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书

2024-11-27

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书(共15篇)(共15篇)

1.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书 篇一

储蓄合同违约的责任初探论文

储蓄合同是指公民将其个人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公民个人凭存折或存单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协议。

一、储蓄合同的法律特征

1、储蓄合同的当事人为储蓄机构和储户

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批准,办理储蓄业务的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电企业中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储户只能是公民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根据《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存款必须提供真实姓名。

2、储蓄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特定的货币,如美元、马克、英镑、日元、第纳尔、欧元等。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的种类、利率档次及其利息支付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3、储蓄合同的订立是由储户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保护自然人储蓄存款的所有权,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公民是否储蓄、储蓄多少、储蓄币种、储蓄期限以及储蓄机构的选择等,均由公民个人决定,任何人不能强迫。储蓄种类有: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取储蓄存款等。

4、储蓄合同是单务有偿实践要式合同

储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故为单务合同;储户将一定数量的币值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支付利息。但利息的多少,由储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故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储蓄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需要储户交付货币的行为,只有储户将货币交付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出具了存折或存单,储蓄合同才能成立,故储蓄合同为实践合同;储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储蓄机构出具的存折、存单就是储蓄合同的书面形式,故储蓄合同为要式合同。存款凭证可以载明储蓄人姓名、帐号、货币种类、存款余额、存款种类、存款期限、存款利率等事项,并由储蓄机构加盖公章。储蓄机构有加密业务的,存款凭证可以加密。

二、储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储户有权提取本息

根据“取款自由”的原则,储户可以随时提取存款本金和利息。但储户在提取存款时,应当按储蓄机构的有关规定,凭有关证明办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必须持其身份证明。”第25条规定:“逾期支取的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以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储户有权申请挂失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但是,不记名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3、储户有权申请复核

《储蓄

[1][2]

2.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书 篇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一年半时间了, 这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说确实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挑战。下面就从我从事的管理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注意事项

1、招聘前应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告之被录用的劳动者。

2、在劳动者的应聘材料上应有其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是否有与其他企业存在未解除 (终止) 劳动合同 (关系) 、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等说明, 并应有其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的签字。

3、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尤其要注意:有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必须到有资质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

4、劳动合同书的准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必须有以下九个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他约定条款的设计:

(1) 试用期条款: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并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条款:企业首先要设立定密领导小组, 对本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定密, 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3) 服务期条款:这里的服务期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避免脱节。设立条件有两个:第一, 必须有专项培训费用;第二, 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

(4) 违约金条款:两个设置条件:第一,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第二,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设计好劳动合同非常重要, 必须合法、明确、具体, 要结合实际、详略得当、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

二、劳动合同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1、变更条件:

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变更但在以下条件下可以变更: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变更程序:

(1) 一方提出变更请求 (2) 另一方作出答复 (3) 签署书面协议 (4) 变更后的合同书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期满, 经双方协商或者续签或者终止。在特殊情况下, 需要解除劳动合同, 这又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面解除。

(1) 协商解除:

有如下步骤:1、一方提出2、双方协商3、协商一致签署解除协议4、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工作交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单方面解除:

分为劳动者单方和企业单方。

劳动者单方可以无因或有因解除劳动合同, 无因则是提前30日 (试用期为3日) 通知单位, 即可解除, 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有因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随时通知解除或不通知即解除。

而企业单方面解除分为:

第一, 过失性解除。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需要设计好录用条件;严重违纪, 需要有合法的严重违纪规章制度和严重违纪的事实证据;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 需要界定好重大损害的证据;兼职, 需要证据证明对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无效合同, 需要证明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证据;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界定好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二,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需支付补偿金。

第三, 经济性裁员。条件有: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要裁员的;因防治污染搬迁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发生以上情况, 还需支付补偿金, 同时要分清可裁人员和不可裁人员, 确保优先保留人员和后期招工的优先录用人员。不可裁人员是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后续事宜

1、解除 (终止) 文书制作要注明解除理由, 如是协商解除的要说明是哪方提出的动议;另外还要注明解除时间和经济补偿金。

2、企业不仅要将文书送达给对方, 而且还要保留送达的证据, 在送达时间上, 如是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需要提前30天将文书送达本人, 否则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最后, 还要注意以下几项工作:

(1)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办理工作交接, 如劳动者拒绝, 则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 清理物品、文件资料和债务;

(4) 薪资结算;

(5) 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档案关系, 如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以便给劳动者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虽然以上列举了很多避免企业风险的办法, 但是我认为企业在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不应回避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而是应和职工和睦相处, 这样才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提高企业的忠诚度。

参考文献

[1]、《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2]、《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3.如何选择签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 篇三

案例:

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花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分析: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提供劳务者不能享受劳保待遇。

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案例:

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的招聘广告应聘进入办事处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分析:

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企服务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案例:

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李师傅不服,起诉到法院,但一审二审都被驳回。

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2003年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王师傅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分析: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

案例:

李先生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3年的劳动关系,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元,但是每月都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03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单位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具体关系的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

4.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书 篇四

劳动合同续签书(示范文本)

本次续签劳动合同类型为__期限合同,续签合同于__年__月__日生效,于__年__月__日终止。

其他约定:1、2、3、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字日期: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签书(示范文本)

本次续签劳动合同类型为__期限合同,续签合同于

效,于__年__月__日终止。

其他约定:1、2、3、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__年__月__日生

5.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承揽合同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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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7年3月28日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四种不同合同,其中只有劳动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劳动法》和《合同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相对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便是有,也是在相关司法文件中寥寥数语,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往往对这四类合同的认定产生混乱。本文将对这四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四种合同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但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它对合同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概念应该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广义的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此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具体有: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输、旅游、演出、雇佣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劳务合同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这时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试图做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没能通过。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雇主责任,我们可以将雇用合同定义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鉴于承揽是独立的合同行为,承揽人是独立的契约人,各国法律一般规定,承揽人的侵权行为均由其自行负责,定作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联系及法律特征

从以上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广义的劳动合同包含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是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劳务合同,而承揽合同是侧重于劳动成果的劳务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就是指雇佣合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也就是采用了这个狭义的定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中第139个案由规定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可见在这个规定中劳务和雇佣是指同一个概念。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是没有劳动合同这个概念的,劳动合同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作为集体的资本主义企业日益发展,作为个体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日益明显,为了保护个体的劳动者,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得到真正的实现,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承认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时颁布劳动合同法开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并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有了劳动合同的立法,把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了下来,劳动合同逐渐从民事的雇佣合同中分离开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确定了下来。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正是由于这四种合同有这样和那样的关联,才使它们难以区分,所以说正确的把握它们的关联和特征是区分这四个合同的关键。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劳务合同作为其他三个合同的上位概念,当它作狭义的解释时与雇佣合同有同样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雇佣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承揽合同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提供工作成果为目的,定作人所关注的并非是承揽人的工作过程,而是最终实现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只有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取得定作人给付的报酬。也就是说,定作人给付的报酬并非是对承揽人提供劳务的对价,而是对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的对价。

2、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一方面,它既不是一般的财产,也不是单纯的劳务,而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它又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而这一工作成果能否实现在订立合同时还尚不确定。

3、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承担风险。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性质。一般地,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条件亲自、独立地完成工作,并承担完成工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负全部责任。定作人不得干预、妨碍承揽人的工作。

4、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由定作方向其支付报酬,双方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体现了双务、有偿特点。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具体形式。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主要区别是:

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

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

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承担,如劳动者有过错,其后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直接承揽人承担。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

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3、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6.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书 篇六

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年限是多久

当与企业签订的期限到了的时候,是否需要续签呢?续签劳动合同年限是多久?对于这方面的内容,又是怎样来说明的?律伴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续签劳动合同年限是多久吧!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要双方协商,要签订保密条款和协议要征得你的同意,以前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违法的地方,一般来说是有效合同.如果人事部门代签劳动合同的话,则是无效的,那样你可以申请,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第十四条,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与律伴网小编一起了解了有关续签劳动合同年限方面的资料,我们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续签劳动合同方面的资料,或者您对于其中存在着有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伴网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这里的律师会帮助您解答您对于这方面的法律疑惑,提供您需要的法律资料,在实际上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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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合同法新论 篇七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本成本,劳资关系

1 引言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历经两个月磨合期。众多企业如临大敌, 斩断工龄、重签合同、解雇、清退……, 花招迭出。造成企业躁动纷纷的本质原因其一是出于成本、责任等多方的考量而对新法产生的恐惧与抵触心理;其二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国家相关部门多次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促进和谐用工, 有利于企业长期规范发展促进企业稳定及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 而无固定期限合同也绝对不是“铁饭碗”。本文从人力资源成本以及新旧劳动合同法比较两个角度论述。

2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人力资源成本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 《劳动合同法》确实在五个方面增加企业人力成本:

(1) 社会福利成本:新法规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这也意味着企业将为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由于此前非劳动合同制的用工现象在中国企业中比较普遍,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 该部分成本将对相应企业的人力成本提升明显。

(2) 解聘员工成本:《劳动合同法》法规下, 企业解聘员工须根据其合同聘用年限, 通过合理程序提供相应的补偿。在中国物价持续上涨的前提下, 该补偿的基本标准未来将进一步提高, 这意味着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将有更多责任需要承担。如招聘时的严格考核, 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障, 以及解聘员工时的流程和方式方法。

(3) 企业税务成本:由于此前很多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部分企业在报税方面仍有隐瞒。在企业与员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后, 很多企业中的“黑户口”将浮出水面, 这些企业在个人税务方面将付出更多的成本。

(4) 商业禁止补偿成本:另有部分行业的企业,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 附加了相应的保密协议、固定期限内不转投竞争对手协议等商业禁止协议, 协议补偿金额目前大多据“行情”而定。《新劳动合同法》将对商业禁止协议的补偿金额有非常明细的固定, 几乎可以肯定的是, 新标准多数将高于目前的“行业标准”, 这部分企业将在商业禁止方面付出更多的人力成本。

以上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导致了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增加, 但从新旧劳动法的区别处, 我们不难发现这由企业长期规范稳定发展及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 这个利弊是显而易见的。

3 《劳动合同法》新旧比较

结合旧法而言, 新法有以下几点不同:

3.1 招聘用工中的订立合同要求细化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 可

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 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制度的决心。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问题, 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详细和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 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具有可诉性。较高的“违法成本”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

对比:在过去的实践中,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 往往只负行政责任。

3.2 试用期规定更详细 、操作性强

《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明晰了保护与惩罚措施, 对试用期限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套更为具体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肆意延长试用期的情况, 将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

此外, 以往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发工资, 或者按比例发放工资。对于这一现象,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比:《劳动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尽管如此, 某些用人单位试图以各种形式躲避法规约束, 以各种名目延长试用期, 甚至很多单位每年都有试用期。

3.3 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也要补偿, 既体现了按照国际通行做法, 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 也体现了对员工离职后可能面临的“生存权”问题的保护。至于补偿标准是否过高, 这实际提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企业内部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如何同步提高的问题。只要是守法的企业, 成本应该不会大增。

对比: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 按现行《劳动法》, 过去只有在用人单位“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 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由此可见, 《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 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 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4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向在于维持稳定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中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大大增加了劳动者获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但是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并不意味着得到了可以一劳永逸的“铁饭碗”, 而只是为其提供一种就业的稳定性。

对比:有关人士提出, 除了原来《劳动法》规定的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外,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就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他现在第三次续订合同是否马上就可以提出?对此, 专家指出, 应当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第三次续订合同时才可以提出。

4 结束语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做到以下四件工作, 优化人力资源结构, 凸显人力资源的价值, 具体用工策略很清楚:第一, 重建企业核心文化, 到底是什么文化, 是差异化竞争, 是高技术竞争, 还是所谓低成本竞争?低成本竞争真正面临生存问题。第二, 重构人力资源战略地位, 企业战略不清晰, 不可能提出清晰的人力资源结构战略。第三, 重构制度与执行的关系, 今天的企业要么没制度, 要么有制度不执行, 这个情况必须得改变。第四, 重建未来的劳资关系处理模式, 工会的组建是未来不可逆转的趋势。

参考文献

[1]吴铎思, 黄孝齐.劳动合同:让我欢喜让我忧[J].山东劳动保障, 2007, (1) .

[2]刘继臣.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J].中国工运, 2007, (7) .

8.解读《劳动合同法》 篇八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实施。

围绕《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出台,争议不断,自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后,立法机关一个月内收到19万余条意见,这个数量甚至超过《物权法》。而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则被部分专家认为是中国重新确立“劳资平衡线”的重要举措。

《劳动合同法》的五大亮点

仅两种情况下辞职要交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单位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單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也须支付经济补偿

按以前的劳动法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此条款,除非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规章制度成用人单位利器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单位规章制度将成为用人单位自我保护和管理员工的重要手段。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少有的单位解除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又例如,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判断“不能胜任工作”?就需要规章制度中有相应规定。

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以达到强制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

据统计,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里,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占50%以上,因此,《劳动合同法》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劳动合同法》的五个理解误区

《劳动合同法》热议已久,但无论企业还是员工,对这部法律仍存在相当程度的误解。

误解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误解指数:★★★★

不少用人单位不愿意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生负责;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无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约束,终生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生制”。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仅仅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无固定合同的终止有7种情况,如达到退休年龄、意外死亡、企业破产等,除了这些外,双方还可以约定终止条件,只要条件出现,就可以终止,不需要付任何赔偿金;除此之外,当劳动者犯了严重过错,或因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无固定期合同都可以依法终止。

误解2

我与单位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新法颁布后立即找单位讨要两倍工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解指数:★★★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对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因此2008年1月1日之前,即使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无须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如果公司在2008年2月1日(即新法实施一月后)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两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满一年后公司如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解3

2008年1月1日起,旧的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冲突的条款将作废。

误解指数:★★★★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继续履行。

误解4

在2008年前已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合同,就可在新法颁布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误解指数:★★★★★

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2008年1月1日新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误解5

新法实施后,公司解除合同时赔偿基数应算上2008年之前的工龄。

误解指数:★★★★

举个例子你就能明白:

小张于2003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张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

问题一:2008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需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解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小张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张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须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张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二: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1.按照小张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4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5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9.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书 篇九

正确认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区别,有助于我们正确适用法律。三种合同的区别在于: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一方是自然人劳动者,劳动者必须满16周岁,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用人单位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双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法人与自然人。它可以发生在公民间、法人间、法人与自然人间。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当事人是平等关系,没有隶属性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有身份、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管理和组织关系。

3、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或由过错方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4、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报酬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分批支付、按月支付,且报酬标准根据劳务

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报酬支付普遍采用按月持续支付的方式,报酬的标准根据劳动数量、质量确定,由当事人约定,但必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5、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具有唯一性。

10.劳动合同书 篇十

副标题:金碧辉煌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

编号————

甲方:金碧辉煌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企业名称:金碧辉煌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永茂

注册地址:大城县新城区东环北路金碧辉煌

乙方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号————————

户口所在地 ——省(市)——县(区)——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廊坊市劳动局、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点歌员)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服从甲方的正常工作调动。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12)工时制度。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制度。

第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三|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不给于乙方任何劳动报酬,由乙方自行收取服务费。

四、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方每月规定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可以公休3天,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经理请假。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三餐,每月收取300元管理费,住宿费200元,每天每餐10元。

第十条 工时将发给员工工服,收取500元工服费,若员工因故不在公司工作,服装归还公司,在有破损的情况下,公司将扣除200元折旧费,返还300元;如工服破损严重,则按原价进行赔偿。

五、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依据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范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供自身素质。第十二条 乙方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外出,不得在公司内进行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如在工作时间内外出需向经理提出申请,在外出或下班就期间受到任何伤害均与本店无关。

11.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善后? 篇十一

没续约,继续工作有保障吗?

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两年,现已到期。公司领导批准续签,也和人事部门谈过了,但一直没签下来。据说公司要调整,暂不续约,等调整后再签。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如果在此期间被辞退,我能得到补偿金吗?

北京 周迪

周迪: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您所在的公司以调整为由,暂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在此期间,公司因自身原因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申请仲裁,仲裁委应予受理,并根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予以处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于三年前进入某公司工作,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监察部门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求企业补缴三险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认为我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了关键材料,决定不用我了,补签合同到该次劳动执法一个月后解除合同。我想企业不用我是企业的权利,但想到自己辛苦了三年,不知可否向企业要求经济补偿?

江苏 kk19599

kk19599:

您好!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后,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只针对合同解除的情形。《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对于合同终止的问题,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我在一家企业已工作10年,今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我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领导后来答复说,我已经工作10年了,肯定会接着在这里干,不用再签劳动合同了。不知道这么做是否妥当?

北京 老李

老李: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你所在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5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罚款。据此,您与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并续延劳动关系时,单位应当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0条,您已经在该单位工作10年以上,只要单位同意与您续延劳动关系,您就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月职场热点案件

4月,美国朗讯公司依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解雇了朗讯(中国)涉嫌行贿的4名高级职员,其中包括朗讯中国的董事长兼总裁和首席运营官。

去年8月,沙特阿拉伯一家国有电讯公司起诉朗讯高层管理人员行贿沙特高官,以换取商业机会。朗讯就此开始对其23个海外公司进行审计,结果发现仅有朗讯(中国)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于是决定解雇其中国区高级官员。

事件中涉及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由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1988年修订,主要限制美国公司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和限定在美公开交易公司的财会制度。

12.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书 篇十二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和谐,签订,对策

劳动关系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与否, 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正式颁布,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重大的挑战, 企业必须提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 与劳动者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这样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和稳定地发展。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义

1. 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环境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 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对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减少劳动保障争议及侵权案件的发生。

3. 促进企业严格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提高劳动合同管理, 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办事。《劳动合同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一种非法劳动关系, 是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说, 签订合同是对劳动者自己负责, 也是对企业负责的一种表现。稳定的劳动者队伍有利于企业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 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有关资料显示, 目前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足三分之一。全国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8.5%, 而城镇私营企业和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中, 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仅占同口径从业人员总数的55%左右。现在有很多企业把员工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 正式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而临时工不仅不签订劳动合同, 更别说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了。在雇佣人员时很多企业只是口头约定劳动时间、工作任务和工资报酬。

(2) 企业滥用“试用期”的规定较为普遍

第一, 有的企业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等试用期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书面订立劳动合同。当前,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劳动者的权利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等环节上漠视。相当多的劳动争议在试用期发生, 而劳动者因为处在试用期而非正式职工, 不敢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有些企业正好趁火打劫, 精心设置“试用期”陷阱, 既逃避了劳动合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 又能使用廉价劳动力。

第二, 有的企业规定的试用期的时间突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限。《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但试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 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三, 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 一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 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 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践中, 很多企业习惯于这种做法, 劳动者也常常误认为试用期内企业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事实上, 企业这样做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法律后果是相当不利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企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 企业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报酬。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 合同内容随经营需要和员工个人情况变化而产生变更往往在所难免。根据《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是, 有些企业把调岗调薪作为一种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的手段或者作为一种变相裁员的方式, 经常随意应用调岗调薪的方式。

(3) 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 特别是部分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或武断的解除劳动合同, 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解除劳动合同, 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有的私营企业老板甚至根据个人的喜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3工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工会是劳资矛盾的产物, 中国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 一直以来, 工会被误解为可有可无的, 甚至以改革为名把工会工作机构与其它职能部门合署办公。目前, 一些工会组织建设中存在下列问题:

(1) 组织机构不健全, 工会的组织基础薄弱。

(2) 会员人数偏少, 工会的群众基础薄弱。调查统计显示, 约有28%左右的职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有的企业仅在工会成立时发展了一些会员, 工会成立后受一些因素制约, 职工人会率一直没有提高。

(3) 干部队伍建设滞后, 工会的工作职能单一。相当一部分工会干部缺乏专业知识, 对工会工作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 工会业务还不熟练。而许多工会工作职能较为简单, 很难成为职工维权的依赖。

三、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策略

1. 政府要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

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 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欠缺, 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 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开启了我们国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时代。

《劳动合同法》能否得到实施, 关键在于政府。政府首先应加强宣传《劳动合同法》, 采取措施贯彻执行,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相关的配套法规, 加大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惩处力度。

2. 企业管理层应提高注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的认识

面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之势, 企业管理层要积极转变态度, 努力提高认识和自我管理水平, 优化劳动管理体制, 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与履行应尽的义务。要用战略眼光看待《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应该积极行动起来, 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改善管理的重要任务, 并且纳入组织发展战略。

3. 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

政府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 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续签、解除、终止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给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情况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及内容显失公平的, 应令其限期与职工协商修订。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 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 及时检查, 通过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 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4. 企业应积极推进工会组织建设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使其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的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都必须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工会有权对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劳动者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须向工会说明情况比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组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工伤死亡等安全事故的调查组必须有工会方面的代表, 等等。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具体角色和作用, 这就要求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工会的存在, 并应当积极主动地争取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支持。未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行为;安全事故调查组没有工会方面的代表参加其结论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的规定, 企业若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在解除之前需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企业有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解除合同理由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企业重新审定, 企业应将审定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 企业应合理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有两种情况, 一是合同期满终止, 一是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而终止。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不再续签,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 企业应在期满日之前30日, 以书面方式并要求员工签收通知该员工终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的条件, 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一旦出现某些事由, 劳动合同即终止, 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约束。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停工待料日期超过XX日, 且不可能立即恢复生产的, 本合同终止”。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如果劳动者的过失行为, 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当月无故旷工3天,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但应注意, 企业因非劳动者过失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有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补偿金的规定, 否则会因为违法而不发生效力。

6. 企业应建立健全合理的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 它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规则。企业在制订和修正管理制度时, 要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 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例如, 在人员定岗与班次安排时, 要考虑国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在推行结构工资制度时, 要考虑工资含量定额与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福利待遇之间关联性;在人事管理方面, 要考虑国家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等规定;还要考虑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国家鼓励职业培训制度等等。通过有效引用过错辞退条款, 预防和解决辞退补偿金纠纷。

参考文献

[1]徐景龙.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北京市通州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现状的调查[J].工会博览, 2002, (8) .

[2]王冀川.石油勘探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科技创业月刊, 2010, (12) .

[3]梁伟军.浅论非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J].上海企业, 2006, (8) .

13.劳动合同书 篇十三

用人单位: 劳 动 者: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一、合同类型与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3)乙方应认真履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行

三、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及节假日加班。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司履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资计发形式为底薪加提成加奖金形式。

(二)甲方于每月15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三)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在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经协商可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缴纳,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经济补偿

(一)乙方未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可不退还乙方所交工服押金及擅自离职前未结的工资;乙方如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并经甲方批准,应退还乙方所交工服押金及应得的工资报酬。

(二)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七、其它规定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14.劳动合同书 篇十四

合同使用作为酒店用工、餐厅用工、饭店用工等餐饮业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乡镇______村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易豆网提供餐饮用工合同(酒店、餐厅、饭店)

本合同使用作为酒店用工、餐厅用工、饭店用工等餐饮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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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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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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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乡镇______村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5.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形式浅析 篇十五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 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 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及意义。书面劳动合同, 又称要式劳动合同。是指以法定的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此类劳动合同比较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需要明确的劳动关系, 现实中较为常见。由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严肃、慎重、明确, 即便于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又能尽可能的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同时也便于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所以很多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我国亦不例外。

2、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即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模式, 书面合同具有明晰权利义务、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等优点, 但现实生活中, 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用工过程中, 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造成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和“隐性就业”的产生。据不完全统计, 劳动合同签订率在私营企业里最低, 建筑、餐饮等行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超过4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口头约定) 。并且, 《劳动合同法》原则性规定, 如没有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未满一年) 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则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若满一年单位未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则视为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 由于上述规定比较原则, 在实践操作中产生了众多疑问和分歧。例如企业员工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点时间是什么时候?等等。为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实施条例》中有关书面劳动合同订立期限的明确规定。

对于上述问题,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如下:

第一,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单位应书面通知员工在一定期限内签署劳动合同 (并保留书面通知的记录, 如要求员工签收劳动合同) , 如果员工未能按照单位要求及时签署或者拒绝签署书面合同的, 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在此情况下, 单位仍然应当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 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 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则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截止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除此以外, 单位还应当与员工补订劳动合同。如果此时员工未能在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则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但在此情况下, 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 如果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已经满一年没有和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则在此情况下, 一方面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另一方面, 应当视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员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且应当立即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 在此情况下, 单位没有立即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还不能不算是实施条例的一大缺陷。

二、实践中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分析

有的企业老总坦言: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 就要负责缴纳员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金。做这些事, 既费时又费事。另外还有很多原因, 下面从不同角度加以分析。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心态

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哪些手续, 又不去劳动部门咨询, 等劳动部门来查时再说;

用人单位炒员工鱿鱼难, 员工炒企业易, 对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性不高;

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意管理和辞退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 就得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如果企业经济效益不好, 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怕留不住人才, 即怕素质高、技术过硬的员工合同到期, 不再续签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走形式, 签不签一个样, 何必浪费人力物力;

不愿意将《劳动法》的内容告诉员工, 怕他们依据《劳动法》来“找麻烦”, 反而不好管理;

怕签了劳动合同之后, 还要再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用;想避开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心态

劳动者嫌麻烦或者根本不知道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法》的规定能否真正贯彻执行有疑虑, 不敢理直气壮地运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不理解, 怕劳动合同到期丢了饭碗;

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用处;

怕劳动合同未到期, 想走走不了;

有的劳动者是由熟人牵线介绍到用人单位的, 认为双方都较熟, 大家彼此都爱面子, 所以凭良心办事, 认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妨。

三、《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 明确了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时限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条例第六条)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条例第七条) 。

四、《实施条例》对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践中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实存在。对此, 《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汀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就是说, 如果发现务工人员不愿签劳动合同的, 赶紧请他走, 否则时间一拖长, 会带来很多麻烦。

实施条例对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如下规定:一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条例第五条) 。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条例第六条) 。

五、《实施条例》仍需完善的方面

《实施条例》没有对“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 用人单位在没有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用工的情形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这也将导致实际操作中的疑问和分歧。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 应当自新一次的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 则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自一个月届满之日的次日起) , 满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同样应当视为单位和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 为避免风险起见, 建议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如继续留用该员工, 应当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摘要:2008年9月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下称《实施条例》) , 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一起构成我国劳动法的基本体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让一些模糊的条款变得更加清晰, 不足的条款更加完善, 歧义条款得以明确。这对于妥善解决企业与企业员工群体的切身利益, 构建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企业劳动合同,分析

参考文献

[1]、马强.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1.

[2]、打工人员权益法律保障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3]、劳动法律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

[4]、李显东, 何帅领.劳动纠纷法律解决指南[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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