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精选10篇)
1.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 篇一
经过二十年的探索与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正在走向成熟,公务员激励机制的设计和运行也在逐步完善。但是,由于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时间短,社会又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公务员激励机制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或多或少地限制了激励机制的效力,阻碍了激励机制的运行,影响了激励机制的创新。因此,探索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的路径和方法有着
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是上个世纪的90年代,因而在很多方面很不完善,作为激励制度,在这方面我国与外国相比差距很大,在激励制度这方面我国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在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以后究竟如何呢?在现实运行过程中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薪酬激励机制的缺陷:适当水平的薪酬能保障公务员的生活,体现公务员的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自1997 年以来,我国对公务员主要采取普遍加薪的手段进行激励,其薪酬水平已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之上,使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从我国公务员目前的薪酬体制来看,问题主要表现为当前薪酬设计过于死板,业绩性薪酬在总薪酬中比重较低;不同级别公务员之间的薪酬差异小,不能反映各种级别、职位人员的劳动价值含量;公共部门内部科技型人员与普通型人员、政务类与事务类人员的薪酬差距也未拉开。种种形式上的公平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导致公务员的价值和社会地位得不到体现,难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二)考核激励机制的缺陷:在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大多只是做作样子,岗位目标设定不够明确,职责分工的不够详细,考核指标的难以量化,政府部门与党政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内不同岗位之间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无法统一,考核结果的可比性并不强。同时,年终考核评比中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不平衡,物质激励往往是象征性的,缺乏物质的刺激性,因而,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优秀等次“轮流坐庄”的现象。现实的考核评比结果大多比较温和,不称职或基本职称的人几乎没有。如,绍兴市二万多名公务员在近两年的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也就二十多位,约占总数的1‰。可见,考核激励机制对多数公务员而言并没有多大的约束性和激励性考核激励是对公务员的工作业绩通过量化方式进行全面的评价,涉及到公务员的薪酬调整、奖金发放和职务升迁等诸多切身利益。
(三)晋升激励机制的缺陷:职务晋升是公务员个人成就的集中体现。在轻视物质激励的年代,晋升激励机制作为精神激励的主要方式发挥过重要作用。在现实社会关系中,我国传统的亲缘、血缘关系构成了晋升激励机制的最大障碍,其破坏性主要表现在权力交接的集团垄断性导致权力配置中的近亲繁殖现象,影响公共管理效率的提高。在我国子袭父职、裙带关系、帮派之分古已有之,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晋升都是添加了人为的因素。
(四)竞争激励机制的缺陷:在我国公务员的职业一方面稳定性高,采用终身雇佣制,无外界劳动力市场的压力,一旦进入公务员队伍就无异于进了保险箱;另一方面竞争过程暗箱操作,人才选拔上论资排辈、任人唯亲,缺乏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并且鉴于公共部门的特殊性,对公务员的激励必须按国家的统一条文执行,激励方式缺乏灵活性等,诸多因素都削弱了竞争激励机制的有效性。
(五)监督激励机制的缺陷:虽然我国公共部门的权力监督主体已相当全面,但监督意识淡薄、监督动力缺乏;各监督机构职责交叉;专门的监督机关难以发挥监督职能;法、检两院的监督职权不能真正独立行使等原因导致监督不力,这些因素应该是不能有效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监督不是件容易的事,如“三鹿奶粉”事件,如江苏省某市公安局长公然要挟监督人等等,使得我国的监督只是摆设。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路径
(一)通过完善考核体系来完善激励制度
首先,应该制定出一个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考核要从德、能、勤、绩这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把定量与定性结合起来,制定评估实施细则和测评表,把德、能、勤、绩这四项细化,这样的考核制度才可以管理者容易实施,对公务员的评价才能公平公正,才能使他们得到真正的激励。其次,确立合理科学的评估标准,建立量化的指标体系。改变我国以前考核中之划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方法,对每一项每一个进行打分量化,进行区别,通过这样才能使考核不流于形式,才能真正评定出一个公务员到底什么地方好,什么地方还不足,对不足的方面进行加强,考核制度也才能真正的发挥它的作用。再次,健全、完善评估方法。在我国考核主要是上级对下级的考核,评估方法单一,使得下级的升迁、嘉奖全掌握在上司手中,随之而产生的便是行贿受贿。因而,在评估中我们应该坚持领导考
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评估方法,如图表示评估方法、排列式评估方法、强制性选择的评估法、述职评估法、目标评估法等。同时我们还应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比如英国它们成立了专门的评估部门-国家审计办公室,同时还启用大量的私人顾问在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深入市民中进行评估,我们可以以此为参考建立这样的独立机构,相信这样的评估才会
是公开、公正、有说服力的。
(二)优化晋升制度,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
首先,要增加公务员的职务晋升的竞争性。我国应该建立竞争性考试考核制度,推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对于内部低级职务的公务员如想升到高级职务,应该进行公务员考试考核来确定是否升迁,对于一个岗位通过对社会全面开放的竞争性考试来录取,努力避免“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让机关全员参与竞争上岗。其次,增加公务员的级别设置。在我国,高级职务是有限的,而公务员对高级职务的需求是无限的,对每一职务我们的公务员相对应的级别设置比较少,这就使得很多公务员对晋升心灰意冷失去斗志。我们应该在慎重考虑部门、岗位的特殊性之后,结合我国的国情适当的增加某一职务的级别使受到客观因素限制得不到晋升的公务员得到晋升,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再次,优化公务员队伍。我们应该从公务员结构上进行改变,首先,要对不同的岗位又不同的规定,不同的职务进行年龄、性别、专业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同时积极疏通与“下”的途径,健全试用期制、免职、降职和引咎辞职等制度,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强化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大胆提拔和选用那些成绩突出的年轻公务员,使公务员不在受年龄的限制,以此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从监督制度入手,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
首先,公务员的奖励应该公开,加强奖励监督。目前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奖励的事中监督,即评奖过程的监督没有做出规定。虽然法律规定了奖励撤销制度,明确了撤销情形,但是仅仅从受奖者可能违法的角度进行规范,而对于授奖者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法律规制。同时对于撤销奖励只规定了撤销机关、撤销后果,没有进一步规定撤销时限、撤销方式、如何监督撤销权的行使过程等内容。为了保证奖励的公正性,我们应该赋予其他竞争者和社会公众异议权,评奖中应当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事迹公开来让竞争者和公众监督,在评奖中,要有专人负责监督,处理公众的 反馈信息,对于有决定权的人要严格监督,让他成为公众和舆论监督的焦点不 敢贪污受贿,是公务员的公平感增加,从而增加公务吉利的效果。其次,调整监督思路,深化竞争监督制度。公务员的竞争是一个系统性的活动,在我国公务员的竞争监督多是在竞争中进行,而对于竞争的前期控制,后期控制以及全程反馈很少甚至是不监督,使得竞争监督漏洞百出。因此,为了增加对公务员的竞争监督,我们应该做好竞争的前期控制、事中控制、后期控制和全程反馈这四个环节的任何一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我们可以在竞争监督中引入先进的仪器,保证监督手段的科学,制度的透明、公开,同时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舆论部门和竞争者的作用,赋予他们广泛的监督权,对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程序以及接受监督的方式也应当明确,只有通过这些方法才能使公务员在公开、公正的环境里竞争,才能使他们得到真正的竞争激励,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2.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和机制 篇二
一、培训师的选择
1、熟悉成人教学安排
2、精通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经验,能够赢得受训的尊重
3、善于信息沟通,而不仅仅是表达自己所掌握的知识
4、善于语言表达态度友好、幽默而自信。
二、培训设施的准备
1、培训基地 :能够使培训者有与工作现场的实践工作相同的感觉,适应真正岗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实践;
2、培训教室,而不是会议室代替;
3、配备相应的培训设备和设施:如桌椅板凳,白板、电视、投影仪等;
三、建立员工激励机制 :
1、建立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对通过培训二取得优异成绩的人给予奖励机制,对落后的人给予适当的处罚,兼顾员工的绩效与薪酬挂钩,习惯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2、人事管理的精华在于“激励”,完善激励是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是激发员工主动性、创造性和工作热情的最直接、最有效的管理措施。
3、最适合中小企业的激励办法有:信任激励法、职务及立法、知识及立法、情感激励法、目标激励法、荣誉激励法;
四、取得高层的配合和各部门的积极配合1、公司领导底培训的重视和支持,是企业培训工作的起点,也是对培训工作人员的激励,是培训工作的政策保证;
2、为了培训更加有效,受训者的上司可以一同参加培训,这样可以更加了解培训相关内容,3、受训者的同事对受训者的支持,可以方便受训者的练习、研究和实践,且同事之间可以相互交流,对双方都将受益匪浅,4、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参与,对强化培训效果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3.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 篇三
浅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完善
作者:张凯慧
来源:《现代交际》2010年第03期
[摘要]近年来,中央高度关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试点工作纷纷铺展开来。然而,与此同时,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又面临着严重的立法缺失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体系提出了建议,以期规范、协调政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为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立法缺陷 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2
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549(2010)05-0095-0
2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及立法本质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在财政、税收等政策上给予支持,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在生产中遭受特定事故或动物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活动。农业保险是为国家某特定社会、经济方针政策的经济保障制度提供服务的保险,是市场化的农业救济或农业保护手段。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本质是为协调保险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性很强,其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完善,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立法。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缺失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现状
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正案》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2009年10月施行的新《保险法》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国家积极推进政策试点的今天,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的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缺失的原因
1.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认识不足
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质的认识是影响其立法进程的关键因素,很多人认为农业保险和普通商业保险没什么不同,有规范商业性保险的《保险法》即可,从而否认制定单行的农业保险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意义和价值,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是农业保险从一般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的重要根据。
2.农村法制建设落后的影响
法律是法治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有关“三农”的立法虽然也在逐步完善,但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太健全。我国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更是严重滞后,农业法律分布不均匀,农业立法极其薄弱,农业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在整个“三农”立法滞后的时代背景下,开展农业保险立法是大势所趋。
3.对农业保险立法先行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许多人认为农业保险在实践中还有太多现实问题未解决,现在为其立法尚早,但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的缺失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及时明确政府的政策扶持,农业保险将很难得到发展,在实践中摸索解决更无从谈起。从国外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考察,农业保险立法的意义比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立法的意义更为深远。实践证明,农业保险立法先行是其发展的关键。
通过以上几方面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缺失及原因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我们进行立法构建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及其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还要切实提高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和正确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为我们的农业保险立法奠定初步的基础。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构想
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本文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农业保险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初步设计了农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在确定农业保险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具体从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及农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主要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立法目的和原则
根据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状况及实际生产水平,农业保险立法目的宜确定为: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农业保险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笔者归纳出如下三点:
1.政府扶持原则
国家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主导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及相关制度,对农业保险在经济与行政上给予适度支持。
2.多种保险机制相结合原则
在立法中,需建立和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国有保险机制和互助合作保险机制,并使其相互配合,协同发展。
3.不同主体利益统筹兼顾原则
农业保险计划承载着农业保险组织、农业生产者和国家等不同主体的利益。三者利益在根本上一致,但又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制定和推行农业保险计划必须统筹兼顾三方利益。
(二)建构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体系
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各部应各司其职,并相互支持和配合,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内在的统一于组织管理体系之中。农业保险要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主辅结合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将农业保险管理机构、经营者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法制化,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农业保险立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政府的权利和责任
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的战略性政策工具,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该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体系构建中的责任,如制定保费补贴的标准、制定法定强制保险的标准、特大灾害发生时的特别救助措施等。同时政府作为股东,在农业保险中由国资管理或经营部门承担出资人职能,及作为给付补贴者审核保单的职能,包括审核补贴标准和补贴使用情况等。
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义务:在总体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必须达到相当的比例;专业保险公司要在贯彻微利或基本弥补经营费用的原则下设计农业保险产品;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险人权利: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性保险公司有权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补贴,在特大灾害发生时有权得到特别救助。
3.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责任:农民依法购买强制性农业保险的责任。在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享受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获得政府补贴贷款时须购买农业保险。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在因保险风险受损时可获得相应保险金补偿;投保人在购买农业保险时,根据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可享受政府补贴。
(四)规范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各司其职、负责有关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五)法律责任
4.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 篇四
[论文关键词]制度创新;成人高等教育;完善;激励机制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教师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主要原因是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现有的制度安排缺乏对教师有效的激励。为此,必须对现有制度安排进行调整,通过制度创新构建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本文在对相关理论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教师激励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通过制度创新来构建成人高等教育教师有效激励机制的措施。
经过60年的发展,我国成人高等教育规模空前扩大。随着招生人数的逐年增加,成人高教教师供不应求,但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据调查分析,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主要原因是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现有的制度安排缺乏对教师有效的激励。为充分调动现有教师的积极性,就必须对现有制度安排进行调整,通过制度创新构建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基础理论
(一)制度与制度创新
关于制度,新制度经济学提出,“制度是一组人为的、非技术性的要素所构成的体系,这些要素对每一个人来讲都是外生的并影响每个人的行为。这些因素通过授权、引导和激发个人行为共同产生了行为规律性。
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制度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某些服务的供给者,是应经济增长的需求而产生的,需求的不同也会导致制度安排的不同(李国民,20xx户〕。
美国经济学家诺斯则强调,“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计的一些制约。制度构成了人们在政治、经济或社会方面发生交换的结构。”在其与戴维斯合着的《制度变革与美国经济增长》中,他们对制度创新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该理论认为,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往往是采用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形式方面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只有在预期纯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制度创新才能成为可能。
(二)激励及激励机制理论
现有的激励理论从大类来看,可分为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激励理论。经济学的激励理论主要从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代理理论等角度分析企业的激励问题,侧重于如何设计一套有效的机制或合同来激励代理人的积极性;管理学的研究角度更多从个体的一般性上来研究激励问题,它将激励定义为管理者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刺激被管理者的需要,激发其动机,使其朝向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心理过程。
激励过程是在外界刺激变量的作用下,使内在变量产生持续不断的兴奋,从而引起主体积极的行为反应。
而激励机制是一个组织为了组织的目标所采取的员工激励体系和制度。其重在制度建设,以制度来改造人的行为。良好的激励机制有助于使员工的智慧、创造性和工作积极性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调动,反之,则将抑制员工价值的发挥,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教师激励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需求分析
专家认为,人力资源管理者要激励起被管理者的行为,一要了解被激励者有何需求,二要掌握有何可以满足其需求的资源。即激励过程强调对被激励者需求的了解和分析。马斯洛需求理论显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依次分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一般来说,人都潜藏着以上五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但不同时期人们表现出的对各种需求的迫切程度不同。人最迫切的需求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
成人高教教师作为普通的社会存在,和其他各行业人员一样具有一般需求,但又有区别于其他群体的特殊需求。成人高教教师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文化层次和个人素质普遍较高,是一个勇于创新、目标明确、努力实现自我价值的群体。
(二)分配制度缺乏激励性
据了解,大多数成人高教管理部门从成本一收益方面考虑,教师分配制度基本按课时计算,即教师薪酬二总节数x课时费片犷,除此,教师没其他形式的福利。尤其是一些成人高等教育,在教师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不仅教师的报酬与教学质量的好坏不挂钩,甚至出现一位教师不管其专业背景如何同时上几个专业课程的情况。教师上课基本是照本宣科,其教学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三、制度创新与我国成人高教教师激励机制的构建
(一)组织形式创新
目前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只是普通高校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成人高教教师人力资源管理进行战略定位。因此,要实现提高成人高教教学质量的组织目标,我国普通高校应积极推进成人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组织形式创新。对成人高教机构组织形式的创新最基本的做法是专门设立一个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成人教育的人事分配制度,进一步深化内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一套灵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激发教师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个体与组织目标保持一致,实现激励相容,以吸引更多优秀教师从事高等成人教育教学工作,这是构建有效激励机制的基础和重点。
(二)薪酬激励制度创新
成人高教教师承担的是一种特殊的教学活动,其教育对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较高的选择和判断力,与普通高教相比具有极大的特殊性,成人高教教师必须按照成人学员的学习和生活规律进行教学。同时,成人高教教师中兼职教师居多,他们不但要进行成人教育教学,还要从事其他教学、科研或社会工作,其劳动强度和疲劳程度远远高于仅从事全日制教学工作的教师。那么,要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设计一份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必不可少。
此设计以遵循按劳分配为原则,教师薪酬多少与教师教学的态度、课时量的多少以及教学质量的好坏正相关,内容包括课时费、奖励(或处罚)两部分。每节课的课时费是一个常量,教师的薪酬是一个变量,随着教师完成的工作量及教学质量评价(通过专家评价和学生打分的方式)和学生的考试及格率的变化而不同,用函数式表示即y=f(x,s,t),其中每节课的课时费用x表示,教学质量评价用。表示,学生的考试及格率用t表示,教师的薪酬用y表示。
此设计中,委托人是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代理人是成人高教教师。成人高教管理部门设计的这种薪酬激励规则,以激励成人高教教师努力工作为目的,并且教师愿意接受该规则,在该规则下教师有积极性地去做成人高教管理部门所希望的行为,同时教师也可以实现自己的最大期望效用函数,它实际是一种成人高教教师薪酬分配制度的创新。
(三)内部激励机制创新
内部激励是指通过改变个体内在心理和知识水平或倾向来激发人的工作动机,这种激励主要用于满足人的高层次需求。
1、满足教师较高层次需求
作为成人高教管理者首先须学会尊重教师的人格、劳动和合理需要,关心每一位教师的情感、价值和奉献。在处罚批评时,要顾及教师的面子,注意方式上的灵活性并且要适可而止,对教师应以奖励、表扬、鼓励为主。对教师的奖励、表扬应该及时,让有能力的教师多在公开场合露面,使其感到自己受到尊重。另外,对教师在教学及学生管理方面做出成绩予以肯定,建立健全各项奖励制度,对那些授课态度认真、学生评价优秀、考试合格率高的教师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2、巩固教师培训制度
5.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 篇五
熊劲松
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
[摘要] 从199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首次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二战后这种制度在其他国家推广开来,特别是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找以后,存款保险制度得到了加速发展,大部分发达国家和日益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本人认为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对银行风险管理;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防范信贷危机;有利于银行防范自身风险;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稳定投资信心。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成员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而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管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存款保险就是解决公众信心问题的手段,保险机构担保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存款者的资金都能够得到全额偿付。这样存款者即使对银行的运营有所疑问,也不用赶着提款。因此存款保险能够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稳定,有效地抵制了银行挤兑现象和由此诱发的银行恐慌。目前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起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证明,它就像一张“安全网”,在经济及金融业发展的诸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和银行制度的初步建立,银行业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经营风险日益加剧,使个别经营不善的中小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陷入危机甚至倒闭成为了可能,同时也对存款人的利益构成威胁,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一件十分紧迫的工作。其重要性主要在于:
一、有利于加强对银行风险管理:从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来看,经营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风险,潜伏着巨大的危机。首先,银行资产质量普遍低下,特别是国有四大银行资产质量不高,不良信贷比例很高。究其原因,主要源于大中型企业亏损严重,对银行的负债率很高,一方面是大量贷款难以收回,另一方面对存款必须保证支付本息,必然给银行的经营造成困难,就可能发生支付危机。其次,银行自身发展能力不足,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难以承担经营风险。最后,金融创新的风险。金融创新将成为银行获得的重要渠道,同时也必然带来巨大的风险。以上诸多风险,很难单纯依靠银行自身力量加以抵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后,存款保险机构为减少保险赔偿金的支付,将会对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成为央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协助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减少风险损失。
二、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其一,存款保险制度是促进银行公平竞争的有效措施之一,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国有商业牌绝对优势的地位,政府往往被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担保者,即使出现问题,存款人利益也不会受损,而新建的其他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相比就处于竞争劣势。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淡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优势,使存款者达成一种共识,无论将存款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其保护的程度都是相同的,从而有利于打破银行业现有的垄断局面,使中小银行可以平等、公平地参与竞争。其二,有利于减轻央行的负担,更好地保证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我国的金融机构大多是由国家直接出资建立或在国家直接支持下建立的,银行信用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形成的一种事实上的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发挥着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不但承担了投资者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甚至连各种社会金融的风险成本也承担起来了。而实行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商业银行的负债风险,则可以分流央行的负担、减轻央行的压力,使央行能集中精力加强宏观金融的监管。其三,可以提供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已有一些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亏损巨大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破产和关闭,但由于没有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使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金融机构时困难重重、处处被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支付保费的形式,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能够让金融监管总部果断采取措施,使效率低下、资产质量差的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体系,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业的整体效率。所有这些必将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
三、有利于防范信贷危机:我国金融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游资”的飞速增长,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如墨西哥金融危机、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等等,不仅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而且严重影响了改革开放中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有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危机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中小型银行也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
控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金融风险在逐渐增加,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蔓延效应和系统性风险加以防范,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有利于银行防范自身风险:银行的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存款,在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良资产一直较高、经营管理者素质不高、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也是对银行发展一种保护。
五、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稳定投资信心: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银行实际上是一个负债经营的企业,其债权人是广大的存款者。在我国,储蓄存款者人数众多,对于大多数存款人来说,他们不可能对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信誉、实力和经营状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做出恰当的评价。如果没有存款保险,一旦银行破产倒闭,受到损害的当然是存款人,在社会上也会造成相当程度的恐慌,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不幸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户存款时,投保银行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或取得支援,或被接收、兼并,或得到赔偿,从而保证了银行对存款人的及时支付,存款人的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在一定程度地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维护了存款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有利于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和公众的投资信心。
六、有助于净化金融机构,保证人民财产安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大家记忆犹新,一些农村合作社以高额的存款利息吸引了一大批居民将存款放入其中,以求高额回报,由于这个时候正是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替代时期,农村合作社的倒闭致使许多居民血本无归。如当时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对银行存款的风险宣传,则这种情况将有可能减少发生甚至防范于未然。
参考文献:
《关于国有银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崔晓梅 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8.06 《银行保险制度研究及路径选择》 张广华童芳芳 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90.02 《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天津经济 魏娜2007.12
6.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 篇六
【内容提要】科教兴国战略要求我国建立相应的风险投资机制。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应采用“官助民营”的模式;应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建立风险资本市场;加快风险投资立法。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在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
【关键词】风险投资/机制/立法/完善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在我国的逐渐实施,风险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中国正在形成一股风险投资热潮,风险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性正为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所认识。如何顺应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趋势,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建立和推进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立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所谓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是指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则将风险投资定义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看,是指由专业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机制。风险投资是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商业银行有相似之处,但它与商业银行有明显的不同:银行家总是回避风险,而风险投资家则试图驾驭风险。银行在贷款前,总是向借贷者要求财产抵押,而风险投资家则是一旦看准了一个公司或项目有前途,他们就会投入资本,同时他们还会帮助他们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投资也不同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是投资于企业的整个周期,比创业投资更广泛,而创业投资则只局限于企业的创业阶段,可以认为,创业投资只是风险投资的一个阶段。
风险投资实质上是一种高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将资金投入风险极大的高新技术开发生产中,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商品的新型的投资机制,是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一个资金有效使用的支持系统。风险投资与传统的投资理念截然不同,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投资方向主要集中于高科技领域。(2)投资对象主要是新兴的、具有潜在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3)投资方式以股权形式为主。(4)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5)以公开上市为主要形式获得收益并退出投资。(6)重视运用激励、约束机制。
风险投资的基本功能是为高科技成果应用型中小企业提供其创业和发展所必须的股权资本。其具体功能表现为:(1)“资金放大器”。它能够将若干投资者的分散资金聚集起来投入风险企业,通过成功的运作,获取比投入高出许多倍的收益。(2)“风险调节器”。主要体现在:资金分散,降低单位投资主体的风险承担强度:通过风险调节手段,均衡投资项目,降低经营管理风险。(3)“企业孵化器”。主要体现在:参与创业,协助经营管理,减少企业的创业风险;为企业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其走向成熟。
风险投资机制由风险投资公司、风险企业、风险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和其他政治因素等基本要素所构成的有机体系。其基本运作过程是,以风险投资公司为中枢,广泛吸收资金,形成风险基金,选择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同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使企业借助专业化的管理及充足的资金迅速发展,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风险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转让企业的股权并获取高额利润,从而撤出在企业的投资。发达国家近年来逐渐形成了一整套适应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机制。其具体思路是:(1)通过募集风险投资基金来提供创业资金;(2)组建专门从事高新技术创业经营的、由风险投资家管理的风险投资公司;(3)同拥有新技术、新产品发明成果的技术专家结合,形成风险投资企业,技术专家以技术入股,风险投资公司以参股方式参与创业投资;(4)运作资本以求最大化,在相应的证券市场扶持创业成功的高新技术风险企业上市,通过股票的大幅升值回收风险投资,并使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创业者获取高额回报。另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以及每个时期所需资金的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可以将风险投资划分为四个不同的阶段即:种子期(seedstage)、导入期(start―upstatge)、成长期(expansionstage)和成熟期(maturestage),每个不同阶段所需的资金来源不同,资金的需要量不同,运作方式不同,风险和收益也不同。
风险投资发祥于美国,成立于1946年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是世界风险投资的第一个里程碑,ARD因为成功的支持了数字设备公司(DEC)而享有盛名。风险投资的第二个里程碑是1958年美国政府通过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使小企业投资公司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和政府软贷款,以鼓励其投资于高科技及相关工业。而1962年成立的Drape&JohnsonInvesmentCo.开创了至今仍然广泛使用的管理风险基金的模式,成为风险投资发展的第三个里程碑。1973年国家风险投资协会(NVCA)的成立,标志着风险投资在美国国民经济中正式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70年代一些非常成功的风险投资项目,如苹果电脑、英特尔和联邦快递等,纷纷在80年代初上市,为其投资者带来了超过20%的年回报率,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养老金在同期的欠佳表现形成了鲜明对比。由此产生了极大的示范效应,对美国及其他国家风险投资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作用。时至今日,风险投资已经成为美国经济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推进器,为美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其他行业无法替代的作用。NVCA的研究表明,进入90年代,美国风险投资企业的数量持续上升,投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风险投资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到底,美国3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先后向2700多家企业注入了128亿美元风险资金,目前进入全球信息技术产业前100名的大公司,包括英特尔、微软、惠普、雅虎等一大批世界知名企业,都是风险投资成功的例子。年全年,美国风险资本投资额超过125亿美元,有1800家公司获得风险资本融资。风险投资已经成为美国经济新发展的基石。在美国的影响和带动下,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的风险投资最近二十年来都得到巨大的发展,为本国高新技术企业和本国经济作出巨大贡献
二
我国的风险投资开始于80年代中。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9月,
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这是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1991年国务院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这标志着风险投资在我国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第21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我国的风险投资加以规定。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风险投资作为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两会期间,民建中央提交的“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来”的提案,被列为政协一号案,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党中央也高度重视风险投资在科教兴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并为此确立了的五项主要任务,其中第三项主要任务提出“要继续增加科技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开发,建立和完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机制,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投资体制。”可见,在我国建立风险投资,已提上了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这是我国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要求。
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密集型产业和高科技企业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支柱产业,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成为一个国家取得长期竞争优势的决定性因素。而风险投资机制正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助推器”、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在我国,建立风险投资,对我国顺应世界科技发展趋势,适应国际竞争,促进和加快高科技商品化、产业化,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保护我国民族工业都有重要意义。
从我国当前实际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机制,应着重研究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模式选择。从世界范围看,不同国家由于在技术创新的力度、政府参与风险投资业的程度、资本市场的融资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各国结合自己的国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大体有美国的“官助民营”模式、日本的“官民结合”模式和西欧的“大企业联合、政府参与”模式。
从我国情况看,采用“官助民营”的模式较为可行。当前,为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政府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包括成立“官办”的风险投资公司,或者由国家提供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基金)。如196月,我国启动首期10亿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辽宁省政府从年开始每年拿出2亿元,用5年时间共拿出10亿元作为引导资金,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的辽宁省科技风险投资资本金,广州市也成立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出资人是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可看出,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官办”色彩非常浓厚,这从某种程度上推进了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但这种模式在我国并不可行。1985年成立的中创公司是典型的“官办”风险投资公司,但该公司却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导致资不抵债,最终于19被迫关闭,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国风险投资不宜“官办”,是因为,首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就是逐渐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而风险投资业是具有高风险的竞争性行业,由国家经营风险投资公司,显然与国企改革的方向不符。第二,尽管各地“官办”风险投资公司对其投资范围和项目都有严格规定,但由于经营管理者对经营业绩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任何人负责,因而无法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加上法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就容易出现经营管理者在投资中的轻率行为,甚至出现“关系投资”的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国家资金的浪费。第三,风险投资是一种纯市场行为,它承认风险,让更多的投资者去承担能够接受和承担的风险。而由国家承担风险的单一投资主体形式即“官办”形式及其基础脆弱的投资行为不仅制约着风险资本渠道的形成,而且限制了风险资本的风险规避。
(二)发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风险投资作为市场行为不宜采用官办形式,但它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该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社会环境、政策和法律环境,并给予积极的支持。政府宜采取“支持而不控股,引导而不干涉”的态度来发挥其在我国风险投资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鼓励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贷款担保政策、政府采购和拨款资助政策、产业引导政策等。第二,建立信息网络。政府应组织建立高效、便捷、沟通的风险投资信息网络,为风险投资者和高新技术企业牵线搭桥。第三,培育适应风险投资需要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专业性融资担保公司等。第四,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培育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三)建立风险资本市场即二板市场。资本市场是风险投资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风险资本聚集、流通和产权交易的场所。一方面,风险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获得资金支持,同时,使风险公司上市(IPO)方式也是风险资本实现退出的首要和最佳方式。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即主板市场尽管在总体经济改革和投融资改革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难以为风险投资提供通畅的IPO渠道,使主板市场很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此,必须成立专门适应风险投资需要的二板市场。
(四)加快风险投资立法工作,加强风险投资法制建设。本文将在后对此专门论述。
三
政府法规是风险投资机制建立和运行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而这种市场行为一方面要有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也要由法律加以规范,使其能稳定健康地运行。尤其是,风险投资是投资行为与金融行为的结合,投资与投机的结合,这种行为如果没有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将可能引发金融动荡,甚至引起经济危机。因而,法制建设在风险投资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为了促进本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如美国的《小企业投资法》、《公众风险投资基金法》等,日本的《日本小型企业投资法》、《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造性事业活动的临时措施法》等,韩国的《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案》、《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等,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风险投资业管理规则》。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其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加强风险投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制建设,主要是加快风险投资立法的步伐。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刚刚起步,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未制定,而原有的法律法规由于历史原因也不能适应风险投资这种新事物的需要甚至对风险投资构成障碍,因而,风险投资立法就成为风险投资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具体包括以下二个层次的立法工作:
(一)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风险投资的新经济即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旧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由于新旧两种经济的运行方式与运行机制的差异,使调整两种经济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不同。新经济的出现将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重大冲击,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突破。现有法律体系由于
时代局限,并未对新经济时代的风险投资加以调整,现有法律的许多内容甚至对风险投资的运行构成法律障碍。因而,风险投资立法的首要工作就是对现有法律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以消除风险投资的法律障碍。主要有:
1.关于风险投资主体的法律法规。风险投资的运行必须要有风险投资主体即风险投资公司的参与。美国最普遍的风险投资主体是风险投资公司,而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的典型法律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即由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这种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在公司法上属于两合公司。美国的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运行较为成功,我国可以借鉴。但我国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风险投资的需要,借鉴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我国可以实行有限合伙制形式即两合公司形式。这就要对我国现《公司法》第2条进行修改,加入两合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另外,对风险投资公司登记核准的相关规定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应作相应修改。
2.关于风险投资对象的法律法规。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法律标准。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可采用产业的标准或产品的标准进行定义。中小企业是指高科技的中小企业,可按其实收资本金或高科技产品的产值或销售额进行界定。目前应加快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使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有法可依。
3.关于风险资本筹集的法律法规。风险投资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美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养老金、保险基金、捐赠基金等。而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资本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和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出资,这一方面限制了风险资本的来源,也集中了风险投资的投资风险。为拓宽我国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分散风险投资的投资风险,我国应允许养老金、保险基金、银行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为此要对目前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如我国《保险法》第104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等规定,就在法律上限制了保险资金、银行资金进入风险投资。这些内容应加以修改,从而为这些资金进入风险投资业扫清法律障碍。另外,为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进入风险投资,我国可专门成立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为此应制定《投资基金法》或《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再有,使风险企业上市(IPO)也是风险企业筹集风险资本的重要途径,但依现《公司法》的规定,IPO方式却难以运行。《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条件包括“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规定,而风格企业一般是难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对公司法的以上内容进行修改,放宽上市条件和再融资条件,包括公司股本总额低于现标准,公司上市和发新股可不要求盈利等,使IPO方式在我国可行,为风险企业提供广阔的融资渠道。
4.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便捷的退出渠道是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包括IPO、并购、场外交易、清算或破产等。为此应对现有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加以修改或完善。(1)关于IPO方式,上市条件应放松,前面已有论述。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股权转让等内容也要变化。如信息披露,现《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而在IPO方式中,则要求每一季度公布一次。股权转让方面,《公司法》第147第、149条的规定也应修改,允许风险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一定条件下在任职期间内转让公司股份,允许风险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份。(2)关于并购。并购包括被大公司收购和企业回购等。作为风险投资的一种重要退出方式,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应作规定。(3)关于场外交易。我国原有一些地方交易中心进行场外交易,但19全融风暴后,国家为整顿金融秩序,已将各地的场外交易关闭。将来条件成熟后,可在规范、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开场外交易,以使风险投资多一条退出渠道,这也有赖于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4)关于破产。由于风险投资存在高比例的失败现象,使破产清算成为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一种特殊情形。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又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只过于粗疏,因而应加紧制定新的《破产法》,其中对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破产问题也可作相应规定。
5.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风险投资的目的之一是推动科技成果容易被剽窃和仿冒。为保护科技成果的创造者的利益,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可缺少。我国已有《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应根据风险投资的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中作相应规定和完善。
6.关于鼓励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为鼓励风险投资,国家可采用多种优惠措施,如(1)税收优惠。可降低风险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从事风险投资业的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等,我国现《增值税条例》、《所得税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应增加相关内容。(2)信贷优惠。处于创业阶段的风险企业往往不能盈利,按现在法律规定难以在银行获得信货支持。为扶持风险企业的创业,可对其实行信贷优惠,办法可类似国家目前对国有企业和外经贸企业的封闭贷款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实行封闭贷款,制定《高科技企业封闭贷款管理办法》。
(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在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以对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调整,使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稳定、有序、规范、健康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大致有:
1.立法宗旨与调整范围。
2.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独资、合伙、有限合伙(两合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对不同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其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作不同的规定。
3.风险资本的筹集。规定允许养老金、保险基金、银行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对它们进入的渠道和规则作不同的规定。并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利润分配等加以规定。
4.风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原则和投资程序。风险投资的范围限于高科企业和有成长性、竞争力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原则包括组合投资原则、联合投资原则、分类投资原则和匹配投资原则等。风险投资的程序包括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的筛选、评估、审查、立项、投资与经营等。
5.风险企业的上市。包括上市条件、上市程序、信息披露、再融资条件、交易规则、收购、摘牌等。
> 6.风险企业的清算、破产。
7.中介组织的设立和管理。
7.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 篇七
摘要:诚信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美德,是做人之本。对会计人员来说,更是最基本的素质和工作要求。只有每一个会计人员本着诚信的态度去扎实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笔会计业务,才能维持企业的长远发展,促进会计行业的长足进步。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会计行业却存在着诸多诚信缺失问题,它不仅仅是一个行业本身的问题,更是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文章通过对会计诚信缺失的研究,系统分析了会计诚信缺失的可能原因,就如何建立与完善会计诚信机制分别从优化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两方面提供了可行性思路。
关键词:会计诚信机制;会计诚信缺失;会计诚信建设
一、会计诚信缺失原因分析
(一)会计人员道德水平不高,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淡薄
现实生活中,不少会计人员由于缺乏自主学习精神和学习的平台,使得专业知识老化,对新兴的会计准则和规范不熟悉,职业胜任能力逐年减退。这样很容易在工作中养成主观随意性,不按准则处理经济业务,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丧失职业道德。更严重的是,由于不少会计人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再加上受到金钱、权利等不良诱惑的影响,他们的价值观很容易扭曲,最终可能直接参与会计造假活动,为了获得利益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最终导致会计失信行为的产生。
(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本身存在不足和缺陷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同时也产生了日趋复杂的经济事项。企业在选择会计制度时弹性很大,这种固有的漏洞和缺陷提高了会计造假的可能性。例如:
1、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常常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较大的可操作空间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2、会计人员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他们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
3、会计准则的滞后性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另一个因素,这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
(三)监督体系不完善,执法力度不严
从外部监管来看,我国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际落实工作中仍存在法律依据不明,执法力度不强,对查出的问题避重就轻,隐瞒包庇等问题。从内部监督来看,一些企业的内部监督甚至形同虚设,成为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工具,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恶性循环,最终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四)我国会计行业体制的局限性
在我国,企、事业单位的会计部门属于内设机构。会计人员的调动、任免权基本归其单位负责人所有,这种体制上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会计造假行为的滋生,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有些会计人员可能主观上并不愿意参与造假活动,但在领导和利益的双重压力下他们很容易丧失原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优化会计诚信机制建立的内部环境
(一)根本上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国家和企业要加强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定期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进行考核,逐步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对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在职会计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能力继续教育,对最新的会计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要及时学习,避免专业知识的老化。第二,要规范企业会计负责人的选拔和培养,会计负责人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责任心,只有拥有扎实的专业能力,强烈的责任感,认真的工作态度才能胜任。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企业要切实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权利和责任,形成有据可依,权责明确的公司管理制度。其次,企业要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在现代化企业管理中,内控体系已经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良好的内控体系不仅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同时也是企业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保持良好职业道德的警铃。再次,企业需要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并建立独立董事考核机制,考核独立董事的工作业绩以及个人诚信情况,做到公开透明以促进独立董事公正、尽职的履行职责。
(三)规范管理层行为
企业会计诚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需要从“源头”抓起。第一,提高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管力度,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审计力量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管理层进行审查。形成同级监督和上下级监督相结合的系统监管体系。第二,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管理层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违规行为,也要相应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优化会计诚信机制建立的外部环境
(一)建立健全会计诚信法律机制,加强会计诚信的立法和执法
立法是会计诚信机制建立的第一步,立法机关首先应当尽快弥补法律空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补充有关会计诚信的内容。其次,要明确政府监督部门、经济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计从业人员具体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提高法制工作的执行力。同时,完善会计诚信法律机制必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旦发现会计造假行为不得姑息,应当坚决依法严惩。
(二)建立健全会计诚信评价体系,净化会计行业环境
会计诚信评价体系包括对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会计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督、信用考核和信用评价。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中介服务机构总体信誉度不高,在很多方面还不能切实满足社会的总体需求。因此,建立健全会计诚信评价体系,净化会计行业环境变得尤为重要。良好的评价体系应对有不良记录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有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会计从业人员应采取禁入制度。同时制定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考核标准与考核流程,定期开展会计诚信考核工作,建立并完善会计诚信信息库和信用档案。
(三)创造健康的社会道德环境,营造良好的会计诚信氛围
会计人员只有长期处于“实事求是,以诚为本”的社会道德环境中,才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面对诱惑始终坚持职业操守。因此,我们应当广泛开展全社会的道德教育,充分利用舆论的力量提高全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其次,各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录用方面应将职业道德素质放在首位,选拔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对有会计失信行为、道德素质低下的会计人员应拒绝录用。(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8.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 篇八
董承耕
【摘要】:无论从理论、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看失控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与
完善反腐倡廉制约机制,必须从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综合监督等方面下功夫,并坚持硬监督与软监督相
结合,监督与严惩相结合,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
【作者单位】: 福建社会科学院!35000
1【关键词】: 反腐倡廉 监督制约 监督机制
【分类号】:D630.9
【DOI】:CNKI:SUN:FLJS.0.1999-03-017
【正文快照】:
加强对反腐倡廉监督制约机制的研究,使之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于我国反腐倡廉、加强党和政权的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理论上看,权力失控就会蜕变为谋
取私利的工具。权力具有强制性和诱惑性的特性。这种强制性如果受不到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有效监督机制反腐倡廉,是我们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切实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因此,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目前,我国在反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存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预防机制弱化等弊端。这解决,就难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反腐倡廉的有效监督机制。因此,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反对腐败,关键是从机制上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
完善监督法规,使监督有法可依。要在完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同时,健全法律监督方面的规定的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机构的组织法规和法律监督程序法规,以及公务员财规等等。
提高监督机构的权力,实行监督责任制。过去监督机构监督力度不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机构缺乏权威高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法律应当授予其应有的权力,并明确其相应的责任。
加强行政透明度,实行提前介入监督。现在的法律监督多属事后监督,只是起到补漏的作用。有效的监督应防止漏洞的发生,而提前介入的前提是政务公开,主要指:人事公开、财务公开、办事公开、领导人的活动及财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对反腐倡廉至关重要。只有这样的监督机制具有牢固的社会基础。为此,可以实行聘请群众法律监督员和在一定范围内成立群众法律监督小组的为群众和法律监督机构之间的桥梁,从而对权力实行更普遍、更有效的制约。
9.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 篇九
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实现征纳和谐的决定性因素。要形成规范、高效、务实的纳税服务,必须创新思维,突破陈规,建立新机制体制,从制度层面解决制约纳税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一、基层国税部门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一是纳税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国税部门作为重要的财税职能部门,近年来,非常重视纳税服务工作,通过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强政策宣传服务,强化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各级国税部门在当地行风评议和精神文明创建中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从基层国税部门的实践看,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基层干部甚至领导干部存在着只要完成组织收入任务,就是做好了国税工作的错误思想;基层干部在开展日常管理服务中存在态度生硬,作风不实,办事拖拉等现象,纳税人投诉现象时有发生,有时甚至产生纳税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二是纳税服务层次有待进一步提升。从基层国税部门的纳税服务实践看,存在“重形轻神”的现象,具体是重视为纳税人提供微笑服务、文明服务,但是主动为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服务意识不够,在部分基层部门出现“脸好看了、门好近了,话好听了,可事难办了”的现象;重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和硬件设施建设,大部分基层部门都建立了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各种电子化办税服务,但是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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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经济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识还不够,纳税人真正所需求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个性化服务举措不多,没有建立真正的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纳税服务体系;管理和服务脱节,没有将纳税服务融入税收管理的全过程。
三是纳税服务考评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大部分基层国税机关都推行了目标管理考核、绩效考核等,对于提高干部责任意识、落实意识,规范日常管理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但是,由于纳税服务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纳税服务还没有建立具体的量化指标,成效难以客观科学地衡量,过多依赖主观的考核、评价,也因此无法建立合理的激励奖惩制度,无法形成浓厚的争先创优、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
四是纳税服务监督有待进一步强化。从基层国税部门的实践来看,主要是加强了对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对纳税服务行为的监督基本是停留在纳税人不举报服务过失的层面上,没有形成上级国税部门、纳税人、社会力量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纳税服务投入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基层的纳税服务投入情况看,主要存在几个误区:重纳税服务硬环境的建设,增加了电脑、打印机、刷卡机等先进的服务设施;轻纳税服务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增强软实力投入,对干部纳税服务专门教育、国税网站建设、宣传影像资料、政策宣传资料、先进表彰等方面重视和投入不够;重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中心区域的纳税服务设施的投入,轻纳税人相对分散的偏远地区以及乡镇税所等投入;重组织开展大众化、普遍化、形象化的宣传活动投入,轻组织开展小众化、个性化、针对性强的税收政策宣传、2—
—辅导、培训服务活动投入,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入没有完全贴近纳税人的需求。
二、纳税服务机制不完善的原因
一是传统管理思想根深蒂固是思想根源。从我们中华民族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经历了相当长的封建社会,“官即管”,“民不与官斗”等封建落后意识或多或少存在于部分人的思想里,于是出现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而大部分纳税人也存在这种意识,对纳税服务要求不多,期望不大,认为纳税服务的缺失是理所当然,也助长了基层国税部门轻纳税服务的不良习气。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重要原因。1993年,全国税制改革会议提出了纳税服务的概念,1996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正式确立加强纳税服务战略。但是,多年来,纳税服务的理论探索和指导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从法律角度看,相继出台的各税收法规只是对纳税服务要求作了分散的规定,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纳税服务法律规定,纳税服务的法律地位没有完整的确立,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尚不明确。
三是手段措施不够完善是直接原因。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政府部门职能的加快转变,对纳税服务要求也愈来愈高,纳税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纳税人的要求。从纳税服务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来看,部分纳税服务软件系统不够稳定或不够成熟导致信息化的纳税服务手段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如目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和小规模纳税人电话报税系统不够稳定,一般纳税人电子报税使用率和成功率没有达到100%,小规模纳税人电话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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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申报成功率也仅80%左右;从纳税服务的整合来看,基层税务部门因为业务分工不同和部门交流协作不够,很多纳税服务的措施,都是独立分散的,各部门之间重复服务现象和服务缺位现象同时存在;从纳税服务的宣传策略来看,对很多新的纳税服务措施,因为宣传和辅导不够普及,没有得到纳税人很好的应用。
三、处理好纳税服务的几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一个整体。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做好一切税收工作的前提;纳税服务就是在依照税收法律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征纳双方权责对等的税收管理模式,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各种法律法规,公开执法、规范执法、阳光执法,营造了公平、公正、透明的税收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这无疑是一种深层次的纳税服务;另一方面,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和咨询辅导服务,加强税企互动合作,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将更好地促进依法治税。
二是处理好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的关系。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要组织好税收必须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发挥税收宏观调控经济作用,是促进壮大地方经济税源的重要手段,是完成组织收入任务的支撑和保障,因此,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大一窗”管理等服务举措,可以真正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在 4—
—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的同时,还能够使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实现服务和管理共同促进共同提高的良性循环;通过大力加强税收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要求的税收环境,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地方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格管理的过程实质就是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二者是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
三是处理好服务内容与手段创新的关系。纳税服务,重点是要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使纳税人办税方便、快捷、简单;手段创新是形式,必须服务服从于纳税人所需所求,不搞形式主义,在创新服务举措时,要充分考虑目的性、可行性和实效性,真正做到为纳税人解决困难和问题,实现手段与内容的统一。
四、完善纳税服务机制的措施
(一)建立纳税服务教育培训新机制。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根据现代公共管理学说发展,将纳税服务作为税务部门日常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培训,使全体国税干部树立先进的服务理念和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实现从要我服务到我要服务的转变。一是强化理念教育。重点是通过教育培训,在干部队伍中树立四种理念,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地位平等的理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严格管理是国税部门的职责所系,优化纳税服务是国税部门应尽的义务;公平公正执法,落实好税收政策是最好的纳税服务理念;主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位国税干部的行为准则的理念;将纳税服务寓于税收管理全过程的理念。二是强化岗位职责教育。从国税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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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入手,结合职业道德教育和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教育,组织干部加强对服务礼仪、服务要求、服务技巧的学习,真正提高干部服务能力。三是强化综合素质教育。加大对国税干部业务培训力度,包括知识性培训、技能培训和管理培训,帮助干部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打造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税务干部队伍,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建立纳税服务岗位职责新机制。纳税服务,应该与国税部门岗责体系结合起来,依靠对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和服务内容的制度化约束,统一规范办税服务的内容、渠道、程序、标准以及岗位设臵与服务设施、岗位人员礼仪、用语、服务时限,实现纳税服务的日常化、经常化和规范化。一是扩大政务公开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审批权限、审批资料、审批流程的公开,主动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二是明确服务职责。一方面将纳税服务职责作为整体岗责体系的组成部分,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纳税服务职责,工作标准,责任追究等,使纳税服务有标准有依据,防止出现相互推委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和完善“大一窗”服务、首问责任岗、12366纳税服务平台、纳税人之家等专业服务岗位建设,明确服务范围、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服务功能的整合,提升整体服务能力。三是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岗位职能和工作流程的衔接,清理减并不合理的流程,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行政审批效率。四是减轻纳税人负担。通过理顺岗位衔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简化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表证单书,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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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新机制。在制定完善纳税服务岗责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才能使纳税服务规定落实到位。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应该包括内部评定、外部评价和明确奖惩等三方面内容。一是内部评定制度,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服务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定性与定量的方法,参考日常督查、暗访、部门互评等结果,对部门和岗位服务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二是外部评价制度。引入公众投票、满意度调查、电话回访等先进的调查方式,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方法,参考精神文明创建和部门评议等结果,对纳税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三是奖惩激励制度,应该将考评结果公之于众,加强宣传报道力度,形成有力的舆论导向;同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精神和物质结合的奖励,对服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目标管理扣分的处罚,并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激励干部在纳税服务上争先创优,做出实效。
(四)建立纳税服务监督制约新机制。纳税服务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适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情况进行全程监控的有效途径。一是成立服务监督机构。明确由有关部门专人负责服务监督工作,对出现服务矛盾和问题的,及时介入调查和处理。二是拓展投诉渠道。及时公开各种监督反馈的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以及机构,在办公区域设臵投诉箱、意见薄等,畅通渠道,收集民声民意,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三是建立服务沟通制度。建立壮大特邀监察员、义务监督员和行风监察员队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纳税服务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服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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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纳税服务投入保障机制。要加强纳税服务,必然要求进一步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优化办税环境建设,加强服务软件、硬件设施更新换代,通过建立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从而真正降低征纳成本,实现各种资源投入的效益最大化。一是建立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投入制度,对纳税人迫切需要的纳税服务,如纳税辅导培训、12366纳税服务平台、各种服务软件开发整合等方面,要配备综合能力强、业务能力高的干部负责有关工作,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真正促进纳税服务的不断优化。二是建立纳税服务的专项经费,并列入经费预算,做好预算经费的使用计划,统筹合理安排,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投入。三是在资金方面向基层特别是征收一线倾斜,加大对困难和偏远地区国税部门的投入力度。四是做好对纳税服务投入情况的总结和核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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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抄送:本局局领导、副巡视员,局内各单位。
10.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 篇十
摘 要:行政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立业之基,行政执法监督是有效开展行政执法的坚实保障。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三局合一”新的监管体制下的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试从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新体制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高度定位和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对策等方面,思考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关键词: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执法 监督机制 思考对策
行政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立业之基,行政执法监督是有效开展行政执法的坚实保障。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执法体制的调整、职能合并和人员整合,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三局合一”新的监管体制下的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1、监督体系尚未统一。体制调整后,县区工商、食药监、质监三部门进行合并,成立了市场监管部门,但新成立 的市场监管部门仍然履行原工商、食药监、质监执法职能,适用三部门各自的法律、法规。整合前,工商、食药监和质监各机构原来的执法模式自成体系,且运行多年,整合成一个单位后,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不统一等问题凸现出来。行政执法监督目的在于维护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尚未统一,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难以履行到位
2、监督形式过于单一。以前行政执法监督形式主要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即通过案件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案件从主体、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处罚适当性及程序等方面进行监督审查,但是“三合一”后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行政许可行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行为还没有找到可靠有效的监督手段。
3、监督合力难以形成。在行政执法监督合力的形成上,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要由纪检、督查、人事、法制等多个部门负责,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形成单个部门管事不管人或管人不管事的现状,对于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违规问题,往往点到为止,对违规人员的追责不到位。由于无法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督合力,从而也使行政执法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4、监督公正有所削弱。市场执法监管体制调整后,地方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由于人、财、物管理权的减弱和消失,对下监督的力度有所削弱。因体制变化,地方党委政府安排的任务可能会频繁和加重,市场监管部门将承担更多的综合性的工作,越位、错位问题愈加严重。另外,不正当竞争等逐渐成为执法办案的主领域,大多涉及垄断行业、大中型企业,甚至是地方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划归地方管理后,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相关案件的查处愈加困难,易导致监管弱化。
5、监督内容有待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否全面平衡、恰当合理,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监督的成效。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监督重心的确立上存在一些误区:一是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大多数监督机构往往习惯于把监督重心放在执法的实体问题上,而对办案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一般不会做过多的探究。二是重合法性监督,轻合理性监督。监督机构首要关注的往往是执法权的行使是否具有合法性,而对该行为是否合理、公正,则认为这是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而不必过多监督,或感到不便监督。三是重事后监督,事前和事中监督不够。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事后的审核把关和执法检查考评,而事前的执法决策监督和事中的执法过程监督被忽略,缺乏对执法整体过程的动态监督制度。四是重对事的监督而忽略对人的监督。每年执法质量考评中发现大量执法问题,但被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却寥寥无几。这种重视执法行为的监督而忽视对行为人责任追 究的监督方式,不但不能有效地纠正已发生的执法过错行为,反而使有些行政执法人员产生“监督无效论”的错误认识,助长执法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行政执法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备,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相对滞后等因素,也是影响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效果的重要原因,是今后在完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水平同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新体制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高度定位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新机制是顺应改革的必然举措。经济是社会的基础,市场监管部门与经济生活、市场秩序直接关联,与经营者、消费者市场交易双方休戚相关,是政府推动法治建设的“风向标”“民情站”。可以说,行政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生命线,市场监管的核心就是“执法”这两个字。针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特点,笔者认为,运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的遵从度,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实践入手,将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融入工作实际。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行政、和谐监管等方面虽然都做出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在机构调整、职能重组等改革举措方面总是充当先行者的角色,而法律的修改滞后,市场监督执法实践亟待规范,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加强和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对不足之处应有清醒的认识并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积 极应对。
随着市场监管体制的调整、职能的整合和人员的合并,“三局合一”新的体制下,必然带来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涉及市场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达上千,如此众多的行政权力集中在一起,愈加彰显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而且,在机构合并之前,工商、食药、质监三个部门的执法都有各自的内设程序,其特殊性相对突出。合并之后,特性必须寓于共性之中。新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求应通过《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来统一与整合这三个部门的执法行为规范,防止政出多门,做法不一,以整体形象展示在世人面前。
市场监督管理涉及企业准入、市场秩序、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维权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都与之相关。改革开放以来,这些领域事故频发。不少事故或多或少与监管执法的缺位与失职有关,也就是牺牲了依法行政而付出的代价。基层执法人员普遍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过程过于简单随意,这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欠缺的表现。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举办依法行政专题培训。这种速成式的短时间培训,推动了行政执法队伍知识的更新,开阔了思路,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认识必然有质的提升。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机制是行为的规范,能否建立和完善新体制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决定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2、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新机制需应当从领导干部抓起。党的十八大以来,掀起了反腐风暴,各种腐败现象触目惊心。腐败的背后,都有法与纪的缺位,都有逾越法律甚至凌驾法律的现象。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行政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新机制也不置身事外,应当从领导干部抓起。
现今社会,教育相当普及,不少领导干部的文化程度比较高,法律知识也不欠缺,但是,由于规范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一些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有人治的因素,形成“人治”的通道畅通,“法治”的通道不畅,这样产生行政执法的主观随意性、个人独断性,领导的行政执法监督思维导向偏移,必然无法以依法行政凝聚团体的共识,无法形成忠于依法行政的法律生态。
市场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行政权力也相对集中,其领导干部执法监督思维的养成,尤为重要。身正影子才不斜,一个单位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敬畏法律,遵从法治,上行下效,这个单位依法行政自然是立竿见影。因此,领导干部应养成行政执法监督的思维,做到从领导干部到普通执法人员,上上下下,层层级级,在利益复杂化、社会多元化、体制新改革的新常态下,不断建立和完 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都能严格依法行政。
3、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新机制以营造四个环境为基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战线上的一员,笔者认为,在加强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教育,大力提升干部职工法治意识的同时,应坚持以营造四个环境为基石和标准,始终把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融入市场监督管理各项职能工作中。
一是坚持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服务壮大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深化工商登记制度、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推进登记便利化,整合规范原分属工商、食药、质监三个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政策红利;积极探索并联审批,集群登记,企业托管登记,让改革更接地气;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油助力。
二是坚持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安全,营造规范诚信的经营环境。保持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安全违规违法行为严罚重处的高压态势,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力衔接,做到重拳出击、重典治乱,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创新举措,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执法监管机制,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举全局之力抓安全、保安全。
三是坚持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作为市场监管执法者,必 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了消费者权益的宗旨,进一步整合12331、12315、12365三个平台,完善接诉处置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将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成集民意反馈、舆情监控、风险预判、消费警示、决策参考五位一体的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利用这个平台搭建起政府与老百姓沟通的桥梁。同时,把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社会的“减压阀”。
四是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全力保障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强化信用监管,扩大信用平台的公众化,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完善监管机制,推行监管“双随机”,随机抽查企业、随机委派执法人员,增强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加大公平交易执法,破除行业垄断,打破行业壁垒,为非公经济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创造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分类监管、重点监管,聚焦重点领域,确保食品、药品、餐饮和高危行业生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对策
1、牢固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监督理念。没有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监督观念是行政执法监督效果不佳的最主要因素,当前市场监管部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首先应从观念层面入手,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教育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重要性认识,提高执法人员自觉 接受监督的意识。市场监管部门应采用各种方式,有计划的、经常性的对包括部门领导在内的全体干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具体包括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教育培训和考核,及执法业务培训中有监督内容的培训考核。通过培训考核,使市场监管部门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使全体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崇尚法律、忠于法律,坚持执法为民,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2、着力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合力。行政执法监督是全局性的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形成各个监督职能部门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统一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要改变以事为主的监督方法,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紧密结合,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效性,对经督查确实存在执法过错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可以断言,追究一个“责任人”要比监督多起案件的实际成效明显。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人员也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使监督者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3、切实维护公正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手段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一方面可以通过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防止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 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发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并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等形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执法风险以及克服地方政府干扰、干预行政执法。如发现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可以向执法部门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形干扰、干预的,可以向执法监督部门报告,执法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调,必要时可以采取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等方式予以处理。这样通过部门联动,来指导、帮助执法人员减少执法办案阻力;另一方面就是防止和防范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出现体制调整过程中执法不力、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形。
4、不断完善规范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一是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实践中使用频次较高、范围较大、效果较好、比较成熟的制度。一方面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主体合法性,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正当,是否经过法制核审,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罚缴有无分离,是否符合案件办理期限要求,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等。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 括实施许可主体的合法性,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受理核准、告知、履行期限等程序是否合规,案卷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等。二是要加大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审查和问责力度。对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件,即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行政执法案卷必须全部进行评查,以加大问责力度。三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能够更好地解决同案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等问题,降低了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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