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4-12-30

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共13篇)

1.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篇一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成绩在 60 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办法。成绩在及格或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凡考试课程成绩均计学分绩。

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 ∑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 ( 系 ) 请假,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因病请假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该课程成绩暂以“缓考”记。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须重新办理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参加期末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毕业前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成绩改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作弊课程成绩注明“作弊”字样;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学籍管理,.NET框架,数据库设计

一、系统设计的背景

学籍管理作为辅导员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重要性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建立多样化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是高校基层管理的迫切需求。传统的学籍管理系统一直是基于EXCEL表格的形式, 不仅形式单一, 而且只能满足一般的增、删、改、查, 不能满足辅导员对学生信息的快捷管理, 学籍异动信息等的综合掌握。基于此项要求, 我们在传统学籍管理的基础上, 利用.NET设计实现了学生信息的分类导出功能和学生学籍异动信息的管理模块, 大大提高了辅导员的工作效率。

二、系统设计的需求分析

(一) 系统的体系架构。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Internet的迅速普及, 管理信息系统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简称MIS系统) 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 已经不再是例行数据处理的单个系统, 而是组织机构、人的行为、科学管理、计算机技术、数据处理和知识性工作的高度结合。其体系结构也从最初的单机系统、局部网络发展到现在的客户机/服务器 (Client/Server, 简称C/S) 二层体系结构。

(二) 系统业务需求分析。本系统主要的使用对象分为两类, 一类是高校的辅导员, 他们拥有学生信息管理, 用户管理和系统管理的权限。第二类是一般用户, 只拥有查询学生信息的权限。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使用流程包括:1.用户必须是系统的管理人员, 该系统必须有用户统一认证界面。2.用户登陆后, 就会出现一个选择界面, 界面主要分为两大块:一是学生管理, 辅导员可以进行对学生信息的查询。二是系统管理, 用户可以对系统权限和安全性进行设置。3.用户在使用查询功能之前, 必须先把学生的基本信息从Excel导入数据库, 这样用户才能进行学生信息的增、删、改、查以及数据的导出等操作。

三、学籍管理系统的设计

(一) 系统的功能模块设计。本系统功能主要是高校各学院每年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中途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学生的个人学籍信息管理, 帮助学校和老师及时准确地掌握学生的情况。本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又分为学生信息管理、查询和用户管理两个功能模块。

1.学生信息管理模块。主要是对学生信息 (如学号、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等信息) 进行管理。本模块又分为三个子模块:添加学生信息、筛选学生信息、修改/删除学生信息。

2.用户管理模块。主要对使用本系统的用户进行如下管理:添加新用户、删除用户、用户权限设置 (本模块只有管理员和一些指定用户才能使用, 其他没有权限的人员不能进入) 。

(二) 系统数据库设计。E-R模型:见图一

(三) 系统的实现界面 (见图二)

四、系统使用的可行性

我们设计的大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是基于微软.NET Framework之上的面向对象的中间解释性语言V B.N E T (Visual Basic.NET) 和以Access (数据库管理系统) 为后台数据库的软件。不仅有GUI图形界面可以实现用户的具体操作, 而且能够通过软件可以对一些数据进行导入及修改。

结论

大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实现了教育信息化过程中更加集中、准确的管理, 基本上可以满足二级学院内部对学生信息管理的要求, 可以实现学校的低成本投入并且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我们设计的软件基本上可以满足辅导员对学籍管理系统的各项需求, 他们可以更加方便、有效地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编辑, 软件基本功能都能实现, 适用于各学院的基层学籍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王珊, 萨师煊.数据库系统概论 (第4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3.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篇三

[摘 要]随着社会环境和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现行的高校学籍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应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以人本主义管理思想为基础理论,提高对学籍管理的认识,树立新理念,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优化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利于培养创新、拔尖人才的育人环境。

[关键词]学籍管理 学生退学 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8-0177-02

排除军校和部分师范院校,我国大多高校走在公立学校行列,而公立院校大部分是收费教育。就此来说,学校和学生之间建立起一种复杂的合约关系,两者则分别是缔结关系的甲方乙方。学生通过高考的途径选择高校,并且在收到录取通知后,缴纳一定的费用,享受相应的权利;另一个方面,各大高校在收取学生相应的费用之后,提供给学生对应的教育产品。在缔结关系的过程中,双方都拥有“自主选择权”。但是一旦确立其权利和义务,那么标志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将产生其该有的效力。所以从本质上讲,大学生主动退学,实际上是其“行使自主选择权”的“合法”行为。此外,学生如果不满意高校提供的教育产品,学生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对于上述的学校与学生“签订合同”的微妙关系,其实是教育发展和进步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随着思想解放潮流的不断深入,现代大学生已经不再仅仅满足“进入大学”,他们也会尝试思考和抉择“大学怎么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学生自主选择教育权利的行使,也促进了教育制度的完善,这给整个教育界注入了新生的活力。如此形势下,深入研究高校大学生退学现状就成为高校提高大学生素质教育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科教兴国”方针的现实抉择。

一、学生退学现状

就本校而言,今年退学人数为106人,约占总人数的0.523%,而全国各高校中,大学生的退学率居高不下,退学人数也是连年攀升。2008年在重庆举行《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培训研讨会》上,教育部高校负责人表示,我国大学生自动退学率从2002年的0.1%上升到了2006年的2.6%。我国每年大学生退学人数都接近50万。这些数字还有增加的趋势,作为育人成才的高校不得不开始反思和研究大学生退学的原因。

有一点不得不提,近几年各大理工科高校都存在男生人数高于女生人数的现象。整体来说,这种现象取决于院校录取学生时的男女失衡问题,男生人数能达到女生人数的2倍或者3倍,甚至更多。对于我校,理工科类别的院系,如通信学院、计算机学院、自动化学院和光电工程学院,男女比例失衡问题尤其严重,基数大的本质决定了男生退学和受处理的几率远远超过了女生。同时,女生身心较同龄男生成熟一些,可以比较有意识的控制自己行为。这客观上也解释了男生比较容易触犯校规的现象。

“素质教育”在我国推行了好多年,但是“应试教育”仍然有其影响力,特别是中学教育无法完全与高等教育接轨,致使很多大学生脱离了“高考”的重压之后,不能适应大学生活,进入了人生的迷茫期,需要更多的时间来重新审视自我,定位自我。所以,在没有得到外界帮助的情况下,他们很容易迷失自我,丧失明确的目标,进而导致更为严重的问题。再加之他们缺乏一定的自我心理疏导能力,长此累积,必然会导致严重的心理疾病,影响到正常的生活秩序。

对比近几年我校学生学籍处理人数可以发现,退学人数比例逐年上升。在对其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有些学生刚进入大学,就让自己忙于兼职、做志愿者和实习等课余生活,反而疏忽了基本专业的学习。毫无疑问,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过多的社会实践必然会影响学业学习,补考率和重修率比例的上升就是最直接的体现。当然,我们认为这也是大学生退学人数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

二、退学原因解析

首先,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在教学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措施会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效果。在实行学分制后,高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也遇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当前实行的学分制并不能完全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还有,有些古板的教学方法,并不能足够吸引学生,也可能会让学生有厌学的情绪。一些学生在经历过高中三年的高强度学习后,进入了相对宽松的大学学习环境,身心就松懈下来,沉迷于网络游戏无法自拔,长此以往,无法进行正常的学习,所以就“被退学”。

也有一些学生是由于家庭原因而选择退学的。比如,有些学生因为家庭移民而出国。还有,个别学生由于父母去世、离异或者生病这样的重大变故,而产生了放弃继续进行学习的念头,有些甚至出现了心理疾病而不得不退学。而另一些学生是参军后考入了军校,所以退学。当然,也存在个别学生在校期间找到了理想的工作或者进行了自主创业,为了自己的理想而放弃了学业。

大学教育的任务在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但是现实是,大学里的确存在很多“被宠坏”的学生,他们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无法进行自我管理,心理承受能力脆弱,面对大学这个全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未能尽快地学会自理,未能学会与人相处,逐渐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大学的学习强调的是主动与自觉,不去上课不交作业都不会有人管你,有些人认为这是一种解放,从而放纵自己,对自己失去要求,没有了高中时的刻苦精神。其实大学里所学的知识较高中要难很多,一堂课里老师所讲的内容很多,一般很难当堂消化,课后需要自己自觉地花时间学习,而且内容较难,需要主动地找老师答疑。大学教育不仅仅要求学生机械的接受知识,它要求学生更深入的培养自己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单纯的被动学习,没有自己的见解和想法,是无法与高等素质教育相匹配的,这就会使得有些同学产生厌学情绪,不思进取,自甘堕落,以致学习上和别人拉开差距,出现不及格现象,最终导致退学。

教育的市场化运行,使得更多学生和家长把大学当作步入社会的一个跳板,为了追求高收益,并且能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上站稳脚跟,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让孩子进入名牌大学学习。种种现象增加了学生心理压力,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生在其他方面的发展。面对家长和老师灌输“大学是天堂,只要考上大学,将来只是找工作的问题”的思想,也使学生误认为大学的学习是很轻松的,所以很多学生在进入高校学习后,发现了生活现状与自己想像不相符,造成了心理落差,耽误了学习和生活。

作为教育的“引路人”,高校要积极面对大学生退学现状,要懂得抓住“关键”,适时引导,坚决不放弃每一位学生。同时,我们还应该强调的是,对于彻底解决大学生退学问题,要从原因和本质两手抓,一方面要积极建立健全好大学生心理建设体系,缓解大学生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也要努力建设好基础教育设施,有力保障大学生安全有序的生活学习。

对于各个高校来说,大学生退学现象的出现,是对其办学育人的一种鞭策。这使得高校有机会好好反思在教育水平和层次上有何许不足,也更加激励高校从自身原因出发,加大自我监管,自我完善的教育体系服务力度。

三、学籍管理工作思考

在当前的高校教学管理工作中,学籍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学生的学籍是高校掌握学生资料的重要载体,对学生自身也有很重要的意义。随着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许多用人单位对员工的选拔都很慎重,都需要参考应聘者的学籍档案,而学生在校期间也将学籍资料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相关的管理人员在掌握学籍档案的基础上,可以为学校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信息,是当前高校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

当前形势下,对大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往往忽视了“以人为本”这一重要原则,主要体现为:即使执行了学分制管理方案,但学生仍然按照学校指定的课程去上课,依旧实行年级制及班级制;很多学校想稳定专业的发展,因此很少会满足学生的转专业愿望;此外,当学生有特殊情况要休学时,因为学校开课实行学年制,学生的休学大部分都是按一年的时间,这会造成学生学习进度落后。

高校要注重管理理念和相关制度的转变,不断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各高校要结合国家对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规范,并按照本院校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高校在新学期安排课表的时候,要充分考虑重修、加修这部分学生的上课时间;要尊重院校学生的意愿及爱好,不断调整转系的政策;要注重双学位及提前修满课程的相关管理规定,推进全面性人才的发展;尽力增加免修课程的数量,提倡学生的专业发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人才的培养和教育。

教育强调学生的主体性,教师的引导作用,让“因材施教”真正在每一位学生身上体现。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全面宣传学籍管理规定,积极宣传学籍制度的相关内容,让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更好地遵循相关管理制度。

总体来说,大学生退学的现状是有多方面原因的。但是作为教育载体的高校,有着义不容辞的义务去发现并消除办学育人道路上的障碍,同时也要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立足学生之根本,谋求教育之发展。各大高校只有加强学校教学制度管理和统筹协调学生自我身心发展,多方面工作共同努力合作,才能不流失任何一个有用之才。

[ 参 考 文 献 ]

[1] 张冠鹏.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基本经验[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

[2] 程文忠.学籍管理中引进“淘汰制”的实践与思考[J].交通高教研究,1996(2):70-72.

4.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篇四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9-07 12:27:45

(2007年5月修订)

为加强我校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本人应持单位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继续教育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学校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登记表、学籍卡片、课程考核成绩、奖励或处分、毕业生登记表、脱产班学生的学年鉴定。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校应将学籍档案转给学生工作单位。

第四条 每学期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注册,方可取得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应当请假,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许可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学校应按教学计划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六十分为及格。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进行考核,最后合成一门百分制成绩。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

学生缺作业和实验报告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缺课在三分之一以上或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此门课程按“0”分记载。

第七条 每门课程的实验课成绩最多按20%计入该课程考核成绩。第八条 考试课程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平时成绩最多可按30%记入课程成绩。

第九条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至少占该课程总成绩的50%,但不超过70%。

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情况,平时测验成绩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其中学生出勤情况占平时成绩的10%。

第十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及格”和“补不及格”字样。(开具出国等成绩单时“补及格”折合为60分)。考试、考查课程的补考均采取卷面考试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由学生本人提前向所属学院(指继续教育学院、燕京医学院,下同)教学科研办公室或医院教育处(或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经批准后可以缓考一次,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如遇突发或不可抗力之事件,可酌情处理。缓考成绩在分数前加注“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者按补考不及格论,不再给予正常补考。

补考、缓考一般不再准许缓考。

第十二条 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处理。除开除学籍者外,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免修,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向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交申请,办理免修手续,经批准方可免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修:

(一)入学前曾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相同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可以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自考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

(二)作为第二专业的学生,现专业的课程如在第一专业中学过,则此课程可以免修,其原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

(三)学生经过自修,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并通过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安排的免修课程考试,可以免修。免修课程考试成绩无论是否合格,均作为学生的一次有效成绩记载。

(四)入学前三年内,在我校进修或旁听过与夜大学本专业相同课程,取得有效合格成绩,可以免修。

第十四条 脱产班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班级进行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准予升级。第十六条

一个学年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考核课程补考后不及格,予以留级。

第十七条 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考核课程补考后不及格,留级一年,留级前的考核及格成绩有效。留级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以上学生无下一年级可留的,跟班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考核课程不及格,予以退学。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与调整学习形式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且出具相应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北京地区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将填写好的市教委印制的《北京地区成人高等院校学生转学确认表》一式四份,完整的含有该生的并加盖学校主管部门红色印章的录取新生登记表复印件,报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转学。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成人高等学校学生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它专业。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可作为特殊情况对待,但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在同层次同科类间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二)在同层次不同科类间转专业,入学考试科目应当相同,且转专业学生的入学成绩应达到转入专业本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市教委确认。

(三)跨层次转专业,只能由高一层次转入低一层次,即只能由本科(不含专升本)转入专科。

(四)已进入专业课学习阶段的学生,如转出专业与申请转入专业所学基础课程相同,且本人同意安排进入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则可以转专业。

(五)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学生转专业,根据转专业学生所学课程的情况,安排进入新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学习形式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由非脱产调为脱产学习的,经学校批准,以不扩大本校脱产学习形式的比例为原则,报市教委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等学籍变动手续应在上个学期末办理。由学生本人向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学校继续教育处确认;需经市教委确认的以市教委确认后为准。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向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申请休学。经所属学院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可以休学两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本人应向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属学院复查合格准予复学,办理复学手续。由所属学院编入原来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来专业停止招生,复学学生可以转专业或转学。但对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四、十八条”情况者。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一个学年内累计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二或一个学期始终未到校上课,但又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四)未经批准,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五)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给予退学处理,由学校成人学历教育工作委员会决定。对于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对于自动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尽可能与学生联系予以确认。与退学学生联系不上时,联系人应在退学决定书或其他有关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按学校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八条 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毕业设计以及其它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处理。

平时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

一个学期旷课累计达到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得在授课中途进入教室,按旷课一学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或考试时,应当向班主任请假,不能考试要办理缓考手续。病假要有合同医院证明,事假必须事先交假条。超过一周课程的事假要附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事、公假缺课,不予补课。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并经市教委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符合《首都医科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改姓名。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要求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书,并不能进行电子注册。如有特殊情况更改姓名后,必须向学校声明,并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经市教委学生处确认后,毕业证书上才能填写更改后的姓名。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对即将毕业的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学生学习成绩的毕业资格审查分别由各所属学院的教学科研办公室和医院教育处(或教学办公室)负责。其他方面的毕业资格审查由学校继续教育处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累计仍有三门以下(含三门)考核课程补考后不及格,学生本人可以选择参加毕业前补考或申请留级。参加毕业前补考及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及格,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校不再给予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学习已满一学年以上,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为一次性发放,如日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不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5.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篇五

作为北京大学学生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的一部分,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已经启用,请全校研究生注意以下相关事项:

一、新系统基本信息

登陆学籍(新)系统:登陆“北京大学校内门户”中的“学籍信息”、“出国业务”等栏目。

二、研究生办理出访手续的相关事宜

新系统启用后,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有所变化,主要体现在,以往直接下载《北京大学学生出访申报表》的申请方式改为:学生登陆北京大学“校内门户”,选择“出国业务”菜单,点击 “提交出国审批申请”,在填写完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并打印,并按顺序办理各项签字盖章。有关事宜可参考《办理出国(境)手续须知》(http://grs.pku.edu.cn/py/content/py09090101.htm)。

三、研究生办理学籍异动的相关事宜

新系统启用后,研究生办理各项学籍异动的手续有所变化,主要体现在申请阶段。以往直接下载《审批表》的申请方式分不同异动类型改为:

1.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审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

须登陆北京大学“校内门户”,选择“学籍信息”后,点击“新增异动申请”并选择异动类型为“121保留入学”,点击确定并填写完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后打印。

2.恢复入学资格审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新生恢复入学资格审批表》须登

陆北京大学“校内门户”,选择“学籍信息”后,点击“新增异动申请”并选择异动类型为“122恢复入学”,点击确定并填写完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后打印。

3.申请提前毕业审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须登陆北

京大学“校内门户”,选择“学籍信息”后,点击“新增异动申请”并选择异动类型为“141提前毕业”,点击确定并填写完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后打印。

4.延长学习年限审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须登陆北京大学“校内门户”,选择“学籍信息”后,点击“新增异动申请”并选择异动类型为“142延长学习年限”,点击确定并填写完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后打印。

5.因病休学审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因病休学审批表》须登陆北京大学“校内门户”,选择“学籍信息”后,点击“新增异动申请”并选择异动类型为“151休学”,点击确定并填写完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后打印。

6.病愈复学审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病愈复学审批表》须登陆北京大学“校内门户”,选择“学籍信息”后,点击“新增异动申请”并选择异动类型为“152休复”,点击确定并填写完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后打印。

7.停学审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停学审批表》须登陆北京大学“校内门户”,选择“学籍信息”后,点击“新增异动申请”并选择异动类型为“161停学”,点击确定并填写完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后打印。

8.研究生停学后复学审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停学后复学审批表》须登陆北京大学“校内门户”,选择“学籍信息”后,点击“新增异动申请”并选择异动类型为“162停复”,点击确定并填写完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后打印。

9.自动退学审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自动退学审批表》须登陆北京大学“校内门户”,选择“学籍信息”后,点击“新增异动申请”并选择异动类型为“055自动退学”,点击确定并填写完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后打印。

四、2009级新生注意事项

2009级研究生新生,除书面填写两份“研究生卡片”还需进入个人门户进行个人数据提交。具体步骤如下:学生登录“校内门户”→点击“学籍信息”栏目→选择并点击“填写学籍卡”→填写所有项目的真实、有效的信息(注意:信息内容应与书面填写的卡片内容保持一致。另外,此页面应显示学生照片,若没有,请在打印后粘贴)→提交并打印→学生须认真核对,确保之前书面填写的卡片内容与录入的电子数据一致,核对一致后在打印的学籍卡片(一式两份)上签字确认。

学生若发现新系统中个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涉及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四项内容的,请持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研究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申请更改。其他项目信息更改可与本院系教务老师联系。

五、其他

研究生办理其他不涉及到新系统启用后的事项,仍按原手续办理。具体可参考《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如有操作或系统方面的问题,请联系计算中心 62755464。

院培养办公室

9月1日

6.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系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在读一年级或者二年级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系转专业(以下统称转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系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四十条 转入院系对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系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系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四十三条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或者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学期全部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或者予以退学。

解除试读之后或者试读期内再次出现第四十六条情况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第四十九条 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者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处分予以结业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不允许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在《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7月修订)基础上修订,自级学生开始执行。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要求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美术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7.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篇七

关键词:学籍异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意义,途径

一、学籍管理及学籍异动

学籍管理工作包含新生入学资格审核, 学分审核, 学籍异动, 每学期报到注册, 毕业生资格审核,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等环节, 各个环节相辅相成, 保证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并且对学生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 确保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其中, 学籍异动工作就像一个交通枢纽, 是学籍管理工作中最基本, 也是最主要的工作。它包括退学, 休学, 复学, 退学试读, 恢复学籍, 终止试读, 转专业, 转学等内容。

二、及时处理学籍异动的意义

学籍异动作为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了在校生学籍动态变化的过程。以新生入学电子注册数据为依据, 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及时处理学籍异动, 保证了在校生数据的准确性, 促进了学籍管理工作的展开。

1. 有利于合理利用教学资源

自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开通以来, 全国各高校在校生数据库均在此平台中保存。这期间各高校陆续会有在校生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学籍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不同原因, 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在校生—学籍注销”一栏中, 注销这些学生的学籍。若不及时将这些学生的学籍在平台中注销, 短期内也许不会有太大问题, 时间一长必定会占用资源, 造成不必要的数据冗余。

2. 有利于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严谨化

学籍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要求各部分、各时期的工作都必须毫无差错, 才能确保学籍学历信息的准确无误。如果不及时处理学籍异动, 就会导致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中一部分学生提前毕业, 甚至一部分学生已经被取消学籍不予毕业。因此, 及时处理学籍异动有利于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更加严谨化, 做到信息与实际数据完全统一。

三、做好学籍异动的管理方法

学籍学历管理平台随着时间的推移功能日趋完善, 在校生模块功能一步一步加强, 以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数据结构为基础, 各高校管理人员可以准确快捷地进行学籍异动处理。现阶段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如果能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相信学籍工作可以做到集正确性、合理性、时效性于一体。

1. 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各高校应健全自身的学籍管理制度, 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随着高校学生人数的增加, 学籍管理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各高校领导应重视这项工作, 正确采集新生信息, 严格审查异动原因, 准确把握异动流程, 这样才会使异动工作严谨有序地进行。

2.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学籍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 特别是学籍异动, 涉及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 因此对学籍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不仅仅是业务能力、计算机水平, 更要求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以及思想素质, 这样才能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

3. 充分利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

从2004年起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学籍管理部门利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当年录取的新生进行网上数据审核工作, 2006年启用了在校生管理模块, 说明学籍管理工作已经进入了网络化的时代。传统的手工管理方式已经逐渐被网络所取代。与此同时, 网络化的管理通过各高校信息联网, 也可以监督各高校依法治校。通过不断的完善, 学籍异动功能在平台上已经有了自身成熟的体系。通过平台处理过的学籍异动, 可以在网络日志管理中随时查询, 有据可依, 便于检索统计学生的异动信息, 做到不出差错。

总之, 学籍异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 平稳的, 准确的, 深入而又细致的工作, 必须不断地总结经验, 一步步探索, 提高管理手段, 工作模式, 加强技术含量, 才能使学籍管理工作锦上添花, 更加适应时代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顾京宇, 唐桂英.学籍管理工作浅议[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 (3) .

8.高校学籍管理问题探析 篇八

【摘要】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对学校还是学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教育新形势对学籍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学籍管理必须必须以学生为本,同时与时俱进,科学合理的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完善学籍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学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更好的为学校培养应用型高质量人才服务。

【关键词】高校;学籍管理;管理手段;管理体制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是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整个学习过程的质量考核、记载、评价和处理。随着现代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不断改进、提升,建立规范、高水平的高校学籍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尤其在高校招生规模扩大、学生学籍信息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对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完整实施、学生情况的全面掌握、教学秩序的稳定、提高教学质量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伴随学生入学到毕业整个过程。包括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档案建立、升级、留级、降级、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奖惩管理、毕业资格审查、授予学历证书等多项工作。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学分制”的实施,学籍管理又增添了新的内容,管理范围扩大,内容更为广泛,如实行“学分制”后提前毕业的学生和延长生的学籍档案;学生选修第二专业和专业方向选择的材料;各类试点班的材料;“专升本”的学生材料等等,这些材料都是反映学生学习状况的原始记录,具有法律依据和凭证作用。无论是对于高校作为参考,还是学生出国深造、就业等都是必须提供的重要材料,所以,科学、有效的管理学籍档案,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体系,是高校学籍管理必须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一、学籍管理存在的问题

1.学籍管理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

以某高校为例,教学人员在学籍管理工作中多以手工操作为主,让繁重且细致的学籍管理工作效率低下且工作重复率高,增加了学籍管理的复杂性和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学籍管理手段信息化水平不高,教学管理系统中学籍管理部分功能落后,信息不齐全,时常出现系统中信息更新慢,记录和实际情况不相符等问题。在学籍档案管理中,多以纸质档案为主,电子档案不能同步以至于纸质档案遗失后难以找回数据。

2.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人管理

学籍管理是一项繁杂的工作,信息量大且具有持续性,高校里都会有校级管理部门,同时二级学院一般由教学秘书负责管理学籍。然而,这些管理人员看似队伍庞大,实则责职不明,素质参差不齐。拿某高校二级学院管理人员来说,学籍管理是学院教学秘书的工作之一,但教学秘书工作范围较大,又缺乏专业培训,在工作分工时并不考虑是否有经验和能力管理好学籍,而是当做一项简单的工作来分工,有教学秘书换工作岗位也很少交接,导致负责学籍管理的秘书只是简单的了解学院学生情况和掌握办理手续流程,同时简单地把学籍档案存档,缺乏专业的档案管理知识,更不会去深入的分析学生学籍情况。另外,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增多,学籍管理任务量不断增大,学籍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更无法保证学籍管理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

3.宣传力度不够,缺乏完整科学的学籍管理体系

对于学籍管理制度,许多在校学生并不十分了解从而也缺乏重视,甚至部分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和教学秘书都不是很清楚。例如,很多学生并不清楚学籍档案的重要性,也不重视自身什么行为违反了学生管理条例,将会受到什么惩处,直到犯了错学校进行了处分,毕业后因处分等影响了就业时才追悔莫及。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学校学籍管理缺乏科学完整的管理体系,学校对于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宣传力度不够。学籍管理关系到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是学校对学生学习状况等监测的重要数据,如果学生本人都不了解,在校学习生活中就少了自我约束,也很难理解和接受学校突如其来的处理决定,这对于管理人员来说,在执行学籍管理规定时就增加了难度,也难以达到执行的效果。同时,如果管理人员本身都不是很清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在管理过程中将无法正确及时的引导学生,也无法合理有效地执行制度。

4.服务与决策功能不足

学籍档案本就是反映和记录学生学习状况的原始资料,不仅学生在学籍变动、出国深造、就业时需要,同时学校各级领导和部门对相关数据的需要也日渐频繁,既要求学生学籍数据准确、完整,还要求快速、及时。但管理手段落后等原因导致学籍管理缺乏良好的应对能力,反馈滞后,对于细致繁杂的信息难以及时提供,以至于服务与决策功能不足。

5.学籍档案规范困难

学籍档案是在学籍管理过程中产生和积累而成的,记录了学生入学到毕业过程中各方面的信息和学生学籍变动等相关手续的签批材料、学生奖惩文件、学生成绩信息等,科学归档和完整保存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学籍档案管理中存在学籍档案多个部门管理、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以至于出现调档时效率低下,相互推诿的情况。同时,还存在学籍档案管理多以纸质档案为主,电子档案时常不能同步,纸质档案遗失后导致数据丢失。

二、提高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水平的探讨

1.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促进学籍管理信息化

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管理学籍,替代传统的人工管理方法,在教学改革和学籍管理工作范围增大的情境下更符合学籍管理需要。第一,使用和完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增强学籍管理的安全性和持续性,同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二,实行电子注册、电子审核,同时组织好在校学生毕业前做好国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填报,从而实现高校学生全称网络化学籍管理。

2.提升学籍管理人员素质,建立专业管理队伍

面对繁杂的学籍管理工作,管理人员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更需要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和电子信息技术,做到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籍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协调、沟通和组织能力。因此,高校应该建立学籍的专人管理队伍和部门并明确职责,同时针对岗位变动建立完整的选任、交接制度。此外,学校应当多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学习研讨,全面提升学籍管理人员的素养和业务技能,更好地服务于学生和学校各职级部门。

3.加强学籍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政策性强,涉及到学生整个学习过程的各个方面和切身利益,学校可以利用《学生手册》、校园网站、学校宣传栏、主题班会等对学生积极进行宣传,让学生了解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增强对自身学习和行为的规划、约束,从而减少学籍管理制度执行的难度。同时,对于教师管理人员比如辅导员、教学秘书也通过开会研讨、学习交流等加大宣传,让他们在工作中更好地引导、规范学生行为,也为自己的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完善管理制度,实现学籍管理规范化

在教学改革和“学分制”施行的新形势下,要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完整科学的学籍管理体系。这不仅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力求有效,适应新教学体制的发展要求。“学分制”的施行更注重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对此实行弹性学制,对学习自主性强和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允许提前修完学分提前毕业,对学习能力差的学生可以延长学制;开设双学位、主辅修课程、专业方向的选择都能更好地提升学生的自主性。其次,学籍管理不仅是对学生学业过程的记录和反映,也是对整个过程的监测,建立完整科学的学业预警、警示制度,加强过程监控,及时规范学生学习行为,对于高校教学管理和学生自我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最后,无论是制度制定,还是执行制度的过程,作为高校学籍管理人员都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积极规范自身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陈锦,刘瀛淜.高校学籍管理问题探析[J].湖南农业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43-44.

[2]殷涛.如何提高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水平[J].重庆文理学院院报:自然科学版,2010(6):90-92.

9.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九

(校长办公会2002年7月10日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全体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研究生处请假,并需得到批准。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按照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政治、业务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复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调查核实,报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校医院确认,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研究生处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参照《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业技术训练,遵守各培养环节考核的规定。

第十二条在学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研究生在读期间因怀孕生育者,必须休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休学。休学申请须经导师同意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学校批准。其他情况,一般不批准休学。

第十五条休学期满,可于学期或学年开始前申请复学。复学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我校卫生院复查证明已痊愈的方准复学,复学手续与休学手续相同。研究生复学后学习期限应顺延。第十六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或休学时间超过一年者应予退学。

第十七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普通奖学金停止发放,学费免交,学校不向所在学院划拨培养费。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天津市教委审批(跨省者须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三)未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习任务者;

(四)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因违纪受到退学处分者;

(八)符合学校其他文件所规定的退学条款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学校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天津市教委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具体办法见《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具体办法见《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六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第二十七条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天津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须报天津市教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一般应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博士生、硕士生为三年,在职兼读为三至五年,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变动学习年限按照《天津师范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天津师范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毕业时,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第三十四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研究生处按规定统一印制或购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研究生处印制。

第三十六条毕业和结业研究生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规定参加就业选择,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在职兼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院和学科根据培养要求和学生工作岗位的特点,参照本规定,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自行掌握。

10.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篇十

上外研[20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港澳台侨生、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和其他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申请,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入校初步审查及复查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后,应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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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取消学籍。

第九条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入学申请书,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予以取消学籍处理的,经所属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最终结果由学校公示。

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同意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的,学校出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属院(系、部、所)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研究生不得选课退课,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属院(系、部、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注册。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予注册;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无正当事由欠缴学费的,不予注册;研究生修业年限届满的,不予注册。

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可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复学后进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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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及时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基准学制一般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专业基准学制可根据培养要求由专业点自行制订,原则上控制在2至3年内。学术学位博士专业基准学制为3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系、部、所)负责人认可,研究生院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具体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的最小单位为半年,硕士生延长期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1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生延长期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留学生的延长期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再行延长半年。到期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应予以结业或肄业。延长修业年限期间不享受基准学制年限内研究生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其他必修环节和论文撰写工作,达到申请提前答辩和申请学位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属学院(系、所、部)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主管副校长批准,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申请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硕士生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生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择参加的课程,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研究生不得参加没有入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校未予注册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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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请假或学籍变动手续并获得批准。预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时间6周以内的,应当请假;预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时间达到6周及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规定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

请假、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限届满,研究生应当按时返校,并按学校规定时间办妥销假或复学手续。逾期未销假或未复学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履行销假或复学手续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销假或复学手续。

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相关情况如实记载。

课程学习考勤的相关规定,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考勤规定》执行。

违反课程学习纪律的有关处理办法,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研究生在学期间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和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的,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目标特点自行决定。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课堂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须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在考试周前一周内到开课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复核批准。研究生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当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研究生无正当事由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核的,以及参加考核但不上交试卷的,均按旷考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旷考情况如实记载。如本人检查深刻,经开课部门、研究生院批准,可补考1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相关情况如实记载,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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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申请补考1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凡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该门课程。凡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可重修该门课程或另修其他课程。重修后考核合格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课程重修次数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在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中,重修成绩不覆盖原课程成绩。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培养方案要求以外其他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承认、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注销学籍以后,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前已参加过我校有关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核且成绩不低于85分者,在该课程考核之日起2年内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考入我校,该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可予以承认;不满85分的课程成绩将不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修读与成绩评定、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等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制作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对通过学分转换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在校生通过学校“成绩自助打印系统”自行打印中英文成绩单。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综合档案室提供。

第五章 转导师、转层次、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后,原则上不得转指导教师,但同一专业的以下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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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教师工作调动,无法继续指导的;

(二)指导教师身心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致使研究生无法由原导师继续指导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中期考核补考仍不及格者,应终止其学业,予以退学处理。但属于尚未获得本学科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系、部、所)审核批准,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在转学完成后,学校将及时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需转入我校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我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我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及院(系、部、所)同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我校将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有关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参与创业实践,或因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6 / 10

但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或因其他原因,预计一学期内超过6周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属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休学。

学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因生育,经医院证明,应予休学而未休学者,需本人及家属提交申请,自行负责在校期间安全。

第三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予其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其中,研究生因创业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休学的最长期限为1年,博士研究生休学的最长期限为2年。

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当地及《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因国家或学校公派任务等原因,预计一学期内在外学习交流时间达6周及以上的,应当持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函与确定的研修计划,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予其在校研究生待遇。

其中,研究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政府项目资助或参加学校、院(系、部、所)与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协议的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为2年;研究生因其他交流学习原因申请保留学籍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为1年。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应计入其修业年限内,但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条 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前两周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时后延),应当持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部、所)提出申请,经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注册。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复学前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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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可予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复学手续。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通知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已经达到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限,或者学校指定的医院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一学期累积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且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五)学业成绩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课程经补考和重修后,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10%的;

(七)自入学起,课程经补考和重修后,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20%的;

(八)根据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予以退学处理的,经所属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最终结果由学校公示。

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同意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需送达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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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退学,未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处理。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周之内办妥退学手续离校。学校自批准研究生退学之日起,停止其在校研究生待遇;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注销其研究生学籍。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其他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定向就业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原单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入学前为应届或历届毕业生且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我校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相关要求审议通过,授予相应的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硕士生在1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者、博士生在2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相关要求审议通过,授予相应的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所颁发的毕业及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时间,按照该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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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培养层次、培养方式、学制,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确认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录入、上报研究生学籍信息,完成研究生的学籍电子注册。

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所需信息以电子注册的学籍信息为依据。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本人提出学籍信息更改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所属学院(系、部、所)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核准,并由研究生院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改。研究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至迟应于毕业学期的第2周前提交。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研究生的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完成国家电子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11.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工作思考 篇十一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工作思考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顺应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突破传统的学籍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起与高职教育环境相协调的学籍管理创新模式,从而方便高职院校对学生基本情况的了解,把握住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并形成对教学质量的监督和保障。本次研究将重点就高职院校学籍管理的有效策略进行研究,进一步强化高职院校学籍和教学管理。

1、建立科学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工作非常的复杂和系统,为了全面推进学籍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就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根据高职院校学籍管理的需求以及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实施严密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和措施,为各项学籍管理工作的展开提供章法。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必须综合考虑到高职教育特征以及学生培养情况,根据学校实际以及学生发展实际详细明确的将学籍管理的各个方面涵盖其中,使其真正成为处理各种学籍问题的标准和依据,同时也要不断对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使得学籍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外部和内部环境的变化;高职院校必须督促全校学生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同时,学籍管理人员也要积极学习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开展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实施的规范性;高职院校必须切实保障学籍管理的公平性和严谨性,建立起与学籍管理相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避免学籍管理工作受到人为干扰或者是学籍管理工作过于随意,并通过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施进一步保障高职院校的学风校风建设。

2、强化高职全校学籍管理意识

高职院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是全校的大事,为了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必须不断强化全校学籍管理意识,加大对学籍管理的宣传力度。第一,高职院校领导必须提高对学籍管理的重视程度。学籍管理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同时还会影响教学质量以及教学秩序,从而进一步对高职院校的办学产生影响。因此,高职院校领导必须将学籍管理纳入到管理工作的重点项目,并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同时也要将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引入到学籍管理工作中,逐步建立起一个高素质的学籍管理队伍,同时对于在学籍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籍管理人员要给予其肯定和一定的激励,最大化地激发学籍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良好保障。第二,高职院校的广大师生必须要清楚了解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与学生在校表现直接相关,更会关系到学生能否顺利毕业。因此,高职院校必须加大对师生的学籍管理制度宣传,从而让广大师生增强对学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并通过发放学生手册、组织班会活动等形式对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进行宣传,使得学生自觉能够遵守,培养和提升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3、学籍管理与育人管理相结合

高职院校的教育宗旨是育人为本,而学籍管理同样也要深入践行育人为本的原则,将学籍管理育人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的育人功能。通过有效的学籍管理,能够对学生行为表现进行监督和制约,同时也能够将学籍管理作为激发学生潜能和促进学生发展的动力。高职院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必须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将关心、尊重以及激励学生作为学籍管理的重要目标,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也要逐步改变以管理者为核心的学籍管理观念,为广大学生提供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学籍管理服务,为学生的健康发展和全面进步提供重要保障。在学籍管理当中,必须站在学生的角度认识和思考问题,更好地满足学生的需求,维护好学生的切身利益,也让学生拥有更多的学习主动权和自我发展空间,这样才能够达到育人管理的目的,有效践行育人为本的学籍管理宗旨。为了更好的将学籍管理和育人管理结合起来,高职院校需要增强对现代化设备的规范使用,推进学籍管理的网络化和电子化管理,用更加优质的学籍管理服务来实现学籍管理的育人功能。

4、推进学籍二级管理运行机制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职院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办学体制也在进行深入改革,因此高职院校的学籍管理工作面临着繁重的任务,直接影响到学籍管理运行机制的平稳运行,并为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为了进一步优化学籍管理运行机制,高职院校必须要积极推进二级管理,改变传统的由教务处独立完成学籍管理的模式,将教务处与其他系部的责任和权限进行科学划分,逐步建立一个具有明确分工和统一领导的学籍管理体制,发挥系部直接管理在学籍管理中的作用,全面贯彻二级管理。教务处主要代表高职院校行使校级学籍管理职能,重点在学籍管理的宏观策划和战略上进行监督控制和整体服务。系部具有相对独立的学籍管理职能,并且拥有相应的自主权,能够在学籍管理制度的指导下开展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可以定期对各个系部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并及时通报学籍处理的相关情况,以及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并对学籍处理的相关尺度进行统一协调。

5、全面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素质

在高等教育全面发展和改革的新形势下,高职院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挑战和压力,必须不断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水平才能够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因此,对于学籍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学籍管理人员是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工作的主体和执行者,学籍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及管理能力会对高职院校教学工作运转产生直接影响。对此,学籍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极强的专业能力、管理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时也要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在学籍管理工作中保持兢兢业业的工作心态,为高职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一方面,学籍管理人员必须努力培养自身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将服务育人的理念融入到学籍管理工作中,并在大量的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渐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另一方面,学校要加大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并为学籍管理人员提供进修和外出交流机会,有效锻炼学籍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并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激发学籍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工作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质量以及教学质量,同时学籍管理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内容,需要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进行学籍管理工作的完善和创新。因此,高职院校为了进一步创新和优化学籍管理工作,必须要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强化全校学籍管理意识,努力将学籍管理育人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学籍二级管理,有效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素质。

参考文献:

[1]卞粉兰.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体会浅谈[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5,(2):85-86.

[2]陆相萍.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对高等体育院校学籍管理的作用[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15,9(4):89-91.

12.学籍管理系统的设计 篇十二

1.1 设计思想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Internet的迅速普及, 管理信息系统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1], 简称MIS系统) 已是组织机构、人的行为、科学管理、计算机技术、数据处理和知识性工作的高度结合。浏览器/应用服器/数据库服务器 (Browser/WebServer/DatabaseServer, 简称B/S) 的三层 (或多层) 体系结构和Intranet/Internet环境已成为现在WEB的主要结构。

该学籍管理系统的设计正是利用了B/S的不受地域的限制及它的诸多优点, 主要运用ASP结合数据库实现, 结合了Browser/Server结构的特点, 实现将管理系统移植到Internet的功能。

1.2 功能分析

本系统可实现学籍管理的所有基本功能, 根据用户的不同可以分为3个模块:管理员模块、学生模块和公共模块。

(1) 管理员模块:该模块是系统的核心模块, 其中包括5个子模块, 分别是学生信息管理模块、教师信息管理模块、班级信息管理模块、课程信息管理模块、学生选课信息管理模块。

(2) 学生模块:实现学生选课、查看已选课程、退选某门课程等功能。

(3) 公共模块:实现管理员用户和学生用户的身份验证、密码修改、退出系统等功能。

1.3 工作方式

本系统建立在系统后台的SQL Server2005数据库的基础上, 用户 (包括学生、管理员) 可以方便地通过Internet或局域网轻松设置、管理。

同一般性的应用程序一样, 基于Windows操作系统的系统后台, 给程序的执行提供了强大的后台支持, 该系统即建立在这个系统后台上。至此, 建立了一个基于Internet和局域网的完善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2 详细设计与实现

2.1 系统整体流程

本系统用户在进入系统后首先进入用户登录页面, 用户可以选择自己的用户角色, 如以管理员用户权限进入。输入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后进入系统欢迎界面, 利用系统左侧的导航栏可实现不同管理页面的切换。对信息进行添加、删除、修改和查看操作后, 单击“退出系统”超链接实现退出系统。

2.2 用户登录模块

本系统在运行后首先进入系统登录页面, 在系统登录页面中, 系统会判定用户的类型, 如果为学生将进入相应的学生权限界面, 如果是管理员将进入管理员相应的权限界面。

2.3 系统模板制作

由于层次较简单, 所以本系统采用单层结构, 所有的功能实现都是在两个母版模板上通过超链接调用数据库完成。

使用ASP.NET母版页[2]可以为运用程序中的页面创建统一布局。单个母版页可以为运用程序中的所有页 (或一组页) 定义所需要的外观和标准行为, 然后创建包含要显示的内容的各个页面。当用户请求内容页时, 这些页与母版页合并, 将母版页的布局内容与内容页的内容合并到一起输出。

在完成了母版页的制作后还要对页面左侧的树形导航栏制作, 还采用了GrideView和SqlDataSoure1来实现显示信息的功能, 并根据用户激活GrideView控件中的按钮事件来实现来完成数据库的操作。

学生在选课时, 可以单击每门课程所在行的“详细”超链接进入相应课程信息的详细信息页面, 查看课程的详细信息, 为学生选课提供参考。

管理员登录后, 可以通过添加教师页面添加教师, 也可以对教师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和查询。还可以添加学生信息, 制作学生信息添加页面时需要调用大量数据库。

3 系统安装与使用

本系统的开发环境是Microsoft Visual Studio2005, 建议在使用时也使用该环境, Web服务器使用Microsoft公司的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er5.1 (IIS5.1) [3]。在发布本系统时, 首先确保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服务器安装了IIS 5.1服务器软件 (如果是Server版的操作系统都已经自动安装好了, 其它版本的需要使用Windows安装盘添加组件) 。如果用户安装了IIS 5.1, 系统会自动创建一个HTTP站点和一个FTP站点供使用。当然, 也可以创建一个自己的Web站点。IIS的Web站点发布目录被称之为主目录, 系统开发过程中, 所有源文件均放置在asp (当然也可以改用其它的名称) 的目录下;发布本系统时, 将主目录设置为asp目录。

以Windows XP为例, 以上所述的具体步骤如下。

(1) 打开“控制面板”里的“添加/删除程序”。

(2) 单击“添加/删除Windows组件”, 选中“IIS”选项进行安装。

(3) 安装完毕后, 打开“计算机管理”, 在“服务和应用程序”栏可以看到“Internet信息服务”。

(4) 单击打开, 右击“默认Web站点”, 选择“新建/虚拟目录”。

(5) 目录名名为“asp”。

(6) 在下一步中, 选择一个具体的位置, 其文件夹也命名为asp;按照提示完成。

设置主目录:打开IIS服务器 (如前所述) , 在Web站点上单击鼠标右键, 选择“属性”, 在本地路径中选择系统所在的目录;在文档标签里, 选择index.asp作为站点缺省页面。

设置好后, 还要安装SQL Server 2005, 然后把系统的数据库备份 (data) 还原;再新建一个登录, 登录名为“xjglxt”, 服务器角色设置为“System Administrators”, 访问data。

这样, 在浏览器地址栏里输入“http://local host/后, 便会自动链接向系统的缺省页面index.asp。

在使用过程中, 遇到问题时可以参阅“帮助”;如果仍有其它问题, 请百度查阅。

4 结语

本系统通过一组数据的测试后, 可以实现基本的功能, 但是功能不是很完善。随着使用者的不同, 系统的明朗度不够, 所以系统的维护是非常重要的。我觉得应该要对三方面进行维护。一是对功能的维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等社会因素, 使用者对系统功能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系统设计者就要对功能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二是对数据库的维护, 数据库是非常重要的东西, 对数据结构进行修改, 更新数据文件等。三是代码的维护。代码的可读性和可更新性非常重要, 随着技术的发展, 旧的代码不能适应新的技术, 必须进行更新。

参考文献

[1]汪小平, 吴勇强, 张宏林, 等.ASP网络开发技术[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叶荣华.基于ASP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2.

13.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篇十三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网络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的学籍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建档管理。各校外学习中心协助、配合网络教育学院做好包括学籍管理在内的各项教学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 网络教育学院执行专门制定的、统一的教学计划,实行统一课程考核。第三条 网络教育学院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习期限。高中起点专科90学分,学习期限3—5年,专科起点本科85学分,学习期限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160学分,学习期限为4--7年。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和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网络教育学院或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完成网上注册,填写学籍档案所规定的相关表格并交纳学费及教材费。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校外学习中心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0天。各校外学习中心将请假情况汇总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各种正当原因不能在本学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30天内向网络教育学院申请入学。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可取得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和学生证。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条 学生证系本院学生证明身份的证件。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并应主动服从教学管理人员的检查。如学生证遗失,应立即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汇报,写出书面说明,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经学院批准后,收取工本费并予以补办。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注册并交纳学费及教材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十条 各专业所开设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扩展课和教学实践环节四个部分。各专业每学期所开课程由网络教育学院确定并在网上公布。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每学期课程安排选课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后,才能进行教学实践环节。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在办理完注册、交费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网络教育学院在收到学生选课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开通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所选课程一经批准,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实选课不当,应在所选课程开通30天内向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办理改选或退选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课程开通30天后不退学费。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全部修读。新生首次选课前须认真学习《网络学习导航》。

第十四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考试等途径确已掌握的,且与我院各专业层次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数、教材等相当,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申请免修的课程学分最多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数的20%。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课程需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课程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各校外学习中心在审验学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和有效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学生填写的免修课程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九条 免修课程的学分记入总学分,其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应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其他课程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方法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考评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小论文等多种方法。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由考评作业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考评作业成绩占该课程考核成绩的30%,课程考试成绩占该课程考核成绩的70%。课程考核成绩由考评作业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两部分按比例折算后相加而成。但只有两部分成绩都达到合格时,该门课程成绩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由网络教育学院确定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题、组织监考、巡考以及阅卷,各校外学习中心根据学院安排组织实施。课程考核每年举行两次,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由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学生须在课程学习结束时,按规定和要求提交课程论文、证明等相关材料,以此计课程考核成绩。学生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外学习中心初审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考。但重考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并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重考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需重修。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学生可以上网查询成绩。学生的考试成绩及获得的相应学分在规定学习期间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方式为:考试成绩按百分评分记载,100分为满分,60分及其以上为及格。考查成绩按优秀(90-100分)、良好(70-89分)、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四等分制评分记载。

第三十条 课程重考成绩的记载方式与课程考试成绩记载方式相同。

第三十一条 在考试中凡有违纪、舞弊等行为者,该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三十二条 具有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完成教学实践环节,并取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且通过国家基础公共课统一考试,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陕西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加注网络教育),毕业证书通过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

第三十三条 在读期间违纪的学生,未解除处分之前,不发给毕业证书。待批准解除处分后,方发毕业证书,但取消其申请学位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不能通过教学实践环节的,不发给其毕业证书,只发结业证。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视其已修学分情况,只开据其已修课程的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六条 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者,经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取得陕西师范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

2.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3.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评定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4.参加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者。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没有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2.重考课程超过3门者。3.在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六、学籍变动

第三十八条 网络教育学院不实行休学制度。

第三十九条 网络教育学院不实行校际之间的转学制度。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未按期注册者。

2.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等疾病者。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因工作调动,其所在地区无法参加考试者。5.连续多次考试不合格,确感学习困难者。6.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第四十一条 关于退学手续。学生因某种原因申请中途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应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退学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学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已修课程,学费不予退还,发给已修课程学分证明书;正在修读的课程,所选课程开通不超过一个月的,其课程学分学费全退,超过一个月的,所开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学生退学时,已发教材资料的费用一律不退。

第四十三条 关于学生在不同校外学习中心之间的转学规定。因工作或其他正当原因,需要转到其他校外学习中心参加学习者,可到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填写转校外学习中心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外学习中心的同意并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予以办理转校外学习中心手续。转校外学习中心后学费标准按照转入校外学习中心的标准计算。转校外学习中心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因工伤事故或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网络教育学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网络教育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4.因工作变动须转专业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外学习中心同意盖章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批,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转专业后须按新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要求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由网络教育学院审核认定。

2.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中,未予认定的课程,所交学分学费及教材费不予退还。已取得成绩的课程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3.学习期限自原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4.在读期间,只允许办理转专业一次。5.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已取得原专业50%及以上学分者。2.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3.无正当理由者。4.文理科互转者。

七、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七条 网络教育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学习任务,毕业时符合优秀学生条件者,网络教育学院予以表扬和奖励,并颁发优秀学生荣誉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与专业课程教学有关的、形式多样的创新及实践活动,网络教育学院设立奖励学分。学生在学期间,凡以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身份完成的创新及实践活动成果经网络教育学院认定后均可获得奖励学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网络教育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任何证书或证明。

第五十条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我院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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