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生存状态

2024-08-09

失地农民生存状态(共10篇)

1.失地农民生存状态 篇一

机投片区失地农民的生存状况问卷调查

尊敬的家长:您好!

感谢您填写此调查问卷。此卷是我校学生为参加社会实践、撰写调查报告、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而设计的,藉此进一步了解失地农民的生存状况。希望您认真填写,感谢您对我校学生社会活动实践的支持!(非失地农民家长不填此表)

一、您的年龄。

1、40岁以下2、40—50岁3、50岁以上

二、您的文化程度;您配偶的文化程度。

1、文盲;

2、小学;

3、初中;

4、高中;

5、职业中专;

6、大专;

7、本科

三、您的休闲娱乐活动一般是:

1、看书;

2、看电视;

3、喝茶;

4、打牌;

5、旅游

四、您目前的就业状况是:

1、种地;

2、经商;

3、办厂;

4、企业职工

五、征地前您的就业情况是,征地后您的就业情况是。

1、全部时间从事农业

2、多数时间从事农业,少数时间从事非农业

3、全部时间从事非农业

4、少数时间从事农业,多数时间从事非农业

5、没有就业

6、一半的时间从事农业,一半的时间从事非农业

六、征地前您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征地后您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1、完全来源于农业;

2、多数来源于农业,少数来源于非农业;

3、完全来源于非农业;

4、少数来源于农业,多数来源于非农业;

5、没有收入来源;

6、没有收入来源;

7、大致农业一半,非农业一半;

8、其他

七、征地前您的家庭年收入是万元;征地后您的家庭年收入是万元。

八、土地征用后您的家庭生活水平有无变化?。

1、生活水平上升了

2、生活水平下降了

3、生活水平没有多大的变化

九、征用土地后,您的家庭生活是否面临困难?若是,有哪些?(可多选),其中最大的困难是。

1、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2、子女读不起书

3、生病没钱看

4、住房条件太差

5、找不到工作

6、没有任何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您是否参加了本地的养老保险?。

1、没有

2、参加了

3、打算参加

成都市机投中学2012年5月

2.失地农民生存状态 篇二

(一) 失地农民群体的界定

失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 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农民与土地有着天然的联系, 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农民失去土地后, 既有别于农民, 又不同于城市居民, 成为一个边缘群体, 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群体, 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上世纪90年代以来, 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 全国每年估计至少有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据统计现在累计的失地农民可能已达4000—5000万, 已成为很庞大的社会群体, 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农民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 占失地农民的20%。照目前的发展速度, 预期到2020年, 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庞大的失地农民群体的长期存在, 对于我国扩大内需、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不利影响, 并将会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投下阴影, 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对于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 失地农民群体的生存状况分析

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一项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农户为主要对象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 43%的被调查农户完全丧失了耕地, 20%的劳动力赋闲在家, 46%的失地农户收入水平下降。在失地农民这一庞大的群体中, 存在着显著的阶层差异性。本文以失地农民群体的收入水平为主线, 兼顾考虑失地农民群体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因素, 将失地农民群体划分为3个阶层, 并对每个阶层失地农民群体的生存状态逐一加以分析。

1.经济富裕型

这部分群体是农村中的“中上层阶级”, 他们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 依附于农村的廉价资源, 从事商业活动, 属于农村中比较富裕的阶层, 处于农村金字塔的顶层, 掌握着农村一半以上的财富和资源。他们或者是依靠农村廉价的土地资源进行大规模的农业生产, 或者是依靠农村大量廉价的劳动力开办工厂来赚取财富。这部分群体步入老年后会依靠年轻时赚取的财富来养老, 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小, 医疗也是基本靠自费来完成, 但是他们有购买商业保险的意识, 所以这部分群体的养老和医疗问题不是特别突出。作为农村社会中的富裕阶层, 这部分群体失去土地以后会利用拆迁得到的经济补偿, 合理规划手中的资金, 继续经商或者购买理财产品, 生活能够得到保障。但是也有部分人在一次性得到大笔的补偿后, 一夜暴富, 心里极度膨胀, 购买豪宅﹑豪车, 挥金如土, 甚至参与赌博, 瞬间返贫, 生活甚至不如从前。这部分人返贫后又不想给人打工, 无所事事, 给社会安全造成很大的隐患。

2.经济一般型

这部分群体是农村中的“中下层阶级”, 他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 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农业生产的收入虽占他们收入的较大部分, 但他们会在农闲时外出务工或者自己经营小买卖来补贴家用, 属于农村中一般阶层, 处于农村金字塔的中下层, 掌握着农村少量的财富和资源。由于农业生产收入占他们收入的60%以上, 外出务工收入并不稳定, 失去土地后对他们的生产生活会造成较大影响。这部分群体步入老年后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 很少人有购买商业保险的意识, 即便有购买意识收入水平也达不到, 所以养老和医疗都是自己解决。作为农村社会中的中等阶层, 这部分群体失去土地以后一般会利用拆迁得到的经济补偿购置房产, 生活质量有较大的改善, 但较少的人有理财观念, 也会出现上述情形中的问题, 在较短时间内挥霍完拆迁补偿款, 又没有土地作为生活保障, 生活岌岌可危。

3.经济困难型

这部分群体是农村中的“下层阶级”, 他们也直接从事农业生产, 对土地的依赖性也很强, 但与经济一般性人群不同的是, 这部分群体年龄偏大, 身体状况较差, 也没有一技之长, 不能外出务工, 土地生产收入几乎是他们收入的全部, 有的甚至不能从事农业生产, 靠着政府救济勉强过日子, 所以失去土地后对这部分群体的打击几乎是致命的, 加重了他们生存的负担。这部分群体步入老年后对土地的依赖性就更强, 养老基本依靠土地, 他们没有购买商业保险的意识和能力, 因病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农村社会中的经济困难群体, 这部分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会利用拆迁补偿款大部分用来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购置房产等, 补偿自己以前的贫困生活, 也会出现上述情形出现的挥霍财富的现象, 但是这部分人返贫以后会比前两个群体生存状况更加恶劣, 已经丧失了土地所带来的生活保障, 医疗保障和养老问题就更加凸显。

我国失地农民问题产生原因

(一) 城镇化建设与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

二元经济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二元经济结构问题。长期以来, 城市靠着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掠夺农村资源, 造成了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 人为的将城市和农村割离, 形成了城乡二元割据形态, 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以城镇化是解决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必由之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 不可避免地需要将一部分农村土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 这就必然会使一部分农民失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最重要生产资料———土地。城镇化要求把更多的把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 但我国以户籍制度为标志的顽固二元经济结构却使得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不能直接转变为市民。正是因为这个矛盾存在, 才产生了失地农民群体。所以失地农民是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过渡角色, 是我国从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化的必然过程, 也是城镇化建设和二元经济结构矛盾的直接体现。

(二) 生产方式转变对失地农民群体的不利影响

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农民失去土地后, 客观上需要从原有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向城市生产方式转换, 在生产方式转变过程中, 农民由于教育程度、知识结构、职业技能和思想观念等因素的束缚, 不能迅速的融入城市生产。农民长期以来缺少接受高水平的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就业观念陈旧, 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偏低, 特别欠缺第二﹑三产业的岗位要求的技能, 所以在同等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因此不少失地农民在脱离了农业生产方式之后实际就脱离了生产, 成为了事实上的失业人群。

(三) 土地征收制度造成的土地价格的扭曲

土地是农民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收入源泉, 也是农民这个身份的由来。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造成了土地价格的扭曲, 政府依然沿袭“计划经济”的征地方式, 强行征地, 不按市场价格给土地定价, 扭曲了土地的真实价格, 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机制必然引发“圈地之风”的升级, 结果严重损害了征地过程中资源分配的公正性, 更是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城镇化过程中, 农民一方面被动的失去土地, 另一方面又被动的接受土地出让价格, 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里。城镇发展依赖于低价征用土地, 政府利用土地出让金收益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开发商则获取土地增值收益, 实现暴利, 而丧失了最后保障的农民却只能得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很小一部分。现行征地制度加剧了这种短期行为, 导致城市土地外延扩张、利用粗放。基于“土地财政”的城镇化形成了粗放式的土地经营模式, 扭曲的土地价格造成了我国城镇化建设的畸形发展。

改善失地农民生产状况的必要政策举措

(一) 消除二元经济结构, 畅通农民身份转变渠道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农民工无法完全融入城市, 社会身份还停留在农村, 但又不能退回农村, 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尴尬现实。户籍制度的限制, 难以真正融入城市, 有形的无形的隔阂都亟待破解。消除二元经济结构, 畅通农民身份转变渠道, 关键是要消除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二元经济结构, 使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可以顺利的转变为市民, 享受和市民一样的教育、医疗和养老等福利待遇, 这就要求我国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打破以户籍挂钩的福利分配格局, 为消除二元经济结构创造条件。

(二) 建立以“融入城市生产生活”为核心的失地农民补偿机制

上世纪90年代以后, 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 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 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自谋职业困难。因此, 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 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 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 组织劳务输出, 加大培训力度, 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各级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 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现有的安置补偿方式并不能有效帮助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生产生活, 必须建立以“融入城市生产生活”为核心的安置补偿机制, 通过职业教育、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协助理财等具体措施的有机结合, 使农民变市民的过程更加顺畅。

(三)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保护失地农民经济权益

政府要切实保障农民手中土地的合法权利, 保障他们附着在土地上的权利能够得到合理实现, 而非政府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另一种“剪刀差”———土地剪刀差。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给予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同等的价格, 应当让市场机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使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让的收益更多地由失地农民分享。可以建立土地出让金转移支付制度, 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失地农民补偿基金, 以此筹措资金在养老、医疗、职业教育等方面向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帮扶。

参考文献

[1] .杨文健, 仇凤仙, 李潇.二元困境下的失地农民土地换保障问题分析[J].公共管理学报.2013 (1) .

[2] .毛柳元, 刘玉侠, 杨娟.我国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浅析[J].改革与开放.2012 (4) .

3.关注失地农民问题 篇三

方忠敬

●当前我国失地农民的总数已超过4000万人,而且每年还以200多万人的速度递增,多数面临着“种粮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等生计问题。

●产生问题的原因:征地制度不完善,补偿标准偏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和基本保障不落实;教育培训体系不完备,失地农民就业难。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快发展经济;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

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用农村土地的面积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基本保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目前失地农民的存在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每征一亩地,将造成1.4个失地农民,当前我国失地农民的总数已超过4000万人,而且每年还以200多万人的速度递增。这些失地农民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劳动技能较弱,多数面临着“种粮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等生计问题。一是就业难。失地农民就业问题非常突出,调查显示18—25岁的失地农民中,无业者或找到不太满意工作者占到近九成,特别是一些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劳动技能的纯农户,更是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难以保障。二是社保力度弱。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已经起步,但

总体滞后,力度脆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没有完全落实, 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不足三成,参保的门槛很高,而享受的标准又很低。参加者中不满意的达三分之一。三是生活水平下降。超过半数的失地农民与征地前比较生活水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国家统计局对近3000家农户调查显示,耕地被征收前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征收后下降了26元。而且土地征收后,大多数农民增加了三项生活支出。使不少被征地农民生活负担有所加重。一些失地农民已成为贫困人口。据调查,在东部某省历年累计200余万失地乡村人口中,有30万人左右是失地贫困人口。中西部地区问题更为突出,西南某省20%的失地农户仅靠土地征用补偿金生活,25.6%的失地农户最急需解决的是吃饭问题,24.8%的失地农户的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四是群众情绪低落。土地可以说是农民的“生命线”。失去土地之后,许多农民的生计、生活成了大问题,形成了“生活难、就业难、入保难”。许多原本较为富裕的农民,特别是那些中老年的、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在失地、失房、失业后,情绪低落、怨声载道。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征地制度不完善,失地农民补偿标准偏低。按照现行的征地制度,农民的补偿原则是以“土地原用途”为依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主要的前两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一补偿办法忽视了两个问题:一是被征地多为城郊农村,而这些地区的农业多为包括生态农业、精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在内的现代都市农业,其土地的产出价值远高于普通的粮食、蔬菜价值。二是这一补偿办法忽视了土地的增值部分。我国大部分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出让,拍卖价格基本都在百万元以上,而村集体拿到的补偿款一般为3万—5万元,农民拿到的,只一万元左右。

(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和基本保障不落实。土地不仅是农民的谋生之本,而且是其生存的基本保障。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性障碍,在我国农村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失去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功能为一体的土地,农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的低标准的土地补偿费根本无法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的生计问题,更无法解决他们的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障问题。一旦土地补偿费花完,他们将陷入窘迫境地。

(三)教育培训体系不完备,失地农民就业难。我国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和文化水平较低,谋生技能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一下子离开了千百年来熟悉的土地,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他们变得无所适从。因此,需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使他们拥有一种谋生的手段,能够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工作。近年来,政府在农民职业培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农民自觉接受教育培训意识薄弱,居住分散无法就近获得培训,缺乏廉价甚至免费培训等原因,部分失地农民还是难以得到教育培训的机会,因而影响他们的就业。

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此,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安全网。在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民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被排斥在正规的社会保障之外。笔者认为,首先政府和用地单位要从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失地农民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要设身处地为失地农民多考虑,在执行征用地政策上,给农民的补偿标准能执行上限的决不要执行下限,能求高的不要求低。在此基础上,动员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大病

医疗保险等,将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按照统一进入社会保障的办法,划入劳动部门“社保”专户,统一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统筹和生活补助。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劳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又要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劳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相衔接。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要落实保障资金。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则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要按照“政策引导、适当补贴、农民参加”的原则,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问题,防止农村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第二,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目前,要加大对农民科技培训投入力度,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及资金支持,满足农民对培训的需求。同时,要有针对性地为农民提供培训,在培训前,根据农民的需求设计符合实际需要的培训内容,培训内容要围绕当地农业结构调整、生产技术等开展培训,要坚持以“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不断拓展培训机制,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提高农民的各项技能,特别是针对用工单位需求和农民的需要,进行“订单式”和“菜单式”培训,切实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和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要争取和落实失地农民优惠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对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失地农民创业发展。在失地农民群体中,有一部分人头脑灵活,具有经商致富的能力。为此,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给政策、给教育、给培训、给贷款,帮助这些失地农民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和小额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第四,加快发展经济,增强经济实力。发展是第一要务,就业的基础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他们安居乐业。为此要大力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实践证明:

二、三产业在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较大的优势。同时要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强调这些企业要最大限度地优先安置失地农民。

第五,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失地农民长期受益。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成本。按照一定要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一定要注意节约土地“三个一定要的原则”,严格土地征用,并且始终坚持“凡征必补、补必到位”,对土地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兑付时限都做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凡是对农民土地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足额拨到农民手中。要防止补偿安置费用的截留、挪用和滥用。同时为避免有限的补偿金短期内被“吃光分光”。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营土地补偿金的路子,把土地补偿金留在村集体作为开发建设资金,通过村民入股、合作开发等形式建设标准车间向外出租的方式,让“死”钱变“活”,“小”钱变“大”,实现了土地补偿金的多次增值,让失地农民获得了长期稳定的收益。

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农民富才能全民富,农业兴才能百业兴,农村安才能天下安。三农问题说到底就是土地问题,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切

实做好三农服务工作、特别是做好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推进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

4.失地农民 篇四

开发区6个村共被征地农民4014人,其中失地农民616人,已参保813人,部分失地农民3398人,已参保248人。农民无地892人,已参保441人。未参保1582人。

农民土地完全被征后60周岁以上的,国家按城市居民标准交不少于15年养老保险金,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18周岁-60周岁按年交养老保险金。

农村现有的养老保险额度较小,如农民进城,紧靠现有农村养老保险,不可能实现养老,须提高保险额度,但是如果农民负担较高,农民也承担不起,农民进城后生活将出现较大的不适应,需要一个待遇,一个平台让村民进行过度。

农民现在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一定的就业指导都会减少农民的养老压力。

5.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 篇五

张彦丽 王峰

(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失地农民大量涌现。他们“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处于贫困的边缘。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本文分析了当前失地农民就业状况和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因素,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 城市化 就业 社会保障

Research on the Employment of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Zhang YanliWang Feng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 school of law, Shandong Business and Technical CollegeyantaiShandong ,264005)

Abstract: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a large number of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are emerging.They are on the brink of poverty by no land, no jobs and no minimal security.The employment is the ke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At first I analyze of the current employment status of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and factors of influencing their employment.Then I put forward several suggestions to promote the employment of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Key words: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urbanization;employment;social security.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实际上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这种职业的依托,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去土地,不仅意味着农民失去生活来源,而且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其收入主要来源的职业。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催生出一个急剧膨胀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但由于我国征地制度不完善,补偿标准过低,加之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致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不得不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造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局面,成为城市化浪潮中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目前征地时安置就业的仅有2.7%(参见表1)。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又过低。与此同时,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具有强烈的就业意愿。由数据显示,河北迁安、高碑店市的失地农户有80%以上反映就业困难,山西省有55.6%的失地农户迫切希望有就业机会。[1]可见,失业是失地农民普遍面临的最大问题。“民以食为本,以业为基”,因此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最佳途径。

一、当前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

1、失地农民无业状况较为严重。据有关调查表明,全国不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与其他群体相比较,其失业率都比较高。2003年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显示:征地时安置就业的有2.7%;外出务工占24.8%;经营二、三产业的有27.3%;从事农业生产的有25.2%;赋闲在家的占20%。而这部分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耕地已经由征地前的平均每人1.13亩减少到征地后的平均每人0.36亩(参见表2)。这人均0.36亩的耕地已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他们实际处于隐性失业状态。可以说,赋闲在家或继续从事农业的45.2%的失地农民实际上也处于无业状态。

作者简介:张彦丽(1978-),女,黑龙江牡丹江人,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师,社会保障专业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学,E-mail:yanlizh6565@yahoo.com.cn。

2、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就业渠道少、就业缺乏稳定性。

首先,失地农民的就业不充分现象比较普遍。不充分就业是指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劳动年龄段男子和妇女不能充分得到有报酬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的就业水平。不充分就业不同于失业,不是完全失去工作岗位,而是劳动力利用在数量或质量上的不饱满,是劳动力资源利用不充分的表现。我国在1995年确定了不充分就业的统计定义:不充分就业是指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20小时,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人员。可以说赋闲在家的劳动力中的失地农民基本都符合这三个条件。浙江省统计局在2003年作的一项调查表明: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户,基本赋闲在家的富余劳动力比例更大,占调查户全部富余劳动力的68.5%。

其次,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少、就业缺乏稳定性,就业转失业的比例过高。经分析,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较少,大致可以划分以下两类:一是通过“招工安置”或“自谋职业”在本地企业务工,开店经商或在当地从事个体经营。这种工作表面上看似稳定,但是一方面这类具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勇气、技能与资金支持的失地农民数量比较少;另一方面,这些农民有的会随着企业转制、技术进步以及企业用工制度的市场化,由于自身缺乏知识技能而面临下岗与失业;二是外出做建筑工人、跑运输、搞装修、干零活、摆地摊、装卸等短期的临时性的工作。这类工作是大部分失地农民选择的就业方式,但是很显然这种方式很容易由于受季节性或者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使其就业不充分或者直接造成失业。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调查,在全省历年征地已得到就业安置的42.94万人中,到2003年底处于失业状态的人数为24.46万人,占征地时已得到就业安置人数的56.96%。另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课题组统计,杭州市江干区历年征用土地招工安置4916人(只占应招工安置人员的72.67%),目前已有80%下

[2]岗回村。失地农民的回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3、失地农民就业责任分担不合理。

在占地与解决就业的相互关系上,内在要求是谁占用土地谁就应承担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就业问题。而现在占用土地的情况是既有国家占地,也有地方占地;既有本村建设占地,也有外来企业占地。农民为支援国家和地方建设,为外来企业的发展失去了土地,却没有一方承担农民就业问题的责任。各级政府的忽视、外来企业的漠视,土地被征用之后留给地方的是大批就业无门的农民和由此引发的上访事件,这也是在征地谈判过程中未能重视对即将失去土地的农民今后就业问题的结果之一。

4、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下降。

2003年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农户的年人均纯收入在耕地被占用前平均为2765元,耕地被占用后为2739元。虽然下降的比例仅为1%。但是,其中年人均纯收入下降的农户占到总数的46%之多。[3]可见,失去土地使接近五成的农户的家庭收入受到影响。而且大部分农户随着城市化搬进楼房之后,水费、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燃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固定支出接踵而来。加之,土地被征用前农民家庭食品消费如粮、菜主要依靠自己种植,而现在需要从市场购入,这样一来食品消费的增加也导致了失地农民的固定消费支出。尤其对于征地后收入降低的农民,消费支出的增加可谓是“雪上加霜”。

5、失地农民对目前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的满意度较低,尤其不满就业安置工作。

造成目前失地农民对目前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普遍不满的原因有很多: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滞后、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缺陷、征地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和违规行为、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到位、补偿费用分配机制不规范,以及征地后安置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等。而不满意农民主要是找不到工作、年龄较大和收入减少的那部分。这些表面上看是农民失地后收入减少以及对年老后的生活产生后顾之忧。然而隐藏在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没有解决。农民失去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生产资料——土地后,却不能和城市人一样获得就业机会(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没有就业就没有稳定的收入支撑他们未来的生活,极易使他们陷入贫困。

二、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因素分析

1、土地征用过程过快过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交通、能源等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全面铺开与完善,以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由于每次征地过程都可谓“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人数多、拆迁面积大”,从而造成土地征用过程过快过急,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被忽视。同时征地拆迁的仓促进行也使失地农民即没有思想准备,也没有再就业的知识技能与资金的储备,从而无法应对突如其来的就业压力,由此频频引发大批农民失业和征地拆迁矛盾与纠纷。征地拆迁速度过快造成大量失地农民一时无法就业,他们在同一时间囤积在同一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这样即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转,也增加了就业的难度。致使有些地区甚至两到三年内也无法消化这些滞留多年的待业失地农民。这种情况在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和人多地少的较发达地区尤为突出。以北京市为例,位于北京市三环路与四环路内外的第一道绿化隔离带,启动于2000年,2003年基本建成,绿化总面积102.3平方公里,涉及6个区,26个乡镇,91个行政村,339个自然村和3个农场,总人口88.5万。这项工程涉及的征地范围之大,人数之多,时间之短,前所未有。据统计,目前丰台区共有1.8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其中10404人是因为绿化隔离带建设造成的。截止到2003年上半年,朝阳区绿化隔离带地区80个村仅因绿化就导致13191人失业。

[4]

2、现行征地安置方式单一,法定安置途径存在缺陷。

现行《土地法实施条例》规定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施对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安置:用地单位的就业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业安置和发放安置补助费给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的货币安置。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这三种安置方式都存在缺陷和问题。

第一种是传统的“以土地换就业” 的安置方式。即由用地单位一方负责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然而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深入,劳动用工制度也已完全市场化,传统模式下被安置就业的失地农民往往会由于年龄偏大或缺乏技能而在企业转制过程中面临下岗和失业,从而造成就业不稳定或隐性失业状态。

第二种是由失地农民所在乡村集体负责安置就业的方式。即把征地款付给当地乡村组织,让其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他们往往通过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但是由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晰,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和技术人才缺乏,融资困难,信息不畅,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败多胜少,导致大批失地农民就业转失业比例高。

第三种方式是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货币补偿,这也是目前被采取的最多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以福州市2000年安置征地农民为例,货币化安置比例高达82%。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统计,1999

[5]年至今,全省因征地农转非427395人,采取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311955人,比例高达72.99%。上述两

种就业安置方式操作耗时久难度大,所以操作简单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受到了政府各级机构和用地企业的青睐。但是对失地农民采取货币化安置,只能解决他们的近忧,却难以化解远虑,尤其是对于就业难度大,养老和医疗风险迫在眉睫的大龄失地农民而言。更何况,一次性货币补偿金直接发到失地农民手中可能因他们只注重眼前利益或使用不当而坐吃山空。重庆市农调队的问卷调查表明,超过半数的失地农民将领到的土地安置补偿费用来补贴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而真正将这笔钱用来发展和投资从事个体

经营的只占一成。

目前我国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然而进一步剖析发现,我国现行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也有待商榷。

首先,这种计算方法没有考虑土地被征用后,由于使用用途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增值价值。特别是当土地被用于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以及生产企业等经营性建设项目,土地附加值的飙升带给用地单位巨大的收益。有资料显示集体土地经过行政划拨和市场批租所产生的价值增值中,被征地收益方地方政府占有20-30%,开发商占有40-50%,村级组织占有25-30%,而分配到个人的补偿金仅占5%-10%。

[6]而失去这些土地的农民不但得不到这部分增值收益,就连货币补偿的部分在实际发放过程中,也要受到各级政府巧立名目提留发展基金或收取各种税费等的层层盘剥,最后发放到农民手中的已寥寥无几。

其次,目前的补偿标准偏低。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西部地区的一些城市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将1.8万元全额缴费让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

平均年龄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当地近郊现行最低生活

[7]保障费180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500元的水平。可见,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确实偏低。

3、失地农民择业观念落后、就业技能缺乏,就业培训跟不上,造成就业竞争力弱。

受传统思想影响,失地农民择业观念落后,尤其年龄较大者对土地有着血浓于水般的深厚感情。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使他们养成了保守、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观念,不愿意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不愿意改变过去的生活方式。因而不能适应征地后的诸多变化,不能面向市场主动出击。即使就业,也不愿意远离家乡,到陌生或者艰苦的地方创业,造成在就业竞争中的失利。

此外,失地农民文化水平低、技能缺乏,培训跟不上以及地理条件和信息沟通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使其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目前在我国4.8亿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37.3%,初中文化程度占50.2%,高中文化程度占9.7%,中专文化程度占2.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6%。1约4.2亿近九成农村劳动力只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加之目前我国尚缺乏对农民的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造成就业培训跟不上。不仅制约了我国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和技术的快速推广,也影响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进程。而且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6000万农民中却大部分是30岁以上的人,其中相当一部分又由于年龄较大、身体不好,缺乏相应的就业技能,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而很难找到工作。

4、城镇吸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高校的不断扩招,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激增以及新增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给我国就业带来沉重压力。就业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严峻挑战和亟待解决的主要难题。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失地农民涌入城镇,这给原本已经形势严峻的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带来巨大的压力。有资料显示,近十年我国已产生失地农民近3400

[8]万人,而且每年还将以260万人的速度保持增长。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经济出现大的起落,是2006年政府工作的重点任务。将“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是2006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之一。控制经济总量,提高经济质量,国家的诸多的经济政策在促进就业的同时,也在制约着城镇吸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从而影响失地农民在城镇的再就业。

三、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源于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征地安置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建设滞后以及失地农民自身就业技能缺乏和择业观念落后。因此,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关键还要从完善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着手。然后结合征地制度的改革、补偿安置工作的完善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全方位地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首先,应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保障失地农民权益不流失。

第一,政府应提前做好土地使用规划,加强征地的行政审批工作,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将未来5到10年内待开发的土地资源进行分类,然后综合考虑未来使用用途做出规划,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同时将土地使用规划公之于众,使农民对自己未来的失地状态有个准确地预知和准备。不至于造成因征地过程过快过急使农民仓促进失业的尴尬境地。并且在征地审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征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与经济持续发展和两个率先的要求相符合,防止耕地被不合理开发。

第二,应建立农业用地综合估价体系。综合考虑被征用土地的自然条件、区位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将这些指标量化后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然后根据农用地等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农地价格评估体系。这样可以避免土地的低价出让以及因此带来的不良竞争和国家与集体的经济损失。

第三,适当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建立土地补偿标准增长机制。以农地估价结果为基础,以被征用前土地的地上作物价值和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参照,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并根据国民经济与物价指数的增长状况,适时提高补偿标准,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第四,探索多种安置方式的同时,将就业安置作为重点,保障农民失地后获得相应的就业机会。除1 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2005年11月15日在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主办的以“培养新农民,服务新农村”为主题的“农民教育创新与发展论坛”上的发言。

一次性货币补偿外,各地积极探索“就业安置”、“留地安置”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等多种安置方式与配套措施。各种方式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都有各自独特的作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就业安置。为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各地政府应将农民的就业安置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在土地出让、招商引资时,将就业安置作为征地的前提条件。本着“谁征地谁安置,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吸纳适龄失地农民就业。除此之外,城市化后形成的新社区,社区服务业就业空间大,可招纳失地农民作为保洁工、保安员等参与社区服务与管理。

第五,公开征地过程,建立群众监督机制,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乡、镇、村必须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村务公开,使被征地农民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征地的各项费用按时全额到位发放。政府有关部门应对补偿安置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真正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查处结合。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项征地制度落到实处。

其次,加强文化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转变其就业观念,提高失地农民自身就业能力。培训要坚持“面向市场、突出重点、因人而异、提高质量”的方针,推动“市场引导就业、培训促进就业”机制的形成。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通过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内容,提高劳动力供求的匹配度。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例如江浙等地开展的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例如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例如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二是开展多层次的培训。结合失地农民的年龄、文化水平、性别、求职意愿等不同特点,侧重于文化知识、农科知识、经营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创业培训等不同方面的培训,更好地为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同时,开展教育与宣传,帮助失地农民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增强就业信心,转变择业观念,改变被动的就业态度为主动出击参与市场竞争,寻找就业岗位的积极的就业态度。

再次,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按照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减免政策和个人自主创业信贷政策,提供就业扶持,促进其就业。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建立失地农民档案,定期组织适龄失地农民到劳务市场进场交流,或及时掌握用工需求,引导企业优先录用失地农民。同时,加强与各类职业中介组织的联系,拓宽分流安置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为失地农民免费提供求职登记、择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安置等一系列服务。

最后,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逐步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借鉴南京等地的成功经验,提留部分土地出让金,由政府主导,财政兜底,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失地农民根据自身要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具体的参保档次。在充分考虑失地农民未来养老和生活问题的同时,针对各个年龄段人员目前生活、就业等状况,给予不同生活补助费,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还要不失时机地逐步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农调队:中国农村经济调研报告—2004[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79-81.[2] 游 钧:2005年中国就业报告—统筹城乡就业[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63-75.[3] 同[1].[4] 同[2].[5] 同[2].[6]中国社科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2004~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J], 管理世界,2005(1):17-25.[7]张亚 郑予捷 潘渝棱,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探讨[J],南方农村.2005(3):10-13.[8]杜 伟.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J].财经科学.2004(02):91-94.张彦丽 工作单位: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通信地址: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264005。

6.失地农民帮扶机制信息(大全) 篇六

“被征地农民帮扶中心” 挂牌成立

近年来,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大量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的相关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元氏县创新思路,大胆尝试,积极探索,率先挂牌成立了“元氏县被征地农民帮扶中心”,对失地农民进行集中帮扶,初步形成了一套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失地农民帮扶模式。

一、转变思想,变“社会负担”为“腾飞标志”,转变对失地农民的认识,提高服务积极性、主动性。元氏县人社局通过广泛宣传、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干部职工消除了对失地农民的误解和偏见。长期以来,认为失地农民需要给钱、给物、给政策,为社会增加了负担。现在,人社局干部职工普遍认识到,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大量农民脱离土地,转而从事非农产业,是一个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途径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讲, 农民让出土地, 从农村走向城市,是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推动了历史的进步。人社局认识到,应该给予他们基本的保障, 使他们也能够享受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二、挂牌成立帮扶中心,变分散服务为集中服务,方便了群众,提高了服务质量。长期以来,对被征地农民多头管

理,无序管理,导致他们求助无门,求助时往往费时费力且收效甚微。如:养办老保险跑到社保局;办医疗保险到医保中心;讨要工资到劳动监察大队;找工作到就业局;办低保到民政局;争议仲裁到人社局;司法救助到司法局……对于一些年老农民来说,别说去跑这么多家单位,就是记住这么多机构恐怕也十分困难。缺乏一个一站式服务、一站式办结的帮扶机构。元氏县被征地农民帮扶中心的挂牌成立,适应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方便了群众办事。元氏县被征地农民帮扶中心设有社会协调、社会保险服务、就业培训与指导、劳动维权等四个服务窗口,并建立了完善的外部联系网络。工作人员实行AB角互补,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到需办事项后能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办理的委托有关科室或部门办理,并负责督促按时办结,不让群众跑二趟。被征地农民需要办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等问题基本上都可以在这里解决,真正实现了一趟办结、一站式服务,极大地方便了被征地农民。目前,帮扶中心紧张有序的开展工作,被征地农民纷纷前来办理业务。

二、侧重就业帮扶,变“输血”为“造血”,不仅解了燃眉之急,而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据《土地法实施条例》,被征地农民安臵补偿费属于货币安臵。这种安臵方式具有成本低、易操作的特点,在实践中广为应用,但却给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与就业埋下了诸多隐患,所以被一些农民称之

为“一脚踹”,即给点钱就完事。实际上,被征地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缺乏技术,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很多人失地的同时即失业。基于此,元氏县人社局建立了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帮扶机制,脚踏实地地实施了有倾向性的奖励措施。一是企业招用被征地农民,并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享受一定的补贴;二是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三是人社局出面,在征地时与用地单位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征地农民;四是对吸纳被征地农民达到一定数量的二、三产业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五是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在贷款贴息等方面给给予政策优惠;六是通过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提升被征地农民群体素质,提高创业就业能力;七是发挥人社局职能优势,搭建用工企业与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对接平台,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解决进企业务工障碍;八是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适当开发公益岗位;九是安排被征地农民专场洽谈会,把就业岗位送到被征地农民的家门口;十是积极与被征地农民及有关单位协调,形成失地农民与用地企业双赢的合作机制。

三、从养老、医疗入手,建立完善的被告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大量的农民不仅失地、失业,成为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甚至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一方面,他们失去了土地,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另一方面,虽在外打工,但并未真正成为的城镇居民,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未被

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畴,不能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养老、医疗、就业等各种社会保障,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份”的三无农民,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滋生出许许多多的社会问题。

针对此问题,元氏县人社局着力建立和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元氏县根据实际情况,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最基本的保障入手,建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就业保障等在内的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已经就业的,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尚未就业的,鼓励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由于农民自行负担或单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办法行不通,探索出了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方式。政府承担部分在年度财政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按比例列支;村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开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安臵补助费中列支。此外, 还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了部分资金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保证了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二是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 元氏县人社局为被征地农民建立起了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通过窗口集中办理,引导被征地农民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县人社局还与人寿保险公司合作,把商业保险作为了重要的补充模式, 为被征地农民投保大额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使被征地农民真正实现了病有所医。

四、变坐等求助为主动上门服务,转变服务理念,方便群众办事,搭建用工企业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对接平台。元氏县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利用乡、村劳动保障平台和乡村大集,将劳动法律宣传单、务工手册、“春风卡”送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并且建立起了被征地农民信息库,开展了送岗位、送培训活动。人社局筛选出了一批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用工信息,利用网络、通信、新闻媒介、宣传单等形式,搭建了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及时将招工信息通知到失地农民,并组织他们与用工企业进行劳务洽谈。今年以来,在县城南部工业开发区和机械制造装备基地等被征地农民相对集中区域举办了3场被征地农民专场洽谈会,把就业岗位送到了被征地农民家门口,达到了职工、企业的双赢。

通过宣传,广大被征地农民已经形成了“有事找帮扶中心”的观念,办事群众络绎不绝。方中村的被征地农民杨九同高兴的说:“原来我们办事跑好多趟,跑好多地方,现在好了,有事就来这里,方便多了!”(王光辉)

7.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分析 篇七

内容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资料,农民通过的土地财产权利实现就业。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并迅速扩大成为一个社会群体,一些失地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变中出现一些不适应,正逐步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关键字:失地农民再就业社会保障

Research On the Re-employment Issue Of the Land-losing Peasants

Abstract: The bread is the stuff of our life.Peasants are feed on the crops which from the land.With the fast enforcement of urbanization, the issue of land-losing peasants has become an outstanding problem which troubles our construction of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Keywords : Land-losingRe-employmentSocial Security

一中国的失地农民问题

1.1失地农民的界定

失地农民可简要表述为一个国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城市化和工业化用地而产生的失去土地的农民。[1]失地农民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维度:首先,在城市化过程中由于国家征用土地,他们失去了全部或部分耕地;其次,土地被国家征用后,他们在身份上被转化成为城市居民;第三,在居住上,通常以群体聚集方式居住在城郊或城内某一特定区域。[2]

1.2失地类型

农民失去土地大致分为四种用途:一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把农民集体变为国有;二按城市规划,政府要求农民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绿化建设,土地虽然仍属农民所有,但农民实际失去了对土地用途的支配;三村或社区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产业建设开发;四开发商根据城市规划,通过法定程序将农用地变成建设用地。

二失地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原因及补偿方式

2.1受损原因

就全国范围来讲,农民土地权益侵害越来越严重,原因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从制度方面,二元制结构是农民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逐渐打破城乡分割局面,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城乡结构”种种现象。[3]

第二,从政策方面,以政策取代法律是农民权益受损的深层次原因。国家在对农民利益保护的方式上呈现出政策多于法律、政策的作用大于法律、政策的覆盖面广于法律、执行政策的意识强于法律的特点。[4]

第三,利益驱动、粗放发展加速农民失地。近些年来,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了发展的科学性、可持续性,城市高度扩张,大肆占用农民土地。

2.2政府对失地农民补偿办法,大体分为三种:

第一类“农转工”人员,这部分人在被农转非的同时,以征地单位安置就业或乡镇村留用的形式安排了工作;

第二类自谋职业人员,这部分在农转非是没被安排了工作,而是政府给与他们一笔征地补偿费和生活安置费;

第三类农转非期间这部分人的年龄低于或已经超过年龄,属于非经济活动人口,在农转非时政府不再为安排工作,也不给他们补偿费。[5]

这其中大部分失地农民都未得到有效及时的安置,或仅给于一次性的补贴费,忽视了农民生存的可持续性。本篇文章针对的是未安置人员的就业问题。

三失地农民的“失业”及就业现状

3.1失地农民的失业情况

目前,大概有一亿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大城市和发达地区打工,这其中大部分包括失地农民。全国失地农民是3500万左右,根据专家估计,一般每征用一亩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失地农民群体”将从木目前的3500万增至2030年的1.1亿人,其中保守估计也有5000万以上的农民处于既失地又失业的状态,而从动态上看,较客观地估计,截止至学者调查前全国失地农民约在8000万人左右,而且基本上属于失地而又无恒产者。[6]

3.2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

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技能,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2003年国家统计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对耕地被占农民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征地安置的人员占总调查人口的2.7%,外出务工的约占24.8%,第二三产业的约占27.3%,仍从事务农工作的占25.2%,闲赋在家的约占20%。[7]根据此次统计分析,目前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不容忽视。

总结失地农民就业的情况——以外出务工人员为例,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就业环境条件差: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农民兄弟外出务工多从事建筑施工、煤炭、电子加工、制衣制帽 的高危行业或劳动密集行业。[8]

(2支付难、医疗养老无着落:拖欠农民兄弟工资似乎成为的社会一大难题,屡禁不止。从温家宝总理帮助熊德明和丈夫讨要拖欠工资,到近年河南省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帮工地老人起诉追要农民工资,启动司法程序进行救济。农民的工资支付程度的难易,由此可见一斑。另外农民务工基本不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养老待遇。

(3)社会地位不高,存在就业歧视:农民外出务工多数从事的脏、累、苦的工作,长期以来受到歧视。

四、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的途径

4.1完善就业安置

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民与征地单位的人地矛盾不可避免,面对当前现已存在的问题不需进行妥善的处理与安置。在以往的征地补偿形式中多以货币补偿为主,忽视了农民生计持续性,往往导致农民生活陷入困境。在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

(1)就近转移就业

根据农村地区的自然资源、人口素质、交通状况等方面的特点和优势,进行区域要素合理布局。在此基础之上,以土地资本为前提,建立合理的土地有偿流转体制,从而把有限的土地集中到一部分有农业技术、有资金实力的农民手中,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并以“名、优、新”为标准,以农业科技为手段,大力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以“龙头”企业为主导,以城镇化建设为契机,整合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品加工,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为本地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9]

(2)异地转移就业

这是目前主要的就业方式,主要包括进城务工。政府着力以下两方面的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培育和发展专门针对农民的劳动市场,建立和健全信息化的农民劳动中介服务机构,减少农民外出就业的盲目性。

(3)国际劳务输出

作为实现农民再就业的有效补充。我国是世界上农民最多的的国家,而劳务输出创汇不到1%,潜力巨大。但在劳务输出扩大的同时,要重视加强管理,完善相关法律,以确保在国外务工者的合法权益。[10]

4.2建立培训服务制度

(1)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适用培训内容,尽可能多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部门和行业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形成合力。同时积极建立政府和民间携手合作、利益分享机制,鼓励兴办民间培训机构。[11]

五、失地农民再就业保障

5.1失业保险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和各类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参加的失业保险的范围内。[12]在新形势下失地农民成为失业人群中一种新的主体,理应纳入《失业保险条例》中。全国人大代表吴建平指出,:“土地被征用后的农民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也不同于城镇居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员’。”[13]农民兄弟的失业登记资格受限,不能享受就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农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是他们的权利,理应扩大失地农民作为失业保险的调整对象。

5.2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可谓是就业保障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劳动者来说尤为重要。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养老随着人地矛盾的计划也随之面临着挑战。家庭抵御各类社会风险的能力变得薄弱,急需构建新的养老体系。现阶段对农村新的养老体系构架大致分两种模式:[14]

一、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上给予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同样的待遇,实现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城乡居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安全网”,保障全体人民的晚年基本生活。结合区域实际,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征地农民农转非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二、为农村社会保障专门立法。这已有德国的先例。1994年6月10日通过的《农业社会保障法》为独立经营的农民及他们共同劳动的配偶和其他共同劳动的成员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1]金兆怀,张友祥·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与保障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6,6

[2]成得礼·对中国城中村发展问题的再思考——基于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角度[J].《城市发展研究》,2008,3

[3]

[4]白呈明·走向法治的农民利益保障[J]《经济师》.2003年第7期

[5]张荣·城市化进程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D]浙江:浙江工业大学,2004年

[6]聂华林,杨建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 [M] 《中国西部农村社会保障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2,P232

[7]王国华·积极探索发展农村社会保障·[M]《新农村建设执政读本》四川·天地出版社,2008,P128

[8]刘羊·建筑施工行业等五个行业是农民工从事的主要行业[N]新华网,北京,2006,2

[9]同春芬·利益保护:解决农民问题[M]《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P251

[10]莫长松·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的保障机制[M]《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湖南·行政机关学校,2006,P85

[11]唐建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社保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M]《四川农村年鉴》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P799

[12]黎建飞·失业保险法[M]《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P341

[13]徐博,金小茜·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关注失地农民就业问题[N]新华网·北京,2010,3

[14]黎建飞·农村养老社会保险[M]《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P341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论文题目 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分析

指导老师 张河顺老师

8.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篇八

1、补偿标准不一,安置费用偏低 目前,由于政策不一,造成相邻地区、相同时间、相同面积的土地被不同项目征用时,补偿费差距很大,使被征地农民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患寡,更患不均,是失地农民的心理写照,也是导致了众多上访、纠纷出现的重要原因。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偏低。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的相关规定,我市按照人均耕地0.6亩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之和应为26220元/亩,而近年来的实际补偿标准为16080元/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征地补偿费存在拖欠现象。截止2004年8月底,我市共存在拖欠补偿费用的用地共12宗,拖欠款1994.88万元,三是补偿费用分配方式单一。目前群众普遍要求补偿费用采用一次性到位的方式,实行“分钱到户”,对其他分配方式,农民心存疑虑,拒绝接受,土地换社保的形式阻力较大。一次性补偿到位的方式,虽然在短期内能为失地农民带来一定的生活保障,但从实际状况看,由于部分群众对补偿费用的使用不够科学合理,因而极易造成部分人“一次性拿钱,一辈子没饭吃”的现象产生,几年之后,必将成为新的社会负担。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一是失去了最稳定、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土地征用前,农民种田虽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这部分收入稳定,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土地征用后,农民失去了最稳定的经济来源,对其生活带来较大冲击,尤其是对那些以种养业为主、年龄偏大、又没有进厂的经验和技能的农民,影响最大,成为失地农民中的弱势群体。二是再就业困难重重。目前,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早已找到工作,而那些素质低及老弱病残的劳动力就业难度大。土地征用前他们难以找到工作,失地后亦然。目前各级政府没有出台能有效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优惠政策,所以农民对征用土地不是很欢迎。三是生活成本提高,失地农民进城后生活难以为继。农民失去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后,无论愿不愿意“农转非”,他们的一切生活都已经城市化了,以往自己种自己吃,而现在大部分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场去买,因而增加了生活成本。虽然征地后农民得到补偿,但也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创业能力,也只有坐吃山空,进城后生活变得很艰难。

9.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 篇九

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大量的失地农民,是否能够保障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关系到能否维持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也是实现小康目标的一个关键.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保护应该从失地农民的收入保障、就业保障、社会保障、指导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开始.

作 者:贾小峰 Jia Xiaofeng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日本研究所,河北,保定,071002 刊 名: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COLLEGE OF HEBEI UNIVERSITY 年,卷(期): 6(1) 分类号:F303.4 关键词:土地   失地农民   利益   保障  

10.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 篇十

我国已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预计未来十余年,将有近2亿农民实现身份的转变。而通过土地征用来实现城市的扩张发展已成为城市化的主要方式。城乡一体化战略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妥善解决集中出现失地农民的问题。既要保证社会稳定和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又要保证失地农民劳动力“失地不失业”,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而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要老有所养。这既涉及对征地的当下补偿,又涉及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此课题对失地农民安置途径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补偿:从货币补偿到社保安置

货币补偿 总的来看,货币安置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首先,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这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失业隐患。其次,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农转非”人员对自身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再重新就业尚无把握的前景,“农转非”人员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产生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 社会保险安置只是核定农转非人员,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在目前政策条件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虽然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但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顺利实施,长远来看是值得的。我国经济较发达、入地关系较紧张的省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这体现了一种大的趋势。

留用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是指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重要补充形式。又称开发性安置,是通过开发性项目建设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创新。该方式将农民置换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安置费,开发性项目投资通过转化为生产性的物质资本,使征地“农转非”人员通过与生产性物质资本结合实现再就业。具体操作是按10%的开发性安置土地指标实行。

就业:从招工安置到引导型就业

招工安置 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依据征地数量有比例地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这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现在实施起来困难加大。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用工方式逐渐为市场主导的就业形式所替代,国家已经不再包揽“农转非”的就业问题,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渠道也越来越少,采取货币化安置成为各地普遍的选择。

再就业的培训成本 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要使其适应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就业岗位,必须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转岗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质。目前,一个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12.2年,一个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7.7年,两者差距为4.5年。也就是说,平均一个失地农民大约需要再接受4.5年左右的教育培训,其劳动就业能力方可以等同于一个城市劳动者。这4.5年的教育培训费用包括直接的支出和间接的支出。但是,如果这4.5年的成本全部由国家和用地者承担补偿是不可能实现的。成都市经验

四川省成都市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工作安排上,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成都市近郊各区、乡把通过腾岗、买岗等形式增加的物管、保洁、厨工等岗位无歧视地向失地失业农民开放,相继为4000多人解决了就业。除了区、乡的工作外,市郊各行政村还成立了失地农民再就业服务中心,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岗前培训。中心制定了个性化订单式培训计划,根据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学历状况,聘请师资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职业证书培训、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等,提高失地农民技能,增强其谋生能力。住房:从货币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和中心村建设

住房安置政策 虽然政策上鼓励货币安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难度很大。首先是农民自建房或重新购买商品房的成本远远高于拆迁房得到的补偿,在大城市的房地产大盘开发热潮中,失地农民难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农民因无法进入较为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区,而只能找到一些临时性的简易住所的话,他们又面临着二次拆迁的风险,从而无法安定下来;其次,农民的理财能力和经验很可能导致坐吃山空,而无法达到住房安置的目的,最终还是要找政府来解决。基于这些原因,地方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住房安置问题时,最终还是倾向于采用集中规划,集中修建农民新居的办法。

农民新居建设 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安居问题,将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和农民拆迁户集中在一起,建立一个近郊民居集中点。但是,集中安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不少农房原有的生产性功能消失,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受损。二是大量(有时是两干多户)同质性很强的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在一个地方,容易造成就业的困难。事实上,我们调研中发现,农民新居中,不少劳动力处于失业或隐性失业状态,很多农户靠出租房子维持生活。

中心村建设 中心村建设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可以妥善安置征地农民,二是通过中心村的建设和发展创造就业机会,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中心村既是失地农民的居住区和创业区,又是城乡交融的新社区。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对中心村进行日常管理。结合中心村建设,在政策允许、政府支持、程序合法、手续完全的前提下,将部分集体土地转变为商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修建商业铺面与专业市场,吸引本地农民进场从事商业经营,大量吸收本地农民从事第三产业,鼓励农民走自我就业、自立创业之道路。要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并要在商业用地的指标上给予支持。

政策建议

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第一,逐步核准,提高用地补偿标准。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将城镇土地划分成若干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第二,商业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应该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也不能侵占农民利益,尤其是应该区分出公益性用地中商业性用地的项目,对商业性项目要区别对待。第三,引入市场机制,从而促进土地价格的合理定价,这是提高土地补偿的科学依据,也是建立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依据,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利益补偿问题的重要前提。和农地征用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通过法制来解农民征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应是一个基本原则。一是尽快出台完善的《农地征用法》或相关的法律文以便依法规范征地制度。二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该认真调研,总结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各种模式,开展试点,宣传推广典型经验,逐步使征地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国当前的农地征用制度改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过渡性质的,即在现行法律框架做出适当的调整,严格区分公共目的征用和其他的征用,并据此执行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第二步是着手修订现有法律有关征地的条款,将土地征用权严格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在城市规划控制下,允许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承包权,给农民50年以上稳定的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二是要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颁发房地产证,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要积极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量化为其成员的股份,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特别是地处城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普遍推行这一制度。

失地农民培训与就业

政府应针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并列出专门培训经费和使用方法;积极鼓励用地企业就地工;对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要参照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在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适当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等。同时要考虑建立专项扶持基金,对自办实业而资金有困难者,提供专项小额贷款给予帮助扶持。此外,还应把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同对城郊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结合起来,让潜在的失地农民先提高素质,逐步脱离对土地和农业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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