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合同书

2024-12-15

家政服务合同书(共11篇)

1.家政服务合同书 篇一

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合同书

甲方:府谷县总工会 乙方:榆林市北方职业学校

为了提高府谷县下岗职工、失业青年、女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业的素质,提高家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委托乙方进行培训,现双方就家政服务培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对象:府谷县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

二、培训人数:60人

三、培训时间:2015年10月12日—10月18日

四、培训地点:府谷县电大

五、培训形式:全体学员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

六、培训内容:外出务工常识、法律基础知识、基本礼仪、家庭护理、卫生常识、操持家务、居家安全常识、紧急救护等

七、双方的职责:

1、甲方的职责

(1)负责拟定培训的要求(2)负责组织参训员工

(3)配合乙方搞好参训学员的日常纪律管理

(4)负责按日常协议书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2、乙方的职责

(1)负责按甲方的要求设计培训方案(计划),并按双方确认的培训方案(计划)组织高水平,有经验的教师进行培训。

(2)保证授课教师按本协议书规定按时授课,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授课教师,或变更培训内容。

(3)配合班主任对班级进行日常管理。(4)学员考试合格,发给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八、培训经费

1、培训费总额 元

2、学员的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给乙方。

3、甲方在培训班开始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先支付乙方 元培训费,培训结束后,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正规发票给甲方。

九、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5年9月 日 2015年9月 日

2.家政服务合同书 篇二

一、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

正因中医与西医的分野, 决定了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类型, 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达成的, 旨在为患者治病保健, 由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 患者支付相应医疗服务费用的有偿服务合同。以实现治病保健为目标的医疗服务, 由于思维方式及哲学根底的差异, 中医通过调节人体藏象系统五行场的动态平衡, 其彻头彻尾为一生命观念, 而西医通过几近修理病变部位的方式消除不良症状。较之西医医疗机构配备复杂的仪器设备, 中医医疗机构主要采取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方式, 服务相对简便。因诊疗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不同, 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医疗服务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双务以及有偿合同, 在分析其缔约、选择相对人、内容与形式、变更以及解除等方面是否自由的问题上, 不可无区分。缔约自由, 即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法律不加干预。谓医疗服务合同缔结的不自由:其一, 从医疗保障制度出发, 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医保覆盖地域差距以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不统一等因素限制了患者选择诊疗服务机构的自由, 当然, 患者不考虑经济因素而自费医疗的除外;其二, 基于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职业使命, 其负有缔约的道德义务, 此外, 在遇有危急病人时, 医疗机构须采取必要急救措施,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医疗保障不均衡的现实下, 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受到限制。医疗服务合同以医疗服务行为为内容, 非以病症的治愈结果为内容, 因此, 医疗机构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范围。就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而言, 作为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对价的诊疗行为具有阶段性特点, 先采取一定诊断手段确定病情病因, 后依不同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 检查、治疗措施的采取得由医疗机构向患者作出适当说明后, 由患者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因此, 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为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的诉求作出建议后, 由患者最终决定, 医疗机构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 并由此带来医疗服务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在合同的形式方面, 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医疗单据作为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及医保报销凭证, 其本身并不表明医疗服务关系的成立须采取书面形式。基于医疗服务的特点, 合同成立后履行前, 患者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是为医疗机构在确定合同内容上的主导地位之矫正, 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诊疗选择权。

订约自由作为产生竞争的前提条件, 对于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医医师根据中医药理论, 结合自身实践经验, 对病症加以辩证分析, 并运用药物或非药物治疗方法, 祛除病症。就诊中医的患者大多有选择中医医师的倾向, 经验丰富、医术水平高、服务到位的中医, 自然更具有竞争优势。中医诊疗疾病具有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特点, 因此, 对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具有更多的选择, 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在确定合同内容上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医药立法上的体现, 如对中医诊所设立的限制, 有代表建议放开其准入, 由中医诊所提供竞争性服务, 能赢得患者信任的中医诊所会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 反之则淘汰。另外, 赋予中医诊所平等的地位, 对于扩大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以及中医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患方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作为医疗服务合同之一方当事人, 享有诊疗知情权、诊疗选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对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权利, 同时, 负担支付医疗费、配合诊疗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就患者的病情、拟将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方, 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应及时准确地解答, 同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应将拟采取的检查措施、治疗方案向患者说明, 患者得自愿选择具体检查治疗技术。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 患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同时对请求权的要件事实依法负担举证责任。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其内容的确立具有时间上先后顺序, 同时对合同的履行具有及时性特点, 因此, 已经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 在合同尚未履行前, 可依患者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变更、解除。这是非常必要的, 不同于一般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事实上并不平等, 赋予患者对合同有限的形成权实为对不平等状态的矫正, 同时, 基于对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尊重, 应保障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利, 因此, 在患者已经挂号或支付某项目医疗费用后, 医疗机构不可强制其履行合同。作为有偿服务合同, 患者应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 支付方式及数额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医疗服务合同以治病保健为目的, 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适当诊疗活动, 如实告知病情、遵医嘱等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因患方的原因不能配合诊疗时, 并由此导致医疗纠纷的, 医疗机构可援引为责任抗辩事由。

(二) 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机构依法享有收取医疗费用的权利、请求患者配合诊疗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医疗机构享有治疗主导权, 笔者并不赞同此说。医疗机构要求患者做各项检查、治疗时, 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见, 医疗机构对检查手段、治疗措施的范围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 且中医与西医的检查、治疗各具特色, 不宜由单方确定合同的此种内容。

医疗机构依据合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给付义务、告知说明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保护义务。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 医疗机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取得患者有效的承诺, 医疗机构应将患者的病情、检查手段、医疗措施以及医疗风险等事宜如实告知患者, 并及时准确解答其疑问, 同时, 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遇有患者的病情超出医疗机构所能诊治的能力范围时, 医疗机构负有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以及转诊运送义务。医疗机构对其实施诊疗活动过程中所获知的有关患者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历资料负有制作、妥善保管的义务, 病例资料的记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病例资料必须由医师亲自制作, 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封存保管, 并应患者的要求提供相关查阅、复制服务。此外,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以及诚信原则, 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安全、安静、舒适的医疗服务空间。

三、医疗侵权责任与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患者病情的差异以及诊疗措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立原理, 医疗机构未将已经采取的相关诊疗活动提前告知患者, 而致使患者遭受损害时,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伦理损害的侵权责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以患者的知情与选择为要件, 当患者未对拟将采用的诊疗行为作出认可与选择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不明确, 医疗机构擅自采取未加约定的诊疗活动时, 实为一种侵权行为, 因医患双方的约定并不存在, 违约责任无从谈起。

当患者对诊疗活动的内容作出选择时, 医患双方无需就诊疗服务的水准加以约定。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服务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即一般医务人员负有的合理的谨慎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 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诊疗规范的要求, 但诊疗义务的要求明显不能被诊疗规范所完全体现。在学理上, 将医师未尽到诊疗义务致使患者遭受损害称为医疗技术损害。由此观之, 可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分为诊疗义务服务与诊疗能力服务, 违反诊疗义务致损时, 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具诊疗能力时, 不承担侵权以及违约责任。因此, 具有较高较好的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 自然会备受患者青睐。

在中医诊疗服务中, 因其服务的“激烈”程度较西医轻, 对患者产生损害的主要因素为中医药物致害, 医师对药物的药理药性的把握, 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医医师的临床实践经验, 因而中医诊疗的医疗水平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目前, 我国存在大量通过师承方式或自学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 医术水平参差不齐, 但其从事医疗活动须遵守基本的诊疗义务, 并应努力展现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以求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

医疗服务合同缔结后, 患者应享有随时变更及解除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患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源于医疗服务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对患者人身自主权的尊重, 如挂号后, 患者可以要求退号, 即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 患者仍可单方决定合同的存续, 而医疗机构却不可享有此种权利。基于医疗服务的及时性特点, 患者未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 医疗机构可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患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则上限于继续履行, 一般不涉及赔偿损失以及违约金问题。

摘要: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在合同自由原则的运用、合同内容的确定、违约责任的认定、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等方面具有其独立的特点。因中医诊疗方式的特殊性, 患者享有更多的合同自由。中医诊疗服务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 违约责任的存在范围受到限制。在司法实践中, 患者可依其单方意思变更及解除医疗服务合同。

关键词: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西医

参考文献

[1]刘世峰.从“心”论中西医融合[J].家庭中医药, 2009, 16 (2) :19.

[2]卢青山.周易五行场生命密码:创新中医[M].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4:431.

[3]梁漱溟.中西学术之不同[M].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5:128.

[4]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32.

[5]张跃铭.试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7, (02) :127-133.

3.物业服务合同完善问题探析 篇三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网站服务合同书 篇四

│甲│公司名称:│乙│公司名称:│

│ ├──────────────┤ ├───────────────┤

│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 ├──────────────┤ ├───────────────┤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 ├───────────────┤

│方│公司传真:│方│公司传真:email:│

├─┴──────────────┴─┴───────────────┤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

合 同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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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高级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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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a.高级会员服务│b.广告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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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置:__│

│务│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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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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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正(小写)人民币__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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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1、合同一经签定,即时生效。甲方需提供相应资料给乙方,电子文档以 │

│ │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我们,印刷品资料通过邮局邮寄给我们。我们将在收│

│ │到资料的三日后完成此服务项目。│

│方││

│ │

2、甲方所发布的信息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

│ │,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乙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权││

│ │

3、服务项目所需资料以甲方负责人确认为准,所产生的错误由甲方负责 │

│ │人承担。│

│利││

│ │

4、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 ││

│与│

5、乙方为甲方的服务项目提供24小时的维护工作,保证甲方项目的正常 │

│ │运行。│

│ ││

│义│

6、乙方在甲方资料提供完整情况下,未按期完成服务项目,甲方有权追 │

│ │究乙方责任。│

│ ││

│务│

7、服务合同签定后,甲方需在三日内将合同全部金额付给乙方。若甲方 │

│ │逾期未将合同金额付给乙方,乙方有权取消服务项目,并且依法追究违约│

│ │责任。│

├─┼────────────────────────────────┤

│违│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经 │

│ │办人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 ││

│约│

2、有效合同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发生违约,一方有权要求 │

│ │另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 ││

│责│

3、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

│ │均可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 ││

│任│

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地震、灾荒等经法律部门共同确认 │

│ │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

│ │承担违约责任。│

├─┴──────────────┬─────────────────┤

│(甲方)经办人:签字(盖章)│(乙方)经办人:签字(盖章)│

│││

│开户行:│开户行:│

│││

│帐 号:│帐 号:│

5.保安服务合同书 篇五

保安服务合同书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总经理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董事长

电 话: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服务的内容及人员安排

第一条

保安服务的内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向甲方指定的区域(下称“护卫点”)派遣相应人数的保安队伍,按乙方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伍进行教育管理,并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安全防范任务,承担双方约定的保安服务责任。护卫点具体防范区域、岗位设置及人员安排根据双方另行确定的《安全防范方案》执行。《安全防范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未另行签订《安全防范方案》,则按照乙方普通护卫标准执行)。

第二条

保安服务人员安排及条件:

(一)人员安排

乙方向甲方护卫点派遣保安员共

人,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二)派遣保安员的条件

保安服务合同书

由此造成的对保安员或其它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乙方派驻的保安员应严格履行双方约定的岗位职责,并遵守甲方与履行保安服务职责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二)甲方要求调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保安员的,乙方确认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换完毕。

(三)乙方派遣的保安员对发生在护卫点责任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和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发案现场,依法妥善处理发生在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四)乙方每月定期检查护卫点责任区域内安全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及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与建议,并跟踪整改结果。

(五)乙方应为保安员配备统一的保安制服和基本的保安装备,并负责保安员的工资、福利和相关保险。

(六)乙方应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向甲方提供优质的保安服务。

(七)乙方根据管理保安队伍的需要,可以对保安员进行轮岗或调换,但应知会甲方。

(八)乙方在大门岗执勤期间,应对进入甲方区域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凡不属于甲方单位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

(九)乙方在大门岗执勤期间,应对驶出大中型车辆进行检查,方可放行。对检查出的疑惑物品,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暂扣车辆,直至甲方相关人员到场解决止。

(十)乙方在大门岗执勤期间,应对进入各类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登记在册方可进入。

(十一)乙方在主楼大厅执勤期间,应着装整洁,文明礼貌,对进入主楼大厅人员要严格询问,并电话告知被访者,若无信息反馈,保安服务合同书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法定、约定事由单方终止合同的,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保安服务费总额的违约金。

第九条

甲方逾期不支付保安服务费的,须按应付服务费总额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甲方逾期30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须付清所欠服务费和滞纳金,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保安服务费总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

本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新合同前,乙方仍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的,本合同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但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协商订立新合同。

第十一条

甲方实际经营权、所有权进行转让、买卖、移交的,应将实际情况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及赔偿

第十二条

本保安服务合同期限内,在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范方案》所标示的范围内,因乙方的保安员在履行保安服务合同职责过程中的故意或严重失职行为导致甲方财物损失,经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乙方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单次事故最高赔偿额为当月保安服务费的五倍,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一百万元)。具体赔偿责任及金额参照乙方投保保安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或其聘请的公估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所进行的核定结果而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乙方对甲方的赔偿责任有以下豁免:现金、金银珠宝、古董文物、有价证券、商业资料、信函邮件以及其它难以确定价值或存在的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得知损害发生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及报警。警方和乙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到现场勘察取证之前,不得任意移动和破坏现场,如因甲方主动破坏或移动现场,乙方不予赔偿。事故发生后,甲方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

保安服务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深圳市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责任经办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6.保安服务合同书 篇六

甲乙双方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4号) □《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594- □《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苏公通﹝﹞157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_____________(注明名称及条款编号)

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项目:

□出入口守卫(门卫)服务:按照要求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的服务业务。 □目标部位守护服务:对指定的场所、物品或要害部位等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与守卫的服务业务。

□武装守护服务: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为保安员配备公务用枪,为军工、金融系统、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信工程等单位提供专职守护服务。

□巡逻服务: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押运服务:按照要求将客户或者本单位的财、物安全地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业务。

□随身护卫服务:通过随身护卫等方式维护特定客户自然人人身及其合法财产安全的服务业务。 □安全检查服务:使用安检设备,通过目测等方法,对特定的人群和车辆、设备、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甄别安全隐患的服务业务。

□秩序维护服务:为保持服务区域内正常工作、生活有条不紊,不出现混乱局面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人群控制服务:在特定的地点、区域、部位等人群聚集场所维持秩序的服务形式。

□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运用科技手段和安防、消防等产品设备,为客户指定的或者本单位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监控系统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置和其他相关支持的服务业务。

□安全风险评估服务: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客户指定的或者本单位的区域和目标可能受到侵袭、发生意外事故等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发现隐患并提出防范措施,策划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方案的服务业

务。

二、服务内容:

1.出入口守卫(门卫)服务

□1.1乙方对甲方确定的出入口进行值守,查验出入人员、车辆的证件,阻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1.2登记出入人员和携带的物品、出入车辆和运输的物品。防止危险品、违禁物品入内及服务区域内物品被盗。

□1.3疏导出入口车辆和人员,确保出入口畅通有序。 □1.4做好出入口安全防范工作。

□1.5完成与甲方单位约定的其他任务(譬如协助甲方实施来访人员的接待)。

2.目标部位守护服务

□2.1甲方对甲方确定的目标部位进行检查看护、值守、守卫。

□2.2对出入目标部位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验证、登记,严禁外部无关人员进入。

□2.3指挥、疏导出入目标部位的车辆,清理无关人员,维护目标部位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2.4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线在目标部位巡回检查。 □2.5协助甲方发现并消除治安隐患。

3.武装守护服务

□3.1确保守护目标的安全。

□3.2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协助服务单位维护守护区域的秩序。 □3.3预防和处置可能危害守护目标的事故和灾害。

4.巡逻服务服务 4.1区域巡逻

□4.1.1维护巡逻区域内的秩序。

□4.1.2发现各种可疑情况,制止不法侵害。

□4.1.3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4.1.4协助处置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 □4.1.5保护现场 4.2人员密集场所巡逻

□4.2.1疏导人员有序行进和流动。

□4.2.2巡视、检查场所内的安全设施,确保运转正常。 □4.2.3进行安全宣传。

□4.2.4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4.2.5协助处理紧急情况。

5.押运

□5.1押运目标______,押运装备______ □5.2制定详细的押运方案。

□5.3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

□5.4对押运财物的置放、运输条件、环境等做好押运前的勘察工作。 □5.6做好押运财物的交接工作。 6.随身护卫服务

□6.1敏锐观察周边情况,加强预测和防卫。

□6.2做好与安全有关的生活服务和医疗保障工作。 □6.3指定随身护卫方案,确定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6.4了解护卫对象的活动情况、活动意图,与有关方面加强联系。

□6.5控制接触护卫对象的人员范围,掌握好活动时间,及时提醒其转换地点。 □6.6遇有正在实施的针对护卫对象的突然袭击、滋扰等不法侵害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制服不法分子,将护卫对象转移到安全地带,防止事态扩大。

7.安全检查服务

□7.1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及时发现可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7.2使用安检设备,对特定的人群和车辆、设备、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甄别安全隐患。

□7.3及时处理检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避免事态的扩大。

8.秩序维护服务

□8.1通过巡视查看、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及时纠正和制止服务区域内的不良行为。

□8.2疏导服务区域人员的有序流动。

9.人群控制服务

□9.1对聚集场所的人群进行疏导、分流限制,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 □9.2查验人员证件及携带物品,维持特定地点、区域、部位的治安秩序,威慑不法分子,保护重点部位和目标的安全。

10.安全技术防范服务

□10.1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防范目标设计、安装报警器材。

□10.2接到入网客户的报警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10.3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10.4对于误报警应迅速给予排除。

□10.5对于联网报警客户的技防设备定期维护,防止出现设备故障。

□10.6对于客户提出的技防设备报修和技术方案的修改意见及时给予解决。

11.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11.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客户指定的.或者本单位的区域和目标可能受到侵袭、发生意外事故等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11.2安全风险评估中发现隐患及时提出防范措施,策划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方案。

三、服务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服务区域(项目)、服务对象(人员)、岗位设置、班次安排、人员配备、巡

逻路线、巡逻方式,控制重点、巡逻频次等制定“保安服务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签字后执行。本合同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增减保安员,但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费用及支付

1.甲方根据服务区域的□岗位配置□工作时间和□总人数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______/月/季/年。

2.费用按□月□季度支付,乙方于每□月□季度首月__日前根据双方确定的费用金额开出上一月/季度服务费用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__日内支付费用。

3.在滞纳服务费时,乙方仍需提供服务。但在滞纳服务费期间发生的合同范围内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工作条件的提供、装备的配备

□甲方提供 □乙方配备 □值班室____ □办公桌椅____

□宿舍____□床铺____□寝具____

□工作制服(应在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

□防护用具:□钢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皮棍□不锈钢钢叉□催泪器 □交通工具:□电动车□押运车□____ □通讯设备:□对讲机□巡更棒□____ □照明用具____

七、保安员的选用及管理

1.乙方应为甲方配备经过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证的保安员___名,并配备□____名保安队长。 2.乙方应当与提供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劳动保险手续、和居住证手续,保安员的工资、奖金、各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和缴纳。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乙方保安员在工作时应服从甲方的安排,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乙方提供的保安员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工作严重失职、或违纪、违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保安员,乙方应当于甲方提出更换要求之日起2日内予以更换。

八、监督检查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合同履行期内,如甲方发现乙方提交的保安服务方案和工作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保安服务方案和工作细则。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保安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乙方应当自接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日予以补足,甲方有权按照缺岗天数及缺岗人数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调换或补足保安员,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年度保安服务费总额 ___%的违约金。

2.本合同服务期内,如因乙方保安员监守自盗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扣发本人当月的服务费用外,其余损失的部分由乙方赔偿;如乙方保安员因无故逃岗、睡岗或未尽到谨慎服务职责,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扣发当班保安员当月的服务费,其余损失部分由乙方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即一次损失达___万元或累计损失达___万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3.乙方保安员在工作中如损坏甲方财物和甲方配备给乙方的工作物品,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保安员如发现有人侵害甲方财物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扣除当班保安员当月的服务费,其余损失部门有乙方赔偿。

4.因乙方保安员的职务行为违法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以及其他在谈判、本合同实施或履行过程中所得到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该保密责任应在本合同到期及终止后依然有效。

十一、其他条款和条件

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转移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对于本合同所做出的任何变更、修订、增补或删除应当经双方同意,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3.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保安服务方案 □保密协议 □其他(注明):____

4.乙方及其员工应确保其充分了解甲方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质量方针、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以及环境方针,并确保其执行本合同期间不违反上述制度及方针。

5.本合同如需同时使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__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__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编: ___年__月__日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编:

7.家政服务合同书 篇七

关键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公共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居家养老成为继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后的又一新型养老模式。在某些城市的试点中, 居家养老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不足, 但这一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境, 本文从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定位及模式的分析, 从而界定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进而为政府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奠定基础。

一、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概述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1]

目前,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者是政府, 而承接者是社会组织或者企业, 社会组织中一般包括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机构或者其他企业。所谓“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政府部门为了履行服务的社会职能, 通过政府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 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的行为, 它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2]

二、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概述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它是指政府以直接拨款或向社会公开招标后, 与接受拨款或者中标的社会服务机构、企业或民间组织签订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合同。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属于居家养老服务合同, 其不同于其他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表现形式的特征有:

(一)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政府, 另一方是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政府, 虽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发挥社会保障的公共职能, 但在合同中扮演民事主体的角色。而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一方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 也需要相应的主体资格, 而这需要政府一方发挥公权力职能进行评估确认。

(二) 合同的利益接受者是第三方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由政府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签订, 但其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有养老需求的老人, 其并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

(三)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针对特殊主体制定的

由于政府购买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 因此, 其合同的服务对象也是针对较为特殊的有养老需求的老人, 主要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的“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子女不在身边的困难“空巢”老人。

三、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一)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服务合同性质

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向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与公共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关于公共服务合同是由行政合同规制还是由民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制在学术界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 公共服务合同具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双重属性。首先, 从政府的地位分析, 政府因行使社会保障职能而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对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是在行使行政审批权, 且所需资金是来自于财政计划, 这体现政府作为行政机构的特性;但在公共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 其地位在合同中与另一方主体即服务提供机构是平等的, 双方互有权利, 互负义务, 政府在合同中属于机关法人这一民事主体。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地位兼具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特征。

其次, 从合同目的分析, 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 这类合同理应受到行政合同相关理论和规则的规制, 但是公共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公民的自身权益密切相关, 如果我们将公共服务合同定义为单纯的行政合同, 那么这类合同只在政府和公共服务提供机构发生法律效力, 而作为合同真正受益方即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却不能直接在合同享有权益, 从而增大了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维护其权益的难度。因此, 从更好实现和合同目的考虑, 不能割裂公共服务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

因此,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服务合同的性质, 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混合契约。

(二)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

首先, 政府购买式养老服务本身就存在委托关系。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具有多层级特征的间接委托代理模式。老年人是养老服务的需求者, 也是初始委托人, 他们将养老服务委托给各级政府, 政府部门又将其委托给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是养老服务的具体提供者, 也是最终代理人。[3]

其次, 从合同法视角来分析,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 委托合同实际上就是约定关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委托合同, 合同订立后, 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作为受托人在政府这个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因而办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要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委托的事务, 处理事务中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所不问, 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并未明确要求, 因此, 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是以政府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并不影响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委托性质的判断。

(三)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肯定了债务人向第三人的给付义务,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这种给付而至少涉及三方主体, 并在他们之间形成三方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补偿关系, 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为执行关系。补偿关系与对价关系两个称谓来自德国法, 也得到台湾学者的认可[4] 。

在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 合同的受益人直接属于服务的受领人——老年人, 因此老人成为了合同利益的承受方取得了第三人的地位, 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和受托人的民间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一系列变化:政府与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为补偿关系, 这种补偿关系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即由政府支付报酬采购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企业、民间组织的养老服务的关系;而政府与老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对价关系, 即民间组织向老人提供服务的关系, 对于合同的存在并没有决定作用, 而是从属于前者的, 也就是说即使作为服务对象的老年人变更, 也不影响其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继续履行其服务的义务。

依照瑞士、德国等国的理论, 一般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给付请求权, 分为简单型和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前者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债权人承受合同利益, 仅仅作为债务人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第三人并没有特殊的意义。而后者中, 第三人享有直接的给付请求权, 因此, 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变化。赋权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 第三人不仅有给付受领权能, 而且有对立约人的给付请求权以及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属于赋权性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这实际上赋予了老人接近于合同中的债权人地位, 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力的保障了老人作为弱势方的各项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任炽越.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思路[J].社会福利, 2005 (1) .

[2]吴玉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07 (2) .

[3]贺文慧, 高山.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分析[J].技术经济, 2007 (9) .

8.家政服务合同书 篇八

关键词:家庭医生;纠纷;解决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家庭医生制服务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思路指出“完善合理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的理念。然而我国的家庭医生服务合同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发展很不成熟,出现了诸如服务合同内容不完善、家庭医生数量紧缺、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等问题。

一、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概述

(一)家庭医生的概念

何为家庭医生,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家庭医生是居民健康的守护者,受过长期的、系统的高等教育以及专业培训、拥有丰富的经验,为接受服务方提供一种高质有效的综合性服务。

(二)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概念

家庭医生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关系的协议,约定由具有医学全科知识的基层医疗人员提供综合性的医疗服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服务并且支付相应费用。家庭医生服务合同具有侵袭性,其所涉及的服务内容具有综合性与不确定性。

(三)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

1.纠纷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医学知识以及专业技术是一個医生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训练而得来的,即使其做出详细说明,接受服务的相对人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真正了解该服务的优劣、后果等。普通人也不太可能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性质、因果关系等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往往依赖于医学专家们的鉴定或出具的意见来认清事实、划分责任。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不仅具有医学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还具有法学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纠纷的解决也有赖于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2.纠纷当事人之间信息上的不对称

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是在相关知识和信息的占有上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著名经济学家阿罗在论述医疗市场的特征时指出,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2]。由于在医学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以及认识能力的差别导致家庭医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大多数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知之甚少,唯有依赖于医生制定的诊疗方案,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在消费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被动性[3]。

3.纠纷当事人之间力量上的不均衡

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设备、技术力量和物质上的不均衡。在家庭医生的服务过程中,服务相对人虽然具有知情权和一定的选择权,但却因力量上的不均衡导致其在事实上不能进行选择和适当的参与。通常患者也只能依赖于服务结果来判断家庭医生的服务行为是否有过错,在纠纷的解决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4.纠纷的表现形式与原因是多样的

纠纷的表现形式有些是侵权纠纷,有些是违约纠纷,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当然,导致纠纷的原因也是多样的。有可能是因为家庭医生的服务态度、专业技术、收费等原因,或是媒体的炒作等造成了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

二、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现状

由于诸多原因使家庭医生与签约家庭的关系紧张,导致合同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有时候仅因为部分家庭医生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签约家庭的需求,接受服务的相对人就辱骂家庭医生,甚至威胁其人身安全。很多签约家庭不信任自己的家庭医生,心存疑虑,家庭医生如临深渊,难以开展服务工作,使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矛盾激化,甚至时常演变成暴力事件,已升级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二)成因

1.家庭医生自身的问题

虽然当前把家庭医生服务提到了很高的位置,可是家庭医生的培养刚起步,其数量少并且服务意识薄弱,使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推广遭遇瓶颈。家庭医生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签约家庭提供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已是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家庭医生已成为经营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的“委托代理人”[6]。家庭医生在基层工作的待遇与地位都不高,使得家庭医生的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较低,影响家庭医生的工作热情。

2.居民参与和政府责任问题

对于家庭医生服务项目,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家庭医生开展服务工作经常吃闭门羹。很多时候家庭医生的工作不被居民所认可,甚至直接拒绝配合医生的服务工作,不告知家庭医生其身体的健康状况及变化,对家庭医生的工作起到副作用。地方政府是家庭医生服务的组织者与倡导者,必须全面负责家庭医生的服务工作。

3.缺乏统一的服务模式

目前各地区对家庭医生的定位及其签约数量、政策保障等方面都未达成共识。造成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内容以及服务方式的差异明显,合同履行比较混乱。为了使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治,越来越多的家庭医生开展了双向转诊工作。但由于缺乏进一步明确双向转诊的细则,转诊工作实难以进行,加深了居民与家庭医生之间的纠纷。

4.缺乏法律化、制度化的管理

制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4],家庭医生服务也需要立法和制度保障。由于缺乏社区卫生服务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所负法律责任不清楚,让纠纷愈演愈烈。

三、纠纷解决方式的域外考察

(一)域外考察

1.美国

1990 年,美国通过了“ 患者自决法案(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明确了患者自决等自主权利。目前,美国已有16个州以法律的形式制法规范纠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纠纷的数量。同时注重通过行业规范对家庭医生进行管理。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美国特别重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家庭医生参加责任保险,让保险公司理赔。此外,美国也非常重视采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问题。发生纠纷后,可以寻求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寻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还可向法院诉讼,由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并判定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2.英国

在英国,患者对家庭医生不满意可以直接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投诉。服务机构在接到投诉后,或要求责任人向投诉人进行答复,或进行深入调查,并组织调解。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单独要求对投诉进行审查。但是现行的投诉程序并不能保障患者索赔的权利。因此,患者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索赔偿,而是否得到索赔以及索赔的金额由法庭裁决。

3.日本

日本政府也要求家庭医生购买保险,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政府还充当着“中间人”,积极向签约家庭说明情况,做好调解工作。如果纠纷双方对责任的承担难以达成共识,也可以诉诸法律,政府会主动帮助那些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签约家庭,缩短审理时间,促进纠纷的解决。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在纠纷的解决中,逐渐形成了法庭解决、日本医师会解决和当事者之间解决的几种方式,其中以当事者通过对话解决为最基本的解决纠纷方式[6]。

四、完善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解决制度的构想

(一)解决纠纷应坚持的原则

处理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由于纠纷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很难界定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纠纷应坚持以下原则:

1.限额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相结合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依法行使权利索取赔偿。无论是 “补偿说”,还是 “赔偿说”,都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实际。笔者坚持限额赔偿说,即以承担有限义务为享有有限权利的基础,以享有有限权利为承担有限义务的基础,对某些赔偿限制其最高赔偿额,减轻赔偿方的负担。但为了制裁和遏制赔偿人的不法行为,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即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

2.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

家庭医生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依据其情形可被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寻衅滋事、阻碍家庭医生依法执业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医疗行为的豁免权原则

家庭医生在对患者实施合法的护理诊疗活动中造成的难以预防的不良后果依法不受追究的法律制度[7]。这不仅为一部分纠纷的解决拨开了迷雾,也对促进医学的发展意义重大,还有利于保护家庭医生的合法权益。

(二)创新解决机制

1.设立责任保险

由于家庭医生从事的服务工作具有高风险性,为了减轻家庭医生的负担与压力,鼓励家庭医生参加保险,以其所负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了政府、第三方机构、患者及医生共同分担风险,从而有效削弱了医患双方的对立冲突。一旦发生纠纷,由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并支付最后的赔偿数额。这既有利于增加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签约数量,也有利于保障家庭医生开展服务工作,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保障签约家庭的合法权益。

2.规定仲裁前置

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的裁决。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与劳动争议都具有专业性强、数量多、处理难度大等特性,因此可以参照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仲裁前置制度。大量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学、法学等人士,将他们纳入到仲裁队伍中,提高仲裁调解的成功率和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合理性。此外,仲裁员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避免了行政干预从而有效保障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3.建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虽然美国的各个阶层都埋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但越来越多的美国人逐渐认识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耗费的时间长、经济成本高,不符合“及时的正义”。因此,谈判、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美国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而且根据需要演变出了许多具有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调解与仲裁制度的结合,在法院附设调解以及仲裁等。我国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就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我们可以发挥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可以建立专门性的纠纷解决机构。通过完善纠纷的解决机制让纠纷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纠纷的处理方式。当然也可以通过行政引导来指导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有的学者认为“它的诞生在新中国政法传统下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发明,是一种中国式的纠纷解决与人权救济机制,也是权力上下运行及相互监督的一种特殊机制”[8]。

4.建立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体系

虽然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已有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体系化的运作流程,相互间没有完善的协调体系。无论是调解与仲裁,还是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等,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纠纷解决方式比较单一、僵化,导致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被忽略,使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整合提供了一个整体性的框架,充分发挥了审判权的规范、鼓励和监督作用,完善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9],促进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三)完善与制定相应法规

要处理好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必须将医学、公共卫生构建于“法律”的框架之下,必须严格控制家庭医生的准入及其资格认定,完善关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的法律法规等,让家庭医生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此外,必须针对家庭医生的工作内容以及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家庭医生的工作指南”“家庭医生服务的试点意见”“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等,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杨秉辉,祝墡珠.全科医学导论[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8-27

[2]KENNETH JOSEPH ARROW. Uncertainty and the Welfare Economics of Medical Care[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3,53:942-973

[3]董恒进.医院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37-243

[4]黃卫东.社区家庭护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对策[J].吉林医学,2008,29(10):876

[5]李志明.国外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及借鉴[J].中国社会保障,2013(3):78

[6]周秀芹,赵立新.日本的医疗事故纠纷与处理办法[J].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2(1):18-21

[7]王才亮.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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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齐树洁.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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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政服务合同 篇九

甲方(雇主):姓名:身份证号:

乙方(服务员):姓名:身份证号:

丙方:南京雪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自愿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同意签订本家政服务合同。

一、工作内容及服务地址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以下项服务,(1)普通家庭服务、做饭(2)居家保洁服务(3)照顾小孩(4)照顾老人(5)月嫂服务(6)病人看护

2、服务地址:

二、服务时间及工资待遇

1、服务时间: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

2、工作时间:

3、工资待遇:每月工资元。因甲方原因阿姨休息工资照付,乙方请假工资按天扣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元旦、清明、五

一、端午、中秋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

4、签定合同时甲方须向丙方一次性支付家政服务费元(按月工资百分之二十收取,100元起。)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初次上岗的乙方具体说明家政服务要求和指导工作,妥善保管好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发生纠纷。

2、用工期间,甲方应义务为乙方提供安全保障。若发生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谁的责任谁负责,全日制家政服务员不得与异性同居一室,夜间不得带婴儿同寝(特殊情况除外),预防意外。

3、甲方若对服务员不满意,须提前告知丙方,待丙方处理后才能与乙方解除合同,(工资不能拖欠,按实际天数支付)。

4、甲方有权监督服务员履行合同规定,要求乙方完成任务,对服务员的服务情况可及时反馈丙方。

5、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权利,不得歧视虐待乙方。

6、甲方在乙方的每月工作结束时,由甲方及时发给乙方工资。

7、服务期满,甲方如继续使用本公司家政服务员,应及时缴纳下一期的服务年费。

8、甲方如果提前终止合同,服务费不退。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若发现甲方家里有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提醒甲方。

2、乙方在服务期间,必须守时、守信、忠诚、本分、积极、主动的履行职责,不迟到不早退。

3、乙方必须向甲方、丙方提供真实的个人详细资料。

4、乙方若因事、因病不能继续为甲方服务,必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和丙方,待丙方安排好工作后方可解除合同。

5、服务期间若本人不认真履行合同,不遵纪守法,服务技能差被用户辞退,公司则不再推荐工作。

6、乙方若提前解除合同,服务费不退。

五、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有权利对甲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

2、丙方有义务为甲方调换服务员,为乙方调换用户。

3、丙方设有法律咨询站,由专职工作者接访,并协调解决服务员与雇主之间争议问题。

六、解除合同

1、甲方、乙方在合同期间若出现法律禁止行为,则有权解除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因甲方、乙方填写的登记信息不真实,如隐瞒传染病、精神疾病、癫痫病等,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后果由责任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盖章

电话:电话:

10.家政服务合同 篇十

居民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服务内容

甲方雇乙方作为家政服务人员,主要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二、合同期限

1、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历时_______天。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三、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____天,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工资待遇

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五、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乙方保证金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2、甲方客户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并得到相应赔偿金。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政服务工作。未经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不逼乙方做没有安全措施的工作。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_________________元,不得拖欠克扣。

6、服务期内乙方因疾病及意外损伤所引起的理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一切理赔以保险条款为准。

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_______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按天付给报酬。

8、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理赔事项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一切以保险条款为准。

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每月可休息_______天,如因甲方需要而停休,有权向甲方按天收取报酬。

6、乙方在服务期内因疾病及意外损伤所引起的赔偿,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一切以保险条款为准。慢性病回家自费治疗。

7、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8、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八、附则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无异议请签名。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11.家政服务合同书 篇十一

摘要: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模式与其他比较通行的日费、大包、米进制都有不相同,了解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价格结构对项目运行及居间协议等的相关条款非常重要。本文针对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合同的价格特点和对项目居间协议服务费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服务项目合同;价格特点;影响

墨西哥是南美第一大石油生产国和输出国。1936年起,墨西哥合众国议会通过决议,对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将所有私人、外国经营的油田区块所有权收归国有,交由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PEMEX)代表国家进行经营,私人不得享有区块的油气资源所有权和收益权,也不得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类工程服务。

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墨西哥放宽了私人对石油工程服务的限制,斯林贝谢、Weatherfood、贝克休斯等纷纷在墨西哥设立石油工程服务类公司,开发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市场。特别是近年来,墨西哥没有发现大规模陆上油田,同时老油田产量持续下滑,PEMEX急于通过老油田二次开发提高石油产量,2009年勘探开发方面预算高达194亿,石油工程服务市场前景非常大。了解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价格结构对项目运行及居间协议等的相关条款非常重要。

一、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特点

墨西哥的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不确定工作量、小包、单价、综合服务合同,具体来说:

1.区块服务、综合服务合同较多。PEMEX认为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优化和提高采收量,提高采收量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整体性系统工程,据此,PEMEX公开招标的的许多项目都不是单项工程服务合同,而是给予承包商一个区块,在这个区块内从事包括地质研究、钻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设等等内容的综合作业。一般来说通过若干个阶段的地质研究工作,总包商提交给PEMEX一份包括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岩性分析、油藏工程、开发方案和前景在内的地质综合研究报告。地质综合研究报告中的开发方案被PEMEX批准许可以后,将按照该开发方案中的设计进行相关的钻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设的整体开发。整体开发满一定期限,如一年,PEMEX会对该区块的采收率提高和优化情况进行整体的考核和分析,并据此确定承包商业绩及下一个工作年度的工程预算和开发规模。

当然,专项合同如钻井、修井、完井、物探类合同也比较多,运作模式同样是给予承包商一块指定区块,在区块内从事作业。

2.单价服务合同。PEMEX根据《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务法》的要求,把整个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看做单位工作单元重复和累计的组合体。在招标阶段,PEMEX根据自己的评估和需要,将所有拟分包的工程量都划分为若干个确定的工作单元,工作单元本身不得减少或者增加。投标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工作单元的,标书将被认定为废标。比如,项目工作单元中没有列出“国际动迁费”、“钻井设计”条目,则表明PEMEX不会单独以动迁费或者钻井设计的单元价格支付费用,承包商也不得擅自添加该项目,否则将失去中标资格。项目合同签订以后,报价中的各工作单元将被视为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合同执行过程中,将按照工作单元价格乘以实际完成工作单元数量的原则进行结算。

3.小包合同。首先,每一个工作单元都可以视为是一个小包,如:钻井设计I型井7寸基套直井至2000米段——单位:口井、钻井设计IV型井400米定向垂深2000米5寸半基套——单位:口井、地球物理勘探深化第一阶段研究(此处略去标书中深化的具体内容要求)——单位:件、地质研究构造模型的深化研究(此处略去标书中的具体要求)——单位:件、V型井台底座建设——单位:个。第二,每个单元价格都需要按照PEMEX的要求,严格进行单价分析,分解为设备、材料和人员三部分,在设备项下必须列明所用的设备名称、规格、配件名称、规格、设备总价值、单位时间摊销价值、动力情况、油耗情况等;材料项下需列明使用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人员项下需列明的参与的人员岗位和职位、数量、单位工资、工作时间。

4.非确定工作量合同。在招标文件中,PEMEX对每一工作单元都有指定的工作数量,但这一指定工作量一般都是虚拟的初期工作计划,仅用于计算承包商的投标价,作为商务标竞标和PEMEX评标授标的标准和依据,与实际执行中的工作量没有直接和必然的关系。举例而言,在商务标投标阶段,各种井型(一般有十至二十种,甚至更多)的指定工作量都较为平均,但是经过钻井试验,实际工作中可能只有两到三种井型使用频率较高。

二、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价格的特点。

由于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独特模式,在价格方面,也有以下特点与一般的工程服务合同不同。

1.合同价格的确定。投标方确定了工作单元价格以后,把每个工作单元的单价乘以PEMEX在招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指定工作单元数量,累计相加,即得出工程直接成本价格,该直接成本价格按照PEMEX的标准加上一定的间接费用、财务费用和附加费用,就构成了投标方的投标价。在中标后,该投标价即被认为是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往往被分解到若干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称为“初期预算”。

2.价格调整。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综合性特征,决定了合同的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因此根据墨西哥法律,合同签订以后,如果遇有重大的经济形势变更,导致了承包商的成本发生变化,承包商可以向PEMEX申请调整合同价格。一般来说,只有直接费用可以进行价格调整,间接费用不属于价格调整的范围。

同时,对通货膨胀引起的货币贬值,承包商也有权向PEMEX申请价格调整。对于混合报价的合同,墨西哥比索报价部分可以按照墨西哥国家银行公布的数据申请每月调整,而美元报价部分由于指数公布周期比较长,需要按照经济部的数据每年进行调整。

3.付款方式。一般来说,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以月结为基本结算方式,承包商每月三号之前向PEMEX提交发票,PEMEX经审查无误后,30天内付款。对以美元报价和表示的结算发票,PEMEX将按照付款日墨西哥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成墨西哥比索比索后付给承包商。

4.增值税。根据墨西哥税法,承包商提交给PEMEX的结算发票应分为两部分:完成工程量价格加15%的增值税。15%的增值税必须与工程价格在同一张发票上显示。增值税部分可以进销相抵。

三、在审查居间协议价格条款时应着重审查的要点。

在与非墨西哥国籍的居间方签订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项目居间协议、且居间报酬与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价格有关联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居间报酬尽量与合同结算价格挂钩、设立不同居间报酬费率和最高限额。由于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务合同价格并不必然是实际工作量的价格,实际工作量价格可能与合同价格差别很大。居间报酬的计算基数的设计应尽可能的与实际收款额、收款进度挂钩,降低承包商的风险。同时,对于合同价格或初期预算比较接近项目实际价格或者初期预算比较高的项目,一般应以项目合同价格或初期预算为基础设立一个居间报酬的最高限额。对于初期预算比较低,但后期工作量可能比较充足的项目,则应尽量使用不同的居间费率确定报酬,调动居间方的积极性。

2.居间报酬的计算基数应明确排除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只是用于墨西哥国家税务机关控制本国国内商品交易和流转的税种和手段,并不构成承包商的实际收入,同时外国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中增值税部分不能抵扣在墨西哥的销项税,故对外国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时应将增值税排除在计算基数外,居间合同中对居间报酬的支付条款仅表述为“居间报酬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发票金额的**%”,是不严密也不合理的。

3.选择适当的结算货币和方式避免或减少汇率风险对项目成本的影响。由于PEMEX对承包商的结算完全以本地货币比索支付,即使使用了美元报价,最终的结算金额也需要以墨西哥比索支付。同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墨西哥比索贬值幅度非常大,2007年7月份,1美元约折合10.7799墨西哥比索,到2009年7月13日,1美元约折合13.7052比索i,贬值幅度高达27%。在签署居间协议时,应尽量避免以美元结算或者直接规定由居间方承担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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