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管理审查报告

2025-02-15

医疗技术管理审查报告(精选10篇)

1.医疗技术管理审查报告 篇一

中国共产党下汤镇第十一次委员会

党费审查小组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的 审 查 报 告

(2011年4月19日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各位代表:

中国共产党下汤镇第十一次委员会党费审查小组,对下汤镇第十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以来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在,我受党费审查小组的委托,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收交情况

从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底,全镇党员共交纳党费81258.74元,上交党费81258.74元。

二、使用情况

五年来,上级共拨入党费32.6万元,使用32.6万元,其中用于党员教育训练费用4546元;用于订阅党刊、购买学习材料3867元;用于表彰先进4341元;用于党员特殊困难救济和补助7246元;建十亩地洼、尹和庄、松垛沟、杨家庄、袁庄、竹园沟等党员活动中心6所,计30.6万元。

三、管理情况

下汤镇党委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对党费的管理工作。一是把按时交纳党费作为对党员进行组织观念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广大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二是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做到按规定收缴和使用;三是专人负责,专立帐目,专款专用;四是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党费审查小组认为,全镇自2006年1月以来,党费收缴、使用符合规定,帐目清楚,帐款相符,手续完备;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个别单位和党员交纳党费

不够及时。建议各级党组织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2.医疗广告审查表 篇二

(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年月日

(背面)注意事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

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审查机关联系方式:

受理号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年月日

申请受理号______________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案,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应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臵、形式。

3.医疗技术管理审查报告 篇三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柳州华喜口腔门诊部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报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未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等级医院评审的,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审的类别填写。

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医疗机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申请书时,需附以下材料(核对原件后,应当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院评审证书复印件(未上等级的可不附);

(三)物价行政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填写大型医疗仪器设备,三级医院1万元以上的统计,二级、一级(类)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0元以上的统计,卫生所(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2000元以上的统计(见表一);

(六)填写上收入、门诊、住院信息表,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见表二);

(七)填写医师处方权签名、盖章备案表(见表三);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医疗机构单位职工全部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师、护士、检验化验医师、药师等)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执业证书及中级以上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用房的相关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厂矿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所属单位职工人数达1000人以上并已全部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材料;

4.医疗技术管理审查报告 篇四

各有关单位: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下称《办法》)的修订和起草工作已经由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基本完成,现将《办法》草案(2008年1月3日稿)在我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务必于2008年1月25日前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并请最好提供电子版本。

联 系 人:何春霭

联系电话:(010)88331422 传

真:(010)68315670 电子信箱:anneluck@sina.com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3日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广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仅宣传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无需审查。但应当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向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士提供的用于学术交流的技术资料无需审查。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四)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申请发布医药器械广告的申请人是指提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代办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第七条 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产品注册登记表中列出的注册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所在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如该产品的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有组织机构的,则可向该组织机构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医疗器械广告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医疗器械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含《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

(六)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或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组织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广告中涉及医疗器械注册商标、专利、认证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其他需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章确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生产企业该品种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二)执行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行政处罚程序中的。

第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收到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医疗器械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发给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责成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对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 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查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要求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审。复审期间,该医疗器械广告可以继续发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况。

经复审,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收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一)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终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况。

第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十八条 对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在原发布广告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企业发布的更正启事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该广告继续发布的,由广告监督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发布。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件中,涉及到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医疗器械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为“X医械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5.医疗技术管理审查报告 篇五

所谓封存

就是将病历资料以档案袋装好贴上封条、骑缝签字、写上日期,这样即使病历放在医院,也不能被单方开拆修改。

所谓复印

就是您可以将部分病历资料直接复印出来并加盖医院公章。

封存、复印病历资料首先到医务处(科)提出,要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复印件,证明自己的身份及与患者的直系亲属关系;不是直系亲属的写好授权委托,以免来回奔波打草惊蛇。

首先您应该自信

封存、复印病历资料是您作为一个患者或家属的基本权利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您可以复印: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九条您可以封存: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要注意的是

很多医院确实存在店大欺客的情形 或欺负您不懂

少给或不给您封存、复印 您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要提醒的是

封存、复印病历资料不能让病历资料脱离您的视线 特别是资料医生护士也在场时要防止修改、换页 此时不要多说,也不时辩论的时候 并要一步到位不能拖延 所以第一时间要充足

不能让医院推托说在开会或办公人员不在或没上班 要求您下午再来或明天再来 这样既打草惊蛇又没有把事情办成 让医院有充足的时间修改或重写病历 第二您应该多带几个人去 最好要有非家属亲人

以备出现争执或其他情形将来法庭上作证

如果医院对您说

病历还没有写完现在不能封存 那是在骗您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有明确的规定什么内容什么时间内完成 您告诉医院现在写了多少就封存复印多少

如果医院告诉您说现在还在住院期间,封存料病历我们怎么治疗护理 那是医院在装傻

您告诉医院封存病历复印件即可并不影响治疗

封存病历原件、复印件均可 只要可以对照 医院就不便修改或重写

无论医院现在是否已经修改 您都应该封存复印

因为修改后的病历也是重要的证据

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后的医疗纠纷

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关于医患纠纷的案由共包括两个: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改变了旧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过窄的分类。新的案由规定中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可以理解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种。对于哪些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哪些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患者在受到损害后起诉到法院面临的首要问题。下面我就如何选择案由,谈如下看法:

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即然是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责任。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害问题。违约责任是一种弥补损失的责任。患方要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方违约给患方造成损失的证据。实践中包括:医学美容、接骨治疗、单科治疗、医药费拖欠纠纷。我曾办过的一个案子:一个叫任江松的小孩由于摔伤造成胳膊肘脱位要求医院治疗,而院方在为其接骨治疗后,任江松父亲要求提前出院,院方要求其定期复查,后任江松父母还敲锣打鼓说治好啦,但不久又脱位,说医院未治好。院方由于没有保留当时出院后复查时拍摄的影相资料,因此无法说明已为任江松治愈好出院。因此,败诉。这说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院方仍然有义务保留当时完成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完整资料,否则,将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在新案由规定中取消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所以在今后的起诉时都是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诉讼,只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如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患者的诉请进行评判。发现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精神损害的相关法规进行评判。

在实践中,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主要包括:

①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分析指出医方存在某种过错、不足或缺陷的;

②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未指出医方存在诊疗护理过错、不足或缺陷的;

③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根据《条例》第33条第(1)项至第(4)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④诉前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有明显的损害结果,难以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较准确的判断的。

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行为又不存在过错的,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或者失去医疗事故鉴定时机的,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是否过失行为,患者的死亡(残疾)与院方治疗存在多少因果关系。非医疗事故≠不需要赔偿 2 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 3 举证倒置要求院方拿出书面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没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或期间

(一)、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二)、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但尸体要保存患者死亡时物理、化学之状态参数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时间限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 4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要注意的是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是不变期间,切不可逾越,否则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谁应当是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人?

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首先就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举证,并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而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申请鉴定是负有举证责任方的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之一。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如不提出,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对此无举证责任,也无需提出申请。

二、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原则上患者不必主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原则即有例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 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由于患者的客观或者主观原因致使医疗机构无法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此时由患者承担责任,即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在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有过错及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具有法律因果关系。此时,患者即应主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例如,患者家属将已经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亲属拉回家中,那么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就无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时如果患者欲以医疗机构医疗侵权赔偿诉至法院就得主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否则,就有可能由患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不利后果。

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类型及后果承担

1、医疗机构擅自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的情况;

2、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遗失患者的影片资料的;

4、患者家属擅自将死者移动导致丧失鉴定时机的。

上四种如果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能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能查出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说明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院方(前三种)或患方(后一种)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发生后证据封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在个体诊所看病应注意的问题

1、看一下该诊所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看清它的诊疗科目。

2、你可以要求他书写病历,开具医疗费发票。注意:个体诊所是不能开展手术及接生的,千万不要图便宜、图方便而去个体诊所做人工流产、伤口缝合以及分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飞宇在《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文章中说:“在我国,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之后,必须获得执业证书之后才能执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也就是说,只要违反上述规定,即属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医疗纠纷中病历错误类型和病历审查三原则 作者:温勇 沈丹丹

近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的数量不断增加。在医疗案件的审理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对病历中出现的各类错误提出异议。虽然病例错误并不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必然影响,但却为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导致本已较长的审理周期变得更长。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异议,海淀法院民一庭对此进行了专门调研分析,认为诉讼中的病历错误主要有以下七种类型:

一是关于医疗行为记录的各种错误。如对一个医疗行为用多个名称记录、对个别医疗行为 未予记录、病历记录与实际医疗行为情况不符、病历中有相互矛盾的内容、检查结果没有相应的报告单、化验单对应等。这些问题有的可能仅仅是笔误,有的则确实会对鉴定和确认案件事实产生实质影响,而不管属于那种情况,都会或多或少使患者和家属对医护行为产生质疑和不信任。

二是病例保管和整理的错误。比如在病历中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病历内容缺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所确定的项目等。虽然医疗机构一般解释为病历在装订过程中存在遗漏,而患方则认为医疗机构在故意隐藏有问题的病历。

三是诊断结果错误。医疗机构对病情的判断出现错误是病历错误中的实质性问题。

四是病历涂改错误。《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病例的涂改做了细致的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但在审判实践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仍比较常见。

五是病历制作人员的资质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实习医务人员、适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护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而在实践中确能见到上述两类人员所书写的病历,未经审阅变直接成为病历的情况。由于这种做法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往往成为患者最重要的质疑对象。

六是病历上的签名问题。包括患方的签名和医护人员的签名两类异议。关于医护人员的签名,有的患者提出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有的则对机打签名提出异议。

七是医嘱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例中医嘱的书写做了严格规定,包括书写人、分项原则、时间标注方法等多项内容。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患方针对病历提出异议的重点部分。

由于病历是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的主要依据,因此如果患方在鉴定机关对病历提出异议,鉴定机关应当中止鉴定,并将案卷转回法院,由法院先行解决异议问题,这就导致了审理周期的进一步延长。为此,海淀法院民一庭特别规范了医疗纠纷案件鉴定前证据交换程序,并针对病历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确定了三项原则:

第一、判断病历异议的法律依据。目前法院判断患方所提异议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是《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符合其规定的异议可成立,反之则不能成立。对于异议有法律依据的,还要由患方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其异议不能被法院采信。

第二、审查病例异议的要点。法院对病历的审查是对病历本身真实性的审查、对形式要件的审查,而非对医学专业问题的审查。

6.医疗废物管理整改报告 篇六

根据县卫生局文件精神,依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单位时间情况,对我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我院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完善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工作制度、专用盛装、运送工具的消毒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职责、制订了本院院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做到医疗废物规范管理。

二、专用设备、专用包装

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过程中使用专用包装袋、专用利器盒、专用运送收集桶,专用压力灭菌设备、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并贴有警示标志和警示语。

三、收集、运送、暂存管理:

从医疗废物产生地到分类收集、内部转运、暂时存放过程等各种行为规范。

1、分类收集规范,严格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杜绝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2、将医疗废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利器盒内。

3、病人的血液,先高压灭菌后再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4、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存地。

5、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物标识、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漏、扩散。

6、运送桶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语,保证防渗漏、防遗散,易于清洁、消毒。

7、运送结束,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有清洁消毒记录。

四、人员防护: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在收集、运送过程中,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手套、防护鞋等,做到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定期体检。

五、人员培训情况:

医务人员每年培训2次,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每年培训4次,内容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内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应急预案等。

六、向环卫转交情况

医院刚开诊不到一年,目前业务量小,医疗废物少,但院方始终重视医疗废物处置。对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在第一操作环节毁形并作消毒处理;

采用高温热处理技术处置医疗废物,消毒后集中填埋,绝不出现将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转卖给另一方,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从院领导到各科负责人层层把关,将工作落实到位。

七、内部监督管理情况

我院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所涉及的科室进行不定期自身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资料保存情况

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内部交接记录、与环卫交接记录、医疗废物转移单、设备清洁消毒记录、紫外线消毒记录、高压灭菌记录及监督检查记录等保存完整。

7.医疗质量管理整改报告 篇七

根据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对我院质量检查所反馈的结果,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科室召开了专题会议,分析找出症结所在,对照医疗质量检查反馈的问题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放射科:

1、放射科医务人员通道增设放射防护措施。

2、绝对杜绝医护人员放置电瓶车等杂物在放射科内。

院感科:

1、加强医疗垃圾暂存点卫生管理,不堆放医疗垃圾在地上。

2、加强培训从业人员对医疗垃圾分类的认识。

护理部:

1、认真检查各类消毒剂效期,加强管理,加强护理人员责任心。

医务科:

1、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从事诊疗活动进行严格管理。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我院深刻认识到不足之处,对于违规人员进行每人200元处罚,我院将在时限内严格整改,定期自我检查,兑现奖惩。

8.伦理审查申请报告 篇八

伦理审查申请报告模板

尊敬的伦理委员会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有关××药×期临床试验方案的伦理问题报告如下,请伦理委员会审查。

一、研究人员资格与经验,试验机构条件与设备

1.各中心主要研究者履历:专业,学历与学位,技术职称,GCP培训

2.本院主要研究者的简历(包括临床药理培训)、发表与试验专业相关的论文、同时承担的其他新药临床试验、科研课题、医疗教学工作、行政管理等工作,以说明其是否具备与本项临床试验相关的专业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承担本项临床试验任务。

3.本院研究者、研究协助人员、研究护士名单,及其职称、专业、研究分工

4.试验主要指标的仪器设备条件,以及相关检验人员的资格和经验,不良事件处理抢救设备与条件。

二、研究总体设计的伦理问题 1.研究依据

试验药物药效、毒理实验的结果,包括量效、毒效关系。

处方组成(药物、剂量、每日服用量相当于生药量),及组成药物中已知的不良反应。研究目的是否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并有充分的相关科学文献作为依据。2.研究对象

受试者的纳入与排除标准与试验干预措施的效应相符。3.样本量

样本量计算和用最少的受试者人数获得可靠结论的可能性。4.随机

随机分配可能使受试者被剥夺已知的有效疗法而受到损害,特别是随机化对照试验中的试验干预措施是用于防止或推迟致命的、或残疾的后果。参见“风险最小化设计”制订相应的对策。

5.对照的选择

通常从安全、有效的治疗方法中选择当前最好的方法。

安慰剂对照是基于:①目前缺乏有效的替代治疗措施;②安慰剂治疗仅伴随较小的风险,仅在生理测量上产生一个小的差别,如血清胆固醇轻度增加;或延迟治疗或不治疗仅导致暂时的不适,并没有严重不良后果。③当阳性对照不能产生可靠结果时,使用安慰剂不会增加受试者任何严重的、或不可逆损害的风险。

6.中止试验

在试验过程中如果发现风险超过潜在的益处,或者获得阳性有益结果的确凿证据,应中止试验。

三、受益与风险

1.预期的受益

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将获得医生特别的监护和免费的医疗。

将提前获得有临床应用前景的、将来可能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上市的新药治疗,特别是试验药物具有已上市药品不具备的某些治疗特点。Ⅰ期、Ⅱ期临床试验,一般认为试验药物没有把握给受试者提供直接受益的前景。2.可能的风险

①治疗风险与试验风险。

②试验药物已知或未知的不良反应。③安慰剂对照伴随的风险。

④随机对照试验的受试者被分配至接受已被证明疗效较差的治疗。3.不便

参加试验所花费的时间,交通,饮食控制与活动受限等。4.风险最小化设计

①建立不良事件的监测系统:指定专人或成立独立的数据和安全监查委员会,负责监控研究数据,保护受试者避免以往未知的不良反应,避免不必要地长时间接受疗效较差的治疗。

②针对可能的风险制订医疗对策,如对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案与程序,允许在无法忍受的症状发生时改用阳性治疗,研究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中止该病例的临床试验等措施。

③当研究性治疗的作用机理与标准治疗不同时,可在标准治疗基础上,加上试验治疗和安慰剂。这类研究的特定场合是:已知标准治疗可以减少死亡率或不可逆损害的发病率,停止一个公认有效的治疗可能导致进行性的残疾,难以忍受的不适,或两者皆有,但试验采用标准治疗作阳性对照则难以实施,或难以做出解释时。

四、招募受试者 1.受试者的人群特征

选择受试者人群应遵循负担和利益公平分配的准则。

邀请弱势个体(老人,儿童,妊娠期妇女,智力或行为障碍,以及等级群体中处于下级或从属地位的成员等)作为受试者的特殊理由,以及保护他们权力和健康的措施。

2.招募受试者的方式与程序

招募受试者可通过广告,或布告的方式发布有关信息→有意向者报名→阅读“研究简介”→志愿者体检筛选→合格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入选受试者随机分组→临床试验。

“招募受试者布告”和“研究简介”见附件,并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

五、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

1.受试者可获得的医疗服务的说明

研究者负责受试者的医疗服务,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医疗决定的措施。是否有保证受试者能够随时找到研究者的措施(研究者留手机给受试者,保证受试者能够在需要时随时找到研究者)。Ⅰ期临床试验期间受试者必须住在Ⅰ期病房,由临床药理室医师、Ⅰ期病房医师和护士负责受试者的医疗护理。

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可得到免费医疗的安排(如试验药物、理化检查,门诊挂号,额外或延长的住院,不良事件的医疗等)。Ⅰ期临床试验将免费提供全部住院医疗护理费用和每天××元标准的伙食补助。

研究结束后若继续为受试者免费提供研究性治疗的方式与时间。如果试验治疗无效,将免费获得的标准治疗。受试者自愿退出时,可供选择的治疗措施。

严重不良事件应急处理预案。2.补偿 向受试者提供的因参与研究而给予的任何补偿的说明,如因参加临床试验的交通费、检验营养费、误工费的补偿,以及医疗保健,必要的科普读物或教育等。Ⅰ期、Ⅱa期等探索性临床试验将给予受试者的酬劳费。

受试者因与研究有关的原因,如研究药品不能接受的副作用,或因健康原因退出研究,应作为完成全部研究而获报酬或补偿。受试者因其他理由退出研究,应按参加工作量的比例而付给报酬。因受试者故意不依从而必须从研究中淘汰,研究者有权扣除其部分或全部报酬。

3.保险与赔偿

与研究有关的伤害、致残或死亡的赔偿的安排,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负责提供医疗,申办者负责承担治疗的费用及赔偿。

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的安排。

六、受试者隐私的保护

1.只有参与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和监查员才可能接触到受试者的个人医疗记录,他们将签署研究者声明或保密承诺中包括保密内容。伦理委员会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视查临床试验记录。

2.数据处理时将采用数据匿名的方式,省略可识别受试者个体身份的信息。若参加临床试验(如艾滋病、阳痿等)可能使受试者受到社会歧视,医疗记录应采取安全编码等措施,保守可识别病人身份的信息。

3.负责保存受试者试验记录的临床试验机构与申办者的资料档案室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七、知情同意

1.知情同意的过程

研究者应采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试验目的、试验程序、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理解并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所提问题均得到满意答复后表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每一例病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医生要将自己的联系电话留给病人,以便病人在出现病情变化时能够随时找到医生。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责任人是研究者。

“知情同意书”见附件,并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2.重新获取知情同意

研究的条件或程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或得到了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研究意愿的新信息,应重新获取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长期研究项目,即使该研究的设计或目标没有变化,也要按事先确定的时间间隔重新获取知情同意。

3.避免胁迫和不正当影响

患者担心拒绝参加研究可能损害医患关系,医生/研究者必须保证不论他们决定参加研究与否,都不会影响医患关系,必要时应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获取知情同意。

4.知情同意的例外情况

因急诊情况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干预措施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应在试验方案中确定符合研究条件疾病的人群,说明接受这些对象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

八、伦理审查

1.多中心研究可通过各中心间达成的协议,各中心均接受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结论开始试验。

2.对研究方案或知情同意书的任何修改,可能影响受试者的权益或研究的实施,需再次报请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临床试验中发生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各中心伦理委员会应及时审查,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包括有充分的权力中止试验,并通报组长单位和申办者,供其考虑和做出相应的行动,以确保所有其他受试者都能得到保护,各中心的研究都将有效。

九、研究结果的报告

1.合同规定谁拥有发表研究结果的权力,并强制规定报告研究结果的文稿要与主要研究者一起准备、并服从主要研究者的意见。

2.在阴性结果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发表或向药品注册当局报告的途径,以保证可以得到这类结果。

3.可能被认为不适合发表研究发现的情况,如流行病学、社会学或遗传学研究的发现可能对社会、或人群、或以种族或民族定义的群体的利益带来风险。

9.审查报告 篇九

审查报告

各位代表:

我受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现将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大会报告如下:

根据乡党委和市团委批准的《关于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的请示》和乡团委作出的《官员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的决定》的精神,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上而下提名,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各村、各单位团组织通过召开团员大会,以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共产生了出席乡第三次团代会的代表 名。

在 名代表中,有男代表

名;女代表 名,占代表总数的 %。

代表的共同特点是: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作风正派,联系群众,为广大团员青年所拥护。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乡团委对各团组织提出的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当选的 名代表的资格,又逐个地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全部代表都符合条件规定,代表的产生都符合选举程序,他们的代表资格有效。

10.医疗技术管理审查报告 篇十

【中闰分类号】d922.16;r0

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16—0

2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前履行《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规定的审查内容,判定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应予以受

理进入行政鉴定程序。在此基础

上,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运用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3种处理方式,来缓解医患矛盾。本文结合实际处理案例分析进行讨论。

案例资料

女性,3岁。体检发现心脏杂音3年,相应先天性心脏体征

逐年加重。2001年2月,人住上海某三级医院心胸外科。体检:

t36.6℃、p 92次/分、bp 15/5kpa、l3—4smili—iv级、p2下降、杵状指(±)、ekg右室大、cxr心影偏大、肺血多、ech0:vsd、rvoto(ap78mmhg)、cath:vcd、rvot(ap55mmhg)。诊断:

室间隔缺损,右心室流出道梗阻。2001年3月行“室间隔缺损修

补术”。术后1周心超提示vsd/rvoto术后残余分流、右室流

出道残余梗阻(流速28m/s)。术后20天体征明显改善,出院回

浙江原籍,期间发生医疗费用6万元。

2003年3月,其父因女儿仍经常易发生呼吸道感染即来沪

复查,复查心彩超提示:室间隔缺损,仍未完全闭合修复及流出

道存在少量梗阻。由此,其父认定当前患儿出现的心脏体征和

症状,完全是由于当初医院的手术不成功所致,是医疗技术操作

不当引起的医疗事故。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

称《条例》)赋予的权利两次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

理,并要求为其女儿作医疗事故鉴定。经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患

儿住院病史资料和依据相关医政法规,认定医院在患儿整个诊

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违反行政法规和诊疗常规的事实依据。

在与当事人作了积极的劝解和沟通后,当事人撤消了鉴定申请,从而避免了1起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

讨 论

卫生行政部门接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受理前的审查,这是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条例》的行政职能之一:

卫生行政部门重视鉴定申请受理前的审查,首先要熟悉掌握《条

例》规定的审查内容,并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

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依据《条例》的规定,卫生

行政部门对受理前的审查主要有:(1)管辖范围:审查被申请方的医疗机构是否为本辖区的管辖范围,非管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应不予受理。(2)医疗主体:审查被申请方是否具备法定行医资

格,无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为非法行医,不能医疗事故争议受

理。(3)由请人资格的确定: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患方本人、法定

代理人、监护人或死者的近亲属。对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要有

法人签发的委托书和申请书,同时要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时限:申请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

内提起,无特殊理由及依据而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5)确认明

确的相对方:审查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科室和医护人员:

(6)争议是否经其他途径解决:审查应排除申请人已提起法院诉

讼或已得到院方协商理赔解决。结合本案,申请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调查,对上述6项内容的审查符合应当受理的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同意受理,并告

知如何进入下一步鉴定的行政程序。但作为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卫生行政部门,更需要考虑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事实、申请人的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在重视申请鉴定受理前审核基础

上,应采取对医疗事故争议行政最佳处理的原则,达到缓解医患

矛盾的目的。

《条例》第一章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鉴于以上

《条例》对医疗事故定义解释和相关医政法规,本案的关键是卫

生行政部门应该结合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史材料,分析当事人提

出患儿当前的心脏体征和症状,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是否违反医政法规,进而考虑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1期)的申请。本案的行政处理有3种方式:第一是受理并移交鉴定。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经卫生行政部门分析后,认为或者疑有

被申请方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有过失行为,如漏诊、误诊、误治,造

成患者伤害,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对责任程度的认定须由相关专业专家来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既

没有专业的鉴定水平,也没有职能上的权力和义务。此类情形

在受理前审查通过后,应同意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受理并移交医

学会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第 二是协商,适用一般过失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经卫生

行政部门的分析后,认为被

申请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但此过失尚不足构成医疗事

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建议医疗事故争议双方

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仍有争议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第三是调解沟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经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分

析认为,在其整个医疗过程中,被申请方的医务人员并不存在违

反诊疗规范和操作不当的医疗过失行为的事实,那么卫生行政

部门应与申请当事人进行合理的沟通和劝解,让当事人撤消医

疗事故鉴定申请。

本案经查阅双方提供的病史材料和分析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适用了第三种处理方式。其主要依据有:第一,患儿病史

书写和内容符合医政法规规定的书写要求,术前小结、术前讨论

内容齐全。第二,实施手术前,该院胸外科医师向当事人履行了

术前告知义务,对手术可能的并发症及手术疗效一一向当事人

· 17 ·

作了交代,家属也签了手术同意书 第三,术前患儿心脏彩超提

示“右房室间隔缺损”为1.5cm,术后第5天彩超提示“右房室间

隔缺损”为0.3cm,流出道梗阻明显减少,说明手术预期效果已经

达到。第四,术后患儿心脏体征明显改善,以后因器质性心脏病

而诱发心力衰竭可以排除,手术效果明显,有利于患儿的生长发

育。

由此可见,依据现有的医政法规,患儿在该院的诊治过程

中,医务人员并不存在因为违反诊疗规范或操作不当致使患儿

受到伤害,患jl当前出现的体征和易发呼吸道感染与医务人员的手术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进入专家

鉴定程序,仅凭手术效果不满意和当前易发呼吸道感染作为争

议要点,确定医院存在过失的依据不足,鉴定结果很可能不利于

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患方。在此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本

着处理事故争议有利于医患双方的原则,通过对患方当事人的适当劝解,患方表示理解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诚意,撤消了

要求事故鉴定申请书。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医疗

机构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受理、审查、移交和审核医疗争议鉴定职能的同时,更要为医患双方解

决医疗事故争议提供最为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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