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管理体系(精选8篇)
1.国家科技管理体系 篇一
附件: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的任务部署,坚持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重点解决战略性、综合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科技问题,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技术创新基地,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民生改善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
支撑计划重点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材料、制造业、交通运输、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及其他社会事业等领域的研发与应用示范。
第四条
支撑计划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在实施机制中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
— 1 — 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第五条
支撑计划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课题任务的组织实施强化法人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支撑计划绩效评价体系,对计划参与主体加强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信息化管理,推动科技资源的合理配臵和共享。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
第二章 组 织
第八条
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总体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汇总提出、审定项目立项建议,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验收;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八)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或组织,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组织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四)组织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汇交和归档。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按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
— 3 — 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自筹投入及有关保障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监督、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中的咨询作用;参与支撑计划的专家从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回避和信用制度。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支撑计划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支撑计划的定位及支持重点;
(二)项目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项目前期研究基础较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臵合理、科学、可操作;
(四)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项目完成后成果能够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确定支持重点并发布备选项目征集指南,结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需求,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备选项目库是计划编制的主要来源。
第十五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对于研究内容重要、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研究队伍强、研究基础和条件好的备选项目择优入库。
第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国家五年科技规划、五年科技专项规划、部际合作、部省会商等确定的重点任务,会同部门、地方及有关方面,从备选项目库中凝炼、整合,提出符合支持重点的备选项目建议。
第十七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提出的备选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确定立项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等。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
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从科技部备选项目库中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对于目标任务明确、课题承担单位优势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
— 5 — 低于40%。
第二十条
对于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作为实施主体,以企业投入为主。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课题)的条件:
(一)符合课题承担单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二)产学研联合实施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与其他机构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三)通过项目(课题)实施获取的共性技术成果,企业有义务通过多种方式向本行业进行扩散;
(四)其自筹经费应不低于国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组织和承担支撑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支撑计划应急反应机制。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关部门、地方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知识产权分析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本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分布、发展趋势和本项 — 6 — 目(课题)研究与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对策等分析报告,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
支撑计划把形成技术标准作为组织实施项目(课题)的重要目标之一。优先支持有助于形成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可显著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形成我国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术标准项目(课题)。
第二十七条
支撑计划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目标,加强与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衔接,统筹项目实施、人才团队培养和研究开发基地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课题)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国家科技计划、公益行业科研专项等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保障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支撑计划项目实行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
— 7 — 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一并上报。报告是项目(课题)下一调整、撤销和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管理、监督和评估。科技部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项目过程管理实行项目专员制。对于围绕国家重大任务实施的项目,可采取设立项目专员或专家总体组等方式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 8 — 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臵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课题)接受组织管理或实施部门、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项目专员等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支撑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计划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对于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课题)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对不按时上报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课题),科技部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
— 9 — 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科技部组织支撑计划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批复确定的任务考核指标为依据;项目验收工作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
第四十条
对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仍不能接受验收的,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一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会议审查验收、网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第四十二条
支撑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四十三条
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翔实、不准确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组织验收。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成果
第四十六条
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鼓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支撑计划的知识产权
— 11 — 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七条
支撑计划根据《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要求,鼓励、引导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
第四十八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支撑计划。
第五十条
加强支撑计划的宣传。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产品、专利和标准等成果的宣传推广,应标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并作为评估或验收时确认依据。
第五十一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的汇交和共享机制。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建立健全支撑计划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13 —
2.国家科技管理体系 篇二
2006年全面推行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和评审制度, 强化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科技经费管理从注重分配逐步转向注重管理和效益,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2]。
1中国科技体制和科技管理的现况
近年来,中国科技投入持续大幅增长,中央财政科技支出从2006年的774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2 460亿元,年均增长率约18%[3],表明中国科技计划投入已稳定增长。但科技体制和管理方式与政府职能转变、 经济体制发展、国际科技发展等方面尚未完全适应, 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和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表现为:战略决策和过程管理的职能均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存在行政意图主导科研方向的现象;科研项目多头管理,分散重复,数量多;科研项目立项程序复杂,立项不够透明;预算过细过严,预算调整手续繁琐,结余资金管理一刀切;项目管理制度不相同,项目支出口径不一致[4]。因此,加强科技体制改革,实施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迫在眉睫。
2科技计划改革重点
2.1目标当前,科技计划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该科技计划体系重构针对的是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它不包括哲学等社会科学和对中央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资金。
2.2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6,7](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研究,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技术瓶颈,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1)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等部委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进行分类整合。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5)基地和人才专项。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合理归并,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加强相关人才计划的顶层设计和相互衔接。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后的新五类科技计划既有各自支持重点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又互为补充。
2.3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
2.3.1联席会议制度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并充分发挥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其主要作用有三点:(1)形成合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加强沟通协调。(2)建立共同参与、共同决策的议事机制。(3)形成统一的决策程序,一般事项经联席会议议定后即可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确保科技计划的实施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2.3.2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要求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专业机构遴选主要是通过对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造, 形成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社会化和市场化。要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
2.3.3设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要反映各方面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其组成应包含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专家,为联席会议提出咨询意见供决策参考。还可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开展评审。
2.3.4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黑名单”制度,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开展 “一案双查”,即在查处追究有关承担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同时,倒查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2.3.5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科技部、财政部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或新设立科技计划以及重点专项的,由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2.3.6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3改革对科研组织模式的影响
3.1项目管理环节[5]项目申请指南只涉及项目的目标和标志性指标,不再包括具体任务、指标和技术路线,采取何种任务分解方式和技术路线,由申请者自主确定。这样做既能实现指南意图,又能体现创新思想。扩大指南知晓范围,拓宽项目申报渠道,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实行视频答辩。视频答辩后,纳入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然后对入库项目进行目标任务整合,形成项目立项建议。这就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对不同团队的单项技术和科研模块进行梳理整合,形成覆盖面较大的规模优势,以保证项目在入库评审和出库凝练时均占据优势。加强项目查重,加强验收和结题审查。
3.2加强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6]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内部监督;加强制度建设,提升管理能力;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这使科研项目的整合管理,过程监管和项目考核得到加强。
3.国家科技进步奖申报管理工作浅析 篇三
关键词: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申报
中图分类号: F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3-91-2
0 引言
科技成果奖是对于科技工作者辛勤工作的一种奖励,对于科技工作者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奖励能够更好的激发科技工作者在自己的科研岗位上继续努力,进一步提升专业素养,为更好的研发更具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具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另外,科技成果奖还能够有效的衡量一个团队、单位以及个人的科研水平以及对于整个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大小,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因此,如何进行科技成果奖的评定,如何能够使其更加科学、公平、公正,真正体现我国现阶段的科研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自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以来,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取得了2项科技进步一等奖,8项科技进步二等奖。这都得益于条例的指导和激励作用。在该院的科技成果申报工作中,也是紧密与科研创新相结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实施细则。型号项目定型一个,申报一批,同时申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一批;按型号做好符合国防科工委要求的成果树,将成果树里项目尽最大努力申报为国防科技成果、国家科技进步奖。预研项目结题一批,申报一批。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该院获奖项目始终保持在集团前列。
以下是通过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学习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工作与大家分享。
1 全面掌握成果情况,选择合适成果推荐
1.1 加强成果评价
成果评价对于一个科技工作人员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不能够只关注科研项目的各项进程,而忽略了对于科技成果的评价。科技项目成果的管理工作人员要在全面了解科技项目以后,对于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的评价。
特别是对于一些国家给予支持的资助的科研项目特别是一些重大的、重要的项目而言,一定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有效的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针对于一些水平较高的科研成果,要进行特别关注,并为其申报奖励奠定重要的基础。
1.2 奖励种类选择
按照现行的科技奖励政策,按种类大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①自然科学奖;
②技术发明奖;
③科技进步奖;
④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技进步奖级别大致分为如下三级:
①国家一级的奖项,由国务院安排设立;
②省、市、自治区一级的奖项,由省、市自治区安排设立;
③厅、局一级的奖项,由厅、局级设立;
④协会一级的奖项,由协会设立。(相当于省,自治区设立的科技进步奖)如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科技奖励的申报,具有严格的规定,需要针对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科技成果奖励类别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能够申请自然科学奖的主要是基础研究以及基础应用类的科技成果,其以发表论文、引用、检索为主。在申报过程中,由于技术发明以及科技进步奖项都属于技术类的,因此不好进行明确的区分。
而在实际的申报过程中,也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区分,特别是技术类的发明奖项,大多需要有一定的技术突破,与原有技术有一定的区别与创新,而申报的条件是一定要具有专利证书,否则不可进行技术发明奖的评定。
而对于科技进步奖而言,需要通过对于该项技术的应用而实现了对该领域工作的改进与完善,实现了对于工作的创新与进步。
1.3 报奖时机选择
当科技成果进行科学的评价之后,就要进行申报了,申报时间也需要明确,主要是因为成果类型不同,其奖项评定的重点也就不一样。
对于基础性的成果而言,如果要进行奖项评定,需要同领域的普遍认可,同时还要有大量的引用;而相对于技术类的成果而言,就需要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
往往会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申报时间没有完全把握好,而导致其成果失去一定的创新型,或者使其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降低等,从而影响了评奖的级别和水平。
所以说,对于科技成果的评定与奖项的申报,进行必要且科学的区分是十分必要的,而奖项的申报时间把握也十分重要,需要申报人给予高度重视,不要错失最佳时机。
如定型后的型号项目要在定型后3年内申报完,分系统项目要在大系统项目之前或同时申报。
2 认真组织推荐材料,提高申报成果等级
2.1 填写推荐书
在推荐书填写之前,需要对推荐书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认真且仔细的阅读,同时还需要全面了解推荐书的相关要求,再进行认真填写,同时更要熟悉推荐书的填写技巧,不可随意填写,以免影响申报书的填写效果。
①对于项目名称一栏,一定要按照要求,将项目的特征、特点以及内涵等要素表示出来,不能进行概述,切记用“研究”的方式进行表述。
②对于主要完成人一栏,需要按照完成者对于该项科技研究的贡献程度进行填写,同时所附的说明材料也需要按照以上人员顺序进行安排,如果有任何变动,需要提供相应的更改说明,并得到相关人员的签字,才能够上交,也就是要确保上交资料的严谨性与一致性。
③项目简介一栏,需要注意的是,填写的内容一定不能够太复杂,要精练,通过有限的语言对相关项目情况进行阐述,不必要涉及技术的相关具体内容,也可以对相关重要内容用下划线标注,以使项目介绍更加具有针对性。
④主要的技术内容是该推荐书的核心内容,需要进行具体阐述,这一部分内容一般情况下没有字符数上面的限制,但在填写的过程中也不可特别冗繁,既要全面、具体,也要逻辑性强,表达意思要准确,特别是对于技术的原理、经济指标以及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等要进行详细阐述,也可以加一些图片、图表等内容,使内容更生动、形象。
⑤针对于发明、发现以及创新点这一栏,是重点内容,是对于技术内容的总结,一般都用四条进行概况,字符数不要太多,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包括基础理论的成果、创新点、已解决的问题、所研发产品的创造性等方面,基础理论部分需要是提出的新理论,创新点,则主要是总结出来的新规律以及新发现等,还需要针对相关的技术成果所能解决的相关具体问题,这也可以有相关自己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等证明作为说明。
⑥对于经济以及社会效益部分,也需要进行间接概括,并且要具有一定的说服力,特别要具有相关财务部门的数据统计依据。
这其中又包含了直接经济效益以及间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的直接经济效益则主要包括技术转让、研发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等,而间接经济效益则主要是通过转让或者新产品生产以及通过科学施工等产生或者节约出来的效益。
但不论直接经济效益还是间接经济效益,都必须有详细的财务数据分析,特别是针对于直接经济效益,一定要盖有公司财务的专用章,以示证明。
而针对于社会效益而言,这是科技成果对于该行业以及社会的推进作用,其主要表现在对于自然生态的保护、对于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于社会科技水平的发展等方面所作出的重要贡献。
2.2 附件材料准备
①基础理论成果应附的材料有:其中主要包括论文被其他人员引用的具体情况,文章检索的复印材料、相关论著的复印件、对该成果科学评价的证明材料。特别指出的是,相关论著一定是要发表一年以上的,同时还需要表明作者的所在单位。
论著的收录情况具有严格的规定,一定要是三大索引收录,同时必须是科技部门授权的查新机构出具相关检索的证明材料,而引用的具体情况也要进行区分,是自引还是他引,也就是完成者引用不能算作正规的引用次数中。
同时,对于其他人的引用,其引用的评价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也需要进行如实的汇报,论文必须要有详实的目录,方面审阅。
②应用技术成果应附的材料有: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相关技术资料。其中技术评价证明主要是指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动植物新品种,农药、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的审批文件等。
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技术评价材料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科学、准确的评价材料能够使科技项目更好、更快的得到评审的认可,对于科技成果的应用,相关应用部门需要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该项成果已经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同时还需要确保该项科研成果已经使用了三年以及三年以上的时间。
③对于科研项目,一定要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文件,以证明该科研项目的所有权,其中包括如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等等,除提供相应的复印件意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权利要求书,以便更好的明确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
④特别还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申报过程中,特指省级的奖励,一定要提供科研成果的登记表,并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证明,确保其应用成果的可行性与有效性,不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成果项目还需要进行成果登记,并将相关材料附在申报材料的附件当中,以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真实。
综上所述,对于科技成果而言,其奖励的申报过程是十分严格的,需要给予高度注意,特别是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并且对于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从而更好的确保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参 考 文 献
[1] 孟宪飞,梅元红,吴荫芳.高校如何能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对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启示[J]. 研究与发展管理,2013,25(2):131-134.
[2] 张云云,王昊.国家教委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原则及有关问题的探讨[J].南京大学学报:数学半年刊,1993.
4.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之一,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以及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支撑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一流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五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学科技园,由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并提交《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现场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
第八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3.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4.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5.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6.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7.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9.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
10.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11.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7.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十一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指定的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每3年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其“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资格。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组织制定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编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根据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等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绩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贯彻执行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六条 高校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5.国家科技管理体系 篇五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附件1),并按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的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机构”)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情况。计划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为重大成果的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机构”)报告。对确定为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的管理。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及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国家科技计划通过验收的成果必须严格执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履行登记手续。计划管理机构负责检查项目验收成果的登记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成果登记。计划管理机构应汇总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成果名称、所属计划名称和计划项目编号、承担单位名称、验收结论、验收日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报成果管理机构。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已登记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应及时汇总并报送成果管理机构。
三、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制度。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发布重大成果新闻。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产生后,需要对外宣传发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申请表(附件2),并按计划管理渠道经计划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后向成果管理机构申请。成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及时研究是否发布并予以回复。对未能安排发布的,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发布。未向计划管理机构申报,并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发布。科技部新闻宣传主管机构会同成果管理机构和计划管理机构筹划组织重大成果的新闻发布。
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进行新闻发布时应注重客观、准确和时效性,所发布的成果必须声明得到何种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及计划项目编号。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发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得先行对外发布、发表。成果的发布、发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四、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发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在进行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所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和计划项目编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基本情况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管理渠道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情况在编制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时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五、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要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财政投入数额巨大的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通过合同约定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各自对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并指定机构对项目执行中的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时对于产生的成果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对于已通过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时对标准研制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按合同要求对约定的技术标准目标进行验收。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验收后产生的成果有望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计划管理渠道报告计划管理机构,计划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六、认真管理和应用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档案和仪器设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检查项目实施产生的科学数据和档案是否系统、完整和准确,并以此作为项目通过验收的`基本条件,以便于按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查询共享。重大成果的档案清单及其管理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在项目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通过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对于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购置的单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仪器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和购买价格)通过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其中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要附运行使用状况和主要应用领域说明,同时注明能否对外开放使用,并提交相应的管理办法。
七、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科技部的统一要求加强科技计划成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信息平台,同时,要加强宣传,扩大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社会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
八、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各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九、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科技部督促、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计划管理机构应将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记录系统,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用管理。对于不按要求执行本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计划管理机构可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决定1-2年不受理其申报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执行本规定信用记录好的单位和个人,计划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管理机构可予以优先考虑。
十、地方和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
6.国家科技管理体系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实施科技兴海战略,促进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强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符合全国科技兴海、国家海洋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集研发、孵化、生产、交易、培训、服务为一体,对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具有示范、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企事业(群)或者具有鲜明产业特色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基地以提高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和促进产业聚集为目标,主要任务是培育和发展海洋高端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生物育种与健康养殖业、海洋医药和生物制品业、海水利用业、海洋可再生能源电力业、海洋新材料、深海战略资源勘探开发业和现代海洋服务业等高技术产业。
第四条 示范基地分为专业型和综合型两类,专业型是指基地内多数企业的生产和服务集中于某一特定海洋高技术产业领域,具有专业化特征;综合型是指基地同时在多个海洋高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并已形成了产业集聚。
第二章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为组织实施单位;具有公共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规范。
(二)具有技术优势及人才优势,具备海洋高技术商品化、产业化的开发能力,海洋高技术产业相对集中且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骨干企业。
(三)初步形成一个或多个海洋高技术产业集群,具有明确的区域,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带动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有高成长性和良好的声誉。
(四)示范基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有统筹安排和支持措施,科技兴海领导机构健全;能以一定的资金作为引导资金,吸引金融资本促进示范基地的发展壮大;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利于示范基地发展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评价标准:
(一)产业聚集度:示范基地内现有海洋产业企业数量(已有企业数、近期拟建企业数)、企业销售总收入、核心企业数及销售收入等。
(二)创新能力:自主研发机构及固定研发人员数、合作研发机构数、研发经费情况、研发成果数量(包括成果鉴定或者认定数、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等)。
(三)产业发展环境:政府重视程度(包括是否成立科技兴海领导机构、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海洋产业发展状况。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
根据示范基地认定条件和要求,拟申请的示范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属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如组织专家论证)向国家海洋局申报。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与评价标准,对申报的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国家海洋局批准认定。批准认定的示范基地,由国家海洋局授牌“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基地(园区)”。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是示范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示范基地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示范基地的申报、检查、评估、认定等工作;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沿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区科技兴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组织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通过项目、政策等形式对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支持。鼓励示范基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对示范基地建设给予项目、资金、政策等支持,并吸引社会各种资本投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前,示范基地应将上一年工作总结和本工作计划逐级上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认定后每满3年,由国家海洋局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基地继续认定的依据。优秀基地将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基地(园区等)。评估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改进,经整改无效的,将被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并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体系化演进述评 篇七
一、全面现代化时期科技发展战略的体系化演进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的科技发展战略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科技发展战略的目标模式经历了从服务于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科教建设到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发展变迁。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经济、社会全面现代化进程中, 我国的科技发展战略经历了从“产业引进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到“创新性国家战略”的体系化演进历程。通过改革开放时期的现代化建设实践, 建立了符合创新发展时代特征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体系, 第一次真正解决了经济和科技落后的中国如何在全球化时代尽快地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理论、道路、方针、政策等问题。
以改革开放为标志, 中国开始了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80年代初期, 我国的科技发展战略首先实施的是“产业引进战略”。“产业引进战略”的现代化指导思想是:在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经济体制、思想观念、产业体系、创新体系和科技体系等方面存在巨大发展差距的情况下, 引进西方先进的现代化观念、思想、体制、产业和科技, 作为我们现代化发展的基础, 同时, 学习和借鉴西方先进的体制文化、科技文化和经济文化。“要实现四个现代化, 就要善于学习, 大量取得国际上的帮助。要引进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 作为我们发展的起点。”年青时期就留学法国, “以务实为政治特色”的一代伟人邓小平领袖, 在改革开放初期跨越式解决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时表现出了伟大政治家的科技谋略、远见卓识和求实精神。
通过改革开放和实施“产业引进战略”, 中国成功地引进了西方的科技思想、科技理论、科技体系, 现代发展理念、现代技术及其产业体系, 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现代化建设成就。但是, 决定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许多关键发展要素不可能完全依靠“引进战略”解决。包括:科技意识形态、科技理性和科技文化创造力;对科技思想、理论精髓的深刻认识;科技人才及其科技素质等。因此,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5年进一步深化“产业引进战略”, 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
“科教兴国战略”在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框架内明确了科技和教育的关键位置, 从依靠自主力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根本需要出发, 把发展现代教育和科技作为立国之本、强国之路, 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以社会结构各领域以科技理性为内涵的科学化与技术化为基础, 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全面建设内涵科技文化、科技精神、科技理性和科技创造力的现代科学技术体系和教育体系, 构建来自于国家科技本体的科技生产力、经济力、军事力和文化力。
2006年,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了“创新型国家战略”, 其实施的现实主旨是:建设、完善国家创新体系, 通过培育和提升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科技体系的跨越式发展, 获得国家政治、军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威慑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创新型国家战略”是对我国科技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的重大突破与升华。该战略的着力点在于发展战略技术与战略产业, 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 使经济社会的发展由“技术依赖型”转变为“创新依赖型”。
2007年,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 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由此, 确立了科技发展战略在国家发展战略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创新型国家战略”战略的提出, 把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到了依靠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历史新阶段, 对于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极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三个层次科技发展战略之间的相互支撑关系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进入创新发展时代后, 科技发展战略体系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主导战略。现代化建设时期的科技发展战略体系是按照改革开放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要求, 分步骤不断深化、逐步建立起来的, 经历了从学习、借鉴和引进到科技、教育和创新体系建设的演进历程, 通过阶段性的战略创新形成了由三个层次子战略构成的体系化的科技发展总战略, 体现了科技发展目标的创新、发展战略的创新和发展路径的创新。
全面现代化时期科技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学习、借鉴和引进阶段;二是全面自主发展阶段。两个发展阶段以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中国经济结构全面调整和创新为分界点。以“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经济进入结构性全面调整、创新阶段为标志, 中国现代化进程由学习、借鉴和引进为主导战略的发展阶段进入了科技与创新自主发展为主导战略的阶段。
在科技发展战略体系之中, “产业引进战略”的核心内涵是学习、借鉴和引进现代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力、制度、观念与文化, 该战略是现代中国其他科技发展战略的先导和基础。在进入创新型国家建设发展阶段后, “产业引进战略”由先导、主导战略转变为基础地位的发展战略。在现代科技文明的发展进程中, 作为后发、跟进发展的中国社会与西方世界存在巨大的科技文化与创新实践发展差距, 在西方加速发展和我们的追赶进程中, 学习、借鉴和引进必将是我国应该长期坚守的基础发展战略。
“科教兴国战略”是国家科技总战略的主体战略, 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所在。我国现代化发展的目标是建设创新型国家, 从本质上说, 创新型国家只是“科教型国家”在科技创新功能方面的集中体现。“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的核心是在中国发展以人文精神为源动力的科技精神、科技理性与科技文化, 建立内涵科技意识形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科技共同体及其体制与机制, 为国家培养各类、各层次的科技人才。
“创新型国家战略”是国家科技总战略之中第二个实施阶段的主导战略, 该战略以其他战略的实施为先导和基础, 同时, 科技战略体系中的其他战略的实施以它的实施和发展为导向。“创新型国家战略”战略的核心内涵是建设科技化、创新化的产业体系和经济体系, 把国家的科技力转化高科技生产力、知识经济力, 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发展提供“技术威慑力”和核心竞争力。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建立了“科技发展应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科技战略指导思想。21世纪初期, 我国政府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 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化和发展了服务于经济建设的科技战略指导思想, 具体原则要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科技发展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与要求, 在科技经济发展的同时, 发展绿色能源、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 保护生态环境,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二是科技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 重视科技、教育和创新, 充分发挥科技与创新人才的能动性、创造性, 发展知识经济和战略新兴产业, 以实现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跨越发展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目标。
三、科技发展战略转变与提升的历史与现实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科技发展战略经历了“分步走”的发展过程, 实现了从引进、学习、借鉴到自主创新的历史性转变与提升。2006年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以及同时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 预示了中国科技发展战略从模仿创新向自主创新的重大转变和调整, 正式确立了自主创新发展战略的地位。
“创新型国家战略”的确立是中国改革开放实践探索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把握中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面对极为重要的发展战略机遇期对未来发展道路做出的科学抉择。
在产业引进战略时期, 我国建立的是一种依靠自然资源、廉价劳动力和开放国内市场的外资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90年代中期以来,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导致旧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日益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并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条件下, “我们不能以自由贸易和静态比较利益来指导中国产业的发展, 应该通过高新技术的发展创造动态的比较利益”。国内外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条件要求我国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模式, 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自主创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
“创新型国家战略”是中国面向世界, 根据现代社会创新发展的历史经验、总结创新型国家形成的历史规律, 准确把握创新发展的当代特征而做出的把握未来的重大科学决策。
在全球化时代, 世界经济发展由资源驱动、资本驱动向创新驱动型转变, 发达国家通过科技研发、科技创新, 依靠知识产权来发展经济、增加社会的物质财富总量。在科技革命时代, 高新技术发展不仅是经济范畴的活动, 更是政治范畴的活动, 国家不可能通过国际经济活动方式从发达国家获得政治化的高端技术, 国家必须在国家发展目标的科技发展领域实施科技赶超和跨越战略。科技能力承担着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历史重任, 维护着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决定国家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为了提高国家战略能力, 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 参与世界政治、经济竞争, 保障国家的综合利益, 国家必须确立和实施自主创新的科技发展战略。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 世界经济发展的创新驱动特征日益强化, 同时, 促进经济增长的各种生产要素由过去单纯的纵向流动转向同时共存。这一变化意味着作为一个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没有必要严格遵照梯度转移的渐进式模式, 而完全可以利用信息化提供的有利条件实现本国科技与创新的跨越式发展。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为了实现2020年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国家发展目标, 我国确立和实施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跨越式发展战略。
四、先进文化战略为科技创新提供内在发展动力
就科学发展史而言, 科学发展的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需要, 另一方面来自于科学内部自身的规律。从文化的角度看待科技体系, 科技发展的本源动力是科技精神、纯粹理性和科技文化。经济、军事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产生的推动科技发展的力量, 需要通过科技发展的本源动力才能推动科技及其创新体系的发展。
建国以来, 由于我国是现代科技文明的后发国家, 我国确立的是科技国家主义的思想, 科学建制国家化, 科学技术成为实现国家目标的核心手段。我国传统的科技文化具有浓厚的实用理性特色, 从我国科技发展的现状来看, 现代化建设时期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远远大于科技文化自身发展所能提供的推动力, 我国的科技与创新体系发展缺乏科技文化本源动力的推动。
为全面深入实施国家的现代化发展战略, 适应国家发展战略从政策、体制、机制建设层面深入到人文文化、科技文化、创新文化、创新高级要素建设层面的发展需要, 为以“创新型国家战略”为核心的国家发展战略体系提供内在的发展动力, 党和国家在十七大提出了提升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先进文化战略”。
胡锦涛同志在“6·25”讲话中指出, 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需要, 是全面实施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当今时代文化, 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 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
当今世界, 以科技文化为主导的现代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21世纪世界各国的竞争具体表现为科技与创新的竞争, 其实质是人力资源开发与先进文化建设的竞争。“先进文化战略”在由科技、教育、人才、创新、经济和生态、环境等构成的国家科学发展战略体系中居于核心和基础地位。
文化通过人的社会活动深深地熔铸在国家和民族的精神力、思想力和创造力之中, 是国家政治、科技、经济和军事发展的灵魂, 是决定国家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国防实力等“硬实力”的第一“软实力”。通过确立和实施“先进文化战略”, 建立承载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战略的主流文化思想和精神, 为创新人力资源的培育和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提供先进文化支撑, 为国家的科学发展战略提供精神动力、价值观导向、智力来源等文化“软实力”支撑。
21世纪初的全球化调整时代, 我国科技实力与世界上的创新型国家还存在着较大的发展差距, 与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观轨道的迫切要求还不相适应, 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还不相适应。我国通过各个阶段性科技发展战略的演进实施, 已形成了体系化的国家科技战略体系。要适应科技发展战略体系对科技政策、创新政策体系化建设的发展要求, 建立符合跨越式发展要求的科技与创新政策体系和实施机制, 全面、深入地实施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体系, 推动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加快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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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科技奖的分量 篇八
我们都知道,国家科学技术奖有五大类,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最高奖、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只授予个人,科技进步奖授予个人和组织。那么,对于一个行业来讲,绝大多数是参评科技进步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又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级别,特等奖基本上只有国防安全类的项目有资格问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这个奖的门槛大幅提高,宁缺毋滥。在2000年之后的几年连续空缺,到了2003年度,中国载人航天工程才拿下这个特等奖。接下来的10年间,除了2008年度的青藏铁路工程,其余各年度的特等奖,要么空缺,要么就是航空、航天、导弹、潜艇、超级计算机等国防安全类项目。因此,对于一般的行业来讲,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可以说是最高级别的奖项了。
当年“如意纺”获科学进步一等奖是在“十一五”的第四年,无独有偶,“十二五”的第四年纺织行业再获国家科技大奖,这对于“新常态”下的纺织行业来讲不仅是一个巨大鼓舞,也是对中国纺织工业坚持科技创新的最佳评价。
《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四个重点发展领域,即:新型纺织纤维材料产业、高端纺织装备制造业、高性能产业用纺织品和传统纺织分行业。此次获国家科技奖的纺织项目,恰好在这四个领域都有体现。这说明纺织行业的科技创新不仅全方位展开,而且相当深入。
今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筒子纱数字化自动染色成套技术与装备”属于高端纺织装备领域取得的成果,它使中国成为世界首家突破全流程自动化染色技术且实现工程化应用的国家。这一技术装备可为棉纱、毛纱、棉麻纱等各种筒子纱染色,在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节能减排等性能指标上大幅提升。
在获得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项目中,“高效能棉纺精梳关键技术及其产业化应用”属于纺织装备领域的创新突破;“新型熔喷非织造材料的关键制备技术及其产业化”和“电袋复合除尘技术及产业化”属于高性能产业用纺织品领域;“百万吨级精对苯二甲酸(PTA)装置成套技术开发与应用”则是传统纺织分行业之化纤原料领域内打破国外垄断,提高中国聚酯产业链竞争力的技术成果。而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的“新型共聚酯MCDP连续聚合、纺丝及染整技术”当属新型纤维材料与纺织染整技术的集成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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