作出规定具体标准,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鉴定规范进行确认。相对而言,行政许可没有如此严格的羁束性,行政机关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时,还需要衡量相关的多种因素,比如对于一些存在数量限制的许可,一旦达到既定数量,即使申请人符合各种条件,亦不能被许可。
(3)所针对的事项不同。
行政确认针对的是某种事实、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对是否存在、是否具备和权利义务处于何种状态作出判断。行政许可针对的只能是行为,也就是说只能对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虽然解除禁止或限制的条件可以表现为赋予某种权能、给予某种资格甚至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豍
(4)法律效果不同。
首先,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宣告,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也不会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变更或消灭。而行政许可直接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的法律效果。一旦获得准许,被许可人必须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否则受到制裁,行政机关还要依法对其监督检查。豎其次,不经确认或没有被确认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然不能从事某项活动;而从事未经许可的行为,将发生违法的后果,当事人会受到严重的制裁。
(5)行为方式不同。
从行政确认的行为方式来看,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只能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联系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二种行为往往前后相连。一般来说,先有确认后有许可,行政确认是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之一。比如,律师执业的许可申请,必须提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而颁发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即为行政确认。在某些领域,先有许可后有确认。比如,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1条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这里的登记注册即为一种行政确认。
(2)二者有时“重合”。由于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都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对于某种行为是否设定行政许可,是立法者基于国家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所以,立法者为了加强控制,可能对于某些之前由行政确认就可以完成管理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向行政许可转化则成为可能,反之亦然,这也是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两种行为密切联系的原因之一。继而言之,假如设定许可的表现是没有对有关确认主体和程序的规定作任何改变,只是规定了不进行确认则不得从事某项行为,则此时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发生“重合”。比如,《动物防疫法》第59条第4项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这里的检疫显然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对该法第77条分析可知,这里的检疫具有许可的性质,即只有经过检疫,才能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行政机关的检疫行为,具有了双重性质,但其又不完全符合其中任何一种行政行为的特征。
注释:
比如煙草的专卖许可,形式上是赋予了烟草专卖的许可权,实质上允许进行与烟草专卖产品有关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行为。又如,对动物附有检疫证明,实质上是允许对动物屠宰、经营、运输等行为。
参见《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相关法条。
参考文献:
[1]杨解君.行政许可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1.
[2]肖金明.行政许可要论[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
10.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思考 篇十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社会、文化的一种的事前控制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多年来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xx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行政审批制度中长期存在的审批项目过多过滥、程序繁琐、责权脱钩、监管不力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以此促进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有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
第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和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为民办事、便民服务,从而使政府工作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从调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出发,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范围和权限,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这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是行政权力应当依据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机关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这不仅有利于确保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从源头上防止审批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的“寻租”行为,也必将大大提高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依据、实施和结果公开制度,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了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监督行政权力的制度和程序。这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二、XX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所做的工作
1、认真组织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行政许可法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xx通知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市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结合实际情况,拟订了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积极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工作。4月23日,市政府召开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大会,会上邀请省法制办讲解了行政许可法。9月2日,市政府又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XX市举办了行政许可法知识讲座。此外,各有关部门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行政许可法学习活动,如市国土局组织全局工作人员针对本部门业务进行了专题学习。
二是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4月6日至4月18日,组织部、人事局、法制办三家联合组织全市各部门、单位收看《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电视讲座》。4月10至4月18日,对XX市国家公务员进行行政许可法集中面授,共开设15个班次,参加人员包括全市各乡镇、街道、部门及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于4月24日集中组织了考试。11月下旬,XX市又举办了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共有173人参加培训考试。通过培训,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素质得到了较大的加强,为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是加强行政许可的宣传。自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XX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工具陆续开展了宣传工作,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了行政许可法宣传专题栏目,刊登行政许可法有关知识。6月24至30日,还开展了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集中宣传。6月25日,由市法制办牵头在文化广场举办了现场咨询活动,共有人事局、财政局、物价局、建设局等10个部门参加,接受群众咨询500余人次,分发宣传资料4000余份。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明确自己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这些义务的自觉性。
2、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
一是开展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XX市政府及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均不能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为此,由市法制办牵头,对1990年以来的6000余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二是开展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在xx、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经过XX市各部门(单位)上报、市法制办审核回馈等几上几下的讨论,最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5日和11月8日分别公布了108项和65项行政许可项目,同时公布了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
三是依法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多制度都是对现行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例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制度等。XX市明确了市行政审批中心为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由一个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审批中心还制定了《XX市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值班长职责等十六项规章制度,对行政许可有关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方便了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了投资发展环境。
4、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市政府制定了《XX市实施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公示、实施、统计与备案、监督与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从制度上保证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下一步工作的思考
一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并不能一蹴而就,还需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做大量的贯彻实施工作。
1、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关乎群众利益,关乎政府形象,因此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此外,还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和网站等~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四五”普法工作,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环境。
2、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对实施主体、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许可项目都要进一步清理,要对体制和职能进行调整,以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3、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一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完善有关程序,妥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二要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和变更。三要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4、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是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要通过不断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XX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暂行规定》,在办公场所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或者标准、程序和期限、数量、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救济途径、投诉电话以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等,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和监督,推行政府行政的“阳光作业”。
11.论我国体育行政许可事项 篇十一
关键词:行政许可;体育行政许可;许可项目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7)07-0876-03
On the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Events of Sport
WU Xiang-zhi1, YU Shan-xu2
(1. P.E. College, Huzhou Teachers College, Huzhou 313000, Zhejiang, China;2. Tianjin Institute of P.E., Tianjin 300381, China)
Abstract: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of sport is important in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institution and law system.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 The permission of sport can keep from the danger about people's body and society, but too many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of sport would stand in sport's way. In order to study all kinds of the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events of sport and explain the advice about the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of sport, Chinese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events of sport are analyzed.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of sport; permission events
1 我国现存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分析
我国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是在国务院的命令中,在法律中设定的只有一项,行政法规中没有设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并不多,而且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在法律、法规中设定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也很少。我国的体育行政许可项目是通过体育规章设定的。
全国范围内有效实施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即表1中第三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五组第2项体育事项。
1.1 体育场地被临时占用审批
体育场地被临时占用虽然在体育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中没有提及,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四十六条对其作了明确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体育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然有效,所以此项体育行政许可依然有效。
公共体育场地被临时占用的许可由于我国体育发展水平和体育法制的不健全,公共体育场地被临时占用的许可在现实中实施较少。只有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和其他个别省市得到了实施。
1.2 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公安机关只是管理配备枪支的条件,把射击单位的确定责任交给了体育行政部门,体育部门必须对体育射击单位的场地条件、人员条件等负责。这项体育行政许可是在我国的体育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中,在第三批的清理活动中经国务院确定的。在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然削减行政许可事项的时候,体育部门增加了此项行政许可,这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射击运动员个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1.3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攀登山峰是一项非常危险的活动,《国内登山管理办法》于2003年7月11日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这对于规范国内登山活动,减少登山事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规定了要经过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在国务院的临时决定中,列出了这一项事项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
国务院的决定规定举办攀登山峰活动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那么与攀登山峰活动具有同等危险的体育活动甚至是比攀登山峰危险性还强的体育活动并没有列入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一方面,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各行各业的行政许可面临一个削减的总体趋势中,行政许可法的直接目的是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强调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法定性。如果在这个时候在原来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在国务院决定法律文件中增加一项体育行政许可事项,这对于行政许可改革和体育行政许可改革来说是不符合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另一方面,《登山管理条例》的存在是这项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依据,它毕竟是国务院部门规章,也是通过论证之后近期制定的法规文件。我们对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是对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和社会发展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删除,对这些合理而必要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保留。其他危险体育活动或许也应该设定体育行政许可,但是必须通过调查和论证,在体育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中认定有必要设定体育行政许可才可以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既然其它的体育项目在以往的体育法规中没有设定,就说明他至少在当时的实际状况中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而其他许多在表面上看起来需要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的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设定,在设定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可能会在将来确定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如果在设定过程中经过论证,不需要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的,也不能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另外,许多冒险体育活动在国际上其他国家开展比较广泛,国外有一套比较成功的管理方式,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管理方式,尽量减少体育行政项目,便于国际交流。
1.4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从编号来看这是一项体育行政许可,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是两项许可,如果申请者要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要得到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如果要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要得到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就是举办健身活动的,健身气功活动站成立后,举办健身气功是否还要再申请一次,这就体现了设定这项体育行政许可的问题所在,有些地方体育行政机关就把它拆为两项行政许可,无形中增加了体育行政许可的手续和体育行政许可开支。从理论上来看,健身气功活动站属于民间体育组织,如果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只要符合体育社团的要求,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就可以了。健身气功活动站是因为他的活动内容而决定需要经过体育行政许可,所以只要设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一项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就可以了,这样既涵盖了健身气功活动站进行需要进行体育行政许可,又涵盖了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体育行政许可,实践操作起来也比较科学。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需要得到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方可进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可以设定体育行政许可,但是我们不能把只要和人身生命有关系的都要设定行政许可,有的虽然和生命健康有直接联系但是通过其他途径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的话就不需要设定体育行政许可。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监督和管理体育健身活动组织,保证其合理、合法发展即可避免危及人类生命和社会动荡的风险。设定其为体育行政许可的主要原因是健身气功活动特有的功能容易给老百姓一种神奇的感觉,容易组织迷信活动,对社会的危险性比较大,而且曾经有过借此滋生出的危害性的案例。另一方面,利用其他方式还没有形成一套能够切实保证其合理发展的体系。通过行政管理,为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符合管理上的、思想上的、人员资格上等各项条件,经过体育行政机关的审查、许可才可以进行。也正是《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作了一系列关于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规定,设定其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才保证了我国体育健身气功活动和健身气功活动站的健康发展。
1.5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武术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设置标准设立,实施武术理论教学、进行武术技能训练,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级学校。武术是我国的民族精髓,近几年来,我国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等习武场所发展十分迅速,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普及群众性武术活动,培养武术人才,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的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场地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在加上一些武术器械的危险性,容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有的办学、办场所的宗旨不端正,利用虚假广告骗取群众钱财;有的疏忽管理导致违法犯罪分子混进其中,成为藏污纳垢、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这引起了公安部门、教育和体育部门的重视。《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强调开办武术学校的审批要经过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所在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手续。这对规范我国武术学校起了重要作用,在我国行政许可事项清理之后,在国务院的决定中保留了此项体育行政许可。教育部门的许可根据《教育法》的规定依然有效,公安部门的行政许可没有其他法律或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取消了。
公安部门的行政许可被自动取消后,公安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行政许可取消并不代表取消管理,通过我国相关体育法规、教育法规和其他社会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对武术学校的安全设施有监督权和处罚权。武术学校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国家要求的一般安全标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可能被停止办学。目前我国有比较完善一般安全设施标准体系,通过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可以达安全的要求。体育行政许可的设定一方面是保证武术教学的质量,另一方面是保证我国武术学校控制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数量范围内,确保武术学校的武术教学和文化课教学的顺利进行,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利益。
武术学校的设立保留了体育行政许可,而武术习武场所被取消了原来的体育行政许可,因为武术学校要比习武场所要求高的多,武术要培养出具有武术特长的合格学生,且要发放相应的毕业证书,必须要得到社会的认可,需要政府在严格审查其条件合格时,赋予其办学资格,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威性。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武术学校的设立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说法并不明确,许可是外部许可,是社会力量办学的标志,成立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如果是体育行政部门办学,设立为事业单位,那么武术学校的审批就不能成为体育行政许可而是应该被称为体育行政审批。在武术学校的法律定义中并没有确定是政府办学还是社会办学,所以这项体育行政许可应该表述为社会办学的武术学校设立的审批。
1.6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与开办武术学校比较类似,需要有合格的体育设施和体育师资,同样面临着公办与民办的问题。另外,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我国初等或中等教育的组成部部分,担任我国重要的教育任务,在少儿体育专业的教学上要保证科学合理 ,如果不严格把关,对少年儿童一旦引导错误,造成的不仅是对一个儿童的损害,有可能造成对许多儿童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甚至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要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办学之前,就应该保证其达到各项开办标准,防止对少年儿童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2 我国地方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分析
以上所讲的我国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各地区的体育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差异;各省、直辖市和较大的市都有地方立法权,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体育发展需要设定临时性或者非临时性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所以各地区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有一些差异。另一方面,我国各地的体育单项协会建设情况相差很大,在同一项体育管理上有的地区是以体育局的名义管理,有的是以体育协会的名义管理,所以在相关的体育行政许可方面就存在着体育行政机关许可和体育协会许可的区别,即体育行政许可和体育非行政性许可。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前,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总体数量不多,但是比较复杂。由于我国体育组织机构形式与其实际职能的差别,对我国行政许可事项的判断比较困难。在清理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比较机械,清理工作小组的力量比较薄弱,不能和体育法规以外的法规有效结合整体考虑体育行政许可项目。
由于地方立法权的存在和地方体育发展的差别,不可能在全国各地设定统一划一的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这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和社会其他各项制度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善。
我国体育行政许可改革初始,虽然有一些不足,但是也有一些可观的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目前我国的体育行政许可制度,是对体育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成果,体现了相当的进步性,为以后体育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良好依据。
3.2 建议
1) 对我国目前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建议对表一中第三组的事项通过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这些事项是紧密关系人身健康、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需要在较长的时间里实施体育行政许可。对第四组的两项非许可性体育行政审批进行分解,列出是体育行政许可的部分,并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对第五组的三项体育行政许可,前两项是现有的法律确定的,而且目前有必要保留这两项许可,对这两项继续以现有的法律形式保留;第三项“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审批,实际上是没有被法律确定的体育行政许可,对这四项体育事项建议通过体育部门规章设定临时性体育行政许可,通过一年的时间改革,实现有体育单项协会审批的形式。
2) 需要补充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探讨。需要补充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的事项是指除了目前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外,还要设定其他的事项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确定哪些事项需要设定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是以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我国目前的体育事项对个人、社会的影响程度决定。首先必须在某一个范围里选取体育事项,这个范围即《行政许可法》确定的范围,具体到设定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其范围应该是:直接涉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危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联系或危害国家政治稳定的,而且是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危害性的体育事项。
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设定某一事项是否在其他法律中已经设定,而且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
通过初步调查和分析,筛选出需要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为:从事蹦极、漂流和攀岩活动。这三项体育项目活动的开展在近几年来出现的人身伤亡事故比较频繁,而且人们对这几项活动的兴趣只增不减,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应该将这三项活动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并且建议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法律形式设定,保证许可事项的时效。
3) 地方体育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一些应该由协会管理的体育许可事项,由于地方行政机关和体育协会没有完全分离,而以体育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审查、批准的,建议由体育协会进行管理和对体育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其次,在全国范围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外的一些危险或危害社会的体育事项,如果地方需要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设定为临时性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如内蒙古的赛马活动就可以设定为地方临时性体育行政许可,在体育协会许可能代替体育行政许可后,就转变为协会形式的体育许可。再次,建议地方体育行政机关会同其他组织制定地方体育标准,建立体育标准认证制度,减少体育行政许可事项。
4) 调整和设定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原则。在调整或设定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实际需求进行。
参考文献:
[1] 张兴祥.中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和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 罗文燕.行政许可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3] 梁小龙.当代中国体育若干基本理论问题[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3.
[4]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 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002).
[8] 于善旭.论我国体育立法配套与完善的几个基本问题[J].中国体育科技,1998(11).
[9] 汤卫东.对我国体育经营及其法规体系的探索[J].成都体育学院学,2000(2).
[10] 于善旭.关于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战略构想[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1(4).
12.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篇十二
创新和职能转变,推进行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有限的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必须做到“管其所管,放其所放”。在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权限上,《行政许可法》从调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规定了“三优先”原则,即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中,市场优先;在政府管理和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社会自律优先。
在实践中,不少运政机构喜欢用审批进行事前监管,而不擅长事后监督;行政许可不够透明,缺乏相互监督制约;习惯于发文件、下指令、搞整顿,甚至管了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务,在一定程度上防碍了市场的开放和公平竞争。
行政许可法》规定,省人大、省政府不得设立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因此,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资格管理,及其前置许可项目必须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修正并执行。除了《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规范,运政机构采取事后监督能够予以规范的,都要取消行政许可。即便是明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要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技术检验,改变行政许可不透明的状况。
二、运政管理方式必须向规则导向型转变
现行的运政管理方式主要以权力导向型管理为主。过去,我国道路运输业主要以部门规章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往往是自己设定许可,自己执行,自己收费。一些地方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未对许可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一些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行政许可范围,甚至擅自增加法定行政许可条件、标准。
随着《行政许可法?返氖凳?这种权力导向型管理必须向规则导向型管理转变。一是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在管理的方式上要彻底转变,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之间,重间接管理;在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之间,重动态管理;在事前管理与事后监督之间,重事后监督;在管理与服务之间,强调服务。三是实现行政许可、监管处罚、行政收费、技术检验的“四分离”。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内设部门之间必须建立科学的工作流程和严密的衔接制约机制。在工作环节上,下一个环节要对上一个环节进行复核、确认后才能办理,在制度上杜绝违法行政现象发生。
三、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必须是透明的透明有两个涵义:一是公开,二是参与。过去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主要以部门规章来规定许可事项和具体条件,存在着规定比较笼统,人为因素过多,许可条件和标准往往不对外公开等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运政机构有义务公布许可条件和标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数量和期?薜墓娑ㄎ淳嫉?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运政机构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应当让公众知道,特别是让运输经营者知道。行政许可的条件必须规范、明确、公开,不能在许可的实施条件上搞“模糊战术”。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包括如何受理、如何申请、审查的内容、听证的范围、审批的决定、监督检查也都应当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经营者有权查阅。总之,运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要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还应当将本机关的通信地址、监督电话、具体受理行政许可的机构以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布,以便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
运政机构必须公示与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经营者申请许可需要了解的全部信息。这是《行政许可法》对运政机构履行行政许可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现行运政许可的重大挑战。所有的审批事项,不仅要进人政务大厅受理,而且必须加快电子政务的步伐,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实行网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请行政许可,网上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网上查询行政许可进展情况,网上进行年审等。运政机构之间还可以在网?瞎低?交换行政许可信息、规费缴纳信息和运政处罚信息等。
四、运政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高效、便民
13.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篇十三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 期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十日
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可以延长十五日,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 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复议法》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篇十四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四)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五)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监督检查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法律责任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四)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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